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

享受人之資格

(一)惟僱主所僱用之中國或日本人爲僱主所許可者得享受此項存款 而其加入此項存款之日亦由僱主之獨裁

按期撥欸

(二)享受者于被加入享受此項存款時卽按照其未加入之前一日所領 之薪工數目發給六個月薪金記存伊之名下自其被加入享受此項 存欺之後每屆五年卽按照其那時所得之月薪數發給六個月薪 工記存伊之名下(直至其由被加入享受此存欸之日起服務滿十 年)均按照其每届五年之日所得之薪工數目發給六個月薪記存 伊之名下俟伊由其加入享受該存款之日起服務滿十年時享受者 得按照其服務十年後每年所得之薪俸總額加給十份之一記存 之名下

津貼不作薪金論

(三)所有津貼及酬勞等費不得列入上文所引薪工之内而合併計算

不得扣除薪工

(四)不得在享受者薪工内扣除以作歷年服務儲金

母隨時以保管人之名義酌定將欸存放於其所指定 其所指定之銀行其 所得之利息如歸中國及香港享受人賬内者則照數攤記各該中國 或香港之享受人賬内如係歸日本享受人賬内者則照數攤記在各 日本享受人賬内

存欸之責任

(六)僱主及其保管人對于擔任收存該款之銀行之錯誤或任何其他意

外損失概不負責保管人苟非因其本人有心錯誤所受一切危險及 損失均由該歷年服務儲金内賠償之

各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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