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財務機構在年結困 貸款給董事高級職員詳情
既複雜又不可取應予修訂
立法局議員潘永祥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支持一九八八年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所載的修訂項目,主要是針對於一九八四年開始宙施 的現行公司條例第一六一8條的應用問題;該條規定認可財務機構必須在台中公 開向其董事及高級職員提供貸款的資料,
潘證員在條例草案二讀時說,名財務機構認為,饉於其業務性質,這項必須在 年結中公開上述資料的規定,既複雜又不可取。
他指出:「省局在諮詢及再三研究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的同類法例後,擬備本草 案-放寬原有條例的若干規定,使認可財務機構只須在年結中公開向其董事及高 級联員或向其控股公司的董事及高級職員提供款額超過一千萬元的特許優惠錢款 資料」
「然而,財務機構必須在舉行周年大畬前十四天至其後七天的期間内-储存- 价载述第一六一8條所指的所有交易的有關資料,供公衆人士查閱、」
潘議員表示,研究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接獲一間主要會計師行及香港會計師公 幽的意見書,小組已考應他們所提出的大部分有建設性的提議,其中一部分已納 人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項目,
同時 - 他們提出的意見中,只有一點仍未解決,就是難以断定货款是否屬於特 許優惠性質。這草案並没有使用「特許優惠性質」一詞,而原有條例第一五七H 條中已有表達特許優惠性質意思的字眼,
他又表示,專案小組亦知道,在詮釋有關條文方面可能出現困難,但鉛於該等 貨款數額絕少超過一千萬元,這個問題不會經常發生,
他說:「假如靈
s有無法克服的困難,則日後可以根據經驗考慮在這
方面作出修訂・」
立十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