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審核民刑案法律援助申請
行政局批准提高個人豁免額
行政局今日(星期二)批准修訂法律援助一評估經濟能力及分擔費用)規例, 就審核民事案及刑事案申請人的收入及資產是否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提高了個 人豁免額。
此項修訂是配合經過檢討的公共助計劃基本援助金額而作出,由四月一日起 生效
修訂詳情如下:
收入
(甲) 申請人(無需供養親屬)
由五百一十元增至五百六十元,
(乙) 申請人(需供養一名親蜜 )
其本人及該名親屬的增幅均為由 三百八十元增至四百二十元,
資產
(西) 申請人(需供養兩名或三名親慶) 其需供養的第二名及第三名親屬的
(丁) 申請人(需供養超過三名親屬)
(甲) 申請人(無需供養親屬)
(乙) 申請人一需供養親屬):
( - ) 申請人本人
(二) 其鶲供養的每一名親屬
增幅為由三百七十元增至四百一十 元'另加(乙 )項的增幅
其需供養超過三名的每一名親, 增幅為由三百六十元增至四百元, 另加 (乙 }及{丙】項的增幅,
由六千四百五十元增至七干一百元
由四千三百元增至四千七百三十元
由四千三百元增至四千七百三十元
進一步的資料可向香港金鐘道政府合署二十四字樓法律援助署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