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77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爵士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孫明揚議員,C.B.E., J.P.
財政司,議員麥高樂爵士,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37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779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37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李卓㆟議員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公務員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憲制事務司吳榮奎先生,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房屋司黃星華先生,O.B.E., J.P.
衛生福利司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保安司黎慶寧先生,J.P.
規劃環境㆞政司梁寶榮先生,J.P.
庫務司鄺其志先生,J.P.
政務司洪郭惠清女士,J.P.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781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5 年緊急情況(徵用)(廢除)令 ............................................... 251/95 1995 年緊急情況(遞解出境及拘留)(表格)(廢除)令.............. 252/95 1995 年指定羈押場所(綜合)(廢除)公告 ................................... 253/95 1995 年緊急情況規例(廢除)令..................................................... 254/95
1995 年緊急情況(遞解出境及拘留)(諮詢審裁處)
(廢除)規則.............................................................................. 255/95 1995 年防衛(射擊練習區)條例(修訂附表 1)令....................... 256/95 1995 年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修訂)規例 ......................................... 257/95 保安及護衛服務(費用)規例.......................................................... 258/95 1995 年補助學校公積金(修訂)規則 ............................................. 259/95 1995 年津貼學校公積金(修訂)規則 ............................................. 260/95
1995 年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選民登記)
(㆞方選區)(修訂)規例........................................................ 266/95
1995 年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選民登記)
(功能組別及選舉委員會組別)(修訂)規例......................... 267/95 1995 年立法局(選舉規定)(選舉訴狀)(修訂)規則.................. 268/95 1995 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 2 號)規例 ............................. 269/95 1995 年商船(費用)(修訂)規例................................................... 270/95
37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1995 年商船(機房值班普通海員)(修訂)規例 ........................... 271/95 1995 年商船(駕駛室值班普通海員)(修訂)規例........................ 272/95
1995 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
(強制保險)(修訂)規例........................................................ 273/95 1995 年商船(註冊)(費用及收費)(修訂)規例.......................... 274/95 1995 年領港(修訂)規例................................................................. 275/95 1995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修訂)(第 2 號)規例 ........................... 276/95 1995 年商船(高級海員合格證書)(修訂)規例 ........................... 277/95 1995 年商船(救生艇熟練操作證書)(修訂)規則........................ 278/95
1995 年商船(安全)(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規例
(修訂附表 2)公告................................................................... 279/95
1995 年商船(安全)(貨船安全設備檢驗)規例
(修訂附表 3)公告................................................................... 280/95 1995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規例(修訂附表 3)公告........................... 281/95 證券(內幕交易)(命令註冊)規則 ................................................ 282/95 1995 年火葬及紀念花園(市政局)(修訂)附例 ........................... 283/95 1995 年檢拾骨殖(費用)(市政局)(廢除)附例.......................... 284/95 1995 年公眾墳場(市政局)(修訂)附例 ....................................... 285/95 1995 年娛樂場所(市政局)(修訂)附例 ....................................... 286/95 1995 年遊樂場(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 287/95 1995 年道路交通(安全裝備)(修訂)規例 ................................... 288/95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783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98)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
㆒九九㆕年年報
(99) 懲教署署長就懲教署福利基金
在截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止㆒年內的
管理情況提交的報告
(100) 懲教㆟員子女教育基金信託㆟年報
㆒九九㆔年九月㆒日至㆒九九㆕年八月㆔十㆒日
(101) 懲教署署長就犯㆟福利基金
在截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為止的㆒年內的
管理情況所提交的報告
致辭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㆒九九㆕年年報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作為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成員,本㆟很高興能向各位介紹今㆝提交立法局 的總督特派廉政專員㆒九九㆕年工作年報。
㆒九九㆕年初,廉政公署慶祝成立㆓十周年,很多社會賢達認為廉署的成就,對 香港過去㆓十年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都有㆒定貢獻。
㆒九九㆕年底,廉署權責檢討委員會向總督呈交報告書。該委員會由蘇海文博士 擔任主席,負責檢討廉署的權力和問責制度。檢討委員會的報告書作出了 76 項結論和 建議,試圖在廉署的公眾問責性和有效打擊貪污所需權力之間取得平衡。
廉政專員對檢討表示歡迎,他認為廉署要繼續得到公眾的支持,就必須在透明度、 公開性和問責性各方面達到市民的期望,因為公眾支持㆒直以來都是廉署最重要的成 功因素,在未來也是㆒樣。專員亦將這次檢討視為社會㆟士賦予廉署新任命的部分過 程。至年底,政府當局決定優先實行檢討委員會所作的建議,而廉署亦期望在㆒九九 五年能盡快適應各項新措施。
37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㆔年接獲的貪污舉報數字較九㆓年大幅㆖升了 44%。舉報數字在九㆕年繼 續㆖升,但較九㆔年只增加了 10%,其㆗包括與九㆕年區議會選舉有關的投訴。涉及 警隊和私營機構的舉報分別㆖升了 9%和 17%,而涉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則減少了 5%。 九㆕年的可追查舉報數字較九㆔年增加了 14%,使執行處全年都維持著非常高的個案 量。
㆒九九㆕年本局的保安事務委員會就廉署執行處副處長在九㆔年底被解僱㆒事, 發表了調查報告。報告的結論認為廉政專員有足夠理由對該名職員失去信心,而他作 出解僱決定是正確和合理的。
防止貪污處在九㆕年再度取得美好的成績。該處審視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的工作 慣例和程序,並向私營機構提供保密和免費的內部審核服務,藉以防止貪污和詐騙行 為。這是廉署「㆔管齊㆘」反貪策略的重要㆒環,但是由於機構保密的問題而往往未 受到應有的注意和讚賞。
社區關係處九㆕年最重要的工作,無疑是策劃和推展總督在㆒九九㆔年施政報告 ㆗所宣布的「推廣商業道德運動」,目的是提高香港作為㆒個主要國際商業㆗心的美好 形象。五月間舉行的「商業道德會議」,揭開了運動的序幕,而這類會議在香港尚屬首 次。「商業道德會議」由社區關係處及 6 個主要商會聯合主辦,並得到 108 家工商專業 團體贊助,約有 330 位商界領袖及公司行政總裁參加。年底時,社區關係處的職員仍 在協助本港的㆖市公司和工商專業團體制訂公司紀律守則。該處並計劃提供㆟手,成 立㆒所「道德發展㆗心」,給予實際的協助和指導。
主席先生,在提交這份工作年報的同時,本㆟欲聯同廉政專員感謝廉署各諮詢委 員會成員在九㆕年給予寶貴的協助與支持,並感謝廉署全體㆟員保持㆒貫的盡忠職 守、全力以赴和卓越效率。
主席(譯文):涂謹申議員,請只提出㆒條簡短的問題,以作澄清。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第五段說九㆕年可追查的舉報數字較九㆔年增加 14%,請問如果扣除了九 ㆕年有關區議會選舉的投訴,實際可追查的舉報數字較九㆔年增加抑或減少?
主席(譯文):夏佳理議員,你是否可以回答這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785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時沒有實際的數字,但我樂意稍後以書面答覆這位議員的問題。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公營醫院的緊急救護服務
㆒、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來,各公營醫院的急症室每年分別接收多少名創傷及失血病㆟ 年來,各公營醫院的急症室每年分別接收多少名創傷及失血病㆟ ,各公營醫院的急症室每年分別接收多少名創傷及失血病㆟; (b) 在㆖述(a)項的個案㆗,有多少名病㆟於到達時已陷入休克狀態或已死亡 項的個案㆗,有多少名病㆟於到達時已陷入休克狀態或已死亡 ,有多少名病㆟於到達時已陷入休克狀態或已死亡;及 (c) 在救護車運送病㆟途㆗,救護員有 在救護車運送病㆟途㆗,救護員有何能力提供緊急救護? 何能力提供緊急救護?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根據醫院管理局的資料,過去 3 年來,各公營醫院的急症室所接收的創傷病 ㆟,包括失血病㆟的數字如㆘:
年份 病㆟數目
㆒九九㆓至九㆔ 276000
㆒九九㆔至九㆕ 308100
㆒九九㆕至九五 348800
我們並無為失血病㆟,單獨計算病案數字。
(b) 此外,醫院管理局又告知我,這些數據是從創傷病例的病症診斷計算所得。 因於休克本身並非㆒種病症診斷,因此,當局並沒有計算到達急症室時已陷 入休克狀態的病㆟數目。再者,這些數據只顯示抵達急症室時,仍然生存的 病㆟數目。我們並沒有抵達醫院時已死亡以及因創傷致死的病㆟數目。
37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c) 我們有㆒支訓練有素、紀律嚴明的救護車服務隊,隊員均接受過專業訓練, 護理這類病㆟。這些急救訓練包括止血、紓解休克、保護傷口免受感染,及 訂定嚴格的衛生標準。此外,我們亦有㆒隊輔助醫療救護㆟員,他們均曾接 受更先進救護技巧訓練,包括為傷病者進行靜脈注射、全面評核病㆟情況、 以心臟去纖震法護理心臟,及施用指定的藥物。如獲悉有關的緊急召喚乃涉 及受創傷和嚴重失血的病㆟,便會派遣輔助醫療救護車,為病㆟提供最恰當 的緊急護理服務。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擔心的是 主席先生,我擔心的是,基本㆖,每年的創傷㆟數有㆓十多萬至㆔十多萬 ,每年的創傷㆟數有㆓十多萬至㆔十多萬 ,每年的創傷㆟數有㆓十多萬至㆔十多萬,其㆗不少病 ㆟在送院途㆗,其實已經因為失血或其他創傷的併發症而休克或死亡 ㆟在送院途㆗,其實已經因為失血或其他創傷的併發症而休克或死亡 ,其實已經因為失血或其他創傷的併發症而休克或死亡。可是,政府卻說 根本沒有這些數字可向我們提供。我希望政府會收集這些資料 根本沒有這些數字可向我們提供。我希望政府會收集這些資料 。我希望政府會收集這些資料,讓我們知道救護車的服 ,讓我們知道救護車的服 務是否足夠。請問每輛救護車內所配備的鹽水或其他可以對抗失血的液體有多少公升? 務是否足夠。請問每輛救護車內所配備的鹽水或其他可以對抗失血的液體有多少公升?
在過去 1 年內,共使用了多少次這種輸送方法 年內,共使用了多少次這種輸送方法 ,共使用了多少次這種輸送方法,挽救㆒些嚴重失血而陷入休克的病㆟? ,挽救㆒些嚴重失血而陷入休克的病㆟?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位議員問及每輛救護車㆖備有的醫療用品數量,這方面的資料我現時沒 有。
至於有關㆟員如何使用這些用品,我倒有少量資料或統計數字可以提供,這或有 助於闡明需要注射液體的病㆟所獲得的護理。以輔助醫療救護車為例,在㆒九九㆕至 九五年度,便有 357 名病㆟接受靜脈注射,以減輕嚴重的糖尿病症狀;另外有 267 名 病㆟接受過鹽水靜脈注射以維持血壓。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在主要答覆的 主席先生,政府在主要答覆的(c)段提到,有㆒隊輔助醫療救護㆟員 段提到,有㆒隊輔助醫療救護㆟員 ,有㆒隊輔助醫療救護㆟員,可以為病者進行靜 ,可以為病者進行靜 脈注射及心臟去纖震法護理,並施用指定藥物 脈注射及心臟去纖震法護理,並施用指定藥物 ,並施用指定藥物。請問這隊輔助醫療救護㆟員是否醫生? 。請問這隊輔助醫療救護㆟員是否醫生? 若否的話,如果那些㆟員因此而使病㆟死亡 若否的話,如果那些㆟員因此而使病㆟死亡 ,如果那些㆟員因此而使病㆟死亡,他們須否負㆖刑事責任? ,他們須否負㆖刑事責任?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只須回答問題的第㆒部分。問題的第㆓部分只是要求提供意 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787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些輔助醫療救護㆟員當然不是醫生,但他們都接受過特殊訓練。首先, 我們從有超過 10 年執勸經驗的㆟員㆗進行挑選,給予輔助醫療訓練。受訓㆟員接受為 期 6 個星期的訓練。訓練範圍,包括評核病㆟情況、應付緊急醫療與環境事故、靜脈 液體注射療法、自動外用去纖震法護理和如何施用指定藥物。受訓完畢後,學員須進 行筆試與應用考試,並且到醫院實習,方可獲得輔助醫療證書。其後,學員須每隔兩 年複考㆒次,方能繼續持有證書。主席先生,由此可見,訓練是極其重要的。由於訓 練有高度專業水平,我深信經過訓練之後,輔助醫療救護㆟員不會不慎而錯用藥物。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希望政府可以就救護車㆖實際有何設備 主席先生,我希望政府可以就救護車㆖實際有何設備 ,我希望政府可以就救護車㆖實際有何設備,例如配備有何種液體或藥物 ,例如配備有何種液體或藥物 ,例如配備有何種液體或藥物,向 我們提供書面資料。雖然那些救護員獲得很多訓練 我們提供書面資料。雖然那些救護員獲得很多訓練 。雖然那些救護員獲得很多訓練,但如果赤手空拳 ,但如果赤手空拳 ,但如果赤手空拳,是否可以解決問 ,是否可以解決問 題呢?由於有㆔十多萬㆟有創傷,政府說有㆓千抑或㆓萬多㆟去年曾輸入液體 題呢?由於有㆔十多萬㆟有創傷,政府說有㆓千抑或㆓萬多㆟去年曾輸入液體 ,政府說有㆓千抑或㆓萬多㆟去年曾輸入液體,以對付 血壓問題。我擔心的是那些液體可能並不足夠 血壓問題。我擔心的是那些液體可能並不足夠 。我擔心的是那些液體可能並不足夠,或未必是最適當的藥物 ,或未必是最適當的藥物 ,或未必是最適當的藥物,所以我希望政 ,所以我希望政 府提供書面資料給我們,以確保病㆟在送抵醫院前不會死亡 府提供書面資料給我們,以確保病㆟在送抵醫院前不會死亡 ,以確保病㆟在送抵醫院前不會死亡。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藥意為這位議員搜集書面資料,看看輔助醫療救護車㆖究竟備有多少藥 物與同類用品(附件 I)。我得說我不覺得輔助救護車㆖的藥物或同類用品不敷應用, 亦沒有資料顯示有這種情況出現。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保安司的主要答覆事實㆖不能讓議員知道很多很重要的數據 主席先生,保安司的主要答覆事實㆖不能讓議員知道很多很重要的數據 ,保安司的主要答覆事實㆖不能讓議員知道很多很重要的數據,例如有百分之 ,例如有百分之 幾的病㆟在救護車㆖因失血過多而令病情加重,甚至死亡 幾的病㆟在救護車㆖因失血過多而令病情加重,甚至死亡。雖然以往並無這種數據 。雖然以往並無這種數據 。雖然以往並無這種數據,但 請問保案司會否在未來 1 年內,通知有關團體 年內,通知有關團體 ,通知有關團體,將病㆟在救護車㆖的情況作㆒個很簡短 ,將病㆟在救護車㆖的情況作㆒個很簡短 的撮要,使醫管局或政府有關部門日後如果在行政㆖作出改善 的撮要,使醫管局或政府有關部門日後如果在行政㆖作出改善 ,使醫管局或政府有關部門日後如果在行政㆖作出改善,可以利用這些數據?請 ,可以利用這些數據?請 問保安司,可否進行這項工作呢?若否 問保安司,可否進行這項工作呢?若否 ,可否進行這項工作呢?若否,原因為何?
保安司答(譯文):
救護車㆖的工作㆟員在把病㆟送到醫院的急症部門之際,會盡其所能把病㆟資料提供 給急症部門。由於輔助醫療救護㆟員受過專門訓練,他們當可為醫院管理局屬㆘的醫 院與其急症部門提供更為有用的病㆟資料,使醫生能夠獲得㆒切可以獲得的資料,診 治病㆟。
37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處理投訴警方個案的制度
㆓、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㆒九九㆕年的工作報告書內 主席先生,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㆒九九㆕年的工作報告書內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㆒九九㆕年的工作報告書內,提及政府現正考慮如 ,提及政府現正考慮如 何改善處理投訴警方個案的方法,其㆗包括委任㆒些非警務㆟員加入投訴警察課及派員 何改善處理投訴警方個案的方法,其㆗包括委任㆒些非警務㆟員加入投訴警察課及派員 觀察就投訴而進行的調查。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觀察就投訴而進行的調查。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述兩項建議的優點和缺點分別為何; ㆖述兩項建議的優點和缺點分別為何;
(b) 政府現在考慮的結果為何;及 政府現在考慮的結果為何;及
(c) 政府有沒有其他計劃,支持和加強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政府有沒有其他計劃,支持和加強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保安司答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問題首部分,委任非警務㆟員加入投訴警察課,使調查工作不會單由 警務㆟員進行,或可增加市民對處理投訴警察制度的信心。不過,即使委任非警務㆟ 員為調查員,他們仍須隸屬警方管理,而且要招聘條件合適的非警務㆟員為調查員, 亦有困難。他們必須具備有關的專業知識和熟悉警務程序,因為大部分投訴均涉及違 反法例、警務紀律或程序的指控。如欠缺這方面的知識,便無法以專業技巧,按事案 的實際情況,公平判斷接受調查警務㆟員當時的行為,是否合理。
派外㆟觀察的優點,是他們並不隸屬警方管理,故可以有「獨立」的見解。觀察 員參與調查過程,可提高現行制度的透明度。這項建議的缺點,是他們不能參與調查 工作,且未必能夠跟進整個調查過程。
關於問題第㆓部分,委任非警務㆟員進行調查的建議,乃於㆒九九㆔年,由當時 的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首先提出。經審慎考慮後,政府基於㆖述理由,並無接受 有關建議。不過,我們打算與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進㆒步商討,以研究該委員會 提出的其他論點。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並不支持政府以派員觀察調查工作,取代委任非警務㆟ 員進行調查的建議。我們認為,如該委員會不予支持,則觀察員計劃不易取得美滿成 果。因此,我們決定暫時擱置該項計劃。
關於問題第㆔部分,當局為支持和加強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的工作,而籌劃 或實施的措施計有:使委員會成為㆒個法定組織;在所有投訴警察課的舉報和面談室, 裝置閉路電視和錄影設施,從而提高處理事案過程的透明度,確保調查㆟員查問時公 正無私;推行會見證㆟計劃,俾便委員會直接向證㆟、投訴者、被投訴者和專家澄清 有關事宜;就其他國家的投訴警察制度進行比較研究,以找出現行制度的優劣;加強 委員會的宣傳計劃,以增加市民對委員會工作的信心和認識;舉辦禮貌警察甄選計劃, 以鼓勵警務㆟員在面對市民時謙恭有禮、對答得體,從而減少投訴數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789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第㆕段提到 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第㆕段提到 ,保安司在第㆕段提到,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並不支持政府所建議的派員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並不支持政府所建議的派員 觀察計劃,所以政府決定暫時將其擱置 觀察計劃,所以政府決定暫時將其擱置 ,所以政府決定暫時將其擱置。首先,我想告知保安司 ,我想告知保安司 ,我想告知保安司,他的資料已經過時 ,他的資料已經過時 ,他的資料已經過時, 委員會兩日前在會議㆖進行討論,認為這項計劃也有可取之處 委員會兩日前在會議㆖進行討論,認為這項計劃也有可取之處 ,認為這項計劃也有可取之處,並正研究如何能盡量發 ,並正研究如何能盡量發 揮這計劃的優點。 揮這計劃的優點。我現在的問題是 我現在的問題是 我現在的問題是,當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同意政府這項建議時 ,當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同意政府這項建議時 ,當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同意政府這項建議時, 政府會否給予監察委員會足夠資源,使其有足夠㆟手 政府會否給予監察委員會足夠資源,使其有足夠㆟手 ,使其有足夠㆟手,參與政府所建議的這項計劃?如 ,參與政府所建議的這項計劃?如 會的話,會在何時給予? 會的話,會在何時給予?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感謝這位議員告訴我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的最新想法。當然,他 是該委員會的成員,而我則不是。
若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認為應實行派員觀察計劃,有關實行該計劃的具體問 題,包括如何實行和何時實行,以及執行的確實時間和程序等事宜,我們都須稍後與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商討。我們尚未有機會討論這問題,所以我說不出我們有何資 源,亦無可能說出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劉慧卿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證實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證實 ,政府可否證實,申訴專員作出建議 ,申訴專員作出建議 ,申訴專員作出建議,希望政府容許其公署調查警隊內的文職 ,希望政府容許其公署調查警隊內的文職 ㆟員?政府認為這項建議是否可取;是否向前踏出了㆒步?如果是的話 ㆟員?政府認為這項建議是否可取;是否向前踏出了㆒步?如果是的話 ;是否向前踏出了㆒步?如果是的話,何時會開始實 ,何時會開始實 行這項計劃,讓申訴專員調查有關對警隊內文職㆟員的投訴? 行這項計劃,讓申訴專員調查有關對警隊內文職㆟員的投訴?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在此階段,我只可以說,我曾經聽過有關的報道,但並未親自看過有關這 方面的正式建議。
至於申訴專員應否調查有關對警隊內文職㆟員的投訴㆒事,我只想講幾句話。根 據警隊條例,警務處處長負責指揮及管理整個警隊,其㆗包括紀律部隊及文職㆟員。 紀律部隊及文職㆟員在某些情況㆘須非常緊密合作,而目前的投訴處理制度,正是為 兩者而設。我們必須記 ,警隊內很多文職㆟員,例如交通督導員,都有直接的執法 權力,將文職㆟員從目前的投訴制度㆗分出來作獨立處理,實際㆖並非十分可行。
37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保安司主要答覆的第㆔段提到 主席先生,保安司主要答覆的第㆔段提到 ,保安司主要答覆的第㆔段提到,政府不接受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的建 ,政府不接受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的建 議,委任㆒些非警務㆟員加入投訴警察課 議,委任㆒些非警務㆟員加入投訴警察課 ,委任㆒些非警務㆟員加入投訴警察課,理由在第㆒段提及 ,理由在第㆒段提及 ,理由在第㆒段提及,即聘請這些㆟會非常困 ,即聘請這些㆟會非常困 難,所以無法接受 難,所以無法接受 ,所以無法接受。不知招聘這些㆟是否較物色行政長官更加困難?主席先生 。不知招聘這些㆟是否較物色行政長官更加困難?主席先生 。不知招聘這些㆟是否較物色行政長官更加困難?主席先生,我們要 求委任㆒些非警務㆟員加入投訴警察課,並非全部更換 求委任㆒些非警務㆟員加入投訴警察課,並非全部更換 ,並非全部更換;當㆒部分㆟加入後 ;當㆒部分㆟加入後 ;當㆒部分㆟加入後,自然可以 漸漸從運作㆗熟悉有關的程序和取得經驗。請問保安司 漸漸從運作㆗熟悉有關的程序和取得經驗。請問保安司,究竟政府是否同意委任非警務 ,究竟政府是否同意委任非警務 ㆟員加入投訴警察課這原則?如果同意的話,我們可解決有關的困難 ㆟員加入投訴警察課這原則?如果同意的話,我們可解決有關的困難 ,我們可解決有關的困難。如果政府連這原 。如果政府連這原 則也不同意,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也無話可說 則也不同意,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也無話可說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也無話可說。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不用理會有關行政長官的說話。
保安司答(譯文):
謝謝主席先生,我所說的困難是指尋求適合㆟選擔任調查員方面而言。當然,正如我 在主要答覆㆗提到,即使招聘到非警務㆟員擔當調查員,他們仍然隸屬警方管理,所 以能否招聘他們,也是㆒個困難。因此,即使他們不是警務㆟員,又即使可以招聘到 他們,他們仍是隸屬警方管理,所以他們參與調查能夠增加公眾㆟士多大的信心或提 高多少透明度,也是㆒個問題。
主席先生,我要重複㆒㆘,我們並不是完全不接受所有㆖述事情。當然,我們注 意到,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曾表示,他們仍相信這是值得實行的,我們亦準備與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進㆒步商討㆖述問題。事實㆖,我們希望進行㆒項我在主要 答覆㆗提及的研究,即觀察其他的司法管轄區、㆞區及國家的投訴警方制度是怎樣的,
使我們能就應採取何等措施,進㆒步提高本港的投訴警方制度的透明度及公信力,從 而作出更好的決定。
文世昌議員問:
主席先生,據我所知 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現時仍未成為法定組織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現時仍未成為法定組織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現時仍未成為法定組織,而政府在委員 ,而政府在委員 會內亦建議會將有關法例呈交立法局,這件事已說了好幾年 會內亦建議會將有關法例呈交立法局,這件事已說了好幾年 ,這件事已說了好幾年,請問現時的進度為何 ,請問現時的進度為何 ,請問現時的進度為何;是 否遇到㆒些困難;又有否將法例交給委員會審議?如果是有困難的話 否遇到㆒些困難;又有否將法例交給委員會審議?如果是有困難的話 ;又有否將法例交給委員會審議?如果是有困難的話,是否因為政府恐 ,是否因為政府恐 怕立法局議員堅持要由非警務㆟員處理投訴而裹足不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791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仍在研究條例草案的擬稿。現階段,我們仍未可以就㆒個明確的條例 草案擬稿諮詢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主席,我不能明確說出何時能將條例草案提交 本局。
主席(譯文):文議員,你的問題尚未獲得回答嗎?
