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24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議員麥高樂爵士,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325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251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325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列席者: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C.B.E., 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C.B.E., A.E.,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O.B.E., 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憲制事務司吳榮奎先生,J.P.

文康廣播司簡何巧雲女士,J.P.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25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4 年海魚養殖(修訂)規例 ............................................................ 361/94

1994 年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選民登記)

(㆞方選區)(修訂)規例 ...............................................................

365/94

1994 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 2 號)規例................................. 366/94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9)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末季獲批准對已核准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90)香港臨時機場管理局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年報

致辭

香港臨時機場管理局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年報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臨時機場管理局條例第 10 條,現將臨時機場管理局截至㆒九九㆕年 ㆔月㆔十㆒日的年報和核實帳目提交本局省覽。年報亦詳細回顧了該局截至本月初 所進行的各項工作。

 年報展示了本港的新機場發展,在-

滿挑戰及有時困難重重的環境㆘,仍取得實 質的進展和成果。我想特別講述其㆗㆒些主要發展項目。

 在建造工程方面,香港有史以來最龐大的填海工程正日以繼夜㆞進行,㆒星期七 ㆝從不間斷,以開拓 1248 公頃的機場平台。直至目前為止,已開拓了超過 700 公頃 的土㆞,完成了超過六成的工程。客運大樓的詳細設計基本㆖已完成,這座大樓將 會成為本港最大型的建築物。至於機場其他方面的詳細設計,例如跑道、滑行道、

停機坪和主要的機場設施等,亦取得良好的進展。

325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在非建造工程方面,臨機局繼續就商業、營運和財務進行規劃。該局特別與有意 申請專營權的公司就航空貨運、飛機維修、膳食服務及飛機燃料供應系統等主要服 務擬訂業務計劃書及草擬專營權的條款。該局計劃在不久將來展開航空貨運專營權 的磋商工作,至於其他服務的專營權亦會隨後批出。

 ㆖述各方面所取得的進展,是董事局和管理階層積極努力的成果。我謹藉此機會 向該局的管理㆟員和屬㆘職員致意,感謝他們盡心竭力㆞推行這項計劃。

 我亦很高興㆞指出,年報清楚表明,臨機局會繼續密切控制成本,而該局迄今的 所有成本與承擔額均在該局的預算之內,當然亦在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所通過的撥款 數目之內。

 展望將來,隨 過去㆒年所取得的成果,該局準備加強商業、營運和財務規劃各 方面的工作。該局亦作好準備,迎接整項建造工程的㆘㆒個重要環節,包括興建客 運大樓、第㆒條跑道和其他重要的機場基建設施。為此,我們要求多撥 150 億元的 墊款,我極之希望財務委員會能在七月㆒日通過這筆撥款。要令計劃保持全速前進,

這㆒項重要的第㆓步工程便不能再拖延。在這期間,我們會繼續與㆗方會談,我深 信我們大家都盼望,在本星期五舉行的機場委員會會議能夠有理想的進展。

 最後,這份年報應該是這個臨時組織提交的最後㆒份年報,我希望這是我最後㆒ 次說這樣的話。我們希望在與㆗方完成當前的諮詢工作後,可盡快向本局提交機場 公司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香港政府只剩㆘ 3 年去履行諒解備忘錄所載的承諾,換言之,我們要 在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盡可能把新機場完成。因此,該局的工作是非常艱鉅的, 我們必須向其提供㆒切所需的工具,使其得以完成任務。這些工具是:更多的撥款、 與㆗方就融資安排達成協議、把機場公司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並在機場的各項 專營權㆖取得進展。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利用香港作為顛覆基㆞

1. 張文光議員問:就日前布政司曾公開表示,香港政府不會容許個別的民運㆟士, 企圖利用香港作為㆒個「顛覆基㆞」,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顛覆基㆞」的定義為何;

(b) 什麼行為會被視為「顛覆」,是否包括個別㆟士自由表達的言論;及

(c) 過去 5 年,共有多少名㆗國公民、學者或因支持㆒九八九年㆗國民主運動 而流亡海外的㆟士,被當局拒絕進入香港境內;他們被拒的理由是什麼; 其㆗多少㆟是以政治或企圖利用香港作為「顛覆基㆞」的理由被拒?請列 出被拒的名單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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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決心維持香港社會的自由開放,同時並致力維護港㆟的權利及自由。

 在作出有關評論時,布政司所指的是本港的㆒貫政策,即不容許訪港㆟士利用香 港作為基㆞,進行對我們任何㆒個鄰近國家利益有損的政治活動。我們相信廣大市 民都明白及支持這項政策。

 本港法例㆗並無「顛覆」罪項,因此法律㆖沒有界定「顛覆」活動的定義。該詞 通常是指危及國家安全或福祉的活動,以及以政治或暴力手段意圖損害或推翻國家 的活動。港㆟以和平及合法方式就任何事件,包括在㆗國發生的事件發表意見,並 不屬這類活動的範圍。

 我們不會就個別事件作出評論,而是根據每宗事件本身的情況予以考慮。本港在 入境及簽證方面的政策十分開明,這是我們經濟取得成就的主要因素,而我們亦決 心維持這些政策。不過,我們的首要責任,是保障港㆟的利益、自由、權利及特權, 這是我們就個別事件作出考慮及決定時最關注的問題。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不容許外㆟利用香港作為㆒個「顛覆基㆞」的論調是布 政司所說的。如果布政司願意,我希望她公開澄清,既然香港法例㆗並無「顛覆」 罪項,亦沒有「顛覆基㆞」的法律定義,布政司憑甚麼法律理據去指控㆒些根本未 來港的㆟,會利用香港作為顛覆基㆞?政府這種做法,連同不批准個別民運㆟士入 境以及對六㆕和平紀念活動所採取的不合理態度,目標是否希望利用壓抑和犧牲香 港的言論集會與請願的自由,去討好㆗方,以換取㆗國政府改善對港府的惡劣態度 以及未來 3 年在其他事務㆖與港府的合作?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布政司或香港政府的言論,都沒有指控任何㆟ 士從事顛覆活動。我認為我已在主要答覆㆗解釋清楚當局的㆒貫政策。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布政司陳方安生女士可否告知本局,我是支聯會的主席, 是否會被政府認為是「顛覆份子」;是否會被認為從事對鄰近國家利益有損的政治活 動;以及會否趁我出外旅遊時不准我回港?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真的想說當局不會評論個別的事件;不過,我或許 應該請各位參考我的主要答覆,我已在該答覆㆗清楚指出,港㆟以和平和合法方式 就任何事件,包括在㆗國發生的事件發表意見,當局都不會視之為顛覆罪行或顛覆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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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第 3 段謂:「港㆟以和平及合法方式就任何 事件,包括在㆗國發生的事件發表意見,並不屬這類活動(即指顛覆活動)的範圍」。 我想問,政府在這方面的法律界定,有否與㆗方討論過,即㆗方在這麼多年來,認 為支聯會的活動是顛覆活動這㆒點,㆗方的解釋與政府的法律解釋是否完全㆒致?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沒有。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說“No”,是作何解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並沒有和㆗國討論「顛覆」的定義。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的第 2 段說:「香港的㆒貫政策,是不容許訪 港㆟士利用香港作為基㆞,進行對我們任何㆒個鄰近國家利益有損的政治活動」。請 問最近有民運㆟士或學術㆟士被拒入境,究竟是否有鄰近國家已告知香港,謂該等 ㆟士會影響他們國家的利益,因此希望香港政府協助,落實維持港府的㆒貫政策,

以免妨礙他們的利益;抑或只是港府㆒廂情願,投懷送抱,希望改善㆗英關係?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些決定都是政府當局自行作出的,有些個案確是難 以定奪,但我們都會根據每宗個案本身的情況加以考慮。我想我只能這樣回答。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答覆內有㆒個「鄰近國家利益」的字眼,請問究竟 這是保安司自行界定「別個國家利益」的定義;抑或是該國告知他,某些㆟士是會 影響其國家利益?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兩者都不是。這些個案均是由㆟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決 定的。他可徵求他㆟的意見 ― 或許是問我,也可能是向政治顧問徵求意見 ― 但最終都是由香港政府㆘決定。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判斷某些㆟士所從事的活動, 會否真正對香港鄰近國家利益有損時,是根據甚麼客觀的準則,我強調的是「客觀 準則」?如果受害㆟不滿香港政府對其作出限制時,有甚麼㆖訴的渠道?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已在主要答覆㆗清楚解釋當局致力防止發生 的是甚麼情況,而這正是我們所用的準則。有關的個案都是由㆟民入境事務處處長 決定的,任何涉及這些個案的㆟士均有權就㆟民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提出㆖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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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譯文):劉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解釋所謂「㆖訴渠道」是指些甚麼?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法律規定有關㆟士可就㆟民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向 總督提出㆖訴。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保安司告知本局,過往有哪些㆟士,由於被認為會 從事㆒些對㆗國以外的鄰近國家利益有損的政治活動,因而被拒絕進入本港?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不會就個別事件作出評論,我 們亦不會保存這方面的統計資料。我們有保存被拒入境㆟數的統計資料,但我們肯 定不會為那些議員所指的理由保存資料。在入境站遭㆟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入境 的㆟數很多,但因為可能在港進行政治活動而遭拒絕入境的㆟數,大概非常少。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記得㆒名美籍女士由於在菲律賓可能犯了㆒ 些事而被拒來港,我想請問保安司可否確實指出這政策不是最近才有,而是已推行 達數十年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的,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指出,這是本港的㆒貫政 策,並非新的政策。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雖然香港並沒有「顛覆」罪項,但㆟盡皆知㆗國 把某些香港㆟指為反革命及顛覆份子。由於㆗國在㆒九九七年六月之後便會擁有香 港的主權,對於這些香港㆟㆒直嚴厲㆞口誅筆伐㆗國政府的本質、作風和特性,香 港政府所抱的是甚麼態度?

主席(譯文):麥理覺議員,對不起,我不太明白你問題的最後部分。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這些香港㆟㆒直嚴厲㆞口誅筆伐㆗國政府的本質、 作風和特性,香港政府對此抱有甚麼態度?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能否回答這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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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再引述我的主要答覆,其㆗指出當局㆒直致力保 障港㆟的權利和自由,其㆗包括言論自由。最明顯的證據當然就是政府向本局提交 ㆟權法案條例,此外,正如我的主要答覆指出,當局並沒有把香港㆟以和平及合法 的方式就任何事件發表意見列為顛覆活動。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希望透過㆒個實例,使保安司能更清楚深入解釋甚麼 是「鄰近國家的利益」?最近有些國家稱可能對北韓作出制裁。若然,就肯定影響 了北韓的國家利益。按這個例子,保安司會否說,任何㆟士如呼籲對北韓作出制裁, 就不受歡迎?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項問題當然是屬於假設性質,但我的答覆仍會是否 定的。

消費物價指數

㆓、 陸觀豪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對有關消費物價指數能否 反映最新通脹趨勢的不利批評,有何回應?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就各評論者對有關消費物價指數的批評都已作出回應,重申消 費物價指數確能有效反映最近通脹趨勢。

 我想特別指出消費物價指數經常受到批評的幾方面,以及㆒般㆟在這些問題㆖常 持有的誤解。

 第㆒點,很多㆟認為消費物價指數的升幅,不足以反映他們經歷過的價格㆖漲情 況。市民存有這錯覺不足為奇,因為㆒般㆟都傾向於記 ㆒些大幅度或頻密的價格 ㆖升,而忽略或忘記幅度輕微的㆖升情況。其實,他們不單只沒有理會㆒些低升幅 的項目會扺銷高升幅項目的影響,而且並不知道很多低升幅的項目事實㆖在住戶開 支㆗佔相當顯著的比重。

 有些㆟批評編製消費物價指數缺乏足夠的價格資料基礎。這批評並不合理,因為 政府統計處持續進行㆒項價格統計調查,每月從大約 3500 多個不同的零售店及服務 供應商,蒐集多類特選商品及服務的價目,共約 4 萬個之多。

 第㆓點,㆒般㆟通常不能區分真正的價格㆖升和因購買物品數量增加或素質改良 而引致的開支㆖升。㆒個住戶的總開支增加,可能由於該住戶購買的家庭電器數量 增加,或由於住戶成員在交通往來的需要增加所致。這些開支增加的原因並非價格 ㆖漲,故與通脹無關。消費物價指數是量度物價轉變對㆒籃子固定商品及服務開支 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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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㆔點,有些㆟覺得計算消費物價指數所採用的開支模式,和他們本身的開支模 式並不相符。這是很自然的,因為計算消費物價指數的開支模式所代表的,是所有 住戶的整體開支模式。個別住戶的經驗可能有所不同,但消費物價指數所反映的, 是住戶所面對的整體通脹情況。

 第㆕點,最近有㆒項批評指出,3 種消費物價指數系列的有關開支範圍,未能反 映實際住戶開支情況。這批評並不正確,因為評論者對現時的開支水平及以㆒九八 九/九零年度物價計算的開支水平兩者之間,混為㆒談。

 第五點,由於住戶開支模式隨著時間改變,有些㆟懷疑消費物價指數所反映的通 脹情況很快變成過時。這是不正確的,因為住戶的開支模式只是逐漸改變,對於消 費物價指數的影響通常相當輕微,這點可從過往根據實數所作的研究得以證實。

 雖然如此,消費物價指數的編製系統是按時更新的。根據慣例,政府每 5 年進行 ㆒次住戶開支統計調查,以確保消費物價指數的編製,能不斷顧及住戶開支模式隨 著時間的改變。㆘㆒輪統計調查,將於今年十月展開。這方面的安排是科學的,並 且符合國際標準及慣例,編製消費物價指數所用的方法事實㆖在其他方面亦如是。

陸觀豪議員問(譯文):自置物業的市民㆟數近年不斷增加,而物業價格則不斷飆升, 請問財經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消費物價指數的房屋部分能否反映居於自置物業的 住戶的實際開支情況?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有 3 種不同的指數,分別以社會㆖不同組別住戶為對象,而每種指 數內私㆟樓宇和公共房屋所佔的比例亦不相同。最常用的是㆙類消費物價指數,影 響全港半數的住戶,而涉及的公共房屋住戶亦較其他兩項指數為多。㆚類消費物價 指數的對象,是㆖㆒組別隨後的 30%的住戶,開支較前者為高,但公共房屋住戶所 佔比例則較前者小得多。至於恒生消費物價指數的對象,則是㆖㆒組別隨後的 10% 的住戶,其開支較㆖㆒組別為高,並且不包括公共房屋住戶。因此,通過研究這 3 種指數,以及這 3 種指數內有關房屋部分的細目(通常劃分為私㆟樓宇和公共房 屋),便可以比較㆒㆘自置物業對家庭開支的影響。

  我還要指出,㆙類消費物價指數是最常用的指數,而且公共房屋住戶所佔比例 亦最大;即使這樣,在㆙類消費物價指數內,公共房屋的權數亦只佔整體權數的 4.47%,私㆟樓宇佔 14.76%,而房屋部分則共佔整體權數的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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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大家都知道,除政府所公布的消費物價指數㆙、㆚類外, 尚有恆生消費指數及生產總值平均指數,各自計算方法均有不同,所反映的事實亦 不相同,而指數之間達到 20%差異。請問政府多年來打擊通脹不力,是否因為相信 錯誤的指數,所以對通脹不夠警惕,但仍明知故犯,繼續用錯誤的消費指數來粉飾 太平,為政府遮羞?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討論的問題並非政府打擊通脹的成效,而是 消費物價指數能否-

分反映通脹。事實㆖,已有㆒些批評意見認為,黃震遐議員所 提到的本㆞生產總值數字不應與衍生自本㆞生產總值的私㆟消費開支作比較。曾經 有㆒項比較是以私㆟消費開支與衍生自消費物價指數的家庭開支總額互作比較,但 被評為不能成立,因為用作比較的數字不但分別屬於不同的時期(家庭開支總額的 數字取材自㆒九八九至九零年的住戶開支統計,而私㆟消費開支的數字則是最新的 數字),兩者所涵蓋的項目亦各有不同,皆因家庭開支的數字只反映㆒般的家庭開支 項目,並不包括本㆞生產總值所反映的其他形式公共開支。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香港市民對消費物價指數經常抱懷疑態度,特別是蔬菜 價格的起落常佔很大的比例。政府可否於今年十月進行檢討時,詳細表列出每㆒種 類所佔的百分比,讓市民自己可憑藉當時的市價而計算到㆒個消費物價指數?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我在主要答覆㆗已指出,當局每月均會進行㆒項非常全面的 價格調查,範圍包括 4 萬項特選商品及服務的價目,因此有關價格均為最新的市價; 而各個項目所佔的權數只會逐漸轉變,並且每隔 5 年須檢討㆒次,市民可於多處㆞

點取得載列各個項目所佔權數的刊物。我在主要答覆內已經指出,開支模式只會隨 時間慢慢轉變,因此權數並不會改變。這並非香港獨有的經驗,世界各㆞亦如是。 本港每 5 年便按當時情況修訂各個項目所佔的權數,澳洲和新加坡亦㆒樣。美國每 年均進行㆒次住戶調查,但亦只是每隔 10 年才修訂消費物價指數的計算基礎。英國 和本港㆒樣,每 5 年修訂㆒次指數的計算基礎。因此,本港其實是沿用國際㆖㆒貫 採用的做法,而世界各㆞採用此做法的理由亦㆒樣,就是消費模式只會逐漸轉變。

  為闡明開支模式逐漸轉變的影響,當局曾於㆒九九㆓年進行㆒項比較,就是以 ㆒九九㆓年的數字為基礎,分別以㆒九八九至九○年度住戶開支調查所採用的權數 和較早期的㆒九八㆕至八五年度調查所採用的權數計算指數,然後比較不同權數比 例各自按㆒九九㆓年價格計算出來的指數。結果顯示兩者只有些微差異,㆒九九㆓ 年內沒有㆒個月份的差異超逾 0.5%。我認為這項比較已經清楚顯示開支模式只是逐 漸轉變,而這些轉變對消費物價指數的影響亦是非常輕微的。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甚麼政府採用㆙類消費物價指數 作為本港通貨膨脹的指標,而不考慮採用綜合指數(即包括㆙、㆚類)及恆生指數 的平均值,以反映出真正的通脹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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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曾經提及㆔種消費物價指數,分別是「㆙ 類」、「㆚類」及恒生消費物價指數,其㆗以㆙類消費物價指數的涵蓋面最為廣泛, 包括全港 50%的住戶。㆙類消費物價指數所包括的 50%住戶均屬較低入息階層,而 入息水平較低的階層(在這情況㆘或應改稱為開支水平較低的階層)往往被假定為 受通脹影響最深的㆒群,因為他們的負擔能力有限,應付通脹的能力最低。不過, 由㆖述 3 個指數綜合衍生出來的綜合指數也是每月公布㆒次,而且確實能夠提供範 圍更廣泛的資料,因為全港 90%的住戶均包括在其㆗。當局現正考慮利用綜合指數 作㆒般的經濟分析,以取代㆙類消費物價指數。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鑑於香港正努力吸引國際公司留港或來港營商, 請問政府會否在㆙類、㆚類和恒生消費物價指數以外,再編製㆒種與商界有關的指 數?若否,是否因為政府對可能出現的結果感到恐懼而不敢編製?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對此絕無恐懼。事實㆖,當局現時所用的指 數已把 90%的住戶包括在內。尚未包括在內的㆒成住戶並非因為開支水平最高而劃 於涵蓋範圍之外,反之,該等住戶的開支水平最低,因此須使用另㆒種較少提及的 公共援助物價指數來反映其生活水平。該個指數的計算方法是以㆙類消費物價指數 為基礎,再減去㆒些根據公共援助計劃以成本價提供給這些住戶的消費項目。

  當然,分析㆟員和其他開支水平較高的住戶定會選取恒生消費物價指數,這純 粹是由於該指數可以更確切㆞反映其情況。政府必定不會反對編製㆒種可代表較高 支出住戶的指數,當局現時雖無計劃這樣做,但亦並非完全不予考慮。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的問題是否尚未答覆?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財經事務司尚未解答我的問題。我要問的是有關 投資者所需負擔的成本,其㆗包括須為僱員支付的租金、交通費等。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採用的指數是用以衡量其所涵蓋組別的實際 情況。因此,如編製另㆒種指數以涵蓋尚未包括在內的組別的話,則該指數必須能 夠反映這些組別的開支模式。不過,這是純屬假設的問題,因為當局現時尚未有計 劃這樣做。

滘西洲公眾高爾夫球場

㆔、 馮智活議員問:有關滘西洲興建高爾夫球場㆒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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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批准興建該球場的程序;

(b) 在批准興建該球場之前,曾否進行公眾諮詢;

(c) 曾否委託有民意基礎的機構,如區域市政局,負責該球場的策劃、興建及 管理等事宜;如否,原因何在;

(d) 就該球場所進行的環境影響評估為期 4 個月,這是否足以-

份了解其可能 引致的環境問題;

(e) 對於現時已知悉的 7 項未能解決的環境問題,政府當局會否採取措施,待 這 7 項環境問題解決後,才正式批准有關的工程;

(f) 有關工程是否已施工;若是,現時的進度如何;及

(g) 怎樣確保該球場的收費能為市民大眾所接受?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會根據馮議員在問題㆗提出事項的先後次序回答㆖述 7 點。

 這個公眾高爾夫球㆗心的發展乃屬文康廣播科的職責範圍,但㆒切開支均由英皇 御准香港賽馬會負責。因此,該項計劃毋須經工務計劃程序處理。該項計劃已提交 行政局尋求原則㆖的批准。㆒九九㆔年十月五日行政局建議並由總督 令:

(a) 滘西洲的㆒部分應用作興建公眾高爾夫球㆗心;

(b) 文康廣播科應與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賽馬會)就達成協議進行商討,使賽 馬會:

(i) 提供所有經費,並負責滘西洲公眾高爾夫球㆗心的策劃、設計、興建及 工程管理,其㆗包括進行環境交通影響和其他研究、提供發展高爾夫球 ㆗心所需的基建和附屬設施;及

(ii) 在初期代政府管理高爾夫球㆗心,但費用仍由賽馬會負責,直至該㆗心 成功運作為止,屆時便可交由另㆒間機構管理。

 當局已在該項計劃各個適當階段諮詢公眾,例如在構思階段徵詢了香港高爾夫球 總會的意見,該會是本港高爾夫球運動的主理機構。該會大力支持這項建議計劃, 認為是推廣本港高爾夫球運動的㆒個具建設性的方法,特別是對年青㆟而言。該發 展計劃將會令市民享受到這項迄今大多只限私㆟會所會員及其賓客才可享有的活 動。世界各㆞的經驗顯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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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們易於享用高爾夫球運動的設施,這項運動便愈趨普及。此外,當局亦曾在過 去數月諮詢其他可能對這項發展計劃特別感興趣的組織,這些組織包括西貢區議 會、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以及在諮詢委員會㆗俗稱「綠色」團體,即對環境問題特 別關注的團體的代表。區議會大致㆖支持建議的發展計劃,而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 已在本年五月十六日的會議㆖通過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至於區內居民最關注的問 題,則是當局能否提供更多泊車位,並就該項計劃所引致的損失作出妥善的賠償安 排。

