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

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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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餅。」

「倘教師發出適當通知但其後終止合約,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該教師須付給 僱主一筆款項,數相當於通知期限尚未届滿的一段期間内所織取的工資。」

但布氏表示,由於當局對學校的資助車例與僱傭條例是否一致有所懷疑,因此

·教育署曾尋求法律指示·

他說:「所得到的指示為:教師如不按規定的通知期給予通知而終止其僱用合約

·須付給學校一筆款項,數額相当於整個通知期内所賺取的工资,

「倘教師給予的通知期不足,則須付給學校一筆款項,數額相當於通知期不足 之數的一段期間内所賺取的工資·」

他說:「因此- 教育署已發出通告,修訂資助則例」

布氏說,由於這是一項技術上的修訂,使資助則例與法例規定更趨於一致,故 當局認為毋須進行諮詢·

他說:「不過,在十二月十五日的會議上,教育署已把該項建修訂通知學校

布氏指出,所公布的修訂旨在為學校提供新指引- 供新合約採用,現行合約剛 不受影響。

他說:「鑑於這項修改引致廣泛關注,教育署現正安排與學校議會及教師協會 舉行會議,以澄清有關事項及解決所引起的任何問題,

他說:「恆時,當局已撤回通函,以待諮詢的結果,」

司徒華議員亦開及有關分娩假期間,

布氏表示:「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給予僱員六個星期產後假期,不過,資助

則例規定,教師可根據醫生的意見,在產後四至六星期内復課。

「教育署與勞工處處長磋商後-理解到必須給予教師法定的最少六個星期產後 假期·資助則例因而作出所需修訂,而學校當局亦獲通知此事。」

「由於這是一項法律規定,因此毋須進行諮詢,教育署現正研究這項規定對現 行合約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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