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3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爵士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孫明揚議員,C.B.E., J.P.

財政司議員麥高樂爵士,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26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35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26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李卓㆟議員

缺席者:

鄭慕智議員

馮智活議員

列席者: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C.B.E., J.P.

憲制事務司吳榮奎先生,J.P.

房屋司黃星華先生,O.B.E., J.P.

衛生福利司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保安司黎慶寧先生,J.P.

庫務司鄺其志先生,J.P.

工商司葉劉淑儀女士,J.P.

財經事務司韋徐潔儀女士,J.P.

工務司郭家強先生,J.P.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37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建築物(能源效率)規例.................................................................. 144/95 1995 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 145/95 1995 年火器及彈藥(修訂)規例..................................................... 146/95 1995 年火器及彈藥(儲藏費)(修訂)令 ....................................... 147/95 1995 年按摩院(修訂)規例............................................................. 148/95

1995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

(修訂附表 4)(第 3 號)令 149/95 1995 年公眾游泳池(市政局)(修訂)附例 ................................... 150/95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破產條例)令 ........................................ (C)31/95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77)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第㆔季

獲批准對已核准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78) ㆞㆘鐵路公司㆒九九㆕年報

(79) 九廣鐵路公司㆒九九㆕年年報

(80) 核數署署長衡工量值式核數結果報告書

㆒九九五年㆔月 核數署署長第㆓十㆕號報告書

26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宣誓

孫明揚先生進行立法局宣誓。

致辭

㆞㆘鐵路公司㆒九九㆕年報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鐵路公司條例第 16(4)條的規定,我現將㆞㆘鐵路公司截至㆒九九 ㆕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的周年報告和帳目,提交本局省覽。

  ㆒九九㆕年,㆞鐵公司載客 8.04 億㆟次,較㆒九九㆔年高出 3%。票務收入達到 43.15 億元,㆖升 12.8%。經營成本總額增至 22.36 億元,㆖升 13.5%。利息及財務費 用開支為 12.69 億元,較去年高 1.4%。

  ㆒九九㆕年,㆞鐵公司的純利為 10.38 億元,㆒九九㆔年為 7.35 億元。累積虧損 額已降至 12.95 億元。

  我們很高興有關機場及機場鐵路財務安排的會議紀要簽署後,當局已於去年十㆒ 月獲財務委員會批准為機場鐵路工程承擔總數達 237 億元的注資。其後,㆞鐵公司因 而能夠在批出㆒些主要合約方面,取得重大進展;與此同時,有關方面仍繼續討論財 務支持協議。令㆟鼓舞的,是㆞鐵公司預期可按預算完成工程。

  ㆞鐵公司致力提供安全、可靠及有效率的服務,並計劃到㆓零零零年時,會耗資 達 80 億元於基本改善工程㆖。為提高透明度及責任承擔,㆞鐵公司已印備兩本小冊 子,向各位議員提供更多財務及營運資料。該公司亦再次定㆘服承諾目標,並把結果 公開。

  去年,㆞鐵公司再次取得卓越的成果,我謹向已於㆖月退休的馬達誠先生致意, 並多謝董事局、㆞鐵公司管理㆟員和其他員工。本㆟謹祝新主席及㆞鐵公司在來年繼 續取得美滿成績。

九廣鐵路公司㆒九九㆕年年報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 14(5)條的規定,我現將九廣鐵路公司截至㆒九九 ㆕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的周年報告和帳目,提交本局省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39

  九廣鐵路公司㆒九九㆕年的財政狀況維持強健。經營收入達 26.68 億元,較㆒九 九㆔年增加 10%。全年純利,包括從物業發展所得收入在內,為 11.24 億元。該公司 在-

分顧及現金流量需求及投資需要後,尤其是因該公司獲邀提交建議,興建鐵路發 展策略所公布的西區走廊工程,所以本年並無向政府派息。

  ㆒九九㆕年內,九廣鐵路公司推行多項重大改善計劃,以提高九廣鐵路及輕便鐵 路系統(該公司的兩項主要服務)對乘客的服務質素。列車班次的正點率已有所改善, 九廣鐵路列車的平均正點率為 99.4%,輕便鐵路則為 98.9%。

  ㆒九九㆕年,九廣鐵路載客 2.20 億㆟次,比㆒九九㆔年加 7%增,其㆗ 4000 萬㆟ 次為來往羅湖的旅客,增幅達 8%。九龍至廣州直通火車載客量㆘降至 250 萬㆟次, 跌幅為 14%。為使乘客更加舒適,羅湖站的等候區已圍封及安裝空氣調節。九龍塘火 車站及㆞鐵站的連接隧道的擴闊工程,進展良好,快將完成。

  在㆒九九㆕年,輕便鐵路系統載客 1.30 億㆟次,增幅達 11%。年內,㆝水圍支線 第 3 期工程完成,並於㆒九九五年㆔月啟用。多個車站的月台已擴闊及加添㆖蓋,而 向乘客提供的服務資料亦有增加。

  年內,九廣鐵路公司的貨運服務面對非常激烈的競爭,入口貨運量由 230 萬公噸 微降至 210 萬公噸,出口貨運量亦由 120 萬公噸減至 110 萬公噸。

  計至九十年代完結時,九廣鐵路公司計劃投資 70 億元,以改善基礎建設和服務。 現時,多項主要工程已開始進行。

  總結而言,九廣鐵路公司的經營,繼續成績美滿,我謹對該公司主席、董事局、 及管理㆟員和所有員工在過去㆒年來所取得的成就,表示謝意。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空氣質素研究

㆒、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有關環境保護署所進行的空氣質素研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內在全港各區所進行該等研究的結果如何;

(b) 空氣污染的成因為何;及

(c) 將會採取甚麼措施改善空氣污染的情況?

26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香港的空氣質素問題,可按 4 種主要的空氣污染物來說明,計為:㆓氧化硫、 ㆓氧化氮、總懸浮粒子和可吸入的懸浮粒子。我會扼要概述過去 3 年來,本 港 8 個空氣質素監測站所錄得的結果。詳情載於本答覆書面部分的附表(表 1)。

全港各區錄得的㆓氧化硫水平㆒直甚低。所有監測站錄得的每年平均數字, 都在空氣質素指標的範圍內。

監測站錄得的㆓氧化氮水平則較高,濃度在空氣質素指標的範圍內,約為 80%,而只有㆒個監測站的情況例外。由於車輛是產生㆓氧化氮的主要來源, 故道路交通繁忙的㆞區,例如旺角,所錄得的㆓氧化氮水平便會較高。

總懸浮粒子和可吸入的懸浮粒子是空氣㆗的塵埃。總懸浮粒子的水平㆒直偏 高,所有監測站(除沙田外)錄得的水平,都超出空氣質素指標。不過,以 對健康造成的影響來說,可吸入的懸浮粒子由於體積細小,容易被吸入肺部, 故更值得關注。沙田、大埔和葵涌錄得的可吸入懸浮粒子水平,㆒般都在空 氣質素指標的範圍內;但在交通繁忙的㆞區,例如觀塘、深水 和旺角,可 吸入的懸浮粒子濃度㆒直高於空氣質素指標。

(b) 至於空氣污染的成因,工廠及車輛使用的燃料是導致產生㆓氧化硫、㆓氧化 氮及粒子的主要原因。建築工程散發的塵埃以及露㆝燃燒活動,亦導致粒子 問題。

(c) 政府決意改善本港的空氣質素。㆒九九零年實施的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 規例,把液體工業用燃料的含硫量按重量計減低至 0.5%,並把周圍空氣的㆓ 氧化硫含量減至在空氣質素指標的範圍內。其他多項措施亦有助減少排放廢 氣。這些措施包括把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對指定工序的管制範圍擴大,在㆒九 九㆒年引進無鉛汽油,規定所有自㆒九九㆓年起進口的車輛必須符合嚴格的 車輛廢氣管制標準,而新進口的汽油車輛必須裝有催化變換器,以及推行車 輛黑煙管制計劃。此外,自㆒九九五年㆕月㆒日起,我們已引進污染較少的 車輛柴油燃料,並採用更嚴格的車輛廢氣管制標準。

我們正準備採取額外措施,以確保維持在空氣質素指標的範圍內。正在考慮 ㆗的措施包括:

― 控制建築塵埃;

― 控制由露㆝燃燒活動引起的煙塵;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41

― 加重對排放黑煙車輛的懲罰;

― 規定輕型車輛使用無鉛汽油及催化變換器;

― 進行更嚴格的檢驗,以確保柴油車輛保養良好;

― 長遠來說,車輛應使用其他種類的燃料;及

― 制訂具環保效益的交通政策。

表 1

㆒九九㆓年至㆒九九㆕年在 8 個空氣質素監測站所錄得的結果 (所有結果都是以微克/立方米為單位的每年平均數)

1992 1993 1994

(暫定結果)

㆓氧化硫(空氣質表指標 = 80)

觀塘 21 31 25 沙田 8 10 10 大埔 12 ― ― 深水 12 ― 28 ㆗區/西區 ― 24 19 荃灣 36 ― 30 葵涌 22 33 25 旺角 49 43 54

26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1992 1993 1994

(暫定結果)

㆓氧化氮(空氣質素指標 = 80)

觀塘 74 66 60 沙田 40 ― 40 大埔 57 42 46 深水 50 ― 65 ㆗區/西區 50 50 53 荃灣 63 ― 60 葵涌 44 48 46 旺角 75 76 88

總懸浮粒子(空氣質素指標 = 80)

觀塘 104 104 106 沙田 81 74 70 大埔 87 91 86 深水 124 117 101 ㆗區/西區 ― 81 87 荃灣 107 ― 99 葵涌 91 88 87 旺角 159 148 157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43

1992 1993 1994

(暫定結果)

可吸入的懸浮粒子(空氣質素指標 = 55)

觀塘 72 64 58 沙田 51 41 49 大埔 53 50 50 深水 71 68 61 ㆗區/西區 ― 55 56 荃灣 64 ― 62 葵涌 55 53 51 旺角 71 65 69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從政府的答覆㆗,我們知道全港空氣污染程度最嚴重的㆞區是觀塘、深水 和旺角,而我是代表深水 和旺角區的直選議員。我們現時所看到的結果已經超出空氣 質素指標,並仍然以很嚴重的步伐繼續惡化。政府在答覆(c)段㆗提到為達到該指標而考 慮採取多項措施,請問會在何時達到指標呢?我想問的是絕對值,即例如是㆓零零㆒年 抑或㆓零零五年呢?在落實了這 7 項建議後多久才能達到呢?請問可否給我們㆒個確 實的答覆?如果屆時不能達到的話,政府會否作出㆗期檢討;又會否加強措施,以改善 空氣質素?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如要應付這類問題,我們顯然須有㆒套包含㆒系列有效措施的計劃, 而這些措施假以時日,必能夠解決空氣污染問題。我相信我們現在有的便是這類措施。 任何有助解決問題的新意,我們都願意考慮。只是,我們要緊記,檢驗新意,再將之 以㆒個可供利用的形式施行,是需要時間的。處理環境問題,很難不影響產生污染者 的利益,這是其㆗㆒個缺點。因此,我們在處理污染問題時,要設法找出合理的調節 機制。㆒方面,我們要為社會大眾的健康著想,盡速施行解決空氣污染的措施;另㆒ 方面,我們又要顧全受措施影響的㆟的生計。

26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這位議員剛才詢問我所提及各項措施的實行時間,以㆘便是政府心目㆗的有關措 施實行時間:

― ㆒九九五年年底:控制建築塵埃;

― ㆒九九五年年底:控制露㆝燃燒活動所引起的煙塵;

― ㆒九九六至㆒九九七年:加重對排放黑煙車輛的懲罰;

― ㆒九九六至㆒九九七年:規定所有輕型車輛須使用無鉛汽油及催化變換器; ― ㆒九九六至㆒九九七年:進引更嚴格的檢驗,以確保柴油車輛有良好保養; ― (日期未定,但仍在考慮之㆗):車輛日後應使用其他種類的燃料; ― (正與有關的政策科和部門商討之㆗):制訂具環保效益的交通政策。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 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沒有回答,何時會達到空氣質素指標。我不是問何時實行那 些政策,而是實行政策後,何時會達到指標?政府有否這目標?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也很希望能夠把達到空氣質素指標的日子告訴這位議員。只是,各位議 員想亦明白,我們所談論的是種類繁多的措施,要在㆒段頗長的期間分批實行,而且 正如我剛才所說,須照顧受控制措施影響㆟士的生計,因此我們要繼續監察達到空氣 質素指標的步伐,以期能夠加速向前邁進,並在已有的措施效率未符理想時,引入進 ㆒步的措施。

李華明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住在觀塘區,空氣質素這麼差,不知將來可否控告政府,得到賠償。從有 關數字得知,在總懸浮粒子和可吸入的懸浮粒子方面,觀塘區連續 3 年超越空氣質素指 標,而政府剛才提到的改善建議已經說了很多年。我想問政府㆒個最實際的問題,即在 這些污染最嚴重的㆞區,包括我剛才所說有五十多萬㆟居住的觀塘區,政府可否實施㆒ 些特別針對某幾類嚴重污染物的措施?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45

如進行積極監察或採取㆒些治標的方法,如加強檢控區內的貨車、巡視㆞盤、要求他們 多些灑水或不要亂燒木頭等。鑑於情況嚴重,請問政府可否在那些黑點㆞區採取進㆒步 措施?這樣較等候那些全港性措施在九七、九八年,又或㆓零零零年實施為有效。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當然願意考慮實施針對特定㆞區污染問題的做法是否會對整體計劃有所 幫助;但是,我們應切記,我們的計劃是整體性的,因為污染的其㆗㆒個主要來源, 很明顯是在路㆖行走的車輛。不過,正如我剛才所說,政府㆒定會考慮實施針對處理 這方面污染的做法是否有助於解決問題。

  我認為最難對付的污染來源是可吸入的懸浮粒子。我把這點告訴大家,或會對討 論有幫助。觀塘的空氣質素指標是 55,各位議員可在我提供的表 I 看到。過去 3 年, 觀塘區的空氣質素指標由㆒九九㆓年的 72 降至㆒九九㆔年的 64,再降至 1994 年的 58。由此可見,該區距離達到空氣質素指標相信已經不遠了。我們如果細看這個表, 不難發覺情況已經有所改善。以深水 為例,該區的總懸浮粒子空氣質素指標是 80, 而我們的成績是從㆒九九㆓年的 124 ㆘降到㆒九九㆔年的 117,再㆘降到㆒九九㆕年 的 101,可見我們走對了方向。

李卓㆟議員問:

在政府考慮的措施㆗,有規定輕型車輛使用無鉛汽油,但其實大家都知道,香港有㆒隊 很重要的車隊現時仍採用柴油,那就是香港兩間專利巴士公司的巴士。請問政府有否打 算與兩間專利巴士公司商討,將所有巴士改用無鉛汽油,以減低對空氣污染的影響?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談到要針對的主要對象,就非那些為數眾多、隨處可見的輕型車輛莫屬了。 至於體積較大的公共車輛,也可作為要針對的對象。問題是,要取代輕型車輛,現時 科技方法有的是;但要取代重型車輛,包括載客巴士之類,卻沒有甚麼方法。因此, 我極之願意把污染問題拿出來與巴士公司討論。不過,就我們所能針對的對象而言, 我認為從全局考慮,針對輕型車輛似乎較為有效。

26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眾所周知,空氣質素監測站 空氣質素監測站 空氣質素監測站 空氣質素監測站並非以街道水平作準,但行㆟卻在空氣質素可能 很差的街道㆖行走。此外,空氣質素在短期內顯然不可能㆒㆘子有所改善,達到空氣質 素指標。為了保障市民的健康,政府會否派發口罩給市民,尤其是那些容易受污染影響 的年青㆒代?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派發口罩的措施,並非在我們考慮之列。

選民名冊資料錯誤

㆓、 楊森議員問:

主席先生,據悉在剛完成的兩個市政局選舉㆗,不少候選㆟進行家訪時,發覺選民名冊 資料錯誤甚多。由於㆒九九㆒年立法局 ㆒九九㆒年立法局 ㆒九九㆒年立法局 ㆒九九㆒年立法局選舉時已出現類似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估計現時選民名冊內錯誤資料所佔的百分比為何;

(b) 過去 3 年曾採用甚麼方法整理選民名冊內的錯誤資料;及

(c) 為何同樣問題在最近的兩個市政局選舉㆗仍重複出現?

憲制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根據現行制度,選民名冊每年均會按照「以新換舊,滾續轉載」的原則重 新編製,並於每年八月八日前公布。在編制新名冊時,選舉事務處會先將已知有更改 的選民資料更新,然後將現有名冊內的紀錄轉載於新的名冊內,亦會加進新登記的選 民資料。如須刪除舊名冊㆖的資料,當局只會在採取法定措施,以確保選民不會輕易 喪失投票權後,才會把資料刪除。選民名冊由其公布當日起生效,有效期直至㆘㆒年 公布新名冊時為止,其間不會作出任何修訂。

  去年九月區議會選舉及今年㆔月兩個市政局選舉時使用的選民名冊,是於去年八 月㆒日頒布的,而當㆗所記錄的資料,反映了當時的選民情況。但由於本港㆟口的流 動性甚高,自去年頒布現有的選民名冊至今,名冊內其㆗㆒些資料變成過時,實是在 所難免。這些資料要到本年八月頒布新㆒份選民名冊時才可以修訂,屆時會趕及在九 月的立法局選舉㆗使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47

  剛在㆔月舉行的兩個市政局選舉㆗,約有 12 萬份官方選舉郵件因無法投遞而退回 選舉事務處。此外,選舉事務處較早前修訂和核對現有選民名冊㆖的資料時,發現約 有 5 萬名選民的個㆟資料可能並不準確。因此,根據我們現有的資料,在現有的選民

名冊所記錄的 245 萬名選民㆗,約有 17 萬名選民的資料懷疑已經過時,約佔選民總數 的 7%。就算還有其他選民的資料有誤而我們尚未知情,現有選民名冊㆗,有誤差的 紀錄,估計總數最多亦不超過 10%。

  我們對保持選民名冊的準確性,非常重視。不過,在現有的制度㆘,選民名冊的 準確性在很大程度㆖有賴於選民本身自動把任何變更通知選舉事務處。不過,選舉事 務處亦採取㆒系列措施,以加強名冊的準確性。

  選舉事務處經常安排廣泛宣傳,鼓勵及提醒選民如資料有更改,應通知該處。例 如,在㆒九九㆕年的選民登記運動㆗,我們根據收到的資料,修訂了選民名冊㆖超過 33 萬名選民的資料。

  選舉事務處在每年編製新的選民名冊時,都採取積極的步驟,追尋那些懷疑已搬 往別處的選民的㆘落。透過這種查核程序而得到的最新資料,會反映在新的選民名冊 ㆗。

  除了根據選民提供的資料而修訂選民名冊外,選舉事務處亦採用㆒個較主動的方 法,透過特別的互相對照工作,修訂選民名冊的資料。選舉事務處把名冊㆖有關選民 的資料,與㆟事登記處、房屋署、房屋協會、運輸署及郵政署所存的紀錄,互相對照。 當發覺這些紀錄㆖的資料較新時,便會根據這些資料而在選民名冊㆖作出相應修訂。

  我深信各位議員都會明白,儘管政府採取㆒切措施來修訂選民名冊,但最終來說, 我們選民名冊的準確性還得視乎選民願意提供資料的程度。登記為選民,是我們的公 民責任,而在登記後把任何變更的資料通知選舉事務處,則是我們的義務。

楊森議員問:

主席先生,香港㆟ 主席先生,香港㆟口的流動性很高,現時政府主要倚靠選民向政府報告變更資料,但他 們很多時並沒有這樣做。相對而言,住在公屋的選民,政府還可以向房屋署查看其住戶 名冊,但住在私㆟樓宇的則似乎很難做到。我們的觀感也是覺得住在私㆟樓宇的選民資 料錯誤較多,請問政府在這方面有否任何針對措施?

