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 日

此合

,兩家

,

年路 建則之

十法 議此後如

二案 之新租業

月建 保租約主

1- 護 障約期內 九

協約發 議通

發言人表示

溯該

至法

提第

將第二部份

榮將假 日將 款不時設

七或

+

九並

七包

九括

被法 用案 作中

不亦 道有

庭新

以內居法 處 任案 罰米或包

。經重括 法建對

P

入發 會樓需樓頒宇目 樓言 使宇要宇令的前 宇人 其

收業,

九對此

年 有

年若

或項

非新

庭為業 日局 同理主 後認

可執行時 釐行遷住

出客

十合之 二約用

月之意

法訂

意由機

月時

用深

大的困苦

說 遭惟樓或同主自

望, 遇他宇其樓

於堂 更亦供宇不九

大須自人 能七

的证己之惟以三

爲 困實或樓新自年

九管 居而

八制 住現而

的 下原

十效

十。九

二月十八日

由一九八

二日

J

月期

得客年

八由

濂訂 此新月

法租十

將於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

十住

K

十性

八的

遭的

八客在

日措

,許

該法議

日有於 去有另九 前所發

未影除

客住九 生響期

效之限

根簽十 者任禾

案約八

何協議,而

俪之終止

何溯

使法例之生效日期

申可

請業 頻主 發之

楼庭,

宇取對

有此 出得那 機項 租收些 會建 或樓以

-

需要提出

業主

-

主提

樓証 命明

令該

命自 樣, 讓分住 做以 的 或

業,供

主在其

以便那些

其宇建住十

近是議或二

親否容家月 即居已許庭十 是住租任需四 若的出何要日 拒話或業爲起 絕, 空主理鮮 讚可置 由入 發申容不 租

有請,論向約 關潁若何法受

命令能時庭管 命收証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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