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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局通過一系列建畫 涉及電視牌照吊銷停牌

及專利税資本投資事宜

行政局今日(星期二) 通過有關電視廣播牌照的吊銷、柘時停牌及持牌公司專 利税和資本投資事宜的建議,

行政局作出上述決定前,已通過其他有關電視廣播牌照結牌的條件·

副行政司新悌作上述宣佈時説:行政局已接納廣播事務管理局的建議,當港 督會同行政局決定,根據電視條例吊銷一向持牌公司的牌照時,應給予該公司不 少於六十天的通知期。

現行的電視條例規定:當港督雷同行政局認為有理由吊銷某一牌照時,他可下 令廣播事務管理局進行調查,並就吊銷牌照事宜提交建議·

在考慮了這些建港後,港都會同行政局便可吊銷牌照,而吊銷牌照的措施在發 出通知十八個月後即告生效

鍾藝帼說:「廣播事務管理局提議取消通知後十八個月才吊銷牌照,是考慮到 目前這項規定,使持牌公司在港督會同行政局認為有足夠的理由決定吊銷其牌照 後,仍可繼續經營廣播一段長時間,而這段時間實緊過長」

鍾麗幗解釋:「另一方面,若不給予持牌公司任何通知,則屬不合理。」 另外,行政局亦接受了授權廣播事務管理局下令時停牌最長達一個月的建識

現時電視條例未有規定有權暫停牌照,若持牌公司不能遵從法律上的要求·他 們只可能被罰款,

鍾魘幗說:「由於暫時停牌的決定頗為嚴重,該項決定應只能在廣播事務管理 局採取類似適用於吊銷牌照的程序後作出。暫時停牌的期限應視乎違例的嚴重性 ,及不能履行合約義務的不良後果與對大衆服務的影響而定。」

在專利税方面·当局決定應根據電視廣告及節目版權特许安排的收入總額而相 應作出增減,惟最高的限額則為這兩項收入來源總額的百分之十,至於從廣播事 務管理局准許的其他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來源,則不抽取專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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