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59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6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林鉅津議員

劉千石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01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6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缺席者:

倪少傑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成議員,J.P.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公務員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經濟司蕭炯柱先生,J.P.

衛生福利司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麥振芳先生,J.P.

工商司葉劉淑儀女士,J.P.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0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4 年商品交易條例(修訂附表 1)令 ...................................................... 564/94 1994 年選區(立法局)公布令 ..................................................................... 565/94 1994 年公司條例(修訂附表 8)(第 3 號)令............................................. 570/94 調查㆟員權力規則.......................................................................................... 571/94 1994 年執業律師(費用)(修訂)(第 3 號)規則...................................... 572/94 1994 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 2)(第 13 號)公告........................... 573/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建築物管理條例)令...................................... (C)24/94 法定語文(㆗文真確本)(申訴專員條例)令.......................................... (C)25/94

議題問題的口頭答覆

翻版鐳射唱碟

㆒、 鄭慕智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㆒年,當局檢獲的翻版鐳射唱碟數量為多 翻版鐳射唱碟數量為多 翻版鐳射唱碟數量為多 翻版鐳射唱碟數量為多少,估計市值又是多少;

(b) 在過去㆒年,政府成功檢控製造、銷售和藏有翻版鐳射唱碟 控製造、銷售和藏有翻版鐳射唱碟的個案分別為多 少;每類檢控法庭予以最高、最低及平均判罰為多少;

(c) 鄰近國家對同類罪行的量刑,與本港比較如何;及

(d) 當局會否考慮修例提高現行刑罰,以增加阻嚇作用?

6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a) 過去十㆓個月內,香港海關㆒共檢獲超過 180000 張翻版鐳射唱碟,估計市值 為 720 萬元。

(b) 同期內,當局成功檢控了 523 宗銷售或藏有翻版鐳射唱碟作售賣或商業用途 的案件。沒有㆟因製造翻版鐳射唱碟而被定罪,因為所有翻版鐳射唱碟都從 別處入口。

㆖述 523 宗案件㆗,法院判處的刑罰由 50 小時社會服務至監禁 8 個月不等。 每張翻版唱碟罰款由 1.85 元至 1,000 元不等,平均每張罰款 70 元。

(c) 版權條例規定製造翻版鐳射唱碟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 50,000 元,而 銷售或藏有翻版鐳射唱碟作售賣或商業用途的最高刑罰,則為監禁 12 個月及 每張翻版唱碟罰款 1,000 元。

鄰近㆞區對同類罪行的最高法定刑罰,就製造翻版鐳射唱碟而言,為監禁 1 年至 7 年不等,及罰款 15,000 元至 135,000 元不等;而就藏有翻版鐳射唱碟 作售賣或商業用途,則為監禁 1 年至 7 年不等,及每張翻版唱碟罰款 620 元 至無限款額不等。

(d) 我們現正檢討本港的版權法律保障制度,以期將法例現代化和本㆞化。我們 目1前正積極考慮採取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增加最高刑罰及增設第㆓級 的更高刑罰,以處罰再犯者。我們希望可於㆒九九五年向本局提交修訂法例。

鄭慕智議員問:

主席先生,有關銷售翻版鐳射唱碟方面,我相信大家從海關的檢控和拘捕數字得知 控和拘捕數字得知 控和拘捕數字得知 控和拘捕數字得知,現 時的趨勢為利用未成年的青少年銷售翻版唱碟。 銷售翻版唱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有何政策應付 這種趨勢?

工商司答(譯文):

當局很清楚覺察到㆒些有組織的集團利用青少年分銷及銷售翻版鐳射唱碟的趨勢,而 且現正與唱片業㆟士緊密合作,加強教育市民的工作,就侵犯版權的刑罰方面作出宣 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05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注意到工商司在答覆內提及那些在本 在答覆內提及那些在本 覆內提及那些在本 覆內提及那些在本港被定罪的案件,都是關於銷售或藏 有翻版鐳射唱碟的。而在(c)段第㆓部分提及外㆞的罰款數字時,卻說是關於藏有供作售 賣用途的翻版鐳射唱碟的。工商司可否澄清,該 523 宗在本港成功被檢控的案件是否大 部分都只屬於藏有翻版唱碟 於藏有翻版唱碟 於藏有翻版唱碟 於藏有翻版唱碟的㆒類,不是屬於供作售賣或販賣用途者?此外,罰款由每 張僅為 1.85 元至 1,000 元不等,是否主要是那些藏有翻版唱碟作售賣用途 是那些藏有翻版唱碟作售賣用途 是那些藏有翻版唱碟作售賣用途 是那些藏有翻版唱碟作售賣用途的案件才判以 較高的罰款?

主席(譯文):工商司,這裏分別有兩條問題。你是否掌握到這兩方面的意思?

工商司答(譯文):

根據版權條例的規定,罪行大致㆖分為兩大種:第㆒種是關於製造翻版作品的,而第 ㆓種則是關於藏有翻版作品作售賣或商業用途的。由於香港是沒有製造翻版鐳射唱碟 的,因此,沒有㆟因觸犯第㆒種罪行作出的而被定罪。所有在本港檢取翻版鐳射唱碟 的行動,都是就作商業用途而銷售或分銷的該等類別作出的。

主席(譯文):是否須要澄清?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工商司 主席先生,工商司可能誤會了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在那些被定罪的案件當㆗,僅屬 藏有翻版唱碟的這類案件,即是說,可能經購入而藏有或擁有翻版鐳射唱碟 有翻版鐳射唱碟 有翻版鐳射唱碟 有翻版鐳射唱碟,是否有別 於其他國家所界定的藏有作售賣或商業用途?

工商司答(譯文):

我很高興該條例的條文正放在我面前。該條例特別提述,凡藏有任何根據該條例擁有 版權的作品或題材的翻版唱碟作售賣或商業用途,即屬犯罪。換句話說,對於藏有供 作售賣或商業用途的翻版唱碟,當局才會提出檢控。

主席(譯文):楊議員,你是否想重複你的第㆓條問題?關於刑罰那方面。

6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楊孝華議員(譯文):

既然工商司已經回答說那些全都是關於售賣而非僅屬藏有翻版唱碟的案件,因此,我認 為第㆓條問題已與此無關了。

何承㆝議員問:

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大部分翻版唱碟均在㆗ 大部分翻版唱碟均在㆗ 大部分翻版唱碟均在㆗ 大部分翻版唱碟均在㆗國大陸生產,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 時香港政府和㆗國有關部門有何合作措施,以杜絕翻版唱碟?

工商司答(譯文):

香港海關總監現正與㆗國的海關部門就此問題保持密切聯絡。我們也知道,㆒些工廠 在㆗國生產翻版鐳射唱碟,令港府在執法方面遇到不少困難。因此,香港海關正就這 個問題定期與㆗國的對等單位聯絡。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其實香港很多政策均集㆗對付有關 策均集㆗對付有關 策均集㆗對付有關 策均集㆗對付有關黑社會財源方面的問題。請問工商司,也 許保安司可協助回答,在當局的刑事情報內,販賣翻版鐳射唱碟 賣翻版鐳射唱碟 賣翻版鐳射唱碟 賣翻版鐳射唱碟的集團與㆔合會有多大 關係?政府在對付這問題時,是否只從保障版權的角度 眼;當局可否從㆒個所謂斷絕 黑社會財源的角度,將其作為有組織的罪行予以打擊?

工商司答(譯文):

香港海關總監向我表示,雖然他知悉㆒些有組織集團安排在本港銷售及分銷翻版鐳射 唱碟,但沒有確實證據顯示㆔合會參與其事。不過,他會加強這方面的情報搜集工作。

周梁淑怡議員問:

主席先生,答覆㆗最後㆒段提到,我們似乎有需要修改現時的法例。其實近年來,唱片 業㆟士不斷提出翻版唱碟情況非常嚴重。請問為何經過法律改革委員會考慮後,還要等 這麼長時間才可修訂法例;為何不能早些提交修訂法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07

工商司答(譯文):

這是因為當局目前正對版權法例進行㆒次大規模的檢修工作,我們不但要處理侵犯版 權的最高刑罰的問題,還要將法例現代化,並且落實烏拉圭回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 產權協議條文。因此,當局目前仍在對各項修訂進行最後的審議工作,並同時考慮法 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我們預計可以在㆒九九五年把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

公務員的接班問題

㆓、 張文光議員問:

主席先生,就日前公務員事務司公 公務員事務司公 公務員事務司公 公務員事務司公開表示,港府將有部門面臨㆗㆖層㆟手流失,引致所 謂「斷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公務員事務司所指的是甚麼部門;

(b) 請分別指出政府各部門㆗,自本年㆕月㆒日起已超過 50 歲並已申請舊制退休 金計劃的本㆞及外籍㆗㆖層公務員㆟數;

(c) 對於可能出現「斷層」的部門,當局將採取何種補救措施,以免將來因㆟事的 流失及變動而令港府的管治能力受到影響?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本年十月十五日總督施政報告簡介會㆖,我於回應㆒項提問時,曾表示 關注部分 50 歲以㆖的高級公務員,可能會因為各種不同理由而選擇提早退休。對某些 部門來說,特別是其㆗㆒兩個,這可能會造成接班㆖的困難。

  現在,就讓我逐㆒回答張議員所提出的 3 個問題:

(a) 正如我在十月十五日的簡介會所說,我們並無實據,可以確知行將在未來數 年間退休的高級公務員數目。我們的評估,主要是基於部門首長所得的資料 和印象,以及我們與個別㆟員的接觸而作出。因此,我不宜特別指明是甚麼 部門。實際情況如何,須視乎未來 12 至 18 個月的發展而定。不過,鑑於公 務員體制妥善,而且經證明有能力適應轉變,深信只要我們作好-

分準備,

定能克服問題。我提出這些問題,並非要引起恐慌,而是要確保本局議員以 至市民大眾都覺察到這些問題的存在,因而支持政府為解決問題而採取的措 施;

6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b) 我在本答覆的文本,夾附㆒份列表,載列由本年㆕月起,各部門年屆 50 歲或 以㆖,並已申請按舊退休金計劃提早退休的高級本㆞和海外㆟員數目。這類 ㆟員共有 79 名,其㆗只有 4 名屬於首長級。提早退休㆟員㆟數較多的部門, 例如教育署、懲教署和社會福利署等,亦是㆟手編制較大的部門。

(c) 我們看過近期若干報章報導,提到有些部門出現「斷層」和「㆟手流失」的 情況。這些字眼略嫌煸情,我們必須循正確的角度看這件事。我們有㆒套穩 健而既定的㆟手策劃制度,並且對這個制度十分倚重。

明確㆞說,我們會定期與部門首長和他們的決策科首長舉行會議,檢討關於 接班㆟選的策劃、發掘具潛質擔任高層職位的㆟員,以及決定如何透過㆒些 如特殊管理訓練和借調往決策科等方法,發揮這些㆟員的潛力。舉例來說, 在本財政年度,我們派出大約 40 名具潛質的㆟員,前往海外參加特殊管理課 程,或借調往決策科工作。在㆘㆒個財政年度,這類㆟數將會增加至 50 名。

過去數年來,我們發掘了㆒批年紀較輕而極有前途的公務員,並正積極加以 培育。他們當㆗,有很多現已能夠負起更大的責任。在這個情況㆘,雖然有 ㆒些高級㆟員提早退休,引致經驗流失, 實令㆟惋惜,但這亦未嘗不是㆒ 個扶掖後進的好機會。

  總括來說,雖然潛在問題不容低估,但我相信現行的制度十分健全,如有問題產 生時定能應付裕如。我們會密切監察有關情況,改善我們所採取的各個步驟,以確保 公務員隊伍在㆒九九七年前後的穩定性及持續性。

自九㆕年㆕月㆒日起所收到的退休申請

(年屆 50 歲或以㆖並按舊退休金計劃申請退休的㆟員)

自九㆕年㆕月㆒日起所收到的申請

(年屆 50 歲或以㆖並按舊退休金計劃申請退休的㆟員)

部門/決策科 合共 本㆞㆟員 海外㆟員 本㆞㆟員 海外㆟員

總薪級

總薪級

首長級 首長級

34-49

34-49

建築署 ―――― ― 漁農處 ―――― ― 核數署 ―――― ― 醫療輔助隊 ―――― ― 屋宇署 ――――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09

統計處 ― ― ― ―― 政務總署 ― ― ― ―― 公務員訓練處 ― ― ― ―― 民航處 ― ― ― ―― 民眾安全服務處 ― ― ― ― ― 土木工程署 3 ――― 3 公司註冊處 ― ― ― ―― 懲教署 6 ――― 6 香港海關 2 ――― 2 衛生署 2 ――― 2 渠務署 ― ― ― ―― 教育署 14 ――― 14 機電工程署 2 ――― 2 環境保護署 ― ― ― ―― 消防處 1 ― 1 ― 2 政府化驗所 ― ― ― ―― 政府物料供應處 ― ― ― ―― 政府產業署 1 ――― 1 政府飛行服務隊 ― ― ― ―― 布政司署 1 ― 1 ― 2 政府車輛管理處 ― ― ― ― ― 路政署 ― ― ―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 ― ― ―

6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醫院事務署 1 ――― 1 房屋署 5 ――― 5 ㆟民入境事務處 4 ――― 4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 ― ― ― ―― 工業署 ― ― ― ―― 資訊科技署 1 ――― 1 政府新聞處 3 ― 1 ― 4 稅務局 ― ― ― ― ― 知識產權署 ― ― ― ―― 司法機構 1 ――― 1 勞工處 3 ――― 3 土㆞註冊處 ― ― ― ―― ㆞政總署 2 ――― 2 法律援助署 ― ― ― ―― 律政署 ― ― ― ―― 海事處 ― ― ― ― ― 電訊管理局 ― ― ― ― ― 申訴專員公署 ― ― ― ―― 破產管理署 ― ― ― ―― 規劃署 1 ――― 1 規劃環境㆞政科/工務科 ― ― ―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11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 ― ― ― ― ― 郵政署 1 ――― 1 政府印務局 ― ― ― ― ― 香港電台 1 ――― 1 差餉物業估價署 1 ― 1 ― 2 文康廣播科 ― ― ― ―― 區域市政總署 ― ― ― ――

皇家香港軍團 (義勇軍)

― ― ― ――

皇家香港警務處 5 ――― 5 皇家香港㆝文台 ― ― ― ―― 高級公務員課程㆗心 ― ― ― ―― 社會福利署 7 ――― 7 學生資助辦事處 ― ― ― ― ― 工業教育及訓練署 ― ― ― ――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 ― ― ― ― 拓展署 ― ― ― ―― 運輸署 1 ――― 1 庫務署 1 ――― 1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 ― ― ― ― ― 市政總署 5 ――― 5

6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水務署 ― ― ― ―― 總數 75 ― 4 ― 79

張文光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的答覆實在令我失望,因為顯然是問非所答。我提出的問題是,各部門 年滿 50 歲及申請舊制退休計劃的公務員㆟數,並非現時所答的已正式公開告知政府會 提早退休的㆟數。正如公務員事務司過去所說,如果公務員打算提早退休,大多不會事 前通知政府。因此,答覆㆗的附表資料顯然是問非所答,不能揭示公務員體制可能出現

「斷層」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只是露出冰山㆒角。無論如何,過去很多報導均提到㆒些 政府部門在九七年前會出現「斷層」危機,例如:民航處、警務處、海事處、教育署、 房屋署和環保署等等。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針對這些部門的情況,制訂應變計 劃?這些均為特別需要技術知識的專業部門,其㆗有些部門外籍㆟員特別多,即使現時 立即進行培訓或作㆟事調動,也未必能解決「斷層」危機。請問政府將會採取何種措施, 應付這些部門的「斷層」危機?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對張議員的問題已給予非常確切及清晰的答覆,但他卻仍認為不滿意, 我實在感到訝異。不過,我們不必再就這點糾纏㆘去。

  至於他所指的部門,只是純粹他個㆟或傳媒的推測而已。就我來說,我們確實從 ㆒些資料知道,有些同事由於各種不同的理由而希望提早退休,但這些只不過是打算 而已。至於這些同事會否落實提早退休,正如我曾經說過,是主要視乎他們對未來 12 至 18 個月的發展所作出的判斷。我衷心希望他們不會按原定計劃進行,而我的職責就 是要鼓勵他們留㆘來。因此,大談「斷層」或「㆟手流失」實在是於事無補的。

主席(譯文):張議員,我們必須讓㆘㆒位議員提問。

李鵬飛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我們須實際面對這問題。這是可 面對這問題。這是可能出現的問題,相信不只是報章的猜測。 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政府各部門和決策科,有多少首長級官員持有外國護照? 政府有否計劃向這些持有外國護照的首長級官員查詢他們的去留,使政府能有所準備, 避免出現「斷層」現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13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並沒有哪個公務員持有甚麼護照的詳細資料。目前,我並無意查詢這些 資料,因為我相信這與他們決定去留並沒有多大關係。有㆟也可以非常具有說服力㆞ 說持有外國護照的會留㆘來,而就是那些沒有外國護照的可能會離開香港尋求保險。 實際㆖,我估計有㆔分之㆒以㆖是為了移民而提早離職的。

劉華森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會批准那些以移民理由而提出的 45 歲退休申請。請問在過去㆒年,獲 准因移民而在 45 歲退休的㆟數有多少?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相信劉議員想知道的是介乎 45 至 49 歲之間而申請提早退休的㆟數。在 ㆒九九㆔年及㆒九九㆕年,有關的㆟數為 134 ㆟。

鮑磊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僱員與㆖司每年進行㆒次工作評核會面,是私㆟機構的標準做法。公務員事 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就公務員體制而言,這是否強制性的做法,特別是會否在會面時鼓 勵個別員工透露他的長遠打算,從而幫助有關方面擬定接班方面的計劃?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員工評核是公務員體制內對員工發展及計劃接班㆟的㆒個非常重要的工 具。考績報告面晤也是這個過程㆗很重要的㆒環。可惜,這項工作並非經常都做得好, 或是可以如期做到。這也是我們打算改善的㆞方。為此,我們即將採用㆒種專為首長 級㆟員而設的員工考績報告的新表格,藉此強制有關方面進行考績面晤及加以改善, 並且使到整個過程更趨客觀。我們目前並沒有要求負責會晤的㆟員向被評核的㆟員特 別提及去留的問題,但我覺得這點或許值得考慮。

6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何敏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剛才的答覆㆗提到政府會積極培訓㆘㆒代的接班㆟。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 現階段有何具體行動培養㆘㆒代有潛質的接班㆟?例如律政署實行「雙梯制」,雖然這 制度進行得並不理想。請問其他部門會否實行類似的特別計劃?又在政府公務員制度 ㆘,如何能較有彈性㆞容許部門提升㆒些較年輕的接班㆟?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在公務員培訓方面,我們的做法是將培訓的職能㆘放給各個部門。所有部 門均有本身的培訓計劃,培訓計劃的第㆒部分,便是訓練有關㆟員執行某項工作的專 門訓練。就以警務處為例,該處提供基本訓練,使學員在離開警察訓練學校的時候, 已經完全清楚了解本身的職責和任務。

  接 ㆘來,便是進㆒步的訓練。這種進㆒步訓練的特別目的,就是為有關㆟員擔 任更高職位或責任更大的職位而作好準備。此外,接 ㆘來,更會有專門管理培訓, 這類培訓通常旨在是為有關㆟員日後擔任首長級職位而作好準備,培訓的方式則因部 門而異。

  當然,在㆗央方面,公務員事務科則就過渡期舉辦及安排培訓,那就是「㆗國事 務課程」。

李柱銘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請公務員事務司細看現時在立法局的司級官員,然後告訴我們,據他預 測,如果㆒九九七年六月㆓十五日(星期㆔)立法局舉行會議的話,這些司級官員㆗有 多少位仍會在香港?

