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專員可獲得授椴

向指定人士透露資料

立法局今日(星期三)對一九八八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進行二讀,該條例 草案旨在授權證券監理專員向指定人士透露他在執行職務時所獲得的資料,

本讀

財政司翟克誠在動議二請該條例案時表示,證券條例第十九條的修訂,將大 大協助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本港執法機構。

他說,該項修訂,亦加強監理專員與海外證券市場監管出局的合作,同時使該 條例的條文與銀行業條例有關條文一致,

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委員、證券監理專員和其屬下職員,以及根據証券條例被 委任的調查員,都受到第十九條的保密條文管制·

翟氏說:「第十九條的約束性,使監察委員會和監理專員無法全力協助本港執 法機構和海外證券監管當局·」

「監察委員會亦無法將調查員獲得的資料,向本港執法機構透露·

他說:「這種情況並不理想,」

「隨著金融服務行業之間的關係日趨緊密,監理專員和 監理專員和所有根據 根據證劵條例被委

任的調查員與執法機構-

份合作,頗為重要事」

「況且,證券市場已日趨國際化,各地監管當局必須能夠彼此通力合作,才能 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翟氏表示,上述市場的改變引致在一九八六年放寬銀行業條例内的保密規定, 使銀行監理專員能夠和本港及海外機構合作,

他建議將證券條例内有關條文修訂,使與銀行業條例的條文一致,從而擴大在 指定怍況下透露資料的配威椎,而又仍能遵守一般保密責任,

條例草案規定證淼監理專員可向甚麼人士以及在若干情況下,為某些目的透愛 該等資料

立廿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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