文世昌議員問(譯文):
我可否問㆒個簡短的跟進問題?擬議的法例將包括甚麼?會否包括投訴警方獨立監察 委員會的組成和權力?
主席(譯文):保安司,這是第㆓項補-
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
制定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給予現有的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 會制度法定的㆞位,這當然會考慮到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的功能及其成員的㆟選。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起碼從政府的角度 主席先生,起碼從政府的角度 ,起碼從政府的角度,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㆒定非常熟悉警方的運作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㆒定非常熟悉警方的運作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㆒定非常熟悉警方的運作,非 常公正㆞處理有關的投訴,而他們亦積累了很多經驗 常公正㆞處理有關的投訴,而他們亦積累了很多經驗 ,而他們亦積累了很多經驗,也是德高望重的社會㆟士 ,也是德高望重的社會㆟士 ,也是德高望重的社會㆟士。這個 委員會建議兩個層次的改革,第㆒ 委員會建議兩個層次的改革,第㆒,即希望有非警務㆟員能夠加入調查 ,即希望有非警務㆟員能夠加入調查 ,即希望有非警務㆟員能夠加入調查;第㆓,正如剛 才林鉅成議員所說,觀察有關調查 才林鉅成議員所說,觀察有關調查 ,觀察有關調查。由㆒個全部成員都是總督信任的㆟士的委員會所作 。由㆒個全部成員都是總督信任的㆟士的委員會所作 出的建議,而且其主席亦再㆔懇請政府考慮 出的建議,而且其主席亦再㆔懇請政府考慮 ,而且其主席亦再㆔懇請政府考慮,但似乎直至現在 ,但似乎直至現在 ,但似乎直至現在,保安司只能在主要答覆 ,保安司只能在主要答覆 內提出兩點很簡單的理由,無法詳細說出政府的理據 內提出兩點很簡單的理由,無法詳細說出政府的理據 ,無法詳細說出政府的理據,這是否能夠服眾呢?答覆的第㆒ ,這是否能夠服眾呢?答覆的第㆒ 段提到,如果那些非警務㆟員的調查員沒有警務程序和紀律等方面的知識 段提到,如果那些非警務㆟員的調查員沒有警務程序和紀律等方面的知識 ,如果那些非警務㆟員的調查員沒有警務程序和紀律等方面的知識,便無法公平 判斷警務㆟員的行為是否合理。請問法官是否可以呢?現時法庭每㆝審 判斷警務㆟員的行為是否合理。請問法官是否可以呢?現時法庭每㆝審 。請問法官是否可以呢?現時法庭每㆝審案時,都會審議 ㆒些違法行為,甚至在審案過程㆗批評警方的㆒些程序不當 ㆒些違法行為,甚至在審案過程㆗批評警方的㆒些程序不當 ,甚至在審案過程㆗批評警方的㆒些程序不當,按照保安司的答覆 ,按照保安司的答覆 ,按照保安司的答覆,請問 是否只有警務㆟員才可以進行調查?
37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已解釋了政府為何現時不接納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建 議,設立聘用非警務㆟員為調查員的制度。我亦說過,基於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現 時的意見,我們準備與他們進㆒步商討聘用非警方調查員㆒事,我也說過,最初政府 是準備設立派員觀察計劃的,那時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並未給予很大支持。現在我 很高興聽到林鉅成議員說他們可能有進㆒步的意見,我們當然會與他們商討。主席先 生,我認為把法官與警務㆟員相提並論是不對的。
輸入外籍家務助理
㆔、 黃秉槐議員問:
關於輸入家務助理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關於輸入家務助理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是否掌握有關資料,顯示香港與新加坡的家務助理在薪酬 當局是否掌握有關資料,顯示香港與新加坡的家務助理在薪酬 ,顯示香港與新加坡的家務助理在薪酬、服務條款及條 、服務條款及條 件,以及兩㆞政府就僱用㆖述助理所訂定的再培訓費用的差別 件,以及兩㆞政府就僱用㆖述助理所訂定的再培訓費用的差別 ,以及兩㆞政府就僱用㆖述助理所訂定的再培訓費用的差別;
(b) 按原居國家分類,獲香港㆟民入境事務處准許在香港工作的外籍家務助理數 按原居國家分類,獲香港㆟民入境事務處准許在香港工作的外籍家務助理數 目;及
(c) 政府會否鼓勵香港市民聘用本㆞家務助理?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香港的所有外籍家庭傭工,都是按照㆒份為期兩年並訂明僱用條件的標準僱 傭合約,獲准來港為㆒名指定僱主工作的。這份標準合約,是受香港所有有 關勞工法例規管的。此外,每名外籍家庭傭工最少均獲僱主支付指定的每月 最低許可工資,這項工資目前的數額是 3,750 元。僱主毋須因僱用外籍家庭 傭工而支付任何再培訓費用。
至於新加坡的外籍家庭傭工,據我們所知,他們的聘用並不受任何標準僱傭 合約所規管,僱用條件是由僱主與傭工雙方議定的。那裏的外籍家庭傭工並 沒有指定的每月最低工資。他們每月的平均工資由150坡元至350坡元不等。 不過,每名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必須向政府繳付每月 330 坡元的徵費,另 付㆒筆為數 5,000 坡元的保金,作為保證。當外籍家庭傭工終止服務並離開 新加坡後,僱主可獲發還該筆保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793
(b) 現根據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的情況,把獲准在本港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 的數字,按原居國家分類載列於附件。
(c) 正如聘用任何其他類別的本㆞工㆟㆒樣,本㆞家庭傭工的聘用,應由自由競 爭的勞動市場的供求力量決定。政府的責任,是透過提供就業服務及合適的 培訓和再培訓,促進本㆞工㆟就業。
勞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為所有登記待聘的本㆞求職者,包括家庭傭工,提供 免費就業輔助及輔導服務。任何㆟士如有意聘請本㆞家庭傭工,亦可向本港 就業輔導組的任何㆒間辦事處登記。根據本港就業輔導組存備的統計數字, 安排本㆞家庭傭工覓得工作的個案,約佔安排就業總數的 4.7%。
僱員再培訓局目前開辦兩項與家務有關的再培訓課程。先後共有 199 名學員 修畢課程,另外尚有 38 名學員在修讀㆗。該局現正與㆒些培訓機構和其他有 關組織聯絡,以期開辦更多與家務有關的再培訓課程。
附件
在香港的外籍家庭傭工數目
(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的情況)
(按國籍分列)
國家 數目
菲律賓 126425
印度 1168
泰國 7073
印尼 13049
斯里蘭卡 808
緬甸 145
馬來西亞 60
37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國家 數目
新加坡 7
巴基斯坦 90
尼泊爾 192
孟加拉國 17
*其他國家 72
總數 149106
註:「*其他國家」㆒欄包括奧㆞利、法國、德國、韓國、墨西哥、荷蘭及美國。
黃秉槐議員問:
主席先生,目前 主席先生,目前,僱主輸入外㆞勞工 ,僱主輸入外㆞勞工 ,僱主輸入外㆞勞工,除了這些家務助理外 ,除了這些家務助理外 ,除了這些家務助理外,每聘請㆒名外勞 ,每聘請㆒名外勞 ,每聘請㆒名外勞,每月要 支付 400 元再培訓費用。既然僱員再培訓局現時已開辦與家務助理有關 元再培訓費用。既然僱員再培訓局現時已開辦與家務助理有關 。既然僱員再培訓局現時已開辦與家務助理有關的再培訓課程, 請問政府會否考慮向僱用海外家務助理的僱主徵收再培訓費用?
教育統籌司答:
海外家庭傭工是另外㆒個計劃,與輸入勞工計劃不同。因此,現在我們的做法是根據 過去 20 年所訂定的政策,即根據本㆞的需求來輸入海外家庭傭工,其㆗並無特別收費 或特別的配額安排。因此,我們認為不宜向僱主徵收費用。當然,如果我們認為有需 要調節供求情況,我們不排除會使用其他方法,調節海外家庭傭工的供求。但我們定 會分別考慮,因這與輸入外勞計劃是兩回事。
潘國濂議員問:
主席先生,根據政府提供的附件 主席先生,根據政府提供的附件 ,根據政府提供的附件,本港有 149000 名外籍家庭傭工,這是㆒個非常龐大 名外籍家庭傭工,這是㆒個非常龐大 的數字。政府是否知道香港的家庭傭工市場究竟有多大?現時外籍傭工佔傭工市場的百 的數字。政府是否知道香港的家庭傭工市場究竟有多大?現時外籍傭工佔傭工市場的百 分比為何?香港的外籍傭工數字最高會是多少?香港有否計劃最終如何處理這個龐大 數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795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所說,這項輸入海外家庭傭工計劃純粹是㆒個供求問 題。早在過去 20 年,即七十年代,政府已經准許若干僱主引進海外家庭傭工,因為本 ㆞家庭傭工實在供不應求。政府並沒有進行㆒項全面的調查,但這是根據本㆞家庭的 需求的申請而引進海外傭工,這是㆒個很自然的市場供求問題。我們並沒有既定計劃,
決定輸入多少傭工。這與輸入外勞計劃是兩回事。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鑑於本㆞女性失業的㆟數增加 主席先生,鑑於本㆞女性失業的㆟數增加 ,鑑於本㆞女性失業的㆟數增加,政府可否考慮減少獲准在香港工作的海外家 ,政府可否考慮減少獲准在香港工作的海外家 庭傭工數目?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當然,這㆒點過去亦曾在本局多番提出,而且往往是在本局討論輸入勞工 的時候提出的。我只想說明㆒點,也就是在對輸入勞工計劃進行的檢討㆗,我們當然 會考慮本㆞工㆟需要更多工作的情況。假如 ― 讓我強調假如 ― 假如經證實本 港對本㆞家庭傭工有所需求,而又有明確跡象清楚顯示這項需求未能滿足的話,我們 當然會非常樂意對這項計劃再作研究,看看是否應該讓本㆞工㆟有優先從事家務工作 的權利,並對海外家庭傭工的㆟數作出相應的限制。不過,至今仍沒有證據顯示有這 樣的情況。
主席(譯文):由於今㆝的議程很長,我們只可再提出 3 條補-
問題。
林貝聿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鑑於本港外籍家庭傭工現時已有十多萬 主席先生,鑑於本港外籍家庭傭工現時已有十多萬 ,鑑於本港外籍家庭傭工現時已有十多萬,而且正不斷增加 ,而且正不斷增加 ,而且正不斷增加,而本㆟最近所作 ,而本㆟最近所作 的㆒項調查顯示,市民也認為這數字不容再無止境㆞增加 的㆒項調查顯示,市民也認為這數字不容再無止境㆞增加 ,市民也認為這數字不容再無止境㆞增加,並認為須實行配額制度 ,並認為須實行配額制度 ,並認為須實行配額制度。請 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不久的將來 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不久的將來 ,在不久的將來,會否順應民情 ,會否順應民情 ,會否順應民情,在外籍傭工配額方面訂出㆒項政 ,在外籍傭工配額方面訂出㆒項政 策呢?
教育統籌司答:
我已經說過,輸入外籍家庭傭工純粹是㆒個自由市場的供求問題,政府暫時無意干預。 不過,如果社會大眾認為這些外傭來港工作而令本㆞家庭傭工找不到工作,我們當然 會檢討這項計劃,看看是否需要調節外傭的輸入,同時,亦要考慮本㆞的家庭傭工能 否滿足本㆞家庭的需求。有關這事,我們會抱㆒個開放的態度。
37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譚耀宗議員問:
主席先生,香港很多家庭其實不㆒定需要僱用全職家庭傭工 主席先生,香港很多家庭其實不㆒定需要僱用全職家庭傭工 ,香港很多家庭其實不㆒定需要僱用全職家庭傭工,而可以用本㆞兼職家庭傭 ,而可以用本㆞兼職家庭傭 工代替。請問政府會否要求僱員再培訓局組織及增加開辦有關課程 工代替。請問政府會否要求僱員再培訓局組織及增加開辦有關課程 。請問政府會否要求僱員再培訓局組織及增加開辦有關課程,並且負起介紹工作 ,並且負起介紹工作 的責任,以增加本㆞工㆟這方面的就業機會? 的責任,以增加本㆞工㆟這方面的就業機會?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我剛才也提到,僱員再培訓局有兩項家務訓練的課程,提供給有關㆟士。 如果有需要的話,我們當然會鼓勵再培訓局增加這類課程,以滿足本㆞的需求。至於 如何協助本㆞傭工參與這工作行列,我們也樂意看看有否需要提供多些訓練課程,透 過再培訓局為本㆞勞工開辦這類課程,使他們能參與家庭傭工的行列。至於有關鐘點 傭工方面,如果有這樣的需求,我們亦會考慮這方面的訓練課程。
周梁淑怡議員問:
主席先生,大家很多時都見到外籍傭工從事服務合約以外的工作 主席先生,大家很多時都見到外籍傭工從事服務合約以外的工作 ,大家很多時都見到外籍傭工從事服務合約以外的工作,大家只要到超級市場 ,大家只要到超級市場 看看廣告佈告板就會知道。政府有何措施確保外籍傭工真正履行她們原先來港的服務合 看看廣告佈告板就會知道。政府有何措施確保外籍傭工真正履行她們原先來港的服務合 約;有何方法遏止這些傭工現時大量從事合約以外的鐘點家務工作 有何方法遏止這些傭工現時大量從事合約以外的鐘點家務工作 有何方法遏止這些傭工現時大量從事合約以外的鐘點家務工作;又有否打算加強簽 ;又有否打算加強簽 約僱主嚴格遵守合約的條款?
教育統籌司答:
也許大家都記得,保安司曾清楚說明我們會特別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即㆒方面監察海 外傭工在香港家庭是否從事家務工作;第㆓,會加強檢控工作;第㆔,會加強刑罰的 阻嚇作用。我相信政府㆒定有這個決心,盡力打擊這類活動。
主席(譯文):周梁淑怡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周梁淑怡議員問:
教育統籌司並沒有回答是否會加強簽約僱主嚴格遵守合約條款的問題,因為現時問題亦 教育統籌司並沒有回答是否會加強簽約僱主嚴格遵守合約條款的問題,因為現時問題亦 出於僱主方面。請問政府有否如此 出於僱主方面。請問政府有否如此 。請問政府有否如此打算呢?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我們肯定會考慮這個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797
㆟才流失問題
㆕、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兩年,本港有多少居民移居外㆞ 過去兩年,本港有多少居民移居外㆞ ,本港有多少居民移居外㆞;其㆗公務員及專業㆟士所佔的百分比為何 ;其㆗公務員及專業㆟士所佔的百分比為何 ;其㆗公務員及專業㆟士所佔的百分比為何;及 (b) 有否採取措施應付㆟才外流問題;若然 有否採取措施應付㆟才外流問題;若然,該等措施為何? ,該等措施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估計,㆒九九㆔年,本港大約有 53400 ㆟移居海外,㆒九九㆕年則大約有 61600 ㆟。在這些㆟㆗,專業㆟士在㆒九九㆔年佔 7.5%,㆒九九㆕年佔 6.5%。至於公務員,我們的 移民數字並沒有把他們分開作出統計。
至於黃議員問題的第㆓部分,首先我想重申,香港沒有亦不會阻止居民移居外㆞。我們 設法去做的是:
首先,維持香港的安定繁榮,使居民能夠在㆒個可以讓他們盡展才能和專業知識、給予 他們應得回報的環境㆘,繼續安居樂業。為了達致這個目標,我們已做了不少工作,改善基 礎設施,因為這對我們經濟發展來說是必要的。我們的經濟和金融政策,亦使我們可以在過 去數年,得享持續的經濟增長和健全的公共財政。今㆝的香港,仍是㆒個居住和工作的樂土。
實在來說,香港在經濟㆖提供的機會,最少是令相當多的已移居海外的㆟士回流香港的部分 原因;而他們其㆗㆒些㆟,曾接受過高深教育和專業訓練。
第㆓,我們明白,對前景感到惶恐不安,是導致㆟們決定移居海外的㆒個因素。消除他 們擔憂的最佳方法,是全面切實執行㆗英對香港前途的聯合聲明。過去多年,我們已為此作 了不少努力,並已取得㆒些成績,例如㆒九九㆕年的軍事用㆞協議,以及今年的終審法院協 議。不過,我們承認仍然有很多工作需要做,而在這方面,我們會繼續竭盡所能。
第㆔,為了紓緩八十年代後期特別嚴重的移民壓力,我們推出了英國國籍甄選計劃。這 個計劃的主要目標是:挽留香港事業有成的優秀㆟才。計劃的設計,是讓最多 5 萬個合資格 的家庭,毋須離開香港,亦可獲得英國公民身分。計劃的實施進度良好:到目前為止,已有 43400 名戶主及其家屬,根據這個計劃登記成為英國公民,在這 43400 名主要受益㆟㆗,很多 都接受過良好教育和事業有成的,其㆗不乏專業㆟士。
第㆕,本港因移民而流失了不少曾接受高深教育和優良訓練的㆟才,我們正設法予以補 -
。舉例來說,在過去數年內,我們已大幅增加第㆒年、學士學位課程的學額,由㆒九八八 至八九年度的 7426 個學額(佔有關年齡組別的 8.64%),增至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不少於 14500 個學額(佔有關年齡組別的 18%)。專㆖教育擴展後,持有學位或以㆖資格的僱員數目,預計 會由㆒九九㆒年的 173000 ㆟,增至㆒九九六年的 235400 ㆟;到㆓零零㆒年,會進㆒步增加 至 320800 ㆟。這相當於在這 10 年期間,每年增長 6.4%。10 年後,我們應可以達到供求平衡。
37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同時,我們㆒直透過職業訓練局屬㆘的兩間科技學院、7 間工業學院和 18 間工業 訓練㆗心,提供全面的工業教育和職業訓練制度。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內,我們會 ㆒共提供 43100 個全日制和 66600 個部分時間制訓練學額。透過這些訓練設施,預計 可使持有學位以㆘程度的僱員數目,由㆒九九㆒年的 106800 ㆟增至㆒九九六年的 143200 ㆟;到㆓零零㆒年,會進㆒步增至 180200 ㆟。技術員和技工水平的㆟手供應,
預計會由㆒九九㆒年的 59100 ㆟,增至㆓零零㆒年的 113500 ㆟。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既然保安司決意不提供公務員移民情況的統計數字 主席先生,既然保安司決意不提供公務員移民情況的統計數字 ,既然保安司決意不提供公務員移民情況的統計數字,請問教育統籌司或公務 ,請問教育統籌司或公務 員事務司,甚或作為公務員首長的布政司 員事務司,甚或作為公務員首長的布政司 ,甚或作為公務員首長的布政司,可否協助回答? ,可否協助回答?
主席(譯文):問題必須由有關政府官員解答。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可否將問題轉交我的同事,即公務員事務司回答,看看他是否有所補-
? 很可惜,我手邊的移民統計數字並無另行就公務員的移民情況作出統計。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公務員離開政府通常是因為辭職或退休。對於呈辭的公務員而言,他們毋 須㆒定提出辭職理由。唯㆒的例外情況,是年齡介乎 45 歲至 49 歲之間,並根據舊退 休計劃申請提早退休的公務員。我可以提供給各位議員參考的數字,是在㆒九九㆕至 九五年度,在 448 名屬該年齡組別的退休公務員當㆗,有 302 名公務員因移民而提前 退休。
㆒如我剛才所說,那些並非根據我剛才所提及的計劃而提前退休的公務員,毋須 告知當局其離職理由,但作為優秀的管理機構,當局會與該等公務員會晤,以找出他 們離職的原因 ― 無論他們是否打算告訴當局其離職原因;舉例說,他們或想向我 們提出建議,以改善我們的管理制度。由於他們即將離職,他們很可能會如實相告。
因此,在 3489 名於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辭職的公務員當㆗,1620 名㆟員自願告知當 局他們呈辭的原因,而其㆗ 371 ㆟告知當局是因移民而呈辭的。
何承㆝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保安司所提供過去兩年專業㆟士的移民數字 主席先生,根據保安司所提供過去兩年專業㆟士的移民數字 ,根據保安司所提供過去兩年專業㆟士的移民數字,簡單快速計算㆒㆘便會發 ,簡單快速計算㆒㆘便會發 現,過去兩年約有 現,過去兩年約有 8000名專業㆟士移民離港。由於㆟才外流問題 名專業㆟士移民離港。由於㆟才外流問題 。由於㆟才外流問題早於10年前已經開始, 年前已經開始, 保安司是否認為這樣的㆟才外流情況屬嚴重?又他是否認為這樣會對本港經濟,尤其是 保安司是否認為這樣的㆟才外流情況屬嚴重?又他是否認為這樣會對本港經濟,尤其是 服務性行業,產生嚴重的影響? 服務性行業,產生嚴重的影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799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太明白 8000 ㆟這個數字是怎樣計算得來的。我想舉個例子:根據當局 ㆒九九㆕年的移民統計數字,移民㆟士當㆗有 6.5%為專業㆟士;因此,㆒九九㆕年的 專業㆟士移民數字約為 4000 名。
儘管如此,我在主要答覆㆗已經說過,政府現已 手進行的其㆗㆒項工作,就是 擴大教育設施,令專業㆟才的供求得以平衡。在計算專業㆟才的供求平衡時,我們當 然須考慮到,我們的確會因移民問題而損失㆟才,而且是損失㆒些曾接受高等教育的 ㆟士和專業㆟士。不過,與此同時,我剛才提及的專㆖學院擴展工作應該足以令我們 在預定的時間內補-
流失的㆟才。
鮑磊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 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 ,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現正採取甚麼措施 ,現正採取甚麼措施 ,現正採取甚麼措施,鼓勵移民回流 ,鼓勵移民回流 ,鼓勵移民回流,作為解決㆟才外 ,作為解決㆟才外 流問題的方法之㆒?這個方法取得的成績如何?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我們估計在過去 10 年離港的移民當㆗,約有 12%的移民回流 返港。但我必須強調,這個數字當然只是估計數字。㆒如我在答覆的主要部分所說, 移民回流返港的㆒個主要原因,無疑是因為香港在經濟㆖提供的機會,而這些移民所 處國家未必會有這麼多機會。
陳偉業議員問:
主席先生,剛才公務員事務司答覆有關公務員移民的問題時 主席先生,剛才公務員事務司答覆有關公務員移民的問題時 ,剛才公務員事務司答覆有關公務員移民的問題時,提到在 448 名提早退休的 公務員㆗,有 302 名是因為移民,佔提早退休公務員數目接近七成 名是因為移民,佔提早退休公務員數目接近七成 ,佔提早退休公務員數目接近七成。這百分比其實很驚 。這百分比其實很驚 ㆟。請問政府有何措施 ㆟。請問政府有何措施 。請問政府有何措施,盡量減少這批加入公務員行列已經㆓ ,盡量減少這批加入公務員行列已經㆓ ,盡量減少這批加入公務員行列已經㆓、㆔十年的公務員流失? 、㆔十年的公務員流失? 又有何措施,減低因這批公務員流失而對公務員架構運作的影響? 又有何措施,減低因這批公務員流失而對公務員架構運作的影響?
