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利息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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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經已授權由明日(四月十三日)起增加税券之利息率,由目前之年息 二點七六(免税)增至三點三六一免税),有關告示於昨日一星期一 出版 的政府網報號外刊登,

能税券利息率係按月計算,若以新利率計,即每一百元每月可獲利忠二角八仙 所獲利患係按照保税券購術之日起至用以繳稅之日止,以月計算,

儲稅時做滿税用時,始能獲付利息,如將儲税清照面值兌現,則不獲利息, 在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或當日以後發出之餓稅券,按照新利率計算利息。 在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以前購入之鰭稅務,則繼續按照以下之利息率計算: * 在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四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九日以前所發出 之保税券,按年息四點零八厓計;

* 在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九日或鐺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以前所發出 之储税券-按年息三點三六厘計;

在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或当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三月四日以前所發出之 儲稅券,按年息二點五二厓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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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八七年三月四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四月九日以前所發出之儲 税券 - 按年息三計;

·在一九八七年四月九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以前所發出之嫡 税券,按年患三點三六計;

* 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發出 之儲稅勝,按年息三點八四計;

* 在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或半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四日以前所發 出之儲税券,按年忠四點三二厘計:

* 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四日或嵩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以前所發 出之储税券·按年忠五點二八厘計;

* 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日以前所發 出之儲税券 - 按年息四點三二厘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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