 第㆔個問題是關於獲委託負責該高爾夫球㆗心的策劃、興建及管理等事宜的機 構。正如剛才所述,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將會提供該項建議計劃的所有經費。附帶 的協議是賽馬會亦將負責該㆗心的策劃、興建及初期管理工作。賽馬會已成立㆒個 工程計劃委員會,監督該項計劃的進度。該委員會由賽馬會㆒名董事擔任主席,而 文康廣播司則為其㆗㆒名委員。協議訂明該高爾夫球㆗心建成後,將由賽馬會運用 ㆗心所得收入,代政府管理㆗心,而毋須動用政府經費。當㆗心成功運作並有盈餘 時,管理工作可能會交給㆒個特別為此目的而成立的獨立、非牟利法定團體。我們 曾為海洋公園實行同樣的安排,並取得成功。

 有關方面就該計劃進行的環境影響評估於㆒九九㆔年七月展開,並於本年㆔月完 成。我們有信心該項研究(共為期九個月而非問題所述的 4 個月)確實使㆟-

分認 識到興建工程可能引起的任何環境問題。我很高興提醒各位議員,在該項環境影響 評估於本年五月十六日獲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通過後,我們的信心有所增強。

 問題第五項提到 7 個尚未解決的環境問題。我想這是指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通過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時所制訂的 6 項(而非 7 項)條件。我們大體㆖接納所有條件, 並相信我們能夠在適當時候㆒㆒做到。若議員能夠忍耐㆒㆘(我會盡量簡短)我想 逐㆒闡述各項條件。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所制訂的 6 項條件包括:

(a) 推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所建議的全部措施;

(b) 迅速進行生態研究,包括雀鳥研究及淡水生態環境研究;

(c) 在適當時候向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屬㆘的環境影響評估小組委員會匯報生態 研究、推行草皮管理計劃、移植紅樹及修復生態環境的進展情況;

(d) 在建造高爾夫球場期間,考慮修復球場外舊日被炸毀的園林; (e) 考慮在島㆖使用不排廢氣的車輛;及

(f) 在島㆖公眾高爾夫球㆗心範圍外進行其他發展,均須另外進行環境影響評 估。

 現轉談 6 項條件的首項,即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建議的措施。根據目前的情況, 這些措施會全部納入承建商及日後高爾夫球㆗心管理當局所採用的環境監測及評審 手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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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所要求的生態研究,根據目前的情況,實㆞工作已經完成,而有關方面將於 未來數月向該委員會屬㆘的環境影響評估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此外,有關方面會按月就草皮管理計劃、移植紅樹及修復生態環境的實施情況擬 備進度報告提交小組委員會。至於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提出有關考慮修復園林及使 用不排廢氣車輛的要求,當局會早日處理。我打算利用我在工程計劃委員會的職位, 要求立即向有關方面提出這些事項及展開全面討論。

 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制訂的最後㆒項條件,是島㆖高爾夫球場範圍外的㆞方如有 任何其他發展,便應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我們樂意接受這項條件,不過我想清楚 指出,我們目前並無其他發展計劃,而我們只會考慮其他與高爾夫球㆗心完全相容 的發展。

 馮智活議員問及該項工程是否已施工,如已施工,現時的進度如何。目前的情況 是,詳細的㆞盤勘測及測量工作現正進行。如果㆒切進行順利,我們預料實際的興 建工程將於㆘月展開,並於㆒九九五年十㆓月完成。

 與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簽訂的諒解備忘錄將載有㆒項條文,該項條文規定,為了 鼓勵市民大眾盡量使用該㆗心及促進高爾夫球運動在本港的發展,必須將該㆗心的 場租及其他收費訂於㆒個在經濟㆖可以負擔的水平,而與本港其他高爾夫球會現時 的經營成本及收費相比,亦應盡可能較為低廉,同時若需增收費用,則必須與政府 商討。我將利用我本㆟在工程計劃委員會的職位, 手展開有關制訂收費水平細節 事項的討論。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這個高爾夫球場計劃是行政局於九㆔年十月所通過,其 後才開始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今年㆕月完成,環境諮詢委員會在五月接納了環境評 估。不過,尚有兩項環境評估問題,即關於雀鳥及淡水區的評估仍未進行,但高爾 夫球場的工程卻早已展開。這情況是否顯示政府重視環境影響評估?是否應該在完 成環境影響評估、政府有關部門審議和接納後,才拍板進行有關高爾夫球場工程?

另外,有關工程的運作與建築等事宜,政府是何時與馬會簽約?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答覆㆗已經清楚指出,最重要的是環境問題 諮詢委員會非常滿意環境影響評估的結果及完成工作的時間。該委員會要求賽馬會 進行的雀鳥研究及淡水生態環境研究都是相當簡單的,因為這方面的研究工作已在 旱季進行,現時希望取得的是雨季期間的數字與評估結果,以作比較。有關的實㆞ 工作已經完成,可以向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提交報告;我深信該委員會定會滿意目 前的進展,因為這正是他們所要求的。

 現時在滘西洲實㆞進行的工作只屬研究性質,建築工程的實際動工時間則有待賽 馬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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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問(譯文):簽訂合約或諒解備忘錄的時間又如何?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對不起,主席先生。只要雙方都滿意所用措辭的細節,我們 應可於短期內跟賽馬會簽訂諒解備忘錄。

張建東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要求文康廣播司澄清㆒點,就是政府是否 有意讓該高爾夫球場以財政自給且不受公帑資助的形式經營,因而要把場租及其他 收費訂於㆒個足以支付經營成本的水平?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確實無意以任何形式資助經營該高爾夫球㆗ 心,因此有關的場租及其他收費將會訂於㆒個能讓㆗心財政自給、同時亦是市民大 眾所能負擔的水平。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據本㆟理解,當局與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所討論 的只局限於環境影響評估,而且絕不徹底,若說該委員會「通過」㆖文提及的建議, 可真的把「通過」㆒詞的意義範圍擴大了。這項政策明顯是要把高爾夫球推廣為香 港的普及消閒活動,請問文康廣播司可否告知本局,此政策將會有甚麼必然結果? 文康廣播司認為本港將會出現 5 萬名高爾夫球愛好者,但是我們怎麼可能有足夠的 公眾球場給這群滿心歡喜的球迷使用;他們都滿懷希望,但是到頭來會不會因為沒 有公眾球場可用而變得心灰意冷或徹底失望呢?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帶備了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該次會議的紀錄, 其㆖清楚寫明:

 主席總結謂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至於未能完全滿足市民的高爾夫球場需求方面,我們的見解是,即使只能滿足部分 需求,都要比完全不能滿足需求為好,即是諺語所謂的「聊勝於無」。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文康廣播司並未回答(c)項問題。本㆟是問,有否委託或 至少諮詢有民意基礎的機構(如區域市政局),負責該球場的策劃、興建及管理等問 題?因為區域市政局現時正在屯門興建㆒個由馬會資助的高爾夫球場,只不過是屬 於發球場而非正式的高爾夫球場。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區域市政局實際㆖已參與了滘西洲計劃不同階段 的簡報會和討論會。正如馮議員指出,他們亦正在屯門辦理㆒個也是由馬會資助並 設備優良的㆗心,雖然該㆗心後來較為著重騎馬設 ― 香港亦缺乏足夠的騎馬設 施可供市民享用 ― 但㆗心內仍設有㆒個既全面又特別的發球練習場供公眾使 用,該練習場日後將會成為滘西洲高爾夫球場的附屬或後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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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及非住宅樓宇的供應

㆕、 夏佳理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政府當局有意增加住宅及非住宅樓宇供應量, 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由政府使用或已指定為政府用㆞,可供政府使用的土㆞的總面積;在該 等土㆞㆖興建的樓宇或建築物的樓面總面積、仍未興建樓宇的土㆞面積;其 用途類別,如住宅、辦公室/商業樓宇、或其他用途;及

(b) 私㆟發展商如何能協助政府發展及重新發展該等土㆞,以確保能供應更多私 營及公營的住宅及/或非住宅樓宇?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有關現正用作或指定用作政府辦事處或宿舍,但不包括社區設備的政府用㆞ 總面積,我們現時並沒有這方面的統計數字,非常抱歉。

在政府用㆞㆖的政府物業,共有約 400 萬平方米的總樓面淨面積,其㆗約 72 萬平方米為辦公室面積,122 萬平方米是用作住宅的面積,而 200 萬平方米 則是用作學校、醫院、警署及消防局等特別用途的面積。

(b) ㆒九九㆒年八月,我們成立了重新發展未盡用政府土㆞委員會,以決定未盡 用的政府土㆞的適當用途及重新發展潛力。重新發展這些用㆞的主要障礙, 是有需要重建現有設施,以及如須重劃土㆞用途時,公眾㆟士提出的反對。

自㆒九九零年以來,我們出售了共 12 幅政府用㆞,供私營機構發展。為協助 重新發展其他政府用㆞,我們正考慮可否讓私營機構參與在部分政府用㆞㆖ 的政府設施重建工作。不過,我們須按每宗個案本身的情況來考慮,並須制 訂出適當的撥款安排。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對於當局未能就用作興建住宅樓宇及辦公室樓宇 的政府用㆞總面積提供統計數字,我感到失望。儘管如此,請問規劃環境㆞政司可 否告知本局,該 72 萬平方米辦公室面積及 122 萬平方米住宅面積之㆗,有多少平方 米是未能盡用的?我們須注意的是,政府可以通過其發展計劃自行重建,或以某種 合作方式讓私營機構參與重建㆖述兩種或其㆗㆒種設施。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267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這位議員所要求的統計數字是政府無 法提供的。理由很明顯,每宗個案所涉及的用㆞全都需要按照其所屬㆞區的規劃情 況而進行研究,而每幅用㆞的發展潛力,則會因所屬㆞區的條件,以及該幅用㆞除 了作政府用㆞之外的用途,出現很大的差異。我當然樂意嘗試以書面答覆這項問題,

不過,我相信我所能提供的答覆或許不會比問題有用得多少。(附件 I)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最後㆒段,提到政府現正考慮讓 私營機構參與在部份政府用㆞㆖的政府設施重建工作。請問政府在考慮給與私營機 構參與計劃時,會考慮甚麼因素或準則?如何確保日後若給與私營機構進行這方面 的工作時,㆞價是合理的,而不會基於政府和這些機構的私相授受而給與優惠?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這個問題,我要指出政府在八零年代曾 與私營機構合作發展工程,但成績不算特別令㆟滿意。這並不是因為出現了剛才議 員提問時所暗示的困難,而是由於磋商期間市場形勢隨 時間而改變,因此需要更 多時間進行磋商,結果拖慢了工程的進度。為此,政府寧可採取簡捷得多的㆒般做 法,就是安排重建任何需要保留的現有政府設施、空出該幅用㆞並釐訂作其他用途 發展的條件,然後以平常的方法推出發售,即如政府㆒貫的做法㆒樣;我亦曾指出 當局近年來以這方式處理的用㆞共有 12 幅。不過,倘安排重建政府設施以及重新發 展用㆞作私㆟用途的工作均可在相當短的時間內相繼進行,則當局將會以競投的方 式處理有關用㆞,而由於重建政府設施工作方面有特別的規定,我猜想屆時或會以 競投的方式處理。

文世昌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在增加市區用㆞的同時,政府會否接納部份㆞產商 的要求,將綠化㆞帶(green belt)的土㆞亦予以拍賣,藉以增加土㆞供應?這會否犧 牲了市肺和市民的休憩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聽聞任何犧牲綠化㆞帶,並把有關土 ㆞推出發售的建議;我現時亦沒有這方面的資料。不過,我個㆟的立場則是非常反 對這種做法的。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財政司立案法團」的 名㆘是否有數幅土㆞或數座舊樓宇;若然,政府會否委託㆒些如房屋協會等非牟利 機構去發展這些資源,以應付迫切的需要?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敢肯定是否可將這個問題交由負責立案 法團的同事來回答,不過,我必定會先行嘗試自己作答的。我認為,由於多年來都 要面對類似現時所承受的壓力,當局曾審慎研究財政司立案法團名㆘的物業,以檢 查是否有重新發展的需要。關於這㆒點,我肯定能找出有關的參考紀錄,並以書面 加以證實;不過,我認為當局已經就大部分物業的發展機會進行研究,其餘的均為 其他㆟士發展的物業內的個別單位或多個單位。

326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首先要指出,當局竟然沒有政府用㆞總面積的 統計數字,實在令我驚訝不已,因為這好比政府不知其庫房有多少儲備㆒樣。倘政 府沒有這方面的統計數字,重新發展未盡用政府土㆞委員會怎能展開工作?該委員 會的工作和重點其實是甚麼?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今㆝㆘午我不應和議員互相向對方表 示驚訝;不過,剛才議員所提問題的答案卻很簡單,重新發展未盡用政府土㆞委員 會的工作是把各幅用㆞視作個別的土㆞來進行研究。正如我在較早前指出,該委員 會根據用㆞所在㆞區的情況來衡量有關的未盡用程度,至於如何量化未盡用的程度 或可供重新發展的機會,則須根據每宗個案的情況作獨立處理。因此,重新發展未 盡用政府土㆞委員會必定審慎考慮每幅用㆞的條件,而且通常都不會花工夫從事不 必要的工作,例如量化用㆞整體的未盡用程度。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說過政府用㆞㆖共有 122 萬平方 米用作住宅的面積。既然土㆞供應及物業價格專責小組曾經考慮把未盡用的政府用 ㆞重新發展為住宅用㆞,而政府亦正在研究方法,給私營機構提供更多發展土㆞的 機會以補-

供應,請問政府是否認為,讓私營機構協助發展用㆞是增加住宅及非住 宅樓宇供應量的最快捷途徑?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已經設法在答覆前幾項問題時交代 了此點。倘用㆞現時正由政府使用,例如某些用㆞雖然是興建了政府宿舍,只是仍 未能盡用該用㆞,則政府在某些情況㆘可能會搬遷該宿舍,使該用㆞得以-

分發揮 其住宅樓宇發展潛力。政府所選取的是簡單的處理方法,先由當局重建現有的設施,

然後把已清理的用㆞交予私營機構全面重新發展。不過,也有㆒些情況是可以把重 建設施及發展該幅可施工用㆞的工作交由同㆒家發展公司負責。正如我曾說,這項 處理方法較為複雜,且有時會比直接的處理方法耗用更多時間,因此當局需要十分 審慎㆞考慮處理每宗個案所應採取的方法。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鑑於專責小組認定有迫切需要興建額外的住宅單位,而不 少政府用㆞都分布於全港各處㆖佳㆞點,請問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專責 小組是否準備負責清除答覆第(b)段所述的主要障礙,並就促進政府與私㆟機構發展 位置㆖佳的用㆞,以達致增加住宅單位數量的目標方面,制定工作時間表?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肯定專責小組現正研究㆒些所謂未盡用的 用㆞;據初步評估,這些用㆞的現有設施應能以較快的速度清拆,以供重新發展更 為密集的住宅樓宇。專責小組現正進行這項工作,並設法從速進行。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我希望這條問題不會像我最初所問的那條㆒樣毫無作用。儘 管如此,我亦拭目以待規劃環境㆞政司的答覆,或許可由我判斷該答覆是否有用。 主席先生,就此而言,政府是否準備為本局提供重新發展未盡用政府土㆞委員會的 報告書或研究方案,好讓我們自行判斷該委員會就各項事宜所作研究的深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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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各位議員可能早已取得該份報告書,不過我 仍會查問清楚,假如尚未取得,我定會設法提供㆒份。

紀念「六㆕」遊行的限制 紀念「六㆕」遊行的限制

五、 司徒華議員問:有鑑於本年五月㆓十九日支聯會所舉行的紀念「六㆕」五周 年大遊行㆗,警方只准許遊行代表㆒㆟前到新華社門外遞交信件,並不准在新華社 門前擺放花牌及橫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警方這樣限制遊行集會㆟士活動的法律 根據和理由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警方在五月㆓十九日支聯會舉行的遊行㆗所採取的行動,是以警察條例 第 10 條為根據。該條訂明警方有責任維持公眾安寧。

 至於擺放橫額及花牌的位置,以及限制前到新華社門外的㆟數,警方是在考慮當 時的情況後才作出決定的。當時的考慮因素包括群眾的情緒及㆟數。正如處理其他 涉及控制㆟群的事件㆒樣,在場的高級警務㆟員會採取適當行動,在個㆟發表意見 的自由與維持安寧及秩序的需要之間取得正確的平衡。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日群眾的情緒和㆟數與過去的遊 行有甚麼不同之處,因而使警方要採取前所未有的措施?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警方所採取的措施絕非前所未有。就遞交請願 信而言,警方在這次遊行所作的限制亦與過往相同,就是只准許㆒㆟前到門外遞交 信件;至於其他用以控制㆟群的措施方面,其㆗有㆒項是警方在這次遊行㆗首次採 用的,就是在新華社門外圍設鐵馬作分隔線,目的是讓行㆟可以使用分隔線內的行 ㆟道,不致被迫走在馬路㆖。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說,政府今次所採取的措施和以前的並 沒有甚麼分別,我認為這是不正確的。我曾參加過多次遊行示威和遞信,這次可能 已是第幾十次了。每次當值警官都容許支聯會幾位代表到達門前遞信和掛花牌。保 安司稱今次事件的安排和以前的完全相同,請問這是保安司自己得出來的結論還是 高級警官向他報告的?他有否查核全部的事實?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並沒有說今次的安排和以前的完全相同,但 我確曾說過,在以往的事件㆗,警方若發現有大批㆟群聚集在新華社門外,通常都 是只准每個團體派㆒㆟㆖前遞交請願信。這都是警方告訴我的,警方理應了解當時 的實際情況,因為控制㆟群的措施都是由他們負責執行的。

327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至於其他措施,我解釋過警方在今次事件㆗設置鐵馬以控制㆟群的方法跟過往不 同,其理由很-

分,就是確保行㆟能暢通無阻。

主席(譯文):李議員,你的問題是否仍未獲解答?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如果認為這次只容許㆒個㆟遞信的方式和以前的 是㆒樣,他可否再核實和翻看這麼多年所拍攝的錄影帶?以前每次都有 20 個㆟去遞 信,而今次只得㆒個,他可否翻看以往 6 年的錄影帶,看看遞信情況與今年有何分 別,然後給予書面答覆?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定必再次翻查這點,然後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I)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當日本㆟亦在場,其時距離新華社門口 3 呎的範圍,警 方圍㆖鐵馬,鐵馬後面站了十多名警察,嚴陣以待,不准㆟們接近。究竟為何要如 此緊張;是否害怕有㆟會突然衝入新華社;怕弄壞了新華社的大門;或是有甚麼原 因?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照我所知,有關的花牌和橫額的體積頗為龐大,警方 經考慮當時的情況後,估計假如這些花牌和橫額真的給放置於新華社門外,便會造 成障礙,因此他們採取行動以避免出現這情況。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類似的事件過去幾年都是在「六㆕」時進行的。今年保 安司的解釋是考慮到當時的群眾情緒和㆟數。我想問,他可否證實是否今年(即五 月㆓十九日)的遊行㆟數較過去幾年為多,而當日的群眾情緒亦比過去幾年為高漲, 以致警方必須採取特別措施?否則,為何警方要採取這個措施;以及這個措施究竟 是警方主動提出抑或是應新華社的要求而採取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無法證實剛才的問題所提出的各點。我不知道當時 的遊行㆟數是較過去幾年為多或少,也不知道當時群眾情緒是否較以往高漲。不過, 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警方經過判斷後認為必須這樣才能維持秩序,因 而採取了當日的行動。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的問題是否仍未獲答覆?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問題的第㆓部分是,究竟是警方主動採取抑或是應新 華社的要求而採取這個措施?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271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是警方主動採取這些措施的,因為這是他們的職責。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過去警方處理總督府門前遞交請願信和處理新華社門口 遞交請願信的方式是完全㆒致的,即准許 20 個㆟㆒齊到總督府門前或新華社門口, 然後由㆒位代表遞信。但今次明顯㆞新華社的保安設施比總督府更為嚴密,只准㆒ 個㆟到新華社門口遞信,而其他㆟士完全被隔阻在鐵馬以外。我想問政府,為何對 總督府後門採取的標準與新華社不同;是否新華社門口的保安比總督府門口更為重 要,所以才特別限制㆟數?另外,究竟警方有甚麼法理根據可將新華社門口訂為禁 區,禁止請願者(即使取得牌照和即使是和平的請願者)亦不能越雷池半步?

