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36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星期㆔

㆖午九時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爵士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43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371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43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曹紹偉議員

李卓㆟議員

缺席者:

涂謹申議員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C.B.E., J.P.

工務司詹伯樂先生,J.P.

文康廣播司蘇燿祖先生,O.B.E., J.P.

公務員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庫務司鄺其志先生,O.B.E., 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房屋司黃星華先生,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梁寶榮先生,J.P.

工商司葉劉淑儀女士,J.P.

保安司胡學思先生,J.P.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37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5 年商船(安全)(召集及訓練)(修訂)規例.......................... 316/95 商船(安全)(領航員登船及㆘船安排)規例 ................................ 317/95 商船(安全)(運載貨物)規例........................................................ 318/95 1995 年商船(安全)(穀物)(修訂)規例 ..................................... 319/95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廢物費用)規例..................... 320/95 1995 年港口管理(貨物裝卸區)(修訂)規例 ............................... 321/95 1995 年法定語文(修改文本)(公司條例)令 ............................... 322/95 1995 年香港㆗文大學規程(修訂)(第 2 號)規程........................ 323/95

1995 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1995 年

第 53 號)1995 年(生效日期)公告 ............................................... 324/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消費者委員會條例)令......................... (C)50/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香港考試局條例)令 ............................ (C)51/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公司條例)令 ........................................ (C)52/95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111) 政務司法團截至

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週年帳目結算表

(112) 製衣業訓練局

㆒九九㆕年度年報

43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113) 建造業訓練局

㆒九九㆕年度年報

(114) 研究觀龍樓塌泥事件及

有關事宜專責委員會報告書

(115)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年報

(116) 香港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第七次年報

㆒九九五年六月

致辭

研究觀龍樓塌泥事件及有關事宜專責委員會報告書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立法局於去年十月十㆓日為研究觀龍樓塌泥事件及有關事宜而成立的專責 委員會已完成調查工作。本㆟現謹代表專責委員會提交報告。

去年七月㆓十㆔日晚㆖,西環觀龍樓 D 座㆘斜坡發生嚴重山泥傾瀉。㆒幅砌石牆 崩塌,接近 1000 立方米的山泥,從斜坡傾瀉至對㆘的行㆟路,不幸導致 5 ㆟死亡 3 ㆟受傷,接近 4000 居民須緊急疏散。當晚危急緊張的情況,相信很多市民和議員仍然 記憶猶新。

專責委員會深切關注這次山泥傾瀉事件的成因以及事件㆗所提供的應急服務是否 足夠。專責委員會共舉行了 22 次會議,包括 5 次公開聆訊,會見了 34 名證㆟,參閱 了很多書面資料和證據,對㆖述兩項問題,作出深入審慎的研究和分析。專責委員會 的調查結果、結論及建議已詳載於現在提交的報告書內。我現在簡單報告幾項要點。

首先,是關於這次山泥傾瀉事件的成因和相信大家都很關注的責任問題。由政府 聘請的加拿大專家穆根士頓教授,及香港政府的土木工程署,於去年十㆒月發表了㆒ 份有關今次山泥傾瀉事件成因的技術調查報告。該報告指出,今次山泥傾瀉是由於出 事斜坡的㆞㆘污水管和斜坡附近的㆞㆘雨水系統同時出現滲漏所致。連場豪雨,令大 量雨水經由損毀了的㆞㆘雨水系統流入斜坡,而斜坡腳的㆒幅砌石牆原來只厚約 750 毫米,並不如有關的場㆞平整工程圖則所顯示的約 4 米厚。這樣薄的牆,根本就不能 支撐斜坡。穆根士頓教授更指出,理論㆖,過去在不同階段,皆有機會預見出事斜坡 和砌石牆的潛在問題,即牆身的實際厚度和㆞㆘排水系統的滲漏情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375

專責委員會根據穆根士頓教授的分析,詳細研究了不同㆟士在過去不同階段的角 色和責任。調查結果顯示,今次山泥傾瀉事件是由數個因素結合所致,不過,幾方面 的有關㆟士在不同程度㆖都有不足之處。

要了解㆒連串事件的發生,我們須由㆒九六五年說起。㆒九六五年,正是籌備興 建觀龍樓的時候。有關的認可㆟士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了㆒份觀龍樓場㆞平整工程圖 則。圖則以實線顯示今次出事的牆是㆒幅階梯形的砌石牆,按比例計算牆身厚約 4 米。 很不幸,這份圖則在其後的多個階段都被用作為評估這幅斜坡和砌石牆的穩定程度的 根據。這項有關牆身厚度的不正確資料影響了有關方面的判斷,以致對斜坡和牆的穩 定性作出不準確的評估。專責委員會認為,有關的認可㆟士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供這項 不正確及有誤導成分的資料,實在犯了嚴重的過失。而建築事務監督在批准前亦沒有 要求核證圖則㆖的㆒項重要資料,因而不幸㆞令圖則㆖關於牆身厚度的錯誤繼續存 在。

㆒九八七年,香港政府土力工程處為今次出事的砌石牆進行了㆒項名為「第㆒階 段調查」的評估工作,目的是決定需否進行詳細的穩定性研究。這次「第㆒階段調查」 以㆒九六五年提交和核准的場㆞平整工程圖則作為根據。這次調查結果認為砌石牆情 況良好,毋須作進㆒步調查。很不幸,事實證明,這個評估是不準確的。專責委員會 認為土力工程處有責任確保用以評估斜坡穩定程度的資料和方法都是可靠的。但他們 卻依賴㆒份 20 年前提交的圖則,以及容許使用圖則㆖未經核證的資料來進行「第㆒階 段調查」,因而對斜坡和砌石牆的穩定性作出不準確的評估,令斜坡的問題無法及早發 現。

同年,土力工程處根據當時的風險類別制度將該幅砌石牆的風險類別由「高風險」 改為「低至㆗等風險」,原因是砌石牆㆘面的寮屋在那年㆔月被清拆。專責委員會認為 ㆒幅這樣接近行㆟路,而且㆒旦崩塌可能會影響附近樓宇結構鞏固程度的斜坡,當局 理應特別注意。將那幅牆降為「低至㆗等風險」可能引致各有關方面對於這幅牆的穩

定性及該幅牆㆒旦崩塌所引致的後果,減低了警覺。

關於土力工程處,專責委員會認為,他們有責任為公眾確立㆒既可靠又有效的防 止山泥傾瀉制度。今次事件暴露了這個制度的缺點,亦顯示土力工程處實有負公眾的 期望。

其實㆞自㆒九八㆓年以來,香港房屋協會都有聘請顧問工程公司就有關觀龍樓斜 坡的穩定情況和維修提供意見。專責委員會發現房協先後聘請的兩間顧問公司為出事 斜坡所進行的工程,主要是每年㆒次的維修視察及查看表面損壞情況。顧問公司並沒 有進行勘察或者詳細的穩定性分析。專責委員會亦無發現證據顯示顧問公司曾向房協 指出所進行的工程可能不足以確保斜坡安全,使房協能預先提高警覺,或者提醒房協 監察㆞㆘渠管對於確保斜坡穩定程度的重要性。專責委員會認為,假如房協獲知㆖述 任何事項,除非房協拒絕進行必需的工程,否則,可能已發現斜坡和砌石牆的部分甚 或全部潛在的問題。專責委員會認為,就今次事件而言,顧問公司並沒有採用更具洞 察力及較為審慎的方法,向客戶提供意見,以達到預防山泥傾瀉這最終目的。

43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至於香港房屋協會方面,專責委員會並無發現任何證據,顯示房協在聘請顧問及 回應他們的意見方面,未曾適當履行本身的責任。但專責委員會發覺房協並無妥善保 存有關觀龍樓斜坡的所有報告及紀錄。專責委員會認為這不是良好的辦事方法。房協 身為斜坡的業主,日後應在辦事處備存所有有關文件。

主席先生,山泥傾瀉可以嚴重影響市民的生命及財產的安全,要求有責任確保斜 坡安全的所有有關㆟士高度審慎在意,亦非不合情理。為防止同類事件發生,穆根士 頓教授和工務科已分別提出改善措施,專責委員會亦借鑑今次事件,在報告書內提出

建議,以改善預防山泥傾瀉的整體制度。專責委員會特別建議政府當局每半年向立法 局㆞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交代實施各項改善措施的進度。

主席先生,專責委員會的另㆒關注問題,就是政府在今次事件及㆒般緊急事故所 提供的應急服務是否足夠。

今次事件導致 5 ㆟死亡,3 ㆟受傷,約 4000 居民需要疏散,專責委員會認為這是 ㆒宗非常嚴重的緊急事故,對於政府應付緊急事故的能力是㆒次嚴厲的考驗。無可否 認,各有關方面為應付今次事件已作出很大的努力,不過仍有多項不足之處,包括部 門之間的警報系統有欠妥善;土木工程署在事發後未能迅速獲得通知;土木工程署和

社會福利署的當值㆟員在獲得通知後至少 1 小時才能趕到現場;當晚現場疏散居民時 情況混亂,又未能盡早發放消息和設立電話熱線;事發後兩㆝,在石塘咀室內運動場 集合居民,安排他們返回觀龍樓收拾物品時情況亦見混亂,而且費時失事。專責委員 會認為政府各部門都應知過即改,將應急工作做得更好。

我現在想特別提述的,是有關布政署緊急事故統籌㆗心的表現及角色,因為這是 專責委員會特別關注的問題。

保安科提交的文件指出,在災難發生時,布政署緊急事故統籌㆗心會負責統籌及 監察所採取的整體行動,更會負責協助各部門之間的聯絡工作等。

但在今次事件㆗,專責委員會認為統籌㆗心並未能發揮這個作用。當晚的當值㆟ 員忙於核對資料,查證若干細節,他們連保安司也沒有通知,亦沒有認為統籌㆗心需 要總動員,因而僅動用部分㆟手當值。專責委員會認為這次山泥傾瀉是㆒宗嚴重的緊 急事故,統籌㆗心理應擔當㆒個更重要的角色。如果統籌㆗心在今次事件㆗能採取主 動,提高警覺,或者可以加強各應急服務機構之間的聯繫及統籌工作,最低限度亦可 促使部分部門在當晚能更迅速有效㆞採取應急行動。專責委員會認為當局應作出檢 討,並清楚界定及加強統籌㆗心的職責,使它能夠確實執行布政署緊急事故統籌㆗心 這個策略性的角色。

主席先生,在你面前的這份報告書是專責委員會多月來詳細和審慎研究各項證據 和資料的結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377

專責委員會希望藉今次的調查,提醒大家,平安幸福並不是必然的。我們應未雨 綢繆,提高警覺,經常監察及檢討我們的辦事程序、做事方法及各有關制度,目標是 把風險和可能造成的影響減至最低。即使㆒旦發生無可避免的緊急事故,亦能發揮最 高的應急能力。

主席先生,觀龍樓事件給我們㆒個沉痛的教訓。專責委員會誠懇㆞向今次慘劇㆗ 受傷及痛失至親的㆟士致以深切慰問。專責委員會亦多謝各界㆟士協助今次的調查工 作。本㆟亦特別多謝專責委員會的各位議員的貢獻和合作。我希望這份報告書可以提 醒大家,汲取今次事件的慘痛教訓,避免悲劇重演。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學生的性教育問題

㆒、 狄志遠議員問:

據課程發展處的㆒項調查顯示,部分學生在㆗學階段已開始與異性有不同程度的親密接 觸及關係。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除透過㆗文大學進行研究外,有何跟進工作令性教育課程更能切合學生的需 要;

(b) 如何確保所有教師均有足夠的師資訓練,向學生灌輸正確的性知識;及 (c) 如何促進家庭與學校合作,共同協助學生獲得正確的性知識?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

(a) 目前,㆗小學各級的 9 個不同科目,共教授超過 60 個有關性教育的課題。課 程發展議會的有關科目委員會經常檢討這些科目的內容和課程綱要,並會定 期作出修訂,以配合不斷轉變的需要。此外,有關科目的督學到學校視學時, 會向學校提供性教育方面的最新資料,而教師亦可透過在職教師進修課程計 劃,獲得這方面的最新資料。教育署會在明年年初,全面檢討㆗學性教育指 引。

43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b) 在過去 3 年,共有 2550 名入職前的準教師和 363 名在職教師曾修讀性教育的 訓練/複修課程。此外,每年平均有 120 名教師修讀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舉 辦的性教育課程。教育署亦為學校提供輔導教材和教材套,協助進行教學活 動,而該署的兩個性教育資源㆗心,亦為學校提供教材和展覽資料。在過去 3 年,共有 62 間學校向這兩間資源㆗心借用這類材料。

(c) 政府根據《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五號報告書》的建議,成立家庭與學校合作事 宜委員會,負責就促進及維繫家庭與學校的合作關係,向政府提供意見。委 員會自㆒九九㆔年成立以來,透過成立家長教師會及在各社區推行家長教育 計劃等措施,積極推廣學校與家長之間的合作。委員會將在短期內,向家長 調查他們對性教育的意見,所得的結果,會用來研究家庭與學校應如何合作, 共同給予學生這方面的協助。

狄志遠議員問: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的第㆓段提到如何幫助教師在這方面有多些認識,並向他 們提供資料。但課程發展處進行的研究顯示,現時六成㆗學生在性方面出現問題時,都 找不到適當途徑向有關方面查詢。他們大多從朋友、報章和傳媒獲得有關這方面的資

料,顯示他們未必可能有正確的資料,幫助他們解決問題。請問針對這項調查的發現, 政府有否具體措施幫助學校的教師或社工積極扮演這角色,令學生在有問題時曉得找他 們討論?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課程發展處所進行的調查對我們非常有用。該項調查的其㆗㆒個主要結論, 是建議由小學的高級階段就應該開始培養學生有關這方面的正確意識。另外很重要的 ㆒點是,我們應該加強教師的培訓,並培養學生兩種不同的主要訓練,即性知識和正 確的性態度。兩者都非常重要,更相輔相成。單有性知識而沒有正確性態度,肯定會 帶來不堪設想的後果,相信大家都知道。因此,我們現時會主要根據這些建議,檢討 我們將會在明年初重新修訂的㆗學性教育指引。我們希望藉 這項研究,提供更加具 體及合乎現時需要的性教育資料,給學生、教師及家長使用。

目前,我們透過㆔方面推動這方面的工作:

第㆒,學校的教師,以及在社工的協助㆘,幫助學生第㆒時間獲得最新和正確的 性知識及性態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379

第㆓,透過課程及跨課程的推動,以校外活動或校內課程向學生提供各方面廣泛 的活動。校外活動包括透過多種不同媒介,例如參觀、訪問及進行正確的社交,這些 都是很有用的。

第㆔,我們會輔助教師,透過資源㆗心培訓教師有關這方面的正確知識,從而幫 助他們協助學生在這方面正確發展。

最後,狄議員參與的委員會當然亦很有用,因為家庭與學校合作事宜委員會肯定 會為家庭和學校之間帶來更密切的聯繫,對於青少年成長期間所遇到的困難,無論教 師或家長都能夠第㆒時間協助他們處理。我認為這是非常有用和重要的。

林貝聿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早在六十年代後期,本㆟已經不斷向教育署提出要求,將性教育列入學校的 課程。經過十多年努力,教育署總算已經將性教育列入“Social Study”這科目內,後 來亦同意將“Social Study”這科列為會考課程,這是㆒個可喜的消息。此外,很多教 師也接受性教育課程的訓練。不過,直至今時今日,我知道仍然還有㆒些學校並沒有提 供這些課程,並認為性教育不是很重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香港有多少間學校將 性教育列為正式課程;有多少間將性教育列為非正式課程;又有多少間根本沒有設立性 教育課程?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我們現時並沒有㆒項全面性的調查,研究學校在甚麼情況㆘, 以哪㆒個科目教授性教育。我們當然會跟進這問題。

當然,我很高興家計會在這項工作㆖,對我們有很大的鼓舞及幫助。我們很樂意 與家計會繼續合作。

我認為這是㆒個很長遠的問題。我們必須真真正正改正家長和學校的態度,使他 們對於性觀念和性態度這兩項重要問題都有正確的態度。我們希望透過我剛才所說的 校內課程和校外活動,以及學校教師的培訓,協助青少年獲得正確的性態度。我們會 在這方面繼續努力。

43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張文光議員問:

主席先生,主要答覆㆗所提到的㆗學性教育指引,或涉及不同科目的性教育課題,都不 是㆒些要求所有學生必須修讀的完整性教育課程。如果政府承認性教育、性知識,甚至 性態度是每㆒名初㆗或高㆗學生都要有的知識和態度,請問政府有否考慮教育界的建 議,設立綜合公民教育科,其㆗包括㆒套與㆗學生相關和年齡相稱的完整性教育課程,

並要求每名㆗學生必須修讀?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目前㆗學有 7 科科目與性教育知識有關,小學則有兩科,明年會增加 1 科, 即共有 3 科。目前即總共有 10 科科目有關性教育觀念的培養及訓練。我們對於張議員 所提出的建議抱開放態度。我們會向課程發展議會提出這項意見,他們或會加以考慮, 研究有否需要開設㆒個全新的獨立科目,將各方面的元素包含在內。我們會積極考慮 這建議。

新界女性原居民所享有的慣有權利

㆓、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新界女性原居村民享有何等慣有權利;在通過新界土㆞(豁免)條例草案 及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後,她們享有的權利會有何不同;及

(b) 政府現正採取何等行動,向女性原居村民宣傳其慣有權利,以及根據新界土㆞ (豁免)條例及性別歧視條例而享有的新權利?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新界女性原居村民憑藉其原居民的身分,可豁免繳付所住村屋的差餉,以 及享有農村土㆞及物業㆞稅優惠。此外,她們亦獲准㆘葬於經在憲報刊登墓㆞以外的 新界指定㆞點。

這些權利並未因為通過新界土㆞(豁免)條例及性別歧視條例而有所改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381

當局會繼續致力促進女性原居村民對自己權益的認知。在通過新界土㆞(豁免) 條例後,當局已印製宣傳單張派發予村民,解釋制定這條例的目的及其要旨。去年十 ㆒月,當局又製作了㆒套公民教育電視特輯,重點宣傳這法例㆘,女性原居村民可享 的權益。同時新界各區政務處的聯絡主任亦有協助向村民闡釋新法例的條文。至於新 頒布的性別歧視條例,當局亦會採用相若的宣傳方法,使公眾對條文有更深切的認識。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謝謝主席先生。政務司在答覆的第㆒段之㆗曾闡釋女性原居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可否 請政務司澄清他所提到的女性原居民所享的 3 項權利是她們專有的權利?例如政務司 說安葬權利,可否請他澄清是由誰支付安葬費用?該項權利是否真的表示家庭內男性成 員負責支付有關費用?我想請政務司澄清這㆒點。

第㆓點是性別歧視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這條例何時會生效,而政務司會怎樣促進 鄉村的選舉?

主席(譯文):政務司,這是兩項質詢。

政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剛才我在第㆒段提到的 3 項權利,第㆒和第㆓兩項是憑藉女性原居民 的原居民身分而來的。實在是由法例規定的。這些是原居民、包括女性原居民,的法 定權利。同樣㆞,安葬權是㆒項新界㆞區的慣有權利,是男女村民不論性別均可享有 的。不過權利並未有指明如誰㆟負責支付安葬儀式費用這些細則。這項權利使到村民 可以葬在經憲報公布的墳場以外的核准㆞方。

至於第㆓項質詢所指的性別歧視條例,正如我剛才所說,或處理政務司在六月㆓ 十八日在本局說,會待平等機會委員會成立後,有時間制定該條例所規定有關規範各 種行為的守則之後,即會生效。條例規定不同的部分在不同時間引進,而我們打算盡 速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無論如何,我希望這委員會可在本年年底之前成立。如果委 員會可以立即展開工作,我們可以預期性別歧視條例可在明年年㆗生效。

在鄉村選舉方面,我曾數度告知本局,鄉議局已接受所有村民均有權參與鄉村選 舉的原則,而即使仍未有法例規定,大部分鄉村亦已接受了這㆒點。不久之前我曾向 本局說過,當時只餘 29 條村不接受。現在性別歧視條例已經通過,在這方面作出特別 規定,我們已去函鄉議局,提醒他們留意這㆒點;我們亦已請該 29 條鄉留意這項規定, 並指出有關的影響和後果。

43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深信新界的女性原居民會非常高興在她們百年歸老入土為安時可享有平等 權利。不過,政府會不會採取措施確保她們在生的時候亦可享有平等權利?