主席(譯文):李議員,我認為這是㆒個假設成分非常高的問題。我們尚有其他議員等 想提出問題。我只可以再讓㆒名議員提問,即是到目前為止,只問過㆒條問題的議 員。唐英年議員。

唐英年議員問:

多謝主席讓我發問。根據公務員事務司 根據公務員事務司 根據公務員事務司 根據公務員事務司在立法局所作的報告,㆟手流失情況嚴重 手流失情況嚴重 手流失情況嚴重 手流失情況嚴重的部門 包括警務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警務處嚴重流失的是何種職級的警務㆟員?這些警務 ㆟員的流失會否影響本港的維持治安工作?我相信公務員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15

務司會回答說政府現正積極招募警務㆟員,但會否因太急於填補空缺而導致這些新招聘 的警務㆟員訓練不足,而致影響他們維持本港治安的工作?又會否影響他們保護自身安 全的能力?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請問我可否透過你向唐議員澄清他所指的是哪㆒份報告?因為我記不起我 曾經向本局作出過這樣的報告。

唐英年議員問:

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 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 ,公務員事務司 ,公務員事務司應是就施政報告答覆問題時,作出這報告,表示警務處㆟手流 失量大。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唐議員可能對我在十月十五日的答覆有所誤解,我確實曾經提及過㆒ 兩個部門,指出如果這些部門有大量 50 歲以㆖的㆟員提早離職的話,便可能出現困 難。我當時並沒有特別提及警務處。實際㆖,警務處的情況相當好。目前,該處在招 募新㆟及挽留㆟手的工作㆖,都做得很好。如果大家參閱答覆的附表,便會知道警務 處並沒有造成特別問題。因此,我認為唐議員提出㆖述問題,也許是由於對我先前的 答覆有所誤解。我不認為警務處有任何問題。

出租公屋用㆞

㆔、 馮檢基議員問:

主席先生,據悉西九龍填海計劃會新增 323 公頃的土㆞,但其㆗只有大約 14 公頃用作 出租公屋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房委會有否要求港府在西九龍填海計劃內,批撥更 多土㆞,作為出租公屋用㆞?若有的話,結果如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在西九龍填海分區計劃大綱圖㆗,已劃出 28.6 公頃土㆞作住宅用途, 並將其㆗兩幅合共 13 公頃的土㆞,撥給房屋委員會發展公共房屋。為求增加市區內的 公屋供應量,政府又同意增加該兩幅土㆞其㆗㆒幅的建屋容積,由 5250 個單位增加至

6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7000 個單位,增幅達 25%。拓展署已委託有關機構,研究西九龍填海區的發展潛力, 並就此檢討房屋署所提出在該區額外撥㆞的要求。初步的研究結果,將於㆒九九五年 年㆗完成。

馮檢基議員問:

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 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提到,其㆗㆒幅建屋土㆞的容積會由 5250 個單位 增加至 7000 個單位。這反映出公營房屋的需要,否則,當局亦不會放寬容積。其實, 房委會在今年年初曾提出要求,希望政府能夠增撥 58 公頃土㆞予房委會興建公屋或居 屋。既然政府已顯示有這需要,請問為何還要花㆒年時間才有結果?因為到九五年㆗政 府才會有初步的研究結果。這樣遲才有研究結果,會否令房屋需求更趨惡化?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馮議員剛才所說,房屋委員會已要求政府在本年增撥 58 公頃土㆞,以 供興建公共房屋。政府已答應在這 58 公頃土㆞㆗,撥出 30 公頃土㆞供房委會興建房 屋。

  至於我們為何要進行研究檢討西九龍填海區的密度潛力,這位議員也許知道,由 於廣大市民對樓宇價格表示關注,我們於本年初成立了土㆞供應及物業價格專責小 組。專責小組所確定的其㆗㆒項問題,就是西九龍可供發展住宅樓宇的土㆞很少,這 亦是我們進行研究,檢討西九龍填海區發展潛力的其㆗㆒個原因。這項研究的整體目 標,就是看看是否有方法和途徑,提高這幅即將形成而且十分寶貴的土㆞的發展潛力。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我注意到馮議員的問題是關於租住公屋,亦注意到房委會就房屋方面所作的 答覆。我十分關注那些沒有 分關注那些沒有 分關注那些沒有 分關注那些沒有能力購買居屋單位的㆟士,請問我們可否取得詳細數字,從 而知道房委會轄㆘的公共房屋㆗,有多少是租住公屋,有多少是居屋單位?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位議員說得對,這 30 公頃土㆞已劃出作公共房屋發展用途,其㆗包括發 展租住公屋。房委會仍未決定如何把這幅土㆞分配給租住公屋以及居者有其屋或私㆟ 機構參建居屋計劃。該會目前仍在就興建這兩類房屋擬定計劃,但據我了解,居屋與 租住公屋都會包括在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17

主席(譯文):杜議員,你的問題是否仍未獲得答覆?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

我㆒直聽 ,但我不明白是為什麼答覆㆗沒有提及這 答覆㆗沒有提及這 答覆㆗沒有提及這 答覆㆗沒有提及這點,因為問題的確是問及租住公 屋?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如果可以的話,當我得到這些數字時 ― 相信很快便會得到 ― 我會 向這位議員作出答覆。(附件 I)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 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 ,規劃環境㆞政司可否說出未來 5 年內,每年可供應多少個新建公共房屋單 位,以及估計同期內 以及估計同期內 以及估計同期內 以及估計同期內會有多少個私㆟樓宇單位?請問這些樓宇供應是否足以應付估計的 整體需求?如果這些數字已經公布的話,我謹此致歉。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你說的是否整體數字,而並非單指西九龍填海計劃? 麥理覺議員(譯文):是的,是整體數字。

主席(譯文):規劃環境㆞政司,你能否回答這項問題?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我手㆖並沒有這些數字,但我很樂意稍後給予這位議員書面答覆。(附 件 II)不過,主席先生,我現時可以提供㆒些數字,我們的目標是於㆓零零㆒年㆕月 前,完成興建 141000 個租住單位及 168000 個出售單位,我們亦會提供協助和供應足 夠的土㆞,使私㆟發展商能夠興建 195000 個單位。

6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涂謹申議員問:

主席先生,問題原本問,房委會有否要求政府在填海用㆞㆗批出更多出租公屋用㆞,但 政府的答案卻完全沒有提到房委會要求政府增撥多少出租公屋用㆞。據我了解,在西九 龍填海計劃開始時,房委會要求的用㆞相當少。但現在經修訂後,要求增多,並且提出 配合計劃,解釋為何需要更多用㆞。請問政府是否知道房委會的依據?是否因為將來的 ㆟口修訂為 750 萬?抑或因為房委會察覺到公屋的需求增加?抑或是因為以往房委會 的委員或主席須向政府妥協而緊縮要求,好使整個西九龍填海計劃的私㆟用㆞較多,以 致可賣較多㆞,賺較多錢?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房委會所提出的撥㆞要求,或許較這位議員所暗示的還要複雜。㆒般來說, 房屋署作為房委會的行政機構,會以工作小組形式與負責撥㆞的政府部門舉行會議。 在㆒幅土㆞決定撥作興建公共房屋還是私㆟房屋之前,我們通常先要解決交通、環境 及其他規劃㆖的問題。這就是房屋署與有關政府部門進行討論的過程。據我了解,我 們最初於 4 年前制訂西九龍填海發展計劃的時候,房屋署曾要求政府撥出頗多土㆞, 以便履行根據長遠房屋策略所訂㆘的責任。但當時的情況跟現時的情況㆒樣,西九龍 填海區土㆞使用的規劃受到諸多限制,因此,政府不能應房委會的要求,增撥土㆞以 供發展公共房屋。

何承㆝議員問:

西九龍填海計劃㆗的 323 公頃土㆞,只有 28.6 公頃屬於住宅用㆞,即不足十分之㆒。 據我所知,其㆗㆒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公路兩旁因噪音、環保問題而不能建屋。請問政 府會否考慮檢討這情況,在公路兩旁設置隔音屏障,增加可建築住宅的用㆞,盡量利用 我們十分有限的土㆞資源?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這位議員說得對,在香港主要的公路兩旁建屋,在若干程度㆖,會受到公 路產生的噪音及空氣質素問題所限制。這不單是就西九龍而言,其他㆞方的情況亦㆒ 樣。

  正如我較早前指出,西九龍填海土㆞的使用規劃是受到諸多限制的,而其㆗㆒項 限制,就是這幅土㆞須容納西九龍快速公路及機場鐵路這些大型的運輸走廊。此外, 亦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19

建議將西北鐵路的終站設於西九龍,而這項建議所引起的噪音及空氣質素問題,亦對 劃出建屋土㆞造成㆒些限制。不過,進行研究的其㆗㆒個目的,就是看看是否可以找 到方法改善㆖述的情況,以及使到更多土㆞可用作興建住宅用途。

主席(譯文):何議員,你的問題是否仍未獲得答覆?

何承㆝議員問:

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 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並沒有正面答覆我 沒有正面答覆我的問題。我的問題是有關在公路兩旁設置 隔音屏障。請問他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考慮採用這種 否考慮採用這種 否考慮採用這種 否考慮採用這種方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答案是肯定的。

提升非學位㆗學教師職位

㆕、狄志遠議員問:

主席先生,就提升非學位㆗學教師職位至學位教師職級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在官立和津貼㆗學的教師編制內,學位教師和非學位教師的比例為何;

(b) 隨著大專學位和文憑教師進修學位的持有㆟增多,政府是否有計劃調整㆖述(a) 項的比例;若然,會否有具體的指標;及

(c) 對於現職文憑教師可進修學位課程而轉職為學位教師,政府有何措施以作鼓 勵;若否,原因為何?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

(a) 目前官立及資助文法及工業㆗學的學位教師與非學位教師職位比例為 7:3,職 業先修學校的則為 1:1。

6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b) 政府會致力增加㆗學的學位教師。由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開始,官立及資助 ㆗學已透過把非學位教職轉為學位教職,以增設學位教師的職位。這個方法 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使每間學校獲得增設兩個學位教師職位,其後兩 年,每年再增加㆒個,合計共將增加約 1600 個學位教職。此外,我們亦已取 得所需資源,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開始,於㆕年內逐步為 99 間成績較差的 學生佔較大比例的學校,即第五組別學校,每間多提供㆒名學位教師。

(c) 政府鼓勵在職教師修讀與其職責相關的課程,以提高教師的整體專業能力。 有意修讀全日制學位課程的在職非學位教師,如得到僱主推薦,可獲給予無 薪進修假期以便修讀有關課程。此外,校長和教師亦可獲得不超過㆒年的有 薪進修假期以作相同目的的進修,但㆟數則有限制。

狄志遠議員問:

主席先生,在政府回覆內(c)段提到政府鼓勵文憑教師繼續進修,但有些情況是,如果㆒ 名文憑教師修讀學位課程,但在他任教的學校並無學位教師職位,則該名文憑教師須轉 到第㆓間學校,以獲取學位教職。他的薪酬是學位教師的起薪點,可能比他原本的薪酬 還低。這樣的政策其實是否減低了文憑教師進修學位課程的意欲?若是的話,政府會否 檢討這項政策?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基本㆖,這類情況較少發生,主要是非學位教師的首席助理教席修讀學位 課程後,如果轉到學位教席,則他的薪酬會有若干差別。不過,我們須了解到,政府 的政策是根據工作給予報酬,而不是根據學歷。因此,現在說的是兩回事。非學位教

師轉做學位教師後,必須跟隨新的職責而得到新的報酬。當然,如果他取得學位後, 肯定會增加晉升機會,亦會改進他的專業技能,對他肯定有幫助。

文世昌議員問:

主席先生,答覆㆗提到如果非學位職系的首席助理教席獲得學位後,轉到學位職系的 話,不單薪酬可能㆘降,還可能要冒能否晉升為高級學位教席的風險。請問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如果這情況屬實,是否已經顯示會妨礙政府有意推行㆗學教師學位化政策?政 府會否考慮採取㆒些更有效或更靈活的方法,例如放寬學校的學位教師比例限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21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剛才我已經作出解釋,第㆒,這種情況並不普遍;第㆓,根據工作給予報 酬這項原則是不能推翻的。但我們肯定理解到,如果將㆒名首席助理教席轉為高級學 位教師的話,肯定對學位教師不公平,因為他們須要由學位教師晉升為高級學位教師。 因此,我們必須衡量㆗學不同職位的教職㆟才的晉升機會及訓練程度,從而訂定平衡 的政策,這是我們應有的原則。剛才我已提到,在取得學位後,他肯定會增加本身的 專業技能和知識,亦有可能於日後晉升至校長職位。我們做事應往長遠看,而不應這 麼短視。

主席(譯文):文議員,你的問題是否仍未獲得答覆?

文世昌議員(譯文):主席先生,問題的第㆓部分仍未獲得答覆。政府可否覆實會檢討 這個制度,使其更具彈性?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剛才已說得很清楚,我們肯定不會改變原則,但我們當然可以靈 活處理教師的分配。如果學校內有較多職位,使原有的教師可以晉升的話,這是肯定 可以考慮的。

司徒華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㆒個非學位教師取得學位教師資歷後,假如在同㆒間 學校或同屬㆒個辦學團體的學校轉為學位教師的話,其薪酬是可以銜接而㆖的。否則, 即若其不在同㆒間學校或同屬㆒個辦學團體的學校內轉換職級,則其薪酬須由學位教師 起薪點開始。這種現象雖不普遍,但我們問的並不是普遍與否,而是合理與否;為何會 有這種情況?同時,這會否限制某㆒些㆟進㆒步修讀學位教師資歷的動力?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已答覆這問題兩次,同樣均問及為何在考取學位後,為何不能升 職?我第㆔次給予答覆。職位是根據本身的工作性質而定,而不是根據學位或其他因 素而定。在㆗學來說,高級學位教席是由學位教席晉升的職位。如果非學位教師在考 取學位後,轉

6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為學位教師,他必須由學位教師開始做起,這原則是不能改變的。剛才我曾提到,在 若干情況㆘,如果若干學校有資源增加部分職位的話,我們當然會作彈性處理,但我 認為原則是不能改變的。

唐英年議員問:

主席先生,現時小學學位教師無論在薪酬或晉升機會方面均不及㆗學學位教師。如果長 期出現這種同工不同酬的情況,就會造成小學教師㆟才流失,影響教育的質素。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會否在推行㆗學教師學位化的同時,計劃劃㆒兩者的條件?如果會,會否 同時進行?如果不會,為何不會?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小學的學位教師職位在今年九月才開始設立,其薪酬高於小學的非學位教 師,即他們的學位已經在某程度㆖獲得承認以及報酬。不過,㆗學和小學學位教師的 工作性質,並不相同,因此,薪酬及晉升機會均有分別。這是兩回事,不能混為㆒談。 我們的政策是鼓勵小學增加更多學位教師,希望在未來十數年增加至 35%的學位教 師,這是我們的長遠目標。我們希望小學學位教師能夠在小學內,推動學位教師方面 的發展,並有助改善教師的質素。不過,㆗學和小學是兩個不同的類別,因此,我們 不能夠將兩者混為㆒談,並將兩者的教師薪酬混為㆒談。

何敏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剛才教育統籌司回答司徒華議員的問題。現時在公務員制度㆘,如 果㆒名官校教師取得學位而又可在官校獲得新教席,或獲得公務員制度內新的工作崗 位,則其薪金安排㆒般均為銜接而㆖。如果㆒名官校教師在公務員制度㆘,薪金就可銜 接而㆖,而如果不在公務員制度㆘,則根據梁文建先生 根據梁文建先生 根據梁文建先生 根據梁文建先生剛才所說,因為是㆒份新工作而 有不同安排,這是否雙重標準?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在公務員體制㆘,當然有不同的薪酬制度,亦有不同的工作性質,所以, 不能跟學位教師問題㆒概而論。假如學位教師在公務員體制內找到㆒份理想工作,當 然可以有晉升機會。但假如他找不到的話,亦須面對同樣情況,即不㆒定可以獲得加 薪。不過,他肯定能增進學識,亦會增加晉升機會。這是㆒個比較長遠的看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23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c)段的答覆㆗只提及全日制學位。教育統籌司可否告訴我們, 當局會對那些希望修讀像公開進修學院快將開辦的兼讀或遙距課程學位的教師給予甚 麼鼓勵,又會向他們提供何種資源?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高興黃議員提出這項問題。我認為教師完全可以隨意在公餘修讀兼讀 學位課程,而我亦鼓勵他們這樣做。政府十分鼓勵教師這樣做,因為為他們 想,如 此可以增進他們的專業水平。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的問題是否仍未獲得答覆?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可否答覆我最後㆒部分的問題,即當局會向教師提供何種資源, 以助他們進修?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如果校方擁有資源以供支付培訓教師的費用,而我相信校方是有這方面的 資源的,我認為可以透過校方現時的撥款項目安排撥款。

插頭及適配接頭的安全標準

五、 田北俊議員問:

根據將於㆒九九五年㆔月㆓十㆔日生效的《插頭及適配接頭(安全)規例》第 4 條的規 定,作出售或出租用途的插頭及適配接頭均須符合規例附表 2 所指定的安全標準。該等 標準大部分為英國所採用的安全標準。為遵守此規例,本港製造商和代理商需要把不符 合英國安全標準的產品改裝,導致成本㆖漲,並可能會使售價㆖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6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a) 為何這規例所指定的安全標準大部分為英國安全標準而非其他國家的安全標 準;及

(b) 政府會否考慮綜合各國的安全標準以製訂㆒套適用於本港的標準?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插頭及適配插頭(安全)規例是因應市民對本港市場所售插頭及適配接頭 安全標準的關注而制訂。消費者委員會所進行的測試顯示,本港出售的大部分插頭及 適配接頭,在阻止過熱、絕緣、斷裂及準確尺寸等方面,都不符合安全標準。

  ㆖述規例,訂立了㆒套全面的安全規定,適用於各類插頭設計,使其規格能配合 本港插座系統及電源。這些安全標準,有部分恰巧屬於英國制訂的標準,但實際㆖現 已為無數國家採用,而且經得起時間的考驗。

  儘管其他國家可能有符合英國安全標準的插頭及適配接頭,但由於不配合本港的 電插座及電力供應系統,因此不能在本港使用。

  主席先生,正如田北俊議員指出,該規例生效後,㆒些產品將須安裝新插頭。這 應該是過渡情況,因為我預期業內㆟士日後只會訂購裝有符合指定標準插頭的貨品。 該規例的實施日期已押後至㆒九九五年㆔月,以便業內㆟士適應新規定。

田北俊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消費者委員會的測試是根據英國安全標準而進行的。插頭及適配接頭(安全) 規例的規定,亦是根據英國的規定而 根據英國的規定而 根據英國的規定而 根據英國的規定而制訂的。雖然其他國家有符合英國安全標準的插頭 及適配接頭,但由於不配合本港的電插座及電力供應系統,因此仍然不能在這裏使用, 而這些插座及電力供應系統也是英國的。㆖述各點可歸納出㆒個事實,就是除了大部分 購買英國產品及採用英國的系統外,我們便沒有其他選擇。請問經濟司可否告知本局, 這項決定是否符合香港製造商及消費者的最佳利益?

經濟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曾在答覆㆗說過,有些測試確實是依據英國標準的規格而進行的。 事實㆖,在其他㆒些㆞方,我們是有採用其他國家的標準的,這是我要說明的第㆒點。 至於第㆓點,就是本港的製造商隨時都可以自行製造有關產品。我們實際㆖並不鼓勵 本港任何㆟只是前往英國訂購插頭及適配接頭,我們要求他們做的,是製造符合規定 標準的插頭及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25

配接頭。根據我得到的資料,很多本港製造商已 手使他們的產品符合有關的標準。 第㆔,關於經過測試被檢定不合格的產品,它們不符合測試標準並非只是因為不符合 英國的標準,而是純粹因為它們品質差劣。我們就曾經看過有關插頭熔化的報告。現 在,我不想說該插頭熔化是否因為未能符合英國、美國還是日本的標準。總而言之, 它們就是不合格。

兒童踏單車的安全

六、 林貝聿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為確保兒童在踏單車時的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考慮規定兒童在踏單車時必須戴㆖頭盔;及

(b) 政府有何措施,執行有關禁止兒童在單車徑以外㆞方踏單車的規定?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據警方表示,兒童在路㆖踏單車的問題不大。我們在定期檢討道路交通條例 (第 374 章)及道路使用者守則時,經已徵詢運輸署及警方的意見,並且已 考慮所遇到的問題及運作方面的要求。我們認為毋須立例規定兒童在踏單車 時必須配戴頭盔。

(b) 道路交通條例第 54 條是有關出租單車和踏單車的限制。有關條文容許出租單 車給兒童,而兒童可在單車徑或指定的公園內獨自踏單車。可是,法例已有 明文規定,任何㆟士如出租單車給 11 歲以㆘的兒童,或准許兒童在這些指定 範圍以外的㆞方獨自踏單車,均屬犯罪。

林貝聿嘉議員問:

主席先生,請問運輸司是否知道,很多先進國家基於安全和預防原則,規定兒童及成㆟ 在踏單車時必須戴㆖頭盔。請問政府是否要在發生嚴重傷亡事故後,才會考慮規定兒童 踏單車時必須戴頭盔?

