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司今日在立局概述 保险公司條例修訂目標

財政司翟克誠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一九八八年保險公司一條 訂條例草案有三個主要目的。

在動議二請該條例草案時,翟氏說第一,草案澄清保暄業監督向本地及海外監 管當局透露資料的權利和責任,

第二,給予保雞業監督酌處權,以便決定應在甚麽時候撤銷給予一間保險公司 認可資格時所訂定的條件·

第三,授權保險業監智在認可承保人無法繼續經營任何類別保險業務或任何類 别保險的部份業務時,撤銷其認可資格·

翟氏說現行的保险公司條例,並無有關保密或透露蜜料的條款。

他說:「因此 - 保險業監督的財權界定不夠明確,而這情況為監管機構帶來不 少問題。」他又補-

說:「因此,草案第六條就保密,資料透露及外界当局的審 梵名方面,加入新的條款·」

翟氏解釋說,這些條款訂立了一項一般性禁令,防止透露根據條例取得的資 料,並指定即使有該項禁令,可在甚堅情況下及對那些人透蓿該等資料。

這樣可使保險業監督與香港的管制機構及海外的保險業監察當局,交换認可承 保人資料,以保障保户或可能成為保戶的人士的利益,

它亦使本條例與銀行業條例有關條文一致

他說:「任何公司如欲經營任何一類保險業務-須先向保險業監督申請並取得 認可」

他進一步指出,本條例第八條授楷保險業監督在有時訂定條件,以加强對 承保人的監管-及保障保户,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任何該等條件,在獲得認可 資格日期起五年後便自動停止生效,

不過,為保障保户-保險業監督有需要訂立有連續約束力的條件,

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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