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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爲减刑赦死情有可原伏乞恩准以重生命事切

姜子彬犯謀殺婦人張秀蓮罪經於一九三四年九月十七至九月十九三日在高等法庭公審判决死刑

被告乃中國廣東省寶安縣之姑蘇村人現年廿七歲按被告於民國十八年十二月(約一九三〇年正月之譜)與死者結婚後依照家族儀式旋 鄉謁祖业得家長親戚接納公認爲姜氏家人

被告與死者同居直至一九三四年春已產生二子長者二歲生於一九三二年九月十日次者一歲生於一九三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後被告肄業 廣州芳村神召會聖經學校

被告本年因放暑假故由廣州返港

不料死者值被告在廣州攻讀之際竟又結識另一少年嚴進另賦同居此在該案未發生前二月卽(七月廿一日)之事也

被告由廣州抵港即往其妻與嚴進另居之所意欲鸛嚴進與死者分離惟未成行

至一九三四年七月廿一晨早被告抵嚴進處瞥見嚴進與死者二人在房内赤身露體不禁忿火中燒無法制止途于忿激之餘置該二人于死地 其兄姜秀於審訊最後一日在堂証明死者曾與被告結婚後旋鄉謁祖舉行家族儀式實爲其妻

其禀人中有數位探悉被告判决轉解高等法庭受審之前被告之兄姜秀曾一度來港謁見剌十律師行之職員(盧國綿 君擬親自上堂供証惟 盧君謂若乏資延請律師代爲辯護則無能爲力究不如返鄉待政府指派大小律師代爲辯護姜秀途返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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