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2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爵士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12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25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缺席者:

倪少傑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12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黃匡源議員,O.B.E., J.P.

張建東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列席者: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C.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C.B.E., A.E.,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C.B.E.,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C.B.E., 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O.B.E., J.P.

憲制事務司吳榮奎先生,J.P.

衛生福利司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教育統籌司韋玉儀女士,J.P.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27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4 年藥劑及毒藥(藥劑及毒藥㆖訴審裁處)(修訂)規例 .......... 667/94

1994 年贍養令(交互執行)(指定交互執行

贍養令之國家)(修訂)令 .......................................................... 668/94 1994 年見習律師(修訂)(第 5 號)規則 ......................................... 669/94 1994 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 2)(第 14 號)公告................. 670/94 1994 年食物內礦物油(修訂)規例 ................................................... 671/94 1994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修訂)(第 3 號)規例.............................. 672/94 1994 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 ........................................................... 673/94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費用)規則 .................................................... 674/94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㆒般)規則 .................................................... 675/94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訴訟㆟儲存金)規則..................................... 676/94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1994 年第 61 號)

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 677/94 1994 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修訂附表)令.............. 678/94 1994 年領港(費用)(修訂)令 ......................................................... 679/94 1994 年古物及古跡(歷史建築物宣布)(第 2 號)公告.................. 680/94

12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993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裝置)

(修訂)規例(1993 年第 285 號法律公告)

1994 年(生效日期)(第 2 號)公告.......................................... 681/94

1994 年證券交易所合併(修訂)條例

(1994 年第 74 號)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682/94 硬幣條例(1994 年第 81 號)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683/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銀行紙幣發行條例)令........................... (C)39/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外匯基金條例)令................................... (C)40/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壹圓紙幣及輔助紙幣條例)令............... (C)41/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武器條例)令 .......................................... (C)42/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教導所條例)令....................................... (C)43/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囚犯(監管㆘釋放)條例)令............... (C)44/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學徒制度條例)令................................... (C)45/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借款條例)令 .......................................... (C)46/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借款(政府債券)條例)令................... (C)47/94

1995 年競選費用(鄉事委員會)最高限額令.................................... 1/95 床位寓所(㆖訴委員會)規例 ............................................................ 2/95 床位寓所(費用)規例........................................................................ 3/95 1995 年仲裁(紐約公約締約方)(修訂)令...................................... 4/95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57)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第㆓季獲批准對已核准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公共 財政條例:第 8 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29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華南機場協調㆗心

㆒、 潘國濂議員問:

主席先生,本㆟在㆒九九㆒年十月的立法局施政報告辯論㆗,曾提及政府應就半徑 100 公里內珠江㆞帶包括香港在內的各個國際機場所引起的問題,與㆗國商討合作。據報 導,大陸有關當局正積極爭取由珠 正積極爭取由珠 正積極爭取由珠 正積極爭取由珠海與廣州機場擔任 與廣州機場擔任 與廣州機場擔任 與廣州機場擔任華南機場協調㆗心 南機場協調㆗心 南機場協調㆗心 南機場協調㆗心,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a) 香港赤 角新機場要成為華南機場協調㆗心是否有足夠設 南機場協調㆗心是否有足夠設 南機場協調㆗心是否有足夠設 南機場協調㆗心是否有足夠設施;

(b) 如果有的話,政府有否向㆗國建議,香港新機場應成為華南機場協調㆗心 南機場協調㆗心;若 南機場協調㆗心 南機場協調㆗心;若 然,曾經透過甚麼渠道;

(c) 政府有否就香港新機場成為華南機場協調㆗心 南機場協調㆗心 南機場協調㆗心 南機場協調㆗心評估對香港經濟的影響;及 (d) 政府是否知悉㆗國何時須就該協調㆗心的選址作出最後決定?

經濟司答:

主席先生,鑑於珠江㆔角洲㆞區幾個現有及計劃㆗的機場相距甚近,管理各機場的有 關當局都同意有必要審慎協調飛行航道的管理,以及制訂區內航空交通控制安排。我 們的基本目標,是與鄰近機場商討如何發展有關安排,以便達到盡量善用空㆗航道、 減少航空交通擠塞,從而達致最高的運作效率及安全水平。

  為了達到以㆖目標,香港和廣州的航空交通控制主管㆟員經常舉行技術性的協調 會議,以確保操作程序能夠應付現時機場的需要。至於新機場完成後,如何安全而又 有效管理珠江㆔角洲空㆗導航的工作,實在有幾個可行的方案。其㆗㆒個方案是成立 ㆒個聯合航空交通控制㆗心,負責區內幾個機場空㆗導航的管理工作。㆗英雙方已經 同意有關協調珠江㆔角洲航空交通的各項方案,應該交由最近成立的基建協調委員會 討論。我們現在正期待這委員會討論有關的事宜。經過基建協調委員會商討後,如果 認為設立㆒個聯合管理㆗心這方案較可取,香港新機場的航空交通控制設備絕對可以 應付擔當這個角色。

  香港赤 角新機場將會是區內最大的機場。啟用後的交通量相信較所有鄰近機場 合共處理的交通量大㆒倍。而香港新機場的㆒個新優點,就是其所設置的雷達和其他 技術儀器是最先進的。

12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潘國濂議員問:

主席先生,可否容許我先請政府回答我的第㆔和第㆕項問題,然後我再提出補-

問題? 我的第㆔和第㆕項問題是:成為華南機場協調㆗心 南機場協調㆗心 南機場協調㆗心 南機場協調㆗心會對香港的經濟有甚麼影響;以及政 府知否㆗國何時就這個㆗心的選址作最後決定。政府並沒有回答這兩項問題。

經濟司答:

其實我在答覆內已經嘗試回答(d)項問題,即這項工作日後會由基建協調委員會討論。 在㆗英雙方進行討論後,自然會有定論。至於經濟效益方面,這亦是討論的課題之㆒。 從宏觀角度來說,如果能更有效利用空㆗的航道,令航班增加,則整個珠江㆔角洲區 內的每㆒個機場的收入都會增加。

潘國濂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新機場除了在設施方面可以應付這項工作外,工作㆟員 是否亦可以應付這項工作呢?我最主要的關注在於這幾個機場部分為國際機場,部分則 為國內機場,很多飛機均不屬於國際類型。因此,工作㆟員的培訓十分重要。最簡單的 例子是語言問題,我們聘請的㆟員會否既能說普通話而又能擔任有關的工作?

經濟司答:

首先,讓我向各位保證,培訓㆟員的工作現已展開。關於使用英語、廣東話抑或普通 話進行導航工作,我們現時在這方面亦已有經驗。因為香港的控制㆗心現時負責導航 ㆒些由別的㆞區飛返㆗國的飛機。這些㆗國的飛機經過香港㆖空後,進入南㆗國、珠 江㆔角洲各個機場降落。現時香港的控制員㆒般使用英語,但在個別情況㆘,也絕對

可以應付其他語言。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國當局有沒有就這些鄰近機場預期㆗的發展、容量和目前的使用情況提供 任何資料,以便本港當局籌劃協調管理空㆗航道的工作?目前有沒有遇到困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31

經濟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提到當局不時與㆗方商討,而在商討的過程㆗,我們已取 得應付現時本港和香港以外空㆗航道㆗交通流量所需的㆒切資料;此外,㆗國當局亦 曾向我們簡介珠江㆔角洲㆒帶的有關發展。

楊孝華議員問:

主席先生,從經濟司的答覆㆗,可預料到將來可能會作出取捨,由香港機場獨立進行航 道管理工作,或有㆒個聯合管理㆗心。就鄰近這麼多機場來說,請問政府有否評估各自 管理或設立聯合航道管理㆗心這兩種方法對安全系數的影響?抑或兩種 影響?抑或兩種 影響?抑或兩種 影響?抑或兩種方法都㆒樣可 行?

經濟司答:

正如我剛才所說,許多方案均可行。究竟將來採取用個方案,就須作出協調和商討, 但我們亦可參考其他國家的例子。在紐約和倫敦附近有兩個很大的航運㆗心,這兩個 區內都有 4 至 5 個國際級機場,該等機場的升降量甚至遠較香港為大。這兩區都是由 ㆒個㆗央㆗心負責協調,將飛機引導進入區內,達到某㆒高度和距離時,便交給另㆒ 個機場負責降落工作。因此,除了我們認為可行的方案外,我們其實也可以參考現時 國際間所採用的方法。

陳偉業議員問:

主席先生,華南機場協調㆗心所訂 南機場協調㆗心所訂 南機場協調㆗心所訂 南機場協調㆗心所訂定的航空交通控制安排,將來可能涉及國際和㆗國國 內航機的有關安排。請問如何可確保將來這協調㆗心所制訂的標準和要求符合國際標 準?又政府如何確保將來這些標準不 將來這些標準不 將來這些標準不 將來這些標準不會低於現時啟德機場所定的標準?

經濟司答:

主席先生,關於航空工作的管理和協調方面,香港現時跟隨英國加入世界性的國際航 空協議組織。我們所採用的水平、訓練模式、各項方法全都透過這個組織協調,而㆗ 國現時亦是這個組織的成員。因此,在水平和合作方面,香港除了可自行決定外,還 須交予㆒個國際組織作出協調。因為我們所管理的不只是在香港登記的飛機,而是全 世界各個㆞方,各個國家飛來香港的飛機。

主席(譯文):陳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12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陳偉業議員問:

主席先生,經濟司 主席先生,經濟司沒有答覆將來訂定的標準會否低於現時啟德機場所訂定的標準;當局 如何確保不會出現標準較現時為低的情況。

經濟司答:

㆒切有關如何導航、如何協調的決定都會透過國際民航組織商討。屆時,除了香港可 自行保證能夠保持水準外,亦會有國際的監察。

引致死亡的交通意外

㆓、 葉錫安議員問題的譯文:

過去㆔年,交通意外所引致的死亡數字有所增加,而最近亦發生數宗致命的交通意外。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造成致命交通意外的最常見原因為何;

(b) 當局將會採取何種措施禁止醉酒駕駛;

(c) 當局將會採取何種措施防止或減少魯莽及不小心駕駛,以及使道路使用者嚴 守規則;及

(d) 年青或剛考取駕駛執照的㆟士是否需要另行接受較嚴緊的考驗?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引致死亡的交通外數字由㆒九九㆓年的 318 宗增至㆒九九㆔年的 336 宗, 但去年則減至 277 宗。

  根據在發生致命交通意外後進行的調查結果,運輸署找出了最常見的肇事原因如 ㆘:

(a) 駕車㆟士罔顧路面情況超速駕駛;

(b) 車輛失控;

(c) 行㆟疏忽;及

(d) 剎車掣有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33

  道路交通條例已將醉酒駕駛列為㆒項罪行。不過,對這項罪行採取執法行動很困 難,因為現行法例並無訂明血液㆗酒精含量的限制,亦無規定懷疑醉酒的司機須提供 口氣、尿液或血液的樣本供化驗。基於這些原因,雖然有環境證據顯示醉酒駕駛是造

成致命交通意外的其㆗㆒個因素,但我們仍不能準確㆞說出醉酒駕駛有多大程度導致 這類意外發生。根據道路安全議會的建議,我們計劃在現屆立法局會期內提出修例建 議,以糾正有關醉酒駕駛法例㆗有欠妥善的㆞方。事實㆖,我已向立法局交通事務委 員會作出匯報。在制訂新法例的同時,我們將會進行廣泛宣傳,提醒市民有關服用過 量酒精後駕駛的危險。

  當局亦明白到有需要加緊防止魯莽及不小心駕駛,以及促使道路使用者嚴守交通 規則。進行準確的偵察和檢控工作,是改變不良駕駛習慣的最有效方法。在這方面, 警方已加強在快速公路㆖巡邏,而裝有攝錄機的無記認警方巡邏車亦快將投入服務。 ㆖述措施將有助當局搜集足夠證據,用以檢控駕車㆟士。此外,在路口裝設攝影機的 做法,亦已證實對阻嚇衝紅燈的情況十分有效。當局現在正裝設更多這類攝影機。此 外,我們亦繼續進行宣傳工作,例如在電視播放宣傳短片、張貼海報和在行車隧道內 廣播,藉以教育駕車㆟士。

  在香港接受駕駛考試的所有㆟士,都必須符合相同的標準。我們相信本港的駕駛 考試制度跟大部分國家比較,即使並非更為嚴格,亦同樣嚴格。儘管如此,統計數字 的確顯示,涉及不足㆔年駕駛經驗的㆟士的交通意外數字,比經驗較豐富㆟士所涉及 的交通意外為多,我確信這情況對駕經驗不足㆒年的㆟來說,尤其如此。當局將會考

慮是否有需要為年青或經驗不足的駕車㆟士作出㆒些特別安排。關於這點,我們現在 搜集有關資料,以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

多謝主席先生。交通意外不但會導致直接遇事的㆟士死亡、嚴重受傷或蒙受經濟損失, 更會因造成交通擠塞而導致社會蒙受嚴重經濟損失。請問政府有否因應本㆟數月前於本 局提出的要求,評估因交通意外而直接及間接導致的整體社會經濟損失?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當局的估計,由於交通擠塞而導致的經濟損失約為每日 1,500 萬元。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多謝主席先生。請問當局有沒有㆒些具體分項數字,可以證明如有較佳的現場應急措 施,或許可以避免某些交通意外㆗的死亡事故?

12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當局在設計道路及公路系統時,當然會確保採用最新的安全標準。就應急 服務而言,我相信本港緊急救援隊伍奉召到達現場所需的時間,絕不亞於任何㆞區。 當然,奉召到場所需時間間㆗會因為道路阻塞而略有阻延。不過,警隊及消防處會透 過閉路電視攝影機監察路面情況,亦可透過緊急救援電話 999 而得知意外發生;因此 有關㆟員均能迅速抵達現場。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

多謝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的第 3 段指出,當局即將採用裝有攝錄機的無記認警方巡 邏車,以搜集不良駕駛行為的證據。請問運輸司是否相信「預防勝於治療」的道理?如 果他相信的話,那麼採用裝有攝錄機而又有清楚記認的警車,是否既能收阻嚇之效,亦 可搜集到檢控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的所需證據?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公路㆖經常可以看見警務㆟員執勤,而無記認的巡邏車是警方採用的 額外道路管理及執法工具,以輔助現時在道路㆖執勤的警務㆟員工作。

陸觀豪議員問(譯文):

多謝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就其他國家的做法提供進㆒步資料,並說明該等做法能否有 效減低初考獲駕駛執照㆟士的意外率?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定當設法向本港鄰近國家及其他較發達國家取得有關這方面的資料。 (附件 I)

林貝聿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肇事的車輛多屬何種類型?不小心駕駛的㆟士若引致路 ㆟傷亡,最高的懲罰為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35

主席(譯文):

運輸司,這裏面有兩條問題,你是否已㆒㆒記㆘?

運輸司答(譯文):

多謝主席先生。我已取得有關涉及意外車輛類型的詳細統計數字,但如要㆒㆒讀出, 恐怕費時甚久。不過,涉及意外事件的車輛主要為私家車、輕型貨車及的士。我會向 林貝聿嘉議員及本局其他議員提供涉及車輛的意外的詳細分項數字。(附件 II)

主席先生,至於第㆓條問題,恐怕我暫時無法答覆,但我會設法稍後回覆林貝聿嘉議 員。(附件 III)

劉健儀議員問:

主席先生,魯莽及不小心駕駛往往是交通意外的主要成因。運輸司在答覆㆗也指出,進 行準確的偵察及檢控工作,是改變不良駕駛習慣的最有效方法。不過,警方㆒向將交通 的執法工作訂在很低層次。請問政府有何計劃或有否能力改變警方這種觀念?此外,政 府會否考慮檢討交通督導員的職能,從而加強他們的執法能力?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認為這是警方的態度。我相信,在大部分情況㆘,警方都以極迅速及 非常有禮的方式應付交通問題。警方如何調配其資源,當然由警務處處長決定,但我 經常與警務處處長及警隊的高級職員會面,討論調配更多警隊㆟手及資源以推行有關 交通措施的需要。至於交通督導員的職能方面,警方現正檢討其職責範圍,而當局希 望能調派更多交通督導員處理停定車輛的違例事項,以便警隊騰出㆟手處理其他事宜 及公路㆖的意外事故。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答覆的第㆕段提到,在㆒些路口設置攝影機,監督超速駕駛的情況。但在㆖ 兩個月,新聞廣泛報導美國有㆒種先進設備,可以完全干擾拍攝超速車輛 干擾拍攝超速車輛 干擾拍攝超速車輛 干擾拍攝超速車輛的攝影機,且 該種設備的成功率非常高,比拍攝超速車輛 比拍攝超速車輛 比拍攝超速車輛 比拍攝超速車輛的攝影機還高。既然出現了這種設備,請問 運輸科有何對策?如果沒有應付方法,但又繼續設置攝影機,只會徒勞無功。

12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假如汽車司機及駕車㆟士裝置這類設備試圖「鬥贏」拍攝超速車輛的系統, 而且如他們因注意到當局裝設了隱蔽式攝影機而減速行車,這本身便已發揮到阻嚇作 用。因此,我認為這也可說是㆒種正面的效果。不過,話又得說回來,我們當然需要 研究如何應付這種非法設備(假如這種設備是非法的話)。警方及運輸署現正研究這個 問題,㆒俟取得更多有關資料,我即會向李議員提供。(附件 IV)

主席(譯文):

李議員,你的問題是否尚未獲答覆?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不滿意這個答覆。因為經新聞報導後,電訊管理局的同事說這種設備本身 是合法的,且成功率相當高。我不明白為何運輸科得不到這消息,而且不立即打擊這情 況。這樣就算我們多花資源「捉快車」,也是徒然。我希望不久會有更滿意和更好的應 付方法。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李議員已經表達了他的意見,我自當加以跟進。我肯定運輸署及警方現正 處理此事。由於這是行動㆖的問題,我必須先諮詢運輸署及警方,才可為李議員提供 詳細的資料。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像我㆒樣須經常駕車的㆟來說,魯莽及不小心駕駛以求在香港擠塞的道 路㆖省回㆒㆜點時間可說是愈來愈普遍。大概㆒年前,我曾向當局詢問有關本港因魯莽 及不小心駕駛而導致交通意外的數字,當時的答覆是統計數字並不完整 計數字並不完整 計數字並不完整 計數字並不完整。當局現在可否 告知本局,本港的交通意外㆗,因魯莽及不小心駕駛而導致的交通意外所佔的百分比為

何?當局是否預期運輸司在答覆㆗所提及 在答覆㆗所提及 在答覆㆗所提及 在答覆㆗所提及的宣傳工作的收效會比以往較為持久?若 然,當局有何根據有這樣的期望?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手頭㆖確有㆒些資料及數字。當局在㆒九九㆔年曾提出共 24 宗因魯莽駕 駛導致有㆟死亡的檢控,其㆗ 13 宗的被告被定罪。至於其他魯莽駕駛事件,當局共提 出 626 項檢控,其㆗ 368 項的被告被定罪。至於不小心駕駛方面,檢控數字為 21 671 宗,其㆗ 21 406 宗的被告被定罪。我認為這些數字清楚說明,警方確實有加強執法行 動對付魯莽駕駛行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37

主席(譯文):最後 3 條補-

問題。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指出,駕車㆟士罔顧路面情況,超速駕駛及車輛失控,是很 多交通意外的肇事原因;他又提及,可能是因為駕駛㆟士年輕及駕駛經驗不足而導致意 外。不過,我們近日卻目睹多宗意外均涉及職業司機,如巴士司機及貨櫃車司機,他們 肯定並不年輕,亦非經驗不足。請問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考慮增加對魯莽及 不小心駕駛㆟士的刑罰,尤其是對諸如巴士司機及貨櫃車司機等職業司機的刑罰?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當然樂意檢討現行的刑罰水平。事實㆖,當局㆒直都有定期作出檢討。 舉例來說,就職業司機而言,我們已於立法局㆖屆會期提出增加罰則以打擊的士司機 的違例行為,至於較重型的貨車方面,我定會加以研究。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運輸司答覆㆗第 2(a)段提到,其㆗㆒個肇事原因是駕車㆟士罔顧路面情況 超速駕駛。近期數宗嚴重交通意外均於凌晨發生,似乎也是與超速有關。通常在凌晨時 分,公路交通稀疏,駕車㆟士往往會超速駕駛。請問運輸司,除了使用傳統的拍攝超速 車輛方法,以起阻嚇作用之外,有否考慮使用其他更有效的方法,以防止更多駕車㆟士 在凌晨時分超速駕駛?又有否數字顯示有多少宗這類超速駕駛是與非法賽車有關;政府 在這方面的執法為何?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在夜間超速駕駛的情況,警方有設置路障及在公路截查車輛,這是警 方㆒向採取的行動。恐怕我現時並沒有有關在公路㆖非法賽車的檢控數字,但我會設 法替黃議員取得有關資料。(附件 V)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的問題是否尚未獲答覆?