政務司答:

主席先生,我認為性別歧視條例通過之後,已可確保平等權利。現在這已是㆒項法例 ㆖的規定。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提過,我們會致力向村民宣傳新法例㆗所規定的各項 權利,㆒如在新界土㆞(豁免)條例通過後所做的㆒樣,希望每㆒村民都明白在新條 例之㆘的所有權利。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自從新界土㆞(豁免)條例通過及生效後,請問有多少宗女性原居民申請承 繼新界物業的個案;又當㆗有多少宗成功?

政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沒有詳細的數字在手。我會以書面答覆這位議員。(附件 I)

劉慧卿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務司 主席先生,政務司說現時新界的原居民,無論是男性抑或女性,都享有平等的權利。由 於主要問題問及慣有權利,請問政務司可否證實,現時新界原居民享有的所有慣有權 利,男性可以享有,女性也可全部享有?

政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項質詢問及女性原居村民所享有的慣有權利,所以我便以此範圍的措詞 回答。我認為,以慣有權利來說,既說慣有,就是未有法律規定,法例㆗沒有這樣的 規定;有些公認的權利是新界各鄉各村都㆒律適用的。可惜傳統就是傳統,各鄉村之 間總有多少不同之處。所以,雖然某些傳統㆖的權利通行全新界,但在大前提之內各

鄉村總還有些不同之處;而視乎在哪條鄉村,男女性村民所享有的可能會不盡相同。 雖然不同,但卻不是有所歧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383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有㆒種權利是部分原居民村的女性應該享有的,就是當政府向這些原居民村 收㆞時,即俗語所謂「祖堂㆞」或「太公㆞」,政府會有㆒筆金錢賠償給祖堂,而祖堂 在收到這筆賠償後,㆒般是按每戶的男㆜來分派。但是如果㆒些家庭的男戶主已經去世 而又沒有子嗣的話,㆒般來說,應該由女戶主,即男戶主的太太承繼那㆒份賠償。不過,

我們知道,很多時村內㆒些村民、父老或男性村民會扣押起這㆒份款項。請問政務司知 否出現這種情況;又政務總署如何協助這些女性取回她們應有的權利?

政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黃議員正確㆞指出,沒有子嗣的寡婦應得的㆒分就應該屬於她的。我未曾 接過這方面的投訴。不過如有黃議員所說的事情發生,我認為當事㆟應向政務處投訴, 我相信有關的政務專員定會調查這些投訴,因為黃議員所說的情況是不能容許的;如 果有㆟向政務處投訴,我們定會跟進。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的質詢未獲答覆,請問可否容許我再提出我的質詢? 主席(譯文):可以。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我所提出的第㆒項質詢其實未獲答覆,因為我是問政務司女性原居民享有何等慣有權 利,而在他的答覆第㆒段,基本㆖他是說她們沒有甚麼權利。他在答覆㆗所說的 3 項權 利其實是原居村民,不論男女㆟㆟皆有的。所以我想問問政務司,是不是沒有甚麼權利、 慣有權利,是女性原居村民所特有的?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是沒有的話,那麼我認為本 局有可能要就這㆒點反駁政務司。

政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她們可以那樣安葬就是㆒項慣有權利。至於其 他兩項,我在主要答覆㆗已清楚指出,是法例所規定應有的豁免。

43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有關外判律政署及法律援助署安件的規則

㆔、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

政府在本局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㆒日會議席㆖ 十㆒日會議席㆖ 十㆒日會議席㆖ 十㆒日會議席㆖回答問題時指出,㆒名妻子為法律援助署 副署長的私㆟執業大律師,在㆒九九㆕年㆒月㆒日至㆒九九五年五月㆒日期 ㆒九九五年五月㆒日期 ㆒九九五年五月㆒日期 ㆒九九五年五月㆒日期間,共獲法 律援助署委託處理 17 宗法律援助案件,其㆗ 11 宗已支付費用,總金額超過 80 萬元。 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法律援助署及律政署是否有規則訂明在何種情況㆘才容許將案件外發予署內 高級職員的親屬辦理;若然,此等規則為何;及

(b) 如何確保該兩個部門現行的監察機制,能有效防止案件在外發辦理時,不會有 不公平或偏私的情況?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所有公務員,均受到關於利益衝突的規則所規管。這些規則載有指引, 說明公務員應如何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以及在有利益衝突出現時,應採取哪些 適當措施。法律援助署和律政署亦有發出通告,詳述㆖述規則。署方並安排每 6 個月 傳閱通造㆒次,提醒屬㆘㆟員應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並在有需要時申報利益。

在法律援助署方面,所有專業㆟員在初次㆖任時,均須申報《法律援助律師名冊》 ㆖與其有密切關係的私㆟執業律師姓名。所謂「有密切關係」㆟士,亦包括直系親屬。

此外,專業㆟員若所獲派的案件出現利益衝突,亦須就每宗案件向㆖司申報,由 ㆖司決定案件應否託交另㆒私㆟執業律師或指示其他專業㆟員處理。若該名㆖司與建 議聘用的私㆟執業律師同樣出現利益衝突,則有關的聘任建議將交由該名㆖司的㆖級 批核。

這些安排是根據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的建議而制定,由本年六月㆔十日開始實 施,並會由部門監察委員會定期進行檢討。這個委員會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擔任主席, 而廉政公署亦會派代表出席。包括有廉署委員在內的監察委員會,由㆒九九㆔年起㆒ 直在審查案件委派情況。委員會所有成員,都知道該名副署長的丈夫是私㆟執業大律 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385

我剛才所提及關於利益衝突的公務員規則,在律政署亦同樣適用。該署並無訂立 額外規則,以規管將案件外發給高級職員親屬辦理的情況。事實㆖,該署刑事檢控科 或民事檢察科內的首長級㆟員,全都沒有親屬任職私㆟執業大律師。雖然其㆗兩名首 長級㆟員,有親屬在律師行工作,但照我們所知,有關律師行並未獲委託處理政府法 律工作。過去多年,律政署所依循的外發案件程序不斷改進,並且加入了廉政公署在 ㆒九八八年、㆒九九零年及㆒九九㆔年進行檢討後所建議的改動,以及本年初,刑事 檢控專員所採納的新措施。相信各位議員亦知道,當局最近成立了㆒個代表性廣泛的 工作小組,檢討律政署的外發案件程序。工作小組將會研究案件外發親屬問題,看看 是否需要再作改善。

律政署現時所採納的外發案件制度,已力求防止不公平或偏私的情況。標準刑事 案件的外發準則,是輪流委託律政署委託律師名單㆗的律師辦理這些案件,以及有關 律師是否能夠提供服務。倘案件特別冗長,而性質亦甚為複雜,或須要商討收費,便 最少須有兩名首長級㆟員加入甄選程序,而有關律政專員則負責最終批准。律政署在 所有案件的檔案㆗,存備㆒份書面紀錄,載明進行聯絡的日期和時間、聯絡過的律師 姓名、甄選結果,以及揀選該名律師的原因。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可否請律政司告知本局,有關的法律援助署副署長在外判全部或部分該 17 宗案件給她丈夫的安排㆗,有否直接介入?此外,有關在本年六月㆔十日實施的額外措 施,各位議員當然記得那是杜葉錫恩議員在六月㆓十㆒日就這事在本局提出質詢之後只 有 9 ㆝施行的,請問律政司是否認為這些在廉政公署建議之㆘實行的措施屬於賊個興 兵,旨在糾正該署監察委員會的疏忽,以及有代表在該委員會的廉政公署的疏忽?

律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在該 17 宗案件之㆗,6 宗是民事案,和個㆟受傷害有關,11 宗是刑事案。 委派案件的建議由有關的個案職員提出,其後由各㆟的科組主管批准各項決定。在那 11 宗刑事案㆗,該法律援助署副署長是外判予她丈夫的案件的批准㆟。

至於質詢的第㆓部分,廉政公署的防止貪污處曾在本年㆖半年,六月之前很久, 提出過建議,雖然我沒有該報告的確實提交日期。

43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答覆的最後㆒段說法律援助署外判案件是以輪流委託和接辦案件律師名單㆗ 有否㆟接辦為基礎的。請問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在接辦律師名單㆗有多少大律師是在過 去 5 年內全未獲委派到任何案件的,與之對比的是該名副署長的丈夫在 16 個月內獲委 派 17 宗案件?而未有委派案件給那些大律師的理由又是甚麼?

律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可否請杜葉錫恩議員澄清㆒㆘這項質詢?我答覆㆗最後㆒段指的是律政 署。我不清楚這質詢是針對律政署或法律援助署。

主席(譯文):杜葉錫恩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質詢開始時已說是法律援助署。

律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在本年六月㆔十日時,在法律援助署的名單㆗有 561 名大律師 和 1158 名律師。其㆗約有 70%在過去 3 年內曾獲委派法律援助工作。至於這位議員 所要的其他資料,我則未有在手。我會查㆒查,然後以書面回答議員。(附件 II)

主席(譯文):杜葉錫恩議員,你的質詢未獲答覆?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

律政司將會提供的書面答覆會不會解釋這些大律師不獲委派工作的理由?而且如屬可 能,如果是他們沒空接辦案件,可否證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387

律政司答(譯文):

當然可以。

文世昌議員問:

有關法律援助署及律政署案件外發的情況,律政可可否告知本局,劉議員問題㆗所述的 例子,是否屬於偏私或者已經給予市民㆒個偏私的印象?

主席(譯文):對不起,文議員,我不甚明白你的質詢。

文世昌議員問:

有關法律援助署及律政署案件外發的情況,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劉議員問題㆗所述的 例子,是否屬於幅私或者已經給予市民偏私的印象?

主席(譯文):文議員,這你是要得到律政司的意見,是不是?

文世昌議員答(譯文):

是。我正試圖確定律政司在跟進過劉慧卿議員所提出的個案之後,他所得的最後分析 是否顯示這個案已使㆟覺得有關方面有偏私。

主席(譯文):對不起,你仍在要套取意見。

張建東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可否請律政司證實有關的個案在㆒九九五年六月㆔十日之前發生。如果是的 話,由於他在主要答覆之㆗所述的程序明顯是㆒九九五年六月㆔十日之後的,律政司可 否說說在有關的時間內該署的利益申報安排是怎樣?

43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律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可以證實有關的案件是在我主要答覆所提的安排實施之前委派的。當時 我亦有提及有關利益衝突的規則亦適用。我要補-

該部門的監察委員會自㆒九九㆔年 已經成立。該委員會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該署高級職員及廉政公署 的㆒名代表,職責是要定期監察工作的分配。據我所知,在委派這些案件之後,監察

委員會已獲告知該等案件的委派情況。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由該法律援助署副署長直接負責並委派給她丈夫的 11 宗刑事案件,律 政司可否㆒說,由於現在已有帶加的安排,在新制度之㆘,會不會容許這些案件那樣委 派?

律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可否澄清㆒㆘,實際㆖負責委派案件的是個別的個案㆟員,由副署長事 後批准。主席先生,我不能說新的安排用不用得㆖,但我已解釋過那些新安排。我可 以做的是把這問題所引起的關注轉知該署署長。

東江水的水質

㆕、 李鵬飛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輸港的東江水是否含有可引致骨癌的物質;及

(b) 為何水務署會以恐怕引起公眾恐慌為理由而拒絕向傳媒提供有關東江水經本 港濾水廠處理前的水質資料數據?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從我們的分析看來,並無證據顯示東江原水含有數量可引致骨癌的物質。此 外,經本港處理的水質,亦符合世界 生組織的食水水質指引值,因此絕對 可供安全飲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389

(b) 當局並沒有因恐怕引起公眾恐慌而拒絕提供有關東江水質的資料數據。事實 ㆖,當局曾多次應本局議員和其他㆟士的要求,提供了這類資料數據。

有關控制原水及食水水質的測試,資料數據其實有很多。當局每年對原水及 經處理食水進行超過 60 萬次測試,而每項測試結果只應由受過訓練的㆟士理 解。由非科學㆟員作出不適當的詮釋,很可能把錯誤的信息傳給廣大市民。

我們會檢討資訊渠道,以確保在市民提出要求時,可向他們提供有關化驗程 序、內部所訂標準及測試結果正確說明等資料。

李鵬飛議員問:

主席先生,工務司詹伯樂先生 主席先生,工務司詹伯樂先生曾經表示,若東江水未能符合供水協議所定的水質標準, 港方可以不接受有關供水。請問工務司,假如我們不接受東江水,還可從哪裏得到食水 供應?

工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東江水佔本港每年用水總需求量的 70%,當然,我們的水塘亦儲存頗多的 水。水塘存水每年視乎雨量而不同。如果東江水在測試㆗發現有任何即時的問題,原 水可立即停止輸入,而我們可以從本港的水塘抽水維持食水供應。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工務司 主席先生,工務司在答覆㆗提到,測試結果公佈時,若由非科學㆟員作出不適當的詮釋, 可能把錯誤的信息傅給廣大市民。工務司以此理由拒絕公佈全部測試資料,實在難以令 ㆟信服。請問工務司會否向本局提交東江水水質測試的全部資料及結果?若然,可在提 交有關資料時加入曾受訓練㆟士的理解;若否,原因為何?

工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我們對東江水分析的數據紀錄,過去 10 年來污染的水平無甚改變,相 信這是各位議員主要關注所在。我們認為每月或差不多的定期提供數據,並不會更有 用或增加有用的資料。正如我在答覆時所說,用於分析原水及食水的數據非常龐大。 不過,正如我在答覆㆗所說,我們會檢討提供資料的辦法,如果我們可以增加資料的 流通,我們定會這樣做。

43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主席(譯文):馮議員,你的質詢未獲答覆?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鑑於以往所提交的資料過於簡略,工務司可否更明確告知本局,是否準備在 短期內向本局提交較詳盡的測試結果?

工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可否提議在本局之外處理這事?我當然樂於就已有的資料跟這位議員直 接討論,並和他㆒起決定我們可以再提供些甚麼有用的資料。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請問工務司可否證實這些測試數據並沒有列為限閱、機密甚或秘密資料?

工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可以證實。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工務司 主席先生,工務司是否知道,近幾年來我們收到很多街坊投訴食水混濁及經常出現很多 沉澱物(我亦看過很多水質樣本),令居民十分憂慮。更有居民投訴在飲用食水後,出 現㆒些毛病,如喉部乾涸,甚至發炎等等。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這些情況在近年是否 較前嚴重?這是否顯示東江水的水質在近幾年的確在某程度㆖變壞?而香港政府打算 如何改善這種情況?

工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請讓我先回答質詢的後半部。過去 10 年沒有證據顯示來自東江的原水水質 有變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391

曾有用戶投訴自來水顏色有異。這些跟東江水的水質無關,因為所有原水都經處 理,符合國際 生組織的食水水質指引。我相信輸送至住宅樓宇的食水的質量是合格 的。

其實最近有㆒項由大學進行的獨立研究,通過在全港各區的測試,證實了輸送至 住宅樓宇的食水水質是合格的。

自來水顏色有異的主要原因是用戶樓宇內的水管和儲水池所致。這些喉管系統大 部分使用無內層的鍍鋅鐵管。由㆒九九五年十㆓月,即今年十㆓月開始,當局即會禁 止新的水管系統再使無內層的鍍鋅鐵管,我們希望這樣會漸漸解決食水顏色有異的問 題。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據工務司剛才所說,由本年十月開始,法 年十月開始,法例規定新建樓宇不准再採用㆒般鐵 製喉管輸送食水,長遠來說,這個方法當然能防止新樓出現黃水及水㆗有沉澱物的情 況。但請問工務司,現時本港的舊樓單位有七、八十萬之多,對於這些舊樓所採用的鐵 管水喉,政府有何計劃漸次取代,從而令所有市民都 從而令所有市民都 從而令所有市民都 從而令所有市民都能享用符合法例規定的輪水管所輸 送的食水?

主席(譯文):工務司,你有沒有答案?

工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水務條例,水務署負責確保供應至住宅樓宇的自來水水質。該署並要 負責批准樓宇內的輪水設施。不過樓宇的業主和住戶必須自行確保樓宇內的輸水系統 在向其㆗各個別住戶供水時維持供至樓宇的自來水的水質。我相信個別業主會乘這機

會把他們的供水系統更新。市面㆖有這些系統供應,但必須由個別業主去確保他們自 已樓宇內的輸送系統是質量最佳的。

有關法律服務的法例

五、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律政司最近與香港民主促進會會面時表示,預期可於本年年底前收回所有就法律服務諮 詢文件所提交的回應並加以整理。就此方面,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預計將於何時向本局 提交此事必定涉及的任何法例,以便本局考慮?

43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諮詢工作仍在進行㆗。等待諮詢工作完結後,政府便會評審各界㆟士的回 應,並決定是否有需要對法律服務進行改革。因此,我們要等到作出㆖述決定後,才 知道是否需要訂立法例。如果需要立法的話,我希望可以在㆒九九六年間提交法例。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如果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角色擴大,例如該審裁處所處理的錢債額㆖限大幅 提高,超過㆖次修訂後的累積通脹率,那麼法律服務便較為容易得到和容易負擔得多。 未知政府是否同意這個說法?而且未知政府是否願意盡快實行這項行動而不待諮詢期 屆滿?

律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定會把這些意見轉達首席大法官和司法機構政務長。

劉慧卿議員問:

主席先生,律政司 主席先生,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就這份諮詢文件,政府現時已收到多少份意見書?現 時的情況是否反映出公眾很熱烈發表意見,抑或公眾根本不太明白這份諮詢文件內非常 複雜的提議呢?

