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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工人往海外工作
僱主須遵守有關法例
勞工處今日 ( 星期六 ) 提醒僱主在香港聘請體力勞動工人前往海外就業時,必 須遵守香港以外地區僱傭契約條例·
南方是就最近一間公司的東主因促使一名工人簽訂違反該條例之契約,被中央 裁判署判罰款四千元後 - 作出上述呼籲·
該東主亦因無牌及没有向勞工處申請豁免証經營賺業介紹所,而被判罰款三千
根據香港以外地區僱傭契約條例,每項僱傭契約必須以書面訂立,並且在工人 離開香港之前-由工人及僱主或其代表簽署·
該契約必須記載條例所需之所有細節,以規定雙方之權利與畫任,在工人離開 香港之前,該契約必須呈交勞工處慮長予以核衡·
任何僱主促使工人簽訂違反該條例之契約,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最 高達五萬元,
另外,凡為他人覓取滕位或向僱主提供員工之機構均屬職業介紹所,而經營止 等介紹所之人士·必須領有勞工處團長發給之牌照或豁免証
職業介紹所為求職人士在香港及外地觅取眦位,必須分别領有不同之牌照,
違例者可被罰款最高達五千元
任何人士如對海外僱傭事務及經營職業介紹所有疑間,可向位於中環海港政府 大樓十二樓的勞工處海外僱傭奉務組查詢 - 或致電五~八五二三五三五及五十八 五二三五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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