12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時提及設置路障和拍攝超速車輛這些㆒貫做法。我也知道有這 些方法,但效果似乎並不理想。請問運輸司會否考慮使用㆒些較為有效的新措施,以防 類似情況發生?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難即時提出㆒些新穎的建議,但我定會徵詢各有關部門的意見,以研 究是否可以採取㆒些額外的措施。當然,假如黃議員有任何具體建議的話,我自然樂 於跟進。

唐英年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提到,超速駕駛是引致交通意外的㆒個主要原因。他剛才亦 否認警察在交通方面的執法並不嚴謹。請問運輸司有否考慮或知否以㆘情況?在法國和 日本,貨車及巴士均裝有電子儀器。這種儀器可以記錄車輛㆒個月或㆒個月以㆖的車 速,例如何年何月何日何 何年何月何日何 何年何月何日何 何年何月何日何時的車速若干。當㆞政府規定貨車及巴士司機必須每月將這些 記錄交到警署。這樣差不多可杜絕貨車司機、巴士司機和職業司機超速駕駛。請問運輸 司有否考慮規定車輛裝設這類儀器?若否,原因為何?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多謝唐議員提出建議。我相信當局必須先訂立法例,方可規定車輛裝置這 類儀器,而我亦樂意研究這項建議。

在公眾場所吸煙

㆔、 文世昌議員問:

主席先生,鑑於目前在某些公眾場所(如戲院、公共小型巴士等)違例吸煙的情況普遍,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有否定期檢討禁止在公眾場所吸煙法例的執行情況;

(b) 去年因在公眾場所違例吸煙而被檢控的個案有多少;及

(c) 政府如何保證該法例能夠達到預期效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39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吸煙(公眾衛生)條例規定,任何㆟士均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及該條例附 表 3 所載的若干指定嚴禁吸煙區,例如電影院、音樂廳、娛樂遊戲㆗心及公共升降機 等㆞方吸煙。任何㆟士若在指定的嚴禁吸煙區吸煙或攜帶燃 的香煙、雪茄或煙斗, 即屬違法,㆒經簡易程序審訊定罪,最高可判罰款 5,000 元。

  在㆒九九㆕年㆒月至十㆓月期間,我們根據有關條文檢控了 3015 ㆟。此外,交通 營辦商及㆖述指定的嚴禁吸煙區的管理㆟亦已自行對違例者採取執法行動,以確保法 律獲得遵守。

  當局會定期檢討是否有需要加強現行的反吸煙措施,以配合市民的期望和社會風 氣。不過,這是㆒個改變傳統文化和個㆟習慣的過程,故不能單靠懲罰性的制裁去達 到目的。我謹呼籲本局各位議員、吸煙與健康委員會、非政府機構及社會㆟士繼續支 持和參與我們的反吸煙工作,並透過法律條文、宣傳運動及教育計劃,推動本港社會 培養出不吸煙的風氣。

文世昌議員問:

主席先生,請問交通營辦商如何自行對違例者採取執法行動?又如果的士及小巴司機其 身不正,在駕駛時吸煙,在這種情況㆘,政府如何確保有關的法例得到遵守?政府會否 設置㆒些渠道,讓乘客作出投訴,並宣傳㆒些成功檢控的個案,以收到法例的效果?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違反吸煙條例的事件,市民當然可以選擇向警察部門投訴,並盡快通 知警方。若交通營辦商發現有㆟在其車輛內吸煙,他們可以選擇自行採取執法行動, 而吸煙條例亦賦予他們足夠權力去採取執法行動。不過,如有需要,他們也可以要求 警方協助。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相信在戲院檢控違例㆟士會有㆒定困難,因為環境漆黑,很難辨別誰是吸煙 者。我想知道在㆔千多宗檢控個案㆗,檢控在戲院違例的㆟士佔多少宗?如果戲院的職 員不採取行動,市民可以怎樣做?又政府如何可改善這種情況?

12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馮議員所提有關戲院裡的違例事件佔多少宗的問題,我將會以書面作答。(附件 VI)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如果觀眾發現戲院內有㆟吸煙,而且情況嚴重,但戲院的職員 卻不採取任何行動,請問如遇這情形,應如何處理;受影響的市民或其他㆟士如何可以 尋求幫助?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任何市民如發現有㆟在戲院或其他指定嚴禁吸煙區吸煙,可隨時通知該場所的管理㆟ 員,若找不到管理㆟員的話,則可知會警方採取執法行動。不過,我要強調不能單靠 懲罰性的行動,還應集㆗力量推行合適的宣傳活動和教育計劃,以鼓勵更多㆟士不在 指定的嚴禁吸煙區甚或其他㆞方吸煙。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是否打算繼續出售海關從走私客㆗緝獲的香煙?這會否令吸煙問題更趨 嚴重?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我認為出售海關緝獲的私煙是政府的另㆒個問題,與我們的反吸煙政策無關。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你是否想提出跟進問題?

麥理覺議員(譯文):

主席先生,恕我直言,我認為衛生福利司並沒有好好的答覆我的問題。她可能已經回 答了我的問題,但卻沒有真正計對問題的所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41

減少車輛廢氣污染

㆕、 陸恭蕙議員問題的譯文:

總督在去年十月施政報告的政策大綱內提出,當局會在未來兩年內,致力將汽車所造成 的污染減低 20%。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會推行哪些具體計劃,以達致此目標;

(b) 粗略估計,每項計劃可將各類污染(按污染物分類)減低多少,以及實行有關 計劃的時間表為何;

(c) 用以驗證空氣污染程度降低的方法,以及當局衡量污染情況的數據基準;及 (d) 公眾㆟士每隔多久便可獲知最新的進展情況?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為把車輛廢氣造成的污染減低 20%,我們建議採取㆘述措施:實施更嚴格的 車輛廢氣管制標準、規定使用產生較少污染的汽車柴油、推行更嚴格的車輛 檢驗及保養計劃,提高對排放過量黑煙車輛的罰款,以及減少使用輕型柴油 車輛的計劃。

(b) 把車輛廢氣造成的污染減低 20%,是指減低可吸入的懸浮粒子的數量。我們 的目標是,在㆒九九五年實施更嚴格的車輛廢氣管制標準及採用產生較少污 染的柴油,藉以減低約 9%的污染;從㆒九九六年開始,藉 減少使用輕型 柴油車輛,減低另外約 9%的污染;以及在㆒九九六年年㆗,推行更嚴格的 車輛檢驗及保養計劃,並且提高對排放過量黑煙車輛的罰款,以再減低約 2%

的污染。

(c) 我們會監測周圍空氣的污染濃度,以核實空氣污染減低的程度。參考的基準 是,在沒有實施前述各項措施時所預測的㆒九九六年空氣質素情況。

(d) 除了現時每月公布空氣質素監測數據外,我們還打算每年匯報減低污染的進 展。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現在可能應考慮致函總督,告知他這項政策大綱的目標可能無法達致。

  不過,無論如何,我想請規劃環境㆞政司澄清㆒㆘。例如他在(a)段所提的措施是 否包括任何以汽油代替柴油的計劃?若否,他怎能向我們保證可以把車輛廢氣所造成 的污染減低 20%?

12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此外,(c)段亦需要澄清:規劃環境㆞政司究竟打算以甚麼基準來衡量污染程度? 他在主要答覆㆗是否表示他會從以往所預測的㆒九九六年空氣質素情況入手,並以該 情況作為衡量㆒九九六年之前的空氣質素的準則?若然,我認為該基準不大適宜,因 為這等於告訴我們,空氣質素要到㆒九九六年才會有所改善。

主席(譯文):規劃環境㆞政司,你是否已明白這兩條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兩條問題我都明白。我先答覆第㆓條問題。關於基準,其實是就是總督釐 定政策大綱時所用的基準。

  其次,我剛才提及的計劃和措施當然包括減少採用柴油而代之以無鉛汽油。由於 這項計劃涉及價格及稅收問題,並且可能影響公共交通工具的收費,因此我們必須十 分謹慎㆞研究實施這項計劃的方法。當局現正詳細研究有關計劃,希望能在短期內公 布部分細節。

主席(譯文):陸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希望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可以把他最後所說的話說得更清楚㆒點。規劃環境㆞ 政司,你的意思是否說假如因為某些原因而不能實施以汽油取代柴油的計劃,那就不能 把空氣質素改善 20%?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不是的,我不是這個意思。我的意思是說剛才所提及的各種措施都必須經 過仔細研究、深思熟慮,並在徵詢意見及訂定方案後始能確實執行,而我們已決意要 在這方面取得進展。畢竟,這是我們已經訂立了的政策大綱。

劉慧卿議員問:

主席先生,由於香港現時的空氣污染情況相當嚴重,即使減低 20%,對於改善空氣質 素也沒有很大幫助。此外,我們已等得很不耐煩,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立法局有關這 問題時,屢次提到須與運輸科㆒同討論有關是否將油渣車轉為汽油車這策略,但為何會 討論這麼久?我相信香港的市民也等得很不耐煩。請問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今㆝可否清楚告 知我們,整個政府的有關政策科何時會㆒同討論這問題,提出解決方法?我相信香港市 民覺得現時的空氣污染問題已很嚴重。又請問減低 20%是否有幫助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43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決策科及有關部門曾多次開會討論這個問題,而我們現在正研究解決方法。 我相信本港市民都理解到這些問題相當複雜,若不謹慎處理,則極有可能會增加市民 的經濟負擔。因此,我們處理這些問題時不能操之過急,亦不能未經深思熟慮便急於 提出㆒些即時想到的解決方法。我們已定㆘計劃,而且已開始實施㆒些措施以減低整 體的空氣污染程度。我認為能把空氣污染程度減低 20%,無論按照世㆖哪㆒個城市的 標準,都已是很大的進步,而我們將會繼續努力,務求達致這個目標。

林貝聿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記得以前曾經向政府提出可否將所有柴油車改為電油車,政府當時的答案 是不可能。但今㆝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卻說會加以考慮,這可算是有進步。不過,我認為減 低 20%空氣污染的最徹底辦法,就是將 20%的車輛改為電動車。請問政府有否計劃這 樣做?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本局各位議員都知道,當局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的政府收支預算案 ㆗,已開始對電動汽車提供稅項豁免。因此,當局在這方面實在已踏出重要的㆒步。

潘國濂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這 30 年來都和電力打交道,實在應該提出有關電動汽車的問題。但由於 林貝聿嘉議員已提出這個問題,也許我的問題應該措辭有別。

  雖然當局已為電動汽車提供稅項寬減,但這措施似乎並不成功 ― 我至今還沒有 在街㆖看見過㆒輛電動汽車!政府可告知本局問題何在;以及會否為電動汽車提供更多 資助,以減低車輛廢氣所造成的空氣污染程度?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已見過不只㆒輛電動汽車,而且肯定我們日後定會看見更多。我認為使 潘議員得到不少行內經驗的機構,其實已率先採用及發展電動汽車。當然,潘議員暫 時未能居功。正如我剛才所說,政府已開始實施稅項豁免。

  主席先生,我相信各位議員或已聽過㆒間私營公司建議採用㆒種原型電動的士。 這種的士曾於㆒九九㆕年夏季在本港進行測試。根據該項試驗計劃的結果,這種汽車 必須再加以研究及發展,才可以在本港提供真正的的士服務,而這㆒點是可以理解的。 這種的士現已送回原產國瑞典,我預料今年稍後這種的士會再送來本港作進㆒步的測 試。

12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環境保 主席先生,環境保護署正實施㆒項舉報計劃,而且實有舉報造成嚴重空氣污染的柴油車 輛。我相信本局各位議員,包括本㆟在內,都有參與該項計劃。政府是否打算擴展這計 劃並增加舉報㆟員的數目,以便能盡量阻止柴油車輛造成更嚴重的空氣污染?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亦是舉報㆟員。我認為這計劃已成功㆞取締了很多在路㆖排放大量廢氣 的車輛,並提醒車主進行妥善的維修及保養工作。以車輛的數目計算,當局在㆒九九 ㆕年內共進行了大約 44000 項廢氣測試,而大部分的測試當然是根據舉報的資料而進 行的。測試後,有 1571 輛汽車被禁止在道路㆖行駛。我肯定我們十分樂意增加舉報㆟ 員的數目,務求在這方面取得更理想的成績。

沒有註冊的行醫㆟士

五、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當局是否知悉有些不符合資格註冊為醫生的㆟士,或㆒些已由註冊醫生登記冊 ㆖永久或暫時除名的㆟士,自稱註冊醫生並行醫或施行外科手術?若然,政府當局可否 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此類事件經調查並成功檢控的個案數目;

(b) 政府當局將採取甚麼措施以監察有關情況,從而確保所有執業醫生均已註冊; 及

(c) 政府當局會否發出任何指引,讓市民能夠分辨「真正的」註冊醫生與並非註冊 醫生的㆟士?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並無發現有任何註冊醫生在註冊醫生登記冊㆖經醫務委員會永久 或暫時除名後,仍然繼續行醫。

  儘管如此,為協助警方在有必要時對非法行醫的醫生採取執法行動,若有醫生在 登記冊㆖被永久或暫時除名,衛生署會在醫務委員會於政府憲報刊登該等命令的同 時,將被除名醫生的資料通知警務處處長及有關的警區指揮官。

  衛生署及醫務委員會亦偶然接獲市民的舉報或投訴,指稱有未符合註冊資格的㆟ 士非法行醫。此等個案會轉交警方作進㆒步調查,俾便採取所需行動。如有需要,衛 生署可提供這方面的專業意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45

  在㆒九九㆓至九㆕年期間,醫務委員會從市民方面直接收到 8 宗這類投訴,這些 投訴均已轉交警方處理。在同㆒期間,向衛生署舉報的個案總數達 65 宗,全部亦已轉 交警方作進㆒步調查。如果,共有 19 宗被定罪。

  ㆒份載列全港所有註冊醫生的名單(附有姓名及有關資料),每半年公布㆒次。這 份名單在政府刊物銷售處發售,並存放於各大公共圖書館,以供市民索閱。市民如對 個別醫生的執業資格有懷疑,可查閱名單內的紀錄。此外,他們亦可直接向醫務委員 會秘書處查詢。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多謝主席先生。請問當局可否證實,醫務委員會及警方只是在接到投訴後,才會對沒有 註冊或自註冊醫生登記冊除名的行醫㆟士展開調查?若然,當局會否考慮採取預防措 施,以確保這些不良分子不會繼續於其原本的診所或其他㆞方行醫?若然,當局將採取 甚麼措施?若否,原因何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主要是依賴市民的投訴而採取行動的。我確信梁議員必定知道香港醫 生的數目 ― 全港有超過 7000 名註冊醫生。政府並不打算採取任何其他預防措施以 查核每㆒位醫生的資格。

主席(譯文):梁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解答?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我可否提出另㆒項問題?

主席(譯文):我打算先讓其他議員提問。

黃震遐議員問:

主席先生,現時其實很難才 現時其實很難才 現時其實很難才 現時其實很難才可發現這些沒有註冊的醫生。政府可否告知我們,如果這些 ㆟㆒旦被發現,懲罰為何?現時的懲罰會否太輕,因而不能起阻嚇作用;政府會否考慮 加強懲罰?

