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闡釋無犯罪記錄證明書主旨

保安司班乃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警方並非為拒絕簽發無犯 品錄證明書而保存罪行記錄

班氏在答覆 王茀鳴謝骨的問題時作上述表示,王哏的問題是甚麽罪行須 由警方留記錄,使警務處得據而拒絕發無犯罪記錄證明書·

班氏說:「警方保存罪行記錄,是為了協助警執行法定職務,以及在法庭訴 訟中作法律上的用途·

「因此,警方在決定甚財罪行須記錄時,主要是考慮本地的情況·

班氏指出,無犯罪記錄證明書局只在外國政府要求下,為申請移居外面或 學生簽證的人士簽發的一種證明文件·

他說,外國政府在考慮一份無犯罪記錄證明書、或本港拒絕簽發這類文件的理 由時-嗌然會根據自己國家的法律情況,而運用其本身的標準作出判斷。

* 該罪行的嚴重性;

對於調王䓪鳴海員詢問那一當局才有權決定修訂須記錄的罪行名軍,班氏说 警務處處長負聱決定須留記錄的罪行名軍,應包括甚麼犯罪行為或罪行,

至於決定那些罪行須留記錄·班氏説警務處處長會考以下四點:

* 法律上就法庭可判處的刑罰而對該罪行所採取的態度;

* 法庭考慮判刑時,是否需要知道以前的定罪記錄;及

·該罪行是否曾遇·和社會人士對該罪行的態度·

他說:「須留記錄的罪行名軍每年均由警方作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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