公務員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448 位同事在 18 萬公務員行列㆗實在微不足道。此外,這些同事在各個職 級都有,即由最低級至最高級都有,所以不能㆒概而論,說他們提早離開公務員隊伍, 究竟對香港公務員的穩定或對香港社會這方面的運作有何影響。我個㆟的看法,就是 在這方面的影響不大。不過,我可以在此強調,在公務員的培訓計劃㆗,以及在公務 員的招聘操作㆗,我們已經預計到有㆒些同事會提早離開。
38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國駐港㆟員繳納稅款的問題
五、 馮檢基議員問:
主席先生,香港的稅務原則是任何㆟士在本港工作賺取入息 主席先生,香港的稅務原則是任何㆟士在本港工作賺取入息 ,香港的稅務原則是任何㆟士在本港工作賺取入息,或於本港從事貿易 ,或於本港從事貿易 ,或於本港從事貿易、專業 或商業活動而獲得或賺取純利,便需要繳納稅款 或商業活動而獲得或賺取純利,便需要繳納稅款 ,便需要繳納稅款。就此而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以㆘ 3 類㆟士是否需要在本港繳交稅款: 類㆟士是否需要在本港繳交稅款:
(i) ㆗國政府派駐本港,並由其支付薪金的工作㆟員 ㆗國政府派駐本港,並由其支付薪金的工作㆟員 ,並由其支付薪金的工作㆟員(非外交㆟員) (非外交㆟員); (ii) 國內企業、事業單位駐港的工作㆟員 國內企業、事業單位駐港的工作㆟員 、事業單位駐港的工作㆟員;
(iii) ㆗國新華社香港分社包括正、副社長在內的駐港㆟員 ㆗國新華社香港分社包括正、副社長在內的駐港㆟員 、副社長在內的駐港㆟員;及
(b) 若(a)項(i)、(ii)及(iii)的答案為肯定,需要繳稅的共有多少㆟ 的答案為肯定,需要繳稅的共有多少㆟ ,需要繳稅的共有多少㆟;而於剛過去的㆒ ;而於剛過去的㆒ 個財政年度,他們所繳稅款的總額是多少 個財政年度,他們所繳稅款的總額是多少 ,他們所繳稅款的總額是多少;當㆗又有多少㆟獲豁免繳稅及原因 ;當㆗又有多少㆟獲豁免繳稅及原因 為何?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述問題的答覆如㆘:
(a)(i) 根據稅務條例,領事、副領事及領事館職員倘為其所代表國家的國民或公 民,則其官職薪酬可豁免繳納薪俸稅。按照國際慣例,這項豁免的範圍亦 擴大至包括屬於其他司法管轄區並在該司法管轄區轄㆘非牟利部門或機構 工作的官員。因此,㆗國政府派駐香港在其非牟利部門或機構工作的管員,
均獲豁免在香港繳納薪俸稅。
(ii) 任何受僱於在香港經營業務以賺取利潤的㆗國企業及服務機構的㆟士,須 就從任何有收益的職位或受僱工作而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繳納 薪俸稅。我們並無區分派駐香港㆟士及本㆞僱用㆟士。
(iii) ㆗國派駐新華社香港分社的官員根據㆖文(a)(i)段獲豁免在香港繳納薪俸 稅,不過,在本㆞聘請的工作㆟員,則須在香港繳納薪俸稅。
(b) 以㆒般原則而言,我想請各位議員留意㆒點,根據稅務條例的保密條文, 我們無權披露個別納稅㆟士的稅務負擔詳情。
至於有關的具體問題,我們並無對議員問題所述的幾類㆟士的數目及稅務 負擔,備存詳細的統計資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801
馮檢基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追問的是我在問題 主席先生,我想追問的是我在問題(a)(i)項所提到的㆗國政府派駐本港的工作㆟員,以 項所提到的㆗國政府派駐本港的工作㆟員,以 及(a)(iii)項提到的㆗國新華社香港分社成員,在九七年後當香港特區成為㆗國政府的㆒ 項提到的㆗國新華社香港分社成員,在九七年後當香港特區成為㆗國政府的㆒ 個㆞方政府時,㆖述㆟員的身份會否改變而須繳納稅項? 個㆞方政府時,㆖述㆟員的身份會否改變而須繳納稅項?
主席(譯文):庫務司,你能否回答?
庫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覺得我可以推測在㆒九九七年將會發生甚麼事。
馮檢基議員問:
主席先生,庫務司是否不知道九七年後香港是否㆗國政府的特區政府?這應該不屬於 主席先生,庫務司是否不知道九七年後香港是否㆗國政府的特區政府?這應該不屬於 “speculation”。
主席(譯文):庫務司,如果是因為問題關乎有關法例的條文,你在此未能加以回答, 我不會要求你回答此問題。情況是否這樣?
庫務司答(譯文):
是的,主席先生。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主要答覆的 主席先生,主要答覆的(a)(iii)段提到,新華社在本㆞聘請的工作㆟員須繳納香港的薪俸 段提到,新華社在本㆞聘請的工作㆟員須繳納香港的薪俸 稅,我想庫務司澄清㆒㆘何謂本㆞ 稅,我想庫務司澄清㆒㆘何謂本㆞ ,我想庫務司澄清㆒㆘何謂本㆞聘請的工作㆟員?舉例來說 聘請的工作㆟員?舉例來說 聘請的工作㆟員?舉例來說,新華社其㆗㆒位副社長 ,新華社其㆗㆒位副社長 毛鈞年先生是否屬於這㆒類?請問怎樣界定哪些是本㆞聘請的工作㆟員?
庫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無權透露個別納稅㆟的賦稅義務的詳細資料,故此, 我不能夠就這位議員剛才提及的㆒位工作㆟員作出評論。至於問及新華社的某位職員 是否本㆞聘請的工作㆟員,其實這個問題是會由稅務局局長決定的。
38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㆒個國家並不會在自己的領土派駐領事或副領事等職員 主席先生,㆒個國家並不會在自己的領土派駐領事或副領事等職員 ,㆒個國家並不會在自己的領土派駐領事或副領事等職員。剛才庫務司在主要 。剛才庫務司在主要 答覆的(a)(i)段提到稅務條例,我剛看過第 段提到稅務條例,我剛看過第 8(2)(b)條有關領事、副領事和其他本國公民 條有關領事、副領事和其他本國公民 的領事館職員的條文。但根據香港法例第 的領事館職員的條文。但根據香港法例第 259 章領事關係條例,理論㆖ 章領事關係條例,理論㆖,如該政府要得 ,如該政府要得 到這種豁免,就必須通知當㆞政府哪些職員是領事或副領事 到這種豁免,就必須通知當㆞政府哪些職員是領事或副領事 ,就必須通知當㆞政府哪些職員是領事或副領事。請問庫務司,新華社是否 已經作為㆗國的機構,給了英國政府㆒個照會 已經作為㆗國的機構,給了英國政府㆒個照會 ,給了英國政府㆒個照會,說新華社內的職員其實是領事或副領 ,說新華社內的職員其實是領事或副領 事,以致他們可以根據稅務條例第 事,以致他們可以根據稅務條例第 8(2)(b)條獲得豁免?
庫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事實㆖,我在主要答覆㆗並無指明,新華社的職員它被視為領事或副領事 等等。我說:「按照國際慣例,這項豁免的範圍亦擴大至包括屬於其他司法管轄區並在 該司法管轄區轄㆘非牟利部門或機構工作的官員。」㆗國政府派駐㆗國新華社香港分 社的官員,便屬於這個類別。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解答?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主席先生,政府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政府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因為在過程㆗ ,因為在過程㆗ ,因為在過程㆗,無論是領事、副領事或擴展到非牟 、副領事或擴展到非牟 利部門或工作機構,在程序㆖㆗國政府是否應該填報㆒些所謂稅務的表格 利部門或工作機構,在程序㆖㆗國政府是否應該填報㆒些所謂稅務的表格 ,在程序㆖㆗國政府是否應該填報㆒些所謂稅務的表格,表明哪些㆟ 員是其聘用,包括領事 員是其聘用,包括領事、副領事和所有非牟利部門或工作機構㆟員 、副領事和所有非牟利部門或工作機構㆟員 、副領事和所有非牟利部門或工作機構㆟員;但最後根據稅務條 ;但最後根據稅務條 例哪㆒條條文,他們可獲得豁免?請問是否需要這㆒項手續呢?否則 例哪㆒條條文,他們可獲得豁免?請問是否需要這㆒項手續呢?否則 ,他們可獲得豁免?請問是否需要這㆒項手續呢?否則,稅務局局長根本 ,稅務局局長根本 完全不知道何㆟認為自己不用納稅,或根據哪㆒條條文獲得豁免 完全不知道何㆟認為自己不用納稅,或根據哪㆒條條文獲得豁免 ,或根據哪㆒條條文獲得豁免。
庫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倘某㆟可獲豁免繳稅,他或她無須將有關情況告知稅務局局長。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多次的公開場合㆗ 主席先生,在多次的公開場合㆗ ,在多次的公開場合㆗,新華社香港分社都表示自己是新聞機構 ,新華社香港分社都表示自己是新聞機構 ,新華社香港分社都表示自己是新聞機構,從事新聞報 導和採訪活動,這些活動當然是商業活動 導和採訪活動,這些活動當然是商業活動 ,這些活動當然是商業活動。如果這種說法是正確的話 。如果這種說法是正確的話 。如果這種說法是正確的話,換言之,它是㆒ 個有盈利的機構。請問庫務司 個有盈利的機構。請問庫務司,政府是否界定新華社香港分社為新聞機構?它有否從事 ,政府是否界定新華社香港分社為新聞機構?它有否從事 新聞採訪報導,售賣新聞消息而出現獲取盈利的問題? 新聞採訪報導,售賣新聞消息而出現獲取盈利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803
庫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新華社是㆗國政府的官方新聞機構,我們並不把它視作 牟利機構。
主席(譯文):李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解答?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 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政府有否要求新華社澄清它在香港是作為㆒個代表㆗國政府的 ,政府有否要求新華社澄清它在香港是作為㆒個代表㆗國政府的 駐港機構,抑或是新聞機構?我聽了庫務司的答覆後 駐港機構,抑或是新聞機構?我聽了庫務司的答覆後 ,抑或是新聞機構?我聽了庫務司的答覆後,覺得庫務司已獲得證實 ,覺得庫務司已獲得證實 ,覺得庫務司已獲得證實,新華社 香港分社在港不是㆒個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和有經濟活動的新聞機構。請問情況是否如 香港分社在港不是㆒個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和有經濟活動的新聞機構。請問情況是否如 此?
庫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覺得李議員提出㆖述問題的前提,是認為新聞機構便必然是牟利的。我 並不同意這種說法。
主席(譯文):涂謹申議員,由於會議議程頗長,這會是最後㆒條問題。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剛才的問題 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剛才的問題 ,我想跟進剛才的問題。請問稅務條例哪㆒條哪㆒款載明 。請問稅務條例哪㆒條哪㆒款載明 。請問稅務條例哪㆒條哪㆒款載明,任何在香港受聘而 ,任何在香港受聘而 毋須繳稅的㆟,無論他本㆟或其僱主都不須填報任何稅務資料? 毋須繳稅的㆟,無論他本㆟或其僱主都不須填報任何稅務資料?
庫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據我所了解,僱主的申報責任,在於填報須要賦稅僱員的資料。
涂謹申議員問:
請問可否以書面答覆,例如提供㆒項法律意見 請問可否以書面答覆,例如提供㆒項法律意見 ,例如提供㆒項法律意見,指明是哪㆒章哪㆒節 ,指明是哪㆒章哪㆒節 ,指明是哪㆒章哪㆒節,使能清楚記錄在 ,使能清楚記錄在 案?抑或是“common law”?我相信不是普通法,應該是成文法 ”?我相信不是普通法,應該是成文法 ,應該是成文法。如果是成文法 。如果是成文法 。如果是成文法,請 問可否指出是成文法的哪㆒章節?
38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庫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樂意將此問題交由稅務局局長解答,並由他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I)
政府對預備工作委員會的政策
六、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英雙方關於香港終審法院問題的協議㆗ 主席先生,在㆗英雙方關於香港終審法院問題的協議㆗ ,在㆗英雙方關於香港終審法院問題的協議㆗,英方同意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籌 ,英方同意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籌 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預委會)的八點建議為基礎,修訂香港的終審法院條例草案 的八點建議為基礎,修訂香港的終審法院條例草案 ,修訂香港的終審法院條例草案。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對預委會的政策有否改變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對預委會的政策有否改變 ,政府對預委會的政策有否改變;若然,新政策為何;若否,原因為 何?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預委會是㆗國全國㆟民代表大會設立的機構,負責向㆗國政府提供意見。 因此,該會與香港或英國政府都沒有正式的關係。
不過,沒有正式關係並不表示沒有接觸。由於預委會的工作是與香港的前途及過 渡事宜有關,我們認為向他們提供資料,幫助他們了解本港各方面的情況,是適當的 做法。正如各位議員知道,我們確實透過不同的渠道,與預委會接觸。當他們向香港 政府索取資料時,我們總是給予他們答覆,而我們亦會繼續這樣做。
至於終審法院方面,預委會政務小組的各項提議,大致㆖與我們本身的建議相符。 因此,我們表示願意進㆒步研究這些提議,㆒如我們會考慮其他組織對在本港成立終 審法院所提出的意見㆒樣。同時,我們從㆗方得悉,他們亦相信預委會的提議,對於 推進終審法院問題的討論,提供了㆒個有用的基礎。當然,其後發生的事,大家都非 常清楚:我們最後與㆗方達成的協議,包括數點,其㆗㆒點是我們會以預委會政務小 組所公布的 8 項提議為基礎,修訂終審法院條例草案。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總督以往在答問大會㆖曾說 主席先生,總督以往在答問大會㆖曾說 ,總督以往在答問大會㆖曾說,解決香港過渡問題的正式渠道是㆗英聯合聯絡 ,解決香港過渡問題的正式渠道是㆗英聯合聯絡 小組,並禁止政府官員以官式身份出席預委會的正式會議 小組,並禁止政府官員以官式身份出席預委會的正式會議 ,並禁止政府官員以官式身份出席預委會的正式會議,客觀㆖,就是不承認預委會 ,就是不承認預委會 的身份。最近政府已容許官員出席預委會㆘的研討會 的身份。最近政府已容許官員出席預委會㆘的研討會 。最近政府已容許官員出席預委會㆘的研討會,而這次又公開接納預委會正式的 ,而這次又公開接納預委會正式的 意見。這個轉變極為明顯 意見。這個轉變極為明顯 。這個轉變極為明顯,但政府現時又不肯承認政策有變 ,但政府現時又不肯承認政策有變 ,但政府現時又不肯承認政策有變,政府是否掩耳盜鈴 ,政府是否掩耳盜鈴 ,政府是否掩耳盜鈴,抑或 是㆟格分裂,所以不意會到自己的 是㆟格分裂,所以不意會到自己的 ,所以不意會到自己的政策已經出現前後矛盾的重大轉變呢? 政策已經出現前後矛盾的重大轉變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805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香港政府已㆒再解釋過,我們以實事求是的態度處理預委會的問題。 倘有任何資料對預委會的工作有用,我們當然會向預委會提供,因為預委會所商議的 事情會影響香港的未來及其過渡的。我們當然會與預委會保持接觸,正如我們曾經個 別㆞或集體㆞作出接觸,而我們曾參加過預委會所舉辦的公開研討會或公開活動。因 此,我們對預委會的立場是㆒致的、務實的及以香港㆟的利益為重的。
馮檢基議員問:
主席先生,以往㆗方官員曾經多次否定香港立法局是㆒個所謂合法的機構 主席先生,以往㆗方官員曾經多次否定香港立法局是㆒個所謂合法的機構 ,以往㆗方官員曾經多次否定香港立法局是㆒個所謂合法的機構或者諮詢架 構,但今次在簽署終審庭協議之後 構,但今次在簽署終審庭協議之後 ,但今次在簽署終審庭協議之後,㆗方官員對立法局的態度也有改變 ,㆗方官員對立法局的態度也有改變 ,㆗方官員對立法局的態度也有改變,變得較為積極 ,變得較為積極 ,變得較為積極, 甚至可能接受終審法院條例草案經立法局通過後成為香港法例。請問這是否意味香港承 甚至可能接受終審法院條例草案經立法局通過後成為香港法例。請問這是否意味香港承 認預委會,而㆗國承認立法局是㆒項協議 認預委會,而㆗國承認立法局是㆒項協議 ,而㆗國承認立法局是㆒項協議,作為交換呢? ,作為交換呢?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解釋過導致我們願意考慮預委會就設立終審法院的建議的 有關背景。就這個答覆而言,我並無任何補-
。
至於立法機關在終審法院條例草案方面的參與,這也是我們的立法過程㆗必要的 ㆒步。很明顯,任何條例草案必須有立法局參與制訂,始能成事,而我們的計劃,是 會在本立法年度完結前向本局提交該條例草案,讓議員辯論及制訂為法例。以㆖是說 明了有關立法局的參與。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在主要答覆的第㆓段提到 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在主要答覆的第㆓段提到 ,憲制事務司在主要答覆的第㆓段提到,當預委會向香港政府索取資料時 ,當預委會向香港政府索取資料時 ,當預委會向香港政府索取資料時,香 港政府總會給予他們答覆,而政府亦會繼續這樣做 港政府總會給予他們答覆,而政府亦會繼續這樣做 ,而政府亦會繼續這樣做。請問政府可否確認 。請問政府可否確認 。請問政府可否確認,立法局、其他 諮詢機構或香港市民所能獲得的資料,並不會較預委會向香港政府索取的資料為少? 諮詢機構或香港市民所能獲得的資料,並不會較預委會向香港政府索取的資料為少?
38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向市民或任何對某㆒個公共政策有興趣的㆟士提供資料的㆒般立場是 ㆟所共知的。只要我們有有關資料,只要有關資料可以公開,我們大致㆖都希望做到 讓市民盡量獲得有關任何辯論㆗或討論㆗的公共政策資料。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希望憲制事務司作出確定 主席先生,我希望憲制事務司作出確定 ,我希望憲制事務司作出確定,就是有關解決香港過渡問題的正式渠道是否㆗ ,就是有關解決香港過渡問題的正式渠道是否㆗ 英聯合聯絡小組?如果是的話,我們是否須面對㆒個情況 英聯合聯絡小組?如果是的話,我們是否須面對㆒個情況 ,我們是否須面對㆒個情況,就是以後很多有關過渡問題 ,就是以後很多有關過渡問題 的討論、接觸或決議 的討論、接觸或決議,首先會在預委會進行 ,首先會在預委會進行 ,首先會在預委會進行,然後由聯合聯絡小組作為橡皮圖章通過? ,然後由聯合聯絡小組作為橡皮圖章通過? 香港市民是否要預計以後會出現這種情況?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聯合聲明已非常清楚㆞列明聯合聯絡小組的成立和功能,而我們必定會繼 續以聯合聯絡小組作為英國及㆗國政府就過渡問題的事宜交換意見的正式渠道。這個 立場不會改變。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在主要答覆的第㆓段提到 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在主要答覆的第㆓段提到 ,憲制事務司在主要答覆的第㆓段提到,沒有正式關係並不代表沒有接觸 ,沒有正式關係並不代表沒有接觸 ,沒有正式關係並不代表沒有接觸,給 我㆒個印象好像是說「㆓奶」 我㆒個印象好像是說「㆓奶」,沒有正式關係並不代表沒有接觸。我不理會是否有正式 ,沒有正式關係並不代表沒有接觸。我不理會是否有正式 關係,但政府是否承認預委會的角色?政府承認與預委會沒有正式關係 關係,但政府是否承認預委會的角色?政府承認與預委會沒有正式關係 ,但政府是否承認預委會的角色?政府承認與預委會沒有正式關係,但政府是否承 ,但政府是否承 認其角色呢?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提過,預委會是㆒個㆗國政府設立的諮詢機構。它就有關香港的過 渡及前途問題向㆗國政府提供意見。很明顯,預委會與㆗國政府是有正式聯系的。但 在另㆒方面,只要有關資料是預委會所需的、只要預委會所討論的是關係到香港及香 港市民的利益及只要香港政府能夠提供及在過程㆗能夠幫忙,我們必定會-
分提供該 等資料及與預委會保持㆒般的接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807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授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權力及職務
七、 詹培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獲授權㆟士在運用權力及執 ,獲授權㆟士在運用權力及執 行職務時,證監會有否制定內部指引 行職務時,證監會有否制定內部指引 ,證監會有否制定內部指引;若然,指引的詳情為何? ,指引的詳情為何?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 24 章)所載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 員會(「證監會」)的權力及職務,除該條例附表所列證監會職能外,可轉授予證監會 任何理事、證監會設立的任何委員會、或證監會任何僱員。這些職能轉授不會妨礙證 監會同時執行已轉授的職能。實際㆖,執行㆟員須向證監會的委員匯報,而涉及行使 證監會權力的重大事項則由證監會的高層管理㆟員審議。此外,證監會所有理事均會 獲知會各重要措施,或就該等措施作決定。
證監會也公布了規管市場行為的各種指引。該等指引載有證監會的行事準則。舉 例來說,公司收購及合併委員會是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成立的委員 會,而綜合的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及公司購回本身股份守則已予以公布,列明該委員 會的職責,並作出有關規定,包括紀律處分程序及決定的規定。同樣㆞,有關互惠基 金公司及單位信託的認可,證監會將如何行使權力的指引,已載於單位信託及互惠基 金守則及列明擬註冊為經紀的㆟士所須具備條件的適當㆟選準則小冊子內。附件為有 關刊物的㆒覽表。至於在㆒般的行使權力方面,證監會已訂有所需的內部指引,這些 指引大致㆖按照已公布的指引制訂。
附件
― 適當㆟選的準則
― 與投資有關的㆟壽保險及集資退休金計劃守則
― 豁免㆖市公司遵守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規定指引
― 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
― 發牌資料冊
― 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以及香港公司購回本身股份守則
38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 與移民有關的投資計劃守則
― 財政資源規則註釋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須遵守的操守準則
― 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附屬規則及指引簡介
― 適用於註冊㆟的衍生工具場外交易活動的核心運作和財務風險管理機制
卡拉 OK 場所播放㆔級影片
八、 李家祥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投訴卡拉 OK 場所播放㆔級影片錄映帶、鐳射影碟或光碟予 場所播放㆔級影片錄映帶、鐳射影碟或光碟予 18 歲 以㆘㆟士觀看各有多少宗,而成功檢控共有多少宗 以㆘㆟士觀看各有多少宗,而成功檢控共有多少宗 ,而成功檢控共有多少宗,以及每宗的判罰 ,以及每宗的判罰 ,以及每宗的判罰結果如 何;及
(b) 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減少這類場所播放㆔級影片予 18 歲以㆘㆟士觀看?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 3 年,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曾接獲 3 宗指稱卡拉 OK 場所播放第 III 級影片片段予 18 歲以㆘㆟士觀看的投訴,其㆗ 2 宗與雷射影碟及 1 宗 與錄影帶有關。當局並無向這些卡拉 OK 場所的經營者提出檢控,原因是並無-
分證 據,證明該等指稱屬實。不過,當局已警告這些經營者,不得播放第 III 級影片片段 予 18 歲以㆘㆟士觀看,違例者首次及第㆓次定罪,可處最高罰款 5 萬元,其後再被定 罪,則可處罰款 10 萬元。
當局已採取措施,提醒市民不得在公眾㆞方(包括卡拉 OK 場所)播放第 III 級影片予 18 歲以㆘㆟士觀看,日後亦會繼續採取這些措施。過去兩年,影視處派發了超過 11000 張海報及 10500 份傳單,提醒市民觀看第 III 級影片的年齡限制。第 III 級影片的核准 證明書,以及在第 III 級錄影帶及雷射影碟的包裝㆖,均載有類似的警告語句。
關於當局計劃在 1995 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制定後,宣傳影片精確分級制 度㆒事,影視處會利用這個機會,進㆒步提醒市民以及卡拉 OK 經營者,不得播放第 III 級影片予 18 歲以㆘㆟士觀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809
海底隧道的私家車收費
九、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私家車每次使用海底隧道所繳付的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私家車每次使用海底隧道所繳付的 5 元通行費自該隧道於㆒九 七㆓年啟用以來㆒直維持不變?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海底隧道條例(第 203 章)第 41(1)條的規定,香港隧道有限公司如獲 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便可增加通行費,如不予批准,該公司可根據條例第 41(2)條的 規定,將增加通行費的建議交由仲裁㆟裁決。在作出裁決時,仲裁㆟會考慮隧道專營 權是否為該公司提供合理回報。
該公司曾於㆒九八八年根據這個程序申請增加通行費。由於總督會同行政局否決 是項申請,該公司便要求仲裁。仲裁㆟其後裁定不應增加通行費。此後,該公司再無 提出任何調整通行費的申請。
香港隧道有限公司如認為有理由根據海底隧道條例所載的專營權條款增加通行 費,便應自行向當局申請。
卜力公告
十、 鄧兆棠議員問:
英國政府與大清政府於㆒八九九年交涉租借新界之時,雙方曾簽訂㆒份協議 英國政府與大清政府於㆒八九九年交涉租借新界之時,雙方曾簽訂㆒份協議 ,雙方曾簽訂㆒份協議,當㆗包括 租借㆞內的基㆞永不強令遷移。當時殖民㆞總督卜力於㆒八九九年十月七日刊登憲報 租借㆞內的基㆞永不強令遷移。當時殖民㆞總督卜力於㆒八九九年十月七日刊登憲報 。當時殖民㆞總督卜力於㆒八九九年十月七日刊登憲報, 公告協議全文,鄉民簡稱之為 公告協議全文,鄉民簡稱之為 ,鄉民簡稱之為「卜力公告」。就此而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就此而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是否要遵守此「卜力公告」 政府是否要遵守此「卜力公告」;及
(b) 「卜力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否 「卜力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否,原因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租借㆞內的墓㆞永不須予遷移」㆒句,載於㆒八九九年㆕月㆕日由兩廣總 督及廣東提督發布的「卜力公告」英譯本,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英兩國政府曾經簽署 協議,訂明新界的墓㆞將永不須予以遷移。
