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88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梁文建議員,C.B.E., J.P.

財政司,議員麥高樂爵士,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8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夏佳理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慧卿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891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缺席者:

許賢發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8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張建東議員,O.B.E., J.P.

馮檢基議員

劉千石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潘國濂議員

陸恭蕙議員

曹紹偉議員

列席者: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C.B.E., A.E., J.P.

公務員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衛生福利司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教育統籌司林煥光先生,J.P.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89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4 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第 2 號)規例............................. 622/94 1994 年會社(房產安全)(費用)(修訂)規例............................... 623/94 1994 年土㆞註冊費用(修訂)(第 2 號)規例................................. 624/94 1994 年土㆞註冊(新界)費用(修訂)(第 2 號)規例................. 625/94

1994 年㆟民入境(越南船民)(羈留㆗心)

  (指定)(修訂)(第 2 號)令 ................................................... 626/94 1994 年監獄(修訂)(第 3 號)令 .................................................... 627/94

1994 年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

  (修訂附表 4)(第 7 號)令 ...................................................... 628/94 外㆞律師註冊(費用)規則 ............................................................... 629/94 海外律師(執業資格)(費用)規則 ................................................. 630/94

1994 年㆟民入境(越南船民)(羈留㆗心)

  (修訂)(第 2 號)規則 ............................................................. 631/94 區域市政局(公職㆟員簽字及雜項服務費用)(廢除)附例 .......... 632/94 1994 年古物及古蹟(歷史建築物宣布)公告................................... 633/94

1994 年香港城市理工學院(修訂)條例

  (1994 年第 92 號)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634/94

1994 年香港浸會學院(修訂)條例(1994 年

  第 93 號)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635/94

8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1994 年香港理工學院(修訂)條例(1994 年

  第 94 號)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636/94

1994 年廢物處理(修訂)條例(1994 年

  第 28 號)1994 年(生效日期)(第 2 號)公告....................... 637/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遺產稅條例)令...................................... (C)31/94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43) 華㆟慈善基金截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止的

週年收支帳目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核數署署長證明書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批㆞興建私家醫院

㆒、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就政府免費批㆞興建的私家醫院,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免費批㆞興建私家醫院的準則為何;

(b) 政府透過哪些機制監察此類醫院 哪些機制監察此類醫院 哪些機制監察此類醫院 哪些機制監察此類醫院的運作是否符合政府訂定的準則;及 (c) 政府有否指引,規定此類醫院的醫護㆟員與病床的比例?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現時有 13 間私家醫院,其㆗ 9 間為非牟利醫院,其餘 4 間屬牟利性質。 只有非牟利醫院才符合資格申請以象徵式㆞價獲得批㆞。

  批㆞給非牟利私家醫院的條件如㆘:

(a) 所作建議必須配合㆞區的發展計劃;

(b) 所申請的土㆞必須獲得-

分使用;及

(c) 申請㆟有足夠的資金來完成工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895

  批㆞條件禁止承批㆟把土㆞轉讓、抵押或分租圖利。此外,承批㆟亦須在指定日 期或之前開始營辦醫院。

  在批出的土㆞㆖,承批㆟只可興建㆒間醫院和經㆞政總署署長批准的附屬設備。 醫院的建築圖則必須獲得衛生署署長核准,其後,如建築物或設備的用途有任何重大 更改,亦須先經衛生署署長批准,然後才可正式提交建築事務監督。如批出的土㆞不 再作原訂用途,政府便會收回該幅土㆞。

  自㆒九八㆒年起,非牟利的私家醫院須撥出不少於 20%的床位,作為低收費床位, 而衛生署署長與醫院管理局的行政總裁可按照相互的協議,轉介病㆟入住,但這些病 ㆟不得是慢性長期疾病患者。

  根據醫院、療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 165 章)的規定,私家醫院須向衛生署 署長登記,並須遵守有關建築物用途、㆟手編制和設備方面的條件。此外,私家醫院 亦須遵守其他法例㆖的規管,包括醫務和醫療輔助㆟員的登記,以及遵守其他政府部 門就消防安全、建築規定和儲存危險物品等所定的規定。

  醫院在獲發牌照後,將繼續受現行不同的條例監管。此外,醫院須定期向衛生署 呈交統計數字及其他有關資料,而該署在續牌前及認為有需要時,亦會到這些醫院巡 視。

  所有私家醫院,不論有否獲得批㆞,均須遵守由衛生署署長於㆒九九㆓年㆕月發 出的「醫院準則指引」。

  醫院需要多少醫護㆟員才是適當,視乎所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病症類別,以 及病㆟數目而定。因此,為私家醫院訂定嚴格的醫護㆟員比例,是不切實際的。現時, 這些醫院獲准自行決定調用㆟手資源,以配合病㆟的需要,但這㆒切都須令衛生署署 長感到滿意。

林鉅成議員問:

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的 主席先生,衛生福利司的答覆㆗提到,非牟利私家醫院有不少於 20%的床位是用作收 費低廉的床位。我相信市民到私家醫院求診時並不知道有這種床位。我想請衛生福利司 向我們詳細解釋,這些非牟利私家醫院如何釐訂收費低廉床位的收費?市民到私家醫院 求醫時,會否知道當時有多少張收費低廉的床位?答覆㆗提到醫管局會轉介㆒些病㆟入 住這些床位,請問衛生福利司會否考慮讓病㆟直接入住這些收費低廉的床位,而非由醫 管局轉介,使病㆟能直接得益,並可減輕市民對公立醫院的倚賴?多謝主席。

8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自㆒九八㆒年起才開始規定非牟利私家醫院須撥出床位,作為低收費 床位。各位議員也知道,除了白普理寧養㆗心之外,其他所有 8 間非牟利私家醫院都 是在㆒九八㆒年之前成立的,而白普理寧養㆗心則只有 26 張床位。由於這些非牟利私 家醫院成立時尚未有這項規定,因此這些非牟利私家醫院均沒有撥出床位,作為低收 費床位。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有關批㆞給非牟利私家醫院的條件時提到:「批㆞條件禁止承批 ㆟把土㆞轉讓、抵押或分租圖利。」請問如果㆒間非牟利醫院在停車場收費,是否屬於 分租?

主席(譯文):鄧議員,這是否㆒項假設問題?是否真的有這種情況?抑或你的問題屬 假設性質?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知道有些非牟利醫院設有停車場,並收取相當高的費用。請問這是否屬於 分租?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如果議員掌握任何具體情況懷疑任何醫院沒有遵照衛生署署長的規定,我很樂意對有 關情況展開調查。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得知總督會同行政局已透過私㆟合約方式向香港加拿大國際醫院基金有 限公司批出㆒幅土㆞。我們亦得悉這間醫院將會在北美洲招聘其所需的專業㆟士,特別 是醫務㆟員。他們有部分或許不可以在香港註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897

  在沒有預作估計香港醫務委員會的可能取向的前提㆘,政府當局現在可否向本局確 定,這些在北美洲聘請的醫務㆟員,將須符合由醫務委員會訂定的註冊標準,以確保能 達到適當的醫療水準?政府當局又可否告知本局,會根據甚麼準則來決定是否讓這些醫 務㆟員註冊?

主席(譯文):衛生福利司,你能否回答這條問題?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可以肯定的說,這間新設的加拿大醫院聘請的醫生及其他專業㆟員,將 須符合在香港註冊的資格。

老年退休金計劃

㆔、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

主席先生,鑑於新華社社長最近的講話曾暗示㆗國政府並不贊成建議㆗的老年退休金計 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如何能確定㆗國政府對該計劃所持的確實立場;及

(b) 其次,政府會否仍打算繼續推行 仍打算繼續推行 仍打算繼續推行 仍打算繼續推行建議㆗的老年退休金計劃,或考慮其他法定的 退休保障制度,以照顧本港的高齡市民?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我在本局宣布政府打算推行㆒項老年退休金 計劃,但須視乎㆔個條件,其㆗之㆒是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會先徵詢㆗國政府的意見。 ㆗英聯合聯絡小組是徵詢有關意見的適當議會。政府會透過聯合聯絡小組的討論,衡 量㆗國政府對建議計劃的意見。我們樂意與㆗國政府討論建議計劃的細節,以及提供 他們或會需要的其他資料。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政府目前仍在分析和評估在公眾諮詢期間收到的六千多份 意見書所表達的種種不同意見,因此尚未是時候公布㆘㆒步的路向。

8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竟然沒有提及周南先生就建議㆗的老年退休金計劃發表的很具體 的講話,我實在感到奇怪。政府有否向㆗方查詢周南先生的講話的重要性?政府又是否 知道周南先生的講話等於說㆗國政府並不接納建議㆗的老年退休金計劃?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已仔細看過周南先生的講話內容,並已作好準備,隨時隨㆞與㆗國政 府就這項計劃進行商討。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認為我的問題未獲具體答覆,我知道政府仍然很樂意商討這項計劃,但我 的問題是,政府是否知道周南先生的講話的重要性,及有否就此徵詢㆗國政府的意見?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已多次表示,當局隨時願意透過聯合聯絡小組與㆗國政府磋商建議㆗ 的計劃。這仍然是我們的立場。

狄志遠議員問:

多謝主席。政府過往曾說會在今年年底決定是否推行老年退休金計劃。請問政府現時是 否清楚㆗方對這計劃的立場?如果仍未能掌握清楚 果仍未能掌握清楚 果仍未能掌握清楚 果仍未能掌握清楚,現時距離年底還有㆒個月時間,請 問在這個月內有何具體活動或會議,可與㆗方進㆒步接觸,從而清楚他們的立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899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在過去㆔個半月以來,我們已進行很廣泛的諮詢,聽取各界的意見。目前, 我們仍在分析及評估收集所得的意見。在該等意見㆗,包括有報章㆖各個團體的意見, 我相信這些意見已相當全面。基本㆖,我們目前已全面掌握香港社會各界對退休金計 劃的建議。我們希望可盡快有機會與㆗國政府就這項計劃的細節,作進㆒步的交流和 討論。

主席(譯文):狄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狄志遠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覺得教育統籌司答得不太清楚。請問香港政府現時是否知道或清楚㆗方對 老年退休金計劃的態度或立場?我同意應進㆒步與㆗方磋商。香港政府曾答應在年底會 有結論,換言之,在年底前㆒定須知道㆗方的立場。如果現時仍未知道的話,請問何時 會有具體的活動或會議,進行這方面的討論?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我已在公開場合及本局多次提及,我們認為如果要了解㆗國政府的立場, 最好的辦法是應該進行討論,而不是揣測;也不是單從報章㆖看到意見就當作是㆗國 政府的意見。我們希望雙方可以進行討論,這樣就可以掌握得最好。我相信大家都同 意,在溝通過程㆗,討論遠勝揣測。

唐英年議員問:

主席先生,老年退休金計劃自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 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推出以來,至今已差不多㆒年。 計劃初推出時已訂㆘ 3 個條件,第㆒是港㆟接受;第㆓是立法局接受;第㆔則是諮詢㆗ 方。㆒年已經過去,但剛才林煥光先生還說我們很希望可以盡快與㆗方就這計劃進行磋 商,為何等了㆒整年也不與㆗方磋商呢?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我們已經表達了我們的意見,就是我們願意在任何時候與㆗國政府進行進 ㆒步的商討。我們亦會將有關這計劃的建議的基本資料,全面提供給㆗國政府。如有 需要的話,我們願意在任何時候提供進㆒步的資料,及作進㆒步的討論。

9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兜兜轉轉了好㆒會,其實是想問究竟政府有沒有向㆗國當局提供有關 計劃的詳細資料,並邀請㆗國當局討論計劃的詳情?這樣,假如㆗國政府認為就計劃的 詳情進行討論會有幫助的話,我們也能應付裕餘。主席先生,換句話說,我的問題是港

府在考慮所收到的數千份有關老年退休金計劃的意見書及訂出老年退休金計劃的最終 方案前,有否邀請㆗國政府討論計劃的詳情?港府與㆗國政府曾否就此事進行深入的討 論?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已向㆗國政府提供有關這項計劃的所有可以得到的資料,並已向㆗方 表示他們隨時都可以與我們討論建議㆗的老年退休金計劃及有關的詳情。待當局完成 對市民提交的意見書的分析工作後,我們將於公開這些資料的同時亦向㆗方提供這些 資料。

唐英年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轉㆒個方式來問兩個問題。剛才林煥光先生說,我們很樂意,而且亦希 望盡快能與㆗方磋商這問題。請問林煥光先生,這個項目有否列入㆗英聯合聯絡小組的 議程?如果有,曾於何時討論?如果沒有,為何不列入議程?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答案是有。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

在何時討論?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我們很早已向㆗國政府方面表明我們的態度,即我們很樂意就這計劃進行 商討。在九月㆗英聯合聯絡小組舉行會議時,我們已提出將這項目列入議程。我們希 望小組㆘㆒次舉行會議時,這項目仍會繼續留在議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01

公務員的公開言論

㆓、 倪少傑議員問:

主席先生,鑑於警隊本㆞督察協會主席較早前曾公開要求恢復死刑,結果遭警方高層譴 責,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內部有否制訂指引,限制公務員團體或個別公務員向外發表公開言論;及 (b) 如有制訂指引,政府是基於甚麼因素制訂這些指引的內容?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政府並無向公務員團體發出指引,限制他們向外發表公開言論。不過, 公務員事務規例訂明,個別公務員在未徵得有關方面同意前,不得發表任何可能被視 作涉及政治或行政方面的事情。「發表」㆒詞的定義,包括透過會晤、演講、在書報刊 登書信及文稿,或在電台和電視台的座談會或討論節目內,發表公開言論。有關條文 旨在確保發表這類言論不致造成以㆘情況:

(a) 與有關部門的利益有所衝突;

(b) 令有關部門、甚或公務員的整體聲譽受損;及

(c) 使㆟質疑公務員大公無私的立場。

倪少傑議員問:

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有否限制公務員團體或個別公務員向外發表意見的對象?如有的 話,哪些對象是在受限制範圍之內?理由為何?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政府並無規定限制公務員團體向任何㆟士發表公開言論。 他們是受到職工會條例和各公務員團體本身的會章規管的。有關個別公務員的問題, 除了我在主要答覆㆗提及的規例外,並沒有其他限制公務員發表公開言論的規例,而 事實㆖我們亦沒有限制公務員向外發表意見的對象。

9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可否澄清本㆞督察協會主席當時是以個㆟身分或代表其協會發表言 論;假如他是代表協會的話,政府會否同意這是㆒件更為嚴重的事情,因為市民從他方 面得到的信息是整個協會均贊成恢復死刑?如果事實的確如此,政府會否覺得只是譴責 並不足夠?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事實㆖我們難以確定他當時是以甚麼身分發表言論的,因此警方的管理階 層也只是向他發出勸諭信,而並非譴責。信件內容是指出他的言論會損害警方在執行 職務和維護法紀方面的㆗立、公正和獨立性。我認為警方的管理階層正因為這個原因 而覺得有需要向他發出措辭嚴厲的勸諭信。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鑑於香港目前的政治發展,公務員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現在是否適當時機 檢討公務員事務規例㆗有關個別公務員在發表任何涉及政治或行政方面的言論前,需要 先徵得有關方面同意的條文?如有必要進行檢討,請問公務員事務司計劃於何時進行?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自然會經常對各方面的事情作出檢討。然而,我認為市民均希望公務 員言行謹慎得體,因此需要制訂公務員事務規則和規例,例如是關於全面參與政治活 動的限制。舉例來說,我不可以在身為公務員的同時,又參加立法局的選舉。

楊孝華議員問:

倪議員提出這問題是鑑於有公務員發表了有關死刑的言論。公務員事務司的答覆㆗指出 有 3 種情況是不允許的。第㆒是與部門利益有所衝突;第㆓是會令該部門聲譽受損;第 ㆔會令㆟質疑公務員大公無私的立場。請問倪議員提出的個案屬於這 3 種情況的哪㆒ 種?我暫時看不出這個案會與部門的利益有衝突;或使部門聲譽受損;或影響政府部門 的公正無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03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答覆葉錫安議員的問題時,指出警方管理階層發信給有關主席,是因 為他們認為該主席就恢復死刑發表的言論使㆟質疑警方在執行職務和維護法紀方面能 否保持㆗立、公正,尤其是其獨立性。因此,我認為他的言論違反了其㆗的規例,造 成令㆟質疑公務員大公無私的立場的情況。

林鉅成議員問:

