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報告

反對上市公司任意發行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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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星期六)發表一份由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編製的關於發行「日」 股事宜的報告書·財政司現已指示,關於該常委會提出的建議,應與證券事務監 察委員會諮商·

當局將會要求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研究的問題,包括現時證券條例第十四條規 定的法定上市規則是否足以監管發行「日」股的問題,設若不足,是否需要作出 任何修訂 ·

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在本年四月應財政司翟克誠要求,研究有關發行「日」 股事宜,特別是對下面這個問題提供意見:「目前公司能夠發行投無准與面值不 相稱的股乘,是否符合大部分股東和公衆的利益,假若不是,便要確定是否有需 要對目前法律架構作出修訂。」委員會已完成其審融工作,並向財政司呈交報告

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反對上市公司任意發行「日」股,委員會認為這種做法 可以被很多持股人用來將資金轉移出香港,但同時維持對有關公司的實際控制栏 委員會認為這樣優蝕對香港作為一個主要金融中心的信心·

但是,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認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有合理的需要, 請使「日 」股存在,例如為整個社會利益梦想,要將某一個别公司的最終控制栏 集中於某方手中・

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一致認為·私營及未上市的公共公司可自由安排他們的 章程以符合他們本身的需要,同時,現行公司條例涉及如投無權這些基本規則的 有關條款,不應加以修改,

委員會在報告書中建融,日後發行「日」股事宜應根據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按 證券條例第十四條頒布的法定上市規則個別加以考慮,決定是否以批准,

委員會在作出建港前曾徵詢並且收到上市公司、專業人士、商業機構及市民的 意見,委員齊亦曾經考慮過正在研究同一間的美國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所收到 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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