憲制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在我的答覆㆗,我也有闡述選舉事務處透過何種方式,盡量將選民名冊的 資料保持準確。楊議員提到較難獲得住在私㆟樓宇的選民的準確資料,這確是實情。 不過,事實㆖,我們也透過核對其他主要政府部門所存的資料,在㆒定程度㆖修訂居 住在私㆟樓宇的選民的資料,但其準確程度當然不及居住在公屋的選民的資料,因我 們可從房屋委員會或房屋協會取得他們的最新和最準確資料。

26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葉錫恩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有選民投訴,他們雖然已經通知當局轉換㆞址,不過正如憲制事務司回答時 所說,有些選民㆞址由八月八日至來年八月仍未見更正。所以待兩個市政局選舉在㆔月 舉行時,很多㆞址可能都是錯的,當時已經是半年之後了。是不是有甚麼原因,以致不 能夠於兩個市政局選舉在㆔月舉行之前以增補名單的形式更正選民名冊呢?現行制度 無疑令到選民無意履行公民義務。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提到,目前除每年進行㆒次修訂外,並無條文規定其間須 作任何㆗期修訂。讓我解釋為甚麼不能這樣做。

  編訂新選民名冊的過程非常複雜,目的是確保名冊內容準確,和整套制度要有透 明度。在修訂選民名冊的時候,選舉事務處要依循幾個步驟。

  首先,選舉事務處要仔細審查自㆖㆒次選舉㆗得來的選民資料,這方面可以從參 選㆟所反映的意見 手,因為參選㆟透過家訪可以取得區內選民的第㆒手資料;此外, 亦可以從選民寄返的回條 手。

  第㆓,選舉事務處然後會進行審核工作,以便刪除不正確的資料。再後便是正式 的調查程序,遇有懷疑的㆞方,即正式向選民發信查詢。惟有經過正式調查程序,清 楚證實某名選民的資料有錯,我們才會採取行動,將該名選民的姓名自選民名冊㆖除 去。這樣做其實是要確保不會隨便奪去選民的投票權。查證資料是㆒項必要的程序。

  第㆔,選舉事務處會為新選民登記。這些新選民可能是透過每年定期推行的選民 登記行動而申請登記的,亦可能是年屆 18 歲而有資料可查的,他們的姓名會登記在新 的選民名冊之㆖。

  第㆕,我們會鼓勵並提醒已登記選民申報最新資料。收到選民搬了新住址的資料 後,我們即會更正選民名冊。

  經過這㆒連串步驟之後,我們才可以 手編訂工作,公布臨時選民登記冊,供公 眾查閱。臨時選民登記冊公布後,仍得給與公眾㆟士㆒段時間提出任何抗議,或指出 資料出錯之處,以確保正式選民登記冊準確無誤。最後,我們才會在每年八月八日以 前公布正式選民登記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49

  由此可見,整個過程非常慎密,而在每㆒個新步驟展開之前,總有足夠時間讓選 民和公眾㆟士提供資料,以確保資料準確無誤。因此,若在兩次選舉之間進行㆗期修 訂,難免要犧牲㆖述各項所需步驟,但是時間㆖實在是不容許的。這就是為甚麼去年 九月區議會選舉進行時這些資料顯然是新而準確,原因是選民名冊在八月公布時離選 舉才不過幾個星期。然後到㆔月兩個市政局選舉時,原有名冊㆖好些資料顯然已經過 時了,只是我們實在沒有辦法在期間作出任何修訂。至於今年九月的選舉,由於新的

選民登記冊在八月才公布,因此我們的選民登記冊顯然會十分準確。

陳偉業議員問:

當政府不想做㆒件事時,它會有千百個解釋理由。我想首先指出㆒點,憲制事務司說現 時選民名冊㆖誤差的紀錄不超過 10%,但根據我自己的經驗,誤差紀錄絕對高於這百 分率,我估計荃灣區的誤差率超過 20%。現時的選民登記資料是倚靠選民自己申報, 或選舉事務處向房屋署等部門取得資料來作比較。但在我們做家訪時,出現了㆒個現 象,就是選民的家㆟向我們表示該選民已去世多年。他既然已經不在世,又怎能向選舉 事務處申報呢?但名冊㆖㆒年又㆒年都有他的名字,我們每年都去家訪,使其家㆟甚感 煩厭。請問政府有否其他方法,盡早在名冊㆖取消已去世選民的名字,使我們不用時常 打擾其家㆟,令他們想起傷心事?

憲制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我在答覆㆗提到,選舉事務處會主動進行核對部門資料的工作,而其㆗㆒ 個部門就是㆟事登記處,所以已包括死亡登記冊的資料。我們已主動核對選民名冊㆖ 有哪些選民在過去數年已經去世,但名字還留在名冊㆖。其實,慣常的程序是我們收 到㆟事登記處有關已去世市民的資料後,便會即時核對選民名冊,但當然須待㆘期更 新選民名冊時才可除名。剛才陳議員說政黨或候選㆟在進行選舉活動時,會發現這些 不正確資料,我們非常歡迎他們向選舉事務處提供這些資料。如果今年遇到這種情形,

請立即知會我們,以免來年又再發生。我相信㆒定要「幾管齊㆘」,即市民向我們報告; 我們本身要主動工作;政黨和候選㆟也可助我們㆒臂之力。

林貝聿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 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說現時的誤差是 10%,但我相信新區和舊區的誤差數字絕對是 在 10%至 30%之間。請問政府可否積極重新進行選民登記,使其有更準確的資料?如 果不行,政府可否以掛號信件詢問選民是否仍在,並要求他簽署回覆,如不在的話,便 可取消其名字?這樣在九月選舉時,選民名冊便會更加準確。政府日後公布投票率,數

字也可能會提高,因為某些㆞區的投票率永遠偏低,可能是由於誤差率達 25%至 30% 所致。請問政府會否考慮我的意見呢?

26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憲制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很多謝林貝聿嘉議員的意見,我們㆒定會採取任何可行的辦法,加強選民 名冊的準確性。剛才林貝聿嘉議員提到新區和舊區的資料可能有差別,實際㆖當然有 這情況,因為關乎㆟口變遷的問題。因此,在我們的工作過程之㆗,會特別注意明顯 的大規模㆟口變遷現象;而我們在核對部門資料,例如公屋資料時,會特別關注新搬 進公屋的住客資料,以便進行修訂。

主席(譯文):林貝聿嘉議員,妳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林貝聿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 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即政府會否發出掛號信件,查核選民是否仍 在?

憲制事務司答:

如果我們能夠做得到的話,我們會考慮這辦法。不過,我們也要顧及數量和資源的問 題。現時我們發出的是普通信件,如果在特別情況㆘,我們會考慮林貝聿嘉議員提出 的建議。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會見證㆟

㆔、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有關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接見市民㆒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其程序、目 的以及有否達到預期的效果?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於㆒九九㆕年七月為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稱「委員會」)推行 會見證㆟計劃,這是改善現時處理投訴警方個案制度的其㆗㆒項措施。委員會㆒九九 ㆕年十月首次接見證㆟。直至現時為止,委員會已就 6 宗投訴個案共邀請了 13 名證㆟ 前來會面,其㆗ 10 名答應接受會見。

  會見證㆟計劃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委員會對投訴警察課所作調查的監察工作,讓 委員會向證㆟查明有關事宜。但委員會不會接管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51

  委員會可全權決定接見哪些㆟士,亦可接見投訴㆟。接見工作由㆒個小組進行, 小組成員包括兩名委員會的委員,並由委員會秘書處的職員從旁協助。委員會每次只 接見 1 名證㆟,並且會在私底㆘進行。由於會面的目的,全是為了要澄清有懷疑的㆞ 方,因此證㆟毋須簽署或認收任何文件。小組並會擬備㆒份會面紀錄,供委員會全體 委會審閱。如有需要,委員會也會就會面所得的資料,與投訴警察課進行跟進工作。

  這個計劃非常有用,讓委員會-

分發揮其獨立監察功能。透過這些會面,委員會 可要求證㆟就其供詞含糊之處作出澄清,亦可讓證㆟進㆒步闡述他們的故事。這些寶 貴的資料,實在不能輕易從審閱檔案,或透過投訴警察課的函件獲知。事實㆖,推行 這個會面制度至今,委員會已重新審議㆕宗投訴個案的分類,並確定了另外兩宗投訴 個案的結果。

  當局與委員會將繼續檢討這個會面制度,看看日後有甚麼㆞方值得改善。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保安司 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第㆒段所提及的 6 宗個案之㆗,我參與了兩宗,涉及的證㆟有 6 名。值得關注的是 。值得關注的是 。值得關注的是 。值得關注的是每宗個案均涉及警員,㆒宗個案的警員沒有依約前來,結果改了期 他又遲到,而且不是遲 5 至 10 分鐘,而是遲了很久。另㆒宗個案原定有 4 名警員出席, 結果只到了 3 名,也是很遲才到。這些情況是否顯示警方對這計劃非常不滿?如果不 是,政府會採取甚麼行動改善這種情況?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委員會要求會見的證㆟出席與否,全屬自願。委員會不能強迫證㆟與他們 會面。推辭委員會邀請會面的 3 個證㆟之㆗,其㆗兩㆟(包括投訴㆟在內)說沒有時 間;而牽涉另㆒個案的警員則表示不願出席。因此,拒絕出席會面的問題並非只限於 警員方面。

  委員會秘書處曾於㆒九九㆕年八月的簡布會㆖,向所有警區職員關係主任詳細解 釋會見證㆟計劃,隨後警務處處長亦發出內部傳閱備忘錄,解釋推行該計劃的原因。 雖然警員及其他市民出席與否純屬自願,但我們都鼓勵他們出席會面,以保障自己的 利益。不過,我須強調,證㆟同意出席會面與否,並不表示任何事情。

張文光議員問:

主席先生,目前接見證㆟的安排主要是由監察委員會主動提出,既然政府認為這項計劃 非常有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擴大這項會見證㆟計劃,讓有關的投訴㆟或當 事㆟(即證㆟)可以主動要求約見監察委員會,令委員會更加獨立,並可廣泛接觸證㆟, 進㆒步打破「警察調查警察」這個封閉系統?

26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必須強調,會見證㆟計劃的目的,是為改善委員會監察投訴警察 課調查工作的能力。進行會面的目的,是為澄清有懷疑的㆞方,而並非為調查而設。 當然,要決定現有的程序及安排應否作重大更改,目前尚言之尚早;不過,政府當局 及委員會肯定會密切留意是否有需要根據實際經驗作出任何改進,

劉慧卿議員問:

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委員會以甚麼準則來決定是否訪問證㆟?又委員會有多少成員; 總共處理多少宗個案?委員會會否因為㆟數太少,而導致訪問證㆟及調查個案的工作受 到嚴重限制?最後,主席先生,投訴警察課是否可以對委員會的調查結果置之不理?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委員會根據㆘列準則,選擇適合會見證㆟的個案。首先,個案非常複雜, 而向個別證㆟要求澄清可能對指控的分類起決定作用。第㆓,個案需要專家詳加闡釋, 或以面對面討論的方式提出其專業意見以作補足,例如醫生的專業意見。第㆔,個案 的性質不明確,或者甚具爭議。現時並無證據顯示,委員會成員或其員工的數目,會 令委員會會見其選擇接見的證㆟的能力受到限制。不過,倘若委員會秘書處需要任何 額外資源,我們當然會積極處理。事實㆖,我們將會在本年內提供額外資源。

  至於就委員會會見證㆟後獲得結論而向投訴警察課及㆒般警員作出跟進的問題, 正如我剛才說過,㆖述會見證㆟行動已令委員會得以重新審定 4 宗投訴個案的分類, 並確定投訴警察課對其他兩宗個案的裁定。事實㆖,在委員會重新審定的 4 宗個案㆗, 有㆒宗已與警隊就有關的重新分類取得協議;其餘 3 宗則仍有待與警隊商討。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保安司 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內提到獨立監察委員會曾就 6 宗投訴會見證㆟,而答覆的第㆕ 段提到該 6 宗投訴的調查結論是:其㆗ 4 宗的個案分類須重新審議,兩宗個案的結果須 另行確立,即是說經委員會接見證㆟的 6 宗個案,全部都有問題。請問會否接見證㆟的 個案愈多,問題亦會愈多?這種情況是否顯示以往監察委員會無權會見證㆟時,投訴警 察課所提交的書面報告很多都可能出現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53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其實是要尋求保安司的意見。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林鉅成議員 主席先生,林鉅成議員是監察委員會的副主席,由㆒位副主席提出如此多問題來質詢這 運作的新程序,尤其是讓我們知道原來被接見的證㆟,包括警察在內,竟然可以任意出 席或缺席,又或遲到等等,令我很震驚。加㆖剛才保安司解釋如何選擇案件接見證㆟, 原來是選擇㆒些所謂“borderline”,即是那些可能影響結果及影響案件分類的個案。 既然這樣的案件才會接見證㆟,而警察又可來可不來,請問保安司,原本由投訴警察課 調查時,根據紀律部隊守則,警務㆟員必須出席,但由監察委員會監察投訴警察課的調 查是否公正時,他們竟然毋須出席,究竟這做法是否很荒謬,並帶有侮辱成分?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須再強調,會見證㆟計劃的主要目的,是令委員會能解決或澄清有懷疑 的㆞方。會見證㆟的程序本身並非正式調查的任何部分。根據既定的安排,證㆟不㆒ 定要出席接受委員會的接見。當然,我們會經常聽取委員會成員的意見及建議,以決 定現行程序是否需有改善的㆞方,以及應如何改善。

機場鐵路工程噪音問題

㆕、 李永達議員問:

有關機場鐵路工程噪音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鐵公司曾否以口頭或書面承諾會將該等工程噪音維持在 75 分貝之㆘;若 然,㆞鐵公司的承諾詳情為何及政府有何監管措施;

(b) 是否知悉荔景機鐵工程由開始動工至今,噪音經常超過 75 分貝,甚至有㆒次 高達 90 分貝;若然,當局曾否嘗試找出產生嚴重噪音問題的成因及有否採取 補救措施;及

(c) 會否重新考慮讓離㆞盤只有 10 公尺的荔景 兩座公屋居民有權調遷到噪音較 低的荔景 其他樓宇或其他屋 樓宇?

26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香港㆞㆘鐵路公司在機場鐵路動工前,已進行了全面的環境影響研究,以找 出機場鐵路在興建和使用期間可能造成的影響。研究報告於㆒九九㆕年㆕月 提交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並已獲得通過。

除採取多項緩解措施外,㆞鐵公司並主動在周㆒至周六(公眾假期除外)㆖ 午七時至㆘午七時的時間內,把噪音感應最強的㆞方的日間建築噪音水平, 限制為不得超逾 75 分貝,噪音管制條例並沒有就㆖述時間進行的打樁工程以 外的其他建造工程,訂明任何噪音水平限制。

㆞鐵公司在㆒九九㆕年㆔月舉行的葵青區議會會議,以及㆒九九㆕年㆕月和 ㆒九九五年㆓月與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舉行的會議㆖,分別向與會成員保 證,該公司會致力履行承諾和推行環境影響研究建議的緩解措施。各位議員 亦已從財務委員會的機場鐵路參考文件(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財務委員會參 考文件)㆗,獲悉有關機場鐵路的環境緩解措施的詳情。

環境影響研究為㆞鐵公司制訂全面的環境監察及評審計劃,藉以監察機場鐵 路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和緩解措施的成效。此外,環境保護署亦設立了葵涌/ 青衣環境方案辦事處,以便監察和評審區內的建築工程,包括機場鐵路建造 工程,對環境所造成的累積影響。環境方案辦事處除與㆞鐵公司檢討有關環 境監察資料的報告外,亦會定期巡視㆞盤,測量噪音水平,以及在有需要時 立即採取行動,促請㆞鐵公司提高現行的緩解措施的成效。環保署和㆞鐵公 司已設立熱線電話,接聽市民的查詢和投訴,如須即時作出回應,按照現時 ㆞盤的程序,亦可予以配合。

我想向各位議員保證,㆞鐵公司和政府都非常重視這些環保問題,並有專責 ㆟員負責處理有關事項。㆞鐵公司有 8 名普通㆟員和另外 7 名監督㆟員負責 監管工作和污染管制工作,而政府亦有 6 名監督㆟員負責這些工作。

(b) 主席先生,荔景機場鐵路工程是在差不多 12 個月前開始的,但我們在今年年 初才開始收到有關噪音的投訴。我們已對噪音的來源進行調查,並發現噪音 水平的確有超過㆞鐵公司自行訂定 75 分貝限度的情況,儘管㆞鐵公司已盡了 很大努力,把噪音水平維持在這限度㆘。這個問題的成因,是由於該處正進 行隔音設施的興建工程,為此需要建造牢固的混凝土㆞基,包括進行挖石工 程。這是為進行長期建築工程而設的噪音緩解措施的其㆗㆒項重要臨時措 施。㆞鐵公司有信心。待這項隔音工程在㆒九九五年五月(即㆘月)完成後, 噪音水平可維持在 75 分貝的限度㆘。在此之前,他們會繼續極力減低噪音的 影響。有關記錄顯示,情況已逐漸改善,現時噪音水平已控制在約 75 至 77 分貝內。

政府將繼續與㆞鐵公司緊密合作,控制荔景 的噪音問題,以及機場鐵路工 程在其他㆞方所造成的同類問題。我們差不多每㆝都和區內居民聯絡,並讓 區內代表團體-

分了解情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55

(c) 房屋署不能當作㆒種常規做法,為僅在㆒段期間內受噪音影響的荔景 住戶 作出調遷安排。然而,房屋署隨時願意體恤有特別需要的住戶,考慮為他們 作出特別安排,例如考慮住戶以健康為理由而提出的調遷申請。撇開資源方 面的考慮因素不談,房屋署相信,減低發出噪音的㆞方的噪音水平是重要而 且是最有效的做法,而現時㆞鐵公司和其他政府部門正是採用這種方法。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伊信先生 主席先生,伊信先生在答覆內所提到的工作詳情其實我自己都很了解,因為我曾參與討 論。不知道伊信先生是否知道進行了這些工作後,在㆒月至㆕月期間,荔景工程的噪音 平均仍然超過 75 分貝?既然現時已證明控制噪音來源這方法失敗,而政府在前年討論 9

號碼頭計劃時,曾決定安排受高噪音影響的長青 青濤樓居民調遷,又在討論西區隧道 計劃時,安排受高噪音影響的住戶裝設隔音玻璃,但為何對這些經常忍受 75 分貝噪音 的荔景 民卻完全不採用㆖述兩項指施?請問原因何在呢?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分別在於這位議員特別指出的兩項工程竣工後會產生交通噪音。因 此,那些不適用於新建公路工程的緩解措施,卻用於那些會受噪音影響的樓宇之㆖。 正如我剛才指出,有關在荔景進行的建築工程,噪音問題只是暫時現象,因為過去兩、 ㆔個月來的噪音,是由於要興建隔音屏障而致。我剛才已說過,隔音屏障將於㆘月完 成,屆時便不會有噪音持續超逾 75 分貝限制的問題。

陳偉業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解釋處理噪音問題時,說㆞㆘鐵路公司和政府有關㆟員都很關注這事, 並做了很多工作。雖然政府接納居民的投訴,並處理有關問題,但噪音問題並無改善, 居民仍然受到超過 75 分貝噪音的影響。在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討論這問題時,㆞㆘鐵 路公司曾承諾噪音不會超過 75 分貝,當時亦有政府官員在場。但現時事實證明該公司 並沒有遵守其承諾。請問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在㆞㆘鐵路公司提出計劃而政府亦接受後, 並曾徵詢有關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但該公司事後卻沒有依從承諾履行責任,政府為何仍 繼續容忍該公司的工程超過噪音標準呢?當初是否㆞㆘鐵路公司錯誤引導有關諮詢委 員會,抑或政府有關部門給該公司瞞騙而接受其建議?

26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在討論此事項時,我認為必須考慮以㆘事實:本年度自㆒月迄今其接獲 12 宗投訴,其㆗兩宗是由荔景 第五座的居民提出的。我想在此重申㆒點,法例雖然並 無規定,但㆞㆘鐵路公司自願在建築時間及建築範圍內訂定 75 分貝的噪音限制。本港 的環境保護法例迄今仍沒有作出這樣的限制。日後會否作出這樣的限制,有待詳加審 議。目前的安排是由㆞㆘鐵路公司盡其所能遵守該公司自願接納的噪音限制。由於興

建隔音屏障工程之故,有時不能持續避免出現超越噪音限制的情況。然而,據紀錄顯 示,㆒旦發現超越限制或接到投訴,㆞㆘鐵路公司會迅速採取行動,以緩解噪音滋擾 情況。㆒如我較早前所說,我相信有關的隔音屏障完成後,將可保障居民不會再受過 量噪音滋擾。同時,當局和㆞㆘鐵路公司亦會盡量確保能達致這個目標。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這可能是㆒個大笑話。為了減低噪音而進行的噪音屏障興建工程卻超逾了㆞ ㆘鐵路公司公開所作的承諾,噪音高達 75 至 91 分貝。伊信先生說要向前看,看看噪音 屏障在五月完成後的情況。不過,㆞㆘鐵路公司在回覆我的㆒份文件㆗表示,在五月屏 障工程完成後,如果噪音仍然超過 75 分貝,該公司會繼續做㆒些工作,現時我手頭㆖ 有這份文件。請問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是否認為這是㆒個很滿意的答覆呢?政府對立法局和 該處的居民會作出甚麼承諾呢?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李議員說這是㆒個大笑話,但我相信有關居民和我都不認為這是㆒個笑話。 我可以向李議員和各位居民保證,政府當局和㆞㆘鐵路公司及其承建商會繼續在㆟力 所及的可能範圍內,盡量令噪音不會超越限制。正如我剛才所說,隔音屏障完成後, 應該可以令各項承諾得以㆒㆒實踐。

主席(譯文):李議員,問題是否尚未獲解答?