公務員事務司在回答時提及「發表」㆒詞的定義。請問這定義是否包括公務員事務司在 這裏回答立法局議員的言論?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當我說個別㆟士發表公開言論時,是指個別公務員以個㆟身分發表言論; 而不是說公務員無論在立法局內或外,為了履行職責而回答問題時所說的話。就於立 法局內的發言來說,我知道我與任何㆒位立法局議員㆒樣,都是享有特權的。

有關公司及商店的敲詐勒索案件

㆕、 周梁淑怡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由公司及商店舉報的敲詐勒索案件的總數為何;當㆗有多少是與㆔合 會有關;

(b) 當局接到此等舉報後提出檢控的次數是多少;及

(c) 政府有否打算加強宣傳工作,杜絕此種行為,以阻止不法分子繼續敲詐勒索無 辜的公司職員及東主?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㆒年,警方所接獲由公司及商店舉報的敲詐勒索案件有 92 宗,其㆗ 有 63 宗是與㆔合會有關;㆒九九㆓年,敲詐勒索案件達 108 宗,其㆗ 86 宗與㆔合會 有關;㆒九九㆔年,這類案件的總數是 87 宗,其㆗ 59 宗與㆔合會有關;㆒九九㆕年 頭 10 個月的敲詐勒索案有 70 宗,其㆗ 57 宗與㆔合會有關。

9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我們並無統計接獲舉報後所提出的檢控次數。不過,與此等舉報有關而被捕的㆟, 在㆒九九㆒年有 60 名,其㆗ 59 ㆟被控勒索罪名;㆒九九㆓年是 67 名,其㆗ 66 ㆟被 控勒索罪名;㆒九九㆔年有 101 ㆟,全部被控勒索罪名;㆒九九㆕年頭 10 個月有 58 ㆟,也是全部被控勒索罪名。

  警方經常探訪商戶和公司的東主,鼓勵他們舉報敲詐勒索事件,並要求他們合作, 對付這類活動。政府亦定期透過電視、電台、海報、單張及流動展覽等各類宣傳活動, 打擊所有與㆔合會有關的罪行,包括敲詐勒索事件。事實㆖,這也是本年度撲滅罪行 委員會宣傳運動所定的其㆗㆒個主題。

周梁淑怡議員問:

主席先生,從保安司的答覆㆗明顯看到大部分敲詐勒索案與㆔合會有關。請問保安司, 自從本局通過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後,對警方打擊問題㆗的罪行有何實質㆖的幫助?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有信心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生效後,將會對警方打擊各類與㆔合會有 關的罪行大有幫助,其㆗包括這類敲詐勒索的罪行。不過,由於這條條例現時尚未生 效,因此很明顯我們不可能在現階段說這條條例有助於對付這類罪案。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保安司 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他認為現時的情況如何?即是說,根據我們所獲得的 資料和數據,究竟我們所看到的是怎樣的情況?這個問題是否十分嚴重?抑或這個問題 不算嚴重?這個問題有多廣泛?是否只集㆗在某些行業或公司?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敲詐勒索的罪行須視為㆒個嚴重問題;這類涉及有組織罪案及㆔合會的罪 行是必然須視為嚴重的。根據我們所得的證據和統計資料,並無出現愈趨嚴重的情況。 在過去幾年,情況似乎比較穩定。相對於整體數字來說,特別針對商戶的勒索個案所 佔的百分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05

似乎較少。娛樂事業、小巴、小販,以至商戶和其他公司都受到這類罪行影響,而這 類罪行亦趨向主要於某幾個㆞區特別活躍,尤其是那些娛樂事業集㆗的㆞區,例如灣 仔、油尖和旺角。

張文光議員問:

主席先生,從商店被勒索的案件㆗顯示相當大比例的案件與黑社會有關。政府是否同意 舉報的數字遠遠低於實際被勒索商戶的數字?因為很多商戶為了自身的安全或害怕商 店遭破壞,根本不敢舉報黑社會的敲詐勒索。商戶心㆗有「拳頭在近,官府在遠」的恐 懼,寧願交保護費給黑社會,也不敢冒險向警方舉報。請問政府如何解決他們這種困境?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並不否認在此類罪案㆗,不舉報以及商戶和其他經營者視此類勒索所涉 及的金錢為他們的間接開支之㆒的情況的確構成問題,正如任何其他㆞方㆒樣,這些 都是香港需要面對的問題。我希望而且亦相信,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生效後,將

有助於解決這個問題。舉報不足,顧名思義,要精確評估其實際情況是不大可能的, 不過我希望明年進行的罪案事主統計調查可以提供更多有關這問題的嚴重性的資料。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正如保安司所說,在多年前進行的㆖㆒次罪案受害者調查顯示,這些敲詐勒 索案件的舉報率遠遠低於㆒半。我去年在旺角和油尖區進行的小規模罪案受害者調查更 顯示,這方面的舉報率低於兩成。請問政府除了進行這些罪案受害者調查外,警方的刑 事情報科有否㆒些能顯示這方面舉報率的情報?又請問有否某㆒區的商舖約須繳付多 少保護費的資料?商戶可能不會正式舉報,但如果作為情報,他們可能會告知當局實 情。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答案是否定的。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不能確實知道罪案舉報不足的實際 情況。如果我們知道的話,這些就不會是未被舉報的罪案了。我很尊敬涂議員,但恐 怕我不能夠信賴涂議員所說 20%的舉報率。我們可以從將於明年進行的罪案事主統計 調查的結果,對實際情況有更深入的了解。

9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周梁淑怡議員問:

主席先生,每當這些罪行遭揭發和檢控時,如果進行廣泛的宣傳,無可否認會對其他受 害者帶來㆒定的鼓勵作用。請問政府有否考慮每當行動成功時,便大事宣傳,以收激發 舉報之效?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同意周梁淑怡議員提出的意見。我認為進行廣泛宣傳是可以收激發舉報 之效。過去㆒年,我們在這方面取得了㆒些進展,情況令㆟鼓舞。例如,我們在本年 初曾大肆宣揚警方拘捕了多名與九龍及新界多宗㆞盤勒索案有關的隸屬新義安的黑社 會份子。我們在本年初亦曾廣泛宣傳警方採取了多次行動,拘捕了多名與時代廣場的 勒索活動有關的㆟士。我認為日後更進㆒步採取類似行動和進行類似的宣傳活動,可 以鼓勵更多㆟挺身而出,向警方舉報。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鼓勵公司舉報被勒索的問題,我相信他們對舉報的結果會更有興趣。請 問保安司能否告訴我們,例如是㆒九九㆔年的 101 宗舉報及起訴的案件㆗,與案有關㆟ 士被定罪的有多少宗?因為有關公司如果知道向警方舉報是有實際作用的話 ― 即 罪犯會被起訴和定罪,相信可以鼓勵他們舉報。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沒有田議員所要求的具體數字。不過我可以指出,過去 4 年有關勒索案 件的整體破案率為百分之 75%左右,總的來說,我認為 75%的破案率已相當不錯了。

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

五、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有關需時兩年才研究完成的《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報告書》,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a) 政府打算何時公開該報告書的內容,讓公眾及立法局議員可以有具體和確實的 資料作分析、討論及向政府提出他們的意見;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07

(b) 政府是否認為當其向立法局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實施報告書的建議措施時,才 是公開報告內容的適當時機;若然,其原因為何及屆時公開的資料是否報告書 的全部內容?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旨在釐定警隊執行職務時所需編配的㆟手。涉及此 計劃的,約有 42 個詳盡報告書。這個計劃就警隊的編制,包括如何進㆒步文職化及更 廣泛利用科技,進行全面的研究。我們現正就各個報告書所得的資料,進行最後階段 的研究工作,預計在未來兩個月之內便有結論。大概到明年首季,我們便可向本局匯

報研究結果。屆時,我們便會將那些詳盡的報告書公開。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保安司 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案㆗指出,整個檢討計劃約有 42 個詳細的報告書,但保安司現 時卻說須待明年首季才會向我們匯報。數月前保安司已說會在㆘㆒年度向財務委員會申 請撥款。政府用了兩年多時間進行研究和檢視結果,但卻只給㆒段很短的時間立法局議 員提供意見,以及決定是否撥款以實施報告書內的重要建議,請問這是否對我們很苛刻 和不公平?此外,請問是否應在本年底有結論前先徵詢我們的意見,待考慮我們所提的 意見後才作結論?

主席(譯文):保安司,這條問題有兩個部分。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第㆒部分的問題,我相信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內,我們將會透過內 部資源調配的方式,撥款實施其㆗ 9 個已審核的報告書的建議,我們在來年實施建議 所需的款項,將會來自我們在其他方面節省得來的資金。

  至於第㆓部分的問題,我想指出我們是希望在把報告提交本局並聽取各位議員的 意見之前,政府內部能夠先行達成㆒些初步的看法,因為當報告交到立法局時,各位 議員首先必然會問我們究竟有甚麼結論。因此,我認為我們應做好準備,先行達致㆒ 些結論。話雖如此,當我們提交報告後,我們當會十分樂意聽取各位議員就報告所表 達的意見的。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的問題是否尚未獲得回答?

9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保安司 主席先生,保安司沒有回答會提供多少時間給議員考慮,然後才申請撥款。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暫時尚未確定會於何時提議實行報告內作出的建議,因此不能簡單㆞ 以㆒句說話就回答這問題。當然,這些建議會分階段按序推行。在現階段我只能說, 除了我們計劃通過調配節省得來的資金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推行的 9 個報告外,我預 測在㆘㆒個財政年度之前,我們都不會為要求撥款以推行任何其他建議。因此,立法 局會有相當長的時間去研究這些報告並向我們提出意見。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市民大眾都很關注警方的㆟手問題,為何政府須花這麼長時間研究這些報 告;為何不可以盡早得出結果,履行報告書或其他的意見?此外,請問保安司會否就有 關報告書,訂定諮詢本局或公眾㆟士意見的程序?

主席(譯文):保安司,這條問題有兩個部分。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是㆒項規模十分龐大的工作。我們㆒共編製了 42 份詳盡的報告,詳細檢 查了警隊的每㆒個警察單位,同時提出了㆒些基本問題,譬如:某項工作是否應繼續 由警方擔任?有沒有更好的方法完成這項工作?警隊轉用文職㆟員執行工作及運用現 代科技能否提高效率?以㆖種種均顯示這個覆檢計劃的範圍甚廣,因此我並不認為在 對這個覆檢計劃達成結論方面有任何延誤;而且我認為這個覆檢計劃已是進行得相當

迅速了。

  至於第㆓部分的問題,正如我所說,我們會把報告的所有詳情提交本局,並且樂 意聽取本局的意見。

周梁淑怡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研究工作㆗,政府有否考慮公眾對警隊服務的要求,特別是在巡邏、派出 所的設立和屋 的治安等方面的要求?如果有的話,請問會否在匯報時詳細列出,以及 在研究決定前,作出相應的㆟手和資源㆖的支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09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實在是有的。調配警員巡邏街道的問題是我們要優先研究的其㆗㆒環。在 ㆘㆒個財政年度,我們將會大幅增加可供調配巡邏街道的警員數目,我想就此目的而 增加的額外職位約有 450 個。這是是次覆檢優先考慮的㆒環,亦是我們要優先實行的 ㆒環。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數月前舉行的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保安科代表曾說在該 42 份詳細報 告㆗,近㆒半已有初步的結論。請問保安司可否早些公開那些已有初步結論的報告書, 而那些未有結論的則遲些才公開,而不是待所有報告書都有結論,才㆒起公開?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說過,我並不認為我們的進度已到了這個階段,而且我希望在 提交報告之前能夠作出更多的初步結論。雖然如此,我們的確已就部分報告達成了結 論,我定會查看是否可早些將這些報告提交給各位議員。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聘請海外專業㆟士來港工作

六、 馮檢基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來,每年分別共有多少海外專業㆟士申請來港工作,其㆗有多少獲得 批准;

(b) 該批獲批准的專業㆟士,國籍分別為何;

(c) 私㆟機構在聘請海外專業㆟士方面,有否受到配額㆖的限制;及 (d) 政府是以何種標準批准海外專業㆟士來港工作的?

9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我們目前並未備有按行業細分的統計數字,我們只能提供過去 3 年申請來港 就業的個案數字(不包括家庭傭工及根據㆒般輸入勞工計劃或機場計劃輸入 技術勞工的申請):

申請 批准

㆒九九㆒年 17547 12867

㆒九九㆓年 18525 13859

㆒九九㆔年 22019 17202

(b) 獲批准申請㆟按國籍的分項資料如㆘:

㆒九九㆒年 ㆒九九㆓年 ㆒九九㆔年

澳洲 617 652 1042

加拿大 330 409 491

菲律賓 859 968 1147

德國 391 385 521

印度 546 479 697

日本 1991 2368 2508

韓國 472 559 644

新加坡 418 456 605

台灣 699 813 1122

美國 1632 1661 2229

其他 4912 5109 6196

總計 12867 13859 17202

(c) 聘請這些海外㆟士,毋須受任何配額限制。不過,僱主須先證明有需要從香 港以外㆞方聘請僱員。

(d) 關於批准外㆞㆟士來港就業的政策是,申請㆟必須具備香港需要而又缺乏的 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又或申請㆟可對香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此外,亦 會考慮申請㆟的資歷或經驗是否與將要擔任的職位相關。外來僱員的薪金, 亦必須與當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11

市場㆖同等職位的薪金㆒致,這點十分重要,目的是保障本㆞僱員不會因外 來僱員而面對不公平的競爭。

政府對青年㆗心及老㆟㆗心的資助

七、 林鉅成議員問:

鑑於受政府資助的非政府機構主辦的青年㆗心獲資助全部經費,而老㆟㆗心的資助額只 是經費的八成,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給予此等青年㆗心及老㆟㆗心的資助額有所差異,原因為何; (b) 為免公眾認為政府忽視老㆟,會否檢討㆖述政策;及

(c) 過去 3 年來,青年㆗心及老㆟㆗心的使用率分別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答覆如㆘:

(a) 這兩項服務的不同資助額,是以㆒九八㆒年就福利資助問題進行的㆒項主要 檢討所得的結果為依據。為照顧青少年成長需要而設的青年㆗心,屬於可獲 100%資助的服務類別。至於為老㆟舉辦社交康樂活動的老㆟㆗心,資助額則 訂為營辦成本的 70%。其後,鑑於老㆟㆗心在滿足老㆟對社交康樂活動的需 求方面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這些㆗心的資助額遂於㆒九九零年增至營辦成 本的 80%。

(b) 老㆟服務工作小組已建議聘請顧問公司研究老㆟㆗心的目標和功能。這項研 究工作完成後,政府會檢討有關的資助問題。然而,應注意的㆒點是,為老 ㆟㆗心提供 100%資助的建議,將屬資助政策㆖㆒項根本的改變,而政府有 需要詳細研究這項改變所帶來的影響。

(c) 青年㆗心及老㆟㆗心並無訂定服務名額。過去 3 年來,這兩項服務按平均每 節的使用㆟次顯示的使用率如㆘:

9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服務類別 ㆗心數目 平均每月的會員㆟數 平均每節的使用㆟次

91/92 123 321 50

老㆟㆗心 92/93 126 335 54 93/94 137 360 55

91/92 48 603 68

青年㆗心 92/93 44 631 77 93/94 41 593 72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的施行

八、 梁智鴻議員問題的譯文:

鑑於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已於㆒九九㆔年七月㆒日生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自㆒九九㆔年七月㆒日至本年六月㆔十日,曾測試的玩具及兒童產品樣本總 數;

(b) 同期內,在本港市場出售的玩具及兒童產品㆗,曾受測試樣本所佔的比率為 何;

(c) 曾送達的禁制通知書及收回通知書總數分別為何;

(d) 結果提出起訴的個案共有多少宗;其㆗經定罪者有多少宗;平均刑罰及最高以 至最低的刑罰分別為何;及

(e) 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加派㆟手進行抽樣檢查工作,以便加強執行該條例的規定?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㆒九九㆔年七月㆒日至㆒九九㆕年六月㆔十日期間,香港海關曾把共 1835 件玩具和兒童產品樣本送交政府化驗所測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13

(b) 我們沒有關於在本港市場出售的玩具和兒童產品數目的資料。香港海關是根 據所接獲的投訴或消息,去鑑定那些玩具和兒童產品可能是不安全。香港海 關已制訂行政指引,確保能揀選足夠數量和有代表性的玩具和兒童產品測試 目標的樣本,以便測試其是否符合該條例所規定的安全標準。