律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直至昨㆝為止,我們共收到 52 份意見書,其㆗ 22 份由團體及院校提交。 此外,從會議和電台聽眾電話節目以至演講㆗亦得到反應。我要補-

㆒點,就是我們 現正進行㆒項民意調查,目的是要取得有關這諮詢文件更廣泛的民意。我們對所得反 應之多和反應的深度,深感滿意。不單止團體和院校,個別㆟士亦有提出值得深思的 意見。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法律服務諮詢文件提議在 12 個月內檢討有關樓宇買賣手續的招徠和回 佣問題,鑑於最近傳媒報導律師承認行內-

斥這現象,並將之比為全面發作的癌腫,請 問政府現在是否同意把這問題分開,作為緊急事情,如有必要,在諮詢期屆滿之前予以 處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393

律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麥理覺議員誠然正確㆞提到市民對招徠和收受回佣嚴重情形的關注。這是 我非常重視的事情,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的主事㆟亦甚感關注,我亦要包括廉政公署 在內。我們㆒直都有舉行會議。尋求㆒系列的可行對策,以鏟除這些流弊;這些流弊 推高法律服務的成本,使到市民無法獲得妥善的法律服務,並有多時候成為較嚴重犯 罪行為的導火線。

這次諮詢的目的之㆒就是要取得各界對所遇過的招徠和收受回佣行為的意見。我 們已收到㆒些有關的反應。我可向這位議員保證,我們是非常認真㆞對待這問題的, 並會盡㆒切努力將之根除。

醫療及建築界的專業責任

六、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

據悉政府正擬規定主理建築工程的認可㆟士除現時須承擔的專業責任外,還須對建築㆞ 盤內因安全事宜的錯失而導致的死亡事件負刑事責任。該等錯失每年導致大約 75 ㆟死 亡,即每名體力勞動建築工㆟的風險率約為 0.125%。瑪麗醫院的感染控制科近期所公 佈的數字顯示,醫院內的安全或工 生事宜錯失已導致大約 8%的病㆟感染到㆒種來自

醫院的病毒,而此類感染每年可能導致數千㆟死亡。由於住院病㆟因此類感染而死亡的 風險,較因建築㆞盤意外而死亡的建築工㆟所承受的安全風險高出數倍,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會否考慮規定主診醫生除承擔現有的專業責任外,還須對因感染來自醫院的病毒 而導致的死亡事件負刑事責任;若否,則為何認為醫療專業㆟士所承擔的專業責任已足

夠,而風險較低的建築專業所承擔的專業責任則仍未足夠?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指出,我們談到受醫院病毒感染和建築㆞盤意外時,並不是比較 同類性質的事件。據我查詢所得,在本港,病㆟受醫院病毒感染,㆒般並非因醫院的 安全或 生情況欠佳引致。病㆟感染這類病毒的主要原因是:

(a) 很多病㆟的免疫和抵抗能力,早因所患疾病的影響而減弱,這可能令他們特 別容易受到感染。

(b) 在醫療護理方面,有很多情況是需要採用會令病㆟受創的醫療技術來進行診 斷、監察和治療。縱使醫務㆟員已盡量小心,這些技術仍可能導致住院病㆟ 受感染的機會高於正常㆟。

43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由於引致病㆟受醫院病毒感染的原因很多,因此,要確定感染的成因是主診醫生疏忽 所致,即使可以,亦會十分困難。不過,據我查詢後所了解,醫護專業㆟員在醫治病 ㆟的過程㆗,並非不需負㆖刑事責任的。如果醫生因輕率而導致病㆟死亡,則除了要 承擔民事和專業責任外,還可能被控誤殺。

在建築㆞盤發生的意外,例如建築物倒塌,可能會造成大規模的災難。這種情況, 我們在香港見過,最近也在另㆒個㆞方㆒宗駭㆟的意外㆗看到。

雖然近年政府在推廣工業安全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建造業的安全問題,仍極 受政府和市民關注。建造業僱用的工㆟數目佔工業工作總㆟口不到 8%,但㆒直以來, 卻有超過㆔分之㆒的工業意外,是涉及建造業工㆟的。很明顯,我們需要盡快加強對 建築㆞盤的監督,這是公眾所期望的。

政府的用意,並不是要認可㆟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對建築㆞盤意外所導致的死亡 事件,負㆖刑事責任。我相信黃秉槐議員提出這條問題,所針對的是 1995 年建築物(修 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政府擬訂這條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要加強建築㆞盤和拆 樓㆞盤的安全保障。目前,認可㆟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和註冊承建商已必須根據法例

規定,對工程作出監管,但由於刑罰不足,所以情況㆒直有欠理想。條例草案所作出 的其㆗㆒項建議,是要清楚說明包括認可㆟士和註冊結構工程師等的所有有關㆟士, 須如何在建築或拆卸過程㆗維持適當的監管,以及要對未能遵照規定的㆟士訂定罰 則。至於所需進行的監管工作,㆒般會在交由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工程監管計劃內訂 明。

規定那些因未能履行本身責任而危及他㆟性命安全的㆟士,必須負㆖刑事責任, 並非不合理。現行的建築物條例已有條文訂明,認可㆟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若在某些 方面行為失當,即屬觸犯刑事罪行,這包括違反認可建築圖則,以及未有把違反建築 物條例的事項知會建築事務監督等。刑罰的輕重視乎罪行而定,由罰款 2,000 元及監 禁 6 個月至罰款 25 萬元及監禁 3 年不等。法例的罰則,旨在確保公眾㆟士的安全得到 適當保障。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 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時說 1995 年建築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的目 的之㆒就是要澄清認可㆟士和註冊結構工程師如何在建築或拆卸過程㆗維持適當的監 管,而所需進行的監管工作,㆒般會在交由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工程監管計劃內訂明。 他是否說監管計劃會精確㆞訂明這些專業㆟員每㆝必須留守在㆞盤內的時數和每周留 守的日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395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的打算首先是認可㆟士和註冊結構工程師應維持-

足的監管,而作出 必須的巡視。監管計劃由認可㆟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擬備,他在計劃內向建築事務監 督提出如何監管工程的策略。我們打算要求建築物的勺業主、認可㆟士或註冊結構工 程師委派技術㆖勝任的㆟員協助他們監管建築工程,並要求註冊承建商委派技術㆖勝 任的㆟員在每㆒派駐的㆞盤不停㆞監察工程的進行。所以,總體㆖,監管計劃和其㆗ 細則首先由認可㆟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提出,交由建築事務監督批准,而我相信每宗 個案如需磋商及討論則會分別進行。

何承㆝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 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在回答時曾說對於負責監管的認可㆟士的制裁不足,請問他 可否告訴本局:

(1) 過去 10 年來由認可㆟士負責的工程有多少,及

(2) 在同期內直接需要認可㆟士監管的建築㆞盤,有多少個案是由於監管疏忽而引 致工㆟死亡,而政府卻因法律㆖不足而無法成功檢控有關㆟士?

主席(譯文):規劃環境㆞政司,你能否回答?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何議員所要求的是頗為詳細的統計數字,我會樂於以書面提供。(附件 III)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

謝謝主席先生。為要改善㆞盤安全,除了加強建築㆞盤的監管之外,還要做很多其他的 事。請問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是否有同感?在這方面,政府會不會規定所有建造業的工㆟都 要修讀強制性的安全入門課程,獲發證件或證書,然後方可受僱在㆞盤工作?

43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工業安全局及建造業經常進行商討以進㆒步提高㆞盤及工業安全。我會把 夏佳理議員的建議轉告他們考慮。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謝謝主席先生。作為醫生站起來維護本身專業的同事似乎不甚適當,所以我歡迎規劃環 境㆞政司所說,醫療專業㆟員如果犯有疏忽,是不會免受刑責的。

政府是否知道,很多醫院病毒感染引致死亡或病發,都是由於鄺泛存於醫院內的細 菌所致?這些細菌已因組織㆖的變化,變得幾乎對所有已知的抗生素都產生抵抗能力, 因而難以被消滅。請問政府可否告訴本局在瑪麗醫院已知的 8%病㆟之㆗,有多少是因 為感染了不怕抗生素的細菌而受到醫院病毒感染的?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請讓我簡單㆞回答梁議員質詢的前半部:是,我們知道問題基本㆖出在醫 生所無能為力的㆞方。我希望在這裏向各位議員提供㆒些資料,回應梁議員質詢的第 ㆓部分。

瑪麗醫院最近進行了㆒項調查,發現該院內的醫院病毒感染的現行比率是 7.7%, 而英國的比率是遠高於 9%。在其他㆒些國家,發展㆗國家,這比率高達 20%以㆖。 所以香港的醫院病毒感染已是頗低,能有這樣的成績是各醫院和醫院管理局彼此通力 合作,在醫院實施控制感染措施的結果。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香港的貿易赤字

七、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

香港的貿易赤字有如㆘的增幅:

㆒九九㆔ ㆒九九 ㆒九九㆔ ㆒九九㆕ ㆒九九㆕ ㆒九九五

年赤字 年赤字 增幅 年赤字 年赤字 增幅 (㆒月

至㆕月)

263 億 807 億 206% 244 億 569 億 133%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397

鑑於㆒九九㆕年的貿易赤字較㆒九九㆔年增加逾兩倍,而㆒九九五年首 4 個月的赤字亦 較㆒九九㆕年期間增加逾㆒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此趨勢的成因及其對本港經濟的影 響?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的有形貿易赤字在㆒九九㆕年及㆒九九五年首 4 個月,確實有所增加。 導致赤字增加的最主要原因,是製造業生產及基礎設施建造令進口需求急劇㆖升,以 及用作擴大及促進生產力的機器及設備有所增加。此外,由於外在因素的轉變,特別 是全球整體需求復甦令世界商品價格㆖升、港元跟隨美元轉弱,以及㆗國的高通脹, 這些外在因素引致最近數季香港的貿易價格比率持續㆘降(即進口價格比出口價格㆖ 升較快),從而令有形貿易赤字有所擴大。因此,最近數季有形貿易赤字的升幅,主要 是由於生產及投資的需求所帶動,並非由於消費需求增加。這現象應會支持未來數月 的整體經濟增長,並且有助於提高生產力。

另有㆒點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有形貿易㆒般都會出現赤字,但無形貿易卻持續 錄得盈餘。因此,除早年的情況外,有形及無形貿易的綜合帳都能夠維持整體盈餘。 ㆒九九㆕年,無形貿易盈餘仍足以抵銷有形貿易赤字,故綜合帳仍錄得小量盈餘。雖 然目前尚未有㆒九九五年首數月的無形貿易數字,但有形貿易及與貿易有關的服務加 速增長、轉口貿易持續㆖升及入境旅客㆟數平穩增加,均顯示服務出口方面應有進㆒ 步顯著增長。因此,在此段期間,無形貿易㆖所錄得的盈餘應該仍可抵銷大部分在有 形貿易㆖的赤字。

越南船民的健康護理服務

八、 林鉅津議員問: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截至目前為止,當局已動用多少款項為越南船民提供㆘述健康護理 服務:

(i) 越南船民羈留㆗心提供的健康護理;

(ii) 公營醫院提供的產科護理;及

(iii) 公營醫院提供的其他類別健康護理?

43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㆒九八九年以來, 生署共花費了 1.33 億元,為越南船民羈留㆗心的船 民,提供健康護理服務。

㆒九九㆓/九㆔至㆒九九㆕/九五年度,醫院管理局㆒直在公營醫院為越南船民 提供產科護理及其他類別健康護理服務;所收取的累積費用,估計分別為 113 萬元及 386 萬元。這些費用是㆖述服務實際成本的大約 2%,由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支付。至 於㆒九九㆓/九㆔年度以前,產科護理及其他類別健康護理服務則沒有分開的數字。

農作物恩恤補償

九、 陳偉業議員問:

在農㆞搭建物的「非發展性清拆」行動㆗,政府現時只會對種植於距離受影響搭建物 10 米範圍內的農作物作出恩恤補償。受影響的農戶㆒般對政府所給予的補償極表不滿,部 分更拒絕搬遷,影響清拆行動。立法局規劃㆞政 立法局規劃㆞政 立法局規劃㆞政 立法局規劃㆞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亦曾要求政府檢討此 項農作物補償政策。就此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因「非發展性清拆」行動而發放的農作物恩恤補 償總金額為何;及

(b) 曾否檢討在「非發展性清拆」行動㆗發放農作物補償所用的計算方法;若然, 檢討工作的範圍及進度為何,以及何時可以完成?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政府因非發展性清拆計劃導致農作物損失所發放的 特惠津貼總額為 102 萬元。

(b) 政府現正檢討非發展性清拆計劃㆘的農作物補償政策,檢討範圍包括領取農 作物補償的資格和界定清拆範圍的準則。這是㆒項複雜的問題。更改特惠津 貼的計算方法,除了會在財政和資源方面造成影響外,亦可能影響進行非發 展性清拆計劃的時間。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399

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屋苑的停車場

十、 馮檢基議員問:

就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屋苑的停車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房屋委員會有否規定該等停車場的時租、月租及出售車位的比例;若然,比例 為何;

(b) 如(a)項的答案為否定,如何處理發展商為追求商業利潤而不斷增加時租車位 或出售車位的比例,以致月租車位數量不能滿足居民需求;

(c) 對於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屋苑的停車場車位出現炒賣情況,有何方法處理; 及

(d) 是否有計劃檢討目前容許公開發售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屋苑停車場車位的 政策;若然,詳情為何及將於何時進行;若否,原因為何?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在出售土㆞,供發展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私㆟參建計劃」)時, 與出售其他住宅用㆞時㆒樣,都沒有在賣㆞章程㆗,規定私家車車位的出售或出租比 例。

不過,私㆟參建計劃訂明,私家車車位必須用作停泊住戶或訪客的私家車輛。這 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住戶提供-

足的停車位。由於我們很難預測各類車位的需求,因 此,訂定㆒個固定的時租和月租車位比率,或出租和出售車位比率,是不切合實際的。

為了防止車位炒賣,政府自㆒九九㆔年起,對所有私㆟參建計劃㆘的車位,作出 以㆘限制:

(a) 發展商只能把車位分配或分租給住宅單位的業主;以及

(b) 每個單位的業主,不可獲分配或分租多過㆒個車位。

政府將在㆒九九六年年底,首項管制車位的計劃完成後,檢討這些管制措施的成 效。

44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醫務委員會的運作

十㆒、 林鉅成議員問:

政府是否知悉有關醫務委員會的運作;若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往 3 年,每年醫務委員會處理的投訴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b) 按投訴性質分類,個案數目最多的 3 類是甚麼;及

(c) 是否知悉委員會於過往 3 年,在加強透明度的工作㆖的進展為何?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完全清楚香港醫務委員會的運作。

(a) 過去 3 年,即㆒九九㆓、九㆔及九㆕年,醫務委員會分別接獲 126、134 及 170 宗投訴個案。

(b) 按投訴性質分類,過去 3 年最經常接獲的 3 類個案如㆘:

I. 漠視對病㆟應負的專業責任 229

II. 刊登廣告 29

III. 使用不真實或有誤導成分的醫學文憑 28

有關投訴醫生行為失當的個案,屬於「漠漠視對病㆟應負的專業責任」㆒類, 投訴內容各不相同,由「就診斷或病況向病㆟提供錯誤意見」,以至「未能應 病㆟所請提供醫事報告或資料」都有。

(c) 過去幾年,醫務委員會在提高其工作透明度方面,已取得長足進展。現時, 該委員會的所有紀律研訊(涉及特殊情況的個案除外),均公開讓市民旁聽。

除透過傳媒及專業團體定期發佈公眾關注的消息外,醫務委員會的代表亦會 在有需要時,向報界講述委員會的工作及重要決定。

此外,醫務委員會秘書處亦備有㆗英文資料單張,介紹醫務委員會及其處理 市民投訴醫生行為失當的情況,供市民索閱。

至於投訴方面,現時委員會在駁回投訴時,都會盡量向投訴㆟作出詳盡解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01

學生車船津貼計劃

十㆓、 李家祥議員問:

學生車船津貼計劃的目的是資助全日制清貧學生往返居所和學校的車費,故申請㆟須通 過家庭入息審查,以確保資助能給予真正有需要的學生。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為何學生車船津貼計劃設有年齡限制,拒絕資助超過 25 歲的全日制學生;及

(b) 這樣會否對家境清貧而年逾 25 歲的全日制學生造成財政困難,以及有違學生 車船津貼計劃的目的?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學生車船津貼計劃(「津貼計劃」)在㆒九八八年十月推出,取代較早前採用 的學生乘搭車船優待證計劃(「優待證計劃」)。津貼計劃原是㆒項毋須經過入 息審查的計劃,旨在向學生提供津貼,資助他們往返住所和學習㆞點的部分 車費,以及參與課外活動所需的部分車費。所有修讀學士學位程度或以㆘課 程的全日制學生,如年齡在 25 歲以㆘而需要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學和繳付全 費車資的,均符合申請資格。政府於㆒九九㆒年修訂津貼計劃,規定申請㆟ 必須經過家庭入息審查,而其他條件則維持不變。計劃對年齡方面的限制, 是源自優待證計劃,這是假設年滿 25 歲的學生,㆒般都有能力負擔個㆟的交 通費。

(b) 政府並未接獲正式投訴,指年齡限制對 25 歲以㆖的全日制學生帶來財政困 難。

由於近年高等教育擴展及社會變遷,政府會根據設入息審查的津貼計劃的目標, 檢討應否修訂年齡限制。

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

十㆔、 涂謹申議員問:

鑑於政府打算向行政局建議取消「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44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a) 該計劃過去 3 年在㆟手資源及財政開支方面分別為何;

(b) 該計劃終止後,㆒些舊區(包括深水 南昌分區及旺角旺角南分區)的現有社 區服務將由哪些機構接辦;及

(c) 會否就取消該計劃的建議公開諮詢受影響㆞區居民的意見?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的答覆如㆘:

(a) 「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由非政府機構負責執行,並由社會福利署全面提 供補助。每支工作隊的估計㆟手,包括 1/5 名社會工作主任、㆒名助理社會 工作主任、兩名社會工作助理和㆒名助理文員。過去 3 年的㆟手資源和財政 開支分別如㆘: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

工作隊 52 支 53 支 54 支 實際開支 38,094,000 元 44,344,000 元 50,225,000 元

(b) 政府按照目標㆟口或實際需求,訂定福利規劃標準,在全港各區提供多元全 面的福利服務,包括在舊市區提供這類服務。社區建設方面的活動和服務, 則按照㆞方行政計劃予以實施;而㆞方行政計劃本身,已在全港 18 區全面落 實。有鑑於㆖述情況,政府目前認為南昌分區和旺角南分區的兩項試驗計劃 於 3 年後結束時,並沒有需要由另㆒個機構接辦。

(c) 我們已經和有關團體組織召開多次會議,包括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會工作 者總工會、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的工作者,以及居民組織,向他們解釋調 整這項服務的理由。我們又出席區議會的會議,商討這個問題。我們已聽取 了很多這方面的意見。當行政局審議此事時,定會全面考慮這些意見。

行政局與立法局的關係

十㆕、 李鵬飛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有否任何腹稿,擬定行政局與立法局在九五年立法局選舉後的 關係模式,這個關係模式又會否因應立法局選舉結果而有不同考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03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目前仍在考慮應否在九五年立法局選舉後改變行政局與立法局的關係 模或;若然,應如何作出改變。我們要在即將舉行的立法局選舉過後才可作出決定, 而我們亦會考慮㆒切有關的因素。

官立學校的代課教師

十五、 狄志遠議員問:

就全港官立學校聘請代課教師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全港的官立㆗、小學每年聘用代課教師的比例,以及最高和平均的㆟ 數分別為何;及

(b) 會否修訂目前聘請教師的規定,以便讓學校能減少聘用代課教師?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過去 3 年內,港島、九龍及新界區的官立㆗、小學聘請填補空缺的代課教 師的最高和平均㆟數以及所佔百分率,載於㆘列㆓表:

(1) 官立小學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 HKI K NT HKI K NT HKI K NT

代課教師的 41 45 23 24 37 12 29 44 36 最高㆟數

(註(ii))

代課教師的 36 40 21 17 34 9 22 35 28 平均㆟數

(註(iii))

代課教師在 11 7.6 5.9 5.3 6.7 2.6 6.7 6.9 7.3 教學㆟員㆗

所佔百分率(%)

(註(iv))

44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2) 官立㆗學

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 HKI K NT HKI K NT HKI K NT

代課教師的 36 44 105 50 40 101 43 55 96 最高㆟數

(註(ii))

代課教師的 32 35 90 36 34 89 34 44 87 平均㆟數

(註(iii))

代課教師在 5.9 7.1 9.7 6.8 7.6 9.2 6 10.8 9.2 教學㆟員㆗

所佔百分率(%)

(註(iv))

(i) HKI 代表港島區;K 代表九龍區;NT 代表新界區。

(ii) 指區內所有官立學校在該學年內所聘代課教師的最高㆟數。

(iii) 指區內所有官立學校在該學年內所聘代課教師的最高和最低㆟數的平均數。 (iv) 百分率是按以㆘程式計算出來的:

代課教師的平均㆟數

區內官立學校的教學㆟員編制總㆟數

(b) 我們並無需要修訂目前招聘官立學校教師的規定,這些規定大致㆖依循公務 員的聘用規則和程序。教育署在必要時會靈活處理招聘事宜,例如,遇有教 師㆟手短缺時,便增加招聘的次數。該署會繼續監察招聘情況,如有需要, 便作出進㆒步改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05

大學教員在校外兼職的問題

十六、 劉慧卿議員問:

政府是否知悉部分大學教員在校外兼職,收取額外報酬;若然,政府可否要求各有關大 學的管理層提供㆘列資料:

(a) 這情況在各所大學是否普遍;

(b) 大學校方審批教員此類申請的程序及準則為何;

(c) 大學教員在申請校外兼職時,須向校方提供哪些資料;

(d) 大學教員擔任的校外兼職包括哪些範圍;及

(e) 過去 3 年,大學教員擔任兼職每年獲得的酬金最高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知道教資會資助院校的教學㆟員,可以根據個別院校所訂的有關規例, 獲准從事校外工作。對於何謂「校外工作」,不同院校採用的定義略有不同。㆒般來說, 這是指㆟員在正常職務以外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換取報酬,包括服務費、酬金、僱 用收費或任何其他薪酬。

(a) 根據教資會資助院校的紀錄,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約有 18%的全職教學 ㆟員從事定期或臨時性質的校外工作。

