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荃灣、沙田、屯門。同時,其管轄權也已擴展到標的額不超過12萬元的民事
案件及離婚等家庭案件--這些家庭案件現由隸屬於區域法院(1997年回歸後地
方法院改稱為區域法院家事法院 (Family Court)負責審理。至於在地方法院的出
庭資格,並非像在最高法院那樣必須由大律師(barristers)代表當事人出庭,事務
30 律師(solicitors)也可以在地方法院出庭辯護或代理其當事人的事務。
地方法院沒有陪審團的設置,其對除謀殺、強姦等仍由最高法院審理的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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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史新編■上冊
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VOLUME I
犯罪之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均有管轄權,包括搶劫、販毒、傷人、性犯罪等。在
1970年代的反貪污運動中,地方法院曾發揮重要作用,審理了絕大部分重要的貪
腐案件。
4. 專門法院及審裁處(tribunals)
5
二戰後,幾所專門法院和審裁處相繼成立,以分擔日益繁重的司法工作,同
時借此為民眾提供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司法服務。其實法院專門化的進程在戰
前就已開始,比如1933年在裁判法院之下成立少年法庭即是其中一例。1945年,
時值戰後的住屋短缺,港府成立租務審裁處(Tenancy Tribunal),負責審理涉及租
管制的糾紛;該審查處的職能於1982年併入土地審裁處(Lands Tribunal)。土
地審裁處成立於1976年,其背景是地鐵的建設工程和新市鎮的發展,其涉及政府
徵收土地及支付賠償的法律糾紛與日俱增,土地審裁處除處理這些糾紛外,也發
展成專門審理土地法律問題的司法機構。1973年,勞資審裁處(Labour Tribunal)
成立,負責審理與僱傭合約有關的糾紛。1976年,小額錢債審裁處(Small Claims
Tribunal)成立,在港島和九龍都設有其審裁庭,它在成立之初可以處理不超過
3,000元的金錢糾紛。勞資審裁處和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共同特點是不允許律師代
理,訴訟費用低廉,採用較簡易的審判程序,以及用廣東話進行審判,其目的無
非是為了降低司法服務的使用門檻。這些發展的背景是1966至1967年的暴動,
其後港府推出了一系列惠民的改革措施,包括為普羅大眾獲取司法救濟打開了一
扇全新大門。香港在回歸之前設立的最後一個專門法庭是成立於1987年的淫褻物
品審裁處(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其職責是對雜誌、書籍、錄影帶和玩具等物
品進行分級,以應付當時色情出版物日益氾濫的情況。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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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四)正按察司(Chief Justice,或稱首席按察司)與其他法官 (Judges,按察司)
25
1844年到1997年,在香港最高法院一百多年的歷史中,總共有21位正按察
(98)目前為止,香港司法系統中最新的審裁處是成立於2015年的競爭事務審裁處(Competition Tribunal)。本章的討論並未包括那
些不隸屬於香港司法機構但有"准司法"功能的審裁處或委員會,例如稅務上訴委員會。
30
第十章 殖民地時代香港的法制與司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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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司;
(99)
除了最後一任正按察司(時稱首席按察司)楊鐵樑爵士(1988至1996年在
任)之外,其餘所有人均非華人。頭三任的正按察司來自英格蘭 : 第一任按察司
John Walter Hulme 之前是倫敦的一名大律師和法律案例報告的編輯。其實他本來
不被認為是擔任按察司的最佳人選,但卻最終以排名第八的候選人的身份赴任,
可見該職位缺乏吸引力,儘管其年薪高達3,000英鎊。第二任按察司 William Henry
Adams 是一位大律師,曾當選為英國下議院議員,亦曾短暫擔當過兼職法官。他
遠赴香港的最初使命是擔任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但拜Hulme 糟糕的身體
狀況所賜,其一到任就被任命為代理正按察司。第三任正按察司 John Smale 的人
生履歷與 Hulme頗有些相似,在赴港前也是英格蘭的一名大律師和法律案例報 告編輯,並從1860年開始即在香港擔任律政司。他履新最高法院之後,George
Phillippo 爵士隨即成為新的律政司,且後來也成為正按察司。Phillippo 人生經歷
相當豐富,曾在多個殖民地任職。他生於牙買加,父親是一名致力於廢奴運動的
傳教士在結束了直布羅陀的首席法官任期後,Phillippo 成為香港最高法院的首席
法官,而在到直布羅陀之前,他還在英屬蓋亞納 (Guiana)和馬六甲海峽殖民地
(Straits Settlements)擔任過法官,並在英屬哥倫比亞當過律政司。
一般來說,正按察司會比其他法官擁有更多在行政機關的履歷,這一點在19
世紀末20世紀初尤為明顯。William Goodman 爵士(1902至1905年在任)在成為
正按察司之前已經在香港擔任了13 年律政司。與之類似,Joseph Kemp 爵士(1930
至1934年任正按察司)當過15年律政司,其早年當他還是一名官學生時,他考
取大律師資格並擔任過幾年裁判官。香港歷史上任職時間最長的三位正按察司之
--- (190) 的 Michael Hogan 爵士(1955至1970年在任)在擔任正按察司之前幾乎全無專
業司法經驗,終其半生都在各個殖民地政府擔任涉及法律的行政職務。Hogan 的 繼任者 Ivo Rigby 爵士(1970至1973年在任)和Geoffrey Briggs 爵士(1973至1979
年在任)則有豐富的司法經驗。而1979年羅弼時(Denys Roberts)爵士被委任為
25 正按察司(1979至1988年在任)更是標誌著正按察司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聯繫達到
前所未有的程度。他曾在 Nyasaland 和直布羅陀任職,還曾在香港擔任過律政司
(1966-1973)和布政司(1973-1978),卻基本上沒有任何司法經驗。儘管其到最
高法院之前的任職表現廣受好評,但有些法律界人士仍然對他擔任正按察司不以
30
(99)不包括署理正按察司(Acting Chief Justice), 比如 Noel Power 爵士(1996至1997任署理正按察司)。
(100)另外兩位是 Hulme 和 Sm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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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史新編■上冊