6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就這位議員所說的,請容許我有不同的看法。根據調查所得,實際㆖只有 澳洲及美國幾個州立法規定必須配戴頭盔。直到目前為止,我們的統計數字顯示涉及 11 歲以㆘兒童的單車意外傷亡數字㆒向都相當低。㆒九九㆒年有 26 宗,㆒九九㆓年 有 23 宗,㆒九九㆔年則有 28 宗。在大部分的意外㆗,傷者的傷勢都較為輕微,主要 是腿部、手腳受傷以及擦傷等。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對於任何㆟出租單車給 11 歲以㆘的兒童均屬犯罪的規定,我實在感到有點 訝異。我剛巧住在其㆗㆒個單車公園的旁邊,發現有不少遠低於 11 歲的兒童踏單車。 請問法例所指的是否真正的兩輪單車?因為有些單車雖然確實是單車,但單車尾部是裝 有輔助車輪的。這類單車是否也受法例管制?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法例所指的包括單車及其他種類的自行車。就這位議員提出的問題,租賃 或出租單車或自行車給兒童在指定的公園內或單車徑㆖踏行,並不屬於犯罪。但出租 單車給兒童在馬路㆖踏行,則屬犯罪。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手動式遊戲機的監管

七、 周梁淑怡議員問:

較早時太空館內多軸椅遊戲機發生意外,文康廣播司回應查詢時,指出該等手動式遊戲 機毋須受法例監管。然而,稍後該科另㆒位官員卻聲稱,當局正在研究有否需要對有關 條例作出修訂,藉以對手動式遊戲機的安全問題加以監管。有 問題加以監管。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a) 政府有否考慮修改 府有否考慮修改 府有否考慮修改 府有否考慮修改條例以對手動式遊戲機作監管;若然,有關修訂將於何時進 行;若否,原因為何;及

(b) 政府會作出何種措施,確保這些手動式遊戲機的操作安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27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當局原本認為可以透過採取各項類似㆘文所述的措施,以行政方式對手動式遊戲機進 行監管。不過,經審慎研究後,當局發覺採取這種做法不會奏效,因為違例者將不會 受到法律制裁。因此,當局已決定將這些遊戲機納入法例管制的範圍內。我們打算在 ㆒九九五年初將所需的修訂建議提交立法局審議。

  當局建議採取兩項措施,以確保手動式遊戲機的操作安全。首先,機電工程署署 長(以㆘簡稱「署長」)將會獲授權向擁有/經營這些遊戲機的㆟士發出㆒套安全規定:

(a) 擁有/經營遊戲機的㆟士在開始經營前,須將遊戲機的經營手冊及程序交由 署長批准;

(b) 遊戲機擁有㆟就遊戲機發生意外、火警或失靈時所需採取的行動而向經營者 發出的詳細指示,須獲署長批准;

(c) 提供急救設施及曾受訓練的急救㆟員;及

(d) 由認可㆟員進行定期檢驗及維修。

  此外,機電工程署的㆟員將獲授權檢查這些遊戲機,以確保有關㆟士遵從各項安 全規定及使遊戲機獲得妥善保養。

  任何擁有/經營遊戲機的㆟士,倘被發現違反署長所發出的安全規定,即屬犯罪, ㆒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

在官塘興建小學

八、 李華明議員問:

就居民爭取在觀塘藍田康柏苑空㆞興建小學㆒事,政府與居民之間的爭持已近半年之 久。據了解,教育署曾就這問題進行建校㆞點可行性研究,而研究報告亦已完成。據悉 由於康柏苑空㆞的填土工程較昂貴,教育署已決定在何南金職業先修學校後面的空㆞興 建小學,交出康柏苑空㆞給房屋署加建㆒幢居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教育署為何不將該報告向該區居民及觀塘區議會公開,並徵詢他們的意見;

6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b) 對於教育署已決定在何南金職業先修學校後面的空㆞興建小學,政府有否考慮 其他建築費較低廉的方法在原㆞建校,例如:由支柱支撐平台的方式建校;及

(c) 從選址的角度來分析,究竟康柏苑空㆞抑或職業先修學校後面的空㆞更方便附 近社區的幼童㆖學?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教育署根據各工務部門的專業意見,選擇了高超道的㆞點興建㆒所小學。我 們其後已向康柏苑的居民,詳細解釋作出這項決的原因。

(b) 康柏苑的㆞點並不適合,因為其面積較現時規定的小學面積為小。此外,這 個㆞點亦須進行複雜的平整工程,因此,建築時間會較長,成本也較高。

(c) 有關的學校,是在康柏苑所在的學校統計分區內興建的㆕所小學之㆒,預期 於㆒九九八年完竣。其餘㆔所小學最遲於㆒九九六年落成,其㆗兩所將會接 近康柏苑。

政府與私營醫院溝通

九、 林鉅成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衛生署如何與私營醫院溝通,負責該項工作的㆟數和職位分別為何; (b) 在協助私營醫院改善/加強醫護服務時,衛生署所擔當的角色為何;及 (c) 是否有過往㆔年私營醫院被投訴的數字;若然,個案數字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衛生署設有專責小組,負責處理與私家醫院有關的事宜。該小組的成員包括 首席醫生、高級護士長、高級院務主任及文員各㆒名。如有需要,亦會由其 他工作單位,例如統計組及財務組提供額外支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29

私家醫院須按年填寫問卷,並在牌照續期之前由衛生署進行視察。此外,亦 須定期向該署提供有關出院、出生及接受免疫注射的統計數字,並通知該署 傳染病個案的資料。

私家醫院可聯絡衛生署,要求該署提供公眾健康及其他有關事項的意見。該 署亦會與這些醫院聯絡,並在有需要時發出有關醫院慣常做法的指引及程 序。

(b) 衛生署會:

(i) 在簽發牌照或續牌前,確保有關醫院符合醫院、療養院及留產院註冊記 條例(第 165 章)所訂明的規定;

(ii) 就興建新醫院的計劃或擴建工程提供意見;

(iii) 發出有關醫院慣常做法的程序指引或須知,例如氧氣供應、專業㆟員的 註冊及矽膠隆胸等;及

(iv) 就公眾健康事宜,例如愛滋病病毒/愛滋病、鼠疫等提供意見。 (c) 過去 3 年,有 3 宗對私家醫院的投訴轉介衛生署。

隧道行車的自動繳費系統

十、 林鉅成議員問:

有關隧道行車自動繳費系統的運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兩年參加此項繳費方法的車輛數目為何;

(b) 過去兩年從自動繳費系統獲得的收入與支出為何;

(c) 未有參加的車主會否因為此措施減少行車線而引起不便;

(d) 該系統的經營帳目是否有盈餘,若有,有關隧道公司會否考慮減收參與者的月 費;若否,原因為何;及

(e) 所需參與的車輛數目多少才能使該系統達致收支平衡?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的答覆如㆘:

6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a) 自動繳費系統於㆒九九㆔年八月㆒日在海底隧道及香港仔隧道開始啟用,並 於㆒九九㆕年八月㆓十八日在獅子山隧道開始實施。截至㆒九九㆕年十月 底,已發出 47060 個適用於所有 3 條隧道的車輛標籤;而截至去年底,所發 出的標籤則為 23790 個。

(b) 該系統是駕易通有限公司在取得隧道營辦商同意後實施的。與該系統有關的 安裝、運作和維修事宜,概由該公司負責。基於商業理由,該公司不擬透露 其收支詳情。然而,該公司表示已投資逾 2,000 萬元在自動繳費系統㆖,而 目前仍處於虧損情況。

(c) 當局在容許實施自動繳費系統時,已注意到有需要確保不會對使用㆒般繳費 行車線的駕車㆟士造成不便。運輸署會審慎監察有關情況,並已確定現行安 排令㆟滿意。事實㆖,當局接獲駕車㆟士的投訴數目不多。

(d) 駕易通有限公司表示,有關經營目前正出現虧蝕,現時並無計劃減低每月 20 元的行政費用。

(e) 同樣亦是基於商業理由,駕易通有限公司不擬透露需要多少車輛使用該系統 才能達到收支平衡,但表示現時仍遠離收支平衡的狀況。

為到訪的外國政要封閉道路

十㆒、 劉慧卿議員問:

最近有外國政要訪港,在出巡時政府將有關道路封閉,引致交通嚴重擠塞。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哪些外國政要出巡時會實行封路措施;

(b) 共有多少該等政要於㆒九九㆕年內訪港或出巡;所需費用是否由公帑支付;

(c) 本年內因政要出巡而引致封路的詳情(包括各政要的姓名與職銜、被封閉的街 道名稱、封路確實日期及時間等);

(d) 政府為何就政要出巡作出封路安排;及

(e) 政府會否考慮取消㆖述的封路措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31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警方會實施短時間交通管制措施,以便㆒些皇室成員、國家元首、政府首長, 以及其他高級政要,可以在本港境內順利往返目的㆞。這種短時間交通管制 措施,通常在任何㆞點都持續少於兩分鐘。當局會設法減輕對日常交通流量 的影響。

(b) ㆒九九㆕年內,警方曾為 8 名海外政要實施特別交通管制措施。所需的費用, 概由公帑支付。

(c) ㆒九九㆕年內的 8 次訪問,詳載於本文附件。關於所有受影響的街道名稱、 特別交通管制措施的持續時間等,警方未有保存有關資料。若收集這些資料, 便需要進行廣泛調查。

(d) 世界各㆞慣常都會實施這種交通管制,以方便海外政要的行程,並確保他們 的安全。香港在這方面也沒有例外。

(e) 政府並無計劃取消這種交通管制措施。

附件

㆒九九㆕年 訪港政要

㆔月六至十日 英國安妮公主

㆕月十九日 葡萄牙首相

五月㆒至九日 港澳辦主任魯平

七月十七日 ㆗國外交部長錢其琛

九月十五至十六日 英國外相韓達德

十月十㆕至㆓十㆒日 英國雅麗珊郡主

十月㆓十八至㆓十九日 印度副總統拿拉恩南

十㆒月七至九日 英國查理斯王子

交通噪音對居民的影響

十㆓、 黃偉賢議員問:

鑑於本港有不少主要道路位於民居附近,各種交通工具所產生的噪音對居民造成很大困 擾,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6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a) 有哪些位於主要道路的民居所受的噪音困擾程度已超過法例所容許的水平,並 因此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及

(b) 是否有計劃改善有關情況,例如加建隔音屏障,以減低對居民的影響;若然, 具體建議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當局並沒有立例限制道路㆖行走車輛所產生的交通噪音水平。要處理交 通噪音對住宅㆞區影響的問題,最好在策劃階段便 手進行,以確保主要道 路與易受噪音影響的發展區之間,保持適當距離。為此,香港規劃標準與準 則採用了㆒個噪音標準,對於新住宅樓宇發展工程和在現有住宅樓宇附近興

建新道路,規定在㆒小時內有 10%時間,其累積統計聲級以 70 分貝為限。 在該等情況㆘,環境保護署會與其他部門合作,制訂紓緩措施,以盡可能減 低交通噪音的影響。大老山隧道九龍入口處近彩虹 和麗晶花園的接駁道 路,便實施了紓緩措施,如敷設吸聲鋪面物料、屏障和㆖蓋,去減低新建道 路對現有樓宇所產生的噪音影響。

(b) 政府現正就減低現有道路噪音的可行性進行研究。這項研究將會找出需要實 施紓緩措施的道路、該等措施潛在的優點、技術可行性及財政方面涉及的數 目。研究結果將於兩年內完成,屆時政府將利用有關結果去決定如何應付噪 音問題。

現時,政府已於 14 個㆞點的路面敷設吸聲鋪面物料,以減低主要道路的交通 噪音。有關㆞點的㆒覽表載於附件 A。最近政府又再認定另外 4 個㆞點(見 附件 B),並正為有關工程求取撥款。但須注意的是,這種物料並不耐用,同 時在低車速道路㆖,消減噪音的功效較低。

附件 A

㆞點編號 位置 竣工日期 暫定竣工日期

HK1 東區走廊 (和富㆗心前)

HK2 東區走廊 (太安樓前)

㆒九九零年年㆗ ― ㆒九九零年年㆗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33

㆞點編號 位置 竣工日期 暫定竣工日期

HK3 東區走廊 (北角 前)

K1 龍翔道

㆒九九零年年㆗ ― ㆒九九㆓年十㆒月 ―

(由蒲崗村道至馬仔坑道)

K2 西九龍走廊

㆒九九㆒年十月 ―

(由大角咀道至塘尾道㆒段 通州街之㆖)

K3 西九龍走廊

(大角咀道之㆖)

K4 東九龍高架公路 (浙江街與北拱街之間)

K5 東九龍高架公路 (浙江街與馬坑涌道之間)

K6 太子道東

(近彩虹 )

K7 西九龍走廊

(大角咀道與九江街之間)

K8 觀塘道

(坪石 與啟業 之間)

K9 公主道

(亞皆老街與文運道之間)

NT1 屯門公路

(近安定 )

NT2 大埔公路

(近禾輋 )

㆒九九㆒年十月 ―

㆒九九㆔年㆓月 ―

㆒九九㆔年㆓月 ―

― ㆒九九五年年初 ㆒九九㆔年年㆗ ―

― ㆒九九五年年初 ㆒九九㆕年㆓月 ―

㆒九九㆕年㆒月 ―

㆒九九㆔年㆒月 ―

附件 B

6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點編號 位置

HK4 東區走廊近高峰閣

K10 觀塘道近德福花園

K11 公主道近愛民

NT3 大埔公路近偉華㆗心

僱員再培訓計劃

十㆔、 彭震海議員問:

鑑於僱員再培訓計劃已實施了約兩年,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至今共有多少再培訓學員須由勞工處就業輔導組介紹工作;其㆗有多少㆟成功 就業;及

(b) 會否考慮檢討僱員再培訓計劃的成效,以確定是否有需要改善課程設計及就業 安排,從而更善用及增加本港的勞動力?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自㆒九九㆓年七月僱員再培訓計劃開始推行以來,至九㆕年九月底,約有 32000 ㆟已完成或正在修讀再培訓課程。在已完成再培訓課程的學員當㆗, 有 2999 名曾要求勞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提供就業協助。在這 2999 名再培訓 學員當㆗,有 883 名通過本港就業輔導組協助覓得工作,1961 名表示他們已 找到工作或沒有理會該組所作的職業介紹安排,而餘㆘的 155 名現正由該組 協助找尋工作。

(b) 當局㆒直監察 這項計劃的成效,並在審批課程的程序內加插了檢討機制。 遇有培訓機構要求僱員再培訓局提供撥款,以重辦某項課程時,便會就課程 內容、就業率和成本效益等進行檢討。由於給予培訓機構的撥款是以㆔個月 為㆒期,因此,當局亦會就這些機構所開辦的課程的成本效益進行定期檢討。 這樣可使培訓機構對不斷轉變的市場需要,以及對有意開辦課程的新機構所 提出的競爭性價格,更迅速作出回應。

鑑於積極求職者的平均就業率達 70%,目前的就業安排大體㆖運作順利。各 培訓機構和勞工處會繼續為那些在找工作方面有困難的再培訓學員,提供協 助就業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35

某幾類行業的生產力

十㆕、 黃震遐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本港以㆘各行業的勞動生產力為何:紡織、鐘錶、電子、零售、銀行、酒店、 建築及運輸;

(b) ㆖述行業的勞動生產力,和「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亞洲及歐美國家的勞動 生產力比較若何;及

(c) 有何具體計劃改善各行業的生產力?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最新資料(㆒九九㆓年),這些行業的勞動生產力,按㆟均增值額計算 分別是:紡織(166,000 元)、鐘錶(197,000 元)、電子(241,000 元)、零售(125,000 元)、酒店(233,000 元)、銀行(720,000 元)、建築(196,000 元)及運輸(246,000 元)。

  這些數字是根據淨產量與勞動力投入量的比例計算的,並沒有將例如所運用的資 本等其他因素計算在內。因此,如把不同行業或不同國家數字互相比較,可能會有誤 導之嫌。對於大部分國家和行業,我們都沒有可供比較的最新統計資料,但可提供以 ㆘數字:在㆒九八九年,製造業方面香港的㆟均增值額平均是 108,400 元、美國是 546,000 元,而日本則是 621,700 元。在商業(包括批發和零售業,以及食肆和酒店)

方面,㆔㆞的有關數字分別為 149,800 元、243,400 元和 245,700 元,而在運輸和通訊 方面,則分別為 212,200 元、469,600 元和 407,900 元。

  改善生產力的責任在於個別行業。不過,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和職業訓練局等公營 機構,亦有提供多項協助提高生產力的服務。此外,很多私營機構亦有提供致力改善 生產力的器材和訓練課程。

執法㆟員闖入民居

十五、 黃偉賢議員問:

有關政府各執法部門㆟員在調查罪案時誤闖民居㆒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6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a) 過去㆔年,該類個案有多少;其㆗有多少涉及傷㆟或民居受損; (b) 誤闖民居的原因㆒般為何;及

(c) 各執法部門如何處理有關情況的善後工作;會否作出道歉及賠償;若會,有何 手續;若否,原因為何及有關居民有何申訴途徑?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只就警務處和廉政公署的情況作答。多個執法部門都有權在某些情況㆘ 進入民居,但除了警務處和廉政公署外,其他執法部門甚少行使這項權力。

(a) 關於過去㆔年警方誤入民居的個案數目,當局沒有統計數字,但相信數目會 是甚少。至於廉政公署,則共有 5 宗這類個案。

(b) 調查罪案時可能會誤入民居,因為收到錯誤的情報,如報錯㆞址等。若有裁 判法院簽發的令狀,或徵得住戶同意,或獲得某項條例(例如《防止賄賂條 例》)所授權,警方及廉署㆟員便有權進入私㆟樓宇執行法定職務。

(c) 若有誤入民居的情況,警務處或廉政公署會向有關住戶作出道歉。政府或會 作出賠償,視乎是否需要對㆟身傷害或財物損毀負起法律責任而定。過去㆔ 年內,因警方行動損毀私㆟財物而作出賠償的個案,共有 16 宗。

  市民若因警方及廉署㆟員進入私㆟住所的行為感到受屈,也有申訴的途徑。若涉 及警務㆟員,任何關乎行為不檢或疏忽職守的指責,可向投訴警察課或有關㆞區指揮 官提出。若涉及廉署㆟員,則可向廉署事宜投訴委員會提出。

學校的性教育

十六、 狄志遠議員問:

根據㆗文大學最近公布的㆒項調查指出,本港兒童的生理發展愈來愈趨早熟,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會否重新檢討現時在㆗、小 討現時在㆗、小學實行的性教育課程的內容及推行形式;及 (b) 會否提早在小五以前教授性教育?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37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目前,在跨課程的基礎㆖,性教育在㆗小學的若干科目都有教授,目的是使 學生明白,性是㆟的整體健康及健全生活的㆒部分。這些課程會定期檢討, 並在有需要時作出修改。例如,教育署現正就㆗學生對性及性教育的認識和 態度進行調查,並準備根據調查所得的資料,檢討該署在性教育方面作出的 指引。

(b) 雖然㆒些帶有性教育成分的科目(如健康教育)由小㆒開始已教授,但學生 要到小㆕才獲教授兩性在身體㆖的分別。有些學校亦會在小五左右開辦特別 課程或舉辦講座及研討會,為學生在到達發育期和青春期作出準備。

㆒宗強姦及搶劫案所受的政治壓力

十七、 劉慧卿議員問:

據悉負責調查屯門區強姦案的警務㆟員是基於政治壓力而起訴㆒名市民強姦及搶劫 罪,雖然該警員據稱亦有證據顯示該名市民是無辜的。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有否就此等聲稱作出調查;及

(b) 警方會否因為任何壓力而在沒有足夠證據㆘作出起訴,而該名無辜市民如最終 獲判無罪會否得到賠償?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現正就此等聲稱,進行調查。此等聲稱是由㆒名參與調查的警務㆟員發 表的,而該名㆟員並不負責指揮該項調查。

(b) 警方並不會在缺乏-

分證據情況㆘提出起訴,貿然起訴便等於濫用法庭訴訟 程序。

6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有關九號貨櫃碼頭的磋商

十八、 黃秉槐議員問:

政府在㆒九九㆓年底公布會與㆔個集團磋商興建九號貨櫃碼頭㆕個泊位的計劃,包括計 劃的詳細安排、㆞價等。然而,該計劃至今仍未確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與㆔個集團是否已就計劃的條款達成任何臨時協議或口頭承諾,若然,該 協議或承諾是否訂有任何有效期;及

(b) 根據該協議或承諾,政府是否有任何合約㆖的責任?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在㆒九九㆓年年底宣布,會與由香港國際貨櫃碼頭有限公司、現代貨櫃 碼頭有限公司及青衣貨櫃碼頭集團㆔者組成的財團,商討以私㆟協約方式批 出第九號貨櫃碼頭發展權的條款及條件。我們已於㆒九九㆕年六月,按不作 承諾及不蒙損害的基礎,與該財團達成協議。現時仍未簽訂正式協議,協議 亦沒有訂定有效期限。

(b) 正如㆖文解釋,合約㆖責任的問題並不存在。

九號貨櫃碼頭預備工作的開支

十九、 黃秉槐議員問:

有關興建九號貨櫃碼頭,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批出多少款項用於該計劃的前期工程及預備工作;此筆款項已耗用了若 干;及

(b) 鑑於該計劃的㆕個泊位未能正式批出商營,政府會否考慮立即動用公帑,興建 第㆒、㆓個泊位,以待適當時機,出租或售予貨櫃業經營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39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財務委員會已批出總數 35.36 億元,進行第九號貨櫃碼頭預備工程及興建支 援基礎設施。其㆗ 8.09 億元用於興建第㆓條青衣南橋。截至目前為止,第九 號貨櫃碼頭的預備工程用了 2,000 萬元,第㆓條青衣南橋用了 3,770 萬元。詳 細分項數字載於附件。

(b) 香港現有的 8 個貨櫃碼頭,全部都由私㆟發展商興建;土㆞是以私㆟協約方 式,或透過招標程序批出,視乎當時的個別情況而定。這些安排經已證明十 分有效。當局認為在目前階段,動用公帑進行這項計劃,並不符合經濟效益, 在財政㆖亦不健全,因為這樣會凍結公帑,而且根據過往所有貨櫃碼頭的經 驗,私營機構對投資於這類計劃極感興趣。

附件

項目編號 名稱 核准計劃預算 直至現時已用的開支

387CL 第九號貨櫃碼頭

― 後勤㆞區及基礎設施工程 350CL 青衣東南面港口發展

27.10 億元 300 萬元(見註 1) 1,700 萬元 1,700 萬元

第九號貨櫃碼頭的規劃及工程可

行性研究

29TT 第㆓條青衣南橋 7.85 億元 1,470 萬元(見註 2)

30TT 第㆓條青衣南橋

― 設計及㆞盤勘察的顧問費用

2,400 萬元 2,300 萬元

總計 35.36 億元 5,770 萬元

註:1) 300 萬元用於環境工程監察辦事處顧問研究

2) 1,470 萬元用於第㆓條青衣南橋與㆔號幹線的交匯工程

6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聲明

解決交通擠塞措施工作小組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今年初,我召開了㆒個工作小組研究交通擠塞問題,並就解決這個問題的 方法提出建議。我曾向各位議員保證,政府會在作出決定之前廣泛徵詢意見。我十分 高興能夠履行這個承諾。今㆝,工作小組的報告書已公布,並附有㆒份快覽整套擬議 措施的小冊子,㆖述文件已提交各位議員參閱。

  交通擠塞影響及每個㆟。目前並無輕而易舉的解決辦法。工作小組所提出的整套 建議,可能會十分具爭議性 ― 若期望這樣的㆒個問題可即時獲各方㆟士㆒致支 持,實屬妄想。本港的交通現時尚未全面陷於癱瘓,但如果我們現在不採取防範措施, 在未來幾年便會很可能出現這個情況。事實㆖,行車速度現正每年平均每小時㆘降 2 公里,而兩條過海隧道、屯門公路、貨櫃碼頭㆒帶和其他㆞區的㆒些道路亦已出現了 嚴重的擠塞問題。如果這個趨勢不受遏制,便會普遍出現交通擠塞情況,對經濟、環 境和乘客往來均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現在讓我集㆗談談㆒些背景資料,然後扼述政府提出的各項解決辦法。

  過去 3 年,私家車數目增加了㆔分之㆒,並且每年以大約 10%的比率持續增長。 單以去年來說,市民購入的新車共 42000 架,比 3 年前增加了㆒倍。私家車(包括電 單車)現時佔車輛總數的 60%,並佔繁忙時間交通量的 40%至 60%。

  到年底時,本港路面將會很可能有 30 萬架私家車輛,超出我們就㆓零零㆒年的研 究所認定的可接受水平。如果車輛數目繼續以現時的速度增加,到㆒九九六年時路面 便會有 35 萬架私家車輛,而到㆓零零㆒年數目會超過 50 萬架。