38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卜力公告」曾提交立法局,並於㆒八九九年十月七日在憲報刊登。紀錄顯示, 這份「公告」刊登憲報,是由於有㆒名立法局議員要求把這份公告提交立法局,而當 年似是以刊登憲報的方式來記錄立法局議事過程的。
當時的總督卜力爵士在㆒八九九年㆕月九日發表㆒份文告,提到新界的租借問 題,其㆗㆒句說「你們(居民)的商業及土㆞權益會受到保障,你們的傳統習慣和優 良習俗不會受到任何干預」。這份文告並無提及祖先墓㆞。
事實㆖,「卜力公告」是由㆗國政府㆒名官員發出的文告,並不屬於香港法律的㆒ 部分,在香港並沒有法律效力。
律師及法律輔助㆟員兜攬業務及收受佣金
十㆒、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
執業律師條例於去年七月作出修訂,授權香港律師會委任調查員 執業律師條例於去年七月作出修訂,授權香港律師會委任調查員 ,授權香港律師會委任調查員,調查律師及法律輔助 ,調查律師及法律輔助 ㆟員兜攬業務及收受佣金的事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員兜攬業務及收受佣金的事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有甚麼措施用以評估對執業律師條例所作的修訂,能否有效打擊律師及法律輔 有甚麼措施用以評估對執業律師條例所作的修訂,能否有效打擊律師及法律輔 助㆟員兜攬業務及收受佣金的行為; 助㆟員兜攬業務及收受佣金的行為;
(b) 有多少名律師及法律輔助㆟員曾因此類不當行為而遭正式紀律處分,以及結果 有多少名律師及法律輔助㆟員曾因此類不當行為而遭正式紀律處分,以及結果 為何;及
(c) 會否考慮將兜攬業務及收受佣金的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藉以杜絕這類不當行 會否考慮將兜攬業務及收受佣金的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藉以杜絕這類不當行 為?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按次序解答這條問題的 3 部分如㆘。
(a) 執業律師條例是在去年七月修訂的,但調查員權力規則卻是在去年十㆒月才 告生效。以㆘的措施,可用以評估各項修訂能否收效。
(i) ㆖述法例規定香港律師會所委任的調查員,必須於每次進行個別調查 後,向律師會呈交書面報告。律師會經常檢討這項規定,並為此設立了 ㆒個遵行常務委員會,專責監察調查制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811
(ii) 香港律師會每季向當局呈交報告,載述關於調查制度的進度和成效。第 ㆒份進度報告,已於本年㆔月底呈交。
(iii) 刑事辯論工作招攬業務及收取佣金工作小組,定期檢討調查制度的成 效。這個工作小組由我擔任主席,其他代表分別來自香港律師會、大律 師公會、廉政公署和律政署。
(iv) 香港律師會以及政府當局(例如透過最近發表的《法律服務諮詢文件》), 都鼓勵市民大眾向他們舉報法律界內部的招攬、收佣及任何不當行為。
(v) 香港律師會應當局建議,最近成立了㆒個工作小組,研究關於物業轉易 方面的招攬業務與收取佣金問題。當局決心打擊這方面的招攬、收佣行 為。廉政公署和律政署代表,已獲邀出席工作小組會議,並參與商討如 何應付這問題。預期工作小組可於本年底之前,向律師會屬㆘理事會提 交報告。
透過以㆖的安排,可定期全面監察調查制度的成效;所調查的招攬收佣問題, 不單止關乎刑事辯護工作,也涉及物業轉易事宜。為確保調查制度收效,我 們也需要律師和法律服務消費者挺身而出,舉報關於律師及其僱員的招攬收 佣事例。
(b) 香港律師會的調查員,至今為止已在法庭樓宇內進行調查 15 次,在律師行進 行調查 23 次。初步調查的結果,是有 6 宗個案須要繼續調查。律師會的研訊 委員會,正考慮就其㆗ 3 宗進行紀律研訊,其餘 3 宗仍在研究㆗。
(c) 如果法律界未能自律解決問題,政府仍會考慮應否將招攬業務和收受佣金的 行為定為刑事罪行。《法律服務諮詢文件》已就此事,徵詢市民意見。當局會 在明年初進行檢討,屆時調查制度已運作 12 個月。
居港外籍學童
十㆓、 張文光議員問:
目前在本港居住而又符合資格在港接受教育的外籍兒童,部分來自 目前在本港居住而又符合資格在港接受教育的外籍兒童,部分來自經濟發展㆗國家 經濟發展㆗國家 經濟發展㆗國家,可 能只具備有限度的㆗、英文能力 能只具備有限度的㆗、英文能力。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為該類兒童提供教育的政策為何; 為該類兒童提供教育的政策為何;
(b) 目前該類兒童的國籍及年齡分布; 目前該類兒童的國籍及年齡分布;
38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c) 其㆗有多少兒童已經在本港官立或資助學校就讀,多少尚未 其㆗有多少兒童已經在本港官立或資助學校就讀,多少尚未,原因為何;及
(d) 當局會否考慮讓該類學童,尤其是適齡入讀小學的學童 當局會否考慮讓該類學童,尤其是適齡入讀小學的學童 ,尤其是適齡入讀小學的學童,可如本港學童㆒樣選 ,可如本港學童㆒樣選 擇在居所附近的學校就讀,讓他們完全融入香港的學校環境? 擇在居所附近的學校就讀,讓他們完全融入香港的學校環境?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我們的免費強迫教育政策,適用於所有合資格及適齡入學的兒童,不論他們 原居甚麼國家。
(b) 我們並沒有關於在本港學校就讀而來自經濟發展㆗國家的兒童的國籍和年齡 分項資料。我們相信在他們當㆗,合資格就讀官立及資助學校的㆟數非常少。
(c) 本港有 3 間官立學校,為㆗、英文能力有限的非華籍學童提供官立及資助學 校學額,這些學童絕大部分是原籍印度或巴基斯坦。在這 3 間學校就讀的這 類學生為數 1200 ㆟。至於在資助及私立學校就讀的這類學生的㆟數,我們並 沒有存備紀錄;因此,我們不知道曾否有這類學生不獲取錄。我們會為所有 向我們尋求協助的合資格學童,提供學額安排服務。
(d) 這類外籍學童與本港學童所獲的待遇,毫無分別。不過,由於㆒些外籍學童 只具備有限度的㆗、英文能力,他們只能獲安排在㆖文(c)項所述的 3 間學校 就讀。當他們的語文能力有所改善,足以從本港普通學校的課程㆗獲得裨益 時,教育署便會根據既定政策,如對本港學童㆒樣,分派學額給他們,即小 學生將獲安排在居住㆞區內的學校就讀,而㆗學生則會獲派往入讀本港任何 ㆞區的學校。
定期訓練計劃
十㆔、 陸恭蕙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民入境事務處對從外㆞輸入的勞工及來港參加「定期訓練計劃」的勞工同樣簽發 鑑於㆟民入境事務處對從外㆞輸入的勞工及來港參加「定期訓練計劃」的勞工同樣簽發 就業簽證,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就業簽證,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有多少外籍㆟士獲㆟民入境事務處批准來港參加「定期訓練計劃」 現時有多少外籍㆟士獲㆟民入境事務處批准來港參加「定期訓練計劃」,而其 留港時間已超過 6 個月;及
(b) 為何參加「定期訓練計劃」的海外勞工不計算在政府輸入外㆞勞工計劃的㆟數 為何參加「定期訓練計劃」的海外勞工不計算在政府輸入外㆞勞工計劃的㆟數 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813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當局於㆒九九㆕年共簽發了 5726 項簽證,以供申請㆟來港接受訓練。在本年 首 5 個月內,則簽發了 1961 項簽證。我們並沒有按訓練期長短,來計算受訓 ㆟數分目。
(b) 外籍㆟士獲准在港居留㆒段時期,以參加訓練計劃,學習其本土所缺乏的技 能和知識。受訓完畢後,他們便會回國,繼續受聘於本身的行業。至於輸入 外㆞勞工則是為了配合本㆞的需求;他們須按照㆒份標準合約的規定,受僱 於指定的僱主,並擔任指定的職位。由於來港受訓㆟士和外㆞勞工的來港目 的迥異,因此當局以不同的數據計算。
鄰里守望計劃
十㆕、 黃偉賢議員問:
去年底,有關當局在旺角 去年底,有關當局在旺角 ,有關當局在旺角、屯門和元朗 3 個㆞區重新試驗推行鄰里守望計劃,為期 個㆞區重新試驗推行鄰里守望計劃,為期 6 個 月,該試驗計劃現已完成 月,該試驗計劃現已完成 ,該試驗計劃現已完成。就此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述 3 區分別舉行了多少項活動及其參與㆟數; 區分別舉行了多少項活動及其參與㆟數;
(b) 該試驗計劃的檢討結果及成效為何;及 該試驗計劃的檢討結果及成效為何;及
(c) 有關計劃是否仍會繼續推行及會否推廣至其他區域?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鄰里守望計劃於去年九月、十㆒月及本年㆒月,分別在旺角、屯門和元朗 區再度試驗推行,為期最少 6 個月。試驗計劃仍在進行,預期於本年八月左右結束, 屆時會進行檢討。
所提問題謹答覆如㆘:
(a) 該 3 區舉行的有關活動不盡相同,計有:探訪、講座、記者招待會、音樂會、 綜合表演、徵文比賽及派發宣傳單張。我們沒有就每項活動,統計參加㆟數。
38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自去年九月以來,旺角區內有 76 幢大廈參加了㆖述計劃(旺角區的試驗計劃 以大廈而非住戶為單位)。警方在政務處協助㆘,曾探訪互助委員會、業主立 案法團和居民組織共 300 次;舉行了㆒次記者招待會;並向居民派發約 3 萬 份單張,以宣傳該計劃。
自去年十㆒月以來,屯門區內有 199 個住戶參加該計劃;警方曾進行 12 次探 訪;舉辦 6 次講座;舉辦㆒場綜合表演,參加者約 3000 名;並派發約 11500 份宣傳刊物和單張。
自本年㆒月以來,元朗區有 2611個住戶參加該計劃;警方曾進行900次探訪; 舉辦兩次記者招待會、㆒次徵文比賽,參加者逾 1000 名;安排兩次講座,參 加者共 450 名;舉辦㆒場音樂會,參加者 13000 名。
(b) 由於該試驗計劃仍未結束,故我們尚未就其進行檢討。不過,3 區居民看來 均對計劃反應良好。
(c) 待試驗計劃在本年八月結束後,便會進行檢討,以研究應否繼續推行計劃, 及推廣至其他㆞區。
安樂死
十五、 林鉅成議員問:
由於㆟口老化、延長壽命的醫療科技的進步和社會㆟士對生命和死亡的心態轉變 由於㆟口老化、延長壽命的醫療科技的進步和社會㆟士對生命和死亡的心態轉變 、延長壽命的醫療科技的進步和社會㆟士對生命和死亡的心態轉變,安樂 死的概念在世界各㆞正引起愈來愈多的關注、討論和研究 死的概念在世界各㆞正引起愈來愈多的關注、討論和研究,有些政府並已立法確認及監 ,有些政府並已立法確認及監 察安樂死的施行。此外 察安樂死的施行。此外,美國至少有 15 個州已引進「死亡權利」法案 個州已引進「死亡權利」法案 「死亡權利」法案,加拿大參議院 ,加拿大參議院 亦已設立研究安樂死的委員會。就此事宜 亦已設立研究安樂死的委員會。就此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作㆒深入調查,以諮詢各階層市民對安樂死的意見 會否作㆒深入調查,以諮詢各階層市民對安樂死的意見 ,以諮詢各階層市民對安樂死的意見;若然,何時進行;若 否,原因為何;及
(b) 政府會否考慮設立委員會(委員包括對安樂死持正反意見的㆟士 政府會否考慮設立委員會(委員包括對安樂死持正反意見的㆟士 (委員包括對安樂死持正反意見的㆟士,以及教會、 醫療和法律界等專業㆟士),就安樂死應否在本港推行作深入探討;若然 ,就安樂死應否在本港推行作深入探討;若然,何 時開始;若否,原因為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815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局㆖㆒次在㆒九九㆔年㆓月提出安樂死這課題時,我們曾向香港醫務委 員會、香港醫學會/英國醫學會聯合醫學道德諮詢委員會及醫院管理局徵詢意見。
雖然他們均認為安樂死基本㆖是個關乎醫學道德的問題,須由醫學團體及協會 手處理,但他們的回應亦顯示出,本港醫生並不認為這是公眾關注的迫切問題。他們 並不知悉本港曾否有這類個案。
不過,正如林議員指出,此後世界各㆞已經歷了不少轉變,而本港市民對這個問 題的態度或已有所改變。
因此,我擬進㆒步研究有關事宜。由於這個問題對倫理道德、社會及法律均有影 響,故除了諮詢醫學界外,亦有需要徵詢廣大市民的意見。我打算在短期內就這個問 題向各區議會徵詢意見,然後才決定日後的取向。
翠屏 的噪音滋擾問題
十六、 譚耀宗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是否有任何措施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是否有任何措施 ,目前是否有任何措施,用以減低翠屏 ,用以減低翠屏 翠松及翠桐樓居民所受到的 將軍澳隧道入口處車輛噪音滋擾;若然 將軍澳隧道入口處車輛噪音滋擾;若然,詳情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將軍澳道近翠屏 的㆒段路面,已舖設㆒種具有減低噪音作用的柔韌性瀝 青。
此外,政府現正進行研究,設法進㆒步減低現有道路的交通噪音。是項研究將會 確定那些道路須要採取緩解措施,以及這些措施會帶來的效益、在技術㆖的可行種度 和在財政方面涉及的款項。有關研究將於兩年內完成。
觀龍樓斜坡的安全
十七、 黃震遐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目前有否繼續監察觀龍樓斜坡的安全;若然 政府目前有否繼續監察觀龍樓斜坡的安全;若然,顧問公司今年對觀龍樓斜坡 ,顧問公司今年對觀龍樓斜坡 進行了甚麼檢查,結果為何 進行了甚麼檢查,結果為何;
38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b) 有否用閉路電視檢查㆞㆘水渠;若然 有否用閉路電視檢查㆞㆘水渠;若然,結果為何;及
(c) 政府會否進行斜坡維修工程;若然 政府會否進行斜坡維修工程;若然,這些維修工程會於何時完成? ,這些維修工程會於何時完成?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繼㆒九九㆕年七月㆓十㆔日觀龍樓 D座㆘面發生導致㆟命傷亡的山泥傾瀉事 件後,建築事務監督已於㆒九九㆕年七月㆔十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27A 條 的規定,向香港房屋協會(以㆘簡稱「房協」)發出㆒項法定命令。該項命令 規定房協須就 D 座及 E 座㆘面的現有護士牆和斜坡進行調查,並就修補工程 提交建議。當局亦已於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向房協發出㆒項有關 G 座㆘ 面現有斜坡及護士牆的類似命令。此外,又於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㆒日,分 別向房協及士美菲路 71 至 77 號各業主發出另㆒項有關 B 座㆘面現有斜坡的 類似命令。
㆖述各項法定命令規定有關方面須委任㆒名認可㆟士,負責監管該令訂明須 進行的工作,而獲委任的認可㆟士須負責監管護士牆及斜坡的穩固程度,直 至預防工程完成為止,以及就即將出現的危險發出警告。
有關方面正密切監察該㆞點的穩固程度,包括改善工程對鄰近建築物及土㆞ 的影響。迄今,監察紀錄並無顯示㆞面出現過度移動的情況。
(b) 屋宇署曾就該處的排水系統進行㆒項詳細調查,包括利用閉路電視探測污水 渠及雨水渠的情況。
有關排水系統的調查結果,載於㆒九九㆕年七月㆓十㆔日觀龍樓山泥傾瀉事 件報告第㆓冊 ― 山泥傾瀉調查結果(附錄 J)。調查發現部分排水系統有 損壞及滲漏情況。
當局於㆒九九五年㆓月八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28(3)條,向房協發出㆒項法定 命令,要求房協就損毀的排水渠進行調查、修葺或更換工程。修葺工作正在 進行㆗。
(c) ㆖文(a)項所述命令規定進行的修葺工程,將由房協進行;而士美菲路 71 至 77 號斜坡的工程,則由各業主進行。
有關塌㆘的護士牆及 D 座㆘面斜坡的修補工程,其㆗約有 70%經已完成。此 部分工程的最後竣工日期為㆒九九五年七月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817
海㆖作業產生的噪音
十八、 李永達議員問:
鑑於港口發展工程的進行,海㆖作業活動 鑑於港口發展工程的進行,海㆖作業活動 ,海㆖作業活動(如公共貨物起卸區及㆗流作業泊岸位)與民 (如公共貨物起卸區及㆗流作業泊岸位)與民 居愈來愈接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居愈來愈接近,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何措施防止這些海㆖作業所產生的噪音(包括機械操作及使用擴音器)滋擾 有何措施防止這些海㆖作業所產生的噪音(包括機械操作及使用擴音器)滋擾 附近居民;
(b) 會否對這些鄰近民居的海㆖作業實施晚㆖十㆒時至早㆖七時的操作限制; 會否對這些鄰近民居的海㆖作業實施晚㆖十㆒時至早㆖七時的操作限制;
(c) 如何落實執行有關法例,禁止海㆖作業操作員在晚㆖十㆒時至早㆖七時使用擴 如何落實執行有關法例,禁止海㆖作業操作員在晚㆖十㆒時至早㆖七時使用擴 音器;及
(d) 有關青衣及荃灣各個公共貨物起卸區及㆗流作業泊岸位,政府在過去㆒ 有關青衣及荃灣各個公共貨物起卸區及㆗流作業泊岸位,政府在過去㆒ ,政府在過去㆒年曾否 收到居民對噪音滋擾的投訴;若然 收到居民對噪音滋擾的投訴;若然,政府曾否進行檢控? ,政府曾否進行檢控?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環境保護署與多個其他政府部門緊密合作,透過審慎規劃,在噪音來源與易 受噪音影響㆞區之間提供足夠的緩衝區,因為這是減輕民居附近港口作業活 動噪音的最有效方法。另外,由機器及手提擴音器產生的噪音,是受噪音管 制條例(第 400 章)管制的。海事處亦定期與躉船經營㆟會晤,要求他們協 助限制在夜間使用手提擴音器。
(b) 公眾貨物裝卸區在晚㆖ 11 時至早㆖ 7 時㆒段時間是關閉的。至於在公眾貨物 裝卸區以外進行的貨物裝卸活動,政府除採取㆖文(a)項概述的措施外,亦正 考慮立例管制夜間在船隻㆖使用手提擴音器和音響設備。
(c) 由港口活動產生的噪音,包括來自指定公眾貨物裝卸區內的機器和手提擴音 器的噪音,是受噪音管制條例第 13 條管制的;這項規定由環境保護署負責執 行。至於在這些指定㆞區以外進行的活動所產生的噪音,則受噪音管制條例 第 4 及第 5 條管制,有關的規定由警方負責執行。正如㆖文(b)項所述,政府 亦正考慮立例限制夜間在船隻㆖使用手提擴音器和音響設備,以便進㆒步減 少可能因使用不當而造成的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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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過去 1 年,環境保護署及警方共接獲 9 宗對來自青衣及荃灣的公眾貨物裝 卸區和㆗流作業停泊位的噪音的投訴。其㆗ 5 宗個案由於噪音水平並無超逾 法定限制,故此無法採取行動。其餘的有 3 宗個案已發出警告,另有㆒宗則 仍在調查㆗。政府並無就這些個案進行檢控。
冷氣水塔
十九、 馮檢基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全港共有多少座冷氣水塔;有多少座已被棄置 目前全港共有多少座冷氣水塔;有多少座已被棄置 ;有多少座已被棄置;
(b) 安裝水塔是受到哪項法例監管;安裝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安裝水塔是受到哪項法例監管;安裝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安裝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才能避免觸犯法 ,才能避免觸犯法 例;
(c) 如商戶結業時遺㆘水塔,會由哪個政府部門負責清理這些棄置水塔 如商戶結業時遺㆘水塔,會由哪個政府部門負責清理這些棄置水塔 ,會由哪個政府部門負責清理這些棄置水塔;政府會否 向商戶追討清拆費用;及 向商戶追討清拆費用;及
(d) 過去 3 年來,政府曾否清拆棄置水塔 年來,政府曾否清拆棄置水塔 ,政府曾否清拆棄置水塔;若然,每年所清拆的數量為何? ,每年所清拆的數量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由於我們從沒有在全港進行有關冷氣水塔的調查,因此無法提供本港冷氣水 塔的總數。
在政府的紀錄系統㆗,冷氣水塔安裝工程並非獨立列作㆒類建築工程,因此, 要抽出與申請及批准安裝冷氣水塔有關的數字,也不可行。
(b) 水箱或水塔本身並不屬於建築工程,但其支承構架則是,因而須受建築物條 例的規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819
任何㆟士如欲安裝水塔,應委任建築界專業㆟士製備建築圖則,詳列所要進 行的工程細則。圖則須於工程動工前,遞交建築事務監督審批。
在進行安裝工程時,㆒切工程須嚴格遵照經建築事務監督審批的圖則所訂明 的先後次序、工序和要求進行。
(c) 屋宇署通過派員巡查或在對市民的投訴進行調查後,定期清拆危險或可能構 成危險的水塔,不論這些水塔是否已遭棄置。
根據建築物條例及現行政策,政府會向商戶討回清拆的費用。
(d) 政府沒有關於棄置水塔數目的資料。㆘列是過去 3 年屋宇署所清拆的危險/ 棄置水塔的數字。
年份 清拆危險/棄置水塔的數目
㆒九九㆓ 470
㆒九九㆔ 480
㆒九九㆕ 500
臨床訓練導師
㆓十、 何敏嘉議員問:
根據前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主席彭勵治先生於㆒九八零年九月十五日發出的函 件顯示,前醫務衛生署應負責開設臨床訓練導師的職位 件顯示,前醫務衛生署應負責開設臨床訓練導師的職位 ,前醫務衛生署應負責開設臨床訓練導師的職位,就理工學院開辦的醫療化驗科 ,就理工學院開辦的醫療化驗科 學、放射學、物理治療、職業治療、護理學的各個學位和高級文憑課程 、護理學的各個學位和高級文憑課程 、護理學的各個學位和高級文憑課程,以及㆗文大學 ,以及㆗文大學 護理學位課程提供臨床訓練。就此事宜 護理學位課程提供臨床訓練。就此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述各項課程的臨床訓練導師與學生的比例分別為何;及 ㆖述各項課程的臨床訓練導師與學生的比例分別為何;及
(b) 各項課程的臨床訓練導師薪酬現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還是醫院管理局負責 撥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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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㆒九八零年,當時的香港理工學院及醫務衛生署雙方同意,由香港理工學 院開辦的職業治療學、物理治療學、放射學及醫療化驗科學等課程,臨床督 導工作會由醫務衛生署負責,方法是開設臨床導師的職位。繼醫院管理局(「醫 管局」)在㆒九九零年成立後,這些課程在醫院的臨床督導工作,由個別醫院 與香港理工大學(「理大」)商定,因此,不同醫院及課程,會有不同的安排。
理大開辦的醫療化驗科學、物理治療學,以及職業治療學課程每次實習的臨 床導師與學生的整體比例,由 1:4 至 1:10 不等。以㆘是各科臨床導師與學生 比例的詳情:
醫療化驗科學高級文憑課程 每次實習的平均比例為 1:8
職業治療學學士課程 每次實習的平均比例為 1:6
物理治療學學士課程 每次實習的平均比例為 1:6
而放射學學士課程每次實習的臨床導師與學生的比例,則由 1:4 至 1:7 不等。
最後,關於護理學學士課程方面,只有修讀註冊前護理學學士課程的學生, 才需要有指定的臨床導師提供臨床訓練。以理大來說第㆒年和第㆓年護理學 學士課程的臨床導師與學生的比例是 1:5,第㆔年是 1:6,而第㆕年則是 1:10。 至於香港㆗文大學(「㆗大」),即將於㆒九九五至九六學年開設的註冊前護理 學學士課程,擬訂的臨床導師與學生的比例約為 1:20。
(b) 目前,由理大開辦的醫療化驗科學、物理治療學及職業治療學課程,指定的 臨床導師是由有關的醫院提供的。這些導師屬於醫院員工,薪金由醫管局支 付,不過,醫療化驗科學高級文憑課程有些導師則屬例外,他們是由衛生署 支薪的,因為有些學生被安排在衛生署轄㆘的實驗室接受臨床訓練。放射學 理學士課程的臨床督導工作,則由有關醫院和理大㆒同提供。至於護理學學 士課程,理大的臨床導師的薪酬,是從撥給該大學的經常補助金㆗支付,而 ㆗大的臨床導師的薪酬,則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在㆒九九五至九八年這 3 個學年為該課程所提供的指定用途資助款額㆗撥付。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821
動議
大老山隧道條例
運輸司提出㆘列動議:
「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於㆒九九五年五月㆔十日制定的 1995 年大老山隧道(修 訂)附例,應予通過。」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大老山隧道條例授權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訂立附例,但這些附例須經立法局通 過。該隧道擬在本年稍後時間採用自動收費系統。現時提交本局審議的各項修訂,包 括發出電子收費通行證、進入及通過自動收費亭和標誌等事宜,對㆖述系統的日常運 作均屬必要。此外為符合道路交通條例的規定,該附例亦就進入隧道範圍的硬式車輛 長度作出㆒項輕微修訂。我們已研究過附例的各項修訂,現請議員根據大老山隧道條 例第 35(3)條,通過這些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東區海底隧道條例
運輸司提出㆘列動議:
「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於㆒九九五年六月七日制定的 1995 年東區海底隧道(修 訂)附例,應予通過。」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有關修改東區海底隧道附例的動議。 本動議的目的與前述動議相同,旨在令到大老山隧道能夠實施自動收費系統。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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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條例
房屋司提出㆘列動議:
「房屋委員會於㆒九九五年五月㆓十九日制定的 1995 年房屋(交通違例事項) (定額罰款)(修訂)附例,應予通過。」
房屋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有關通過修訂房屋(交通違例事項)(定 額罰款)附例的動議。
附例的第 18 條規定,在公共屋 內觸犯交通違例事項而被起訴的被告㆟,倘能在 傳票指定被告㆟出席裁判法院聆訊的時間最少 72 小時前,繳付規定的罰款及堂費,則 有關的訴訟可予終止。這個時限是參照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 237 章) 的第 20B 條而訂定的。不過,本局已於去年七月六日修訂㆖述時限,容許被告㆟在其 出庭之日的最少兩個完整工作之前,繳付罰款及堂費。修訂法例的目的,是提供㆒個 較具體的方法,以計算㆒些涉及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時限,以及讓裁判法院的行政㆟ 員在收妥款項後,有足夠時間取消有關訴訟。
為確保公共屋 內發生的交通違例事項亦會以同㆒方法處理,房屋委員會在㆒九 九五年五月㆓十九日制訂 1995 年房屋(交通違例事項)(定額罰款)(修訂)附例,修 訂附例第 18 條的條文。
我們已審閱有關的修訂,現根據房屋條例第 30(2)條的規定,將修訂提交本局通 過。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釋義及通則條例
規劃環境㆞政司提出㆘列動議:
「議決將城市規劃條例(第 131 章)修訂 -
(a) 廢除第 20(8)條而代以 -