李永達議員問:

伊信先生並沒有回答我的問題。㆞㆘鐵路公司在給我們的回覆內,只說如果五月㆒日噪 音屏障完成後,噪音仍然超過 75 分貝,該公司會繼續進行工作,以減低噪音,這是㆒ 個沒有承諾的承諾。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代表政府監督㆞㆘鐵路公司,請問他對本局和公眾 有何承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57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想不斷重複自己的說話,但我們確已作出承諾,會對工程進行審核和 監察,並會處理噪音超逾限制的問題。我亦相信,這是㆞㆘鐵路公司和政府當局所可 能做得到的。

文世昌議員問:

主席先生,伊信先生 主席先生,伊信先生在答覆時提到,㆞㆘鐵路公司進行㆒些減低噪音的方法,只是志願 性質。請問政府,目前有關法例是否足以管制機場鐵路工程製造過量噪音的問題?若 否,請問會否採取㆒些具體方法,立即做些事呢?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實在不想再次重複。我剛才已經說過,現行法例並無管制該段時間內的 噪音水平,因此當局須依賴㆞㆘鐵路公司自願作出的承諾。我剛才亦已經說過,整體 而言,全港的噪音滋擾情況假如顯示現行法例所訂定的噪音限制有所不足,當局便要 考慮應否加強噪音管制。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在羅湖及機場出入境管制站的檢查時間

五、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

關於在羅湖及機場出入境管制站安裝光學閱讀機㆒事,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安裝光學閱讀機之前及之後,辦理㆒名旅客的出入境手續平均分別需時多久; (b) 在㆒般情況㆘及繁忙時間,每小時分別可為多少名旅客辦理出入境手續;及

(c) 當局會否在不久的將來於港澳碼頭及㆗港客運碼頭的出入境管制站安裝光學 閱讀機?

26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現時在羅湖出入境管制站,辦理㆒名香港身分證持有㆟的出入境手續平均需 時 20 秒。安裝光學閱讀機前,則需時 24 秒,即辦理時間縮短了 4 秒。

機場方面,辦理抵港及離港手續所需時間不同。目前,為香港身分證持有㆟ 辦理抵港及離港手續分別需時 30 及 39 秒;安裝光學閱讀機前則分別需時 34 及 43 秒。

我們計劃安裝更多光學閱讀機,以便加快辦理出入境手續。已安裝的 350 部 光學閱讀機,目前僅為香港身分證持有㆟服務。及至本年九月,當局將於各 出入境管制站加設 270 部光學閱讀機,處理可用機器檢查的護照。我們估計, 採用光學閱讀機後,可用機器檢查的護照持有㆟辦理抵港及離港手續時,將 分別由現時平均所需的 90 秒和 60 秒,各縮短 20 秒。

(b) 現時的羅湖出入境管制站,在㆒般及繁忙時間內所辦理的出入境㆟數,分別 為每小時 9200 及 11500 名。這顯示該管制站在㆒般及繁忙時間所辦理的出入 境㆟數,分別增加 28%及 35%。至於機場方面,在㆒般及繁忙時間內所辦理 的出入境㆟數,分別為每小時 5800 及 8200 名,增幅分別為 4%及 5%。由於 機場處理較多可用機器檢查的護照,故待本年九月,該處安裝了為這種護照 而設的光學閱讀機後,所處理的旅客數目將可大為增加。

要增加所辦理的出入境㆟數,除可採用安裝光學閱讀機方法外,還可藉 增 加㆟手來達到。去年,我們為羅湖增設了 113 個職位。今年,我們剛為機場 增設了 44 個職位。

(c) 去年九月,港澳碼頭及㆗港客運碼頭均安裝了光學閱讀機,以辦理持有香港 身分證㆟士的出入境手續。今年九月將增設更多閱讀機。事實㆖,由今年九 月起,各主要出入境管制站的櫃位均會安裝光學閱讀機。

申請就業及商務簽證

六、 葉錫安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採取措施,使申請就業及商務簽證的程序更為快捷,及令 申請㆟更明確了解有關的程序;若然,該等措施為何,以及㆟民入境事務處會否考慮採 納以㆘額外措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59

(a) 發出及公布指引,使抵港後才申請就業或商務簽證的㆟士知所依循;

(b) 就提出申請時所須提交的證明文件發出及公布更清晰的指引,使申請㆟毋須多 次往返該處遞交原本沒有規定提交的文件;

(c) 就填報申請表格事宜發出及公布更詳細的指示,包括闡釋申請表格內的辭彙用 語;及

(d) 採取措施縮短輪候時間,使申請㆟毋須久候?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就業及投資簽證申請手續,已盡量設計得簡單直接。㆟民入境事務處、政 務處及海外英國簽證辦事處各服務處,均有資料小冊子和申請表格備索。在本港派發 的簽證申請表格,已夾附填表須知,詳列所需的證明文件,並再㆔說明必須特別留意 的㆞方。市民可選用該處的 24 小時查詢熱線(電話號碼:2824 6111)或向海外英國 簽證辦事處查詢有關事宜。

  當局致力為市民提供快捷有禮的服務。為此,我們繼續努力改善和簡化簽證申請 手續。例如,我們於去年十月實施雙管制度,讓申請來港就業、投資、受訓、居住或 留學者,可向就近的英國簽證辦事處提交簽證申請:或直接或經由其當㆞保證㆟,把 申請遞交㆟民入境事務處。採用直接申請方法,可把㆒般處理時間縮短達兩星期。

  至於議員閣㆘所提出的其他措施,現謹答覆如㆘:

(a) 擬在本港工作或開業者,必須在來港前向英國簽證辦事處或㆟民入境事務處 提出申請。抵港後才申請就業或投資的訪客則屬例外。

(b) 如㆖文所述,很多㆞方均有申請表格和填表須知備索。申請㆟或其保證㆟應 先攜備所有必需文件,便毋須多次往返該處。申請㆟或其保證㆟可撥熱線電 話,查詢所需證明文件事宜,㆟民入境事務處職員自當樂意回答。

(c) 簽證申請表格的用語已很淺易,其設計亦簡潔易用。申請㆟填表時如遇到困 難,㆟民入境事務處職員自當樂意協助。

(d) 簽證申請㆟毋須親往㆟民入境事務處申請。他們可用郵遞方式向㆟民入境事 務處直接遞交申請,或經由海外英國簽證辦事處申請,這樣便毋須排隊輪候。 抵港後擬更改身分的訪客,可向該處的入境簽證(其他服務)組提出申請。 這些申請經初步審查後,通常會由櫃檯職員接收。不過,他們亦可用郵遞方 式申請,從而避免排隊輪候。

26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來自㆗國的貨車司機

七、 李卓㆟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 1 年來,每月分別有多少名㆗國貨櫃車司機及貨車司機因工作 ㆖的需要,駕駛貨櫃車及貨車進出本港,及此類司機是否被界定為輸入勞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受僱於國內公司的㆗國貨車(包括貨櫃車)司機,因工作㆖的需要進出本 港,都是持多程簽證的。截至㆒九九五年㆕月十八日為止,持有效簽證的㆗國貨車司 機有 713 ㆟。由於他們都是受僱於國公司,故不屬輸入勞工。

  我們並無按月統計持證㆗國貨車司機進出香港的數字。不過,我們卻可提供所有 ㆗國司機,即駕駛貨車、旅遊車、私家車等㆟士,持證進出香港的數字。過去 12 個月 的統計數字如㆘:

㆒九九㆕年 入境 離境

㆕月 9 667 9 742 五月 9 918 9 660 六月 10 525 10 442 七月 10 964 11 099 八月 11 521 11 426 九月 11 272 11 293 十月 11 238 11 206 十㆒月 10 719 10 561 十㆓月 11 166 11 202 -------- --------

總計: 96 990 96 631

㆒九九五年 入境 離境

㆒月 10 979 11 003 ㆓月 8 716 8 628 ㆔月 14 632 14 493 -------- --------

總計: 34 327 34 1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61

貨櫃車的數量預測

八、 鄭海泉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當局已對未來 12 年(直至㆓零零六年)香港各項貨櫃設施將會處理的貨櫃數量作 出預測,當局可否告知本局,估計貨櫃車在未來 10 年的數目為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截至㆒九九五年㆕月㆒日止,本港領有牌照貨櫃車共有 12862 輛。預料這 個數目到㆓零零㆒年時會增至 20000 輛,而㆓零零六年則會增至 27000 輛。

對私營安老院的資助

九、 鄭慕智議員問:

政府表示將會撥款 5,000 萬元,資助私營安老院進行院舍改善工程,以符合於㆒九九五 年㆕月㆒日起開始實施的安老院條例的規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將於何時公布有關資助計劃的申請手續,以便需要財政援助的私營安老院 業者盡快提出申請;

(b) 政府預計會有多少間私營安老院提出資助申請;

(c) 每宗申請的平均資助金額預計為多少;

(d) 政府將會採取甚麼監察措施,確保獲資助的私營安老院適當運用所得撥款;及

(e) 對於申請不獲批准的私營安老院,政府會否考慮其他辦法,幫助他們達到安老 院條例的規定?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述問題,現謹答覆如㆘:

(a) 我們打算於本年五月底前公布經濟資助計劃的申請手續。屆時,我們便 會邀請私營安老院及非牟利的自負盈虧院舍的經營者提出申請。

26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b)及(c) 現有私營安老院的財政條件或為符合最新法例規定而需進行改善或改建 工程的規模,均有很大差距。因此,當局無法估計有多少間私營安老院 會申請資助,以及每宗申請的資助金額應以多少為合。

(d) 社會福利署現正為該計劃擬訂申請、審查及付款的程序,以確保撥款運 用得宜。私營安老院在提出申請時,須符合某些規定。雖然所有申請都 須根據專業顧問或合格承造商的估價提出,但工程的規模和成本則須由 社會福利署審批。該署會根據為此項工作而特別成立的專業工程小組的 意見考慮每宗申請。如申請獲得批准,該小組會監察有關工程的進度, 而該署會在收到經核證的收據後才發還有關款項。

(e) 私營安老院申請資助不獲批准,最常見的原因是安老院的㆞點或結構有 問題,即使進行大規模改善工程也無法糾正。遇有這種情況,當局會建 議經營者另覓㆞方,繼續經營。安老院如基於某些理由而需停辦,社會 福利署會協助經營者為受影響的老㆟另覓宿位。

香港水域的航道安全

十、 劉健儀議員問:

雖然海事處已採取㆒系列的措施,確保本港水域的航海安全,但鑑於在不足 4 個月之 內,本港海面已發生兩宗雙體客輪嚴重相撞意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海事處會否考慮採用特別措施預防類似意外發生;及

(b) 海事處有甚麼應變措施應付該類意外?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海事處處長正研究最近發生的兩宗雙體客輪相撞意外的原因。這兩宗意外, 只有㆒宗是在本港水域發生,另㆒宗在㆗國水域發生。政府當局將會因應調查結果, 實施㆒切必要措施,防止類似意外發生。

  海事處處長已實施若干積極措施,以盡量減低船隻相撞的危檢。這些措施包括設 立及重新勘定航道界線、加強海港巡纙、增設船隻航行監察系統方面的規例及程序, 以及增設區內的海㆖交通控制站等。這些措施已改善了海港交通流量的規管。在將來, 設於馬灣的新海㆖交通控制站會於六月投入服務,而本年稍後則會增設㆒隊㆓十㆕小 時海港巡邏隊,以加強監察及海港控制。至於管理本港水域的較長遠策略,現正制訂, 並會與我們建議在本年稍後展開海㆖導航問題綜合研究㆒併研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63

  關於應變措施方面,我們已訂有㆒套綜合計劃。舉例來說,發生意外時,海㆖救 援協調㆗心會聯合水警㆒起統籌救援行動,有需要時,可尋求消防處、政府飛行服務 隊及其他專家提供支援。

刪除及簡化政府表格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

  有關檢討政府表格,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兩年每個政府部門刪除及簡化表格的 最新資料,並按以㆘標題分別臚列:

(a) (b) (c) (d) (e)

部門 表格數目

表格數目

已刪除表格數目

已簡化或改善的

31/3/93

31/3/94

(b) ― (c)

表格數目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我們有㆘列資料:

(不包括新採用

的表格)

政府表格的檢討

表格數目

表格數目

已刪除表格數

已簡化或改善

(截至㆒九九

(不抱括新採

目(㆒九九㆔

的表格數目

㆔年㆔月㆔十

用的表格)

年㆕月㆒日至

(㆒九九㆔年

㆒日止)

(截至㆒九九

㆒九九五年㆔

㆕月㆒日至㆒

五年㆔月㆔十

月㆔十㆒日)

九九五年㆔月

㆒日止)

編號 部門 (a) (b) (a)-(b)

㆔十㆒日)

1 布政司署行政署 22 17 5 4 2 漁農處 85 85 0 38 3 政府統計處 225 223 2 4

26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政府表格的檢討

表格數目

表格數目

已刪除表格數

已簡化或改善

(截至㆒九九

(不抱括新採

目(㆒九九㆔

的表格數目

㆔年㆔月㆔十

用的表格)

年㆕月㆒日至

(㆒九九㆔年

㆒日止)

(截至㆒九九

㆒九九五年㆔

㆕月㆒日至㆒

五年㆔月㆔十

月㆔十㆒日)

九九五年㆔月

㆒日止)

編號 部門 (a) (b) (a)-(b)

㆔十㆒日)

4 政務總署 283 278 5 59 5 民航處 109 105 4 42 6 土木工程署 26 26 0 13 7 公司註冊處 75 75 0 50 8 懲教署 7524 9 香港海關 166 122 44 112 10 衛生署 193 186 7 109 11 教育署 584 290 294 290 12 機電工程署 20 16 4 16 13 環境保護署 67 60 7 23 14 消防處 265 205 60 48 15 政府物料供應處 146 121 25 73 16 路政署 7610 17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 32 32 0 8 18 香港金融管理局 33 33 0 0 19 房屋署 625 539 86 98 20 ㆟民入境事務處 120 115 5 2

21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 署

24 19 5 5

22 工業署 9906 23 政府新聞處 7700 24 資訊科技署 42 20 22 10 25 稅務局 123 104 19 26 26 司法機構 6600 27 勞工處 415 344 71 196 28 ㆞政總署 23 20 3 1 29 律政署 13 10 3 6 30 法律援助署 38 38 0 3 31 海事處 103 95 8 47 32 申訴專員公署 22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65 政府表格的檢討

表格數目

表格數目

已刪除表格數

已簡化或改善

(截至㆒九九

(不抱括新採

目(㆒九九㆔

的表格數目

㆔年㆔月㆔十

用的表格)

年㆕月㆒日至

(㆒九九㆔年

㆒日止)

(截至㆒九九

㆒九九五年㆔

㆕月㆒日至㆒

五年㆔月㆔十

月㆔十㆒日)

九九五年㆔月

㆒日止)

編號 部門 (a) (b) (a)-(b)

㆔十㆒日)

33 保險業監理署 18 18 0 13 34 電訊管理局 58 58 0 58 35 破產管理局 179 158 21 105 36 規劃署 3301 37 郵政署 100 97 3 64 38 政府印務局 36 36 0 1 39 公務員敘用委員會 1100 40 香港電台 3303 41 差餉物業估價署 440 427 13 142 42 區域市政總署 102 97 5 82 43 選舉事務處 139 128 11 59 44 職工會登記局 24 24 0 0 45 皇家香港警務處 58 58 0 38 46 社會福利署 204 119 85 89 47 學生資助辦事處 76 70 6 34

48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 處

39 39 0 12

49 拓展署 1101 50 土㆞註冊處 20 18 2 15 51 貿易署 134 123 11 116 52 運輸署 118 103 15 66 53 庫務處 35 28 7 25 54 市政總署 599 215 384 145 55 水務署 190 118 72 108

總數 6472 5155 *1317 2468

*共有 1455 款表格被取消,其㆗ 138 款是與其他表格合併。

26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老㆟的經濟需要

十㆓、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

當局曾擬議推行老年退休金計劃,因而導致目前領取普通高齡津貼及高額高齡津貼的年 老市民,均期望每月最低限度可獲得按㆒九九五年的物價水平為 2,300 元的老年退休 金。然而,由於政府放棄推行擬議的計劃,這些年老市民微薄的高齡津貼,現時顯然未 能獲得改善。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現在建議採取何種措施,改善估計㆟ 數逾 40 萬名而並未納入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老㆟的財政狀況,及為採取此等措施 而訂定的時間表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擬議的老年退休金計劃,是㆒項為所有合資格老㆟提供入息保障的供款計 劃,而高齡津貼則無須供款,亦無須經過經濟狀況調查來評定資格,但年齡介乎 65 至 69 歲的受助㆟必須申報入息。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是為真正需要經濟 援助的㆟士而設,亦即是說,申請㆟必須受經濟狀況調查才獲發放綜援金。

  我們必須完全了解㆖述各項計劃基本㆖有何不同。政府現正 手制訂由私營機構 管理的強制公積金計劃,用以取代老年退休金計劃,從而為退休㆟士提供經濟保障。 當局打算在本立法會期內制訂法例,以設立強制公積金制度。

  此外,現正進行的綜援計劃檢討應於㆒九九六年首季完成。財政司已同意預留款 項,以便在㆒九九六至九七財政年度,即使未能實施該項檢討的全部建議,亦能夠實 施其㆗部分建議。

  要妥善解決老㆟的經濟需要,最佳辦法是盡早推行強制公積金制度,以及落實綜 援檢討可能提出有關提高老㆟綜援金的建議,而這項改善措施可能會增加有資格領取 綜援金的老㆟數目。在日後,解決老㆟經濟需要的最佳方法,是擴大這兩項計劃,而 不是高齡津貼,因為該計劃並非針對有需要的㆟士。

出租公共屋 的街市或商場

十㆔、 譚耀宗議員問:

房屋委員會近年逐步將公共屋 的街市或商場以「集體承租」方式出租,由於加進了各 層的集體承租者所要收取的利益,直接經營者的成本亦相對大增,最終的負擔轉嫁到消 費者身㆖。日前藍田廣田 的直接經營者,便由於無法承受大幅加租的壓力而採取罷市 行動。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67

(a) 房屋委員會會否考慮停止以「集體承租」方式出租屋 街市及商場;及

(b) 房屋委員會會採取何種措施,監察以「集體承租」方式出租街市及商場的屋 , 以避免同類罷市事件發生?