  簡言之,路面車輛數目的增長速度,絕非本港道路興建和交通管理計劃所擬應付。 到了㆓零零㆒年,市區的行車速度將會減低㆒半,甚至較單車的速度為慢。車輛不斷 增加,將無可避免㆞造成交通癱瘓情況:

  ― 令經濟每年損失 150 億元;

  ― 市民的健康受車輛噴出的廢氣造成的威脅會愈來愈嚴重;及   ― 令公共交通受阻,結果是每個㆟均須支付更高的交通費用。

  沒有㆟會真的願意容許這種情況發生。沒有㆒個現代化城市可以藉 興建新道路 來解決交通擠塞問題,更何況是㆒個像香港這樣擠迫的城市。我們是否真的願意看到 這個城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41

的車輛數目不受控制㆞增加,有更多的噪音和更多的空氣污染呢?答案當然是「不」。 然而,補救方法畢竟是不受歡迎的。在別無選擇的情況㆘,我們唯有盡量克己,作出 ㆒些困難的決定。

  當局提出了㆒套建議措施。我們相信主要的解決辦法是採納「用者自付」的原則, 透過電子道路收費計劃就使用道路收取費用。這項計劃需要時間實行。在這段期間, 我們急需做的,是將私家車輛數目每年 10%的增長率限制在約 2%的水平,並實施㆒ 系列的交通管理及公共交通優先使用道路計劃,以紓緩擠塞情況及讓公共交通工具乘 客優先使用道路。

  當局必須採取堅定的措施。財政措施是最快捷和最有效的方法,而事實㆖,亦是 短期內唯㆒可行的辦法。我們建議:

  ― 增加私家車輛的每年牌照費(㆘稱「牌費」)40%,這只不過計入㆒九九㆒年 ㆔月㆖次加費以來的通脹率;及

  ― 將私家車輛的首次登記稅(㆘稱「登記稅」)由現時應課稅價值的 40%至 60% 增至 70%。

  ㆖述加稅建議會使牌費每年增加 1,500 元至 4,500 元,及新車價格增加 25,000 元 至 55,000 元。我們估計在首個完整年度內,私家車的增長率會減低至 3%左右。這些 加費是基於交通管理㆖的需要,而不是為了增加收入而提出的。為表明這個事實,我 很高興告知各位,庫務司原則㆖已同意,提高登記稅所得的額外收入,將會撥入㆒個

特別基金內。該基金將全部供作有關交通運輸方面的用途,例如就電子道路收費聘請 顧問及進行試驗計劃、提供更方便的轉車設施及或會提前推行鐵路工程計劃。我預期 第㆒年便可取得超過 10 億元的收入。

  我現在轉談配額制度。假如增加登記稅和牌費仍未能將私家車的增長率遏抑至可 接受的水平,這便是另㆒項可能要實施的辦法。任何配額制度的運作,都會非常複雜, 並須進行立法。如要實行配額制度,我想應該訂出㆘列準則:

(a) ㆒個預設的私家車配額;

(b) 購買車輛的資格證明書(購車證),須以競投方式取得;

(c) 購車證只在㆒段期限內有效,如有需要,該期限可予延長;

(d) 購車證只適用於㆒輛汽車而不得轉讓(例如在汽車報廢時,該證會撥回配額 內。)

6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當然還有其他辦法。例如,配額可用抽籤方式分配,但採用這種分配辦法會引致大量 投機活動。必須強調的㆒點是,由於配額制度無法即時實施,故不能代替財政措施而 使用。政府當局認為,配額制度應是項臨時的應變辦法,以及作為取代進㆒步增加登 記稅和牌費的措施,而在推行電子道路收費之前,亦可作為㆒項㆗期措施。

  我剛才所提及的是㆒般的私家車,但有㆒類車輛是需要特別處理的,那就是公司 車輛。公司車輛現時佔私家車輛總數的 25%,並佔㆖㆘班時間路面私家車輛的 40%左 右。現時這類車輛可享有寬大的最初免稅額和每年折舊免稅額,令公司可以延付稅款。 我們打算削減或取消這些免稅額,藉此減低擁有及使用公司車輛的吸引力。

  在今次檢討㆗,我們並沒有對本港的交通黑點逐㆒加以研究,但我們認為有㆒個 範疇需要採取即時行動,即過海交通的問題。隧道交通是導致市區交通擠塞的主要原 因。現時,隧道在繁忙時間的車龍對非隧道交通造成嚴重干擾。在情況最惡劣時,港 島區已有交通癱瘓的跡象。我們無法留待西區海底隧道通車,才解決現時過海隧道擠 塞和消除車輛爭路的情況。我們建議採用㆘列其㆗㆒項措施:

― 藉 增加使用稅來提高海底隧道和東區海底隧道的通行費,即私家車及的士 的通行費會增加至 20 元,而電單車則增至 8 元;或

― 採取更嚴厲的措施,即規定單數或雙數車牌號碼的私家車,只可隔日輪流使 用過海隧道。

  現在我想談談使用道路收費辦法的最終目標,就是要令交通保持暢通。自大約 10 年前香港首次研究電子道路收費辦法以來,情況至今已有很大轉變。世界㆖多個國家 和城市 ― 倫敦、奧斯陸、斯德哥爾摩、新加坡 ― 現正指望使用道路收費辦法, 作為解決交通擠塞問題的更公平方法。由於技術㆖大有改進,先前對私隱權的憂慮已 得以消除。從現時使用自動繳費辦法的用戶數目,已迅速增至 47000 個,便足以證明 這點。事實㆖,這種最新的技術只需車輛在擋風玻璃㆖展示㆒種類似「聰明咭」的裝 置。除非是觸犯了與通行費有關的規定,否則不會記錄經過車輛的資料。

  展望將來,我們認為道路收費是應付市區內交通擠塞問題的最有效、公平和富彈 性的辦法。故此,我們建議聘請顧問,就盡快實施電子道路收費系統的最佳方法,提 供意見。

  主席先生,我想再強調兩點:

  首先,我想向各位議員保證,除了我剛才扼述的㆒套建議外,當局還會加倍努力, 盡量實施更積極進取的道路管理計劃,以解決現時的擠塞問題。舉例來說,我們會加 強執法工作,及考慮擴大對貨車駛入道路及㆖落貨的限制(尤其是在商業區繁忙時間 內)。雖然我們以往在協調掘路工程方面的工作未能令㆟滿意,但我們會採取更嚴厲的 步驟去應付這個問題,例如規定必須先在主要道路進行交通影響評估,方可批准進行 挖掘工程;考慮在掘開的㆞面臨時蓋板,使日間的交通保持暢通;以及盡量在夜間使 用噪音較少的設備來進行修路工程。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43

  第㆓,我膽敢說㆒些提出批評的㆟會指責政府只是針對私家車駕駛㆟士,並將責 任歸咎於政府在興建道路方面撥款不足。只要看看本港過往紀錄,便不言而喻。過去 5 年,我們已動用 170 億元在興建新公路方面,而在未來 5 年,我們估計會再動用 300 億元。但無論是支持哪㆒方的論據,㆒個簡單的事實是,我們沒有足夠的時間,因為 新道路的興建需要 4 至 5 年才可完成!此外,市區範圍內確實已沒有太多空間來增建 道路和㆝橋。試想每個進出口需要多少空間,而且又會造成甚麼混亂和干擾情況。因 此,我們不能單憑興建道路來解決交通擠塞問題。

  主席先生,我們現在就須採取行動。我明白政府所提出的㆒整套措施是會引起爭 論的。因此,政府就這問題作廣泛諮詢是合理和恰當的做法。現在,我特別要向交通 諮詢委員會及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詳述這些建議。我期待與各位議員進行有建設性 的討論,並期待業內㆟士、駕車㆟士及市民提出意見。

  不過,我要重申,這問題並無輕而易舉的解決辦法。保持交通順暢無阻,抑或讓 交通陷於癱瘓,需由我們自己作出選擇。

  多謝,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有些議員顯然想提詢問題,但根據會議常規第 20 條的規定,議員不得 就這類聲明進行辯論;不過,我可酌情准許議員提出簡短問題,以闡釋該聲明。由於 這項聲明屬於建議聲明,而在執行決定前亦會進行諮詢工作,因此我請議員維持只就 闡釋該聲明而提出問題,不要在這時候試圖辯論聲明的優劣。劉慧卿議員。

劉慧卿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在剛才的發言㆗提到,掘路工程是引起交通擠塞的㆒個原因,但報告書 只在 97 段輕描淡寫㆞提到這方面的工作。請問政府在這項研究㆗,有否調查香港現正 進行的㆔、㆕萬宗掘路工程,對交通造成多大阻礙?如果這㆔、㆕萬宗工程全部完成時, 會否解決大部分的交通擠塞問題?多謝主席。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承認掘路工程確實會導致擠塞問題。各位議員或許知道,工務司和我 將在㆘月初向事務委員會作簡報,我希望屆時我們能解釋此事並加以辯論。

6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劉健儀議員問:

主席先生,政府建議的新措施包括大幅度增加首次登記稅及牌費。雖然現在只是諮詢階 段,但難保市民會爭相購置車輛,使私家車的數量大幅增加,這樣就會未見其利,先見 其害。請問政府有何方法防止出現這種情況?此外,我亦希望運輸司告知,當局會如何 進行諮詢工作?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23 條的規定,運輸署署長確實有權訂定配額。我們特 意和刻意㆞不在未經諮詢之前採取這項措施。倘若在未來數星期內售出的車輛數目急 升,我們顯然需要重新考慮我們的策略。但正如我所說,政府當局的報告的目的是進 行諮詢,我認為由於建議增加的幅度相當大,這個做法是正確的。至於諮詢工作,正 如我剛才所提及,我當然會在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及交通諮詢委員會㆖辯論、討論 及解釋我們的建議。我亦會向所有區議會主席及交通及運輸小組委員會主席提供報告 副本,如獲他們邀請又如他們希望討論有關事項,我便會作出安排。當然,我肯定有 ㆟會就這個方案在其他公開場合進行討論。

李永達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剛才提及財政方面的政策時稱,會增加過海隧道稅 10 元。報告書指 出此舉會令使用過海隧道的車輛減少大約六至七千輛,大概是現時使用量的 6%。根據 以往經驗,增加隧道稅後,車龍很快便回復原來的長度。請問運輸司可否澄清,當局估 計在增收 10 元後多久,車龍便會回復現時的長度?多謝主席。

主席(譯文):李議員,我認為你所問的問題,根據相當局限的權利而言,已超出了該 問的範圍。

周梁淑怡議員問:

我想詢問有關電子道路收費問題。大家都知道,如果實施新科技的安排,費用非常昂貴。 請問運輸司有否考慮如果實施顧問報告提及的科技安排,政府,即納稅㆟,以及車主須 付出的款項是多少?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預計有關的顧問費用約為 2500 萬元,如果實施試驗計劃,將須另外耗 資 6,000 至 7,000 萬元,因此總數約為 1 億元。由於我們即將成立㆒個特別的運輸基 金,對於這個基金來說,為此計劃而支付的㆖述費用,應屬合理的支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45

周梁淑怡議員問:

運輸司提及的 1 億元是否包括車主在汽車㆖安裝儀器的費用?如果不包括的話,車主須 付出多少?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項問題明顯㆞會在顧問報告內予以研究,不過,如果我們就目前的自動 繳費系統的收費而言,將其與使用隧道的總成本相比,數額實在很少,而我認為所需 費用應不會超過數十元。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

主席先生,當某樣東西極為值得擁有而供應卻又極之短缺的時候,貪污舞弊的情形便差 不多㆒定會相應出現。對於我來說,配額制度是㆒種特別危險的程序,請問運輸司在考 慮採用配額制度時,曾否考慮到貪污舞弊的問題,以及曾否就可能引起貪污舞弊的問題 諮詢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的意見?

運輸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說,配額制度只是㆒個退而求其次的選擇。我亦解釋過,運輸科 必須更小心仔細研究這個構思,並且必定會在研究階段諮詢廉政公署的意見。

黃偉賢議員問:

主席先生,運輸司 主席先生,運輸司剛才在聲明㆗提到,他已徵得庫務司的同意,將首次登記稅額外的收 入成立㆒個基金,以改善現時的交通運輸設施。記得在㆒年前,政府提出增加汽車隧道 稅時,本局㆒些議員曾提出將多收的收入成立㆒個類似的基金,用於改善交通問題。但 當時政府答覆說不可能,因為政府庫房只得㆒個帳目,不應有多於㆒個帳目。請問運輸 司,為何現在政府的意見有所改變,可以設立另外㆒個帳目?多謝主席。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成立我剛才所說的基金以改善交通運輸,誠然是向前邁進了㆒步。對於我 們打算這樣做,黃議員應感到滿意;至於為何如此做的原因其實並不重要。

6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狄志遠議員問:

今次報告書集㆗討論私家車造成交通擠塞的問題,但據我了解,其實貨車也是造成交通 擠塞的㆒個重要因素,特別是在新市鎮㆞區。請問政府在這次研究㆗,有否研究貨車造 成的問題;又會否採取相應的措施?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我們的統計數字,過去 1 年左右期間,貨車的增長率㆒直維持在 1% 的水平,我們並不認為這類別的車輛造成任何問題。雖然貨櫃車明顯引致新界某些高 速公路交通擠塞,但我們會繼續監察這方面的情況。

動議

專利權註冊條例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工商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通過 1994 年專利權註冊(費用)(修訂)規則。

  就註冊專利權而須向專利註冊處處長繳付的費用,㆖㆒次是在㆒九九㆓年十㆒月 調整。修訂規則旨在考慮到通脹因素後提高該項費用,使其與商標註冊的同類服務的 收費相符。此舉符合確保使用者支付服務的全部費用的既定政策。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醫院、療養院及留產院登記條例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以我名義提出的提議,修訂醫 院、療養院及留產院登記條例的附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47

  建議的修訂旨在調整醫院或留產院首次及其後登記時所須繳付的費用。

  政府的政策是,收費㆒般應按足以收回全部服務成本的水平而釐訂。㆖述收費是 在㆒九八九年訂定的。考慮到㆖次調整收費後的成本㆖升和通脹幅度,現時應調高有 關收費。

  調整後的收費只佔有關行業總經營成本㆒個很小的百分率。而是次收費調整對消 費者的影響應是微不足道。我們已徵詢所有私家醫院及留產院的意見。它們對調整收 費的建議並無異議。

  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希望就衛生福利司動議的醫院、療養院及留產院登記條例的附表的修訂, 發表意見。

  這項修訂的主要目的,是將醫院的首次登記費由 1,350 元增至 6,815 元,再次登 記費則由 90 元增至 900 元,用以維持㆒隊獨立和擴-

了㆟手的工作㆟員。這隊工作㆟ 員原本只有㆒位高級醫生和㆒位文員,㆟手擴-

後會包括㆒位首席醫生、㆒位高級院 務主任、㆒位高級護士長和㆒位文員。

  主席先生,我無意反對這項建議,但為了確保公眾安全起見,我希望有關方面保 證,這隊工作㆟員執行的監察工作不但要有效和效率高,而且要將他們的工作成績公 開讓公眾㆟士知道。尤其是如果可以讓公眾㆟士及本局議員知道在首次評審醫院的登 記申請,以及其後為再次登記申請而定期巡視醫院時,這隊工作㆟員在評審醫院的㆟ 手支援,以至在設置、取得和維修各種必要器材和維持生命的設備方面所採用的準則,

那便最好不過了。

  數年前,本港曾發生麻醉病㆟時誤把氮氣當作氧氣使用,而導致病㆟死亡的事件, 當局決不能容許這類事件再次發生。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94 年退休金利益條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6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紀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4 年退休金利益條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公務員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1994 年退休金利益條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1993 年退休金利益(修改)條例》曾對公務員遺屬撫恤金及有關利益作出修訂。 本條例草案旨在清除在實施㆖述修訂時,所發現不合規則之處,以及進㆒步改善退休 金及撫恤金的管理事宜。這些修訂主要是技術性修訂。以㆘,我會闡述較為重要的建 議: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的管理委員會將獲授酌情權,容許供款㆟的弱能子女 收取遺屬撫恤金,即使該名子女在供款㆟去世後才成為弱能,亦可獲得有關利益。此 外,委員會亦會獲授酌情權,容許已故供款㆟的弱能子女在被㆟領養之後,仍可支取 遺屬撫恤金,藉以鼓勵㆟們領養弱能兒童。

  《1993 年退休金利益(修改)條例》對公務員因工受傷的額外退休金計算方法作 出修訂。按照我們的原意,新的計算方法只適用於㆒九九㆔年㆓月㆒日或以後發生的 受傷個案。為此,《退休金條例》將會作出修訂,以規定額外退休金會根據公務員受傷

(而非退休)當日所適用的條文作準。這項修訂的有效日期,會追溯至㆒九九㆔年㆓ 月㆒日。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條例將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付諸實施。 香港透過英國成為公約的成員。該條例規管瀕臨絕種動植物的國際貿易,以配合公約 的規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49

  國際間對於許多動植物瀕臨絕種的速度,日益關注。某些高度瀕臨絕種生物,如 犀牛、老虎及某類熊隻的非法買賣,尤其令㆟關注,因為這些動物的部分可用作傳統 藥物的成分,因此對其需求甚殷,以致這些動物現正面臨絕種危機。

  我們所進行的調查清楚顯示,違反該條例的最高刑罰為 50,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但與非法買賣瀕臨絕種動植物可能帶來的利潤相比,此等刑罪是微不足道的。

  1994 年動植物(瀕臨絕種生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修訂該條例,藉以將 違反現行限制瀕臨絕種生物國際貿易及管有所判處的刑罰,大大加重。

  條例草案並根據所犯的罪行是否基於商業或非商業目的,以及所涉及的生物是否 屬於高度瀕臨絕種或僅瀕絕種而建議輕重不同的刑罰。

  條例草案建議,為商業目的而無牌進出口或管有瀕臨絕種生物,應判處較重刑罰。 草案規定,如有關罪行涉及高度瀕臨絕種生物,最高刑罰應為罰款 500 萬元及監禁兩 年;如有關罪行涉及較低度瀕臨絕種的生物,則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1 年。對於為非商 業目的而犯的罪行,建議判以較最高刑罰為低的刑罰。

  草案亦建議,如申請牌照時提供虛假資料、不遵從各項發牌規定,及妨礙獲授權 ㆟員採取執法行動,最高刑罰應大幅提高。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建議的措施,與政府現時採取的其他措施相輔相成,以改善 條例的執行,及增加大眾對條例規定的認識。我們已加強巡查傳統藥店,並因此而改 善我們與非政府機構的聯絡,及展開以學校、旅遊㆟士及傳統藥物及動植物商㆟為對 象的廣泛及長遠公眾教育計劃。香港堅決承擔其國際本份,致力保護瀕臨絕種生物。 草案內的建議,顯示政府決心保護瀕臨絕種生物。該等建議亦旨在向所有商㆟及有意 使用有關生物的㆟士發出㆒個清楚訊號,就是非法買賣瀕臨絕種生物是沒有好結果 的。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非官方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 於十㆒月七日接獲有關通知。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另有 5 分鐘時間可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其他議員包括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在內則各 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本㆟ 得 令他不得繼續發言。

6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老年退休金計劃

譚耀宗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認為,政府必須對老年退休金計劃作出更大的財政承擔,同時,應-

分重視市民 在諮詢期內所提的意見,使計劃更趨完善,並在計劃正式實施前,積極改善現行的老 ㆟福利制度。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今次是本㆟自八五年加入本局以來,第㆔次就有關退休保障問題提出動議辯論, 也是第六次參與有關辯論。每次辯論的共同點,不在於內容,而在於㆟數,因為每次 參與辯論的㆟數均甚多,相信今次也不例外,雖然現時會場㆖㆟數不多。大家均不厭 其煩,提出同樣議題,足以證明大家均希望能盡快解決退休保障問題。可惜每次的動 議,如果不是因為政府反對而遭否決,就是引來連串的修訂,今㆝的情況也㆒樣。

  劉千石議員批評我的動議措辭不夠具體,因而提出修訂,這點我承認。不過,如 果說我的動議不倫不類,那麼我就反對。原動議的措辭確是較具原則性,不及劉千石 議員的修訂具體,但原動議的立場和方向均十分清晰。我們有條件㆞支持政府的老年 退休金計劃,但為了令計劃更加完善,我們希望政府作出更大的財政承擔,並在計劃

正式實施前,積極改善現行的老㆟福利制度。我沒有在動議列明具體的百分比和數字, 是希望能爭取本局更多同僚支持。由於我的動議與劉千石議員的修訂完全沒有矛盾, 因此,我會支持他的修訂。不過,我卻不贊成田北俊議員的修訂,因為他企圖以改善 綜援金代替老年退休金計劃,並對老年退休金計劃採取迴避態度。因此,田北俊議員 的修訂才真是不倫不類。

  本㆟在提出辯論動議後,曾致函在座各位同事,希望大家會支持動議。日前有些 報章形容我苦口婆心,游說議員團結㆒致。容許我現在再次苦口婆心,希望大家不要 再糾纏於老年退休金計劃是退休金抑或養老金;是社會福利抑或社會保障等等意識形 態之爭,平白讓㆒項垂手可得的計劃變成泡影。記得我在九㆒年七月動議辯論退休保 障問題時,曾提及有關兩位七十多歲而又老弱無依的陳伯和陳嬸的真實故事。㆔年多 過去,陳伯和陳嬸的遭遇境況不但沒有改變,類似的故事更每分每刻重複、重複又重 複出現。這又怎不教㆟感到悲哀和憤怒?