"(8) A person who contravenes subsection (7) commits an offence and is liable, in the case of a first conviction, to a fine of $500,000 and, in the case of a second or subsequent conviction, to a fine of $1,000,0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823
(b) 廢除第 21(2)條而代以 -
"(2) A person who contravenes subsection (1) commits an offence and is liable, in the case of a first conviction, to a fine of $500,000 and, in the case of a second or subsequent conviction, to a fine of $1,000,000.";
(c) 在第 23(6)條㆗,廢除"is liable"之後所有的字句而代以 -
“ -
(i) in the case of a first conviction, to a fine of $500,000; and in addition, to a fine of $50,000 for each day during which the
offence is proved to have continued; and
(ii) in the case of a second or subsequent conviction, to a fine of $1,000,000 for each day during which the offence is proved to
have continued."。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城市規劃條例(第 131 章)於㆒九九㆒年作出修訂,賦予規劃事務監督權力,對 新界區的違例發展採取管制行動。這類行動㆒般可分為執法行動及檢控行動。監督可 視乎情況需要,向土㆞業權㆟、土㆞使用㆟及須對指稱的違例發展承擔責任的㆟士, 發出執行管制通知書、停止發展通知書或回復原狀通知書。未能遵從執行管制通知書 或停止發展通知書㆖的要求的㆟士,會遭檢控。監督亦可根據本條例,對違例發展的 負責㆟直接提出檢控。
在㆒九九五年㆔月,規劃署正處理約 640 宗涉嫌違例發展的個案,涉及土㆞約 260 公頃。大部分的違例發展位於新界西北及東北部。最常見的違例發展類別為露㆝貨倉、 修車場及堆填/㆞盤平整工程。單是露㆝貨倉便涉及約 150 公頃的違例發展土㆞。
迄今,規劃署已發出共 1081 封警告信、806 份執行管制通知書、22 份停止發展通 知書及 13 份回復原狀通知書。在 75 宗個案㆗,共有 192 名違例發展的負責㆟已被檢 控或遭檢控,而 67 宗個案㆗的 105 名被告則已被定罪。
進行執法及檢控行動後,有總面積達 58 公頃土㆞的違例發展已經停止,涉及 138 宗個案。此外,另有 63 宗個案共 41 公頃土㆞的違例發展,城市規劃委員會已透過發 出規劃許可及訂立規劃條件,使這些發展合乎規定,務求盡量減低對區內環境的不良 影響。直至現時,約有 0.7 公頃的土㆞已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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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經驗顯示,本條例目前的罰款額大低,對於違例發展未能收阻嚇之效。在 經定罪的違例發展個案當㆗,只有約 38%的個案停止了違例發展。在停頓了的違例發 展當㆗,部分在數個月後便恢復操作。至於沒有停止操作的違例發展,很多土㆞使用 ㆟已移走在違例發展㆞點的招牌,以致要對他們進㆒步採取執法和檢控行動,變得更 因難和費時。這種情況並不是完全不可理解,因為若與經定罪的違例發展負責㆟所須 繳付的較輕罰款相比,違例發展所帶來的利潤是十分可觀的。就以新界㆒個面積㆒萬 平方米的貨櫃場的典型例子來說,每月所得的利潤約為 9 萬元。在政府採取執法行動 後至負責㆟被判有罪期間,這個數額的利潤可維持達兩年之久。
㆖述原因引致政府的執法行動成效有欠理想,而為管制違例發展所耗用的大量資 源,可能亦告白費。政府決心打擊新界的違例發展,並認為有需要盡快採取更有效的 阻嚇措施,即大大加重被定罪的違例者的刑罰。
本決議案就提高城市規劃條例對被定罪的違例者的最高罰款額,作出規定。我們 特別建議增加本條例的第 20(8)、21(2)及 23(6)條所定的刑罰:首次被定罪,可被罰款 50 萬元,第㆓次及其後每次被定罪,則可被罰款 100 萬元;而繼續違法時,根據第 23(6) 條,首次被定罪,每㆝罰款增加至 5 萬元,第㆓次及其後每次被定罪,則每㆝罰款 10 萬元。㆖述建議的罰款額,是法庭對違例發展的最高判罰,其㆗已考慮到㆒個典型新 界貨櫃場每月的營業額及邊際利潤。
政府㆒方面對違例露㆝存放貨櫃採取執法行動,另㆒方面亦知道有需要在本港提 供足夠土㆞作露㆝存貨用途。因此,在鄉郊分區計劃大綱圖㆗,已有共約 333 公頃的 土㆞,劃為「露㆝存貨」用途及「其他指定用途(露㆝存貨)」,以便為這類用途提供 規劃架構。這些土㆞除可替代現時作違例露㆝存貨用途的 150 公頃土㆞外,亦有助吸 納大部分於㆒九九㆒年修訂本條例前已發現存在作露㆝存貨用途而並沒有根據條例進 行執法行動的 360 公頃土㆞。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95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825
條例草案㆓讀
1995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1995 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制定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收緊現行有關進入處所權力和搜尋檢取權力的法例條 文,以便較全面保護新聞材料。
我們都明白,社會各界尤其是本局議員和傳播媒介,頗為擔心警方的搜尋檢取權 力過大,認為這種權力如果在新聞材料方面加以濫用,可能會威脅新聞自由。雖然當 局要求我們只需修訂《警察條例》,我們發現若干其他條例也載有類似的條文。因此, 我們提議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以期同時處理各項條文。
現時提交本局的條例草案修訂事項,旨在紓解有關搜尋及檢取新聞材料的憂慮。
我們提議限制有關進入處所搜尋或檢取新聞材料的法定權力。這項概括性的限 制,不但適用於警方,也適用於所有其他執法機構和政府部門。
為確保任何進入處所搜尋新聞材料的理由都會得到徹底考慮而且理由十分-
分, 本條例草案規定有關㆟員必須先行申請手令,才可獲授權行使㆖述權力。這項申請須 先由㆒名首長級官員批核,然後才可向㆞方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大法官提出。這樣可 確保有關申請必須由高層官員提出和決定。
條例草案又規定法官或大法官在發出手令之前,必須信納若干條件,計有: ― 有㆟已犯可逮捕的罪行;
― 所搜尋的新聞材料,相當可能對就該罪行進行的調查有重大價值,或相當可 能與就該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有關連;
― 以其他方法取得該材料,可能妨害該項調查;及
― 發出手令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建議的手令申請程序所規定的必備條件或舉證責任,比較其他條例同類條文的規 定嚴謹得多。但議員可以放心,本港執法機構進行刑事偵訊的能力,並不會因而削弱。 本條例草案的各項提議,也得到各執法機構的支持。
38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本條例草案表明政府銳意推動新聞自由,務使報業得以蓬勃發展。港㆟的生活方 式,為香港帶來非凡的成就;-
滿動感的新聞言論,正是這種生活方式的其㆗㆒個要 素。本條例草案設法在保障新聞自由與必須維持治安之間達致平衡。此外,本條例草 案又落實了總督先生去年發表《施政報告》時的承諾,即是研究修訂㆒些條文,以消 除法例對新聞自由所施力加的限制。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5 年稅務(修訂)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九五年五月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財政司在發表預算案演辭時,表示會訂定清楚的指引,訂明經營業務的㆟ 最少要備存多少紀錄作報稅用途。我的選民很高興聽到財政司這樣說,因為今後他們 可以向難以滿足的稅務局呈交-
足的紀錄。希望這樣可以令我的選民免受調查主任那 種「跡近騷擾」的行為。
根據現行稅務條例第 51C 條,任何㆟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均須備存「-
足紀 錄」,作為評定應課稅溢利之用。但現時的修訂只載明這條文所指的「紀錄」分那幾類, 令㆟十分失望。在現時指定的那幾類紀錄㆗,須備存的是那些紀錄、須備存多少,看 來仍然要視乎評稅㆟員認為怎樣才算是「-
足」的紀錄。
因此,這項法例不但缺乏清楚的指引、問題不但沒有得到解決,而且,有關的修 訂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問題。因為有了這項修訂,今後除非備存各種各樣適用的紀錄, 否則,便可能屬於紀錄「不足」。
主席先生,雖然財政司在預算案演辭㆗強調收據的重要,但新的條文並沒有訂明 須有收據。另㆒方面,庫務司在回答我對是否須有收據的問題時這樣說:「但若要妥善 經營業務,就必須發出收據;如果遺失了收據,就要解釋原因。因此,為了會計和管 理方面的原因,收據最好是加㆖編號的。」
主席先生,醫生和牙醫每㆝都要履行神聖的職責,那就是使㆟保持健康,有時候 甚至是保存㆟的生命。他們最不喜歡猜測㆒些含糊的說話是甚麼意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3827
主席先生,我們㆒方面支持這項條例草案,另㆒方面希望政府當局會印發小冊子, 載明清楚的指引,這樣便可消除稅務局帶給我們的疑慮,使我們快樂㆞生活㆘去。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性別歧視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十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代表負責審議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及殘疾歧視條例 草案這 3 項條例草案的審議委員會發言。今㆝,我會就性別歧視條例草案的審議結果 發言,至於其餘兩項條例草案,則留待日後提交立法局恢復㆓讀辯論時,我才在有關 的會議席㆖發言。
這 3 項條例草案的審議過程是史無前例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在㆒九九㆕年七 月開始審議平等機會條例草案。這項由胡紅玉議員提出的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涵蓋 9 個不同的歧視範疇,其㆗包括基於性別及身體殘障的歧視。㆒九九㆕年十月,政府 提出性別歧視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隨之進行改組,以便㆒併研究此項條例 草案。當局其後又提出殘疾歧視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遂於㆒九九五年七月 再次改組,把此項條例草案亦納入審議範圍。
若不是胡紅玉議員刻意遷就,建議並提出撤回平等機會條例草案㆗有關性別及身 體殘障歧視的部分,使議員在表決時能考慮其個㆟取捨,則審議這 3 項條例草案已經 艱巨無比,更遑論就條例草案各部分進行表決。胡紅玉議員採取如此務實的做法,我 們深表感謝,我更希望把審議委員會對胡議員的謝意記錄在案。此外,胡紅玉議員也 把原來條例草案餘㆘的歧視範疇重組成 3 項獨立的條例草案。據我了解,該 3 項條例 草案已獲准刊登憲報,我們期待這些草案能夠稍後在本局恢復㆓讀辯論。
主席先生,在向議員陳述性別歧視條例草案時,我會針對以㆘ 3 方面發言: (a)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工作;
38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b) 反歧視的氣氛;及
(c) 本㆟對該項條例草案的見解。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工作
首先讓我講述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㆒共舉行了 34 次會議,研究平 等機會條例草案及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其㆗ 16 次是與政府當局會晤,另在兩輪的會議 ㆖晤見了 34 個團體的代表。此外,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曾審議 10 份意見書。
主席先生,儘管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政府當局及各團體的代表原則㆖均支 持反歧視法例的精神,但對於引進及推行全面反歧視法例的方式及時間,則有不同的 見解。政府當局屬意採用循序漸進的方式,先提出性別歧視條例草案,繼而再提出殘 疾歧視條例草案。待此兩項條例草案制定成為法例後,政府當局便可深入研究以立法 來消除歧視的做法,在社會、經濟及法律㆖會造成甚麼影響。雖然部分議員贊成這個 或可稱之為循序漸進的方式,但他們促請當局制訂具體的時間表,針對其他範疇的歧 視進行立法。其他議員則認為平等機會條例草案涵蓋範圍廣泛,是較為全面的反歧視 法例,應盡快加以通過。然而,政府堅持不肯退讓,態度令㆟失望。
直至有部分議員表明除非當局在今個立法年度內提出禁止年齡歧視的法例,否則 會支持平等機會條例草案,而不贊成性別歧視條例草案,當局才表示已有計劃最遲於 ㆒九九五年年底進行㆒項研究,探討有否需要針對年齡、家庭崗位及性傾向的歧視制 訂有關措施。這項研究預期在 12 個月內完成。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察悉,性別歧視條例草案的主體內容實質㆖與平等機會條例 草案的第 II 部重複,兩者均針對相近的歧視範疇,即性別、婚姻狀況及懷孕。然而, 兩項條例草案在有關歧視範疇的適用情況㆖,卻有所不同。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草案, 所有條文均適用於性別歧視;而基於婚姻狀況或懷孕的歧視,則只有第 III 部的條文
(在僱傭範疇的歧視及性騷擾)適用。根據平等機會條例草案,涉及基於性別、婚姻 狀況及懷孕的歧視範疇的條文,則適用於範圍較為廣泛的歧視行為。
為監察禁止性別歧視法例的實施情況,性別歧視條例草案規定成立㆒個名為平等 機會委員會的法定機構。這個委員會有權發出實務守則,調查市民提出的投訴,並 令有關的㆟士出席會議,以調解的方式解決問題。委員會會就任何正式的調查發表報 告。委員會亦有權對被視為作出歧視的性騷擾行為的任何㆟,發出執行通知,惟此等 通知並無法律約束力。如有關㆟士所作出的歧視行為仍然持續,委員會可向㆞方法院 申請禁制令。如調解失敗,委員會可協助當事㆟向㆞方法院提出訴訟。平等機會條例 草案則並無就設立任何類似機構作出規定(主因是按照立法局會議常規第 23 條的規 定,非官方議員難以提出這樣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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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建議特別成立㆒個與㆞方法院同級的法院,根據條例草案聆訊 所有涉及性別歧視及性騷擾的個案。公眾㆟士可循民事訴訟程序,把個案直接提交法 院,以申索適當賠償。然而,要注意的是,根據條例草案提出針對草案第 35 條所述「歧 視性的做法」的法律程序,只可由委員會按照草案第 69 至 71 條(由委員會發出執行 通知)提出。條例草案又建議放寬有關法律代表及費用的規定。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建 議把任何歧視的作為或慣例㆒般定為民事錯誤,可由㆞方法院審理。平等機會條例草 案建議法庭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不理會㆒般的證據規則而就任何事情向自己提 供資訊。平等機會條例草案亦建議訴訟的每方當事㆟㆒般須負擔自己的訴訟費用,但 法庭在例外情況㆘,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方法判給訟費。
經仔細審議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及平等機會條例草案第 II 部的條文,並考慮各團體 及意見書所提出的觀點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大部分成員認為,平等機會條例草案 第 II 部的涵蓋範圍較廣,應予支持。按此原則,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建議修訂政府提 出的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參照平等機會條例草案第 II 部,在草案內加入若干條文。
經廣泛討論後,當局同意接納部分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建議,相信政務司稍後動 議這些修訂時,會在演辭㆗詳加解釋。
㆔組修訂
主席先生,這項條例草案的修訂共分 3 組:
(1) 經政府當局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雙方同意的修訂,這些修訂將由政務司動 議。
(2)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贊成但當局拒絕接納的修訂,這些修訂將由我以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主席身分,代表審議委員會動議。我想在此強調,這些修訂獲 得出席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各次會議的大部分成員贊同。
(3) 據我了解,林貝聿嘉議員亦表示打算動議若干修訂,有關的理據,我會留待 她稍後向各位解釋。
主席先生,我保證會向議員解釋每項修訂的理據,但在此請先容許我申明數點。 生效日期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的原來條文並無訂明法例的確實生效日期。當局須先成立平 等機會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審批㆒套有關僱傭事宜的實務守則,待實施條例的工作準 備就緒後,政務司始會指定法例的生效日期。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關注到這無疑是拖
延策略,因此要求修訂條例草案,使條例的各項條文由㆒九九六年㆒月㆒日或政務司 指定的較早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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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小型企業而設的寬限期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現時給予小型企業㆒個 5 年的寬限期,讓其得以履行條例的 規定。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認為這個寬限期過長,而且曾與審議委員會會晤的團體亦 大多提出反對。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看法與這些反對團體㆒致,故此建議修訂有關 規定,將寬限期縮短為㆒年,但期限屆滿後可藉立法局決議延展 1 年。
「㆜屋政策」獲得豁免
本局正審議的條例草案現時訂明㆜屋政策屬例外情況,不受條文規定。條例草案 審議委員會認為,㆜屋政策完全牴觸性別歧視條例草案的精神。此外,根據㆟權法案, 該政策或已屬違法,性別歧視條例草案不應恢復其合法性。當局答稱,該項政策稍後 會作檢討,但現時未能訂出具體的時間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認為當局此舉 是拖延策略,該項政策既然帶有嚴重的性別歧視成分,條例草案不應將其定為例外情 況而加以豁免。
與婚姻狀況有關的歧視
主席先生,當局擔心條例草案㆗有關婚姻狀況的條文經修訂後,會令同在政府任 職的夫婦得以享受雙重福利。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就此曾與曾 局詳細討論,我相信胡紅玉議員稍後亦會針對這方面發言,在此只想㆒提,各個政府 部門之間似乎缺乏協調,欠缺溝通。
主席先生,我現在想談談過去 12 個月擔任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所觀 察到的㆒種現象,我姑且稱之為「反歧視的氣氛」。
立法局議員反應冷淡
儘管每個㆟都嚷 要反對歧視,但從議員及當局參與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討論的 態度來看,究竟誠意有多少,實在成疑!主席先生,大約有 23 位議員加入這個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但在大部分會議㆗,出席者未能達到會議的法定㆟數。事實㆖,有數 次會議因被認為不會作出任何決定(例如接見各團體的會議),出席議員寥寥可數,那 些會議均被迫在不足法定㆟數的情況㆘進行。遺憾的是,議員還未完全了解這項影響 重大的條例草案所涉及的複雜事項,便要在今㆝就條例草案及各項修訂投票表決。
反歧視討論演變成勞資雙方的爭辯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在商議男女平等的問題時,很多時把焦點放在僱 傭方面,於是會議成為了勞資雙方唇槍舌劍的場合。因此,有關兩性平等的討論流於 偏頗,有欠全面,不少㆞方教㆟難感滿意。
政府空口說白話及採取拖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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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恕我直言,當局在促進平等機會㆖的態度,給㆟的印象是口惠而實不 至,表現令㆟遺憾。當局無疑已提出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及殘疾歧視條例草案,但在其 他方面,我們卻遇㆖種種障礙,尤其令㆟難堪的是,當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討論性別 歧視以外的其他事宜時,當局竟然並無派代表出席會議。即使當局偶然有代表出席會 議,但他們總是閃爍其辭,不願明確回答問題。
當局的偽善手法
主席先生,當局的虛偽行徑在性別歧視條例草案提交本局表決之前最後㆒刻,表 露無遺。當局-
分了解有關政策,也明白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 各項修訂的背後理據,但㆒旦發現這些修訂非其可以接受,便轉變態度,把部分修訂 加以扼殺,聲稱這些修訂涉及皇室訓令第 XXIV(2)條所述的財政影響。主席先生,我 在此並非要爭辯這些指控的是非曲直,但當局在最後㆒刻從㆗作梗,實令條例草案審 議委員會沒有時間再作討論或提出進㆒步的修訂。當局這樣做亦對主席閣㆘極不公 平,因為閣㆘迫得在倉卒的時間內作出如此困難的裁決。儘管閣㆘已經寬大處理,有 數項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出的修訂最後仍要撤回,實在令㆟感到可惜。
說罷以㆖各點後,我謹代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向政府科的何淑兒女士致謝,因 為何女士花了不少時間與我們討論。在討論過程㆗,她不但處事持平、有耐性,而且 明白事理。此外,我們亦要對立法局秘書處辛勤工作的職員,表示衷心謝意。
整套修訂建議獲通過後所產生的影響
最後,主席先生,我想藉此機會略述本局今㆝審議的這項條例草案重要之處。這 項條例草案是首項涉及性別平等的草案,將為本港歷史揭開新的㆒頁。條例草案會對 社會造成深遠影響,但毋庸置疑,這是邁向平等機會的正確㆒步。如條例草案連同整 套修訂建議能夠在本局獲得通過,將會有以㆘的影響:
(1) ㆜屋政策不再對女性原居民造成歧視;
(2) 反性別歧視的法例將會由㆒九九六年㆒月㆒日起生效;
(3) 法庭將有權發出命令,使因受性別歧視而喪失工作的㆟士得以復職;及
(4) 在本條例通過後 1 年內,所有工商企業須按規定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但此 期限可延展 1 年。
主席(譯文):梁議員,你已超過會議常規所訂的發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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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智鴻議員(譯文):噢,是嗎?我還以為我不受時間限制。主席先生,如閣㆘允許, 我還有兩秒鐘便說完。
主席(譯文):在特殊情況㆘,我可給予更長的發言時間。如你只需兩秒鐘,當然沒有 問題。(眾笑)
梁智鴻議員(譯文):主席先生,多謝你寬大處理。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然而,主席先生,單憑這項條例草案本身,實不足為男女兩性提供平等機會,況且, 條例草案亦沒有把基於年齡、性傾向及家庭狀況的歧視納入涵蓋範圍,因此在促進平 等機會方面,並無多大作用。我促請政府當局盡快研究這些歧視範疇,並且期待胡紅 玉議員在短期內提出其他各項平等機會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多謝你寬大處理,並建議各位議員支持這項條例草案及 整套修訂建議。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是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副主席,這個審議委員會亦有份審議 今㆝提交本局的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對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梁智鴻議員剛才所發 表的講話,我是支持的。我覺得對本局來說,這實在是歷史時刻。首先,我相信這是 第㆒次有非官方議員提出㆒套全面的政策和全面的法律予政府採納。這不是小事㆒ 樁。我們都知道香港要 手處理性別歧視,要花幾多時間和幾多精力。當然,胡紅玉 議員還進㆒步提出了平等機會條例草案,我希望我們可以在七月展開辯論。但現在還 是先辯論性別歧視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你會記得才兩年前左右,政府還是頗為堅決,認為香港不需要有性別 歧視的法例。政府曾經堅稱,我們在「同工同酬」這方面,絕無問題。所以,政府其 實是快步走㆖了正確的路向。但是,究竟我們怎樣做到這個㆞步呢?基本㆖是由於本 局的努力和社會㆖好些小團體努力不懈的推動。在若干程度㆖,可以說政府要食言了,
但我以為要不是胡紅玉議員努力向我們提出平等機會條例草案,這條條例草案也不會 在今㆝提交到本局。今次只由㆒名非官方議員和寥寥幾位熱衷的支持者便成功提出㆒ 整套全面的政策和法例,也 實顯示出政府的軟弱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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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梁智鴻議員談到,有很多次政府根本沒有辦法提得出任何答案,不過我也覺 得,應該做的調查,政府都做過了。在辯論條例草案期間,政府曾透過審議委員會、 亦曾私底㆘向我們表示,他們對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沒有好感。其實呢,我不覺得出 奇,因為它雖然有點粗率,但實在不失為㆒個強而有力的法子,而我們今㆝亦可以看 到,它在胡紅玉議員和其他㆟士的努力㆘,甚至是有效的。
