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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業條例(香港法例第一五九章) 一九七零年律師(普通)服務收費規則
註釋
(本文並非踺規則之任何部份,而低保以衝進該規則之大意爲目的)。
本規雨之制前,旨在對本師所經營之各項非訴求性辛務藏盯各項點一之 收費餬(但根據原有條例第七十四沃集(三)段所有之其他規則所規定成規限之 非飾脫性業務期不包括在內〕。
(甲) 規則第三款第(一)感對於數段所分到開列之非酢性業務*規 定脰鹅收費豳 三項部:
(I)第一附表第一部
該項收費率僅適用於批密產業之交易
(i)第一附表第二部
蘸磷收費印滿適用於債券及按揭(不包括批阻塞在內,以及夏 系林等。
(1)第一附池第三部
*該項收費率滿適用於批租契約。
(乙) 規則第三款第(二)段:有關之收費申係裡審慎考慮該係關訂,且認為 並無任何型項,但為避免任何可能存在之間開起見,故有加推戲段提斯 之。印花籐饑,即香港然的第一七章,亦已載有關似之規定。
(門) 規則第三家第(三)座對買賣契約、轉學繫約及公共契約牌均規定者項
一收。
(丁) 規則第三款第(四)段:上述收費率及劃一收費精只適用於由羊品全部 暴手之非酸性業務。至於並非全部在于之非訴能性兼薪由联段規則 處理。
《戉》 規則第三款第(五】段:前段規則規定摔得於預先通知其法律界以外 之顧客後,提出選擇按關規爾業五款之規定收養,而不受前遞牧養率及 劃一收費額所限
規則第四款對於在搜薙
示軹庫等項服務規定其劃一收費斷。
時將文件印副本或在文件上簽署證明或出
四、規則第五款:本規則內湖各項規期之制訂,旨在對非距歐性業務中之各 現狀費加以規定。遇有本規則內關附表未有規定收費額者,或週有林師根據規開第 三款第(五段以提出選擇按照本款規則收養時,該本麵件按關本款,即說則 第涼糕*內關(甲)至(庚)段所載之規定向其顧客收取關於該非訴淞性業務之服 務費、慈帶規定乃保採行泰國一八八三至一九五九各年內之間服務洲传内開城 二附表之一部份規定者,於第二附尝之其能部份,亦覆予以適當之訂以適合 香港之環境弊要,然後約入規則態五黨內,惟此舉制有待將律師業條例第七十四款 第(三)段(甲)截你打,以便服務費廠訂委員會獲得授權時始可進行¤
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
(Chapter 1).
CHANGE OF TITLE OF OFFICE.
In exercise of the powers conferred on bim by section 55 of the 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 the Governor hereby declares a change in the title of the public office of Super- intendent of Crown Lands and Survey to the title of Director of Lands and Survey with effect from the 1st day of April 1970.
14th May 1970.
By Command.
Hugh Marman-Waken
Colonial Secret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