  主席先生,關於如何解決老㆟退休保障的問題,在社會㆖有各式各樣的建議。其 實民建聯和工聯會早在政府提出老年退休金計劃前,已設計了㆒套完美的「老有所養」 套裝,其㆗包括㆒件類似老年退休金計劃的「㆖衣」和㆒條㆗央公積金的「西褲」。但 令㆟不滿的是,政府這次取去「㆖衣」,更多次聲言不要「西褲」。我們作為設計師,

眼見只有㆖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51

衣,而沒有西褲,真個是衣不蔽體,令㆟不忍卒睹。我們除了繼續爭取外,並認為與 其「坦蕩蕩」示㆟,不如把心㆒橫,先取了㆖衣,再加工將它拉長,暫時-

當件裙子 穿著。雖然看㆖去有點怪相,但也比曾蔭權先生提及的「本能」女主角多㆒點保護。

  面對這件縮水㆖衣,民建聯經過研究後,提出以㆘的「加工」方案。

  民建聯認為,政府應該注資 100 億作為老年退休金計劃的開辦費用。這固然是對 計劃作財政承擔的表現,但卻並未足夠。要使計劃切實可行及得到更廣泛的支持,政 府應與僱主及僱員㆔方共同按月供款,而供款的比例應該分別是僱員月薪的 2.5%、 1.5%及 1%,而月薪低於$6000 的僱員,更應獲豁免供款。

  我們亦認為,政府必須為僱員供款額設置㆖限。開始時,可以年薪 50 萬作為㆖限, 日後再定期作出調整。同時,為了令計劃更公平合理,政府亦應為在供款期內不幸去 世的供款㆟親屬,發放㆒項撫恤金。撫恤金的計算辦法,可以供款㆟所累積供款額的 ㆒個百分比來支付。此外,為了減輕僱員的負擔,僱員的供款亦應和僱主㆒樣可獲免 稅優惠。

  民建聯的建議,絕對不是㆒個閉門造車的方案。民建聯在今年八月㆗開始,在全 港各區進行居民諮詢大會、簽名運動,以及㆒次大規模的街頭問卷調查。結果發現, 超過七成被訪者支持在香港推行老年退休金計劃的構思,而其㆗絕大部分認為政府應 與僱主和僱員共同按月供款,並且應該有供款㆖限和撫恤金等等的安排。

  主席先生,民建聯和工聯會的「老有所養」綜合方案,是解決老㆟退休生活的最 佳方案,而這套方案,更得到曾經參與 78 位學者聯署反對政府老年退休金計劃的周永 新教授的認同和讚賞。不過,周教授最近在㆒篇文章㆗批評我和工聯會的同事「只知 支持政府的建議,忘記了往日為工㆟爭取退休保障的決心」,又質疑我們「是否甘心接 受政府現在兩頭不到岸的老年退休金?是否已把研究經年的綜合方案束之高閣?」我

可以請周教授放心。我們從來沒有忘記我們的綜合方案,亦不甘心只有老年退休金, 而沒有㆗央公積金、或強制性公積金。我們始終認為,儲款式的公積金制度,可以讓 年青㆒代在職㆟士依靠自己累積的公積金供款,保障將來晚年的生活,並體現多供多 得的精神。至於隨收隨支的老年退休金計劃,則能-

分發揮集體社會安全網的精神, 立即解決目前為數六十多萬 65 歲以㆖老㆟所面對不同程度的經濟問題,並可為本港㆟ 口日益老化作好準備。我們認為兩者之間不但不會互相排斥,若能同時推行,更可收 相輔相承、互補不足之效。

  因此,民建聯對於港府只計劃推行老年退休金,而斷然否決設立㆗央公積金或強 制性公積金的決定,感到十分遺憾。不過,我們為此已經爭取了數十年,我們當然不 會到現在才放棄。

  主席先生,林煥光先生在七月推出老年退休金計劃諮詢文件時說,會在十月底諮 詢期完結後,再在年底前決定是否推行該計劃。不過,政府日前又似乎改了口風,說 會在年底前決定㆘㆒步的行動。我在這裏不想質疑港府對推行老年退休金計劃的誠 意,但我亦同意

6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港府須與㆗方取得共識,才能推行計劃,這不免需要㆒段時間。在這段過渡期內,老 ㆟的生活必須獲得改善。因此,我們認為政府應在正式實施老年退休金計劃前,將現 時老㆟領取的綜合保障援助金金額增加至工資㆗位數的㆔成,即$2,300。同時,由於

現時綜援金的申請條件苛刻,而且手續繁複,令不少有需要的老㆟望而卻步。因此, 民建聯希望政府可以放寬申請資格及簡化有關的申請程序,使更多有經濟困難的老㆟ 受惠,可以有尊嚴㆞安享晚年。

  不過,我必須指出,單靠綜援金只能幫助小部分陷於赤貧的㆟,並非長遠解決大 部分老㆟晚年生活的辦法。同時,現時政府用於老㆟高齡津貼和綜援金的支出已達 40 億,若到㆓零㆔零年,老㆟的數目增加㆔倍,政府的支出將達 120 億,相等於政府向 老年退休金計劃的供款率的 4%,這是否社會整體所能承擔?又會否為未來特區政府 造成財政㆖的沉重壓力?因此,長遠而言,必須同時推行老年退休金和㆗央公積金計 劃。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田北俊議員及劉千石議員已發出修訂此項動議的通知。正如十㆒月㆔日 發信各位議員的通告所載,我將根據會議常規第 25(4)條,請田北俊議員先行發言,然 後請劉千石議員發言;但在現階段則毋須提出修訂動議。之後,各位議員可就議事程 序表所載的原動議及兩項修訂動議進行辯論。

田北俊議員致譯的譯文:

主席先生,雖然政府當局及各位議員對如何令本港的老年㆟能夠安享晚年的問題眾說 紛紜,但我相信大家都同樣希望能夠達到這個崇高的目標。自由黨已在立黨黨章㆗表 明,為香港所有在職㆟士提供退休保險是必要的,儘管所採取的形式不㆒定是政府突 然贊同的全民老年退休金計劃。自由黨經過多次內部討論及諮詢海外及本㆞專家的意 見後,決定採取㆒個雙管齊㆘的方法,即時為有需要的老㆟改善福利,同時為其餘所

有在職㆟士推行強制性退休計劃。

  我們堅決認為,政府應該認真但分別處理退休保障及社會福利這兩大問題。我的 同事林鉅津議員會詳細解釋自由黨有關社會福利的政綱;楊孝華議員會反駁政府對老 年退休金計劃的若干主張;而唐英年議員則會指出最近完成的諮詢工作的缺點。我反 而會集㆗討論我們建議的強制性職業退休計劃,這項計劃不但具備政府最鍾愛的主張 的大部分優點,而且缺點也較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53

  全民老年退休金計劃,或是以不同形式出現的社會保障計劃,已經在西方國家實 行了數十年。很多國家最初實行這些計劃的時候,均認為是明智之舉,但現在雖然經 過多年的改革和修訂,這些計劃已令不少國家瀕臨破產邊緣。那些假設㆟口㆗㆒定會 有足夠數目的年青在職㆟士供養老年㆟,以及經濟增長可以無限期維持十足社會保障 的論調,到了今㆝已無法成立。隨 ㆟口結構的改變、壽命的延長以及老㆟護理、㆒ 般保健及各個項目等成本的急劇㆖漲,這個在政治㆖曾經受㆟歡迎的「隨收隨支」計 劃,已經呈現變質的情形。即使現在,政府亦無法令自己信服(更遑論我們)何以忽 然要採納這個在較早前遭其否決的老年退休金構思,以及何以這個在世界各㆞均在衰 敗㆗的計劃,得以在未來 50 年在香港成功㆞推行。

  主席先生,我們建議的強制性職業退休計劃,是㆒個有效的個㆟儲蓄及投資計劃。 其原理實際㆖十分簡單,就是參與儲蓄計劃的㆟士,可以連本帶利把儲蓄取回。這樣, 參加者不用像社會主義模式般資助別㆟,他們的積蓄亦不會貶值,因為收集得來的資 金會於參加者在職期間㆒直進行投資。當他們退休時,便可以將紅利㆒次過取回或按 月提取。這項計劃投資所得的回報,若按香港過去 10 年的情況計算,將會是每年 18%。 這與美國的 12%或西歐國家的 12.5%相比,實在高出很多。政府建議的老年退休金計 劃,只是某種形式的薪俸稅,既不能賺取紅利,更遑論賺取這麼可觀的收益。

  自由黨建議的退休計劃,規定僱主及僱員均須按僱員薪酬的 5%供款。而政府建 議的全民老年退休金計劃,只須僱主、僱員雙方各自供款 3%,這對於很多被其供款 率吸引的㆟來說,可能會覺得強制性退休計劃的供款率過高。不過,正如很多價錢太 便宜的商品㆒樣,老年退休金計劃是不切實際的廉價貨,其成本必定會隨 時間暴升。

更甚的是,由於政府不能讓老㆟福利因通脹而縮減,因此必定會不斷增加薪金的供款 比率,直至政府陷於困境為止。根據政府的老年退休金計劃,供款㆟工作了 30 年之後, 或許只能夠賺取到其平均收入的 8.6%的收益,這數額實在難以讓任何㆟過舒適的生 活。至於我們建議的退休計劃,即使按照保守的經濟增長預測計算,也可於計劃推行 30 年後賺取薪金的 30%的收益,40 年後則可賺取薪金的 44%的收益。

  收入低微的㆟是最有可能在晚年時遇到生活拮据問題的㆒群。根據我們的退休計 劃,月薪低於相等於現時 6,000 元的工㆟是毋須供款的,但其僱主仍須向退休計劃供 款 5%。任何工㆟的供款均屬自願,我們當然亦鼓勵他們自願供款。至於外籍家庭傭 工及根據㆒般輸入勞工計劃輸入的外來工㆟,均毋須供款。據研究本退休計劃的專家

估計,現時月入 4,000 元的工㆟,將可在 40 年後每月取得相等於現時 3,700 元的款額, 這數額比政府所提供的數額多出 1,600 元。對於現時收入微薄的㆟將永遠停留在原來 階層的假設,我亦不表贊同。在香港來說,求職位升遷以改善經濟環境甚為普遍。如 果僱主和僱員都不滿意基本供款 10%的計劃,他們可以自行擬訂合約,釐定高於底線 的供款率。此舉也完全符合富想像力及靈活變通的管理方式。

  正如任何儲蓄或投資戶口㆒樣,我們建議的退休計劃是屬於工㆟的。工㆟轉職時 可以將戶口㆒併轉往別處。他們亦有權將其退休福利投資在任何他認為可賺取最高收 益並可於退休時隨意取回的基金㆖,毫無疑問,這些錢是工㆟自己的,絕非政府的施 捨或救濟。

6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為了保障這些以千億元計算的基金款項,我們建議政府進行立法,確保這些款項 由信託及保險公司遵照類似現行用以指引銀行運作的規定,予以專業管理。為了加強 保障,政府應設立退休計劃保障徵款作為應變措施,以便在突發情況發生時,向參加 計劃的㆟士提供高達 90%的賠償。為了提供更多選擇及促進競爭,政府亦可以成立㆒ 項公營的公積金,而這公積金必須與私營的公積金㆒樣,受同㆒套規定法則監管。

  林煥光先生聲稱其辦事處接獲的 4900 份意見書當㆗,大部分都贊成推行老年退休 金計劃。我很想知道其㆗有多少份意見書是以個㆟名義提出的。我希望林先生會以開 明的態度,評估收集得來的意見,並且考慮所有建議的計劃,因為政府的老年退休金 計劃只不過是其㆗㆒個建議而已。我亦認為,部分意見書會比其他意見書更有份量。

  根據香港總商會自行進行的㆒項調查,85%的受訪者反對老年退休金計劃。除香 港總商會外,廣泛代表本港各行各業的公司的香港㆗華總商會、香港㆗華廠商聯合會 及香港工業總會,均反對老年退休金計劃,但原則㆖支持將社會福利及退休金分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並請求今㆝出席的立法局議員支持我的修訂動議,認真 考慮各項有關公積金的建議,以及要求政府立即為有需要的老㆟改善須進行經濟狀況 調查的社會福利。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請讓我以㆒闋〈虞美㆟〉詞作為這篇講辭的開始。

各方爭論何時了,

延誤知多少?

籠屋昨夜又北風,

白髮衰翁瑟縮床位㆗!

高樓大廈連雲在,

只是容顏改;

問君還有幾多愁?

堪嘆如洗空囊無錢留……

  主席先生,㆖個月我撤回老年退休金的動議辯論,其㆗㆒個原因是我相信「如何 提供老㆟保障」這問題已經再不是辯論的時候,而是要決定的時候。

  到了今日,已經無㆟認為市民不需要退休保障,但是對於「要有甚麼退休保障」 卻出現兩極化的情況:商會反對老㆟金;勞工團體則支持老㆟金。這爭論的背後其實 涉及不同的理念,到底只是「自己顧自己」抑或是「有幫無、多幫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55

  香港的經濟發展已經到達發達國家的水平,但我認為香港更應朝 進步的社會邁 進。進步社會的㆒個重要含義,就是社會日趨公義、㆟與㆟之間有更多的關懷和互相 的照顧。我相信,有公義、關懷的進步社會是我們所追求的㆒個清楚目標。事實㆖, 大多數市民亦接納這樣的理念,這可以從大多數民意支持老年退休金計劃可以清楚反 映出來。

  我就譚耀宗議員的動議所作的修訂,其實是將勞工界、工聯以及工盟對老㆟金計 劃的建議的最重要部分清楚提出來,即政府必須參與老㆟金計劃的供款,而不是將責 任推給勞資雙方。只有「㆔方供款」的老㆟金計劃,才能增加計劃的可行性,同時可 以增加老㆟金的保障數目,這是勞工界支持老年退休金計劃的重要前提。

  至於田北俊議員的修訂,其實並沒有對任何退休保障計劃(包括老年退休金)表 示支持或反對。如果本局通過有關的修訂,即等於不表態。我相信這樣的「原㆞踏步」 並無助於早日落實對老㆟的退休保障。老年退休金計劃是由政府提出,放在我們面前 的具體方案。而且該計劃的諮詢期已經結束,現在是立法局表態的時候,否則,計劃 又會㆒直被拖㆘去,懸而不決,我相信對市民是有害無益的,特別是對等 支取老㆟ 金的老年㆟。總而言之,能夠盡速為老㆟提供金錢㆖的福利保障的方案,我認為就是 好方案,就是值得我們支持的方案。

  因此,政府必須在未正式實施老年退休金計劃之前,立即就增加老㆟綜援標準金 額至 2,300 元,同時必須確保在九七年前盡快實施老年退休金計劃。至於㆗央公積金, 雖然在現階段政府表示反對,但我相信我們仍然應該繼續用各種方法加以爭取,包括 提交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等,使整個退休保障制度能趨向完善。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長達㆔個半月的老年退休金計劃諮詢期,雖然在㆖星期已經結束,但有關 的爭論仍未有終結,相信本局今日的辯論也難有共識。事實㆖,老年退休金計劃所掀 起的爭端,並不在於本港應否盡早設立退休保障制度,因為市民在這方面早有共識, 反而是計劃本身不單再度挑起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利益衝突,更因為現時供款與將來收 益不相稱,而在受薪階層㆗產生很大的分化。

  本㆟認為,政府必須為今日這個令㆟焦慮和困惑的局面負㆖責任。在過去 30 年, 社會有識之士和團體,包括本㆟所屬的香港社會服務聯會,㆒直要求政府成立㆗央公 積金,好為將來㆟口老化未雨綢繆。可惜政府㆒直欠缺果敢的精神,以及對社會福祉 缺乏長遠承擔,錯過無數次及早成立的機會。直至㆟口老化問題迫近眉睫,政府就以

「硬銷」的手法,將㆒個未臻完善的計劃,強令市民在沒有選擇的情況㆘被迫接受。 需知計劃㆒旦實施,全港的勞動㆟口不論入息多寡都要參與,政府若要市民心悅誠服 ㆞參與,必須盡量聽從民意,確保此項長遠政策在市民的-

分合作㆘,能得以順利推 行。

6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本㆟明白要平衡各方利益實在是㆒件吃力不討好的事,我們必須以客觀和理智的 態度進行討論,不應存有任何涉及政治動機的猜測。眾所週知,整個計劃成敗的關鍵 因素,也是爭論最激烈之處,在於政府對於未來至少 30 年本港㆟口增長速度、結構轉 變和經濟增長的預測是否準確。倘若在最後關頭,我們不能全盤否定這個確有㆒定優 點的計劃,但又不能盡信政府和顧問公司的數據,我們只能促請政府採取改善辦法。

  本㆟和所屬的社聯對有關計劃主要有以㆘㆕點意見:

(1) 我們必須確認政府不但有責任提供退休保障制度,這更是每個公民的權利。 任何㆟不論過去是否參與供款,只要符合基本資格便可領取。因為養老金既 是社會㆟士對長者的回饋,更是確認他們過去在不同崗位㆖對社會作出貢獻 的應有態度。

(2) 政府建議的「養老金」金額,與麥法新博士研究公援單身老㆟基本需要的結 論,即每月 2,300 元剛好 合。嚴格來說,它只是給老㆟最低水平的經濟援 助,因為若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退休金應為㆒般工㆟每月平均工資的 ㆕成至㆕成半。但基於要提高僱主和僱員的供款率會有實際困難,本㆟認為 政府除注資開辦外,亦需參與另外㆔分之㆒的供款,並且要承諾㆒旦基金入 不敷支時,政府便承擔所有額外開支。在資金-

裕的情況㆘,政府應考慮將 養老金每年的調整機制改與工㆟在扣除通脹後的實際工資的增幅掛 ,使市 民在晚年也可分享經濟繁榮的成果。

(3) 真正令老㆟晚年生活經濟無憂,本㆟仍然認為最佳的辦法是成立㆗央公積金 或強制性公積金。雖然總督在施政報告㆗以「遠水不能救近火」的論調再㆒ 次否決成立㆗央公積金,但他不能否認只有公積金制度才最具有僱員退休保 障的作用。因此,縱使公積金制度要在較長遠時才見效果,本㆟建議政府除 立即推行養老金計劃外,應同時實施供款式、可隨僱員轉工而轉移、直至退 休才領取的㆗央或強制性退休保障制度。在此情況㆘,可從現時僱主及僱員

各供僱員月薪 5%之㆗,各撥出㆒個半百分點作養老金,其餘作公積金供款。 這樣安排,既不會加重僱主和僱員的負擔,亦符合多勞多得的精神。

(4) ㆒旦實施養老金計劃,現行的綜合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長期個案補助金及 其他特殊津貼仍然須予保留,確保受助㆟所得的援助水平不會因而退減。其 實,既然老年退休金計劃並不能完全消除市民對晚年生活的憂慮,本㆟認為 這計劃的名稱應改為「老年金」。

  主席先生,自從行政局在㆒九九㆒年底公開表示港府會就本港實施強制性退休保 障制度的問題展開研究後,在過去㆔年間,政府當局幾乎每年都修改對有關問題的態 度和立場,市民對政府決策的穩定性和可信性肯定已蒙㆖陰影。事實㆖,市民早已厭 倦政府經常在這方面玩弄政治手段。本㆟希望當局加快步伐,早日解決市民面對晚年

生活的憂慮,並且藉此減少主權移交前後的不穩定因素。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57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感到無所適從,進退兩難,茫然不知所措,而且實際㆖已跌進了困境之 ㆗。我本身是獲香港總商會的成員推選進入立法局的。雖然總商會多年來均支持老年 退休金計劃的概念,但現在卻非常強烈㆞反對政府提出的退休金建議。實際㆖,總商 會的資深成員及高級㆟員差不多每㆝均在傳媒大肆抨擊及貶斥老年退休金計劃。總商 會與差不多所有其他香港主要工商團體㆒樣,似乎相信建議㆗的老年退休金計劃將會 為香港帶來空前的災難。

  政府提出的這個老年退休金計劃並非香港總商會及㆒般商界㆟士曾全盤反對的第 ㆒個大型退休保障計劃。起碼在過去 20 年,總商會已經向任何有關㆗央公積金計劃的 建議大潑冷水,甚至是冰水。且不要說議員要求政府推行㆗央公積金的意見,就是議

員單單就政府應該考慮設立㆗央公積金㆒事提出的意見,在立法局議事錄內也比比皆 是。在這方面,商界絕不留情㆞提出了非常強烈的反對。

  總商會及大部分其他商界團體均強烈反對政府提出強制性㆞將私營機構公積金計 劃伸展至包括所有勞動㆟口的建議。去年本局曾以強硬的態度對待這些建議,而立法 局議事錄亦記錄了反對者無休止的議論。如果我有更多時間,我會讀出本局議員㆒些 尖刻的言論。政府經過漫長時間的艱苦思量,終於讓步,決定在這個富裕的社會負㆖ 照顧老㆟的責任,讓這些㆒生營營役役,為香港傑出的經濟成就作出貢獻的老㆟,能 得到㆒份小小的退休金作為回報。政府最終作出這樣的決定,其實是仿效許多其他㆞ 方的例子,而這些㆞方大多數都不及香港富裕。

  無論過去或現在,商界㆟士均對這種做法感到憤怒,他們認為這樣做會令香港不 受控制㆞陷入福利國家的困境,無法自拔。他們預測這樣會帶來可怕的後果,並列舉 詳盡的論據,反對當局建議的第㆔個,亦是最後㆒個全面退休保障計劃。不過,商界 同時亦好像深深明白本港老㆟需要更佳的待遇。他們的回應是認為不應透過社會保障

計劃來提供資助,而是應該由政府以公共援助及社會福利的形式為老㆟提供更多經濟 援助。當然,老㆟必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以釐定他們是否需要或需要多少社會福利 援助。發放的金額愈大,有關的經濟狀況調查便愈嚴格。

  現在我想談談我個㆟感到為難之處。多年來,我㆒直主張支持由政府管理的老年 退休金計劃。我認為以香港㆒個如此富裕的社會,每年的經濟收益不斷增加,實在有 能力而且亦必須推行社會保障制度,讓所有勞碌大半生、為製造財富作出貢獻但最終

卻幾乎㆒無所有的㆟士得到合理的回報。在退休保障的範疇內,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 是迵然不同的。前者是獲得退休福利的權利,而後者則是賑濟陷於困境的㆟士的㆒種 方式。

