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四)

享受者所應得之欸須俟服務滿十年後始行付給

(七)記存于享受人名下之款須俟其由加入享受人之日起服務滿十年 並于其離職之日始能發給 給該享受者由其加入享受該款之日起 服務未及十年而因身體不良或殘廢不能任事或非因有何過失或 自已之疏忽迫于辭職而其辭職之原因亦經僱主之允許則除伊賬 上應得之款計至其辭職之日爲止外並從其最後所得之歷年服務 儲金之日起每年按照其所領之薪工全額加給十份之一

享受者不得將該欸讓與別人或作抵押品

(八)享受者不得將記存其名下之款轉讓他人或支取亦不得用以作借 債之抵押品倘有違犯或蓄意違犯此項章程者將受革職之處分

撤職及沒收該

(九)本規則内所給與之款項不得轉移他人如享受者因品行不端不忠 于職守等或其他一切行動致令僱主受有損失得由保管人酌裁沒 該款此項沒收 歸項沒收之欸仍歸還僱主

病 故

(十)享受者于其加入享受該欸時須向保管人用書面聲明倘遇身故時 在伊名下記存之款應交何人接收而享受者得有權以書面呈報保 管人改換接收之人

倘該接收之人或人等均已逝世而享受者亦已身故未經指派接代 之人或遇該接收人已得瘋癲之疾或不知下落其所存之款得交給 享受者之合法承繼人

倘享受者由加入享受該款之日起于未滿十年之前忽然逝世除其 名下應得之款外由其最後所得之歷年服務儲金之日起每年按照 其所得之薪工總額加給十份之一此款連同其名下存記之歷年服 務儲金一併由保管人交給該已故享受者所指定之人或前文所規 定之合法繼承人總之保管人所規定之一切辦法必須依違不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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