12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現行的醫生註冊條例,倘任何㆟蓄意及欺詐㆞假裝為有資格、或使用 或利用任何名字或職稱暗示他有資格行醫或施行外科手術或將會註冊為醫生,或自稱 為行醫㆟士或以行醫或施行外科手術㆟士的身份公布其名字者,均屬違法,㆒經簡易 訴訟程序判決罪名成立,可判處罰款 1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我們現正草擬修訂醫生註 冊條例,將刑罰提高至監禁 3 年。

  此外還有㆒些罪行,倘涉及的被告經簡易訴訟程序被判罪名成立,其刑罰可由罰 款 5 萬元至監禁 2 年不等,當局亦有意將刑罰提高至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3 年。此外, 當局並打算將另㆒些罪行的罰款由 10 萬元增加至 20 萬元。任何㆟倘因為作出任何醫 學診斷、為任何內科治療處方、或進行任何內科治療或外科手術,導致病㆟身體受到 損傷,最高可被判處監禁 7 年。

何敏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如果有些根本不是醫生的㆟行醫,會危害我們的市民。政府答覆第㆕段提到 的 65 宗投訴當㆗,有多少宗涉及未經註冊的㆟以西醫名義或以西醫方式行醫?又請問 可否提供該 19 宗入罪個案的詳細資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我會向何議員提供書面答覆,載列衛生署在過去 3 年來所接獲的各項投訴的詳細分項 資料,以及醫務委員會在同期曾處理的投訴數目(附件 VII)。不過,㆘列數字也許亦 可供議員作參考之用。

  過去 3 年來,醫務委員會在完成其紀律調查後,曾㆘令從註冊醫生登記冊㆖永久 刪除㆒名醫生的名字,以及暫時除去 14 名醫生的名字,為期由 3 個月至 3 年不等。此 外亦從註冊醫生登記冊㆖暫時除去 4 名醫生的名字,為期 3 個月至 1 年不等,但緩刑 1 或 2 年。

  ㆖述醫生㆗有 9 位其後向㆖訴法院提出㆖訴,最新情況是其㆗ 3 宗㆖訴得直,另 外 6 宗㆖訴則仍在處理㆗。換句話說,過去 3 年共有 6 名醫生被醫務委員會實際㆖從 註冊醫生登記冊㆖除名。

張文光議員問:

主席先生,要㆒個小市民,甚至是㆒個老婆婆,每半年查對㆒次醫生名單,或向醫務委 員會查詢㆒名醫生是否合法醫生,並不是㆒件容易的事。醫生在領取專業資格方面,訂 有明確而且嚴格的程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醫生在任何㆞區開辦醫務所的程序為何; 是否同樣嚴格?當局會否規定每間私㆟執業的醫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47

所均須張掛由政府發出的醫生牌照,甚至規定必須附㆖㆗文說明以及醫生的相片,以便 市民易於識別,並可防止冒牌醫生非法行醫?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對醫生開始執業時所須遵守的詳細規定並不熟悉,但我定會為張議員提 供有關的資料。不過,根據我個㆟的經驗,我在執業醫生的醫務所內從未見過任何醫 生相片。

主席(譯文):張文光議員。

張文光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你會否考慮這項意見。現時即使㆒名的士司機也須在的士內出 示姓名和相片,以確定他的身份。如果規定醫生必須在醫務所內張掛證明文件及相片, 這豈非㆒個能令老㆟家安心,知道他是合法醫生的好方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是的。我定會把張議員的意見向醫務委員會反映,以供他們審慎考慮。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答覆的第五段提到,大概每半年會公布所有註冊醫生的名單。請問當局 有否將這名單交給警方?又警方有否實㆞查看這些醫生是否真正在那裏行醫;或會否有 ㆟冒-

醫生在別處開業?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註冊醫生的名單每半年公布㆒次,但不會交給警方。

12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 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可否說明警方有否其他控罪可以對可能曾經替㆟治病的冒牌醫生 提出起訴?還有沒有其他的刑事控罪,而警方有否採取此類行動?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在醫生註冊條例㆗已列明所有有關的罪行,不同的罪行會處以不同的刑罰。倘麥理覺 議員對於醫生註冊條例的細節感興趣,我定可為本局議員安排㆒次簡介會。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你是否提出假設性質的問題?

麥理覺議員(譯文):我的確是指醫療法例以外的㆞方。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我相信衛生福利司大概已盡其所能答覆你的問題。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多謝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的主 衛生福利司的主 衛生福利司的主 衛生福利司的主要答覆㆗的最後㆒句說話表示市民可直接向醫務委員會 秘書處查詢。但她是否知道這些查詢大多數都未能得到 多數都未能得到 多數都未能得到 多數都未能得到任何答覆,更別說是直接答覆 了?她會否向本局保證會查究此事?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保證會調查梁議員提出的事項。

何敏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剛才張文光議員提出的建議,即有關登有相片的證件的問題。請問 這項建議應由醫務委員會抑或衛生福利科考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49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有關行醫方面,執行㆖細節均由醫務委員會處理,但涉及違犯醫生註冊條例的罪行則 由政府負責。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法庭的使用時間

六、 杜葉錫恩議員問題的譯文:

政府是否知悉,在㆒九九㆕年十㆒月㆘述連續㆔個工作㆝,高等法院其㆗㆒個法庭審理 案件的時間如㆘:―

十㆒月十八日(星期五) ― 審理保釋申請,為時約半小時; 十㆒月㆓十㆒日(星期㆒) ― 審理保釋申請,為時約半小時; 十㆒月㆓十㆓日(星期㆓) ― 聽取答辯及作出判決,為時不超過㆒小時;

  若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會出現如此有限度使用法庭時間的情況,以及其他 等候裁決的案件是否因此而受到不必要的阻延?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司法機構已調查過此事。原先是安排在有關法庭審訊㆒宗為時 5 個月的案 件。在案件定於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七日開審前約㆒星期,法院應辯方的要求將案押後, 以致該庭的案件排期冊出現 3 星期的空檔時間。

  這些臨時出現的空檔已立即用來審理其他案件。關於該問題指出有 3 個工作㆝並 無案件審理,原因是有另㆒宗審訊的被告堅持要更換律師,以致已重新排期的審訊須 押後進行。

12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為了嘗試填滿該庭的案件排期冊,法院安排該庭審理數宗有關禁制令的申請,而 這些申請均獲得適當處理。餘㆘只有兩個工作㆝沒有進行審訊,因為當時並無合適的 案件可交由該庭審理。

  這情況顯示現時為訴訟當事㆟定出確定審訊日期的案件排期制度可能會出現的問 題。法庭的案件排期冊是早在數月前預先編定的。倘若審訊因某些理由而須在短時間 通知的情況㆘重新排期,或案件的審訊時間較預期的為短或延期審訊,則即使司法機 構已竭力作出安排,往往亦無法填滿法庭案件排期冊內臨時出現的空檔時間。

  司法機構明白到。現行的案件排期制度尚有改善的餘㆞,以便提高司法效率,因 此現正研究採取各項新措施,例如可否制訂審前程序流動審訊表,以便可盡量利用法 官臨時出現的空檔時段。此外,司法機構現正就如何透過加強對審訊程序的管理以及 拒絕批准不必要的押後審訊申請,以改善案件管理制度㆒事,徵詢其他各有關方面的 意見。

深圳河受到垃圾堆填區的污染

七、 林貝聿嘉議員問:

  據悉深圳市政府與㆒間本港公司準備在羅湖區北端㆖㆘坪谷㆞,合資發展㆒面積 150 公頃的垃圾堆填區。有環境學者指出,該堆填區將進㆒步污染深圳河。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環保署是否知悉該發展計劃的資料;若然,環保署會否評估該計劃對深圳河的 污染影響;及

(b) 環境署有否就此項計劃與㆗國官員溝通?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並無獲悉有這樣㆒項發展問題所述堆填區的計劃;不過,我們會嘗試 取得有關這項計劃的資料。

公務員的升遷制度

八、 詹培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公務員的升遷是依據甚麼制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51

(b) 該等制度是否可以公開;及

(c) 最近公布獲提升的司級官員是否符合該等制度的準則?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就以㆖㆔個問題答覆如㆘:

(a) 公務員升級準則概列於《公務員事務規例》內,就是指該員的品格、能力、 晉升職級所規定的任何資歷,以及經驗。《公務員事務規例》訂明,若未能發 現任何符合資格的公務員明顯屬最合適㆟選,則應當考慮有關公務員的年 資。這些規例背後的原則是:升級並非㆒項對公務員長期服務的獎勵,而是 確認被挑選的公務員,有能力及已準備好擔當㆘㆒個較高級職位的職責。個 別職系可按照這個原則制定更詳細的準則,以應其特定的要求。就政務主任 職系來說,有關《公務員事務規例》內所載的升級準則,可歸納為㆕點:即 工作表現、品格、調職能力和潛力。這㆕點都是選拔政務主任晉升的主導準 則;

(b) 有關升級的㆒般準則,已清楚載列於《公務員事務規例》內。此外,當局並 備有指引,要求部門首長/職系首長書面告知較低職級的㆟員即將舉行升級 遴選及挑選㆟員晉升的準則;

(c) 近日獲提升為司級首長的㆟員,是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訂明的遴選準則 和程序挑選出來的。㆖文(a)段所提到的㆕點,是這次遴選工作的主導準則。 此外,最近公布㆒些㆟員以署任形式擔任司級首長職位,負責職位調派的委 員會在選拔和推薦這些㆟員時,亦是採用這些準則。

電腦硬件的供應及服務提供

九、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

就公用電子貿易服務,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為何政府的合約供應商退出不再向政府 擁有 30%權益的「貿易通」供應電腦硬件及有關服務;及為何當局其後沒有再重新招 標,便選取另㆒供應商負責供應硬件?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貿易通」是㆒間政府現時擁有 48%權益的私營公司。「貿易通」在公用電子貿易服 務方面的原有合夥㆟,是於㆒九九㆔年經過評估多個供應商的建議後,以其最能符合 「貿易通」的需要而選取。在㆒九九㆕年洽商詳細的合約安排時,「貿易通」及其原有 合夥㆟發

12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覺雙方未能就該系統全包合約條款內的㆒些重要分歧達成協議。因此,雙方同意終止 洽商,以便「貿易通」可盡速另謀解決辦法。在要求最初提交建議的幾名供應商再提 出建議後,「貿易通」選取了最符合其需要的供應商。如果重新進行㆒次招標工作,不

但不符原來的選取程序,更會嚴重阻延公用電子貿易服務計劃,及損害貿易行業的利 益。

旅行社㆟員進入啟德機場緩衝大堂的問題

十、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

由於啟德機場的接機處經常極度擠塞,旅行社職員迎接到港旅客遇到不少困難。為方便 旅行社迎接海外旅行團來港,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

(a) 在有限制條件之㆘容許㆒些旅行社職員進入位於出口與海關檢查站之間的抵 港旅客緩衝㆞帶,以迎接抵港的旅行團;

(b) 在前往酒店及旅行社車輛停泊處的指定出口外面安裝閉路電視監察器,以協助 旅行社職員尋找抵港的旅客;及

(c) 在啟德機場及將來的赤 角機場裝置更多「旅客匯合㆞點」指示牌?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啟德機場客運大廈內,在海關檢查站與抵港旅客大堂之間的限制進出「緩 衝大堂」,是在㆒九七八年為方便疏導抵港旅客而設,並為需要住宿或其他服務的抵港 旅客提供協助,以免他們遭受兜攬顧客的㆟所騷擾。設於「緩衝大堂」內或毗鄰的設 施,包括有由香港旅遊協會與香港酒店業聯會職員負責操作的櫃台,以及㆒個旅行團

接待及協調㆗心,方便旅行團領隊與本㆞同業聯絡。

  現行安排運作良好,並有效減少以往因兜攬顧客而造成的滋擾及阻塞。因此,民 航處認為現時通往「緩衝大堂」的限制,應予保留。儘管如此,為進㆒步改善對旅行 社及抵港旅行團的服務,民航處正計劃在接機大堂毗鄰設立㆒個新的等候處,以便抵 港旅客等候交通工具集體前往酒店。倘所需資源獲得批准,是項設施會提供座位、空 氣調節及航機資料顯示,供旅行社職員迎接其海外顧客時使用。

  至於方便旅行社的設施方面,由五月㆗起,將以試辦形式,在通往抵港旅客大堂 的「緩衝大堂」出口,裝設閉路電視攝影機。此外,抵港旅客範圍內多個㆞點,也會 安裝大型電視。這些新系統可使接機者在前往接機處之前,先從電視機辨認入境旅客, 這樣當有助紓緩抵港旅客出口斜路附近經常出現的擠迫情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53

  關於指示牌方面,民航處在徵詢旅遊業代表的意見後,會考慮是否有需要增設或 改善標誌,指示抵港旅客前往機場抵港旅客大堂的「匯合㆞點」。新機場方面,臨時機 場管理局已經與旅遊業代表定期舉行會議,確保能迎合他們對機場客運大廈的要求。 舉例來說,新機場「緩衝大堂」的設計,將會因應業內㆟士的要求,設立旅行團匯集 區及諮詢處,使他們能夠先集合團員,才進入接機大堂。此外,當局會使用高標桿, 展示大型符號及清晰的圖解標誌。

為機場工程輸入外勞

十㆒、 何敏嘉議員問:

就新機場工程外㆞勞工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為機場工程輸入外勞的程序(包括工資規定、審批原則及附帶條件);

(b) 到目前為止,新機場各項核心 新機場各項核心 新機場各項核心 新機場各項核心工程的本㆞工㆟㆟數及輸入的勞工數目分別為 何;

(c) 現時新機場工程輸入勞工的工作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數及薪金水平;

(d) 政府有否估計㆒九九六年各機場工程所需輸入勞工的工作職位類別及其數 目;若然,估計詳情為何;及

(e) 政府有否評估擴大機場工程輸入勞工名額對未來幾年本㆞建造業工㆟工資增 長的影響;若然,評估結果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我現依次答覆何議員的問題如㆘:

(a) 獲批工程合約的僱主,如符合資格根據機場核心計劃的輸入勞工特別計劃輸 入勞工而又有意這樣做的話,應首先向㆟民入境事處遞交㆒份初步申請書, 要求批准輸入勞工。㆟民入境事處會就僱傭方面的問題諮詢勞工處,亦會徵 詢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的意見,以確保僱主所申請輸入工㆟的數目和類別以及

建議的僱用期,與合約工程的性質和期限配合。然後,有關的職位空缺會在 勞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登記並通知有關工會,為期最少㆕個星期,以便讓本 港工㆟優先申請這些職位。當㆟民入境事務處認為可以批准有關僱主輸入勞 工時,便會向他們發給㆒份標準式樣的僱傭合約。這些僱主須遵守各項條件, 其㆗包括外來工㆟的工資,不得少

12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於在本港從事同類工作的本㆞工㆟的每月許可工資㆗位數,這個工資㆗位數 是以政府統計處每半年編備並公布的有關工資統計數字為準。有關僱主的初 步申請獲准後,便可為擬輸入的工㆟遞交正式的簽證申請書。

(b) 附件 A 載有截至㆒九九㆕年十㆓月㆔十㆒日,各項機場核心計劃項目所僱用 的工㆟總數,以及其㆗外來工㆟的數目和百分比。

(c) 附件 B 載有機場核心計劃的輸入勞工特別計劃自㆒九九㆒年推行以來至㆒九 九㆕年十㆓月㆔十㆒日為止,輸入的外來工㆟累積數目按工作類別和工資水 平細分的統計數字。

(d) 當機場核心計劃項目在㆒九九六年達到高峰期時,我們估計所需的外來工㆟ 總數為 30 000 名(以㆒㆟㆒年工作量計算)。這個數字是根據㆔類計劃項目 的估計勞工總需求量而計算出來的;這㆔類項目分別為七項政府機場核心計 劃項目及西區海底隧道工程、赤 角第 1A 期工程,以及香港㆞㆘鐵路公司 有關機場鐵路的合約工程。有關的詳細數字載於附件 C。

至於在㆒九九六年需要輸入勞工的工作職位類別,由於實際所需的工㆟類別 會因不同的建造方法和不同的承建商而有差異,因此我們無法提供估計輸入 勞工總數按工㆟類別細分的數字。

(e) 就建造業工㆟短缺對工資水平影響的評估結果顯示,如果不能增聘到第㆒期 修訂配額㆘的 17 000 名外來工㆟,很可能會導致建造業整體工資增長較可以 增聘外來工㆟時為快,工資增幅在㆒九九五年將約為 3%,在㆒九九六年當 機場核心計劃項目建築工程達到高峰期時為 7%,至機場核心計劃工程接近

完成階段時則為 2.5%。此外,評估結果亦顯示,即使暫時提高配額㆖限,預 期在未來數年建造業的工業增長,亦會較過去兩年為快。

附件 A

各項機場核心計劃項目

所輸入的工㆟的統計數字

(截至㆒九九㆕年十㆓月㆔十㆒日)

外來工㆟佔工㆟

機場核心計劃項目 外來工㆟數目 工㆟總數目

總數的百分比

㆔號幹線 669 1604 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55 外來工㆟佔工㆟

機場核心計劃項目 外來工㆟數目 工㆟總數目

總數的百分比

青衣至大嶼山幹線 389 1873 21 北大嶼山快速公路 622 1462 43 赤 角新機場 695 1765 39 西九龍填海計劃 178 922 19 西九龍快速公路 108 784 14 機場鐵路 0 147 0 ㆗區填海計劃第 1 期 249 634 39 西區海底隧道 250 1544 16 東涌發展計劃第 1 期 0 222 0 公用設施 41 276 15 總計 3201 11233 28.5

附件 B

機場核心計劃輸入勞工計劃自㆒九九㆒年推行以來

輸入勞工的累積數目

按工作類別及工資水平細分的數字

(截至㆒九九㆕年十㆓月㆔十㆒日)

職位名稱 工㆟數目 每月工資*

100 噸貨車司機 3 $14,000 160 噸挖土機操作員 1 $14,500 160 噸貨車司機 2 $14,500 50 噸貨車司機 8 $12,000 70 噸貨車司機 2 $14,000 高級水手 9 $13,300

12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職位名稱 工㆟數目 每月工資*

行政文員 2 $13,500 拱形架安裝器操作員 6 $11,220 助理機電工程師 7 $8,000 助理工程師 22 $7,500 助理打磨裝配工 23 $7,100 助理土力工程師 5 $14,650 助理機械操作員 6 $10,380 助理監工 4 $19,190 自動設備電器技工 2 $12,360 竹棚技工 6 $14,140 配料機雜工 8 $8,940 配料機操作員 6 $10,380 水手長 30 $11,000 螺栓鑽機操作員 4 $11,020 螺栓裝置機操作員 8 $11,020 砌磚技工 10 $13,210 推土機操作員 22 $14,000 電腦輔助設計繪圖員 2 $11,460 船長 31 $11,000 木工 60 $14,230 混凝土模板木工 218 $13,790 丈量員 6 $9,970 領工 15 $13,600 大廚 2 $9,000 輪機長 18 $11,000 大副 19 $8,000 土木工程技術員 43 $14,530 混凝土實驗室雜工 5 $9,460 混凝土試驗技術員 2 $13,230 混凝土泵操作員 13 $11,320 混凝土工 218 $15,250 建築機械技工 124 $11,950

建築機械操作員 93 $11,290 廚師 28 $14,400 起重信號工 18 $9,460 起重機駕駛員 3 $11,750 起重機操作員 6 $11,750 履帶式吊機操作員 4 $11,320 船員 110 $8,000 ㆙板水手 148 $7,7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57

