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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局考慮裁判司的任免安排
布政司霍德爵士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當局現正考慮有關任命 和罪免裁判司的安排·
霍德爵士在回覆戴展華譜員的問題時說:「當局同時亦計劃在短期内推行數項 措施,包括更改司法人員叙用委員書的成員組織和工作程序,以及讓該委員盡在 紀律事宜上更多衆與正式工作。」
「此外,崔局亦正考感是否需要改變目前有關裁判司任期保障的安排,」
霍德爵士解釋謂,儘管法官、裁判司等司法人員的委任程序各有不同 - 他們均 由總督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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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這些任命是根憐司法人員叙用委員會的推薦而作出 - 該委員會是一個獨 立的法定組織,
他說:「有關這些司法人員的罷免,法官祇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 況下-才畬被免琺·」
「此外,該等無力履行蹤驚或行為不檢的情況,必須由總督任命的法官所組成 的一個審議庭調查·如果審議庭建議免有關法官,則必須轉交檔密院司法委員 書辦理。」
「就裁判司來說,可享長俸的裁判司-祗可由總督在考慮以一名最高法院法官 為首的委員會作出建議後,以違反紀律為理由各以聽免,該委員由首席按照对 任命,成員除了一名最高法院法官外,最少還有另一名法官·」
「至於按合約僱用的裁判司,有關違反紀律的個案,一般都是經由司法人員叙 用委員會辦理·」
霍德爵士淇·當局在考慮作出任何改變時,還應顧及聯合聲明内的規定,
根據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三節的規定,行政長官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
的法官所組成的審議庭作出的建議,將法官免·
主要法官的免職,則須獲得立法機關通過,始可執行,
至於其他司法人員包括裁判司方面,該節亦規定現行的任免制度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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