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程序非英語書面證供
課本經有關人士同意可免認證
律政司馬畜舂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動融二讀一九八八年刑事訴訟程序 條 訂)條例草案時表示,該草案旨在解決一項會引致刑事審訊不必要延誤的朋姆·
他解釋說,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除初庭聆訊外,在刑事聆訊 中-可以接納畫面供詞作為呈堂證供,但必須符合若干條件,其中一項就是,根 據第六十五B( 3 )(L)條的規定,假如供詞並非以英文,則必須附有 經法庭翻譯員認證的英文譯本,
他説:「英文譯本必須經由法庭翻譯員認證這項規定,在審訊時會引起問題· 一份供詞即使已獲有關人士同意,且備有譯本,但倘譯本未經認證,則不會為法 庭接納·如要由法庭翻譯員認證,便會造成延誤,」
「供詞譯本通常需要二十一天才能完成認證,以供最高法院原訟庭採用,倘若 文件的篇幅較長或數較多,認證讓本的工作便需更多時間。」
馬氏說條例草案建进修訂第六十五8(3)(L)條,使在有關人士同意時, 讓本可免經認證程序·
他說經修訂的條款規定,作為證供的供詞如並非以英文書寫,則必須附有英文 課本-而除非獲得主控官及被告(如有超過一名被告,則全被告) 或其代表的 同意,否則譯本必須經過認證·
他表示:「在各有關人士均同意供詞譯本達到今人滿意的程度時,仍規定供 必須經法庭認證,案没有任何作用,而等待認證,不但浪費時間,還會增加開支
馬氏指出,是項修訂是一個委員會一致建染的,該委員會由前任首席按察司成 立,成員包括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的代表,負責研究刑事審訊程序問題。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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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四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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