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六
政府宣布新界地契法例生效日期
政府今日宣布一九八八年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生效的兩個日期。這條例 將影響新界及新九龍逾三萬份土地契約,
據今日政府憲報刊出的公告-港督已指定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為該條例第 一及第四部條款的生效日期,至於該條例第二及第三部的條款,則指定於一九八 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
該條例的第六條,即規定除了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土地契約外-將大部分新界 的土地契約續期到二〇四七年,其生效日期為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由今日起生效的該條例第五條,容許承租人選擇不將其契約自動續期·倘承租 人有意不將其契約自動續期,他就必須於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之前,以書面 或親身向田土注册處申請,
同時於今日起生效的條例第四條,規定田土注册處處長必須在指定生效日期之 前,就所有特殊用途土地契約在田土注册慮的登記册内加注·
換言之,在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之前,凡經田土註冊處處長在田土註冊處 的登記用内加註的契約,都被納入為特殊用途土地契約,相反地,倘在一九八八 年四月二十五日之前,田土註冊處處長没有在田土註冊處的登記册内加注的土地 契約,就不會納入特殊用途土地契約範圍内,
一份有關所有被舘定為特殊用途土地契約的重新編訂及最後名册,將會於一九 八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周知,
倘對新界土地契約一期)條例有任何疑問,請致電三~八八四一藎一内線三 六七-或致函屋宇地政署查詢,地址為九龍彌敦道四〇五號九龍政府合署十一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