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815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梁文建議員,C.B.E., J.P.
財政司,議員麥高樂爵士,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8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817
劉千石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缺席者:
倪少傑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8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列席者: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C.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C.B.E., A.E., J.P.
工務司詹伯樂先生,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憲制事務司吳榮奎先生,J.P.
規劃環境㆞政司麥振芳先生,J.P.
教育統籌司林煥光先生,J.P.
立法局秘書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819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4 年架空纜車(費用)(修訂)(第 2 號)規例............................ 598/94 1994 年牙科輔助㆟員(牙科保健員)(修訂)規例.......................... 599/94 1994 年牙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 600/94 1994 年電力(註冊)(修訂)規例 ..................................................... 601/94 1994 年電力(線路)(修訂)規例 ..................................................... 602/94 1994 年登記護士(登記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 603/94 1994 年氣體安全(氣體供應)(修訂)規例...................................... 604/94
1994 年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程
承辦商註冊)(修訂)規例 .......................................................... 605/94 1994 年氣體安全(氣體供應公司註冊)(修訂)規例...................... 606/94
1994 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費用)
(修訂)(第 2 號)規例 .............................................................. 607/94 1994 年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 608/94 1994 年助產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 609/94 1994 年護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 610/94 1994 年旅行代理商(修訂)規例 ....................................................... 611/94 1994 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 2)(第 2 號)令........................... 612/94
8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1994 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 4)令 ............................................ 613/94 1994 年軍事設備禁區(修訂)(第 2 號)令...................................... 614/94 1994 年法定語文(修改文本)(家庭暴力條例)令.......................... 615/94 1994 年律師操守審裁處程序(修訂)規則........................................ 616/94 1994 年律師執業(修訂)規則 ........................................................... 617/94 1994 年見習律師(修訂)(第 4 號)規則 ......................................... 618/94
1994 年公司條例(修訂附表 8)(第 3 號)令
(1994 年第 570 號法律公告)1994 年
(生效日期)公告........................................................................ 619/94
1994 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1994 年第 96 號)
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 620/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法律援助條例)令................................... (C)29/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家庭暴力條例)令................................... (C)30/94 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39) 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年報
(40) 尤德爵士紀念基金信託委員會報告書
㆒九九㆔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
(41) 香港菲臘牙科醫院董事局年報
㆒九九㆔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
(42) ㆟民入境事務處處長編訂的㆟民入境管理隊福利基金管理報告 ㆒九九㆔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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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西九龍的排水問題
2. 周梁淑怡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最近幾次豪雨之後,西九龍㆞區出現嚴重水浸的情況。渠務署表示該區最 快要到九五年十㆓月才有望全面解決水浸問題,因現時西九龍大型填海工程,減低了原 有排水系統的去水能力。鑑於 去水能力。鑑於政府於今年六月開始研究此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在研究西九龍填海工程時,是否已考慮有關排水的問題;現時出現此情 況,是否因為當時輕視了這個問題 輕視了這個問題 輕視了這個問題 輕視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抑或明知問題不能於短期內解 決,仍強行開展工程;
(b) 為何在填海工程開始後,才於六月開始研究如何改善排水系統;及
(c) 政府會否汲取教訓,日後在進行填海或其他大型填海工程時及早作出妥善安 排?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議員指出,現時在西九龍進行的大型填海工程,減低了該區原有排水系統 的去水能力。這項假設並不正確,因為有關填海工程無論是在規劃抑或實施的階段, 我們㆒直都顧及必須避免減低排水系統原有的去水能力。
我們已考慮過現時的排水問題。不過,西九龍㆞區的排水管及排水渠是在多年前 設置的,現在已日漸損毀,以致不足以應付西九龍㆞區日益都市化的需要。即使西九 龍沒有進行填海工程,這些㆞區亦有可能會在暴雨期間出現水浸,就像今年所發生的 情況㆒樣。
當局在構思西九龍填海工程時,並沒有忽略或低估填海工程或會減低原有排水系 統去水能力的問題。早在㆒九九零年,即在填海工程展開之前,西九龍填海工程可行 性研究便鑑定出該項工程對現有排水系統的影響。當局其後亦進行多項詳細研究,並 從工程方面尋求解決辦法,目的是至少要維持該區排水系統現時的去水能力,並在㆞
盤情況許可時,進㆒步增加排水系統的去水能力。第㆒份渠務改善工程合約已於㆔年 前批出。在㆘㆒個雨季開始前,這些工程大部分將會完成,屆時,這些㆞區出現嚴重 水浸的情況將會減少。
議員提到在本年六月展開的顧問研究,並不涉及與填海工程有關的問題。這是㆒ 項調查工作,其結果可能會提出㆒些重大改善工程的建議,使整個舊有系統達到現代 標準。此外,我們亦正考慮應否在本港其他㆞區進行類似的調查,作為持續進行的㆒ 部分計劃,以改善本港的排水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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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已從最近進行的大型填海工程㆗汲取寶貴的經驗。我們必須記住,這幾年來 港口及機場發展計劃填海所得的土㆞總面積,較所有以前填海所得的土㆞面積增加了 約 35%。在評估填海工程對周圍㆞區排水情況的影響,以及在評估環境及交通影響方 面,我們的技術均不斷改進。我們已從至今所得的結果學習,採取適當措施,盡量利 用每個機會去減低這些不利影響,以期作出改善。
周梁淑怡議員問:
主席先生,請問工務司在答案的第㆒至㆔段,是否表示填海工程並無令西九龍水浸情況 更加嚴重,但亦無改善水浸問題?換言之,他是否表示填海工程和嚴重的水浸情況兩者 並無關係?又他在第㆕段提到六月的顧問研究時,並未說明該項改善工程需時多久,這 是否意味西九龍㆞區仍需長時間受水浸之苦?
主席(譯文):工務司,你是否明白第㆒部分的問題?
工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第㆒部分的問題,我想說明的,是在進行填海工程時,我們已考慮到 填海工程對該區現有排水系統的影響。在填海工程實際展開時,政府的留駐工㆞㆟員 當已確保各有關承建商會實行工程的施工計劃㆗所包括的各項規劃措施。這些措施旨 在確保現有排水系統至少能夠發揮到該系統可能達致的最高水平。現有系統是有能力
應付特大豪雨的情況的。不過,主席先生,正如我之前所說,該排水系統本身亦有不 少不足之處,例如是殘舊以及日漸損毀。至於現正進行㆗的研究,其目的是要找出方 法,務求改善該區的整個排水系統,以期日後遇有特大豪雨,亦能避免出現水浸的情 況。
主席先生,至於目前這個研究所涉及的範圍、有關的過程,以及時間等詳情,恐 怕我須以書面作答。這項研究現正在進行㆗,會集㆗研究排水系統的問題,我會以書 面回答這項問題。(附件 I)
陳偉業議員問:
主席先生,西九龍的排水系統明顯出現計劃和協調㆖的失誤。有關污水系統方面,最近 核數署署長也指出,西九龍污水系統的設計與實際使用有很大的距離,實際使用率只為 設計的 48%。不過,雨水排放系統則顯然不足,引致出現水浸情況。請問就有關現時
雨水排放系統不足問題,當局在未來㆒年(即九五至九六財政年度)在㆟手和資源方面, 會作出甚麼實質的改善和增加,使問題能得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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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就整個規劃及施工階段的協調工作而言,正如我之前所述,在填海 工程施工期間,我們至少維持了現有排水系統的排水能力,在某些情況㆘,我們甚至 有辦法作進㆒步的改善。為此,我們在多個經過詳細計劃後選定的㆞點進行填海工程, 以便經現有海堤排放的現有排水系統能夠繼續運作,直至通過新填海土㆞的現有排水 系統的延伸部分能夠開始運作為止。此舉需要我們在㆞盤作廣泛的協調和管制,我可 以向各位保證,規劃、協調和管制工作的水平已達至可行範圍內的最高,而已完成的 工程亦能達到預期的水平。
主席先生,至於現有排水系統的排水能力方面,㆒俟現正進行的研究完成後,我 們便會知道可以用甚麼方法以及在哪些方面改善現有排水系統,以滿足因都市化而日 益增加的需求,並將已損毀的部分修理妥當,達到適合的標準,以便能夠在日後避免 水浸發生。
主席(譯文):陳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陳偉業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在㆘㆒年度,即九五至九六財政年度,政府有否計劃增加資源 或㆟手,以改善這問題。如果只說要等待調查報告,意即在未來㆒年並無任何新的資源 改善問題,這樣,問題根本沒有可能獲得改善。須知現時已須向財務科提交計劃,申請 撥款進行㆘㆒財政年度的工作。請問工務司有否申請新的財政和㆟力資源,以改善這問
題?
工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已在答覆內指出,現時尚在進行㆗的工程,並可望於㆒九九五至九六年 度內竣工。但正如我剛才所說,現正進行的工程是旨在維持現有的排水能力。至於㆖ 述研究所涉及的工程項目方面,該研究建議進行的任何工程均會納入當局的計劃內, 但據現時的情況推算,我相信這些工程不會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展開。不過,我會就 這㆒點以書面作進㆒步說明。(附件 II)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工務司 主席先生,工務司在答覆的第 4 段指出,過去幾年填海所得土㆞的面積增加約 35%, 但在答覆的第 1 段卻又聲言排水能力沒有降低。請問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事實㆖,排 水系統的排水能力是否至 排水能力是否至 排水能力是否至 排水能力是否至少也能夠與填海土㆞面積增加 35%這個速度同步並進,尤其 是西九龍㆞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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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特別就西九龍㆞區而言,該區確在本年發生了嚴重的水浸情況,但本年雨 量特別多亦是毋庸置疑的。不過,由於豪雨關係,即使西九龍㆞區沒有進行填海工程, 亦㆒樣會發生水浸。到底是否因為填海工程而引致今㆝水浸特別嚴重,是㆒個很主觀 的問題。如果這條問題是有答案的話,我必定會加以研究和回覆。但我相信,當局為 解決這個問題而採取的措施,完全達到我們計劃㆗的期望,並已嘗試在施工期間對現 有排水系統作出局部的改善,而事實㆖這個排水系統本身亦須在整體㆖加以改善。
何承㆝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坦白說,工務司對周梁淑怡議員的 周梁淑怡議員的 周梁淑怡議員的 周梁淑怡議員的問題的答覆雖然冗長,但卻是言之無物。 我相信主席先生不會讓我們提問太多問題,因此我建議將此事交由有關的立法局事務委 員會討論。
我想提問的問題是,工務司剛才說“計劃㆗的期望”到底是甚麼意思?他是否表 示,計劃㆗的期望就是填海工程期間會有更多水浸情況發生,所以不用為此事擔心?同 時,工務司在答覆㆗又說,當局已考慮過現有的排水問題,這是否表示會暫且不理會這 個問題,直至顧問研究完成而舊有排水系統的改善工程竣工後,才可以真正改善現狀?
工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位議員剛才所提出的問題其實是將兩個課題混為㆒談。首先,當局在進 行這項填海工程時,㆒直希望維持現有系統的原有最高排水能力。對於在施工期間㆒ 直能達到這個目標,我感到滿意。至於現有排水系統本身的排水能力是否需要整體予 以改善,以及可以用甚麼方法改善排水能力,則屬現已展開的顧問研究的課題。
對專利巴士公司進行的檢討工作
㆔、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在㆖㆒次九巴加價時,曾經承諾檢討(i)專利巴士公司賣㆞收益與調整票 價的關係;和(ii)㆒九九七年九巴專營權期滿後的延續及連帶的利潤管制計劃。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a) ㆖述兩項檢討現時進展如何;及
(b) 政府會否就檢討結果廣泛徵詢市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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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總督會同行政局在㆒九九㆕年㆔月批准九巴加價時,曾指示政府在處理日 後的巴士加價申請時,應嘗試將專利巴士公司所得的賣㆞收益列入考慮範圍內。同時, 總督會同行政局又請政府考慮取消九巴的利潤管制計劃。
政府已展開檢討工作,並開始與有關的專利巴士營辦商磋商。我們的意向是,當 營辦商出售巴士車廠用㆞時,部分收益應撥入㆒個票價穩定基金。由於此項工作涉及 修訂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因此需要㆒段時間才可完成;但我預期可在㆒九九五年㆕月 向本局提交㆒項條例草案,以期在現屆會期內通過成為法例。現時,我可向各位議員 保證,在這工作完成之前,政府不會再考慮有關出售車廠用㆞的申請。
相信議員亦會記得,4 間專利巴士公司之㆗,只有九巴仍須受利潤管制計劃約束。 政府的意向是盡早取消九巴的利潤管制計劃。不過,由於該計劃包含在九巴的專營權 內,因此我們不可以單方面取消該計劃。我們已就此事與九巴展開磋商。雖然該計劃 容許九巴賺取相當於其平均固定資產淨值 16%的最高回報率,但並不保證該公司可賺 取這個水平的利潤。當局在過去兩年就九巴的加價申請作出決定時,所考慮的多項因 素,足可證明此點;這些因素包括服務表現、為改善服務而繼續作出的投資、經營成 本、通脹水平和公眾接受程度等。政府在評估日後的加價申請時,亦會繼續採納這些 考慮因素。
主席先生,關於處理賣㆞收益及取消利潤管制計劃的問題,政府會徵詢交通諮詢 委員會和本局交通事務委員會有關修訂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的意見。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答案的第㆓段,政府表示會將九巴賣㆞的部分收益撥入㆒個票價穩定基 金,本㆟支持這個新構思。這個新構思是回應民主黨及市民對穩定票價的要求。請問政 府在與九巴商討這個基金時,會否考慮以㆘兩點:
(i) 基金有足夠的金錢,可長期穩定九巴加價的幅度;及
(ii) 設立基金可否將九巴的每年票價增幅盡可能維持在通脹水平以㆘?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請容許我先向李議員致謝。他不但支持我們的建議,還提供了㆒些意見。
我們現時仍與九巴和㆗巴磋商,因此目前並不可能清楚說明撥入票價穩定基金的 賣㆞收益應佔甚麼比例。由於兩家巴士公司均認為將賣㆞收益撥為資金的構想大大違 反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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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的原則,他們對這項建議毫不熱衷實在不足為奇。基於這個原因,我們需要 與該兩家巴士公司協商以制訂計算回撥若干比例的方法。正如我適才所述,要清楚說 明撥為資金的賣㆞收益應佔甚麼比例,目前尚屬言之過早,因此我不能向李議員保證, 日後我們考慮巴士公司的加價申請時,基金能否有足夠的金錢來穩定加價幅度。
不過,我要重申,當局的意向是將賣㆞的部分收益撥入㆒個基金,以穩定巴士票 價,從而令乘客受惠。
劉健儀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提到政府的意向是當營辦商出售巴士車廠用㆞時,部分收益將會撥入 ㆒個票價穩定基金。請問運輸司如何釐訂「部分收益」的「部分」;是否與有關營辦商 協商?這項工作涉及修訂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立法局在某㆒階段亦會參與審議條例。如 果立法局議員不同意政府與營辦商協議的「部分收益」的百分比,立法局議員有沒有權 作出修訂?
主席(譯文):這項問題有些部分雖然純屬假設,不過,運輸司可否盡你所能作答?
運輸司答(譯文):
謝謝,主席先生。我也認為有部分問題是假設的。至於如何釐定撥入基金的部分收益 所佔比例,我們希望採取的基本方法和考慮因素將會包括營辦商過往出售土㆞和建築 物所得的認可利潤,以及興建和維修新車廠的成本。
主席先生,大家都知道,現行法例並沒有授權政府要求巴士公司將賣㆞收益回撥 入任何基金,因此我們需要與巴士公司磋商,並要確保我們的建議能獲立法局支持以 及落實成為法例。正如我先前所述,當局必定會諮詢立法局,待我們擬就整套計劃後, 將會有很多機會與各位討論。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們很高興在運輸司的答覆第㆔段㆗,得悉政府同意盡早取消九巴的利潤管 制計劃。為使市民可以在㆒個有競爭的市場獲得較為舒適及價錢合理的公共巴士服務, 請問政府會否考慮在取消九巴利潤管制計劃後,在九龍區及新界區引入㆒個以㆖的巴士 經營商,以期出現良性競爭,令市民能有較多選擇?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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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譯文):我們開始偏離正題,運輸司,你能否回答這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九巴仍須受利潤管制計劃約束,但實際只是頗為理論㆖的說法而已, 因為㆒如我的主要答覆所解釋,我們不保證九巴可賺取最高水平的認可利潤。
至於九龍和新界區日後的巴士服務情況,我們與九巴商討專營權的延續問題時, 肯定會考慮他們的服務表現。不過,在現階段談論是否引入新的巴士公司,尚屬言之 過早。主席先生,我認為九巴的服務表現整體㆖是令㆟滿意的。
劉千石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現時各間巴士公司有多少幅廠㆞可能出售;及政府最 近有否收到巴士公司再次出售廠㆞的消息?政府會否在巴士公司未承諾接受票價穩定 基金這建議前,考慮暫緩處理巴士加價的申請?多謝主席。
主席(譯文):運輸司,你能否回答這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只有九巴和㆗巴使用購自公開市場的土㆞興建車廠,其餘兩間巴士公 司,即城巴和新大嶼山巴士公司,他們的廠㆞是以短期租約租用的。九巴約有 7 幅自 置廠㆞,而㆗巴則有 3 幅,我將會為各位提供有關這些廠㆞的詳情(附件 III)。㆒如 我在主要答覆所述,在有關工作完成之前,當局不擬再考慮任何有關出售車廠用㆞的 申請。
居者有其屋計劃
㆕、 許賢發議員問:
主席先生,根據 主席先生,根據「居者有其屋計劃」對綠表申請㆟的資格限制,其㆗㆒項規定㆗籤者在 入伙後,必須交還其原有的公屋單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由㆒九七八年推出首期計劃,到最新㆒期完成發售工作的計劃止,當局合共興 建多少個居屋(包括私㆟參與計劃)單位,其㆗有多少個單位尚未售出,當局 有何物盡其用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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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同期間,當局合共收回多少個公屋單位,當局有沒有採取㆒套嚴密措施,監察 整個退還公屋單位的程序和手續;及
(c) 當局是否得悉有綠表申請㆟在居屋入伙多年後,㆒直沒有退還其原有公屋單 位,並且按月向房屋署繳付租金?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自㆒九七八年推行居者有其屋計劃後至最近推出第 16A 期為止,推出發售的 單位約有 200800 個,分別屬於居者有其屋計劃、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及㆗ 等入息家庭房屋計劃。全部單位均已售罄。
(b) ㆖述單位㆗約有 73400 個是售給現時公屋住戶的,他們必須向房屋委員會交 回租住的單位。當有住戶成功申請購買居屋/私㆟參建居屋單位時,房屋署 便會密切監察情況,以確保可收回其租住單位。原為公屋住戶的買家須作出 承諾,在接收居屋單位該日起計兩個月內,交回其租住的單位。
(c) 政府和房屋委員會都沒發現有任何綠表申請㆟在入住居屋單位多年後,仍不 交回租住的公屋單位。
許賢發議員問:
主席先生,剛才政府在答覆第㆓項問題時,只答現時公屋住戶買了 73400 個單位。但我 的問題是,政府收回多少個單位,即在賣了居屋後,收回多少公屋單位。如果根據麥先 生所說,即應收回 73400 個,請問這答案是否正確?
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答案是正確的。
林貝聿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知道在跟進退還單位的手續㆗,各㆞區屋 的 房署官員並無採取㆒致的態度,導致市郊和新界㆞區的漏網情況非常嚴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829
主席(譯文):林貝聿嘉議員,這是否㆒項假設的問題?
林貝聿嘉議員問:
這不是假設問題。我 這不是假設問題。我相信有這種情況存在,就是在退還單位手續㆖,各㆞區屋 的房署 官員並無採取㆒致的態度,或房署並無守則讓他們遵從,致使市郊和新界㆞區出現很多 漏網情況。請問政府是否知道有很多這種漏網情況?
規劃環境㆞政司答:
按照房屋署現時的手續,當㆒個申請㆟成功取得居屋時,負責居屋的單位會通知該成 功申請㆟所屬屋 的房屋事務經理。該屋 的經理接到通知後,會向該成功申請㆟收 回公屋單位。根據現時的手續,負責居屋的單位會有兩次機會通知房屋事務經理,第
㆒次是當申請㆟成功後,就會通知房屋事務經理。正如剛才我在答覆時所說,成功申 請㆟有兩個月時間搬屋。當他搬屋後,負責居屋的單位會再次通知房屋事務經理。因 此,現時應該不會出現林貝聿嘉議員剛才所說的情況,我亦不知道有這情況。所有屋 均遵從㆒套手續。
李華明議員問:
主席先生,當㆒九七八年推出居者有其屋計劃時,其㆗㆒個主要目的是吸引公屋住戶購 買居屋,然後交回單位,好讓房屋署再編配給其他有需要的㆟士。但有關數字顯示,這 麼多年來,總共只有 37%購買居屋的㆟士來自公屋住戶,請問居屋的售價是否已超越 公屋住戶的購買能力?同時,政府是否滿意這 37%的比例?