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VOLUME I
為然。Roberts 退休後,香港最高法院終於迎來港英時代最後一位正按察司、也是
首位華人正按察司--楊鐵樑先生。縱觀其履歷,可以發現他的職業軌跡在戰後
的司法人中具代表性:他在1956年從裁判司做起,逐級晉升,其間未離開香港法
院系統,終在1988年成為正按察司。
華人在香港擔任高於裁判司署的法院的法官,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當 5
時華人法官只佔極少數。香港出生的李福善是第一位華人地方法院法官,他在
1964年和1966年先後被任命為地方法院代理法官和地方法院正式法官。之後的
20 年裡,他又屢創紀錄,在1971年成為高等法院第一位華人法官,1984年成為
上訴法院第一位華人法官,最終於1986年成為第一位華人署理正按察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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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香港司法機構之整合與強化
儘管裁判法院的判決可以被上訴到最高法院,但在19世紀和20世紀早期,
二者其實是兩個截然分立的機構。在港府的行政管理上,最高法院被定位為"司
法"或"法律"部門之一,這些部門包括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及其下屬。最 高法院經歷司(Registrar)除負責司法行政事務外,還主管公司、商標和專利的註
冊、婚婚姻登註冊等事務,並在一段時間內充當著土地事務主任(Land Officer)的
角色。裁判法院則是一個獨立於最高法院的體系,它由港督透過輔政司(Colonial
Secretary)來管轄,像一個行政機關。但1939年的改革之後,裁判官被置於正按察
司的行政領導之下,就像在其他英屬殖民地一樣。1949年,新的司法機構(Judicial Department,簡稱 The Judiciary)成立,所有香港法院(包括裁判法院)終於統一歸 於正按察司的行政管轄,自此,正按察司被賦予管理各級法院的更大權力,司法
機構(包括裁判法院)獲得了相對更獨立的地位。
15
20
到了 80 年代中期,香港司法體系之規模已相當之大,包括一名正按察司, 25
九名上訴法院法官,22名高等法院法官,32名地方法院法官,60名裁判司,以
及15名其他司法人員。每年,超過100個法庭和審裁處在遍佈全港的十多幢法院
大樓中處理著超過100萬件案件。然而,體量如此巨大的司法機關仍然由一位最
高法院經歷司(Registrar)及其屬下的少數行政人員負責管理調度。儘管司法人員
的數目在 80 年代早期快速增加,但這並未解決日益惡化的效率問題。訴訟活動耗
時愈來愈長,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來自多個方面。首先是法律愈加繁瑣細緻。
30
第十章 殖民地時代香港的法制與司法
其次是有些刑事犯罪---尤其是新型白領犯罪的案情愈發複雜。再者,法律
援助的擴展讓愈來愈多的當事人和被告人能夠得到律師的代表。最後,過時的做
法---例如要求法官和裁判司詳細筆錄審訊過程也拖慢了法庭審判的進度。
到了90年代,個別案件的候審時間已經長到難以接受的地步,舉例而言,80年代
5 時刑事案件在最高法院的平均候審時間還是兩個月,到90年代初就暴增至七至八
個月。加上時值港人對1997年之後香港司法體制的前途心懷憂慮,因此法院系統
的低效率上升為一時的政治議題。經過一番掙扎,改革終在1994年到來,司法機
構開設政務長(Judiciary Administrator)一職,由政務官出任,負責處理和改進司法
機構的行政管理事務,包括將候審案件目錄電子化、運用新型技術記錄法庭審訊
10 活動等。在這之後,審案的效率獲得改善,司法機構也逐漸轉型為服務型的公共
機構。
15
(六)香港終審法院(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香港終審法院的問題是90年代初期香港另一熱門政治議題。在此之前的150
年裡,香港的司法終審權一直屬於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而根據1984年的《中
英聯合聲明》以及1990年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回歸後的香港將擁有
獨立的終審權,原有的普通法、成文法(條例和附屬立法)、司法機構以至陪審團
20 制度在 1997 年後將繼續有效。司法程序和傳統--包括髮套(假髮)、法袍及法
官的其他配飾等--亦可一仍其舊;中文和英文都是官方正式語文;原有的法官
和裁判官不論其國籍均可以繼續留任,銓選新法官時亦不會排除外籍人士。而事
實上,外籍法官在90年代仍在香港的較高級法院中佔多數。另外,為了保持香港
和普通法世界之間的聯繫,同時也是為了加強外界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
25 的信心,《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可邀請其他
普通法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為了保證主權移交前後司法機構的延續性,港英當
局計劃在1997年之前建立終審法院以取代英國樞密院在香港司法體制中的角色。
然而終審法院始終未能在1997年前成立和開始運作,因為就終審法院開庭時
其海外法官(即從海外邀請來參加審判的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人數的上限的問
30 題,各方爆發了長時間的激烈政治拉鋸,並在末代港督彭定康任期內達到高峰。
本來最中英雙方已在1991年達成協議:終審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
471
香港史新編■上冊
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VOLUME I
以及一名選自包括香港法官和海外法官的名單的"非常任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案
件。此方案一出,不少政界和法律界人士對此表示失望,並直指其違反了《中英
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這些人士原本期待著終審法院可容許超過一名海外法官
參加案件的審判。
由於香港立法局的議員們反對上述中英雙方在1991年協定的方案,有關終
審法院的立法就此延宕了四年之久。在這期間英方與中方再談判達成一個替代方
案,但其實對原方案未有根本的改變,所以當新方案在1995年曝光時,香港的大
律師們群起而攻之。原本堅定支持港督彭定康的民主派議員更是破天荒地發起了
針對他的不信任案,雖然最後未獲通過,但它畢竟在香港長達百年多的殖民地歷
史屬於首次。港府提出的《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經過激烈辯論後終於在1995年7
月獲得立法局通過,但在1997年之前就成立終審法院的原有構想在此時已經變得
不切實際。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於在1997年7月1日正式成立,其首任首