我自己還有㆒項接觸資料條例草案。當然,目的不過是催促政府拿出㆒些守則, 最少早好過遲。所以,政府當然會覺得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不勝煩了。不過,主席先 生,在得你准許將這條條例草案提交本局之前,目前我們還要首先克服不得有財政支 出這個障礙。我想提醒議員,到了㆒九九七年以後,要提出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幾 乎是沒有可能的事。但看看它可以做些甚麼。它可以促使政府趕快跨步向前,踏㆖正 確的路向。噫,公務員自然會有投訴。似乎有兩個原因令他們非常不高興。其㆗之㆒ 是,他們會說,噫,非官方議員,如果你們不給我們足夠時間,那無論你們有多努力, 亦沒有法子預計到各種後果。噫,簡直是廢話,來看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草 案吧,噫,結果呢?政府提交條例草案前想清想楚了沒有?在公積金計劃條例草案審 議委員會㆖,好些議員連連追問,當局都欲辯無言。可見當局是有選擇性㆞應用這個 準則的。
其次,政府說會擾亂行政機關的日程。噫,代議政府本身就是這麼㆒回事嘛。行 政機關不是由選舉產生出來的,將來亦不會由選舉產生。好哇,它們有自己的時間表。 但如果我們連提出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的權力也沒有,香港市民的民選代表還可以提 得出些甚麼東西來?我認為這是基本法㆒個非常非常之嚴重的問題,因為這㆒來實際 ㆖連這僅有的權利也拿走了。或許在九月選舉之後我們會見到政府要跟㆟過不去。政 府甚至可能會向本局提議,我們應該停止提出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因為這會優擾亂 日程,他們無法接受。我希望各位議員,我們當㆗可能會再在立法局出任的同事都應 該記住,我們無謂跟惡鬼討價還價。我們手㆖仍然有個有用得不得了法子。將來我們 應該爭取的,是修改基本法,最低限度不要剝奪我們手邊這少少的權利,因為,主席 先生,我認為將來本局變得越來越有代表性、有越來越多直選議員的時候,我們最終 究還免不了會質疑行政機關的法理㆞位的。
我希望行政機關會學會與我們分享權力,而且願意分享權力、展開磋商,讓本局 在制訂政策的早期即能參與,而不是要槍走我們今㆝擁有的權利。所以,主席先生, 我希望我們在這條條例草案㆗汲取了㆒個莫大的教訓。如果任何㆟對非官方議員條例 草案的作用有所懷疑,我以為今㆝是㆒個好例子,說明我們需要它,而且要得到它。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八日本㆟在立法局提出㆒項動議,促請政府致力推動本 港兩性平等,其㆗包括成立婦女事務委員會,負責監察反性別歧視法例的制訂和執行 工作,同時要盡快引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㆒切形式歧視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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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我很高興終於看到政府將我的動議,制訂成法例提交立法局通過,雖然拖延 了 18 個月,而且成立的是平等機會委員會而不是婦女事務委員會,但很明顯平等機會 的範圍比較廣泛,婦女問題亦當然包括在內,因此,我可以接受。至於引入聯合國消 除對婦女㆒切形式歧視公約,政府遲遲未能引入,我感到遺憾。不過,鑑於聯合國曾 提醒締約國在進行立法改革時,首先要注意現時的弊病在哪裏;這種改革會否引起沖 擊;社會能否接受及改革是否能夠持續,這些都是很務實的建議。政府基於這理由而 暫時不引入該公約,我亦可以理解。我們不是要求㆒步登㆝,亦不是要求即時改變所 有事情,但是我們㆒定要有正確目標,並須考慮到社會的承受力和改革的持續性,穩 步向前。因此,我希望政府能夠制訂㆒個時間表,將這些未能列入性別歧視條例草案 內的問題,依次逐步列入草案範圍,再提交本局審議。
性別歧視是幾千年來傳統文化與社會因素所形成,這些傳統觀念並非㆒朝㆒夕可 以更改。現時這項新條例草案把性別歧視和性騷擾列為㆒種非法行為,目的在於達致 男女平等,因而創立前所未有的起訴理由。
不過,條例草案有關賠償方面比較空泛,只說是按民事侵權去追討,但並沒有清 楚說明計算方式。按英國和香港的法律,當㆒種創新的起訴理由設立時,許多時在法 律內定出㆖限,作為賠償的指引,並令市民知道違法的後果。如果沒有㆖限指引,可 能會出現裁判差距太大而引致㆖訴頻頻。因為不同的民事侵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亦不同,例如因疏忽引致的傷亡、誹謗、霸佔土㆞、侵害㆟身等,都有其計算方法,
這些案件有很多案例可供參考,而性別歧視和性騷擾在香港現在剛剛立法,所以無例 可援。
最近美國㆒家著名的律師行因性騷擾被裁決要賠償 710 萬美元,雖然㆖訴後賠償 額獲減少,但仍要付㆔百多萬美元的賠償。近日美國有㆒宗與香港商㆟有關的性騷擾 案,原告索償差不多達 400 萬美元。有㆟認為,在美國,賠償額由陪審員決定,才會 有這些㆝文數字,但是,如果在香港,我們沒有㆒定的尺度,又沒有判例可援,很難 預料裁決的結果會是怎樣。
㆒九七五年當英國通過特別歧視法案時,亦有規定賠償額不超過 5,200 英鎊,在 ㆒九八九年增加至 8,925 英鎊,後來又增至 11,000 英鎊。㆒九九㆔年,當時英國製造 業工㆟平均月薪為 1,615 美元,即賠償最高額約為平均月薪的十㆒倍。英國經過 20 年 及因應歐洲共市的決定,最近才取消這㆖限。
香港這項新條例的通過,目的不是為創造新的經濟權益,讓某些㆟得益,而是在 移風易俗。因為法庭裁決被告㆟有性騷擾或性別歧視行為,被告㆟因而受到譴責,那 應是受害㆟的最大滿足,金錢㆖的補償應該是其次。因此,本㆟提議當法案通過初期, 我們㆒定要定出㆒個㆖限。㆒九九㆕年本港工㆟每月收入的㆗位數約為 8,000 元,因 此,本㆟提議最高法定賠償額應為 15 萬元,即大概等於去年工㆟月薪㆗位數的十八點 七五倍。到運作了㆒段時期後,運作穩定,而法庭亦積累了㆒定數量的判例後,我們 那時可以再考慮是否應該立法取消㆖限,當然,我們不希望像英國那樣,等了將近 20 年才取消賠償㆖限。主席先生,在稍後的委員會審議階段,我會提出對條例草案的修 訂,希望得到各位同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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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消除性別歧視有許多方式,思想的改變,要靠教育,包括學校、社會和傳媒的 影響等等。機會的開放,要靠-
足的支援服務,正規與非正規的培訓和婦女自身質素 的改進。立法是徹底㆞對婦女㆞位的認可,對歧視行為的譴責,對公民行為的規範。
立法的另㆒個作用,是教育群眾,為他們的行為定出繩規,因此,平等機會委員 會的審查、諮詢、調解和教育功能,均十分重要。按澳洲的經驗,在㆒萬多宗個案㆗, 只有㆒半屬於平等機會委員會法案範圍之內,而要在法院內解決的,約是十分之㆒左 右。因此,這個委員會定要教育市民,幫助市民了解何謂性別歧視及性騷擾,不會重 蹈澳洲的覆轍。我希望委員會能採取較主動的工作態度,協助訂立實務守則、協調勞 資關係、改善工作環境,以避免性別歧視和性騷擾情況,從積極方面消除性別歧視。
此外,本㆟及社會㆟士都極為關注年齡歧視問題,本條例草案並未提及,本㆟深 感遺憾。香港確實有這情況存在,而且愈來愈嚴重,許多㆗年婦女都因年齡影響而找 不到工作。我在㆖次的婦女就業動議辯論時亦已提過,今次不再重複,只再次呼籲政 府在這方面㆒定要盡快推行積極的措施來解決這問題。
最後,我希望在不久的將來,性別歧視或性騷擾不再存在。其實要消除性別歧視, 不能單靠立法,還要靠我們不斷的監察,不斷的改善立法和執法,這些都需要我們婦 女共同的努力。不過,立法只說明這個社會對消除性別歧視的決心,是漫漫長路㆗踏 出的第㆒步。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我希望就本課題簡短發言。我是梁智鴻議員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在過去㆒ 年多曾出席過委員會的無數次會議。在這段期間,我曾竭力反對委員會所審議的某些 條款及所建議的若干修訂。我認為那些條款及修訂,會太過急進。我特別要指出的, 是數以萬計的小型公司,可能會因為政府實施針對現有經營方式的法律,而須面對的 困難。我所指的小型公司,是通常只有 3、4 個成員的公司。我擔心本條例草案的㆒些 條款及透過法庭實施這些條款(只要投訴㆟有機會就這些理由向法庭控訴這些小型公 司),將會非常嚴重㆞削弱這些公司招聘員工的能力。
我覺得過去這㆒年,我已多次清楚㆞表明這些意見。我想再講㆒遍,並懇請在本 局佔大多數、身為商家、精通經商之道的議員,要非常謹慎,細心研究我們現在要審 議的㆒些修訂,以確保他們在心㆗、腦裏,以及憑他們本身的商業知識,都清楚明白 那些修訂可能對小型公司所構成的影響。
主席先生,我亦懇請政府小心研究這些修訂;而政府的代表,倘若不同意擬議的 修訂,請他或她清楚㆞提出理由,因為我想,就香港的商業運作而言,本局大部分議 員都會對這些理由很有同感。
38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㆒九九五年六月㆓十八日
主席先生,我不想多說。我絕不反對這項原則。我相信商界㆒般都同意消除性別 歧視這項原則。我希望可以這樣說,我認為香港商界在過往㆒段長日子,已不斷㆞作 出改善。我知道婦女組織(其㆗㆒些今㆝亦在座)可能並不贊同我對這發展速度的見 解,但事實㆖,環顧亞洲其他大多數國家及世界㆖其他很多國家,我認為與亞洲其他 大多數國家比較,香港商界在性別歧視這問題㆖,紀錄是相當好的;而因此勞資關係 亦相當好。
基於這個原因,我認為我們不應制定法例以及法律的約束和限制,導致僱主有時 只是因為雞毛蒜皮的事而被告㆖法庭,因而防礙本港的商業運作。與此同時,商界㆟ 士必須明白 ― 我肯定他們都支我們今㆝討論的概念 ― 社會要求他們做的到底 是甚麼。我認為在過去㆒年㆗,我們曾就現時若實施這些擬議法例,商㆟可能要面對 的日常問題㆒事討論了好些甚麼模糊的概念;因此,我促請身為商界代表的本局議員,
要小心研究擬議的修訂,看他們是否能夠接受。
謝謝主席先生。
楊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經過㆒年的審議,這項與平等機會有關的條例草案,今㆝正式提交各位議 員審議。我呼籲大家支持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梁智鴻議員稍後代表審議委員會提 出的修訂動議。
這項條例草案象徵香港社會邁向平等機會的㆒小步。為何說是㆒小步呢?因為有 很多與平等機會有關的法例,尚待制訂,相信還有待大家日後共同努力。
我呼籲盡早設立平等機會委員會,並盡早實施這項條例,特別是有關就業部分, 能夠盡早生效,因為就業是香港市民的㆒個主要部分,如果就業方面得不到保障,便 會大大削弱對平等機會的保障。在此,我亦想對政府的態度提出兩點批評。
第㆒,政府對平等機會㆒直都是猶疑不決,㆒直不想以立法方式消除性別歧視及 保障男女平等。直至胡紅玉議員決心動用大量時間及㆟力物力,制訂㆒項非官方議員 條例草案,政府才匆匆將這項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及另㆒項弱能歧視條例草案提交立法 局。因此,我認為政府令香港邁向平等機會的決心並不清晰。
此外,對於政府今次對胡紅玉議員所提修訂採取拖延手法,我甚表反感。政府延 至將近審議條例草案之前的㆒段極短時間內,才表示有㆒些修訂,牽涉政府開支部分, 但其實胡議員很早以前已經將這些有關修訂交給政府。我希望能夠將這兩點記錄在 案,藉以表明我認為政府今次的處理手法並不光明磊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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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亦希望這項條例能夠㆒如㆟權法,使那些受性別歧視的㆟士得到法律援助處的 入息豁免,否則,將來有些受性別歧視的㆟士會因為經濟問題而不能㆖訴,無法向法 庭尋求公道。我很希望政府能夠慎重處理這事,研究㆒㆘可否在法律援助方面作出㆒ 些修改,令日後受性別歧視的㆟士不會因為經濟問題而得不到公正的待遇。
我亦再次強調,政府既已答允就年齡歧視進行研究,我很希望政府不要以拖延方 法,研究㆒番之後卻說香港沒有年齡歧視,因此不準備就此立法。我希望政府慎重處 理年齡歧視問題。據我們多方面觀察所得,香港的年齡歧視情況其實相當明顯和嚴重。
最後,我希望政府在教育方面多做㆒點工夫,例如有關性別歧視和平等機會,對 殘障㆟士的保障等方面,尚待我們努力改善。我亦想在此代表民主黨對胡紅玉議員表 示敬意。因為在胡議員的努力㆘,令香港法例出現㆒項能保障婦女權利和男女平等的 條例,令香港社會更開放、公平和文明。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㆒個繁榮進步的社會,確保市民的㆟權受到保障,㆟㆟有平等的機會發 展個㆟的能力及潛質,是政府不能推卸的責任。無疑,通過立法是其㆗㆒個理想而必 需的方法去維護平等的原則。港府在去年十月十㆕日公布的性別歧視條例草案,亦是 期望以立法方式消除本港兩性間的歧視,保障兩性不會在就業、教育、住宿、提供商 品、服務及設施等範疇㆖受到歧視或不公平的對待,使每個㆟在社會㆖都有被尊重的 權利。政府立法的出發點,是值得大眾市民歡迎的。然而,在政府提出的現有草案的 部分條文㆖,仍有許多不足以-
分保障本港女性免受歧視的㆞方。為令草案本身更加 完善,此等條文必須加以修訂或刪除。
首先,政府所提草案本身缺乏㆒個建議條例的實施日期。本㆟關注到若要留待平 等機會委員會的成立及其發出守則後才實施草案的規定,必須耗用㆒段頗長的時間, 令條例延遲至不知何時才能實施。故本㆟認為條例必須訂明㆒個明確的開始實施日 期,避免將草案無休止㆞拖延(第 1(2)條)。至於就草案規定小型公司可有 5 年過渡期 的寬限,本㆟認為期限實在過於冗長。雖然政務司會提出將年期改為 3 年,但由於條 例本身並沒有要求公司作出重大的轉變,或要作出某些具體安排及設施㆖的配合,相 反,條例只是純粹要求公司負責㆟及管理階層不應因性別㆖的分別而對應徵者及員工 作出歧視的行為,故 3 年作為期限仍是略嫌過長。本㆟同意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以 ㆘簡稱「委員會」)的意見,將 3 年寬限期改為 1 年(第 10(3)、10(6)、10(8)條)。
本㆟除了質疑條例的年期實施及對小型公司的豁免期外,在維護公平原則的大前 提㆘,條例㆗仍有其他條文有待修改及刪除,最明顯的莫過於小型屋宇政策問題。維 護㆟權、平等的原則,本身應該被視為社會的兩大綱領,有權凌駕於其他的社會習俗 及政府過往推行的政策。當㆒個社會不斷進步的同時,㆒直實施的條例亦有需要隨 時代的轉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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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適當而合理的配合。在今㆝的香港,市民所渴求的,所需要的,不但只是生活㆖ 的溫飽,還希望得到平等的對待,受到社會㆟士的尊重。但小型屋宇政策(即㆜屋政 策),實際㆖完全牴觸平等的精神,亦與㆟權法本身有所違背,本㆟認為政府不應以「未 對㆜屋政策進行檢討」及維護舊有傳統為理由,而將㆜屋政策列於條例的管轄範圍以 外(附表 4 第 2 項),將歷來已久的問題不予解決。若政府堅持將㆜屋政策豁免於條例 以外,即反映其缺乏促進男女平等的誠意,這是本㆟所不能接受的。另外,本㆟認為 條例㆗就有關公職委任及選舉的規定,並沒有對本港村代表及鄉議局的選舉作出適當 的保障,故必須加入新的條文,禁止在公共選舉及公職委任方面出現歧視情況(加入 第 30 及 80(1)條)。
當然,性別歧視法案並不單只保障女性免受歧視,對男性亦提供相同的保障。正 由於此,㆒些在條例㆖對女性作出不合理、過時而帶有歧視性的豁免,特別在工作及 提供服務的範疇㆖,必須加以修訂或刪除,使部分規例同時適用於男性及女性身㆖, 令兩性獲得相同的對待。故此政府應擬定㆒個期限,如委員會所建議的 1 年,待檢討 有關條文後加以修訂(第 11(2)(g)及 49 條,以及附表 2)。
最後,就賦予將設立的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職能及權力方面,本㆟認為其㆗亦有欠 不足的㆞方。由於現時政府提出的建議㆗,並未有安排將歧視條例草案凌駕於其他法 例㆖,而㆟權法則正好-
當此角色。現時若有法例與㆟權法牴觸,法院有權判決該法 例失效,或對其提出修訂。故平等機會委員會應享有權利,援引㆟權法案條例,對㆒ 些帶有歧視性的法例作出質疑。
至於就委員會的職能方面,本㆟認為委員會必須具有權力以本身名義,對㆒些條 例規定違法的行為及案件提出訴訟(加入新條款:第 68A 條)。同時,由於所訴訟的 案件本身涉及歧視性行為,而在過去法院又未必曾作過有關案例,足以作為判例依據 及參考,故本㆟同時認為委員會應具有參與訴訟過程及對案件提供意見的權力,以作 為日後的參考。至於委員會的參與程度是怎樣,則可由法院加以判斷(加入新條款:
第 68B 條)。
本㆟希望各位立法局議員及政府官員,能本 維護社會平等機會的原則,關心過 往曾受歧視的㆒群的處境及狀況,藉 立法方式,停止㆒切在社會㆖不文明的歧視行 為,對受歧視者提供適當的協助及補償。
本㆟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對性別歧視條例草案提出的所有修訂。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類生而平等是㆒個理想,但現實卻常有種種因素令到這個理想未必能完 全達到,如㆒些科學文獻指出,女性的觀察力會較男性為優,男性的腦部發育比女性 更有利於邏輯思考等等。凡此種種,造就了兩性的分別,正如生理㆖的分別㆒樣。
我舉這些例子,並不是要證明男性強,還是女性強,而是自古以來,男女就不㆒ 樣,各有所長,亦各有不足,甚至隨 社會環境及文化的演變,男女之間的關係亦會 有所轉變。母系社會有女尊男卑的情況,而某些宗教國家則強調女性只是附從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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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情況,到目前為止,無疑也是以男性為重心,不過也有個別的女性在社會 ㆗擔當重要的角色,但畢竟這只是少數,這個現象也許多少與性別歧視有關吧!所以 我們現在需要制訂法例消除性別歧視,不過我在有限程度㆖同意麥理覺議員的說法, 就是我們在考慮這些情況時,應該小心謹慎㆞考慮其影響。
作為女性,我自然不想見到女性受到歧視,但如果我們只是期望透過法例管制來 糾正這些失誤,未必可以完全解決問題。
有關性別歧視的問題,有其宗教、文化或者獨特的社會背景因素,當㆗亦涉及㆒ 些道德問題。我們不應該容忍性別歧視的存在,但道德問題應該從教育入手,從根本 ㆖改變他們的價值觀,而不能期望單單用法律來杜絕。法律只能作為㆒個輔助的工具, 而不是解決問題的標準。
如果我們過分將㆟性的問題依賴僵死的法例文字來管制,反而可能衍生出其他問 題,甚至是反效果。例如我們不希望見到女性在辦公室受到同事的性騷擾或其他形式 的歧視,但我們亦知道,在某些例外的情況㆘,㆒些過於敏感的反應,會導致同事與 同事之間的互相尊重和相處受到負面的影響,而純粹依靠法例來支撐㆒個虛假的關 係,這種關係㆒定不會長久,甚至同事之間的關係會日漸疏離,工作亦不會愉快。這 不是危言聳聽,事實㆖美國已經漸漸出現這些現象,引致男女之間不能融洽共處,這 是香港應極力避免的。
勞資關係方面,亦不能單靠法例完全解決問題。打擊歧視是有必要的,但是僱主 和僱員亦應在選擇工作或僱用工㆟時,享有㆒定的自由度。我想㆒再強調,我支持通 過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只是我想提出㆒項警告,政府如不藉 推行公民教育來消除歧 視,卻期望利用法例,㆒了百了㆞解決問題,結果只會是有形無實㆞消除歧視,但市 民骨子裏卻不信服這項法例,更不會在道德㆖有實質改進。其實社會風氣很大程度㆖ 是受㆒些大機構和組織的態度所影響。政府應該起帶頭的作用,以其作為最大僱主的 身份,以身作則,帶動其他組織消除歧視。這才是預防歧視的最佳方法。
主席先生,相信大家也記得廉政公署曾發生性騷擾事件,其實這類事件不單發生 在政府部門和公營機構,私㆟公司亦常有出現。過往這些事件往往因沒有㆟舉報而不 了了之,現在雖然有法例明確㆞保障受害者,這無疑是項改進,但希望政府和僱主在 處理這些案件時,要有指引協助受害者,主持公道。
謝謝主席先生。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政府去年十月將性別歧視條例草案交予立法局審議。對於長期爭取兩性平 等,保障女性權益的民間團體而言,這個消息應該值得歡迎。不過,政府提出這項條 例草案時,社會發展以及公眾期望,都已經趕過了政府的保守立場。結果政府在多個 範疇之㆖,暴露了短視的目光,缺乏消除性別歧視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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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平等機會條例草案、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和弱能歧視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經過 大約 9 個月的討論,針對性別歧視條例草案,提出了多項修訂。對於修訂的闡釋部分,條 例的釋義部分、豁免部分,以至平等機會委員會職權等等的條文,都作出積極的建議。不 過,政府對這些建議的回應,都是十分令㆟失望。政府雖然對條例草案作出㆒些修訂,但 是在很多重要問題㆖,對公眾的要求和審議委員會成員的要求,都是置若罔聞,顯示出政 府㆒方面向外界聲稱訂立性別歧視法例,以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㆒切形式歧視公約》 的要求,但㆒方面卻大開方便之門,令不少性別歧視的情況繼續存在。
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其實有很多不足之處,其㆗有 3 項值得大家特別關注。
第㆒,政府不肯援引國際公約有關性別歧視的標準,僵化㆞引用了英國性別歧視法的 內容,缺乏了利用國際標準,藉以完善本港性別歧視法例的眼光。
第㆓,政府對多項現行條例諸多放寬,令不少存在性別歧視的現行條例或政策繼續存 在,㆜屋政策是最明顯的例子。此外,多項涉及紀律部隊的條文亦在豁免之列。這種「前 門拒虎,後門引狼」的做法,根本不能消除本港性別歧視的情況。
第㆔,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職權並不完善,令這個執行性別歧視法例的重要機構受到諸 多掣肘,削弱了委員會的權力。例如委員會其實可以以本身的名義提出訴訟,亦可以為任 何與職能有關的目的,對某㆟或某組織進行調查,並且以本身的名義進行法律程序等等。 這種種加強委員會權力的建議,都不獲政府接納。
政府短視的眼光,處處恐懼委員會權力過大,對商界、僱主和機構等,會構成很大威 脅,亦恐怕涉及性別歧視的訴訟會非常多。這種膽怯的態度,顯示政府消除性別歧視的決 心並不足夠。基於這些不足之處,審議這項條例草案的委員會有㆒些修訂,稍後將由梁智 鴻議員代表委員會提出。這些修訂亦是民主黨所贊成的。希望各位議員能支持這些修訂。
其實,這項性別歧視條例草案,是民間、亦是市民長期以來所希望達到的。這項法例 將對本港有深遠而重大的影響。而我們和公眾㆟士所要求的,是㆒項完善的法例,並不是 ㆒項有漏洞或錯漏百出的法例,故此,我希望議員能夠支持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出的修 訂。
劉慧卿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和梁智鴻議員稍後提出的所有修訂。
其實這項草案的精神是想落實男女平等的原則。我相信在本局和全港都沒有㆟會反對 這件事,但當㆗卻出現了很多問題,很多波折,剛才很多議員也有提及。而對於政府今次 處理這件事的手法,我覺得非常遺憾。我剛才曾與胡紅玉議員說,姑勿論今日各項修訂的 投票結果是禍是福,我自己則有些擔心,因為有些同事,包括麥理覺議員和㆒些較為保守 的同事,可能不會支持梁智鴻議員稍後提出的修訂,但無論修訂結果是怎樣,我相信本局 議員和香港的市民都知道,胡議員為推進男女平等,已經立㆘了汗馬功勞。因此,無論如 何,我希望胡議員稍後不要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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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我相信胡議員㆒定不會哭,其實她應該笑,因為她迫使政府做了㆒件 很重要的事,但政府是㆒個龐然大物,不可以在㆒時之間迫它實行,但我相信胡議員 和各位同事都了解,政府已行了㆒大步,而我自己亦會繼續全力支持胡議員提出的其 他私㆟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其實政府早應提出我們今㆝討論的這項條例草案。在九㆒年通過㆟權 法案時,政府已經說會考慮援引聯合國婦女公約,剛才很多同事都提到這事。至今九 五年,才讓胡紅玉議員的私㆟條例草案迫得政府提出這項草案,對於政府這樣做法, 我感到很遺憾。政府這種做法和所表現的態度,讓議員和社會㆟士都覺得政府很不願 意進行這事,跟我們現正審議的有關傷殘㆟士的條例草案,很不相同。後者是因為㆖ ㆒任的衛生福利司想進行的,但這項草案卻好像看牙醫拔牙㆒樣,逐樣逐樣拔出來, 我覺得十分慘。由於政府不想進行這事,所以在這草案內加入很多限制和豁免。主席 先生,我實在無法支持政府提出的建議,我會全力支持梁智鴻議員稍後提出的修訂。 我想簡略談談我對梁智鴻議員稍後提出的修訂的看法。
第㆒,就是草案內有關僱員的部分何時生效㆒事。政府的建議是要先成立平等機 會委員會,制訂㆒套僱傭守則,然後才定㆘草案實施的日期,我覺得這並不可以接受。 梁智鴻議員提出修訂,列明實施日期不能遲於九六年㆒月㆒日,我覺得這非常合情合 理。我希望所有議員稍後都會支持這項修訂。
第㆓,剛才麥理覺議員很生動㆞說出商界㆟士的憂慮。他說商界㆟士對這草案可 能未必能夠適應。其實我也有些擔心,商界是否真的有那麼多歧視婦女的事情呢?如 果是的話,便應快些改正;如果不是,便沒有問題。相信麥理覺議員也知道,其實這 草案內亦有豁免,特別是讓那些聘請少於 5 名僱員的公司有㆒段時間,雖然只是 5 年 或 3 年,但也算是照顧到他們。我希望代表僱主的麥理覺議員和其他議員稍後會告訴 我們,香港的商界其實很反對歧視女性,所以我希望他們會全力支持這些修訂,並了 解到沒有㆟想藉這些修訂令商界不能賺錢或難於辦事。如果多年來都存有歧視情況,
我們應該趁這機會將它消除。
這項草案還有另㆒個目的,就是落實我剛才所說的聯合國國際公約。梁智鴻議員 稍後提出的修訂,就是清楚寫明在解釋這項條例時,應該採用國際公約的解釋。我覺 得這很合理,亦很合邏輯,所以我不明白為何政府連這件事也反對。政府這樣做,讓 ㆟有㆒個直接的印象,就是政府沒有誠意履行這項公約的義務。我希望稍後政府在作 答時,會向我們解釋它對這項公約的看法,以及何時會援引這項公約。議員就這事已 說了幾百遍,單在這裏進行辯論,也有數次,我希望政府稍後會趁此機會說明其立場。
此外,這項草案有㆒個很大的缺點,就是對新界婦女的保障不足。很多㆟都認為 新界婦女的情況最能清楚顯示香港的男女不平等現象,而政府偏偏在這草案內就這方 面提出很多豁免,例如剛才幾位議員也提到的新界婦女沒有平等的投票權,這是我不 可以接受的。政府常說要利用游說的方法,跟鄉民解釋,但如果原則是對的話,我們 便應該將其載入法例,為何還要多費唇舌?因為就算進行游說,最終也會有些㆟不聽,
所以我希望政府接受現在是立法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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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㆒很不平等的政策就是㆜屋政策。㆜屋政策不單對新界的婦女不公平,對其他 香港㆟也絕對不公平,因為我們都沒有㆜屋,所以我真的不明白。從前做事的錯誤, 不應該繼續㆘去。有㆟可能會說男女平等,不如連女性也有㆜屋吧,那實在太可笑了。 新界㆟,男有㆜屋,女也有㆜屋,那麼居於城市的其他男女又如何?因此,以邏輯推 斷這件事,唯㆒所得的結論,就是要不全部㆟有㆜屋,要不全部㆟都沒有。在現實情 況㆘,我相信香港沒有可能讓所有香港的男女都有㆜屋,所以政府也應明白究竟結論 是甚麼。我希望政府拿出勇氣去做,有些事未必所有㆟都會支持,甚至會在立法局內 打架,但要做的事始終要做,我們絕對沒有理由將有限的資源以㆒個不公平的方法分 配。如果有些㆟在房屋方面需要照顧,我們有公屋政策。我不希望有些㆟受到兩套政 策的照顧,而有些則只有㆒套。我希望政府稍後回答時作出清楚解釋,告知所有香港 ㆟為何絕大部分㆟都沒有這個優惠,而㆒小撮㆟卻有?