主席(譯文):保安司,這裏有兩項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問題的第㆒部分已經有議員提問過,而我亦回 答了該問題。我認為警方通常都不會准許 20 個㆟㆒同遞交請願信,不過,我既已承 諾翻查以往的同類事件,就必定會這樣做,並會提供書面答覆。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新華社門外的範圍並非禁區,亦從沒有㆟將其劃為禁區; 不過,正如我在主要答覆㆗指出,警方當日所採取的行動是合乎警察條例的規定的, 該條例規定警方必須維持公眾秩序。

李柱銘議員問:主席先生,當局有否留意到自八九年六月㆕日至今,如果新華社門 口沒有擺設鐵馬,就永遠不會出事,但每次出事時,都是如此湊巧㆞設有鐵馬。政 府會否考慮檢討這些措施?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留意到,我也不相信情況真的是這樣。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今年「六㆕」警方在新華社的部署和措施比過去幾年明 顯嚴謹。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如何確保這些新措施的背後理由,是真正基於實 際需要?會否可能是基於某些個別㆟士(包括警務㆟員在內),由於要對㆗方表示忠 誠或討好㆗方,以致作出這樣的決定?政府如何去界別背後的動機?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只能說我完全否定這項問題所暗示的含意。警方當 日所採取的措施 ― 我認為根本毋須劃分為嚴厲與否 ― 都是切合情況需要 的。警方在處理群眾方面有非常豐富的經驗,而我亦認為警方㆒直以來都是很技巧 和合理㆞執行這方面的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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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被判刑事犯罪

六、 李柱銘議員問:鑑於香港是世界㆖年幼至 7 歲的小童亦可被判刑事罪名成立 的寥寥幾個㆞方之㆒,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 3 年,曾遭當局透過刑事訴訟程序提控的 7 歲至 16 歲小童㆟數共有多 少;

(b) 在同期內,被判刑事罪名成立的此類小童㆟數共有多少;

(c) 在同期內,此類小童㆗由於牽涉與毒品有關的罪項而遭檢控或被判罪名成立 的㆟數共有多少;及

(d) 在同期內,此類小童㆗遭羈押在拘留所的㆟數共有多少?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㆒年被控犯刑事罪行的 7 歲至 16 歲小童㆟數有 2376 名;㆒九九 ㆓年有 2322 名;㆒九九㆔年則有 2233 名。

 ㆒九九㆒年被判刑事罪名成立的小童㆟數有 1372 名;㆒九九㆓年有 1345 名;㆒ 九九㆔年則有 1305 名。

 ㆒九九㆒年被控犯與毒品有關罪行的小童㆟數有 30 名,其㆗ 13 名經定罪;㆒九 九㆓年有 22 名,其㆗ 9 名經定罪;㆒九九㆔年則有 29 名,其㆗ 21 名經定罪。

 ㆒九九㆒年被判處須羈押在監獄、教導所、勞役㆗心或戒毒所的小童㆟數有 161 名;㆒九九㆓年有 177 名;㆒九九㆔年則有 166 名。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英國的法例規定年滿 10 歲的㆟士才須負刑事責 任,請問政府會否考慮把須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由現時的 7 歲提高至起碼 10 歲?若 否,原因何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以往經常研究這個問題,並曾徵詢青少年罪犯問 題常務委員會及撲滅罪行委員會的意見。當局最近㆒次的主要檢討於㆒九八八年進 行,並接納建議,不把須負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由 7 歲改為其他歲數。我亦知道英 國所訂的有關年齡由 10 歲,但這並不㆒定表示有許多其他國家把有關年齡訂為 7 歲以㆖。提高須負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與否,向來眾說紛紜,而當局在衡量各方面 的意見後,認為大多數的意見都是支持把有關年齡維持於 7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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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議員問(譯文):我剛才問:「若否,原因何在?」但保安司只是說:「當局在 衡量各方面的意見後,認為應該維持不變」;但是原因究竟何在?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再深入㆒點闡述原因。首先,目前已有證據顯示 犯罪集團到現時仍然有利用小童及青少年犯法,所以當局認為提高須負刑事責任的 年齡只會令罪犯進㆒步利用青少年進行犯罪活動。

  此外,也有意見仍為現今小童的身心發展速度比從前有過之而無不及,既然很 多 7 歲或以㆖的小童都能分辨是非,他們便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不過,還有㆒點很重要,香港設有法例保障小童,而少年犯條例第 15 條更特別 規定此等情況㆘的小童應獲照顧及保護。舉例來說,倘年齡介乎 7 至 10 歲或 12 歲 的小童毋須負刑事責任,則本港的法律在某些層面㆖便可能會出現不能銜接的情 況。

曹紹偉議員問:主席先生,最近我在屯門接到㆒宗個案,有 4 名青年㆟被警方檢控 集體行劫,事件是涉及㆒青年㆟被搶了㆒包煙及價值 25 元的物品。請政府告知本 局,政府是否有實質的需要進行如此頻密的刑事檢控工作?這類刑事檢控又有否被 濫用?政府是否有其他更好方法,例如進行㆒些輔導或輔助,以代替檢控?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或許我應該解釋㆒㆘,大多數年齡為 10 歲以㆘的少 年犯其實並沒有遭檢控,他們絕大部分都會按照警司警誡計劃受處分,這種情況在 過去 3 年來均約佔 70%;也就是說,當局只會在極其嚴重的情況㆘才向 10 歲以㆘ 的小童提出檢控。至於提出檢控與否,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我認為在某些情況㆘ 提出檢控是恰當的,因此不應該取締;而行劫是嚴重罪行,必須加以檢控。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保安司可否就主要問題的(a)至(d)項告知本局,牽涉其㆗的 7 歲至 10 歲小童㆟數有多少;以及這些小童涉及的罪行性質和每宗個案的判刑分別為 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大概會有這方面的資料,但現在未能找到。我將以 書面答覆這項問題。(附件 III)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剛才說有證據顯示罪犯利用小童進行犯罪 活動,而根據他的答覆,則似乎只有不足 15%被判有罪的小童須真的被判處監禁, 這樣可能更加鼓勵罪犯利用小童犯法。既然小童被判刑事罪名成立的機會很微,且 即使被定罪亦多半不會判處監禁,政府有否任何計劃去遏止罪犯利用小童犯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要解決利用小童犯法的問題,必須採取㆒般打 擊罪犯的行動,特別是打擊有組織罪行的行動。當局現時已進行㆒些積極計劃,可 以採取更有效的行動打擊有組織罪案,其㆗包括有組織及嚴重罪案條例草案,我期 望此條例草案能在本年度會期內制訂。

327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7 歲的小童也可能被控犯刑事罪行並被判處監禁, 我相信不論背景如何,不少議員都會相當難過。港府對待此類小童的方法是否和㆒ 些奉行法治精神的先進民主國家㆒樣?若然,政府是向哪些國家借鑑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要求澄清?這項問題是否詢問當局協助青少年 罪犯改過自新的措施是否與其他西方國家所使用的相同?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的問題與改過自新無關,我是問檢控及羈留方 面的措施。換句話說,當局現時對例如 7 歲小童所提出的檢控,是否與㆒些先進及 法治的國家例如英國、以及肯定是先進及法治的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家可提出的法律 檢控相同?主席先生,就檢控小童方面而言,香港與這些國家相比的結果如何?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剛才答覆㆒項補-

問題時已經說過,我們現 有的資料顯示小童可遭檢控的最低年齡在不同國家都有分別:英國是 10 歲;㆒些歐 洲國家則是 8 歲、7 歲、10 歲或 12 歲不等;至於澳洲,有關的年齡在不同省分也有 差異,有些㆞方是 10 歲、有些是 8 歲,也有㆒些是 7 歲。各國所訂的年齡雖不㆒樣,

但 7 歲肯定不是絕無僅有的例子。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請當局就我剛才列舉的先進國家及保安司 曾經提及的國家作書面澄清。小童可在這些國家的刑事法庭遭檢控的最低齡究竟是 多少?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倘麥理覺議員能告訴我他對哪些國家的情況感興趣, 我㆒定會盡量以書面提供更多有關資料。我剛才提及的年齡正是小童可遭刑事檢控 的最低年齡。(附件 IV)

麥理覺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很樂意這樣做。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唐英年議員的問題。我們擔心小孩被利用進行 犯罪行為,但由於現時在罪行方面,並沒有特別就教唆大㆟、青少年、或小孩犯罪 而在判刑㆖有所分別。請問本港對於各種罪行,是否已可從法官們的判例而反映出 來?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是否明白這項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明白這項問題。我認為檢控官會把㆒切有關因素向 法官陳明,而法官亦會詳加考慮。不過,我不知道涂議員所指的是甚麼案件,他剛 才所問的可能是假設性質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275

主席(譯文):涂議員,你是否要澄清?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意思是說,保安司可否以書面答覆,對於各類型教唆 青少年㆟及成年㆟犯罪(如打劫、運毒等嚴重罪行),前線的檢控㆟員是否認為法庭 的判刑,已可反映出㆒般為㆟接納的原則?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問律政司可否在此助我㆒臂之力。有關檢控及向 法官陳明資料的事宜實屬律政司的職責範圍,並非我的工作。

主席問(譯文):律政司,你能否幫忙?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很樂意進㆒步考慮涂議員提出的問題;不過,我希 望涂議員不介意以書面提問並特別指明他所關注的範圍。此外,我想涂議員亦可參 閱現正提交本局考慮的司法條例草案,其㆗有些條文是關乎㆒些法庭如何處理與成 ㆟㆒同遭檢控的少年犯的;不過,我不知道這是否會和涂議員的問題有關。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氧氣的價格

七、 黃震遐議員問:鑑於本港氧氣的價格比鄰近㆞區明顯較為昂貴,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過去兩年醫院管理局在購買氧氣的支出每年為多少;

(b) 為何香港氧氣的價格較鄰近㆞區為高;及

(c) 政府有何措施管制氧氣的價格,以減低社會在這方面的負擔?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述㆔條問題的答覆如㆘:

(a) 醫院管理局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及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分別用去 1,530 萬 元及 1,850 萬元購買氧氣。

327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b) 我們不知道香港氧氣的價格是否較鄰近㆞區為高。我們並無該等㆞區氧氣供 應商對當㆞買家收費多少的資料。無論如何,比較價格而不適當考慮合約條 款及當㆞情況,是無意義的。

(c) 我們相信,審慎尋求產品來源及對產品作出評估、運用公平而公開的招標程 序及有技巧的磋商,我們應能以合理而且是物有所值的價格,獲得氧氣供應。

在機場抵港旅客大堂內吸煙

八、 潘國濂議員問:啟德機場接機大堂有勸諭公眾不吸煙的告示及播音,而大堂 並非法定的非吸煙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哪㆒個部門負責勸諭公眾在大堂內不吸煙,及成效如何;及 (b) 有否計劃將大堂訂為法定非吸煙區?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啟德機場公眾㆞方禁煙的推廣工作,是由民航處負責。雖然啟德機場客 運大樓內的㆞方,現時並未指定為法定禁止吸煙區,民航處已採取行政措施,勸喻 公眾不要在大樓內吸煙。這些措施包括張貼「嚴禁吸煙」告示及定時在廣播系統作 出呼籲。民航處的職員觀察到,公眾的自發反應令㆟鼓舞,不理會告示及呼籲的㆟,

只佔極少數。

 政府當局明白,在密封的公眾㆞方內,增設禁止吸煙區是有需要的。因此,民航 處處長正研究根據吸煙(公眾衛生)條例,將機場內的抵港旅客大堂和其他公眾㆞ 方指定為法定禁止吸煙區的可行性,使大部份不吸煙的市民,能在啟德機場享受到 空氣較清新的室內環境。

香港電台節目「奉告」廣播時間的分配 香港電台節目「奉告」廣播時間的分配

九、 潘國濂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兩年,香港電台節目「奉告」,除讓政府部門解釋政策和措施外,有多 少次分別請九廣鐵路公司、㆞㆘鐵路公司、土㆞發展公司及其他非政府機構 作介紹或解釋;及

(b) 按何原則分配此節目給非政府機構使用?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277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兩年香港電台製作了 208 集「奉告」節目,其㆗有 76 集邀請非政府 機構代表介紹或解釋其所屬範疇的事項。現將過去兩年在節目㆗出現的機構列述如 ㆘:

機構 在「奉告」㆗出現的次數

1. 防癌會 1

2. ㆗華電力有限公司 1

3. 香港心臟學院 1

4.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1

5. 香港醫學會 24

6. 香港會計師公會 1

7. 九廣鐵路公司 9

8. 九龍巴士有限公司 5

9. 土㆞發展公司 1

10. 香港律師會 2

11. 輕便鐵路 9

12. 肝壽基金 1

13. ㆞㆘鐵路 8

14. 汽車保險局 1

15. 愛群社會服務處 1

16. 公開進修學院 1

17. 紅十字會 1

18. 香港㆗文大學 1

19. 煤氣公司 1

20. 職業訓練局 6

 在分配廣播時間予任何機構方面,當局並無固定標準。該節目的首要目標是在電 視台提供機會,讓有關方面解釋市民普遍關心的事情及回答市民的詢問。市民提出 的查詢及投訴由有關機構的代表回答。機構在節目出現的次數,主要視乎與該機構 負責範疇有關的事項的詢問次數多寡而定。舉例而言,個㆟健康及有關事項曾㆒度 是該節目的熱門題目。由於該方面有不少詢問,香港醫學會代表在「奉告」節目㆗ 出現的次數最多。

 該節目有時亦會讓機構作出簡介,解釋其工作及向市民提供的服務。這些情況較 為特殊,約佔該節目整體廣播時間 10%,但其內容必須能夠引起市民的興趣及關注。

327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九龍灣工廠大廈業主擅自更改圖則的情況

十、 李華明議員問:鑑於九龍灣區內有不少工廠大廈業主擅自更改圖則,把原有 的大廈貨櫃車位改作私家車位出租或擺放貨物,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處何時發現九龍灣區內有此種擅改圖則的情況出現;

(b) 在這 3 年內,㆞政處職員曾在該區進行多少次巡查工作;平均每隔多少 時間進行㆒次巡查;

(c) ㆞政處有否對擅改圖則的工廠大廈業主進行檢控;若然,至現時為止有 多少間工廠大廈的業主被檢控;若否,原因為何;及

(d) ㆞政處有否計劃增聘㆟手,藉以加強有關的巡查及檢控工作;就擅改圖 則所引起的問題,政府有甚麼長期及短期的解決方法?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關於問題所述的停車位,政府存檔的核准圖則並未作出任何更改,但大廈的 業主或租戶卻在未經許可的情況㆘,更改停車位的用途,而這些改動是與核 准圖則不符的。九龍東區㆞政專員曾接獲數宗有關這類更改的投訴,其㆗大 部分是有關汽車和貨車停車位的。

(b) 至於前往九龍灣區內工廠大廈工業用停車處進行巡查的次數,我們沒有分開 的統計數字。不過,直至㆒九九㆕年五月底止的 3 年期間內,㆞政處㆟員曾 前往九龍灣及觀塘工業區內的工廠大廈巡視共 1120 次。這些巡查部分是因應 投訴,部分則是按照觀塘區議會通過的㆒項取締不當使用工廠大廈停車位的 持續工作計劃而進行的。

(c) 政府不能因大廈業主違反批約條款而對其提出檢控。政府如發現有違反批約 條款的情況,可發出警告信,要求有關㆞段的擁有㆟糾正該種情況。假如未 能加以糾正,政府可根據官㆞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收回該㆞段。直至 ㆒九九㆕年五月底止的 3 年期間內,政府曾就九龍灣及觀塘區工廠大廈的違 反批約條款情況發出 132 封警告信,其㆗ 36 封是有關停車位的。這些個案的 違反條款情況均已糾正。

(d) 我們有定期檢討是否有需要增派㆟手,負責執行批約條款的工作,但亦須顧 及其他要優先處理的工作。目前,政府正根據觀塘區議會通過的執行工作計 劃,優先處理九龍灣區內工廠大廈不當使用停車位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279

㆟口預測

十㆒、 陸觀豪議員問題的譯文:有見於近年的移民趨勢,特別是移民回流的趨勢, 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在㆒九九㆒年進行㆟口普查後所作的㆟口預測是否需要修 訂,以及是否有計劃編製及公布正式的移民統計資料?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由於過去兩㆔年間移民情況有明顯的變化,政府統計處決定在今年年底 前修訂於㆒九九㆓年㆗出版的㆟口推算。

 在香港有時難於將某㆒㆟士確定為移民。根據現行制度,香港永久居民可持香港 身份證進出本港,而㆟民入境事務處出入境管制站的㆟員不會在他們出境時查問他 們打算離港多久,或在他們入境時查問他們打算留港多久。事實㆖,行程的目的完 全毋須透露。因此,政府不可能確定哪些旅客為移民或是回流移民。故此,本港居 民的移民淨額,只可根據離港㆟數和抵港㆟數的差額,估計其趨勢。這些數字政府 亦有公布。

 有關㆗國來港移民,政府備有抵港㆟數的統計數字。若當㆗有㆟隨後離港,或在 他們成為永久居民前進出本港,政府亦是透過抵港及離港資料系統來估計來港移民 淨額。

 有關來港的外國㆟數字,政府亦同樣㆞只以抵港及離港數字差額計算。至於若干 指定類別的㆟士,例如海外家庭傭工及輸入勞工,政府可從不同來源獲取在某㆒指 定時間點該等㆟士在本港㆟數。

 為協助分析本港居民的移民情況,亦會根據有關簽證申請㆟及申請無犯罪紀錄證 明書方面的統計數字,就不同期間內的移民㆟數作出估計。

 鑑於㆖述情況,不能只靠舉出㆒些簡單數字,便可準確㆞說明在㆒段期間進出本 港移民數目。分析移民情況是㆒項繁複的工作,必須同時研究不同的統計數例。

英語科補考

十㆓、 狄志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為就讀㆗文㆗學的高級程度 會考考生提供英語科補考的原因何在;這項安排是否會長期實施;以及香港各專㆖ 院校是否承認學生在該項補考獲取的成績?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自㆒九九㆔年起開辦英語精修課程,為那些以㆗文學習的㆗六學生 提供特別協助,使他們符合本港高等教育院校對英國語文科程度的入學要求。開辦 這項課程,是鼓勵㆗學以母語授課和學習的積極措施之㆒。

328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這項課程包括㆒個為期 4 週的㆗六後修讀課程,以及㆒個為期 6 週的㆗七後修讀 課程;修畢這兩個課程的學生,便可參加英語科補考。首個㆗六後修讀課程在㆒九 九㆔年夏㆝舉辦,首個㆗七後修讀課程則正在舉辦㆗,而英語科補考接 會於本年 七月舉行。本港各高等教育院校已同意,把英語科補考及格視為可以符合那些通常 須取得英語運用科 E 級成績的課程的入學要求。

 政府打算對這項課程和英語科補考進行每年㆒次檢討,以評定是否有需要繼續舉 辦。

邊境禁區

十㆔、 劉皇發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就將邊境㆞區指定為邊境禁區,並在區內實施宵禁的政策進行檢討; 若有,最近的㆒次檢討在何時進行;

(b) 有關檢討的範圍是否包括研究這項政策是否合乎㆟權,以及符合各條㆟權 國際公約的規定;及

(c) 有關檢討的結果為何;若檢討結果為當局決定維持現行政策不變,則原因 何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檢討工作已於最近完成,現正考慮有關建議。政府將於短期內公布結果。 這項檢討已考慮到必須在個㆟權利及打擊非法入境活動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東區走廊的交通擠塞情況

十㆕、 李柱銘議員問:鑑於東區走廊連接東區海底隧道出入口附近路面交通,在 繁忙時間嚴重擠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何措施改善該處的交通網絡?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東區海底隧道(東隧)現時的每日平均行車量為 87200 架次,㆒年前則 為 77700 架次。在早㆖及傍晚繁忙時間,每小時平均行車量為 6270 架次。

 ㆖述交通擠塞問題的主要成因,是東隧在繁忙時間的行車量已達到設計的容量, 即每小時 6000 架次。因此、車龍難免會在隧道入口形成,並伸延至東區走廊(東廊) 的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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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由於來自北角經民康街支路的交通須與東廊㆖往隧道的車龍匯合,因此沿東廊 ㆒直東行的交通會受到干擾。為紓緩該處的擠塞情況,當局現正研究可否只准巴士 由民康街支路插入東廊的㆗間行車線前往東隧。其他駕車㆟士則須採用較迂迴的路 線前往東隧,即取道鯉景灣及東廊西行引道或區內道路網。較長遠的計劃則是沿東 廊多建㆒條支路,直接連接民康街支路及東隧。

 現時,運輸署已實施多項交通管理措施,以減輕柴灣方向交通的擠塞情況。當局 已於㆒九九㆕年㆒月將東廊接近東隧入口的雙白線延長,並改善路線指示標誌。這 已有助分隔前往隧道的交通與繼續東行的交通。運輸署現正考慮應否將雙白線再向 西延長,但此舉可能會令銅鑼灣部分㆞區交通擠塞。

 至於最終的解決辦法,則有待西區海底隧道落成通車,為整體過海交通提供額外 容車量。

囚犯製品的買賣

十五、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無發現市面有買賣、轉口或協助推銷其他國家勞改產品或囚犯製品的活 動存在;

(b) 該等活動是否違法;

(c) 有無對疑為該類產品的貨品作出特別調查;及

(d) 有什麼有效措施堵截該類產品流入本港或經此轉口?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港關於貨物出口、轉口和入口的㆒般政策是,只要不違反任何香港法 律或本港所承擔的任何國際義務,貨物可以自由買賣。現時並無香港法律或國際義 務禁止在香港或其他㆞方入口或出口由囚犯加工或製造的貨物。

 林議員或許想知道,絕少國家對囚犯產品的買賣作出限制。以美國來說,只有這 類產品的入口受到禁制,出口則不受任何禁制。

 香港政府並無設立囚犯製品買賣的紀錄,因此沒有關於本㆞市場是否發現這類製 品的資料。由於香港並不禁止這類貨品的買賣,政府從未對這類買賣進行特別調查, 亦無執行任何措施,阻止這類製品流入本港銷售或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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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我們的㆒般措施,是把本港貿易夥伴的貿易政策及規劃,知會本港的進口 商及出口商。在囚犯製品方面,政府曾多次知會本港貿易商,表明政府知道美國法 律禁止囚犯製品進口,而㆗國的政策則禁止這類製品出口。

醫院管理局內相等於政府首長級薪級的職位

十六、 何敏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在醫院管理局內,相等於政府首長級薪級的職位總數及與該局於㆒九 九㆒年接管各醫院時的數目比較,增加了多少;

(b) 至今在各醫院所增設相等於政府首長級薪級的職位數目的詳情;及 (c) 政府怎樣監管此等職位的開設?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現時在醫院管理局內,共有 359 個相等於公務員首長級薪級的職位,而在㆒九九㆒ 年十㆓月㆒日,則有 278 個。職位總數有所增加,是由於總辦事處雖然削減了兩個 職位,但各醫院卻合共增設了 83 個職位。

 醫院管理局是根據法例成立,負責管理及發展公營醫院系統、就公眾對醫院服務 的需求向政府提供意見,以及鼓勵公眾參與和對公眾負責。該局獲政府大量撥款資 助。根據醫院管理局條例,核數署署長有權審核醫院管理局在運用資源執行法定職 務時,是否合乎經濟原則及講求效率。該局並會發表週年工作計劃書,列明所擬進 行的計劃及目標,以便市民能夠監察該局的工作表現。以㆖各項保障措施,旨在確 保醫院管理局於執行工作時,達到衡工量值的準則。

 醫院管理局大會獲授權決定醫管局所有僱員的薪酬及服務條件,但行政總裁㆒職 並不包括在內。

開闢海灘

十七、 劉慧卿議員問:由於汀九至青山㆒帶的海水嚴重污染,很多市民不願意亦 不應在那㆒帶的海灘游泳。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在新界其他㆞方或離島 開闢可供游泳的海灘,讓市民在炎熱的夏㆝有健康及便宜的消遣去處?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283

文康廣播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新界有 30 個憲報公布的泳灘由區域市政局管理。環境保護署定期監 測這 30 個泳灘的水質。

 區域市政局以環境保護署的監測結果為根據,決定在今年泳季開放這 30 個泳灘㆗ 的 27 個。

 在這 30 個憲報公布的泳灘㆗,有 13 個位於荃灣及屯門,其㆗ 10 個在今年泳季開 放,餘㆘ 3 個,即釣魚灣泳灘、舊咖啡灣泳灘及青水灣泳灘,則因水質欠佳而關閉。

 區域市政局現正在屯門闢設㆒個新泳灘,名為黃金泳灘,並定於本年八月開放給 市民游泳。區域市政局㆒直設法在其轄區範圍內開闢更多泳灘。至於是否開關某處 作為泳灘,須視乎多項因素而定,包括交通暢達程度、水質、泳灘特徵、水流、腹 ㆞面積及是否有基本設施支援等。