(c) 同期內,政府共發出 76 份禁制通知書和兩份收回通知書。

(d) 兩名不安全玩具入口商被起訴及定罪,分別被罰款 1,500 元及 2,000 元。

(e) 當該條例於㆒九九㆔年七月生效之時,香港海關成立了㆒個由 11 名㆟員組成 的專責小組,負責執行該條例。在㆒九九㆕年六月,海關又成立另㆒個 11 ㆟小組,加強執行工作。我們日後會不時檢討是否須要增加執行方面的資源, 以進㆒步保障消費者。

新固定電訊網絡

九、 陳偉業議員問:

政府原則㆖同意將牌照發給 3 個財團經營固定電訊網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如何確保 3 個財團可以在公平競爭的環境㆘,盡快投入服務;及 (b) 現時 3 個財團與香港電訊協商聯網㆒事的進度如何?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在香港電話公司的專營權於㆒九九五年六月㆔十日屆滿後,會將固定 電訊網絡服務牌照發予 4 個經營商(包括香港電話公司),以提供競爭性的本㆞固定網 絡服務。發牌規定包括㆒套全面的競爭保障條款,以促進及確保公平競爭。有關條款 包括:

― 每個經營商有責任在㆒視同仁的基礎㆖,有效而迅速㆞與所有其他網絡連 接;如有爭議,電訊管理局局長獲授權加以干預及決定公平的網絡連接條款。

― 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詳細條款,以及電訊管理局局長在禁止反競爭經營手法方 面的權力。根據這些條款,電訊管理局局長有權禁止經營者相互串通、濫用 市場支配力、採取低於成本的傾銷價格以打擊對手、推出限制消費者選擇的 硬性搭賣服務組合或其他帶有歧視性的措施等。

9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 遵守電訊管理局局長所執行的電話號碼計劃的規定,以確保㆖述 4 個互相競 爭的經營商公平分配及使用電話號碼。

― 實施香港電話公司基本收費價格㆖限的安排,並規定在提供某項服務方面佔 優勢的經營商,必須提交該項服務的收費方案,供電訊管理局審批。

  此外,為確保新的經營商在獲發牌照後盡速開始提供服務,牌照訂有特別條件, 規定經營商必須承諾推行㆒個特定的投資及鋪設網絡計劃。政府會要求新經營商繳交 履約保證金,作為㆒項批出牌照的條件。假使經營商未能履行承諾,又未能作出合理 解釋,保證金便會沒收。政府在批出該 4 個經營商的牌照後,便會把牌照內容公開, 以供市民查閱。

  至於網絡連接的問題,政府鼓勵該 4 個經營商透過商業磋商,以達成協議,使他 們可以獲得最大彈性,去達成最能切合本身個別營運及商業要求的網絡連接安排。假 如磋商未果,或經營商之間達成的協議被認為是違反競爭原則或有損消費者權益,電 訊管理局局長可根據電訊條例(第 106 章)及牌照條款所賦予的權力,作出干預及決 定公平的網絡連接條件。電訊管理局局長會密切監察網絡連接磋商的進度,若認為進 度未如理想,會考慮採取更積極的行動。

政府打擊通脹行動

十、 李國寶議員問題的譯文:

㆒九九㆕年第㆓ ㆒九九㆕年第㆓ ㆒九九㆕年第㆓ ㆒九九㆕年第㆓季的通脹率(如不計算食品及能源等項目的價格)仍維持在 9.1%的水 平,顯示雖然近期通脹率已略為放緩,但通脹情況可能未有改善。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短期內將會採取甚麼具體行動打 取甚麼具體行動打 取甚麼具體行動打 取甚麼具體行動打擊通脹,藉以維持並加強本港在㆞區內的競爭能力?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儘管食品價格回落至正常水平,令近期的通脹率略為放緩,但主要由於㆒ 直受資源所限,因此,本港經濟所承受的基本通脹壓力,依然強大。最近的消費物價 指數各個組成項目的表現,可以證明此點。大體㆖,消費物價㆖漲依然主要由以本㆞ 為主的項目,例如房屋、消費服務及交通所帶動。這些項目的價格或費用㆖升速度,

繼續較平均為快。進口通脹近期的相對升幅似乎較大,這種情況可從主要依靠入口的 成衣及各類消費物品價格升速較快反映出來。不過,與本㆞內部產生的通脹比較,進 口通脹的影響,依然僅屬輕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15

  內部產生的通貨膨脹,顯然與主要資源的限制有密切關連,尤以土㆞及勞工為然。 因此,紓緩這些資源限制的措施,不但有助紓緩通脹,更會提高本港的生產能力,從 而促進本港的經濟增長和競爭能力。

  在土㆞資源方面,政府已因應專責小組的兩份報告採取自覺行動,包括設立房屋 科,確保房屋及土㆞供應足以應付需求。我們已尋找達 120 公頃的新土㆞,以供㆗期 至較長遠的住宅發展之用。這些新增的土㆞,並不包括在㆒般的批㆞計劃內。至於商 業發展,㆗區及灣仔填海區和機場鐵路沿線的發展,都會提供更多土㆞,作興建寫字

樓用途。此外,新增的工業/寫字樓建築工程類別,也會提供新的寫字樓用㆞,以補 不足。㆒般而言,發展計劃㆒經提出,政府會確保盡速處理。

  在㆟力資源方面,由於愈來愈多已移民外㆞的㆟士回流,加㆖來港的外籍㆟士數 目增加,勞動㆟口已迅速增長,對本港經濟大有裨益,但市場對勞動力的需求仍維持 強烈,致令整體勞工市場緊張。長遠來看,解決勞工短缺的最佳辦法,是提高勞工生 產力。暫時來說,從外㆞額外輸入勞工,會有幫助。本港的機場核心計劃,情況正是

如此。由於工程規模龐大,時間緊迫,加㆖目前建築業所承擔的工作壓力已非常沉重, 故必須由外㆞輸入大量勞工,才能確保工程可以順利和準時完成。我們已按照需要, 審慎㆞輸入外㆞工㆟,並嚴加控制,以免本㆞工㆟的利益受到不利影響。勞工的供應 較前紓緩,當有助加強經濟發展的能力及減低通脹,整個社會都會因而得益。

  政府亦極力避免採取會引致通脹加劇的措施。我們維持公共開支增長與經濟趨向 增長率㆒致的財政預算準則,正是以這點為極重要的考慮因素。此外,政府需要增加 各類收費時,都會盡量分散遞增,而每次調整,都會評估對通脹造成的影響。

  本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商業㆗心的競爭力,取決於許多因素,其㆗經營生意成本是 眾多重要因素之㆒,有關供應或資源的措施,對解決這個問題起關鍵作用。不過,本 港在許多其他方面確有吸引力 ― 我們基本㆖不干預商業的政策、稅率低而簡單的 稅制、健全的規管制度、效率高的基礎設施和服務、我們的企業家精神、能幹的勞動 ㆟口等,都是我們競爭力的支柱。為維持並盡可能增強本港的競爭力,政府不會忽略 這些因素,亦不會滿足於通脹現狀。

偷車

十㆒、 潘國濂議員問:

據悉,最近九龍塘某大廈的停車場懷疑被偷車集團用作停放偷車,而警方在執行有關任 務時曾發生開槍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大廈停車場車位被偷車集團用作停放偷車的情況是否普遍;過去 12 個月的統 計數字為何;

9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b) 政府會否就這類事件制訂指引,分發予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委員會,以協助大 廈管理處監察大廈停車場的使用;及

(c) 警方曾否在電台或電視節目(例如「警訊」)㆗提示各大廈管理處應付這類事 件的方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我們並不認為住宅樓宇停車場經常會被偷車集團用作停放偷車。問題所指的 個案,只是㆒次獨立事件。偷車集團是不會租用私家車位的,因為大廈管理 處所保存的紀錄,可以讓警方查出他們的行蹤。在過去 12 個月內,並無這類 事件的紀錄。

(b) 警務處防止罪案科已為各大廈管理處提供指引,確保車輛及停車場有妥善的 保安。這些指引見載於停車場保安指南,這是該科與各停車場管理公司磋商 後而編訂的。該指南已分發給各私㆟及商營停車場的管理公司。

(c) 警方經常就防止罪案,特別是停車場的保安問題,包括私㆟樓宇停車場可能 作不法用途等事,向停車場管理公司和大廈管理處提供意見。警方亦已透過 電台和電視節目進行宣傳,打擊停車場車輛盜竊的活動。在過去㆒年來,由 於大廈管理處和停車場管理公司採取了更有效的保安措施,加㆖警方的協 助,車輛盜竊數字已告全面㆘跌。

本㆞及外籍首長級公務㆟員

十㆓、 李鵬飛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港府架構內的各個部門及決策科的首長級㆟員,分別有多少本㆞公務員及外 籍公務員;及

(b) 在這些部門及決策科㆗,擔任各部門正、副首長及各決策科正、副司級官員職 位的本㆞公務員及外籍公務員㆟數分別為何;其姓名分別為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17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問題(a),我們所得的最新數字顯示,㆒九九㆕年七月㆒日港府架構內 的首長級㆟員,有 739 ㆟為本㆞僱員,420 ㆟為外㆞僱員,合共 1159 ㆟。有關這些僱 員的數字,按部門和決策科排列,載於附件 1。

  關於問題(b),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㆕日,擔任各科司級首長/部門首長和各科 副司級首長/部門副首長的㆟員,共 178 ㆟,其㆗ 117 ㆟為本㆞僱員,61 ㆟為外㆞僱 員。這些㆟員的名單,按部門和決策科排列,載於附件 2,當㆗包括實任和署任㆟員。

附件 1

㆒九九㆕年七月㆒日按僱員身分劃分的首長級㆟員數目

部門 本㆞ 海外 合共

漁農處 505 醫療輔助隊 101 建築署 17 10 27 核數署 10 1 11 屋宇署 15 6 21 香港海關 7 3 10 政府統計處 606 民航處 8 6 14 民眾安全服務處 011 土木工程署 10 10 20 公司註冊處 246 懲教署 819 衛生署 44 1 45 渠務署 5 5 10 教育署 20 2 22 機電工程署 10 4 14 環境保護署 9 11 20 消防處 13 0 13 政府飛行服務隊 134 總督府 123 政府化驗所 213 政府車輛管理處 011

9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部門 本㆞ 海外 合共

政府產業署 123 布政司署 ― 公務員事務科 23 9 32 ― 布政司辦公室 13 5 18

― 憲制事務科 617

― 經濟科 538

― 教育統籌科 347

― 財政科 6 10 16

― 財經事務科 8 3 11

― 衛生福利科 437

― 保安科 3 9 12

― 工商科 19 9 28

― 運輸科 729

― 政務總署 17 6 23

― 規劃環境㆞政科 13 13 26

― 文康廣播科 426

政府物料供應處 314 房屋署 44 5 49 醫院事務署 202 路政署 11 5 16 ㆟民入境事務處 909 工業署 9 2 11 知識產權署 145 稅務局 17 2 19 政府新聞處 617 資訊科技署 819 司法機構 61 81 142 勞工處 707 法律援助署 8 5 13 ㆞政總署 17 22 39 律政署 14 39 53 土㆞註冊處 404 海事處 10 9 19 管理參議署 325 申訴專員公署 101 電訊管理局 5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19

部門 本㆞ 海外 合共

破產管理署 167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 101 規劃署 20 2 22 郵政署 314 皇家香港警務處 30 50 80 公務員敘用委員會 101 政府印務局 112 差餉物業估價署 5 6 11 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 011 選舉事務處 101 皇家香港㆝文台 505 區域市政總署 9 1 10 香港電台 505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101 紀律㆟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112 學生資助辦事處 000 高級公務員課程㆗心 011 社會福利署 9 2 11 運輸署 14 0 14 拓展署 15 2 17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213 貿易署 639 庫務署 628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 112 市政總署 16 5 21 水務署 20 1 21

總數 739 420 1159

9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附件 2

各科司級首長、副司級首長、部門首長及部門副首長

姓名 職位 身分

布政司署

陳方安生 布政司 本

麥高樂 財政司 海

施祖祥 公務員事務司 本

翟信賢 副公務員事務司(1) 海

史端仁 副公務員事務司(2) 海

曹萬泰 副公務員事務司(3) 本

何宣威 ㆒般職系處長 本

韓新 訓練檢討統籌專員 海

吳榮奎 憲制事務司 本

黎慶寧 副憲制事務司(1) 本

李立新 副憲制事務司(2) 本

蕭炯柱 經濟司 本

布簡瓊 副經濟司 海

祈立德 港口發展局秘書 海

梁文建 教育統籌司 本

林煥光 副教育統籌司(1) 本

麥耀鋆 副教育統籌司(2) 本

簡德倫 財經事務司 海

韋徐潔儀 副財經事務司 本

譚榮邦 副財經事務司(特別事務) 本

鄧廣堯 政府經濟顧問 本

霍羅兆貞 衛生福利司 本

劉李麗娟 副衛生福利司(1) 本

韋玉儀 副衛生福利司(2) 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21

姓名 職位 身分

區士培 保安司 海 胡學思 副保安司(1) 海 莫禮士 副保安司(2) 海

周德熙 工商司 本 葉劉淑儀 副工商司(1) 本 黃志光 副工商司(2) 本

鮑文 運輸司 本 尤曾家麗 副運輸司(運輸服務) 本 杜富達 副運輸司(運輸管理) 海

曾蔭權 庫務司 本 鄺其志 副庫務司(1) 本 盧維思 副庫務司(2) 海

蘇耀祖 文康廣播司 本 ㆜福祥 副文康廣播司(廣播、娛樂及行政)本 簡何巧雲 副文康廣播司(康樂及文化) 海

伊信 規劃環境㆞政司 海 高傑博 副規劃環境㆞政司(環境) 海 麥振芳 副規劃環境㆞政司(㆞政及規劃) 本

― 房屋司

關永華 副房屋司 本

詹伯樂 工務司 海 郭家強 副工務司(計劃及資源) 本 郭禮莊 副工務司(工務政策) 海 林㆗麟 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署長 本

孫明揚 政務司 本 孔郭惠清 副政務司(1) 本 馮余梅芬 副政務司(2) 本

9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姓名 職位 身分

王永平 港九政務處長 本

祝建勳 副港九政務處長 本

蒲沛亮 副新界政務

賀理 行政署長 海

許智威 副行政署長(1) 本

黎年 副行政署長(2) 本

韋立新 副行政署長(專責事務) 海

霍文 效率促進組專員 海

韋基善 效率促進組副專員 海

麥奇連 資訊統籌署長 海

漁農處

李熙瑜 漁農處處長 本

李友石 漁農處副處長 本

醫療輔助隊

駱湛才 醫療輔助隊總參事 本

建築署

陳㆒新 建築署署長 本

鮑紹雄 建築署副署長 本

核數署

鄭寧 核數署署長 海

陳彥達 核數署副署長 本

屋宇署

余黎青萍 屋宇署署長 本

香港海關

尉遲信 香港海關總監 海

李樹輝 副海關總監 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23

姓名 職位 身分

政府統計處

何永 政府統計處處長 本 李文江 政府統計處副處長 本

民航處

樂鞏南 民航處處長 本 施高理 民航處副處長 海

民眾安全服務處

賈允能 民眾安全服務處總參事 海

土木工程署

白能達 土木工程署署長 海

公司註冊處

鍾悟思 公司註冊處處長 海

懲教署

麥啟紓 懲教署署長 海 黎明基 懲教署副署長 本

衛生署

陳馮富珍 衛生署署長 本 蘇㆝安 衛生署副署長 本

渠務署

吳詒蔭 渠務署署長 本 謝漢森 渠務署副署長 本

教育署

黃星華 教育署署長 本 鍾麗幗 教育署副署長 本

機電工程署

傅立新 機電工程署署長 海 唐建華 機電工程署副署長 本

9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姓名 職位 身分

環境保護署

聶德 環境保護署署長 海

羅樂秉 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海

消防處

林淔源 消防處處長 本

張比德 消防處副處長 本

政府飛行服務隊

顧毅宏 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 海

總督府

梁寶榮 總督私㆟秘書 本

政府化驗所

李南生 政府化驗師 本

政府車輛管理處

王亮嘉 政府車輛管理處處長 海

政府產業署

胡德品 政府產業署署長 海

政府物料供應處

薛明 政府物料供應處處長 海

梁永立 政府物料供應處副處長 本

房屋署

馮通 房屋署署長 本

李啟發 房屋署副署長(行政及政策) 本

林有元 房屋署副署長(房屋管理及工務) 本

醫院事務署

顧楊彥慈 醫院事務署行政總監 本

何振強 醫院事務署副行政總監 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25

姓名 職位 身分

路政署

鄺漢生 路政署署長 本 余國樑 路政署副署長 本

㆟民入境事務處

梁銘彥 ㆟民入境事務處處長 本 楊顯㆗ ㆟民入境事務處副處長 本

工業署

俞宗怡 工業署署長 本 羅耀明 工業署副署長 本

知識產權署

謝肅方 知識產權署署長 海 韋德詩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海

稅務局

歐陽富 稅務局局長 本 紀毅良 稅務局副局長 海

政府新聞處

丘李賜恩 政府新聞處處長 本 簡雅 政府新聞處副處長 本

資訊科技署

劉錦洪 資訊科技署署長 本

司法機構

楊鐵樑 首席大法官 本 戴婉瑩 司法機構政務長 本 葉澤民 司法機構副政務長 本

勞工處

姚欣能 勞工處處長 本 陳永傑 勞工處副處長 本

9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姓名 職位 身分

法律援助署

張鄭寶蓮 法律援助署署長 本

樂夫 副法律援助署署長(申請及審查) 海

白區瑞婷 副法律援助署署長(訴訟) 海

趙婉珠 政務統籌專員 本

㆞政總署

布培 ㆞政總署署長 海

律政署

馬富善 律政司 海

土㆞註冊處

彭贊榮 土㆞註冊處處長 本

海事處

柏基 海事處處長 海

戴毅彬 海事處副處長 海

管理參議署

麥國賢 管理參議署署長 海

電訊管理局

艾維朗 電訊管理局總監 海

王錫基 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 本

破產管理署

夏理德 破產管理署署長 海

寶樂賢 助理破產管理署署長 海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

溫雪明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秘書 本

規劃署

潘國城 規劃署署長 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27

姓名 職位 身分

郵政署

柏景年 郵政署署長 海 羅德賢 郵政署副署長 本

皇家香港警務處

許淇安 警務處處長 本 蘇禮賢 警務處副處長(管理) 本 黃燦光 警務處副處長(行動) 本 方普 政治部處長 海

政府印務局

馬逸志 政府印務局局長 海

差餉物業估價署

胡道輝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海 黃振韶 差餉物業估價署副署長 本

選舉事務處

邱霜梅 總選舉事務主任 本

皇家香港㆝文台

岑柏 ㆝文台台長 本

區域市政總署

許雄 區域市政總署署長 本 賴國 副署長(行政) 本 鄧國斌 副署長(行動) 本

香港電台

張敏儀 廣播處長 本 朱培慶 廣播處副處長 本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梁世華 秘書長 本 苗華安 助理秘書長 本

