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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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第一-我們懷疑督察是否有權要求任何人提供其家長或學校的名字 - 以及要求該人說出家長或學校的地址+」
「第二,我們恐怕即使該人自動提供資料,這些資料亦可能是錯誤的,或是對 有误再成分,以致當局可能會因為在信件中誒指某人而有被控誹謗之虞。」
他說:「最後,教育署署長曾表示意見,認為最好還是不要讓人們以為監管兒 童的社交生活·並非家長的責任。」
鑑於上述各種問題,他認為有需要再深入探討該建議的可行性,
■氏表示留意到一位議員提出- 覆核委員會如要覆核一套影片,而該影片是被 當局引用第十(2 )(L】條的規定,亦即以上映該套影片可能畫令香港與其他 地區的關係受損,或致令這關係嚴重受損為理由,而予以禁映的話,則應由一名 法官出任覆核委員會主席,
他說他能做的只是留意該位議員這點意見,到要作出委任的時候 ''便應由港 錖根據新條例草案的規定,作出決定,
他說:「我相信總督在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時,定會把這點意見記錄在案。」
稍後在該條例草案進入委員會審滋階段時曹氏表示非常感謝律政司習釋關於建 讓修訂的法律問題,
他說:「我只想補-
一點,對於那些直接或間接受此條例草案影響的人,我們
有責任確保最終載入法典的法例,其效力必須是清楚明確的·」
曹氏說,他和在政府任職的同事會支持楊議員建議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