席法官是李國能先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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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陪審團
472
在英格蘭,傳統上被告人在所有涉及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s)的案件
和其他可能判處超過三個月徒刑的刑事案件中,都有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英
皇法院(Crown Court)審訊較嚴重的刑事罪行時必須設有陪審團。而在涉及中等級
別的刑事罪行的案件中,被告人則可以自己選擇在裁判法院以簡易程序受審還是
在高等法院由法官會同陪審團進行審判。事實上,在英格蘭有陪審團參與審判的
刑事案件只佔刑事案件的少數。
20
一百多年來,在香港和其他英屬殖民地及前殖民地,陪審團在司法程式中所
起的作用日益降低。現在,只有最嚴重的刑事犯罪,如謀殺和強姦,以及一些罕 25
有的犯罪,比如叛國和與海盜進行貿易,才會在高等法院以陪審團審理。港英時
代的頭一百年裡,就那些可在不同法院審訊的可公訴罪行,究竟在哪裡審判,端
看裁判官的決定,後來改為現在這由控方(律政司署)決定,而被告人自己是無
權選擇是否由陪審團審判的。即使是由陪審團審判,但值得留意的是,從1851年
到20世紀90年代,由於最高法院的審訊以英語進行,所以陪審團成員必須懂英 30
語,這就意味著陪審團與他們面前的被告人往往屬於不同的階級和生活世界。事
第十章 殖民地時代香港的法制與司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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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上,儘管歐洲人在香港只佔少數,但是在香港殖民地法制史的大部分時間裡,
陪審團名單中歐洲人佔大多數。
最初,香港最高法院的陪審團人數為六人--與其他小殖民地一樣,只有英
格蘭陪審團人數的一半。(101) 這反映了合資格者人數有限的現實,這一方面是由於
(102)
陪審員須懂英文,另一方面,還有財產資格(即擁有一定財產的人才有資格當陪
審員)及職業豁免因素。 1849 年,財產資格被放寬,1851年,該財產作為當陪
審員的條件被徹底取消(早於英格蘭100年以上)。與此同時,根據新法,除死刑
案件外,陪審員六人中的四人(1894年增加至五人)即可作出多數裁決(同樣早於
英格蘭百年以上) 。1858年,陪審團規模擴大到七人,這使得獲致多數裁決更加
容易。而與上述進程同步的是裁判法院的管轄權逐漸擴張,故儘管在19世紀末至
20 世紀初,香港人口已十倍於19世紀中葉時的人口,但在最高法院接受陪審團審
判的被告人數目卻從19世紀40至50年代的每年150至200人,下降至每年不到
100人,直至 30年代香港人口突破百萬大關時,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數量
才重新回到19世紀中期的水平。
早期的陪審員多是歐洲人、美國人、葡萄牙人(來自澳門)和其他西方人,雖
然懂英語是當陪審員的必要條件,但一些陪審員其實並不懂英語。陪審員名單每
年由立法會核准,1858年,商人黃勝成為第一位被放進陪審員名單的華人。他是
一名德高望重的基督徒商人,後被委任為立法局非官守議員,他曾參與創辦英文
報紙和東華醫院。但其成為陪審員之路卻並不順利,因為正按察司(當時也兼任
20 立法局議員)和一些其他議員對此持反對態度,最後僅僅夠票通過。二戰之後,
25
華人漸成為陪審員名單上的多數,1948年,女性首次在陪審員名單上出現。正
如在其他殖民地一樣,香港早期也出現過不少西方人陪審員偏袒西方人被告或歧
視非西方人的被告的個案。不過,也有一些陪審員秉公辦案,實現此制度設計的
初衷。
《基本法》在起草時特別加上了"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的條款。到了1997年,英語終於不再是擔任陪審員的必要條件,使用中文進行陪
審團審判終於變成可能了。
30
(101)1846至1850年短暫存在的海事法庭是一個例外,它與英格蘭一樣使用12人陪審團。
(102)公務員、牧師、醫生等被免除該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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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史新編■上册
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VOLUME I
六·香港律師與法學教育的歷史
(一)早期律師
香港自19世紀中期成為英國殖民地以來一直實行英倫普通法,包括英國式的
由律師(solicitors,或稱事務律師)和大律師(barristers,或稱訟務律師)組成的法
律行業,但是在本地大學培訓的律師是在20世紀70年代才出現,而香港律師會
和香港大律師公會亦分別於1907年和1949年才正式成立。
在19 世紀,來自英國的律師早已在香港執業。然而,跟今天不一樣,一百多
年前要從英國穿洋過海來到亞熱帶的小城市工作是一件不能想像的苦差。如 1851
年6月的《倫敦週報》所述:"試問有哪個大律師會離開舒適的執業環境,來到香
港這樣的天氣和社會來日子?就算來做法官也是苦差。
>> (103)
(104)
直到1885年,香港只有15位事務律師在執業,到19世紀90年代中期,只
有兩名私人執業的大律師。香港的首位正按察司(Chief Justice)John Hulme,是之
前七位候選人拒絕倫敦殖民地部的聘書之後的候補人選; 早期在港執業的律師
和法官的質素,經常為英文報章所批評。雖然如此,這批為數極少的英國律師曾
在不少具爭議性的案件中為被告辯護,而辯護過程亦為當時報章廣泛報導。例如
在1857 年,的近(Deacons)律師行其中一位創辦人 William Bridges 為涉嫌在麵包
下毒謀殺歐洲人的張亞林辯護,他在群情洶湧的情況下在最高法院受審,最終脫
罪,這是轟動一時的案件。
(105)
縱使到了 20 世紀中期,要聘請律師來香港工作還是甚為艱難,的近律師行於
1956年4月的聘請信件裡提到,每工作三年便給予半年有薪假期回英國,這樣可
以吸引年輕英國律師到香港的律師樓工作。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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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位的年薪不少於1,500英鎊......對於適合的人選,我們願意考慮支
付更高的薪金。我們將為受聘者提供來香港的頭等艙的船票或飛機票,首個 25
合同的年期為三或四年。在合同期間,僱員將享有回家休假六個月的權利,
休假期間我們將支付全薪,以及回家和返港的交通費用。
(103)Celebrating A Centenary,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2007, p. 20.
(104)同上注,引 Munn, Anglo-China: Chinese People and British Rule in Hong Kong 1841-1880,前引書。
(105) Celebrating A Centenary,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2007, p. 26.
