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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已建讌條訂法例

受監管人士若被召回 懲教署人丹有權拘捕

政府建 條訂法例,授權教署角酸醬後輔導服務的人齊,拘捕被下令召回的 受監管人士·

目前,只有繁務人色才有此項權力·

修江細節耦於今日(星期五)點報刊登的一九八八年懲教 ( 拘捕權 ) 條例草 军中

政府發言人解釋:此與糖康輔源服務,於一九五三年在本港首次推行,監管说 教導所獲釋的因犯,其怅推廣至所有说戒毒所及拘留所獲釋的囚犯,和一些經選定 由懲教署署長頒佈監管会的二十五歲以下的青少年囚犯·

發靑人說:「 計劃而獲釋的人士,由獲釋當天開始計勇,須接受為期十二 個月的監管,但從教導所獲釋的人十則例外,他們須接受為期三年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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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監管期間 - 若受監甌人士行為不檢,或不遵守受監管條件,法律賦予

懲教署署長借力,以召回受監管人再度接受戒毒治痘或教導。」

「根據目前的安排,懲教署人須要求警務人員協助召回受監管人士,」

「在很多個案中,由於警務人員可能不熟悉受監管人士的身份及他們經常出入 的地方,因而需用較長的時間去找及逮捕受監管人士·

修訂現行法例,旨在授權負黃醬後輔導服務的懲教署人員拘捕受監管人士,

一九八八年懲教署(拘捕權J條例草案定於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

關注此事的人士如要對草案提出意見-可用書面將意見提交香港昃臣道八號行 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或下亞厘畢道中區政府合署保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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