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公司章程大綱

新加段落第3條之(22)段將一項一般宗旨條欸加入章程大綱。該條欵容許本公司經營任何對公司 有利或可有利地運用本公司技術及資產之其他業務。

公司章程細則

爲考慮修訂任何類別股份之權利而召開之各該類別股份股東會議,根據現有細則第28條,其法 定人數須爲該類已發行股份名義數額五分之一之持有人。聯合交易所現規定,該等會議之法定人 數,最少須為該類已發行股份三分之一之持有人,故此細則須作相應修改。

加入第33條,規定聯名賬戶內股東人數最多爲四人。

為符合聯合交易所有關不可禁止向住址在香港以外之股東發出通告之規定,删除第39與181 條,以及修改第40條。

現有條文第53條規定,於催繳股欵前已預繳之股欸可享有利息。惟該條文並無規定股東無權就 預繳股欵收取於其後宣派之股息。由於此乃聯合交易所之要求,故第53條亦作相應修改。

修改第63條,說明本公司對已繳足之股份並無留置權,以符合聯合交易所上市規則之規定。

修改第108條,取消委任代表必須爲股東之限制。香港公司條例規定委任代表無須為公司之股 東。

第112A條准許本公司取銷不遵照証券(公開權益)條例提供資料之股東之權利。惟此項制裁 不得在本公司發出有關通知後四十二天前執行。

聯合交易所要求修改第121(1)條,該條文是有關本公司董事就其擁有重大利益之合約進行投票 之權利。

修改第113,124,126,127,129及130條,取消本公司董事局大多數成員須為英國公民之規 定

修改第2,28,84,87,129,147,168及193條,使其符合公司條例之規定。

此外,亦有各類文法上及相應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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