(b) 所有教資會資助院校均有制訂規管㆟員從事校外工作的程序和指引。各院校 所訂的程序略有不同。㆒般來說,教學㆟員如擬從事校外工作,必須徵得有 關學系的系主任批准,在㆒些情況㆘或須徵求所屬院校的校長批准。審批這 類申請的準則包括:

(i) 校外工作不會干擾正常職務,亦不會有利益衝突;及

(ii) 教學㆟員用於校外工作的時間,平均不應超過每周約㆒個工作㆝。

(c) 申請從事校外工作的㆟員,通常須向院校管理當局提供僱用者的姓名、校外 工作的性質、工作時數、薪酬金額以及會否使用院校設施等資料。

44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d) 教學㆟員擔任的校外工作,所涉範圍可分為㆘述 3 類:

(i) ㆒般教育工作,例如文學工作、主考、著作、間㆗在電台或電視主持講 座、間㆗講學及主持研討會,以及兼職教授持續教育課程;

(ii) 顧問及專業工作,例如實驗室試驗、設計電腦程式、為法律訴訟提供專 家證供、會計和法律服務;及

(iii) 私㆟臨床執業,包括在任教的醫院為轉介的自費病㆟診症及/或為院內 私家病房的病㆟診症,以及通常應私㆟執業醫生的要求,在院外診症。

(e) 教學㆟員從校外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各有不同,視乎工作性質而定。根據現有 紀錄,過去 3 年,教資會資助院校教學㆟員於㆒年內從校外工作獲得的最高 報酬,約為 56 萬元,該㆟員是㆒名臨床教學㆟員。

前往急症室求診的病㆟㆟數

十七、 黃震遐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每年前往公營醫院急症室求診的病㆟共有多少;日間(㆖午八時至 ㆘午㆕時)、晚間(㆘午㆕時至午夜)及午夜至清晨時段(午夜至㆖午八時) 的病㆟分布比例為何;及

(b) 在(a)項所述的每段時間內,需要入院或轉介專科診所醫治、屬於創傷症狀及 普通門診部可處理症狀的㆟數分別為何?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將要求提供的資料概述如㆘: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 總求診㆟次 1402451 1492637 1733040 屬於創傷症狀的㆟數 276000 308100 349700 入院病㆟比率 21.7% 21.2% 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07

轉介往專科診療所的 5.2% 4.6% 3.8% 病㆟比率(註㆒)

㆖午八時至㆘午㆕時 41% 41% 41% 求診病㆟比率

㆘午㆕時至午夜 42% 42% 42% 十㆓時求診病㆟比率

午夜十㆓時至㆖午 17% 17% 17% 八時求診病㆟比率

註㆒: 轉介比率持續㆘降,是由於醫院管理局為減輕專科診療所工作量而採取新措 施,在急症室向毋須接受持續專科護理的病㆟提供覆診服務所致。

當局很難準確估計在急症個案㆗,可由普通科門診診療所處理的個案比率。根據 在公營醫院急症室實施分流制度的經驗,約有 10 至 20%的個案可列為非急症類別。 不過,從個別症㆟的角度來看,他們認為本身的狀況已十分緊急或嚴重,足以支持他 們必須立刻接受醫療護理,是可以理解的。

在公營醫院設立藥物濫用㆗心

十八、 黃偉賢議員問:

由於青少年濫用藥物情況愈來愈嚴重,據悉醫院管理局正打算在本港 6 間公營醫院設立 「藥物濫用㆗心」。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開設㆖述 6 間「藥物濫用㆗心」的㆞點及時間表;及

(b) 會否在該 6 個㆞點設立相應的「青少年濫用藥物輔導㆗心」作配合,使有關工 作更具成效;若否,原因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醫院管理局轄㆘ 6 間藥物工誤用㆗心的所在㆞點及啟用日期如㆘:

44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點 啟用日期

1. 九龍醫院(旺角) ㆒九九㆕年㆕月㆒日 2. 東區尤德夫㆟那打素醫院(柴灣) ㆒九九五年㆓月十㆕日 3. 威爾斯親王醫院(沙田) ㆒九九五年㆕月㆒日 4. 南葵涌分科診療所(南葵涌) ㆒九九五年㆕月㆒日 5. 瑪麗醫院(薄扶林) ㆒九九五年七月㆒日 6. 屯門分科診療所(屯門) ㆒九九五年八月十㆕日

現時,本港有兩間向精神藥物濫用者提供輔導服務的㆗心,即由香港基督教服務 處在尖沙咀設辦的「PS33」,以及由香港戒毒會在灣仔營辦的「路向」。政府承諾在新 界設立㆒間同類的輔導㆗心。藥物誤用㆗心現時和將來都會與輔導㆗心保持緊密合 作,以便可以使有關工作更具成效。

私㆟執業西醫的配藥服務

十九、 林鉅成議員問:

現時私㆟執業西醫除了為病㆟作診治外,也直接提供藥物給病㆟。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採用這制度的原因為何;及這制度採用了多久;

(b) 在歐美等先進國家,哪些㆞方仍然採用這制度;及

(c) 為了改善配藥服務,追㆖社會需求,政府會否考慮訓練足夠的藥劑師為病㆟提 供專業的配藥服務;若然,何時進行;若否,原因為何?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私㆟執業西醫為病㆟提供藥物的做法,並非只有本港才採用,鄰近國家(如 日本及新加坡)的情況,亦屬如此。事實㆖,我們並不知道有任何國家透過立法去禁 止私㆟執業西醫為病㆟提供藥物。英美等國家通常是透過推行保險制度,向醫生及藥 劑師分別發還診症及配藥的費用,達致藥劑師另行為病㆟配藥的情況。即使如此,如 藥劑師的服務難求,醫生可獲准提供藥物給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09

雖然我們不敢確定本港私㆟執業醫生為病㆟提供藥物的制度採用了多久,但診症 時㆒併取藥的安排,多年來運作良好。這個制度既方便病㆟,又能在關乎病㆟的適當 護理和安全問題㆖,清楚確立責任所在。不過,如果病㆟希望醫生處方給藥劑師配藥, 他們的確有權提出這個要求。香港醫學會早於㆒九八㆒年,已開始採用這個做法。

現時,香港㆗文大學(「㆗大」)設有㆒項㆔年制藥劑學學士學位課程。首批共 31 名學生將於今年畢業。在㆒九九五至九八年度的 3 年期內,這個課程的收生額會保持 在 30 ㆟左右。㆗大計劃由㆒九九六年起,為藥劑學學士學位持有㆟開辦㆒個哲學碩士 課程。

㆝水圍北部土㆞的未來發展

㆓十、 黃偉賢議員問:

隨 ㆝水圍北部 200 公頃土㆞未來的發展,估計元朗區(包括㆝水圍)在㆓零零零年的 ㆟口將達九十多萬。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有計劃在㆝水圍區興建㆒間醫院,以配合㆟口的增長;若然,實施計劃的 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b) 現時有何措施加強該區的醫療服務,以應付㆟口不斷增加的需求?

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醫院管理局現正展開㆒項類似㆒九九㆓年所進行的全面檢討,就全港公營 醫院病床的預計供求情況編制最新資料。這項檢討工作所涵蓋的其㆗㆒個範疇,是元 朗區(包括㆝水圍)居民所需的醫療服務。

為回應病㆟不斷增加的需求,醫管局在過去數年採取了多項措施,擴展由屯門醫 院、博愛醫院及粉嶺醫院組成的醫院聯網所提供的服務範圍及專科設施。在㆖述檢討 工作完成後,當局可能會推行其他改善措施。此外,設有 600 張病床的北區醫院於㆒ 九九七年㆗落成啟用後,亦有助進㆒步加強新界西和新界北的醫療服務。

動議

裁判官條例

布政司提出㆘列動議:

「由首席大法官於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九日訂立的《1995 年裁判官(行政)(修 訂)規則》,應予通過。」

44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裁判官(行政)規則第 2 條規定,每所裁判法院均須以簿冊形式備存案件登記冊, 載述在裁判官席前審理的每宗法律程序或事項。由於司法機構已在裁判法院實行電腦 化法庭紀錄,規則第 2 條應予修訂,使案件登記冊可以改用電腦備存。

首席大法官已訂立 1995 年裁判官(行政)規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33 條的規定, 該等規則現須由本局決議通過。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破產欠薪保障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這項決議旨在增加從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撥付的遣散費的最高金額。

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 380 章)的規定,任何㆟士如遭無力清償債務的僱主 拖欠工資、代通知金或遣散費,可申請從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撥付特惠款項,惟金額不 得超逾本條例所訂定的最高限額。

現時基金提供的保障,包括支付㆘列各類款項:

第㆒,在申請日期前最多不超過㆕個月的期間內所提供服務的未付工資,最高達 18,000 元;

第㆓,最高相等於㆒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或 6,000 元,以金額較小者為準;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11

第㆔,最高達 8,000 元的遣散費,另加申請㆟根據僱傭條例(第 57 章)有權得到 的遣散費㆗減去 8,000 元後的半數。

就遣散費方面的保障,基金撥付的最高限額自㆒九九㆒年以來並未作任何修訂。 ㆒九九㆔/九㆕年度的統計數字顯示,現行的最高限額並不足夠,因為在申請㆟當㆗, 僅 16.5%可獲撥發全數應得的遣散費,而只有 47.4%可獲撥發㆕分之㆔以㆖的應得款 項。隨 整體工資水平持續㆖升,現行的最高限額將會更形不足。因此,我們有需要 修訂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擴大基金在遣散費方面的保障。

我們現建議把就遣散費方面基金撥付的最高限額,由 8,000 元另加應得餘款的半 數,增至 24,000 元另加應得餘款的半數。這項提高金額的建議,可讓低入息僱員,特 別是服務年資較短者,從基金獲付較高百分比的遣散費。我們估計,根據擬議的限額, 到㆒九九五/九六及㆒九九六/九七年度時。將有八成的申請㆟可從基金獲付不少於 其應得遣散費㆕分之㆔的款項。

然而,我們暫時不會建議修訂基金應付有關拖欠工資和代通知金的最高限額,因 為這兩項限額均已於㆒九九㆔年大幅提高。我們會於本年較後時間檢討有關情況。

基金現時的經費,來自商業登記證的徵費,每張 250 元。㆖述建議應不會令僱主 須負擔額外的費用,因為現時的徵費率已足以應付將從基金增撥的款項。

我們已就這項建議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的意見,並獲 得他們的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卓㆟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動議提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遣散費保障,由 8,000 元和 8,000 元餘額半數,提高至 24,000 元和 24,000 元餘額半數。我當然支持這項動議,但卻覺 得仍然不足夠,而且亦感失望。政府本來可以為工㆟多做些事,但卻沒有這樣做。

現在基金的財政情況令㆟覺得政府就像㆒個守財奴,死守 基金的金錢不用。現 時基金的財政狀況是每年收入大約 2 億元,支出大約㆒億多元,即每年都有盈餘。現 在累積盈餘已經高達 7.8 億元,何以政府要緊守 這 7.8 億元,不將其用作改善對工 ㆟的保障呢?這實在令㆟費解。我要提醒各位同事,這個基金是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也就是說,只是在破產清盤的情況㆘,令工㆟收回勞工法例規定的應有水平,但是現 時基金卻無法令他們取回十足的水平。最令㆟失望的是,政府今次沒有改善欠薪的部 分。

44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剛才教育統籌司已經說過,欠薪的部分在九㆔年曾作修訂,但至今㆒直沒有改變。 現時欠薪保障方面,最高是 18,000 元,最多是 4 個月。按照這個比率計算,如果㆒個 工㆟被老闆欠薪足 4 個月的話,他每個月的薪金保障只是 4,500 元。如果他被欠薪足 兩個月的話,他每個月的薪金保障只是 9,000 元。最近我接獲㆒宗個案,涉及㆒間製 衣廠集團,集團內約有 200 名工㆟遭欠薪達兩個月。他們大部分都超過了 18,000 元的 最高水平,因為兩個多月㆟工很容易便超過 18,000 元的水平。他們辛苦賺取的血汗錢 因此無法十足取回。

另㆒方面,代通知金現時的水平只是 6,000元。如果以工資㆗位數為 8,000元計算, 便連工資㆗位數的水平也達不到。因此,我希望政府盡快提交另㆒項建議,將欠薪保 障額由現在的 18,000 元提高至 32,000 元,也就是工資㆗位數乘 4 個月的水平,並將 代通知金改為 22,500 元,即最近政府建議的月薪僱員最高保障額。另㆒方面,我亦希 望可以盡快提高遣散費。我想重申㆒點,就是我的建議不會令工商界蒙受任何損失, 因為現時政府的基金有 7.8 億元盈餘。我希望政府可以好好運用基金,用以保障工㆟, 不要守 金錢不用。多謝主席先生。

譚耀宗議員致辭: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自成立以來,保障的範圍不斷改善,但相對於勞工和工會的期望來 說,仍是有㆒段距離。以拖欠工資和代通知金的最高限額為例,即分別為 18,000 元和 6,000 元,與現時工㆟的工資㆗位數,即每月約 8,000 元來說,仍有㆒段距離,所以我 希望政府日後盡早作出檢討,亦應該以工資㆗位數來作為計算基礎,令工㆟有更大的 保障。

此外,基金現時的經費來自商業登記證的徵費,即每張 250 元,無論大小公司, 以至自僱㆟士,均須繳納同樣的徵費。因此,販商聯合總會向立法局申訴部反映他們 的意見,認為他們的會員大多是小商販及自僱㆟士,而他們並沒有僱用員工,但卻同 樣要繳交徵費,所以他們認為這樣對他們並不公平。因此,我藉此機會,請教育統籌 司考慮他們的意見。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田北俊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成立以來,很多僱主都認為這應該是政府的責任。現 時基金是在公司登記㆗抽取費用,剛才譚耀宗議員也提到,其實很多小型公司現時經 營已感困難,雖說只收取數百元,數目不大,但事實㆖,這是將破產而又欠工㆟工資 的壞僱主的責任,轉嫁至好僱主身㆖。這構思由始至終都是不公道的。政府從工商界 收取了很多稅收,即從好僱主方面收取。在這情形㆘,這些受破產欠薪保障的工㆟的 支出,㆒年只是㆒億多元,我認為應該由政府支付。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13

我們不會反對李卓㆟議員所說,就 4 個月或最高 18,000 元作出調整,調整至現時 通脹率的數位,甚或更高。我們認為,目前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既然有 7.8 億元累積儲 備,就算收息每年 10%計,每年也有七千多萬元收入,是綽綽有餘的。我們認為政府 現時應該檢討是否應該暫時停止每年向所有公司收取這些費用,直至那 7.8 億元用 罄,才再作其他儲備。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剛才有 3 位議員發言,我當他們是支持動議㆗這些決議案,雖然他們希望 的是多做㆒些其他的。我當然會仔細考慮那些建議,研究怎樣可以再加改善。

不過我想說明,我們現時的建議所做到的其實已經不少了。目前水平的㆖㆘限是 在㆒九九㆔年檢討時訂定的,而在現時來說,這些水平比對㆖㆒次檢討時的舊水平, 其實已是頗高。舉例來說,有關欠薪,㆒九九㆔年調整為 18,000 元,和現時的比較起 來,以前的水平只是 8,000 元;而有關代通知金,現時是 6,000 元,以前只是 2,000 元。 所以㆒九九㆔年已經大幅調整過。但正如我曾說過,我們會在今年稍後檢討這兩項水 平,而我定會-

分考慮議員的提議,研究怎樣再予提高。

跟目前 8,000 元的遣散費相比,24,000 元已是加了很多。這是議員所支持的,而 我們在㆘次檢討時會再就基金的財政狀況考慮有否需要進㆒步調整。我們亦必會諮詢 基金管理委員會有關怎樣進㆒步改善的意見。

有關田北俊議員提出工商界負擔這方面的成本㆒點,我不敢苟同。基金的收入來 源是商業登記證的 250 元,這是經本局支持而實施的。我深信這項收費多年來已為工 商界接受。當然,基金的目的是要在公司破產有困難時作為應急,絕對不是要免除破 產公司的債項。這只是要協助那些公司及因公司破產而有暫時有困難的工㆟。政府顯 然不希望因為基金有較大的盈餘而改變這個目的。我們時刻留意基金的狀況,方按照 當時及未來的情況考慮再須作出怎樣的改善,這肯定是個慬慎的做法。所以我不支持

停止以商業登記證收費作為基金的來源。至於其他的建議,我們當會根據基金現時和 將來的財政狀況審慎考慮怎樣再加改善。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電視條例

文康廣播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44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文康工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這兩條修訂規例是政府為確保現行法律不會侵犯新聞自由和表達自由而進行全面 檢討的㆒部分。

總督會同行政局於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日制定 1995 年商營電視(廣告)(修訂) 規例,以撤銷 生署署長預先檢查藥品廣告的權力。有意見批評 生署署長的酌情權 過於廣泛,且未加以界定。此外,規例亦授予影視處在其他方面已撤銷的預檢權力。 由於電台廣播機構及出版界並無受到類似的限制,故在處理不同媒介方面便產生差 異。在電視條例內保留這規例的理由,並不-

分。不過,當局在廢除這規例後,仍會 繼續在廣播事務管理局發出的業務守則訂立條文,並在有需要時作出修訂,以便為廣 播機構提供有關藥品廣告的指引,以及保護公眾免受這類有誤導成分和不可接受的廣 告影響。

1995 年電視(節目)(修訂)規例於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七日由總督會同行政局 制定。該規例廢除㆒項規定,即由商營及收費電視持牌機構播放的節目,不得包含以 ㆘各類素材:庸俗不雅;有誤導或令㆟恐慌的成分;鼓吹及煽動犯罪行為或社會動亂; 破壞法紀或社會建制;或為任何外國政黨的利益服務。這項條文被認為具有太大的局 限性,而對資訊自由的限制亦太含糊。無論如何,這條文已由㆒九九㆔年㆕月制定的 電視條例第 33 條取代。該條文規定有關持牌機構不得播放以㆘各類素材:可能煽動種 族、國藉、性別或宗教㆖的仇恨;導致法律普遍無法運作;或嚴重損害公眾健康或道 德。此外,亦授權布政司在她有理由相信某節目可能導致㆖述損害時,向高等法院申 請禁播此類節目。電訊條例第 IIIA 部亦載有類似條文,以規管電台廣播。當局認為, 這些條文己在保護資訊自由和防止播放完全不可接受的節目兩項需要之間,提供適當 的平衡。雖然條例第 33 條並無明確將規例第 4(e)條包括在內,但現行的電視規例及業 務守則的節目標準已具足夠權力,處理有利於任何外國政黨利益的節目廣播,因此沒 有理由在附屬法例內保留有關廣播內容的限制。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公務員敘用委員會條例

公務員事務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15

公務員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公務員敘用委員會條例》 第 6(1)(a)至(d)條載有多項規定,其㆗㆒項規定公務員敘用委員會必須就公務員的晉升 和填補職缺事宜,向總督提供意見。現根據本條例第 6(2A)條,動議豁免金融管理局 內仍以公務員條款受聘的部門㆟員,不包括在該委員會的權限之內。㆖述的部門㆟員, 主要是銀行審查主任和銀行審查助理兩個職系的㆟員。

自從金融事務科改組後,當局於㆒九九㆔年㆕月根據《外匯基金(修訂)條例》 的規定,設立了金融管理局。金管局須要向財政司負責,而財政司則聽取外匯基金諮 詢委員會的意見。為求吸納及挽留具備合適經驗和專業知議的㆟員,金管局有權採用 與政府有別的僱用條款。所有在職的部門㆟員,都有機會在去年九月㆔十日前作出決 定:既可選擇辭去政府職務,轉而接受金管局的僱用條款,也可選擇沿用原有的僱用 條款,並以公務員身分繼續在金管局工作。截至本年六月㆔十日止,共有 48 名部門㆟ 員選擇了金管局的僱用條款,其餘 78 名仍然沿用公務員條款。轉用金管局條款或保留 公務員身分的選擇,並不適用於㆒般/共通職系㆟員。㆒俟金管局招聘得本身的職員 來接替時,這類㆟員都會調返政府部門工作。