9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姓名 職位 身分

紀律㆟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杜鼎 秘書長 海

高級公務員課程㆗心

紀志善 高級公務員課程㆗心課程總監 海

學生資助辦事處

黃偉健 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 本

社會福利署

冼德勤 社會福利署署長 海

黃游倩如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 本

運輸署

許仕仁 運輸署署長 本

彭孝忠 運輸署副署長 本

拓展署

李承仕 拓展署署長 本

區志鎏 拓展署副署長 本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劉吳惠蘭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本

貿易署

苗學禮 貿易署署長 海

何鑄明 貿易署副署長 (世界其他各㆞及制度組)

姚紀㆗ 貿易署副署長(多邊貿易及北美組)本

庫務署

李澤成 庫務署署長 海 沈文燾 庫務署副署長 本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處

范能知 秘書長 海 雷潔玉 副秘書長 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29

姓名 職位 身分

市政總署

林志釗 市政總署署長 本

陳育德 市政總署副署長(行政) 本

歐克樂 市政總署副署長(文化) 本

韋治 市政總署副署長(環境衛生) 海

梁百忠 市政總署副署長(康樂事務) 本

水務署

許文韶 水務署署長 本

高贊覺 水務署副署長 本

總㆟數:178 ㆟

按本㆞聘用條款受聘:117 ㆟;按海外聘用條款受聘:61 ㆟。

註:(1) 名單載列在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㆕日出任有關職位㆟員的姓名(包括 實任和署任㆟員)。

(2) 本:本㆞聘用條款;海:海外聘用條款。

法官工作時數

十㆔、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

㆒九九㆕年㆔月十 ㆒九九㆕年㆔月十 ㆒九九㆕年㆔月十 ㆒九九㆕年㆔月十八日的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席㆖,布政司曾以財務委員會主席的身 分,要求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把有關法官工作時數的問題轉交首席大法官作答,但迄今 仍未接獲任何答覆。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首席大法官將於何時編備此等數據;及

(b) 有關方面曾採取何種措施來縮短案件排期在高等法院、㆞方法院及裁判法院聆 訊所需的時間?

9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繼㆒九九㆕年㆔月十八日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後,司法機構已就高等法院(高 院)及㆞方法院(㆞院)法官的工作時數進行調查,而現正分析調查結果, 稍後會告知立法局議員有關結果。

(b) 司法機構已採取多項措施,以縮短高院、㆞院及裁判法院案件的排期時間, 其㆗包括 ―

(i) 由㆒九九㆕年七月㆒日及㆒九九㆕年九月㆓十六日起,分別在高院及㆞ 院採用第㆓刑事案件流動審訊表;

(ii) 由㆒九九㆕年十月七日起,在㆞院實行電腦錄音及騰寫服務的試驗計 劃,目的是使㆞院法官無須親自書寫聆訊紀錄,從而加快審訊過程;

(iii) 由㆒九九㆕年十月十七日起,在高院實行有關審訊個㆟損傷案件的試驗 計劃。如屬個㆟損傷索償的合約或侵權訴訟,現時均可列入審訊表內;

(iv) 由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㆒日起指定㆒位高院大法官負責高院案件排期事 宜;

(v) 由今夏開始委任 13 位私㆟執業大律師為㆞院暫委法官,每㆟的任期約為 ㆒個月;及

(vi) 委任 3 位臨時裁判官以紓緩裁判法院的工作壓力及應付不斷增加案件數 量。

因此,各級法院的案件候審時間已大為縮短。例如,刑事案件由提出起訴至 高院開始審訊,在㆒九九㆔年平均需時 7 個月,現時平均輪候時間已減至稍 逾 5 個月。事實㆖,刑事案件流動審訊表內所載案件的輪候時間,只減至稍 逾 2 個月。至於㆞院方面,民事案件的輪候時間已由本年㆓月 420 ㆝的最高

紀錄,大幅㆘降至十月的 177 ㆝。司法機構正不斷努力採取各種措施,使案 件候審時間能維持在合理範圍之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31

承認國內專㆖學院頒授的學位

十㆕、 唐英年議員問:

鑑於公眾近日對承認 560 間通過國內評審的專㆖學院所頒授的學位㆒事十分關注,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考慮改變香港學術評審局目前只與外㆞評審機構交流意見的諮詢角色,擴 大其評審職權至海外專㆖學院(包括㆗、台);若然,將如何進行;若否,原 因何在;政府將以何種渠道評審該等學院的學歷水準;及

(b) 過去 3 年,是否曾有國內認可的專㆖學院畢業生申請本港公務員職位及公營機 構教師職位;若然,申請及獲聘㆟數若干;公務員事務科及師訓與師資諮詢委 員會又以何種準則審核其資格;若否,不被聘請的原因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香港學術評審局擔任㆒個獨立評審機構的角色,負責評審本港非大學高等教 育院校所提供或行將提供的學位課程的水準,並就香港與其他國家在學術水 準和評審制度方面是否相符提供意見和資料。由本㆞評審機構去評審世界其 他㆞方提供及認可的課程,是不恰當的。因此,我們不打算擴大香港學術評 審局的評審職權,以包括非本㆞的高等教育院校。

承認非本㆞院校的學歷與否,應由各高等教育院校、專業團體及僱主按本身 在學術、專業或聘用方面的需要,自行決定。不過,香港學術評審局在協助 政府評核非本㆞學歷水準以便聘用公務員方面,是十分有用的資料來源。

(b) 關於申請公務員職位方面,政府並無備存有關持有某個國家的學歷的申請㆟ 數目的紀錄。㆒般來說,評核非本㆞的學歷須視乎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而定, 並須考慮到頒授學歷證書的院校的㆞位和學科課程的內容。此外,倘認為有 需要的話,亦須徵詢有關的評審機構或專業及教育團體的意見。評核的基準 是,非本㆞學歷的水準是否與本㆞學歷的水準相若。

9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至於申請官立及資助學校教師職位方面,政府亦沒有另外備存持有非本㆞學 歷的申請㆟數目的紀錄。㆒般來說,持有未獲認可為與本㆞學歷水準相若的 非本㆞學歷的㆟士,可透過㆘列任何㆒種方法,成為官立及資助學校教師:

(i) 在本港的大學修畢學位教師教育證書或教育文憑課程。修畢㆖述課程的 ㆟士,將可在本港的㆗學擔任非大學畢業教師。目前,有 25 名持有㆗華 ㆟民共和國所頒授學位的㆟士,是透過這個途徑受僱於官立及資助學校 的;或

(ii) 在非學位教師學歷評審計劃㆘被評定為合格後,便可獲聘用為本㆞小學 文憑教師。根據教育署在㆒九九㆔年及㆒九九㆕年進行的問卷調查,在 該兩年成功通過非學位教師學歷評審計劃並持有由㆗華㆟民共和國院校 所頒授的專㆖或學位資格的㆟士㆗,分別有 30 及 15 ㆟獲聘用為官立及 資助學校的教師;或

(iii) 由資助學校直接聘用,教授指定科目,如普通話、音樂或體育。由於他 們的學歷並不符合有關資助則例所開列的聘用條件,所以不能領取政府 薪金津貼。我們不知道有多少㆟是這樣獲聘的。

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不會評審個別㆟士的資格,但該委員會稍後會向政府 提出有關受聘為本㆞㆗學學位教師所需的研究生資格的意見。

執達主任的工作守則

十五、 周梁淑怡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執達主任在收樓過程㆗,當要記錄屋內物品時,是根據何種守則;及

(b) 在過去 3 年來,有否涉及執達主任處事不當的投訴個案;若然,共有多少該等 投訴個案?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執行收樓令時,執達主任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7 章)及最高 法院規則(第 4 章)的規定行事,並嚴格遵守法院的命令。此外,在檢取物 品及就檢取的物品開列清單方面,亦有㆒套行政指引。有關指引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33

(i) 執達主任應就敗訴債務㆟處所內所有的雜物用品詳細開列清單,並作出 估價;

(ii) 如收樓令載有收回租金或㆗間收益的條文,執達主任有權檢取雜物用 品,價值最多為所追討的數額,另加執行收樓令的預算費用,其㆗包括 看守收樓現場㆟員的費用及拍賣開支;

(iii) 敗訴債務㆟的個㆟衣物、寢具及生財工具,通常可免被檢取;及

(iv) 倘若可檢取雜用物品的估價低於執行收樓令的預算費用,執達主任會向 勝訴債權㆟或業主尋求指示,以看是否仍應採取檢取行動。

(b) 過去 3 年內,執達主任總共執行了 75000 項命令及令狀。申訴專員曾對兩項 涉及執達主任的投訴進行調查。其㆗㆒宗投訴部分成立,另㆒宗則不成立。 另有 5 宗投訴,則由投訴㆟和司法機構自行圓滿解決。該等投訴大多是由於 對執達主任的職能,特別是對其權力範圍和限制有誤解所致。

九巴路線重組計劃

十六、 李華明議員問:

鑑於九巴計劃將 23 條市區巴士路線重組為 13 條,將對乘客構成影響,乘客因而要選擇 較昂貴的交通工具、增加轉車次數或須多付車費。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路線重組後對原先 23 條路線的乘客有何具體影響,例如每條路線受影響的乘 客數目、重組後每條路線車站數目的增刪、重組後每條路線的車費改變等;

(b) 政府以何準則審核有關的巴士路線重組計劃,又會否就有關計劃諮詢立法局議 員的意見;及

(c) 政府有何相應措施,彌補市民因巴士路線重組帶來的不便,例如開拓新的專線 小巴路線,行走受影響的區域?

9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九巴已就九龍市區的巴士服務,主動進行詳盡檢討,並提出了多項有關重 組 23 條路線的建議。有關建議旨在重整車務,以改善運作效率、班次、路線和服務質 素。

  據九巴表示,現時每日乘搭這 23 條路線的 16 萬名乘客㆗,絕大部分都不受影響。 重組建議大多只涉及將不同路線合併,因此不㆒定會削減服務。恰好相反的是,乘客 會發現重組後的路線班次更加頻密和可靠,而部分乘客會享受較低的分段收費。此外, 亦會延長某些路線,以駁到新的㆞點;部分路線則會提高服務質素,改用設有空氣調 節的巴士行走。如實施這些重組建議,九巴便可大幅節省經營成本,從而減輕加價壓 力。

  九巴現正就這些建議徵詢各有關區議會的意見,並會考慮區內㆟士的意見和提 議。同時,九巴亦已向政府提交有關建議。我們會等候九巴與區議會諮詢的結果,然 後才研究這些建議。在這方面,我們將會考慮㆘列因素 ―

(a) 市民的交通需求;

(b) 這些建議對現行收費和服務水平的㆒般影響;

(c) 巴士資源的分配更均衡和運用更具效率;

(d) 重組服務後所增加的班次和容量;及

(e) 提供其他交通服務的需要,例如增設專線小巴路線,以輔助經修訂的巴士路 線。

  政府會向交諮會及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介紹㆖述建議,並會在-

分考慮所提意 見後才作出決定。

24 小時貨車通關措施

十七、 狄志遠議員問:

就落馬汌邊境檢查站實施 24 小時貨車通關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考慮在 其他邊境檢查站實施同類措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35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目前並無需求,因此我們並不打算 24 小時開放文錦渡和沙頭角兩條邊 境通道。不過,我們在明年初與㆗國當局共同檢討落馬洲的 24 小時通關服務時,將會 考慮是否需要及可否擴展該通道的通宵過關設施,令持有文錦渡和沙頭角許可證的車 輛亦可使用。

場外投注站

十八、 黃偉賢議員問:

有關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的投注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本港現時設有多少間場外投注站;政府有否釐定投注站數目的限額及是否有計 劃放寬有關限額;及

(b) 政府會否支持賽馬會開辦流動投注站的建議?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述問題,現謹答覆如㆘:

(a) 本港現時有124間場外投注站,而政府訂定的場外投注站總數限額是134間。 政府並沒有計劃放寬這個限額。

(b) 政府至今尚未接到賽馬會開辦流動投注站的申請。

巴士專用線

十九、 李永達議員問:

就巴士專線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全港有若干條巴士專用線;

(b) 會否考慮全面研究在各區設置更多巴士專線的可行性;及

9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c) 巴士在巴士專線內行車,比使用非巴士專線,平均可節省百分之幾的行車時 間?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現時實施的巴士優先使用道路計劃有 65 個,其㆗包括 49 條巴士專用線。專 利巴士和私家巴士,包括校巴和屋 巴士在內,均可使用這些專線。

(b) 運輸署就交通管理措施進行檢討,是㆒項持續進行的工作。為配合讓公共交 通工具優先使用道路的政策,當局會盡量在可行情況㆘,實施新的巴士優先 使用道路計劃。在本年底前,當局會實施 6 條新的巴士專用線,另有 12 個巴 士優先使用道路計劃正在考慮㆗。當局會就各項交通管理計劃,例如在屯門

公路設置㆒條巴士專用線的可行性,徵詢區議會的意見。

(c) 由於不可能為整條路線,即由㆒個終點至另㆒終點設置巴士專用線,因此很 難確定巴士所節省的時間。實際節省的時間,將視乎巴士專用線的長度、區 內交通情況和擠塞程度而定。按照粗略的估計,我們相信所節省的時間約為 每公里 2 至 3 分鐘。舉例來說,獅子山隧道公路長 2.5 公里的巴士專用線, 可在繁忙時間把巴士行車時間由 15 分鐘縮短至 8 分鐘;而薄扶林道長 1.4 公 里的巴士專用線,則可在繁忙時間把行車時間由 19 分鐘縮短至 8 分鐘。

政府工程合約詳細資料外泄

㆓十、 李永達議員問:

最近報章詳細報導有關昂船汌海軍基㆞建造合約,包括曾經參與投標的公司名字及其所 出標價及設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曾否將㆖述資料發給新聞界報導,及給予㆗英聯合聯絡小組㆗方代表或其 他㆗華㆟民共和國駐港機構;及

(b) 公開商業公司向政府遞交工程標書內的投標價是否不符合政府㆒貫處理投標 的程序;若是,會否就這些資料外泄進行調查?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37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述兩個問題的答覆如㆘ ―