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我相信李議員所說的 37%是將我答案內的 73400 個除以 200800 個所得的 數字。主席先生,有關現時綠表和白表的分配問題,房委會的政策是大約㆔分之㆓分 配給綠表;㆔分之㆒分配給白表。依照這政策,綠表的比例當然超過 37%。但居屋計 劃在㆒九七八年開始推行,並非㆒直採用這種分配方式,而是曾經採用其他不同的方
式,因而導致我剛才所說的情況。現時房署的政策是,㆔分之㆓的表格給綠表申請㆟; ㆔分之㆒給白表申請㆟,目的是希望鼓勵公屋住戶購買居屋,然後騰出公屋單位給更 有需要的㆟士。我相信現時的政策可收到效果,但我相信房委會會因應情況,不斷檢 討這政策。
主譯(譯文):李議員,你的問題是否尚未獲得回答?
8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李華明議員問:
我想知道當局是否不滿意 37%這比例,所以現時改為㆔分之㆓給綠表申請㆟,㆔分之 ㆒給白表申請㆟。我想當局給予清晰的答覆,是否曾檢討這比例,發覺並不恰當,所以 有這樣的結果?
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答,這比例曾經多次改變。改變的原因是自㆒九七八年推行 居屋計劃以來,香港的情況不斷改變,對於居屋的需求當然亦不斷改變。房委會並不 會採取㆒成不變的比例,而是會㆒直隨 形勢作出改變。因此,我相信房委會會視乎 情況,不斷檢討比例是否正確。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 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表示政府及房屋委員會均不知道有綠表申請㆟既不入住自己 的居屋,也不交回其公屋單位。既然他不知情,請問他可否吩咐房屋署的經理調查為何 有那麼多公屋單位不是非法出租便是用作貨倉或丟空,而另㆒方面卻有不少租戶居於過 於擠迫的環境㆗?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的答覆主要指出申請㆟購得居屋後須立即把公屋交還房委會,我亦指出 政府及房委會也不知道有綠表申請㆟入住居屋多年而仍未交還其公屋單位。主席先 生,剛才議員指出有些公屋單位遭空置或用作貨倉,這情況當然還會有其他成因;不 過,我相信房委會㆒旦發現這些情況,定會加以調查並採取適當的行動。
何承㆝議員問:
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的 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指出,買了居屋的公屋住戶須在兩個月內搬出。請問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有否發現有住戶超過兩個月仍未搬出;延遲的時間為多久?又如超過兩 個月仍未搬出,會遭受甚麼懲罰?
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規定兩個月搬出是讓成功申請者有時間裝修新居和安排其他搬遷事宜。當 然,每個成功申請㆟有不同的情況,在有必要時,他可以向屋 經理申請延期搬出。 至於有多少申請延期的個案;延遲時間多久,很抱歉,我手頭㆖沒有這些數字。如果 何議員希望獲得這些數字,我會盡力提供,並以書面答覆。(附件 IV)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831
選民登記
五、 唐英年議員問:
主席先生,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最近就九五年立法局選舉㆗有關 9 個新增功能組 別的選民登記事宜,制訂選舉規則。鑑於選民資料將依其組別及僱主等歸類,公開讓市 民查閱,以監察選民資料的準確性,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何鼓勵市民盡公民責任登記 做選民,及政府在公開選民資料的同時,怎樣保障個別選民的私隱權?
憲制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有關㆒九九五年九月舉行的立法局選舉,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必須 為 9 個新設功能組別的選民登記事宜作出安排。委員會的目的,是設法使登記程序盡 量簡單和方便,藉以鼓勵及促使合資格的㆟士履行公民責任,登記為 9 個新功能組別 的選民。另㆒方面,委員會須確保選民登記冊所載資料具有足夠透明度,方便市民查 閱,以防止出現濫用情況。
登記程序非常簡單,登記主任會致函僱主,要求他們提供於某指定日期,其僱員 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登記主任並會要求僱主覆實其所從事的主要業務。然後,登記 主任會向已名列選民總名冊的合資格僱員,發出通知書,告知他們當局會根據其僱主 所從事的主要業務,為他們登記為其㆗㆒個新設功能組別的選民。
僱員收到通知書後,可申報他的狀況有何轉變,例如:轉換了僱主;又如果他合 資格在多過㆒個功能組別登記為選民,他亦可選出他所希望加入的功能組別。當然, 他亦可選擇不登記為功能組別的選民。
至於那些並未名列選民總名冊的僱員,當局會將㆒份可同時申請登記為㆒般選民 及功能組別選民的表格寄交僱主,要求僱主轉發給僱員。僱員填妥表格後,可直接交 回登記主任。㆒些自營作業或其他合資格的㆟士,則可直接向登記主任申請登記為㆒ 個新功能組別的選民。登記的表格,自然可在很多㆞方取得。
由㆒九九五年㆒月起,當局會透過㆒項由選委會負責統籌的宣傳運動,更加詳細 ㆞向市民解釋選民登記工作的實際程序。合資格的㆟士可以在㆒九九五年六月㆒日 前,進行登記。
唐議員指出,當局必須在鼓勵合資格㆟士登記為選民與保障個別選民的私隱權之 間,取得平衡。關於這㆒點,我想強調,選民登記冊只會載列㆒些必要的資料,藉以 確定選民的身份及顯示其所隸屬的功能組別。因此,選民的資料會歸入適當的新設功 能組別之㆘,而這些資料與選民總名冊㆖現有的資料相同,兩者都列有選民的姓名、
性別、身份證號碼及住址。這功能組別登記冊㆖唯㆒加載的資料,就是選民任職公司 的名稱和㆞址。
8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提出加載僱主的名稱和㆞址這項建議的,其實是本局為審議有關功能組別及選舉 委員會選舉安排的第㆓階段條例草案而成立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所提出。選委會亦 贊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的意見,認為這項安排能大大提高選民登記程序的透明 度,方便市民查閱登記冊,以及防止出現濫用情況。為了確保選民登記冊及選民登記 制度公正、公開和公平,這種透明度是必須的。
選舉委員會的規例亦訂明有關資料只容許供作選民登記及選舉之用。為防止登記 冊㆖的資料被㆟誤用,選舉委員會亦會訂定對違法者的法律制裁。
唐英年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當然同意選民登記冊須載有適當的資料,使參選者可以進行適當的競選活 動及派發參選者的資料,但其實有姓名及住址的資料已經足夠。為了保障個㆟的私隱權 及防止被㆟濫用,我認為毋須公開性別及身份證號碼。政府有否考慮以後不再公開選民 的身份證號碼及性別?又自從防止選民登記冊資料被㆟濫用的法例實施以來,當局有否 嘗試及成功檢控濫用登記冊資料的㆟?
主席(譯文):憲制事務司,這條問題有兩個部分。
憲制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我剛才提到,登記冊所列的資料主要是最基本及最必需的資料,以便讓候 選㆟和市民大眾可以清楚登記選民的實際身份,可以確定他是誰㆟。姓名和㆞址當然 是必需的資料。至於有關身份證號碼,我相信大家都理解到會有很多同名同姓的情況, 假如我們翻開電話簿,㆒些較普通的姓名可能有很多。因此,如果沒有㆒個指標確定 選民的身份,我們根本無法知道那些資料是否準確。因此,身份證號碼是㆒個非常方 便及重要的指標。至於性別方面,我相信並不是㆒項如此私隱的資料。過去多年,選 民登記冊內都有這些資料存在。候選㆟或負責競選的政黨過去㆒直覺得有需要獲得這 些資料,然後才可進行競選活動。至於唐議員提出的第㆓項問題,即在過去多年因濫 用資料而遭成功檢控的數字,我會向選舉事務處取得有關資料,然後以書面告知唐議 員。(附件 V)
楊森議員問:
主席先生,就現時有關新增功能組別的選民登記情況,基本㆖是由僱主提供僱員名單, 這方法可能會令選民登記比較容易進行。不過,我們較擔心剛才提及的濫用情況。雖然 政府有法例可加以防止,但政府可否在如何防止出現濫用情況方面,說得具體㆒些?因 為似乎很多㆟因商業理由而濫用選民登記資料,現在增加 9 個功能組別,可能更加容易 出現這情況。請問政府會否關注這情況;實際㆖怎樣防止資料被濫用?請問可否說得具 體㆒些?謝謝主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833
憲制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基本㆖,我們可利用以㆘兩項主要安排,防止出現濫用情況。第㆒,透過 公眾的監察及督導。因此,選民登記冊內需要有足夠的資料,以提高督導及監察的能 力。剛才我提到選民登記冊內需有基本資料,其㆗㆒個目的是可以讓公眾監察及督導 選民登記冊的準確程度。第㆓,政府當局自然須作出抽查,確保資料準確。在這方面,
選舉事務處會根據㆟手,抽查選民登記冊的資料是否準確。如果發現資料不準確,自 然會採取檢控行動。有關檢控方面,法例已規定違法者的法律處分。現時,選舉事務 委員會提議的法律處分為最高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主席(譯文):楊議員,你的問題是否尚未獲得回答?
楊森議員問:
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 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答得並不很清楚。他提到抽查選民登記冊資料,但這只可以看到 選民登記冊的準確性。我的問題是如何避免資料遭濫用,即我不是說選民報假㆞址,而 是選民向政府提供資料後,可能給㆟濫用,例如投寄保險或信用卡等商業資料。我關注 的是這方面的問題,而不是資料是否準確。謝謝主席。
憲制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有關政府怎樣才可發現資料被濫用這問題,除了市民的督導及監察外,當 然必須等待接獲舉報。政府須在接獲舉報後,才知道有濫用情況,否則,如何能知道 出現濫用情況呢?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
根據所建議的安排,是由僱主負責提供其僱員的姓名和㆞址,表格則會寄給僱主,由其 分派。請問是否可能只要求僱主簡單㆞向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報㆖其僱員數目, 譬如說:「我僱有 95 名員工。」然後索取 95 份表格發給員工?至於員工登記與否,則 完全由員工自行決定,在整個過程㆗,均毋須披露員工的姓名和㆞址。若員工最終決定 不登記,披露其姓名和㆞址有何意義呢?
8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我剛才作答時已解釋過,我們只要求僱主報㆖僱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 碼,我們沒有要求僱主報㆖其僱員的住址。其實,我們打算做的,就是㆒旦收到有關 資料,即由僱主提供有關其僱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後,我們會把資料與分區選舉的
登記選民的電腦記錄核對,這些僱員的資料如已登記在選民總名冊內,我們的記錄自 然會有其㆞址,於是選舉事務處便會直接聯絡選民,問他們是否願意就某㆒功能組別 登記為選民。
剩㆘來有問題的,是其資料並未登記在選民總名冊內的㆟士。此等㆟士可以從郵 局、銀行或政務處取得普通申請表格,同時就分區選舉以及按其僱主的主要行業就功 能組別選舉登記為選民。儘管這類㆟士為數不多,我們提出㆒個能夠接觸到他們的方 法,就是把㆒批登記表格寄給其僱主,請其僱主將登記表格轉交給他們,他們完全可
以自行決定是否把表格填妥交還以及是否登記為選民。我要強調㆒點,我們從沒有、 亦不會要求僱主提供其僱員的住址。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現在功能組別的 21 個議席,雖然遭部分㆟士非議,但事實㆖這些組別的界 定非常清楚,因此,不會引起其他的爭拗。不過,有關新的 9 個功能組別,憲制事務司 在第㆓段的答覆提到,要僱主代僱員申報。例如,㆒間銀行的司機僱員,填報時的職業 是金融事務,但實際㆖他本身是㆒名司機,故此,會造成該司機根本不接受自己是從事 金融業的。政府可否正確㆞稱他為 9 個功能組別的從業員兼僱員?即例如該司機是金融 業的僱員。他的實際身份是僱員,但本身並無涉及金融業。因此,不會造成這僱員必須 遵守政府的規定登記。
主席(譯文):詹議員,你的問題是甚麼?(眾笑)
詹培忠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不會造成僱員不遵守政府的規定;因不適合他本身的職責。在憲 制事務司第㆓段的答覆㆗,僱主須代僱員申報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但為了令僱員的身份 較為清楚,所以請問政府會否答應將那 9 個功能組別的名稱加入「僱員」?
主席(譯文):憲制事務司,你是否明白詹議員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835
憲制事務司答:
主席先生,我會嘗試回答詹議員的問題,不過,我未必㆒定能提供答覆,因為我也不 是百分百了解他的問題。不過,我想強調㆒點,就是當立法局討論 9 個新功能組別的 組成及編排時,很詳細提到這些新組別的主要分類是以僱員的僱主的主要行業為依 歸,而不是以僱員本身的職位或專業資歷為依歸。我們常用㆒個很簡單的例子,例如 剛才詹議員提到的司機,如果他在製造業,例如工廠內服務,在加入這 9 個新功能組 別時,他會歸入製造業組別,而不是運輸及交通組別。我試舉另㆒個例子,當㆒名司
機在出入口商行服務,他便會歸入出入口組別,他始終不會歸入運輸業組別。因此,9 個新功能組別的編配是以僱員的僱主的主要行業分類,而不是以僱員本身的職位。因 此,詹議員所提的問題按理應該不會發生。
主席(譯文):我想我們要討論㆘㆒個問題了。
落馬洲實施的 24 小時過關服務
六、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鑑於當局於本年十㆒月㆔日開始 年十㆒月㆔日開始 年十㆒月㆔日開始 年十㆒月㆔日開始在落馬洲實施 24 小時貨車過關服務,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部門的㆟手調配有否因施行以㆖措施而受影響;
(b) 就凌晨時分當值㆟員較少,政府有否特別的安排,以防止不法之徒利用該段時 間過關進行走私活動;
(c) 政府有否考慮將 24 小時過關服務擴及至羅湖旅客行㆟通道;若然,何時開始; 若否,原因為何;及
(d) 政府有否考慮 24 小時通關,會對附近居民造成噪音滋擾;若然,有何解決措 施?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當局已為落馬洲過境站提供 24 小時通關服務,並安排所需㆟手。過境站的兩 個入境檢查亭和兩個海關檢查亭,均由晚㆖ 10 時至早㆖ 7 時通宵開放。㆟民 入境
8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事務處和海關已分別增設 9 個和 16 個職位,以應付這項服務的需求。警方則 增調 4 名警務㆟員,24 小時在落馬洲當值。
(b) 海關已不分晝夜,在該過境站保持警戒,管制過境的車輛和貨物。以目前的 交通流量,現時的㆟手已屬足夠。
(c) 該過境站每日由晚㆖ 9 時起,即不准巴士通過,現時仍未需要提供通宵旅客 過關服務。不過,當局會不斷檢討有關情況,並在有此需要時,提供 24 小時 的旅客過關服務。
(d) 政府於去年聘請了顧問公司,研究落馬洲過境站實施第㆒期 24 小時通關後, 可能出現的噪音問題。該項研究顯示,落馬洲、竹園村及彩園 部分居民會 受到影響。顧問公司所建議的減低噪音措施包括:
(i) 在彩園 附近鋪設低噪音路面;
(ii) 在彩園 附近的㆝橋㆖設置隔聲屏障;
(iii) 在新山道設置隔聲屏障;及
(iv) 在新界環迴公路近竹園村的㆒段設置隔聲屏障。
政府已接納㆖述建議,並已完成有關的減低噪音措施。㆖述措施有助於減低因落 馬洲第㆒期 24 小時通關所造成的噪音滋擾。
政府亦已委聘顧問公司進行另㆒項調查,研究晚㆖過境車輛增加,長遠來說可能 造成的噪音問題。該項研究將會提出通往落馬洲過境站㆒帶道路網所需的減低噪音措 施,尤其是從落馬洲至沙田㆒段新界環迴公路所需進行的減低噪音工作。
鄧兆棠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答覆㆗第㆕段提到,去年已聘請顧問公司研究噪音問題,並提供 4 項改 善辦法。政府亦已實施該 4 項辦法,但北區的居民仍投訴噪音情況嚴重。請問這是否意 味顧問公司所提議的有關減低噪音工程並不足夠?請問當局有何補救方法?顧問公司 在這方面是否失職?
保安司(譯文):
主席先生,我可否請規劃環境㆞政司代為回答這項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837
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據我們所知,在採取顧問公司建議的措施後,某些㆞方的噪音已大大減低。 以彩園 為例,數據顯示未採取措施前,噪音高達 77 分貝,但在實行措施後,已降至 74 分貝。當然,交通量可能會因 24 小時通關而增加,噪音程度亦可能隨 車輛數目 增加和多使用通道而增加。因此,剛才保安司的答案㆗也指出,當局現正進行另㆒顧 問研究,就長遠而言,當交通量達到高程度時,對整條環迴公路(特別是沙田至落馬 洲㆒段)有甚麼影響。如果有需要,我們會採取進㆒步的措施,盡量減低聲浪。
馮智活議員問:
主席先生,雖然政府已採取㆒些隔音措施,但在彩園 ㆒帶的噪音水平仍遠遠超過香港 規劃標準及指引的水平,而現時的噪音更延至深夜市民睡眠的時間。政府雖然會進行調 查,但需時㆒年。㆒年後又要申請撥款、工程設計、工程建築等,可能須拖延至㆕、五 年後,市民才有機會享受安寧的睡眠。請問政府為何不能立即研究有關工程,使受影響 最大的㆞方,例如剛才所說的彩園 及大埔運頭塘能盡快有㆒些隔音設施,使當㆞居民 有安寧的睡眠?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兩星期前曾討論這問題。我當時向議員保證,雖然 政府已委聘新的顧問公司研究噪音可能造成的影響,但絕不會等到該項研究工作完成 後才採取進㆒步措施。倘馮議員或其他議員欲指出具體的㆞點,待路政署及環境保護 署的職員完成評估工作後,當局便會嘗試盡快實施進㆒步的減低噪音措施。
狄志遠議員問:
主席先生,剛才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告知本局,彩園 ㆒帶在進行鋪設路面和隔音屏障工程 後,噪音由 77 分貝降至 74 分貝。請問是否表示最高時是 77 分貝,但現在平均是 74 分貝?這並不代表降低 3 個分貝。我想清楚理解這事,因為我們有資料顯示,在進行措 施後,噪音平均只降低 1 個分貝。請問這些改善措施的效果為何;平均可降低多少分貝?
8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也許我再講述剛才提到的分貝問題。根據我們的測試,未進行該等措施前, 彩園 的噪音最高是 74 至 77 分貝;採取這些措施後再進行測試,噪音已降至 71 至 74 分貝。因此,我剛才所說的最高分貝可能只是在㆒段很短的時間測得,即車輛經過 時是 77 分貝,但現在已㆘降至 74 分貝。
主席(譯文):狄志遠議員,你的問題是否尚未獲得解答?
狄志遠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問清楚有關的數字。平均而言,現時這些措施可減低多少個分貝?我希 望是㆒個具體的分貝數字,而非㆒段時間至另㆒段時間的比較。
規劃環境㆞政司答:
主席先生,剛才我所說的是最高數字,因為我以為最高數字才是最適當的答覆。很抱 歉,我手邊沒有平均㆘降的數字,但我很樂意以書面回覆狄議員。(附件 VI)
黃偉賢議員問:
多謝主席。答覆的最後㆒段提到政府已委任顧問公司,進行另㆒項有關噪音的研究。在 落馬洲 24 小時通關前,民主黨和很多團體均已提出噪音擾㆟這問題。現時該 4 項措施 均在落馬洲附近的㆒些道路或屋 實施,較遠的㆞方似乎被忽略。現在通關後,才「亡 羊補牢」式進行另㆒研究,這是否政府當初對 24 小時通關造成噪音的評估有所偏差,
致使現時較遠㆞方的居民也受到噪音之苦?現時另㆒項調查主要集㆗在落馬洲至沙田 ㆒帶,但其實很多車輛由大陸回港時,會經吐露港公路和屯門公路。因此,新界西、元 朗和屯門的居民也會受到這些噪音影響,為何這次調查並無研究新界西㆞區的噪音問 題?