(106)Deacons Archives (香港大學圖書館藏), file: DRS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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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殖民地時代香港的法制與司法
羅文錦今日向定例局
提請撤銷華報檢查
□□□□□□□□□□□
二 紧急僻、施狂华文报纸 一九 1扉年本港好生泷工風潮,食時玟境棖爲崔糖、本港政府,乃機 唯一九二
律政司將請通過新例多項
南華報之檢光祥 度、仍泉 紮、 弗迄今已焘十一草、美丽思告不息、 此棒下格、蝇发應付米京時,而我、 丹琳 湖、任村新聞、不得影带、當時 檢杏制度 九赤解被合成過
465414
書院已無毒米病人、丁、政府有無 有、上理由发钊、丙、是否乩下國家 則此次突停止!用、有然现、 名、是否已停止借用、已停止 肥张肾、刘传用之提及辦法、 出大意就於同來醫院以梅治病人、健 牧群、甲、是否由一私人書豫剧 用太好治痛人之事,下嵋請以
DAUGUMIKAUSTÜ garvös kautusant at va***
HONDA DET KÄNDIMAKI "@p£•CONTRA UN
LOLUTION AND VEERUTNOVADO CHE ORA KASPARS
以書治我苦病人,艾康警司精通
·故各蹲集
新技帘研究、亦雲农報界舸情、 *想檢查媒司,罪行营法律界美者
•
洪於今日下午二脚半、定例筋熱會時
5
胜休期裤,一九三二年耱那时, 郭花视例,一九三五年公共衞生 海下海潮州、据:一九三二年 抛第五章之街市,並請讓 年七月廿一日之公共生食材創
10
15
圖10.1 1936年 8 月 26 日,《華字日報》報道了羅文錦向定例局提請撤銷華文報刊的檢查。
20
25
30
S. G. Newall, local manager
F. S. Harrison
師狀近狄及買陸近狄
Ti-kan Lokka Ti-kan Chong-sz
DEACON, LOOKER & DEACON, Solicitors, Conveyancers, Proctors, Notaries and
Patent and Trade Marks Agents---1, Des Voeux Road Central: Tel," "Ad: Ottery; A. B. C. Code 4th and 5th Editions, and Western Union Code
圖 10.2 20 世紀初香港律師行的地址和合夥人
Herbert Wm. Looker, Commissioner to administer oaths for the Supreme Court of New South Walės
Frank Barrington Deacon
Dudley Vaughan Steavenson, solr.
Arthur Conrad Holborow,
Ernest P. H. Lang,
Wm. E. L. Shenton,
Miles R. Walker
H. K. Hung.
資料來源: The Directory and Chronicle for China, Japan, Korea, Indo-China, Straits Settlements, Malay
States, Siam, Netherlands India, Borneo, the Philippines, etc. (Hong Kong Daily Press)(下稱 The Directory and Chronicle), 1912。
475
香港史新編■上册
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VOLUME I
(二)華人律師
華人律師出現在19世紀後期的香港,他們都在英國受法律教育和培訓,回到
香港後,他們除了從事法律業務外,還大多參與公共事務,成為其中香港早期的
一批華人精英領袖。
伍廷芳:1842年出生在新加坡,在香港聖保羅書院受中學教育,1874年到英
國留學,就讀於倫敦林肯法律學院,1877年成為首位在英國取得執業大律師資格
的華人,更於1880年成為香港立法局首位華人議員。他於20世紀初積極參與中
國內地的法律改革,與清末法學家沈家本一起為清政府草擬新法,及後更擔任民
國時期不同政府的司法部長和外交部長。
曹善允:19世紀末在香港最高法院獲登記的華人律師只有三位,其中一位是
在澳門出生的廣東人曹善允,他亦是在英格蘭修讀法律並取得律師資格,在香港
執業的同時,亦參與商業經營和社會慈善教育工作。他與當時的知名商家何啟(也
是知名大律師)一起籌劃啟德新填海區,亦擔任過立法局議員和興辦多所知名學
校,如聖士提反書院。
羅文錦:他是20世紀初其中一位非常知名的華人律師兼華人社會領袖。他和
很多當時的華人社會精英一樣,除了為殖民地政府提供有關華人社會事務的意見
之外,亦積極為華人發聲,甚至反抗一些不公的對待。在20世紀20至30年代,
華文報章不時因為其報導內容被認為違反當時的新聞規例(newspaper regulations) 而被政府檢控,羅文錦透過為華文報章擔任辯護人和其立法局議員的身份,大力
抨擊港英政府的報禁政策(見圖10.1),他後來是香港律師會在戰後的首位會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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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早期的律師行
476
今日一些知名的律師行,例如狄近、孖士打(Johnson, Stokes & Master),在
100 年前已經立足香港,在20世紀初的商業指南內,都會找到它們的名字(見以
下各圖)。
今天香港市民在港九新界各地都可以找到律師行,100年前所有律師行都只
在中環商業區經營,似乎他們的服務對象亦非以普羅大眾為主。下圖是筆者和地
理學者鄒之喬博士(T. Edwin Chow)以地理訊息系統整理的1910年律師行分佈圖,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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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殖民地時代香港的法制與司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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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狀打士孖及士寫史臣贊 Chun-sun Se-tuk-se-kap Ma-se-ta Chong-sze JOHNSON, STOKES & MASTER, Solicitors, Proctors, and Notaries Public-Offices:
Prince's Buildings, Ice House Street. Agents at Shanghai: Platt, Macleod & Wilson. Agents in London: Stephenson, Harwood & Co., 31, Lombard Street, E. C.
Herbert Johnson Gedge
Charles Alexander Hooper D. J. Lewis, solicitor
M. A. Baptista | Juman Alli FM-Xavier A Rouf
F. M. Rozario Miss K. Euanson
Miss N. Gatward
A. Bandran
15
Miss J. Stokes
圖 10.3 贊臣史篤士及孖士打律師樓
**
The Directory and Chronicle, 1919 •
20
82
25
點會理氏奈
Noi si li shun wui shé
LL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Alexan-
dra Buildings; Teleph. 179; P.O. Box
463; Tel. Ad: Marine
T. S. Morrison, M.I.MAR.E., surveyor
Peter Lee, clerk
師律羅及羅
Lo & Lo, Solicitors, &c.-Alexandra Build-
ings, Des Voeux Road Central; Telephs.
834, 4210 and 3947; Tel. Ad: Deodand
M. K. Lo, solicitor and notary public
M. W. Lo, do.
H. Lo.
do.
Lui Wai Chau
do.