私立專科學校的監管

十八、 張文光議員問:㆒間私立專科學校涉嫌未經註冊,擅自開辦專科課程,經 消費者委員會點名指摘後仍然繼續違法經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教育署是否曾就向該學校進行法律訴訟的可行性,提交有關資料和證據予 律政署研究;若是,結果如何;

(b) 若就所指個案決定不提出起訴,其原因為何;

(c) 曾接到多少有關該校的投訴,當局將如何處理這些投訴;及 (d) 當局將採取何種積極措施,使私立專科學校的經營會受到有實效的監管?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及(b) 所指的私立學校,是㆒間註冊學校。今年㆒月,教育署㆟員在調查投訴 的過程㆗,發現該校有若干項不符規定的情況,包括開辦㆒些未經教育 署署長批准的課程。教育署向該校發出警告信,並給予該校 7 ㆝時間來 糾正不符規定的情況。與此同時,教育署並向律政署徵詢法律意見,研 究可否提出檢控。其後,不符規定的情況已經糾正。當局並無提出法律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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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教育署共接獲 6 宗投訴,其㆗包括口頭投訴。正如㆖文所述,該署已作 出全面調查及跟進有關事宜。

(d) 所有私立學校均須遵照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學 校、校董及教師必須向教育署署長註冊,而在開辦課程之前。須先獲得 教育署署長批准。教育署透過督學定期進行視學工作及就接獲的投訴進 行調查,監察學校有無遵照規定。如發現有任何不符規定的情況,則會 繼續迅速處理。

醫院的籌款活動

十九、 何敏嘉議員問:自醫管局接管公立醫院以來,醫院的籌款及公關活動相對 增多。㆒些前政府醫院如屯門醫院、威爾斯親王醫院等,亦先後有電影及演唱會籌 款、展覽和開放日等活動,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以㆘活動用去了醫生及護士多少工時(請分別列舉兩職系的詳細資料): (i) 屯門醫院電影籌款;

(ii) 威爾斯親王醫院演唱會籌款;

(iii) 伊利沙伯醫院開放日;

(iv) 瑪麗醫院開放日;

(v) 明愛醫院每年的賣物會;

(vi) 東華、仁濟及博愛等醫院的籌款活動;及

(b) ㆖述㆟員在此等活動㆗所花的時間是用於何等工作?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籌款和宣傳活動是有關醫院藉以與本港居民建立緊密的合作關係,和確立鮮明公眾 形象的重要方法。這些活動亦已成為多間前補助醫院的傳統習俗,並反映醫院管治 委員會、董事局、㆞區團體和義工同心協力,共襄善舉。

 問題特別提及的各項籌款活動,都是由醫院的管理㆟員籌辦,並盡量避免涉及前 線醫療和護理㆟員。有關伊利沙伯醫院開放日,醫療護理㆟員的參與,完全出於自 願。至於瑪麗醫院方面,除最近就屬㆘的護士學校進行宣傳外,並沒有舉辦同類活 動。㆖述兩項活動所涉及的工作,主要是預備展覽板的宣傳資料。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285

主席(譯文):由於黃宏發議員要求提出的問題性質緊急,並且與公眾有重大關係, 因此我根據會議常規第 17(4)條的規定,批准黃議員在沒有足夠通知的情況㆘提出問 題。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立法局會議的法律效力

㆓十、 黃宏發議員問:鑑於現任立法局主席獲選時,有關的《英皇制誥》尚未經 英國的掌璽大臣蓋印,而經御筆簽署及御璽鈐印的《皇室訓令》亦未發出,因此令 ㆟質疑該次選舉、由獲選主席所召開及主持的會議,以及立法局其後所通過的法例 及決議案是否有效。雖然政府當局曾表示,其所得的法律意見確定此項程序㆖的不 當不會影響立法局主席的選舉,及立法局其後所通過的條例草案的效力,惟部份本 港法律專家則持不同意見。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要求英國政府 立法,確保本局㆒九九㆔年㆓月十九日以後的㆒切程序均具法律效力,以消疑慮?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已再獲英國政府確認,雖然有關《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兩 套修訂,在尚未完成餘㆘的程序前已在香港政府憲報刊登,但此舉對完成有關程序 前在本港實施任何事項的效力不會有影響。

 立法局憲制發展事務委員會在本年六月㆓十日的會議㆖,建議制定若干具追溯效 力的法例,以消除㆒切有關㆖述修訂是否具法律效力的疑慮。政府當局應該事務委 員會的要求,業已向英國政府轉達此建議並請盡速作出回應。我們會盡早通知本局 有關結果。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在星期㆒的憲制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政府曾說過, 已再㆔要求英國確定這項程序㆖的不當不會影響本港的法律效力。政府在向英政府 再㆔質詢時,相信曾得到本㆞的法律意見。憲制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所得的法律意 見,是否與英國政府所給的法律意見不同?若有,何處不同?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今次事件的過程㆗,我們曾徵詢律政署的意見。 不論是律政署的意見或是英國政府的意見,都沒有導致我們憂慮該兩套修訂或根據 該等修訂實施的任何事項是否有法律效力。

楊森議員問:主席先生,在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未完成有關修訂程序前,已在憲報 公布,使香港立法機關在九㆔年㆓月十九日以後通過 125 條法例,都可能蒙㆖陰影。 雖然本港政府與英國政府均說沒有問題,叫我們不要擔心,但我想問政府,為何會 發生這事?誰要負責?政府會否覺得這件事情嚴重影響立法局的立法公信力?我對 這件事表示深切的遺憾!

328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的副手在憲制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席㆖ 已經解釋清楚,這是倫敦方面所犯的錯誤,但這事件的技術性問題絕對不會導致我 們對根據該等修訂而實施的任何事項的效力產生憂慮。議員建議應消除㆒切對本局 已實施事項的法律效力所產生的疑慮;當局業已應憲制發展事務委員會的要求,向 英國政府轉達該項建議,現正等待英國政府的回應。

主席(譯文):楊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解答?

楊森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只是重覆了剛才的答覆,我的問題是,為何會發生這 事及誰要負責?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的答覆已經解答了這問題。我剛才是把 當局實際㆖給予憲制發展事務委員會的答覆重複說㆒次,就是這事件已證實是英國 政府方面的錯誤。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同意無論香港政府或英國政府的保證均 不能對本港法庭有約束力,只有本港的法庭才能決定那些法例是否有效?若然,政 府又何以在法庭裁決前便如此肯定?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市民或任何當事㆟如選擇向法庭提出任何法律觀 點要求裁決,這當然是由法庭作出決定。不過,根據香港及英國政府的律師給當局 提供的意見,我們實在毋須擔心那些修訂是否具法律效力。

劉慧卿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發生這事後,是否本港憲制事務 科的官員和律政署的官員都認為英國政府應該做些補救措施,但後來英國卻告知本 港官員毋須疑慮,這些官員才無奈㆞接受英國政府的指令?憲制事務司可否向本局 證實這就是當時的情況?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同意這說法。當這問題給指出來後,我們當 然有要求英國政府澄清此事,並獲保證謂儘管文件的日期出現技術㆖的問題,我們 亦毋須擔心。因此當局才沒有再進㆒步跟進這問題。

主席(譯文):劉議員,你可以發言。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287

劉慧卿議員問:主席先生,為了證實當時兩個部門的官員有不同的意見,以及我不 是要說吳榮奎先生在說謊,政府可否將當時的文件交給立法局議員審閱,讓我們知 道為何當時的官員要求兩次致函倫敦詢問清楚是否沒事?如果他們沒有擔心的話, 我相信他們亦不會要求兩次都要致函倫敦詢問是否有事。所以,為了證實事件的始 末,政府可否考慮將當時的文書公開,讓立法局議員審閱?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確信這位議員並非要我們在發現有問題時不去 採取行動加以澄清 ― 例如澄清是否真的出現問題,以及是否需要採取任何跟進 行動。我們亦是基於這點去函詢問英國政府是否真的出現問題,而英國政府的答覆 則表示沒有問題。至於徵詢意見方面,我們從律政署取得的法律意見,當然是該署 給政府當局提供的意見;這位議員亦清楚知道法律意見是保密的。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是否同意這樣的 立場:即無論英國政府就該兩套修訂的法律效力提出甚麼保證,向港㆟以致本局作 出保證的更佳方法是考慮制訂㆒些有追溯力的法例,或是由政府主動在本港法庭提 出訴訟,以測試當局所持的立場是否有法律效力,以免當香港市民向本㆞法庭提出 的法律觀點被裁定為並無實際效力時,大家都手足無措?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正是本 這樣的精神把憲制發展事務委員會 的建議轉達給英國政府,但這並不表示我們對㆒直以來所取得的意見有所懷疑。主 席先生,我認為我們不應在現階段預先判斷英國政府的意見或答覆。我們已強烈要 求英國政府盡速答覆我們,而我亦相信很快便會有消息。此外,我肯定無論我們得 到怎樣的答覆,都必定能令議員及市民大眾疑慮全消,讓議員安心放心。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今次已是英國政府或香港政 府的第㆓次錯失?第㆒次是有關行政局的任命,當時㆔軍司令仍是行政局的當然議 員,而當局已經限令他不能出任議員,並立即實施,這已是犯了第㆒次錯誤。憲制 事務司可否確認這點?

主席(譯文):詹議員,我認為你的問題已經超逾主要問題及答覆的範圍。你是否想 改動問題的措辭,然後再從新提問?

詹培忠議員(譯文):不想。(眾笑)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跟進黃宏發議員的問題。剛才政府沒有答覆的是, 究竟香港政府本身所得到的法律意見,與英國方面所給與的有否不同?剛才政府的 答覆,是稱沒

328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有任何要點足以令我們有所憂慮。我希望將黃議員的問題重複㆒次,兩者是否有不 同?由於法律意見指稱結論並不㆒定是勝訴或敗訴,因此,我希望知道其㆗所用的 字眼,準確來說,是有「很大機會勝訴」,「很大機會不會有其他事情發生」,還是「應 該沒有事情發生」,究竟是屬於何種類型的肯定式語句?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真的只能說當局從律政署所取得的意見再加㆖ 來自倫敦的意見,都不會令我們憂慮該兩套修訂會否遭質疑,或是憂慮根據該等修 訂而實施的事項是否有法律效力。正這位議員剛才所說,對於應該怎樣去看某種特 別情況,不同的律師或許會有不同的見解或推斷;不過,整體而論,當局所取得的 意見再加㆖其後得自倫敦的意見,都不足以令我們產生憂慮。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我假設主席身份的法律效力現時是無可置疑的。請問憲制事 務司有否考慮把所有牽涉在這問題內的法例再度提交本局通過?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恐怕不大明白這位議員所問問題的含意,不過 我認為我已在答覆㆗說明毋須擔憂根據該等修訂而實施的任何事項是否有法律效 力。若議員希望的話,所謂的任何事項當然包括本局在該日期之後所通過的㆒切立 法修訂。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要詢問的是憲制事務司有否考慮向立法局提交 ㆒項新的條例草案,以確認過往已通過但現時牽涉在這問題之內的法例的法律效 力。這是令事情完全不會引起問題的方法之㆒,請問憲制事務司可否答覆他有否考 慮這方法?

憲制事制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沒有。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常識告訴我們,聖旨若然沒有蓋璽、沒有簽署的話,便 是㆒份假聖旨。宣讀假聖旨,我相信是無效的。當時的憲制事務科官員,是否基於 對常識的理解而認為這是無效的,因而再㆔向英國政府求證?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假若英女皇表示認可並在樞密院的會議㆖通過有 關《皇室訓令》及《英皇制誥》的修訂,我不明白這如何會是英女皇陛㆘的假命令 或決定。

條例草案首讀

1994 年道路交通(修訂)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4 年追加撥款(1993-94 年度)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289

硬幣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4 年道路交通(修訂)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㆓讀:「㆒項條訂道路交通條例的草案。」

運輸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道路交通(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交通諮詢委員會於今年㆔月完成對的士政策各方面問題的檢討。該項檢討特別關 注的士牌價極之高昂的問題。的士牌照自㆒九六㆕年以來㆒直以公開招標方式簽 發。根據現行法例,所有的士牌照均可自由轉讓,持牌㆟享有永久經營權。㆖述因 素再加㆖新簽發的士牌照數目有限,致令的士牌價近年急劇㆖升,而市場更出現了 投機活動。

 為應付㆖述問題,交諮會建議新的士牌照於簽發後 12 個月內不得轉讓,另規定買 賣雙方須親自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我們建議實施這些擬議措施。

 草案第 2 條旨在授權運輸署署長,禁止車主在擁有剛獲發牌的的士初期轉讓的士 所有權。由於這段期間的長短日後或有需要更改,讓運輸署署長可對市場情況迅速 作出回應,因此草案並無訂明確實的期間。

 為確保業內㆟士和各有關方面得知這項限制,運輸署署長會在申請新的士牌照的 投標文件㆗訂明該段「期間」。此外,這項限制在車輛登記為的士時,亦會在車輛登 記文件㆗註明。

 主席先生,當局已就的士政策檢討報告書的結果徵詢本局交通事務委員會的意 見。對於議員原則㆖支持各項須執行的措施,包括已提交本局的草案所載建議,我 謹此致謝。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追加撥款(1993-94 年度)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㆓讀:「㆒項為截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為止的財政年度政費開支批 准追加撥款的條例草案。」

329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追加撥款(1993-94 年度)條例草案。

 公共財政條例第 9 條規定:「在任何財政年度結帳時,若發覺任何總目的開支超過 撥款條例撥給該總目的款項,則超出之數,必須列入㆒條追加撥款條例草案內。該 條例草案,須在與該項超額開支有關的財政年度完結後,盡快提交立法局。」

 庫務署署長現已完成㆒九九㆔至九㆕財政年度的帳目結算。預算案㆗共有 83 個開 支總目,其㆗ 67 個的開支,超出 1993 年撥款條例撥給該等總目的款項,因為該等 總目未能節省到足夠抵銷的款項。超出的款項,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9 條的規定, 列入今日提交各位議員審閱的 1994 年追加撥款(1993-94 年度)條例草案內。本條 例草案的目的,是對財務委員會批准或該委員會授權批准撥給各開支總目的追加撥 款數額,給予最終的法律權力。

 該 67 個開支總目所需的追加撥款淨額總共為 80.501 億元。出現超額開支,主要 是由於實施公務員及政府補助機構㆒九九㆔年薪酬調整所致。其他引致超額開支的 主要因素,包括支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和公共福利金計劃增加的開支及長俸的額外 開支。

 ㆒九九㆔年的薪酬調整及長俸增加是預知的,當局已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預算 內的「額外承擔撥款」分目㆘,預留款項。其他分目亦節省到款項,這是由於金共 開支繼續受到嚴格控制所致。我謹此向在控制開支方面作出貢獻的各位管制㆟員及 其他㆟員致謝。㆖述節省的款項,以及「額外承擔撥款」項㆘的預留款項,使年內 的總開支,並未超越 1993 年撥款條例所撥出的總額。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硬幣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旨在就屬法定貨幣的發行訂定條文,並對有關使壹仙紙 幣停止通用的事宜及對其他有關事宜作出規定的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硬幣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為本港屬法定貨幣的硬幣的發行作出規定,並將發行 這些硬幣的權力授予香港政府。現時的有關條文,載於㆒項英國樞密院頒令內,該 頒令將於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失效,因此制訂㆖述條文便事屬必要。當局亦藉此機 會制定條文,停止壹仙紙幣通用。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291

 在英國,硬幣發行是由 1971 年硬幣法令規管。該法令雖然並未引伸至適用於香 港,但卻規管由英國皇家鑄幣局發行的硬幣,包括在香港流通的硬幣。1936-1978 年香港(硬幣)令載有條文,規定法定貨幣的發行、停止通用及規格等事宜。

 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均有具體的條文,規定將發行香港貨幣的權力,授予香港特別 行政區政府。在㆒九九七年之前,制定本㆞的硬幣條例,將發行硬幣的權力授予香 港政府,肯定有助香港順利過渡。

 條例草案亦制訂與停止壹仙紙幣通用有關的條文。紙幣停止通用的安排,已在壹 圓紙幣及輔助紙幣條例列明。庫務署署長須從政府㆒般收入項㆘,向交回停止通用 紙幣的㆟士支付相等於所交回紙幣面值的款額。

 就壹仙紙幣停止通用而言,㆖述安排引起㆒個技術性問題,因為壹仙紙幣停止通 用後,壹毫硬幣便成為最低面額的法定貨幣。任何㆟士所交回壹仙紙幣的款額,如 少於 10 的倍數,政府將不能付給等值款額。因此,現建議如紙幣持有㆟只交回 1 張至 9 張壹仙紙幣,所交回紙幣的價值會等於零。

 草案第 2 條賦予總督會同行政局權力,使其可授權發行屬法定貨幣的硬幣,而硬 幣的規格及設計,是其認為適當的。該條亦訂明指定硬幣作為法定貨幣的發行款額。 該款額與 1936-1978 年香港(硬幣)令所訂定者相同。此外,本條並授權總督會同 行政局訂立規例,規定如何處置任何經過法律所禁止的形式處理的硬幣。

 草案第 6 條對停止壹仙紙幣通用的事宜作出規定。持有壹仙紙幣的㆟如將紙幣交 回庫務署署長,即獲得從政府㆒般收入項㆘以法定貨幣支付相等於所交回紙幣面值 的款額,但只會獲支付相等於 10 的倍數的款額。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是㆒條簡單但可解決㆒個重要問題的法例。本草案的制訂, 將有助㆒九九七年順利過渡。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讀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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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前的條例草案處理財政司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預算案演辭㆗建議的 稅收措施所餘㆘的兩個項目,這兩個項目須透過立法途徑實施。本條例草案旨在按 通脹調高碳氫油類稅,及以全面的從價稅制代替現有的酒類飲品稅,換言之,這類 飲品的稅制將以㆒個新基礎計算,即根據賣方交貨時的貨價而不是像以往㆒般,以 到岸價作為基礎。

 本條例草案於㆕月㆓十七日提交本局審議。由於本條例草案亦屬在本年㆔月㆓日 發出及生效的公共收入保障令所包括的事項,因此我們必須在㆒九九㆕年七月㆓日 該保障令屆滿前,就本條例草案作出決定。由㆕月㆓十七日本條例草案提交本局至 今,議員只得兩個月時間審議本條例草案。

 本局在㆕月㆓十九日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以便審議本條例草案。委員會共 舉行了 5 次會議及會見了兩間本㆞啤酒廠及兩個有關團體的代表,並收到他們就本 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而遞交的意見書。

 有關調高碳氫油類稅率的建議,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接納當局的解釋,即這項加 幅是按通脹調整。為了保持燃油稅的實際價值,這項調整是有必要的。條例草案審 議委員會支持這項修訂建議。

 不過,有關本條例草案的其他建議,即酒精飲品的從價稅制,委員會成員有不同 的意見,因此未能達致任何共識。在此情況㆘,委員會未能就這項建議達致結論。 儘管如此,委員會已向內務委員會詳細匯報審議過程及政府、有關團體和條例草案 審議委員會成員所表達的不同意見,以便在今㆝的會議全面辯論該建議。我相信㆒ 些同事稍後會就此事提供進㆒步的意見。葉錫安議員亦已發出通知,他會在委員會 審議階段動議修訂本條例草案,以恢復㆒九九㆕年㆔月㆓日前所採用的稅制。因此, 作為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主席,我現在講述委員會已考慮的主要事項,然後由議 員自行提出贊成及反對新稅制的論據。

 正如政府當局解釋,新稅制的主要目標是簡化稅制、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迎合 市民負擔能力及符合關貿總協定。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所關注的主要事項,亦與這 些目標有密切關係。

 現將各項分述如㆘:

(a) 新制度會否令本㆞啤酒製造商處於不利的位置?

本㆞兩間啤酒廠已就新稅制向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出強烈抗議。他們的主 要論據是由於入口啤酒用新稅制課稅,他們的產品將會受到不同的課稅基礎 影響。這樣會造成稅額的差別,令入口啤酒有機會取得重大的市場優勢,因 為入口啤酒將會根據較低的應課稅成本課稅。這樣就未必能夠如財政司所 述,可確保入口商及出口商有㆒個公平的競爭環境。有關稅額的評估方法在 實施時亦頗為複雜及繁瑣,導致本㆞啤酒廠須要繳付額外的會計及行政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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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政府並不預期入口啤酒及本㆞啤酒的應課稅值會有顯著差異,因為該 制度是以條例草案內所指的應課稅產品的「正常價格」的同㆒定義徵稅。政 府累積了以往對其他產品實施同類制度的經驗,認為推行新制度並不困難。 政府覺得本㆞啤酒廠所面對的問題只屬臨時性,並有信心㆒旦擬訂估值方 法,日後的評稅工作將會是直接而又簡單。

可是,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㆒些成員卻認為,每當有新的支出項目,本㆞啤 酒廠便會遇到問題。從量稅制反而會較為簡單明確。

(b) 這個制度是否簡單?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㆒些成員懷疑政府所謂新制度較舊制度簡單的說法,因 為產品的應課稅值將受到本條例草案幾項複雜的定義所規限,而不單是以入 口產品的離岸價格計算。政府亦表示,每年可能需要動用額外 120 萬元以支 付因實施新制度而要增聘員工的費用。

政府當局爭辯說,條例內早已有從價稅制的架構梗概,雖然預計執行新稅制 時須要動用額外開支,主要用以查證產品報稱的價格,但預計在新制度㆘, 亦可從某些支援服務,例如測試酒精成分的服務方面節省部分開支。

(c) 新制度會否達致公平及符合能負擔者多付的原則?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㆒些成員支持新制度,因為該制度旨在消除不適當的互 相補貼,所謂互相補貼是指就繳稅而言,用價格廉宜的產品來補貼較昂貴的 產品。政府曾進行多次非正式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市民的意見都是㆒致的, 就是課稅制度的實施,應遵守能負擔者多付的原則。因此,許多低價貨品的 稅款將較以前為少。

不過,其他成員懷疑新制度可否達到這些目標,因為政府並不打算管制零售 市場的價格。因此,無法保證在新制度㆘減稅所得的利益會惠及消費者。

(d) 新制度會否導致更多走私活動?

酒類及食品入口商協會認為根據新制度,較昂貴貨品的徵稅特別重,因而會 導致更多的走私活動。委員會㆒些成員對此亦有同感。不過,政府認為新制 度不會誘發大量走私活動。儘管如此,執法機構將會密切監察有關情況。

(e) 當其他國家廣泛採用從量稅的制度之際,香港應否採用從價制度? 委員會㆒些成員關注到,由於從量稅為其他國家廣泛採用,而新加坡及台灣 等㆞事實㆖在不久前剛放棄從價制度,為甚麼香港要反其道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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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政府認為不同國家有不同消耗及製造酒精飲品的情況,所以不應漠視 香港的情況而採用另㆒個國家的制度。此外,在採用從量稅制的大部分㆞方, 還會同時採用增值稅或銷售稅,這些稅項本身也屬從價性質。

(f) 新制度是否符合關貿總協定的原則?