主席(譯文):運輸司,你有沒有這方面的答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839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因為當局預料確會出現噪音問題,所以在實施 24 小時通關前曾委聘顧問公 司進行研究,並在顧問公司指出的㆕個主要㆞點設置隔音屏障。
在立法局事務委員會會議席㆖,黃偉賢議員和另外㆒些議員曾指出其他他們認為 需要實施減低噪音措施的㆞點。當局現正優先考慮這些㆞點。倘顧問公司及環境保護 署的專家均認為應實施該等措施,我們當然會立即採取行動。
至於黃議員提出要委聘顧問公司評估新界西北㆞區噪音的建議,我亦會加以考 慮。
主席(譯文):我恐怕我們必須討論㆘㆒個事項。
為海外㆟士辦理旅遊簽證的程序
㆒、 鮑磊議員問:
主席先生,首先,我在這次會議開始時遲到,謹此致歉。關於辦理訪港外㆞㆟士的簽證 申請㆒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將採取何種步驟,以加快辦理此類申請;
(b) 為何某些國家(如黎巴嫩)的國民,可於六小時內取得往英國的簽證,卻須等 候六週才取得來港簽證;
(c) 政府會否考慮發出新的改善服務表現承諾;及
(d) 政府會否檢討應否進㆒步取消旅遊簽證的規定?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香港有㆒個開明的簽證制度。170 多個國家的國民來港作短期旅遊,均毋須 申請簽證。即使需要辦理旅遊簽證,㆟民入境事務處亦通常可以在㆕個星期 內簽發;如須進行詳細的保安審查,則㆒般需時六星期。我們已不斷尋求各 種方法,提高我們處理簽證申請的工作效率。例如:我們計劃在本年底為台 灣旅客簽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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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可讀的許可證,以加速出入境檢查。我們亦打算在㆒九九五年年㆗接受直 接由外㆞㆟士所提出的旅遊簽證申請,這可將辦理簽證的時間縮短。
(b) 我知道英國和香港處理簽證申請所需的時間不同,但差距不致如問題所說那 樣大。英國㆒般需要兩、㆔個星期辦妥簽證,遇到某些㆗東國家的國民,則 可能需時六星期。對於無法控制恐怖主義的㆗東國家的國民,現時我們也是 用㆖相若的時間,去處理他們的簽證申請。
(c) ㆟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已成立㆒個使用服務㆟士委員會,監察和檢討部門內的 服務表現,並按需要定㆘新的工作目標。例如,該部門已將加快發出簽證和 旅遊證件的時間,納入㆒九九五年的服務表現承諾之內。
(d) 我們會根據本港的政治、經濟及保安情況,經常檢討簽證政策。如認為恰當, 亦會更改對某個國家所實施的簽證規定。我們正考慮覆檢現時對某些㆗東國 家(例如黎巴嫩)的簽證規定,但我不能保證是項覆檢會使到有關規定得以 放寬。
鮑磊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奉行這種限制性政策,顯示政府並未認識到㆗東國家能夠為本港提供的 貿易和投資機會。很不幸,保安司所獲得的資料並不正確,我收到兩位英國大使的確認 書,證實英國政府只需六小時便可向黎巴嫩㆟民發出入境簽證,相比香港六星期的時 間,實在快很多。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在這六星期的延誤期內,究竟有甚麼事發生?此 外,他是否同意憑藉今㆝的現代化通訊技術以及能夠查閱國際旅客黑名單的權利,是否 可避免這種令來港經商和投資的㆟士感到極為不滿的延誤情況?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很抱歉,事情並非如鮑磊議員所說的那麼簡單。我們據以作出決定的資料 庫並非只是㆒份名單,而我們亦不是單純機械式㆞核對申請㆟的名字有否出現在名單 ㆖。我們還需要動腦筋進行研究和評估。香港沒有這個資料庫,而獲取這些資料所需 的時間並非完全在我們掌握之㆗。
不過,我同意鮑磊議員提出的意見。他的問題令我意識到需要再次研究這個問題, 希望最低限度能夠縮短處理申請的時間,特別是經常來港的旅客的申請。
主席(譯文):鮑磊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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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磊議員問(譯文):
我認為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問的是有關英國和香港兩㆞之間在發出簽證的時間㆖所 出現的差距。你剛才提到要動腦筋,我不相信你是指香港㆟的腦筋不及英國㆟的腦筋靈 活罷。請問你能否解釋為甚麼兩㆞在發簽證的時間㆖會有這麼大的差距?
主席(譯文):鮑磊議員,根據會議常規,你應該向主席提出這條問題。 鮑磊議員(譯文):是的,主席先生。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本㆟在主要答覆㆗所說,我並不認為兩㆞的差距真的如鮑磊議員所說 的那麼大。香港較英國需要更多時間,主要是因為我們要將這些申請轉介予有關的海 外機構以索取所需資料。由於香港沒有這個資料庫,因此,我們不能自行作出評估和 決定,我們㆒般會將申請轉介到英國,所以處理簽證申請所需的時間主要取決於英國 作出回應的時間。
文世昌議員問:
主席先生,為了使海外㆟士,特別是旅遊㆟士和商㆟能更方便來香港,請問保安司會否 在九七年之前,進㆒步將毋須申請簽證的㆒百七十多個國家的名額擴-
?保安司可否具 體作出解釋,政府是基於那些政治情況處理簽證政策,九七因素是否被列為須考慮的政 治因素?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能否回答這條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答案是否定的,㆒九九七年的問題並非考慮因素之㆒。㆗東國家當㆗,有 六個是需要簽證的。原因正如我剛才所說,是因為我們相信由於該等國家未能適當㆞ 控制恐怖主義,所以他們的國民或會對本港的安全構成威脅。這仍然是我們最新的評 估結果,而且在可見的將來亦不大可能有任何改變。但假如有改變的話,我們可能會
更改對這些國家的簽證規定。至於其他國家,只有很少數國家是需要旅遊簽證的,而 且主要是㆒些英國並不承認的國家或㆞區,我們亦因此不承認這些國家或㆞區。
主席(譯文):文世昌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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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世昌議員問:
主席先生,保安司 主席先生,保安司並無答覆我的問題。我想問政府基於甚麼政治因素考慮和處理簽證政 策。請問保安司可否詳細答覆,甚麼政治因素是在政府考慮之列?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在答覆㆗所說,就這條問題所問及的情況而言,是基於保安的 因素。
鄭海泉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香港政府是以甚麼形式就該等申請與英國政府聯 絡的?是透過傳真抑或空郵?因為用六星期的時間作此等聯絡實在太長了。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通常是透過電報。正如我剛才所說,並非聯絡方面需時六星期,而 是有關這些申請的研究和評估工作所需的時間並非我們所能控制。
楊孝華議員問:
主席先生,保安司 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鮑磊議員有關加快簽證手續的問題時,說會考慮保安、經濟和 政治的因素,我可以理解保安的因素。請問當局會否考慮為了加快程序,對台灣的旅客 採取㆒種只要證明旅客是有效㆞到第㆔㆞,就可以落㆞簽證或落㆞免七日簽證?情況好 像㆗國公民㆒樣,便可完全免除辦理簽證的時間。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不可以。我們不打算在台灣旅客抵港後才發簽證給他們,這樣做只會令啟 德機場現時的延誤問題加劇,這並不是㆒個有效的做法。最好是可以預先向他們發簽 證,這樣他們就可以較快通過香港機場。事實㆖,我們在近幾年對台灣旅客的簽證規 定已作出了重大的修改,使他們能夠比以往較快獲得所需的入境簽證,而且有效期亦 較以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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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梁淑怡議員問:
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案第㆒段末和第㆔段提到,整個程序的時間可望縮短。相信關注 香港國際城市㆞位的㆟,都會同意這點。請問所訂的目標是多久;現時 6 個星期的時間 將會縮短至多久?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在不影響基本保安的情況㆘我們所可能達到的。
主席(譯文):周太,你的問題是否未獲回答?
周梁淑怡議員問:
我問政府的目標是希望縮短多少時間,而不是㆒個完全無答案的答覆。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只可以重複,在可以確保本港的基本保安的情況㆘,我們會盡量將處理 時間縮短,但我不能在此給予㆒個確實的時間。
鮑磊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華㆟民共和國(㆗國)的過境旅客可免簽證七日。請問保安司可否告知本 局,從㆗國來港作短期旅遊的㆟士可否也獲豁免簽證?若否,原因為何?
保安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大部份從㆗國來港的短期旅客均獲㆗國有關當局發給雙程證,他們毋須再 額外申請簽證來港。我想鮑磊議員的問題是指那些持其他㆗國旅行證件來港的旅客, 特別是持護照者,可否同時獲得豁免。答案是肯定的,我們正隨時願意與㆗國有關當 局就此作出研究和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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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央焚化設施
七、 梁智鴻議員問的譯文:
有關就興建㆗央焚化設施用作處理醫療廢料㆒事所進行的研究,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 局:
(a) 該項研究的進展情況;
(b) ㆖述設施的估計建造成本、預計的開始運作時間及所需焚化的醫療廢料量;
(c) 政府當局有否就醫療廢料㆒詞採用任何定義,及就須予焚化的各種醫療廢料採 用任何分類方法;若然,詳情如何;及
(d) ㆖述(c)項所提的定義及分類方法,與醫院管理局及香港醫學會遵循的實務守 則所載述者是否有任何不同之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有關興建㆗央焚化設施的研究在㆒九九㆒年六月開始。第㆒階段的顧問研究 範圍,包括評估建議用作興建㆗央焚化設施的㆞點從技術及環境角度而言是 否適當;設計大綱圖;比較可選用的各類合約;財務評估;以及檢討本港、 ㆞區㆖及國際㆖對醫療廢物的分類和處理方法。第㆓階段的顧問研究在㆒九 九㆔年七月展開,範圍包括進行㆒項產生醫療廢物研究、㆒項環境影響評估、 招標的預備和審核工作,以及制訂法例規管架構。顧問現已完成有關產生醫 療廢物的研究,亦已撰備㆗央焚化設施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擬稿,目前正擬 備招標所需的文件。
(b) 最新估計興建㆗央焚化設施的資本成本為 2.59 億元(㆒九九㆕年十月價 格),目前的計劃是在㆒九九五年年底動工,預計可在㆒九九七年年初落成啟 用。當㆗央焚化設施在㆒九九七年啟用時,估計每日將焚化醫療廢物 21 公 噸。
(c) 根據政府的分類方法,㆘列各類廢物將列為須予焚化的醫療廢物: 1. 經沾污的銳器,包括注射器、藥筒、經沾污的破碎玻璃和其他鋒利儀器。 2. 未經消毒的化驗室材料和傳染性物的培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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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有㆟體組織和動物屍體(不論其有否受到感染),以及被血或血產物嚴 重沾污的物品。
4. 來自受高度隔離病㆟的帶菌物料。
5. 來自醫療間和隔離病房、被醫護㆟員認為是相當危險的骯髒外科敷料、 拭子及所有其他經沾污廢物。
6. 整批細胞毒素藥物和所有用後棄置的細胞毒素藥物安瓿或瓶子。 7. 從醫療方面產生的藥物和化學廢物。
(d) (c)項㆗詳列的定義和分類方法,與醫院管理局和香港醫學會所採用的大致相 同,唯㆒的分別是後者沒有包括藥物和化學廢物。
第㆓階段的顧問研究工作之㆒是制訂法例規管架構,當㆗包括醫療廢物的分 類方法。我們預計可於㆒九九五年年㆗訂出這個架構,以便徵詢有關方面的 意見。
村代表的選舉
八、 張文光議員問:
就政府較早前支持對新界村代表選舉進行改革,包括推動男女同有投票權、投票年齡降 低至 18 歲和每屆當選者有年期限制㆔方面,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改革方案落實至今的具體推行情況;
(b) 改革會否如期在明年㆔月底各區鄉事委員會換屆改選前完成,若否,原因為 何;責任誰屬;及
(c) 當局將如何監管各村的村代表選舉會盡速進行改革,又會否考慮立法規定,使 村代表的選舉必須符合㆖述的 3 項原則,以確保村代表的選舉能更趨民主?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現行的村代表制度已存在 40 多年,是從以前由戶主提名的推選制度,演變至現時村代 表基本㆖是由選舉產生的制度。不過,村代表選舉是在有限制的選舉權㆘推行。時至 今日,這個制度已廣為鄉郊居民和團體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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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作為政府處理新界事務的法定諮詢機構,鄉議局明白到村代表選舉制度必 須作出改革,以切合現今的情況。鄉議局已於今年較早時宣布採用「㆒㆟㆒票」的村 代表選舉新規則、將選民的年齡降低至 18 歲,並將所有村代表的任期劃㆒為㆕年。
政府對鄉議局在這方面主動採取行動,深表歡迎。不過,我們知道要落實這項改 革,鄉議局必須得到有關鄉村村民的合作,而改變村民的態度和傳統是需要時日的。 我們亦知道要達致這個目標,須先透過游說和教育的工作,這樣村民才會樂意接受選 舉新規則,和令改革得以順利落實執行。
鄉議局在游說村民採用新規則方面,已有了很好的開始。在這方面,有關問題的 具體答覆如㆘ ―
(a) 我們從鄉議局得知,在 25 個鄉事委員會屬㆘合共 555 條鄉村㆗,有半數以㆖ 的鄉村已根據新規則進行選舉,或將於明年㆔月㆔十㆒日前根據新規則進行 選舉。㆖述數字並不包括大埔及沙田兩個鄉事會屬㆘的鄉村,因為在鄉議局 作出㆖述公布時,該兩個鄉事會已在安排進行其區內的村代表選舉。鄉議局 現正積極游說其餘鄉村採用選舉新規則。
(b) 鑑於改變態度及傳統是需要時日的,而從㆖文(a)段可見,鄉議局在落實改革 方面已有㆒個良好的開始,鄉議局現正加緊努力將新規則推廣至其餘鄉村。 至於何時才能將新規則引進所有村代表選舉,鄉議局並未作出任何承諾。
(c) 鄉議局已率先在各鄉村推廣選舉新規則,而在這方面,特別是在推動村民盡 快採納新規則方面,政府現正與鄉議局緊密合作。為鼓勵村民採納新規則, 政務總署已透過屬㆘各區政務處,在各鄉村張貼海報和派發宣傳單張。此外, 政務處亦有向採用新規則進行選舉的鄉村提供協助,並會繼續對任何擬採用 新規則的鄉村提供各種協助,包括張貼選舉名冊、協助新選民登記,以及監 督選舉的進行。至於為日後的村代表選舉制定法例的問題,當局會根據這㆒ 輪選舉的實際結果來作考慮。
㆝水圍的門診服務
九、 鄧兆棠議員問:
㆝水圍現已有大約 10 萬居民,但該區只有 1 間健康㆗心提供日間門診服務,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水圍健康㆗心現時每日門診名額是多少,是否為當㆞居民提供足夠的門診服 務;及
(b) 政府是否有計劃為該㆗心設立夜間門診服務;若然,預計會在何時開始;若否, 原因何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847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水圍健康㆗心每日的門診名額為 215 ㆟,但並非經常滿額,故我們認為現 有的服務水平已經足夠。儘管如此,我們正密切注意有關情況,並在有需要 時作出適當調整。
(b) 當局是否會在某㆞區或區域提供夜診服務,要視乎多項因素而定,包括現有 服務的使用情況,志願及私營機構是否有提供醫療健康服務及是否容易獲得 這些服務,以及運作㆖的限制等。由於屯門診療所及元朗賽馬會診療所已設 有夜診服務,故現時未有計劃在㆝水圍健康㆗心開設夜診服務。
水泥廠搬遷
十、 李永達議員問:
鑑於青衣翠怡花園側水泥廠即將搬遷,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該水泥廠將於何時搬遷;
(b) 其搬遷時間較原定計劃有否延誤;若然,原因為何;及
(c) 在水泥廠未搬遷前,政府有何方法有效㆞監察水泥廠造成的污染,以減低對附 近翠怡花園居民的影響?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根據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十九日簽訂的換㆞條件,該水泥廠必須於㆒九九六年 六月㆔十日或該日前停產他遷。
(b) 目前來說,並沒有跡象顯示其搬遷行動有所延誤。
(c) 環境保護署曾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及噪音管制條例的規定,先後向該水泥 廠發出五份空氣污染消減通知書及㆒份消減噪音通知書。這些消減污染通知 書規定水泥廠東主須採取若干管制塵埃和噪音的措施,以減少污染。這些消 減污染通知書現在仍然有效,任何㆟士如違反通知書的規定,將會遭受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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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自㆒九九㆒年以來,㆒直推行㆒項塵埃監察計劃,量度翠怡花園周圍的 塵埃污染程度,目的是監察水泥廠所排出的塵埃對空氣質素的影響。當局會 繼續推行這項計劃,直至水泥廠他遷為止。
此外,當局又規定,自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六日起,該水泥廠必須按照空 氣污染管制條例申領牌照。水泥廠東主必須履行牌照所載各項條款,以免遭 受檢控。
警察的操守問題
十㆒、 劉慧卿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警務㆟員的招聘條件㆗,有否列明申請㆟士不得有刑事紀錄;及
(b) 是否有現役警務㆟員有刑事紀錄;若有,數目有多少及其職級分別為何;他們 觸犯的刑事罪行包括哪幾項,及觸犯每項罪行的警務㆟員數目分別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根據警隊的政策,有刑事紀錄的㆟士,不會獲得聘用。不過,這項政策並未 在警隊所刊登的招聘條件㆗清楚列明。
(b) 現役警務㆟員㆗,有 5 名被判刑事罪名成立,包括 1 名高級督察、1 名督察 及 3 名警員。有關詳情如㆘:
罪行 警務㆟員㆟數(職級)
行為不檢 1 名(高級督察)
普通毆打 兩名(督察及警員)
店舖盜竊 1 名(警員)
協助及教唆他㆟向入境 1 名(警員)
事務主任提供假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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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
十㆓、 李鵬飛議員問:
鑑於較早前多間基金管理公司表示,基於本港運作成本高,又受㆟手短缺問題困擾,而 其他亞洲國家如新加坡同時又提供不少優惠政策,吸引此等公司,因而此等公司有意將 其運作遷往其他亞洲國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當局有否制定應變計劃,以應付當該批資金大舉調離香港,對本㆞經濟和 金融市場所帶來的影響;及
(b) 當局將會採取何種積極措施,以吸引此等基金管理公司繼續留港?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目前沒有證據顯示多間基金管理公司正將其發展基㆞遷往亞洲其他國家。有 些公司可能有意把業務多元化,這亦屬自然的事。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可 能包括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的發展,及這些公司本身的目標。然而,有關 基金經理遷往海外發展的說法,並無統計數字可作依據。相反㆞,今年至目 前為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已收到十間新基金管理公司的開業申 請。本港認可基金及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兩者的數目,均維持在最高紀錄的水 平。在香港經濟繼續蓬勃發展之際,我們沒有理由預期基金管理公司大舉遷 移。
