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報今刊登修訂條例草案 闖明保險監督透露資料權

政府建議時保傘米監督向其他官方組織及海外監管機構資料的權利與

建議的詳情載於今日(星期四)憲報刊登的一九八八年保飨公司一條訂 ) 條例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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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解釋修訂條例的目的時指出,目前保險公司條例與銀行業條例及証 券條例不同,並没有官方保密之規定,

兼 險 監

他說:「目前有關保險業監督透 資料的立場並不明確,而對保暖公司條例 諾作出的修訂,可使保險業監督在指定情況下,向本港及海外地區的指定官員及 機構透資料·」

有關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透露資料的問題,發言人說,政府建潑一般而言,資料 可以簡單數據記錄的形式公開發表,例如方便統計之用,但必須規定不能透露任 何有關個别承保人的詳細資料。

他續說:「除此以外,只有在某些法庭訴訟及對一些指定官員,才可透藏資料

「有關鍵料只可向財政司、金融司、其他認可公職人員及某些海外監管機構透

「倘若須將資料向公瞱人員及海外機構透露,保險業監督必須確信透露資料是 為了保障現有或有可能成為投保人的人士的利益·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亦包括修訂保腹公司條例第十二條的條文,

在現行法例下,保險業監督在核准一間公司經營任何類别的保險業務時,可向 承保人眦加一些條件,而條例的第十二(一)條規定這些條件 核准經營五年 後自動失效·

發言人說:「保險業監督為向投保人提供較佳保障,不時會賦加一些延續性的 條件,而建議中的修訂將給予保險業監督酌處權,以決定什麽時候可撤銷這些條 件」

「這項修訂可將最初階段瞵加的條件與用作延續性的條件兩者間作出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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