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發展公司 進行重建計劃 可作彈性處理

地政工務司班禮士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恢復二讀一九八七年土地發展公司 條例草案時表示,土地發展公司建滋的重建計劃,須根據城市設計條例另行公布 的規定,是針對涉及修改法定城市規劃内現有分區的大型綜合重建計劃而言的。

他指出,由土地發展公司進行的計劃,大部分都屬於這一顆

他說:「然而-土地發展公司可進行與城市規劃中分區相符的小型計劃- 在這 情況之下,則毋須根據城市設計條例另行公布有關計劃的規定,否則會使土地發 展公司處於較其他發展商不利的地位」

班禮士說:「這樣可能妨礙與其他公司含古承辦發展工程,因此我支持修改條 例草案第十七條條款的建議。」

談到劃定市區重建區方面,班氏表示,当局承認出及公布這些區域可能帶來

他說:「無瞄如何,只要有需要把土地發展公司的工作,限定在一些極需重建的 特定地區進行時,便毋須正式劃定和公布市區重建區來達致這項目標」

班禮士結稱:「同樣,可以透過條例草案第五條條款達到同樣的目標,該條款 把土地發展公司的發展計劃,限於一般或特別的規劃指定地區·

班氏在談及與土地發展公司計劃有關的安富和賠償問題時表示:「土地發展公 司應有彈性處理這些間題,對住客和業主提出選擇條件和進行磋商」

「雖然盡可能在發展區内或附近安置受市區重建計劃影響的人士,是最好也是 有可能的,但卻不是時常都可行的,至於賠償的細則,土地發展公司也一如任何 私人發展商,須與業主及住客討論協商·」

班氏說:「實際上,我想土地發勝公司會於討論協商過程中,按照個別情況, 而提供各所或現金賠償或同兼兩者的賠償,儘管本人認為土地發展公司短期内不 會提出合資與發展方案,但若環境有利的話,沒有人書阻止這做法,至於以那 種形式進行,則須由土地發展公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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