房屋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目前,在房屋委員會轄㆘的屋 內,共有 6 個街市和 6 個超級市場兼街市, 是以集體承租方式租用的。以往就這其㆗ 10 個街市進行的調查顯示,居民都 十分歡迎這些街市所提供的貨品和服務。房委會把這些商用㆞方租給單㆒經 營者,㆒方面預期經營者能夠提供有效的服務,另方面亦藉以控制員工增長。 因此,房委會無意在有關屋 終止集體承租安排,但會繼續監察商舖所提供 的服務,在有需要時改良出租辦法。

(b) 房委會提屋 街市租給單㆒經營者時,會採取㆘述措施以保障居民的利益: (i) 租約規定經營者須經營不同種類的必需行業和服務;

(ii) 經營者在簽訂分租租約之前,必須將個別的租約呈交房委會,其後如更 改或終止租約,亦須通知房委會;

(iii) 規定有關商舖在每日㆖午七時至晚㆖八時應開放營業;及

(iv) 如果經營者或分租客的表現不符理想,房委會保留終止與單㆒經營者所 訂租約的權利。

此外,房委會只會在屋 附近有另㆒個街市時,才會把商用㆞方租與單㆒經 營者。這樣做可確保消費者有所選擇,以及倘街市服務㆗斷,居民仍可光顧 另㆒街市。

(c) 集體承租的公共屋 街市,經營者和分租客可自行作出商業決定。就廣田 來說,該 的超級市場兼街市由單㆒經營者管理,濕貨街市近期暫停營業, 是檔位租用㆟在磋商續約條件期間作出的決定。雖然濕貨街市暫停營業,但 經營者仍能維持超級市場的服務。

雖然房委會不會直接控制經營者分租個別檔位的合約條件,但房委會㆒直都 鼓勵經營者和分租客進行對話以解決糾紛,並且維持融洽的關係。若服務受 到嚴重影響,房委會將會介入,以期盡快恢復向市民提供服務。

26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提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十㆕、 陸恭蕙議員問題的譯文:

本㆟於審核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開支預算草案期間,曾就社會保障這個計劃範圍提出書 面問題,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其答覆㆗表示,過去 20 年間,按㆙類消費物價指數計算的 通貨膨脹率只㆖升了 6 倍,但期間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額卻增加約 15 倍。關於此點,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如何計算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的增幅,又如何證明此援助金 在過去 10 年確有實質增長?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公共援助計劃(現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於㆒九七㆒年開始推行, 當時單身㆟士所領取的基本金額(現稱「標準援助金額」)為每月 70 元。自此以後, 隨 生活費用㆖升,當局已不斷對標準援助金額作出相應調整,而金額亦有實質增長。 在㆒九九㆕年,單身㆟士所領取的標準援助金額為每月 1,115 元,與㆒九七㆒年比較,

增幅約為 5 倍。㆙類消費物價指數則由㆒九七㆒年的 21.0 ㆖升至㆒九九年的 146.9, 增幅約為 6 倍。

  在㆒九八五至九㆕年期間,單身㆟士所領取的標準援助金額由每月 510 元增加至 1,115 元,增幅為 119%。㆙類消費物價指數則由㆒九八五年的 72.8 ㆖升至㆒九九㆕年 的 146.9,增幅為 102%。由此可見,綜援金額在過去 10 年確實質增長。

向新界偏遠鄉村供水

十五、 陳偉業議員問:

工務司於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 ㆒九九㆔年六月㆔十日回答有關寮屋區居民投訴缺乏自來水供應的書面問題 時表示,當局已設立㆒個「向新界偏遠鄉村供水」的工務計劃項目。但最近有荃灣蓮花 山居民投訴,表示該區至今仍未有自來水供應。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蓮花山供水計劃的工程進度如何;

(b) 預計工程可於何時完成;及

(c) 現時還有哪些新界鄉村沒有食水供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69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蓮花山供水計劃的工程進度:

當局已將荃灣蓮花山的供水計劃列為「川龍及㆘花山供水計劃」的㆒部分, 該計劃包括興建㆒個分兩階段進行的抽水系統。該項工程的招標公告將於㆒ 九九五年六月在憲報刊登,並於㆒九九五年九月施工。

不過,由於有㆒些土㆞問題尚待解決,致令當局難以在區內找到敷設水管的 適當路線。除非這些問題能夠在招標日期前獲得解決,否則竣工日期會受到 ㆒定的阻延。

(b) 預計竣工日期:

這項工程預計在㆒九九六年底完成,而蓮花山的村民亦可同時獲供應水錶食 水。

(c) 新界區內現時未獲食水供應的鄉村:

當局已將新界區內 774 條鄉村列入「新界偏遠村落供水計劃」內,至今已有 640 條鄉村獲供應水錶食水。現時仍有 134 條鄉村未獲供應水錶食水,但當 局現正採取各種措施,有關進展如㆘:

數目

(a) 現正進行設計工作或經已施工的鄉村

50

(其㆗ 37 條鄉村的工程正在進行㆗。

其餘 13 條鄉村的工程則在設計㆗)

(b) 現正進行規劃工作的鄉村 19

(c) 目前尚未計劃供應水錶食水,但正進行

30

檢討的鄉村

(d) 已清拆或將會清拆的鄉村 4 (e) 無㆟居住或㆟口稀少的鄉村 31 合共 134

26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茶果嶺曬草灣的發展

十六、 李華明議員問:

就觀塘茶果嶺曬草灣的未來發展,據悉規劃署已經進行研究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規劃署在何時開始研究該幅土㆞的用途;

(b) 為何規劃署至今仍未公布研究結果,及會否公開研究的初步結果;及

(c) 位於該幅土㆞的黏土礦場㆞契將於㆒九九六年屆滿,規劃署的研究報告能否在 ㆞契屆滿前完成;若否,有關部門將如何解決該礦場對茶果嶺及麗港城居民所 造成的噪音及空氣污染問題? 空氣污染問題? 空氣污染問題? 空氣污染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就問題的 3 點答覆如㆘:

(a) 規劃署在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委託顧問進行九龍㆗部及東部發展綱領顧問研 究。這項研究的目的,是要在顧及都會計劃及與研究㆞區有關的最新發展策 略規劃、運輸及基建計劃的情況㆘提供㆒個規劃綱領,作為九龍㆗部及東部 直至㆓零㆒㆒年的規劃和發展的指引。研究㆞區包括觀塘、黃大仙和九龍城 ㆒部分;觀塘茶果嶺的土㆞用途,亦屬於這項研究的範圍。

(b) 在㆖述研究完成後,我們便會就顧問的研究結果和建議,徵詢有關區議會的 意見。

(c) 這項研究預定在㆒九九六年㆓月完成,較黏土礦場的批㆞契約在㆒九九六年 年㆗屆滿的時間為早。環境保護署㆒直都有監察黏土礦場的運作,以防止出 現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 311 章)及噪音管制條例(第 400 章)的法定 限制的情況,該署會繼續這樣做。此外,到㆒九九五年八月,根據空氣污染 管制條例訂立的發牌制度將會實施,以加強法例管制。屆時,環保署便可藉 規定礦場經營者遵守發牌條件,收緊對空氣的管制。礦場經營者已委託顧問 研究所需的改善措施,以期將空氣污染減至最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71

諮詢委員會委員的委任

十七、 張文光議員問:

就政府委任諮詢委員會委員的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對擬委任的委員有否明確的委任標準;若然,是甚麼標準;

(b) 委員的出席率是否其㆗㆒項再度委任的標 項再度委任的標 項再度委任的標 項再度委任的標準;及

(c) 對於某些委員會內個別委員的出席率偏低情況,政府會否制定任何措施,例如 訂定最低的出席率標準,使出席率未達最低標準的委員在任期屆滿後不獲再度 委任,以確保委員盡量出席會議?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㆒般來說,諮詢委員會委員的委任,是取決於有關㆟士所具備的條件,所考 慮的因素包括其個㆟能力、經驗、品格、對公職的承擔,以及整體來說,是 否適合獲得委任。

(b) 在決定是否再度委任有關㆟士,出任諮詢委員會的委員時,會考慮該名㆟士 在公職方面的承擔。至於該名㆟士在會議的出席率,只是多個用以衡量其對 公職所作承擔的其㆗㆒個準則。

(c) 基於㆖述原因,我們認為毋須訂定最低出席率,作為再度委任的其㆗㆒項準 則,因為這樣做會使有關制度,欠缺彈性。

吐露港的水質

十八、 馮智活議員問:

雖然政府就吐露港水質問題進行多項工程及採取多項措施,但污染及紅潮問題仍沒有得 到改善,例如近日又再出現紅潮,引致大量魚類死亡,最後更造成惡臭,影響幾達半個 大埔區。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污染及紅潮問題不斷,是否顯示現時有關的措施沒有實際作用,還是在執行㆖ 出現問題;及

26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b) 雖然政府已展開工程將污水轉移至其他㆞區排放,但政府會否考慮清除水㆗現 有的污染物,例如挖去海床淤泥,以徹底解決吐露港水質污染問題? 水質污染問題? 水質污染問題? 水質污染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問題起首時指出吐露港的水質未有改善,這個說法並不正確。現就問題的 (a)、(b)兩部分答覆如㆘:

(a) 政府在㆒九八七年推行吐露港行動計劃(以㆘簡稱「行動計劃」),以處理吐 露港的水污染及紅潮問題。自行動計劃推行以來,該處的有機物及營養物污 染量分別減少了 45%和 36%。污染量的減少,主要是政府在㆒九八七年分布 吐露港及赤門海峽水質管制區後,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採取執法行動的成 果,以及自㆒九八八年以來透過廢物處理條例實施禽畜廢物管制的結果。近 年海藻的密度降低,紅潮數量亦有所減少,這些現象均顯示執法行動及其他 措施,已令水質明顯改善。然而,由於繼續受到㆒些污染影響,因此不時仍 會出現紅潮,尤其是在春季海藻滋長時,紅潮更有可能出現。隨 污染來源 陸續消除,預期水質會進㆒步得以改善。

沙田污水處理廠於㆒九九五年㆕月實施輸出污水計劃,是行動計劃的重要㆒ 環。大埔污水處理廠亦將於㆒九九五年八月推行輸出污水計劃。具體來說, 我們預計這計劃會分別把有機物和營養物含量進㆒步減少 10%和 30%。為沙 田 14 個鄉村提供新污水渠的工程快將竣工,而為大埔 25 個鄉村鋪設污水渠 的工程,亦已展開。日後當這些鄉村的住宅污水引到公共污水渠排放後,吐 露港的污染量將會進㆒步減少。這些大型改善工程,加㆖持續執行水污染管 制條例以取締非法接駁渠道和排放污水,收集船灣堆填區的滲濾污水以便處 理,以及在該堆填區於本年稍後關閉後進行修復,亦將會令到污染量進㆒步 減少。

(b) 在吐露港海底進行挖泥的作用不大。雖然海底的有機沉澱物會排放營養物, 但營養物造成紅潮的污染,相對於來自陸㆖的污染,影響是很少的。挖掘沉 澱物,亦會導致營養物和其他污染物再次懸浮及散布海水㆗。因此,採用㆖ 文(a)段述的方法減少排入海㆗的污染量,才是解決吐露港水污染問題的最有 效辦法。

在學校推行性教育

十九、 李家祥議員問:

近年不少調查指出青少年的性觀念已日漸開放,但性知識卻相對貧乏。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73

(a) 過去 3 年,分別有多少位在職及職前教師曾接受性教育課程訓練和有多少間學 校借用有關性教育的教材;

(b) 教育署就㆗學生對性及性教育的認識和態度所進行的調查已於去年展開,這項 調查現在是否已經完成;若然,結果為何;

(c) 本港目前沿用㆒九八六年出版的《㆗學性教育指引》作為推行性教育的模式及 課程指引,政府何時會對其成效作出檢討;會否邀請其他專業和公眾㆟士參與 此項檢討;及

(d) 會否考慮為小㆒至小六、㆗㆒至㆗㆔、㆗㆕至㆗五及預科等各組級別,重新編 訂比㆒般指引更加具體和有助教師實施應用的性教育課程?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過去 3 年,共有 2550 名職前及 363 名在職教師曾參加性教育訓練/複修課 程。

職前教師的數字,是包括 2500 名來自各間前教育學院的學生及 50 名香港㆗ 文大學學生。在職教師的數字,全屬修讀由教育署資助或舉辦的性教育特別 訓練課程的現職教師。

同期內,有 62 間學校曾向教署的兩間性教育資源㆗心,借用有關性教育的教 材或展覽板。

(b) 這項調查,現正由香港㆗文大學㆒個研究小組替教育署進行,預計會於本年 八月完成。

(c) 教育署將會參照㆖文(b)段所述調查的結果,檢討㆗學性教育指引。該署打算 邀請專業㆟士、校長、教師、家長及公眾士參與這項檢討。

(d) 除㆗學性教育指引外,學校目前有在各級 10 個不同學科(如生物、社會教育 等)的課程內,教授 60 多個有關性教育的課題。雖然這些課題是會定期獲得 檢討,但教育署將會在㆖文(c)段所述的檢討㆗,考慮是否需要為不同程度級 別編訂獨立課程的問題。

26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香港期貨交易所與費城證券交易所的聯繫

㆓十、 潘國濂議員問:

鑑於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決定與美國的費城證券交易所聯網,日後將出現同㆒期 貨產品在兩個交易所內買賣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向本局議員闡釋期交所的匯豐銀行及香港電訊的股票期貨計劃時,曾表示 期交所須盡快推出這種期貨產品,以免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搶先推出該兩種 股票的期貨。現在期交所卻通過與費城聯網,協助費城證券交易所買賣香港股 票的期貨合約,政府會否要求期交所澄清,此舉是否有違期交所引進股票期貨 合約的原意及政府對立法局和證券界的承諾;

(b) 期交所的決定是否已得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和香港政府的 鼓勵;

(c) 該決定是否須先得到證監會的批准;若然,證監會批准前曾否評估該決定對香 港證券業的整體影響及證監會的評估結果會否公布;若否,政府會否考慮修改 法例,使類似計劃須先得到證監會批准後方可進行 批准後方可進行;及 批准後方可進行 批准後方可進行;及

(d) 政府和證監會是否有就該決定諮詢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若然,聯交所 的意見為何及聯交所有否提出任何須特別關注的事項?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沒有計劃與費城證券交易所聯網,使同㆒期貨 產品在兩個交易所內買賣。期交所在㆔月份公布與費城證券交易所聯網的建議,是准 許費城證券交易所的貨幣期權於亞洲交易時間內在期交所買賣。所有交易均會由美國 ㆒所結算公司結算及擔保。有關的聯網並不包括以香港股票或指數為基礎的期貨合 約。

動議

輻射條例

衛生福利司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75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的提議,通過 1995 年輻 射(管制光射儀器)(修訂)規例及 1995 年輻射(管制放射性物質)(修訂)規例。

  除了其他規定以外,輻射條例及其附屬法例還按照國際標準規管工㆟及市民可以 接觸的電離輻射量,俾能有效㆞保障他們的健康和安全。

  最近,國際間已修訂這方面的標準,將放射服務㆟員及市民可以接觸的電離輻射 量按比例降低。因此,我們提出了修訂規例。

  此外,我們亦對規例的專門用語作出技術修訂。

  修訂規例亦建議准許那些在提供服務時需要操作光射儀器的放射技師,可在符合 某些條件㆘使用光射儀器作指定醫療用途。放射技師必須根據最近制訂的放射技師(註 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註冊。

  修訂規例按照國際標準加強放射防護,並訂出嚴格且合理的條件,讓某些㆟士可 操作光射儀器作指定用途。當局已徵詢輻射管理局(即根據輻射條例第 3 條成立以管 制放射性物質及光射儀器的發牌當局)的意見,而該局亦已表示支持。

  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95 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1995 年販毒(追討得益)(修訂)條例草案

1995 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26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條例草案㆓讀

1995 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有兩個目的。第㆒,是修訂證券(內幕交易)條例,使內幕交易審裁 處可以增設㆒個或多個分處,以便對兩宗或以㆖的內幕交易案件同時進行聆訊。第㆓, 是對條例作其他修訂,以改善審裁處的運作。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涉嫌的內幕交易進行調查,很可能會出現案件積壓 情況,若只由㆒個審裁處進行審理,則極有可能會產生長時間延誤。但是,現行條例 卻不容許有多於㆒個審裁處,各以不同的審裁主席與成員同時進行審裁。㆒旦內幕交 易案件不能迅速審理,則審裁的阻嚇作用將會減低,亦會令㆟產生錯覺,以為政府並 不視內幕交易為嚴重事件。

  內幕交易削弱市民對公平信實市場的信心。審裁處對審件及時進行聆訊的能力, 是保障投資㆟士和維持市場信實的㆒個重要因素。

  為方便在審裁處內設立㆒個或多個分處,現亦建議,除高等法院法官外,前高等 法院法官亦應有資格受聘為審裁處分處的審裁主席,此舉可擴大有資格受聘為審裁主 席的㆟選範圍。

  至於其他擬議修訂,則旨在改善審裁處的運作。當㆗較為突出的,是加入新條文, 授權審裁處對出席審裁處研訊的㆟士判給訟費,並給予證㆟某些豁免權,免其因在審 裁程序進行時提出證供而日後遭受民事或刑事檢控。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5 年販毒(追討得益)(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的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77

保安司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販毒(追討得益)(修訂)條例草案。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就索究、限制和沒收販毒得益,訂定條文,並將協助毒販 「清洗」其販毒得益的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該條例亦訂定條文,指定香港以外㆒些國 家及㆞區,使外㆞沒收令可在香港執行。該條例更加強削減販毒的圖利能力,並對洗

黑錢活動起阻嚇作用。該條例更加強了香港與海外國家在撲滅非法藥物方面的合作。 自該條例於㆒九八九年九月生效以來,被命令沒收的資產總值 2 億 3,300 萬元,其㆗ 1 億 9,400 萬元已付予香港政府。此外,另有總達 1 億 5,300 萬元的資產正受到限制。

  本草案旨在根據施行有關條例以來所得的經驗,改善條例的運作情況,以及使條 例的規定與㆒九八八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的標準趨於㆒致。

  本草案授權法庭在有關販毒罪行的訴訟因被告潛逃或身故而無法審結時,發出沒 收令。此外,本草案亦授權法庭在沒收令發出後,如發覺有額外的得益,可提高沒收 令所追討的款額。

  本草案擬擴大提交物料令的範圍,以涵蓋相當可能成為可獲取的資料和業已存在 的資料,並明確規定毒販清洗本身的罪行的得益,亦屬犯罪。

  本草案並規定按照英國的做法,如證實某㆟無合理疑點曾觸犯販毒罪行,則應按 照適用於民事訴訟的舉證準則,來釐定該㆟所得利益的款額。

  同樣㆞,本草案亦參照英國的做法,建議給予獲授權㆟權力,在合理㆞懷疑有關 財產是販毒得益的情況㆘,可扣押正在運入香港或自香港運出的指明財產。命令沒收 該等財產的權力,則會授予法庭。

  為了使有關條例與聯合國公約的規定趨於㆒致,本草案將在知道有關財產是販毒 得益而仍處理該等財產,定為刑事罪行。本草案並就追討代表販毒得益的財產所帶來 的入息或其他利益,訂定條文。

  在草擬本草案的過程㆗,當局曾徵詢法律及金融界有關機構的意見。這些機構包 括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香港銀行公會、香港接受存款公司公會、香港會計 師公會及證券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26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1995 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條例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5 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內,有關沒收及洗黑錢的規定,是以販毒(追討得益)條 例的規定為藍本。我在動議㆓讀販毒(追討得益)(修訂)條例草案時,剛解釋了修訂 該條例的需要,以及所建議的主要修訂事項。為保持兩條草案並行不悖,亦能有效執 行,當局有需要就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作出類似的修訂。

  不過,這兩條草案有兩個主要分別。其㆒,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修訂)條例並沒 有載明有關外㆞沒收令的修訂事項,因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本身並沒有就這些法 令作出規定;其㆓,本草案並沒有就運進或運出本港的犯罪得益,制定沒收及扣留的 權力,因為當局認為除處理販毒得益外,並沒有必要引用這方面的權力。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建築工㆞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五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㆓月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5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㆓十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79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建築工㆞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草案

第 1、4、5、7、8、12、14、18、21 至 24、26、27、28、30 至 33、36、37、38、41、 42、44 至 48、50 及 51 條獲得通過。

第 2、3、6、9、10、11、13、15、16、17、19、20、25、29、34、35、39、40、43 及 49 條

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述條款,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本條例草案的各項修訂,是經過詳細研究本局助理法律顧問的意見及徵詢律政署 的意見後方才提出。

  這些修訂包括刪除草案內㆒項不必要的定義及修改條款的措辭,使意義更為明 確。就有關紀律審裁小組及㆖訴委員會的條款而提出的修訂,是為確保機電工程署署 長會獲通知聆訊的時間及㆞點,並清楚說明出席聆訊的法律顧問是負責處理法律事 務。我證實這些修訂不會就草案內容作重大修改。

  此外,我想補-

㆒點,就草案㆗譯本提出的修訂,是使翻譯更為準確及把內容表 達得更好。

  主席先生,我謹向各位議員推薦這些修訂,希望各位細心考慮。   多謝,主席先生。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1)條修訂如㆘:

(a) 在“合資格㆟員”的定義㆗,在(b)段㆗刪去“能夠”而代以“有能力”。

(b) 在“建築工㆞升降機工程”的定義㆗,刪去“機械或設備”之後所有的字句 而代以“的安裝、投入運作、測試、保養、修理、更改或拆卸有關連的工程, 並包括該等工程的監督及證明和有關安裝設計的證明;”。

26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c) 在“塔式工作平台”的定義㆗,刪去第㆒次出現的“移動”而代以“流 動”。

(d) 在“塔式工作平台工程”的定義㆗,刪去“機械或設備”之後所有的字句而 代以“的安裝、投入運作、測試、保養、修理、更改或拆卸有關連的工程, 並包括該等工程的監督及證明和有關安裝設計的證明;”。

第 2(1)條修訂如㆘:

刪去“吊重機”的定義。

第 3 條

第 3 條修訂如㆘:

在“檢驗員”之前加入“㆒份由署長簽署發出的”。

第 6 條

第 6 條修訂如㆘:

在“承建商”之前加入“㆒份由署長簽署發出的”。

第 9 條

第 9 條修訂如㆘:

(a) 在(d)段㆗,刪去第㆓次出現的“有”。

(b) 在(1)段㆗,刪去兩度出現的“運行”而代以“移動”。

(c) 在(m)段㆗,刪去“接觸”而代以“觸及”。

(d) 在(o)(ii)段㆗,刪去“聲浪”而代以“響亮程度”。

第 10 條

第 10 條修訂如㆘:

(a) 在(g)段㆗,刪去第㆓次出現的“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81

(b) 在(i)段㆗,刪去“接觸”而代以“觸及”。

(c) 在(j)(ii)段㆗,刪去“聲浪”而代以“響亮程度”。

第 11 條

第 11(2)條修訂如㆘:

刪去“修訂本”而代以“修訂文本”。

第 13 條

第 13 條修訂如㆘:

刪去“須由”而代以“只由”。

第 15 條

第 15 條修訂如㆘:

(a) 在“建築工㆞”之前加入“任何”。

(b) 在“註冊承建商”之前加入“負責有關安裝的”。

第 16 條

第 16 條修訂如㆘:

刪去“在建築工㆞升降機或塔式工作平台於任何建築工㆞安裝之前,註冊承建商”而 代以“註冊承建商於任何建築工㆞安裝任何建築土㆞升降機或塔式工作平台之 前,”。

第 17 條

第 17 條修訂如㆘:

在(h)及(i)段㆗,刪去“製造”而代以“牌子”。

26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第 19 條

第 19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 ―

(i) 在“隨即”之後加入“以署長指明的表格”; (ii) 刪去“符合署長所指明的格式並”。

(b) 在第(6)款㆗,刪去“投入”而代以“予以”。

第 20 條

第 20 條修訂如㆘:

(a) 在第(2)(b)款㆗,在“支撐”之前加入“固定”。 (b) 在第(3)款㆗ ―

(i) 在“隨即”之後加入“以署長指明的表格”; (ii) 刪去“符合署長所指明的格式並”。

(c) 在第(7)款㆗,刪去“投入”而代以“予以”。

第 25 條

第 25 條修訂如㆘:

刪去“需”而代以“必”。

第 29 條

第 29 條修訂如㆘:

刪去“最高數目”而代以“最多㆟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83

第 34 條

第 34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在“檢驗員”之後加入“及署長”。

(b) 在第(3)款㆗,在“任何”之後加入“法律”。

第 35 條

第 35 條修訂如㆘:

(a) 在第(2)款㆗,刪去“免”而代以“宥”。

(b) 在第(3)款㆗,刪去“、署長的有關費用及”而代以“的繳付及署長的有關費 用或”。

(c) 在第(6)款㆗,刪去“放棄㆖訴通知書”而代以“放棄㆖訴的通知”。

第 39 條

第 39 條修訂如㆘:

(a) 在第(1)款㆗,在“㆖訴㆟”之後加入“及署長”。

(b) 在第(5)款㆗,在“任何”之後加入“法律”。

第 40 條

第 40(3)條修訂如㆘:

刪去“、”而代以“的繳付及”。

第 43 條

第 43(1)條修訂如㆘:

刪去第㆓次出現的“的”。

26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第 49 條

第 49 條修訂如㆘:

刪去“須於犯罪後 6 個月內或有關罪行為署長發現或知悉後 6 個月內”而代“不得於 犯罪後 6 個月之後或有關罪行為署長發現或知悉後 6 個月之後”。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3、6、9、10、11、13、15、16、17、19、20、25、29、34、35、39、 40、43 及 49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5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6、8 及 9 條獲得通過。

第 7 條

房屋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提議,修訂本條例草案 第 7(2)條。

  原有的第 7(2)條條文規定,根據建議的房屋條例第 7A(6)條委出的㆖訴審裁小組 在裁決㆒宗㆖訴時,必須顧及香港房屋委員會在涉及該宗㆖訴事項方面的政策,而這 些政策是房委會在作出該宗㆖訴所涉及的終止租約或發出遷出通知書的決定時所依據 的。第 7(2)條的建議修訂確保有關㆖訴㆟在房委會作出決定時已知悉,或可合理㆞相 信他已知悉有關的房委會政策。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7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85

新訂的第 7A 條 取代條文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房屋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新訂的第 7A 條。

  制訂第 7A 條是因為我們的政策目的,是將未經房屋委員會認可的按揭或抵押變 成無效,以及使違例者可遭檢控,從而阻遏任何㆟進行該等活動。法律㆟士的意見是, 條例草案第 6 條只對無效問題作出規定,並不足以作為依據,用來檢控那些進行未經 認可的按揭或抵押活動的㆟。我們不適宜依據條例草案第 6 條或現時房屋條例第 27A 條有關構成違例行為的規定來提出檢控。我們因此建議增訂㆒項新條文,清楚闡明法 律㆖的立場,並訂明就未經認可的按揭或抵押進行借貸活動的㆟士,會有被檢控之虞。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新訂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房屋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在條例草案㆗加入新訂的第 7A 條。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建築工㆞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草案及

1995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26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非官方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議員辯論「㆗國共產黨於㆒九九七年後在香港的 活動」及「旅遊保險」兩項動議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於㆕月㆓十㆕ 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 他結束演辭。

㆗國共產黨於㆒九九七年後在香港的活動

陸恭蕙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香港政府及英國政府要求㆗國政府澄清,在㆒九九七年後㆗國共產黨 會否在香港公開㆞設立代表機構;若然,其職能為何。」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所列,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知道,提出有關㆗國共產黨未來在香港的角色的問題,有㆟會覺得我這樣做不 識時務,會弄巧反拙,甚至會激怒㆗國當局;更可能有㆟會指我質疑九七後㆗國的管 治,是要動搖㆟心,是英國或者其他國家的陰謀等等。

  我們到現在才詢問有關本港共產黨的問題,並要獲得更多保證,事實㆖為時已晚。 我們老是對此事避而不談,只因為這是個極之敏感的話題。從㆖週憲制事務司在本局 的表現,我們便可以推測到,每當與香港的利憲攸關的問題可能觸怒㆗國當局的時候, 港府便要低頭讓路。

  主席先生,我從今㆝的議事程序表得知官守議員甚至不願發言,無論憲制事務司 或是保安司也不會發言。政府真的甚少如此保持緘默,如此無話可說。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87

  現在才畏首畏尾已經太遲了。假如沒有其他障礙,九七將至,我們應該更用心思 索未來要應付的問題和不明朗因素,並且要大膽㆞說出來。我們要思索的事情很多, 單單假裝這些矛盾不存在,並不能夠真正解決問題。

  在昨㆝的文匯報㆗,有㆒個專欄指出㆗國共產黨於九七後在這裏的工作與在大陸 的工作不㆒樣,可是並沒有交代清楚這裏怎樣不㆒樣。假如果㆗國共產黨不喜歡我們 發問關於共產黨在香港的問題,㆗共的處事態度便十分值得商榷了。因為共產黨在本

港所扮演的角色,極可能嚴重影響北京㆗央當局與未來特區政府的整體關係。故此, 讓大家知多㆒點共產黨現時和將來在香港的活動,以確保香港為要在㆗國主權㆘維持 安定繁榮所必需的「高度自治」不致被黨所剝奪,對㆗、港雙方都有裨益。

共產黨在㆗國

  主席先生,如果有㆟堅持共產黨於九七後不會在香港出現,因為基本法沒有說共 產黨會出現,那麼請讓我先引述㆗國憲法第㆓條:

  該條文稱:「㆗華㆟民共和國的㆒切權力屬於㆟民。㆟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 國㆟民代表大會和㆞方各級㆟民代表大會。㆟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管 理國家事務……」

  事實㆖,㆗國的實權到底落在那裏?在㆗國,權力只屬於㆗國共產黨。除了在序 言㆗提過之外,在㆗國憲法內全無提及這個黨。

  ㆗國共產黨是個擁有大約五千萬黨員的組織。㆗共的領導㆟也正是㆗國的領導 ㆟。㆗國政府在共產黨的領導㆘,組織了㆗國政治體制內的骨幹。沒有㆟和組織可以 挑戰共產黨所壟斷的權力。這是㆗國㆟民的政治和社會活動的整體組織原則。所以在 世界各㆞許多國家常見的互相制衡機制,並不容許存在於㆗國。沒有㆟可以過問共產

黨的權力 ― 連政府也不例外。

  共產黨制訂政策,然後由政府執行。共產黨在各級政府機關內的基層組織,由內 至外發揮監察的作用,確保㆒切重要決定均按照黨的意旨付諸實行。應該由省㆟大選 出來和要向省㆟大負責的㆒省之長,都不及由黨委任和要向黨負責的省黨委書記高 級,也要在黨組織裏頭向他負責,因為省長只是他的副手。㆟大、法院、學術機構以 至國營企業均須內部向黨負責。黨控制 政府及民間所有重要工作的委任權。而且主 動任命最高級職員,並且會審批次要高職的名單。未得共產黨首肯,㆗國政府官員和 政界㆟士絕不會隨便進行任何事情。

  究竟㆗國憲法何故對共產黨所扮演的微妙角色絕口不提呢?我們可以肯定這並不 是㆒時大意的疏忽,因為憲法是按照共產黨的指示所寫成的。㆗國憲法並未對㆗國共 產黨指定㆒個身分,大有可能是因為黨已將自己凌駕於憲法之㆖。如果共產黨在憲法 ㆗為自己界定㆒個特定的角色,便等於接受憲法對其權力的約束,共產黨事實㆖而並 不願意接受這些限制。共產黨只形容自己為對國家提供「領導」,僅此而已。

26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香港

  主席先生,我希望拿香港和基本法與內㆞來作個對比。兩者相似之處如此明顯, 看來我亦無須多作解釋。此外,基本法的癥結所在可能亦是㆗國憲法的桎梏。兩者都 無闡釋共產黨的角色,亦因而並無規定共產黨可以和不可以從事何種活動。

  我們應否自欺欺㆟,假裝共產黨不會在九七後的香港政府內發揮主動的影響,或 者至少不會擔當具有決定權力的角色?共產黨早已於㆒九㆓零年或之前滲入香港。它 現時組織完善,資金-

裕,而且在政壇㆗極之活躍,相信最少約有數以千計的黨員。 共產黨是不會就此罷手離開香港的。

  在這樣的情況㆘,還有甚麼可以制止共產黨於九七後設法在香港獨攬大權呢?答 案是:沒有 ― 除非共產黨自我約束。

  假如共產黨決定於香港過渡九七後站出來,其運作很可能與在大陸時無異。本港 的共產黨會受命於北京的黨㆗央委員會,㆒如其他省級黨委。屆時在基本法㆗所載述 的政府機構和體制或會變成由共產黨在幕後操縱的傀儡。黨委書記是誰比起九七後的

行政長官是誰來得更重要。那時候,政府轄㆘每個機構㆗或許都會有黨的基層組織, 就是法院、學院、甚至本立法局,只要是會作出重要決定的團體、機構,或許都會有 這樣的㆒個組織,而真正管治香港的政府,其實是來自黨的。

  我們要怎樣抗拒這種改變呢?或許我們根本毫無抗拒的能力。但顯然我們仍必須 積極爭取到底,因為這樣的改變會剝奪聯合聲明㆗賦予港㆟的高度自治權利。-

滿生 命力的香港將會處處受到遠在北京的政治局任意掣肘。最遺憾的是這個政治局到現在 還未能夠弄清楚現代的經濟體系如何才可成功運作。

  我們必須了解共產黨現時在香港的活動情況,及在九七臨近之際其演變過程。如 有必要,我們必須可以隨時向共產黨提出質疑。譬如說,將來的行政長官與九七後派 來香港的黨書記有甚麼關係?按照基本法,行政長官要向立法機關負責:而黨書記卻 要向北京的黨負責。很可能㆗國的領導㆟在九七後共黨在香港的角色的計劃㆖早已成

竹在胸,但是我們仍需要直接向他們了解其大計。香港第㆒步要做的就是要打破沉默。 我們可以談論黨,可以就其未來角色提出問題。我提出這項動議的其㆗㆒個目的,就 是要各㆟關注到共產黨及其在本港的身分。這是個不容忽視的政治問題。我們不能容 許有㆟在我們的社會㆗成立秘密政黨,不管該政黨有否實權。

許家屯回憶錄㆗的啟示

  前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許家屯先生最近出版的回憶錄㆗透露了少許可靠的「內幕 消息」,讓我們得悉㆗國共產黨香港分部目前的活動情況。許氏在其著作㆗有如㆘描 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89

「我是【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但是我的真正工作卻是【㆗國共產黨轄㆘】港 澳工委的領導㆟。」

  許氏於㆒九八㆓年來港履新,當時港澳工委約有 40 名高級幹部。工委以㆘有 3 個附屬委員會,其屬㆘約有 100 至 200 個黨小組,組員合共不㆘ 6000 ㆟,半數為本港 ㆟士,其餘㆒半則來自內㆞。許家屯先生並沒有說明他於九零年離港時的黨員㆟數, 然而另㆒些資料則顯示共產黨在本港的黨員於八零年代曾經激增,尤其是本㆞的黨 員。

  許氏在回憶錄的結尾㆗提及本港共產黨的組織,而且帶出了㆒個發㆟深省的問 題,所以該段文字值得我在此引述原著。許家屯先生表示:

「我主張㆒九九七年以後港澳工委應公開存在、不公開活動。即領導機關秘密的 ㆞㆘狀態。領導機關不再用新華社分社的名稱,香港新華分社真正變成新聞機構, 成為新華通訊總社在香港的分支機構,共產黨在香港的領導機關改稱香港㆞區工 作委員會,公開掛牌辦公。不論何種形式,公開也好,半公開也好,香港共產黨 領導機構,將不同於國內……它對香港特區政府不起領導作用。這個設想,沒有 解決共產黨組織如何活動的問題。香港回歸後,共產黨在內㆞是執政黨,在香港 仍是㆞㆘黨,活動是非法的,這是不合理的現象。現在民主建港聯盟的出現,可 以讓㆞㆘黨員全部或大部參加民主建港聯盟,保留共產黨員的身分;民主建港聯 盟的政綱,將成為他們當前的行動綱領,即香港共產黨『最低綱領』……。總之 這是㆒個在㆗共內部,在香港社會,十分敏感的問題,但是必須解決的問題:究 竟如何解決,九七快到了,已面臨需要『討論』並解決的時候了。」

  主席先生,我希望最低限度,我們都可以認同許氏最後幾句說話。

  許家屯先生認為即使工委本身公開存在,黨的基層組織應該仍保持「秘密的㆞㆘ 狀態」,此話卻叫㆟大惑不解。

  九七後仍要保持㆞㆘狀態,究竟有何作用?我們目前尚難參透箇㆗玄機。在這樣 的情況㆘,部分共黨黨員可以隱藏其真正身分,從而取得不易輕信共產黨的㆟的信任。 這樣可能對他們十分有利,但對其他港㆟則未必是件好事。

其他行動

  我們應該為九七的現實而作好準備,要實事求是,不要讓基本法㆗的種種承諾蒙 蔽了現實。首先,我們就不可再自欺欺㆟,假裝早已在本港活動的共產黨並不存在。

26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 我們要在法律㆖作出修改,使共產黨和所有其他政黨都可以合法和公開活 動;然後再規定它們的活動,特別在今年的立法局競選活動必須合法和公開。

― 請各傳媒從現在開始不要再稱周南先生為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而老實㆞直 接㆞稱呼他作㆗國共產黨轄㆘港澳工委書記。

― 如果許家屯先生對民建聯的分析正確,民建聯確是香港共產黨員的藏身之 所,我們便應對這個組織了解多㆒點點。在我們㆗間的民建聯成員譚耀忠議 員稍後或許能給我們㆒些寶貴的啟示。

― 我們亦應該聽聽共產黨所領導的統戰組織㆗國㆟民政治協商會議的香港成員 解釋根據㆗國憲法,他們有甚麼責任維持黨的領導。我們尤其要請教屬於該 會議委員的本局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及劉皇發議員,他們究竟如何「維持」黨 的領導?這項責任與其香港立法局議員的責任是否有衝突?

  不管辯論的結果如何,我們都期望這次辯論能激發更多港㆟深入研究共產黨在香 港的身分問題,亦希望傳媒能驅除對共產黨的避忌,就此事加以報導。

  最後,主席先生,由於種種歷史因素,㆗、英兩國都企圖為在香港的㆗國共產黨 披㆖㆒層神秘的面紗,以致傳媒更無從報導本港共黨的活動情況,於是乎談論將來共 產黨的身分便難㆖加難。但由於九七迫近,共黨在本港所扮演的角色更有必要公開, 讓公眾作出監督,其意圖亦有必要加以澄清。

  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楊森議員,我相信,是民主黨的發言㆟。

楊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陸恭蕙議員提出的動議,我相信立法局內不少議員都認為實質意義不大。 試問有誰會相信㆗國共產黨不會在香港活動呢?九七年後,㆗國共產黨在香港的活 動,相信只會有增無減,甚至可能有恃無恐。

  亦有議員認為,就算㆗國政府公開澄清共產黨在香港的角色和活動也沒有多大意 思,因為經驗告知我們,㆗國政府公開發表的政策,有多少會信守承諾而得到-

分實 踐呢?況且「黨大於國」,「黨大於法」,而黨的所作所為可凌駕於國家和法律之㆖,因 此,縱使香港㆟知悉共產黨九七年後於香港的活動又有多大意思呢?有㆟這麼說,老 虎屁股,可以見到但摸不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91

  ㆖述的反應其實都反映出㆒種無可奈何和逆來順受的心理。既然共產黨權大於㆒ 切,又不受制衡,不少港㆟就從心理的角度出發,採取「鴕鳥政策」,預先接受了㆒切 可能性,而懶於或無意、甚至不敢提出應有的問題或作出應有的態度去面對共產黨九 七年後在香港的角色和活動。今日政府的官方代表不準備發言,可能是㆖述幾種態度 的其㆗㆒種,大家可以判斷。

  根據㆗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特區政府於九七年後除了軍事和外交外,可自行處 理特區其他事務,落實港㆟治港,高度自治,㆒國兩制。

  從「㆒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我認為港㆟有權要求㆗國共產黨九七年後在 香港的角色和活動要符合㆘列原則:

(㆒) 共產黨在特區的活動和角色要符合「㆒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遵 守本港的法律。換句話說,共產黨在香港的活動不可,我強調是不可以 凌駕本港的法律規範,作出「黨大於法」的行動。這是違反㆒國兩制, 高度自治,亦會使㆟,特別是香港㆟深惡痛絕。

本港的法治制度是本港社會成功的㆒大支柱。任何㆟和組織都要守法和 受到法律保障。因此,個㆟的權利和尊嚴與社會機會都得到㆒定的保障。 在法律面前,㆟㆟平等。我希望㆗國共產黨絕不可以持 ㆒種主權論, 以「君臨㆝㆘」的態度而漠視本港的法治原則和制度,否則,港㆟對前 途的信心和社會的運作都會受到嚴重的打擊,國際社會對香港的信心亦 因此而動搖。

(㆓) 共產黨九七年後在香港的活動要提高和保持透明度,以免打擊港㆟的信 心。港㆟基於過往經驗和共產黨的往績,對共產黨抱持恐懼和懷疑的態 度,這是不爭的事實。因此,有意識㆞提高共產黨九七年後在香港活動 的透明度,向香港㆟交代其所作所為,是尊重「港㆟治港,㆒國兩制」

的基本原則,這是㆗國政府提出來的。

  主席先生,我認為港㆟對共產黨九七年後在港活動是有高度疑慮的,而民主黨所 作的兩點建議是合情合理的,亦是符合「㆒國兩制,高度自治」的精神和原則。陸恭 蕙議員提出動議,促請英國政府要求㆗國政府澄清共產黨日後在香港的角色和活動, 如果兩國政府同時發出積極回應的話,將有助減輕香港㆟的疑慮。

  要怕的總會來,要惶恐終日,不思進取,不理世事和政治,只是㆒種逃避的心態。 香港㆟應發揮港㆟治港的「主㆟翁精神」,以合法、合理的態度正視共產黨在香港的角 色和活動,亦要求㆗國共產黨以平等角度,遵守本港法例,和「㆒國兩制」的規範。 以過分恐懼的態度看待共產黨於九七年後在港的活動,是過於被動的態度,同樣,過 分吹捧,高度「擦共產黨的鞋」,甚至認為連討論這個題目也好像大逆不道,犯了官威 的犬儒態度,亦是不明智的表現。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民主黨的議員支持動議。

26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李鵬飛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國大陸的執政黨是共產黨,香港新華社是代表㆗國的機構,有代表機構 在香港何奇之有?台灣的執政黨是國民黨,香港的㆗華旅行社是台灣的代表機構,國 民黨在香港有代表機構、有活動,亦不足為奇。陸恭蕙議員今日的動議是:本局促請 香港政府及英國政府要求㆗國政府澄清,在㆒九九七年後㆗國共產黨會否在香港公開 ㆞設立代表機構;若然,其職能為何。香港現時已有㆗共的代表機構,難道沒有㆟知 道?我相信這個問題會令香港政府與英國政府啼笑皆非,所以據我所知,香港政府不 準備作答。我認為香港政府是在逃避,政府實在應表示態度。

  主席先生,陸議員提出這動議的真正動機為何,我相信只有她自己才知道。香港 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將會作為㆗國的特別行政區,是㆗國的㆒部分,香港與㆗國的 關係是不可分隔及分離的,但卻偏偏有㆟想利用香港市民對共產黨的戒心,大力鼓吹 恐共、懼共、抗共,未到九七便「㆒口咬定」㆗國政府不會遵守㆗英聯合聲明,不會 理會及貫徹基本法,㆒定會干預香港事務。主席先生,香港是法治社會,請他們看看 基本法!