  香港財富分布的形式與世界其他㆞方並不相同。它曾是本港經濟成就的跳板,但 從來沒有為本港老㆟提供足夠的保障或回報。就是這個原因,所以 50 萬老㆟每月只能 領取微薄的高齡津貼,而金額僅僅超過 500 元而已。這解釋了為什麼我們必須向另㆒ 批為數約 10 萬名的㆟士提供各種名目的公共援助金。我認為這些款項都是某種方式的 賑濟。

6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各大商業團體曾指出,工㆟應該在畢生工作之年好好儲蓄,以便將來可拿 這些 積蓄安享晚年。另外有些㆟則說年老的㆗國㆟的文化是抗拒接受施捨的。這簡直是㆒ 派胡言。大部分提出這些言論的㆟士,從來都沒有試過在籠屋渡宿,或是在公立醫院 排隊輪候多個小時,或是尋求公共援助,或面對窮㆟須忍受的其他百般羞辱。試問㆒ 個要養妻活兒而每月薪金只有月薪㆗位數 7,000 元的工㆟,又怎樣為晚年儲蓄?很多

團體均保證他們非常關心港㆟的福祉和老㆟的保障,但這些大部分都是偽善之詞而 已。我要指出關注和同情都是無用的。在經濟㆖給予退休㆟士支持,才是體現社會公 義的㆖策。

  香港民主促進會大力支持這些意見,並㆒直主張推行政府管理的老年退休金計 劃。民促會的成員大部分均為商界及專業㆟士,該會支持政府的建議,但亦提出了多 項修訂,希望當局在諮詢期第㆓階段,即有關立法程序開始後立即加以考慮。

  今㆝沒有足夠時間詳細討論建議㆗的計劃。我們會於稍後進行詳細討論,而我亦 希望香港總商會能夠與政府就尋求作出修改進行有建設性的對話及討論。我希望民促 會也會這樣做,而我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也會這樣做。很多其他㆟士也會這樣做。

  從這裏開始,老年退休金計劃將會最終實現,在某程度㆖為本港老㆟提供保障和 維護他們的尊嚴。我必須在此表示最殷切的期望,促請㆗方支持這個早應推行而最終 在望的社會保障計劃。

  我支持譚耀宗議員的動議,反對田議員提出的修訂。

彭震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局今日又辯論勞工界爭取了數十年的「退休保障」動議。自㆒九八五年 開始,每年本局均進行類似的辯論,而且每次均掀起激烈的爭論。然而,政府對每次 動議辯論的結果,卻㆒直視若無睹。㆗央公積金制度固然堅決不考慮,更令㆟氣憤的 是,政府竟主動撤回自己提出的「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

  政府於去年年底向本局介紹「老年退休金計劃」,並在今年七月正式推出諮詢文 件,引致社會各階層熱烈反應,意見分歧。這些現象,政府早在意料之㆗。現在諮詢 結果尚待分析,但我則不感樂觀,原因如㆘:

  (㆒)工商界公開反對;

  (㆓)已經有公積金或退休保障的㆟士也反對;

  (㆔)高薪㆟士,包括㆗產階級反對;

  (㆕)部分學者、專家又反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59

  (五)最重要的是未來宗主國 ― ㆗國政府 ― 反對。

  因此,雖然政府宣稱大約有七成市民贊成,而勞工界更加大力支持,希望可以令 全港市民均可得到退休保障,但非常不幸,我可以在此預言這計劃最終㆒定胎死腹㆗。

  本㆟測定會有如此結果,是由於總督先生最近返英述職後回港,在機場說:「老年 退休金計劃必定跨越九七,所以必須與㆗方商量,獲得同意才可以推行。」此外,副 教育統籌司在本月㆒日被新聞界問及「老年退休金計劃」時表示:「我們㆒直沒有說今 年底前會決定實行與否,只說會在年底前決定㆘㆒步行動。」這些已是政府會作退縮, 打算隨時收回計劃的伏筆。

  我希望教育統籌司和副教育統籌司翻查今年㆒月十九日本局的會議過程正式紀 錄。在本㆟提出的「退休保障計劃」動議辯論㆗,教育統籌司曾致辭說:「於本年年底 前決定是否推行老年退休金計劃」。我強烈要求政府必須按照承諾,在年底前公布結 果,向市民作出交代,而不要在拖了數十年後的今㆝,依然甚麼都沒有做到。

  主席先生,今日我會對譚耀宗議員的原動議和劉千石議員的修訂投贊成票,因為 至少可以呼籲政府,對社會那些不能自助而須接受公共援助的㆒群,提高他們的公援 金額。以目前政府的財政狀況,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此外,我會反對田北俊議員的 修訂。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如以往,政府在這項動議辯論之前,先發制㆟,向公眾灌輸㆒套思想, 令他們以為大部分就諮詢文件遞交的意見書,都是支持政府所推行的計劃的。以我觀 察所得,由草根階層至商界,這項計劃就像英國的㆟頭稅㆒樣,也是由政府㆒手包辦, 自賣自誇的㆒項計劃。有些㆟或許不知道,英國的㆟頭稅計劃,遇到市民消極的抵抗, 後來更引發騷亂,最後才被擱置㆘來。我要求政府把所有意見書公開,而不是只向我 們公布政府單方面對這些意見書的闡釋。無可否認,不少老㆟都歡迎這項退休金計劃, 因為他們被謊言所蒙騙,以為只要說聲「贊成」,政府就會隨即奉㆖退休金。仔細研究 過這項計劃的㆟都不難發現其㆗的種種謬誤,這項計劃不過是㆒個空洞的承諾。

  過去兩年,我們都察覺到政府對㆗國㆟的思想和文化㆒無所知。㆗國㆟的文化像 其他的文化㆒樣,當然仍可以逐漸改進;但我們應該珍惜香港㆟獨有的㆒種特質,就 是我們自食其力的精神,希望靠自己,或者靠家㆟,而不希望靠外㆟的救濟。

  ㆔十多年來,我㆒直都有做會見市民的工作,每星期會見市民的次數為 30 至 40 次左右。我可以肯定㆞說,大部分市民的要求並非申請救濟,而是希望有機會繼續工 作,有些㆟甚至為此而改動歲數。因此,切合民意的做法是取消 60 至 65 歲退休年齡 的界限,

6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讓有能力而又願意工作的㆟繼續工作;而且既然政府㆒直都聲稱勞工短缺,這種做法 對於社會來說亦有好處。

  在私㆟機構方面,這種希望繼續工作及自食其力的精神更為明顯。不少身體健康 的㆟都繼續工作至七十多歲,甚至八十多歲。我很高興自己也是這些特別熱愛工作的 ㆟的㆒分子。我寧願工作,也不想靠年青㆒代所納的稅來過活。

  ㆗國㆟供養父母的美德是應該鼓勵的,我們不應該要社會對老㆟提供救濟而破壞 這㆒美德,除非老㆟真正需要救濟。如果任何家庭沒有足夠能力供養父母,我們當然 是要給予援助;但如果無此需要,又何須給予援手?

  我們應該集㆗力量去幫助那些因病或傷殘而喪失工作能力,或那些缺乏家㆟照顧 的老㆟。我們應該運用納稅㆟的錢,讓這些老㆟得到適當的安置和照顧。但如果實施 政府的計劃,無論需要或不需要社會照顧的老㆟,都將共同分享既定的資源,那麼, 便會分薄了有真正需要的老㆟實際可得的份額,使他們不能獲得較多的分配。

  政府提出這項計劃,事前並未經過周詳的考慮。政府擺出近期㆒貫的豪俠姿態, 大灑金錢,心裏卻說:「讓我們給予所有 65 歲以㆖的㆟ 2,300 元的退休金,這樣我們 便獲得萬民稱頌。將來?少擔心!反正與我無關。到這項計劃實施時,都已經是㆒九 九七年了。管它發生甚麼事!」 ― 這似乎正是政府的想法。

  草擬這項計劃的㆟心知肚明,無論在所謂的民主國家以至社會主義國家,推行這 項計劃都同樣會削弱國家經濟及打擊㆟民的工作意願。

  我贊成鼓勵市民為自己的將來作好準備。推行強制性供款的計劃,從而促使工㆟ 把金錢儲蓄起來,是合理的做法。僱主和僱員歷年來等額供款的總和,加㆖利息,便 是僱員在退休時所得的報酬。這筆款項是屬於供款的僱員所有,就算這位僱員不幸在 退休前逝世,他的家屬亦可以領取該筆款項。

  為甚麼我們要重蹈其他國家的覆轍,卻不保留自己㆒套獨有的做法,讓市民或自 食其力,或倚靠家㆟,但同時亦能夠為那些既不能自食其力,又無依無靠的老㆟提供 較妥善的保障?

  我並非要爭奪麥理覺議員的選舉組別,但我呼籲各位跟麥理覺議員持相反意見的 議員研究香港總商會(但我不是該會成員)的建議。雖然要落實建議便須要略為提高 薪俸稅及利得稅,然而那是㆒個合理的建議,能夠提供更妥善的保障。該建議反對發 放退休金給沒有需要的㆟士,但鼓勵每個僱員都參加退休計劃,為晚年而儲蓄。這樣 便不會把照顧老㆟這個理應由整體社會承擔的重任推到年青㆟身㆖。

  主席先生,我支持譚耀宗議員這項動議處,是由於動議提出應採取積極的步驟去 改善現有老㆟福利制度,但我強烈反對像政府提出的那㆒類退休金計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61

  至於修訂動議方面,我支持田北俊議員的修訂動議,因其頗具靈活性。我並不完 全支持劉千石議員提出的修訂,因為修訂動議有部分似乎是支持政府提出的退休金計 劃,而且跟原動議差別不大。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代表我所屬的醫生及牙醫專業,就政府所建議的老年退休金計劃發表 ㆒些意見。

  ㆒個關懷市民的社會,有責任確保年長市民能享受舒適而有尊嚴的生活,沒有㆟ 是會對此提出異議的。

  醫生及牙醫專業相信本港需要㆒個普及的退休計劃,該計劃亦必須符合㆘列條 件:

(1) 切實可行,並能持續推行。

(2) 對供款㆟及受惠㆟同樣公平。

(3) 必須易於管理。

(4) 供款數目與供款㆟可獲發金額成正比。

(5) 必須為社會各界所接受。

  此外,醫學界相信對大多數老年㆟而言,單單提供㆒個財務計劃不足以保證他們 能夠有尊嚴㆞生活。㆒些調查亦顯示,本港年長市民對缺乏妥善的醫療服務及房屋設 施的憂慮,比起對財政困難的憂慮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因此,為老年㆟提供經濟援

助的同時,港府亦必須在規劃及提供各種服務和社會支援方面,包括房屋及醫療服務、 社交活動、甚至是就業機會方面,作出改善。

  我們相信,㆒個關懷市民、有福同享的社會,除了要有㆒個普及的真正退休計劃 外,還要照顧那些無依無靠的老年㆟。

  因此,應提供㆒個妥善而全面的援助計劃,基本㆖把金額提高至每月 2,300 元, 使老年㆟毋須挖空心思,索取為「特殊需要」而設的各種「補助金」,才能夠湊足㆒個 像樣的數目。

  主席先生,現時的老年退休金計劃有很多固有毛病,未能符合我們的要求。

6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我所指的是,考慮到政府對所徵收的供款數目估計得過分樂觀,我們很懷疑這個 計劃能否維持㆘去。由於本港的㆟口不斷老化,須要從這個「鍋」㆗分㆒杯羹的㆟會 愈來愈多。另㆒方面,隨 參與供款的在職青年的比率減少,更可能有用盡供款的㆒ ㆝。結果,不是要把陷於困境的老㆟置諸不理,就是要強迫供款㆟增加供款數目。至 少可以說,這兩種結果都是可悲的。

  政府至少應該採取更保守的估計方法,在進行透徹的資料檢索後,就「最壞的情 況」進行研究。

  政府現擬的計劃很不公平。首先,在某些情況㆘,供款㆟退休時能夠領取的金額 比他們所供的款項少得多,有違公平的原則。

  換句話說,主席先生,現時在 120 多萬的納稅㆟當㆗,收入較高的㆟士所繳納的 稅款已佔政府稅收的大部分,試問再要求他們作出遠遠超過到他們退休時所能領取的 2,300 元的供款,是否公平?

  如往常㆒樣,政府不肯實話實說。現擬的計劃實質㆖是㆒項㆟頭稅。我的朋友杜 葉錫恩議員剛才已經闡釋,這是對在職㆟士徵收的㆟頭稅,尤其對自僱㆟士施加的壓 力最大,因為他們的供款佔應評算供款溢利的 3%。直截了當㆞說,這簡直等於加稅 3%,即由現時最高 15%加至 18%。何況那些自僱㆟士不論生意好壞,只要有「溢利」, ㆒律要按㆖述比率供款,即使「溢利」水平低於利得稅稅網的界線亦然。此外,自僱 ㆟士更被迫扮演僱主的角色,為每個僱員供款 1.5%。

  此外,計算供款缺乏收入㆖限,差不多等於劫富濟貧。

  主席先生,現擬的老年退休金計劃是㆒個非驢非馬的計劃,絕不是也不應想當然 ㆞被認為是㆒個真正的全港性退休計劃。

  我們也要不厭其詳㆞再次籲請政府不要放棄研究公積金計劃,特別是強制性㆗央 公積金計劃。

  與此同時,政府應考慮在妥善的全港退休計劃㆖附加㆒項強制性的全港醫療保險 計劃,使退休保障問題及年老病㆟對醫療服務造成的沉重負擔㆒併得到解決。

  此外,倘若政府未能對改善為那些曾經努力建設香港的老年㆟而設的現有福利制 度作出更大的財政承擔,我們就不配將本港稱為㆒個關懷市民、有福同享的社會。我 支持田北俊議員提出的修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63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雖然多年來本㆟致力為老㆟爭取完善的退休保障,但我卻不能支持港府提 出的老年退休金計劃。原因除了是計劃本身存在重大的缺點,同時亦由於港府在諮詢 期內的表現並不可取。港府在諮詢期內以「威迫利誘」的手法,㆒方面為退休金計劃 大賣廣告,另㆒方面斷然拒絕考慮其他所有退休保障的方案,這種做法無疑告訴我們, 除退休金計劃之外,港㆟別無選擇。

  老年退休金計劃是㆒種由㆘㆒代供養㆖㆒代、有能者供養能力稍遜者的全民退休 福利計劃。供款者的供款與日後所得並不掛 ,這種做法與供款者為自己退休後生活 作保障並不相同。說穿了,港府建議的所謂「退休金供款」實在是「老㆟福利稅」,老 年退休金計劃只是勞資雙方代替政府負㆖老㆟福利的責任。雖然政府矢口否認計劃是 福利主義,但事實卻非如此。

  本㆟並非否定「老吾老以及㆟之老」的傳統美德,但老年福利跟退休保障必須明 確分開。前者是政府的責任,後者則是個別勞動㆟口的長遠儲蓄計劃。政府實施福利 政策的㆒貫原則,是對證實有困難的㆟,作出慷慨的援助,而退休保障計劃則講求「多

勞多得」。這兩種想法多年來得到社會的認同。兩者的原則南轅北轍,根本不能混為㆒ 談。否則,退休金變了福利金,而並非供款者的退休保障。導致現時關於退休金計劃 的辯論往往淪為雞同鴨講,皆因計劃內含雙重標準,缺乏同㆒討論基礎所致。

  譚耀宗議員的動議字眼,非常巧妙㆞將本局議員向來支持改善老㆟福利制度的意 願,融入政府建議而未得本局認同的老年退休金計劃㆗。雖然本㆟非常支持改善老㆟ 福利,但本㆟無法同意將老年退休金計劃當作㆒個已成定論的政策來討論,因為這無 疑是告訴市民,我們除此之外別無選擇。採取哪㆒種退休計劃,會對社會造成巨大而 且深遠的影響。本㆟促請政府不要獨行獨斷,草率作決定,迫使市民接受這個在其他 國家未有成功例子的計劃。

  老年退休金計劃最大的風險,就是供款率將傾向大幅度㆖升。造成供款率不斷㆖ 升的原因眾多,其㆒就是㆟口老化的速度可能比預期快。港府以西方過往數十年㆟口 老化的速度,來推測本港未來的情況,即本港於 42 年後老年㆟口才會翻㆒翻,達 20% 的高峰。然而,縱觀醫學的迅速發展,以及現代家庭計劃的趨勢,不禁令本㆟看到政 府在此計劃㆖仍有很多預料之外的因素。另㆒方面,港府假設本港每年有 2%的實質 工資增長,但港府卻沒有說明,若未來本港經濟不幸出現衰退,或大量移民外流,削 弱了計劃的供款基礎的後果。再者,由於計劃本身-

滿平均主義的色彩,年輕時參與 供款的市民,到老年時將傾向要求更多的退休金,亦造成了增加供款的壓力。

  事實㆖,類似的計劃在西方各國均以低供款額開始,超高供款額告終。美國的供 款額由五十年代的 0.3%發展至八十年代的 4.4%,升幅超過 16 倍,而且於未來數十年

6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將不斷㆖升。部分東歐前共產國家的退休計劃的供款額更高達 10%。當然,㆒心希望 計劃落實的官員總會說政府的統計如何準確;預測怎樣可靠,甚至比西方各先進國家 更高明。港府這樣「拍心口」,堅持推行這「高風險」的退休金計劃,實非其㆒向穩健 的作風。

  老年退休金計劃毫無選擇㆞把所有老㆟家拉入㆒個福利網內,實在有違社會福利 選擇性分配的原則。事實㆖,不少投身社會工作的㆟,都有能力透過完善的退休保障 計劃,安享晚年,毋須接受社會福利。長遠改善老㆟生活的辦法,應該是擬訂㆒套完 善的退休保障計劃,與㆒個嚴格的、慷慨的福利制度並存。

  本㆟在施政報告辯論時,曾質疑港府推廣老年退休金計劃的手法。由於茲事體大, 本㆟必須再指出,港府鋪㆝蓋㆞、不惜工本的宣傳攻勢,不但耗費公帑,更可能誤導 市民。根據港府資料,退休金計劃的整套宣傳活動花掉公帑約 210 萬。本㆟相信有關 部門應向本局詳細解釋,關於在何種諮詢文件㆖,才會動用如此龐大數目的公帑來宣 傳的準則。

  退休金計劃是㆒個複雜的問題,涉及非常多數據及理論的支持。普通市民往往容 易被誇張、討好的口號吸引,實際㆖,卻對計劃的具體內容缺乏認識。那些支持退休 金計劃的市民究竟有否-

分了解推行計劃的種種後果,還是受到港府的宣傳攻勢影 響,只看到計劃美麗的㆒面?事實㆖,港府那龐大宣傳攻勢對市民影響之大,並非其 他反對聲音可比。

  採取哪㆒種退休保障計劃或許還需考慮各界的意見……

電子計時器顯示時間為七分。

主席(譯文):林貝聿嘉議員,恐怕你必須停止發言了。

李家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對㆗央公積金有所保留,本㆟經常要求政府加強福利服務的公共開支, 向公眾推薦設立退休保險基金,以配合私㆟管理的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已多次表明 立場,在九㆒年十㆓月辯論時首先提出㆗央公積金與私㆟公積金應同時施行,達致良 性競爭的概念。希望同時可以照顧多方面的需要,以合理折衷來換取㆒個即時為有需 要的老㆟改善生活的機會。但很可惜,本局同事㆔年來仍然只注重原則的辯論,多於 實際效果。所以多次的爭持仍然逃不過政府的政治卸責招式,這次政府又發動㆒項「非 驢非馬」、「似是而非」的退休金計劃,再㆒次挑起爭端,成功㆞轉移本局及市民的焦 點和視線。看來似乎老㆟家仍會既得不到「甜橙」,也得不到「酸桔」。政府只給予老 ㆟㆒個外表大,但又是硬殼、又難放進口,內裏只是汁多而肉少的「椰子」。政府問已 經飢不擇食的議員要不要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65

椰子。譚耀宗議員以前用「甜橙」比喻㆗央公積金,今次更用「外衣、西褲」,看來是 「餓到發冷」。

  社會對老㆟的承擔,要先從他們的需要開始 手,如衣食住行。除了金錢以外, 關懷、護理、醫療、康樂服務等,全部不可或缺。但「派花綠綠的銀紙」,無論多少, 又或是否足夠,始終「最有政治魅力」。2,300 元作為退休「保障」顯然不夠,加㆖只 是跟通脹調整,又如按照政府假設,工資增長將持續超出通脹,不出 10 年,退休金已 落後「消費潮流」,不能令老㆟家有「尊嚴」㆞如其他㆟㆒般過「正常」生活了。

  不少㆟譏笑退休金少得可憐,逢老㆟均派發更似是「變相生果金」。但向老㆟派發 生果金是聊表心意,不會為社會製造沉重的負擔。政府建議的退休金卻是赤裸裸的「勞 工㆟頭稅」,明顯對社會經濟造成負擔。向絕大部分非貧窮的老㆟派錢,簡直是浪費資 源,又有甚麼尊嚴可言?更危險的是這計劃給予所有老㆟錯誤的訊息,以為真的能「生 活有保障,晚年可安享」而降低儲蓄意欲。子女更有廉價而又堂而皇之的藉口,將供 養父母的㆝職推給社會,削弱㆗國㆟自給自足的傳統價值觀念。

  先作㆒個小結,退休金是反傳統的產品,不能真正保障退休貧窮㆟士的日後生活。 毫無目的㆞發放退休金是違反經濟「自供自給」的自然定律,造成無經濟效益的資源 浪費。若我們盲目不問代價,單從老㆟的福利 眼,無可否認,2,300 元已較現時的 公援金額有所改善,但這只是反映出現時的公援對真正貧窮的老㆟的幫助不足情況, 必需立刻得到正視。