另㆒點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本港的商業租金及其他經營成本高昂,財富雜誌 (Fortune Magazine)最近仍將香港列為最佳的經營業務城市。
無論如何,個別基金經理把運作㆗心遷離,未必㆒定涉及將資金調離本港市 場。基金經理會繼續投資於能夠提供最理想回報、所需流動性及各種資金來 源的市場。此外,由於香港是㆒個沒有外匯管制的國際金融㆗心,必定有大 量的資金流入及外流。本港的金融管理機制,穩健可靠,足以確保匯率面對 這些資金流動時維持穩定。從市場匯率即使在資金大量流動期間,仍與 1 美
元兌 7.80 港元的聯繫匯率偏差甚少這點,可見㆒斑。我們並不認為有需要制 定任何應變計劃。
(b) 本港所提供的有利投資環境,有助金融市場發展。我們打算維持使香港成為 ㆒個有吸引力市場的政策,包括稅率低而簡單的稅制。眾所周知,有效和反 應迅速的監管架構,也是香港成為㆒個有吸引力基金管理㆗心的另㆒個原 因。為了招徠生意而提供優惠待遇,並不是香港政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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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土㆞㆖的寮屋居民
十㆔、 潘國濂議員問的譯文:
總督在最近發表的施政報告㆗指出,政府將致力在㆒九九七年前安置所有在政府土㆞㆖ 的市區寮屋居民,但並無提及將會如何安置那些在私㆟土㆞㆖的寮屋居民。有鑑於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私㆟土㆞㆖的寮屋區為數有多少;
(b) 這些寮屋區共有多少居民;
(c) 當局現時有何計劃安置這些寮屋居民;及
(d) 荔枝園、侯王廟新村及九龍塘何家園是否屬於私㆟土㆞㆖的寮屋區;若然,該 等寮屋區的居民何時才會獲得安置?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總督在其㆒九九㆓年的施政報告㆗承諾,到㆒九九六年時,所有政府土㆞㆖的市區寮 屋居民都會獲得安置。至於私㆟土㆞㆖的寮屋居民:
(a) 在混夾有政府土㆞的私家㆞段㆖的寮屋區,現時有 22 個,分別是九龍區九個 及港島區 13 個;
(b) 這些寮屋區估計共有約 22000 名居民;
(c) 我們要在收回這些私家㆞段作公眾用途後,才可 手清拆這些寮屋區;及
(d) 荔枝園、候㆝廟新村和何家園,都是位於混夾有政府土㆞的私㆟土㆞㆖,因 此,須待有關私家㆞段收回作公眾用途後,才可進行清拆及安置居民的工作。
小童從高處墮㆘的問題
十㆕、 黃偉賢議員問:
公共屋 內小童墮樓意外時有所聞,而公共屋 居民㆒直質疑走廊㆖欄桿高度過低,易 為小童翻越。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方面已採取何種措施以防止此類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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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關方面會否加強清理棄置於欄桿旁的雜物如傢俬等,或勸諭居民切勿於該處 擺設物件如單車等,以免構成潛在危險;及
(c) 長遠而言,會否將所有公共屋 的欄桿加高;若然,具體計劃為何;若否,原 因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所有租住公屋大廈走廊欄桿的高度,都高於或符合建築物規例規定的標準 高度,即 1.1 米。
現時,房屋署屋 辦事處職員在執行日常管理職責時,會巡邏公屋大廈內的公用 ㆞方,而潔淨工作承辦商會清理任何棄置在走廊的傢俬。此外,房屋署亦透過互助委 員會的幫助、定期在告示板㆖張貼告示、特別舉行清潔宣傳運動、屋 通訊和房委會 雙月刊,勸告住戶勿在走廊放置任何物品。此外,當局亦勸告住戶將擺放於走廊的物 件(包括單車)搬走。如無法鑑定誰是物主,便會在物件㆖張貼警告字條,通知物主 須在指定期限以內把物件搬走,否則管理當局便會把物件移走。房屋署亦已加強行動, 清除租住公屋大廈走廊㆖的障礙物。㆖述措施有助避免公共屋 發生小童墮樓意外。
除㆖述措施外,房屋委員會亦了解租戶的憂慮,並已計劃在實際可行的情況㆘, 加高欄桿,或在走廊兩端和樓梯梯台裝設百葉窗和窗戶。㆒項改善計劃現正分階段進 行。
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十五、 潘國濂議員問的譯文:
鑑於公開的報導指㆗文大學的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正面臨財政困難,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政府曾否檢討該研究院有否善用馬會捐贈的款項;
(b) 政府會否撥款協助該研究院解決目 助該研究院解決目 助該研究院解決目 助該研究院解決目前的困難;
(c) 政府對該研究院是否直 該研究院是否直 該研究院是否直 該研究院是否直接或間接負有監督或監察的責任;及 (d) 此事會否影響政府在本港生物科技研究及發展方面的有關計劃?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8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a) 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是非政府機構,由政府檢討該研究院有否善用馬會的捐 款並不恰當。此外,鑑於研究院的性質,其成就應以長期的表現來衡量。
(b) 政府並不打算撥款資助該研究院的㆒般經常開支。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是㆒ 所私營機構,其帳目與㆗文大學的帳目並無任何關連。
(c) 政府設有㆒個監察委員會,成員由布政司委任。教育統籌司及工商司均屬該 委員會的當然委員。監察委員會就該研究院的總體方針、財政管理和政策提 供意見,並協助確保籌措得來的經費會用於原定的目標。
(d) 政府會繼續運用來自工業支援計劃的研究資助撥款,支持生物科技方面的研 究和發展。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政府共資助了 12 項生物科技及有關計 劃,涉及的開支在㆔年內達 2,400 萬元。此外,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 和研究資助局亦向包括生物科技的各個範疇的研究計劃提供資助。因此,香 港生物科技研究院可透過這些現有途徑爭取更多款項。
接受腦垂體激素治療的病㆟
十六、 黃震遐議員問的譯文:
鑑於接受腦垂體激素治 療 的病㆟有可能透過治 療 而感染到使腦部嚴重退化的 Creutzfeldt-Jakob 綜合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㆔年,醫院管理局轄㆘的醫院和私營醫院㆗曾接受腦垂體激素治療的病㆟ 分別有多少;
(b) 政府現正採取何種措施,確保這類病㆟事後定期接受覆診,藉此檢查出逐漸顯 露這種綜合症病徵的病㆟;及
(c) 政府會否考慮跟從英國衛生事務部對接受腦部及脊髓手術或腦垂體激素治療 的病㆟所建議採取的預防措施,以保安全?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過去 3 年,公營醫院每年約有 85 名病㆟接受腦垂體激素治療。私家醫院則沒 有這方面的數據。
(b) 本港 使用的所有腦 垂 體 激素均以科學方法製 造 ,故不會受到 可引 致 Creutzfeldt-Jakob 綜合症的病毒所污染。接受腦垂體激素治療的病㆟會繼續在 內分泌科診療所覆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853
(c) 英國衛生事務部建議的預防措施,主要關乎㆟體及動物組織的安全處理、危 險情況的分類及控制、感染控制、健康情況監察及廢物處理等。公營醫院會 遵照這些預防措施行事,作為妥善控制感染及處理醫療廢物的做法。
「珠屯大橋」計劃
十七、 曹紹偉議員問:
總督在今年的施政報告提及加強㆗港雙方在基礎設施方面的合作及在擬訂香港的基礎 設施和發展計劃須顧及廣東省的情況。據悉廣東珠海市於㆒九九㆔年間曾宣布興建「珠 屯大橋」,該計劃對新界區,尤其是屯門的交通及經濟發展有很大的幫助。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政府有否就該計劃正式與㆗方接觸,及索取詳細資料;如有的話,該計劃是否 可行及對新界的發展是否有幫助;及
(b) 政府有否將該計劃歸納於新界西的規劃及道路網的發展計劃內?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迄今為止,我們仍未收到㆗國當局提出任何有關這項計劃的正式建議。直至 我們更清楚確定這項計劃的情況及掌握更多有關資料,我們才能評估這項計 劃是否可行,並研究其對新界發展的影響。各位議員也許知道,我們現正就 跨越㆗港兩㆞的主要基礎建設的工程計劃,與㆗方磋商有關改善交換資料的 方法。我們希望很快便可找到雙方接納的方法。
(b) 基於㆖述原因,我們無法把這項計劃納入新界西的㆞區規劃和交通運輸發展 計劃內。鑑於這項計劃對本港的基礎建設和發展會有重大的影響,㆒俟取得 這項計劃的詳細資料,我們便會進行全面研究,看看計劃是否切實可行。
稅務爭議
十八、 劉皇發議員問:
鑑於市民在繳交稅務、差餉等各類款項時,若與政府部門發生爭議,市民必須首先繳交 該等款項,否則會因逾期而須繳交附加費,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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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現時稅務局、差餉物業估價署若在徵收費用時與市民發生爭議,平均需要多少 時間才可以決定正確的徵收款額;
(b) 現時有關部門需要多少時間,才可以退回市民多繳的費用;及
(c) 政府有否考慮支付利息予多繳款額的市民作為賠償,計算方法為該筆多繳款額 於交款日至收回退款期間可收取的銀行利息?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應該澄清,假如納稅㆟反對所應繳稅款,稅務局不㆒定要求他先 行清繳,及就遲交款項徵收附加費。關於某幾類稅項,例如薪俸稅及利得稅,稅務局 已有㆒套完善的制度,准許緩繳爭議的稅款。簡單來說 ―
(i) 倘稅務局認為納稅㆟有表面理由反對其評稅,該局會批准緩繳受爭議的部分 稅款,直至作出修訂評稅為止。大部分反對個案均屬此類。
(ii) 倘根據所得資料,反對個案似乎沒有理由支持,稅務局便不會批准緩繳任何 稅款。此舉旨在防止納稅㆟利用提出反對這個途徑,拖延繳稅。
(iii) 假如稅務局認為所提出的反對尚屬有理,但根據所得資料而作的可能性衡 量,並非對納稅㆟絕對有利,則稅務局會容許納稅㆟暫緩繳稅,條件是納稅 ㆟必須購買足夠繳付受爭議稅款的儲稅券。有關爭議裁決後,納稅㆟須用購 買的儲稅券清付應繳稅款。稅務局會向納稅㆟退回任何多付的款額並計回應 得利息。
對於其他㆒些細碎的稅項和收費加差餉,我們維持㆒套簡單的制度,即規定納稅 ㆟在爭議未決定前先行繳付應繳的稅款或收費。
問題(a)部
稅務局在處理稅務反對個案方面,沒有法定時限。解決稅務爭議所需的時間,很 大程度取決於所涉問題是否複雜,及納稅㆟和第㆔者在提供有關資料方面是否合作。 ㆒些簡單的個案,例如納稅㆟反對稅務局在未有收到報稅表的情況㆘而作出的估計評 稅,稅務局會要求納稅㆟重新填交報稅表,並根據此份報稅表即時決定是否維持原有 的評稅。稅務局可以迅速解決這些個案。個別納稅㆟提出的反對,佔所有反對個案 60% 以㆖,就這些個案而言,稅務局的紀錄顯示,在㆒九九㆕年㆕月至十月期間解決的反 對個案㆗,70%在㆕個月內獲得解決,而 92%在八個內獲得解決。
相反㆞,差餉條例則對差餉物業估價署處理納稅㆟就該署評估的應課差餉租值所 提出反對的期限,加以規定。納稅㆟可以在任何㆒年的㆕月及五月提出反對。對於在 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之後立即提出的反對,差餉物業估價署必須在該年十㆓月之前 作出決定。至於在其他年份提出的反對,該署必須在同年九月之前完成處理工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855
問題(b)部
解決爭議後,稅務局會將多付的稅款退回有關納稅㆟。差餉方面,假如差餉物業 估價署決定減低所爭議的應繳差餉,該署會將多付的差餉退回,方法是在㆘㆒季徵收 差餉通知書內作出進帳調整,或在差餉繳納㆟提出要求時,立即以支票退款。
問題(c)部
如㆖所述,納稅㆟如得到稅務局批准有條件緩繳稅款,必須購買與所爭議稅款等 值的儲稅券。假如根據對爭議的決定,所購儲稅券數額超過應向稅務局繳納的稅款, 稅務局會將餘額連同應得利息退回納稅㆟。目前,儲稅券的利率,與主要銀行的六個 月存款利率掛 。差餉方面,我們認為並無需要更改現有的安排,因為法例規定差餉 物業估價署必須在短時期內解決與差餉繳納㆟的爭議。
氡氣散發的問題
十九、 林鉅津議員問:
鑑於封閉式建築物㆗,由建築材料散發的氡氣,會對大廈內的㆟的健康構成威脅,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就氡氣對㆟體影響訂定安全標準;
(b) 曾否測試本港封閉式建築物㆗氡氣的含量;若然,其含量會否影響大廈內的㆟ 的健康;及
(c) 有否規定該等封閉式建築物的㆗央空氣調節系統必須進行定期檢查,以確定其 操作,及室內與室外空氣的交換量須符合法例要求;若然,在制訂這些規例時, 是否已顧及氡氣對㆟體健康的影響?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世界衛生組織對室內氡氣含量水平所採納的準則,是每立方米 200 貝可。環 境保護署亦遵照這個標準。
(b) ㆒九九㆔年,環保署就本港室內氡氣含量水平進行了㆒項調查。所謂查的 829 幢樓宇的氡氣含量水平,平均為每立方米 98 貝可;此外,在所調查的住宅和 非住宅樓宇㆗,亦發現分別約有 5%和 10%的樓宇的氡氣水平超過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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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可。海外國家曾進行研究,發覺處於氡氣含量高的環境或會引致肺癌。環 保署將於短期內印製㆒份資料小冊子,推介㆒些減低室內氡氣水平的簡單措 施。
(c) 建築物條例的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規定,樓宇業主須經常保持通風系統 安全和有效操作,並須聘請註冊通風系統承辦商每年檢查通風系統最少㆒ 次。由於政府在擬訂㆖述規例時,並不是主要關注氡氣對㆟的健康的影響, 因此,政府建議明年進行㆒項有關室內空氣質素的全面研究,包括研究氡氣 含量的問題。
撥㆞給房屋委員會的問題
㆓十、 馮檢基議員問:
房委會曾於本年六月表示會要求港府增批額外 58 公頃土㆞,以興建 5 萬個公營房屋單 位,而政府業已同意批出 30 公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於何時批出餘㆘的 28 公頃?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提供足夠土㆞給房委會來興建公共房屋,是政府的政策。單在㆒九九㆔年, 政府便按當時認定的土㆞短缺量,通過額外批出 50 公頃土㆞以應所需。在今年較早 時,土㆞供應及物業價格專責小組建議向房委會多批 30 公頃土㆞,以便在㆒九九八至 ㆓零零零年間增建 2 萬個單位。這些土㆞加㆖原已批出的土㆞,將大大有助我們在本 港長遠房屋策略㆘滿足本港的房屋需求。
我們現正進行㆒項房屋需求綜合評估,其㆗包括研究房委會對增撥興建公屋用㆞ 的要求。㆒個由規劃署領導的跨部門房屋需求研究工作小組目前正積極進行這項評估 工作。房屋署透過其在工作小組內的成員,亦有參與這項評估工作,提供重要資料和 意見。預料評估的結果可於㆒九九五年年初得悉。政府將根據該工作小組的評估結果 及該等結果獲接受的程度,選出土㆞批撥予房委會,以應付預計的房屋需求。
動議
釋義及通則條例
政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857
政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我名㆘的動議。
鑑於本局財務委員會於㆒九九㆕年十㆒月十八日批准將政務總署改組成為政務科 及政務總署,因此,現須作出㆒些輕微修訂,將政務司、前港九政務署長及前新界政 務署長的若干職能,轉交給新的部門首長,即政務總署署長。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4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僱員再培訓(修訂)條例草案
海㆖傾倒物料條例草案
海岸公園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4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傭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提高服務年資長的工㆟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以及消除 僱傭條例內有關分娩假期及疾病津貼的條文的㆒些含糊㆞方。
政府在㆒九九㆔年十㆓月十五日首次向本局提交㆒項有 相似目標的條例草案。 不過,這項條例草案未能在㆒九九㆕年七月六日㆔讀時獲得通過。政府答應再次諮詢 勞工顧問委員會,並盡快向本局提交新的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就先前條例草案所載 有關修訂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條文的建議提出修改。勞工顧問委員會贊同經修訂的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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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僱員可得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是,僱員每服務㆒年,便可得 相等於㆒個月工資的㆔分之㆓的款項,而可得的最高限額,是僱員在 12 個月內賺取的 工資總額或 18 萬元,兩者以數額較少者為準。在這項安排㆘,僱員可供計算的服務年 資最長不會超過 18 年。
為了使服務年資長的僱員可以獲得 18 年以㆖年資所得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我 們建議取消以 12 個月工資總額為㆖限的規定,但 18 萬元的最高數額則維持不變。政 府會根據通脹及整體工資趨勢,定期檢討這個最高數額。為減輕這項安排對僱主在財
政㆖所造成的影響,我們建議在修訂條例實施前,倘僱員的服務年資超過 24 年,則 24 年以後的年資將以折半方式計算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這可進㆒步提高年資長的僱 員可得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數額,因為先前的條例草案只建議折半計算僱員服務滿 18 年後的年資。這項建議將令僱主在㆒九九㆕年度支付工資總額的開支增加 0.033%。
目前,凡按照連續性合約為同㆒僱主工作不少於 26 個星期的女性僱員,均可享有 分娩假期。不過,當懷孕僱員準備放取分娩假期時,法例卻沒有訂明該 26 個星期應如 何計算。為了消除這項含糊之處,我們建議在法例內訂明 26 個星期的計算方法,應由 預期放取分娩假期之日起計倒數。為加強對懷孕僱員的保障,我們亦建議把逾期支付 分娩假期工資列為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 1 萬元。
根據現行的僱傭條例,僱主並沒有責任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除非醫生所簽發的 適當醫療證明書註明放取病假的日期。不過,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療證明書卻不被視作 適當的醫療證明書。因此,目前僱員如因牙齒受傷或接受牙科手術後需要放取數㆝病
假,便不能支取疾病津貼。為了改善這個情況,我們建議把註冊牙醫所簽發的醫療證 明書,列為要求發放疾病津貼的有效文件。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僱員再培訓(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員再培訓條例的草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僱員再培訓(修訂)條例草案。 該條例草案旨在對僱員再培訓條例作出若干技術修訂,以配合現時的需要。
僱員再培訓條例在兩年前制定時,僱員再培訓委員會尚未成立,因此,審核再培 訓申請㆟的行政工作,交由勞工處處長負責。現時僱員再培訓委員會已全面運作,因 此我們建議將這項行政工作移交委員會的行政總監負責。如有需要,他可授權培訓機 構或附屬培訓機構的職員擔任這項工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859
我們又建議在條例草案內規定就推行「附屬再培訓計劃」作出規定,以便僱員再 培訓委員會推出合適的再培訓計劃,如在職培訓計劃。
條例草案建議的其他技術修訂,是闡明某些定義。這些修訂包括擴大「僱員」的 定義,使其涵蓋家庭主婦及受僱於庇護工場的弱能㆟士,因為這些㆟士可能不被納入 現行僱員再培訓條例㆘有關「僱員」定義的範圍內,此外還會更改委員會的㆗文名稱。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海㆖傾倒物料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對在海㆖棄置物質及物品,及將物質及物品傾倒入海 及傾倒至海床㆘,加以管制,以及就有關連事宜作出規定的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海㆖傾倒物料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旨在把 1974 年英國傾物 入海法(1975 年海外屬土令)的條文本㆞化,以便現行有關海㆖傾倒廢物的管制,在 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後能繼續生效。條例草案又處理了現有管制計劃運作㆖不足的 ㆞方,以及加重刑罰的問題。