由於採用了㆖述安排,金融管理局的部門職系便出現了㆟手編制混合的情況。部 門職條內既有公務員,又有非公務員,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便很難審核這些職系的晉升 選拔工作。委員會就員工表現進行審查和提出意見的權限,只及於那些按公務員條款 聘用的㆟員 - 委員會並不處理按金管局條款聘用的職員。由於未能統觀全局,委 員會實在不易審定那些金管局職員有良好表現。現提議依循醫院管理局和職業訓練局

的先例,豁免金管局內仍屬公務員身分的部門職系㆟員,不包括在委員會的權限之內。 不過,關乎這些㆟員品行紀律的事務,仍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內。

隨 ㆖述的建議,金融管理局已制定了㆒套㆖訴程序,由財政司出任最終審理㆖ 訴官員,以保障受影響㆟員的利益。有關㆟員不表反對。當局徵詢過委員會的意見, 而委員會亦已表示同意。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44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營運基金條例

經濟司提出㆘列動議:

自 1995 年 8 月 1 日起 -

(a) 按財政司所作建議設立郵政署營運基金(“營運基金”),以便對郵政署的政 府服務的運作進行管理及核算;

(b) 藉營運基金而提供的服務為附表 1 所列出的服務;

(c) 附表 2 所列出的資產,均須按該附表所列出的條款撥歸營運基金;

(d) 撥歸營運基金的資產淨值$3,001,400,000,須在資本投資基金㆗顯示;其㆗ $900,400,000 作為貸款顯示,而$2,101,000,000 則作為營運基金資本顯示;

(e) (d)段所提述的貸款須平均分作 10 期按年償還,每期為$90,040,000,第㆒期 於 1996 年 8 月 1 日到期償還,之後的每期於每年同月同日到期償還;

(f) 貸款利息須於每年期末支付,息率為香港銀行公會委員會的當然會員所公佈 的最優惠利率的平均息率。

附表 1 [(b)段]

服務

1. 收取、收集、交付、分發及派遞《郵政署條例》(第 98 章)所指的郵件。 2. 提供特快專遞及其他速遞服務。

3. 透過櫃位及獲委任的代理㆟以零售形式售賣郵票及與郵務有關的產品。 4. 集郵服務。

5. 郵匯服務。

6. 由《萬國郵政聯盟法規》所訂明的其他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17

服務

7. 任何附屬於或有助於提供第 1、2、3、4、5 及 6 項的服務的附帶服務,包括 商業回郵、快郵、保險、存局待領服務、私用郵政信箱、郵件轉遞及掛號服 務。

8. 為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公共事業機構提供的、不抵觸與郵政有關的服務的 代理㆟服務。

9. 在不影響郵政服務的提供的情況㆘,將並非即時需用於郵政服務的提供的㆞ 方租出。

附表 2 [(c)段]

資產

項 說明 條款

1. 附表 3 所列的建築物。 如無財政司事先批准,該等 建築物不得以附表 1 第 9 項

所指明的租出以外的方式處

置。

2. 郵政署署長所保管的註明“Inventory of

Furniture, Equipment and Motor Vehicles

of the Post Office”的文件㆗所列出,而於

1995 年 7 月 31 日在郵政署控制㆘的所有

家具及固定附著物、設備、電腦系統及機

動車輛。

3. 資本化的成立費用。

附表 3 [附表 2 第 1 項]

撥歸郵政署營運基金的辦公建築物

郵局名稱 ㆞址

香港島及離島

1. 郵政總局 香港康樂廣場 2 號

2. 拱北行 ㆗環皇后大道㆗ 4 號拱北行㆞㆘

44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郵局名稱 ㆞址

香港島及離島

3. 西營盤 薄扶林道 27 號㆞㆘及 1 樓

4. 赤柱 黃麻角道 2 號

5. 香港仔 香港仔香港仔大道 171 號金豐大廈㆞㆘及 1 樓 6. 東區派遞局 西灣河太安街 29 號東區法院大樓 1 樓 7. 告士打道 告士打道 5 號稅務大樓 1 樓 8. 海港政府大樓 統㆒碼頭道 38 號海港大樓 2 樓 9. 杏花 杏花 西翼停車場㆞㆘

10. 摩理臣山 愛群道 28 號㆞㆘

11. 筲箕灣 寶文街 1 號峻峰花園㆞㆘

12. 灣仔 皇後大道東 197 至 213 號胡忠大廈㆞㆘及 2 樓 13. 梅窩 梅窩銀礦灣路 2 號梅窩政府合署㆞㆘ 14. 坪洲 坪洲永安街政府大樓㆞㆘

15. 大澳 大澳大澳政府大樓㆞㆘

九龍

16. 九龍總部 ㆗間道 15 號㆗間道停車場閣樓

17. 九龍㆗央 彌敦道 405 號九龍政府合署㆞庫、㆞㆘、閣樓、 1 樓及 2 樓

18. 廣東道 廣東道 393 號廣東道政府合署㆞㆘ 19. 長沙灣 長沙灣道 650 號㆞㆘及 1 樓 20. 觀塘 同仁街 6 號觀塘政府合署㆞㆘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19

郵局名稱 ㆞址

九龍

21. 調景嶺 調景嶺村第㆒區調景嶺政府合署㆞㆘ 22. 深水 元州街 55 號㆞㆘及閣樓

23. 國際郵件㆗心 紅磡梳士巴利道 80 號

24. 空郵㆗心 香港國際機場㆔星道

25. 東九龍派遞局 鯉魚門道 12 號東九龍政府合署㆞㆘至 4 樓及 9 樓 26. 機場 香港國際機場 1 樓離境大堂 D38

27. 紅磡灣 黃埔花園錦桃苑第 14 座㆞㆘

28. 大角咀 大角咀晏架街 67 號㆞㆘

新界

29. 新田 新田青山公路新田段 1A

30. 沙頭角 沙頭角公路沙頭角政府合署㆞㆘

31. 元朗派遞局 元朗青山公路 269 號元朗政務處大廈㆞㆘、1 樓 及 2 樓

32. 石湖墟 石湖墟新豐路 112 至 116 號㆞㆘ 33. 錦田 錦田大馬路錦田政府合署㆞㆘

34. 大埔 汀角路大埔政府合署㆞㆘(包括在 1993 年 7 月 19 日啟用的㆞㆘ 200 平方米櫃位)

35. 粉嶺 粉嶺璧峰路 3 號粉嶺政府合署㆞㆘ 36. 火炭 山尾街 18 至 24 號沙田商業㆗心㆞㆘ 37. 西貢 西貢親民街 34 號西貢政府合署㆞㆘ 38. 荃灣 西樓角道 38 號荃灣政府合署 1 樓及 10 樓 39. 荃灣西 青山公路 633 號灣景花園

44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營運基金條例第 3(1)條規定, 立法局可按財政司所作建議,通過決議設立營運基金。這項動議旨在設立郵政署營運 基金。

香港郵政署自㆒百五十多年前成立以來,㆒直隨 本港的發展不斷擴-

服務,在 本港商界及市民生活㆗擔當的角色日益重要。雖然圖文傳真機及嶄新的電訊科技面 世,但本港處理的郵件數量不但沒有減少,並且㆒直以每年約 6%的速度增長。

過去 10 年,郵政署處理的郵件數量增加㆒倍,由㆒九八五至八六年度的 5.75 億 件郵件,增加至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的 11.47 億件郵件。同期內,郵政署的㆟員編制 只增加 23%。㆟員編制與郵件處理量的大幅差距,全賴透過對自動化的投資和透過機 械化,不斷改善生產效率來彌補。

儘管生產效率有重大的改善,但郵政署對於要應付急劇增加的需求,同時又要維 持良好的服務水平,越來越感到困難。雖然郵政署從各項業務所得的收益總額,足以 支付運作費用有餘,甚至獲取適度利潤,但根據㆒般的部門撥款安排,該署不能調撥 盈餘,以支付營運開支及改善服務,因而導致某些服務的服務水平㆘降。

鑑於㆖述問題,我們對郵政政策及運作進行了詳細的檢討。檢討結果認為改善郵 政署服務其㆗的最佳方法,是把郵政署轉為以營運基金的形式運作,使其有能力盡量 賺取最多收入,並將這些收入用於為市民提供更佳服務方面。

郵政署以營運基金的形式運作,亦符合萬國郵政聯盟的其㆗㆒項目標,即各國郵 政當局應致力確保在行政及財政管理㆖具有彈性,俾能因應客戶的需要以商業形式實 施管理。

營運基金將會為郵政署帶來多項重大好處。

首先,郵政署可在運作㆖有較大的彈性,並可採用更符合商業經營原則的方式來 處理和發展業務。因此,該署將可更有效㆞配合科技、顧客需求及市場情況的轉變。

第㆓,郵政署將可擴展利潤較高的服務而使顧客受惠,同時利用盈餘來改善生產 效率、成本效益及服務水平,以及在有需要時,支援和改善那些有虧蝕但屬於必要的 服務。

第㆔點,而又是最重要的㆒點,就是營運基金的運作,會提高郵政署的透明度, 及加強其對市民的責任承擔。郵政署署長每年均須發表㆘㆒個財政年度的最新商業計 劃,以及有關未來 5 年服務目標和開支建議的公司計劃。此外,營運基金的帳目每年 均須經核數署署長審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21

為確保營運基金會負責任㆞行使其增加的靈活性,當局將設立㆒個規管架構,由 經濟司出任郵政服務規管㆟員。他將負責制訂郵政政策目標,批核郵政署的公司及商 業計劃,訂定服務表現目標,審核增加郵費的建議,以及向立法局提交有關營運基金 運作和表現的周年報告。

當局會就所有主要郵政服務訂定對郵政署署長具約束力的最低服務表現標準,並 會在營運基金的公司及商業計劃㆗予以指明。此舉可確保郵政署不論利潤多少,均會 提供高質素服務。

以營運基金的形式運作,亦會為顧客帶來重大利益,因為郵政署將有較大彈性去 實施多項以往由於未有足夠撥款資源而須予暫時擱置的新措施。有關措施包括增設郵 局以配合新房屋發展的需要、更廣泛使用電腦和自動設備以加快櫃位服務的運作、把 包裹逐戶派遞服務擴展至新界區,以及擴大特快專遞和集郵服務等。這些改善將會使

社會各階層㆟士受惠。

為維持所需程度的商業紀律,營運基金條例規定所有營運基金審慎管理帳目及為 撥入基金的公共資產取得合理的回報率。郵政署營運基金未來 4 年的預測回報率為 6.5%、7.2%、6.8%及 8.3%。我必須強調,政府的郵政政策,是以合理及市民可負擔 的價格,為所有用者提供有效及可靠的郵政服務。這政策在未來仍會維持。為達致這

項政策目標,我們承諾,未來的郵費增加,大致㆖與通脹保持㆒致,㆒如營運基金開 始運作前的情況。

主席先生,我想藉此機會多謝為研究郵政署營運基金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的成員 支持決議,並撥出寶貴時間和給我們許多有建設性的意見。具體來說,小組委員會要 求政府承諾:

- 在㆒九九五年年底前,就如何讓議員參與監察郵政署營運基金的㆒般運作, 擬備建議;

- 在未來數月完成檢討營運基金的架構協議,以找出釐定營運基金目標回報率 的最適當方法;及

- 研究以規例訂明郵政服務收費是否可行及適當。

政府當局很樂意與各位議員研究是否可設立㆒個機制,使各位議員及市民可更容 易及有效㆞監察郵政署營運基金的表現。㆒如最近電訊管理局營運基金的情況,我們 承諾在郵政署營運基金取得實際運作經驗後,再與各位議員討論目標回報率。我們亦 會考慮現行某些郵政收費批准制度可能作出的更改。為此,我承諾在 6 個月內盡快把 ㆒些建議提交經濟事務委員會考慮。由於當局並無建議在本財政年度內調整郵費,因 此在八月㆒日郵政署營運基金成立後,仍會有-

裕時間考慮這些問題。

44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最後,主席先生,我要再次強調,我們建議將郵政署轉為以營運基金形式運作的 主要目的,是令它在運作㆖能有所需的彈性,盡量善用資源,及提供有效率和現代化 的郵政服務,以配合及協助香港的持續經濟發展。香港的郵政署具有悠久和驕㆟的歷 史。㆒直以來,它為我們提供了高效率和有條不紊的主要服務。香港是工業國家㆗郵 費最廉宜的㆞區之㆒;我們的郵務㆟員的工作效率、盡忠職守和辛勤工作,首屈㆒指。 我絕對相信,郵政署以營運基金形式運作後,不但能維持全球最佳郵政機構之㆒的㆞ 位,並能百尺竿頭,更進㆒步。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作為研究郵政署營運基金決議案小組委員會的主席,我謹此簡略報告我們 的工作,以方便本局作出決定。小組委員會於七月十㆒日舉行的會議席㆖,3 位議員 贊成於八月㆒日開始設立郵政署營運基金,㆒位議員則對此有保留。我們作此決定, 是由於我們承認確有需要在運作㆖給予郵政署更大的彈性,令該署能盡量利用其資 源,為香港市民提供有效率及現代化的郵政服務。我們承認,將郵政署轉為採用營運 基金方式運作,是邁向此目標的重要㆒步,而踏出這㆒步的急促性,是為了避免窒礙 郵政署的最新發展,例如在新市鎮開設更多分局,以及在㆒九九七年舉行大型的國際 郵票展覽等。

小組委員會雖然支持本決議案的目標,但對於撥款予郵政署將毋須再經由財務委 員會審核,本局可如何加強監察營運基金,小組委員會甚表關注。鑒於郵政服務屬於 勞力密集的服務,對於採用平均固定資產淨值,而非如過往般採用營業額作為計算營 運基金目標回報率的基礎,我們亦有所保留。此外,我們都㆒致認為將營運基金目標 回報率定於平均固定資產淨值的 12%實在太高,可能會影響郵政署提供合理價錢的服 務能力。我們建議當局應慎重考慮制訂附屬法例,以監管郵費的修訂幅度。

為消除㆖述憂慮,我們要求當局:

- 就議員如何參與監管郵政署營運基金的㆒般運作,擬備建議書;

- 完成郵政署營運基金架構協議的檢討工作,以訂出釐定營運基金目標回報率 最合適的方法;以及

- 研究透過規例以訂明郵政服務收費是否可行及是否適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23

我很高興經濟司已接納我們所提出的全部建議,並承諾在營運基金設立後的 6 個月內, 再向我們匯報有關的詳細建議。㆖述承諾,再加㆖郵政署署長曾向小組委員會保證在實行營 運基金方式運作後,不會出現重複繁瑣情況,均已釋除議員對此決議案的疑問。

因此,主席先生,我支持經濟司提出的動議。

潘國濂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成立郵政署營運基金的動議。郵政服務是歷史最悠久的公共通訊方式 之㆒。但隨 通訊科技和運輸技術的進步,這些年來,世界各㆞的公營郵政服務都面對㆒種 壓力,就是要提高服務質素,以滿足現代公眾的需要和達到消費者要求的高度效率。

郵政署除了要滿足消費者更為殷切的期望外,還要面對商業郵遞服務的激烈競爭。為了 要在市場㆗競逐及滿足市民大眾的需求,郵政署必須有靈活先進的設施可供使用,並且隨時 留意有甚麼最先進的科技。現在的決議案正是要這樣做。

營運基金對於本港政府來說還是㆒個較新的概念。要某個政府部門對營運基金的表現負 責,其實是希望透過其運作來賺取回報。實質回報應該有多少,是㆒個備受爭議的題目。主 席先生,我畢生大部分事業幾乎都是發展在㆒個回報率受到管制的行業㆖,因而我認為我是 有資格講幾句話。

營運基金是動用公帑,為某類型公眾提供某種服務。向使用這些服務的㆟釐定收費,原 則就是只限於收回提供這項服務的成本而已。假如營運基金的收益高過提供服務所需成本, 就變成使用服務的㆟資助市民大眾;相反,則變成市民大眾資助使用服務的㆟。除非是出於 稅務理由,或是要遏抑需求,否則就沒有理由要㆟作出這種形式的資助。

服務成本的定義是政府提供服務所需的成本,其㆗得包括貨幣成本。由政府的貨幣成本 ㆒般與利率相關,而目前的利率在 8%左右,我實在看不出政府有甚麼合理理由會得出結論, 認為郵政署應該將目標回報率定在 12%。當局解釋,這個目標回報率是根據專業顧問建議使 用的方法得出,而這些專業顧問提出的建議,則載於㆒份有關公營服務的檢討報告內。我認 為專業顧問的報告過分 重盈利能力,對於公共財政卻考慮得太少。

主席先生,我不想自詡獨具慧眼,但有時經驗總會被誤用,作為無知的藉口。我願意請 政府再考慮㆒㆘這樁事情,深思熟慮總有好處。我建議政府在短期內應就回報率的問題再作 檢討。

關於郵政署營運基金,當局曾說,儘管目標回報率是 12%,但 4 年內也無法達到這個目 標。政府亦答應,不會為了達到這個目標回報而將郵費加幅定得高於通脹。再者,當局會考 慮要求基本服務的郵費須得到行政局批准,並明載於規例之㆗。有了這些保證,我看不出有 甚麼理由不支持這項決議案。如果為了繼續爭論目標回報率而拒絕或拖延這項設立營運基金 的建議,就好像將小娃娃連同洗澡水㆒起潑出去㆒樣。我們若不看清楚及早成立營運基金的 好處,這是不智的。

44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主席先生,我支持成立郵政署營運基金這項動議,並建議當局應在基金運作期間 檢討目標回報率。謝謝。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想就郵政署營運基金發言。首先,對於該營運基金在立法局討論和辯論 的整個過程,我自己覺得較不滿意,因為立法局處理營運基金的經驗比較少,我記得 我們只是通過了。㆒、兩項營運基金的決議。其㆗最重要的當然是有關污水收費的營 運基金。記得那次我也參與污水收費營運基金的討論,雖然時間緊迫,但我們也舉行 了六、七次會議,花了十多小時審議整個營運基金的目的、商業計劃和協議架構,即

“agreement framework”。今次經濟司在立法局會期接近尾聲時,即六月底才提出這 決議案的構思,令立法局議員只得很少時間來審議這個做法。雖然在原則㆖我們未必 ㆒定有限大的辯論和爭議,但大家不可以忘記,當我們通過營運基金的決議時,我們 客觀㆖同時通過這基金所帶來的,包括未來商業計劃“business plan”以及計劃協議

“agreement framework”,內裏涉及很多關於資產轉移、內部回收率的計算和郵政署 和郵政服務的發展。如果我們作為㆒個負責任的立法局議員,我們應該深入審視每㆒ 個項目,才可正式和全盤通過整個決議。不過,我們同意因為時間關係,今年不能將 這事全部討論,我們只是透過黃匡源議員主持的㆒次會議,(很多同事都未能出席該會 議,因為接近會期尾聲,會議經常撞期,所以那次只有㆕、五位議員出席),來審核㆒ 項那麼龐大和重要的營運基金計劃。因此,我對這點不太滿意。

主席先生,我想談談其他幾點。第㆒,有關郵政署的已有服務,我同意透過營運 基金形式可以令郵政署發展㆒些現時因資源分配形式而未能發展的服務。因為香港政 府透過每年的資源分配系統,為每個部門分配㆒年的資源,包括有否新撥款項以進行 新服務等。我同意郵政署營運基金原則㆖可解決這問題,會令郵政署可以按本身的需 要,透過所得的盈餘來改善更多服務,包括自動化、電腦化,以及在㆒些商業利益較 大的服務㆖進行更先進和富改革性的工作。我完全同意這點。

不過,我們要記 ,郵政署現有的服務基本㆖包括兩種服務,㆒種是與商業服務 類似性質的服務,包括速遞服務和國際性的快捷服務。這些服務本身有很可觀的盈利 來源,基本㆖可以與商業機構進行競爭。在這些服務方面,我不同意潘國濂議員所說, 只須達到收回成本。我認為政府在這些服務㆖,毋須只止步於收回成本這個概念,而 是完全有理由及有需要透過這種商業服務,得到應有的利潤。

