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甸洋行華人職員休職優卹金計劃

本行爲優待華人職員休職起見訂立優卹金計劃如左 (以下稱本行俱指渣甸洋行)

(壹)本計劃自壹玖叁柒年伍月壹號起宣佈施行

(貳)凡職員於本行服務十二個月完滿之後本行則按 其半個月薪金之數增撥積存留作該員項下之優 卹金倘十二個月期內或增減薪金者則照期內薪 金平均計算

(叁)所有優卹金概不生利息

(肆)凡職員須由本計劃施行之日起計服務滿足十年 者方能享受如未由本計劃施行之日起雖服務十 年有多而不幸去世或離職者本行祇有酌量分別 處置

(五)本計劃乃本行自動樂爲者無論如何各職員不能 視爲應得之權利而生出反感此條爲本計主要之 原義故不厭求詳再訂細則如左

甲.本行可以隨時有取銷或删改上述計劃之權同時 可以將積存之欸收闾或另行處置

乙.各職員倘有因事離職而其離職之情形與本計劃 意義不符者本行可以將積存之欸收同或另行處 置(例如)有職員於十年內離職或免職者本行實 行收沒給

丙.各職員所收之優卹金乃本行自動支給故對于支

給之權須操諸本行

丁.職員能否享受此優邨金亦必須由本行審定

香港西歷一千九百卅七年五月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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