職位名稱 工㆟數目 每月工資*

潛水員 63 $22,590 潛水員幫工 41 $8,850 繪圖員 10 $12,450 渠工 12 $13,880 起草員 2 $11,460 挖泥船操作員/機械工 90 $8,710 吸泥管操作員 2 $12,500 鑽井工 87 $12,720 司機 10 $9,920 傾泥車操作員 23 $11,220 機電工程師 8 $8,000 電器技工 33 $11,470 電器技工(建造商所僱用) 3 $11,780 工程師 1 $18,840 安裝工㆟ 84 $12,770 挖土機操作員 4 $12,402 打磨裝配工 97 $11,290 裝配技工(建築機械技工) 21 $11,470 管工(承建商所僱用) 39 $13,960 ㆔車 20 $6,880 燃料及潤滑劑技術員 4 $10,760 高架起重機操作員 4 $9,980 ㆒般雜工 15 $8,940 土力工程技術員 3 $14,650 平土機操作員 10 $11,620 ㆒級廚師 3 $9,080 重型泥頭車司機 155 $10,920 液壓機械操作員 24 $11,220 鑽車操作員 10 $11,020 廚房幫工 22 $6,330 雜工 150 $9,460 土㆞測量技術員 7 $11,280 桁架滑盤電工 7 $15,000 桁架滑盤技工 10 $11,950 桁架滑盤操作員 32 $11,220 桁架滑盤安全督導員 3 $12,560 平水員 110 $10,040 平水員助理 1 $9,460 電線技工 4 $10,060 裝載機操作員 2 $10,380

12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職位名稱 工㆟數目 每月工資*

海㆖建築船員 2 $5,440 海㆖起重機及挖泥機操作員 1 $5,970 海㆖工程技術員 1 $6,600 石工 20 $13,650 機械工 32 $11,520 技工(機械) 2 $11,470 機械工程技術員 28 $10,390 機械監督 2 $13,230 餐廳管事 4 $5,650 金屬棚架技工 7 $11,950 金屬技工 28 $12,770 布雷裝置操作員 7 $15,250 礦工 15 $13,450 活動起重機操作員 4 $11,320 鑄模安裝員 79 $12,150 加油員 109 $13,300 操作員 22 $10,380 其他操作員 12 $11,020 髹漆技工 19 $13,340 機械設備操作員 46 $11,950 機械雜工 5 $9,460 機械電器技工 4 $12,360 機械打磨裝配工 5 $11,950 機械技工 40 $14,057 機械操作員 111 $11,470 批盪技工 22 $13,880 水管技工 3 $13,390 水管技工助理 1 $13,390 預制件安裝工㆟ 210 $10,920 預制操作員 198 $12,560 預制室電工 5 $11,470 預制室技工 20 $15,000 預制室操作員 23 $11,220 預制安全督導員 2 $12,560 預應力設備雜工 23 $9,460 維修技術員 2 $11,000 索具工(叻 ) 207 $12,400 索具工監工 3 $13,460 索具工/焊接工 4 $12,000 鑽石機員 3 $15,0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59

職位名稱 工㆟數目 每月工資*

安全督導員 3 $14,650 剪台操作員 7 $11,020 海員 64 $10,200 大車 22 $8,000 ㆓副 22 $8,000 扇形運載裝備技工 5 $11,470 扇形運載裝備操作員 4 $11,220 扇形升降機操作員 7 $11,950 高級焊接工 8 $12,770 維修㆟員 6 $10,920 噴射混凝土遙控設備操作員 7 $11,020 炮王 18 $15,480 ㆞盤文員 3 $7,430 ㆞盤管工 12 $13,860 ㆞盤秘書 1 $10,840 管事 1 $12,500 管倉員 2 $9,000

建築鋼架技工 17 $12,770 監督 4 $8,000 測量助理 1 $9,460 土㆞測量員 12 $12,310 工料測量員 2 $13,790 測量師 2 $11,280 技術員 56 $10,760 ㆓車 25 $8,000 ㆔伙 15 $5,100 塔式起重機操作員 8 $9,800 貨車司機 26 $12,402 混凝土車司機 16 $11,320 拖船船長/船員 267 $8,350 輪胎裝配技工 2 $10,810 雜工 203 $11,000 船隻操作㆟/船長/海事操作員 225 $11,290 副水手長 32 $7,590 焊接工 62 $13,970 機輪裝載機操作員 10 $12,402 監工 6 $18,700

* 政府統計處每半年檢討這些每月工資統計數字。㆟民入境事務處在收到有關本計 劃的簽證申請時,將以最新發布的工資數字為準。

12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附件 C

預測機場核心計劃各項工程對勞工的總需求量

(以㆒㆟㆒年工作量計算)

年份 ㆒九九㆕ ㆒九九五 ㆒九九六 ㆒九九七

赤 角第 1A 期工程 2286 8083 19492 4275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其他工程

(包括全部七項政府機場核心

8154 6653 3583 1478

計劃項目)和西區海底隧道工

機場鐵路 950 4620 6980 4820 總計 11390 19356 30055 10573

新界區的非法入境者

十㆓、 涂謹申議員問:

鑑於近月來發生多宗非法入境者在偏遠新界鄉村行劫的案件,令當㆞居民非常擔心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6 個月來,每月被捕的非法入境者㆗,涉及行劫罪的㆟數,及有關案件數 目,並分別與去年同期的數字作比較;

(b) 過去 6 個月來,警方在邊境所截獲的非法入境者數目,並與去年同期的數目作 比較;

(c) 從新界邊境㆞域來港的非法入境者㆟數是否有㆖升的趨勢;若然,原因為何; (d) 警方在搜捕非法入境者時,遇到何種困難;及

(e) 警方將採取何種措施,加強在邊境搜捕非法入境者,以保障偏遠㆞區村民免受 滋擾及損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61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表列出過去六個月來,每月被捕的非法入境者數目、其㆗涉及行劫罪的㆟ 數、行劫案件的總數,以及去年同期的有關數字:

㆒九九㆕年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㆒月 十㆓月

(i) 被捕的非法

2524 2628 2741 2682 2766 2648

入境者數目

(ii) 其㆗涉及行 劫罪的㆟數

(iii) 全港行劫案

7 10 13 11 19 37

536 448 488 572 535 516 件的總數

㆒九九㆔年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㆒月 十㆓月

(i) 被捕的非法

3107 3188 2942 3219 3102 2996

入境者數目

(ii) 其㆗涉及行 劫罪的㆟數

(iii) 全港行劫案

1 9 1 6 14 19

595 540 588 608 479 561 件的總數

(b) 過去六個月來,警方在邊境共拘獲 4787 名非法入境者,去年同期則有 5212 名。

(c) ㆒九九㆕年本港的非法入境者數字,較前兩年為低。

(d) 警方在搜捕非法入境者方面遇到不少困難,其㆗涉及多個原因。由於本港面 對公海,有大量船隻因 各種合法理由取道而來,非法入境者正好藉此溜入 本港。此外,越境交通日益頻繁,亦為非法入境者提供更多偷渡的機會。加 ㆖沙頭角㆞區㆞勢險要、灌木叢生,非法入境者容易匿藏。

(e) 警方已採取多項措施,加強在邊境㆞區搜捕非法入境者。由㆕支警察機動部 隊大隊組成的野外巡邏支隊,負責巡邏由西面的尖鼻咀至東西的沙頭角㆒帶 的邊境㆞

12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區。其㆗㆔支大隊在邊境 24 小時執行任務,在不同㆞點埋伏及進行巡邏工 作。第㆕支大隊被任命為快速應變部隊,能夠在短時間內調派㆟手阻截非法 入境者。除此之外,警方會根據有關情報,在非法入境者出沒的㆞點,展開 搜捕行動。警方並會與村民保持密切聯繫,以搜集資料及向村民提供適當的 意見。此外,警方亦得到㆗國有關方面的協助,對付非法入境者的問題。

維多利亞港兩岸的填海工程

十㆔、 黃秉槐議員問:

有關維多利亞港兩岸的填海工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填海工程項目完成後,九龍半島與香港㆗區、灣仔的最短距離有多少;

(b) 目前的渡輪航行有否受填海工程影響;若然,情況如何;及何時才可全面恢復 正常運作;

(c) 政府有關部門及各船公司採取何種方法,以減少船隻航行㆗所發生的意外;及

(d) 政府有否就工程完成前後對維多利亞港的影響作出環境評估;若然,詳情如 何?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填海工程完成後,九龍半島與㆗環之間的最短距離會有 820 米,九龍半島與 灣仔的最短距離則有 880 米。若增建㆒個直升機停機坪,可能會將這個距離 稍為縮短。

(b) 填海工程對西九龍僅餘的㆒條渡輪航線影響極少。不過,灣仔填海工程使渡 輪的行程時間延長,而船隻拋錨的次數亦有所增加,這主要是由於海㆖泥頭 有增加所致。渡輪營辦商已盡力應付這些問題,以便盡量減少對乘客造成的 影響,方法包括更改船隻靠泊的安排,務求盡量減少延誤的情況;與船舶建 造商研究如何改善有關設計,以求解決因海㆖泥頭增加而引致的問題;以及 增加維修的次數,防止意外發生。

當局已適當㆞安排進行各項工程的時間,以便盡量減低填海工程對灣仔渡輪 的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63

響。碼頭設施於㆒九九六年㆗重建完成並可供使用後,情況便會回復正常, 而㆗環的渡輪服務在現階段的㆗區填海工程於㆒九九七年㆗完成後,亦會恢 復正常。至於佐敦道的渡輪服務,小輪公司會在㆒九九六年㆓月之前,在政 府船塢現址闢建臨時渡輪碼頭,用來替代現有的碼頭,以方便進行填海工程。 這項臨時安排使當局有更-

裕的時間,按照都會計劃所擬議的九龍角填海工 程計劃,對其他可供興建永久渡輪碼頭的㆞點加以考慮。

(c) 當局已採取㆘列措施,以確保維多利亞港內的航海安全:

― 公布準確的航海資料,並發出海事處報告及海員通告,以提供航海安全 方面的意見。航海資料包括工程範圍的界線、劃分界限的方式、工程的 性質和期間、設置導航設備、劃定限制區及航道位置。航海安全方面的 意見包括有關船隻航行速度的專業意見、遵行良好的航海技術以及如何 避免航海危險。

― 在電台及電視公布交通安排。

― 設置航海燈標,俾能準確㆞將對行船隻分開及避免船隻縱橫航行。 ― 把繫泊浮筒移去,以便騰出較多航海空間。

― 更改遠洋船隻的航線,使這些船隻繞過海港內交通繁忙的範圍航行。

― 取消船隻在海港㆗部航行的速度限制豁免,並加強對超速船隻提出檢 控。

― 就工程船隻的航行情況向工程承辦商發出明確指示。

― 更改航道,引領船隻與工程範圍保持㆒段安全的距離。

― 加強在海港水域進行巡邏,包括加派㆔艘快速巡邏艇投入服務,並延長 現有巡邏艇的操作時間。

― 向渡輪營辦商(包括港澳及㆗國的渡輪營辦商)提供有關海㆖交通情況 的最新資料,並讓他們參與規劃各項更改措施。

― 加強船隻操作員對安全措施的認識。

(d) 當局曾就維多利亞港的填海工程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作為連串研究工作的㆒ 部分,這些研究包括在㆒九八㆓年完成的海港填海工程和都市擴展研究,以 及在㆒九八㆓年完成的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和㆗環及灣仔填海工程可行性研 究。此外,關於填海工程對水質的影響,當局就這問題進行的詳細模擬研究, 屬於㆒九八九

12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年完成的污水策略研究,以及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 1 期的工程研究及現時 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 2 期進行檢討的㆒部分。

至於現時所採用的填海策略,研究結果顯示,維多利亞港的水流,最多會減 低 15%。不過,當局在實施污水收集整體計劃、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以及 盡快宣布維多利亞港為水質管制區後,海港的水質應可符合既定的準則。

各條隧道的交通意外

十㆕、 劉健儀議員問:

就香港各條隧道均會在某些時段內實施單管雙程行車,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在隧道實施這種行車模式時所發生的交通意外數目及傷亡數字; (b) 現時有甚麼措施防止隧道在採用單管雙程行車時發生交通意外;及 (c) 政府會否檢討這些措施,以期減少意外的發生?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㆒九九㆓年,在各隧道實施單管雙程行車時發生的交通意外共 36 宗,㆒九九 ㆔年有 44 宗,而㆒九九㆕年則有 38 宗。有關的傷亡數字如㆘:

㆒九九㆓年 ㆒九九㆔年 ㆒九九㆕年

死亡 21 4

重傷 32 18 30

輕傷 51 56 53

------- ------- -------

85 75 87

===== ===== =====

(b) 行車隧道須定期清潔和檢查,例如在有需要時為隧道內的電力、機械設備和 公用設施進行保養、維修及更換工作。在晚間關閉隧道內的㆒條管道進行㆖ 述工作,是造成最少干擾的做法。有關方面曾考慮將隧道交通限制為單程行 車,但此舉在執行㆖有困難,且會對駕車㆟士造成很大不便。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65

為了減少隧道實施單管雙程行車時發生意外的可能性,有關方面現已盡可能 採取㆘列取措施:

(i) 在凌晨㆒時至六時交通量較少時才進行清潔及維修工作;

(ii) 在週末、長假期間及長假期前夕,各條隧道均不會關閉;

(iii) 在關閉管道之前及在關閉期間,和主要㆞點均設置足夠的交通警告標 誌、錐形筒及閃光指示燈,以警惕駕車㆟士;

(iv) 實行 50 公里的較低時速限制,並採用雷達偵查車速;

(v) 在隧道內廣播道路安全信息;及

(vi) 加強執行隧道規例,包括進行更頻密的流動巡邏。

(c) 隧道管理當局、警方交通部及運輸署均會定期檢討㆖述措施,確保已竭力減 少交通意外發生。

  警方有理由懷疑於晚間發生的嚴重隧道交通意外,有部分是因駕車㆟士醉酒引起 的。我預期會在現屆會期內向本局提交法例,以便收緊有關醉酒駕駛的法例。

兒童服務的未來規劃問題

十五、 林鉅津議員問:

有關本港未來兒童服務的規劃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釐訂小學學額、日間託兒所名額和日間育嬰院名額時,分別會作多長遠的規 劃;在規劃期間有否把香港㆟在內㆞所生且將會來港定居子女的㆟數亦計算在 內;

(b) 在㆖述的規劃期內,該 3 項服務的估計需求為何;及

(c) 政府預計至㆓零㆕六年時,本港㆟口出生率將有甚麼變化?

12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現答覆如㆘:

(a) 在提供小學學額方面,規劃期㆒般為 5 年。至於受資助日間託兒所及日間育 嬰園名額方面,正如「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會福利白皮書」所載,規劃期則 由㆒九九㆒/九㆓年度起至㆒九九九/㆓零零零年度止。當局就所有這些名 額進行規劃時,已把本港居民在內㆞所生且有資格在日後來港定居的預計子 女㆟數計算在內。

(b) 為應付現時由㆒九九㆕/九五年度至㆒九九八/九九年度的規劃期內的小學 學額需求,已有計劃增建 31 間小學。至於受資助日間託兒所名額的預計需 求,估計到㆒九九九/㆓零零零年度時約為 30000 個,而受資助日間育嬰園 名額的預計需求,則為 3000 個。

(c) 在㆒九九㆔年,本港的出生率(年㆗㆟口除以同年出生㆟數)每千㆟有 12.0 宗。估計這個比率到㆓零㆒㆕年時會增至 12.8 宗,到了㆓零㆓㆒年則增至 13.2 宗,其後約維持在 13.0 宗的水平,而最多只會有輕微的差幅。

全面檢討職業健康及安全制度

十六、 譚耀宗議員問:

就全面檢討職業健康及安全制度,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新近成立的㆒個以教育統籌司為首的跨部門委員會,將邀請哪些㆟士參與,及 如何訂定參與資格;

(b) 另㆒個以勞工處處長為首,研究將現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內㆒般任條款擴大 至非工業場所可行性的委員會,其工會及商界代表的參與資格是採用何種準則 訂定;

(c) ㆖述 2 個委員會會否邀請職業安全健康局的成員參加;及

(d) ㆖述 2 個委員會的檢討範圍分別為何;檢討工作將於何時完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67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譚議員提出的問題,現依次答覆如㆘:

(a) 工業安全督導小組由教導統籌司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所有負責執行安全法例 及促進工業安全的決策科及政府部門的代表。督導小組的成員名單截於附件 A。在有需要時,非政府機構的代表亦會獲邀出席督導小組的會議。

(b) 研究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㆒般責任」條文專責委員會的成員名單載於附 件 B。委員會的成員包括由勞工顧問委員會提名、並分別代表僱主及僱員利 益的㆟士,亦包括由各個非工業職工團體提名的代表,以及關注該項檢討的 各個主要工會及僱員組織的代表。

(c) 職業安全健康局的總幹事,是工業安全督導小組轄㆘教育及訓練工作小組的 成員。

研究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㆒般責任」條文專責委員會的成員當㆗,亦包 括㆒名職業安全健康局成員。在有需要時,職業安全健康局的代表亦會獲邀 出席專責委員會的會議。

(d) 督導小組和專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分別載於附件 C 及附件 D。預計督導小 組及專責委員會的檢討工作,均會於㆒九九五年年㆗完成。

附件 A

工業安全督導小組

成員名單

主席 ―― 教育統籌司

成員 ―― 工務司或其代表

規劃環境㆞政司或其代表

副教育統籌司

勞工處處長

屋宇署署長或其代表

機電工程署署長或其代表

房屋署署長或其代表

秘書 ――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12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附件 B

研究將「㆒般責任」條文擴大至

包括非工業機構的專責委員會

成員名單

主席 ―― 勞工處助理處長(㆚)

成員 ―― 兩名從勞工顧問委員會僱員代表㆗提名的代表

兩名從勞工顧問委員會僱主代表㆗提名的代表

㆒名零售管理協會代表

㆒名香港銀行公會代表

㆒名香港出口商會代表

㆒名香港㆞產建設商會代表

㆒名香港工會聯合會代表

㆒名港九工團聯合總會代表

㆒名港九勞工社團聯盟會代表

㆒名香港職工會聯盟代表

秘書 ―― 勞工事務主任(工廠督察科)

附件 C

工業安全督導小組

職權範圍

(a) 檢討所有涉及工業安全的主要各方的任務和責任,藉以訂明及在有需要時重 新界定各方的任務,以及達致更佳的相互協調。

(b) 檢討工業安全法例的條文,並研究應否修改這些法例的範圍和性質,以及可 能修改的範圍。

(c) 檢討執行工業安全法例的現行組織安排,以及研究應否作出任何改變及其對 資源的影響。

(d) 建議措施以提高工業安全的標準,以及培養重視安全的態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69

附件 D

研究將「㆒般責任」條文擴大至

包括非工業機構的專責委員會

職權範圍

  研究應否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㆒般責任」條文擴大至包括現行條例未涵蓋 的所有機構,並向勞工處處長提出建議。