(a) 我們沒有把有關資料發給新聞界。我們曾將批出政府工務合約的招標程序資 料,給予㆗英聯合聯絡小組㆗方代表,並解釋在此事件㆖,我們已嚴格遵守 這些程序。我們是在批出該合約後,才作出㆖述行動。我們向㆗方指出,我 們曾邀請 7 間經過資格預審的公司投標。由於金門公司出價最低,並完全符 合我們所定的規格,所以獲得批給該合約。我們也有把其他 6 個投標者的名 稱告知㆗方,並提供所收到各個投標的出價資料,但沒有說明某標價是由某 投標者提出。

(b) 我們現時的做法,是在政府憲報公布㆗標者的名稱,以及批出的合約價值。 透露落選投標者的身分或出價,不是我們現時的做法。我們所建造的海軍基 ㆞,是供㆗國軍方使用,就這項工程而言,他們是我們的客戶。基於㆗方在 這項工程㆗的特別客戶關係,我們已向他們提供㆖文(a)段所載述的資料。投 標者名單本身並非商業㆖敏感資料。根據現行的安排,只有每個投標者的出 價才被視作敏感資料。我們並不認為政府方面曾經「泄漏」任何有關資料, 所以毋須進行調查。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草案

在囚㆟士教育信託基金條例草案

商船(海員)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對曾在工作環境㆗暴露於噪音並罹患噪音所致的失聰的㆟ 給予補償,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的草案。」

9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訂立㆒項計劃,為那些因在工作㆞點長期遭受過量噪音影響而罹患 職業性失聰的僱員提供補償,並設立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負責管理這項計劃。申 請㆟必須符合有關傷殘程度和職業方面的規定,才有資格獲得補償。申請㆟必須是患

㆖嚴重失聽,以致在理解別㆟的言語方面極感吃力,並且須在香港的指定高噪音行業 工作最少 10 年。此外,申請㆟在提出補償申請前的 12 個月內,必須連續受僱於指定 高噪音行業。

  另外,符合有關傷殘程度和職業方面的其他規定,而在計劃實施前 24 個月內,已 連續受僱於指定高噪音行業㆒段時間的㆟,亦有資格獲得補償。這樣可使計劃的涵蓋 範圍包括那些曾在高噪音行業工作,但在計劃實施前的兩年期間內離職的㆟。

  關於決定補償金額及如何發放方面,我們建議,職業性失聰補償額的計算辦法, 應依照僱員補償條例㆘有關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額的程式計算。當局會按照申請㆟ 的年齡、收入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計算補償額,並會以㆒次過的方式發放補償。 在該計劃㆘,完全失聰作為㆒種職業病來說,將視作等同喪失 60%工作能力。

  至於計劃的經費來源,我們建議這項計劃應採用僱主集體責任制,因為職業性失 聰是在數年內不知不覺㆞罹患的,故要追查僱員以往所有僱主,以確定每名僱主按個 別責任須分擔的補償額,將會十分困難。

  政府將設立㆒項職業性失聰補償基金,就僱員補償保費收取 1.5%的徵款,作為基 金的收入,以便為那些符合資格的申索㆟發放補償。政府作為僱主,亦須向基金供款。 為確保申索㆟可盡早領取補償而毋須等待基金累積收入,政府決定注資 1 億元,作為 成立資金,並另外向基金提供 1.15 億元的免息貸款。

  我必須強調,條例草案所建議的補償計劃,只是處理職業性失聰問題的㆒項補救 措施。作為㆒項較長遠的策略,政府會致力研究如何預防罹患職業性失聰的問題。法 例規定,僱主必須採取各項所需的措施,以減低工作㆞點的噪音,並為僱員提供聽覺 保護器。法例亦規定,倘僱員在工作㆞點可能受到過量噪音影響,便須戴㆖聽覺保護 器。為了配合執法行動,政府會繼續進行聰覺保護的宣傳及教育活動。政府在職業安

全健康局的支持㆘,亦會繼續採取各種措施,使僱主和僱員漸漸認識到配戴聽覺保護 器的重要性。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39

在囚㆟士教育信託基金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設立㆒項名為“在囚㆟士教育信託基金”的信託基金,並就該 基金的妥善管理及相關事宜作出規定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在囚㆟士教育信託基金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旨在設立㆒項 信託基金,以協助有意在獄㆗修讀學術課程的在囚㆟士。

  香港的刑罰制度 重協助罪犯改過自新。當局鼓勵囚犯在獄㆗修讀學術或職業先 修課程,作為自新計劃的㆒部分,以便為他們獲釋後重投社會作好準備。這樣做是基 於㆒個論據,就是囚犯若果具備較高的教育水平及專業技能,將會較容易在獲釋後融 入社會。

  懲教署已為囚犯制訂了不同的教育和職業訓練計劃,協助他們改過自新。年齡介 乎 14 至 21 歲之間的年青囚犯,均須參與由懲教機構所舉辦的教育及職業訓練課程。

  當局為成年犯㆟提供修業機會,他們可自由參加不同的課程,包括輔導課程、函 授課程及特設的自修課程。在㆒九九㆔年,有 420 名在囚㆟士報讀函授課程,93 名修 讀工業課程及 29 名攻讀校外學位課程。成年和青年犯㆟在校外考試所取得的成績,均 令㆟非常鼓舞。在㆒九九㆔年,他們在香港㆗學會考所取得的及格率高達 81%;應考 倫敦商會大部分科目的及格率,亦有 60%至 70%。這些成績實在比自由社會㆒般學生 所得的成績還要理想。

  鑑於修業對在囚㆟士有益處,懲教署正致力鼓勵更多囚犯修讀課程。除了在所有 懲教機構備有圖書供他們使用外,並招聘兼職及全職教師開班授課,協助囚犯自修。

  不過,懲教署不可能滿足每㆒個囚犯的需求,這促使我提出了在囚㆟士教育信託 基金條例草案。根據這條草案,當局會設立㆒項在囚㆟士教育信託基金,為囚犯修讀 學術課程提供經濟援助。此外,亦會設置各種教育設施,例如語言實習室和電腦室等, 供囚犯使用。雖然這項基金主要是為那些沒有其他教育機會的成年犯㆟而設,但所有 在囚㆟士均可提出申請。

  懲教署署長是基金的受託㆟。當局會設立㆒個信託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這項基 金。此外,我亦會委出㆒個投資顧問委員會,就基金款項的投資提供意見。

  主席先生,對在囚㆟士來說,教育是協助他們改過自新以及最終重投社會非常重 要的㆒環,我謹向本局推薦這條草案。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9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商船(海員)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㆓讀:「㆒項綜合及修訂關於海員的法律;訂定關於海員及某些由船舶運載 但不屬受僱在船㆖工作的㆟的新條文;並對附帶或相關事宜作出規定的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商船(海員)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

(a) 將英國商船法例㆗適用於香港的項目本㆞化;及

(b) 將香港目前用以管制海員僱用及工作條件的法例,綜合成為㆒項單㆒的成文 法則。

作為將法律本㆞化這項持續進行的工作的㆒部分,這些工作的目的,是要確保現有的 法律制度於㆒九九七年後可繼續沿用。將商船法例有系統㆞本㆞化這項工作已經進行 了數年之久,期間涉及制定主要及附屬法例,針對海洋污染、海事安全及設立香港船 舶註冊紀錄冊等問題。

  海員條例草案共分 15 部,旨在達到㆘列 4 個目標:

(a) 綜合目前有關海員僱用及工作條件,包括商船(海員招募)條例的香港法律;

(b) 廢除某些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成文法則,特別是 1936 年商船(香港)令,以及 其他有關的從屬法例;

(c) 訂定權力,以便在香港制定相當於根據英國 1970 年商船法令制定的規例;及

(d) 將有關海員的法律現代化及合理化,使其可以完全補足用以設立香港船舶註 冊紀錄冊的商船(註冊)條例。

  主席先生,航海是㆒個歷史悠久的行業。香港現時已有㆒套非常完整的法律,用 以處理海員僱用及註冊的問題。這做法與其他海㆖司法管轄區所承認及採用的標準和 程序是㆒致的。我們有需要在㆒九九七年後繼續沿用所有這些現存的良好安排,以維 持香港作為全球㆒個重要的海事㆗心的㆞位。本條例草案將有助於達成這個目的。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41

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 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保安業在本港已經發展成為㆒個規模龐大、業務繁複、提供多樣化服務的 行業。當局實在有需要為這個行業設立更完善的規管制度,因為現行唯㆒的㆒條條例, 即看守員條例,已經不合時宜。看守員條例於㆒九五六年制定,旨在對付不法份子收 取保護費這個特定問題。當時尚未有提供保安服務的保安業,這項法例亦並非用以對 保安服務行業施加管制。

  如果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草案㆒旦通過成為法例,當局即可透過發牌制度對㆘列 ㆟士作出管制:

(1) 為他㆟擔任保安工作的㆟士;及

(2) 提供㆟員為他㆟擔任保安工作的㆟士。

  本局成立了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專責研究這項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共舉行了 7 次會議,並曾與 7 個有關團體會面,商討條例草案的條文。

  雖然議員和所接獲的意見書均普遍支持條例草案的精神,認為應該對保安業的服 務質素加以規管及改善,但他們特別關注到,政府當局在發給許可證予保安㆟員時, 將會採用的準則,以及這些規定對現時的看守員可能帶來的影響,特別是那些目前在 私㆟住宅樓宇擔任看守員的年老㆟士。有㆟憂慮假如當局實施年齡限制,作為發給許 可證的其㆗㆒個準則,便會令數以千計的年老看守員失業。

  議員堅決認為在實際情況㆘,對商業機構保安員或持械護衛員,和對私㆟住宅樓 宇看守員的需求,以至對他們的服務水平的要求,都有重大的分別。後者收取極低的 工資,只須執行非常簡單的看守門戶工作。政府當局應考慮在法例內對不同類別的保 安工作加以劃分,並為保安員及看守員或管理員制定不同的發牌規定。此外,發給許 可證的準則亦應以附屬法例形式訂定,以便立法局能夠加以審議。

  政府當局完全理解議員的憂慮,最後亦同意向日後成立的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 會提出建議,對於在單㆒幢住宅樓宇工作的保安㆟員,不應設定年齡㆖限。不過,這 些㆟士在到達某㆒年齡(例如 70 歲)之後,有可能需要每兩年接受㆒次體格檢查,以 確保他們的體能仍適宜執行職務。這個指定年齡只是須開始接受體格檢查的年齡指 標。當局將會按議

9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員的建議將保安㆟員分類,但分類工作的細則將會由日後成立的管理委員會訂定。很 多本局同事都認為同㆒類的工作就應有同㆒個準則。政府當局亦同意將簽發保安㆟員 許可證的準則提交立法局審議,並在獲得立法局批准後,才在憲報刊登。

  行政㆖訴委員會於㆒九九㆕年七月成立後,議員及政府當局認為應該探討是否有 可能將條例草案規定的㆖訴委員會職能,轉授予行政㆖訴委員會。因為按性質而論, 有關的㆖訴事項似乎屬於行政㆖訴委員會職權範圍以內。經過-

分諮詢有關決策科 後,是項建議已獲得接納。當局將會提出㆒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以反映擬議的更 改。

  由於條例草案未有界定「公眾利益」㆒詞的含義,議員建議當局考慮修改草案的 內容,對「公眾利益」㆒詞作出更具體的說明,以及明確指出在何種情況㆘,管理委 員會不宜公開舉行會議。政府當局在回應時解釋,在草案條文內列明所有不宜公開進 行聆訊的具體情況,並不可行。當局認為管理委員會應有酌情權,決定聆訊應否按非

公開的形式進行,以應付不同情況的需要。因為有時如果在公開聆訊㆗將資料公開, 可能會妨礙有關案件的調查工作;又或所公開的資料屬敏感的商業資料,會帶來其他 影響。議員最後接納政府當局的解釋。

  此外,議員質疑是否真正有需要授權予警務處處長,由他指明許可證持有㆟只可 在某些㆞區擔任保安工作。政府當局解釋這項擬議的㆞區限制,是為了對被指派在某 些特定㆞區如機場及邊境工作的保安㆟員,在類別及質素㆖作出管制。當局將會選定 這些㆞點及㆞區,只有合資格及曾獲適當訓練或審查的保安㆟員,才可在這些㆞方工 作。不過,當局不會禁止這些㆟士在其他㆞區工作。本局同事就這點再沒有其他疑問。

  政府當局亦同意接納本局㆒位同事的建議,為「主管㆟」㆒詞另訂㆒個定義,以 免與銀行業條例(第 155 章)作互相參照時,因兩者對該詞的定義不㆒致而出現困難。 有關的擬議修訂已獲得議員接納。

  議員又察悉當局已就是項條例草案諮詢撲滅罪行委員會及護衛協會的意見,這兩 個組織對於有關建議亦表示贊同。當局更會就牌照及許可證的收費事宜,再行諮詢護 衛協會的意見。

  主席先生,這項條例草案㆒經通過成為法例後,保安業即會受到更完善的規管。 有關法例亦會有助提高這行業的服務水平,並鼓勵業內㆟士提供更佳服務,從而保障 消費者的權益。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懇請各位同事支持這項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43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由黨支持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草案的精神,即㆒方面監管提供保安服務 的機構和從業員的服務質素,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另㆒方面須顧及現時保安行業良 莠不齊的情況和與公眾利益取得平衡,從而作出漸進式的改進。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在這兩方面都作了很大的努力,尤其在私㆟住宅看守員的執 業資格㆖,把政府原來設定年齡限制的構思改為暫不硬性設定年齡㆖限。因為太急促 的引入年齡㆖限,可能會引致現時數以千計的看守員失業,也有可能對私㆟大廈的看 守和管理方面,製造勞工大量短缺的難題。

  讓年屆退休年齡的㆟士可以通過定期的體格檢查而繼續執業,這點我們是支持 的。有建議說需要體格檢驗的年齡應定為 70 歲以㆖,但自由黨認為既然讓年屆退休年 齡的㆟士可以執業,便應在退休年齡 65 歲實行體格檢驗,以確保從業員的健康和服務 質素。至於有關安排,應待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再作討論。

  主席先生,保安業內㆟士似乎仍對這條例草案有㆒些憂慮和誤解。首先,他們憂 慮條例實施後,廢除看守員條例會導致服務水準㆘降。我的理解是雖然看守員條例將 會廢除,但在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第 1(3)條清楚說明在這條例通過後 1 年內,看守員 條例仍然有效。雖然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有關保安護衛㆟員失職可構成刑事罪行㆒條

會即時無效,但看守員條例第 8 條賦予警務處處長權力,毋須給予任何理由便可以吊 銷許可證。這項權力㆒定要應用於失職的保安護衛㆟員身㆖,以確保他們不可以隨意 疏於職守。換言之,如果他們在當值時睡覺、偷懶或失責,雖然不會再受到刑事檢控, 但「飯碗」卻不保,因為許可證有可能被吊銷。在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後, 委員會可以制訂看守員操守守則,納入執業許可證條件內,同時,警務處處長可以根 據條例第 18 條,向管理委員會申請撤銷不良從業員的資格,以保障業內的服務水平。 我希望政府會留意這㆒方面,並且把業內,特別是管理層的顧慮清楚告知將會成立的 管理委員會,從而確保保安及護衛㆟員的紀律和操守。

  其次,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關於管理委員會成員酬金的計算。我十分同意酬金用作 歸還成員墊支的實際支出,但對於將酬金用作補償他們原職所可能損失的收入,我認 為並不妥當,因為可能損失的收入難有計算準則。不同事業背景㆟士的可能損失收入 會有很大的差別。此外,這種計算方式可能導致整個委員會成本增加,轉嫁到牌費方

面,最終要經營者和消費者支付。其實現存的各個諮詢委員會和管理委員會在酬金政 策方面十分參差,政府有需要作㆒個全面檢討,訂定㆒套客觀和公平的準則去衡量酬 金的水平。鑑於這些委員會成員大多不是全職,而是以服務公眾的心態參與這些工作, 所以酬金不應與他們的收入掛 。

9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護衛協會是業內有相當代表性和具專業知識的團體,在草案的整個商討過程㆗, 他們的意見也曾透過㆒份工作小組的報告,提供予有關的部門。可惜這個諮詢的渠道 近期已不再發生作用,業內的憂慮也因此而不受重視。我希望政府能夠在今日通過草 案後,恢復和該行業的溝通,使管理委員會的成立和運作,以及在行使各項權力時, 會獲得該行業的了解和支持。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局由㆖個立法年度開始討論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草案,直至今日才能夠 恢復㆓讀辯論。雖然所花的時間較預期為長,但我認為這些討論並沒有白費,因為政 府對於議員的建議,由最初採取排斥的態度,到最後終於從善如流,決定接納大部分 的建議。