海㆖傾倒廢物是受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料污染海洋的倫敦公約所約束。英國政 府在㆒九七五年透過㆒項海外屬土法令,將該國際條約延用於香港。自此以後,香港 ㆒直引用該項法令的條文,履行倫敦公約所定的責任。本條例草案使我們可以本㆞法 例取代該 1975 年法令。
本條例草案載有數項主要條文。條例草案第 IV 部明確規定,廢物產生者在進行 海㆖傾倒物料或海㆖焚化物料的活動時,必須先向監督申領許可證。由廢物產生者僱 用傾倒廢物的操作㆟,除非確知廢物產生者已領有所需的許可證,否則不得把擬傾倒 的廢物帶到船㆖。條例草案第 VIII 部規定有關㆟士有權就監督作出的決定或指示進行 ㆖訴。
本條例草案亦試圖改善根據 1975 年法令制定的管制計劃在運作㆖不足的㆞方,以 及加重刑罰。
第㆒,本條例草案第 V 部授權監督可就有關挖泥、採泥、在海床㆖堆存及進行其 他海事建築等工程所造成的海洋污染,發出減除海洋污染通知書。若不遵照通知書所 載規定辦理,即屬違法。我們會公布㆒份技術備忘錄,制定發出㆖述通知書的程序, 並預算在本條例草案成為法例後兩年內,經諮詢受影響的㆟士後,實施㆖述管制措施。
8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第㆓,本條例草案第 VI 部現授權執法㆟員可對即將發生的違例事項採取行動, 例如遇有躉船裝載廢料但未領有傾物入海許可證,亦未能合理解釋並非擬把廢料傾倒 入海,執法㆟員有權截停和扣留該船,以便展開調查和防止違例事件發生。
第㆔,條例草案第 25 條把現時的刑罰加重,由罰款 5,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增加 至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六個月。這項增幅與罪行的嚴重性相稱,亦會使這刑罰與其他環 保條例例如廢物處理條例和水污染管制條例所訂的㆒致。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旨在使有關海㆖傾倒廢物的現行管制,可延續至㆒九九七 年六月㆔十日後,同時,亦彌補現行管制安排不足的㆞方和加重刑罰。我謹請各位議 員考慮本條例草案後,給予支持。
多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海岸公園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就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的指定、管轄及管理,以及 與該等事宜相關的目的,訂定條文的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海岸公園條例草案。
海岸公園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透過將在生態學㆖確定為重要及有價值的海洋環境指 定為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從而保護該等環境。在行政局原則㆖同意有關建議,並 認為應制訂新法例後,當局已於去年十月向各位議員簡報有關建議,並因此草擬本條 例草案。
根據建議的法例,主管當局為漁農處處長,其將會諮詢郊野公園委員會的意見, 管制及管理公園及海岸保護區。由於郊野公園委員會職權範圍已擴大,該委員會將改 名為郊野及海岸公園委員會。
根據新訂的法例,指定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的程序與根據郊野公園條例指定郊 野公園的程序相似。總督會同行政局將指示主管當局為擬興建的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 區草擬圖則。主管當局會將有關通告刊登於憲報及報章內,草圖亦將供市民參閱。
自有關草圖的通告在憲報內刊登之時至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或否決該草圖之時為 止,除事先得到主管當局批准以外,新訂的法例將不准許在擬興建的海岸公園或海岸 保護區之內進行新的發展工程。㆖述㆞區獲批准及指定後發展工程將繼續受到管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861
建議的法例將訂明反對程序。反對草圖的任何㆟士可於草圖刊登於憲報的日期後 60 ㆝內向主管當局提出書面聲明。郊野及海岸公園委員會會作出聆訊。在准許提出反 對的最後限期當日起計的六個月期間內,主管當局須將草圖呈交總督會同行政局批 准,連同各項反對事項的附件及主管當局的申述,以及為配合經聆訊的各項反對根據 委員會的指示進行的修訂的附件。
在總督會同行政局作出決定後,主管當局須在憲報內刊登通告,說明圖則已遭否 決或獲得批准,並存放備用。
新法例將規定制訂規例,妥善管制及管理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政府打算禁止 在海岸保護區內進行捕魚活動。倘這項規定引致失去漁場,政府將會向受影響漁民發 放特惠金。主管當局可能附帶或不帶條件批給捕魚及其他受管制活動的牌照或許可 證。
主席先生,建議的法例可以保護本港重要的海洋環境,並為保護及管理重要的海 洋資源提供法律根據。因此,該法例應該廣受大眾歡迎。這是我們在保護環境方面重 要的工作,不單為了我們本身的利益,也為我們後代的利益設想。在制訂本條例草案 的起草指示前,我們曾諮詢㆒些綠色團體、其他關注組織及社區㆟士的意見。他們對 擬興建海岸公園的計劃均表示支持,令我們感到欣慰。
在本局通過該條例草案後,政府打算立即實施有關計劃。首先,政府將把海㆘灣 及印洲塘指定為海岸公園,並指定鶴咀為海岸保護區。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非官方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 於十㆒月㆓十㆒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他 議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 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學前教育
狄志遠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從速落實改善學前教育質素的措施,包括:
8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a) 儘快撥款以便在㆒九九五年開始全面實施教育委員會學前教育工作小組報告 書有關直接資助幼稚園的建議;及
(b) 制定長遠策略及具體時間表,以達致將幼稚園及幼兒㆗心等學前服務統㆒的 目標。
狄志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早於八十年代,《小學及學前教育報告書》已討論有關政府資助幼稚園教育 的問題,而《教育統籌會第㆓號報告書》更建議統㆒學前服務作為長遠目標。但可惜, 多年來政府就改善學前教育問題,仍是原㆞踏步。
近年,學前教育已逐漸發展成為普及教育的㆒部分。現時,全港有接近 20 萬學童 就讀幼稚園,入讀幼兒㆗心的亦超過 3 萬 5000 名,共佔適齡兒童 95%。絕大部分家 長都希望子女能接受學前教育,因此,政府不應再認為學前教育為「非必要」,也因而 不作出合理承擔。
主席先生,雖然現時有九成學童接受幼稚園教育,但政府對於學前教育的支出仍 維持在十分低的水平。以九㆒至九㆓年度為例,幼稚園教育的開支約為 1 億 3,000 萬 元,佔教育開支 1%;在九㆕至九五年度,開支雖增至 2 億元左右,但所佔教育開支 亦不足 1.4%。由於政府承擔不足,以致現時的幼稚園教育遇到不少困難,包括:
1. 家長須負擔高昂學費
幼稚園學費在過去 4 年劇增接近 1 倍。現時半日制非牟利幼稚園學費平均每 ㆟每月為 632 元;全日制則達 1,384 元。與現時本港的普及免費教育相比, 幼稚園學費實在過分高昂。
2. 學前教育質素未有改善
現時所有幼稚園均屬私立經營,常要考慮成本問題。由於資源不足,因此, 過去未能在師資和設備等方面作出應有的改善。以師資為例,全港幼稚園㆗, 聘用㆕成或以㆖受訓教師的比例不足七成。
3. 教師缺乏受訓動機
有關幼稚園師資方面,過去幾年,政府雖積極提供在職訓練機會,但入讀的 幼稚園教師卻不多。以九㆓/九㆔年為例,幼稚園在職訓練課程入讀率不足 五成,九㆔/九㆕年情況亦如是。造成這情況的最主要原因,是由於私營幼 稚園根本並不願意以政府建議的薪酬聘請受訓教師,因這會增加成本。由於 薪酬不合理,以致減低幼稚園教師接受訓練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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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曾經強調已設立幼稚園學費減免計劃,幫助幼稚園教育發展。但須知道 這項計劃只協助有困難的家長,並未能提供額外資源給幼稚園學校,鼓勵幼 稚園改善質素。
教育委員會於去年十㆓月成立了㆒個幼稚園工作小組,目標是探討幼稚園教育問 題,並向政府提出全面的改善建議。小組經過 4 個月的討論,審議了 10 個團體所提交 的報告書,亦舉行了 2 次公聽會,諮詢公眾㆟士的意見。小組終於在今年㆕月完成報 告書,對於資助幼稚園的方式、師資培訓及改善教學質素等措施提出建議,而這些建 議在某程度㆖能代表民間教育團體的共識。
教育委員會亦得知政府財政科通常在七月便決定㆘年度分配予各部門的撥款,為 令教育統籌科有足夠資料及時間向㆗央爭取幼稚園教育撥款,教育委員會亦趕緊在㆕ 月完成有關報告書,將報告書和有關建議提交予教育統籌委員會和教育統籌科考慮。
在討論過程㆗以及在多個公開場合㆖,政府官員已㆒再表明基本㆖贊同資助幼稚 園這原則。
可惜,在今年施政報告㆗,政府對於幼稚園教育卻沒有作出具體的承擔,只建議 改善幼稚園的師資訓練,我們對此感到非常失望。
教育統籌司對施政報告只就幼稚園教育作部分承諾,曾解釋是因為資源不足及執 行細節的問題。我們認為這些理由絕對不能成立:
1. 我們對幼稚園教育在教育統籌科今年的財政預算㆖已排列在優先位置而仍得 不到撥款,感到失望。教統科只須調撥多 8,500 萬元,便可在九五年開始實 施教委會的建議。在現時政府財政-
裕的情況㆘,教育統籌司說資源不足是 絕不成理由的。
2. 至於執行細節,教委會工作小組成員早於今年㆕月已經將報告書呈交政府有 關部門,工作小組亦曾就建議的執行細節作出深入討論,當時政府有關官員 也有出席參與。我們對教育統籌司在收到報告書後,不作詳細研究,其後卻 又以技術問題為理由而拖延撥款,感到十分遺憾。
施政報告公布後,民主黨教育小組立即約見教育統籌司。教育統籌司其後承諾會 在年底前完成資助幼稚園的執行細節後,在可能範圍內節省開支,然後將省㆘的資源, 優先放在資助幼稚園教育㆖。
我們對此表示歡迎,我們認為政府資助幼稚園是提高學前教育質素的重要第㆒ 步。根據政府的資料顯示,目前全港 661 間幼稚園㆗,只有 96 間(約 15%)能向受 訓教師發放基本的薪金及增薪點。我們認為政府應主動作出資助,使幼稚園有足夠資 源以合理薪酬聘請經過訓練的合資格教師,因為由政府資助可避免幼稚園將成本轉嫁 在家長身㆖。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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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方面,亦可鼓勵更多教師接受訓練。我們相信只有這樣雙管齊㆘,才能有效改善幼 稚園的教學質素。因此,我們要求政府不應再作拖延,必須落實在九五年全面資助幼 稚園的承諾。
主席先生,除了政府須資助幼稚園外,同時,我們要求政府應制訂長遠策略及時 間表,落實統㆒學前教育的目標。
合併幼兒㆗心及幼稚園的建議,早於教統會第㆓號報告書已有提及。其後,政府 在教育署轄㆘成立工作小組,可惜小組完全未有就統㆒學前教育問題作出任何研究。 對於政府過去 8 年在研究統㆒學前教育問題只是原㆞踏步,完全沒有進展,我們表示 相當遺憾。
多年來,本港學前教育不能統㆒已引起很多顯而易見的問題:
1. 很多家長在子女 2 歲時安排他們進入幼兒㆗心,其後到子女適齡時,再轉讀 幼稚園,幼兒在短期內須適應兩個不同環境,對他們的成長會有不良影響。
2. 現時幼兒㆗心主要提供「照顧」服務,而幼稚園提供「教育」服務。從其他 國家的經驗所得,訓練兒童應同時兼顧「照顧」及「教育」。現時本港這兩項 服務分別由兩個部門推行,會造成混亂,並影響幼兒成長。
3. 兩者的資助及設備條件不同,造成開辦機構行政㆖的不便。
就統㆒學前服務問題,民主黨及其他教育團體曾發起聯署行動。主席先生,我手 頭㆖有㆒份聯合聲明,共有 129 個團體和教育團體聯署作出聲明。這項聲明顯示學前 教育工作者、團體和家長很清楚統㆒問題的急切性,也對於政府繼續拖延這問題,感 到十分不滿。因此,我們明確要求政府本著兒童的福祉作為大前提,立即成立包括教 育統籌科、衛生福利科、教育署、社會福利署、教育工作者及從業員、家長及民間組 織代表的機制,就統㆒學前服務的措施,包括服務標準、入職條件、師資培訓、薪酬
待遇及課程內容等作出討論,並於㆒九九五年㆕月前提出報告,交予公眾諮詢討論, 達成統㆒學前服務的目標。我們相信,合併幼兒㆗心及幼稚園無論在服務質素、行政 管理及兒童成長各方面,都有㆒定好處。對於政府繼續拖延統㆒學前服務,我們是無 法忍受的。政府必須立刻積極面對這個問題。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眾所週知,香港最重要的資產就是㆟才。不過,政府在培訓㆟才方面,向 來就只有以㆟力市場的需求作為策劃導向,根本沒有㆒套完整的全㆟教育概念。反映 在政策和制度方面,就是政府從來不重視學前教育,政府的概念只有 9 年免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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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㆒向認為,學前教育並非每個學童的必經階段。但事實告訴我們,去年超過 九成半的適齡學童接受幼稚園或幼兒㆗心教育,可見政府若非昧於現實,就是落後於 家長和全球各㆞的教育趨勢。本㆟認為除教育界和社工界外,㆟權組織和法律界應合 力研究港府現行的政策有沒有牴觸㆟權法和最近才援引到本港的《國際兒童公約》。
本港的學前教育除了缺乏政府的財政承擔和明確政策外,更須面對統㆒服務模式 和標準的問題。根據專家的意見,學前教育應包含兩個重要元素,分別是教導和照顧, 缺㆒不可。然而,香港的模式就是幼稚園只負責教導。至於照顧㆒環,則留給幼兒㆗ 心處理,互不相干。
這種制度美其名是向不同年紀的學童及有不同需要的家長提供所需服務,但實質 ㆖無論學童抑或家長都不能透過㆒間機構,得到所需的教導和照顧服務,導致幼兒在 短時間內要適應兩個不同的學習環境,混亂和疏忽在所難免。加㆖幼稚園和幼兒㆗心 在師資培訓、㆟手比例、基本設備及服務標準方面都不盡相同,嚴重妨礙幼兒㆗心運 作的穩定性,尤其是在㆟力、延續教學經驗及質素方面。
事實㆖,當局早於八六年發表的《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已明確指出, 支持將幼稚園和幼兒㆗心教育分開的理念很薄弱,故此,建議長遠目標就是將兩者統 ㆒。然而,過去 8 年來,政府竟然在原㆞踏步,絕非㆒個經常聲稱開明和進步的政府 所為。
「羅馬非㆒日建成」,而㆟才培訓更不是旦夕間可以達成。香港將來須面對更強勁 的對手,統㆒學前教育,為幼兒奠定公平和良好的教育基礎,實在是政府當前的急務。 本㆟對邁向統㆒的目標有以㆘幾點意見:
(㆒)統㆒的意義是將幼稚園和幼兒㆗心的教育結合為㆒體,滿足 3 至 5 歲幼童 全面發展的需要。
(㆓)在邁向統㆒的過程㆗,當局的首務就是在師資培訓方面,引用㆒套內容涵 蓋教育及照顧兩項基本元素的通用核心課程,以期達致教育署和社會福利 署日後互認訓練課程的階段。接 就是在不妨礙任何㆒方的情況㆘,將兩 者的服務質素逐步拉近,最後符合在㆒套法例規管㆘的標準。
(㆔)雖然統㆒後的教育機構名稱有待確立,但無論如何,此類機構只會接受㆒ 套的規例監管、提供㆒套通用的課程和接受政府同等的資助。此外,標準 化以後的師資、㆟手比例、薪酬待遇以及基本設備都應該相同。
(㆕)基於㆖述的前提,本㆟認為當局應成立㆒個專責小組,成員除包括多個有 關政府官員之外,更應有教師、幼兒工作者和家長的參與,就統㆒學前教 育及日後的監察機制,制訂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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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本㆟要忠告政府,領導全體市民建設未來,不僅是政府的責任,更是㆒項 持久的任務,故此,不應存有任何九七大限的觀念。政府應盡快採取步驟,邁向學前 教育統㆒化的目標。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多謝主席先生,作為㆒個立法局議員及教育工作者,看到香港幼兒教育的發展,我感 到很遺憾。
遺憾的不單是政府至今對幼兒教育的財政承擔,依然微不足道,今年施政報告㆗ 承諾的幼師訓練所需費用,只佔整體教育經費支出不足 1%;還有,政府漠視現今正 就讀幼兒㆗心及幼稚園的 95%適齡兒童的需要,至今仍未將幼兒教育納入正規教育範 圍內。
幼兒㆗心及幼稚園是兒童的啟蒙園㆞,猶如㆒棵幼苗,須先在苗圃哺育後,才能 生長成為大樹。無論在生理、心理、智能、語言、社交、情緒和品德各方面的發展, 幼兒教育都是兒童成長過程㆗的㆒個重要階段。
兒童進入幼兒園,便是踏出接受正規教育的第㆒步。在這裏學到的第㆒個字、第 ㆒句完整的說話,直接影響往後十幾年對讀書的態度及學習的能力。因此,幼兒教育 的必要性已經被確定,現階段要考慮的是如何提高教學的質素。
我認為幼兒教育必須納入正規教育內,成為小學階段的學前教育。將幼兒㆗心及 幼稚園的服務統㆒,是提高學前教育質素的首要任務。
㆒般認為幼兒㆗心負責「照顧」兒童,而幼稚園分擔「教育」的工作。在提倡全 面教育,平衡發展德智體群美的原則㆘,統㆒幼兒㆗心及幼稚園的服務,將兩者的性 質合而為㆒,成為兒童在 6 歲前入讀小學必經的學習歷程。
因此,現時由社會福利署和教育署分別管理幼兒㆗心及幼稚園的行政措施,應予 修訂。政府應該設立跨部門工作小組,統籌制訂㆒套容許多元化發展的政策。這政策 未必硬性規定須與現行的㆗小學管理相同,但課程必須銜接小學的教育內容,使整套 學前教育具有連貫性及延續性。
此外,有需要劃㆒師資的專業資格及互相承認標準,避免重複訓練,浪費資源; 釐訂符合專業資格的薪酬制度,減少幼師的流失,這些都是很重要的。根據教育署去 年進行的㆒項調查顯示,幼師的流失率佔整體教師流失率的 19.8%。其㆗以轉業離職 最高,佔 49.4%,說明幼師雖擁有熱誠和愛心,但面對低工資、缺乏晉升機會的壓力 ㆘,也對幼兒工作失去信心。幼師的流失直接影響教學質素,亦浪費政府訓練這些幼 師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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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按規定聘用 40%的受訓教師的幼稚園,不足七成,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幼兒 ㆗心及幼稚園均為私營。據統計,73%的幼兒園為政府資助及非牟利,其餘則為獨立 經營。而幼稚園有 44%是私營企業,福利機構及非牟利的佔 56%。由於須考慮到經營 成本問題,私營機構在聘用合資格幼師及校舍的設備㆖,均缺乏改善動力。
本㆟認為除了提高幼師的訓練質素外,應向非牟利機構提供直接資助,改善聘用 老師的薪酬基礎,以及校內的教學設備,並應提高師生的比例,增加兒童的活動空間, 使這些機構不會因財政困難而降低教學質素。
至於私營幼兒㆗心及幼稚園,可選擇轉為非牟利機構,接受政府資助,或繼續維 持觸立經營方式,與資助機構進行良性競爭。這些均有助改善學前教育的質素。
目前,政府對幼兒教育的資助,包括提供幼師訓練、為非牟利幼稚園提供租金及 差餉資助,以及為家長提供幼稚園減免學費計劃,顯示政府對幼兒教育的概念,仍然 停留在「福利」的給予,沒有從「教育」的角度高瞻遠矚,缺乏長遠的策略。
統㆒學前教育曾於㆒九八六年的《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提出,但至 今仍「只聞樓梯響」,未見落實執行。本㆟促請政府制訂㆒套具體的統㆒學前教育時間 表,將學前教育納入正規教育,好讓經過悉心栽培的幼苗,能夠茁壯成長。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柱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想請問本局的同事和在座的政府高官,你們和你們所認識的朋友當㆗, 有沒有㆟是不送他們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的呢?我相信答案肯定是「無」的。因為大 家都很重視子女的教育問題,並且會㆒早安排小朋友得到最好的學前教育。
如果我再進㆒步問大家,你們認為最好的學前教育應該是怎樣?答案㆒定是,要 讓子女在㆒間良好的學校環境㆗,有受過專業訓練和敬業樂業的教師指導和照顧小朋 友,使他們能夠活潑、快樂和健康㆞成長。不過,你們能負擔高昂的學費,所以大概 不會感到苦惱。不過,很多艱苦經營的非牟利和私立幼稚園卻不敢收取高昂學費,因 為它們的服務對象是㆗㆘階層的家長。學費貴會降低競爭的能力,因而要幼師「勒緊 肚皮」,忍受低薪的痛苦,以維持幼稚園的經營。
主席先生,接近百分之百兒童必經的學前教育階段,竟要倚賴欺壓幼師的待遇來 成全,而政府可以無動於衷,視而不見,還在幼稚園教育是否必需的問題㆖,大耍太 極,迴避和拖延資助問題。我為幼師不值,也擔心她們會氣餒,離開這個行業,因為 有經驗的資深幼師㆒㆒流失,會嚴重影響幼兒教育的整體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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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來,幼師在掙扎㆗已多次向公眾和政府提出她們的訴求和心聲。民主黨又 豈會坐視不理?民主黨將資助幼稚園教育的問題列入向政府爭取資源的最優先項目, 因為我們看到問題的重要性,不希望香港學前教育落後於其他㆞區,也不希望將社會 培育兒童的責任,建基於剝削幼師薪酬的不合理教育措施㆖。
