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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是否進行刑事檢控
说
公眾利益是個重要考慮
律政司唐明治說,在決定是否就個別案件進行刑事檢控的過程中,公衆的利益 是一個重要的考慮·
這個過程,並非黑白分明的學問,而是需要律政司運用判斷力酌情決定,並委 考意各方面的公衆利益
他今日(星期í)在第三届國際反貪污會議上,從律政司的觀點,談及貪污案 件的司法程序,他說,在行使酌情決定價時,必須採取公正的態度,不可任意妄 為-同時亦聽澄守某些原則·
他簡述數頂被採用的原則-並談及檢控以外的其他可行途徑·
簡氏说,作為本地律政司,他的一個責任,就是在個別案件中,決定是否提出 刑事檢控·
他说:「彎:許說,本人或經本人授權的腐下官員,在有關當局進行刑事偵查 後,決定是否進行檢控,若然的話,要檢控何人及控以何罪·
他說:「同時,我亦可決定不檢控某名人士,縱使証據足以構成檢控。舉例來 此舉可令本人在適當的情况下,特赦某些願意在貪污案件中作讀的人士·」
唐氏説·決定是否檢控,是整個檢控過程中第一個,並且是最重要的決定。 在考意是否提出或繼續進行檢控時,要顧及兩個重要的因素,首先要決定攜 是否足夠,其次是從公衆利益著眼,看看是否需要提出檢控·
唐氏說:「在考癒証據是否足夠的過程中,可能會有兩個階段·首先是需要考虑 所得及可被接納的証據;是否已構成表面證據,證明有人已觸犯刑事罪行;即視乎 所律證據·是否需被二個合理的陪審團毫無疑閲地接納,而同時陪審團又會毫無 幹間地認為被告有罪,假如案件經不起這樣的考驗,那麼便不應該提出檢控。」
附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