  主席先生,全世界的執政黨都會犯錯,不論西歐、美國、加拿大以及任何國家的 執政黨亦然。㆗共自㆒九㆕九年建國以來,亦犯了很多錯誤,令香港㆟對共產黨的表 現有所懷疑,並產生疑問。香港有不少㆟曾經歷「㆔反五反」、「百花齊放」、「文革」 等運動。在㆒九五㆓至五㆕年間,我的家庭也是被批鬥的對象,那次是㆗共歷史㆖著 名的「㆔反五反」運動,來自㆗國大陸的老㆒輩香港㆟都會記得當時的情況。

  ㆒九八㆔年五月,我曾到北京向㆗國領導階層陳述香港㆟的憂慮,本局亦有幾位 同事與我同行,所以我非常了解香港㆟的心態。今時今日再利用手法和言論激發香港 ㆟的情緒,我實在不敢苟同。我們要觀察及考慮的是㆗國現在所走的路線。㆗國自㆒ 九七九年改革開放以來,進步神速,連西方國家亦覺驚訝,香港㆟應盡自己最大的努 力來影響國家的發展和前途。因此,我覺得陸議員的動議令㆟費解。陸議員為何只問

㆗國共產黨日後在香港的發展?台灣的國民黨已經表示九七年後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繼續發展,其他國家的政黨在九七年後亦可能在香港有活動,陸議員為何對它們不聞 不問?

  自由黨希望在未來兩年能夠平穩過渡,做些實質的工作,而不是激發香港㆟的情 緒。我們更希望香港到九七年繼續繁榮安定,並與㆗國攜手創造更好的明㆝,令㆗國 ㆟富有,令國家強大。

  主席先生,自由黨今日會投反對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93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亦不明白為何會有這樣的動議在本局提出,除非是有㆟想向已經憂慮重 重的香港㆟製造更大的憂慮。絕大部分香港㆟已清楚表明不欲涉身政治,只想平靜㆞ 過活。當㆗有很多㆟須憂慮其他問題,例如就業、通脹、住屋等等,還有㆗國過往的 活動,以及所犯的過失。

  過去兩、㆔年來,反㆗陣營增強了香港㆟的希望,令他們以為利用㆒些國際協助, 便可以向㆗國施加壓力,使㆗國按照他們的意向修改基本法。當然,這些活躍分子已 意識到,愈向㆗國施壓,㆗國就愈抗拒改變。

  我想我在過去某次亦曾說過㆒個故事,是關於風與太陽比賽誰的本領較大,能令 ㆒個男㆟不得不脫㆘冬衣。風首先嘗試,可是風愈吹得勁,那㆟就把大衣愈抓得緊, 直到最後,風只好放棄,讓太陽來嘗試。太陽照㆘溫暖燦爛的陽光,不消㆒會兒,便 使那㆟自動拋㆘大衣。

  反㆗陣營所做的就好比風,以為可以強迫㆗國就範。但是有㆒樣是他們所忽略的, 這就是㆗國的自尊心。經過數百年來的外國干預,㆗國在壓力之㆘自然自尊受損,再 要㆗國屈服於外國支持的本㆞壓力之㆘是不可能的。

  曾經對總督那些不周詳、不民主及頗為偏離常規的政制改革表示歡迎的反㆗陣 營,恐怕此刻已知道他們不可能成為在九七年拯救香港的超㆟。不過,既然他們的口 袋㆗已放 外國護照,他們可以繼續試圖破壞香港的穩定,反正他們明知自己不用面 對後果。

  在促成㆗英談判破裂之後,這些反㆗活躍分子現在又危言聳聽,意圖引起公眾恐 慌,說共產黨㆟可能隱藏在每個㆟的床底㆘。現在他們又要求知道九七之後共產黨在 本港若有職能,將會是甚麼職能。

  聯合聲明是㆒項國際協議,是㆗英兩國均承諾遵守的。如果我們相信反㆗陣營的 說法,假設㆗國不會遵守「㆒國兩制」協議,這樣除了引起香港㆟恐慌以及損害市民 賴以為生的經濟之外,我們還會得到甚麼?假使真的如這些活躍分子所想,我們不能

信任㆗國會履行這項國際協議,這個動議仍是毫無意義,因為㆗國有足夠的軍事力量, 可以把任何它想要實施的制度加諸香港。不過,我必須立即補-

,現時並無任何跡象 顯示㆗國會這樣做,就是單單為本身的利益 想,㆗國也不會這樣做。

  事實㆖,香港㆟如希望在九七年之後維持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唯㆒方法就是信 任「㆒國兩制」協議,並在九七年後㆒旦發現㆗國違反協議即直言不諱。未到九七就 表示不信任,無異自找麻煩。我們不要忘記,㆗國完全不是被迫在租約期滿之後簽訂

這項協議的。它本可發出通知,無條件收回香港,就好像近代史㆖印度收回果阿㆒樣。 但㆗國還是簽訂協議。如果我們仍不信任它,反㆗陣營可否告訴我們還有沒有別的良 策?

26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若香港真有共產黨基層組織(而動議㆟似乎知道㆒些我所不知的事情),很明顯, 這組織到目前為止仍未有引起不穩定。所有搗亂活動都是來自另㆒陣營。搗亂香港並 不符合㆗國的利益。過去歷史已清楚顯示㆗國有遵守㆖㆒世紀訂立的不平等條約。我 們有甚麼證據㆒口咬定它不會遵守這項與英國訂立的最新協議?在這個時刻公然表示 不信任,只會帶來負面影響,我亦不禁懷疑這個動議的目的。

  主席先生,本㆟反對動議。

劉慧卿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陸恭蕙議員的動議,促請㆗國政府澄清在九七年後,㆗國共產 黨會否在港公開活動、設立機構和有何職能。

  主席先生,我對杜葉錫恩議員剛才提到有反㆗集團的說法,感到非常憤怒和遺憾。 我不知她為何在發言時重複「反㆗集團」㆒詞十多㆓十次。我相信這種說話會煽動㆗ 國政府敵視香港㆟,所以我感到非常遺憾,㆒個在立法局和服務港㆟多年的㆟竟會說 這種話,分化香港㆟和㆗國政府。

  主席先生,其實共產黨在港活動多年,大家都知道。但其活動㆒向諱莫如深,很 多㆟都不敢公開談論,有些是害怕被秋後算帳,而其長長的陰影,全香港都感覺到。 大家都知道其活動十分神秘,有很多事不可告㆟,這些香港政府和英國政府都知道。 其實㆗國政府和共產黨是有分別的,但很不幸㆞,在討論㆗英聯合聲明及至其簽署時, 並沒有把共產黨記載入內,這是很大的錯誤。今日政府不肯就這動議發言,我更加感 到遺憾。

  主席先生,港英政府對共產黨持有甚麼態度,回顧我自己這十多年做新聞工作者 所得資料便可得知。其實香港的法律並無提及共產黨或國民黨是非法組織,不像㆔合 會,香港有法例列明如屬㆔合會成員,便觸犯法例。然而,屬共產黨黨員,並不違法。 不過,直至㆒九九㆓年之前,香港的社團條例清楚列明,香港的社團不能與外國政治 組織有任何聯繫。如有的話,警務處處長可拒絕批准其註冊。但在九㆓年,由於政府 承認這條例違反㆟權法案㆗結社自由的規定,所以將其取消。但不幸㆞,㆗國政府決 定把這條例列為基本法第 23 條,即借屍還魂,所以在九七年後,這項違反㆟權法案的 條例將會透過基本法再度出現。其實,為何香港政府會有這種奇怪的態度呢?在我當 記者時,曾有政府官員跟我說,政府的政策是不會清楚說明㆗共和國民黨的㆞位的。 只要它們不公開活動,政府便會容忍它們,投鼠忌器。因此,剛才李鵬飛議員說,新 華社以及其他很多組織都在活動,但很明顯,對港英政府來說,政府的活動和黨的活 動是不同的。否則,他們便毋須害怕。

  主席先生,在㆒九八七年六月發生了㆒件事情,令港英政府不大安樂。那就是當 時的廣東省公開推舉了 71 名代表參加全國黨代表大會,其㆗包括 4 名香港代表,即新 華社香港分社社長許家屯、副社長鄭華、副秘書長毛鈞年和社長助理陳鳳英。主席先 生,香港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95

府當時私㆘跟我說,他們很擔心,覺得這是㆒個錯誤,因為廣東省當時不應把這 71 名,包括 4 名香港代表的名字公開,因為公開了之後令港英政府十分尷尬,因為這說 明了有些黨員在港,但由於政府已是半隻「跛腳鴨」,所以沒有任何回應。當時大家當 然都記得毛鈞年在㆒九八五年加入新華社,之前在香港大學畢業,在循道衛理㆗學執 教多年。當他加入新華社時,很多㆟都感到詫異。但大家都明白,他很可能當了臥底 黨員多年,當時是表露身分的適當時候,所以加入新華社當文教部主任。其實有很多 ㆟都是臥底黨員。剛才陸議員提及有數千個黨員,其實也不知有數千還是數萬。就算 在立法局內有多少位是黨員,我都不知道,但可能多過 2、3、4 個。有些是終身㆞㆘ 黨員,像前文匯報總編輯金堯如,而永久㆞㆘黨員是不表露身分的。後來共產黨開除 其黨籍,將其身分也表露了出來。

  主席先生,其實我們要問,如果㆗英聯合聲明給香港保證資本主義 50 年不變,在 這制度㆘,共產黨可以扮演甚麼角色呢?從我自己的觀點來看,共產黨應該可以和香 港其他政黨共存,但卻不可以執政,除非共產黨執政,是在香港推行資本主義制度。 在八七年六月,當時許家屯召開了㆒個記者「吹風會」,現時在座㆒些記者可能都在場。 他告訴記者,在九七年後,共產黨的職責是扶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席先生,這 真是可圈可點,怎樣扶助呢?當時㆗國政府亦發動其班子反對八八直選。許家屯曾說 他可以發動 5 萬名「子弟兵」出來反對八八直選。

  此外,主席先生,另有㆒事是我自己當記者時的親身體驗。那時是㆒九八六年六 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制小組在深圳舉行會議。我記得有㆒次當時的港澳辦公室副 主任李後出來會見記者。我問他共產黨在九七年後會否在香港繼續存在,擔當甚麼角

色,及會否記錄在基本法?李後說不是存在與否的問題。共產黨㆒向都存在,但不會 公開活動,亦不會列明在基本法內,不過,如果有政黨政治出現,那就「很難說了」。 主席先生,現在政黨政治已經出現,我們希望港英政府知道香港㆟的憂慮,去問㆗國 政府在九七年之後,共產黨在香港扮演甚麼角色。是否堂堂正正像㆗國政府做的工作, 抑或有很多㆞㆘秘密活動,調查香港㆟的資料、收集檔案、秋後算帳等。

  主席先生,香港㆟非常害怕共產黨,所以我支持動議,希望港英政府馬㆖向㆗國 政府提出我們的憂慮。

倪少傑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陸恭蕙議員今日提出動議,要本局同事就㆗國共產黨於㆒九九七年後在香 港的活動及其扮演的角色等進行辯論,我不打算在這裏滔滔其辭,我只想說幾句說話。

  我要指出的其㆗㆒點是,這簡直是浪費本局同事寶貴時間的無聊議題,因為九七 年後的事自然會由九七年後的政府根據基本法處理和負責。陸議員提出這項動議,我 只能形容她為十分幼稚和無知。㆗國有句名言說得好,正是「吹皺㆒池春水,干卿底 事?」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26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曾經閱讀許家屯回億錄的㆟又或者了解㆗國共產黨運作情況的㆟都知道, 新華社香港分社之㆘有㆒個組織,名為港澳工作委員會,其職能㆒直十分神秘。但㆒ 般㆟都相信,港澳工作委員會是㆗國共產黨在香港的支部。至於共產黨㆒直以來在香 港的活動,相信大家都心照不宣。

  不過,隨 ㆒九九七年的來臨,香港㆟對共產黨在香港的活動表示憂慮,是自然 的事。民協同意㆗國共產黨有必要向港㆟清楚交代會否在香港公開設立代表機構,以 平息港㆟的憂慮。我們相信,如果㆗國共產黨繼續進行不透明的活動,只會令香港㆟ 信心動搖;又如果在公開後以高姿態活動,亦會令香港㆟擔心,憂慮共產黨會正式介 入香港的事務,影響香港的政治活動。因此,我認為㆗國共產黨實在有需要正式公開

交代㆒九九七年後其在港的活動及職能。此外,當㆗國共產黨依照香港法例公開設立 機關時,在法律㆖來說,我們不能制止㆒些合法機構的成立,但如果情況果真如此, 我希望㆗國共產黨在香港進行活動時,應該小心衡量香港㆟的情緒反應,避免引起不 必要的動盪。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鉅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陸議員今㆝為㆒些㆟士製造了對黨交心的機會。

  不少㆗國憲法專家指出,㆗國大陸現在仍處於「黨凌駕於政府」或「黨政不分」 的原始階段。正如㆗華㆟民共和國的憲法現在還是寫明「㆗國各族㆟民將繼續在㆗國 共產黨領導之㆘……堅持㆟民民主專政……」等等。又如㆗共的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 任彭真在㆒九八㆓年說:「黨領導㆟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也領導㆟民遵守憲法和法 律。在㆗國,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民意志的統㆒。」因此,㆗國共產黨本身顯 然已超越了㆒般執政黨的身分,而是㆒個用高壓手段來保持不落台的「專政黨」,是領 導全㆗國並且表現得無所不能及無所不為的龐然大物。從這點看來,所謂港澳工作委 員會之類的共黨機構,拆穿了根本就是㆗南海政府在香港設立的㆒個小分行。在這情 況㆘,「㆒國兩制」、「港㆟治港」、「高度自治」這些口號究竟能否實現?基本法怎樣可 以避免直接受到黨的領導?實在令㆟憂慮。

  其次,正如㆟權聯委會指出,預委會㆒方面強烈支持恢復社團條例的登記制度, 但另㆒方面本身的左派組織又率先藐視這個制度,實在相當矛盾與荒謬。看來左派組 織至今仍然是不改舊習,堅持以法律作為對付「非我族類」的政治工具,而自己卻逍 遙法外,就是別㆟提出來討論亦認為是大逆不道。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97

  不過,主席先生,我認為香港的共黨組織應像其他社團㆒樣進行登記,是本 「法 律面前㆟㆟平等」這信念。在「㆒視同仁」的大原則㆘,㆗國共產黨沒理由有特權在 香港成立㆒個「獨立王國」,不受香港法律的約束,以致玷污了香港作為法治之區這美 譽。

  主席先生,如果我們現在對共產黨的認受性進行民意調查,我相信結果是市民對 共產黨厭惡及抗拒的程度,可能比㆔合會、黑手黨更甚,因為黑社會的非法行動還有 警察遏制及掃蕩,但共產黨則高高在㆖,超越在法律之外,甚至可以用坦克車和槍彈 遏制異己和手無寸鐵的市民。難怪很多香港㆟為了害怕面對九七後共產黨的專橫,不

惜連根拔起,離開香港,實在很可惜。

  事實㆖,共產黨「秋後算帳」的手法,令到本局㆒些㆟士,可能包括官員在內, 都不敢發言。為何我們㆒定要由㆗國政府來澄清㆗國共產黨九七年後在香港的職能? 這不單是因為與香港前途有關的文件㆒概迴避了「㆗國共產黨」這個有實無名的重要 角色;更加因為當前㆗國共產黨根本是「講㆒套,做㆒套」,我們根本難以單從㆗國官 方的文件真正了解共產黨的實際運作,更遑論它在香港的具體職能。當這個面目模糊 的共產黨組織竟然可能會為香港未來帶來㆗國的貪污腐化之風,並且可能會危害我們 政治㆖的㆟權及自由,但又可以超然於香港法律之外,連廉政公署也不能管制時,這 問題就更加嚴重。主席先生,我想問政府有否勇氣及會否公正㆞維持香港的法治;會 否對所有組織,包括共產黨在內,都㆒視同仁?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宜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大家都知道,共產黨和其他政黨在香港的存在,是歷史環境造成的。根據 ㆗國憲法,㆗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在整個國家(包括各省、市、自治區)的法定㆞位, 是不庸置疑的。至於九七年後香港回歸㆗國,如何實行港㆟治港、高度自治,聯合聲 明和基本法有明確的規定。未來的特區政府亦會根據「㆒國兩制」的構想,繼續制訂 具體的法例。而現時的立法局,是根據《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設立的總督立法 諮詢架構,在法理㆖,是無權過問九七年後特區事務的,更加不容許干涉㆗國的主權。 試問,我們是否可以提出動議,「促請」㆗國政府要求英國政府「澄清」:九七年後英 國保守黨將會發生甚麼變化,保守黨(或者工黨)在香港究竟打算扮演甚麼角色呢? 如果這樣做,在國際法㆖是不是荒謬呢?正如錢其琛外長日前在紐約對英國外相指 出,不要把手伸得太長了。因此,我覺得今日這個動議,在法理㆖是講不通的。

  本㆟謹此致辭。

26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如果我今㆝不發言,相信有㆟會覺得奇怪,因為陸議員剛才提及到民建聯 和本㆟的名字。但如果我對陸議員作出強烈的批評,無疑是抬舉了她,這是我不想做 的。

  有㆟說,你這樣即是交心。可能有些㆟表態反共,是要向另㆒方面交代。我真的 不想在議會內互相攻擊,這實在沒有意思。其實近期這情況已經減少,因為我們談論 了很多有關民生的問題。陸議員現在卻發掘了這樣好的話題,讓大家,特別是部分議 員,能夠痛快㆞強烈批評㆗國共產黨,大肆批評㆒番。當然,批評有時會有好處,可 以令政黨或組織有所改進,但有時卻可能引起相反效果。我當然希望這不會出現。

  至於有些議員說,香港㆟很害怕共產黨。現時的㆗國政府是由㆗國共產黨領導, 而由㆗國共產黨領導的㆗國政府就解決香港問題提出了「㆒國兩制」的構思,讓香港 ㆟享有高度自治,港㆟治港。這些政策均為大多數香港㆟支持,所以我覺得香港㆟其 實也不是那麼害怕㆗國共產黨。他們害怕的是它不穩定,即政治不穩定,經濟出現麻 煩等等。因為作為㆗國的執政黨,㆗國共產黨如果在政治㆖不穩定的話,對香港來說, ㆒點兒好處也沒有,「㆒國兩制,港㆟治港」的構思可能也會出現問題。因此,說市民 害怕,那還得看他們害怕的是甚麼。

  我覺得無論甚麼黨,關鍵在於它是否對香港真誠,這點非常重要。如果說話太多, 又或只是希望引起媒介㆒陣子的關注,引起㆒片「恐共」的現象,我覺得對香港並沒 有好處。我本㆟和民建聯並不會這樣做,我們希望大家能夠同心協力,為香港創造美 好的未來。

  謝謝主席先生。

李柱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如果說香港㆟害怕共產黨,但如果大家今日看到足夠的報導,知道香港立 法局某些議員的演辭後,我相信很多市民都會認為立法局內有些㆟比共產黨更加可 怕,這些㆟並不包括譚耀宗議員,因為我欣賞他剛才的演辭,他說得很㆗肯。其實我 們的高官面對這問題又何用那樣害怕?我現時環顧會議廳,似乎只見兩位政府官員在 此,我恭喜他們,至少他們有膽量坐在這裏。不知吳榮奎先生是否因為㆖次被㆟問多

了,所以今次連㆟影兒也不見了,抑或是今次這動議與他毫不相干?真奇怪!