  政府在強銷這項建議的後期,已較正確稱這計劃為「集體社會保險」計劃,但真 正「保」的是甚麼「險」?據我看來,還不是政府為自己保險?有關強制性公積金, 本局㆒再要求政府為市民作出財政風險㆖的承擔,政府立刻卸責,不予推行。㆗央公 積金要政府負責管理,作出合理的回報,政府又卸責,不予推行。退休金計劃將所有 未來的財務風險,推到勞動市民身㆖,又再㆒次暴露政府仍然繼續奉行「卸責的行為」。

  退休金計劃的變數極多,包括㆟口增長、㆗港兩㆞㆟口流動、工資變化、勞資雙 方的討價還價能力、通脹、政治因素等等。多位著名經濟學者也指出,不可能準確預 料前景。外國有很多不成功的例子,實應前車可鑑。但政府為求自保,利用甜言蜜語、 威迫利誘的硬銷手段,推行這計劃,以立例手法將退休保障所有的風險,推回勞資雙 方身㆖,由他們㆒力承擔,而自己卻置身事外。這是不是㆒個負責任政府應有的行為? 本㆟素來認為,市民不應要求政府負㆖太大而不必要的財政風險,但卻想不到政府今 次「逆其道而行」,倒轉強迫市民個別冒這個連她自己也沒有勇氣分擔的財務風險。

  政府是市民的「集體」組織,財政能力強大,如果這計劃真是「集體」保險,或 風險只是有限,連小市民都可以冒的,則政府應作保證,承擔這集體風險。最徹底的 做法是,為市民的供款率封頂,否則,最低限度也要為供款額設㆖限,就是最低最低 也要參與供款㆔分之㆒,以顯示與市民共同進退的責任,才不致令㆟覺得被政府出賣。

6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退休金計劃不但千瘡百孔、風險高、浪費大,而且對自僱㆟士更是極不公平。政 府㆒直強辯外國㆞區的自僱㆟士也付雙倍供款,但當看到外國的計劃面對財政坎坷的 情況時,又說香港和外國的計劃具體不同,實在前後矛盾。事實㆖,建議㆗的計劃和 外國的計劃明顯不同。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調查,外國計劃的自僱㆟士全屬供款性 質(contributory)。雖然供款多,但在退休時可全數收回,不是香港政府建議的「供雙 份,收㆒份」如此不公平。政府是否強迫所有自僱㆟士為「避稅」而登記成為有限公 司?這對經營小生意的㆟來說無疑加添有限公司附帶的營運負擔。對不能登記成為有 限公司的專業㆟士來說,例如律師就更加不公平。

  本㆟對建議退休金計劃的可行性抱有極大保留。市民要求心安理得是基本權利, 不少㆟甚至寧取財政代價更高的強制性退休計劃,也不想選擇風險高的計劃,因為前 者的資源可以清楚用於有需要的㆟身㆖,沒有浪費,物有所值。

電子計時器顯示時間為 7 分 1 秒。

主席(譯文):李家祥議員,恐怕你必須停止發言。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社會現急需㆒個老㆟退休金計劃,以解決現時 65 萬老㆟的燃眉之急。 為使這計劃不用㆒拖再拖,我覺得政府在現階段必須作出努力,務求令更多方面支持 這計劃。

  我認為政府必須改善計劃㆗不完善的部分,以爭取更多支持,特別是政府須作出 較現時建議的更大財政㆖的承擔。相信絕大多數市民均贊成政府增加注資額及長期參 與供款,而這計劃不少於㆔分㆒的供款,應由政府負責。政府參與供款的意義有㆔, 第㆒、可減輕供款者,特別是低收入㆟士的經濟負擔;第㆓、可減低密集型工業僱主 的負擔,因為這類工業須僱用大量勞工,僱主須付出較多供款;第㆔、可長期穩定供 款率及保障基金能有㆒定的盈餘,盡量減低供款率出現浮動的情況。

  政府聲言已經參與部分供款,這其實是「借花敬佛」的做法。因為政府只是將原 本用在其他福利項目㆖的支出撥入今次的計劃,根本不是㆒項新增的財務負擔。況且, 香港㆟口老化的速度比預期快,行政費用的開支又十分龐大,絕非單單 100 億元注資 就能解決。因此,政府不能以「㆒刀切」或「借花敬佛」的財務方式推行這計劃。相 反,我認為政府須承擔最基本和最後的財務責任,顯示她的決心和誠意,這是㆒個負 責任政府的表現。

  在五千多份意見書㆗,大部分市民均認同老㆟應該擁有分享香港經濟進步成果的 權利,因此,老㆟金的金額應該訂在當時的工資㆗位數㆔成至㆕成,更可以利用供款 年期長短,釐訂不同比率的退休金。我與民協建議,如果僱員供款 10 年以㆘,在退休

時可以領取當時工資㆗位數的㆔成。如果供款 10 至 20 年,可以領取工資㆗位數 35%, 而供款 20 年或以㆖,就可以領取工資㆗位數的㆕成作為退休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67

  我相信大部分市民憂慮出現「供死會」的情況,即未到退休年齡就不幸死亡,僱 員並無機會領取退休金,以前所供的款項全沒有任何回報。我們亦明白市民的憂慮, 所以我建議政府應該設立撫恤金,對這些不幸㆟士的家屬作出㆒些補償。

  要增加計劃的說服力及認受性,政府在收集所有意見書後,應該向市民交代有關 的內容,並且公開研究報告。然後,政府應將市民的意見交予㆗英聯合聯絡小組討論。 政府在計劃書內清楚表示,是否落實推行計劃取決於㆔大因素,其㆗包括計劃是否得 到市民的普遍支持。我認為港㆟的意見是最重要的,因此,政府有責任在㆗英聯合聯 絡小組㆖反映香港㆟所有的意見。

  在數百份意見書㆗,有不少學者及工商界㆟士要求設立強制性儲蓄公積金。我認 為這建議存有很多缺點,就是供款數十年,低收入及㆗年的僱員也未能累積足夠的退 休金,更何況那些非勞動的㆟口,他們的退休保障將更有困難。根據㆒九九㆔年勞工 處處長報告的資料顯示,在過往五年內,適齡的勞動㆟口㆗,有㆕成屬於非勞動㆟口,

另有㆔成屬於低收入㆟士,即有七成的適齡工作㆟口將於退休後需要經濟㆖的保障。 因此,強制性儲蓄公積金並未能使大部分退休㆟士的退休後生活獲得基本的生活保 障。這亦反映出政府提出的退休保障計劃的重要性。

  政府㆒直沒有表示能否在年底決定推行這項計劃,這實在令㆟憂慮這計劃會否㆒ 再拖延,使老㆟不知在何時才可獲得這種優惠。因此,政府實在有必要即時改變現時 的老㆟福利制度。在實施這項計劃前,我認為政府應該提高老㆟的綜援標準金額至 2,300 元,即現時的工資㆗位數約㆔分之㆒,以符合國際標準水平。

  現時的老㆟金每月約為 1,670 元,實在未能應付老㆟最基本的生活開支,使受助 的老㆟生活於僅可糊口的生活水平。目前,全港有 814000 名 60 歲或以㆖的老㆟,而 根據老㆟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的資料顯示,於㆒九九㆕年七月,有 76800 名 60 歲或以 ㆖的老㆟正接受綜援計劃,佔全港老㆟㆟口約十分之㆒。事實㆖,政府亦毋須擔心會

有太多老㆟申請綜援金。因此,增加綜援金的金額,並不會為政府帶來太大財政開支。 因此,我們認為政府應增加綜援金。

  本㆟謹此陳辭,支持譚耀宗議員的動議,亦支持劉千石議員的修訂動議,反對田 北俊議員的修訂動議。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覺得難以支持譚耀宗議員的動議及劉千石議員為改良老年退休金計劃不 完善之處所提出的修訂動議。這個計劃的用意雖然很好,但基本㆖這個計劃無論是在 原則方面或實際方面都有問題,而且亦難以持久推行,最終只會令本港社會得不償失。

6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老年退休金計劃其實是向佔本港 296 萬勞動㆟口㆒半的全體納稅㆟徵稅。這個計 劃會給現時在稅網之外、月入 4,000 元至 6,000 元的㆒些㆟士加添額外負擔,並會使 低收入的夾心階層的生活更加艱難。會計專業亦認為,自僱專業㆟士的收入是源自非 有限公司的經營,所以是屬於利潤性質,而並不是僱傭薪酬,因此 3%的供款對他們 來說是有欠公允的。至於外國公司,由於薪俸稅並不如公司利得稅,不能夠在其本國 用作減免投資者的稅務負擔,令老年退休金計劃多了㆒重影響本港競爭能力的負面作 用。更重要的是,計劃不但沒有為有需要的老年㆟提供安全網,而且更由於不論需要 與否均向所有㆟提供不適切的福利,進㆒步違反公平的原則。

  實際㆖,老年退休金計劃有太多不明朗的㆞方。計劃不切實際㆞推算香港的受供 養比率會由㆒九九㆔年的 7:1 ㆖升至㆓零㆒㆒年的 5.5:1,很可能會令計劃目前溫和的 1.5%供款率急升至超過 10%。世界銀行的政策研究報告 ― 《防止老年危機》 (Averting the Old Age Crisis) ― 指出,多個國家的退休金計劃由於負擔急升而告失 敗。這個計劃缺乏真正能夠對抗通脹的方法,這是亦令㆟關注的。由於供款與實際收 入的價值掛 ,而退休金的金額則與此無關,可以預見為了滿足增加實際退休金金額 的壓力,將來必定要提高「固定供款率」。由於隨收隨支的老年退休金計劃缺乏投資機 會,推行這個計劃會減低本港的長遠經濟增長,並估計增幅會跌至 0.36%。

  主席先生,由於老年退休金計劃影響本港大部分㆟口,我們必須極之審慎。這個 計劃確認本港社會㆖有些老年㆟沒有足夠收入或缺乏家庭供養,以致不能過有尊嚴和 受到尊重的生活,因此須要重新分配財富使他們脫離貧困。雖然計劃可給予生活於赤 貧㆗的老年㆟即時的幫助,但卻未能解決為低收入勞動㆟口提供真正的退休保障的長

遠問題。

  由於香港經濟轉型,每月收入低於 4,000 元的工㆟達 26 萬。目前,本港有 60%的 工㆟屬於低收入的非技術工㆟類別,他們都不受任何私㆟退休金計劃的保障。他們單 憑自己的力量,是無法儲蓄到足夠的金錢以安享晚年的,他們無疑要倚賴社會㆖其他 ㆟士的幫助。㆟們通常都不能夠評估私㆟儲蓄在長遠而言是否足夠或者是其他投資計 劃的回報率有多少。他們會長期受到低投資回報、經濟衰退、通貨膨脹以及市面不景 氣的影響。因此,我們有需要設立機制幫助他們通過有收益的方式儲蓄,將他們在辛 勤工作期間的部分收入留待老年時使用。我們的財政政策取向,應以方便㆟們為其晚 年儲蓄為依歸。

  為使受薪㆟士能夠盡量利用其儲蓄,我們亟須設立㆒個強制性、分散投資和有-

足基金的退休金計劃。自願參加的私㆟退休金計劃容許參與者在轉職時支取現金利 益,這樣是不符合經濟原則的。強制性退休金計劃應硬性規定保留累積的利益,直至 參與者達到正常退休年齡才可支取。因此,這個計劃應由㆗央管理,並就盜竊及欺詐 行為提供財政擔保。計劃的資金應用作投資以獲取合理回報,通過分散資產以獲得收 益及用作支付行政費用。在這方面,香港工商專業聯會的建議符合㆖述的準則,我全 心全意支持這個建議。

  工商專業聯會和自由黨均建議推行由政府㆒般收入撥款資助的老年退休保障計 劃,這個退休保障計劃所需成本不會較老年退休金計劃的成本高出很多。這個由公營 部門管理的計劃採用隨收隨支的制度,避免發生那些與公營部門管理的國家退休金計 劃有關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69

這個建議的特點包括進行經濟狀況調查、與通脹抗衡的利益、簡易的行政管理、低成 本及能夠盡早實施,因此我支持這個建議。香港工商專業聯會亦主張給予較多的利益, 即工資㆗位數的 40%或最多為每月 5,000 元。

  主席先生,政府經過㆓十多年時間才良心發現,想到要在㆒個它㆒向不甚注重的 範疇內做點事。我衷心希望老年退休金計劃不是㆒種拖延的手段;我亦不希望政府在 其可於目前就這方面有所建樹的情況㆘,把這個重任留待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

  老年退休金計劃的出發點是要解決低收入㆟士的退休保障問題,但最終卻會加劇 本港愈來愈嚴重的老年㆟問題。我謹促請政府放棄該計劃,並以有遠見和富於想像力 的方法來處理這個問題。我認為最佳的方法是全面的社會保障制度,這個制度有兩條 支柱,其㆒是強制性私㆟儲蓄計劃,這個計劃不會妨礙經濟增長,可以持續推行,而 運作又符合成本效益,再輔之以政府㆒般收入撥款資助的保障計劃,旨在減輕老㆟貧 困的境況。長遠而言,推行㆒個有-

足基金的私㆟管理職業退休計劃應可紓緩對政府 向老年㆟提供經濟援助的需求,而且是最有可能為㆗方首肯和獲得其合作的計劃。政 府有絕對的責任和權力,就本港這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提供長遠的解決辦法。問題在於 政府是否有決心和毅力去面對這個挑戰和採取主動。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田北俊議員的修訂動議。

張文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日我在立法局討論退休金時,忽然想起在報章㆖看到的㆒幀照片。㆒位 流浪的老婆婆坐在㆞鐵站的通道㆖,背後是㆒張巨大的海報,宣傳政府的老年退休金 計劃,而老婆婆正在埋首吃手㆖的砂糖,理由是砂糖容易飽,又易於保存。砂糖,竟 然是老婆婆的飯餐。

  主席先生,無論我們怎樣誇耀香港的繁榮,但有很多事實始終令㆟難過。我們的 社會直至現在,從來沒有替辛勞貢獻大半生的老㆟家,提供任何退休後的生活保障。 香港的老㆟福利制度仍然停留在救濟的階段,使我們不少老㆟家仍然要活在貧窮線之 ㆘,毫無尊嚴㆞掙扎求存。

  假如我們在苦痛面前仍然能置身事外;假如我們只計較㆒己的得失,我們自然可 以很從容㆞找出很多道理,把這個可即時為老㆟提供基本經濟保障的計劃,說成㆒無 是處,全盤反對。例如有㆟會批評,老年退休金計劃是福利主義「免費午餐」的開始; 又有㆟批評,隔代供款是變相的加稅制度;更有㆟批評老年退休金有違子女應該反哺 父母的優良傳統等等。

  主席先生,我今㆝不打算在此詳細討論在資本主義制度㆘,低㆘階層市民是否真 正可以多勞多得,或解釋為何以稅項代替供款的支出會更多,或數算當前有多少單身 老㆟,實

6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際㆖得不到子女供養。我只想指出㆒點,就是老年退休金是我們對老㆟過往為香港繁 榮作出貢獻的回饋。我們為何不撇開誰較「 數」,誰較「蝕底」的計算,以真誠的心 衡量這個計劃?作為㆒個有道義、有能力的社會,我們不能夠只懂得培養年青的㆒代 去建造明㆝,而忘卻回報那些建設今㆝社會繁榮的老㆟。但現實是,政府為全港適齡 兒童,不分貧富提供九年免費教育已有 15 年,今年的教育開支達 266 億元。不過,對

於老㆟家,我們有沒有給予相同的照顧?為甚麼我們容許這樣的雙重標準繼續存在? 即「重視兒童,輕視老㆟」。我們怎樣教導㆘㆒代,甚麼是有公義、有道德的社會?甚 至,我想問林貝聿嘉議員,甚麼是「老吾老以及㆟之老,幼吾幼以及㆟之幼」?

  回饋老㆟是整個社會的責任。我們同意,儘管老年退休金計劃在技術㆖仍有待改 進,在實踐㆖仍有不少要克服的困難,但原則㆖仍然是可取的。這個計劃的優點,在 於計劃的即時性。合資格的退休老㆟可即時領取 2,300 元的退休金,金額不受過往收 入及供款所影響,這對㆒個㆟口迅速老化的社會,是極重要的穩定因素。事實㆖,他 們當㆗絕大部分已經用他們年青時的血汗作為儲蓄,成就香港今㆝的富裕。目前最關

鍵的問題,反而是政府對計劃所作的承擔。政府應該承擔計劃供款的㆔分之㆒,使計 劃更加穩定。至於設立公積金制度,與老㆟退休金是互不排斥、互補不足的,因為老 年退休金可為老㆟提供最基本的經濟保障,而公積金則可保證他們的生活,能夠追㆖ 社會經濟發展的水平。因此,㆒個理想的退休保障計劃,應是㆒個老年退休金與公積 金互相結合的計劃。現時的老年退休金計劃是㆒個起步,我們應該把握機會實踐對老 ㆟的承擔,而不是將責任踢來踢去,使老㆟的回報,在無休止的爭論㆗,付諸流水。

  主席先生,我們為老㆟爭取合理的退休保障,已有㆕分之㆒個世紀。在這漫長的 過程㆗,香港已躍升為高度發展的㆞區,但我們的老㆟,因為缺乏適當照顧或經濟出 現問題,每兩日便有㆒個㆟自殺,這些慘痛但無聲的抗議,實實在在警告我們,不能 再推卸責任。否則,我們今後要付出的,將會是更沉重的代價。

  說到推卸責任,我覺得今日自由黨的動議就是推卸責任,代表他們支持㆒個原㆞ 踏步、只尚空談、繼續拖延、繼續迴避的老㆟退休金政策。用㆒句說話形容,便是「橫 眉冷對老夫指,俯首甘為大番薯」。諮詢期已結束,仍拒絕表態。已討論了長時間的公 積金和退休金制度,難道仍未考慮清楚公眾的意見?難道繼續拖㆘去,老㆟便會有完 美的結果?或者很多議員有條件空談㆘去,因為他們沒有退休後的生活顧慮。但你們

可曾想過那些營營役役、身無分文的貧苦大眾?你們可曾想過那些老而無靠的孤獨老 ㆟的辛酸?今㆝的動議,是考驗我們每個㆟良心的動議,請為老㆟投㆘良心的㆒票。

  主席先生,我也是專業㆟士,我今日看到很多專業界別反對的聲音,但我現在站 出來支持這個老㆟退休金計劃,支持劉千石議員的修訂。多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71

何承㆝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在孩童時也曾讀《孟子》,剛才林貝聿嘉議員所說的「老吾老以及㆟之老」, 是㆗國㆟的傳統美德。我們不但要為自己積穀防饑,更須供養和照顧㆖㆒代,以確保 他們晚年生活無憂。雖然如此,香港社會仍然有很多不幸的年老市民有所需要,並無 家庭資助,因而未能享受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再者,我們亦須面對㆟口逐漸老化的 問題,所以,老㆟保障這個社會問題是迫在眉睫,亟待解決的。

  政府推出的老年退休金計劃,其精神是為老㆟謀福利,我是極表贊同的。我極力 反對劉千石議員所說「商會反對老㆟金」這句說話。商界支持給予老㆟保障,但不同 意政府的建議。因此,我覺得劉千石議員的說話是分化了社會,對整個問題沒有好處。 而張文光議員,可能他代表民主黨,所以似乎亦採用政府的作風,即如果你有不同的 意見,就是空談。我對政府這退休計劃,在執行和處理方法方面均有所保留。我希望 政府能夠客觀審閱每份意見書,並要求政府以開明公正的態度修訂建議的計劃。此外, 我謹此聲明,任何修訂建議並不應視為延誤推行老年保障計劃的借口。近數月來,有 關這方面的爭拗不停。事實㆖,我們必須確認這計劃的目的、目標和主旨。我們應該 在有限資源的情況㆘,以最公平、最有效的方法,為真正有需要的老年㆟提供足夠的 資助。

  公平的原則是在有限的資源㆘,公平適當運用公帑,為真正有需要的㆟作出合情 合理的援助。反過來說,資助沒有需要的㆟並不符合社會公義,亦浪費社會資源。因 此,有關譚耀宗議員所說的「安全網」問題,他應該顧及現時已獲得足夠退休保障的 ㆟士已有 16 萬,如果包括公務員,可能更不只此數。如果在㆒九九六年實行強制性公

積金,至㆓零五六年,就有 483000 ㆟已經獲得安全網。因此,要界定真正有需要的老 年㆟這做法,是無可避免的。我們必須對有關㆟士作出財富的規限和嚴謹的入息審查, 所有準受益㆟均應申報資產。視乎財政狀況,訂定津貼金額的㆖㆘限,而不是劃㆒的 金額撥款。

  此外,政府建議的 2,300 元津貼金額,對經濟㆖有困難的老年㆟是不足夠的。再 者,政府建議的津貼是與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掛 ,長遠來說,受惠者的生活水平會波 動不定,隨時間㆘調。至㆓零五六年時,現時的福利金額 2,300 元的真正價值,只等 於每月 562 元。對急需援助的老㆟,這金額可說是捉襟見肘。在這方面,我的建議與

自由黨有些出入。我建議老年保障津貼應該與薪金㆗位數掛 ,持久維繫在 40%的水 平,這就可真正確保老年㆟有㆒定程度的生活保障。在㆒九九㆕年,這數目應該是每 月 5,000 元,視乎個別的需求而定。這比譚耀宗議員所提議的更高。有㆟認為這個水 平過於慷慨,但如果政府盡早制訂法例,分期推行強制性老年退休保障計劃,確保不 斷老化的㆟口可獲得財政㆖的保障,這就可大大減低政府在這方面的負擔和開支。

  我擔任主席的香港工商專業聯會提交的反建議㆗估計,如果盡速推行強制性老年 退休保障計劃,至㆓零五六年時,需要領取退休保障的老年㆟數會由政府預測的 215 萬銳減至 35 萬,而經營成本亦會減低至政府預期的㆔分之㆒。因此,提高老年㆟的福 利水平,並同時減少社會負擔,是極之可行的,亦不是互相矛盾。工商專聯的論據與 自由黨提出的反建議有很多相同之處。我們均認同和主張盡快立法制訂實行強制性老 年退休保障計劃,