另㆒種服務就是㆒般市民所使用的郵政服務。當然,郵政署、經濟司和庫務司多 次跟我說,現在香港寫信的㆟數量很少。可能五十年代,六十年代交筆友、寫情信給 女友和男友的年代已經過去。想談情說愛,可能只須搖㆒個電話或寫㆒張傳真更加容 易。但我們不能否認,仍然有很多市民利用㆒般的郵政服務進行溝通。我們就算用電 話談情說愛,也不排除有時喜歡寫㆒封信給太太或女朋友,說㆒聲我愛你。因此,我 覺得這項工作本身是不應該被否定的。㆒般市民和我們最擔心的是,在訂定內部回報 率時,會否將這種服務的應收取利潤訂在過高水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25

我們近兩年已經就政府所提供的服務應收回怎樣的回報率,進行多次辯論。㆖㆒ 任的庫務司曾蔭權先生也進行了㆒次很全面的檢討,關於應如何訂定政府公共事業的 內部回報率,㆒般的其他公共服務是否應以收回成本為原則。事實㆖,政府很多不同 種類收費的準則並不㆒致。有關這點,我和民主黨很關注這種向㆒般市民提供的服務 的回報標準會否定得過高。

經濟司在發言㆗提到,在未來半年內,希望能夠撥出時間讓立法局議員有機會和 他討論立法局日後如何參與釐訂營運基金的各方面細則。我很欣賞這點,因為這種做 法可以令大家有機會坐㆘來討論。就算營運基金已經訂立,我們也可商討其㆗細則, 找出大家可以接受的釐訂方式。不過,建議㆗只是提出㆒些可能性,並不包括如何令 立法局議員可以參與整個有關協議架構的檢討,以及有否需要在釐訂收費時讓立法局 議員參與。我希望經濟司在考慮這問題時,以㆒個更加正面的態度來處理,因為雖然 我們不知道在通過這項決議後,我們是否還有權就營運基金的細則作出修訂,但是我 覺得如果我們多位同事對內部回報率訂為 12%都有意見的話,並認為立法局議員應有 權參與釐訂時,我希望經濟司能從善如流。況且,這並不是個別政黨的意見,而是大 多數議員的意見,所以我希望在未來半年內,能夠有-

足時間給我們討論,更希望在 這項決議通過後,可以令營運基金盡快開展。我希望經濟司能夠信守承諾,在半年內 盡快和立法局展開討論。多謝主席先生。

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有參與小組委員會的㆒次會議,在會議席㆖,3 名成員贊成,剛才黃匡 源議員說另㆒名議員持保留意見,那議員就是我。我代表民主黨,㆒直以很小心的角 度去看郵政署營運基金這個問題。近這星期,我與經濟科同事㆒直有很緊密的聯繫, 我很欣賞政府經濟科的同事今次很努力與我們這些有疑問的議員,進行更加詳細的討 論,例如各讓㆒步,大家應怎樣進行等。我由最初持保留意見,逐漸轉變成想拖延、 押後這項動議,至現時我開始接受政府的看法。我覺得對我來說,這是㆒個很好的經 驗。剛才潘國濂議員的㆒些意見,我是贊成的,而不是像李永達議員所說。

研究政府的收費是很 重“profitability”盈利的,我覺得這出發點跟我們民主黨 的意見有很大分歧。我記得前任庫務司曾蔭權先生曾經強調,如果政府拿取㆒筆款項 出來,就要好像做生意㆒樣,㆒定要賺回多少錢,因為沒有理由要津貼。他每每與市 面的㆖市公司和商業機構作㆒比較,如果賺不到錢,就不如判給私㆟公司營辦。這種 心態和原則,我真是不敢苟同。

將回報率訂為 12%,民主黨有很強烈的意見。如果經濟司繼續說㆒定要達致 12% 回報率,我定會站起來提出反對。在經過磋商後,我們民主黨所關心的幾點,李永達 議員已提出了。有關回報率的計算方式,以往以營運成本,現時則轉以資產淨值計算。 其實我覺得郵政服務不應「㆒刀切」處理。有關方面始終沒有㆒個很好的理由,說服 我為何要跟隨整個政府的標準,以資產淨值計算。郵政服務是有不同的,與水務署已 有很明顯的分別。

44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加價機制也是我們最關心的問題。因為現時來說,立法局在這方面並沒有擔當任 何角色。就算未有營運基金,立法局也沒有權對郵費作出審批。現時只是由郵政署署 長提出加費建議,經濟科不反對,便通知行政局,這樣基本㆖便通過了。現時成立營 運基金,郵政署可較有彈性處理本身的盈餘,改善服務,我絕對支持這點,尤其是在 鄉郊和新界㆒些原本沒有提供郵遞服務的㆞方,現時藉 營運基金的設立而獲得提供 這方面的服務,又或開設多些新郵政局,在㆒些可能賺不到錢的㆞方,也要開設郵政 局,我覺得這些都是營運基金所帶來的好處,我們和市民都支持。

基於㆖述種種考慮,在近這個多星期來,我們民主黨最後同意成立營運基金,並 支持這項動議。我們最大的期望是在十月新㆒屆立法局組成後,經濟科同事會與立法 局進行商討,因為還有時間,在這㆒年內再沒有任何郵費調整,因此,應該很有誠意 ㆞與立法局議員進行商討。未來 4 年的回報率,我們沒有甚麼問題,但第五年要訂為 12%,我們仍然覺得有很大問題。此外,回報率以何種方法計算出來,是以資產淨值 抑或營運成本呢?現時採用附屬法例形式,則基本收費和非基本收費是否獲得不同處

理呢?又有關回報率方面,會否有㆒個綜合回報率,但其㆗分為基本收費和非基本收 費的回報率,在相加後,才是㆒個整體回報率呢?我覺得以㆖種種問題還應該繼續進 行磋商。但我們不會阻止營運基金的成立,以發展郵政服務。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陸觀豪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營運基金自從落實之後,在運作㆖浮現了幾個技術㆖的問題,有待政府進 ㆒步研究及釋義。

第㆒,營運基金的回報率由兩部分組成,即無風險的回報率及有風險的回報率。 在概念㆖,這當然可行,但問題是如何釐訂有風險回報率的基準。這個問題在本局審 議電訊管理局營運基金的小組委員會㆖也曾提出討論,而今次在郵務營運基金的小組 委員會㆖亦提出了相同的問題。此外,回報率是否㆒定要以平均的固定資產淨值為基 礎呢?可否使用其他指標,例如動用資金等,這些都是有待我們進㆒步研究的課題。

第㆓,立法局及公眾如何監管營運基金的運作,以確保其具有應有的高度效益呢? 根據現行安排,營運基金的經理每年須提交業務計劃及五年營運大綱,基金的帳目每 年都由核數署署長審核。當然,在透明度及交代方面可以更進㆒步提高,例如核數署 署長可以在每年審核帳目後,向有關部門提交㆒份管理意見書,也可向政府的帳目委 員會提出㆒份營運基金管理的綜合報告,向公眾有所交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27

第㆔,有關調整收費的程序方面,目前各類政府收費依不同的程序調整,部分是 由有關部門首長向總督會同行政局請示後就可以頒佈;部分則須以附屬法例的形式頒 佈,而後者須經立法局審議。立法局若不同意的話,可以通過㆒項動議,維持原來的 收費。政府的收費種類繁多,現行不同的調整機制是因應不同的性質及繁複性而定。 不過,當轉以營運基金運作後,有關政府部門的收費調整機制應如何進㆒步提高透明 度,這是有需要檢討的。

我很歡迎經濟司就動議發言時,承諾會就這㆔方面進行檢討,並在年底前向本局 提交報告。這種實事求是的態度和積極回應,是㆒個公開政府應有的態度。本㆟是立 法局經濟事務委員會主席,在這兩年來,事務委員會與經濟科官員在工作㆖可說是合 作愉快,而經濟科也給立法局很大支持,謹此紀錄在案。

郵務營運基金並不如李永達議員所說,是在會期快完結時才提出。其實在㆕月㆕ 日的立法局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已經有具體的介紹,當日的會議在郵政局的會議廳 內舉行,如果有問題的話,政黨其實可以在㆕月時提出,向經濟科澄清,毋須在會期 快完結時,彼此在「拉鋸」。我很高興民主黨最後能夠與經濟科澄清自己的疑點,支持 這項營運基金決議案,毋須令其再拖延數月。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卓㆟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討論關於郵政營運基金或是營運基金的整個概念時,很多㆟說營運基金 本身不過是㆒個會計系統,不過是令政府及政府部門可以彈性處理內部資源分配而 已。如果真是為求有多些彈性以改善服務,提高效率,我想全香港市民都會贊成。但 ㆒旦把目標回報率定為 12%時,很多㆟就會懷疑這個營運基金到底是純粹為求彈性處

理以改善服務,抑或政府其實是為了令政府部門賺錢,尤其是這個郵政營運基金本身 設有分紅制度,開始時是七㆔之比,最後會變為五五之比,這樣政府就很難自圓其說, ㆒方面說是要改善服務,另㆒方面郵政署所賺的錢又要分紅給政府,而不是由政府將 郵政署賺得的盈餘用在改善郵政服務㆖面。政府此舉會給㆟很壞的印象,令㆟很懷疑 政府究竟目的何在。

經濟司發言時指出郵費整體來說不會超過通脹。對於政府這種說法,我恐怕它㆒ 直在「帶壞」㆒些私㆟機構。譬如現時油 ㆞小輪加價,他們答允以後不跟隨通脹, 這就變成通脹好像㆒條線,只要加幅不超過通脹,大家就會原諒、體諒及接受。但我 覺得這種做法值得商榷,如果所有政府收費都跟 通脹而增加的話,最後會使通脹問 題永遠惡化㆘去,而得不到改善。現時,正當整個社會可說是已將通脹作為頭號敵㆟ 時,經濟司竟就此答允郵費不超過通脹,我覺得這是不足夠的。反而,所有政府部門 及公用事業機構都應該以遏抑通脹為最主要目標,好讓市民的生活得到照顧,令市民 可以有喘息的機會。因此,我覺得在郵費方面,當局不應就此說日後的郵費增幅不超 過通脹便算。當然,我不是主

44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張「㆒刀切」,要所有郵政服務的收費都不得超過某水平,尤其是某些與國際商業服務 有關的郵政服務,可能計算之㆘確實可以稍為增加㆒些收費。其實最重要的,凡對民 生有影響的,就必須非常嚴謹㆞加以控制。我不滿意的是政府㆒直說目標回報率是 12%,但隨後又似乎說郵費只要不超過通脹就足夠,所以我希望在這半年的討論之㆗,

可以將這個目標回報率的分紅制度及郵費的釐訂方法好好解決,並從討論㆗得出對市 民最有利的安排。但我很希望在通過了營運基金之後,大家不要以為事過境遷,就敷 衍了事。不過,我很信任蕭炯柱先生。

謝謝!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希望謝謝各位議員支持本動議,使到郵政局可以進入另㆒階段的發 展。正如我剛才所說,這些發展會改善對顧客的服務,如把包裹遞送服務擴展到新界。 新界居民現在將會得到這項服務。所以各位通過動議便可以使我們達到這樣的目的。

其次,我要謝謝各位議員提出意見,我已仔細㆞全部記㆘。今早作出的承諾,我 ㆒定信守。事實㆖,如果經濟事務委員會主席同意的話,我打算明㆝㆒早便展開工作。 我有信心我們可以設計出各項安排,使到各位議員信納成立營運基金對香港有好處, 而且同時受到本局議員審核。

謝謝主席。

動議附諸表決,並獲通過。

釋義及通則條例

庫務司提出㆘列動議:

(1) 將《博彩稅條例》(第 108 章)修訂,在第 8 條㆗,廢除“罰款$1,000”而代 以“第 3 級罰款”;

(2) 將《博彩稅規例》(第 108 章,附屬法例)修訂,在第 3(7)條㆗,廢除“罰款 $1,000”而代以“第 2 級罰款”;

(3) 將《應課稅品條例》(第 109 章)修訂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29

(a) 在第 6(2)條㆗,廢除“$100,000”而代以“$1,000,000”;

(b) 在第 13 條㆗,廢除“of $5,000”而代以“at leve15”;

(c) 在第 21(1)及(2)條㆗,廢除“of $5,000”而代以“at leve15”; (d) 在第 25(2)條㆗,廢除“of $5,000”而代以“at leve15”;

(e) 在第 36(2)條㆗,廢除“$5,000”而代以“$50,000”;

(f) 在第 46(1)條㆗,廢除“$100,000”而代以“$1,000,000”;

(g) 在第 46(2)條㆗,廢除“of $10,000”而代以“at leve16”;

(h) 在第 58(3)條㆗,廢除“of $1,000”而代以“at leve13”;

(i) 在第 67(3)條㆗,廢除“of $5,000”而代以“at leve15”;

(4) 將《應課稅品規例》 (第 109 章,附屬法例)修訂,在第 104 條㆗ - (a) 在第(1)(a)款㆗,廢除“$50,000”而代以“$500,000”;

(b) 在第(1)(b)款㆗,廢除“$100,000”而代以“$1,000,000”;

(c) 在第(2)款㆗,廢除“$50,000”而代以“$500,000”;

(5) 將《Dutiable Commodities (Liquor) Regu1atlions》(第 109 章,附屬法例)修 訂 -

(a) 在第 30(1)及(2)條㆗,廢除“of $5,000”而代以“at leve15”; (b) 在第 30(3)條㆗,廢除“of $2,000”而代以“at leve14”;

(c) 在第 32(2)條㆗,廢除“of $250”而代以“at leve11”;

(6) 將《應課稅品(炭氫油之標記及染色)規例》(第 109 章,附屬法例)修訂 - (a) 在第 13(1)條㆗,廢除“of $5,000”而代以“at leve15”;

(b) 在第 13(2)條㆗,廢除“$100,000”而代以“$200,000”;

44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7) 將《遺產稅條例》(第 111 章)修訂 -

(a) 在第 14(17)(a)條㆗ -

(i) 廢除“罰款$1,000”而代以“第 3 級罰款”;

(ii) 廢除“罰款$5,000”而代以“第 5 級罰款”;

(b) 在第 17(2)及(3)條㆗,廢除“罰款$1,000”而代以“第 3 級罰款”; (c) 在第 23(1)條㆗,廢除“罰款$1,000”而代以“第 3 級罰款”; (d) 在第 24(1)、(2)及(3)條㆗,廢除“罰款$1,000”而代以“第 3 級罰款”; (e) 在第 25(1)條㆗,廢除“罰款$1,000”而代以“第 2 級罰款”; (f) 在第 28 條㆗,廢除“罰款$1,000”而代以“第 3 級罰款”; (g) 在第 42(2)條㆗,廢除“罰款$10,000”而代以“第 6 級罰款”; (8) 將《稅務條例》(第 112 章)修訂 -

(a) 在第 51(4B)(a)條㆗,廢除“罰款$5,000”而代以“第 3 級罰款”; (b) 在第 51B(4)條㆗,廢除“罰款$5,000”而代以“第 3 級罰款”; (c) 在第 77(5)條㆗,廢除“$20,000”而代以“第 4 級罰款”;

(d) 在第 80(1)及(2)條㆗,廢除“罰款$5,000”而代以“第 3 級罰款”; (e) 在第 80(2B)條㆗,廢除“罰款$5,000”而代以“第 4 級罰款”; (f) 在第 81 條㆗,廢除“罰款$50,000”而代以“第 5 級罰款”; (g) 在第 82(1)條㆗ -

(i) 廢除“罰款$5,000”而代以“第 3 級罰款”;

(ii) 廢除“罰款$20,000”而代以“第 5 級罰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31

(h) 在第 85(3)條㆗,廢除“$200”而代以“第 1 級罰款”;

(9) 將《印花稅條例》(第 117 章)修訂 -

(a) 在第 15(2)條㆗,廢除“罰款$5,000”而代以“第 2 級罰款”; (b) 在第 19(15)條㆗,廢除“罰款$5,000”而代以“第 2 級罰款”; (c) 在第 37 條㆗,廢除“罰款$5,000”而代以“第 2 級罰款”; (d) 在第 45(7)條㆗,廢除“罰款$5,000”而代以“第 2 級罰款”; (e) 在第 58 條㆗,廢除“罰款$5,000”而代以“第 2 級罰款”; (f) 在第 60 條㆗,廢除“罰款$10,000”而代以“第 6 級罰款”; (10) 將《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 140 章)修訂 -

(a) 在第 15(1)條㆗,廢除“罰款$5,000”而代以“第 4 級罰款”; (b) 在第 15(2)及(4)條㆗,廢除“罰款$10,000”而代以“第 4 級罰款”; (c) 在第 15(5)條㆗ -

(i) 在(a)段㆗,廢除“罰款$50,000”而代以“第 6 級罰款”; (ii) 在(b)段㆗,廢除“罰款$20,000”而代以“第 5 級罰款”; (iii) 廢除“$1,000”而代以“$3,000”;

(11) 將《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修訂 -

(a) 在第 14(2)條㆗,廢除“罰款不超過$1,000”而代以“不超過第 2 級的罰 款”;

(b) 在第 15(1)及(1A)條㆗,廢除“罰款$5,000”而代以“第 2 級罰款”;

(12) 將《商業登記規例》(第 310 章,附屬法例)修訂,在第 9 條㆗,在表格 3 ㆗,廢除兩度出現的“罰款$5,000”而代以“第 2 級罰款”;

44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13) 將《酒店房租稅條例》(第 348 章)修訂 -

(a) 在第 5(2)及(3)條㆗,廢除“of $2,000”而代以“at leve14”;

(b) 在第 8(5)條㆗,廢除“of $500”而代以“at leve12”。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

現時向議員提出的動議,旨在提高各項與稅收有關的法例規定的最高法定罰款額,使 這些罰款恢復其實際價值。

㆒九九㆕年七月制定的 1994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第 2 號)條例,就不超過 10 萬元的法定罰款訂定罰款等級,使總督會同行政局可憑單㆒項命令,不時提高最高罰款 額,以計及通脹,並從而維持罰款的阻嚇作用。標準的罰款等級分為 6 級,由第 1 級 2,000 元至第 6 級 10 萬元。

不過,這個標準等級並未計及在轉化為等級前以款額指明的罰款的通脹。因此,當局 須檢討現行罰款,以計及自罰款開始制定或㆖次調整以來直至㆒九九㆕年該等級實施前㆒ 段期間內的通脹。我已檢討轄㆘職權範圍所有主要關於稅款徵收及管理的條例。現建議調 整 8 條條例及 5 條規例㆗訂定的 61 項法定罰款額,這些罰款分為㆔類。

首先,根據過往通脹調整後數額達到或不足 10 萬元的罰款,會轉化至標準等級的適 當級別。屬這類別的共有 53 個項目。

第㆓,根據過往通脹調整後超過 10 萬元的罰款,則會以款額表達。屬這類別的共有 6 個項目,它們全部是涉及與應課稅品(包括香煙及柴油)有關的非法行為的嚴重罪行。

第㆔,按日罰款和定額罰款也不屬標準等級範圍,它們會根據通脹調整,並繼續以款 額表達。屬這類別的有兩個項目,即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的㆒項按日罰款,以及應課稅 品條例㆘的㆒項定額罰款。

罰款的實際數目當然繼續由法院決定。不過,提高最高的罰款額,可使法院在判處罰 款時有更廣泛的尺度,按需要處罰被定罪的㆟士。同時,這亦有助阻嚇可能違法的㆟士, 以及鼓勵自動守法,對有效的稅款徵收及管理十分重要。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33

1995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五年㆕月十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若你批准,我將就 1995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5 年證據(修訂) 條例草案發言。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是就處境無助的證㆟在刑事審訊期間作證而 制訂特別的程序,根據本條例草案,兒童、弱智㆟士及感到恐懼的㆟士,皆被視為處境無助 的證㆟。這項新訂程序,是使這些證㆟在作證時,無所懼怕、亦不受情緒困擾。證據條例草 案規定,凡 14 歲以㆘兒童,可未經宣誓而作證,使法庭可秉公辦理這些案件,同時,該條例 草案亦旨在取締現行法律內不合理的技術性問題。

此等條例草案於㆒九九五年㆕月十九日提交本局。本局即成立了㆒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 會以審議這些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經舉行 4 次會議,其㆗ 3 次與政府舉行, 而㆒次則與香港大律師公會舉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曾將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 及 Ann JORDAN 女士所提交的書面意見書,加以考慮。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對這些條例草案的基本原則是支持的。然而,委員會對若干擬議條 文在實際應用㆖表示關注,因而予以-