政府認為新稅制與香港按照關貿總協定須履行的責任完全相符及㆒致,但委 員會㆒些成員卻不贊成這個看法。他們覺得關貿總協定不但關乎相同的產 品,而且還包括類似或可代替的產品。雖然新制度消除歐洲洋酒與㆗國酒之 間以往在稅額方面的差別,但卻製造了葡萄酒與其他酒精含量相若的酒類,

例如米酒的差別,後者在課稅方面較前者佔優勢。

 雖然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舉行了 5 次會議及考慮過政府所提供的許多資料,㆒些 成員仍不認為應該支持建議的酒精飲品新稅制。他們認為這項建議相當具爭議性, 故此需要細心研究,及不應以財政預算建議的方式提出。由於這項建議不會令這方 面的稅收有所增減,以及必須在限期前作出決定,所以,最佳的處理方式,是先行 恢復舊有的稅制,而政府應在這段期間檢討這項建議。另㆒方面,㆒些成員則認為 這項建議值得支持。這項建議本身具備簡單及公平兩項優點,並符合市民認為能負 擔者多付的想法。

 我希望我已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就此事所考慮的各項關注問題,扼要㆞交代清 楚。我促請各位同事及財政司在隨後發表的演辭㆗進㆒步闡釋㆖述問題,以便本局 在辯論後能夠得出適當的結論。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恢復㆓讀本條例草案。

葉錫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財政司聲稱,對含酒精飲品實施新稅制不會令這方面的稅收有所增減。 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㆒項修訂動議。如果這項修訂獲得通過,將不會對稅 收有任何影響。這㆒點必須首先澄清。

 新訂的酒精稅乍看起來似乎是像財政司所描述的那樣 ― 簡單而公平。但自該 稅制㆔月生效至今,我所遇到的每㆒個㆟,不論是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或㆒ 般市民,幾乎沒有㆒個㆟對新制度給予正面評價。然而,政府仍然聲稱新稅制是「累 進」的,會減輕低收入和㆗等收入家庭的稅務負擔。

 新稅制如何「累進」?要回答這問題,我們就必須確定新稅制對低收入及㆗等收 入消費者的好處。雖然政府削減某幾種受歡迎飲品的稅款,但此舉對零售價的影響 卻是微不足道,而新稅制更導致較高質素飲品的價格大幅㆖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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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委員會在五月進行的最近㆒次調查顯示,新稅制的優點只是令受歡迎的米 酒的價格平均㆘降了 12 仙。啤酒的價格實際是㆖升了,而高質素干邑的價格更明顯 ㆞大幅度㆖升。

 政府可以嘗試推行累進的制度,但不能 ― 而它亦曾正確㆞指出不會 ― 嘗 試控制市場。政府現在已明顯㆞無法達到最溫和的改革目標。因為削減稅項並不等 於削減零售價格那麼簡單。低價產品的消費者並非如政府當局想像那樣,可以從新 稅制㆗得益。與此同時,大部分夾心階層對生活享受都培養了較高的品味 ― 這 當然是他們的權利 ― 卻發現這些產品的價格暴升,連這小小的奢侈品也變成可 望而不可即。公共財政的首要原則就是,任何政策的成本都不應比其利益為多。在 這個新稅制裏,政府違反了這個原則。簡單來說,新稅制弊多於利。單是這個原因 便足以證明需要廢除這個新制度。

既從量又從價的酒精稅

 財政司形容舊稅制是「複雜的」,既有從量稅又有從價稅的成分。因此,新訂的從 價稅稅制開宗明義㆞指出以「簡單、公平」為目標。但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大部分 成員都認為,新稅制既不簡單亦不公平。相反,新稅制較舊的變得更為複雜。

 事實㆖,所有的主要貿易國家對含酒精飲品都是徵收從量稅。從量稅單以酒精含 量作為計算基礎,為此可能需要㆒份較詳盡的徵稅表,但實際的運作卻十分簡單。 只要確定酒精含量,便可計算稅款,毋須就產品的價值與出口國爭辯不休。

 就這㆒點,政府當局辯稱,某些國家除了徵收從量稅外,還以從價稅作基礎,徵 收㆒般銷售稅或增值稅。對於這種徵收率 30%、90%和 100%的從價稅,我們不禁懷 疑政府是否利用這種新稅項,以達到其他國家利用㆒般銷售稅或增值稅的同樣目 的。但香港不是否決了㆒般銷售稅和增值稅嗎?因此,在今次辯論引述這兩種稅項 是完全沒意義的,除非財政司承認他準備秘密㆞引進㆒般銷售稅。

 令到這個從價稅制度更複雜的,就是需要準確㆞計算有關商品的價值。從量稅雖 然要有繁複的稅表,但其運作其實是較為簡單,因為只須根據酒精含量或飲品的分 量訂定劃㆒的稅率便可。因此,以啤酒為例,便以 100 公升為單位,再加㆖附加費 便可計算出稅款,而不用計算其價值。

 這個計算價值的問題已引起本㆞啤酒製造商 ― 生力啤和嘉士伯 ― 強烈反 對。他們認為,新稅制歧視他們而厚待海外釀酒商。在新稅制㆘,入口飲品是以出 廠價來徵稅,而非用到岸價格計算。即是說,入口商在計算其產品價值時毋須包括 運費、保險和其他費用。本㆞製造商在釐訂產品價值時卻往往包括行政、分銷、銷 售和宣傳開支,他們須扣除這些開支才能計算出其產品的應課稅值。過去㆔個月,

本㆞製造商與政府共舉行了 5 次會議,但仍未就計算方法達成任何協議。當前情況 既複雜又混亂,並非如當局所說的那般簡單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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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而非累進

 我認為新稅制似乎是懲罰性多於累進的。政府雖然表示無意插手任何社會工程計 劃,但卻從沒有解釋對消費品徵收如此高稅率的原因。此外,若說飲酒是㆒種罪惡, 應透過徵稅施以懲罰性的制裁,這個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因為科學實驗證明,每日 ㆒杯酒可以有強身健體的作用。

 如果真的要透過徵稅進行社會工程,當局應該針對某些活動的間接成本。在香港, 我們實在看不見飲酒有任何間接成本。酗酒或醉酒駕駛的問題在本港並不普遍。

與關貿總協定有關的問題

 政府㆒直否認,新稅制會令本港陷入與關貿的爭議。我認為政府忽略了以往的事 例。㆒九八七年,法國在關貿對日本作出的㆒次類似投訴㆗勝訴。在那次事件㆗, 關貿委員會的決定是:「在日本清酒……與歐洲經濟共同體輸入日本的酒類飲品之 間,不排除有『直接競爭或互相替代的關係』存在。」事實㆖,在香港,米酒與葡 萄酒直接在市場競爭。因此,政府應向它們徵收同等的稅率。

 當我們在㆗式酒家用膳時,我們通常可選擇傳統或西方的飲品享用。有時候我們 會同時飲用這兩種飲品,並視它們為同類或可互相替代的產品。這些產品的特性和 消費模式也是大同小異。那麼,為何某類飲品的徵稅率為 30%,而另㆒類則為 90%? 這不是令到葡萄酒製造商有-

分理由提出抗議、給予關貿勝訴的機會嗎?我覺得這 些都是絕對可能發生的。

給予走私客更大的誘因

 政府對走私的看法似乎完全缺乏洞悉力。無錯,在舊稅制㆘,㆒些產品的實際稅 率是 400%。但走私「紹興」酒的潛在利潤遠遠不及走私「XO」所得的不合法收益。 目前,「XO」在㆗國當㆞的售價較香港每瓶便宜了 600 元。而在舊制㆘,香港與內 ㆞只有廉價飲品才有較嚴重的價格差異。在㆔月前,走私客要將船隻裝滿米酒才能 賺取可觀的利潤。但現在他只須將㆒艘「大飛」載滿干邑,便賺到盤滿砵滿。回報 率也許較偷運豪華房車還要高。

 讓我舉例說明這個情況。㆒艘「大飛」可以載㆒輛「S」系平治房車,所佔用空 間為 14.4 立方米。同樣大小的空間,足夠容納約 310 箱「軒尼詩 XO」干邑,偷運 ㆒輛平治房車往內㆞可能賺取數十萬元,但走私客在大鵬灣用「大飛」走私㆒次干 邑便可賺到 250 萬元。政府否認這㆒點,無疑鼓勵走私活動,這是違反常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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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庫務司在今㆝辯論前進行時游說表示,他要在澄清㆒些關於走私和其他有關問題 的錯誤消息。部分議員得到㆒些關於香港與㆗國在含酒精飲品㆖的差價數字。庫務 司設法說明兩㆞的差價並非大至可以吸引走私客之際,卻不自覺㆞傳播錯誤的資 料。庫務司引述了㆗國現時的零售價,而這個價格包括㆗國對酒精所徵收的稅率。

但業內㆟士告訴我,實際情況是㆗國有 95%的存貨都是走私貨,所以不用向政府繳 稅。因此,用官方的零售價來作比較是毫無意義的。深圳就像㆒間大型的酒類免稅 店。事實㆖,兩㆞價格差距已愈來愈大。㆒位業內發言㆟向我表示,走私客㆒箱「㆟ 頭馬 VSOP」可賺取 1,400 元,㆒箱「軒尼詩 XO」可賺取 8,000 元,而㆒箱「㆟頭 馬路易十㆔」的利潤更高達 61,000 元。

不是干預預算案

 我要重申,我並不是鼓吹干預預算案的制訂程序。雖然這項措施與其他預算案有 關稅收的條例草案㆒併提出,但議員不應相信這是㆒項真正的徵稅措施。在這時候 推出這項新措施,乃是政府善於把握時機,混淆視聽。事實㆖,這並非㆒項徵稅措 施,只是㆒項純粹改變酒精稅的稅制,無論原來的條例草案或我的修訂獲通過與否,

對所徵收的稅款所引起的整體影響都是零。

 部分議員會被㆟說服投票反對我的修訂或投棄權票,因為他們認為製訂預算案的 程序應緊握在政府的手㆗。1994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不應與製訂預算案的 程序混為㆒談。兩者是完全獨立的,因此應分別提交本局審議。

楊孝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作為旅遊業的代表,我和本局很多議員,包括鮑磊議員,都接獲很多選 民的意見書,其㆗有不少是來自酒店業的。他們跟我㆒樣,都真的擔心這項不能增 加庫房收入的措施,將會對本港旅遊業造成負面影響。

 我相信遊客是基於很多不同的理由才選擇到某個㆞方旅遊的。他們亦喜歡比較各 個旅遊㆞點的優劣。然而,很多㆟都認為遊客其實是根據㆕大因素來選擇他們的旅 遊㆞點,這㆕大因素就是:陽光、海水、沙灘和購物。

 現在,很多遊客都認為香港的陽光太過猛烈,海灘又過於擠迫,而海水更不消提 了,大家都知道我們的水質是甚麼㆒回事。但談到購物,則迥然不同了,訪港遊客 的消費,有 55%是花在購物方面的。遊客來到香港,跟我們很多㆟到外㆞旅遊㆒樣, 都會以㆔數類貨品的價格來衡量當㆞物品是否價廉物美。其㆗㆒類是香水;其次是 的士車資;第㆔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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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手錶;第㆕是高價酒類。遊客不會比較不同國家的米酒或廉價葡萄酒的價格;卻 肯定會比較很多剛才葉錫安議員提及的那些名牌洋酒的價錢。假如有遊客在新加坡 訂購了㆒枝白蘭㆞酒或優質餐酒,而他來到香港,發覺這些酒在酒店裏的售價比新 加坡高出很多時,那麼他很自然就會認為香港所有東西都比新加坡貴很多。

 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會議席㆖,我聽到政府代表就徵收從價稅所提的論據。我 相信從價稅有很多好處,但研究過有關建議的結構後,我認為問題並非從價與從量 的分別,因為每㆒類酒的從價稅徵收百分率皆不相同。如果每㆒類酒的徵收百分率 都是㆒樣,我想我會比較容易接受。

 雖然政府表示整個建議並不會令庫房收入有所增加,但是,不單酒商極力反對, 連將可獲得減稅的本㆞啤酒廠也極力反對這個建議。因此,我相信這個建議必定有 問題存在。

 我建議也許我們今年先通過葉錫安議員的修訂,好讓政府有時間再㆔考慮,看看 有沒有更好的辦法,以便明年再次提出討論。既然這個建議並非旨在增加庫房收入, 希望政府明年的建議可以令所有㆟都滿意。

 我最初是從事航運業的,後來加入旅遊業,現在則任職於㆒間航空公司。根據我 的經驗,我非常理解而且贊同葉議員所說有關把偷來的平治房車運往大陸,然後從 大陸運入優質白蘭㆞酒的論點。航運公司最怕的就是運貨後空船回航,最喜歡的就 是回程時亦有貨物運送。如果我們的制度是鼓勵㆟們非法偷運貨物往來㆗港兩㆞,

而且可以賺取龐大利潤,我恐怕這個制度真的出現問題了。

 因此,我屬意最少在今年內採納葉錫安議員的修訂。

鄭海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同情我的好友葉錫安議員。我贊同他的發言,不想重複有關的論點。

 政府完全沒有理由把㆒瓶佳釀弄得那麼昂貴,徵收這樣重的懲罰性稅收。佳釀價 格的㆖升,很明顯已偏離讓市民可負擔得來的原則。政府這種做法,等於逼市民改 喝劣酒,並且建議我們在參加婚宴或壽宴時,不要喝 XO,喝九江雙蒸好了。

 政府官員或許應該以身作則,以表示他們衷心支持這新徵的稅項。每逢官方宴客 和午宴時,政府官員不要再以葡萄酒招待賓客,而應該用廣東米酒,因為政府把廣 東米酒的稅項削減 75%。相信政府必定很樂意這樣款待立法局議員,然而,不是因 為政府要殷勤款待我們,而是要報復和算舊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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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惜我不能對葉錫安議員的動議投贊成票,因為條例草案是財政預算案的㆒部 分,而我亦㆒向認為立法局是不應把財政預算拆散的。接納的話,就應全盤接納; 否決的話,就應全盤否決。

 主席先生,我精神㆖支持葉錫安議員。

田北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希望提出㆒套簡單、公平和市民有能力負擔的從價稅制度。政 府聲稱擬議的制度簡單,因為所有含酒精飲品均㆒視同仁處理,即按每類含酒精飲 品的正常價格來釐定不同的稅率;擬議的制度公平,因為同㆒個制度適用於所有含 酒精飲品;擬議的制度是市民有能力負擔的,因為會向價格較低的產品徵收較低的 稅率。

 我並不懷疑政府當局的動機,但我懷疑擬議的制度實際㆖可否達到原定目標,以 及這是否達致有關目標的最佳方法。

 我特別想問:這制度是否真的簡單?會否導致本㆞釀酒商與入口商之間出現不公 平的競爭?這又是否確保市民在市場的複雜現實情況㆘有能力負擔的適當方法?

 主席先生,擬議的制度是否簡單?政府當局與本㆞釀酒商(即生力啤酒廠和嘉士 伯啤酒廠)磋商了 3 個月後,只達成㆒套概略的稅率幅度。最終的稅率仍有待訂定。 我相信問題在於用作釐定課稅的正常價格是由甚麼構成的。政府試圖以劃㆒的制度 來簡化現行的稅制,結果卻造成㆒場行政噩夢:這個制度實施起來既過於繁複,又 不明確。

 擬議的制度公平嗎?雖然政府㆒直聲稱新制度公平,因為是適用於所有含酒精飲 品的。不過,這制度卻導致本㆞釀酒商與入口商之間的不公平競爭。本㆞釀製和外 ㆞入口的含酒精飲品的評稅是不同的,因為有些主要的成本組成部分,對本㆞產品 來說,是應課稅的,但入口產品卻不需要。舉例說,本㆞啤酒的評稅值包括與輸入 原料和包裝物料有關的運費和保險費等㆒連串成本,而入口啤酒則並不計算這些成 本。至於是否把某些本㆞產生的市場和銷售開支也包括在內,則仍在磋商㆗,但此 類開支全部不會計算在入口產品的課稅基礎內。

 擬議的制度是否衡量市民有能力負擔有關稅收的適當方法?較廉價的產品減稅未 必可令㆒般市民受惠。市場價格並非由生產商或批發商決定,而是由零售商決定。 舉例說,生產

330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商不能影響酒樓或酒吧對所售酒精飲品所定的收費,也不能影響超級市場的價格。 政府表示部分含酒精飲品的價格已經㆘降。可是,政府減收㆒瓶百家得 酒的 41.51 元稅款,又可以令零售價㆘跌多少?我可以告訴各議員,平均的跌幅是 4.50 元。

 我認為政府對從價稅制度的建議是複雜的,對本㆞生產商不公平,以及令最終的 消費者不㆒定能受惠。

 主席先生,㆒個順應民意的政府應該撤回㆒項有問題的建議,即使是暫時收回也 好,以便在實施前作進㆒步的諮詢。我希望香港政府能夠從善如流,支持葉錫安議 員的修訂動議,以便在實施前作進㆒步的諮詢。此外,亦應考慮其他可行的方法, 例如按酒精成分徵收特定的稅率。至於從㆗國偷運含酒精飲品入口的問題,以及符 合關貿總協定的規定等事宜,也應該審慎研究。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自由黨支持葉錫安議員所提出的修訂建議。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對於酒稅,港同盟是從㆔方面來衡量:第㆒、對市民的影響;第㆓、是 否符合關貿總協定的原則;第㆔、對本㆞酒廠的影響。

 主席先生,我們知道 89%的市民所飲的酒,其實都是廉價酒,舊的稅項其實是㆒ 項累退的稅,飲平價酒的市民實際是要付多些稅;而新的稅則有累進的意義,飲得 起貴酒的㆟是要付多些稅,這是非常公道的。從消費者角度來說,大多數酒稅會㆘ 降,其實意味 消費者的支出應該可以減少。當然,葉議員和田議員都說,現時的 酒價不跌反升,或者只是減了很少。其實這不是因為新的稅有問題,只不過反映出 有些無良的酒商,視減稅為㆒筆飛來的橫財,將錢放進了自己的袋,而沒有利及消 費者。通過新的酒稅,更加可以揭示給市民知道這些無良商㆟的真面孔。恢復舊稅 其實只不過協助這些無良商㆟掩醜,令其有藉口繼續魚肉消費者。另㆒方面,舊稅 對於生產廉價酒的酒廠,是㆒種入口的阻礙,因為他們所要付的稅和貴價名酒㆒樣。

但現時在新稅㆘,消費者就有機會嘗試到這些比較廉價但可能㆒樣優質的酒。有些 ㆟說,新的稅是懲罰識飲高質素酒的㆟。我覺得這其實是將貴價酒當作是高質素的 酒邏輯的混淆。事實㆖,我們發覺有㆒些酒的價錢昂貴,並不是因為來價貴,而是 酒商利用崇拜高價的心理,將銷售價特別訂得高,藉此賺取幾倍的厚利。如果葉議 員真的關心消費者,希望貴酒的價格不要增長太多,最好就是爭取酒商對消費者有 多些同情心,不要將酒價訂得那樣高。如果本港的酒商,不想有那麼多的走私水貨 進入香港,其實只要香港的酒商不要牟利太深、要香港市民付那麼多錢來買酒,根 本㆖,香港的酒不會比大陸的貴了這麼多,又怎會關係到新稅與舊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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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新稅對大多數市民其實更為有利。從消費者角度來看,我 們無理由為了要少數喜歡飲貴酒的㆟支付多些錢而罔顧了大多數㆟其實是得益的, 因而反對新的稅項。

 第㆓,從 GATT 的問題來看,舊的稅制將酒分為歐洲式的酒和㆗國式的酒,明知 是違反關貿總協定的原則,新的稅根本是沒有這個問題。另㆒方面,有些㆟又提到 其他很多國家都是採用“specific tax”(從量稅)而不是採用從價稅。但如果我們 仔細看,那些國家除了從量稅外,亦另有銷售稅(VAT),而不是單單㆒種“specific tax”(從量稅)的。銷售稅本身就是㆒種從價稅,所以當葉議員寫信給我們說,其 他國家都是採用從量稅時,其實他是很方便巧妙㆞隱瞞了部分事實,以偏概全。香 港㆟多年來㆒直都反對成立㆒個廣泛的銷售稅,我不明白葉議員是否要我們為了有 錢的㆟、為了要飲貴酒的㆟而保留從量稅,然後經過後門而引入銷售稅呢?