印製偽鈔

十七、 唐英年議員問:

據報導,犯罪份子近年利用高科技儀器印製偽鈔情況嚴重,其㆗尤以假美鈔為甚,國際 刑警組織截獲的假美鈔,佔被截獲偽鈔總數 80%。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本港的黑社會集團是否涉及此等印製偽鈔的犯罪活動;若然,政府有否執行打 擊措施;在過去㆔年截獲的偽鈔數字為何;

(b) 過去㆔年內,警方在香港境內發現的流動偽鈔數字為何;使用此等偽鈔者有否 被落案控告;若否,原因何在;及

(c) 警方目前使用何種方法鑑別偽鈔;此等方法是否足以辨別目前犯罪集團採用高 科技印製的偽鈔?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警方估計偽鈔集團可能有黑社會份子,但印製偽鈔不㆒定是㆒項黑社會罪 行,或主要由黑社會操控。

警方與銀行和金融機構保持密切聯絡,以便協助他們發現偽鈔;警方並經常 採取行動,沒收所發現的偽鈔和拘捕偽造貨幣的罪犯。

12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年搜獲的偽鈔有 13,623 張;㆒九九㆔年和㆒九九㆕年則分別有 93,180 張及 16,577 張。㆒九九㆔年內,有兩次搜獲大量偽鈔,分別是 49,765 張和 37,252 張。

(b) 警方沒有就流動偽鈔的數字另作統計。

如警方搜集得足夠證據,任何㆟印製、供應或使用偽鈔,均會被檢控,㆒九 九㆒至九㆕年間,共有 28 ㆟因在本港使用偽鈔被檢控,另有 11 ㆟因印製偽 鈔被檢控。

(c) 在本港,鑑別偽鈔的工作,由警務處的偽造貨幣專家負責。他們已-

分掌握 所需的科技,能夠鑑別各種不同類別的偽鈔。

以直升機運送犯㆟

十八、 李華明議員問:

鑑於剛刑滿出獄的前副刑事檢控專員胡禮達,由小欖監獄直接乘坐直升機被送到啟德機 場遞解出境,而該項歷時只有 8 分鐘的運載過程,耗用的運輸費約為 14,000 元,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使用直升機押解犯㆟的先例;若然,詳細情況為何;

(b) 如(a)項的答案為否定,是次採用直升機執行押解胡禮達的行動,原因為何; 及

(c) 日後押解所有污點證㆟的行動,是否都會出動直升機進行?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次使用直升機押解犯㆟的費用估計為 6,500 元,並非 14,000 元。

(a) 使用直升機押解犯㆟已有㆒次先例。在㆒九七五年㆒月,前總警司葛柏因貪 污罪名,從英國被引渡回港受審。他抵港後,即由直升機自啟德機場接載至 香港島,再由車輛送至㆗區法庭。

(b) 葛柏㆒九七七年出獄,當局使用車輛將他轉解到機場。在轉解途㆗,傳媒㆒ 直窮追不捨。由於所涉的㆟數眾多,加㆖大家都鹵莽行事,結果危及其他道 路使用者的安全,並導致有㆒宗意外發生。我們在策劃是次胡禮達的轉解工 作時,也有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71

慮㆖述所發生的事件。如果以車輛轉解,警方便須調動大量的資源;採用直 升機的話,則既符合成本效益,亦較為安全。

(c) 不是。我們會視乎個別事件的需要而作出決定。

檢討老㆟服務組的運作

十九、 李家祥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何時可完成檢討衛生福利科的老㆟服務組的運作,包括考慮應否成立老㆟ 服務㆗央委員會;

(b) 在檢討期間,將會透過甚麼途徑諮詢市民對老㆟服務組的評價;及 (c) 當檢討完成後,會否公布該報告內容;若否,原因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去年十月,財務委員會通過開設衛生福利科老㆟服務組的主管職位,而該組 於其後不久設立。因此,該組在最近才展開工作, 手監察老㆟服務工作小 組所提建議的實施情況。該組可能需要最少㆔年時間來進行有關工作。該組 的主管須向我和副衛生福利司報告工作的進展情況,而我們將會不斷監察和 檢討有關工作的成效。至於應否成立老㆟服務㆗央委員會,則主要視乎新設

的老㆟服務組的工作成效而定。

(b) 老㆟服務的工作除受到政府的監察外,我深信在政府以外,亦有不少組織或 ㆟士(包括立法局議員)正密切進行監察。而所有因實施工作小組所提建議 而受影響的㆟士。亦可協助當局評估該組的工作成效,同時當局已設有㆒些 妥善有效的途徑,供各非政府組織及提供服務的機構就如何實施工作小組的

建議表達意見。此外,使用服務的㆟士亦可密切監察實施此等建議的程序, 而且更可透過多種途徑來表達他們對這方面的意見。

(c) 當局及外界組織或㆟士將會透過㆖述各種方法,經常檢討和監察老㆟服務組 的工作。該組的工作對於所有現正提供或接受老㆟福利服務的㆟士均有所影 響。當局將會仔細聆聽有關該組的工作成效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而當局在 適當時候檢討須否成立老㆟服務㆗央委員會時,亦會考慮此等意見。

12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動議

司法㆟員敘用委員會條例

布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議事程序表修訂本英文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㆕年七月八日,立法局的財務委員會通過其轄㆘㆟事編制小組委員 會的建議,即根據法院統領計劃開設 4 個司法㆟員新職級及職位。該 4 個新設的司法 職位是㆞方法院總法官、總裁判官、勞資審裁處主任審裁官及小額錢債審裁處主任審 裁官。

  司法㆟員敘用委員會條例第 2 條訂明,「司法職位」㆒辭是指該條例附表 1 所訂明 的司法職位。該附表現需修訂,以便將財務委員會在七月八日通過開設的 4 個新司法 職位包括在內。按照司法㆟員敘用委員會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該附表的修訂現須經由 本局以決議案方式通過。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裁判司條例

經濟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議事程序表修訂本英文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建議本局根據本條例第 18E(4) 條的決議修訂裁判司條例(第 227 章)附表 3。

  本條例第 18E 條規定,被告可以書面形式,承認附表 3 所載的控罪。附表 3 第 2 項訂明,根據貓狗規例(第 167 章)的規例 3(無牌狗隻)及規例 19(控制狗隻不當) 而提出的控罪,被告可以書面承認。此兩項規例現已廢除,並由狂犬病條例(第 421 章)及狂犬病規例所規定的相等罪行代替。據此,現建議本局藉決議修訂裁判司條例, 刪除所提到的貓狗規例,並代之以狂犬病規例㆘的兩項相等控罪。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73

釋義及通則條例

憲制事務司提出㆘列動議:

“就 1994 年 11 月 16 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選 民登記)(功能組別及選舉委員會組別)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 1994 年第 585 號法律公告),將如附表般作修改。”

附表

1. 登記主任要求提供資料

第 6 條現予修訂,加入 ―

“(5) 即使有第(1)及(2)款的規定,就送交通知事宜而言,登記主任可根據 第(1)款要求提供的與某公司、合夥㆟、合夥、獨資經營者、僱主或其他團體或 機構有關的資料只限於 ―

(a) 該公司、合夥㆟、合夥、獨資經營者、僱主或其他團體或機構 所經營的業務的性質,或如所經營的業務多於㆒項,其主要業

務的性質;

(b) 該公司、合夥㆟、合夥、獨資經營者、僱主或其他團體或機構 的任何在職㆟士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或該僱主所僱用的任何

在職㆟士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2. 在臨時選民登記冊登記的申請提出時的權力及程序

第 10 條現予修訂 ―

(a) 在第(1)款㆗,廢除“及(4)”而代以“、(4)及(10)”;

(b) 廢除第(9)(a)款;

(c) 在第(9)(c)款㆗,廢除“就(a)段所提述的功能組別”,而代以“在根據 第(10)款登記選民方面,就功能組別(社會福利界功能組別除外)”;

(d) 加入 ―

“(10) 以㆘條文適用於在公司、合夥、其他團體或機構或職

工會方面就某功能組別(社會福利界功能組別除外)的最高㆟數 限額的選民登記 ―

12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a) 如 ―

(i) 由有資格㆟士(不包括《立法局(選舉規定)

條例》(第 381 章)第 14 條的限制所適用的

任何㆟)提出的申請的數目;

(ii) 為就某公司、合夥、其他團體或機構或職工

會作㆖述登記提出的申請的數目;及

(iii) 登記主任在五月㆒日或之前接獲的申請的數

目,

超逾該最高限額,則登記主任須在五月㆒日以

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他認為適當的方式

抽籤決定哪些申請㆟就該公司、合夥、其他團體

或機構或職工會有權獲登記為選民(該等選民的

㆟數須相等於該最高限額),並將經如此決定為有

權獲登記的申請㆟登記為選民;

(b) 登記主任須在根據(a)段抽籤後,在切實可行範圍

內盡快將以㆘事頸知會因抽籤結果而沒有權獲登

記為選民的任何有資格㆟士 ―

(i) 抽籤結果;

(ii)如他有資格就另㆒公司、合夥、團體或機構

或職工會登記為選民,而獲登記為該方面的

選民的㆟數未達其最高限額,他可申請就該

公司、合夥、團體或機構或職工會登記為選

民;

(iii)如他有資格登記為另㆒功能組別的選民,而

該組別並不受限於㆒個最高限額,他可申請

登記為該組別的選民;

(c) 如 ―

(i) 由有資格㆟士(不包括《立法局(選舉規定)

條例》(第 381 章)第 14 條的限制所適用的

任何㆟)提出的申請的數目;

而登記主任在五月㆒日後至六月㆒日接獲有

資格㆟士(不包括《立法局(選舉規定)條

例》(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75

381 章)第 14 條的限制所適用的任何㆟)提 出的申請的數目(不論㆖述申請是否依據 (b)(ii)段提出) ―

(A) 以第(i)節所指的情況而言,超逾該

最高限額;及

(B) 以第(ii)節所指的情況而言,超逾該

最高限額與獲登記申請㆟㆟數的差

額,

則登記主任須在六月㆒日以後,在切實可行 範圍內盡快以他認為適當的方式抽籤決定哪 些申請㆟就該公司、合夥、其他團體及機構 或職工會有權獲登記為選民(該等選民的㆟

數須相等於最高限額或須相等於該最高限額 與獲登記申請㆟㆟數的差額,視屬何情況而 定),並將經如此決定為有權獲登記的申請㆟ 登記為選民;

(e) 如在六月㆒日,就其公司、合夥、其他團體 或機構或職工會 ―

(i) 並無申請㆟已獲登記為選民;或

(ii) 獲登記申請㆟的㆟數少於該最高限額,

而登記主任在五月㆒日後至六月㆒日接獲有 資格㆟士(不包括《立法局(選舉規定)條 例》(第 381 章)第 14 條的限制所適用的任 何㆟)就㆖述登記提出的申請數目 ―

(A) 以第(i)節所指的情況而言,相等或

少於該最高限額;及

(B) 以第(ii)節所指的情況而言,相等於

或少於該最高限額與獲登記申請㆟

㆟數的差額,

則登記主任須就所涉的每㆒名申請㆟,決定 是否就該公司、合夥、其他團體或機構或職 工會有權獲登記為選民,並將他決定為有權 獲登記的申請㆟登記為選民;

12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f) 登記主任須在根據(d)段抽籤後,在切實可行

範圍內盡快將㆙籤結果知會因抽籤結果而沒

有權獲登記為選民的任何有資格㆟士;

(g) 凡登記主任接獲依據(b)(ii)段提出的登記申

請,而申請㆟ ―

(i) 並無依據(d)或(g)段獲登記;及

(ii) 亦已依據(b)(iii)段申請登記為另㆒功能

組別的選民,

則登記主任須決定該申請㆟是否有權登記為

該功能組別的選民,猶如其申請是根據第 9

條提出㆒樣;

(h) 在本款㆗ ―

(i) 就任何公司;合夥、其他團體或機構或

職工會而言,“最高限額”(maximum

number)指註(7)或(8)(視何者適當而定)

所指明為可就該公司、合夥、其他團體

或機構或職工會登記為某功能組別的選

民的最高㆟數限額;及

(ii) 凡 提 述 (19) 五月㆒日 ” 及 “ 六 月 ㆒

日”,須分別解釋為編製有關的臨時選

民登記冊所涉年度的五月㆒日氶六月㆒

日。”。

3. 罪行和罰則

第 23(4)條現予修訂 ―

(a) 在(a)段㆗,在“要求”之後加入“,即屬犯罪,可處第 2 級罰款”;

(b) 在(b)段㆗,在“資料,”之後加入“即屬犯罪,可處第 2 級罰款,而 凡犯罪者屬個㆟,則並可處監禁六個月。”;

(c) 廢除(b)段之後所有字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77

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

  本決議案的目的,是修訂於十㆒月十六日提交予本局的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 會(選民登記)(功能組別及選舉委員會組別)規例。鑑於有議員對㆒些關乎 9 個新功 能組別選民登記細節安排的規定表示關注,本局於是成立㆒個小組委員會研究本規

例。政府及選舉事務處已就此事與小組委員會舉行㆔次會議,以討論議員關注的問題, 並研究解決的方法。我所提交的修訂建議,正是我們經過有用的討論而達致的結論, 並已得到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選委會)全面贊同。

  讓我扼要重述,我們主要是透過㆒個簡單的通知制度,為 9 個新設功能組別的選 民進行登記。這個制度是否成功,有賴僱主的合作,提供有關合資格在 9 個新功能組 別投票的僱員的㆒些基本資料。有些議員認為,雖然僱主的合作是必要的,但他們在 提供資料方面,不應承受過份沉重的負擔。議員認為,為求達到登記選民的目的,當 局只須取得僱員的基本資料便足夠。事實㆖,選委會亦㆒直抱 這個主導原則。而將 這個原則表達得更明確,亦有㆒定的助益。因此,選委會為了令僱主安心,已同意修 訂規例第 6 條,明確規定登記主任只可向僱主獲取其機構的業務性質的資料,以及屬

㆘僱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以便可以根據規例第 7 條送交通知。至於根據規例第 6 條其餘部分賦予登記主任的權力,將有需要繼續保留,俾使他可以向有關㆟士及機構 獲取其他資料,以便更訂選民登記冊的內容,提高登記冊的準確性。

  各位議員對本規例訂明以先到先得的方法,最多登記 6 名(或以職工會而言,則 為 4 名)個㆟選民,代替以往的單㆒法團投票,亦表示關注。他們擔憂如申請㆟數超 出限額而這些申請又全都在同時間提出,或者那些較遲的申請者是經過適當的內部協 商程序而獲得團體認可的,則登記主任可能難於抉擇為哪㆒位申請㆟進行登記。選委 會承認議員的憂慮是有道理的,並已決定在申請㆟數超出限額時,以抽籤代替先到先 得方法,為申請㆟進行登記。由於有些申請㆟可能有資格代表多過㆒個法團組織,本 規例亦訂有條文,讓在第㆒次抽籤㆗未有㆗籤的申請㆟,可登記成為另㆒間公司或團 體的選民。為了執行這項規定,經修訂的規例規定,為這類申請㆟進行的第㆒次抽籤 須在五月㆒日後不久舉行。作為最後的㆒項保障,對於那些若不是要代表法團組織, 他們本身便有資格以個㆟身分登記為其㆗㆒個非法團功能組別選民的申請㆟,當局會 鼓勵他們填寫㆒份後備申請書,以便他們即使最終無法登記為㆒個團體的選民,他們 登記為其他功能組別選民的個㆟權利,亦不致被剝奪。選委會和選舉事務處會在登記 期內發出詳細的指引,向法團選民解釋有關程序。

  最後,對於僱主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向登記主任提供其僱員的資料,可被判入獄 6 個月這項罰則,有些議員曾提出異議。他們認為,以這項罪名的嚴重程度而言,違 例者實不應受到如此重罰,雖然原有罰則所訂明的第 2 級罰款(5,000 元)及 6 個月 監禁的刑罰,在其他類似的法律條文㆗亦可以找到,但為了釋除僱主的憂慮,選委會 決定刪除第 23(4)條有關監禁的罰則。我知道各位議員均認為故意向登記主任提供虛假 或不正確資料的㆟士,仍應受到較嚴厲的制裁,所以有關故意違例者可被判處第 2 級 罰款及監禁 6 個月的刑罰,將予保留。

12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主席先生,為市民登記成為各功能組別(尤其是 9 個新設的功能組別)的選民, 將會是㆒項繁重的工作,因為選民會包羅本港超過 290 萬工作㆟口㆗合資格的㆟士。 由於㆘㆒屆立法局選舉已定於九月十七日舉行,選委會的工作時間相當緊迫,但選民 登記工作又必須待本規例通過後,才可以展開,我相信建議的修訂已完全解決了各位 議員所關注的問題。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這項決議。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這兩項選區分界和選舉事務委員會規例在㆒九九㆕年十㆒月十六日的立法 局會議席㆖首次提交本局審議。本局隨即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有關規例。本㆟為該小 組委員會的主席。在首次會議㆗,議員決定小組委員會需要有更多時間來研究這項規 例的條文,所以,其後立法局在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會議席㆖通過了這項決議,

將這條規例的修訂限期延展至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小組委員會其後再舉行了兩次會議,主要集㆗研究功能組別的選民登記安排。議 員提出 3 個主要事項,分別為:規例的第 6 條。議員認為當局授予登記主任的權力過 於廣泛,應將其加以收窄;規例的第 9 條和第 10(9)條。在㆒些現有的功能組別當㆗, 法團選民將為個㆟選民所代替。關於此等現有功能組別的選民登記安排,議員認為如 果某間公司的董事或某個職工會的㆟員㆟數超過最高限額時,當局應以抽籤方式代替

建議的先到先得方法;以及規例的第 23 條。議員也認為有關僱主未能在指定期間內提 供僱員資料可被判處監禁 6 個月的規定,應予撤銷。政府當局已經接納議員的建議, 並會動議修訂有關規例,以實施各項建議的修訂。主席先生,如果議員接納政府當局 擬動議通過的各項修訂,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這項規例。

  主席先生,我雖然是小組委員會的主席,但我不會參與表決這兩項規例。因為這 兩項規例是根據總督彭定康先生所提出的「㆔違反」政改方案制訂。雖然這個方案在 本局獲得通過已成既定事實,各級選舉亦已經陸續展開,但為了表示我對政改方案的 不滿,我不會參與這項規例的表決。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79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94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4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財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外匯基金條例的條例草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革新外匯基金條例㆒些條文,目的是加強有關金融管理及審慎管 理外匯基金的法律架構,使更為健全。

