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

加領

港條例建海 溯領港諮委人數

署理財政司林定國今~ 星期三~日在立法局説,一九八七年領港!修訂條例草 案旨在修改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組合,及給予領港事務監若干梭力,以改善 條例的運作 ·

林定國在動潑二請該條例草安時,領港條例規定由海事處處長任領港事務監 督-並由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向其提供意見,負責管理及管制本港的領港事務

他說,自一九七二年制訂該條例以來,委輛的成員組合一直没有變動,

因此 - 為顧及進年來崛起的私營集團的利益,及向委員會提供所需的技術支援,是 項條例草案建議就委员獻的成骨组合作若干更改 ·

他續說:「更改後的委員會成員,將由十一名增至十三名

談及領港條例的運作時,他説該條例草案將提出兩方面的改善,

首先它步取消現時某些見習領港員須在一年内先後接受兩次體格檢驗的規定,

其次是豁免若干類不能行動自如的船隻遵行强制領航規定,但這些船舶須由持 有本港執照的船員駕駛,因為他們理應熟識本港水域的情况。

現行的條例規定,見習領港員於最初申請見習註册及其後見習期滿申黹發給領 港邊牌照時,必須兩次體格檢驗及格,而其見習期通常均短於十二個月,

林氏說:[由於兩次體格檢驗只相隔一段短時期,當局認為後述要求並非必要

因此該條例草案建議見習領港員如能證明在過去十二個月内,已在一次類似體 格檢驗中及格,便毋須接受第二次體格檢驗,它又甜政府授枨醫務衛生署署長钉 定體格檢驗的收费,正如該署署長現時訂定政府體格檢驗所的收费一樣,

至於豁免若干類不能行動自如的船舶遵守强制領航規定方面,林氏說,根據現行 規定,總註冊噸位達三百噸或以上的不能行動自如的船舶,必須遵守强制領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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