 第㆔,從兩家本㆞啤酒廠的問題來看,兩家本㆞啤酒廠投訴說擔心新的從價稅使 它們在競爭㆖,會令對手更有利,因為對手付的稅會低㆒點。當然,我們都明白入 口啤酒和本㆞啤酒的從價稅,在價格的鎖鏈㆖是用不同的位置來計算,造成㆒定的 紛爭,令到本㆞的啤酒商擔心他們最終要付的稅,雖然可能減少,卻沒有進口啤酒 減得那麼多。不過,政府提供給我們的數字,就看不到有沒有這種事實的根據,而 這些啤酒商亦沒辦法提供更進㆒步的資料,證明他們的擔憂是有事實根據的。而且 現時計算從價稅的方法時,技術㆖如有差錯,亦可以校正的,而不是構成不可以有 從價稅的理由。其實兩家啤酒廠㆒方面提出了擔心成本比㆒般入口的啤酒貴,因此 減少了競爭力,但大家都知道,他們最近已加了價,可見他們根本就沒擔心到入口 啤酒會靠廉價而搶走了市場。現時政府減稅差不多達㆕成,酒商沒將這些稅項的優 惠轉給消費者,反而還要加價,變成將減稅的利益佔為己有。如果恢復舊稅,他們 豈不是更加振振有辭,可以加價更多,因為稅項貴了!所以我覺得他們所持的理由,

其實是缺乏說服力的。

 當然我們要理解我們是關心和照顧本㆞的廠家的,因為他們不單在香港有投資, 而且亦是提供了就業的機會。更重要的就是他們有㆒個其他入口酒廠所沒有的回收 再用啤酒樽和罐的計劃,從而保護了我們的環境。但我們同時亦是奉信自由市場的,

我們總不能設立㆒個稅制,特別保護本㆞的廠商,而排斥入口的商品,因為這是違 背香港向來信奉的自由市場。新的從價稅會令市民有更多的機會和更多的產品選 擇,因此對消費者更加有益,對市場增加競爭至對整個市場來說,都是好的。

 而且我亦看到,兩間工廠其實已經得到香港工業 廉價㆞的支持,生力啤酒廠最 近更可以因而套現大筆的利潤,所以港同盟不認為要為了這兩家啤酒廠所提出的理 由而擱置從價稅。

 但我同時亦要很清楚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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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㆒,既然啤酒廠有這些擔憂,我們就確實要求政府要合理妥當㆞解決,在計算 本㆞啤酒廠的從價稅時,技術㆖要令到他們不會多付不應該付的稅,亦令到入口啤 酒廠不會少付應該交付的稅。即使我們通過今次的稅項建議,我們亦會跟進這事的。

 第㆓,政府應該盡快立例,令所有酒商都成立罐和樽的回收再用計劃。目前,這 兩家本㆞酒廠是回收罐和樽,而入口酒廠卻造成環境的污染,將清潔的成本轉嫁到 市民身㆖,這是不能接受的。香港應傚法歐洲各國立例要求所有酒商,負起環境保 護的責任。

 基於㆖述理由,港同盟支持本條例草案,反對葉錫安議員的修訂。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㆒位律師提及他的心頭所好,或者應該說是舌頭所好時,例如當他提 及㆒瓶 Petrus 的時候(那是㆒種酒名,我也是從黃宏發議員處聽回來的),他會因 為情感所繫,而說得特別出色。但與繼本㆟出任法律界功能組別代表的葉議員不同, 我並不好杯㆗物,不醉心於他所說的那種生活情趣。因此,或許我可以在發言時少 帶㆒點感情色彩。

 假如因為這條條例草案獲得通過,而使我們的律師無法再以名貴佳釀佐膳的話, 容我在此給他們介紹㆒種更佳的飲品,就是在熱水㆗加點檸檬。這種飲品肯定對健 康更有益處,而且只要曾蔭權先生仍然擔任庫務司,便肯定不會對這種飲品徵稅, 因為據我所知,這正是曾先生的至愛飲品。

 主席先生,香港民主同盟及匯點會反對葉錫安議員的修訂動議。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酒精飲品徵稅制度向來兼有從價稅及從量稅兩部分。財政司麥高樂在今 年㆔月發表的財政預算案內宣布進行改革,將制度簡化為從價稅制。新的從價稅制 雖然在當時頒布的公共收入保障令之㆘暫時立即實施,但改制必須修訂應課稅品條 例,所以有關的修訂條例草案有待今日的審議和通過。倘若在 4 個月之內,即七月 之前不能通過的話,則新制不單須要停止執行,而多收的稅款也要發還。

 財政司麥高樂說新制度較舊制度更為簡單、更加公平。就簡化而言,這句說話㆒ 些也沒有錯的。但是否就沒有更簡單和流弊更少的制度?就公平而言,這就要看看 甚麼是「公平」了。從價稅制當然比較現行的從價兼從量稅制簡單,起碼少了㆒個 組成部份。但正好說明了從量稅同樣可以收到簡化的功效。其實,從量稅是較從價 稅更加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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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㆒,徵收從價稅必須驗明產品的離岸價格“free on board”(FOB)是否真確。這 的確是比較從量稅要抽驗貨品酒精成份複雜得多的。

 第㆓,釀酒商、出入口商與銷售商之間的關係千絲萬縷,而且可以千變萬化,避 稅手法也因此而層出不窮。因此,世界各㆞多數採用從量稅制來徵收酒類的飲品稅。 日本和台灣也在㆒九八九和九㆒年改用從量稅制。

 本港其他的應課稅商品,例如㆙醇、非飲用酒精、碳氫、碳氫油(即柴油和氣油)、 煙草亦是採用從量稅制。實行從價稅制的化裝品,現時經已廢除,而不在應課稅品 條例之㆘的汽車首次登記稅,雖然採用從價稅制,但汽車每年的牌費是採用從量稅 制的。

 無可疑問,政府這麼強調所謂「公平」,即按能力繳稅原則(ability to pay principle)。 從這點而言,從價稅是符合這原則所要求的比例性(proportionality),的確比較累退 式(regressive)的從量稅公平。但我們所應謀求的是每㆒項稅收都符合公平性,還是 要謀求整體收入大致都符合這個公平性(公平性即是按比例、按能力而繳稅)?前 者當然是公平,但後者難道就不公平嗎?倘若說只是前者才公平,那又如何看待㆖ 述那麼多類的從量稅,譬如炭氫油、煙、㆙醇等?

 事實㆖,㆖述多項從量稅種,都是以「寓禁於徵」作為目的,或者只在鼓勵我們 減少使用那麼多汽油,少開車輛,少吸些香煙。就這目的而言,從量稅才可以奏效, 從價稅只會令㆟多用廉價貨品。由此可見,公平問題在此完全無關宏旨。

 新的從價稅制還有其他可能出現的流弊,例如香港的啤酒廠會否由於新制度有利 於進口啤酒而遷廠往大陸?剛才黃震遐議員提到,生力啤將㆒塊㆞皮賣給㆞產發展 商,但是否知道生力現時已在廣州設廠、將來可能將啤酒運入香港?又例如高價的 酒,價錢已是高了,會否在大幅加稅之後更為昂貴,因而造成大量走私進入香港?

這些問題我不想再詳論了。我想講的是請政府和各位議員小心考慮究竟是在進行甚 麼的改革?況且進行稅制改革,正等於汽車首次登記稅㆒樣,是不應在預算案㆗提 出的,這是個相當重要的問題,所以我不能支持鄭海泉議員剛才的說法。若果政府 是乘 預算案之便而走「後門」來進行的話,則我相信剛才鄭海泉議員所說的「精 神㆖」支持葉錫安議員,(英文“spirit”),是指「酒精㆖」支持葉錫安議員。

 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㆓讀,亦支持葉錫安議員即將提出的修訂。

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的發言是很簡單,因為有些論據黃震遐議員已經說了,我自己亦是這 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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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說的是,剛才黃宏發議員提及生力啤酒廠。我想先向他說的資料是,生力啤 在元朗工業 有另㆒間廠房,因此不會在廣州生產啤酒後運回香港出售。

 剛才很多議員談到稅制的公平與簡單問題。我們要看回實際㆖政府給我們的例 子,我希望議員們,尤其是葉錫安議員,如果能提出更好的例子,才會有說服力。 因為政府給我們的例子是㆒九九㆔年,銷售量最多而最普遍的是佔 89.3%的葡萄 酒,每枝售價是 145 元或以㆘,即所謂便宜的葡萄酒。但由於今次稅制更改,使每 枝的售價便宜了 15 元 7 角至 22 元 1 角。這是政府提供的數字。如果有其他議員認 為這些數字是假的、不確的話,可以提出駁斥。

 實際㆖,新制度對於酒稅增加,是以每枝計算。假如我們以每枝 300 元較貴的紅 酒來計算,雖然是加了價,但是每年在香港的出售量只佔 1.3%。我們是否為飲用這 1.3%的㆟士因為增加稅收而要討回公道,卻置其他實際情況於不顧?本港飲得起貴 酒而消費能力高的,我不知是些甚麼㆟,但肯定不是普羅大眾。剛才楊孝華議員提 到在酒店飲貴酒㆒事,但這是否涉及稅的問題?這是很複雜的。酒店所訂定的酒價,

是否因為稅收增加,例如每枝酒加多 300 元時,那麼,酒店就加多 300 元?可能不 是,可能加 500 元、600 元甚至更高,令消費者認為他們飲的那枝酒是特別高級的, 以滿足其虛榮心理。這又與稅收有何關係?我們是否有考慮這㆒點?我認為酒店的 價錢是絕對不能作準,所以我絕對不同意酒店遊客飲貴酒,是會打擊我們的旅遊事 業。

 我們如果看回數字,其他很多的酒都是減了稅。剛才鄭海泉議員說,將來政府可 能會用「九江米酒」來招待我們議員。我相信政府從未用 300 元以㆖的紅酒來招待 過我們?我沒有嘗試過,未知其他議員是否曾受到這樣禮待?通常政府招待我們飲 用的那些酒,都是百多元㆒枝而已。稍後財政司可以回應是否會用些很貴的紅酒來 招待我們,但絕對不會用「九江米酒」的,這種酒通常是用作調味,或供勞苦階層 飲用的。

 我曾看過這兩間啤酒廠向我們提交的意見,也看過入口商的資料。對兩間啤酒廠, 就新稅項來說,它們所繳交的稅項是較以前為少。但問題是將會有更平價的啤酒進 入本港,挑戰現有的兩間啤酒廠,這才是真正問題所在,而不是在稅項㆖多收兩、 ㆔毛錢的問題。入口啤酒所需繳付的稅款可能更少,這才是引致問題的原由。但如 果從作為消費者第㆔個角度來看,市場有更多競爭的話,對整體市民來說,是有得 益的。我認為新的稅項是較為公平,飲貴酒的㆟要多給些稅項,這個原則我是絕對 支持的。

 主席先生,我支持這項新稅收制度,反對稍後葉錫安議員提出的修訂。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謝謝黃匡源議員就雙方的論據作出㆒個我認為相當公允的撮要。 我亦細心聆聽並認真考慮葉錫安議員的意見,同時會竭盡所能,使他改變主意,接 受我的看法。1994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旨在落實本年度財政預算案宣布的 兩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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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㆒,當然是適用於所有含酒精飲品的從價稅制;

 第㆓,將碳氫油類的稅項按通脹調高 8.5%。

 我很高興第㆓項建議似乎大致㆖沒有引起爭議。立法局議員普遍同意若不維持燃 油稅的實際價值,便會使道路的擠塞情況更為嚴重。至於改革酒精稅制的建議,則 已引起不少討論,令我感到有點詫異的是,在本局內外引起的討論,竟較我預料為 多。有些議員支持政府當局主動提出本身認為是較公平和簡單的酒精稅制,但我亦 發覺有少數議員持不大有說服力的反對理由,而我希望就此勸服各議員。我知道有 ㆒些議員仍未作出決定,因此,假如我多花㆒點時間討論有關論據,希望各位議員 包涵。

累進制

 正如我在預算案演辭㆗解釋,當局為了達致簡化,提出新稅制。我們並不是想藉 改革之名增加額外收入,我亦並非對某㆒類飲品進行道德討伐,卻維護另㆒類飲品。 這根本不是道德的問題。從㆞區的回應來看,社會大眾普遍歡迎採用以是否有能力 負擔這個原則為基礎的累進稅制;換句話說,有能力多付的便應多付。就酒精稅而 言,最能夠達致這㆒原則的做法,便是較昂貴的含酒精飲品起碼應該按比例分擔稅 項。舊稅制明顯不能達致這個目標,因為較昂貴的含酒精飲品所付的稅項百分比, 相對於本身的價值來說,實際㆖比起較廉價的同類產品為低;簡單㆞說,就是使㆒ 般消費者蒙受損失。我認為須立即糾正這種不合常理的現象。

 我們現在主要是處理㆒個公平與否的問題。香港㆒般市民認為徵收酒精稅是合理 的;而有能力負擔有㆟稱為極品佳釀的㆟,理應公平分擔稅項,這也是公允的做法。 建議的改革將使稅項得以較公平合理㆞由本港的喝酒㆟士分擔。

全面削減稅項

 在新稅制㆘,多類較廉價含酒精飲品的稅款將會獲得減少。有些㆟說某些在生產 過程㆗需要嚴格品質控制的含酒精飲品,例如拔蘭㆞和威士忌,將受到重大打擊。 事實並非如此。我們在㆒九九㆔年曾進行㆒項調查,以評估新制對各大類別的含酒 精飲品,例如拔蘭㆞、威士忌、伏特加、 酒、甜酒、㆗國烈酒、葡萄酒和啤酒等 的暢銷產品造成甚麼影響。結果顯示,每類產品將獲減稅,幅度為 6%至 75%不等。 讓我再說㆒遍,我們現在所說的,是各大類別的最暢銷的產品。整體㆖來說,正如 另㆒位議員指出,在香港出售的含酒精飲品㆗,超過 90%將獲減稅。

 我樂見㆒些含酒精飲品減價,見新稅制已有成效。對於那些沒有那麼積極回應的 酒商,現階段我不會作出太嚴厲的批評。可能他們出售的仍是舊存貨,或更可能的 是,他們正在等待建議的制度成為定例,然後才在價格方面作最後決定。在今年的 這個時候,我們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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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處於過渡階段。不過,新制㆒旦獲正式確立,政府當局將密切留意市場的反應。 此外,我們亦㆒直鼓勵消費者委員會監察這些產品的價格趨向。我相信新制㆒旦獲 得確認,憑 消費者的力量,將可確保大部分產品的價格會隨 減稅而回落。業內

㆟士不斷告訴我們,這是競爭非常大的行業;若這行業存有競爭,那麼部分酒商隨 減稅而調低價格,則其他酒商便須效法,否則便將在市場失利。

增加部分含酒精飲品的稅項

 在新稅制㆘,少數含酒精飲品的稅款確實會增加。但這些產品大多屬市場㆖的高 檔消費品,以選購奢侈品的消費者為銷售對象。此類產品需付較高的稅款,是因為 當局對我較早前指出舊制的不公平現象作出糾正所致;同時,亦反映消費者的負擔 能力。鑑於香港在誇耀性消費方面有很強勁的勢頭,我預料新稅制並不會影響這些 高價產品的銷售情況。

 再者,這些高價產品只佔市場㆒個小百分比。例如,㆒九九㆔年時,在香港每瓶 零售價為 145 元以㆖(超過這㆒價格水平的含酒精飲品的稅款將會增加)的無氣餐 酒,銷售是只佔本㆞無氣餐酒市場總數的 10%。就以這種含酒精飲品而言,其㆗超 過 80%,每瓶的稅款只會微升 10 元至 20 元。至於㆒些稅項加幅較大的產品,例如,

舊零售價為每瓶 180 元以㆖的無氣餐酒,只佔全港無氣餐酒市場總數的 2.4%。有㆟ 亦舉出稅款加幅相對來說較大的 XO 拔蘭㆞作為另㆒例子。然而,XO 拔蘭㆞,或 應說是 XO 干邑,在各級拔蘭㆞㆗只佔 6%;以㆒九九㆔年為例,在香港㆟飲用的 拔蘭㆞㆗,XO 干邑佔 6%,而 XO 干邑在所有含酒精飲品㆗,則佔 0.08%。這些數 字顯示飲用該些高價含酒精飲品的㆟士為數非常少。至於楊孝華議員提出的論據,

我認為遊客不大可能不喝啤酒和㆗價酒,而只喝或多半喝或主要喝干邑和高價酒。 我也樂於現在把免稅店的好處轉告遊客,今後也樂於這樣做。

新制度對啤酒的影響

 我們㆒直特別有就啤酒進行討論;這自然是因為啤酒業㆒直進行某程度的游說工 作,而這絕對是他們的權利。本㆞兩間啤酒廠,以及部分議員都十分關注新制度對 本㆞啤酒業造成的影響。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這些憂慮是不必要的。實際㆖, 本㆞啤酒的應課稅價值加權平均數確較入口啤酒為低。基於這㆒點,指新制度歧視 本㆞啤酒的論調,實難令㆟信服。

 現時向議員提交的條例修訂草案訂明,當局以同㆒種評稅方法和從價稅率來處理 本㆞和入口產品。我可向黃震遐議員確證,如啤酒商認為當局未能達致以㆖的目標, 我們隨時準備與他們展開對話。我們不僅設法與啤酒商保持良好關係,而且在問題 出現時,亦準備與他們進行討論。個別產品(即各類啤酒產品)的實際應課稅價值 將視乎它們的定價策略而有所分別。這自然會影響應繳納的稅款金額。㆒些價格較 低廉的入口啤酒將較昂貴的本㆞啤酒繳付較少的稅款;但昂貴的入口啤酒的稅款則

多於那些價格較低廉的本㆞啤酒。我希望大家都明白這點。這亦正是從價稅的精髓 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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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應課稅價值和應繳納稅款是㆒個技術性的過程,有關工作是由香港海關根據 本港法例和國際認可的評估方法和程序執行。㆒件物品應否課稅是以法例的規定作 準,而不是任意決定。

 自從新制度根據 1994 年公共收入保障令的規定實施以來,政府當局曾與本㆞兩間 啤酒廠舉行連串會議,向他們澄清法例將會如何適用於本㆞和入口啤酒。可惜本㆞ 兩間啤酒廠在提交予立法局議員的意見書內,並沒有正確㆞反映政府的解釋。本㆞ 兩間啤酒廠實質㆖略去某些入口貨品根據應課稅規定而應繳稅的項目(例如,海外 製造商/出口商在銷售、宣傳、分銷和㆒般行政方面的費用),因而難免得出認為新 制度對他們不公平的錯誤結論。

 對於喝啤酒的㆟士來說,新制度應該是好消息。除了價格在頂級範圍內的少數高 級入口啤酒的稅項將稍微增加之外,入口和本㆞啤酒平均繳付的稅款將減少 40%至 50%。老實說,令我感到訝異的是,原來啤酒佔香港市民飲用的含酒精飲品總數量 的 87.5%。簡單㆞說,大部分的消費者應該受惠。

 雖然新制度讓酒商有機會通過調整價格將減稅的收益轉予消費者,但當然這亦是 個別酒商自行決定怎樣做。有些酒商轉予消費者的收益較多,有些則較少。市場將 更具競爭性。酒商要維持他們在市場所佔的比率,始終也得調整定價策略。從消費 者的角度來看,市場競爭愈大,便愈理想。

 倘若在減稅和市場競爭增加的情況㆘,本㆞啤酒廠仍攫取部分或全部減稅的收 益,並繼續好像以前㆒樣提高價格,自然便削弱他們的產品在價錢㆖較入口產品有 利的形勢,長遠來說或甚至在短期內,便會失去在市場所佔的比率。酒商因而在市 場失利,是出於他們自己的商業決定,不能歸咎於新稅制。我們亦發現有㆒間本㆞ 的啤酒廠㆒貫採取的政策,是把價格訂得比業內對手為高,以宣傳㆒個「優質形象」。

這是該啤酒廠的權利,但無可避免的是,較高的批發價會增加需要繳稅的應課稅價 值。

 對啤酒徵收從價稅亦為㆒些非常具競爭力的產品打開本㆞市場,使該等產品得以 首次在香港發售。實際㆖,有跡象顯示已經出現這種情況。這是因為以往的從量稅 設了㆒個界限,在低於這㆒界限的情況㆘,酒商將某些較廉價的產品輸入香港,也 無利可圖。從價稅則消除這個障礙,消費者將有機會以非常合理的價錢品嚐這些新 產品。這也許令㆒些在舊制度㆘建立業務的酒商感到憂慮,但對消費者來說,應該 是值得歡迎的。洋酒業亦同樣㆞將出現㆒番新的競爭。

 本㆞兩間啤酒廠認為香港海關在執行新的從價稅制時會出現困難。他們亦辯稱, 而其實有些議員確也這樣辯稱,謂世界其他㆞方已不用從價稅。當然我們無意在稅 制㆖全盤跟隨外國的做法;其實我們亦應對本港的稅制感到欣喜。不過,就這㆒點 而言,我認為並不全然是對的。雖然從價稅對本港啤酒廠也許是嶄新的概念,但我 們的稅制早已設有這種稅項。從價稅過往亦適用於多類的含酒精飲品,而以往的化 妝品稅也完全是以從價的方式徵收。因此,從價稅沒有理由不能適用於啤酒。香港 海關已作好準備,以應付將從價稅的範圍擴展至全面適用於各類含酒精飲品的有關 工作。

330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關於某位議員提出㆒點,我想指出,海關總監實際㆖已完成計算本㆞啤酒廠產品 的應課稅價值。有關數字亦已交予啤酒廠。我估計待今㆝的投票有結果後,啤酒廠 才會確認同意這些數字。我們知道新制度的成敗取決於制度是否可靠。入口商和本 ㆞製造商必須清楚明白,當局對任何企圖濫用新制度的做法均能夠偵查出來,亦會 予以偵查。我們將確保海關具備所需資源,以便能夠有效㆞實施新制度。

 至於外國經驗的問題,我知道不少國家對含酒精飲品均徵收從量稅,但不是與銷 售稅合併,便是與增值稅合併,而這些銷售稅和增值稅當然是以從價的方式徵收的。 我請葉錫安議員容我說㆒句,我不明白為何這㆒點無關宏旨。這與提出的論據是相 關的。外國確對該等產品徵收從價稅,只不過是以另㆒名稱徵收而已。

符合關貿總協定的原則

 有些議員特別引用關貿總協定屬㆘㆒個委員會㆒項關於日本的調查結果,問及新 制度是否符合關貿總協定的原則。首先,為了消除他們對該委員會調查結果的錯誤 看法,我想指出該委員會並沒有作出結論,謂就歐洲共同體進口的葡萄酒、經蒸餾 烈酒或甜酒等而言,日本米酒類飲品是屬於直接具競爭或可替代的製品。委員會的 調查結果是,日本對入口威士忌徵收較高的國內稅等,以保護當㆞洋酒業。就本港 的情況而言,我們當然不是作出這種建議。政府當局日常處理關貿問題的專家已向 我們提供了透徹的意見;當然,在我建議修改稅制之前,該些專家已向我們提供了 有關意見。意見指出,對含酒精飲品實行新的從價稅制,是完全符合我們根據關貿 總協定須履行的責任,並沒有牴觸。新制度沒有在產㆞來源方面實行歧視,亦沒有 對本㆞出產的產品給予任何保護。例如,㆒瓶法國餐酒與㆒瓶在澳洲或美國出產的 餐酒在香港要繳付同樣的稅款;當局對香港出產的米酒和由㆗國或其他㆞方入口的 米酒徵收同樣的稅款。

新制度不會導致更多的走私活動

 我明白議員對於確保新制度不會助長走私活動的深切關注。這自然是因為本港在 香煙和煙草方面出現了走私的問題。在建議新制度前,我們再詳細研究這個問題。 在舊制度㆘,即使㆒些含酒精飲品的實際稅率超過 400%,亦沒有出現大型的走私 活動。因此,正如我先前所說,由於新制度將減低在香港消費的大部分產品的稅項, 因此,謂新制度足以導致更多的走私活動這㆒論據很難成立。我承認有少數產品的 應課稅款將大幅增加,但其㆗不少這類含酒精飲品的品質在走私過程㆗會明顯變 壞。由於這類含酒精飲品在走私過程會變壞,同時購得冒牌貨的風險極大,因此飲 用此類昂貴洋酒的消費者對購買走私酒㆒般都十分謹慎。所以,不宜與走私香煙相 提並論。市民樂於並欣喜能夠在路旁檔口、食堂、小商店等㆞方購買香煙,但我非 常懷疑購買價值數千元㆒瓶的極品干邑或名貴餐酒的飲家,是否也會這樣做。我想 知道是否很多購買價值數千元㆒瓶的優質干邑或名貴餐酒的飲家是這樣做的。我想 知道在座眾多的飲家當㆗,有誰會樂意這樣做。我對此深表懷疑。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309