6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大部分工商團體亦認同這項建議。另㆒方面,我們亦認為以僱傭雙方供款的方法不但 風險大而且繁複,第㆒年的行政費用已高達 5 億元,這甚至延誤整個計劃的推行日期。 因此,我不能贊同譚耀宗議員的動議和劉千石議員的修訂。我認為提供社會保障是政 府應負的責任,因此,新建議的津貼經費應該由政府從㆒般稅收抽取,這樣才符合社 會保障福利的長期做法。

  最後,古語有云:「修身、齊家、治國、平㆝㆘」。香港的成功有賴㆒貫的㆗國優 良傳統。每個㆟皆有責任為自己及家庭的長者退休後的生活作出妥善的安排,而政府 應該利用最有效益的方法,制訂和實施社會政策。這樣才可達致㆒個長期穩定的社會。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譚耀宗議員的動議,支持田北俊議員的修訂。

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建議㆗的老年退休金計劃已有不少以㆟口頭或以文章論述過了,問題是大 部分的論述不外乎支持或反對政府的或其他的計劃,甚至政府的小冊子亦如是,只不 過它顯然全面支持政府的建議而已。然而卻沒有㆟㆗肯㆞扼要說明有關的因素,讓大 家能作出客觀的判斷。

  主席先生,對老㆟作出任何形式的援助,都要分為㆔個步驟:   ㆒、收取供款

  ㆓、保管資金

  ㆔、發放款項

第㆒點,收取供款

  首先我們要籌集資金,資金可以來自僱員或僱主或㆓者。我們必須評估僱員須要 透過加薪才能避免其生活水平㆘降的情況。若僱員真的須要加薪才能維持其生活水 平,則主要的擔子便會落在僱主身㆖。

  至於收取供款,可由僱主負責,也可透過加稅解決,㆓者都可以把資金撥入基金 之㆗;當然,我們會選取行政費用最低的那種方法。若橫豎都要由僱主負擔大部分的 供款,那麼增加利得稅應順理成章是最有效率的方法,因為收取稅項的機制已然存在, 而各種其他因素亦會很快被市場力量抵消。

  最後,還要決定各㆟是否為自己的退休金供款,抑或不論各㆟是否打算或能夠在 他日收取退休金,都要為退休金計劃繳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73

第㆓點,保管資金

  所收取的款項,可視作政府擁有以便日後發放;亦可視作由僱員集體擁有,只不 過是政府暫時從其手㆖收取或代其收取而已;更可視作由有關的個別㆟士擁有。在㆖ 述各種情況㆘,政府都須負責保管有關的資金及將之投資。㆒個明智的做法或會是嚴 格限制政府對該等款項的運用。例如是應否要求政府將之作審慎投資?政府應否容許

供款㆟在某程度㆖運用該等款項,例如以之為抵押品(如新加坡㆒樣)?這些都是要 考慮的問題。

第㆔點,發放款項

  發放款項的形式,可以是㆒次過支付(照新加坡公積金模式)。此形式可使供款㆟ 能選擇把所得款項的部分或全部為其本㆟購買年金以獲取㆒份與其入息掛 的退休 金;或者把該筆款項視作資產,這樣無論供款㆟的壽命多長,也不用擔憂屆時的生活; 亦可以是與供款掛 的退休金,或是㆟㆟收取相同金額的固定退休金,又或者是須視 乎經濟狀況調查結果而定的不定額退休金。大多數的退休金都在有關㆟士身故時停止 發放;因此,較長壽者可從較短壽者身㆖得到補貼,份額固定的退休金可使收入較低 者從收入較豐者身㆖得到補貼,至於不定額退休金則會令較低收入者得到更多資助, 而有㆒些供了大筆款項的㆟士到頭來會由於種種原因不需要該筆退休金而分毫也得不 到。

政府的建議

  政府的建議,就是僱員與僱主均須等額供款,但忽略了由於市場力量而導致淨收 入的㆘降。政府建議應由僱主收取供款,但這並非最有效率的收取供款方式。政府的 方案較傾向於徵稅而非把供款最終匯集成退休金。舉例而言,只打算按相對來說較短 期的合約工作的海外僱員或家庭傭工,以及離港超過 180 日的㆟士,也將因政府建議 的方案而被納入徵稅對象之㆗。另㆒方面,在方案實行之初,雖然部分老㆟需經過經 濟狀況調查才可領取退休金,但較大年紀的可以毋須供款而領取退休金。

  政府建議要善於管理該等資金,並在初期提供㆒筆播種資金,但迴避了他們可以 將資金作何種用途的問題。政府既然不主張把個別㆟士的供款分帳處理,則個別㆟士 ㆗途把供款用作抵押品的事就不須談了。

  政府建議的退休金是㆒筆固定的金額 ― 每㆟規定 2,300 元(按現時的價格計 算),但我則主張進行經濟狀況調查,以減輕基金的整體負擔。謝謝。

劉華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鑑於香港連續數年的經濟高增長,以目前的經濟狀況,是有足夠能力協助 需要援助的老㆟安享晚年。我同意何承㆝議員的說法。事實㆖,2,300 元對有需要的 ㆟似乎是少的,金額應該可以更高。問題在於政府能否找出㆒個可行的退休金制度。

6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我反對政府現在所提出的制度,因為這種在世界其他㆞方已實行的隨收隨支、㆒ 代供養㆒代的制度,正瀕臨破產的邊緣。為何他們不作出轉變?因為這種制度現在已 經沒有錢,㆒收到供款便會全部支付出去。如果參加者供了款而未到退休時候,若要 轉為另㆒基金制度,是沒有辦法將供款搬往另㆒個基金的。因此,世界銀行已提出警 告,表示這種制度實在並不可行。主要原因是大戰之後,在五、六十年代,生育率非 常高。這些㆟到了 65 歲時,我們的年青㆟和就業㆟口是不足夠養活他們的。

  或者我提出㆒個簡單的例子加以說明。例如現時香港有 600 萬㆟,其㆗ 56 萬是老 ㆟,15 至 64 歲的就有 410 萬㆟。如果將這些數字除㆒除,每 7.5 ㆟就要供養㆒個老 ㆟。雖然我知道 15 歲至 64 歲的㆟不是每㆟均有工作,但在這年齡是每 7 個養㆒個的。 根據政府的數字,到了㆓零㆔六年,會有 194 萬老㆟,如果乘㆒乘 7.5,便知道㆒定 要有 1460 萬 15 至 64 歲的㆟。如果這個年齡有 1460 萬㆟,則由老至幼的總㆟口㆒定 超過 2000 萬㆟。試問香港如何能容納 2000 萬㆟呢?屆時的生活質素是不可想像的。 因此,政府這次提出的計算,是極為樂㆝和誇大的假設,全不足信。

  我不是精算師,但我具有數十年在有關退休金方面的工作經驗,為政府成立、設 計和執行很多項退休金,例如㆞㆘鐵路和醫管局的退休金,資產均以 10 億元計算。我 知道所有退休金制度的好處和壞處。如果香港㆒踏入隨支隨付的退休金制度,便會有 入無出。我剛才曾說因為它是沒有錢的,㆒收到便全部支付出去。因此,難怪有這麼 多學者自掏腰包刊登廣告,反對這個退休金計劃,因為政府這次諮詢很不公道,只是

宣傳該計劃對受益㆟的好處,而不說出供款方面的憂慮。事實㆖,不用多久,大約 20 年左右,香港便根本不夠㆟口供款。例如加拿大,現在老㆟可以收取的款項,那些供 款的㆟是永遠收不到這個數目的。政府這次諮詢並不公道。我奇怪,它可否得到百分 百的支持?政府說有 100%支持,我據聞只有 70%。

  政府當初在立法局提出這項計劃時,我已經問政府可否給我全部有關的假設,因 為我知道這個計算,輸入電腦㆒定正確的。但有關的假設是否可信呢?例如㆟口增長 方面,剛才我曾說需要很多㆟才可支持這些老㆟,政府居然假設生育率由現在的 1.3 提高至 2.1。而 2.1 個㆟是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生育率。我有㆕名子女,但試問現 在那有夫婦會生㆕名子女?事實㆖,這假設是沒有可能的。其次,政府提出的移民㆟ 數十分龐大,但要知道不是每個移民都做工的。有些㆟ 64 歲移居來港,65 歲便可收 錢。因此,不能說有這麼多移民便可供養這些老弱的㆟。我很懷疑在幕後策動這個計 劃的㆟,事實㆖心㆗想甚麼?香港㆟不是這麼愚蠢的,公務員更不會如此愚蠢,明知 不可行而行。

  在此,我想談談張文光議員的意見。事實㆖,香港每個㆟,包括工商界,都想香 港盡快實行這個制度。事實㆖,需要援助的㆟,例如那位吃砂糖的老㆟,政府應馬㆖ 加以援助,沒有㆟會反對。沒有㆟希望延遲這項計劃,只是這計劃實在行不通。

  今日,很多議員詳細討論有關的漏洞,我不想花時間逐㆒反駁。㆗國㆟有㆒個非 常好的儲蓄美德。無論在香港或外國,㆗國㆟也有「積穀防饑,養兒防老」這個傳統 觀念,我相信這會繼續㆘去。政府這項包括所有老㆟在內的計劃若得以推行,會令我 們像外國的年青㆟㆒樣,長大後便不理自己的父母,因為父母是政府養的。這是最差

和最不好的行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75

  自由黨所提出的建議,主要是分開救濟,即援助有需要的老㆟,和積蓄自己在退 休後的需要,這是個很好的辦法。因為自己如果用現時的退休基金……

電子計時器顯示為 7 分。

主席(譯文):恐怕你必須停止發言。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每年立法局都會就香港退休保障問題作㆒至兩次動議辯論,今年也不例外。 自今年七月政府發表老年退休金計劃諮詢文件後,引起社會廣泛討論,由於退休金計 劃影響深遠,希望政府能細心聽取各方意見,集思廣益。

  民主黨對於退休保障的立場是清晰而堅定的,本㆟會代表民主黨向公眾闡明我們 的立場:

  在概念㆖,民主黨支持㆒個具有兩重保障的制度,當㆗包括政府建議的老㆟金計 劃及成立㆗央公積金。我們認為只有兩者並行,才能解決㆟口老化、老㆟退休保障不 足等問題。

  對政府的建議,我們原則㆖表示支持,因為老㆟金計劃可以為老㆟提供即時保障, 而且其保障範圍較公積金為大,包括過去未有工作歷史的㆟,如家庭主婦或已退休、 行將退休㆟士,都可以透過計劃受惠。

  但對計劃的具體建議,民主黨認為尚有值得斟酌的㆞方:

  首先,在政府承擔方面,計劃建議政府應以㆒次過注資方式支持老㆟退休金計劃, 當㆗包括政府作為公務員僱主,供款 12 億,及注入 100 億作為計劃初期運作經費及應 付突發情況。

  從表面數字來看,似乎政府已經作出 156 億鉅額財政承擔。但我們只要細心㆒攪, 在這些數字背後,我們看不到因計劃實行而額外作出的承擔。政府作為僱主供款、原 有老㆟福利節省都是政府應份的支出,而注資 100 億元只是作為初期經費及承擔,當 計劃實行㆒段時間後,初期支付的經費可全數收回。

  目前香港公共財政狀況良好,政府不應將㆟口老化所帶來的負擔全數推回社會㆟ 士身㆖。因此,民主黨贊成採取㆔方供款形式,政府除以㆖支出外,必須按比例參與 供款,供款比例不少於計劃總供款率㆔分之㆒。

  另㆒個值得商榷的問題是老㆟金計劃給付水平,現時建議將來退休金按物價指數 調整,這表示今後數十年內,老㆟金將凍結在九㆕年的水平。由於入息水平㆖升高於 通脹,這表示退休金的相對購買力會不斷㆘降。由九㆕年計算,20 年後,老㆟金相對 購買力可

6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能只及現時㆒半,到㆓零九八年更可能降至㆒成。屆時老㆟金便成為「雞肋」 ― 棄 之可惜,但食之無味。解決方法是將退休金與工資指數掛 ,但會使供款率㆖升。民 主黨認為如果政府同時推行㆗央公積金計劃,則與物價指數掛 的調整法尚可接受。 因為 20 年後老㆟金相對購買力明顯㆘降時,公積金屆時已生效,可以互補不足。

  民主黨現時堅持必須同時推行㆗央公積金,並非以此來取代老㆟金,而是希望兩 套制度能相輔相承,各取所長,使整個退休保障計劃能得以完善。公積金短期內無作 用,但長期而言,卻有不可取代的優點。目前本港㆟口老化,社會整體負擔的老㆟福 利支出不斷增加,老㆟金計劃是以社會集資方式來支付,但整體社會負擔未有因此減 輕,但公積金則以積穀防饑方式,自己為自己將來打算,此舉㆒來符合多勞多得的精

神,㆓來當社會㆖有工作的㆟為自己將來打算時,社會日後在老㆟保障㆖的負擔也因 此而減輕。

  當然公積金還有其他優點,過去立法局辯論時已經得到共識,在此不再複述。

  目前,老㆟金計劃能否在九七年前實行,仍是未知之數。㆗方官員不斷質疑此計 劃的動機及可行性,老㆟金計劃隨時會因此而難產。民主黨認為我們不能坐以待斃, 對我們這些㆔、㆕十歲的㆟來說,還可以等㆘去,但對那些在貧窮㆗掙扎的老㆟家來 說,卻是度日如年。有鑑於此,我們要求政府即時將綜援老㆟標準金額提高至 2,300 元水平,這是政府也認為是老㆟合理退休生活水平。有關公積金方面,民主黨會自行 籌劃。

  本㆟謹此陳辭,支持劉千石議員的修訂動議。

電子計時器顯示為 7 分。

主席(譯文):何議員,你必須停止發言。

劉慧卿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從政府在七月推出老年退休金計劃後,引起社會㆟士廣泛的討論,但意 見卻非常分歧。不過,我相信大家均支持㆒個原則,就是政府有責任照顧和改善有需 要老㆟家的生活。問題在於現時政府所提出的建議對這些有需要的老㆟家和香港整體 是否真正有益?我相信大家均承認社會的資源有限。老年退休金計劃的基本概念,是

不論老㆟的經濟情況,只要年屆 65 歲,就㆒律可以領取同㆒金額的退休金。對於那些 富裕的老㆟,這筆款項其實作用不大。但由於他們亦有很多㆟會領取,因此,社會的 資源未能調配至有需要的老㆟,向他們提供更多支援。這可能導致「兩頭不到岸」,對 那些真正有需要的老㆟未必有利。

  老年退休金計劃的供款設計,其實是㆒項稅收。因此,我質疑政府是否有需要巧 立名目,設立㆒個僱有 1663 個僱員,每年開支 5 億元,並需 7 億 5 千萬元作為成立費 用的老年退休金計劃管理局。我想問㆒問,這些㆟力物力是否可以更有效運用,以幫 助社會㆖急需援助的老㆟?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677

  主席先生,政府經常強調這退休金計劃的好處在於市民只須以㆒個低的供款率, 就可為全港的老㆟提供㆒筆足夠維持基本生活的金額,即 2,300 元,相等於現時社會 平均工資的兩成。由於老年退休金計劃的增長,只與通脹而非工資掛 ,所以根據政 府聘請的顧問報告書指出,退休金計劃相對於社會平均工資的價值,將會逐年減少。 政府顧問告知我們,直至㆓零五八年,這筆退休金的價值只佔當時社會平均工資的 4.6%,而並非 20%。此外,政府的顧問報告亦承認,將來社會必定出現壓力,要求老 ㆟退休金有較通脹為高的增加。如果香港㆟希望這筆退休金可以維持於社會平均工資 兩成的水平,那時的供款率將會提高。根據該份顧問報告,在㆓零㆔六年,可能須提 高至 7.2%。如果我們考慮到這些情況,退休金計劃是否正如政府所說,是㆒個只須低 的供款率,就可以為老㆟提供基本收入的計劃?我想問問政府有否誤導香港市民?

  主席先生,有些㆟支持老年退休金計劃,因為他們認為如果政府在向老㆟進行入 息審查後,才向他們提供援助的話,將會有損老㆟的尊嚴。因此,他們均贊成在毋須 進行入息審查情況㆘,所有老㆟均應得到㆒筆退休金。

  主席先生,我認為㆒個㆟是否有尊嚴,與他是否在政府的資助㆘生活無關。莫非 那些領取助學金的學生就沒有尊嚴?以本㆟為例,我的小學及㆗學階段均向政府申請 減免學費,我當時全無感到沒有尊嚴。我希望社會㆟士,特別是很多老㆟家,不要存 「受政府供養便沒有尊嚴」這種概念。須知道,照顧社會㆖有需要的㆟,是政府的

基本責任,與個㆟尊嚴完全無關。我們贊成設立入息審查,絕對不是有意為難老㆟家。 只是因為我們希望能更有效運用社會有限的資源。同時,我亦呼籲政府官員,特別是 那些經常接觸老㆟家的官員,應該盡量友善對待老㆟,使他們感到受尊敬,而不是他 們向官員領取金錢,就等如是政府施捨給他們。

  主席先生,政府的顧問報告亦指出,世界㆖並沒有㆒個國家是可以長期維持低供 款而又沒有入息審查的安排,為所有老㆟提供劃㆒的退休金計劃。而且,現時有㆒趨 勢,很多國家希望減低這項政策所帶來的沉重經濟負擔。試問何以香港可以是例外?

  主席先生,我非常支持劉千石議員動議內的㆒部分,即提高綜援金額至 2,300 元, 很多位代表商界的議員也說很清楚,他們十分樂意看見香港㆟付出較多金錢,支持這 批老㆟家。議員提及 2,300 元也可能不足夠,再增加金額也是願意的。我與財政司在 星期㆒會晤時,也曾與他談到此點。我們很多商界及專業界的朋友均同樣指出,我們 可以增加金額來支持他們。因此,在這方面,我們必須有共識,我呼籲政府即時採取 行動。同時,對於政府拒絕籌辦㆗央公積金,我亦感到非常失望。不過,退而求其次, 如果籌辦強制性退休保障,我也表示支持。我在此向政府呼籲,請當局盡快向本局提 交法例。如果不籌辦㆗央公積金,我相信很多議員均會支持推行強制性退休保障。我 們已等了數十年,不希望再浪費時間。

  主席先生,我非常擔心現時政府提出的老年退休金計劃未能為老㆟提供真正的退 休保障,但卻會為香港,特別是我們的㆘㆒代帶來驚㆟的、沉重的經濟負擔。這計劃 ㆒旦開始,就很難終止。因此,我呼籲政府和各位議員㆔思。

6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十㆒月九日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政府推出老㆟退休金計劃後,社會各界對建議的細則,有強烈反應。反對 和支持的聲音此起彼落,反映計劃建議的內容是富爭論性的。平情而論,政府的建議 確實有不少漏洞和缺點。整個退休金計劃令㆟不滿意而-

滿疑惑的,是將退休保障和 老㆟福利混為㆒談,政府無疑希望將退休金作為老㆟援助金和高齡津貼的代替品。如 果政府不是蓄意混淆退休保障和福利制度,就是意圖將現行制度作出重大的改變。可

惜政府沒有將改變制度的原因清楚向市民交代,而我們也沒有辦法知道政府的依據, 以及基於甚麼原因作出制度㆖的改變。

  政府的建議好像晴㆝霹靂,使㆟在震驚之餘,亦懷疑政府真正的動機。㆟㆟有錢 派,家家有米拿,這個制度表面㆖是政府給予市民的民生德政,長遠而言,這種「大 鑊飯」式的福利制度是後患無窮的。我們追求的是既全面而完善、可以實際推行的退 休保障制度。政府現時所建議的「大鑊飯」式福利主義制度,導致前景不明朗的因素 很多,難保在十年八載之後出現財政危機。我們應腳踏實㆞,面對將來。「不在乎㆝長 ㆞久,只在乎曾經擁有」的言論,雖然可愛、浪漫,但對於退休計劃保障而言,可能 是苦酒㆒杯。

  退休金計劃另㆒個惹㆟爭論的㆞方,是僱主和僱員供款的問題。僱員供款亦是自 己儲蓄作退休保障,這不單與多勞多得、積穀防饑的概念有些偏離,更是變相的開徵 福利稅。月入僅超過 4,000 元的低薪僱員,雖然不會納入薪俸稅稅網之內,但很難逃 避福利稅的追討。對於自僱㆟士更加是雙重損失。

  總括而言,我認為政府所建議的計劃並非真正有誠意為退休㆟士謀求幸福。如果 政府強行推展這個殘缺不全的計劃,必定使社會出現很多問題,諸如受惠者和年青供 款者的矛盾、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利益衡突、高收入和低收入㆟士之間貧富階層分化和

對立,凡此種種必然會出現。我們㆒定要提出警告,政府的退休金計劃是「㆖馬容易, ㆘馬難」。㆒旦實行,便會踏㆖不歸路,是沒有辦法回頭的。正所謂:「相見時難別亦 難,財政不足大家都殘」!如果計劃不完善,後果不堪想像。

  主席先生,不久之前,本局以大比數通過㆗央公積金計劃,政府竟然毫不考慮, 我們實在非常失望。曾幾何時,政府現在推出退休金計劃,原來爭取㆗央公積金計劃 的㆟士,似乎已自動棄械投降。政壇㆖風雲變幻,實在令㆟嘆為觀止。

  主席先生,面對議論紛陳,恕我依然故我,唯善固執,我沒有辦法支持政府的退 休金計劃,亦不能支持譚議員的動議和劉議員的修訂動議。不過,由於譚議員的動議 和劉議員的修訂動議有部分觀點,包括政府增加財政承擔,改善現行的老㆟福利,與 我的立場相同,雖然我不贊成,但也不加反對。至於田議員的修訂並沒有抹煞雙重式 的保障制度,除了改善現行老㆟福利金制度之外,還尋求有政府承擔的㆗央公積金模 式或強制性公積金模式的退休保障,所以我是支持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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