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週年常會通告(續)

(2) 第五項決議案授予董事一般授權,使董事有權購回最多不超過於本項決議案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之

10%的本公司股份(「購回授權」)。購回授權將持續有效,直至(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常會結束之日、 或(ii)按法例規定下屆股東週年常會必須舉行之最後期限或(iii)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購 回授權之日,以三者中最早發生之日為止。本公司年報隨附有關購回授權詳情之說明函件。

(3)

附註:

(-)

第六項決議案乃因本公司結束經營專利巴士而對本公司章程細則須作出若干修訂之特別決議案。此等修訂 包括免除政府委任董事之權力,減少董事上限數目,以及其他變更。

凡有權出席上述大會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託一位或以上(但不超過兩位)之代表出席及代表投票。受 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二) 投票委託書必須於大會或延期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方為有效。

(三)

所有股份過戶必須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之前送交本公司股份登記處始可獲分派本年 度之末期股息。

(四)

本公司將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三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三(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暫停 辦理股份過戶及股東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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