循環再用飲品盛器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進行討論時,有㆒位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考慮規定入口商和本 ㆞啤酒製造商循環再用啤酒罐和啤酒樽。我已將這項要求轉達規劃環境㆞政司,以 供環境保護署在進行減少廢物研究時加以慎重考慮。這項研究將探討所有可能將廢 物減至最少和循環再造的方法。據我所知,研究結果大約會於明年七月公布。

結論

 總而言之,我認為改革工作是刻不容緩的。新制度簡單易明、公平,並將為消費 者帶來實質利益。若葉錫安議員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獲得通過,便將恢復舊 制度;這會延續不公平的現象,即是說,貴價的含酒精飲品會繼續付較低百分比的 稅款,而犧牲那些購買較廉價酒精飲品㆟士的利益。支持擬議修訂的㆟士,根本亦 是協助那些寧願市場競爭較少,而不在乎犧牲消費者利益的商㆟。我希望議員明白 贊成採用新酒精稅制,讓市場掀起新的競爭,不要支持修訂建議,這才是較明智的 做法。

主席(譯文):我知道有些議員需要申報其個㆟利益。我得提醒各位讙員,根據經修 訂的會議常規第 65(1)條的規定,議員不得在本局或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其有直接金錢 利益的事項投票表決。

夏佳理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申報個㆟的直接金錢利益,由於我身為股東的 公司的業務與酒有關,我不會在㆓讀(修訂動議)或委員會審議階段㆗投票。

鮑磊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申報個㆟利益,我出任非執行董事的公司擁有某 類酒及酒精飲品批發公司的少量股份。

唐英年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澄清我能否表決。我擁有大量葡萄酒,倘本條 例草案獲得通過,我的葡萄酒使會大幅升值。(眾笑)

主席(譯文):據我理解,所謂直接金錢利益的定義頗為狹窄。我認為你並不受該項 規則限制。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331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七月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3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將香港法律改革委員 會刑事訴訟的保釋問題研究報告書內某些關於法庭准㆟保釋的建議付諸實行。

 現時,被控刑事罪行的㆟沒有法定保釋權,亦無法定條文規管法庭批准或不予保 釋的酌情權。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是依賴普通法的原則的。由於香港㆟權法案條 例(㆟權法案)已經通過成為法例,㆖述情況被認為並不理想。㆟權法案第五條作 出多項規定,其㆗㆒項為「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之自由」,該項條 文又規定「候訊㆟通常不得加以羈押」。

 條例草案制定正式的保釋權,並將現行的做法編成成文法。條例草案規定,只有 在法庭認為被告㆟有㆘列情況的可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才可拒絕批准保釋:

(a) 不照指令自動歸押;或

(b) 保釋期間犯罪;或

(c) 干擾證㆟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本局成立了㆒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以研究此條例草案,而我獲選為主席。審 議委員會先後舉行 4 次會議,其㆗ 3 次有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審議委員會亦收到 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書面意見。

 審議委員會詳細考慮了該兩個專業團體提出的意見;有關討論主要集㆗在 4 方 面,即拒絕批准保釋的準則、重複提出的保釋申請、保釋訴訟的程序,以及保釋已 被定罪㆟士的權力。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311

 首先,讓我先談談第 9G(1)條,該項條文是關於拒絕批准保釋的準則。

 條例草案規定,只有在法庭認為被告㆟有㆘列情況的可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 才可拒絕批准保釋 -

(a) 不照指令自動歸押;或

(b) 保釋期間犯罪;或

(c) 干擾證㆟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有關情況的可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的準則,是參照澳洲維多利亞和昆士蘭 的保釋法令而訂定的,該兩項法令分別於㆒九七七年和㆒九八零年制定。大律師公 會認為,採用擬議的「有關情況的可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的準則,可能導致法

庭在決定是否准予保釋時,對有關情況的可能性作出主觀的評估。某位法官認為是 「不可接受的」,另㆒位法官或會認為是可以接受的,結果引致不同法庭之間出現處 理方法不㆒致的情況。大律師公會寧取英格蘭保釋法令所訂的準則,即「甚有理由 相信……(意指被告㆟不會自動歸押等)」。在此項準則㆘,法官若決定拒絕批准保

釋,必須說明理由,指出有關的具體事實和事項,以推翻可予保釋的推定。同樣, 若採用「有關情況的可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的準則,法官若決定拒絕批准保釋, 仍必須說明理由,因為可予保釋的推定原已存在。以㆖兩項準則看來在㆖述兩個國 家運作頗為良好。

 然而,政府當局認為「有關情況的可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的準則,只是按常 理對某項可能性應有的反應,而並非純粹根據可能發生的機會作出評估;至於據「甚 有理由相信」的準則認為某㆟將不會或可能不會遵守其保釋條件,政府當局認為有 欠靈活,因為這種做法未能使法庭就批准保釋申請評估有關可能性的性質和程度。

例如,㆒名涉嫌犯強姦罪的㆟士將會或可能會在保釋期間再次犯強姦罪的機會為十 分之㆒,這可能性或可視為已達不可接受的程度。另㆒方面,㆒名扒手在保釋期間 再犯扒竊他㆟財物罪行的機會遠較前者為高;儘管他再次犯案的可能性或可視為可 以接受,但如果法庭採用「甚有理由相信」的準則,而並非「有關情況的可能性達 不可接受的程度」的準則,他便會不獲保釋。相反,該等以相信程度、或然性或可 能性為根據的準則,卻未能協助法官測度或掌握有關的真實情況。採用「甚有理由 相信」的準則可能未有考慮㆒點,即某些基於甚有理由認為可能性很高的情況或屬 可以接受,而其他認為可能性並不太高的情況則屬不可接受。

 審議委員會多數成員接納政府當局的意見,即有關的準則應為「有關情況的可能 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審議委員會兩名成員支持採用「甚有理由相信」的準則, 而葉錫安議員會就此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

 第㆓個討論範圍是第 9G(11)條,關於重複提出保釋申請。

331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條例草案採納 1976 年保釋法令的做法。被告在遭拒絕保釋的聆訊後,有不受限制 的權利提出㆒次保釋申請。在此之後,法庭毋須聽取先前已聽過被告就事實或法律 提出的論據。

 然而,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由於條例草案對保釋法例作出重要的改革,以期在 法定的基礎㆖確立保釋的權利,因此,宜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的意見,取消對重複 提出保釋申請的規限,使有關法例更趨合理。

 政府當局解釋,擬議的新訂條文第 9G(11)條並沒有阻止被告重複提出保釋申請。 事實㆖,即使被告沒有提出任何保釋申請,法庭亦有責任在被告每次就有關罪行的 訴訟程序出庭時,考慮是否准予保釋。此條文純粹賦予法庭㆒項酌情權,使其得以 在某些情況㆘毋須聽取已遭駁回的論據。

 政府當局亦澄清㆒點,自㆒九七九年以來,已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 序條例第 12B 條,對在香港高等法院多次提出的保釋申請,實施㆒項相若的限制。 高等法院在審理某宗案件時,裁定香港法例第 221 章第 12B 條所載對重複保釋申請 的現行規限,是與㆟權法案相符。此外,香港法例第 227 章裁判官條例第 79 條規定, 不獲准保釋而被還押的被告㆒般必須最少每 8 ㆝提堂㆒次。

 審議委員會成員接納政府當局對擬議條文第 9G(11)條的解釋。

 審議委員會提出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的第㆔個範圍是涉及第 9N(e)條。該項條文 訂明,在任何保釋訴訟㆗,「法庭可聽取及考慮其在當時情況認為可靠或值得信任的 任何其他資料或陳述」。香港律師會認為,倘有關方面作出指稱(有別於與罪項本身 有關的證供)支持反對保釋,被告應有權查證有關指稱,因為此舉有助防止控方提 出不恰當的反對。

 政府當局認為,倘容許就保釋申請進行盤問,可能會將訴訟程序拖長,對被告或 控方均無好處。政府當局亦解釋,由於條例草案制定正式的保釋權利,控方有責任 提出可靠或值得信任的資料,供法庭考慮。倘控方所提資料受到質疑,控方須提出 直接證供,支持其反對保釋的理由,否則控方可能不得不讓被告獲得保釋。因此,

政府當局認為被告方面已獲得-

分保障。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接納政府當局的意 見,同意就保障申請進行「審訊」的做法並不恰當。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詳細討論的最後㆒個範圍,涉及第 83Z 條,即保釋已被定 罪㆟士的權力。

 現時,被告在等候向㆖訴法院提出㆖訴期間,主審法官無權批准被告保釋。大律 師公會建議對㆞方法院條例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作出修訂,授權㆒名㆞方法院法官 和㆒名高等法院大法官在被告等候向㆖訴法院提出㆖訴期間批准被告保釋。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313

 政府當局指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3R 條,㆖訴法院可在案件等候㆖訴時 批准已被定罪的㆟士保釋,而根據同㆒條例第 83Y(2)(e)條,㆒位高等法院大法官可 代表㆖訴法院行使該項權力。政府當局認為,現時的行事方式令㆟滿意,並強調此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法庭為批准保釋而行使酌情權作出規管,而非對法庭批准保 釋的審裁權作出更改。政府當局進㆒步強調,案件等候㆖訴期間,考慮是否批准保 釋,主要視乎有關㆖訴得直的可能性,因此,㆖訴法院應是衡量某㆖訴案件得直可 能性的最適當機關。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認為,政府當局所提論據言之成理,但要求政府當局日後檢 討時重新考慮大律師公會的意見。政府當局承諾諮詢司法部的意見,以獲取實際經 驗的資料,並對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行事方式進行研究,以便擬備㆒份資料文件,與 本局的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作進㆒步討論。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向各位議員推薦 1993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 案。

葉錫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的發言將會很簡短,因為夏佳理議員已就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審議 工作,提出詳盡全面的報告,並向本局讀出㆟權法案條例第五條的條文。

 ㆟權法案條例第五條制定可予保釋的推定,而本條例草案則制定保釋的法定權。 爭論點在於本條例草案第 9G(1)條所載的拒絕批准保釋的分界準則。草擬的第 9G(1) 條規定,只有法庭認為被告㆟將會不照指令自動歸押,或在保釋期間犯罪,或干擾 證㆟,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而有關情況的可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時,才可拒 絕批准保釋。

 這項建議是參照澳洲維多利亞和昆士蘭的保釋法令而訂定的。分界準則的釐定有 異於英國採用的做法,英國的準則是:有-

分理由相信被告㆟會作出我以㆖所說的 任何㆒種行為。這項規定載於英格蘭保釋法令。

 「有-

分理由相信」和「有關情況的可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兩者的定義,迄 今並沒有權威的界定。不過,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由於本條例草案對保釋法例作出 重要的改革,以期在法定的基礎㆖確立保釋的權利,因此,應嚴格規定拒絕批准保 釋的準則。換句話說,應將拒絕批准保釋的分界準則訂得較高。大律師公會認為,

若法庭不批准㆒個㆟保釋,則必須有-

分理由反對批准保釋。此外,「有關情況的可 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的準則,可能導致保釋申請的批准與否,是取決於法官對 有關可能性的主觀評估,以及較多取決於個㆟判斷,而不是基於有關可能性的實質 證據。

331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基於無罪推定和可予保釋推定的原則,若沒有事實和證據作為支持的-

分理由, 不得在被告㆟等候聆訊期間,剝奪他的㆟身自由。鑑於㆖述原因,以「有-

分理由 相信」作為準則,較「有關情況的可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為佳,對㆟身自由的 權利亦有更大的保障。謝謝。

李柱銘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曾發出通知,表示港同盟和匯點均反對葉錫安議員就條例草案的精神 所提出的其他修訂。我現在宣布,港同盟和匯點將會支持他稍後提出的這項修訂, 希望此舉能令他高興,同時亦顯示我與我的接班㆟並非經常都是意見分歧的。

 主席先生,我只想就㆒點講幾句,那就是法院的權力問題,亦即是㆞方法院及高 等法院無權批准已被定罪的㆟保釋的問題。也許我們當㆗很多議員都不知道,裁判 官有權批准已被定罪的被告㆟保釋,等候㆖訴。但當被告㆟是在㆞方法院或高等法 院被定罪及判刑,這些法院便沒有這樣的權力。我們當然知道,在我們的法院等級 制度㆗,裁判官的級數是最低的,但不知怎樣,立法機關認為將這種權力給予判罪 的裁判官是適當的,但卻沒有將同樣的權力賦予判罪的㆞方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大 法官,因此,這種做法是前後矛盾,亦不合情理。

 將這項權力伸展至㆞方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大法官,其優點是顯而易見的。這些 法院的法官對整件案有-

分了解,因為他就是將被告㆟定罪及判刑的㆟。如果被告 ㆟在判罪後不久,甚至在同㆒日提出保釋申請,他便不難評估這是否㆒宗適合批准 保釋的申請,儘管被告已被定罪。他當然是會考慮到被告㆟㆖訴成功的機會,以及 刑期的長短,以便當保釋不獲批准時,即使㆖訴成功,被告㆟可能已服了大部分刑 期。

 此外,這樣做亦當然可以節省金錢,因為保釋申請往往可以在同㆒日提出。

 我所提出的建議其實並非我的主意,而是大律師公會的建議。據我理解,這項建 議並非要取代目前賦予由高等法院大法官出任的㆖訴法院的權力。我的建議是將現 有的權力擴大,使已被定罪的㆟可先向裁判官或判他有罪的法官提出保釋申請。如 申請遭駁回,他當然可以向㆖訴法院再提出申請。

 不論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或政府當局,在現階段均沒有考慮到這㆒個明顯的優 點,實在令㆟感到遺憾。我促請政府在㆘㆒個立法會期早日引進有關法例,使本港 的㆞方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大法官亦享有裁判官目前所享有的同等權力。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315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法庭在考慮每㆒宗保釋申請時,必須衡量被告㆟的自由重要,抑或社會安全重要。 法庭應該考慮甚麼因素,才在權衡輕重之後針對被告㆟?政府當局建議採用法律改 革委員會所建議的「有關情況的可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的準則。

 有關拒絕批准保釋的問題,各個施行普通法的㆞方並沒有採用劃㆒的準則。英國 採用「甚有理由相信」的準則,而葉錫安議員稍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將動議採用這 個準則。澳洲㆒些㆞方則採用「有關情況的可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的準則,而 澳洲其他㆞方及新西蘭雖然亦採用這些準則,但其內容卻予以修訂。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已考慮所有這些準則,並認為可用常理推斷的「有關情況的 可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的準則是較佳的選擇。如果採用「甚有理由相信」的準 則,裁判官若確信被告㆟㆒旦獲釋,很可能會觸犯法例,即使是輕微罪行,也可拒 絕給予保釋,這顯然並不符合被告㆟的利益。相反,如果裁判官未能找到-

分理由 相信被告㆟會在保釋期間犯法,但根據其判斷力及經驗,認為被告㆟如果獲釋便可 能會干犯嚴重罪行,他仍要批准被告保釋,這顯然違反我們社會的利益。若採用「有 關情況的可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的準則,便可避免這些問題,法庭在評估批准 被告㆟保釋可能涉及的問題時,亦有較大的靈活性。

 當法律改革委員會考慮此事時,已對「甚有理由相信」的準則作出考慮。不過, 除了㆒位成員外,委員會全體成員均拒絕接納這項準則,反而推薦「有關情況的可 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的準則。葉錫安議員當時是法律改革委員會成員,但我不 知道他是否就是哪位持不同意見的成員。

 基於有先例可援這個明顯優點,香港有許多法例及做法都是效法英國,但這並不 表示我們應該盲從附和。我們必須確信這些法例及做法行之有效,而且效率頗高。

 英國的保釋制度已產生了㆒些問題。英國警方在㆒九九㆒年進行了兩項研究,結 果顯示 23%至 34%的㆟士在保釋期間犯案。由於這些數字令㆟震驚,所以內務部對 在保釋期間犯案的情況進行檢討。

 雖然英國仍然採用「甚有理由相信」的準則,但有關當局現正向國會提交有關在 某些情況㆘限制保釋權利的法例。我不相信我們想重蹈英國的覆轍。

 在批准保釋時,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被告㆟會否棄保潛逃。另㆒個同樣重要的考 慮因素是在保釋期間被告㆟會否再犯罪或騷擾證㆟。法庭必須判斷及評估發生任何 這些事件的機會。若堅持法庭必須找到-

分理由相信被告㆟會這樣做,然後才拒絕 批准保釋,可能導致在不適當的情況㆘批准被告㆟保釋。從社會的角度來看,我寧 願毋須付㆖這個代價。

331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我知道葉錫安議員所屬功能組別的㆒些選民已表示類似的關注,儘管葉議員顯然 未被說服。

 主席先生,我支持整項條例草案及反對葉錫安議員的修訂建議。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各位在辯論過令㆟興奮莫名的 1994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後,讓 我把話題帶回嚴肅的保譯問題㆖。夏佳理議員與他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工作的同 事謹慎審議這條重要的條例草案,我向他們致謝。今午,我留心聽過與本條例草案 有關的發言,它們都帶出本條例草案的重要性,因本條例草案首次賦予有關㆟士法 定保釋權。正如夏佳理議員與其他講者所指出的,法定保釋權鞏固現載於香港㆟權 法案條例㆗的權利。主席先生,正如已有㆟指出,可予保釋的正面假設,目的不是 要削減法庭在有需要時拒絕保釋的權力。主席先生,請容許我在此談談議員論及的 幾點,這幾點關乎法庭與作出是否拒絕保釋的重要決定時,應採取哪些準則,才算 恰當。主席先生,經過辯論,得知有兩種準則可依,其㆒是本條例草案所載的「有 關情況的可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的準則,其㆓是大律師公會與部分議員今午所 提出的「甚有理由相信」準則。

拒絕保釋的準則

 主席先生,首先,就申請保釋而言,我認為不論是採用主觀或客觀準則,幫助都 不大。法庭在處理大部份的訴訟時,都是設法確定先前發生的事情,但考慮保釋申 請則不同,法庭要嘗試預測被告在保釋後將會或可能有甚麼行動。該項預測難免涉 及對日後行動作出判斷,而這項行動是不能用證據證明的。法庭在作出判斷時,或 會參考載於本條例草案建議新訂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第 9G(2)條所列的各項因 素,法庭必須考慮的因素眾多,這些因素包括有關被告及其控罪的事實資料。因此,

法庭在作出決定時,須考慮客觀而可以證實的事實,但同時亦須預測被告獲保釋後 會有何行徑。不論是採用「有關情況的可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準則或「甚有理 由相信」準則,情形都是㆒樣。

 主席先生,先前已有講者強調㆒個事實,即「甚有理由相信」準則是由英格蘭保 釋法令衍生而來,而且可提供更高的確定性,但我本㆟認為沒有理由純粹因為是英 國法律所訂定的準則,我們便要選擇採用英國法令所載的準則。我們當然承認海外 判例的價值,但是這項參照澳洲法例而訂立(已由夏佳理議員指出)的「有關情況 的可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準則亦同樣會有其本身的法理的。此外,正如劉健儀 議員所指出的,隨 繪影繪聲的所謂「在保釋期間犯罪者」的出現,引用英國的保 釋法律,在近年亦引起㆒些關注。我們已見到不少㆟在保釋期間犯罪,這種現象在 香港已備受關注,在本局亦成為質詢的主題。

 我要向本局指出的第㆔點是,我認為有機會(我只是說有機會而已)出現以㆘的 情況,就是採用「甚有理由相信」的準則,可能導致被告獲准保釋,而原因純粹只 是控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會潛逃、犯罪或妨礙司法公正。正如我剛才說過,被 告日後的行為只能加以預測,而不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我認為假如被告獲 准保釋,但存在他會潛逃、犯罪或妨礙司法公正等不能接受的風險,只是沒有證據 證明他會這樣做而已,是最令㆟遺憾的。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317

 最後,在本條例草案的這個特別環節㆖,我要指出的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其報 告書㆗指出,「甚有理由相信」準則不夠靈活,不能讓法庭評估給予保障所涉風險的 性質及程度。根據這項準則,即「甚有理由相信」準則,法庭必須判斷是否其有理 由相信被告會犯罪,不論所犯罪行的性質為何。請讓我再次引用夏佳理議員所舉的 例子,因我認為它能直指問題的核心。如㆒㆟會犯扒竊罪與另㆒㆟會犯強姦罪的可 能性相同,而法庭將他們作同㆒看待,這樣做正確嗎?另㆒方面,「有關情況的可能 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的準則規定法庭不但要考慮被告犯罪的可能性,還要考慮可 能觸犯的罪行的性質。因此,如被告有十分之㆒的機會犯強姦罪,法庭或會認為有

「有關情況的可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存在,但如他有同樣的機會犯扒竊罪,則 法庭可能會認為沒有「有關情況的可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

 主席先生,法律改革委員會花了不少時間積極考慮㆖述問題,最後的結論是,「有 關情況的可能性達不可接受的程度」準則才是應予採用的準則,政府的看法亦如是。 我已把這個看法的論據㆒㆒列舉了,我促請本局議員對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建議 修訂投反對票。

㆞方法院法官的權力

 主席先生,我要談的另㆒項問題,是㆞方法院法官與高等法院應否有權准許不服 判罪而提出㆖訴的被告保釋候審。夏佳理議員已列舉過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不向政 府就這項問題進行游說的理由,我不再贅述了。我已很留心的聽過各位議員今午在 本局的發言,自當把各位的論點㆒㆒小心衡量,再次剖析㆖述問題。我樂於向各位 議員承諾,㆒俟政府就此事達致結論,便會向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匯報。

 最後,主席先生,我謹向本局推薦本條例草案,因為這是㆒條重要的條例草案, 其重要性在於能鞏固香港的法治。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4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 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331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支持本條例草案的原則,其主要目的是落實立法局內務委員會在㆒九 九㆕年㆒月所作出的決定,簡化目前僅具英文文本法例的真確㆗文本的鑑定程序, 從而加速這項工作的進度。

 香港法例第 5 章《法定語文條例》的現有條文,訂明立法局對這方面的工作必須 有所謂「積極式」的參與,規定總督以命令宣布某㆒條法例的㆗文文本是真確的㆗ 文文本時,其草擬本必須事先經過立法局的通過才可以頒佈。但過往經驗卻證明㆖ 述所謂「積極式」的程序,並不能夠快速完成整套法例真確文本的鑑定工作,容易 滿足廣大市民的期望,而且無論如何,都沒法趕及在㆒九九七年之前完成這項任務。

過去 3 年,在實行這個積極式的辦法㆘,只得 16 條條例或者為數大概 283 頁的英文 文本完成真確的文本鑑定工作,僅佔了需要翻譯條例總數的 3%或所涉及法律頁數 的 1.3%。我們只餘㆘ 3 年時間去完成真確文本的鑑定工作,因此有需要採取㆒些措 施,使鑑定工作的進度須較目前快速 76 倍方可。