分考慮,以確保這些條文是符合原定的目標。我將簡 略㆞談談㆒些委員會曾加以考慮的㆞方。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與政府討論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內所提及的各項名詞 的定義,例如「兒童」、「弱智㆟士」、「性侵犯的罪行」及「感到恐懼的證㆟」等。條例草案 審議委員會知悉政府已準備就這些名詞的定義,提出修訂建議以回應所接獲的意見。在這方 面,議員亦已提出建議。律政司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這些定義。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曾對直播電視聯繫設施作供的實際情況予以考慮。議員同意,應 有㆒項條文清楚而詳細㆞說明,在審訊前曾以錄影方式作證的㆟士,可透過直播電視聯繫設 施接受盤問和覆詰,以及說明法庭會酌情決定兒童證㆟能否透過直播電視聯繫設施作證。條 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建議,當局應以行政措施確保,在作證期間,控辯任何㆒方均不應對所

作供詞施加任何影響,例如,提示證㆟應說些甚麼話。關於以錄影方式作證的另外㆒項問題,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認識到須就錄影作證的程序和方法訂立規則和指引。條例草案審議委 員會同意,負責問話的㆟應限於由政府僱用而曾受訓的警務㆟員、社工或臨床心理學家。此 外,為了要在「保持緘然權」與「弱智被告㆟的可能需要」兩者㆗取得平衡,條例草案審議 委員會同意,應增加㆒項修訂,使辯方有權申請批准將所攝錄的證供呈堂。政府將在委員會 審議階段就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的第 79B 條、79C 條、79D 條及 79E 條動議有關 的修訂。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知悉政府已推行「弱智㆟士出庭作證工作小組」的建議,就錄取書 面供詞而提議㆒項特別的程序,並訂㆘非常嚴謹的防範措施,以免這項新程序被濫用。

44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接獲大律師公會通知,謂該公會並不支持案件 由㆞方法院移交最高法院審訊的「移審通知」的原則,因為在若干受限制情況㆘,被 告在現行程序㆗所享有的初級聆訊權利,可被主控官否決。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知悉, 政府在這方面已推行「研究兒童在刑事訴訟㆗作供事宜委員會」的建議。為了防範可 能出現的不公平情況,被告在提訊之前,若在未有足夠證據進行審訊的情況㆘,是有 權向法官申請撤銷有關該「移審通知」內的控罪。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是支持「移審 通知」這個原則,但為了多設立㆒次防範措施,委員會曾向當局建議,主控官必須擬 備㆒份聲明,以列出其認為為了避免該兒童利益受損,故必須將該宗案件移交高院審 理的原因。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提議,「移審通知」的條文應只涉及該等兒童與弱智 ㆟士均為受害㆟的案件。政府同意這項提議,並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刑事訴 訟(修訂)條例草案第 79F 條。

主席先生,我現轉談 1995 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知悉大 律師公會認為不應廢除第 3(a)條。該條文批准法官可在陪審團聆訊前,決定㆒名兒童 究竟是否有能力作證,政府經已推行「研究兒童在刑事訴訟㆗作供事宜委員會」的建 議,廢除該條文對所有年齡的兒童,與成年㆟般㆒視同仁,只要他們能夠提供與案有 關而法庭又能明白的證供都可在庭㆖作證,刪除該條文的目的是保護兒童,以減少不 必要出庭作證所造成的心理創傷。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大多數成員均支持政府的建 議。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知悉,證據(修訂)條例草案會有其他技術㆖的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致辭,支持㆓讀本條例草案。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同意香港大律師公會就 1995 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提出的觀點。從我 個㆟在法庭㆖所得的經驗,當有小童快要㆖證㆟台作證時,主審法官或裁判官會問這 小童㆒些簡單的問題,測試㆒㆘這名小童是否知道那是個重要的場合,是個嚴肅的場

合,最重要的是說真話,以及是否知道說謊的後果。當然這些全都可說是簡單的測試, 而發問的法官或裁判官都會盡量的友善。㆒問㆒答都是公開的,大家可以看到整個過 程。從政府當局知悉,很少兒童通不過這項測試。既然如此,我們現在所設法要做的 就是容許本來通不過這項測試的㆟作證,所持的論點是這要由陪審團去決定那小童的 證供是否足信,或決定有關的證供是否穩當。

主席先生,如果我們真的是在處理那數目細小、因保留那項測試而不能㆖庭的案 件,那麼我們便要十分小心的研究了。你要研究的對像是如果保留那項測試便不能出 庭作證的兒童。換句話說,他們的證供會被主審法官或裁判官以㆒連串理由裁定為不 穩當,主要是因這些兒童不能夠分辯在法庭說真話和說謊的分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35

由於普通法規定陪審團如非完全且無合理懷疑㆞相信被告有罪,則要判被告無 罪,所以理論㆖如果陪審團要聽從主審法官有關證供的水準的指引的話,那麼這些兒 童所作的證供無論如何亦會使到被告被判無罪。因此,免除控方傳召他們作證,我看 不到對控辯雙方以至社會有甚麼損害。

主席先生,我們亦不要忘記,我們已癈除了證實方面的規定。在舊有法律之㆘, 即使通過這項測試的兒童被傳召為控方作證,他們的證供仍要由獨立的證供來證實。 換句話說,小童的證供要有確證的證據加以支持,因為小童的證供本質㆖被認為頗不 穩當。但我們已廢除證實的規定,如果又免去那項測試,那麼,主席先生,我擔心結 果是我們終於得不到正確的裁決。如果裁決是「無罪」的話,那我們要那樣的證供根 本就是浪費時間。如果裁決是「有罪」的話,那麼,主席先生,那項裁決便頗有可能 是錯的。

所以,根據這些理由,我支持大律師公會對這項條例草案的立場,並會反對這條 例草案。

葉錫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大律師公會反對修訂證據條例,該項修訂主要廢除證據條例㆗的第 3(a)條。 現行第 3(a)條訂明 7 歲以㆘的兒童並無資格在任何訴訟㆗作供,除非他們表現出有能 力對事實留㆘確切的印象,並能如實轉述。

正如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所載,律政司在㆒九九㆔年九月成立了㆒個「研究兒童 在刑事訴訟㆗作供事宜委員會」,由御用大律師江樂士先生擔任主席。委員會建議,如 在涉及性侵犯、身體虐待或虐待的案件㆗,兒童是違例事件的證㆟,則香港應採用類 似(英國)1988 年及 1991 年刑事審判法所訂定的程序。該報告的主要論據,是建立 在兒童證㆟有需要加以保護的基礎㆖。

兒童出庭時是會,而且亦確實會擔驚受怕的。要在法庭聆訊㆗面對被告㆟當面作 供,對兒童證㆟來說可算是特別難受。當㆗所造成的創傷程度,可能令到證㆟在審訊 ㆗覺得難堪、不發㆒言、六神無主、怯於吐露實情、甚至乎扭曲事實。法院嚴肅的環 境,可能對兒童構成壓力,迫使他們在未有清楚思量所要說的事情前,我便覺得必定 要作出回答。

因此,委員會建議作出若干類似在英國曾提出的更改,包括利用直播電視聯繫設 施以及會晤實況錄影帶的方式讓兒童作供。這些都是值得讚賞和支持的建議。不過, 委員會進㆒步建議剔除兒童沒有資格作證的推論,並建議將兒童與成㆟劃㆒看待。有 關方面指出,若能讓兒童舉出相關及能令㆟明白的證供,則應聽取該兒童的證供,然 後由法院評估該等證供,再決定對證供的取信程度。

44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大律師公會辯稱,根據證據條例第 3(a)條,現時並無規定自動取消 7 歲以㆘兒童 作供的資格。這顯然是正確的。第 3(a)條不過是重申普通法的原則而已。換句話說, 若法官認為某名 7 歲以㆘的兒童對實情-

分理解,並且知道何謂說出實情,該名兒童 即可作供。若答案為「然」,該兒童即可在陪審團面前作供。若答案「否」,則該兒童 不會獲准作供。如果修改法律,㆒如現時所提議的話,則法院便無法執行這項初步程 序。法院只會准許兒童可在未有宣誓及未有確實證據支持的情況㆘作供,而審視證供 的工作則留待陪審團處理。

大律師公會指出,幼童稚子往往難以分辨實情與幻象。因此,法官應以友善的方 式進行初步的甄別工作,令其信納該名兒童確實有能力作供,然後才由陪審團聽取證 供。如果沒有這個程序,則陪審團所聽取的證供,可能有更大的偏差而不宜用作證據。

鑑於現時公眾對騷擾兒童的㆟十分反感,因而陪審團或可能會根據這類證供作出 定罪裁決。簡單來說,大律師公會的立場是,倘若廢除證據條例第 3(a)條,會令被告 ㆟處於㆒面倒的不利形勢,而保留這條條款,卻完全不會妨礙檢控工作。

主席先生,正當公眾㆟士都在呼籲對騷擾兒童的㆟施予更嚴厲的懲罰和處分時, 大家可能易於趨回輿論的浪潮,因而放鬆兒童作供的法律,使定罪更為容易。不過, 為確保公正和公義,理應求取平衡。這不僅是指對受害㆟而言,對於被告亦然。保護 兒童證㆟,使其免受出庭作證所造成的創傷,是值得讚賞和值得支持的。不過,在未 經法官進行初步甄別前,即採納 7 歲以㆘兒童的證供,卻是過猶不及了。

剛才我已轉達了大律師公會的意見,作為大律師公會的代表,我會投票反對廢除 證據條例第 3(a)條。

謝謝主席先生。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畢生致力於和兒童打交道,最初是作為姐姐,其後作為教師,現在則在 處理有問題的家庭。所以我是以本身經驗為出發點,而不是從專業㆟士眼㆗法律㆖的 精微之處出發。那些專業㆟士的職責是要為被指控犯罪的㆟辯護,這些被告可能有罪, 亦可能無辜。我亦曾免費協助任何我認為清白的被告,所以我的觀點也不是片面的。

除非㆒個幼童㆝生是說謊的,很少兒童是這樣的,否則我們可以頗肯定的說,㆒ 名兒童遠比心㆗有事不可對㆟言或居心叵測的成㆟較為容易說真話。如果兒童是弱 智、無能力對發生的事作證的話,這㆒點是很容易測得出的,而他的證供亦會相應㆞ 處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37

不過,如要㆒名兒童複述㆒項傷痛甚深的經歷,那麼㆒定要在㆒個他覺得友善和 備受關懷的環境之㆗。如果他知道他在受到測試,或如果他被盤問(根據我自己的經 驗,被盤問是可以很使㆟感到驚怕的),那麼他便會閉口不言,或變得慌亂,甚或嘗試 揣測提問者要他怎樣回答而作答。更有甚者,如果在虐待他的㆟面前問他問題,他可 能會感到受威脅,心㆗不敢記住那傷痛的經歷。

我不懷疑法律專業首要關注的是為他們的當事㆟即被告辯護,在法律之㆘這是正 當的。我絕對不會認為應該剝奪無辜的㆟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但是為㆒名可能是有 罪的當事㆟辯護卻不應優先於使到㆒名兒童在法律㆖取得公道的權利。

香港律師會所建議的修正似乎暗示提議者不放心由裁判官或法官去判斷㆒名兒童 是否在說真話,或該名兒童是否在智力㆖沒有能力作可信的陳述。這項條例草案在法 律㆖附加了㆒項對付誤判的保障,就是被告有權向高等法院申請撤銷案件。

過去,法律在應得公義方面是重重的對兒童不公平。修訂法例是要讓兒童有權發 言。與在現時的法律之㆘比較,修訂後發生誤判的危險便少得多。

主席先生,作為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我要促請各位議員支持委員會主席 夏佳理議員所提交並獲支持的條例草案,及反對香港大律師公會提出的修正,因為那 些修正會使條例草案希望達到的目標化為泡影。

主席:葉鍚安議員,你是否想澄清誤會?

葉錫安議員致辭的譯文:

我不知道大律師公會有提出修正,除非那是由李柱銘議員提交。我自己則沒有代大律 師公會提交任何修正。我只是會投票反對廢除第 3(a)條。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感謝夏佳理議員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各成員對這兩條重要的條例草 案作出透徹審慎的考慮。如你許可,我會像夏佳理議員㆒樣,㆒併處理這兩條條例草 案。我又要感謝大律師公會,在改進這兩條條例草案的內容方面作出重大貢獻。

夏佳理議員敘述了已經與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商定的較為重大的修訂,而我將於 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這些修訂和多項其他技術性修訂。

44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現在我會就於今㆝早㆖的辯論㆗提出的幾點作出回應。首先,夏佳理議提到,條 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建議政府當局應通過行政辦法,確保在以電視現埸連接的方式作供 時,控方和辯方都不應對所作證供施以任何影響。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政府當局 完全明白這個問題,並會採取所有適當措施,以確保證供是在絕對沒有任何影響的情 況㆘作出的。第㆓,我想就有關移審通知提出的幾點作出回應。

條例第 79F 條旨在避免兒童或弱智證㆟須要在法庭㆖作供兩次 - 第㆒次是初 步聆訊,第㆓次是正式審訊。刑事撿控專員可以省掉初步聆訊程序,改為簽發㆒份“移 審通知”,證明已經具備-

分證據,可把被告交付審判;並說明為免有損證㆟的利益, 高等法院應當盡快接辦案件。現時訂定的條文,內容近似㆒九九㆒年英國刑事審判法 第 53 條和本港的複雜商業罪案條例第 3 條。為防止出現不公正的情況,被告有權根據 第 79G(2)條,向高等法院申請假釋;而根據第 79G(7)條,這種假釋可視為無罪釋放。

我會動議修訂條例第 79F 條,以期進㆒步保障被告的利益。根據這項修訂,刑事 檢控專員若認為不把案件立即交付正式審訊,會損及證㆟的利益,則須在誓章㆗述明 理由。專員在得出㆖述見解之前,必須徵詢專家意見,例如醫務㆟員、心理學家或社 會工作者等。主席先生,這項權力不可以㆘放,專員必須小心審慎㆞運用。

雖然當局致力為處境無助的證㆟提供更大的保障,但被告㆟得享公平審訊的權利 絕對不會受損。控方仍須負起舉證責任,而證據的標準依然是要求做到無合理疑點。 除了本草案所載的保障措施外,我也會建議修訂第 79C 及 79E 條,讓弱智的被告㆟可 以選擇在法庭㆖提交錄映證供,或者向裁判官提交書面供詞。

主席先生,如你許可,我現在會轉到 1995 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我會回應李 柱銘議員和葉錫安議員在今㆝早㆖提出的論點 - 即大律師公會針對條例草案第㆓ 條提出的論點。本條例草案建議刪除兩項有關兒童在刑事訴訟㆗作供的技術規則,即 假定無能力和加強證據規則。我得承認這兩項規則已不合時宜,英國在㆒九八八年已 將之廢除。

根據證據條例第 3(a)條的現行規定,7 歲以㆘兒童㆒般無能力作供,除非法庭信 納他們看來有能力對所審查的事實持公正的看法,以及能正確無誤㆞講述事實真相。 這即是說,如兒童證㆟未能使法庭信納他們能在審訊過程㆗作可信的證供,則該兒童 便會被禁止作供指控被告。

研究兒童在刑事訴訟㆗作供事宜委員會發現,作供能力測試可能是武斷的,而這 項有關證據的技術規則亦不合理,委員會提出的主要意見,是兒童和成㆟應獲同樣對 待。目前,並沒有為成㆟證㆟而設的能力測試。因此,法庭判定某㆒證㆟是否有能力 作供的權力,應可引用於兒童,㆒如引用在其他㆟身㆖。法庭應能考慮兒童所提任何 有關的能夠理解的證據;如證據可信,則可判罪。任何年齡的兒童均應與成㆟㆒樣, 毋須先經裁判官或大法官測試,即可獲准在法庭作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39

本條例草案第 2 條旨在把有關兒童證㆟的證據法現代化,藉取消現行條例第 3(a) 條,使每名兒童證㆟,特別是受虐待的兒童,而在不要對這個問題感情用事的情況㆘, 我要提醒各位議員,這兩條條例草案是為保障處境無助的證㆟,特別是受虐兒童,不 致因須先要接受能力測試,而害怕或不願作供。所建議的改動,對法庭在每個階段判 定所有證㆟作供能力的固有權力,絕不會構成影響,無論證㆟是兒童抑或成㆟。如有 兒童提供相關及可理解的證據,法庭便應聆聽該名兒童,然後評估所作證供,決定其 可靠程度。

本條例草案第 3 條亦旨在廢除另㆒項關於兒童證㆟的證據法規則,即加強證據規 則,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如兒童明白有責任說出真相,但不理解宣誓的性質,則只 可作未經宣誓的證供;這類證供如欠其他證據支持,便不足以把被告㆟定罪。簡單來 說,如兒童作未經宣誓的證供,則必須有其他獲接納的獨立證據支持,才可以把被告 ㆟定罪。很多時候,由於被告㆟虐待兒童時,沒有其他㆟在事發現場,結果沒有其他 獨立證據可供在法庭㆖出示。如該兒童年幼,則他只可作未經宣誓的證供。縱使該兒 童本身已能可靠㆞敘述事發經過,但鑑於有現行的加強證據規則,其證據不足以把違 法者定罪。這規則曾被㆒名法官形容為“兒童性騷擾者的特許證”。

英國廢除加強證據規則前,內政部的報告指出,當前並無令㆟信服的科學證據, 證實兒童的供詞必然不可靠;而兒童和成㆟㆒樣,都是稱職的證㆟。研究兒童在刑事 訴訟㆗作供事宜委員會的研究結果,與此相符。主席先生,這些建議是根據研究兒童 在刑事訴訟㆗作供事宜委員會的推薦意見,經過詳細考慮而作出的。該委員會的成員 包括來自香港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的代表。這些規則和證據條例都是為保障處境無助 證㆟而提出的的辦法㆗,非常重要的部分,我促請各位議員支持保留證據(修訂)條 例草案第 2 條,該條款旨在修訂證據條例第 3(a)條。主席先生,接 我會談到我將於 委員會審議階段就證據(修訂)條例提出的兩項技術性修訂。

根據擬議的第 4 條,所有兒童證㆟可未經宣誓而作供。這刪除了法庭須決定兒童 是否可未經宣誓而作供的規定。㆒如成㆟,倘有顯示兒童不能提出可理解的證供,法 庭可乾脆不考慮其證據。由於這是法庭的固有權力,因此,我們與大律師公會均認為 新訂第 4 條㆗的第(4)款顯得重複。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刪除這條款。

擬議的第 4A 條旨在廢除兒童所作證供的加強證據規則。更改的理由,是不應基 於兒童和成㆟證㆟在年齡㆖的差異,而以不同方式處理其證供。不過,某些罪行,例 如發假誓的審訊過程㆗,即使成㆟證㆟的供詞也須有證據支持。在這些案件㆗,兒童 的供詞與成㆟㆒樣,必須有證據支持。現時所草擬的第 4A 條,並沒有澄清這點。因 此,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適當修訂。

主席先生,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和證據(修訂)條例草案將有助在涉 及兒童證㆟的案件㆗,適當㆞維持司法公正。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44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5 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5 年司法(雜項規定)(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辯論於㆒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㆒九九五年五月十日提出的動議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5 年司法(雜項規定)(第 2 號)條例草案旨在對與香港司法制度有關 的各項條文作出若干雜項修訂。

本局為了審議這條條例草案,特成立了㆒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由本㆟擔任委 員會主席。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與政府召開 4 次會議,並接獲大律師公會、律師會 及香港煙草業協會有限公司(以㆘簡稱「煙草業協會」)的意見書,另外,亦曾會晤煙 草業協會的代表。

讓我簡述㆒㆘委員會曾進行研究的主要事項。

條例草案第 5 條旨在廢除誹謗條例第 6 條。由於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以 ㆘簡稱「事務委員會」)曾接獲香港記者協會的意見書,要求刪除該條例第 5 及 6 條, 故委員會將這兩條相關的條文㆒併研究。

根據誹謗條例第 5 及 6 條的規定,任何㆟如惡意發佈任何誹謗言論,須受刑事處 分,刑罰分別為監禁兩年及 1 年。這兩項條文的主要分別,在於第 5 條規定必須證明 發佈誹謗言論的㆟明知其為虛假,方可入罪;而根據第 6 條的規定則毋須證明有關的 ㆟知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41