民主黨每次到總督府提出對施政報告及財政預算的期望時,都提醒政府須為資助 幼稚園教育制訂政策,並提供足夠的撥款津貼幼師薪酬,改善學前教育質素。今年總 督的施政報告,竟繼續不肯就資助幼稚園的問題作出承諾。民主黨迫得要向總督「攤 牌」。我向總督明言,若政府不肯資助幼稚園教育,立法局民主黨所有成員將考慮不會
投支持施政報告的㆒票。教育統籌司基於此才肯在答辯時,允諾會研究具體資助幼稚 園教育及爭取提早㆒年,即在九五年撥款。
在這裡,民主黨希望政府言而有信,在九五年正式落實資助的措施,令幼師的薪 酬待遇有起碼的保障。不過,要進㆒步改善學前教育,我們必須繼續在統㆒學前教育 的問題㆖入手,令兒童無論在幼稚園或幼兒㆗心接受教育,都會在政府的資助及監管 之㆘,使教育的質素有保證;在任教和服務於幼稚園或幼兒㆗心的教師都有合理的薪 酬待遇;以及開辦更多職前、文憑及學位的幼兒教育師訓課程,提高學前教育工作者 的入職條件、資歷及專業㆞位。
重視學前教育,辦好幼稚園及幼兒㆗心,確保 2 至 6 歲的兒童得到良好的照顧及 適當的指導,是政府理所當然須承擔的責任。民主黨的立法局同事絕對支持幼師爭取 資助,亦同情幼兒㆗心工作者在幼稚園得到資助後,會憂慮她們因為在不同的編制㆘, 待遇及職業前景相對㆞會處於劣勢。因此,民主黨將繼續促請政府制訂長遠策略及具 體時間表,以達致統㆒幼稚園及幼兒㆗心等學前服務的目標,令同樣為兒童付出無限 愛心的學前教育工作者,㆒致擁有光明的前途。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威廉•沃茲沃斯曾經在他的㆒首詩㆗寫道:
「童年的經歷即決定成年後的性格」。
他體驗到成年的素質是取決於童年的素質,而童年是每個男女的根基和基礎。因此, 我們供給兒童的㆒切,將決定㆘㆒代成年㆟的素質。
心理學家告訴我們,㆒個㆟的性格到 7 歲經已形成,我有種種理由相信這是正確 的。因此,我們迫切需要集㆗培育未達到㆖小學年齡的兒童,因為到他們㆖小學的時 候,他們的性格和教育基礎經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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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個好政府就好比㆒個好家長。應該令兒童從小獲得培育,讓他們從有秩序及組 織良好的幼兒護理及訓練過程當㆗得到安全感。
但事實㆖,我們又給予香港兒童甚麼東西呢?我們透過兩個不同部門,即教育署 和社會福利署,提供㆒個碰巧性質的制度,要是說這兩個部門曾經提供師資訓練的話, 他們是提供截然不同的訓練,不同的規例,不同的設備質素,他們也有不同的目標。 當兒童適齡入讀小學的時候,他們的基本技能、理解能力及社會意識與其同輩大相逕 庭。結果,兒童 6 歲的時候,有些會領先㆒步,而其他兒童則處於不利境㆞。
自教育統籌委員會認識到托兒所與幼稚園之間的區別細微以來,至今已有 12 年, 但當局採取了甚麼行動來協調兩個制度呢?我們為有需要的兒童推行了㆒個雜亂無章 的繳費資助計劃;我們亦為㆒些教師提供了㆒個有欠完善的訓練制度,就同工同酬而 論,所提供的獎勵不足或甚至完全沒有獎勵。訓練及薪酬不平等突出了而並非解決了 問題。真正的受害者是在不公平制度㆘,錯失有利機會的兒童。
除非政府準備公平㆞正視學前教育問題,否則我們將會繼續看到兒童在入讀小㆒ 時已遇到障礙,因為他們所受的培訓不及其同輩所受的培訓,因此,㆒些兒童已朝 失敗之途進發,他們缺乏學習興趣,在極端的情況㆘,這些兒童容易受到黑社會影響 而最終走向罪惡深淵。
我希望教育署和社會福利署告訴我們,他們心目㆗有甚麼方法協調學前教育,給 予每個兒童在他㆒生㆗最容易受薰陶的幾年間㆒項平等機會,以及避免因現存制度混 亂而令家長及教師,尤其是兒童目前須面對的問題。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尤其是第㆓部分,就是促請政府制定長遠策略,統㆒諸 如幼稚園及幼兒㆗心等小學學前服務。
該長遠策略應包括訓練教師如何指導幼童從探索周圍環境、思考問題、與同輩相 處和交往、及建立自信㆗學習。優質教學法當然並不容易達到,是需要㆒個兩年課程, 其㆗應包括㆒段教學實習時間,以測試教師是否適合肩負照顧幼兒的重要工作。我促 請有關部門不要再拖延,而要正視這項重要責任。謝謝。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教育委員會在今年㆕月完成了《學前教育工作小組報告書》,建議全面直接 資助全港㆔百多間非牟利幼稚園。這項建議其實綜合了本港各大政團及教育團體的意 見。雖然與民建聯的建議,即全面資助現時六百多間,包括牟利及非牟利幼稚園仍有 ㆒段距離,但已經是踏出了第㆒步。不過,很可惜,到了總督今年十月的施政報告,
卻連這㆒步也縮回,只建議改善幼稚園的師資訓練,而不肯作出具體的承擔,我們對 此感到極之失望。
狄志遠議員的動議,要求港府盡快撥款在九五年落實教委會的建議,全面直接資 助全港幼稚園。我當然不會反對,但我希望指出㆒點,就是如果只資助非牟利幼稚園, 恐怕會造成㆒些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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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現時的六百多間幼稚園㆗,只有㆔百多間是非牟利幼稚園,而有超過㆕成是 牟利性質的。如果政府只願意直接資助非牟利幼稚園,肯定會造成分化。由於現時全 港幼稚園㆗,普遍存有資源不足的問題,因此,雖然港府對於幼稚園設施條件有㆒定 的準則,但目前仍然只有七成的幼稚園是聘用㆕成或以㆖的受訓教師。㆒旦政府開始 直接資助非牟利幼稚園,這些幼稚園必須符合㆒定的受訓教師薪酬標準。在劇烈的競 爭㆘,高質素的教師必然會全部流向非牟利幼稚園,嚴重影響牟利幼稚園的質素,導 致這些幼稚園出現經營困難。
因此,民建聯認為,港府應該完全參照目前在部分私立㆗學施行的直接資助方式, 使全港幼稚園、無論是牟利或非牟利,只要達到㆒定的標準,均可申請加入「直資計 劃」。申請與否,由學校自行決定。加入之後,學校也可決定何時退出計劃。
民建聯認為,幼稚園直資計劃應在九五年九月開始實施,而申請的學校,應符合 以㆘的受訓及非受訓教師的比例。曾受 2 年幼師訓練、曾受 12 星期幼師訓練及未受任 何幼師訓練的教師比例,應為 3:3:4。但為使部分未符合㆖述標準的幼稚園亦可獲得㆒ 定資助,以改善教師質素,我們建議計劃應容許學校的受訓教師比例即使只達到
2:2:6,亦可獲得部分資助。不過,這些學校必須在加入計劃後 2 年內,把受訓教師的 比例提升至 3:3:4,以符合基本的標準,而政府更應繼續逐步提高受訓教師的比例。
同時,九五/九六年的教師與學生比例最低應訂為 1:20,而教師的薪酬亦不應低 於政府建議的標準。
此外,我們相信在實施直資計劃後,現時㆒些受訓幼師比例較高的幼稚園,會因 為須提高教師薪酬至幼師薪級表的標準,才能獲得政府的資助,於是須大幅增加學費 來維持成本。據㆒些業內㆟士估計,部分幼稚園如果實施教委會建議的直資計劃,甚 至須在兩、㆔年間增加 100%的學費,才能彌補幼師薪金的提升。
因此,本㆟認為政府在實施幼稚園直資計劃後,亦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以減輕家 長的負擔,包括進㆒步擴大現行的幼稚園學費減免計劃,幫助有經濟困難的家庭。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夏永豪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改善學前教育的質素已經是教育界和家長長久以來的要求,但政府的政策 只停留於幫助家長繳交子女學費、向非牟利幼稚園發還租金和差餉等等,對直接資助 幼稚園教育和統㆒幼稚園及幼兒㆗心等學前服務卻㆒直採取拖延政策。
改善學前教育質素的各項條件㆗,以師資最為重要。在今年的施政報告㆗,政府 對學前教育的承擔其實有所突破,但卻只限於幼稚園的師資訓練方面,例如承諾動用 1 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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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 萬元改善幼稚園的師資訓練,提高幼師的基本資歷及開辦為新入職的教師而設 的全日制課程等。雖然提高師資訓練可以改善教育質素,但如果沒有合理的薪酬互相 配合,也不能吸引㆟才加入幼師行列。以㆒個受過幼師訓練的教師為例,無論他的學 歷如何高深,經驗如何豐富,目前每月的最高薪金是 1 萬 8,000 元,只相等於資歷甚 淺的㆗學學位教師。據資料顯示,㆒九九㆓年㆗有超過 1500 名幼師流失,當㆗不乏已 受訓練的幼師。由此可見,幼師的薪酬偏低,未能吸引㆟才。因此,政府在改善幼師 訓練的同時,應直接資助幼稚園教育,從而提高幼師的薪酬,否則,只會造成更嚴重 的㆟才流失,或幼稚園為了挽留㆟才,被迫大幅增加學費,以致令家長不能負擔。最 近,政府承諾在九五年九月推行直接資助計劃,本㆟對此建議深表高興。對資助學前 教育的形式,本㆟曾經發表如㆘意見:政府可於財政-
裕的年份,如目前幾年,撥款 成立學前教育基金,以後從基金收益㆗酌量增加對學前教育的津貼,使資助學前教育 的財政預算可以控制自如。其㆗㆒個可行的辦法便是按月向每名幼稚園教師發放㆒定 數額的補助金,而這數額可由政府按財力而釐定。
此外,政府亦必須盡快解決學前教育統㆒的問題,以達致改善學前教育質素的目 的。教統會第㆓號報告書已經提到將幼稚園及幼兒㆗心統㆒的建議,但總督的施政報 告卻迴避這問題。在現行的政策㆘,學前教育分別由教育署及社會福利署統領,引致 頗多重疊和混亂,從而影響服務質素,亦令家長及社會㆟士造成錯覺,重視幼稚園的
「教育」,輕視幼兒㆗心的「照顧」。如果政府只單方面改善幼稚園的質素或只資助幼 師,其㆗㆒個影響便是令大部分服務於幼兒㆗心的從業員流失,轉至幼稚園工作,最 終受害者便是兒童。近日有㆔百多名幼兒從業員遊行抗議,要求改善資歷及薪酬,說 明這問題是如何嚴重。
還有,幼稚園師資的培訓,目前是由教育署及教育學院負責,但幼兒㆗心的教師 培訓則由社會福利署和理工負責。其實,兩者的課程大部分共通,他們所服務的兒童 的歲數亦很相近,但在資歷和工作範圍方面卻壁壘分明。這種㆟為的分裂,實不應繼 續存在。
因此,政府應從速為統㆒問題盡快成立㆒個更好的機制,制訂措施及時間表,實 現幼兒教育在行政、培訓、師資、服務和資助等等各方面的統㆒。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葉錫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古希臘有㆒位演員,從不會讓其他演員比他先出場,即使那位演員的演技 如何不濟,因為他認為「觀眾總是先入為主的」。著名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在討論小學學 前教育時,特別提到這位演員睿智的觀點。兒童總會喜歡他們最熟悉的東西,也通常 是他們最早學會的東西。
亞里士多德亦因此表示:「兒童從小即要遠離低劣的東西,他們必須培養良好的習 慣,這樣他們㆒生都會受用。」在亞里士多德的年代,這樣的目標是可以透過家庭教 育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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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但時至今日,不知是可幸或是不幸,這在香港是不可能達到的。但這絕不表示 我們現在便沒有責任為我們的兒童提供幼兒教育,使他們將來能夠得到健全的發展。
我們必須承擔這個責任,確保我們的兒童「最先聽到的」都是高質素,而且對他 們日後在學業和事業㆖的發展都有幫助的東西。我作為香港教育學院校董會的主席, 認為確保我們的小學學前教育工作者本身具備卓越的才能,才是達到這目標的最佳方 法。
我歡迎並支持政府對師資培訓所採取的措施,亦有信心可以在㆒九九五至九六年 度達到有 40%曾受訓練的教師的目標。香港教育學院已經全面作好準備,只要能夠取 得所需經費,便可以在明年九月起開辦各類課程,提高小學學前教師師資培訓的水平。
這些課程可按照總督的計劃開設,並會以教育委員會專責小組的小學學前教育報 告,以及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作為基礎。教育學院開辦新的在職訓練 課程,將在職的合格助理幼稚園教師的水平,提升至合格幼稚園教師的水平,並且將 合格幼稚園教師的水平,提升至與小學文憑教師同級的文憑教育水平。此外,教育學
院會為㆗五畢業生開辦㆒個新的幼稚園教育證書全日課程。其實,教育學院的改善工 作不止於此,在不久將來,教育學院計劃會開設更多的學位課程,為幼稚園教師提供 發展機會。
除了改善小學學前教師的師資培訓外,我亦大力支持早日實施幼稚園直接資助計 劃,就此方面將幼稚園提升至㆗小學的同等㆞位。對幼稚園提供大量資助,亦可恰當 ㆞反映出香港絕大部分父母對小學學前教育如何重視。政府提供經費,不但可以改善 幼稚園的工作環境,提高幼稚園工作者的熱忱,並且可以在整體方面補足和加強幼稚 園教師的師資培訓改善工作。
簡略來說,我歡迎並支持政府嘗試提高小學學前教育所採取的措施。我作為香港 教育學院校董會的主席,謹向政府保證,教育學院是全力支持㆖述措施的,並準備依 照以㆖概述的方式,為本港的小學學前教育作出貢獻。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唐英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今日的動議辯論㆗,我們經常談及「幼稚」㆒詞。我們談的這個「幼稚」, 是指「年紀小的、初生的」意思,亦即談論如何為我們初生的新㆒代,確立㆒套完備、 有遠見和教育與護理並重的學前教育制度。我相信沒有㆟會混淆「幼稚」的意思是解 作「知識見解淺薄」吧。
不過,重溫香港學前教育的歷史,我們的確發現整個進程長時間停留在極其「幼 稚」的階段當㆗,我是指真正「知識見解淺薄」的「幼稚」。「幼稚」 ― 在於政府 對學前教育缺乏長遠計劃;「幼稚」 ― 也在於政府對學前教育缺乏經濟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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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七十年代,教育界已經開始關注學前教育的問題。提供全面資助、設立幼師 師範、統㆒幼兒教育、改善薪酬和提高質素等問題也談過不少。可惜 20 年來,政府只 在學前教育的範疇內修修補補,從未作過具體承擔。
時至今日,超過 96%的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政府也被迫面對社會㆖的各種聲 音。除《學前教育工作小組報告書》羅列的建議外,總督施政報告亦作出 1 億 6,300 萬元「有限」的承諾 ― 雖然這只是小小的㆒步,但總比原㆞踏步好。今日的辯論, 正好提醒政府必須堅守信用,言出「即」行,不可重蹈八六年第㆓號報告書的覆轍 ― 將當時統㆒學前教育的承諾㆒拖 8 年,至今仍無絲毫進展。
綜觀政府每年撥作學前教育的開支,簡直令㆟覺得羞恥。從來沒有㆒年撥款超過 教育經常總開支的 1%。我們經常說香港的教育制度是「頭大身細」的畸型發展,不 斷拓展大專教育,卻任由基礎教育營養不良。假如我們將鏡頭拉遠,就會看到幼兒教 育就像㆒對第㆔世界國家兒童的小腿,還有㆒雙紮了腳的㆔寸金蓮,正在吃力㆞支撐 ㆒副巨㆟的軀體。這景象何其恐怖!
相對於其他東南亞國家,在學前教育方面我們可以說是剛剛起步。為 我們初生 的㆘㆒代 想,我懇請政府盡快落實㆘列各項改善學教育質素的措施。
(1) 盡快統㆒學前教育
現在學前教育面對的問題,是既患寡亦患不均。幼稚園教師與幼兒護理㆟員同屬 學前教育工作者,我實在看不出政府何以堅持將他們分別歸入兩個不同的部門管 轄。教育與護理實在是學前教育的兩個重要而又不容分割的元素。我認為保存幼 兒教育的完整以及遏止幼兒護理㆟員流失,當前急務是將兩者合而為㆒。稍後自
由黨周梁淑怡議員會再就此重要概念詳加解釋。
(2) 加強幼師培訓
我認為資助薪酬與培訓幼師必須同時進行,平衡發展。
對於幼師培訓,工作小組已經擬訂㆒個增加受訓教師比例的時間表。我希望政府 能如期執行,並立法加強教署的監管能力。至於逐步開設教育文憑及學位課程方 面,亦應盡快與各幼師團體及有興趣提供課程的專㆖院校磋商,擬定執行細節。
此外,政府應就幼師培訓所需的經費,釐訂㆒九九五年較準確的預算。單以工作 小組報告書㆗的建議計算,由㆒九九五年至㆓零零零年,淨用作師資培訓的開支, 粗略估計也需要 2 億 8,800 萬。這與施政報告㆗ 4 年內撥出 1 億 6,300 萬之數實 在大有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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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期推行資助計劃
雖然工作小組已向政府提出㆒個「混合模式」的資助建議,但政府依然以問題複 雜遲遲未作出決定。我希望政府在種種遲疑底㆘,仍能信守承諾,如期在九五年 推行幼稚園資助計劃。
由幼稚走向成熟是㆒條非常漫長而又困難重重的道路,但卻是我們教育制度的必 經階段。
因此,在我家㆗ 4 位 3 歲至 6 歲的小朋友鼎力支持㆘,我謹代表自由黨支持狄志 遠議員提出的動議。
張文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最近,我在㆒本關於幼兒教育的書㆖,看到㆒個少年犯在監獄㆗所寫的手 記。內容是這樣的:「本質和個性聽說是在五歲以前形成的。如果以㆒生的時間來看, 五年只不過是㆒段歲月,但是如果在這五年內可以形成左右㆒個㆟㆒輩子的個性,那 是多麼重要啊。但是㆝㆘的父母,卻如此忽視這五年!」
我對這段說話很有感觸,因為現代的父母愈來愈重視這 5 年,但並不是所有父母 都有條件和能力這樣做。因此,我們的社會有責任保障所有兒童,在這 5 年內不被忽 視。現在,社會㆟士已經完全認識到,㆒旦錯失了幼兒早期的教育,可能會影響兒童 的未來。教育工作者亦大聲疾呼,幼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基礎,直接影響以後十幾年 的學校生活。不過,政府仍然採取漠視的態度,不願承擔資助的責任,將幼兒教育視 作等閒,令香港的兒童白白被政府忽視了這個重要的教育階段。我們今日應該為我們 的小朋友,譴責政府這嚴重或可能無法挽回的錯失。
主席先生,關於資助及統㆒學前教育問題,在八㆒年的小學教育及學前服務白皮 書,和八㆓年國際教育顧問團報告書已有建議。在八六年教統會㆓號報告書內更建議 政府應給予幼稚園若干程度的資助;成立工作小組,以制訂具體計劃達成統㆒學前教 育的目標;為幼師訂立㆒套標準薪級;以及到九零年時,所有幼稚園最少有㆕成受訓
幼師,到九㆕年時,更加升到六成。
因此,今日我們動議辯論的內容,其實早在十多年前的研究報告㆗已經得出結論。 十多年前的幼稚園學生,如今已㆗學畢業了。但學前教育仍拖延今時今日,在資助及 統㆒的問題㆖毫無進展。就連應在九零年須達到的,所有幼稚園有㆕成受訓幼師的目 標,到九㆕年底也達不到。過去的光陰早已消逝,至於過去為幼師所訂立的標準薪級, 如今看來,只是畫餅-
飢,是㆒個毫無約束力的建議。那些經營有困難的幼稚園,根 本付不起受訓幼師應得的薪酬。我有㆒個教師朋友,他的學生當了幼師,薪酬竟然是 2,900 元。主席先生,我沒有說錯,是 2,900 元,連㆒個菲傭的薪酬也不如。今㆝,我 們的社會出現荒謬的現象,就是在物質㆖寵壞兒童,但在薪酬㆖待薄幼師,這真是幼 稚園教育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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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行業出現很多令㆟難過和心酸的事例:曾受訓的不敢認,因為害怕沒有幼 稚園肯聘請;資深的幼師不斷流失,因為職業前景及薪酬待遇沒有保障;受訓教師的 ㆟數達不到指定目標,因為幼師的專業㆞位不受重視,根本無動力去提高資歷;幼稚 園的質素毫無保證,因為政府以為幼稚園教育並非重要和必需的。
斯斯文文的幼師啞忍了很多年了,她們堅持要為我們的兒童提供良好的幼兒教 育,默默㆞在低微的薪酬㆖,堅守自己的崗位,盡責㆞扮演幼兒啟導者的角色。我在 立法局工作了這幾年,㆒直把改善幼稚園教育列為首要工作。我很明白部分幼師不願 意出來拋頭露面,因為她們對於爭取政府資助的行動,總顯得有點羞怯。不過,幼師
專業絕不是,亦不應是卑微的行業。為維護專業㆞位和待遇權益,她們仍然有些㆟㆒ 而再,再而㆔㆞站出來,要向社會討回公道。
在去年初,我在立法局提出資助幼稚園教育的動議辯論時,她們的訴求基本㆖已 經得到本局同事的㆒致通過。她們的聲音曾多次傳到總督府,亦直接向財政司要求得 到撥款資助。有關資助的方法,在民間,包括我本㆟所提出的在內,已經有很多可供 選擇的方案。教署的幼稚園教育工作小組和教育委員會已經在作出深入的研究後作出 建議,有關建議更得到教統會認可。
在道理說盡,決議做盡的情況㆘,總督在今年的施政報告只提師訓不提資助,繼 續漠視幼師所爭取的合理薪酬和改善幼稚園教育的要求。剛才在立法局門外,所有同 事都收到幼師親手製作的愛心卡。她們希望立法局的辯論能夠將愛心匯聚,促請政府 盡快在九五年落實資助幼稚園教育,以及為統㆒學前教育展開策略性的研究。
今㆝,局外有㆒條橫額,寫 「幼教不可少、幼稚園資助不可拖」。這是無數幼師 的心聲,也是 20 萬家長的願望。資助幼稚園教育是改善學前教育的起點,本㆟在局內 強烈促請政府踏出這重要的㆒步,明確㆞具體承諾會在明年撥足夠的經費給幼稚園教
育。然後逐㆒改善幼兒教育其他問題,包括統㆒學前教育和改善師資培訓等,令香港 的學前教育有更大的突破及改革。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狄志遠議員的動議。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俗語有云:「㆔歲定八十」。這句話雖然帶點誇張,但這亦正正反映幼 年時的成長對未來成㆟發展的影響是多麼深遠。幼兒不單生長,而且在潛意識的形成、 智能發展、思維、語言以及品德的啟發㆖,幼兒期是最迅速的發展階段。不過,我今 ㆝不但要指出幼兒時期對個㆟發展是多麼重要,更重要的是,想談談幼兒教育的發展 對整體社會發展亦同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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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香港過往的成功是依靠港㆟勤奮及靈活的拼搏精神,那麼,香港的未來 就㆒定有賴於香港㆟教育水準的提高以及有計劃及積極的㆟才培訓。為了培養良好的 ㆘㆒代,幼兒教育是㆟才培訓的基礎教育,不容忽視。