Wong Ka Tsun | Miss M. Kacker
30
圖 10.4 羅文錦律師樓
**
The Directory and Chronicle, 1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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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中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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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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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end
香港史新編■上
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VOLUME I
☆ 律師(事務律師)
商業及有關行業
大律師(訟務律師)
街道
III 法院
P
警局
道中
200 400
800米
500
德輔道中
P'
資料來源:修改自 Michael Ng, Edwin T. Chow & David W.S.Wong, "Geographical Dimension of Colonial Justice: Using GIS in Research on Law and History", Law and History Review 34.4 (2016)(此歷史地理資訊系統研究由香港政府研究資助局資助,項目編號: HKU 17407214);The Directory and Chronicle 1910; 以及 Hongkong Block Book 1914(香港大學圖書館藏)
。
圖 10.5 20世紀初,香港律師行分佈圖
。
30
25
20
~
10
第十章 殖民地時代香港的法制與司法
5
10
顯示他們都集中在中環商業區,只有一兩家位於西環。
雖然如此,也有英國律師在一些政治爭議性的案件中為華人辯護。例如在
1919年,九名學生因參與反日遊行被捕,葡萄牙裔律師 Leonardo D'Almada 便是辯
方律師(見圖 10.6)。
其實 D'Almada 家族是香港律師界非常有名的律師家族。他們的先輩 Francisco
Xavier D'Almada e Castro 在19世紀末已是香港的執業律師,往後 100年,D'Almada
家族中有至少有18人是香港的執業律師或大律師。他們的事業橫跨差不多所有
法律行業,他們當中有裁判官、法官、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主席、御用大律師
(Queen's Counsel,即資深大律師),還有立法局和行政局議員。
直至香港淪陷之前,香港約有不到100名執業律師和人數更少的執業大律
師。 日軍於 1941年12月佔領香港之後,很多來不及離開香港的律師和法官跟
(107)
其他人一樣被關進深水埗或赤柱集中營。
香港於1945年9月重光,被釋放的律師們急不及待的重返其律師行,希望盡
快重開業務,可惜,他們返回辦事處只能徒見四壁,文件資料和傢具都被洗劫一
15 空,當時孖士打律師行的唯一倖存合夥人屈臣,雖然於1945年9月馬上宣布重開
業務,但因為辦事處被掏空和缺乏業務,便決定暫回澳洲休養。而的近律師行的
辦公室更曾被日本人和他們的華人女伴佔用,大部分傢具和日用品被搬走,包括
圖書館。以下是戰後的近律師行的合夥人於1945年11月寄給在身處紐西蘭的合
夥人的信件,其中講述檢查辦公室的情形:
什麼傢俬都沒有了,除了幾張梳化和幾個碗櫃之外......經過費時和艱辛
20
的查詢後
我終於知道哪些日本人曾經佔用我們的辦公室,後來並發現與
他們同居的女人的名字......圖書館完全消失了......打字機和口述錄音機也不
知所蹤。
(108)
戰後不久,香港大律師公會於1949年正式成立,然而,大律師的人數相比律
25
師(事務律師)遠遠為少,至70年代初,全香港的大律師也只有約五十人。(109)
30
(107) Celebrating A Centenary,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2007, p.39。
(108) Deacons Archives (香港大學圖書館藏),file: DRS 45。
(109)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50th Anniversary, Sweet & Maxwell, 2000, p.39.
479
香港史新編■上冊
THE JAPANESE BOYCOTT.
TWO KORE
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VOLUME I
Before Magistrate Lindsell this afternoon hearing was resumed is the case in which nine Chines wcholare, and a school-master were charged with organizing an Anti- Japanese procession in Queen's Road, on Tuesday.
Since the last appearance two juvenile demonstrators were arrested Gage Street, and produced before Mr. R. E. Lindsell together with the others. Mr. Leo d'Almada appeared
and the case
for defendants,
pro-
cepided.
圖 10.6 China Mail 報道了有關香港人因組織 反日示威而被捕的消息
資料來源:英文報紙 China Mail(1919年6月
5日)。
香港大學定明年
開
津
七年度之浩大学年郎關辦法科云。 上述消息保港大社會科學系主任教授溫可透露,一九六九年
必跟各律師樓盤見習生,而可進入港大攻讀法科。
#米·拙大區立此學系在使本港人士欲學習浩將來起身乎法律界者,不 (新肚)香港大學已决定明年秋季始棠時開辦一個新展,此節演
開設法律系
展校社會科學系教授透露此消息
480
5
"
10
圖 10.7《華僑日報》有關香港大學開設法律系 的報道
15
資料來源:Res Ipsa Loquitur (Faculty of Law,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12),p.13,引自 《華僑日報》,1968年12月21日。
20
25
30
第十章 殖民地時代香港的法制與司法
(四)香港首個法律學位課程
戰後港英政府的管治方針向和戰前有所不同,隨着世界各地民族主義的興起
和大英帝國的海外殖民地相繼走向自治或獨立,港英政府開始改變從前高壓統治
5 和種族歧視的政策,主動爭取華人社會的支持,例如廢除禁止亞裔居民居住在太
平山頂的《山頂區(居住)條例》〔Peak District (Residence) Ordinance),開始聘任
華人為初級政務官,以至大量招聘華人進入警隊。50年代開始,政府在房屋、教
育和社會福利政策上亦加大力度,去改善基層市民生活。
10
15
20
(110)
戰後和中國內地內戰期間,大量新移民來到香港,為香港提供了充足的勞動
力,成就了香港的工業化和高速經濟發展。雖然華人的生活逐漸改善,教育水平
也不斷提高,但華人律師在60年代的香港仍是極少數群體。1964年,孖士打律師
行還只有一位華人律師,1967年,希士廷(Hastings)律師行才聘請第一位華人律
師。
(111)
隨着人口急增和經濟發展,佔大多數的不諳中文的外籍律師似乎不能完全滿
足華人社會和工商業對法律服務的需求。1962年,當時的律師會會長 Peter Vine
倡議由香港大學頒授本地法學學位,讓以後有志於法律行業的學生可以在本地
就學。1967年,一個由首席按察司委任的工作委員會開始籌辦本地法學課程的
工作,1969年大學資助委員會批准香港大學在其社會科學學院中成立法律系,
高中畢業生如在大學選修法律,要完成三年法學學位課程(Bachelor of Laws,
即 LL.B.),和一年法律專業深造文憑課程(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即
P.C.LL.),便可以成為實習律師或大律師。1978年,港大法律系脫離社會科學學
院,正式成為法律學院。
香港城市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亦分別於1987年和2004年加入提供法學課程
及培訓本地法律人才的行列。相比起1972年香港首批法科畢業生的不足 40人,
25 現時本港每年培養的法學畢業生有數百人,而執業的律師和大律師已分別超過
9,000 人和 1,200人,這除了反映法律專業教育本地化的成果之外,亦反映香港在
1970 年代以來的商業、地產業、服務業和金融業的高速發展。
香港的律師在港英時期的一百五十多年間,縱使其訓練的過程和群體的規模
30
(110)葉健民:前引書,頁37。
(111) Celebrating A Centenary, 67.