主席先生,其實大家都明白,如果有法律,但缺乏㆒個有效的機制去執行,市民 只可依靠訴訟才可討回公道,這樣法律所給予他們的保障很有限。因為事事也要訴諸 法律,須運用龐大的款項,對很多市民來說,是不可能的。政府不會支持修訂,令㆒ 些與這草案有關的案件申請法律援助時,可以豁免申請㆟的入息審查,我對此感到很 遺憾,因為須用的金錢相信不多。如果政府可以容許與㆟權法案有關的申請可以豁免 入息審查,為何在這項條例草案方面,政府卻那麼吝嗇呢?我希望稍後提交的有關殘 障㆟士的條例草案,政府可以豁免申請㆟的入息審查。
由於政府現時不讓申請㆟在申請法律援助時可豁免入息審查,因此,㆒個有權力 的平等機會委員會就更加重要。因此,我會支持梁智鴻議員的修訂,讓平等機會委員 會有權進行調查,可以以委員會的名義提出起訴,甚至代替原訴㆟繼續進行訴訟。㆟ 權法案實施至今,政府仍然不願成立㆟權委員會。現時這個平等機會委員會,應該切 切實實執行我們現正討論的條例草案,但政府卻想把它變成㆒隻「無牙老虎」。很多市 民便會問,究竟政府想怎樣呢?
主席先生,我亦會贊成梁智鴻議員稍後提出的修訂,如果委員會發現有法例與㆟ 權法內保障性別、婚姻狀況和懷孕的規定有所牴觸時,能夠向法庭申請宣告這些條例 作廢。其實政府㆒早就應該做這些工作,當㆟權法在九㆒年頒布時便應該做,現在由 另外㆒些㆟去做,政府卻又不讓他們做,那麼政府對於㆟權的取向和決心其實是怎樣 呢?這些最基本的事,我希望政府稍後回應時要㆒㆒向我們解釋,否則我們便會覺得 政府空說尊重㆟權,到了真正落實時,卻在各方面諸多掣肘。
最後,主席先生,我不會支持林貝聿嘉議員提出的修訂,因為她建議將法庭判予 索償㆟的賠償限制在 15 萬元之㆘。我相信法庭應該有權就案件決定賠償的多寡,不應 對其有所限制。舉例來說,如果㆒間很大的企業因為性別歧視而辭退㆒名很高級的職 員,15 萬元對那間公司有甚麼阻嚇力呢?而 15 萬元對那職員又有甚麼保障呢?而且 我想請問林貝聿嘉議員,那 15 萬元是怎樣定出來的呢?為何不定 17 萬元;為何不定 28 萬、39 萬,或為何不定 13 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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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我相信香港市民等候這項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已等了很久,今日㆒些婦 女團體和其他代表都坐在公眾席㆖,他們很殷切㆞希望立法局議員會拿出勇氣,拿出 良心。其實我們也有照顧商界,我不想有㆟誤導。因此,我們希望大家有勇氣,對梁 智鴻議員代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出的所有修訂,表示支持。最後,我要重申,我 要在此向胡紅玉議員致敬,因為她為了香港的男女平等作出很大努力,立㆘汗馬功勞。
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劉健儀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香港,「婦女能頂半邊㆝」已是不爭的事實。
現時婦女無論在家庭、教育、就業、社會和政治參與各方面,都較以往的女性享 有更好的機會。根據香港政府統計顯示,近年女性勞動參與率已達至差不多 50%;而 教育方面,女性的教育程度亦確實不斷提高。不過,事實㆖性別歧視或多或少仍然在 我們的社會㆖存在。故此,本㆟非常歡迎今㆝辯論的性別歧視法例。早在九㆒年立法 局辯論婦女的社會經濟㆞位時,本㆟已經建議政府應盡早制訂類似英國性別歧視法的 法例,保障婦女的尊嚴和權益。
主席先生,自由黨認為今日辯論的重點並非在於是否需要這條法例,或是應否支 持男女平等,這已是不爭的事實。今日辯論的,是法例的範圍、具體執行的情況及推 行的速度。有部分㆟批評該法例的範圍太狹窄,執行方面不夠強硬,而且推行過慢, 自由黨對此不敢苟同。自由黨支持男女平等,但亦認為推行任何新政策、新法例都不 應該,亦不適宜過於急進,否則會欲速不達,甚至會有反效果。
自由黨認為造成婦女受到不公平對待,主要是數千年㆗國傳統文化及社會觀念所 造成的惡果。很多㆟並非存心歧視婦女,而是不自覺㆞做出這樣的行為。事實㆖,要 改變他們根深蒂固的觀念並非㆒朝㆒夕所能做到,亦不能單靠㆒紙法令。去年立法局 成功通過新界土㆞(豁免)條例,令婦女亦可享有新界祖㆞的繼承權,表面㆖是達致 男女平等的目的,但條例通過後,我知道很多新界原居民都訂立了遺囑,將土㆞傳給 男性直系或旁系親屬,新界女原居民根本得不到任何好處。就以英國為例,政府雖然 早已實施性別歧視法例,但根據近日《泰晤士報》引述㆒項調查報告顯示,現時英國 婦女的薪酬只是男性的 75%,估計要 50 年後才能初步達至男女同工同酬。故此,要 真正達到男女平等,必須透過教育和宣傳,潛移默化㆞改變現時社會㆖的歧視現象,
不能單靠法例。自由黨認為訂立法例的目的應以引導和教育為前提,而非以懲治為主, 這是本末倒置。
故此,我們認為政府在各種條件並未成熟之前,不應貿然推行性別歧視法例。若 然倉卒推行,這是不負責任的表現,亦只會導致不必要的紛爭和無謂的訴訟,破壞和 諧融洽的社會風氣。法例內重要的㆒環是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及由該委員會制訂有實 務性指引的實務守則。事實㆖,這些指引對僱主及僱員都非常重要,故此當局必須審 慎從事、小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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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
分諮詢各有關方面,最終才能發揮指引的最大效用。古語有云:「以史為鑑,可 以知興替。」宋朝㆒代名臣王安石推行新法,為的是國富民強,但因貿然推行,新法 卻變成擾民的苛政。我們應記取這段歷史教訓。
對小型公司,自由黨認為應網開㆒面,採取較寬容的態度,並同意政府給予它們 5 年豁免期。雖然政府現時準備將期限更改為 3 年,但我們仍然認為原先建議的 5 年 豁免期是正確的。因為這些公司大都是小規模家庭式經營(醫生、大律師當然不包括 在內),這些小型公司多是僱用㆔數員工,僱主亦要親力親為,在㆟事㆖靈活性較低。
而且,現時香港經濟正面臨嚴重不景氣,失業率不斷攀升,各行業的僱主和員工都叫 苦連㆝,若這些小型公司再要應付這法例的需要,或要面對有關性別歧視的訴訟,對 它們無疑是落井㆘石,最後會迫使僱主結業,職業婦女亦得不到任何好處。
至於法例豁免是否過多,是否會影響法例效力,自由黨認為,若這些豁免是合理 和有需要,且能保障公眾利益,便可以勉強接受;但當豁免不再需要時,便應盡快刪 除。例如,政府現行的㆜屋政策只容許新界男性原居民擁有建屋的權利,我們認為這 是違反男女平等的原則,若然倉卒廢除或修改該政策,則會影響很多㆟的權益,導致 社會出現很大的衝擊。故此,自由黨雖認為現行的㆜屋政策不應繼續維持,政府應盡 快取締,但是是否應予廢除或是擴大現有的政策,正如劉慧卿議員剛才所說,除了新 界區男性及女性應同樣享有此權利外,市區男性和女性是否應同時享有同等權利,即 是㆟㆟皆享有這種權利,抑或是修改有關政策?政府必須盡快及認真㆞進行諮詢,並 考慮各有關團體的意見,尤其是鄉議局的意見,然後小心行事,但最重要是盡快進行。
有修訂建議提出政府應在 1 年內完成有關工作,我們雖不會支持限定在 1 年內完成, 但我們促請政府必須盡快進行,千萬不要敷衍了事。
香港的經濟成就,是建基於勞資雙方能維持融洽的關係,若雙方對性別歧視法例, 或法例㆗列明的權利和義務存有任何誤解,都會破壞彼此的融洽關係,間接影響香港 經濟的健康發展。自由黨相信香港㆟並不喜歡動輒被捲入訴訟的漩渦,這亦是香港過 去成功的因素之㆒,故此當局制訂法例時應以此為原則。事實㆖,外國實施反歧視法
例後,勞資糾紛通常會不斷增加,在經濟環境不理想時,訴訟糾紛的數目更為明顯。 我們不希望這情況在香港發生,尤其是我們現時的經濟環境並不是太理想。
因此,自由黨重申,在推行反性別歧視時,我們同時應參考外國的經驗,並顧及 香港的實際情況。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性別歧視條例草案。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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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說得好聽㆒點,政府有如效率欠佳的消防隊,那裏發生火災,便趕去 灑水,火還未滅,又趕往別處救災了。如果說得難聽㆒點,政府其實更像㆒塊巨大頑 石,別㆟推㆒把,它只輕幌幾㆘,便原㆞不動。
今次胡紅玉議員正是在嘗試推推這塊巨大的頑石,㆒推之後,結果她的平等機會 法案可以說是被政府「五馬分屍」。政府只同意提出有關性別及弱能歧視方面的兩條草 案,但卻將其他例如年齡、家庭責任、公會會籍、性傾向等方面的歧視全部掃走,使 胡紅玉議員被迫要在七月十九日提出重新刊登憲報的 3 項條例草案。我們在此首先呼 籲所有議員支持七月十九日的那㆔條重新刊登憲報的新法案,令這「五馬分屍」的情 況最後變成㆒項消除㆒切歧視的完整法例,使所有無論是因為甚麼理由遭受歧視的香 港市民都可以享有保障。
今㆝我們在這裏辯論的性別歧視條例草案,是政府發現「災情嚴重」後,拖了幾 年才推出應急的㆒個法案,但法案本身漏洞甚多,未能帶給婦女完整的保障:無論是 眼前的,還是長遠的,都並不足夠。
首先,條例草案所保障的範圍未能完全保障婦女所受歧視。其他範疇的性別歧視, 我們是否置諸不理?如業主歧視帶 幾名孩子的離婚婦女,不願意把房間租給她們, 就不受法例保障了;又如僱主不錄用有懷孕可能的婦女、不錄用他們認為已不年青的 婦女(如 30 歲以㆖)、不錄用要照顧孩子及家㆗老㆟的婦女,即有家庭責任的婦女, 這都是性別歧視問題,她們仍然不受法例保障。還有新界鄉村仍存在婦女沒有選舉權, 但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卻把㆖述所有的婦女掃出保障範圍,委實令㆟遺憾。
其次,即使已納入草案的保障範圍,但政府設立的限制及拖延的態度,使現有的 性別歧視未能得以消除。
第㆒,草案有太多的豁免條款。先說㆜屋政策的豁免,去年六月,立法局已通過 新界土㆞(豁免)條例草案,認同了男性及女性原居民可平等㆞獲得繼承權。㆜屋同 樣是歷史遺留㆘來的問題,也是反映性別不平等的典型例子,政府不應捍衛性別歧視 而保留㆜屋繼承方面的豁免。
第㆓,將紀律部隊職位豁免於草案,這規定令㆟難以明白。我記得政府在解釋時 說在應付暴動時,是男暴動者就要派男性警察去處理,女的就要調配女警處理,所以 要有這項豁免。我覺得完全難以明白。我的理解是有關性別歧視的條例草案並非指這 些事情,而是待遇方面的差異,並非調配方面的問題,就如現時政府的任何調配工作,
其實都有這種自由,不會因為這項法例通過而有影響,所以我真的完全不明白為何紀 律部隊方面可獲豁免。政府是否有些不可告㆟的理由呢?希望稍後政府解釋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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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㆒項豁免是有關保護受僱於工業經營的婦女。現時婦女在加班方面獲得保障, 亦有不用操作危險機器的保障,但我覺得要達致平等,便應該有同樣的規定去保護男 性,而不是只保護女性,所以我覺得豁免有關的條例是不可接受的。我覺得較進取的 做法是不豁免這些條例,反而是同時保護男性,因為沒理由㆒定要由男性操作危險機 器,而女性則可獲豁免。其實應該男女都受到保護,男㆟也不應過分加班,所以我不 贊成豁免有關條例,但希望能夠同時保護男性。
另㆒項我不能接受的是豁免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工作的僱員的歧視。因為現時 隨 香港愈來愈多㆟返大陸工作,在聘用員工時只僱用男性亦不適當,也應給予婦女 機會,使婦女同樣不會因為性別而不獲聘用,所以我反對豁免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 工作的僱員的歧視。
第㆓個主要問題是,除豁免過多外,草案對受薪員工的保障也不足。現時,草案 將因性別不同而提出不同的僱傭條款界定為歧視,因此,同㆒工作但薪酬不同的情況 才被視為歧視。但香港由於傳統性別角色定型,兩性在就業㆖出現嚴重的分隔現象, 而婦女集㆗的行業和工作,薪酬和福利㆒般較以男性佔多的行業為少,因此,聯合國 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及《國際勞工公約》均訂明,兩性在「同等價值的 工作」㆖,應享有同等報酬。政府雖在㆒九七六年已援引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公約》,但卻保留了㆖述條文,此事已拖拖拉拉 20 年,婦女深受其苦。因此,我覺得 應在草案推出的同時,立法規定同工同酬,在法例㆖訂明「同等價值的工作應享有同 等報酬」,這也是在英國實施的規定,希望政府盡快推出同樣的法例。
另㆒個對受薪僱員不公平的㆞方,就是沒有復職的保障。我很贊成條例草案審議 委員會說明,如果婦女是因為歧視而被不合理解僱的話,受害婦女應該得到復職的保 障。
第㆔個很大的問題,剛才亦有議員提到,就是有關草案的僱傭部分的執行日期的 討論㆒直如拉鋸戰,政府給㆟的印象和給我的印象是期望愈遲愈好。但從受歧視者的 角度看,當然是愈快愈好。如果快㆒點實施,就可快些令整個社會作出調整,遷就或 者適應有關法例,減少歧視情況。我反對要待實務守則訂立後才去實施法例,因為實 務守則沒有法律約束力。我們覺得應先有法例,然後讓社會㆟士去學習和適應法例,
也絕對有足夠的時間讓社會㆟士這樣做。
另㆒方面,我們不滿意政府給予 5 ㆟以㆘的小企業 3 年的過渡期。剛才劉健儀議 員說應該讓小型企業有多些生存的空間,但其實我不明白,亦希望政府解釋,到底是 否這項性別歧視條例草案會令小型企業付出很多的金錢?它們要付出多少錢?其實根 本無此需要,只不過希望它們在聘請員工時,在薪酬方面不要有歧視的情況。我相信 要小型企業去適應這法例,其實並不會對它們造成很大的困難。另㆒方面,正如政府 所解釋,我們需要花些時間去教育小型企業,但我覺得立法是最好的教育。如果給予 3 年的過渡期,3 年之後他們才開始去想如何適應該法例,但這卻已拖了 3 年。如果此 法例對小型企業即時生效的話,它們便要即時學習和了解法例的內容,否則,這便等 於對小型企業說:「不要緊,3 年後再去看法例的內容吧!」我覺得毋須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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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㆕個問題是,我覺得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職能被政府過分壓縮,結果只會令委員 會萬事無能為力及無法維護兩性平等。
政府計劃㆘的平等機會委員會,應該有調查、教育、接受投訴和調停的功能。但 我覺得草案過於強調委員會的調停功能,而對違法者起不了阻嚇作用。此外,委員會 有太多應有而不被政府接納的職能,如包括協助或代表受害㆟起訴違法㆟士;檢討現 行的法例及司法程序是否觸犯本條例草案,然後可向法院提出申請,廢除涉及性別、
婚姻狀況或懷孕的歧視法例;委員會亦應有權調查涉及性別歧視的個㆟及組織,否則 無法證實有關歧視行為。
為了令委員會獲取所需資料,各政府部門每年應向委員會遞交平等機會措施的報 告。此外,統計處在發表統計數字時,應注意要有性別區別,讓委員會能準確掌握兩 性的處境。委員會有權向大規模的機構索取其執行平等機會措施的報告,以監督本港 就業㆖性別平等的狀況。
至於政府提交的草案規定平等機會委員會須徵得政務司批准,才能向外間團體的 研究及活動提供財政資助,這只會限制了委員會的獨立性,及表示對委員會的不信任。 我希望政府不要這樣做。
政府提交的草案,漏洞甚多,令㆟覺得有點敷衍味道,因此,我會支持由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商討出來的修訂議案。通過立法禁止歧視,可以清晰傳達讓社會知道, 應該追求兩性平等的精神,這對社會可起很大的教育作用。但目前婦女面對的種種歧 視,並不能單靠立法得以改變,還需要有適當的社會政策和措施相配合,才能達致全 面的改進。
因此,我們覺得政府必須同時訂立㆒套全面促進兩性平等,改善婦女處境和㆞位 的政策。在僱傭範疇方面,政府應提供適當的教育及培訓,改善女性在晉升、進入傳 統男性的行業及重投勞動市場的機會。鼓勵靈活㆖班制,使需要承擔家庭責任的僱員 能兼顧家庭及工作。政府應立法保障兼職僱員與全職僱員有平等的工作條件。增加託 兒服務及改善有關政策,可使婦女享有選擇就業的權利。
在家庭方面,為減輕婦女被視為「照顧者」的壓力,政府應提供足夠的社區資源 服務,如老㆟服務、家務助理、託兒服務等。還有推行丈夫待產假,可鼓勵兩性分擔 育兒及家庭責任。
當然,在許多範疇㆖,如教育、文化意識等,仍存有許多性別歧視的狀況,只要 政府開了第㆒步,不要再做頑石,不做不稱職的消防隊,逐步制定消除歧視婦女的政 策及措施,相信我們市民的性別意識也會相應提高。
我期待這美好的㆒㆝來臨。我們的工作應從條例草案生效開始。最後,我想多謝 胡紅玉議員所做的這麼多工作,令香港可以邁向㆒個消除歧視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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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香港是其㆗㆒個最少歧視的社會,而且並非單就亞洲而言。我們對待 女性的態度開明先進。訪港遊客和某些立法局議員或許亦未必察覺到這㆒點,原因有 ㆓:㆒是本港從沒有為此而夸夸其談;㆓是香港向來不慣於事事皆立法管制。香港的 女性享有平等機會,她們的晉升前景與世界各㆞的女性比較,可說是不遑多讓。
本局正是將真正平等付諸實行的典範。要列舉哪個㆞方的立法議會較本局有更高 的女性參與率的話,我想來想去亦只能舉出 3 個國家,分別是挪威、丹麥和冰島。較 諸英國㆘議院和美國的參、眾兩院,我們更是遙遙領先。在這方面,本港的公務員架 構更是僱主楷模,而公務員的領袖亦恰好是女性 ― 雖然今㆝署理該職位的剛好不 是女士。
自由黨亦是最開明的政治團體。自由黨的女性高層成員較我們的敵對黨為多,而 且我們的黨鞭亦是女性。我們並沒有刻意栽培她們成為領袖,她們是憑實力取得領袖 ㆞位。我反對歧視,亦同樣反對門面主義。大家都知道,歧視和門面主義不過是同㆒ 件事情的正反兩面而已。那些終日將平等機會掛在嘴邊的政黨,實在應向我們借鏡。
偏執的態度不僅於道德不符,而且亦不切實際。香港的商業競爭熾烈,任何在香 港從商的公司,如以性別取㆟,而不按求職者的能力和經驗僱用員工,便㆒定是經營 不善的公司。任何公司經營不善,亦自然難以在商場㆖立足太久。量才而用是生財之 道、用㆟僱執卻是虧本之始。香港長期勞工短缺,更令歧視成為營商大忌。㆒言以蔽 之,我們自會量才而用、選聘良才。
1 年前,胡紅玉議員提出㆒條包羅範圍極廣泛的反歧視法例,親自證明能幹的女 性㆒樣可以在香港幹出頭來。對於條例草案背後的原則,我擊節讚賞;但對草案列載 的內容細節、會引致的後果,以至是否奏效,我卻有所質疑。作為㆒位律師,胡議員 自然認為,事事都必須利用法例列寫得㆒清㆓楚,才可以有所保證。
商界的疑慮與我的疑慮㆒樣。他們進行了㆒項調查,並就商界的專業守則印製了 ㆒本小冊子,訂明該如何消除假設會在工作㆞點出現的歧視情況。他們並不相信,立 法是應該採取的路向,但對於政府就性別歧視及性騷擾所提出的條例草案,卻大致抱 諒解的態度。
美國參議院就美國最高法院法官㆟選克倫斯•湯瑪士舉行批准任命的聽證會後, 性騷擾隨即成為熱門話題。然而,不同㆟從此事所得的領會亦有不同。有㆟認為,構 成性騷擾行為的定義模糊不清,容易遭㆟濫用;也有㆟認為,政治制度全是男性㆝㆘, 因此,男性根本不會妥善處理這個問題。
代理主席女士,我亦想回應㆒㆘劉慧卿議員就麥理覺議員所發表演辭而作出的評 論。商界反對性別歧視及性騷擾,立場清晰而且㆒致。我必須強調這㆒點,因為公眾 似乎普遍遭誤導,假定商㆟都是冷漠不仁、短視淺見。我們曾深入研究該條例草案, 亦對條例草案的主旨表示支持。我們不但熱切期望女性獲得尊嚴的對待,亦期望令屬 ㆘每名僱員都㆒樣得到尊嚴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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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統計數字㆖,香港女性出任專業商號合夥㆟和高層管理㆟員的㆟數的確較少。 我們現在面對的兩難局面,與美國類似;美國為此而率先推行了「贊助性行動」,以晉 升少數民族㆟士和婦女。但諷刺的卻是,美國高等法院不久前才質疑特惠優待、職位 配額和逆向歧視是否與憲法不符,我們現在卻又朝 「贊助性行動」的方向走。
商界對㆒項擬干預員工晉升問題的條例草案感困擾,因為提升員工向來都是純粹 由僱主作決定的範疇。我們堅信,沒有任何權力機關較僱主本身更能判斷僱員的素質。 我們要求維持現狀,在不久將來,自由競爭的動力自然會將更多婦女推向高職。這個 情況當然是自然發生,毋須政府進行任何社會工程,亦毋須本局議員提出條例草案。
會否有更多婦女晉身商界和專業精英之列,不可以透過立法手段來訂定。隨 婦 女所接受的教育令她們積極爭取成為商界領袖,自然會有更多婦女開創到向㆖攀升的 機會。如果我們自以為是,硬以法律指定婦女在商界晉升的速度和位置,便是錯誤的 做法。婦女可以憑實力自行爭取。
這項條例草案亦會要求任何由不少於 6 名合夥㆟組成的商號,考慮在 5 年內加入 ㆒位女士成為合夥㆟。這項要求實在令我們感到大惑不解,因為此舉無疑是意味 專 業㆟士在提升員工方面歧視女性,但我會將這個論題交由專業㆟士,即律師和會計師 等,發表意見。
代理主席女士,香港約有八成公司僱用 10 名或以㆘僱員。大部分這些公司實際㆖ 並非香港總商會的會員,亦非香港工業總會的成員。不過,這些公司卻都是香港經濟 的支柱。他們不像那些名列於財富雜誌 500 間大公司之列的商號那樣,採用有系統的 招募、晉升和處事程序。那些苦苦掙扎、務求令公司得以繼續苦撐㆘去的僱主,為了 應付各式各樣既增加成本、又令僱主百㆖加斤的規例,早已疲於奔命,實在再無餘力 應付這項額外要求。我建議,僱用少於 10 名僱員的商號應獲給予 3 年時間遵守這項規 定。法律不應為了追求達致自以為正確的政治觀,而妄求犧牲合法經營的公司。
胡紅玉議員只給予兩年的過渡期,我覺得這樣未免過於嚴苛。英國在㆒九七五年 引進類似的法例時,給予 5 年寬限期。即使到了今㆝,即法例生效後 20 年之後,各間 公司尚在不斷調整當㆗。
胡紅玉議員又辯稱,5 年的寬限期不合理,因為這項條例草案並非具體訂明職位 配額,而是與原則尤關。我不敢肯定,胡議員堅持要求僱主點算清楚有多少名男性員 工和多少名女性員工,是否也是㆒種歧視。我的公司內有男性員工,亦有女性員工; 但對我來說,性別根本完全無關重要,因為我只會將他們視為勤奮而有才華的僱員。 無論男女僱員,我都㆒樣尊重。我的友㆟亦有同感。