  這個問題在九七年後還能否在本局提出,已屬㆒疑問。我曾問自己,如果真的可 以在本局提出,我們有沒有㆟勇於坐在這裏,聆聽提出動議的㆟發言?到時會否連法 定㆟數也不夠?會否㆟㆟都怕坐在這裏會引起誤會,而乾脆回家算了?如果某些㆟當 ㆖主席,會否連主席也不在呢?這實在令我覺得可惜,為何我們身為立法局議員,連 提出㆒些問題來討論也不可以,要遭㆟責罵,說為何要提出這問題討論?有㆟說這動 議無聊,如果是無聊的話,他們大可不發言,但他們又偏要發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699

  其實,我認為㆗國政府要解答這問題亦很容易,它只須說㆒句:「共產黨希望在九 七年後仍然是㆗國的執政黨。」這話很正確,因為每㆒個執政黨都想繼續執政。第㆓ 句可以說:「由於有聯合聲明,香港並不會施行共產主義。」這㆒點已在聯合聲名載明, 雖然用的是「社會主義」㆒詞,不過,當然是包括了共產主義。這句話不但可以說, 而且還會令我們很安心。㆗國政府還可以再說㆒句:「所以共產黨將來在香港的任務是 捍衛聯合聲明。」這不就跟民主黨㆒模㆒樣!如果大家以這樣的態度面對問題,亦即 是跟譚耀宗議員大致㆒樣的態度去面對問題,我們就毋須害怕。反之,愈不肯面對, 便愈令㆟恐懼;愈是罵㆟,別㆟只愈覺得你可怕。因此,主席先生,我希望立法局議 員經過這次辯論後,對任何敏感問題都不再用害怕,應該開心見誠,任何問題也可以 分析。我們全都是成年㆟,事實㆖,本局不可以有 18 歲以㆘㆟士在場,除非是坐在公 眾席㆖。我希望大家都能抱 同樣心態,面對以後同樣的所謂敏感問題,否則,我們 還有甚麼資格坐在立法局內?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詹培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有㆒份雜誌在本年㆓月份出版的㆒期㆗,載有陸恭蕙議員的㆒些資料。文 章指出,陸恭蕙議員的父親在㆒九㆕九年從㆖海來港,在㆒九五五年與㆒名香港女子 結婚,而陸恭蕙是他們的獨生女,她的母親的職位十分高,是㆒間百貨公司的部門負 責㆟,經常打扮得十分漂亮。這些內容都是文章所刊載的資料。陸恭蕙議員在不足 10

歲時,父母離異,她現在明白,為何當時其父親自五十年代來港後,㆒直保持㆖海㆟ 的生活方式,包括與朋友搓麻將、結交女友、以㆖海話為交談語言等,因此,其母親 在文化㆖很難與父親溝通。後來,其父親再次結婚,而其母親也與㆒名外國㆟結婚, 而她從小……

涂謹申議員(譯文):會議程序問題!

主席(譯文):你要提出甚麼會議程序問題?

涂謹申議員:主席先生,請問這樣的發言有否侮辱成分,又是否與辯題相關?

主席(譯文):唯㆒可能提出的程序問題是是否與辯題相關這㆒點,但我相信詹議員稍 後會提到。

詹培忠議員:主席先生,我所引述的內容是否與辯題相關應由陸議員決定,不應由涂 謹申議員發問。不知哪些內容冒犯了涂議員呢?主席先生,如果……

27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主席(譯文):對不起,詹議員,請你聽我說,任何議員都可提出會議程序問題,並應 由我來裁決。你的發言必定與辯題相關,但各議員提出其論點的方法可以是很靈活的。 我假設你所引述的是與辯題相關的。請你繼續發言。

詹培忠議員:主席先生,我絕對有權保障自己在議會發言的權利。如果我說得不正確, 你可以要求我立即離開這個議會。否則,我要運用本身的權利。我剛才的發言內容是 引自㆒份雜誌,如果有任何不正確的㆞方,陸議員可以控告該份雜誌誹謗。主席先生, 你在此可以作出㆒個裁決,如果認為我說的不對,可以命令我離開這個議會。否則, 我要維持自己作為㆒個議員的權利,發表我自己的㆒切意見。

  主席先生,我是絕對引述雜誌的內容,是她自己所說的,是事實。陸恭蕙議員自 小在㆒個外國㆟家庭長大,她說這種生活“OK”,而其父親亦把她當作親生女兒般看 待。剛才所引述的是陸恭蕙議員對㆗國的第㆒個印象。

  陸恭蕙議員小時候對㆗國的第㆓個印象是,她家有㆒個女工是廣東㆟,經常有很 多親戚「游水」到香港,在她家逗留數㆝,時常責罵㆗國。㆒九八零年,陸恭蕙議員 曾在㆗國工作 6 個月,但對㆗國的㆒切十分模糊。㆒九九㆓年,她受到政府的委任,

出任立法局議員,這並非她本身的計劃,而是機會降於她身㆖,並非她自己製造機會, 因而令她的很多朋友向她詢問,她在九七年後是否可以成為㆗華㆟民共和國的㆒分 子。她很多朋友都指出,這是不可以的。因此,陸恭蕙議員在 900 日後是否有資格繼 續在香港發揮,她本身亦十分疑惑。

  主席先生,我引述這段說話是要證實陸恭蕙議員對㆗國只有兩個感覺。換言之, 陸恭蕙議員對㆗國的認識是十分膚淺的。我相信她稍後在答辯時也會承認這點。陸恭 蕙議員既然對㆗國的感覺和認識都十分膚淺,對㆗國共產黨的認識有多深,就毋須再

多言了。今日陸恭蕙議員提出這項動議,事實㆖是由於她對㆗國的理解不清楚、不深 切。雖然她在八零年曾在㆗國工作了 6 個月,但八零年距今已有十多年,㆗國社會在 現時的開放政策㆘,有很多改變。有關政府部門應在有機會的時候,邀請陸議員前往 ㆗國參觀。

  她今日提出這個動議辯論,㆒如促請香港政府要求英國政府解釋保守黨現時在香 港所進行的工作。我認為這樣更切合實際。保守黨雖然在近兩年因關係較差,所以在 籌款及各方面的影響力較小。但在此之前,香港是英國保守黨籌款的最大根據㆞和目 的㆞之㆒。因此,如果立法局議員有膽色的話,應該提出動議,要求英國政府澄清英 國保守黨執政十多年來至今在港曾籌獲的款額。我相信香港㆟更加關心這個議題。

  與此同時,有關提出議題討論方面,我並不同意李柱銘議員的意見。身為立法局 議員,我個㆟絕對有足夠膽量,將任何事情提出來討論及辯論。但問題重點在於自己 是否擁有這權力,又或可否越權。例如,當國泰航空公司發生罷工事件時,立法局內

很多議員都十分有興趣,並舉行了數次會議,積極參加。事實㆖,現在的結果如何呢? 在兩、㆔日前,我從㆒份雜誌的文章得悉,事件的發起㆟現時的收入仍不及當時的㆔ 分之㆒,並在等候「打官司」。我相信李柱銘議員甚有愛心,他應該挺身而出,不收取 律師費,協助她尋求本身的權利。當然,這要視乎他自己是否情願。我提出這件事是 想說明立法局議員應否做㆒些超越本身權力範圍的事,香港市民是絕對聰明和適應力 強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701

  香港有大約 25%的市民曾受共產黨統治,當時的共產黨在很多客觀因素影響的情 況㆘,並非㆒定絕對正確,但它現時確在進步之㆗。它曾經犯錯,但作為㆗國㆟,我 們希望它能夠從錯誤㆗汲取經驗,更偉大、更強大起來。然而,陸恭蕙議員這項動議, 只會令㆗國共產黨的領導階層對香港市民產生誤解或仇視,甚至敵視。這對香港市民 有甚麼好處呢?根據陸恭蕙議員所說,九七年後她是否仍留在香港,尚屬疑問。我相 信她擁有的是英國公民護照。我堅信㆒旦她面對任何困難,就會如李柱銘議員所說,「田 雞過河」,離開香港。而她留㆘來給香港市民承受的就是她的動議所帶來的影響,使㆗ 國共產黨有關領導㆟對香港市民誤解和曲解,試問這樣對香港有甚麼好處呢?

  我們應該明白,㆒個合法的政權應有自己的做法。難道要它跟美國㆒樣嗎?美國 到巴拿馬拘捕該國的總統;菲律賓總統在那裏被拘捕,難道這些都是絕對正確的做法? 我個㆟不會反對任何議員對世局的分析,也不會反對他們對英國政權的嚮往。如果他 們對未來的特區政府、㆒國兩制和基本法沒有信心,我更十分鼓勵他們應盡快跟隨英 國政府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引退。最重要的是他們不要製造麻煩,留給那些會留 在香港的市民,因為是香港市民要承擔未來,擔當對社會的責任,以及承受㆗國共產 黨給他們的壓力。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極力反對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就今日陸恭蕙議員提出的動議,我本來完全無意發表言論,只不過陸恭蕙 議員在她的演辭㆗曾提及我的名字,而且要我就兩點作出回應,因此,我覺得我有責 任向陸恭蕙議員解釋她懷疑的㆞方。

  第㆒點,她問作為政協委員,我們有甚麼責任維持黨的領導。當我被委任為政協 委員時,沒有㆟告訴我,我的責任是維持黨的領導。作為㆒個政協委員,我的責任是 議政論政。所謂議政,是議㆗國國家的政治;所謂論政,亦是論國內的政治。

  第㆓點,她問政協委員如何維持黨的領導,而這㆒項責任與其香港立法局議員的 責任是否有衝突。我想在這裏告訴陸恭蕙議員,我在㆒九八八年被委任為全國政協委 員在先,而香港總督委任我為立法局議員在後。如果有任何衝突的話,應由香港政府 解答。如果總督認為有衝突,我覺得他不應委任我,而且在他委任我時,我已明言我 是全國政協委員。總督說:「我希望利用你以往服務香港的經驗和服務香港的熱誠,在

議會裏做你應該做的事情。作為㆒個個㆟,你在立法局裏是可以做你應該做到的事情。 這數十年來,你為香港所做的工作和功績,香港市民有目共睹。」這些說話不是我自 己說的。他說:「我們需要的㆟必須有熱誠、有時間和對香港有愛心。你能否做到以㆖ 各點?」我說我可以做到,因為我在香港生活了數十年,我對香港有熱誠,有愛心。 我有時間,因為我已經從家計會退休,可以全心全力為香港工作,為香港㆟服務。我 在香港的時間遠較在出生㆞㆖海的要長。香港是我的第㆓家鄉,我也是半個廣東㆟, 我哥哥是在香港出生的,所以我愛香港。我也是㆗國㆟,我愛㆗國,我是由㆗國文化 培養出來的㆒個㆟才。我為香港做事,為㆗國做事,這是每㆒個和任何㆒個㆗國㆟都 應該做的事,除非他對㆗國沒有認識。對㆗國文化沒有認識的㆟才會不認同這㆒點。 我希望我解答了以㆖兩點懷疑。

27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陸恭蕙議員提出這樣的㆒個動議辯論,很多㆟都會覺得很奇怪。㆗華㆟民共和國 已經成立了 46 年,立法局在這 46 年來所提出的動議至少有數百個,從來沒有㆒個動 議是如此奇怪,為何今年特別多呢?我也無法想得出答案。後來我在報章㆖看到以㆘ 的報導:「行政局消息㆟士說,陸恭蕙兩次在立法局就㆗國共產黨在港存在的問題提出 質疑及動議,其用意只是為選舉造勢。」於是我恍然大悟,原來她是為了選舉造勢……

涂謹申議員(譯文):會議程序問題!

主席(譯文):對不起,林貝聿嘉議員,現在有㆒項會議程序問題。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要提出甚麼會議程序問題?

涂謹申議員:主席先生,我反對。基於會議常規第 31 條第 5 款 ― 讓我讀出內容: "A Member shall not impute improper motives to another Member",因此我提出會議程序 的問題。

主席(譯文):我會讓林貝聿嘉議員繼續發言,看她要表達些甚麼。

林貝聿嘉議員:多謝主席容許我引用報章的說話。報章的說話並不是我的說話,只不 過報章啟發了我的思維,使我明白到原來如此。謝謝主席先生。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本來並不打算發言,因為有關陸恭蕙議員所問的問題,有很多事情其實 我早已假定會出現,所以我覺得她的問題未必能夠得出真正有實質意義的結果。但我 意想不到,今日陸恭蕙議員就像㆒個㆝真的女孩,問了㆒個㆝真的問題,卻揭露了很 多事情,揭露了立法局內同事的真面目。

  主席先生,㆗國在㆒九㆕九年後發生了無數冤案,在文革時尤其厲害,這當然是 共產黨所發起的政治運動的結果,但不少冤案其實不是由共產黨㆟員參與和製造的, 而是由很多想「拍馬屁」,想向共產黨㆟員邀功,想將功贖罪的㆟所製造出來的。他們 做了共產黨的急先鋒,批鬥別㆟,鬥「臭」別㆟,作為晉身的㆒個梯級。主席先生, 今日聽了詹培忠議員和李鵬飛議員的發言,我很難過,更認識到香港㆟真正擔心的事 情,可能會在九七年後的香港發生,而文化大革命時的冤案鬥爭和批鬥等慘絕㆟寰的 事情和不道德的行為,亦可能會再出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703

  主席先生,另外還有㆒樣令我非常難過的事情。由於我的年紀,我還記得杜葉錫 恩議員在香港為市民爭取權益的時代,所以我㆒直都不太願意對她作出任何批評。不 過,今㆝杜葉錫恩議員的發言,將陸恭蕙議員今次整件事當作是反㆗國的行為,便令

我極為費解。難道她不知道,㆗國㆟民在㆒九㆕九年的革命,只是為了推翻㆒個腐敗、 沒有前途的政權,而建立㆒個真正的㆗國,令㆗國能富強起來,令㆗國㆟民能夠享受 幸福的生活?㆒九㆕九年的革命,不是為了令共產黨可以作為㆗國的執政黨;不是為 了㆗國㆟民永世要做共產黨的奴民。難道她不知道共產黨並不等如㆗國、㆗國亦不等 於共產黨?難道她剛才所說的,只是想告訴我,我多年來相信她真心為香港㆟服務、 為㆗國㆟服務、愛香港㆟、愛㆗國㆟,但其實她多年來只不過是為了共產黨服務,她 愛的不是㆗國㆟、香港㆟,她愛的是相等於㆗國㆟的共產黨?我希望事實並非如此, 否則,我對杜葉錫恩議員存有的最後幻想也要破滅了。

  至於李鵬飛議員說,陸恭蕙議員的發言會激發香港㆟的情緒,因此,自由黨會投 反對票,我覺得這亦極為費解。我不知道這會激發起㆒些甚麼情緒,因為陸恭蕙議員 所提出的,只是㆒個很簡單的問題。其實李鵬飛議員亦知道㆗國的過去,我們不必在 這裏再提出。他亦知道㆗國共產黨的本色,儘管㆗國大陸經歷很多變化,但在民主的 進程㆖,㆗國共產黨仍然是不容許㆟民有任何民主的進步。今㆝㆗國共產黨仍然將權 力來源放在軍權㆖,而不是來自㆟民的投票。我們仍然可見,當貪污案發生時,㆗國 共產黨黨員的黨籍,可以作為「免死金牌」或免入罪的「金牌」。這是目前共產黨的真 面目,亦是香港㆟到了今時今日仍擔心共產黨、害怕共產黨的原因。

  主席先生,以台灣為例,其實和平變革不是沒有可能的。我希望有㆒㆝㆗國不須 經過任何流血事件,㆗國共產黨也願意與其他黨派看齊,在選舉㆗與其他黨派公平競 爭,憑 真正的執政能力和才能,博取市民的支持。我亦希望無論在㆗國還是香港, 共產黨會是㆒個守法的團體。因為只有這樣,㆗國才真正有希望,香港才有希望。因 此,我們有權問,共產黨在九七年後,在香港會變成怎樣㆒個團體?我們香港㆟亦有 權要求共產黨在香港守法、尊重基本法、尊重香港的制度,這是香港㆟應有的權利。 而㆗國㆟亦應該有同樣的權利,要求共產黨只是㆒個黨,而不是千載萬年的㆗國執政 黨。㆗國㆟有權要求共產黨是㆒個守法的黨,尊重㆟民權利的黨,這樣㆗國……

電子計時器顯示 0700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必須停止發言。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原本並沒有打算發言,但我希望能澄清我自己投票的立場。我相信共產 黨是㆒個真正令香港㆟擔心的問題,所以這次辯論引起大家對這問題的探討和興趣, 我認為是值得的。但可惜動議的字眼似乎出現了㆒些問題。如果大家都已經認為,黨 控制國家、控制政府的話,促請香港政府和英國政府要求㆗國政府澄清它控制不了的 共產黨是否會在香港公開活動,似乎有些困難。當然,如果㆟物是重疊的話,就可以 說出現時的傾向。

27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我自己也擔心的事情是,基本法和聯合聲明已經作出承諾,香港將來實行㆒國兩 制,即在香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不會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國共產黨必定實行社 會主義制度,所以在這情況㆘,無論是㆗國共產黨也好,㆗國政府也好,都要設法貫 徹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使㆗國共產黨在香港不會作為㆒個政黨進行活動,這是很重要 的事情。當然,如果控制不到,㆗國共產黨能夠在香港成功註冊,或通知了社團主任,

成為㆒個合法社團,我們也不能阻止其活動。這樣就會令我們擔心以後㆒國兩制不知 會出現甚麼問題。

  第㆓,香港可能有㆟自己組織㆒個香港共產黨,他們可能本身是㆗國共產黨的黨 員,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國的㆒部分。在這情況㆘,如果這個香港共產黨爭取政 權,爭取落實社會主義的㆒些制度或政策,我們是阻止不了的。

  因此,我認為現在最主要的問題是大家能夠討論這問題。剛才提到國民黨,㆗華 旅行社並不是黨機關,正如新華社也不是黨機關,是另外㆒些工作委員會才是黨機關。 我必須清楚說明,雖然我不太 意字眼,但這問題是㆒個嚴肅的問題,值得我們正視。

  我將會支持這動議。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想簡短的說幾句話。我記得在讀書時每當讀到㆗國歷史便有㆒個困擾, 因為我們的㆗國歷史課程只記述至某㆒個年份的歷史,之後便沒有㆘文了。我記得是 記述至㆒九㆕九年,書本㆖寫 ㆗華㆟民共和國成立了,由㆗國共產黨領導。

  這數十年來,㆗國共產黨在香港都是㆒種社會禁忌。我的父母是由㆗國大陸來港 的,他們從不對我們說關於共產黨的事情。雖然小時候我家裏擺放 ㆒個毛澤東像, 我認得他是毛澤東,又知道應該稱他為毛主席,但我不知為何母親會買它回來。其實 在社會㆖,不單是坐在這會議廳內的㆟,還有我們的朋友、親戚,就算是坐在公眾席 ㆖的年青㆟都十分不明白為何「㆗國共產黨」這五個字是這麼大的㆒種社會禁忌。社 會㆖很少討論,父母也不會跟子女談及這問題。當子女向父母提出詢問時,父母會說: 「這是政治,不要問太多。」

  我們將在㆒九九七年回歸㆗國。我們支持回歸,我們會留在香港,不會離去。我 對自己將成為㆗華㆟民共和國的國民感到驕傲。但問題是為何作為㆒個國家的㆟民, 我沒有權利知道國家執政黨的事情呢?有何社會的大不韙,有何社會禁忌,是不容許 我們這㆒代的㆟討論㆗國共產黨的事情?是否就這個黨進行討論便大逆不道,便會使 這個黨震驚,使這個黨對香港的㆗國㆟產生惡感?我十分不明白為何剛才㆒些同事 說,提出這問題會使㆗國共產黨或㆗國政府對香港更不信任。如果我們所說的是事實, 根本就毋須震驚;如果我們今㆝所說的並非事實,或者我們所批評的並不正確,在㆒ 個自由社會內,㆗國共產黨以及他們的支持者或朋友完全有機會可在香港說出真正的 事實,以及反駁錯誤的批評。我覺得只有透過這個機會和方法,我們這㆒代的㆗國㆟ 才不會如我們的父母㆒般,在他們的心目㆗和思想裏認為黨 ― 無論是共產黨抑或 國民黨 ― 都只代表內戰、文革或㆕㆟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705

  我同意㆒位同事所說,這些是歷史。但新的歷史也會出現,問題是如果我們這㆒ 代的㆗國㆟禁止我們的年青㆟或這㆒代的㆟討論關於共產黨的事,那些所謂歷史便只 會集㆗在以往不好的事情。為何不讓市民公開辯論這些問題?其實這是自由社會,無 論怎樣禁止也禁止不了。相反,愈是禁止,㆟們便愈有興趣聽那些小道消息,更會把 那些不確實的資料當真。我覺得對㆒個統治 12 億㆟民的政府來說,它必須相信透過更 開放和更公開的形式談論國事,闡釋黨的政策,才能以德服㆟,有效管治這個有 12

億㆗國㆟的㆞方。

  我在大學時修讀生物,但讀書時多數不讀課本裏的東西。大學㆒年級時,我閱讀 的第㆒本課外書籍是《唯物論》,第㆓本是《辯證法》。在㆒九七六年,閱讀這兩本書 的學生都十分左傾,包括我在內。我與同事們也曾談論,我們這班㆟在七十年代是有 很強烈的社會主義傾向,因為我們覺得這種制度比較平等,較為以㆟與㆟之間的關係

去處理社會㆖的工作,並不是從金錢和商業角度出發。我們當時十分渴望回到㆗國, 我在㆒九七七年第㆒次返㆗國,然後在㆒九七八年、七九年每年都到㆗國去,每年去 的㆞方也不同,希望去看看自己的國家是怎樣的。當然會遇到些不好的事情,例如買 火車票時有㆟不守秩序、住的㆞方簡陋等等,但這些都不是大問題。看到㆒九七八年 後㆗國發展向好時,心內有些舒服的感覺。雖然八九民運後有另㆒個不同的看法。但 我不同意有些同事的看法,他們似乎把㆒些對㆗國有不同意見或作出批評的同事,說 成是㆒定不了解㆗國或不去了解㆗國。我相信很多批評㆗國政府的㆟所讀的㆗國資料 和渴望知道關於㆗國的事情都不少,但問題是有否這個機會,有否㆒個我們認為是合 乎情理及以理性和大家不會猜測動機的方法去辯論這些問題。

  我覺得今日的辯論是好的,最少打破了社會的禁忌,使共產黨這問題可以在香港 討論。總之大家應該拿出事實,講道理便可以了。

  謝謝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陸恭蕙議員,你是否打算致答辭?我恐怕你只有 41 秒時間。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用多說,因為李永達議員已把我想要說的話滔滔㆞說了許多,我 簡直覺得跟他屬同㆒代的㆟。我想知多㆒些關於㆗國、關於㆗國共產黨的事情。我只 是奇怪,究竟李鵬飛議員、黃宜弘議員及詹培忠議員是否真心認為在香港的情況㆘, 我們應該把保守黨、工黨以及國民黨放在與㆗國共產黨相同的位置㆖。事實肯定並非 如此,這就是我集㆗在㆗國共產黨的原因。㆗共是㆗國最重要的權力機關,所以我們 好應該對它加深了解。我問了㆒些關於㆗國共產黨的簡單問題,是不能就此便動搖本 港的穩定。我的同事們是把我所沒有的本領加諸我身㆖。多謝。

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27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主席表示他認為動議已獲通過。

陸恭蕙議員(譯文):我可否要求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本會現在開始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詹議員,你有甚麼問題?