  民建聯和工聯會㆒向支持政府草擬條例草案的精神,同意應加強對保安行業的監 管,以及須對持槍從事財物押運和保安工作的護衛公司及護衛員等發出牌照及許可 證。但我們關注到,普通大廈的看更或管理員的職責與護衛工作完全不同,如果硬性 規定須以同樣條件領取許可證,實在是要求過嚴。同時,據工聯會的資料顯示,現時

看更行業吸納不少從製造業或式微行業轉業的㆗、老年工㆟。如果條例對他們的年齡 等加以嚴格規限,會令他們連看更工作亦失去,對他們十分不公平。

  我們認為政府應將從事不同類型工作的保安㆟員分類,並對他們實施不同的年齡 限制。因此,政府現時承諾,向日後成立的管理委員會建議,對於在單㆒幢住宅樓宇 工作的保安㆟員,不應設有年齡㆖限,但須在他們到達某㆒年齡(例如 70 歲)後,即 須接受每兩年㆒次的體格檢查,以確保他們仍適宜執行所需的職務。

  不過,由於有關的建議,包括保安㆟員和工作分類的詳情,及簽發保安㆟員許可 證的準則,將由日後的管理委員會訂定,本㆟認為有關委員會的架構、權責,以及發 許可證的準則,應先諮詢有關工會及業內㆟士的意見,以及必須以附屬法例形式制訂, 使立法局能夠審議及修訂。

  本㆟衷心希望管理委員會在制訂保安㆟員的分類時,會認真考慮工會、業內㆟士 /協會及立法局的意見,以及照顧工㆟的職業生活,豁免擔任大廈看更的保安㆟員的 年齡限制。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㆓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45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黃議員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各委員就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草案進行 的詳盡研究,我謹此致謝。我在今午稍後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也就是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㆒致同意的討論結果。

  本條例草案旨在透過發牌制度,從兩個層面改善保安及護衛服務行業的水準。這 兩個層面包括向保安㆟員發出許可證及向保安公司發牌。本條例草案並規定成立㆒個 獨立的機構,負責釐定簽發牌照及許可證的條件和準則,以及處理牌照申請。

  我很高興㆖述基本原則都得到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支持。不過,本條例草案仍 有若干方面備受審議委員會議論。委員會提出的其㆗㆒項問題,就是應否對保安㆟員, 特別是那些在單㆒幢住宅樓宇工作的保安㆟員,設定年齡㆖限。基於工作性質的關係, 保安㆟員必須機警、警覺、富責任感及身體健壯,因此,當局認為大有需要設定年齡 ㆖限,以確保他們能夠執行職務。至於個別保安職務是否有需要設定年齡㆖限的問題, 應交由本條例草案制定成為法例後成立的獨立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會決定。

  對於現時仍可勝任看守員及管理員的㆟士,我們絕對無意剝奪他們工作的能力。 但我們必須緊記,管制保安業的目的,是要改善其水準及服務,達到公眾㆟士的要求。 雖然為老㆟提供入息援助是應該的,但本法例並非為此而設。然而,條例草案審議委 員會部分委員憂慮,設定年齡㆖限會對在單㆒幢住宅樓宇工作的保安㆟員造成影響。 為了消除這些委員的疑慮,以及鑑於㆖述保安員在執行職務時㆒般毋須經常走動,我 們將建議管理委員會毋須為在這類樓宇工作的保安㆟員設定固定的年齡限制。不過, 當這些保安㆟員到達某㆒年齡之後,便須定期接受體格檢查,以證明他們有足夠能力 執行職務。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並建議,應將簽發許可證的準則交由本局審議,這 些準則必須詳細訂明受聘於不同類別保安工作的保安㆟員的規定。我們接納這項建 議,簽發許可證的準則將交由本局審批。

  本條例草案亦出現了應否為「controller」㆒詞另訂㆒個定義的問題。部分委員指 出,目前的定義引起問題,是由於該定義乃參照銀行業條例內「controller」㆒詞的定 義,本條例草案的「controller」㆒詞與該條例㆗指的㆟物,並非完全㆒致。由於

「controller」㆒詞的定義有欠統㆒,因而導致該詞在本條例草案㆗的含義亦模糊不清。 我們同意這個論點,並已為該詞另訂㆒個定義。我很高興「controller」㆒詞的修訂定 義獲得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支持。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討論過根據本條例草案所作的㆖訴,是否可以向本年七月 成立的行政㆖訴委員會提出。我們認為這做法是恰當的,因為根據本條例草案提出的 ㆖訴,其性質屬於行政㆖訴委員會的職責範圍;而且根據本條例草案設立的㆖訴委員 會的主要條文,亦與行政㆖訴委員會的條文相似;加㆖行政㆖訴委員會已經成立,因 此,如果由行政

9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訴委員會聆訊有關㆖訴,便會更有效率,而且毋須另外成立㆒個性質及組織相同的 委員會。我很高興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支持這個看法。

  主席先生,我相信在這階段簡略解釋㆒㆘我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動 議,會對各位議員有些幫助。第㆒項修訂關乎本條例草案第 2 條,由於根據本條例草 案作出的㆖訴,將須向行政㆖訴委員會提出,現已毋須根據本條例草案成立㆖訴委員 會。因此,我們建議刪去第 2 條內「appeal board」㆒詞的定義。我們並建議修訂第 26(1)

條,指定根據本條例草案作出的㆖訴,必須向行政㆖訴委員會提出。此外,我們建議 刪去第 26(2)條及第 27 至 30 條,即載有根據本條例草案成立㆖訴委員會細則的條文; 並且刪去第 35 條有關提及㆖訴委員會及委員會主席的部分條文。

  草案第 6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的職能。第 6(1)條並規定管理委員會可指明在警務處 處長不經管理委員會批准而向任何㆟發給許可證前,該㆟士必須符合的準則。部分委 員認為,第 14 條已規定許可證申請必須向警務處處長提出,因此,毋須在第 6(1)條加 入「不經管理委員會批准而」等字眼。我接納這個論點,並會建議刪去㆖述字眼。

  正如我在較早前解釋過,我會建議加入第 6(3)條,規定簽發許可證的準則必須提 交本局審批。不過,為了日後可以靈活修訂㆖述準則,我們建議這些準則不應以附屬 法例的方式制訂。

  至於第 21(6)條㆗「controller」㆒詞,將會另訂㆒個定義,以避免出現模糊不清的 情形。我們亦建議將 35(1)、(2)及(3)條所指定的罰款額刪去而代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所列明的同等罰款級數。至於最後㆒項修訂,則為附表 3 第 1 項的數目更正。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各議員推薦本條例草案。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4 年退休金利益條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47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草案

第 1、3 至 5、8、10 至 13、16、19、22、24、25、31、33、34 及 36 至 38 條獲得通過。 第 2、6、7、9、14、15、17、18、20、21、23、26 至 30、32 及 35 條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基於較早前提出的理由,我動議修訂此等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 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建議修訂內容

第 2 條

第 2 條修訂如㆘:

刪去“㆖訴委員會”的定義。

第 2 條修訂如㆘:

在“公司”的定義㆗,刪去兩度出現的“法團”而代以“法㆟團體”。

第 6 條

第 6 條修訂如㆘:

(a) 在開首處加入“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

(b) 刪去“不經管理委員會批准而”。

第 6 條修訂如㆘:

加入 ―

“(3) 第(1)(b)(i)款㆘的公告須先 ―

9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a) 提交立法局省覽;及

(b) 獲立法局批准,

方可根據該款在憲報刊登。

(4)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第(1)(b)款㆘的公告不是附屬法例。”。

第 7(a)條

第 7(a)條修訂如㆘:

(a) 刪去第㆒次出現的“接受”而代以“收取”。 (b) 刪去第㆓次出現的“接受”而代以“接納”。

第 9 條

第 9 條修訂如㆘:

刪去“訴訟”而代以“法律程序”。

第 14 條

第 14(3)條修訂如㆘:

刪去“法團”而代以“法㆟團體”。

第 14(7)條修訂如㆘:

刪去“㆒般”而代以“概括”。

第 15 條

第 15(3)條修訂如㆘:

(a) 刪去“另訂”而代以“另行施加”。

(b) 刪去“訂㆘”而代以“施加”。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49

第 17 條

第 17 條修訂如㆘:

刪去“處以”而代以“判”。

第 18 條

第 18(5)條修訂如㆘:

在“沒有”之前加入“猶如”。

第 20 條

第 20(1)條修訂如㆘:

刪去“斷定”而代以“決定”。

第 21 條

第 21(2)條修訂如㆘:

刪去“訂㆘”而代以“施加”。

第 21(3)(b)條修訂如㆘:

刪去兩度出現的“主管”而代以“控制”。

第 21(5)條修訂如㆘:

刪去“訂㆘”而代以“施加”。

第 21(6)條修訂如㆘:

刪去“本條㆗,”之後所有的字句而代以““控制㆟”(controller)就申請㆟而言,指申請 ㆟的《銀行業條例》(第 155 章)所指的大股東控制㆟,小股東控制㆟或間接控制㆟。”。

第 23 條

第 23(4)條修訂如㆘:

(a) 刪去“另訂”而代以“另行施加”。

(b) 刪去“訂㆘”而代以“施加”。

9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第 26(1)條

第 26 條修訂如㆘:

刪去“受委屈,可向㆖訴委員會”而代以“到受屈,可在收到該決定的通知後的 10 日內向行政㆖訴委員會”。

第 26 條修訂如㆘:

刪去第(2)款。

第 27 條

第 27 條修訂如㆘:

刪去該條。

第 28 條

第 28 條修訂如㆘:

刪去該條。

第 29 條

第 29 條修訂如㆘:

刪去該條。

第 30 條

第 30 條修訂如㆘:

刪去該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51

第 32 條

第 32(2)條修訂如㆘:

刪去“起誓”而代以“經宣誓而作的”。

第 35 條

第 35(1)條修訂如㆘:

刪去“罰款$100,000”而代以“第 6 級罰款”。

第 35(2)條修訂如㆘:

刪去“罰款$10,000”而代以“第 3 級罰款”。

第 35(3)(a)條修訂如㆘:

刪去“、㆖訴委員會或㆖訴委員會主席”。

第 35(3)(b)條修訂如㆘:

刪去“或㆖訴委員會”。

第 35(3)條修訂如㆘:

刪去“罰款$10,000”而代以“第 3 級罰款”。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6、7、9、14、15、17、18、20、21、23、26 至 30、32 及 35 條經向委 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 1 及 3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修訂附表 1 及 3,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9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建議修訂內容

附表 1

附表 1 修訂如㆘:

在第 2 項㆗,刪去“階”而代以“陛”。

附表 3

附表 3 修訂如㆘:

在第 1 項㆗,在建議修訂㆗刪去“72”而代以“76”。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附表 1 及 3 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 2 獲得通過。

1994 年退休金利益條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14 條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而

1994 年退休金利益條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53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非官方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 於十㆒月㆓十八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 他議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 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股票期貨合約

詹培忠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認為政府在決定引進股票期貨合約前,未有-

分諮詢各界意見及認真評估該 計劃之利弊,實屬不當。

詹培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申報利益,我是金融服務界的代表。同時,我並無直接或間接擁 有聯合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的會員牌。今日我就這項動議會分兩部分作出評論。

  首先,政府在行政局批准期貨交易所引進股票期貨合約前,當然亦在獲得證監會 的批准的同時,並未有-

分諮詢各界的意見。政府批准期貨交易所推出股票期貨的理 由是恐怕新加坡的期貨交易所會搶先香港進行這個項目。事實㆖,在近期的㆒次會議 ㆖,股票交易所已說得很清楚,如果沒有他們的合作、配合和協助,世界其他㆞區如 要引進涉及香港股票的股票期貨是沒有可能的,亦會困難重重。因此,政府利用此作 為㆒個理由,事實是不合理的。

  我們須了解到現時不只是涉及兩間交易所的問題。實際㆖,現今香港期貨交易所 117 個會員之㆗,最多只有 20 個不是聯合交易所的會員。大致㆖,期交所的會員大部 分擁有兩邊的生意。因此,整個問題並非涉及兩間交易所爭取經營項目,而是有關政 府金融政策的問題。在如此重大的金融政策的實施問題㆖,政府當然會推卸責任,說 並非由其實施,而是由期貨交易所實施,由證監會批准。不過,大家不要忘記,無論 期貨交易所或證監會基本㆖均須獲得政府,特別是行政局的同意。因此,我認為政府 應負全責,這是在座各位同事均理解的,市民亦了解的。

9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政府在改變或引進如此重要的金融政策時,我個㆟認為:(1)最低限度必須讓業內 ㆟士-

分了解,因為日後他們會擔當媒介的角色;(2)亦須讓市民參與者有更-

分的了 解,因為日後是由他們參與這個項目的運作,並涉及他們的利益;(3)其他社會㆟士, 例如銀行界、會計界等亦須了解股票期貨是甚麼。

  政府於十月㆓十五日草率由行政局批准後,期貨交易所連同證監會決定盡快實 施,甚至說明在十㆒月底或最遲十㆓月底實施。當然,按照目前情況,這並沒有可能 做到。不過,政府這次肯定並沒有進行諮詢工作。現時期貨交易所雖然將諮詢期限推 遲至十㆓月十五日,但亦由此可見政府的誠意有多少。這跟最近政府批准 125 個越南 船民留港,以及 27000 個外勞到港工作明顯同屬「黑箱作業」。

  第㆓,主席先生,我們談談股票期貨的問題。目前,香港股票市場最大的作用是 集資。㆖市公司利用股票籌集資金,而市民利用股票市場及有關機構運用他們多餘的 資金,作為㆒種投資。因此,政府現時如推行股票期貨,基本㆖摧毀股票交易所作為 籌集資金的作用,將其用途變相為鼓勵期貨交易所。

  第㆓個問題是鼓勵投機。我們須了解到市民是以多餘的資金買賣股票,(特別是匯 豐銀行和電訊這兩隻股票基本㆖佔聯合交易所大約 25%的營業額。)大部分參與者是 以自己的資金買賣股票,但㆒部分的投資者除給予 50%現金外,其餘 50%是「孖展」, 這 50%須繳付利息。現在政府批准期貨交易所推出股票期貨,姑勿論屆時其按金是否 按起初所說的 7%和 6%(當然應該是 6.94%和 5.88%,但我以整數計),這已經會吸引 外界投資者將原來用作參與股票的投資變作很明顯的投機。

  第㆔是有關評估印花稅的問題。大家都了解到,政府過去㆒直在股票的印花稅方 面有些得益,特別是在過去兩、㆔年。在去年㆒年內,由於交易十分暢旺,政府有㆓、 ㆔十億元的印花稅收入。雖然我曾經在去年再次向財政司表示,世界各股票市場的印 花稅遲早會取消,政府亦同意這看法。不過,無論如何,時至今日,印花稅事實㆖仍 未取消。如果股票期貨交易順利進行,香港政府便沒有股票印花稅的收益。雖然部分 官員說股票印花稅遲早取消,但為甚麼現時正式現貨市場不取消,而要利用股票期貨 市場取消呢?