委員會支持廢除誹謗條例第 6 條的建議。㆒位議員建議該條例第 5 條亦應㆒併廢 除,大部分議員及政府對此卻極有保留,因為這樣會導致誹謗僅構成民事訴訟的訴因, 而任何故意誹謗他㆟者的刑事責任則得以免除。他們認為在某些可能情況㆘,例如被 告㆟沒有任何資產,或原告㆟不能負擔向有關發佈者提出民事訴訟的費用(特別是誹 謗案件不在法律援助的範圍內),對發佈者施加民事法律責任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議 員亦察悉多個司法管轄區均訂有刑事誹謗的法律條文;據了解,該等條文與公民權利 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7 條(香港㆟權法案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相符。

然而,為了讓政府有更-

分時間搜集有關資料,以及讓議員進行更全面的討論, 議員同意將此問題,交由事務委員會在新㆒屆立法局會期再作討論。

政府同意在此條例草案恢復㆓讀辯論時作出保證,承諾與事務委員會就此問題再 作商討。

條例草案第 9 條的目的,是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加入第 81F 條。根據此項新條文 的規定,如律政司認為,高等法院大法官㆘令撤銷起訴的決定在法理㆖是錯誤的,則 其有權就該決定向㆖訴法院提出㆖訴。根據現行規定,律政司只可向樞密院提出㆖訴。 兩者相比之㆘,當局認為擬議的安排比較便宜及省時。倘若律政司不滿意㆖訴法院的 裁決,擬議的條文亦無礙其進㆒步向樞密院提出㆖訴。此外,議員察悉若㆞方法院裁 定撤銷起訴,律政司有權向㆖訴法院提出㆖訴。因此,他們認為律政司對於高等法院 撤銷的起訴亦獲賦予相類似的權力,是恰當的做法。

議員並察悉法律界反對條例草案第 9 條的擬議條文。大律師公會提出的主要反對 理由,是被告㆟應有同等權利就高等法院大法官拒絕撤銷起訴的決定,提出㆖訴。根 據大律師公會的建議,被告㆟將有非正審的㆖訴權利,即倘若有關起訴不獲撤銷,被 告㆟可立即行使的㆖訴權利。議員察悉法院頗為反對被告㆟提出非正審㆖訴的程序, 因為這樣會阻延整個審訊程序的進行,致令陪審團累月守候,甚或須解散陪審團。若 被告㆟希望就於他不利的其他判決向另㆒名大法官提出質疑,則非正審㆖訴程序可能 是頗為有用的方法。

經審慎研究各方意見後,委員會通過條例草案第 9 條的擬議條文。

條例草案第 11 及 12 條旨在收代執業律師條例第 IIA 部及附表 2,藉以擴大律師會 干預律師或外㆞律師業務的權力,使其能採取補救行動來維護有關委託㆟的利益。擬 議的條文是參照英國法例的條文而制定的。

㆒位議員對於該條例第 IIA 部擬議新訂的第 26A(1)(a)條的規定,深表關注,因為 根據該等規定,律師會可在很多情況㆘使用其干預權。委員會在第 3 次會議席㆖與政 府當局及律師會詳細討論後,同意由政府當局對新訂的第 26A(1)(a)條提出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訂,清楚訂明律師會只會在認為涉及公眾或委託㆟利益的情況㆘,才行使干預 權。

44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條例草案第 15 及 16 條分別修訂㆞稅及㆞價(分攤)條例第 18 及 21(2)條,廢除 “and affixed in a conspicuous position in or on the building”(意指「及在建築物以內或 以外的當眼位置張貼」)㆒語。

議員察悉,根據該條例第 18 條,攤分有關權益(即不分割分數)的意向通知書, 包括㆞稅的臨時分攤公告,必須在憲報內刊登,及張貼在有關建築物以內或以外的當 眼位置,讓任何有關㆟士有機會根據該條例第 19 條提出反對。議員認為,雖然當局在 過去 10 年內未有接獲根據第 19 條提出的反對,但任何有關㆟士應有權知道通知書的 內容,而期望市民會閱讀憲報㆗的有關通知,並不合理。

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第 15 及 16 條的擬議規定不表支持,並同意此事應交由立法局 規劃㆞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在㆘㆒屆立法局會期再行討論,或倘若有關部門進行檢討 後,政府當局仍然認為有需要作出修訂,便應把此項建議納入㆒項新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第 41 及 42 條旨在修訂吸煙(公眾 生)(公告)令第 3(3)(a)及 5(4)(b) 條。目前,在香煙煙包及廣告㆖出現的健康警告及焦油含量組別的㆗英文字句,均須 使用構成對比的顏色。政府當局由於認為大部分煙草公司沒有遵從現行的規定,加㆖ 難以界定何謂「構成對比的顏色」,故建議採用「黑白」色系,即應以白色黑色刊印健 康警告。

委員會曾與煙草業協會的代表會晤。他們感到不滿,這是由於政府在提交條例草 案前,未有諮詢煙草業㆟士的意見,亦沒有提供機會讓他們就政府發現的問題採取補 救行動。他們認為條例草案第 41 條的擬議規定,在很大程度㆖會改變各煙草公司產品 的基本外觀,並影響其商標的形象。干預該等形象即等於侵犯煙草公司商標的形象及

知識產權。

鑑於煙草業協會強烈反對條例草案第 41 條,政府當局同意撤回該條文,並給予煙 草業 6 個月時間改善現有情況,使煙包㆖的健康警告更清晰易讀。政府當局會在 6 個 月後進行檢討。屆時當局若在新㆒屆會期認為仍有需要,便會在今年較後時間再行提 交此擬議條文。

關於條例草案第 42 條,煙草業協會的代表表示業內㆟士願意遵從擬議的規定。他 們要求給予 12 個月寬限期,俾能預備新的印制宣傳品及戶外廣告,政府當局對此表示 贊成。

條例草案第 44 條旨在修訂遺產稅條例附表 22 第 1(7)段。委員會認為,由於擬議 的規定非常繁複,會影響政府收入,及須經詳細討論,故不宜在此條例草案的範疇內 處理。

委員會同意將此事交由立法局財政稅務及金融事務委員會在㆘㆒屆立法局會期再 作討論。

條例草案第 57 條旨在取代醫學(治療、教育及研究)條例第 2 條,以清楚訂明如 某㆟表示希望死後捐贈遺體的任何指定部分,則其最近親亦不能否決其意願。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43

㆒位議員質疑有否需要提出擬議的第 2(b)條。他認為無論是否有此項新條文,若 死者的親屬提出反對,醫生都不會堅持切除遺體的任何器官。政府當局闡明,若死者 的最近親與醫生之間,或死者的最近親之間有爭議,此項新條文便會有幫助。

部分議員亦關注此項新條文的擬議規定會令醫生的處境極度為難,或令他們受到 法律質疑。政府當局證實,根據擬議的規定,醫生並無責任從任何在生前已表明願意 損贈某㆒器官的死者的遺體切除該器官,故此醫生不切除有關的器官亦不作違法論。

除㆖述各項修訂外,政府當局亦會提出若干其他修訂及 4 項新條文,委員會對該 等條文並無意見,並給予支持。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並向各議員推薦 1995 年司法(雜項規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就 1995 年司法(雜項規定)(第 2 號)條例草案發言,我是針對有關 醫學(治療、教育及研究)條例(第 278 章)所建議的第 2(b)條。

主席先生,現行的條例推定任何已簽署有關同意在死後捐出器官的文件便是㆒份 法律文件,不必再由死者親屬同意。這㆒點政府已多次證實過,其㆗㆒次是在回答問 題的答覆之㆗。簡單來說,器官捐贈卡已是㆒份可予接受的法律遺囑,不必再經其他 ㆟同意。

建議的修正把這㆒點清晰明確㆞化為肯定的效力,就是即使死者親屬反對,移去 死者的組織或器官作治療或其他獲批准的用途,仍是合法的。主席先生,這項修訂是 故可能有兩個效果。第㆒是使到負責取得和割㆘器官作移植之用的醫學界安心,因為 醫生從此知道自己受到法律保障。

但第㆓,這修正卻不幸㆞可能帶來負面效果,那便是使到有意捐贈的㆟相信,㆒ 旦簽署了捐贈卡,那麼在死亡時親屬便絕對無從反對割去其器官作移植用途。這㆒點 會使到不少有意捐贈的㆟猶豫,更莫說要他們攜帶器官捐贈卡了。

主席先生,雖然醫學界覺得這項修正屬於多餘,但亦不會反對將之通過。不過我 們希望在官方紀錄㆗明言,醫學界的宗旨始終是希望移去死者的組織和器官,作移植 用途,以挽救另㆒活㆟的生命。所以,這㆒項工作他們只會是在死者同意並得死者親 屬同意之㆘才會進行的。

此外,主席先生,醫學界希望政府能全面保證在第 2(b)條通過之後,不會強制㆞ 規定醫學界必須移去以前曾表示願意捐贈的死者的器官,而且醫學界不會因為不移去 有關的器官而被視為違法。

44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感謝條例草案審議委會主席黃宏發議員及其他成員,盡心盡力,徹底 研究這條複雜而長篇的草案。我也有聽取梁智鴻議員的意見,並樂意作出他要求的保 證。

正如黃議員所解釋,政府認同了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提議,對本條例草案進行 多項修訂。因此,我稍後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㆒連串的修訂事項。

除了修訂提案所涵蓋的事項之外,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又提出了其他值得關 注的問題。

女性罪犯及受感化者

其㆗㆒項這類的問題,是提議修訂㆔項條例、以刪除關於女性罪犯及受感化者的 監管㆟員必須本身亦屬女性的規定。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雖然原則㆖支持這項 修訂,但亦了解到向女性罪犯及受感化者選派監管㆟員㆒事,必須審慎處理。審議委 員會最關心的,是如果受監管的女性反對接受男性監管,則在選派監管㆟員之前,應 慎重考慮所提出的反對。按照委員會的看法,這些修訂並非為求加強運作效率,而是 為 靈活變通,以符合受監管者的利益。

我已諮詢過 生福利司(負責有關法例的政策)和社會福利署署長的意見,可以 代他們作出保證:關於為女性選派監管㆟員㆒事,將會依據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所提 議的方式加以處理。

刑事毀謗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所提出的另㆒項問題,關乎刑事毀謗。本條例草案提議廢除 謗謗條例第 6 條的罪項,即規定刊佈文字毀謗,惡意損害他㆟名譽即屬違法的條文。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即使無意毀謗他㆟,也可能觸犯這個罪項;即使顯示所言屬實, 亦不能以此為申辯理由。審議委員會有些成員更贊成,應同時廢除毀謗條例第 5 條, 即明知虛假而惡意刊佈文字毀謗他㆟的條文,理由是有關㆟士可循民事訴訟解決這些 問題。

政府認為第 5 條應有值得保留的理由。很多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有訂明這個 罪項,而很多時民事訴訟是不足以應付問題的。不過,在本立法年度結束前,政府和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皆不可能-

分考慮保留條文的利弊。故此,雙方同意此事無須在 審議本條例草案時即行解決,而應另外交由本局屬㆘的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在㆘㆒ 立法年度研究。對於審議委員會成員同意以此方法解決問題,我謹表謝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45

涉及兒童的罪行

主席先生,我現在轉談今㆝我會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其㆗㆒項備受大眾 關注、並與㆖㆒項辯論有關的修訂,是建議提高兩項涉及兒童的罪行的罰則。當局最 近就㆒宗個別的虐兒案件提出檢控後,市民對現行罰則的不足之處,廣泛表示關注。

侵害㆟身罪條例第 26 條規定,任何㆟士如非法拋棄或遺棄年齡不足兩歲的兒童, 以致危及該兒童的性命,或使該兒童的健康可能蒙受永久損害者,即屬犯罪。現行的 罰則為入獄㆔年。現提議修訂該條的罰則,經公訴定罪可判處入獄十年,而經簡易程 序定罪,則可判處入獄㆔年。

侵害㆟身罪條例第 27 條,是關於負責監管、照顧或護理兒童或少年的㆟士虐待或 忽略照顧該兒童或少年的。現行的罰則是經公訴定罪可判處罰款 2,000 元及入獄兩 年,而經簡易程序定罪,則可判處罰款 250 元及入獄六個月。現提議修訂該例,規定 經公訴定罪的罰則為入獄 10 年,而經簡易程序定罪的則入獄㆔年。

吸煙忠告

我並會就吸煙的健康忠告,提出㆒項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目前,在煙包及香 煙廣告所載的健康忠告的顏色,必須與其背景的顏色形成對比。這項規定頗為含糊, 而有㆒些健康忠告更是難以看到。因此,本草案提議,健康忠告應以白底黑字印出。

香港煙草業協會就㆖述修訂提案,向政府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交了意見書。 在香煙廣告方面,該協會要求給予香煙製造商 12 個月寬限期,讓他們可在限期內更改 其現有廣告,俾能符合提議的新規定。政府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均認為這項要求亦 屬合理,因此,有關香煙廣告規定的修訂提案會延至㆒九九六年八月㆒日起生效。

至於煙包方面,煙草業協會指出,對香煙製造商來說,煙包的設計和顏色在商業 ㆖甚為重要。該協會認為,規定所有香煙製造商須在煙包㆖用白底黑字印㆖健康忠告 是錯誤的做法,因為並非所有現有的健康忠告都是不清楚的。該協會建議,在現階段, 應暫將對煙包規定的修訂撤銷,並給予煙草業 6 個月時間,改善煙包㆖的健康忠告, 使這些忠告能夠清楚看到。政府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認為這項建議合理,因此, 我稍後會提出㆒項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刪除草案內的有關條文。

不過,我想補-

㆒點, 生福利司將會研究煙草業協會所提出的建議。倘在 6 個 月後,這方面並無重大改善,我們會再將這項修訂提案提交本局審議。

44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香港律師會的干預權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委員所同意的另㆒項修訂,關乎香港律師會行使權力干預律 師或外籍大律師對其當事㆟的保護。本條例草案提議擴大這些權力的範圍,俾與英國 的類似權力相配合。

其㆗㆒種可運用這類權力的情況,是香港律師會理事會有理由懷疑律師或外籍大 律師不誠實。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內有委員指出:這項權力範圍太廣,可運用於涉及 不誠實的輕微個案,而這未必與專業慣例有關。香港律師會的代表研究這點後,同意 應修訂草案,附加多㆒項規定。我將會提出的修訂,規定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只可以在

規定的情況㆘運用干預權,而這種情況就是理事會認為行使這項權力,會符合市民的 利益,或律師或外籍大律師的當事㆟的利益。

㆟民入境條例

我現在要談談條例草案內有關入境事務主任的搜查和扣押權力。本條例草案規定 裁判官可向入境事務主任發出手令,讓他們進入處所和搜查扣押物件;而該等物件須 為根據㆟民入境條例可予以扣押的,或很可能有助調查罪案的。㆟民入境條例現時賦 予入境事務主任權力,可以在某些沒有手令的情況㆘進行搜查和扣押。因此,必須修 訂有關權力,俾便與所建議的新權力互相配合。

我將提出的修訂,規定只有不能在合理可行的情況㆘獲得手令時,才可以運用沒 有手令而進行搜查和扣押的權力。

藥劑及毒藥條例

我會動議的另㆒項修訂,是關乎根據藥劑及毒藥條例成立的委員會的。本條例草 案規定,委員會可採用傳閱文件的方式來商議事務。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認為, 委員會任何委員如對這項程序提出反對,便不可能採用此種方式。政府同意這㆒點, 因此,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

少年犯條例

我在向本局提交本條例草案時,已解釋本條例草案載有數項影響新聞自由的條 文。我打算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㆒項關於少年犯條例內與新聞自由有關的修訂。

該條例的第 3D(4)條,授權兒童法庭可在開庭時,拒絕讓報章或新聞通訊社的代 表進入。不過,該條並沒有規定,法庭在何種情況㆘方可行使這項權力。我將會提出 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以提述兒童或少年的利益方式,來規範第 3D(4)條的權 力,因為這樣才可使該條文符合㆟權法案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以及㆒九七㆔年推出本 條例時的立法原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4447

㆞稅及㆞價(分攤)條例

我現在轉談本條例草案的兩個問題,而這都是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有所保 留的問題。第㆒個是修訂㆞稅及㆞價(分攤)條例的提議,俾使當局無需再在有關的 建築物㆖張貼關於分攤㆞稅的告示。該項程序的目的,是讓建築物的業主可就建議的 分攤方法,或就決定不行使關於分攤方法的權力,提出反對。由於實際㆖從來沒有㆟ 行使過反對的權利,政府認為可以撤銷這項程序。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並不肯定這個理由足以支持提出建議修訂。由於本 立法年度快將結束,時間緊迫,根本不可能徹底研究這個問題。因此,我會聽取規劃 環境㆞政司的意見,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把各項修訂從本條例草案㆗刪除。不 過,規劃環境㆞政司仍可決定在㆘㆒個立法年度再次提交有關修訂。

遺產稅條例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對本草案有所保留的其他方面,是關於遺產稅條例的建議修 訂。本條例草案提議更改關於死者在去世之前的㆔年內,從受控公司所得利益的計算 方法,特別是與住所形式有關的利益。根據本草案的規定,住所的價值將按照預期該 公司所得的公平市值租金計算,而非以受控公司實際所得的租金計算。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認為,這項提案涉及稅務問題,但卻沒有足夠時間-

分探討。 因此,庫務司已同意將這個修訂事項從本草案㆗刪去。然而,他會待㆘次修訂遺產稅 條例時,再進㆒步審議此事。

香港法例第㆒章

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對釋義及通則條例作輕微修訂,加入「周日」的 定義。此舉的目的,在於澄清「周日」㆒詞的㆗文含意。

㆗文版的修訂

最後,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動議,就本條例草案㆗與㆟民入境條例、刑事 罪行條例和公司條例有關的㆗文版文本,進行修訂,自本條例草案發表後,㆖述條例 的㆗文真確本亦已公佈。因此,本條例草案內所載條例的修訂事項,必須反映㆖述進 展。

主席先生,我謹向本局推薦本條例草案。

44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㆒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機場管理局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五年五月 ㆒九九五年五月 ㆒九九五年五月 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機場管理局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重組臨時機場管理局。本條例草案是訂明機 場管理局(機管局)在提供、營運、發展及維持位於赤 角香港國際機場方面的權力 及職能,以及就機場的安全、保安及有效運作等方面訂定條文。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及 內容與在㆒九九㆕年㆒月公佈的白紙條例草案相同,但亦有顧及市民對白紙條例草案 的意見及觀點。

本條例草案於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㆕日提交立法局,而㆒個由 12 名議員組成的條 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於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六日成立,以研究本條例草案,本㆟獲推 選為該委員會的主席,黃秉槐議員則獲選為副主席。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與當局舉 行 8 次會議。我謹代表委員會向當局的忠誠合作,尤其是秘書處所提供的協助,使委 員會得以趕得㆖非常緊迫的時間安排,致以謝意。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注意到,本條例草案第 4 條規定,機管局的各項事宜,必須 由㆒個董事會負責及管理。關於這方面,當局解釋,機管局為法㆟組織,而董事會並 非及毋須為法㆟組織。在任何時間,機管局均會透過董事會履行其職能,法團的所有 活動均不能由機管局的個別㆟士或㆒組成員進行。當局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 第 13(2)條,以「董事會」㆒詞取代「管理局」㆒詞,以求更準確㆞反映㆖述條文內所 欲表達的意思。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問及在公眾利益與機管局按照其運作目標以求達到審慎商業 利益兩者之間,條例草案有否訂出㆒個正確的均勢。當局向議員保證,雖然機管局須 按照審慎的商業原則處理其業務,但該條例草案內已訂有多項可保障公眾利益的條 文。公職㆟員的職能只有㆒個目的。經濟可稍後會就董事會內公職㆟員在保障公眾㆟ 士利益方面所扮演的角色發言。儘管當局曾作此保證,若干議員仍覺得有需要在條例

草案㆗,清楚訂明機管局在處理其業務時,必須顧及公眾利益。陳偉業議員將在委員 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第 6 條。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