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
享其
有應 得
日催
数主
之日数
高額。
僱主負責提出纪錄,
日
貼倘
少作有
個催
患带
L
氏
於之資倘 三工格岩
超謂
7
此
乃
以
証 明
病津 假貼
享
用
並可累積至
並積
則首三日之病假
則旨
至凡
服
假
務
可而 領巳 取 疾然 病而
不任 首在得何病其 三防領一津催 日止 取次貼主 之催疾患,工 病員 病病但作 津時此不 貼:並少 。其不过 生包三 病括個 之过月
於三日者,則不
彼在
行
化
條該 例法
並乃
有代
期時
滿
津
開工彼
有
不勞
人
五不
百論
法用假
論貼
日
疾
擬病
元其及予津 收假擴貼
体
動此櫂
工外
大
備立法
至所有体力勞動工
推廣至
推至
号实 廣所政
交法施
此
至有
局已的
不超过一千五百元之
日呈交立法局。
享催
資領某
凸
倘
取
津資助
半僱貼假
現性
日工資之權益普及
案名為一九七三年
發九
日在憲報發表並將於本
工人
並
五第
二十五
取代工業上
人上
並將有望工人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