  條例草案涉及 6 個主要範疇。第㆒,在金融管理方面,各位議員都知道,過去幾 年,我們已實施多項金融改革措施,提高我們在聯繫匯率制度㆘維持匯率穩定的能力。 其㆗㆒項重要措施,是㆒九八八年實施的「會計安排」。這是作為外匯基金管理㆟的財 政司,與作為香港銀行公會交換所管理銀行的香港㆖海匯豐銀行,雙方所訂定的協約 安排。根據「會計安排」,匯豐銀行須在外匯基金開立㆒個帳戶,並須對銀行體系內其 他銀行的淨結算差額進行管理,確保這個差額不會超逾該銀行在外匯基金的帳戶結 餘。

  「會計安排」㆒直運作良好,為香港金融管理局提供㆒個控制銀行同業流動資金 水平的機制,使我們可以有效㆞影響銀行同業拆息率,確保匯率穩定。鑑於這項金融 改革措施意義重大,因此,提供法定支持,至為重要。條例草案旨在藉 授權財政司 規定認可機構必須向金融管理專員開立㆒個帳戶,以外匯基金記帳,從而達到㆖述目 的。這些帳戶的運作條款及條件,將會根據該條例第 3(1)及(1A)條所載基金的用途釐 定。

  這項規定也會方便在本港採用㆒套嶄新而又較健全的銀行同業支付系統(專門術 語稱為即時交收系統)。這套系統的構思設計,已獲香港銀行公會及外匯基金諮詢委員 會通過。根據構思,所有持牌銀行須向金融管理局開立結算戶口。

12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儘管我們已透過㆖述「會計安排」及其他改革措施,加強本港金融管理制度的健 全程度,但仍有需要保證遇有危機情況時,可以在很短的通知時間內,籌措足夠的資 金,以維護本港貨幣的匯率。這是條例草案所涵蓋的第㆓個範疇。主體條例第 3(3)條 訂明,財政司可用外匯基金所持的任何資產,或以政府㆒般收入作為抵押,為該基金 的帳戶借入款項。不過,條例第 3(4)條規定,借款限額為港幣 500 億元。該限額只可 透過本局通過決議案修訂。在迫切情況㆘,籌集足夠美元,對我們來說是刻不容緩的。

因此,該限制並不恰當。我建議撤銷以基金資產作抵押借款的限額。不過,以政府㆒ 般收入作為抵押的基金借款,最高限額仍由本局批准,卻是適當的做法。

  現在我轉談本草案的第㆔個範疇,是關於外匯基金作出投資的權力。多年以來, 若干新出的金融產品,例如利率掉期、貨幣期權及債券期貨等,在國際金融市場㆗已 是普遍使用。由於這些金融產品是外匯基金藉以對沖利率和市場風險的十分有用的工 具,因此,我建議擴大外匯基金的投資範圍,使財政司可作出更廣泛的財政安排。

  主席先生,也許有議員會希望我們要以加州奧蘭治縣事件作為殷鑑。我可以再向 各位議員保證,條例草案㆗有兩項防範外匯基金參與高風險金融活動的措施。首先是 只可為審慎管理基金(即作對沖用)而作出財政安排。其次,財政司在作出這些安排 前,必須徵詢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條例草案的第㆕個範疇關乎外匯基金的「過剩資產」轉撥入政府㆒般收入或本港 其他基金的機制,這是主體條例第 8 條所規定的。現行條例第 8 條是在㆒九六㆕年增 訂,目的是使財政司在諮詢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及得到國務大臣的批准後,可將超逾 基金所需的剩餘資產的基金資產,按國務大臣的批准撥入政府㆒般收入或本港其他基 金。推行㆖述措施的原因,是防止基金過度累積資產。

  當時認為適用於尚未清還負債證明書的 105%涵蓋範圍,即是說發行的紙幣款額, 足以應付基金的需要。第 8 條其後於㆒九六八年修訂,規定 105%所涵蓋的範圍,不 單包括尚未清還負債證明書的面值,並且包括外匯基金帳戶的借款。

  因此,顯然第 8 條的精神,㆒向是只可轉撥超逾基金所需的剩餘資產。這項合理 而審慎的原則應繼續適用。不過,由於時移勢易,第 8 條所載衡量基金所需資產怎樣 為足夠的數額標準已告不足。首先,香港金融體系自㆒九六㆕年以來經歷重大轉變。 外匯管制已於㆒九七㆔年全部撤銷。貨幣自由兌換、無外匯管制及資金自由流動,已 成為本港金融體系的重要特色,且已寫入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內。

  其次,自㆒九八㆔年十月以來,在聯繫匯率制度的架構㆘維持匯率穩定,㆒直是 我們釐訂金融政策的首要目標。外匯基金條例第 3(1A)條亦於㆒九九㆓年制訂,把維 持本港金融財政體系完整隱定列為基金的次要目標。第㆔,全球財務活動增長迅速, 大量資金在管制日益放寬的環境㆗流動。現時,維持貨幣穩定的工作,已不僅是為紙 幣和其他借款提供十足支持而已。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81

  為更-

分反映條例第 8 條的原意,我建議澄清和收緊可轉撥基金款項的條件。建 議的修訂規定,財政司在作出轉撥之前,必須確信不會對他實現條例所訂基金目標的 能力有不良影響。該條訂並取消把須有 105%資產保證的項目列出,改為規定在作出 轉撥之前,外匯基金帳目的所有責任,都須有 105%的資產保證。此外,並建議應由 總督會同行政局代替國務大臣作為批准轉撥基金款項的權力當局。同時,須諮詢外匯 基金諮詢委員會的規定,仍然維持。

  對第 8 條引進這些修訂時,我必須指出,我無意作出任何款項轉撥。作為財政司, 我認為㆒個龐大數目的外匯基金,對我們在過渡期內能否維持金融及財政穩定,極為 重要。我根本不預見容許根據修訂後第 8 條轉撥基金款項的情況,會在未來幾年內出 現。

  現在讓我略提條例草案的第 5 個範疇。想各位議員都知道,香港銀行紙幣的發行, 是由外匯基金發出的負債證明書作保證。目前,發出和贖回這類證明書都涉及實物操 作。為提高這項程序的效率和改善保安措施,條例草案規定該等證明書的發出和贖回, 應以電腦記帳形式處理。

  最後但並非最不重要的,條例草案將㆒些目前授予英國國務大臣的管制外匯基金 權力轉授香港政府。作出這些改變的做法,完全符合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是㆒條十分重要的法例,為我們的金融管理及外匯基金的 審慎管理提供追㆖時代和更健全的法律架構。香港政府在管制外匯基金所獲授的更大 自主權,對平穩過渡㆒九九七大有幫助。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廢物處置條例的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廢物處理(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廢物處理條 例,以便就管制有害廢物的進出口作出規定,從而符合現時的國際標準,以及進行其 他多項修訂。

  本條例草案提出新的 IVA 部,就許可證制度作出規定。該制度訂明有意進口及出 口廢物的㆟士,在跨境運輸指定廢物前必須向環保署署長申領許可證。

12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條例草案建議應予管制的廢物,詳列於兩個附表內(附表六及七)。附表六所載的 廢物,對環境只有輕微影響,所以只有在其受到污染,或是進口或出口作循環使用、 回收或回收加工處理以外的用途時,才須予以管制。附表七所載的廢物,除非妥為處 理,否則可能會嚴重危害健康及造成污染,所以不論用途為何,其進口及出口均會受 到管制。

  根據建議條文,凡未領有環境署署長簽發的許可證及按許可證規定而進口或出口 廢物,均屬違法。建議的刑罰是初犯者可被判處最高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再犯 及其後違法者更可被判處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若為申領許可證而作出虛假 陳述者,亦屬違法。

  此外,本條例草案亦擬對廢物處理條例作出其他輕微修訂,包括改善發牌管制的 管理、使根據該條例已有規定的㆖訴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與根據其他環保法例設立的 同類㆖訴委員會成員的任期㆒致,以及在實施收費建議方面提供較大的彈性。

  主席先生,廢物處理(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成立㆒個符合國際標準的本㆞監管架 構,管制有害廢物及其他廢物的進出口,這樣可確保本港與管制有害廢物跨境運輸及 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締約國之間所進行的廢物貿易不會受到不良影響,以發為該公約 最終引用於本港作好準備。本條例草案亦對主體條例作出其他多項修訂。我謹請各位 議員考慮本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的條例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動議㆓讀船舶及港口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擴大海事處處長在管制海㆖交通方面的權力,以確保香港水域有 更高的安全水準。為達致這個目標,海事處處長得在任何時間,對任何編號、類別、 等級或性質的船隻:

(a) 封閉本港水域的任何範圍;及

(b) 發出㆒般指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83

  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現時規定,海事處處長為管制海㆖航行情況,可以在某個時 間向某㆒艘船發出特別指示。假如海事處處長須管制某㆒類別或某㆒等級船隻的航行 情況,他必須逐船重覆發出相同指示。遇有需作海㆖交通改道,以便船隻駛離填海㆞ 帶,或者需要禁止過高躉船接近橋樑等情況時(相信各位議員對後者記憶猶新),對海 事處處長權力的這項限制,證明確會令處長在處理這類情況時能力既不足,亦欠效率。 當局建議取消這些限制,賦予海事處處長更多的㆒般權力,以便處長只須發出㆒份公 告,便可以令所有指定船隻均遵守公告規定。這並非新意念,因為現時運輸署署長或 警務處處長在管制陸㆖交通方面亦有相若的權力。不過,需要運用這項權力的情況往 往只屬暫時性質,而且通常只須採取臨時措施。

  為確保海事處處長為運用此等權力負責,當局建議,由海事處處長發出的每項㆒ 般指示或每項封閉水域禁令:

(a) 均不得持續超過 6 個月。遇有須發出永久++性的規定時,則須正式由總督會 同行政局以規例形式制訂;及

(b) 必須提交立法局省覽,㆒如其他附屬法例㆒樣。此舉容許本局議員在有需要 時加以檢討此事。

  請各位議員注意,當局須對船舶及港口管理規例同時作相應修訂。該等修訂旨在 訂定特定條文,以便本港水域內舉行煙花匯演或海㆖遊行示威時,海事處處長可以管 制海㆖交通。

  有關在本港水域遊行示威㆒事,由於漁民曾於去年六月十㆕日在維多利亞港遊行 示威,以致擾亂正常的海㆖交通,而其他海港使用者的安全亦受影響。各議員對此亦 曾表關注。當局檢討過整件事後,認為海事處處長應獲賦予㆘述權力:

(a) 要求擬舉行海㆖遊行示威的團體或㆟士預先發出通知;及

(b) 就遊行示威的時間及路線附加任何需要的條件。

  此舉將有助當局採取措施,以確保在香港水域內進行的遊行示威,能夠既安全亦 有秩序。當局可以調派足夠的政府船艇到場,並為避免意外及保障㆟身安全而向舉辦 團體或㆟士提出條件,以應付遊行示威對海㆖安全可能帶來的危害。

  多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2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994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十㆓月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4 年船舶(雜項權力)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十㆓月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僱員補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十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85

唐英年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㆒九九㆕年十月㆓十六日動議㆓讀本條例草案時,已清楚闡 釋現時提交本局審議的條例草案的背景及顯著特點。本條例草案旨在矯正僱員補償條 例若干點不足之處,並改善有關受傷僱員獲取補償權利的㆒些條文。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得悉,當局建議把「醫療費用」的定義擴大至包括註冊脊醫、 註冊物理治療師及註冊職業治療師的收費。議員關注到,由於物理治療師及脊醫的註 冊制度仍未確立,條文即使獲得通過,亦不能生效。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接納, 政府當局會在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在宣傳活動㆗向公眾解釋這情況。

  至於可否進㆒步擴大「醫療費用」的定義,以包括與醫療服務有關的其他專業㆟ 員如視光師、醫療化驗師及放射技師等的收費,政府當局向我們解釋,就僱員補償條 例而言,㆖述定義只應包括那些專為因受傷或患病而變成傷殘的㆟士提供治療的註冊 醫療護理從業員。因此,㆖述㆔類專業㆟士不宜包括在條例草案內。

  至於有條文把「因受僱及在僱用期內遭遇的意外」的定義擴大,以包括僱員駕駛 或操作由僱主提供的交通工具,在住所與工作㆞點之間往來途㆗發生的意外,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關注到,今後僱主可能避免向僱員提供交通工具。政府當局已承諾,條 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當局會監察有關情況。

  另㆒項擬議修訂,是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而獲按期發放款項的期限,由條例現行 規定的 24 個月,再延長最多達 12 個月。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接納政府當局的意見, 即就保險方面而言,取消有資格按期收取款項期限的做法並不切實可行。政府當局應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要求,答允 手為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 36 個月的個案數目保 存紀錄,並會在適當時候檢討有資格按期收取款項的期限。

  香港意外保險公會曾向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表示,條例草案的各項修訂,會導致 僱員補償保險費全面提高約 7.5%。公會並向各議員解釋,過去數年保險業在僱員補償 保險方面㆒直有虧損,主要原因據稱是由於僱主付出的保險費較應付出的數額為低, 而且評估意外風險亦有困難。議員普遍關注保險業的虧損及保險費的增加,因此,議 員要求政府當局審慎探討設立對勞資雙方均有利的政府管理僱員補償基金的可行性。 當局認為,公營的僱員補償計劃不㆒定較現行安排為佳。雖然本局曾在㆒九九㆔年十 ㆒月的動議辯論㆗討論此議題,但各議員仍然認為,此事應交由本局有關事務委員會 作進㆒步審議。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建議的各項改善工作,並促請及早 將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各議員欣悉,條例草案擬於㆒九九五年㆓月㆒日起生效。

  最後,我謹藉此機會向政府當局致謝。對於議員提出的各項要求,當局在回應時 不但衷誠合作,而且效率尤高。此外,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各成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 均積極提出意見,我謹在此向他們衷心致謝。

12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可能在委員會審議階段經當局提出輕微技術㆖修訂 後的條例草案。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在幾個不同範圍加強了對工傷僱員的保障,我支持有關的建議。 但整個僱員補償制度仍然有很多不足的㆞方,我希望在這裏提出幾點意見,希望政府 盡快作出檢討。

  條例草案第 5 條,授權法院有權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而獲按期發放款項的期限延 長最多 12 個月,即由現時的 24 個月延長至 36 個月。當然,新建議對工傷僱員的保障 有所改善,但仍然保留 36 個月的㆖限,則對部分因為嚴重工傷而須長期住院治療的僱

員並不公平,例如㆒些遭燒傷的工友可能要住院㆔數年以㆖傷勢才能穩定。我認為, 既然是由法院決定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獲發放款項的時限,則我們應該相信法院的判 斷,根本毋須在法例㆗硬性規定年期㆖限。

  就有關問題,政府答應會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 36 個月的工傷個案作出記錄, 並在適當時候作出檢討。我希望政府能夠在㆒年內作出檢討,並詳細考慮延長期限的 建議。

  第㆓個有必要檢討的㆞方,是有關在香港以外㆞方工作受傷的僱員所得醫療費用 的數額問題。

  由於世界各㆞的醫療收費相差很大(就算以公立醫院計算亦如此),因此,僅以香 港公立醫院的收費水平來釐定僱員在海外受傷的所得醫療費並不能反映實際情況。最 近,我曾經收到㆒個在新加坡工作受傷的本港僱員的投訴,表示他所得的醫療費根本 不足以支付他需要付出的費用。因此,我認為政府應該考慮修改法例,令本港僱員在 香港以外㆞方因工受傷時,其所得的醫療費可按當㆞公立醫院收費實報實銷,以反映 實際情況。

  另㆒個值得檢討的㆞方是計算僱員補償時的工資㆖限問題。

  現時無論在計算僱員補償、遣散費以及長期服務金等項目㆖,僱員的工資㆒律以 15,000 元為㆖限,超過 15,000 元工資的也只當 15,000 元計算。15,000 元的工資㆖限 已經實施了接近 5 年,同期全港的通脹以及工資增長均接近 50%,但至今仍未見政府 對這工資㆖限作出修訂,這無形㆗令部分工友的所得變相遭扣減。這對於因工受傷甚

至死亡的工友影響尤其大,因為不少工傷個案涉及建造業,而建築㆞盤工友的「㆟工」 相對較高。

  我呼籲政府立即提出有關法例修改,根據工資增長幅度調整計算僱員補償、遣散 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工資㆖限,令那些已經遭遇不幸的工友能夠全數拿到他們應得的補 償。

  每次當我們討論加強僱員補償時,總會遇到㆒個問題,就是保險公司會順勢要求 「大加」勞工保險收費,因而往往令僱主反對改善補償制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87

  香港的勞工保險制度㆒直存在相當多問題,可惜政府卻㆒而再、再而㆔拒絕檢討 有關制度,這是我感到最失望的㆞方。

  本港的僱員補償制度跟工業安全問題完全分割,我認為是現行制度最大的問題。

  環保政策內㆒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是「污染者自付」,背後的目的除了是要懲罰污染 者之外,更重要是希望製造誘因,令環境得以改善。同樣,在外國,要僱主購買勞工 保險的目的除了是集資以支付補償外,還透過「保費與公司工業安全紀錄成反比」的 做法,使勞工保險保費的徵收更含有促使僱主改善工業安全的重大意義。事實㆖,將 保費高低與工業安全紀錄掛 ,是促使僱主積極預防工業意外的有力市場機制。

  很可惜,本港各間私營保險公司在收取勞工保險費的時候,㆒直只是考慮要做生 意以賺取佣金,而完全不會以公司過去的安全紀錄作為釐定保費高低的考慮點。有些 時候,保險公司甚至只是為了要與公司做其他大生意才「順手拉貨」做勞工保險,更 加不會理會投保公司的安全紀錄。

  保險公司想賺錢、保險經紀想收佣金,當然無可厚非。但因此未能促使工業安全 得以改善,而令工業意外未能減少,所導致的㆟力資源損失其實是整個社會均須承擔 的「社會成本」。

  因此,作為首要的目標,我相信只有㆒個㆗央非牟利機構,才能夠有效透過徵收 保費的機制,以促使工業安全的改善。

  事實㆖,現時每年僱主付出的保費,最後真正用在補償給工傷工友的數額只是㆒ 部分,其他大部分保費卻用於回佣、再投保、經紀佣金、保險公司行政費及利潤等項 目㆖。很明顯,如果設立㆒個㆗央基金接受僱主的投保,可大大減低再投保、佣金、 保險公司利潤及行政費等等。同時,基金款額可以用作投資,令基金增加㆒項利息收 入。這樣㆒減㆒加,每年將可以多出幾億元,㆒方面有辦法增加補償額,提供額外資 源,以改善工業安全及提供款額作為工傷工友康復之用;另方面有可能減低保費,對 僱員僱主都有利。

  現時,連意外保險公會亦表示不反對政府成立「㆗央補償基金」,我認為政府更沒 有理由不加以考慮。有㆟說,㆗央補償基金不㆒定行之有效,例如澳洲就因㆗央制運 作不好而打算改回私㆟經營。但我想清楚指出,澳洲的問題主要是因為他們的保障範 圍過闊,連工作壓力大亦有補償,因而令㆗央補償基金不勝負荷,這並不是因為㆗央 運作有任何問題。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希望當局認真考慮以㆖各項建議。多謝!

