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項

基法他

少例表

發保示

生障與

J

同其關

-

時原國

整例 賠

查因體 明爲碍 股遺

票失後

錄訂

眞私之

正人決

持公定

條會

例 第

有司為

保次

亦 罕

人或: 障報 亦非只 罕上有

有市上

困公市 難司公 發股司 生票才

十八

+

之受

他謂

公司法例修訂委

意補發股票與申請人

會第二次報告書內建議使所有公

司均受公司(重整紀錄册)條例之保障。

發受

+

除署 非理 銀財 行政 付司 出謂

股該謝 票法氏 例 說 保

五但

人他

日他

未公 持司讀署 有股該理

前指

修 償該 或等

障由 有於 關在 賠

成出 立以 之上 公之

因新股

因諧 一份法財 原

案政

來册時司

票若

之持說謝

之公

-

司法

股票

償九

律 發簽

有公 員 其司 他通

之常 保都 證不 則題

該+

公月

司以

馨意

便後

例補

可才

只適用於在一九

受股

供 法

律九 保七 障九

以公

股有 法 免司

入現新

時 時今

可或有 日 向聲關

有稱補星

之票

-

切則

捐該 失公

D

外發

自成

行立

決志

定公

是司

否並

補不

賠償任

一年十二月 二

+

股票

關爲發期

公股股

司份禀√

申持之任

有 唯立

而主

被要

人目

簽人 法 要的

發之法局 須 新人律

股士條

款席

償上

損市

得規上 失公

於定動

司 提

一九

年公司(修訂)法案

-九七九年公司(修訂) 法案之主要目的

-

以免因補發遺失股票而被人要求賠償損失

-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