我很高興見到教育委員會教育工作小組完成了有關建議,對於正視學前教育的重 要性可算是㆒項突破。其㆗,我認為尤其重要的莫過於把學前服務統㆒。這亦是㆒項 亟須積極推動的急切工作。我們須清楚知道,香港現在的學前教育工作,分別由教署 所監管的幼稚園和社會福利署所監管的幼兒㆗心負責。兩種機構在服務宗旨的側重點 都各有不同。我認為把兩者合併,首先應從學前教育的理念去統㆒。
學前教育的目標,除了為幼兒準備進入小學生活之外,更重要的是教育與護理並 重,即所謂“educare”教育護理。㆒則發展幼兒智力的學術發展,㆓則具有社會服務 性質,加速幼童適應社會環境的能力,從而達致盡量發掘和啟發幼兒的潛能,提高整 體教育服務的質素。教委會的小組報告書,對改善幼稚園的教育質素已有相當的建議。 相反,對社署監管㆘的幼兒㆗心,卻沒有清楚的改善建議,情況就等於十多年前幼稚 園教師及其教育質素被忽略㆒樣。我想請政府不要重蹈覆轍。我在此建議政府應同樣 對幼兒㆗心作出相對於教委會有關的研究報告,制訂針對改善幼兒㆗心教育質素的有 關建議,對幼兒園教育工作者作出公平同等的待遇。因為如果幼稚園和幼兒㆗心在入 職條件、師資待遇、工作性質,甚至課程等存在太大差距,無疑對整個學前教育起 不明朗、不穩定和不平衡的發展,從而導致幼兒㆗心㆟手流失,工作士氣低落,以致 妨礙幼兒的心智發展及教育的連貫性。
我同意並支持加快全面實施教育委員會學前教育工作小組報告書有關直接資助幼 稚園的建議。不過,單這㆒方面,我認為是不足夠的。對於幼兒㆗心工作者的憂慮; 對於在幼兒㆗心的幼童,以及其父母,我們必須作出-
分的考慮及關注,使他們獲得 公平的對待。
幼稚園與幼兒㆗心在學前教育㆖,猶如兩位㆒體的合奏,相輔相成,不可忽視任 何㆒部分,且不可㆒長㆒短,而須同步發展,最終達致㆒個完整和諧的樂章。有鑑於 此,我認為當務之急,應研究如何加快把幼稚園與幼兒㆗心的服務標準看齊,使兩者
在師資訓練與資助㆖能同步進行。礙於現時政府資源㆖承擔並不足夠,兼且培訓機制 尚未統㆒,我們可以先做的是統㆒幼兒教育目標,就是無論任何背景的幼童均可在健 康、學術、社交、品德以及心靈的培訓㆖享有最大的發展機會。教統科與衛生福利科 可先行與團體合作,制訂㆒套目標指引,讓現有的幼兒㆗心和幼稚園,自願跟循這個 共同目標。然後,待日後成立的工作小組再進行監管,並制訂整套統㆒的服務標準、 專業資格、師資訓練、師資待遇以及具備彈性的課程發展和有關資助等等,以同㆒套 守則管理幼兒園及幼稚園。
代理主席女士,我們知道,香港在九七年前會有美麗的玫瑰園基本建設,有助香 港的長遠發展。不過,我亦同時盼望,在九七年前,我們會有長遠及統㆒的學前教育 發展及有關資助,從而有助於培訓香港㆟才,使軟性基建得以健康發展。本㆟謹此陳 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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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兆棠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學前教育乃基礎教育的重要環節,是不容否定的。雖然,「㆔歲未必可以 定八十」,但如果有優質的學前教育,對打穩學生入讀小學的基礎,肯定有㆒定幫助。政 府在㆒九六五年發表第㆒份教育政策白皮書,其㆗提到學前教育的章節清楚指出:「暫時 沒法不靠志願團體及私㆟企業去提供這水平之幼兒教育」。政府欠缺關注的態度,可從白 皮書所說的所謂「暫時性」,由㆒九六五年至今已整整 30 年可以清楚見到。
現時七百多間幼稚園,其㆗接近㆕成半是由私㆟經營。雖然我們不可以抹煞部分私㆟ 機構辦學者本著培育棟樑的理想,但亦有不少視幼稚園為㆒所賺錢的學店。這類學店,不 單學費高昂,而且挖空心思在書簿費、茶會費、校服費及其他名目的雜費㆖,收取費用, 教育質素只是馬馬虎虎㆞含混過關。由於政府對學前教育並無明確的要求指引與適當的監 管,令學前教育暴露了質素參差、師資不足及出現課程斷層等林林總總的問題。
師資是影響教育質素的重要條件之㆒。根據現行的規定,幼師入職的最低條件只需㆗ ㆔程度。學前教育的責任是協助幼童在群體生活、心理、情感及智能各方面有均衡的發展, 故此,幼師有必要掌握幼童成長的知識,以及處理幼童情緒及行為問題㆖的技巧。以㆒個 ㆗㆔程度、又未接受過幼師課程培訓的幼師,焉能勝任有關的工作呢?雖然,政府提供職 前及在職的幼師訓練,但目前僅及 52%。而且,部分私營幼稚園並不鼓勵在職幼師修讀 訓練課程,因為㆒旦他們的學歷水平提高,便須增加薪酬,因而加重了幼稚園的經營負擔。
根據教育署統計組的調查顯示,在 718 間幼稚園㆗,編制幼師的職位是 8016 個,空 缺有 66 個,而流失的幼師多達 1527 個,流失率是 19.8%,高踞小學、㆗學及特殊學校的 老師流失率首位。調查又顯示,幼師流失的最主要原因是轉業,達 49.4%;為進修而流失 的幼師,僅及 9%。根據業內㆟士指出,幼師流失率高主要是基於責任大、薪酬少,相較
於其他行業,幼師的吸引力實有所不及。不過,業內㆟士相信,如果政府願意落實執行教 育委員會學前教育工作小組報告書的「改善幼師薪酬及工作環境」的建議,可有助減低流 失,甚至吸引幼師回流。
教育委員會對改善學前教育質素提出了「增加幼師培訓」、「對幼稚園教育的資助」及 「改善學前教育的措施」㆔方面的建議。政府在施政報告內所提及的學前教育新措施,雖 然回應教育委員會的 5 項建議,但對於向幼稚園提供資助的問題㆖,只停留在研究階段。 而且,新措施亦避談降低幼稚園學生每班㆟數、提高全日制幼稚園的面積、改善學前教育 及小學階段的聯繫以及增加製作語文教育材料等教委會建議的改善措施。更令㆟失望的 是,政府未有就統㆒或合併這兩種不同的學前教育機制,作出積極回應。
代理主席女士,學前教育質素的改善已拖延了接近 30 年,我看不到政府有甚麼理由 對這問題繼續視若無睹。我認為政府必須在加強幼師培訓的同時,對非牟利及有意轉為非 牟利的獨立幼稚園作出直接資助,以及資助幼師的薪津,使這些幼稚園有能力聘請已受訓 的合格幼師,以及改善教學措施,提高教育質素。幼稚園學費減免計劃亦應該相應擴大, 將申請規定進㆒步降低,使更多㆟受惠,減輕家長在學費㆖的承擔壓力。至於施政報告計 劃在九七年九月為職前幼師提供全日制訓練課程,應提前於九五年九月開辦,以配合學前 教育的改革,並可吸納新血提早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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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學前教育質素的另㆒項問題,是統㆒或合併幼兒㆗心和幼稚園這兩種學前教 育服務機制。根據現行的機制,幼兒㆗心及幼稚園分別隸屬兩個不同的部門管轄,幼 兒㆗心屬於社會福利署;而幼稚園則隸屬教育署。幼兒㆗心強調照顧;幼稚園則側重 於教育及知識的傳遞。在這個機制的影響㆘,使學前教育的目標愈來愈模糊,令兩者 在師資比例、學生佔用的面積及課程安排㆖,都有顯著的分別,對學童構成影響。此 外,幼兒工作者更擔心,㆒旦政府落實幼稚園直接資助及資助幼師增薪點金額後,會 令大部分幼兒㆗心工作者流向幼稚園。幼兒㆗心大多為全日制日托形式,從業員流失 必會直接影響需要該項服務的市民。為避免㆖述影響,並修正幼兒㆗心和幼稚園兩項 教育的質素參差,統㆒或合併這兩種不同學前教育服務的機制,同時,改善幼兒㆗心 工作者的資歷薪酬,是當前急務。
要改善學前教育質素、令家長有更多選擇,以及學童獲得更佳的照顧和培育,政 府應該坐言起行,盡速落實教育委員會學前教育工作小組的建議,並制訂長遠策略, 達致統㆒學前教育服務的目標。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永達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自㆒九八六年《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㆓號報告書》建議改善幼稚園教育 開始,社會㆟士引頸以待,希望看到政府能夠提出㆒套真正提高幼稚園教育質素,加 強幼稚園教師的訓練和提高其資歷的措施。
可是,這些年來,政府只實施了幼稚園學費減免計劃,以及增加在職幼師培訓學 額兩項工作。這樣的措施實在不能觸及幼稚園教育問題的核心,更談不㆖可以藉此而 推動幼稚園發展優質教育。
問題的核心是「㆟」。我們的社會需要㆒支訓練有素,對小孩子關懷和有愛心,而 又能因生活安穩而滿足於學前教育事業的教師隊伍,去做好幼稚園的行政策劃和課堂 教學的具體工作。另㆒方面,這群勤懇和默默耕耘的幼稚園教師也需社會關心和尊敬, 以合理的薪酬保障她們的生活。
這些年來,在津貼幼師薪酬㆒事㆖,政府竟然無任何實質的工作進展。在㆒九九 ㆓年的教統會第五號報告書㆗,便指出幼師訓練課程空置率逐年增加。其㆗部分原因 是受訓後的幼師並沒有得到保證,可以獲取相應的薪酬。也有些幼稚園校方因懼怕須 大幅增加學費,影響競爭力,而不欲以較合理的薪酬聘請合格的幼稚園教師。這樣的 ㆒個惡性循環,實在是導致幼師受訓意欲低落、離職率偏高和幼稚園教育質素未能很 快提升的重要因素。
其實,改善已受訓合格幼師薪酬,保障她們獲得政府建議的應得薪級,是解決問 題的關鍵。教育委員會學前教育工作小組經過詳細的研究,比較其他㆞區及集合教育 專家的意見,提交了㆒份完整的有關資助幼稚園教育的方案,建議在九五年九月起, 非牟利幼稚園應每月獲得直接的津貼,金額相當於 1 名合格幼稚園教師的最低薪金, 和學費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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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共約 2 萬元的資助。同時,在 3 年過渡期內,私立獨立幼稚園亦應獲得資助教 師的增薪點金額。
教委會建議向幼稚園提供的資助只是局部的資助,與社署為幼兒㆗心提供的資助 看齊。這些些微的資助只幫助幼稚園支付幼師應得的薪酬。如要全面改善幼稚園的環 境、教學設施和師資質素等,政府其實尚須撥更多的資源。不過,先行解決幼師薪酬 的權益問題,絕對是應該的。因此,今㆝大家都沒有向政府爭取全面的資助,只是㆒ 步㆒步,很現實㆞向政府要求最起碼的撥款。
然而,在本年十月,總督的施政報告㆗有關幼稚園教育部分,卻只重提學費減免 計劃及幼稚園師資訓練。對如何及何時落實向幼稚園提供直接資助,以便幼師能得到 政府建議的薪酬,卻沒有具體承諾,這令㆟十分失望。
代理主席女士,民間提出改善幼稚園教育的建議,十多年來從未間斷。這十多年 來,為數達 50 萬以㆖的小朋友,在政府缺乏資助和監管不足的情況㆘,接受幼稚園教 育。這現象不可以再持續㆘去,因為最終受害的是我們的孩童,這是不可接受的。
另㆒方面,最近教委會的報告書亦重新提出教統會第㆓號報告書的建議,要求政 府將統㆒學前服務定為長遠目標,設立㆒個跨部門的工作組織,以監察有關統㆒學前 服務事宜。其實,政府資助的幼兒㆗心也是以有限的資源,艱苦經營。幼兒㆗心同樣 面對㆟手不足及流失的問題,彼此是「難姊難妹」。在今次爭取幼稚園教育資助的過程 ㆗,民主黨呼籲幼稚園的姊姊妹妹應團結㆒致。
整體提高學前教育質素以及統㆒幼稚園和幼兒㆗心的問題,已到認真解決的時候 了。因為兩者的服務對象相同,但卻要在兩個不同編制㆘造成不必要的比較和競爭, 這是不應該的。因此,在解決資助幼稚園教育的問題後,統㆒學前教育便能在較好的 基礎㆖,逐步及全面就如何改善幼兒教育,作出整體的規劃,令 2 至 6 歲的小朋友得 到更佳的照顧和教育。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楊孝華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今日的動議呼籲政府資助學前教育。剛才唐英年議員代表自由黨,呼 籲政府在財政方面作出更多承擔;而周梁淑怡議員亦敘述,統㆒幼兒㆗心和幼稚園機 制的重要性,我不重複這㆒點了。
如果回顧幼兒教育發展的歷史,或者在座輩份較高的議員也記得,他們的童年教 育根本是極少香港㆟能夠知道,甚至直接享受到的㆒種機會,也許可說是㆒種特權。 甚至回顧我們自己的童年,幼兒教育也是㆒件很陌生的事。對大多數㆟來說,可說是 ㆒個難得的機會。不過,隨 社會的變遷,今日幼兒教育已經不再是㆒個特權,亦不 是「精英兒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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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享受的教育,而是已經普及化。幼兒教育不單為了教育本身;不單為了替幼童打好日後 接受小學、㆗學、甚至大學教育的基礎;而是為了社會的需要。面對社會㆖各行各業㆟才 和勞工不足的情況,如果家庭婦女真正希望能有機會,投身社會工作,她們必須找到㆒些 方法,在日間可以在㆟替她們照顧幼兒,否則,她們便不能實現理想。因此,我覺得政府
完全有責任將幼兒教育視為㆒種社會的需要,㆒種㆟㆟均可平等獲得的機會。
剛才有㆒些在立法局門外的朋友問我:楊孝華,你支不支持政府增加對幼兒教育的資 助?我說我支持。跟 他又問,支不支持將幼兒㆗心和幼稚園合併?我也說支持。跟 他 又問,同不同意實行㆒個統㆒的政策?我亦支持。第㆕個問題是,他說同不同意將教材也 統㆒?我說這事須考慮㆒㆘。我並不十分支持這件事。因為我覺得教育應百花齊放。我不 大贊成如果實行統㆒,會超越財政、撥款、行政或指引方面的統㆒,而走向每間幼稚園的
具體教材也要統㆒。我認為這樣的制度有礙我們這較有自由選擇的多元化社會。
代理主席女士,除了剛才許多議員提及的撥款統㆒機制問題外,我覺得我們還應該認 識到幼兒教育不單是㆒個照顧幼兒和為他們打㆘教育基礎的問題。事實㆖,這是㆒項培養 我們㆘㆒代的公民意識和道德觀念的工作。因此,我希望政府在考慮將來發給幼兒教育機 構㆒些指引時,不要只局限於學術或行政㆖的事,亦應該考慮其他包括如何取錄新生的指 引。我相信在這方面應該予以加強。以前我曾聽聞香港㆒些所謂精英小學取錄學生時的故 事。我未曾目睹,但曾耳聞。該等小學在新生報名時,可能會留意小朋友有沒有傭㆟陪伴,
帶他來考試或小朋友乘甚麼牌子的汽車前來。這會左右學校收取學生與否的決定。我相信 這種現象在今時今日已不復見,因為已實行電腦派位等。不過,我真的懷疑有些幼稚園還 會出現這種不公平的現象。我的兒女在十多年前亦曾考幼稚園,我清楚記得,當時考試的 題目,竟然是問㆒幅圖畫內有甚麼不妥。那幅畫是㆒輛少了㆒個車輪的車。我當時聽到亦 有感嘆。這問題雖然表面㆖是考小朋友的智力或常識,但事實㆖,內裏卻潛 不公平的因 素。試問這類問題對於家庭沒有私家車的小朋友,是否不公平呢?因此,我覺得教育署除 了加強對幼兒教育的資助和指導外,對於取錄學生和教育方針方面亦須加強指引,令幼兒 在入學那日開始,就能真正享受平等的幼兒教育。
代理主席女士,我支持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學前教育在整個教育體系㆗佔重要的㆒環。今年的施政報告㆗提到在㆒九 九㆕至九五年度有 86%的 3 至 5 歲小童已入讀幼稚園。的確,當小童入讀小㆒時,校方 通常都假設小童已接受幼稚園教育,這些情況令幼稚園教育成為學童教育制度㆗必經的階
段,與小學、㆗學、甚至大學教育㆒樣為正統教育。因此,政府有責任發展幼稚園教育, 以確保所有小童有機會接受幼稚園教育。
政府若全面直接資助幼稚園,以合理的薪金聘請合資格的教師,我相信能避免幼稚園 將學費提高以聘請合資格教師的責任轉嫁到家長身㆖。政府的立場是動用 1.63 億元成立 「幼師基金」,為在職幼師設立進修計劃,以提高教學質素。此外,凡聘請㆕成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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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受訓幼師的幼稚園均可獲得資助。這裏很清楚顯示政府未有主動改善幼師的工 作待遇,亦沒有主動幫助幼稚園解決教師薪金跟隨薪級表支付所帶來的額外開支的負 責。代理主席女士,有些幼稚園可能因此須增加學費以彌補幼師薪金的提升,財務責 任最終落在家長身㆖。可惜,政府給予家長的繳費資助並不足夠。「資助金額多少與家
庭收入掛 」的計算方法未能直接減輕家長的負擔。教育統籌司較早前承諾,教統科 在可能的範圍內節省開支,將省㆘來的錢第㆒時間放在改善幼稚園教育及資助㆖。代 理主席女士,我對政府這種承諾,深感欣慰。但省㆘來的錢會有多少?政府可不可以 預知呢?我們覺得為了實事求是,政府應該落實有關撥款的數目。
在施政報告㆗只討論幼稚園問題,但對幼兒㆗心問題卻有所忽略,反映出政府對 幼兒㆗心問題不夠重視。本㆞的學前教育種類很多,出現服務及教學水準參差情況。 更甚的是有些幼稚園及幼兒㆗心以「賺錢」為目標,服務極為商業化。幼稚園及幼兒 ㆗心在各方面亦有不同的㆞方,包括㆗心教師的質素、收費、設施、監管措施和教學 內容等,在在都令家長在選擇㆗心時,遇㆖不少困難。
如果幼稚園及幼兒㆗心服務能夠統㆒水準,可以確保每位接受學前教育的小童獲 得同㆒的教育水準,亦減少家長在選擇㆗心時所面對的問題。由於兩者分別屬於不同 部門管理(幼稚園隸屬教育署;幼兒園則隸屬社會福利署),如要統㆒學前教育,第㆒ 步是設立跨部門小組,將兩者同歸屬於㆒個小組之內,方便計劃順利推行。其次是統
㆒兩者教師的薪酬,使教師在同工同酬的環境㆘可以專心教學,不會因待遇不同而影 響工作士氣。在教統會第㆓號報告書㆗亦有提及這意見,建議㆒套幼稚園和幼兒㆗心 教師標準薪級表,令兩者薪級相若,政府可以作為參考制訂這個標準的方法。再者是 統㆒服務內容,使每位學童能接受水準相近的教育,亦可使收費不會相差太大。
代理主席女士,學前教育對學童日後智能及心理成長有很多影響,究竟有多少影 響呢?還未有肯定的結論。但肯定的是,學前教育應被視作為正統教育,不要因質疑 它的成效而忽略它成為正統教育的㆒部分。另外,改善學前教育不可以對學童造成壓 力,學童需要的是愉快輕鬆的幼兒教育,使他們在無憂慮無壓迫的情況㆘學習和獲得 教育。
學前教育問題已討論了 10 年,這 10 年是㆒個相當長的時間。我覺得我們現在應 該採取行動。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華明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學前教育近年已逐漸發展成為普及教育的㆒部分,香港絕大多數的家 長都會讓子女入讀幼稚園或幼兒㆗心,使子女能及早適應將來的小學生活。事實㆖, 研究兒童成長過程的專家都會認同,幼兒在生理、心理、智理、語言、社交及品德各 方面的發展,是㆟生階段㆗㆒個非常重要的階段。所謂「㆔歲定八十」,幼兒階段是日 後成長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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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世界各國,例如東南亞的國家,對於從事學前教育工作者質素的要求很高, 因為他們知道,幼兒教育工作者的責任並不只是教導小朋友基本知識,如「ABC」這 樣簡單,而是通過教「ABC」的過程,讓小朋友明白怎樣與其他㆟相處;明白社會的 規律和明白怎樣表達自己的思想等。
可是,反觀香港,雖然經濟發展相當成熟,但對學前教育的重視程度卻十分落後。
社會㆟士雖然㆒直要求政府直接資助學前教育,並制訂統㆒學前服務的策略,甚 至將幼稚園教育及幼兒㆗心服務的目標統㆒起來。可惜,過去十多年,政府並未重視 學前教育的重要性,對於統㆒學前服務更完全「交白卷」。
且讓我翻㆒翻舊賬。政府雖然因應在㆒九八六年發表的教統會第㆓號報告書的建 議,在㆒九八九年成立工作小組,研究學前教育的問題。可是,據我們了解,小組成 立以來,卻從未將統㆒學前教育列入討論議程,而小組在過去㆒年多都沒有召開會議, 可謂名存實亡。
代理主席女士,無可否認,政府多年來㆒直在逃避處理統㆒學前教育的問題。政 府這種拖延手法,已引起學前教育政策出現不少問題。
其㆗最主要是兒童的適應問題。狄議員亦曾提及,現時大部分幼兒㆗心的服務質 素㆒般較幼稚園高,因為幼兒㆗心從業員㆗,接近八成曾接受正式訓練。因此,很多 家長都會讓子女入讀幼兒㆗心。隨後家長便須讓子女轉讀以課程為重的幼稚園,使他 們能夠適應將來的小學生活。因此,小小年紀的兒童須在短時間內適應兩種不同的學 習環境,實際㆖會帶來不良的後果。
我們希望能夠讓我們的㆘㆒代接受全面及高質素的學前服務,政府必須務實㆞拿 出誠意,研究及制訂統㆒學前服務的措施。
據本㆟了解,近期很多關注和爭取學前服務的團體和組織均就統㆒幼稚園及幼兒 ㆗心這問題提出不少意見。他們關注如何透過有效的機制,制訂統㆒學前服務的措施。
過去多年,從事學前教育服務的工作者都默默耕耘,期望政府施以援手,改善目 前的服務質素。可是,時至今日,政府開始關注幼稚園資助及師資培訓,但我們希望 政府有關官員不要忘記幼兒㆗心服務仍有待改善。
現時本港有超過 3 萬個兒童入讀幼兒㆗心,從事幼兒㆗心的工作者超過 3300 名。 目前幼兒服務由社會福利署統籌,但多年來卻未受到合理對待。
我們希望政府能為統㆒學前服務踏出第㆒步。我們相信只有這樣做,幼兒教育工 作者的待遇薪酬才能得到正視;而其他統㆒學前服務須配合及研究的問題,例如服務 標準、課程內容及師資培訓等才能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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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㆒學前服務是教育界爭取了十多年的目標,政府過去㆒直袖手旁觀,我們很遺 憾。我們希望由今日開始可以有新希望,政府能真正落實採取行動,並聽聽市民和民 間團體的聲音,立即制訂統㆒學前服務的措施。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狄志遠議員的動議。
楊森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學前教育是孩子從家庭走向學校的㆒種過渡,是所有正規教育的起點。 孩子在這起步階段的所學所得,是他們日後發展的基石。因此,它的意義,不單是托 管孩子那樣簡單,而是協助孩子發展身心的潛能。可惜,政府對學前教育㆒貫的態度, 是任其自生自滅、可有可無,從來沒有-
足的承擔和有效的監管。政府㆒方面大刀闊 斧擴展專㆖教育,但對學前教育卻逃避卸責,始終不肯正視它對整體教育的重要性。
其實,遠於㆒九八零年,港府己發表檢討學前教育的綠皮書,肯定了幼稚園教育 的重要性,並指出幼稚園與幼兒㆗心的教育應該㆒致。至㆒九八六年教統會第㆓號報 告書,更建議統㆒所有學前教育服務,劃㆒監管的標準和措施。不過,直至今㆝,港 府為學前教育的統㆒和改革,付出過多少努力呢?承擔過甚麼呢?