481
482
香港史新編■上冊
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VOLUME I
在各歷史階段大有不同,但同樣的是他們不單為其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還積極
參與很多公共服務、商業和慈善活動,包括擔任市政局、立法局和行政局議員以
及各諮詢機構的成員等。在80年代,香港步入過渡時期,香港法律界更積極參與
《基本法》的起草和諮詢活動和特別行政區成立的預備工作,推動香港法律制度和
司法制度的雙語發展,並在維護香港的法治和人權保障方面作出重大貢獻。
5
七·小結
15
在本章中,我們嘗試從多個角度展示香港百多年來殖民地法制的面貌,但由 10
於篇幅和研究時間所限,我們只能選擇性地採用有關史料,有些方面難免以偏概
全。無論如何,希望讀者能看到,香港法制的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逐步累積經驗
的過程,而且與當時的政治、社會以至外部環境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英國式
的、即以英倫普通法傳統為其基礎的法律制度有其優點,移植到香港對港人有一
定的好處,尤其是鑑於在近代,曾經在人類法制史中輝煌一時的中華法系,到了
19世紀已經落後於經過啟蒙時代和工商業革命洗禮的西方法制。但是,另一個不
可忽略的事實是,香港開埠以來的法制也是殖民地政府的統治工具,為大英帝國
的殖民政策和利益服務。還有的是,長期以來香港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由英國人
把持,其中有些成員有種族的優越感,對香港華人有歧視的傾向。從大英帝國各
地來到香港擔任司法和律政部門要職的人良莠不齊,其中不乏有很高法律專業水
平和操守的令人敬仰的律師、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但也有一些害群之馬,反
映着殖民地法制的陰暗面。歷史是一面鏡子,各人各方的功過,在歷史研究下無
所遁形。在香港回歸祖國的前夕,香港的法制和法治發展到較高水平,這是殖民
地政府、外籍法律人才以至香港華人"法律人"共同努力的成果。回歸以後,殖民
地法制已成歷史陳跡,香港的"法律人"(律師、法官、法律學者及其他法律工作 25
者)在維持和發揚香港的法治傳統上,可謂任重道遠。
20
30
·香港問題從來沒有失去吸引力,而且它一直是眾多歷史學家所重視
的主要課題之一。
·我有幸與許多香港歷史學家會面,也有幸拜會他們的著作。這些歷
史學家大多是在二次大戰後成長起來的。他們嘗試以不同的聲音表
述他們對自己城市的所知、所思和所感。他們的著作受到廣泛讚賞,
因此他們要以成熟的論證來介紹豐富多彩的香港歷史。
•
今天,要求某一個人能公正地概括有關香港歷史的所有過程似不實
際,以集體的努力來明辨香港全部歷史的規模和複雜性,才是開始
這項事業的最佳方式。我們邀請了二十多位學者參加寫作隊伍,並
最終寫就本書的所有章節。我相信,這些文章呈現了香港生活與社
會、努力與成功的不同畫面。它們不僅加深了我們對香港的理解,
也給前輩歷史學家構築起來的骨架增添了許多血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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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仓出版編蘭
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Joint Publishing (H.K.) Co., Ltd.
王賡武
《香港史新編》〈序〉
香港史新編
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下冊
增訂版
主編
王賡武
香港史新編
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香港史新編
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下冊
增訂版
主編
王賡武
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責任編輯 梁偉基
封面設計 鍾文君
書 主
名
香港史新編增訂版(下冊)
編
王賡武
執行主編
鄭德華
執行主編助理
符愔暢
出 版
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北角英皇道499號北角工業大廈 20 樓
Joint Publishing (H.K.) Co., Ltd.
20/F., North Point Industrial Building,
499 King's Road, North Point, Hong Kong
香港新界大埔汀麗路36號 3字樓
香港發行
香港聯合書刊物流有限公司
印
刷
版 次
規格
國際書號
美雅印刷製本有限公司
香港九龍觀塘榮業街6號4樓A室
2017年1月香港第一版第一次印刷
16 開(187×245mm)下冊632面
ISBN 978-962-04-3885-1(套裝)
(c) 2017 Joint Publishing (H.K.) Co., Ltd. Published & Printed in Hong Kong
第十一章
目錄
教育的回顧(上篇) 吳倫霓霞
483
•
引言
483
二·中國傳統學塾教育在香港的延續與發展
485
三·西式學校及英語精英教育的發展
四·中文教育及新式中文學校的擴展
五·結語
498
514
529
第十一章
教育的回顧(下篇) 程介明
第十一章
533
·概論
二、教育制度之發展
533
535
三·香港政府教育觀之演化
544
四、戰後教育決策的演變過程
五、結語
554
560
香港的中西報業 李少南
563
·
導言:香港在中國報業史上的位置
563
二·"精英報業時期(1841--1873)
三·"黨派報業"時期(1874-1924)
四·"社經報業"時期(1925年至現在)
567
573
585
五.結論:中西文化交往下香港報業的特色
603
第十一章
香港文學的發展 黃維樑
第十一章
•
40 年代及以前
二·50年代
三·60 年代
四·70 年代
五·80和90年代
605
605
611
615
619
622
香港電影的發展歷程
史文鴻
635
從 20 世紀初萌芽至 30 年代的香港電影文化
635
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至50年代的香港電影成長期
639
三·60年代香港電影的多元化發展
四·70年代香港電影的急劇變化
五·80年代香港電影的發展脈絡
649
655
658
六·回歸前的社會電影及其時兩大突破
662
第十一章
香港的大眾文化與消費生活
史文鴻
665
引言:大眾文化與傳媒
665
二·香港的廣播文化
671
三·香港電視的大眾文化形態
675
四·香港流行曲文化的發展
五·香港消費文化的發展
六·香港的大眾閱讀文化
681
684
686
七·大眾文化的政策與展望
688
第十一章 香港話劇的發展
鍾景輝
691
香港話劇早期發展概況(1841年至20世紀40年代)
二·中學戲劇全盛時期(50年代)
691
697
三·業餘劇社及大專戲劇全盛時期(60年代)
700
四·職業劇團及電視藝員參演話劇(70年代)
706
五·香港演藝學院成立,話劇演出蓬勃發展(80年代)
713
六·專業水準不斷提升,大量專業人才加入演出和製作(90年代)
七·展望
718
722
第十一章
香港粵劇藝術的成長和發展
梁沛錦 湛黎淑貞
723
·引言
723
二.開埠前後至五四運動:香港粵劇的蛻變
725
三·20 年代至淪陷前後:香港粵劇從高峰到低谷
735
四·50至90年代末:香港粵劇從掙扎求存至平穩發展
五·結語
751
773
第十一章
香港的音樂(1841-1997) 劉靖之
775
引言
775
二‧19 世紀的學校音樂課與音樂活動(1841--1899)
775
三·學校音樂教育、個別授課、音樂活動與音樂創作(1900-1945)
