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
須
獲頒監管令的囚犯,將在其剩餘的刑期,是不超過六個月的期間接受監管
依照監管令訂明的條件,住在為這個目的而設立的宿舍内,及盡可能就業,
當局亦將授懲教署署長,可批准該名囚犯推開宿舍不超過五日 ·
根據這項條例草案,按這計劃獲釋的人士若未有返回宿舍或课反其獾准璡開宿 舍的條件,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款五干元及入狱高達十二個月,
根據這兩項計劃,監管工作將由懲教署人員或由懲教署署長指定的其他人士角 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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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規定委任一個[受監管下釋放囚犯】委員,考應囚犯提出的申請及向 港督提出建議 ·
委員塑成員將不少於五名,主席必須由一名現任或曾任司法職位的人士出任,其 他成員包括一名富精神病學經驗的執業醫生及其他對協助犯人改過自新工作關注 和具經驗的人士.
謝法新說,根據這兩項計劃能成功獲釋的囚犯人數預計只有很少,而每宗申請均 由[受監管下釋放囚犯1委員會按照個别情况予以考慮·
他指出,條例草案訂有條款,對違反監管令者嚴加法律制裁·他說:「任何人未有 遵守監管令的條件就是觸犯法例,可被罰款五千元或入狱十二個月
謝氏説:[假若囚犯因監管令被終止而再度被監禁,他將會喪失他在根據監管令被 釋前,他所服該段刑期内按照監獄規則可獲減免的刑期
條例草案亦規定,若因顧及公衆利益而要將一名獲釋人士立即再度監禁,懲教 署署長可撤銷該監管令
同時,根據監管令獲釋的人士,假若因另外一頂罪行被判有罪並被判監禁,他的 釋放令便自動失效 ·
條例草案規定,若監管令因上述任何一種情形而被終止,有關囚犯可被拘捕,再 被監禁,服完他所餘的刑期·
謝法新說:【相信條例草案所訂的法律制裁及對囚犯的監管程度,將會構成足夠 的阻嚇作用,防止囚犯在監管期内犯其他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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