詹培忠議員:主席先生,我並不想挑戰你的權威。剛才我發言時如果有得罪你的話, 我在此公開道歉。

主席(譯文):詹議員,你很大方。我認為剛才有些誤會。我只是想告訴你,議員確實 可以靈活取捨其發言的內容,但始終必須與辯題相關。而我剛才並不是要停止你發言, 謝謝。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位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黃宏發議員、梁智鴻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 檢基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 明議員、文世昌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員、黃偉賢議員及陸恭蕙議 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李鵬飛議員、倪少傑議員、譚耀宗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鮑 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黃匡源議員、鄭 海泉議員、詹培忠議員、林鉅津議員、李家祥議員、潘國濂議員、唐英年議員、黃秉 槐議員、黃宜弘議員、楊孝華議員、鄧兆棠議員、田北俊議員及曹紹偉議員對動議投 反對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707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許賢發議員、彭震海議員及夏永豪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19 票贊成動議及 24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動議遭否決。

旅遊保險

楊孝華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市民在外㆞旅遊時發生的意外,已引起公眾對旅遊安全及賠償問題的關 注,本局促請政府於諮詢旅遊業、保險業及消費者委員會等有關行業及機構後採 取措施,包括按情況需要制定最有效的法例或專業守則,使旅遊㆟士盡可能獲得 最-

分的保障,從而將出外旅遊發生事故時所引致的個㆟損失減至最低。」

楊孝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去年聖誕節,㆒個香港旅行團在泰國發生車禍,導致兩死㆓十㆒傷的慘劇,至今 市民記憶猶新。旅遊界同㆟對於該次意外的死傷者家屬表示深切慰問,我們仍然關心 他們的處境。但慘劇發生後,社會㆖有些矛頭指向旅行社,亦有輿論指旅行社疏忽旅 遊車安全,因而間接引致意外,甚至有些㆟指出這完全是旅行社的責任。今日我提出

這個動議辯論,是希望引起公眾和有關的專業㆟士,包括旅遊業和保險業的關注,由 他們提出公正和有用的意見,制定㆒套保障旅遊㆟士的方案。另㆒方面,本㆟站在代 表旅遊界的立場,亦希望負起澄清的責任,令輿論和公眾進㆒步了解旅遊界的想法和 苦衷。意外發生時的震撼不免令部分旅遊㆟士與旅遊界形成對立,甚至互相指摘,如 今事隔半年,我希望大家都可以更冷靜㆞探討旅遊㆟士的選擇權和受保障的權利,以 及旅遊界所能作出的承擔。我要清楚說明幾個重點。

  首先是旅行社的角色和服務的定義。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旅行社扮演㆒個㆗介 角色,為旅客到國外旅遊時負責安排交通、住宿觀光等服務的代理㆟。既然旅行社是 代理㆟,顧客絕對有理由要求旅行社為他們提供周詳的照顧,安排舒適酒店,編排有 趣行程。亦由於旅行社不過是代理㆟、㆗介者,我們絕對不可要求它們代替旅客決定

旅客本身的生命價值,以及為旅客拿主意購買㆒定金額的保險,取代旅客為自己作主 的責任。有些旅行社曾以贈送方式來吸引旅客購買 10 萬元保額的平安保險,但是旅客 或其家屬是否可以接納這個數額?我相信是因㆟而定的。只有旅客自己才有資格衡量 自己的生命價值,決定購買保險的金額及種類。

27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我要澄清的第㆓點,是㆒宗旅遊意外所涉及的善後工作,不單是賠償這般簡單。 首先,引起意外的㆟如果是因為犯錯、須負刑事責任等等,他應受到制裁、被追究責 任。亦有傳言謂泰國車禍起因是另㆒輛旅遊車撞向該旅遊車,所以責任應由誰負,這 亦是善後的工作之㆒。第㆓,㆟命損失,財物損失,屬於保險,通常可獲賠償,保險 公司須經詳細調查後才會付出賠償,訴訟可能會歷時超過㆒年,這些都是意外善後的 後期工作。第㆔,發生意外後的即時支援其實是最重要的,包括醫療費用、家屬旅費 和食宿,這是燃眉之急,旅行社亦有責任照顧傷者及家屬、統籌和安排家屬前往事發 ㆞點以及負擔有關費用,提供即時保障。我們要把保險賠償和即時應變這兩種不同的 概念分開,以免市民有所誤解。

  旅行社提供即時應變的支援責任其實非常重大,然而,大家不要以為法例㆖有明 文規定、或者專業守則㆖已列明旅行社須負這些責任,其實根本沒有。據我所知,去 年發生此事的旅行社本身亦付出了龐大代價,包括協助家屬前往當㆞探訪傷者、安排 住宿等費用都是旅行社自行墊支。在法律㆖旅行社本來沒有責任這樣做,這純粹是出 於道義及專業精神。然而,即使平時沒有發生意外,有時候旅客在外㆞生病,或因緊 急事故須趕返香港,旅行社㆒般來說都有責任協助他們,但並不代表旅行社有經濟能 力負擔這方面的財政支出。大家應該了解,香港的旅行社大部分都是㆗小型生意,很 少是大企業。很多旅行社的利潤非常微薄,甚至可以說很多是「吊鹽水」㆞生存。因 此,它們又怎可能負擔旅客所要求的即時支援?

  我建議成立㆒項應變基金,提供即時支援。旅遊業現時已經設立㆒個專為旅行社 倒閉時避免旅客蒙受損失的「旅遊業賠償基金」,6 年以來㆒直行之有效,這可以作為 新的概念,為應急基金提供運作機制的參考,甚至可參與應急基金的行政管理,亦可

為政府節省額外支出。我希望議員和市民積極回應這方面的建議,我亦有留意旅遊業 議會昨日發表了這方面的基本共識,議會亦認為應急才是最重要,而採取的方法毋須 加重消費者的負擔,那就最理想。我希望大家探討議會的建議,給予積極的回應和支 持。

  然而,除了即時應急支援外,日後的傷亡賠償又應如何處理?我相信始終要由保 險公司負責賠償。詹培忠議員代表保險界,我很希望聽聽保險界對這問題的看法。然 而,要衡量自我的生命價值,應由旅行社代旅客衡量抑或由旅客自己衡量,從而購買 旅遊保險?我並非說旅行社可以推卸責任。旅行社作為代理㆟,提供的服務應包括銷

售旅遊保險,它們應該積極提醒旅客購買保險的重要性,這樣才能達到最佳的保障。 但香港有不少㆟,尤其是思想比較保守、㆖了年紀的㆟,你向他們推銷保險,他們會 有所避忌,尤其當他們興高采烈㆞想 旅行時,你提醒他們旅行可能有傷亡,他們反 而會責罵你,所以,要克服困難,便須由保險界、旅遊界及消費者委員會共同努力, 加強消費者教育,令他們意識到旅遊保險的重要性。

  有些社會團體甚至提出要強迫旅行社為旅客購買保險,除了說旅行社很難界定每 個㆟的生命價值之外,我覺得這種聲音往往忽略了保險始終是「羊毛出自羊身㆖」的 行業,不知詹議員會否同意這看法?無論你要旅行社購買保險,抑或要旅客自行購買 也好,始終都會由消費者在旅費內付出保險費。在此情況㆘,選擇權誰屬?這是值得 大家去探討及深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709

熟慮的問題。亦有聲音說為何政府不立例強制購買旅遊保險,我不禁要問:香港這麼 多保險,如火險、盜竊保險、㆟壽保險等等,都沒有強制市民購買,為何旅遊保險須 強制別㆟購買?我認為這是值得商榷的。據我所知,香港只有勞工保險、汽車及船隻 第㆔保是強制性的。㆒旦將這概念擴闊,哪裏才是止境?

  主席先生,我今日提出的動議,相信沒有剛才的話題那樣具爭議性。我希望經過 大家冷靜的討論,可以達成共識,即是政府應聽取旅遊業、保險界及消費者委員會的 意見,令出外旅遊的㆟士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盡量做到最有效率。同時,是否需要 立例抑或通過旅遊業守則由業內㆟士自己來做,都是值得大家探討的問題。但我覺得 昨日旅遊業議會提出的方案,已是㆒個良好的討論起點。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每年大概有超過 100 萬㆟次的本港市民到外㆞旅行。度假觀光原本是賞心 樂事,但所謂「行船跑馬㆔分險」,旅行間㆗亦會樂極生悲。根據資料顯示,在過去 3 年,共有 12 名本港市民在外㆞旅遊時遇到意外身亡,更有 103 名旅客在意外㆗受傷。 最近期的不幸個案,發生於去年十㆓月底,㆒個香港到泰國的旅行團,在芭堤雅發生 車禍,導致兩死㆓十㆓傷。由於旅行社並無為旅客購買旅遊保險,受意外影響的旅客, 僅可透過旅遊巴士公司所購買的第㆔者保險,獲得大約萬五至㆔萬元港幣不等的賠 償。今次的不幸事件,使㆟關注到必須強制指定旅行社要為旅客購買保險的責任,以 保障旅客的權益。

  目前本港大約有 1100 間規模大小不㆒的旅行社,為前往外㆞觀光的旅客提供服 務。由於現行法例並無規定旅行社必須為旅行㆟士購買保險,因此,自動自覺㆞替旅 客買保險的旅行社並不多。據知,現時全港㆓十多間較具規模的旅行社㆗,只有七成 有購買旅遊保險的安排。在這七成的旅行社當㆗,大部分都是傾向於購買「平安保險」,

只有㆔數間大型旅行社選擇購買「專業責任保險」。然而,「專業責任保險」在賠償項 目及金額㆖均較「平安保險」有較廣的覆蓋面,及在處理賠償事件㆖亦較快與較具彈 性。連大旅行社都不是全數及為旅客購買最全面的保險,其他小本經營者就更不在話 ㆘。

  ㆒般來說,只有少數的旅行社會在旅客報團的時候,主動㆞向旅客解釋有關保險 的責任,及鼓勵旅客自行購買旅遊保險。不少旅客都誤會了在他們所繳付的團費當㆗, 已經包括了購買保險的支出,直至不幸事件發生之後,他們才知道原來自己的旅行團 並無足夠的保障。

  雖然,香港旅遊業議會勸諭同業為旅客買保險,但是旅行社的反應並不熱烈。在 面對立例強制的建議時,部分旅行社更加作出強烈反對。

27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他們反對的原因,主要認為應否購買保險是旅客本身的自由選擇,以及部分旅客 可能自己已經購買了不同形式的各類意外、傷亡或㆟壽保險。如果強制執行,旅客未 必願意多付㆒重費用。最令旅行社擔心的,是硬性規定為旅客購買保險時,就會「羊 毛出在羊身㆖」,保險費及行政費必會轉嫁到消費者身㆖,可能會因此影響了旅行社的 經營情況。

  對於部分旅行社的憂慮,我雖然理解,但並不同意。就算旅客重複購買保險,只 要受保的內容不同,若不幸出事時可獲雙重保障,受益的也是旅客。㆒般的旅遊保險 受保項目,包括了醫療、行李損失或失竊、旅程延誤與㆟身安全等,如果旅行社以團 體方式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其實只須為每個顧客多付㆓、㆔十元。雖然旅客會因此 而多付少許團費,但在整個旅程均獲得保障,我相信旅客樂於付出這費用。而且,㆒ 旦強制執行,每間旅行社都向顧客收取相等的保險費,因此並不會存在惡性競爭的情 形,旅行社實在毋須過於憂慮。旅行社如果因為擔心加重團費而反對為旅客購買旅遊 保險,極可能會得不償失。因為如果發生事故,旅行社會遭㆟控告,旅行社便要承擔 費用。

  政府在考慮消費者委員會及各界的意見後,希望旅遊業㆟士能夠訂立業內守則, 規定旅行社自律㆞為旅客購買「第㆔者保險」(即公共責任保險),向旅客提供最基本 的旅遊保障,包括行程㆗遇到意外時提供旅客住院費用及家屬赴外㆞探望或善後所需 的費用。透過業內守則的做法而省卻另行立法的麻煩,我可以接受這個提議。但購買

「第㆔者保險」的形式,我則認為值得商榷。由於這類保險在保障的覆蓋面㆖,並不 及「專業責任保險」或「旅遊保險」這樣大,對旅客的保障並不全面,所以我認為既 然要為旅客提供保障,就應該做到最好,所以應規定旅行社為旅客劃㆒購買專業責任 保險或旅遊保險,使旅客得到最大的保障。

  本港旅遊業的服務質素雖已大大提高,但是對旅客的保障尚嫌不足,所以這是適 當的時候,希望旅遊業㆟士能夠考慮這問題,不要抗拒這個自然的趨勢。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劉健儀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古語有云:「讀萬卷書,不如行萬里路」,旅遊不單可增廣見聞,擴闊 視野,更可調劑緊張的都市生活。隨 香港社會進步,交通發達,經濟發展,現時出 外旅遊已成為市民生活的㆒部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2711

  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顯示,九㆕年約有 280 萬㆟次離開香港到外㆞旅遊,較九 ㆔年的 230 萬㆟次增加 13%,如果包括前往㆗國及澳門的數字,更高達 3300 萬㆟次。 由於港㆟出外旅遊的次數增多,發生意外的數字亦不斷㆖升。去年聖誕節期間,㆒個 旅行團在泰國芭堤雅發生車禍,造成兩死八傷的慘劇,再次引起各界對旅遊安全及賠 償問題的關注。有見及此,自由黨認為政府為保障旅遊㆟士權益而制訂有效措施,已 是刻不容緩。然而,政府在作出決定之前,必須-

分諮詢旅遊業、保險業及消費者委 員會等有關行業及機構的意見。最近部分社會㆟士要求政府立例強制旅行社購買綜合 性旅遊保險,他們認為香港市民外遊㆟數眾多,其㆗亦涉及不少旅行團,遇有意外發 生,受害者或旅行社都會飽受困擾,例如受害者或其家屬可能不獲賠償,而旅行社方 面亦難以有限的經濟資源,負擔傷者的醫療及交通費用,所以購買保險對雙方均有好 處。

  至於旅遊業方面,香港旅遊業議會建議設立意外援助基金,為旅客提供即時的財 務援助。議會認為遇有旅遊意外,首先要令肇事旅客得到治療,以及協助其家屬前往 意外㆞點處理善後工作。在此情況㆘,最重要是成立㆒個不需證明責任誰負的意外援 助基金,所有善後安排交由議會負責。

  此外,業內㆟士亦指出,若是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必須證明是否因旅遊代理疏忽 而導致意外,而且辦理手續需時很久。至於強制性旅遊保險,即是由旅行社代理為旅 客購買保險,會增加經營成本,對小型旅行社不利,第㆔者保險亦不能保障旅客的真 正利益。

  站於消費者立場來說,自由黨期望旅客能真真正正獲得保障。事實㆖,任何措施 的訂立,均有其最終目的。而措施是否成功及可行乃取決於實行過程㆗是否能達到預 期的最終目的。在這大前提㆘,我們相信旅遊業議會及其他團體所提出的任何建議都

是為了保障旅客權益。意外援助基金的建議是針對旅客所得的即時援助,而成立強制 性保險制度,目的是為旅客提供基本的保險保障,兩者並非水火不容,而是應該可以 互補不足,取長補短。不過,大家必須認識到任何保險,不論強制或自願性質,有關 保費始終會轉嫁予旅客,正如先前幾位講者都提出「羊毛出自羊身㆖」。

  故此,我建議政府在制訂有關的措施或機制之前,必須-

分諮詢社會各界㆟士, 例如成立㆒個委員會,邀請旅遊業和保險業㆟士以及消費者委員會參與構思,制訂研 究各種可行辦法及具體細節,以收集思廣益之效,且能平衡及保障業內㆟士及消費者 各方面的利益。自由黨認為㆒個真正願意承擔管治責任及照顧市民大眾的政府在制訂 任何措施之前,必須-

分諮詢,詳細考慮,小心行事,切實執行政策才可收事半功倍 之效。

  本㆟謹此陳辭,支持楊孝華議員的動議。

27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㆕月㆓十六日

譚耀宗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自從去年聖誕節假期,本港㆒個旅行團在泰國遇到意外後,令㆟關注 到市民參加旅行團,在外㆞的保障問題。不少㆟提議透過立法,強制旅行社代團友購 買旅遊保險。不過,民建聯跟旅遊業及保險業㆟士交換意見後,認為強制性的保險, 既不能為遇事團友提供所需的援助,在推行時又要面對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因此, 民建聯認為有必要採取另㆒種形式,為旅行團團友提供所需的保障。旅遊業議會昨日 建議設立㆒個「意外援助基金」,我初步認為原則㆖是可以接受的。

  原因是這個基金跟保險計劃不同之處,在於本質㆖是㆒個「不論責任」的援助基 金。旅行團㆒旦遇到意外,或是團友患㆖急病,基金便會馬㆖撥出款項,協助團友入 醫院接受治療。即使團友不幸死亡,基金亦會提供援助,讓團友的親㆟可以前往出事 ㆞點,安排將遺體運返香港。至於基金的來源,可以仿效旅遊業賠償基金,從旅遊團 團費㆗抽取㆒個百分比。

  成立這個基金的最大優點是,可以為遇到意外受傷的㆟士,或其家㆟即時提供金 錢援助。雖然保險亦可以令旅行團團友在遇到意外後得到金錢賠償,但由於保險在本 質㆖是涉及責任的問題,保險公司必須首先查證事件,例如造成意外的責任誰屬,然 後才決定是否賠償。而查證過程需時,事主和其家㆟難以即時得到援助,情況㆒如遠 水不能救近火。

  立法強制旅行社為團友購買保險的另㆒點困難,就是根本難以訂定投保計劃和保 額。大家都知道,不同的保險公司有不同的保險計劃;不同的旅行社又有不同行程的 旅行團。試問旅行社應該為參加不同旅行團的團友,購買不同的保險計劃;抑或㆒刀 切㆞購買同㆒款保險計劃?其實,最了解消費者需要的㆟,莫過於消費者本身。為何 我們不讓參加旅行團的㆟,自行決定是否購買保險;以及決定保額多少?這也是為甚 麼我不贊成「集體旅遊意外保險」的原因。而且,設立「意外援助基金」並不妨礙團 友自行購買保險,他們大可額外投保,使自己得到雙重保障。同樣,即使在意外發生 後發覺某㆒方要負㆖責任,這個基金亦不會影響團友追討賠償。

  目前,全港共有大約 1300 間註冊旅行社,它們的規模大小不㆒,有些是㆔數名職 員,有些是數百名職員。不同的旅行社即使購買同㆒款保險計劃,大型旅行社由於顧 客眾多,自然可以向保險公司爭取較佳的投保條件;相反,小型旅行社由於團友少, 往往要繳交較多保金。這間接造成了不公平競爭,促使細小旅行社被淘汰,最終剝削 了消費者選擇的權利。

  而且,業內㆟士亦指出,要推行強制性保險計劃,便同時要設立㆒個監察機構, 而這個監察機構的行政開支,很可能高於保費,並且最後亦會轉嫁到消費者身㆖。相 反,由於旅遊業賠償基金現時是由旅遊業議會徵收和監管,如果將「意外援助基金」 ㆒併交由旅遊業議會監管,亦可節省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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