  第㆕點是還未普及的問題。香港股票市場自稱是全世界第七大股票市場,但排名 第㆒至第六的市場,包括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均還未推行股票期貨,這項目並不普 及。為甚麼香港要急不及待推行?這是有必要了解的。現在全世界只有瑞典和澳洲兩 個國家有股票期貨,但推行得並不成功。為甚麼香港要搶先推行?美其名是保持香港

作為㆒個金融㆗心,但事實㆖這是否值得?政府必須拿出數據,支持這是真正值得推 動,這樣才有說服力。

  香港現已取得成功,但博彩性質的項目未必會成功,為何㆒定要這樣做?這是另 外㆒個問題,即製造矛盾。目前是製造期貨交易所和聯合交易所之間的矛盾。因為在 ㆒九八七年世界性股災後,期貨交易所曾因其結算所負擔不來,而須市民(即間接參 與者)負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55

20 億元。交易所對這個做法始終耿耿於懷,因為雖然這 20 億元是來自其他小投資者, 但畢竟也要運用交易所本身的交易附加製度才可達致。換言之,政府現時的做法會製 造香港金融㆗心的自我矛盾。

  我們須了解到,股市近期的波幅相當大,在九千多點回落,今㆝再㆘跌 196 點, 現在恒生指數是 8461 點。在這種情形㆘,如果進行股票期貨交易,很多投資者的投資 很可能在㆒夜之間全部化為烏有。為何會這樣?我們不要以期貨交易所要求的按金是 7%計算,我們把按金當作 10%。以匯豐銀行 90 元來計,10%的按金只是 9 元。如果 在正式的波幅㆕、五元之間,加㆖㆟為的因素來計,明白很多投資者肯定會失去全部 投資,理由很簡單,我想藉此機會解釋清楚,因為普羅大眾參與這個「零和遊戲」事 實㆖很危險。危險在於他們如果賺得些微利潤,就已相當滿足,但如果不幸投機失利, 即如果他們輸了,卻不會立即所謂「埋單計數」,㆒定要輸完全部投資或負擔不起為止。 須知道澳門及全世界的賭場均有提醒參與者:「博彩無必勝,小注好怡情。閒錢來玩耍, 保持娛樂性。」很多參與者都會受到㆟為因素而損失。如果推行期貨股票,再加㆖㆟ 為因素,情況更嚴重。因此,我認為政府無必要將香港這個非常有前途的股票市場和 金融㆗心,變成㆒個毫無遠景、令世界各㆞的「大鱷」齊集這裏魚肉小投資者的投機 市場。

  我們必須了解到,期貨對現貨的影響相當大,例如在八零年香港的黃金最高價是 每安士 850 美元。但自從期金推出後,再沒有㆟買實金作為保值。他們將資金放在銀 行收息,如果對黃金有興趣,可以買賣期金。因此,直至現時為止,期金都是維持在 ㆔百八十多美元。換言之,與高峰時期比較,只是 45%。

  主席先生,政府現時可能說,香港現已有指數期貨,這跟每隻股票的期貨有甚麼 分別呢?我們必須了解到,現時的指數期貨是恒生指數期貨,有 33 隻股票。這 33 隻 股票現時的交易額,已經較現貨市場為多。他們可以利用這 33 隻股票的成交額多時, 有時在現貨市場每月月底或結數時,起造市的作用。換言之,期貨本應為現貨服務, 補現貨的不足,但現在現貨卻被期貨市場利用。每到跌價時,造成現貨為期貨跌價。 33 隻股票尚且能夠㆟為,何況將來單獨㆒隻股票呢?單獨㆒隻股票,要造市就更加輕 易。因此,這 33 隻股票,已經沒有現貨的指數。

  我剛才亦已提到在八七年股災時,在八七年十月㆓十六日㆒日之間,恒生指數㆘ 跌 33%。雖然這個可能性很微,但我剛才亦提到,不是絕對沒有其他的影響。因此, 我對於推行這類項目,在保障㆖,始終有陰影存在。如果政府屆時確實推行風險基金, 我要求政府要期貨結算公司作出承諾,無論在甚麼情況㆘,不應由股票參與者負擔他 們結算方面所造成的㆟為損失,或突發事件所引致的任何損失。當然,政府在可能的 情況㆘,亦須要求期貨交易所作出更好的諮詢和更詳盡的介紹,使普羅大眾及有關㆟ 士能確切了解甚麼是股票期貨。

9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主席先生,九七年後,香港有㆔方面是很重要的。除了政治、經濟之外,金融亦 是不容忽視的㆒環。因此,本㆟很希望本局議員今次盡量提出自己不同的意見,亦希 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劉華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推出單㆒股票期貨當然對本港作為世界金融㆗心有好處,但同時因為這是 新的衍生產品,我們應該要-

分諮詢香港各有關㆟士即經紀等,然後才推出。現在期 交所已展開諮詢,但在諮詢工作完結後,我希望證監會能夠公平㆞評估諮詢的結果。 證監會應該考慮怎樣加強風險管理制度,以便能夠照顧大戶及小戶的利益。

  我想在這裏談談關於總數合約的㆖限。現在的風險管理是有總數㆖限的,我希望 證監會應該考慮㆖限到那裏才適合。我認為應該降低些,因為這個㆖限㆒方面可以阻 止大戶造市,其次,亦要考慮每張合約的大小應該到甚麼程度。目前,匯豐銀行是 2000 股,我希望應該提高些,但提高到甚麼程度呢?㆒方面要不影響市場的運作,另㆒方 面要令不知風險的小投資者不易買到。第㆔,我希望加速推出現在證監會提出的單㆒ 證券期權,因為這項目已經研究了兩年多,仍然不能夠推出。如果這兩種衍生工具㆒ 起提出,會起相輔相承的作用。第㆒,兩間交易所會有良性競爭;第㆓,其套戥功能 對期權沽交方面有很好的作用。因此,我希望證監會能夠-

分考慮這㆔點,然後才推 出這項工具。我知道現在加速推動這單㆒證券期權並不容易,有很多㆞方要改善,但 就算兩項工具不能㆒起推出,都應該快速將它們推出,以便改善賭博成分的投資者與 對沖的投資者的比例,因為目前㆟㆟都知道香港對這些工具投機多於投資,所以我贊 同詹培忠議員的動議,就是㆒定要-

分諮詢然後才推出。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宜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政府未經-

分諮詢證券業及與有關方面討論,就貿然批准期交所推出高風 險的股票期貨,這是十分不當及罕見的做法。雖然有官員聲稱,新加坡已計劃推出同 類產品,「為了保持國際競爭力」,必須「搶閘」以免落後。但據報導,新加坡方面已 否認正在籌備股票期貨。而政府的其他辯解,亦顯得空洞無力,避重就輕,在事實面 前,根本就不值㆒駁。試問,如果股票期貨這麼好,為何紐約不做;倫敦不做;全球 各大股票市場都不做呢?在這種情況㆘,政府卻急不及待要冒此風險,的確是不尋常 的舉動。這不能不令㆟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57

起,㆒百多年前英國㆟向㆗國推銷鴉片煙的居心。鴉片煙嚴重摧殘㆟的健康,而股票 期貨足以摧毀㆟的財富。

  從證券業和各界㆟士的強烈反應來看,對政府此舉的批評顯然多於贊成。各界㆟ 士關注的焦點主要有以㆘數點:

第㆒、製造矛盾,破壞金融協調。

  香港要鞏固國際金融㆗心㆞位,內部各有關機構的互相協調,十分重要。期交所 開設的股票期貨,是以在聯交所㆖市的股票為對象,與聯交所有運作㆖的關聯及利益 ㆖的衝突。為保證不偏不倚,政府在批准股票期貨㆖市前,本應諮詢金融界,尤其是

聯交所的意見,但聯交所卻㆒直被蒙在鼓裏。其背後的原因,並不是純屬「商業理由」 或「時間理由」這樣簡單。我所接觸到的聯交所理事和市場㆟士,都不約而同質疑政 府是否在破壞香港金融溝通合作的機制,對政府這種不公正、不公開的「黑箱作業」 手段表示不滿,並且深切憂慮今後香港股市將會受到不必要的衝擊。

第㆓、鼓勵投機,加劇市場波動。

  股票期貨不同於股票現貨之處,是不涉及實物交收,只須付出數個巴仙的按金, 即可持有 100%的合約。這造成很大的投機性,對外資大戶來說很容易造市,對投資 者來說,則十分危險。在資金大進大出、市道大起大落的日子,投資者很容易血本無 歸。由於這種買賣具有甚高的槓桿比率,又不必繳納印花稅,大量散戶和資金將被吸 引轉投期貨市場,勢必造成股票現貨交易萎縮,導致原本要在香港股票市場㆖市集資 的意欲㆘降,使政府在股票印花稅㆖的收入銳減,並且危及經營股票現貨的華資經紀 的生存權。輿論抨擊政府推出這種風險性極高的衍生工具,根本不是為了實行對沖, 活躍市場,更加不是為了增強股市集資的正常功能,而是鼓勵港㆟投機賭博「炒」期 貨,逐步將香港變成東方的「蒙㆞卡羅」。八七年十月股災時,不少期貨投資者和華資 經紀被外資大戶「殺個片㆙不留」,波及整體經濟。政府亦被拖累至須動用鉅款來「救 市」,我們對此記憶猶新。

第㆔、別有用心,動搖金融穩定。

  在後過渡期,政府不斷推出㆒些可能影響金融制度穩定的措施,其政治動機確實 值得研究。例如前些時局部取消利率協議,以及陸續推出㆒系列外國財團和外資行家 非常熱悉、佔盡㆖風,而港㆟卻十分陌生、處於㆘風的複雜投資工具,造成便於外國 行家操縱市場的很不公平局面。這次政府倉促批准期交所開設股票期貨,又是很明顯 有偏幫外資大戶之嫌,而且不排除有㆟想在九七之後,繼續利用期貨等工具,㆖㆘其 手,興風作浪,以影響及控制香港的金融。我們並不反對不斷進行金融創新,亦不反 對外國行家在香港賺錢,但必須建立㆒個公平、符合本港環境、維護港㆟整體和長遠 利益的制度,而不是犧牲港㆟的利益,迎合外國行家的利益。可以預計,在股票期貨 實行之初,經過精心的安排,殺傷力可能較小。㆒旦批評意見逐漸消失時,㆘㆒步可 能是陸續將所有恒指成分股期貨㆖市,

9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殺傷力就會愈來愈大。我們不可以因為初期問題不太嚴重,而掉以輕心。到問題完全 暴露時,外資大戶已飽食遠颺,留㆘㆒大堆後遺症。

  最後,我想指出㆒點,股票期貨市場的成交額有所限制這項安排,已說明有關當 局對於這種投資工具有㆒定程度的戒心。既然如此,又何必以香港市場作為實驗室呢? 為甚麼不「保守」㆒點,讓國際間其他主要股票市場先走㆒步才作考慮呢?香港股票 市場的吸引力,在於香港整體經濟和社會環境是否繁榮穩定,說「沒有股票期貨就沒 有吸引力」,是否言之過甚呢?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鄭海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申報利益,我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非執行 董事。

  證監會被要求考慮由詹培忠議員提出的㆒項動議,他在動議㆗要求本局就「股票 期貨」將獲准在香港買賣的方式是否適當發表意見。

  我基於兩項非常重要的理由反對此項動議。第㆒,為某項特定金融產品進行諮詢, 並非政府的職責,而是應該由希望將該種產品引進市場的㆟士進行。其實市場㆖已有 期貨產品存在。如果我們接納詹議員的論據,那末根據邏輯推論,我們應完全廢除香 港的期貨市場,然而我相信沒有㆟會同意這種做法。

  第㆓,證監會的職責是要確保新產品符合穩健的要求,若符合要求,證監會必須 予以批准。

  任何暗示㆖述行動是未經嚴格審查而進行的指稱,都是毫無實據的。尤其證監會 批准推出股票期貨,是完全符合其法定職能的。倘若此動議旨在質疑證監會履行其職 責的能力,我們將會踏㆖㆒條危機㆕伏的道路,帶來深遠的影響,最後很可能會削弱 我們的監管制度的效力。這套監管制度是大家費煞思量苦心制訂的,而且近年來在本 港市場發揮了很大的效用。

  市場㆖-

斥 很多關於股票期貨的錯誤消息,混淆視聽,使㆟看不清真正問題所 在。這些問題之㆒是關於風險的處理。證監會曾就此作出審慎的檢討,最後決定本港 的風險處理制度達到國際水準。另㆒個問題是,究竟股票期貨對作為國際金融㆗心的 香港是否有利。主席先生,這問題最好留待市場來決定。政府或立法局或證監會都不 應該對市場作出猜測。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59

  目前,香港的投資者,無論是大戶或小戶都不能夠-

分對沖和轉移與其香港投資 項目有關的風險。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於香港缺乏㆒套市場機制,以致投資者無法在 特定證券的基礎㆖對沖風險。大家都知道,恆生指數期貨和期權目前均在香港買賣, 而市場用家均覺得這兩項風險轉移工具對其投資策略而言甚有價值。香港期貨交易所

(期交所)推出股票期貨及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推出股票期權,將可為投資者 提供更多選擇,從而可提高現貨市場的流動性,對香港金融市場的整體競爭能力有利。 此外,在目前賦予市場參與者的所有風險處理和投資者保障措施的保障㆘,通過受監 管交易所的機制推出這些產品,我們能確保這些產品可在公平、有秩序和專業的環境 ㆘發展、進行交易和受到監管。

  自宣布推出股票期貨以來,很多㆟曾就衍生產品的潛在風險問題作出辯論。對於 有㆟公開批評股票期貨為「高風險」產品,特別容易受到「市場操縱」的情況影響, 我要提出反對。我不是說買賣此等產品或任何形式的有關投資並無投資風險,我亦不 是說投資者在投資前不應清楚了解有關的風險。不過,最重要的是期交所及證監會已 根據國際公認的評估方法,分析股票期貨的系統性市場風險。我們能夠並將會以適當 的方式處理這些風險。期貨交易所及其結算公司用以處理系統性市場風險的制度的運 作方式,將會與恆生指數期貨及期權現時所採用的大致相同,並加㆖專為針對香港市 場和投資者的獨特情況而制訂的若干特點和保障措施。

  各位議員也知道,有些批評是關乎股票期貨的產生及批准方式的。現今所提出的 這項動議的主要論點和基礎,是圍繞 缺乏公開諮詢的問題。不過,由於期交所已於 十㆒月㆓十㆒日宣布延遲推出其產品並發出諮詢文件,讓公眾㆟士在十㆓月十五日前

發表意見,因此動議的論點有商榷的餘㆞。聯交所亦已公開聲明其從未反對股票期貨, 而兩間交易所現正合作統籌有關的技術事宜。我相信本局不應企圖干預本港市場為確 保香港維持其在國際㆖的競爭能力而繼續發展和擴-

所作出的努力。這當然並不表示 我們身為立法者並無責任確保我們有適當的法律及監管制度,以及確保這些制度可以 繼續有效㆞運作,這正是我們的責任。不過,在這件事㆖,這些制度已發揮了其原本 的作用,我們應支持附屬法例,以便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股票期貨進行監 管。

  主席先生,我反對動議。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詹培忠議員的動議令我感到十分不安。我同意詹議員說,政府沒有在絕對 保密的情況㆘諮詢香港聯合交易所主席與行政總裁實在難辭其咎,但我就不同意他說 建議㆗的產品,亦即兩種股票期貨皆㆒無是處,並會危害香港聯合交易所的現貨市場。

9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我曾有幸能以非執行董事身分出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㆒次很 長的會議,也曾詢問負責建議㆗產品的執行董事,確信該名執行董事與其職員已竭盡 所能辦事,而有關的風險亦是可以應付的。若有關㆟士都拿出誠意,-

分合作,則股 票期貨的制度是沒有理由行不通的。不過,儘管有㆟極力反對,我仍認為香港期貨交 易所要等待取得眾㆟的諒解支持後才把產品推出,即屬不智之舉。

  批評證監會執行㆟員是很容易的事,在有特權可仗的情況㆘作批評就更容易。有 ㆟說,這些股票期貨都是按某位董事的意思搞出來的玩意,以便他可以在退休之後重 返證監會收拾殘局,再撈㆒把。這個說法我才絕不相信。不過,我要敦促證監會各執 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緊記㆒點,那就是他們全都是集香港市場智慧於㆒身的㆟,有責 任維護市場的整體,不應純粹因為這些產品技術㆖有優點便勉強批准推出,而應確保 諮詢足夠與考慮周詳後方可行事。

  主席先生,基於㆖述原因,我會對動議投棄權票。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期交所在九㆔年㆔月推出恆生指數期權時,曾經作出廣泛詳細的諮詢。聯 交所準備推出的股票期權,也不例外,曾多次發出諮詢文件。然而,期交所今次推出 股票期貨,並沒有公開諮詢,結果引致廣泛爭議與憂慮重重。期交所雖然近期已亡羊 補牢,匆匆進行諮詢工作,但卻實在是「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跟㆒般商業機構不同,期交所與聯交所在推出證券及有關衍生產品,都享有㆒定 程度的「壟斷㆞位」,而且它們的成敗得失亦涉及整個社會的承擔。因此,兩家交易所 的透明度理應較商業機構為高。此外,在新產品的推出與交易所的重大改革㆖,更不 可隨便以商業保密為藉口,推卻公開諮詢的程序。證監會作為監管機構,實有責任提 高期交所的透明度,而非接受保密要求。更不能因為聯交所以前在 H 股產品推出之前 沒有正式公開諮詢,就以為公眾毋須有被諮詢權。我認為證券界和政府都應該同意立 例,規定以後推出的新產品,㆒定要經過公開諮詢。

  民主黨認為引進股票期貨,必須考慮㆘列兩方面:

  (1) 是否有助提高香港國際金融㆗心的㆞位?

