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司解釋光主立 互助委員會幹事法律資任

政務司彤本懷今(星期三)日稱,在正常情形下,業主立案法團及互助委員會 幹事-只要本著誠意,盡力而為,應該不會因執行職務而致於要承擔個人法律

座本懷在立法局會議上以書面回答潘志輝議員操間時作以上表示,鑑於近日有 業主立案法團低别成員因法團事務而涉入法律訴訟中,議員因此詢閎,兼主立 案法團或互助委員會的成員,在參與法團或委員會事務時,他們有甚麼個人須承 捕之法律冀任・

廖氏解釋說,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法團的行政機構,須遵照業主大 所通過的法團決潑案辦事·

他說:「管理委員會委員須為法團設置正確的帳目及其他紀錄,如不履行适 項餚,可能要負法律任,但除此之外 - 管理委員會委員在運用多層大廈( 米 主立案法團)例所賦予的權力時只要本誠意,盡力而為,應該不動因法團的 行為而個人要承擔責任·」

他說-互助委員金由於不是法團,所以不能與其幹事分别被訴,互助委贵齏幹 本對於他們聲稱代表互委要作出的行為- 可能要共同或個別承擔責任。他重申, 在一般情况下:互助委員监幹事只要本林誠意,盡力而為,應該不會因執行職務 而須承擔法律羅任,

廖氏指出,當局印有一本中英文小丹·解釋如何組織業主立案法團及法團工作 ,各區政務處都備有這本小彤,免費供有興趣知道這方面資料的人士取閲,

他說:「該小丹以淨白的文字,詳列多大道(業主立案法團) 條例各項主要 规定,包括管理委員會的委任以及委員會的權力和職實。」

「多區政務處亦不時為業主立案法團和互助委員會辦大厦管理研射-研讨 内容包括大厦管理的種種問題,業主立案法團和互助委員會幹事的責任等·」

廖氏说,如業主立案法團號互助委員會對某項法律有疑問,政務指導 有關團麯徵詢法律意見。一九八七年,由各區政務裙轉介香港律師會免黃法律輔 導計劃處理的查詢,共有一百零六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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