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在 駁

彭氏

!111

缺乏

利勞

員之利益

彼謂

設政

度出

制提

尤其是海外人士對香港勞工情况之批評時 屬「言過其詞」

出批評之人士

稱之爲管

方經

工指

:

常指責香港工運不 人間隔閡之明

証蓬

及勃

且又 違反僱

迎負責之工 之工會成長,而有些大型商號可能

眞正需要設立正式之勞資協 協商制度

惟人們經

們經常忽略 略者

業經營有差不多百分之九十每

間所僱 僱用之工人不足五十名 名 。

*

取全

在此等小型機 中 僱主與工人經 常每日均有接觸

因此

模 經

該營此

科內。

散效氏

面效果

費果

指正可

能達 到最佳效果

式勞資協 商制度

科請求指

「現時若要確切

該法 法 例

口口

.

惟本人確信推

員工而引

尚屬過早

起推

嚴此

9

嚴重 重糾紛。

9

7

勞資關係

迎致

力提倡在大規

但仍一樣歡迎小 模工業經

施之裁員遺

人散

規提

定凡已遭辭退之工人。

均法

法例之

可領

極合時宜 且已協助防止因辭退及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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