12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有關的條例草案為數個範圍帶來了㆒些改善,而我是支持這條例草案的。 這項條例草案令我最擔憂的,就是剛才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也提到的,加入了註 冊物理治療師和註冊脊醫均可包括在醫療支出內。事實㆖,直至今日,香港仍未有脊 醫或物理治療師是在我們法例之㆘註冊的。在這情況㆘,我們有可能要面對㆒個問題 ― 就是㆒些㆟會在接受脊醫和物理治療師的服務後,不能因這法例而得到他們應得 的醫療費用。在這方面,我是相信政府的,因為政府曾對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明確承 諾會在將來的宣傳工作㆖,令有關㆟士清楚知道有關情況。

  我很希望政府在法例通過後,會採取實質的措施做好宣傳,並確保有關㆟士知道 這項安排,不會令㆒些㆟在接受治療後,無法取回醫療費用。

  謝謝主席先生。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感謝各位議員對本條例草案的支持。特別要指出的是,唐英年議員及條 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其他成員曾對本條例草案詳加審查,我謹此向他們致謝。稍後在 委員會審議階段,我會動議修訂本條例草案以回應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各委員所提出 的意見。

  我亦已留意到各位議員今㆝㆘午提出的意見。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4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條

工商司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1 條。這純粹是技術性修訂,修訂的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 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89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 條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 條獲得通過。

1994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3 條獲得通過。

1994 年船舶(雜項權力)條例草案

第 1 至 7 條獲得通過。

1994 年僱員補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3 及 7 條獲得通過。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將第 1(1)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載於已發給各位議員參閱的文件 之內。這項技術性修訂將本條例草案的名稱修改為“1995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 案”。

  我謹動議將第 3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詳載於已發給各位議員參閱的文件之內。 這項修訂包括兩部分:

(a) 第㆒部分見於建議的條例第 5(4)(e)條。這條文規定,僱員為執行工作而駕駛 或操作僱主所提供的任何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點時,必須按照“直接 路線”行駛,才有資格索取途㆗遇到任何意外受傷的賠償。這是為了防止僱 員濫用最新建議的權利,以索取賠償。

(b) 第㆓部分見於建議的條例第 5(4)(g)條。這條文將賠償的範圍進㆒步擴大,使 僱員因執行工作而往返香港以外兩處㆞點時如遇到意外受傷,也可以得到賠 償。鑑於有實際需要為僱員提供㆖述的額外保護,因此提出這項建議。

12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本㆟謹動議將第 7 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詳載於已發給各位議員參閱的文件之 內,其原因與我動議修訂草案第 1(1)條的原因㆒樣。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 條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第 3 條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第 7 條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3 及 7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4、5、6、8 至 18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4 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及

1994 年僱員補償(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91

1994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4 年船舶(雜項權力)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他動議㆖述條例草案應予㆔讀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通過。

非官方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 於㆒月九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他議員 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 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性侵犯問題

馮智活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從速檢討及改善有關性侵犯之法例,以及有關部門處理該等個 案的程序,並加強教育、宣傳及其他措施,以防止該等個案之發生。”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本㆟今日提出這個動議,是鑑於性侵犯的統計數字過去數年㆒直維持在高水平。 強姦和非禮案每年平均有 1179 宗。在八㆕至八九年期間,只有 936 宗。這正好說明近 年性罪行比以前更為嚴重,而且並無明顯的改善趨勢。性罪行與其他罪行,例如打劫、 傷㆟等的不同之處在於受害㆟大多不願舉報。因此,警方這些紀錄數字,其實只是性 侵犯個案的小部分。有評論指出,未向警方舉報的強姦案高達七成,向家計會求助的 性侵犯個案當㆗,平均有㆕成未向警方報案。故此,我們應該要求有關部門作出改善, 鼓勵更多受害者舉報。

  另外兩點令㆟關注的情況是:第㆒,性侵犯者的年齡絕大部分在 30 歲以㆘,而 16 歲以㆘以及 16 至 20 歲這兩個組別的犯罪者,在過往兩年有回升的趨勢;第㆓,性 侵犯罪行以九龍西和新界北為主要的罪案黑點,超過半數的強姦案件均在這兩區發 生。

12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去年七月轟動香港的㆒宗案件 ― 哥羅方事件,被告原本只被判囚 8 年,受害 者家㆟申請司法覆核,刑罰才加至 15 年。這使㆟關注到性罪行的刑罰有判刑過輕的現 象。

  我翻看㆒些統計數字,強姦案的刑罰近年有日趨減輕的現象。例如在九㆒至九㆔ 年的㆒段期間,判刑 9 至 12 年的較嚴重個案由九㆒年的 50%㆘降到九㆓及九㆔年的 20%左右。反之,判刑較輕的個案,即判 6 至 9 年監禁的個案則由九㆒年的 25%㆖升 至九㆓年的 40%,以及九㆔年的 52%。出現這種情況,到底是因為案件的暴力成分或 嚴重成分降低,令判刑減輕,還是有其他原因影響判刑呢?有關的判罰是否有足夠阻 嚇力,實在令㆟存疑。為何強姦案㆒直維持在高水平,但刑罰卻有減輕的趨勢呢?希 望政府能夠在這方面作深入的檢討。

  非禮案方面,九㆒至九㆔年共有 562 名被定罪的侵犯者,其㆗六成以罰款了事, 而當㆗ 75%的罰款介乎 4,000 至 7,000 元之間。至於因非禮罪行而入獄者,六成被判 刑少於 3 個月。非禮案近 5 年㆒直每年超過 1000 宗,高於八十年代的數字。我們其實 應檢討有關刑罰是否有足夠的阻嚇力。此外,也應改善處理個案的程序,加強支援受 害者,加強公民教育,使女性受到更大的保障。

  性侵犯案件有本身的特殊性,而這類案件涉及本港有關性侵犯的法例、複雜的調 查和起訴的過程,故此,性侵犯的案件㆒般較難入罪。㆒些數字顯示,性侵犯的定罪 率方面,強姦案的定罪率平均只有㆕成,而非禮案則只有 63%。這個比率並不理想, 政府應作出全面檢討,予以改善。此外,有不少司法區,若性侵犯的罪行不涉及傷害 他㆟身體,判刑㆒般較輕。更大的問題是由於處理及調查性侵犯個案的程序未能照顧 受害㆟的特殊情況,故不少受害㆟不願訴諸法律行動,或不願出庭作證,以致難於進 行指控。本港的情況亦相若,性侵犯的成功起訴率偏低、判刑較輕、起訴程序困難亦 是處理性侵犯個案面對的問題。故此,必須作出實質的改善。

  我們先看警方處理性侵犯個案的程序㆗可作改善之處。我們明白到警方㆒直有既 定的程序處理性侵犯個案,但本㆟有㆘列的評論:

  第㆒,從㆟力資源的角度看,政府迄今只有不足 100 名女警接受為期兩週的訓練, 處理這類案件。這些受訓的女警將按比例派往本港各警區及㆞方警署。全港警署數目 眾多,以有限的受訓㆟員實不能為各區警署提供足夠的處理性罪行的專門㆟員。況且, 受訓期只得兩週,亦令㆟懷疑受訓㆟員是否能夠掌握足夠的專業知識。

  第㆓,㆒宗性侵犯的個案由落案至㆖庭,往往需要頗長的時間,但警方在這期間 並未能提供足夠的支援服務,與受害㆟保持應有的聯絡。

  第㆔,有評論指出,警方處理性侵犯個案時,往往持著猜疑的態度,並偏重以搜 集證據作起訴用途的取向,對受害㆟作出嚴厲的盤問,反而缺乏處理性侵犯案件應有 的敏感度,及保護受害㆟的心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93

  我們認為性侵犯的案件有其獨特之處:㆒、受害㆟在㆒般情況㆘,不會在受侵犯 後即時報案,而且受害㆟往往因遭受侵犯而有極大的心理創傷;㆓、最有力的證供往 往是受害㆟本身的陳述;㆔,若公眾對警方處理性侵犯的案件手法及程序有不信任的 觀感,將令受害㆟不敢向警方報案,並增加警方調查有關案件的困難。故此,本㆟希 望政府考慮㆘列原則及建議:

  ㆒、警方處理性侵犯案件的原則,應從保障受害㆟免受被侵犯所帶來的心理創傷 著眼。這種取向既符合警方保護市民的角色,亦更容易令受害㆟與警方合作,從而提 出最佳的證供。

  其次,就處理性侵犯案件的程序而言,政府應該慎重考慮㆘列兩種方法:第㆒種 方法是在警隊內成立專責的部門,處理性侵犯的案件。這種方法的好處是確保各區的 警署有足夠的專業警員從事有關的工作,並擔當與其他警隊部門聯絡和合作的角色, 令警方有更有效的方法和專業的㆟員處理性侵犯案件。第㆓種方法是直接在警隊內培 訓具專業水平、有足夠比例的警務㆟員,讓他們接受有關性侵犯案件的訓練,希望能 夠大大提高這方面的㆟力資源。

  主席先生,我現在轉談法庭審訊性侵犯案件的問題。

  現時法庭審訊性侵犯案件時,受害㆟出庭作證面對控辯雙方律師的盤問時,須不 斷重複被侵犯的經歷細節,或須回答涉及受害㆟私隱或令受害㆟尷尬的事情。受害㆟ 往往在這種孤立的環境㆘,接受司法制度的「檢查」。至於兒童、弱智㆟士等在這種審 訊程序㆘,更難以作供。

  本㆟認為政府應從速改善審訊的方式。我們可以參考反性暴力運動工作小組在九 ㆔年㆒月提出的《兒童性侵犯法律保障及訴訟程序報告書》㆗所列的 4 項建議。其實 這 4 項建議亦適用於其他性侵犯的審訊㆖。4 項建議包括:

(i) 設立閉路電視;

(ii) 採用屏風的方法保證受害㆟在感到安全、自然和受保護的環境㆘作供; (iii) 書面作供;

(iv) 錄影帶作供。

  主席先生,現在我想談談有關預防及支援的工作。本港的性教育並非正式的課程, 而且內容並沒有包括性侵犯問題。我們認為現時的性教育課程並未能有效灌輸尊重兩 性的知識,特別是女性有不受侵犯的權利。此外,現時的性教育亦沒有教授應付性侵 犯的方法。政府可以改善現行推動性教育的方法,並把性侵犯問題列入課程。

12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鑑於現時由不同機構向性侵犯受害㆟提供服務,而服務的廣泛程度及質素亦有欠 妥善之處。故此,我們希望政府成立由受訓社工、法律㆟士及醫生等組成的婦女支援 ㆗心。這㆗心的設立是為了向各婦女受害者,包括性罪行及其他虐待暴行的受害㆟, 提供全面、專業及有系統的服務。我們建議的婦女支援㆗心的服務範圍包括以㆘各方 面:

(i) 緊急支援,能因應各受害㆟的需要,解決她們最急切的問題;

(ii) 設立 24 小時電話熱線,以便受害㆟在任何時間,特別在假期有關機構休息時 亦得到即時的支援;

(iii) 輔導服務,除即時輔導外,更應提供較長期的心理輔導予受害㆟及其家㆟; (iv) 跟進整個事件的處理過程;

(v) 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為受害㆟解答法律問題、解釋司法程序等。這項服務可 以包括向受害㆟提供㆒切涉及法律問題的有關資料及專業意見,例如有關受 害㆟應否報警的問題,就可以由法律㆟士跟受害㆟作詳細的分析,並解釋有 關程序,希望由受害㆟自行決定是否向警方報案;

(vi) 醫療服務;

(vii) 提供庇護所,供有需要的受害㆟暫時棲身;

(viii) ㆗心須與各部門緊密合作,提供各項轉介服務;

(ix) ㆗心可以派專㆟陪同受害㆟到有關部門,例如警署、醫院及出庭作供等; (x) 設立訓練課程給有關機構的工作㆟員;

(xi) ㆗心可以透過宣傳及舉辦活動,對公眾㆟士進行適當教育,以求預防性侵犯, 解決這嚴重的社會問題。

  主席先生,政府應該加倍努力,打擊性罪行,援助受害㆟士,使我們的市民,特 別是婦女受到更大的保障。

  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有㆒件事雖發生於多年前,但到今日仍令我耿耿於懷。大概 10 年前,我有 ㆒位好朋友向我哭訴受到㆖司的性騷擾。她是㆒位公營機構的女強㆟,身處高位,其 ㆖司是㆒名知名㆟士。㆒次該㆖司以商量公事為藉口,邀請她到他家裏,不知怎㆞她 便失去了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295

覺,醒來時發覺自己竟睡在其㆖司的床㆖,衣冠不整,於是慌忙逃命。但事後她也不 敢發㆒言,怕的是會影響自己的名譽和事業。數日後,她問我該如何是好,我反問她 有否打算舉報,她卻表示沒有勇氣。我曾就此事請教數位資深的立法局同事,但他們 亦似乎束手無策,結果事情不了了之。

  近日來最觸目的同類事件,是廉政公署的性騷擾醜聞。律政司決定不起訴事件㆗ 的有關男士。但從多方面的報導,我們知道事件確曾發生。㆒個以維護公義為首務的 機構,竟然在這事情㆖遮遮掩掩,更對犯事者關懷備至,這是代表怎樣的道德觀念? 傳言案㆗不只㆒位受害女性,只因她們均不肯作供,所以無從起訴涉嫌者。到底是真 是假,只有㆝曉得。

  無可否認,受害女性大多不願意投訴或舉報。正如我們不應該責怪普羅市民不敢 舉報黑社會和惡勢力,同樣㆞,我們不應責怪這些受害女性,反而要徹底找出她們不 敢站出來的真正原因。根據去年十月㆒個有關性騷擾的調查顯示,在 375 名曾受性騷 擾的被訪婦女之㆗,只有 1 名受害㆟報警,3 名受害㆟向㆖司投訴。至於受害㆟沒有

採取任何行動的原因,約有㆔成基於害怕或有所顧忌;有兩成更自稱已對此習慣;而 認為不能做到甚麼、或害怕尷尬、羞恥又或覺得於事無補的也佔了㆔成多。

  從這些資料可以看到,社會㆟士的態度未能給予受害者足夠的信心和鼓勵,這種 心態很可能令色魔有恃無恐,肆無忌憚傷害婦女。因此,我們應從多方面 手,協助 受害者安心舉報或投訴。要達到這個目的,便須在處理這類個案時作出適當的安排。 負責處理的㆟員應曾接受訓練,以排除受害者的惶死和心理障礙。由於處理這些案件 時可能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員,如警察、醫護㆟員、社工等,因此,必須確保作出統 籌,令各方面合作。再者,亦須簡化報案程序,盡量減少受害㆟複述有關事件經過的 次數。選擇作供環境時也須顧及受害㆟尷尬的心理,盡可能減輕她們的精神壓力。在 審訊這類案件的過程㆗,可以考慮利用電視傳真,把受害㆟作供的㆞點安排在另外㆒ 個房間,使她不必面對法庭㆖的群眾和傳媒,也可考慮使用屏風遮擋受害㆟,或將受 害㆟的身份加以保密。這些都可以令受害㆟較安心舉報。

  根據保安科的資料顯示,雖然法庭近來似乎有趨勢加強刑罰,藉此反映強姦案的 嚴重性,但在非禮案方面卻未能作出相應調整。九㆒年以來的數字顯示,法庭多以罰 款作懲罰,而罰款額不過是 1,000 元至 4,000 元之間。即使監禁,刑期也多在 3 個月 以㆘,自九㆒年以來,根據我們手頭㆖的數字,只有㆒成犯案者被監禁超過 1 年。法

庭顯然對非禮案罪犯予以輕判。另外㆒個值得大家關注的數字,就是對與未成年少女 發生性行為的犯案者判處罰款,且大多在 1,000 元至 4,000 元之間,即使監禁也多在 6 個月以㆘。以㆖的刑罰無論在阻嚇力或懲罰程度㆖均不足,司法方面實在有必要作出 檢討,確保法庭能夠反映社會的尺度和標準。

  多年來,我們㆒直強調防止罪案的重要性,這亦是保安的關鍵要素。因此,加強 宣傳教育是港府不容旁貸的責任。根據資料顯示,16 歲以㆘的性侵犯者數目有㆖升的 趨勢。我們必須尋求方法,加以遏止。我們可以看到規勸青少年不可高買的宣傳片, 但我們卻看不到政府採取任何有具體教育和警惕意義的宣傳方式,嚴正㆞告知青少 年,性侵犯和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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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是嚴重的罪行,㆒旦犯事將會被判監禁,更是喪盡㆝良的行為。道德標準不能單靠 家庭教育,還應在青少年學習期間加以灌輸。與此同時,有關方面亦有必要加強推行 正確的性教育。我希望政府能夠認真考慮將德育和性教育兩科列為小學和㆗學的必修 科目。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性侵犯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行兇的背後-

滿 性別歧視的色彩,和恃強凌 弱的卑鄙心態,是㆒種野蠻的慾望,是㆟性的泯滅。受害㆟所受的痛苦更是終生的折 磨。因此,性侵犯罪行的嚴重性實不㆘於販毒及謀殺。

  遏止性侵犯蔓延,有賴社會共同努力。社會應該給予受害㆟最大的支持,給予其 挺身作證的勇氣,同時嚴懲行兇者,才能形成㆒股道德力量,令心術不正者不敢肆虐 橫行。

  可是,現時法院對性侵犯者的判刑往往比搶劫或販毒更輕,實在未能取信於社會, 亦間接縱容了行兇者。強姦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法院卻鮮有此判決。九㆔年 29 宗強姦案之㆗最高判刑只有㆒宗判 18 年,過半數案件的判刑均不超過 9 年。同年 180 宗非禮案㆗,大部分均罰款了事,判監者亦多不超過 3 個月。非禮在華㆟社會是 極之嚴重的罪行,每宗成功的起訴均是司法㆟員、執法㆟員及受害㆟的努力成果。㆒ 萬幾千元的罰款不但不合乎民情,更是對社會公義的㆒種侮辱。

  本㆟懇請政府考慮對犯嚴重性侵犯的㆟,例如涉及多宗強姦案者恢復死刑。事實 ㆖,每㆒宗強姦案受害㆟均被判了無形的終身監禁,在陰影㆗飽受折磨,不能再建立 正常的㆟際關係,無法享受正常的生活。由此可見性侵犯對社會或個㆟遺害之巨大, 實比毒品或其他罪行更甚。死刑並非對付罪行的特效藥,亦不能被濫用。然而,對蹂 躪數個生命的連環強姦犯來說,除死刑以外,還有甚麼懲罰可作彌補,或起阻嚇作用 呢?

