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說

本法案包括

委務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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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額外的判訥選擇在英國、誕洲和紐西闤等國家推行

當:

研究

由於

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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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推

推因

當局在一九八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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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小組作

出 的

的嬅議

尤其是社

改革

佘 醛先以試驗計 會所接納。

形式

該等建議經爲法律

服務社會令只能在以下情況 執行

*犯法者年在

十四歲以上

*

而其所犯法例可被判監禁

;

*犯法者

*

化主推薦

認爲該犯 浤 者適合接受

+

* 在犯法者住所和家

庭就近

近有合適的工作。

他指出

暴力罪行的犯人、精神病患

神病患者和

類似的犯人通常

不窗被推薦。

該法案規

案規定法庭

利署署長通知

劃長

:

推法

行已庭

備執行

分設施

許該計

本港逐

律政司解釋

該項爲期兩年的試

的司

的推行

,

同時當

該法案押後辯論。

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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