代理主席女士,已經空等了十幾年的學前教育,還要磋砣多少歲月,才能實踐報 告書的建議?面對各項教育環節的急速發展,政府對學前教育的學制分裂,為何還能 視而無睹?
現時本港的學前教育,由幼兒㆗心及幼稚園教育組合而成。但兩者分別隸屬兩個 不同政府部門,受兩套不同的法例所監管,各自為政,因而令師資培訓、薪酬和服務 準則均出現雙重標準,導致銜接㆖出現不少問題。因此,改善學前教育的當務之急, 是統㆒學前教育的各個環節,貫徹執行 3 項標準化。
第㆒,將幼稚園和幼兒㆗心的教師薪酬標準化。現時,幼兒工作㆟員與幼稚園教 師的薪酬,是按照兩套截然不同的薪級表計算。兩者的薪酬在入職點和頂薪點,都有 差別。舉例說,接受兩年部分時間或㆒年全日制培訓課程的幼稚園教師,政府建議的
起薪及頂薪點分別為 10 至 18 點,但接受同等訓練的幼兒工作員,起薪卻低 6 個薪級 點,而頂薪亦低 5 個薪級點。而最大的差別,還在於幼兒㆗心工作時間較長,假期更 遠少於幼稚園,造成大量幼兒工作㆟員流失,可想而知。因此,當局應該按照幼師的 學歷、工作經驗、每日工作時間及假期數量等,制訂㆒套統㆒的薪級表,使幼稚園教 師與幼兒工作㆟員的薪酬,趨向統㆒及標準化,以吸引和挽留合資格的專業㆟才,全 情投入學前教育的工作。
第㆓,將幼稚園和幼兒㆗心的教師培訓課程標準化。港府應建立㆒套統㆒的學前 教育師資訓練課程,除整體提升幼兒教師的培訓之外,並為從事兩種學前教育的幼兒 教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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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互相承認資歷的培訓制度。除為受訓教師提供較多選擇外,亦可配合統㆒的薪酬計 算方法。
第㆔,將幼稚園和幼兒㆗心校舍及教學水平標準化。要達到這個目標,港府必須 檢討及統㆒現時學前教育的監管條例,為幼稚園和幼兒㆗心制訂㆒套劃㆒的服務準 則,確保校舍活動面積、每班㆟數、教師與學生的比例等等,有㆒致的服務水平。
不過,代理主席女士,單靠政府現時割裂的監管架構,要令幼稚園和幼兒㆗心教 育達致統㆒的標準化,必須透過㆒個有統籌能力的機制執行,而目前的條件顯然並不 足夠。因此,現在最首要的,是盡快成立㆒個跨部門的工作小組,由政府各有關部門
的代表、幼兒㆗心及幼稚園服務界等㆟士組合而成,共同檢討整體的學前教育政策, 並貫徹落實有關建議,好為我們孩子的未來,踏出積極和有建設性的第㆒步。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狄志遠議員的動議。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首先,多謝各位議員在是次辯論發表意見,從這些意見,我們可再次 看到各位議員與社會㆟士對小學學前教育是何等重視。在這次辯論之㆗,我們與多位 議員的立場其實是㆒致的,事實㆖政府亦有意改善小學學前教育以符合社會㆟士愈來 愈高的期望。
改善幼稚園教育
政府的政策是繼續推行非強迫性小學學前教育,並會繼續由私㆟提供。在這個政 策的大前提㆘,政府決意展開㆒套支援和改進教育的計劃,目的是使適齡兒童能得到 高質素的幼稚園教育。
我們已就 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政府通過發還租金和差餉的方式向非牟利幼稚 園提供資助。為改善幼稚園的教師質素,有關方面舉辨了基本和高級訓練課程、提供 課程指引,以及建議幼稚園辦學㆟採納標準薪級制;同時亦已立法規定教師與學生的 最低比率,並為有需要的家長引入了㆒套學費減免計劃。由於這些改善措施,幼稚園 教師(幼師)的流失率從數年前的 30%大幅㆘降至去年的低於 20%。
不過,我們同意我們還要做更多的工作。為了回應教育委員的學前教育臨時工作 小組(學教育臨時工作小組)提交的建議,政府早於今年年初,已在今年施政報告的 範疇內 手進行了㆒連串的計劃,其㆗包括:
(a) 將繳費資助計劃的開支增加 54%,讓額外 4 千名兒童受惠;
(b) 提高幼師的基本資歷,由修畢㆗㆔提高至修畢㆗五,並須在香港㆗學會考㆗ 最少取得 2 科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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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未來㆕年動用 1.63 億元,改善和擴-
幼師的師資訓練,包括在㆒九九五― 九六年度增辦在職訓練課程,為 1130 名在職教師提供訓練;並會在同年開辦 ㆒項新的證書課程。我們正就這些課程與香港教育學院緊密合作。我對葉錫 安議員以香港教育學院主席的身份向本局作所的保證表示歡迎;及
(d) 我們會規定到㆒九九五年九月時,每間幼稚園最少有 40%的教師修畢基本訓 練課程;而到㆒九九七年九月時,則最少有 40%修畢高級訓練課程。
此外,我們已承諾詳細研究直接資助幼稚園的問題,我們將會在㆒九九五年作出 決定。我們這個承諾自公布以來,在本局與教育界引起了很熱烈的討論。
關於對幼稚園提供直接資助的問題,各位發言的議員都已經作了全面的討論。這 個直接資助幼稚園的建議其㆗㆒個主要目的,是使幼稚園能按政府建議的薪酬支薪給 教師以挽留㆟才和減少流失,最終達致改善幼稚園教育的質素。我們同意這個論點很 有道理。不過,鑑於在經營㆗的幼稚園種類繁多,有半日制的、全日制的、牟利的、
非牟利的,而且各幼稚園收費各異,因此,如何制訂㆒個適當的資助計劃是很複雜的 課題。同時,又因為很多幼稚園都不是按政府所建議的薪酬支薪給其已受訓教師,個 別幼稚園收費又較為參差,由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而且我們更要-
份考慮幼稚園為 了按所建議的薪金水平支薪給其已受訓教師而引起的對幼稚園收費的影響,令到直接 資助計劃的制訂工作難㆖加難。另㆒個要小心研究的環節,是此等資助對幼兒㆗心運
作的影響,各位議員想必同意這是㆒個不可忽略的環節。
目前,我們正加緊研究這個複雜的課題,以便能盡快設計出㆒套適當可行的資助 計劃;接著,若有關的政策獲得批准而又得到撥款的話,我們希望在㆒九九五年九月 開始實行資助計劃,這是我們在目前的條件㆘最有可能做到的。
統㆒小學學前服務
我現在談統㆒小學學前服務的問題。
行政局於㆒九八九年十月在研究教育統籌委員會(教統會)第㆓號報告書㆗各項 建議時,審議統㆒幼稚園與幼兒㆗心的問題。當時,政府當局認為幼兒㆗心與幼稚園 的功能有別,幼兒㆗心的基本目的是照顧那些日間未能由父母照料的幼兒,並滿足其 發展需要;幼稚園的基本目的則是提供學前教育――儘管所提供的是非正式和非學術 性的教育。目前我們仍然維持這種分工情況。
為了跟進教統會第㆓號報告書的各項建議,有關方面在㆒九九零年成立了㆒個以 教育署副署長為主席的工作小組,就改善幼稚園與統㆒所有小學學前服務的實用性提 供意見。正如該工作小組的職責範圍所載,改善幼稚園會獲得優先處理,至於後者則 是㆒個長遠的目標;因此,工作小組目前還未 手研究有關統㆒小學學前服務的實用 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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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㆒般的監管標準和規定、籌資方式、職員資歷和薪金、職員訓練計劃以及課程 等方面而言,統㆒小學學前服務會對幼稚園和幼兒㆗心有廣泛的含意,在其後受聘研 究統㆒小學學前服務問題的工作小組都承認這㆒點,他們都異口同聲說統㆒小學學前 服務是㆒個長遠的目標,宜小心處理。
無論有沒有進行㆖述的研究,我們亦認識到當我們尋求進㆒步改善幼稚園教育的 同時,有必要及早處理這個棘手的問題。所以,我們已決定重新考慮這個問題。對此, 學前教育臨時工作小組的各項建議應是㆒個好的開始。各位議員或會知道學前教育臨 時工作小組建議優先考慮發展㆒套教育與幼兒護理兼備的共同課程,提供共同的教師 訓練課程,並將同時適用於幼稚園和幼兒㆗心的獲得政府撥款及提供設備的標準的距 離拉近。從這幾方面出發似乎是明智之舉,因此我會要求該工作小組盡快開展㆖述各 項工作。
在與衛生福利司進行商討後,我們將加強工作小組的陣容,委任多 4 位成員: ― 1 位是來自社會福利署的代表,任聯席主席;
― 2 位是來自幼兒工作界別的代表;及
― 1 位是來自衛生福利科的代表。
㆖述新增的成員連同現有成員,包括 1 位來自教育及㆟力統籌科的代表與 2 位來 自幼稚園辦學㆟的代表,應可在經驗與專業知識方面有足夠的闊度和深度,肩負起這 項艱鉅的任務。但是,我必須再次指出,統㆒幼稚園和幼兒㆗心是㆒項非常複雜的工 作,影響遍及數以千計的僱員和超過 20 萬名兒童,因此不能因求快而掉以輕心。我預 期工作小組可於㆒九九五年年底之前把建議提交衛生福利司和本㆟。
主席先生,在我們趕快處理直接資助㆒事之際,還得就政策作出決定和取得撥款。 因此,儘管政府當局原則㆖支持進㆒步改善幼稚園教育的措施,而我們也認為有需要 處理統㆒幼稚園與幼兒㆗心的問題,但在現階段我們實不宜要求政府為動議作任何承 擔,各當然議員因此會對動議投棄權票。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主席(譯文):狄志遠議員,你是否打算致答辭?你原有的 15 分鐘發言時限,現在尚 餘 4 分 25 秒。
狄志遠議員致辭:
多謝主席。首先要在此多謝剛才 16 位發言的議員。各位議員踴躍發言顯示大家非常關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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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教育這問題。從議員的發言當㆗,我看到幾點共識:
第㆒,我們認為學前教育是必需的。不只是必需,而且十分重要; 第㆓,政府對於學前教育的承擔並不足夠,包括缺乏長遠的計劃和財政㆖的承擔;
第㆔,議員對於政府㆒直拖延改善學前教育,覺得忍無可忍。我們已經等了十多 年,如果還要等㆘去,我們可能會進㆒步採取行動;
第㆕,政府必須立即做兩件事:(㆒),在九五年開始撥款資助幼稚園,因為我們 希望能提供訓練機會以及提供資助給學校,必須雙管齊㆘才能解決問題;(㆓),必須 統㆒學前教育,希望透過統㆒學前教育,令幼兒㆗心可同步發展。
對於剛才教育統籌司在回應議員的發言時提到㆒件事,我感到欣慰。他認為政府 和議員有個共通點,就是大家都希望改善學前教育。他亦在發言時提到政府近年的實 際行動。當然,我們承認有些進步,但我希望政府明白到,這些進步與議員和教育工 作者所期望的進步,仍然有㆒個很大的距離。
我們同意進行資助將會有不少技術㆖的問題。不過,我想告訴大家,事實㆖,教 育委員會已經討論不少有關技術㆖的問題,我們希望這些討論不會白費。我希望有關 部門能查閱有關紀錄,盡快處理該等問題。我們亦歡迎政府將處理技術㆖的問題列為 優先考慮的工作,但我必須強調㆒點,這些技術問題並不能成為繼續拖延推行資助計
劃的理由。我們還有時間解決這些問題,我們強烈希望能在九五年落實推行資助計劃。 剛才林煥光先生亦提到,這亦是政府的希望。但這只不過是㆒張期票,我們希望這張 期票能夠兌現。
統㆒學前教育這問題,當然很複雜,但複雜歸複雜,我們仍須起步。我們不希望 在遇有複雜問題時,就覺得難於舉步。就算問題多麼複雜,我們也要邁出第㆒步。
剛才提到會加強工作小組處理工作,我覺得這個工作小組缺乏教統科和衛生福利 科的帶領,擔心在改動政策時來得不夠效率。我希望現時出席的教統科和衛生福利科 同事,可以留意這點。
有關的時間表提到在九五年年底才提出建議,這與教育工作者的期望有㆒段距 離。我們期望可在明年㆗,大約㆕月左右提出建議。我們會繼續與政府跟進這事。為 何須待九五年年底這麼久才可提交報告?
剛才不少議員在踏入立法局時均收到㆒些教育工作者送給我們的美麗心意卡,心 意卡裏面……
主席(譯文):狄志遠議員,你不應該展示任何對你的陳述來說並非必要的資料。
8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狄志遠議員致辭:
我以為心意卡這麼漂亮,你會准許我在這裏向大家展示。心意卡內其實有㆒個很重要 的心意,就是希望政府落實積極改善學前教育。這亦是民主黨的心意。心意卡最後的 ㆒句說話,是希望大家會堅持到底。民主黨在這問題㆖,定會堅持到底。
多謝主席。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及㆘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在依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布休會。㆘次會議定於㆒九九㆕年十㆒ 月㆔十日星期㆔㆘午㆓時㆔十分舉行。
會議遂於㆘午六時零五分結束。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動議/條例草案簡稱的㆗文譯名,除 1994 年僱員再培 訓(修訂)條例草案、海㆖傾倒物條例草案及海岸公園條例草案外,其他僅作參考指 南,並無權威效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I
書面答覆
附件 I
工務司就周梁淑怡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該項顧問研究名為西九龍雨水排放改善工程研究,於㆒九九㆕年六月展開,將需時 16 個月完成。研究範圍包括整個西九龍腹㆞排水集水區,由南面的尖沙咀至北面的美孚。 研究目的在勘察日趨殘舊的排水系統,評估其容量是否能夠配合現時及預計將來的需 求,並為改善排水系統,作出建議,以達到能夠應付每 200 年㆒次的防洪標準。
該項研究於㆒九九五年十月完成後,政府將根據獲得接納的落實建議的時間表, 進行改善工程的設計及建造工作。顧問公司將建議㆒個有緩急次序的改善工程計劃, 分期施行,以盡快改善情況。雖然,亦須同時考慮到在擠迫的市區環境進行龐大的排 水系統改善工程的困難。預計建築工程將於㆒九九七年年㆗動工,並於㆓零零年至㆓ 零零㆔年期間分期完成。
雖然我們必須等待㆒段時間,排水系統的改善工程才能夠圓滿實現,但是,當現 時進行與西九龍填海工程有關的排水工程於㆒九九五年年底大部分完成後,該區的水 浸危險將會大為減低。
附件 II
工務司就陳偉業議員對第㆓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政府於㆒九九㆕至㆒九九五及㆒九九五至㆒九九六的財政年度,已撥出相當資源及㆟ 手,展開㆒項西九龍雨水排放改善工程研究。是項研究計劃的目的,是為整體改善西 九龍區排放系統,進行研究及作出建議。這項研究耗資 1,600 萬元,已於㆒九九㆕年
六月展開,並將於㆒九九五年十月完成。待研究工作完成後,政府將尋求所需的資源, 以進行研究報告所建議的改善工程。
其實,與西九龍填海工程有關的排放工程已在建造㆗。這些工程耗資數以億計, 顯示出政府對渠務工程的重大投資。雖然這些工程基本的目的,是維持現時排放系統 的容量,但是建造排放系統的方法則是在㆞形情況許可的情況㆘,盡量改善現時的排 放系統。當這些工程在㆒九九五年年底大部分完成時,這㆞區的水浸危險將大為減低。
II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III
運輸司就劉千石議員對第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九巴及㆗巴現有車廠的名單如㆘:
九巴車廠
㆞點 獲得方式
1. 觀塘觀塘內㆞段第 240 號 公開拍賣
2. 荔枝角九龍海傍㆞段第 3 號 在公開市場購自私㆟賣家 3. 屯門屯門市㆞段第 80 號 公開拍賣
4. 屯門屯門市㆞段第 81 號 公開拍賣
5. 屯門屯門市㆞段第 82 號 以私㆟協約方式獲得 6. 沙田 公開拍賣
7. 九龍灣 以私㆟協約方式獲得 ㆗巴車廠
㆞點 獲得方式
1. 香葉道香港仔內㆞段第 401 號 以私㆟協約方式獲得 2. 黃竹坑道香港仔內㆞段第 338 及 339 號 公開拍賣
3. 柴灣道柴灣內㆞段第 88 號 交回後獲重批
附件 IV
房屋司就何承㆝議員對第㆕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根據房屋署的資料,去年約有 430 個公屋住戶在購得居屋後申請延遲至規定的兩個月 期限之後始搬出公屋,大多數的理由均為裝修工程延誤或居屋單位出現問題需要維 修。有些住戶申請延期則是為了讓子女可於搬遷前完成該學期的學業。這些個案的平 均延期時間為 1.9 個月,戶主並沒有受到懲罰,但在寬限期內須繳交公屋單位的租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㆓十㆔日 III
書面答覆 ― 續
附件 V
憲制事務司就唐英年議員對第五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禁止濫用選民登記冊資料的法例是㆒項新訂條文,分別載於兩條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 委員會規例之㆘。該兩條規例已在十㆒月十㆒日的憲報刊登,並於十㆒月十六日提交 立法局。由於立法局尚在審議該兩條規例,所以㆖述規例仍未實施。因此,當局並未 有就這方面提出檢控。
雖然確有傳媒報導謂選民登記冊的資料可能曾被㆟濫用,但我們並未察覺有此情 況,亦沒有任何正式指控的紀錄。
附件 VI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就狄志遠議員對第六項問題的補-
提詢所作書面答覆的譯文
根據在彩園 量度所得的結果,採取減低噪音措施前的平均噪音水平為 72.4 分貝(A) (量度時間為㆒九九㆔年八月㆔十㆒日晚㆖九時至九月㆒日早㆖七時),完成措施後則 為 67.9 分貝(A)(量度時間為㆒九九㆕年十㆒月八日晚㆖九時至十㆒月九日早㆖七 時)。換句話說,平均噪音水平已降低 4.5 分貝(A)。
香港政府印務局複印 1050610―6L―5/96
所用紙張取材自可再生林木 $22―G41009438C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