四,戰後的發展(1945-1997)
783
794
五·結語
824
第十一章
天主教和基督教在香港的傳播與影響
李志剛
827
·
引言:西方宗教在香港的傳播
827
二‧天主教事業與社會變遷
833
三·基督教事業發展與社會變遷
845
四·香港基督教與近代中國
860
五、結語:香港天主教和香港基督教的未來
874
第十一章
香港道教與道教神崇拜 黃兆漢 吳麗珍
877
·引言
二·香港道教的起源與發展
三·香港道教的派別與特色
四·香港著名宮觀選介
五、香港道教諸神崇拜
877
880
887
897
901
第十一章
佛教和民間宗教 葉嘉輝 鄧家宙
909
香港佛教的傳入
二、清末至1945年的佛教
三·1946 年後的香港佛教
四.民間信仰
909
913
923
929
第十一章
香港的民間傳統風俗
陳蒨
947
D
引言
947
二·生命週期的儀式習俗
950
三.傳統的習俗
959
四.總結:從民間風俗到非物質文化遺產
963
第十一章
結論篇:香港現代社會 王賡武
965
第十一章
香港歷史學術研究中英文論著書目(1997-2015)
黃文江
975
·通論
976
二·政治史
三·軍事史
四·經濟史
五·社會史
六·文化史
七·宗教史
982
993
998
1008
1024
1040
八、教育、學術思想史
1048
作者簡介
1055
詞彙索引
1063
圖片索引
1085
主要參考書目
1087
增訂版後記
鄭德華
1099
5
10
15
第十一章
教育的回顧(上篇)
與倫霓霞
引言
20
教育為社會及文化的重要環節,其發展與社會人口的組成、階層結構、經濟
地位、以至政治及尤為重要的政府所制定的教育目標與政策,都有直接關係。
鴉片戰爭後,香港島、九龍半島先後被英國奪取為殖民地及租借地,歸英國
管理。但香港地區本屬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並在民族與傳文化統上,有著不可分
割的關係。殖民時代的香港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多方面的發展,都與中國息息
相關;同時,亦受到西方的制度、觀念、思想、甚至生活方式,特別是殖民政府
管制的方針與政策等方面的影響。中英兩套不同制度的衝擊及糅合,加上香港社
會人口組成的特色,對香港在二次大戰前的教育發展,有著重要影響。
1841 年英人首次登陸香港,島上水陸人口只有五千多人,而香港日後人口
25 的增加及居民的組成,絕大部分都是在不同時期從中國內地移入的。在不同時段
的移民中,其來源地區、所屬階層、文化取向、教育背景及遷港原因與目的都與
香港的社會結構、經濟發展及教育所需有著重要關係。大致而言,最早的外來人
口,大都來自香港附近的黃埔地區,多為尋找建造工作的單身男性,故流動性極
大。其後,較多來自珠江三角洲,大多為勞工、僱員或做小買賣者。19世紀50年
30 代末,因太平天國之亂而南逃的人口使香港人口突增,並帶來多批由廣州、福建
等經濟條件較佳、預備在香港發展的商人階層。這些新分子,迎合了60年代香港
483
484
香港史新編■下需
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VOLUME II
在行政、社會、經濟乃至教育等方面踏入新一階段的發展需要。
英國人佔領香港的主要目的,是要在中國門戶的珠江口建立基地,以擴展英
人在華的外交及商業活動,從而爭取更大利益,當初並無意提供教育以教化島上
居民,更無意接納英國殖民地部在印度及其他管轄地推行的"馬可尼會議記錄"倡
議的同化政策。(1)英人接管香港後,銳意闢山開路,主要是為配合城市建設及貿易
擴展所需。島上只有非常簡陋的鄉村傳統私塾,每所私塾的就學兒童數量約為十
名,亦有少至三四人的。教育情況惡劣,政府無意伸出援手,亦不加以干預。而
早期到港教士所開辦的教會學校,政府也不給予任何資助,因為在英國本土,有
關宗教教育與政府資助額的糾紛尚未解決。
基於上述情況,政府撥出非常有限的資源,利用所謂資助方式,選出數所私
塾,交予教會管理,稱之為官立鄉村中文學校。政府實際參與管理,實際不過是
免費私塾,辦得遠不及私人所設的傳統私塾,因而不少都被迫關閉。同時,早期
由教會所設立的學校,亦因未合符學術要求而先後關閉,在1859年只餘下三所。
實際上,由政府資助的中國傳統私塾與獨立的西方教會學校都同告失敗。
19世紀60年代香港的社會經濟與行政都日漸鞏固,帶來對既懂英語又對西方
有認識的人才的需求。1861年政府決定把三所最具規模的中文鄉村學校合併為中
央書院,以英國文法學校為模式,由政府直接管理。書院立刻受到港人的歡迎,
就讀人數遠超其所能提供的學額。
其後學校的發展及改革,奠下了重視英語及培育精英為政府教育政策的取
向,而政府亦計劃以有限的教育經費,與重視西方傳統教育的教會學校合作,建
立了輔助學校的體制
。
本章將就著上述背景,對自早期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香港教育發展的特色,
做一個回顧;並對中國傳統私塾在香港立足而發展成為中文教育支柱、英語教育
被納入政府的英語精英政策這兩方面的問題,做比較深入的探討,分三節進行
討論。
5
10
15
20
25
(1)"馬可尼記錄"倡議在印度推行英化教育,目的在培養一班有印度血統及膚色,但志趣、道德及思想都完全英化的知識分子。
印度總督於 1835年接受此倡議作為在印度教育發展的指引。有關此教育政策的分析見 Ng Lun, Ngai-ha, Interactions of East and West, Development of Public Education in Early Hong Kong, Hong.Kong., 1984, pp. 29-30。
30
5
10
15
第十一章教育的回顧(上篇)
·中國傳統學塾教育在香港的延續與發展
私塾教育是中國傳統的"啟蒙學",亦是科舉考試制度下入學初期進行古典文
學基本學習的階段。
19 世紀中國的地方學塾教學方式,都是由一位塾師主持,每館人數一般不超
過二三十人,不分班級,由老師就個別學生程度分別授之識字、背誦、作對等課
程。初學課本為《三字經》、《百家姓》、《千字文》等,然後有《龍文鞭影》、《幼
學故事瓊林》,進而是《四書》、《五經》。預備參加科舉考試的則必須學習八股
駢文。
隨着 1905 年清廷廢科舉及推行多次教育改革後,學塾在中國各地已漸式微,
至民國初年已由新式學校取代。作為具有濃厚中國傳統文化的香港地區,學塾亦
為香港早期教育的主要部分,不但存在於英人接管前的新界地區,而且在香港建
埠後,仍在不同形式下繼續發展,至20世紀初更顯得特別發達。
(一)新界前代的鄉村教育
19世紀初新界約有人口八九萬人。區內大族有鄧、文、侯、廖、彭五姓,多
為佃農或小地主,並沒有顯赫官宦之家。1685年中式的鄧文蔚,是區內僅有的進
20 士。(2)根據筆者研究所得,有清一代,區內獲中舉人的共只得二十名左右;貢生
數目則比較多,包括恩貢、歲貢及例貢等,共有約一百名。(3)生員(秀才)數目按
新安縣所獲配額計算,亦只維持有150名,這與1898年駱克報告書所述頗為相
同。(4)因此,根據不同資料所示,新界地區在前代的科舉,功名並不顯赫。但從實
地考察分佈於新界各地的學舍遺蹟所見及父老記述等所得,相信在19世紀期間,
25 新界鄉民對於子弟教育,可算相當重視。
在新界各村中,利用祠堂作為教學之所的,最為普遍。有些較小的村落,則
30
(2) 鄧文蔚為元朗錦田人,於康熙二十四年(1685)中式進士紀錄見《明清進士題名碑索引》,1963年,上冊,頁594;至於在新
界區內牌邋所載其他進士或狀元人物,均非屬廣東新安縣人。
(3) 數字是根據《新安縣志》、祠堂碑匾、族譜及碑文紀錄等計算出來。見 Ng Lun, Ngai-ha,"Village Education in the New
Territories Region under the Ch'ing" in Faure, Hayes & Birch( eds. ), From Village to City, 1984, pp. 111-112。
(4)"Report by Mr. Stewart Lockhart on the Extension of the Colony of Hong Kong," Hong Kong Sessional Papers, 1899,p.12.
