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廿六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上述目的包括在香港進行的任何調查或刑事訴訟或根據該條例提出的民事訴訟

同時亦可向内幕交易審裁處、財政部、金融司、注册總署署長及任何獲財政司 授權的公職人員、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会、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海外監 管当局及其他與證券及商品市場有關的機構,以及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所指定的 專業及半專業團體透露資料·

此外,條例草案亦訂立條文,規定調查員可把在執行調查工作時所獲取的筆記 及資料,向指定的公聩人員及團體透露,

為碾保得悉所透藏資料的人士,在未得有關當局的同意前,不會再把資料透豁 翟氏說,新訂的款項將規定,最初獲得資料的人士及任何第三者,在未律證券 事務監察委員會或證券監理專員(按情況而定一的同意前,均不得再透露資料·

證券條例另一條款亦作修訂,規定未經許可而再透璲資料即屬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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