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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海魚一統營)條例 罰款額將予以提高

一九八七年海魚{统智)(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條訂海魚[統灣 ) 條例,從而 將違反該條例、附該條例的規例及魚類統營處附例的最高罰款額提高;此草案 所作的修訂並規定,在魚類批發市場以外地方,以批發方式購買魚類,不再願違

財政司羿克誠今灬星期三)日在立法局張上動護二一九八七年海魚(統灣 )( 點 灬 條例草案時指出,湖魚一碗营 ) 條例的主要目的,在瓶制海魚起卸及 批發的秩序,

他語說:"為達到此目的,該條例禁止未有許可證而在市場以外地方批發海魚 ,及在規例指定以外地點起卸海魚。」

他指出 - 非法批發海的活動玉娟增加,當局懷疑這些活動與犯罪份子有關。

他說:「當局諮詢撲滅罪行委員會後,認為必須加重最高刑罰,使與其他似 罪行的罰則一致·

此條例草案規定,拒捕或阻礙有關人邊執行搜查、檢取、扣押或拘捕職務,及 连反魚蹲統營處附例的最高罰款帶,由五百元增至五千元;非法起卸及批發海魚 ,以及違反規例的最高罰款額,則由一千元增至一萬元,

條例規定的六個月最長刑期,則維持不變,

條例草案同時作出數項規定,以加强海魚(統營)條例的執行,在非法市場購 買魚類將不再是逐法,但「售賣」一詞的定義則擴大,規定提供或展示以便以批 發方式售或擁有以便以批發方式售賣海魚-如交易是在海魚批發市場以外地方 進行,均屬違法,

這些修訂,可讓警方採取更有效行動,對付真正涉及非法售棗或任何有關活動 的人士·

勳薄押後辯論,

翟氏說,上述的魂滋修訂,是經過密切諮詢各大漁民組織後才草擬的

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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