485
香港史新編■下需
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VOLUME II
圖11.1 新界錦田水頭村二帝書院
486
院書帝二
5
"
10
15
20
25
30
第十一章 教育的回顧(上篇)
有利用鄉民集款而建的廟宇,但較富有的家族則往往另設家塾或書室,以為教書
講學及藏書之所,因而各地書室,有些頗為宏偉,可容學生超過100人,亦有比
較簡陋,只容學生二十名左右。前輩學者王齊樂先生於20世紀70年代初曾到新
界各地考察,找到了25所舊書室或其遺蹟,並逐一作詳細研究。 (5)筆者於80年代
5 再至各區作詳細訪問,找到了另外二十多所,其中已有改建為新式屋宇,但仍有
資料可查。這些古舊書室大都分佈於錦田、屏山、厦村、上水、大埔及新田、
泰亨村等地的新界的望族,如鄧氏、廖氏及文氏等的居地,其中有幾所書室的建
築、裝飾雕刻等,相當精緻。如位於屏山的若虛書室、述卿書室,及錦田的周王
二公書院等都是,可惜這些原有建築物目前大部分都已殘破或拆卸。成功被列
為法定古蹟的包括有建於道光年間的屏山覲廷書室。其共有可用作課室的書房六
間,可容納 150 人以上。另一所別具規模的是位於沙頭角的鏡蓉書屋。書屋為該
區客家李氏族人於1872年建成,設有宿舍,使遠地學生也可來就讀。這是當時新
界區內唯一的"高等學府",為教導學生前往南頭參加縣考、獲童生資格,以便晉
身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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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子弟參加科舉考試,不過是鄉村教育的一面。因為名額的限制和中式的
不易,能花十多年甚至數十年的時間以應付所學的士子,實在有限。根據張仲禮
在《中國士紳》一書中的研究所得,19世紀應縣考童生數目,平均約佔全國人口
5%左右。但是新界並非富饒之鄉,文風亦遠遜江南地區,應考人數比例當低於
此數。不過一般村民,對入學"讀詩書,頌聖賢",都非常重視。加上學費低廉,
20 在清末時期一年平均只花100銅錢,況家貧者會獲酌免,因此使就讀塾學人數相
當多。據新界鄉中父老記憶及區中之家塾書室資料估計,19世紀期間,新界男子
差不多有65%曾入塾學讀書。(7)根據筆者在上水的實地資料研究,計算出在19 世
紀末,村中在學兒童比新界的平均更高,佔全村人口7.5%,更佔七至十五歲男童
中的75%。 (6) 這亦與休·貝克(Baker, Hugh)對上水鄉研究所得,認為在19世紀村
25 中很少男童沒有讀書的機會相符。(不過,入學時間則長短不一,家境較富裕的,
多七歲入學,直至十四五歲左右,有意考取科舉功名的多往縣城求學;家境清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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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齊樂:《香港中文教育發展史》,香港,1982年,頁47-68。
(6) 見拙作〈清代新界地區的學會與科舉>,《明報月刊》,1982年7月(199期),頁53-56。
(7) Ng Lun, Ngai-ha,"Village Education in the New Territories Region under the Ch'ing." op. cit., pp.116-117.
(8) Ng Lun, Ngai-ha,"Village Education in Transition: The Case of Sheung Shui," Journal of the Hong Kong Branch,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Vol. 22 (1982), p.253.
(9) Baker, Hugh, Sheung Shui, A Chinese Lineage Village, Hong Kong, 1965, p.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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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史新編下冊
HONG KONG HISTORY: NEW PERSPECTIVES VOLUME II
屋書蓉鏡
I
圖11.2 新界沙頭角上禾坑村鏡蓉書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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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教育的回顧(上篇)
者,則只讀兩三年,甚至短至數月,多在九至十一歲之間就讀。
鄉中的塾師供應亦不缺乏。但因為塾師並沒有資格限制,他們的品質和學問
亦參差不齊,有些唸上四至五年書者,獲得老師傳授的手冊後,便可設館招生。
資格較好的塾師,一般都是應考秀才不第的童生。因應考沒有年齡的限制,他們
5 便屢敗屢試,鍥而不捨,家境清貧的便一面教學維持生活,一面自己苦讀。駱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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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報告書中,亦有提及上水是"科場失意"之士聚集之所。有秀才功名的老師數目
不多,有者亦大都在規模較大的書室設館。以鏡蓉書屋為例,老師大都是由外地
聘來,原因是本地考獲秀才的飽學之士,大部分是來自較富裕的大家族,需教書
為生的並不多。塾師收入一般很低,不過都獲得村民的敬重,常獲他們生活上的
供應。同時塾師亦常替村民作文書、主持禮儀,亦有兼任風水師、醫師等工作。
事實上,資格較低的鄉村老師多來自本村或附近,與鄉民的關係很密切,兼任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