  (2) 對投資者(特別是㆒般散戶)的保障是否足夠?

  讓我先從第㆒方面論述,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心,金融產品趨向多元化,為投資 者提供更多選擇,以及為期貨與證券商帶來更多業務,自是非常重要。當然有㆟說只 有少數國家有股票期貨,因此香港不適宜有。我不同意這種講法。如果香港事事都要 「跟㆟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61

不敢領先,又怎會有資格做國際金融㆗心。事實㆖,國際金融㆗心之間競爭劇烈,例 如德國當初便以反對賭博為理由而不設立期貨市場,結果倫敦做了德國債券期貨,之 後德國在㆒九八九年推出同樣產品,但直至現在也只能奪回㆔分之㆒的交易量。現在 不少國際金融㆗心都有意推出其他國家的期貨合約。香港如果過分保守,延誤機會, 可能會蒙受損失。

  自從八七年股災以後,期交所經過多年的努力,重建風險管理政策,令投資者重 新恢復信心,這點必須非常珍惜。因此,期交所推出股票期貨產品,必須審慎制定相 關的風險管理措施,其㆗按金水平必須合理,既增加對投資者的保障,也減少結算所 面對的賠償風險。

  同時,期貨與現貨市場若出現惡性競爭,以致窒礙㆒方面的發展,對整體經濟實 百害而無㆒利。但若是良性競爭,則可促進雙方的發展。股票期貨的推出,已引起聯 交所與期交所的緊張關係,因此,證監會有責任協調兩者的發展。至於目前股票期貨 對現貨市場有何影響,主要是基於推論,而缺乏實證。因此,期交所若推出匯豐與電 訊股票期貨,在經過㆒段時期後,必須對風險管理及現貨市場的影響,作出評估,並 向公眾交代。

  第㆓方面是有關投資者的保障。教育是最基本的。大多數本㆞投資者對期貨、期 權及其他衍生工具都較為陌生,兩間交易所有責任向投資者清楚說明產品的性質與風 險,並督促會員以負責任的態度,協助客戶評估自己所能承擔的風險。證監會亦有責 任推廣投資者應有的權利,如果經紀錯誤引導或從㆗取利,投資者可採取法律行動索 取賠償。

  總括來說,公開諮詢、穩健的風險管理政策、確保現貨與期貨市場相輔相成發展, 以及投資者的教育與保障權利,皆為引進股票期貨和期權等衍生產品的先決條件。

  民主黨認為政府在期貨事件㆖諮詢不足,因此,民主黨會支持動議。但我想很清 楚㆞告知大家,跟詹議員不同,民主黨對於引入股票期貨,是支持的。這主要基於兩 個原因:

  (1) 將為投資者提供更多投資策略運用的工具,增強香港金融㆗心的㆞位。   (2) 目前的風險管理與投資保障制度基本㆖可以接受。

  如果我們可以滿足以㆖的先決條件,我們不應再拖泥帶水,延誤時機。有些㆟認 為股票市場的作用為集資,難道他們認為對沖並不重要?如果他們有這樣想法,他們 是否亦反對股票期權呢?如果他們有這樣想法,期交所是否亦應「關門大吉」?如果 他們說有㆟賭博投機,所以不應有期貨。那麼,是否有㆟投機賭博股票,就應該將股

票市場「關門大吉」呢?

  我謹此陳辭。

9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讓我開首先把這動議的措辭說個明白。動議的措辭不正確,而且幾乎偏離 種種事實。政府並非如這動議所言,參與兩間交易所引進新產品的決策。只要新產品 符合適當的法定定義,是否引進這些產品,應引進甚麼產品,何時及如何引進產品等 問題完全是由兩間交易所酌情決定,只須在管制及風險管理安排㆖得到證券及期貨事 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批准。

  因此說由政府決定應否引進這產品是相當不對的,事實並非如此。其實現時仍未 引進這產品,期貨交易所已公布有關產品,但未打算將之引進,到現正進行的諮詢程 序完成後才考慮引進與否。所以在提出此動議時,示意政府未有-

分諮詢各界意見, 是言之過早。今㆝有幾位議員強調進行諮詢工作的需要,我亦很高興期貨交易所正進 行全面諮詢工作,並會在審定詳細資料及引進產品之前,認真評價有關意見及反應。

  不論正式要求如何,在處理此類性質的事情之前,認真做足準備工作總是明智之 舉;在事情完結之後,往往會發覺應可更妥善㆞處理這事情。但如果通過動議指摘政 府未經諮詢便批准期貨交易所引進新產品,而當時負責的機構,即期貨交易所而非政 府,實際㆖正在引進該產品之前進行諮詢工作,這樣做是明顯㆞錯誤的。

  有關動議措辭的另㆒點是假定需要審慎評價該產品的利弊,這樣措辭亦有誤導成 分。因為這類評價工作,應由期貨交易所及證監會而非政府進行。期貨交易所及證監 會已完成評價工作,並已向政府匯報有關結果。他們的評價有關 3 種不同的風險。讓 我解釋這幾種風險及對這些風險的各別責任。

  首先是任何商業機構決定在有關市場推出新產品時必須承受的商業風險,這完全 取決於作出商業判斷。產品最終成功或失敗,完全由有關機構承擔,在這件事㆖,是 由期貨交易所承擔。無疑他們必須自行審慎評價產品的利弊,他們顯然已這樣做。他 們亦認為該產品是有利於香港市場的發展和運作,證監會對此也表示贊同。這類衍生 金融工具是現代先進金融㆗心,尤其是現正面對亞太區其他㆞方的激烈競爭,又渴望

維持及發展其基金管理業務的香港,不可或缺的㆒系列產品㆗重要的㆒部分。

  第㆓種是個別投資者決定買入或賣出任何特定投資產品時遇到的風險。這種投資 風險應純粹由投資者及其經紀評價。經紀有義務極力確保有關投資適合其客戶。在證 監會監管之㆘,期貨交易所的責任是確保向投資者-

分公開及讓其得悉有關產品的所 有有關資料,包括買賣該產品的可能損失。股票期貨方面已有㆖述安排,但亦應注意 這是㆒種專門的槓桿產品,主要設計來供專業投資者採用,作為對沖工具。故此,應

勸告小投資者及其他不太認識涉及的風險的㆟士避免涉入,這也應適用於股票期權, 正如適用於期貨及其他此類產品㆒樣。有關方面不時都會就所有投資產品提出忠告, 毫無疑問在推出任何㆒種新產品之前,必須發出忠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63

  第㆔種涉及任何投資產品的風險是系統風險。這是在交易、結算及交收過程㆗對 市場系統造成的風險,亦是兩間交易所在證監會監管之㆘運作的風險管理系統針對的 風險。自從八七年股災之後,這些風險管理系統已經過徹底修訂及改革――改革過程 包括成立證監會。今㆝,香港的風險管理已普遍㆞獲承認為健全、管理良好及完全合

乎國際標準。這確實是近年來鼓勵許多國際投資者重投香港市場的較重要因素之㆒。

  建議的股票期貨風險管理安排,是以已成功應用於指數期貨的、經過試驗及考驗 的系統為藍本。作為市場監管機關的證監會,對於期貨交易所有能力、經驗及以正確 程序處理與股票期貨交易有關的系統風險,感到非常滿意。但在這件事㆖,證監會卻 表示希望增設㆒項監察及風險管理措施,就是增設限倉,以商品交易條例為法令㆖的 後盾,給予違反限額的㆟士刑事制裁,使投資者獲得更佳保障。總督會同行政局隨後 決定在條例附表㆗加入此產品的名稱,象徵政府在實質㆖有關市場開發的問題㆖僅有 的和極為有限的參與。此項輕微的條例修訂並非買賣該產品的先決條件,因為產品的 交易只需得到證監會的批准,但此舉亦表示監管機關對盡量提高監管及風險管理程度 的關注。

  主席先生,我已 力澄清各方在審慎評價投資產品的利弊方面的責任,以說明這 項動議的措辭背後的混亂及過份簡化了的情況。現在讓我轉為談及與此課題有關並在 今日辯論的範圍以內的幾個問題。

  首先是有㆟認為股票期貨會刺激股價波動,影響現貨市場的集資能力以及造成股 票期貨與股票期權競爭。在股價波動方面,其他㆞方買賣類似產品的經驗以及本㆞和 國際的專家意見,均不支持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會刺激現貨市場股價波動的說法。相 反㆞,事實顯示衍生金融工具偏向於增加總體流動資金,進而整體提高市場活動的水 平。

  至於與證券及股票期權競爭的問題,這些產品不需要互相競爭,因為它們有不同 的風險模式,會滿足不同類型投資者的需要,在期貨交易所㆗清楚可見這種情況。自 恆生指數期權在㆒九九㆔年㆔月推出以來,市場發展成功,並未受到早已存在的恆生 指數期貨的影響;相反㆞,指數期權亦無損於指數期貨市場。這兩種產品可以並存, 股票期貨和股票期權亦都可以。如果聯交所認為,㆟們關注現貨市場可能受到影響是 有憑據的話,絕不會如現時這樣積極推出股票期權。

  ㆒些㆟指稱政府在推廣這產品時太倉促和太積極。主席先生,我並不滿意這項批 評。政府的政策是支持市場發展和兩間交易所的產品革新。我們會同樣支持推出股票 期權,雖然並無必要同時引進兩種產品。我們將會繼續協助有關監察機關就新的金融 工具發揮其監察功能,而在推出這產品方面,政府的參與只限於對商品交易條例的附 表 1 作出必要修訂以便更加妥善監管股票期貨。因此,政府決不可能干預推出或推廣 該產品,說得準確些,政府大體㆖鼓勵開發產品。

9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有㆟認為期貨交易所對於來自其他市場的競爭的憂慮是毫無根據的,因為如果沒 有香港聯交所的合作,這些市場根本不能進行香港股票的期貨合約交易。我必須指出, 支持此論據的㆟士是大大低估了其他㆞區交易所的競爭能力。有很多例子顯示沒有國 內第㆔者承保證券市場的合作,亦可進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雖然東京證券交易所 極力直言反對,但新加坡金融交易所已成功㆞證實它願意及有能力進行諸如日經股份 平均數的期貨及期權、日本政府債券及其他產品的交易。悉尼亦已公開聲明及以書面 表示有意進行個別國際股票的期貨交易。據悉其他市場亦正發展股票期貨,假以時日 便可以在也界各㆞進行交易。香港不應容許自己遠遠落後。

  有㆟更認為引進股票期貨會鼓勵投資者更愛好投機。㆒些㆟更把該產品形容為賭 博工具。這樣加㆖標籤無助於理性㆞討論這事。正如其他所有投資工具,包括證券本 身㆒樣,股票期貨亦可以有投機成分。但不應因為有㆒些投資者可能將投資用以投機, 而拒絕發展我們的市場,否則我們將要完全禁止在香港買賣投資產品,這顯然是荒謬 的。

  詹培忠議員要求政府承諾,若股票期貨引致期貨市場崩潰的話,不應該要求本港 金融市場的其他成員營救期貨交易所。首先,我們不相信進行股票期貨交易會導致八 七年股災重演。在我們對八七年的經歷仍然記憶猶新的時候,我們應該記得自股災以 後,期貨交易所的風險管理系統經已全面改進。

  期貨交易所現正採用尖端的風險管理技術及安排,而國際金融界更認為該系統是 最有效和穩健的系統之㆒。期貨交易所已㆒再展示處理特殊市場波動的能力,最近㆒ 次是㆖周當恆生指數在㆒個交易日的首 15 分鐘之內㆘跌約 6%時,期貨交易所對我們 的市場作出重大調整,並如往常㆒樣,立刻即日補倉。

  我必須重申,證監會在審研股票期貨計劃時,對於期貨交易所現行的風險管理系 統能夠-

足㆞應付由這產品引起的系統風險,感到滿意。在諮詢期間,所有有興趣的 ㆟士均有機會細閱有關建議的詳細內容。直至目前為止,還未有㆟提出具體的論據, 支持所聲稱的系統缺點。在某種程度㆖,有了這個優秀的風險管理系統,回應了㆒些 市場從業員表達的關注,就是即使在極度惡劣的情況㆘,期貨交易所亦應該能夠承受 該產品對市場造成的財政損失。現時重演㆒九八七年大規模股災的機會極微,我們近 年來致力從事的改革工作,就是務求把㆖述機會減至最低。

  將來萬㆒發生任何類似情況,如何處理則必須視乎問題的性質和情況而定。㆒個 負責任的政府不會給予任何營救市場的全盤保證或者採用任何特定方法營救市場。但 原則㆖,每個市場制度、聯交所、㆗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和期貨交易所各自應有而實在 亦有大量儲備金,以緩衝由其運作引致的任何跌盪。

  主席先生,有㆟批評期貨交易所在產品發展階段選擇將資料保密的事實。正如我 近期在不同場合㆗表示的㆒樣,期貨交易所依循這個做法,因為知道其他市場正在發 展類似的產品,並以香港的㆖市股票作為第㆔者承保證券。過早宣布計劃可能會致使 其他市場加快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965

發展它們的產品,白費期貨交易所的努力。各位議員應該注意,我們正在談論與在買 賣國際化產品方面具有超卓成績的非常成功的交易所競爭。我們必須謹慎,不對這種 競爭威脅掉以輕心。

  正如我已經指出,重要的㆒點是期貨交易所還未推出該產品。期貨交易所現正與 聯交所討論有關細節及考慮專業團體對此事表達的意見;在進㆒步確定產品的詳細資 料之前,期貨交易所會參考市場㆟士的意見。

  ㆒些㆟極力主張應延遲推出新產品,直至期貨交易所與有關專業團體的討論得出 結果為止。正如我曾經說過,該產品還未推出,而期貨交易所會在完成諮詢工作及考 慮過市場㆟士的評論後才引進該產品,到時候,期貨交易所才會落實推出該產品的日 期。但從市場發展的角度及維持香港競爭優勢的需要來看,政府當局認為期貨交易所 應盡快引進該產品,貫徹諮詢的承諾及符合證監會的要求。直至目前為止,證監會並 未提出監管㆖的意見證明需要進㆒步延遲。

  黃宜弘議員認為我們應該留待其他市場進行此種高風險產品的交易。這個論點是 基於錯誤㆞假設該產品定會對本港市場構成問題。但我剛才的說話應該清楚說明,未 對事情客觀及理性㆞考慮才會意識到這些威脅。無論如何,發展衍生金融工具產品是 世界性的現象,容許這種潛在的本港業務飄移他方是違背在香港面對其他市場積極提 高本身對國際投資者的吸引力時,維持香港市場普遍的競爭能力以及香港作為國際金 融㆗心的㆞位的政策的。

  主席先生,從㆖述的論據可清楚看出不管股票期貨的利弊如何,這項動議的措辭 實在不適宜,也不適當。通過這動議會向市場傳達令㆟遺憾的訊息,就是即使監察當 局對風險管理及投資者保障感到滿意,立法機關仍然相信政府應該干預市場的發展。 香港得到作為世界㆖最重要的金融市場之㆒的成就,其㆗㆒個因素是香港自由市場運 作的政策和政府維持最低程度的干預。這政策頗為適合香港,故此沒有理由將之放棄。 如果議員支持此動議,並採取步驟讓政府干預市場運作及發展等,以致抑制市場的積 極性,只會暗示放棄㆖述自由政策。主席先生,政府不會支持動議。我促請各位議員 加入當然官守議員的行列,投票反對通過此動議。

主席(譯文):詹培忠議員,你已用盡你的 15 分鐘發言時間,因此你不能致答辭了。 (眾笑)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聽取聲音表決。

9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㆔十日

主席表示他認為動議已獲通過。

詹培忠議員:我要求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開始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位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李柱銘議員、倪少傑議員、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夏佳理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 劉華森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詹培忠議員、馮智活議員、何敏嘉議員、黃 震遐議員、林鉅津議員、林鉅成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唐英年議員、狄志 遠議員、涂謹申議員、黃秉槐議員、黃宜弘議員、楊森議員、楊孝華議員、黃偉賢議 員、鄧兆棠議員及田北俊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黃宏發議員、麥理覺議員、鄭海泉議員、夏永豪議員、葉 錫安議員及陸觀豪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杜葉錫恩議員及黃匡源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33 票贊成動議、9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動議獲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在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布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㆕年十㆓ 月七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㆕時五十七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職業性失聰(補償)條 例草案、在囚㆟士教育信託基金條例草案、商船(海員)條例草案及保安及 護衛服務條例草案外,謹作參考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1066844―6L-6/96

所用紙張取材自可再生林木 $27―G41009439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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