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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我已談過証據是否有力及定罪可能性的問題,尤其是檢控的過程長而 耗苦很大的案子,在此情況下,檢控官在街魘過公衆利益後,認為除非有一定的 成功希望,否則檢控並非有利,」
其他須考胝的因素,包括有否可令罪行減輕或加重的情況存在;疑犯或證人的 年紀、身體及精神健康問題;疑犯有無犯罪紀錄,或在另一方面,檢控會否会被 告的名鑾毀於一旦;檢控對公安及道德問題帶來的影響;疑犯應受的懲罰到了甚麽 程度,及檢控對他帶來的損害;定罪後可能受到的懲罰;犯罪至考蔗檢控期間所愿 時間;申訴人士(若有的話)的態度;除檢控外,有否其他選擇,和這些選擇的成 效;以及其他種種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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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詳盡地開到有關因素的嘗試-都難免有所追漏·」
「考感公衆利益的一個要點,就是要知道要就個別情況而衡置一宗案件·」
唐氏說:「公眾利益這一理由的可應用程度及份量,隨不同案件而有所不同, 而在衡用這些因素的過程中,檢控官大有酌情桔力,在縱使證據足以定罪的情況 下,決定不提出檢控·
至於選擇何種控罪的問題,唐氏說,在很多情況下,同一樣的行為,在幾項不 同的法例下,可轉成不同的罪行,
檢控官必須選擇適當的控罪,以反映根據所得及被接納證據所透發的罪行的性 質及範圍,同時,假使疑犯被定罪,法官亦可按此宣判刑罰·
一般來說,證據顯示出的最嚴重的罪行,通常都會作為控罪,不過·控罪必須 與涉嫌事相符,同時,有關法庭亦須有足夠判決權力,另一方面,亦可能就 訊速度、方式、證據足夠與否及被告可能答辯之理由等問題,考應較輕的控罪·
他解釋說 - 在這過程中,可能涉及與疑犯協識的成分,因為他可能願意承認一 些較輕的控罪,但這純粹是控方與疑犯之間的事情·法庭認為此等認罪求情或控 罪協議是一種有閒的做法,因此並不參與,
「在考癒串謀控罪時,尤其要小心巍慎,有關方面書盡可能控以較具實質的罪 名·串謀案件的審訊複雜而冗長,衆所周知,」
唐氏說:「但在一些情況下,根據所得證據,串謀控罪是唯一適常的罪名,它 可以-
分反映案件的犯罪程度·」
附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