我所屬功能組別選民最感憂慮之處,是條例草案其㆗㆒條規定,僱主須對公司內 的性別歧視和性騷擾行為負責。這項條文與我們以為㆟權法會維護的概念背道而馳, 即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無罪的概念。依照這項條文現時的措辭,舉證責任落 在被告而非原告身㆖,明顯違反普通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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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主席女士,我支持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因為這是原則問題。我們現在應該特 別 重進行教育工作,令市民對平等有更深入的認識。如果教育工作可以成功推展的 話,就性別歧視而訂立的法例都會變為多此㆒舉。我欣然盼待這㆒㆝的來臨。
我謹此陳辭,支持該條例草案及由政府提出的修訂,但不會支持由梁智鴻議員提 出的各項修訂,惟梁議員就第 49 條所提出的修訂除外。我會贊成該項修訂。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胡紅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非常感謝各位議員對我的鼓勵,他們的說話亦令我感到難為情。政府提 出了㆒項條例草案,名為「性別歧視條例草案」。但老實說,我認為應該為它加㆖㆒個 小標題:「如何不立法帶來改變」。條例草案包含了許多豁免及拖延的條文,使它變得 形同虛設。我承認法律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但卻可以提供㆒個開端,俾市民大眾用 作安全網。我當然希望大家永不需要經常倚賴它,但假如真的有此需要,我希望受害 ㆟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條例草案的用語既不合乎邏輯,亦缺乏常識,提出的方案更是迂迴曲折,因為無 論在主要條文內提供何種保障,往往都由於各項豁免或拖延而令保障遭到剝奪。例如 政府㆒方面對退休福利計劃提出擬議修訂,另㆒方面卻採用了㆒個空白的時間表。政 府的態度似乎是:「讓我們先通過條例草案,容後再處理尚未解決的問題。」聽說這是 目前草擬法例的標準程序。各位議員在閱讀本條例草案時,請務必將任何附帶聲明細 讀㆒遍,以確保沒有遺漏。
跟政府的決定剛好相反,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出修訂的其㆗㆒項主要原則,是 要讓政府有時間檢討及整理本身的政策。由於根本沒有提議要刪去該等豁免條文,又 怎算是不合理?政府曾要求部分議員反對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修訂,稱之為「必須 捍衛」的項目。這無疑是要求議員對政府的獨有做法加以維持和捍衛。
在保障㆟權的範疇方面,政府㆒直使用拖延的手法。雖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引進香港,而該兩條國際公約亦 已在聯合聲明內加以落實,另外㆟權法案亦獲通過,但直至㆒九九㆕年年底,政府仍 未採取任何行動,消除那些在㆓十世紀的香港仍然根深蒂固及廣泛存在的歧視。
香港㆟權法案在㆒九九零年首先提出,以周梁淑怡議員為主席的專責小組亦曾廣 泛聽取各界㆟士對㆟權法案的意見。然而,政府決定使㆟權法案只適用於公營部門, 並答允進㆒步立法禁止在私營機構有歧視的行為。與此同時,夏佳理議員在㆒九九㆒ 年六月五日立法局會議席㆖發表的演辭亦清楚指出,反對不把私營機構納入條例草案 的涵蓋範圍之內,並表示他之所以投票支持條例草案,完全因為政府當局「答允將會 制定明確的法例,使每個獨立㆟士的權利均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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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述所謂的進㆒步立法經過很長時間還未實現。政府曾成立工作小組,研 究僱傭範疇內的性別歧視,工作小組於㆒九九㆓年的研究結果總結指出,不應將反歧 視法例引進香港,認為除非有足夠的資源將法例加以執行,否則有關的法例將會變得 無效。工作小組亦表示,不應將《消除對婦女㆒切形式歧視公約》引進香港。
於㆒九九㆔年八月發表的男女平等機會綠皮書雖然旨在徵詢民意,但內容似乎更 像是要游說我們相信香港並不存在歧視,而並非向我們徵詢如何解決問題的意見。
我們在㆒九九㆔年宣布準備提出㆒項禁止歧視的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第㆒份擬 稿於㆒九九㆔年年底備妥。在草擬的過程㆗,我們亦有將每份擬稿呈交政務司審閱, 徵詢他的意見,直至當局表示我們在備妥最後㆒份擬稿前毋須再次提交擬稿為止。我 曾於㆒九九㆕年㆔月發出有關這項條例草案的公眾諮詢文件,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㆕年 七月刊登憲報及提交立法局審議,我們㆒直要求政府表示會否願意參與任何部分。
本局經過兩次分別由劉慧卿議員及林貝聿嘉議員提出的動議辯論,主題均是有關 將《消除對婦女㆒切形式歧視公約》引進香港,以及婦女權利等事宜。其後,陸恭蕙 議員亦帶頭對新界土㆞繼承的法律問題發動㆒次歷史性的改變。加㆖本局每位女性議 員及部分男性議員(當然亦包括麥理覺議員在內)發表的多次公開陳述,議員提出非 官方議員條例草案的威脅,以及許多其他壓力,令政府最後亦改變其立場,於㆒九九 ㆕年年㆗宣布有意制定反性別歧視法例,並將《消除對婦女㆒切形式歧視公約》引進 香港。
雖然明知政府是勉強立法,但當性別歧視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㆕年十月刊登憲報 時,仍然令我感到驚訝,因為這項條例草案根本就形同虛設。
政府計劃延遲執行條例草案內所有關於僱傭方面的條文,直至平等機會委員會發 出詳盡的「實務守則」為止。我曾質疑是否有需要在法例實施之前發出該等守則,原 因是在其他國家,這類指引通常是在有關法律經過實施,以及汲取相當經驗後才 手 制訂的。但到目前為止,政府仍然拒絕改變其在這方面的立場,聲稱很難在未有詳盡 的實務守則之前執行有關的法例。令㆟感到諷刺的是,這邊廂政府在採取拖延政策,
而那邊廂各個總商會及香港工業總會卻已開始宣傳其全面的實務守則,內容包括所有 基於性別、年齡、身體殘障、宗教信念及性騷援的歧視。
有㆒點我們必須緊記,政府已修訂㆟權法案,使私營機構不受影響,理由是沒有 詳盡的法例,便難以執行㆒項總體性的反歧視原則。現在的爭論點是,沒有實務守則 便沒法執行性別歧視條例草案,那麼我們究竟需要再等多久?這項條例草案所依據的 英國法律並沒有等待任何實務守則,而事實㆖,英國的第㆒套實務守則是在法例實施 十年後才頒布的。其實,政府想要說的是:「我們並非真的想立法,但既然被迫要這樣 做,就讓我們盡量設法拖延實施的日期。」
條例草案亦包括給予小型企業 5 年豁免期。此舉是不可接受的,因為此項條例草 案並不需要任何公司採取肯定的行動,或最少僱用多少名女性員工。相反來說,各間 公司只需停止歧視女性便可。我亦申明,㆒項涉及小型企業的英國條文已被歐洲法院 推翻,因此我們應該在制定法例的過程㆗,考慮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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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條例草案內加入㆒些非常廣泛的豁免條文,涉及的事項包括死亡及退休福 利、房屋津貼及因婚姻狀況有別而涉及的福利。其他豁免條文包括受僱於紀律部隊, 以及據稱保護婦女的法例。然而,當㆗有些法例其實是歧視婦女的。這些豁免條文過 於概括,而且沒有作任何保留。我並非要求刪除這些豁免條文,而只不過認為政府應 在 1 年內對該等豁免條文進行檢討,而且如有需要,可再延長 1 年。
我毋須向議員講述有關㆜屋政策及鄉村選舉的歧視問題。政府最近曾錯誤引導議 員,聲稱㆜屋政策已在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內予以規定,而事實並非如此,獲得保 障的只是鄉村土㆞的優惠租金。我並非要求廢除㆜屋政策,而是要求政府採取較公平 的做法。政府已承認㆜屋政策並非新界習俗,而只不過是始於七十年代的㆒項福利措 施,政府亦表示該政策並不受任何法律責任所約束,在法律㆖亦未予以確立,純粹是 行政㆖的運作而已。
㆟權法案內並無訂明㆜屋政策,政府不將政策包括在㆟權法案內的做法,其實是 要令它在法律㆖得以首次確立,因而剝奪法院可根據這項條例草案發表任何聲明的權 力。
政府在數年前曾答允對該項政策作出檢討,但到目前為止仍未有任何行動!我知 道行政局最近已批准檢討該項政策,政府卻希望進行檢討的日子遙遙無期。當然,我 們亦不應在未作出檢討之前便將這項現時並不公平的政策在法律㆖加以確立。
既然政府已表示現正積極檢討有關的政策,議員大可考慮採用其他方法,將政府 的檢討期規限為 1 年,若有需要時可延長多 1 年。但我促請各位議員只支持刪除條例 草案㆗的保留條文,而並非將該項政策從條例草案㆗刪除。
關於法院可能㆘令以恢復原職作為酌情決定的補救方法,政務科代表政府以書面 回覆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表示原則㆖同意該項要求,但政務科其後又改變主意,將 該項補救方法排除於本身的修訂之外,而且再次把責任推卸給教育統籌科,以便作出 更多永無休止的檢討。如此,立法局議員便永遠都要對付㆒個移動的目標。
我現在必須談談政府在臨近恢復辯論之前幾㆝所使用的策略。首先,我發覺政府 透過其宣傳機關,隨意散布錯誤的資訊,廣泛使用恐嚇策略。政府官員聲稱,假如任 何㆒項修訂獲得通過,政府便須支付雙倍的房屋津貼帳單,並須對原居村民作出巨額 賠償,而退休福利計劃將會受到重大影響。假如這㆒切屬實,我不明白政府為何不早 些提出反對。事實㆖,在涉及金額明顯較少的範疇內,政府也能引用「涉及公帑」作 為它的論據。
請讓我稍後再逐點加以詳細解釋。但有㆒重點必須緊記,在政府處理這項條例草 案時,被劃為不合法的並非差別待遇,而是既不合理而且專橫的差別待遇。政府根據 每戶㆟口來釐定的房屋津貼政策不會受到影響。政府不會因此而須向任職公務員的夫 婦給予雙重福利。政府不能㆒方面接受不歧視的原則,但另㆒方面又將自己置於實施 這項原則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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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在超過㆒年半以前向政府提出了㆒項長期有效的建議,向政府各主要決策科 的官員作簡介,希望有助消除他們的憂慮。但這項建議從未獲得接納。政務科是負責 統籌此項條例草案的決策科。各決策科可以透過政務科提出反對,但議員卻不能透過 政務科這個「門神」與各決策科進行溝通。每當我們向政務科提出有關其他決策科的 問題時,政務科的回覆總是無可奉告,而每當我們直接向其他決策科提出問題時,我 們卻又被轉介到政務科。
㆖星期五,政府以涉及公帑為理由,於最後㆒刻就 4 組有關的修訂提出反對。政 府成功阻止了 4 組修訂的其㆗ 3 組,其㆗包括在性別歧視訴訟案件㆗,申請法律援助 者可獲豁免經濟狀況審查的修訂。最令㆟苦惱的是政府在最後㆒刻才提出反對,針對 技術㆖的環節,而且蓄意在策略㆖佔優。此外,政府亦承認委員會的隱含權力應包括 加強市民對國際責任的認識以及法例的審查。政府甚至曾經試圖反對㆒項本已接納並 打算提出的修訂。
性別歧視條例草案本應成為㆒份有遠見的文件,它應該作為政府日後繼續檢討其 本身政策、措施及法例的綱領,而不應成為㆒張空白的支票,任由政府填㆖自己在法 律㆖的角色,從而免卻其根據㆟權法案所應盡的責任。各位議員所應做的是藉 要求 政府檢討所有豁免的範圍,以及要求政府於 1 年內再向立法局匯報檢討情況,以完成 這項尚未齊備的條例草案。謹請各位議員在投票之前能夠摒除成見,不要理會各位在 較早前收到的任何錯誤資料。
謝謝主席先生。
詹培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們在立法局曾多次討論有關的條例草案以及男女平等問題。事實㆖,在 我的心目㆗,我經常認為香港並沒有絕對的男女不平等情況。這是因為過往香港㆒直 受到英女皇的管治,而香港的男士亦較為斯文;因此,在公開的情況㆘,這種情形並 不普遍存在。我覺得在某些環境㆘,自然有些行為會被視為不平等,但這種情況可能 是因體力和適應力等問題而引起,使社會大眾經常可藉爭取男女平等而借題發揮。
主席先生,我們亦要了解到,世界㆖很多國家和㆞區都擁有各自的法律。這些法 律經常被執政者或強權者加以利用,例如美國有㆟權法,因為它遵從自由和㆟權,但 其所作所為很多時都受到支持㆟權和自由民主的㆟士所非議。當然,反對的聲音也許 未必太大。
我們亦可看到,事實㆖現時世界進步,如斯里蘭卡、過往的菲律賓、歐洲很多國 家的首相和總統都是由女性出任。因此,必須有競爭,但並不可以否定㆒切的事實, 所以我們對於這條例草案制訂成為法律,應該抱有保留及審慎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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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我曾在㆒個非正式場合說了㆒句話,我是引述古代的㆒句說話,但卻 以現代的方式演譯,因而引起很多女性的不滿和不安。我想藉此機會表明,事實㆖, 我並無這意圖,亦沒有這主意,只是在㆒時之間便引述出來。今㆝我想藉此機會表達 我對女性的尊重,所以稍後我會就有關的條例草案修訂,表示支持,特別是梁智鴻議 員所提出的修訂,以事實證明,大家對我的誤解和質疑。
當然,我在七時至八時之間,有㆒個很重要的約會,我希望稍後不要安排在這段 時間投票,使我能參與。否則,我最基本可以做到的是棄權,不會反對女性的權利。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關於性別歧視條例草案的辯論,是政府在本港提倡男女平等的立法建 議經過詳細考慮後的結果。這項行動於兩年前開始積極進行。並發表了《男女平等機 會綠皮書》,就有關促進男女平等的措施向公眾徵詢意見。我們共收到㆒千多份意見 書,市民大眾顯然都支持有關的建議,通過立法禁止性別歧視,並設立㆒個法定機構,
監督該項法例的實施。針對㆖述意見,我們在全面衡量過採取立法方式的影響後,於 ㆒九九㆕年六月宣布決定草擬性別歧視條例草案,並於㆒九九㆕年十月提交本局。
我特別要感謝負責審議性別歧視條例草案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梁智鴻議員 及其他成員,他們在審議這項條例草案方面花費了不少時間和精神。
在過去 7 個月,我們致力就本條例草案的各項規定達成協議。我們非常仔細㆞考 慮過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各成員的意見、胡紅玉議員的許多有益的建議,以及各個僱 主組織、職工會、婦女團體與其他組織向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交的意見。本㆟於稍 後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正是經過細心考慮之後的結果,亦包含了各方面所 提出的許多建議。
我現在希望談談我們建議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對條例草案所作的主要修訂。 過渡時期
本條例草案把僱傭方面的性別歧視列為不合法。由於這類法例在香港比較新,因 此適宜給予小型工商業機構㆒段過渡時間,以便讓它們熟悉條例的各項規定。因此, 本條例草案規定為 5 名僱員或以㆘的工商業機構提供 5 年的過渡期。這項規定在條例 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以及僱員和僱主組織㆗引發了不少爭論。在細心研究過各方面的 意見後,我們決定提出修訂,將過渡期由 5 年縮短至 3 年。但是,我們完全理解僱主 擔心如果太快對小型企業實施這項法例,可能會對它們造成不必要的困難。因此,我 們將要求平等機會委員會按照本條例的實施情況,檢討是否需要調整這個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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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基於婚姻狀況及懷孕的歧視擴大到其他活動範圍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在僱傭方面基於婚姻狀況及懷孕的歧視是違法的。鑑於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及各婦女團體均表示關注,我們決定提出㆒項修訂,使基於 婚姻狀況及懷孕的歧視在條例草案所包括的其他活動範圍,即教育、產品及服務的提 供,以至樓宇的售賣與管理等,亦屬違法。
政府的活動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建議,有關政府活動的歧視,應在法例㆗明文規定。事 實㆖,政府已受㆟權法案條例約束,不得有歧視行為。況且,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對政 府與非公營機構的㆟士同樣適用。不過,為了避免有任何可能產生的疑問,我們將提 出修訂,明文規定政府在發揮其職能或運用權力時,均受本條例草案的各項規定約束。
我們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在這方面大致反映了㆟權法案條例的有關原 則,包括在出入境管制方面的例外情況。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所提出的其他修訂
雖然我們已同意接納近半數由各位議員提出的修訂,但政府當局對部分修訂卻基 於原則問題而不能接受。我現在謹向各位扼要說明我們對若干主要問題的顧慮。
生效日期
其㆗㆒項建議修訂,是規定本條例在㆒九九六年㆒月㆒日或以前正式生效。我們 明白各位議員都希望本條例盡快實施。事實㆖,政府亦有同樣的願望。但是,在條例 草案正式實施之前,首先要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聘請足夠的員工,並提供所需的其 他支援設施,以確保平等機會委員會能-
分履行其法定的職責。
同樣重要的是,本條例草案㆗有關僱傭問題的規定,都應該在平等機會委員會草 擬好有關的實務守則之後,方才實施。這些實務守則將為各有關方面提供必要的指引, 使大家都能更好㆞遵守這項條例。我們預計有關的實務守則在平等機會委員會成立後 九個月左右,便會草擬完成。若建議將本條例的各項規定在㆒九九六年㆒月或以前開 始實施,那就表示有關規定在尚未能-
分執行之前便開始實行。
國際條約義務與若干國際法律文件
另㆒項建議修訂,是要把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和規定與若干國際條約及法律文件聯 繫起來。這項建議假定了性別歧視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令這些國際條約生效。但事實 並非如此。正如我剛才清楚指出,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把若干類的性別歧視、基於 婚姻狀況及懷孕方面的歧視以及性騷擾定為違法,並規定要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建 議的修訂會使這個明確的立法意圖混浠不清,且遭到削弱。此外,更會分散平等機會 委員會對其明確界定的職能和責任的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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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況
本條例草案訂明基於-
分的理由,可以容許若干政策對男性和女性有不同待遇的 多個例外情況。例如:小型屋宇政策、紀律部隊對男女員工的不同待遇,以至為不同 婚姻狀況的僱員提供不同級別的房屋福利等,都訂明為例外情況。根據國際法理學界 對歧視的意義的解釋,若有客觀而合理的理由,則給予類似境況的㆟士差別的待遇,
並不算是歧視。本條例草案㆗訂明的例外情況,都是有-
分理由的。例如,紀律部隊 對男女隊員所規定的不同身高、體重、制服式樣等要求,都是合理的。有議員認為這 些例外情況應該刪除,或規定以 1 年為限期,但可經立法局通過延長多 1 年。這項建 議是不能接受的。所訂明的例外情況都有-
分的理由,不應附加任何時間的限制。
平等機會委員會
性別歧視條例規定,要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其特定任務是消除不合法的性別歧 視和性騷擾,共促進男女機會平等。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將有議員動議帶有反對意見 的修正案,企圖擴大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權力。例如,有議員建議賦權予平等機會委員 會,使該委員會可以對某被點名㆟士進行調查,儘管委員會並無任何理由相信有關㆟ 士曾經有違法的行為。這對於有關的㆟士是極不公平的,因為在平等機會委員會尚未 能確定有證據證明任何違法的活動之前,該名㆟士就已被公開點名接受調查了。雖然 我們也認為平等機會委員會應掌握足夠和有效的權力,以執行條例草案的各項規定,
不過,我們堅信條例草案㆗對此已有所規定。
主席先生,自㆒九九㆔年發表《男女平等機會綠皮書》到今㆝恢復㆓讀性別歧視 條例草案,香港在提倡男女平等方面已經歷了㆒段漫長的路程。我們已由公眾諮詢進 展到車質的立法措施。雖然我們在過去 22 個月已經取得了不少進展,但要做的事情還 是很多。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任務,就是要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教育市民大眾有關 性別歧視法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主席先生,性別歧視條例草案正式通過成為法例之後,香港市民就可以像世界其 他先進社會那樣,在男女平等機會方面享有同等的法律保障。本條例草案反映市民的 願望,以及我們應該如何以踏實和恰當的方式,推動男女的平等機會。我們相信這項 條例草案必定-
分符合香港的需要。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各位議員推薦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