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利率合法性如受法庭質疑
政府將會考慮制定法例協助
副金融司任志剛表示,萬一有需要廬行負利率,而銀行公會制訂有關規則的權 力在法庭上受到質疑的話-政府是會考慮制訂適尚的法例,以達致這些規則預期 的目的
任志剛今(星期四)晚向香港管理專業協工商管理研究社發表談話 銀行公業早已清楚說明有關負利率的做法,有關的法例若得到立法局的通過 - 在 有需要時是可以追溯其生效日期的,」
關於實施負利率做法的合法性問題,任氏指出,根據香港銀行公條例第十二 (一)條的規定,銀行公會委員會有權在諮詢財政司後,「不時制訂關於銀行業 務經營的規則」,
他說,該條例進一步廣義界定「銀行業務」為「一間持牌銀行的任何活動或 蠢」,而他認為銀行的其中一項活動或聪必然是接受存款·
他續說,雖然該條例並無界定「存款」的含義,銀行業條例界定存款為「一 筆有息、無息或徵收負利患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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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問:「在此情況下,假如銀行公會制訂規則容許其成員在接受存款時徵收 利息-又怎能視為越權的做法?」
任志副說:「按開法律的問題,就銀行公會在制訂上述規則後的情況看來- 有
關的規則對於恢復香港銀行業務經營的秩序,頸然十分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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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機者被迫將手上持有的巨額港元平會
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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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若無這些規則,銀行制度肯定會繼續出現流動資金泛濫的情形,刺激本 來已有過熱跡象的經濟狀況,加速通脹率上升的趨勢·
「我希望永遠不用實行徵收負利息的政策,但我確信假如投機港元升值的活動 危及本港銀行制度的穩定,我們就應毫不猶豫地採取上述措施」
「當局打算修訂放債人條例,以便那些符合銀行業條例所載有關規定的認可跟
行和財務機構,免受放債人條例所有關可以收取的最高利率水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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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便得以回復至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