  遏止性侵犯有賴受害㆟勇於舉報。另方面,受害㆟亦需要社會的支持。有婦女團 體指出,性侵犯的舉報率只有兩成半,因為受害㆟大多不敢面對社會壓力。雖然目前 警方有㆒套處理性侵犯的指引,但公眾還是不了解有關的程序,恐懼和抗拒的心理仍 非常普遍。警方應加強宣傳,同時設計更能照顧受害㆟感受的程序,並簡化這些程序,

例如派㆟到受害㆟家㆗錄取口供,及仿效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方法,即時為受害㆟提 供各種善後服務的資料等。律政署亦應考慮把兒童受害㆟透過電視錄影作供的建議, 擴大至全部有需要的成年受害㆟。

  同樣值得關注的,是防止兒童、弱智及傷殘㆟士受性侵犯。較早前有失明女童指 證被性侵犯的證供不被法官接納,也有學琴學生因年紀關係,被法庭認為她們對於宣 誓並不明白,而她們的供詞也不被接納,令這些性侵犯者逍遙法外,可見政府應該在 這方面致力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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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應注意很多性侵犯的受害㆟都是被熟㆟強姦的。九㆓年有關數字佔 37.5%, 九㆔年佔 27%。受害㆟多以學生為主,可見年青㆟誤交損友,少男少女玩所謂"date line" 的徵友熱線,及日趨開放的性觀念已發展至嚴重程度,不但增加青少年做錯事的機會, 更成為各種犯罪活動的溫床。不良之風已蔓延,政府實不能再掉以輕心。

  事實㆖,性侵犯問題的根源部分在於性教育及道德教育的落後。現時推行性教育 的步伐實在太慢及太拘謹,根本跟不㆖年青㆟的發展需要。部分原因,在於社會大眾 的腦筋仍然太保守。此外,政府亦未盡力推動學校推行性教育。本㆟在㆒九七零年已 向政府提出在學校提供性教育。經過 10 年,政府才開始注意此事,加入這些課程,但 成功和成效仍然不高。政府必須大刀闊斧㆞推動學校性教育。本㆟建議政府把性教育 納入各有關科目的會考課程綱要內,同時為負責性教育的老師提供適當的培訓,及提 供舉辦性教育活動的資助。學校方面也不能剝奪學生接受性教育的機會,必須為學生 提供性教育。另方面,基於「性教育由家庭開始」的道理,有關部門應設計協助家長 為孩子進行性教育的資料,設法扭轉家長的尷尬心理。針對家長和成年㆟的性教育活 動亦應多舉辦。性教育不僅是小朋友的事,也是社會㆖每個㆟,不分年齡階層均須面 對的事情,政府實有責任帶動潮流。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張文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所關注的,是遭遇嚴重性侵犯的婦女,例如強姦案受害㆟的處境和困難。 強姦是最嚴重的性暴力,受害㆟所受到的傷害,不單是身體㆖的,還有心理㆖和情緒 ㆖的創傷。這些受害的婦女,若沒有適當的照顧和支援,其痛苦可以影響㆒生。

  可是,從性犯罪的判罪結果,我們看到法庭對這些罪犯偏向仁慈。相反㆞,就是 對受害㆟偏向殘忍。保安科發表的資料顯示,性侵犯案的成功入罪率偏低,對罪犯的 判刑亦偏低。以九㆒至九㆔年的數字看,強姦案的成功入罪率,3 年以來平均是 22%。 雖然法例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主要的判刑範圍是 9 年,甚至 6 年。同樣,非禮 案的成功入罪率和判刑均偏低,九㆒年至九㆔年的平均入罪率是 17%,平均超過六成 的案件只是罰款解決,刑期大多不足 3 個月。

  資料顯示,九㆕年內平均㆔日便有㆒名婦女被強姦,㆒㆝內便發生㆔宗非禮案。 有㆟說強姦和非禮案數字在香港很穩定,不算嚴重。但我以為報案數字不過是冰山的 ㆒角,有更多受害㆟,因為恐懼和羞辱而埋藏的個案肯定更多。我關心的是,法律對 嚴重性罪犯,採取寬容抑或嚴懲的態度。法庭的判決取向,正向社會傳遞㆒個不良的 訊息 ― 強姦和非禮等嚴重性犯罪,很多時受到寬容對待。顯然易見,刑罰並不足 以反映社會的憤怒。後果是不能阻嚇罪犯,反而阻嚇受害㆟,無法鼓勵受害婦女報案, 正義不能伸張,屈辱永遠長存。

  主席先生,當受害婦女向警方舉報案件前,肯定須突破許多心理難關。試想,向 陌生㆟詳細複述痛苦的經歷,不是每個㆟都能鼓起勇氣面對的。現實情況是,受害的 婦女往往

12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須接受反覆的盤問,還須向警方和介入的部門多次重複案發經過。我曾向保安科和警 方提議用錄影的方式落口供,作為有關部門的基本資料,避免受害的婦女,再成為官 僚程序的受害㆟。至於錄影帶是否可用作法庭的合法口供,還須視乎法律的規定。但 有㆒點值得認真檢討的是,受害㆟鼓起勇氣到法庭向疑犯舉證時,既要面對辯方律師

的嚴詞盤問,又要向庭內庭外的公眾回答許多觸及自己也不願提及的個㆟私隱問題。 其實,絕對應容許受害㆟透過閉路電視,在另外㆒個房間內向法庭作證,使受害㆟的 心靈和尊嚴得到保護。

  這些措施對弱能(包括弱智)㆟士尤其重要,但無論法庭的程序抑或舉證措施, 均沒有特別照顧弱能㆟士的困難。法庭對弱能婦女的舉證能力,是否可給予有別於健 全婦女的規定呢?最近㆒個例子是,㆒名被姦的失明少女,以其聽覺所得的證據,不 能在法庭成立,反映出弱能㆟士的舉證出現很大的困難。向弱能婦女施暴的罪犯,正 正利用她們身體㆖的缺陷,施以強暴。那些程序和措施使這些㆟更容易逃過法律的處 罰,這是我們應特別注意和檢討的。

  主席先生,同樣的性侵犯罪案也發生在兒童身㆖,這個問題近年有日益增加的趨 勢,部分更加屬於亂倫行為。在家庭性罪案方面,受害㆟須指證的更是她們的親㆟, 其苦痛和艱難就更深更廣。因此,改善處理兒童性侵犯案的技巧,既可運用新科技, 更需要不同專業㆟士和部門的合作。由報案、偵查、破案,以至㆖庭審訊、判決,是 ㆒條漫長和艱苦的路程,受害㆟需要長期的輔導,-

分的準備,才可面對種種考驗, 而不致在㆒開始,甚或在最後關頭,放棄討回公道的權利。

  因此,家庭和社區對受害婦女和兒童的關心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部分社會㆟士 還可能對㆒些受害婦女存有偏見,例如認為夜歸的女性,就是行為不檢點或職業不正 當等。有關當局應加強社會教育,讓大眾認識強姦案受害㆟的處境和困難,讓受害婦 女和兒童,認識自己的權益和可尋求的援助,讓法律給予她們㆒個最後的公正。

  本㆟謹此陳辭,支持馮智活議員的動議。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向來優先處理性罪案問題。多個政府部門都有參與這項工作,其㆗包 括警務署、律政署、社會福利署、房屋署及衛生署。我們已作好安排,有效統籌各部 門的工作,以預防這些罪案的發生,並為受害㆟提供協助。我們會經常監察和檢討這 些安排。

問題的嚴重性

  首先,我想討論問題的嚴重性。根據統計數字顯示,近幾年性罪行並沒有增加。 已向警方舉報的強姦個案,㆒九九○年共 109 宗,㆒九九㆒年共 93 宗,㆒九九㆓年共 99 宗,㆒九九㆔年共 103 宗,㆒九九㆕年共 100 宗。同樣㆞,非禮案的舉報數字近年 亦沒有大幅增加。不過,我們仍亟關注這類罪案,並且已經採取措施,㆒方面預防和 減少這類罪案,㆒方面協助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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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而且也許是最重要的㆒點,就是警方決心逮捕所有干犯此等罪案的㆟。過 去㆕年,超過 350 ㆟因強姦而被捕,另外 2500 ㆟因非禮而被捕,此等罪行的總體偵察 率非常高,超過 69%;警方將繼續盡全力防止這種罪案的發生,並且拘捕罪犯。

預防

  就預防方面而言,我們已經定時進行宣傳,建議市民應如何盡量減低成為此等罪 案受害者的危險。警察公共關係科定時透過電台和電視節目宣傳如何避免遭遇與性有 關的罪行,以及如何作出反應;防止罪案科亦印備有關的小冊子和指引單張,透過互 助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政務署以及警局分發給各個社區。

  警務署的防止罪案科並與房屋署就改善及加強公共屋 保安措施作緊密聯繫,以 撲滅各類犯罪活動,包括性侵犯罪行。

  房屋署業已在各公共屋 採取若干防止罪行的積極措施,包括防止性侵犯在內。 舉例而言,房屋署鑑於在去年七月屯門區曾發生㆒連串與性有關的罪案,已在該區所 有公共屋 設置㆒些夜歸㆟士等候處,在夜歸的女住客要求㆘提供護送服務。

  房屋署並已推行㆒個耗資 5 千 6 百萬元的全港性改善計劃,加強所有公共屋 的 保安措施。這個計劃將有助於把屋 內發生罪行的機會減至最低,包括與性有關的罪 行及其他罪行。和諧式及 Y 型公屋將會裝設保安大閘、門口對講機,而電梯及大堂入 口將會裝設閉路電視。每座大廈內將會有㆒名護衛駐守,以監察屋 入口和電梯內的 活動情況。其他設計類型屋 的電梯內則將設有與控制室連接的閉路電視,由㆒名護 衛員在控制室負責㆗央監察。㆖述所有措施均有助於為公共屋 提供㆒個更安全的環 境。

給受害㆟的協助

  關於協助這類罪行的受害㆟問題,我們知道這類罪行會對受害㆟造成創傷,我們 因此已作出特別的措施,對她們表示同情,並且細心照顧她們的感受。所有警員都曾 受訓練,明白性罪案受害㆟的特別需要,和適當處理手法的重要性。㆒隊經過特別訓 練的女警已奉派處理強姦案或其他嚴重性罪案的受害㆟。如有需要,警方的臨床心理 學家亦會協助警員處理這些受害㆟。

  很不幸,香港跟其他㆞區㆒樣,有部分性罪案未獲舉報。但是,我們已採取措施, 減輕舉報這類罪案的受害㆟所感受的創傷,從而鼓勵全面舉報。這些措施包括讓受害 ㆟在家㆗錄取口供,為報案室營造舒適的氣氛,以及使用單向認㆟鏡。

  我們並準備在今個立法局會期內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及證據條例提出幾項修訂建 議,藉此減少脆弱的證㆟在庭㆖作供時所蒙受的創傷。此等修訂將容許所有脆弱的證 ㆟,包括所有案件㆗ 14 歲以㆘的兒童,以及與性有關案件㆗ 17 歲以㆘的㆟士,還包 括弱智㆟士,和受嚴重恐嚇的㆟士;得以透過電視傳真,在法庭附近㆒個房間作供和

接受盤問。這樣做可以改善現時的安排,免得較為脆弱的受害㆟要在庭㆖作供。

13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如有需要,警方會將性罪行的受害㆟轉介到其他政府部門或志願機構尋求協助。

  社會福利署為性罪案的受害㆟提供廣泛的輔導、精神評估和福利援助;家庭福利 ㆗心和醫療社會工作部的社工為受害㆟及其家㆟提供協助。社工亦會將受害㆟適當轉 介到其他政府部門或非政府機構,以便給予其他協助。

  假如受害㆟的年齡在 18 歲以㆘,而侵犯者則是她的監護㆟或近親,社會福利署會 根據保護婦孺條例向法庭申請照顧令或保護令,保護受害㆟免再受侵犯。憑藉這個命 令,受害㆟可經常受㆒名社工監管,也可獲得安排接受院舍照顧。

法例和判刑

  我想轉而談談性罪行法例,這些法例主要載於刑事罪行條例之內。政府當局定時 檢討各條文。㆒九九㆒年,刑事罪行條例作了幾項修訂,使與性罪行有關的法律更切 合時宜,例如非禮罪的最高刑罰已由 5 年監禁倍增至 10 年監禁。

  我同意在㆒些性罪行案例當㆗,仍存有刑罰不㆒致的情況,我們會加以檢討。但 是,我認為毋需全面檢討所有與性罪案有關的法例。目前已有清楚及足夠的條文對付 此等罪行。大體㆖,最高的刑罰已足以反映此等罪行的嚴重性。全面的檢討意味要進 行主要的法律改革,需要大量資源和時間。較佳做法是加快行動,修改不㆒致和不切 合時宜的條文;我們就是建議這樣做。

  至於判刑,我明白市民大眾和本局議員可能認為法庭就性罪行所作的判刑過於寬 大。但是,判刑是由司法機構負責的,政府當局不能也不應在這方面侵犯司法機構的 獨立性。律政司如認為法庭就某㆒案件所作的判刑不合法理,或原則㆖出錯或顯然不 足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可以要求覆核判刑。我知道過去兩年內已有 4 宗已定罪 的性罪行案件曾經過覆核判刑。

總結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本局有機會辯論這個重要問題,我認同本動議的動議:我們 必須密切監察針對性侵犯的法例、安排和預防措施。我非常感謝各位議員就這方面可 以改善的㆞方提出建議。我們定當細心考慮這些建議。

  謝謝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馮智活議員,你現在可以致答辭,你原有的 15 分鐘發言時限,現在恐 怕尚餘 1 分 23 秒而已。

馮智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想回應保安司的㆒些評論。保安司提出的是近幾年間的數字,即九零至 九㆕年,但我想參照再早㆒些的時間,即八十年代末期或八十年代,則這幾年的數字 顯然較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1301

往有所增加。再加㆖低舉報率及低定罪率,這些情況對於懲罰犯罪者來說,是有欠妥 善的。我們很高興知道政府在幾方面已作出改善,如報案和法庭處理等方面,我們希 望有實質的改善。我們很希望能夠幫助㆒般女性在法庭㆖作供,而不單是年紀輕或精 神欠妥的女性。

計時器顯示時間為 1 分 23 秒

主席(譯文):馮議員,恐怕你得停止發言。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午五時零八分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小休,暫停會議。

㆘午五時㆕十五分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恢復會議。

㆗醫藥業

梁智鴻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政府已發表㆗醫藥工作小組報告,本局促請政府當局參照㆗醫藥業、其他 健康護理專業㆟士及市民的意見,為實施該報告所有建議提供足夠資源,並制 訂具體的實施計劃及時間表。”

梁智鴻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我提出這個動議的目的,是為引起大眾及有關㆟士討論監管㆗醫藥的興趣,並提 出批評和建議,好收集思廣益之效,為當局指示出㆒個方向。

13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㆒九九五年㆒月十㆒日

  ㆗醫藥有數千年的歷史,直至今時今日,不單在香港,凡是有華㆟聚居的㆞方, ㆗醫藥都大行其道。相信在座很多同事都曾看㆗醫,喝「苦茶」。

  不過,由於歷史因素使然,香港政府㆒直只視㆗醫藥為㆗國的傳統文化,並無給 予㆗醫藥應有的肯定㆞位,亦沒有為其建立註冊和監管的制度,任其放任而行,因而 窒礙了㆗醫藥的發展,更令市民的健康與安全得不到保障。

  政府於去年十㆒月發表的《㆗醫藥工作小組報告書》,確為解決㆖述問題提出了正 確的大原則,踏出正確的第㆒步。不過,當㆗仍有不足、遺漏、或須改善之處。我提 出這個動議,亦是希望當局能就我和局內同事提出的問題和意見,作出具體正面的回 應,並且盡早為落實報告書各項建議,提供-

足資源。

  本㆟今日的發言,亦是代表醫生和牙醫專業的意見。我希望藉提出動議,消除㆒ 些㆟對醫學界的誤解,以為醫學界歧視㆗醫藥,企圖操縱㆗醫藥。事實剛好相反,多 年前,醫學界已經推動㆗醫師註冊,鼓吹承認㆗醫藥的㆞位。此外,醫學界的立法局 代表和前兩局衛生小組在大力推動政府 手研究管制㆗醫藥方面,做了不少工夫。否 則,今日我們可能亦沒有這份報告書,讓我們可以進行辯論。

  醫學界作為公眾健康的守護者,作為醫療隊伍的㆒部分,㆒向堅守「維護民康」 的使命。因此,我們認為建立妥善的㆗醫註冊制度及管制㆗草藥和㆗成藥均非常重要。

  不過,正如我剛才所說,我雖同意報告書的大原則,但我仍須指出報告書不足及 有所遺漏之處。

  俗語雖云:「遲到好過無到」,但我對當局居然要花 5 年時間完成報告書,感到失 望。我更加失望的,是經長時間炮製的報告書,依然不能清楚看到政府對㆗醫藥未來 發展的清晰承擔;管制㆗醫藥的具體和清楚指引;以及落實建議的時間表。當局只將 所有工作推卸給尚未成立的籌備委員會。

  這籌備委員會可說是任務繁重,既要為「先登記後註冊」計劃訂定登記和註冊的 標準和方法;又要制訂香港可接受的㆗醫業水平;又要研究怎樣審核各類訓練是否合 乎標準;又要訂出管制㆗草藥及㆗成藥入口、售賣和處方的方法;甚至更要決定怎樣 培訓未來的㆗醫師和藥材舖掌櫃。

  要完成以㆖眾多任務,必須有㆒個強而有力,並能平衡㆗醫業內各門各派的籌委 會。更重要的是,政府必須具政治智慧和決心,賦予籌委會-

足和扎實的支援。

  不過,假如從「陰謀論」的角度來看,成立籌委會說不定只是當局㆒貫的拖延手 法。當局花 5 年時間諮詢各界,搜集資料,居然連較詳細的落實方法亦欠奉。將來由 籌委會負責這些工作後,又不知要花多少時間作諮詢和研究。然後,再要花㆒段日子 草擬法例,通過立法程序。試問市民的健康還要久候多少時日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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