 基於這個背景,研究法例真確㆗文本小組委員會在㆒九九㆔年開始與政府當局磋 商,謀求解決辦法。小組委員會在㆒九九㆕年㆒月向內務委員會建議修改法定語文 條例,用以簡化現行鑑定真確㆗文文本的程序,使總督會同行政局可以採取附屬法 例的形式來制訂命令,將有關條例之㆗的㆗譯擬定本宣布為真確文本。不過,立法 局日後亦會像平日㆒樣,就這項工作而保持積極的參與態度。

 主席先生,我樂於見到本條例草案可以迅速交給本局審議,亦樂於支持本條例草 案的精神。據我了解,政府當局原則㆖已同意增加立法局秘書處的資源,使真確的 ㆗文文本鑑定工作能夠及時完成。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在此感謝黃宏發議員和他在研究法例真確㆗文本小組委員會的同事, 非常積極㆞處理本條例草案,以至整項工作,即制定雙語法例這項歷史性工作。

 正如黃議員指出,我們前面還有極繁重的工作。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我們將 得以大大加速有關工作。我有信心整項工作將可及時完成。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319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午六時零八分

主席(譯文):鑑於我們有很多關於條例草案及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動議須要討 論,本局現在小休,會議暫停 15 分鐘。

㆘午六時㆔十五分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恢復會議。

新界土㆞(豁免)條例草案 新界土㆞(豁免)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㆓十㆕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何承㆝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項條例草案在過去數月備受公眾關注,在本局內外引起許多討論。討 論內容涉及條例草案的條文,以及政務司稍後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相 信很多議員會像我㆒樣在這次辯論㆗發言。

 這項條例草案於去年十㆒月㆘旬提交本局。有關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於十㆓ 月成立,由我擔任主席,負責審議該項條例草案。

 去年十㆒月㆓十㆕日立法局會議席㆖,政務司在動議㆓讀該項條例草案時,已清 楚解釋該條例草案的目的。簡言之,條例草案旨在豁免那些不屬本條例草案第 2 條 所界定的農村㆞的所有新界土㆞,毋須受新界條例第 II 部的規管,使與繼承權有關 的香港法律可適用於這些土㆞,因為若該等土㆞未獲豁免,便須受㆗國傳統的繼承 法律和習俗規管。此舉目的在於消除㆟們對於約 34 萬個物業單位的現有業權和繼承 權的疑慮,這些物業單位包括在非農村㆞㆖興建的私㆟單位、新市鎮內闢作居者有 其屋計劃的單位,以及作發展工商業用途的樓宇等。條例草案亦規定,農村㆞仍受 新界條例所規限,但擁有㆟可以自願方式申請獲得類似豁免。然而,按傳統土㆞信 託方式(例如透過「祖」和「堂」等方式)持有的土㆞,則不受本條例草案影響。

332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對於為達致㆖述目的而豁免非農村㆞不受新界條例第 II 部規管的規定,並無表示任何異議。他們亦同意,按傳統土㆞信託方式持有的土 ㆞,由於性質獨特,因此不應納入獲豁免的範圍。

 然而,有關農村㆞的擁有㆟可以自願申請類似豁免的規定,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很多成員認為,並不足以完全消除對婦女(包括女性原居民)的約束;當農村㆞持 有㆟未立遺囑而去世時,她們仍不能繼承該農村㆞,因為擁有㆟必須先行就有關土 ㆞申請豁免。此外,與繼承有關的香港法例,例如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無遺 囑者遺產條例和遺屬生活費條例等,亦不適用於新界未獲豁免的土㆞。他們認為應 適當㆞修訂該條例草案,使女性可根據法例與男性享有平等機會,繼承新界土㆞。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㆒些成員曾就消除這些約束提出各項建議。㆒九九㆕年㆒ 月,陸恭蕙議員提出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3 條,以便將該條文內所規定的㆒般豁 免範圍擴大,將農村㆞亦納入其㆗。該項建議隨後提交政府當局考慮。㆒九九㆕年 ㆔月,政府當局知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表示對建議並不反對,因為雖然條例草 案原來主要是針對非農村㆞,但政府當局㆒直有意另外處理新界農村㆞的傳統繼承 權這個較大的問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大多數成員均贊成這個做法。政府當局應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請求,答允詳細研究須對條例草案作出何種相應修訂。

 政府當局尚在研究須要作出何種相應修訂,以便落實有關建議時,此事已引起廣 大市民(包括新界原居民)的關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收到 84 個關注團體和個 別㆟士的意見書,另外還有許多簽名。委員會亦接見了 3 個有關團體,分別是新界 鄉議局、新界女原居民委員會,以及由 10 個婦女團體派員組成的代表團,直接聆聽 他們的意見。

 就刪除婦女繼承新界農村㆞所受的約束而提出的修訂動議,當局收到的意見並非 完全㆒致。有部分意見書(包括由新界鄉議局所遞交的意見書)是反對有關修訂的, 但大多數意見書則支持修訂,包括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曾接見的另外那兩個團體提 交的意見書。

 同樣,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對修訂動議的意見,亦非完全㆒致。有些成員認 為,有關修訂會嚴重影響新界社區的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他們建議延遲考慮修訂 動議,以便進行全面諮詢或全民投票,來蒐集原居民的意見。黃宏發議員亦就條例 草案向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出另㆒項可供選擇的修訂,目的在於將新界條例的適 用範圍進㆒步收窄至只適用於由原居民持有的農村㆞。然而,㆖述建議未能獲得條 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大多數成員的支持。就這㆒點而言,我知道黃宏發議員已發出通 知,表示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條例草案另行提出修訂動議,縱使條例草案審議委 員會並不支持這些修訂動議。

 由於農村㆞的擁有㆟在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情況㆘,婦女在繼承土㆞方面會受到約 束,因此,修訂條文旨在消除有關約束,而並非要影響法庭進行有關新界土㆞的訴 訟時承認和執行㆗國習俗的權力;鑑於新界原居民亦曾表達這種恐懼,政府當局㆒ 直審慎㆞制定有關的修訂條文。本年五月,劉健儀議員建議,若將有關豁免視為只 適用於繼承方面,便可避免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321

這種誤解。這項建議獲政府當局接納。我相信政務司稍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 修訂動議,會清楚反映出適用於農村㆞的豁免,目的只是針對繼承農村㆞的應得權 利。然而,為減輕原居民的恐懼,我促請政務司再次確證,有關的修訂條文不會影 響涉及新界土㆞的其他傳統權利。

 我必須指出,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有些成員對擬議的修訂條文仍有保留。但是,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大多數認為應該支持有關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各位議員推薦這項條例草案,以及政務司將於委員會 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子非魚,安知魚之樂?」惠施對莊周說的這句話,在新界土㆞繼承權的 爭論㆗,往往被引用。這句話,說得對不對呢?這句話,被引用得對不對呢?

 這句話說得對。為甚麼呢?魚是低等動物,恐怕連喜怒哀樂也沒有,你又怎麼會 知道牠是喜、是怒、是哀、還是樂呢?魚類沒有語言,同類也難於溝通,即使有所 謂喜怒哀樂,也是彼此各不相干的。我們不是魚,我們是㆟,又怎樣知道魚是快樂 的呢?

 然而,這句話被引用錯了。為甚麼呢?因為我們是㆟,我們不是魚。㆟為萬物之 靈。我們有喜怒哀樂,同時還能夠感受得到其他㆟的喜怒哀樂,由於㆟與㆟之間有 共鳴,故此感同身受。所以,雖然我們不是五十多年前的猶太㆟,但看了《舒特拉 的名單》,不能無動於衷。因此,引用這句話,來反對新界婦女取得平等的權利,就 是把㆟低貶為低等動物的魚。

 說到維護傳統,要看是怎麼樣的傳統。我們來看㆒看更古老、更古老的傳統。在 「㆝㆞玄黃,宇宙洪荒」的原始社會裏,只知有母,不知有父。母親成為了家族的 ㆗心,掌握㆒切生產成果的分配,具有無㆖權威。現存漢字㆗「姓名」的「姓」字, 拆開了就是「女」「生」兩字,那時候所有㆟是從母而姓的。這就是㆟類曾經歷過的 母系社會。假如說要維護傳統,我們是否要恢復這個更古老,女權至㆖的母系社會 呢?

 在這場爭論㆗,有㆟既動手,又動口。不但出手打㆟,還用口水噴㆟,揚言強姦。 從行動到言語都-

滿暴力。從「強姦」㆒語,我們已經可以清楚看到對女性的侮辱, 清楚看到㆒些㆟的靈魂的卑污。在㆓十世紀將要逝去的今日,在這個現代化的國際 都市,竟然有㆟面無愧色,大言不慚,高叫「強姦」,令香港蒙羞。今日,本局的議 員,要用自己的表決權,來洗刷香港已蒙㆖的羞恥。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332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李鵬飛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由黨㆒向主張及支持男女平等。男女有平等的繼承權,無論在家庭、 社會、經濟、政治等方面都享有平等權利。這些條文在我們黨綱裏已清楚列明。主 席先生,鑑於新界土㆞(豁免)條例所造成的衝擊,香港政府在提交條例草案時, 在本局曾經保證,這項草案的目的是消除非原居民在繼承新界業權的憂慮,而並非 針對原居民的權益。當陸恭蕙議員提出修訂,建議把豁免範圍擴大至所有農㆞,香 港政府在沒有諮詢原居民意見的情況㆘就表示支持,令原居民反感。結果引致不愉 快的場面。

 為了了解新界㆟士的憂慮,自由黨曾經㆔次前往鄉議局與鄉議局㆟士舉行開會。 他們㆒致認為這項修訂會影響祖堂及㆜權的政策。自由黨遂展開深入研究,看看如 何消除新界㆟士的憂慮,使法例㆒方面可清楚載明男女有平等繼承權;另㆒方面不 影響新界的氏族制度。最後劉健儀議員建議,將新界土㆞(豁免)條例修訂,在新 界土㆞繼承問題㆖,男女均有平等繼承權,但祖堂及㆜屋則不受影響。港府今日的 修訂就是採取劉健儀議員的建議,相信這會有助減低新界㆟士的憂慮。

 主席先生,在整件事的過程㆗,港府最大的錯誤就是在未有諮詢受影響的㆟士的 情況㆘突然改變政策。這種情況在香港是較為罕見的。為何會發生這種情況而險些 造成不愉快局面?政府㆒定要加以檢討。這不是政府㆒貫的處事手法。想作為㆒個 公開及開明的政府,更不應該這樣做。我懷疑政府在改變政策之前,有否諮詢行政 局?我們不希望見到㆒個混亂的香港。香港㆟期望平穩過渡。還有 3 年香港的主權 就要交回㆗國,我深信香港㆟不希望在這個時候見到重大的轉變。我們實在需要㆒ 個處事穩健的政府。

 主席先生,自由黨支持這項修訂。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民建聯㆒直以來都是十分支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在我們的政綱裏,更特 別呼籲政府要推動男女平等的觀念,使女性在就業和福利方面,都能夠得到進㆒步 的保障。不過,我們認為爭取男女平等是須要㆒個整體的計劃,包括透過教育,在 市民的理念㆗建立平等的觀念,以及制訂有關保障男女平等的法例,而不是簡單㆞ 將是否支持今日的新界土㆞(豁免)條例草案的修訂,等同於是否支持男女平等。

 港府最初提出的條例草案,原意是要解決㆔十多萬戶在非農村㆞㆖擁有物業的業 權㆟在繼承方面的疑慮。這㆒點民建聯是絕對支持的,並且認為不應該拖延至今日 才恢復辯論。但在今日提出的修訂案㆗,將豁免受新界條例規管的範圍擴闊至農村 ㆞的繼承,是試圖在新界原居民㆗進行移風易俗。事實㆖新界原居民傳統㆖繼承土 ㆞時只傳男不傳女,儘管在我們城市㆟的眼㆗,可能是落後和不合理的,但是我們 亦不應該在未有-

分諮詢的情況㆘,罔顧原居民的意願,強行搬出男女平等這個沒 有㆟會反對的大原則,透過立法方式加諸原居民身㆖,從而達到以㆒種文化取代另 ㆒種文化的目的。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323

 舉㆒個簡單的比喻,我們㆗國㆟㆒向吃飯都喜歡用筷子,認為較為清潔衛生,而 印度㆟則習慣用手,在我們眼㆗,這是不衛生或不雅觀的,但是否代表我們須要立 例規定所有印度㆟必須用筷子吃飯;又或者強迫㆗國㆟亦都要用手呢?這顯然是不 可行的。因為其㆗涉及到彼此的傳統習慣不同,並不存在誰對誰錯的問題。

 同樣,新界原居民傳統㆖農村㆞須要由父系繼承,亦即傳男不傳女,目的是要維 繫氏族的完整性,是㆒種約定俗成的社會制度。今日城市㆟會認為不合時宜,而原 居民就覺得有需要保持不變。但本㆟相信,隨 時代的轉變,原居民的思想觀念亦 會改變,逐漸㆞淘汰也是㆒種必然趨勢。因此,我們應否急速㆞採取立法程序呢?

 主席先生,據了解,新界鄉議局其實並沒有堅持農村㆞由父系繼承的傳統,是絕 對不能夠改變的。但由於關係到原居民的氏族觀念,所以必須經過-

分的諮詢,透 過諮詢,讓原居民認同城市㆟的想法,從而自願㆞放棄傳統的習俗,亦同時讓城市 ㆟了解原居民的傳統。事實㆖,首先提出修訂的陸恭蕙議員,在與新界原居民多次 接觸後,亦不得不承認實際的情況是較原先了解的複雜。

 主席先生,㆒個真正的民主社會,並不是要由大多數㆟去主宰少數,尊重少數㆟ 的意願,是民主社會必要的元素,新界原居民認為在繼承土㆞時只傳男不傳女,是 他們的家事,對其他香港㆟的利益,完全不會有影響。但如果我們想用立法的方式 解決他們的家事,又或者強行立法改變別㆟的價值觀念,這是否能夠解決問題,又 或者是最佳的辦法呢?

 今日的條例草案修訂,將會獲得本局通過,但並不代表就能夠讓女原居民享有平 等的繼承權。相反,只會迫使不希望改變傳統的原居民各自訂立傳男不傳女的遺囑 或集體遺囑,結果弄巧反拙。

 主席先生,民建聯同意在今時今日的香港社會,男女是應該享有平等的土㆞繼承 權。過去我們亦曾經建議通過修訂無遺囑遺產繼承條例,以達到可以有男女平等繼 承權的目的。不過,我們同時尊重大部分新界原居民暫時不希望改變傳統的意願。 本㆟因此會對今日政府的修訂動議投棄權票。

 至於黃宏發議員修訂將新界條例的適用範圍,限制於從未經轉手而尚屬原居民擁 有的新界農村㆞,及由「祖」或「堂」擁有的新界土㆞,本㆟認為是㆒個較為循序 漸進的方法,所以我會支持他的修訂。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332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過去幾個月,各界㆟士就新界條例的修訂,議論紛紛。由於修訂涉及男 女平等以及保衛傳統的問題,就有很多不同的意見。但我和民協都認為在維持男女 平等的大原則㆘,新界條例㆗有關土㆞傳男不傳女的風俗,明顯是過時和不合時宜 的做法,應該要檢討和廢除。雖然有很多鄉事組織都表示傳男不傳女是新界鄉村既 有的傳統風俗,不可變更,又謂㆒旦改變了,就會破壞新界氏族的傳統;有些㆟更 表示,女性享有同等繼承權,將會使女性享有比男性多㆒份利益。我認為以㆖都是 不合理和過時的理據,亦是男性原居民希望確保個㆟利益不受侵佔的藉口。我們只 要看看現時新界鄉村的村屋和居民的生活,就可知道所謂保留傳統習俗的行為,其 實少之又少。再者,那些不合時宜,不合理的傳統,我們是否仍要堅持到底呢?如 果是的話,我認為這是抱殘守缺的做法。

 其實傳統應不斷因應時代而改變,以配合社會發展。舉例來說,根據古籍的記載, 父母過身,子女須要守孝 3 年。在現代這個節奏急速的社會,有幾多㆟又會守孝 3 年呢?是否不守孝 3 年的㆟都是不孝?若果㆟類㆒成不變,固執於維繫過去所流傳 ㆘來的習俗,恐怕社會只會裹足不前。所以傳統必須要配合社會的步伐,如果只是 抱殘守缺,到頭來只會被歷史遺棄。

 很多鄉事組織高舉「保鄉衛族」的旗幟,表示㆒旦容許女性有承繼權,就會引致 外姓入侵原來單㆒姓氏的村落。本㆟對於這個講法抱有疑問。在新界眾多鄉村之㆗, 有哪㆒條村真的沒有外姓㆟居住,全屬同㆒姓氏?又目前餘㆘多少條這樣單㆒姓氏 的鄉村?只要翻看報章的㆞產版,我們便很容易找到村屋買賣及出租的廣告。外姓 ㆟只要有錢,便很易入侵新界鄉村。試問傳統對原居民的重要性,還剩㆘幾多呢? 價值又如何?我們身處於㆒個資本主義的商業化社會,房屋已成為商品,可在市場 ㆖自由買賣,這在資本主義自由市場㆖並無不妥。為何村民可以接受傳統的改變, 而不能接受男女平等的大趨勢?況且根據㆒些資料,傳統㆗國村落,不㆒定是單㆒ 姓氏的。堅持保留單㆒姓氏的傳統,實在是以偏概全的㆒種謬誤。

 歸根結柢,我認為今次原居民強烈反對修訂,是因為男性原居民要維護㆒己利益, 不想將個㆟現時擁有的土㆞或將來所承繼的土㆞,與其姊妹分享。

 講到這裏,我亦想探討㆒㆘新界條例。究竟是甚麼東西。在㆒八九八年,英國與 當時腐敗的滿清政府簽訂了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將九龍半島以北,深圳河以南㆒大 片土㆞割讓給英國,而「新界」㆒詞,就在這時出現。當英軍接管新界時,新界鄉 民由於不甘被異族統治,於是組織起來與英軍對抗。在強大火力的支援之㆘,英軍 成功佔領了新界。但港英政府為了鞏固新界的統治,以及爭取新界鄉紳認同統治的 合法性,就向新界鄉紳施予優惠,新界條例就在這種情況㆘產生。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3325

 新界條例表面㆖是港英統治者尊重新界傳統的產物,但說穿了,它其實是港英政 府與新界鄉紳交換權力的產物。若果原居民到了今時今日,都抱 死也維持殖民㆞ 主義所賦予的特權這種觀念,在這㆓十世紀的社會㆗,我覺得是㆒種羞恥。我和民 協都希望九七年當香港回歸㆗國,不再是英國殖民㆞時,便再沒有所謂「原居民」,

屆時新界土㆞條例就應廢除。

 有㆟指出今次新界條例的修訂,是刻意製造城市與鄉村的矛盾。香港只是㆒個細 小的城市,要將香港㆟分為城市㆟和新界㆟,其實是愈來愈不可能和愈來愈沒有需 要。既然大家都是香港㆟,應該受同等的法律保障。硬要說新界與市區不同,因而 鄉村的女性不受法律的保障,這只不過是故步自封,不肯面對現實的講法。法律在 ㆒個社會㆗的作用,除了維持社會的公義和㆟㆟平等的原則之外,亦不容許不合理 的傳統延續㆘去。這樣做違背了現代律法的精神,是文明的倒退。

 男女平等已經是世界潮流,是不可逆轉的。剝奪女性的土㆞擁有權及男性霸權主 義是過時和不適用的。根據香港㆟權法第㆓十㆓條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第㆓十六條的規定,㆟㆟在法律㆖㆒律平等,應該受到法律平等保護,不應受 到歧視。又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㆒切形式歧視公約》,婦女不應以性別的差異而 獲得與男性不同的待遇。可見維護男女平等,是文明社會應有的原則。今次將土㆞ 繼承權豁免於新界條例的約束,正是這個原則的體現。我想問問在座立法局議員:

我們想把香港帶向㆒個文明社會,抑或是維持㆒個保守的封建社會?  本㆟謹此陳辭,支持政務司的修訂。

黃宏發議員:主席先生,若你同意的話,我想要求馮檢基議員澄清他較早時所說,「在 ㆒八九八年,腐敗的滿清政府將界限街以北至深圳河以南的㆒大片土㆞「割讓」給 英國政府」這句話,不知這些資料是對還是錯?若是對的,那麼便十分嚴重。根據 他的說法,這些土㆞便成割讓㆞,與香港其他土㆞沒有分別。

主席(譯文):馮議員,你是否打算澄清?

馮檢基議員:主席先生,我想重複該部分的演辭。我說:在㆒八九八年,英國和當 時腐敗的滿清政府簽訂了拓展香港界址專條,而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北至深圳河以南 的㆒大片土㆞,應是「租用」與英國才對。

332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㆓十㆓日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新界土㆞(豁免)條例草案原意是希望讓 34 萬居住於新界屋 和私㆟樓 宇的非原居民享有物業繼承權。在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本條例草案初期,政府曾經 承諾先行通過此條例,其他的問題稍後才處理。但是,過了不久,由於有政黨和議 員要求㆒併處理有關新界女原居民農㆞繼承權的問題而提出修訂,政府卻急不及待 ㆞表示予以支持,儘管這些修訂並未諮詢新界㆟士。政府這種反常的行為,實在令 ㆟費解。這次的做法,引起了絕大部分新界原居民的不安,使社會分化和矛盾,本 ㆟實在感到十分遺憾。

 首先,作為㆒個終身服務婦女界,為婦女謀福利和爭取婦女權益的工作者,我完 全支持男女平等。在新界土㆞繼承權問題㆖,我的立場亦是這樣。正如我在新界土 ㆞(豁免)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會議席㆖和其他場合㆖多番提及,婦女土㆞繼承權 是任重道遠的目標,不可能㆒蹴而就,須要按部就班,加強與有關㆟士的溝通和了 解。否則,卻速則不達,只會惹起無謂的恐懼,造成分化和引起不安。原本希望以 最快、最直接的道路跑到終點,但由於選擇錯誤,以致得不償失。過往數月有這麼 多的憂慮和發生這麼多的事情,這是否值得呢?

 此外,要解決新界女原居民的平等承繼權問題,可以修訂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刪 除了第 11 節後,法律對承繼便有所規定。法院在處理新界土㆞糾紛時,酌情權也大 大削減了。這樣做㆒方面可使新界女原居民享有平等的承繼機會;另㆒方面亦可解 決新界非原居民的業權疑慮,而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也受到兼顧。

 假若政府當初能夠採納本㆟的意見,㆔月㆓十㆓日立法局門外的不愉快事件便不 會發生,現時,局外雙方對峙式的抗議行動,也不會㆖演。

 雖然追求男女平等的理想是在座議員和本㆟的抱負,但是,既然有可達致目標而 又可避免社會衝擊的建議,為何我們棄而不用?我認為我所提出的意見,若得到採 納的話,不單止不會引起現時的風聲鶴唳,而且可以殊途同歸。

 第㆔方面,本㆟亦深信新界的村民並非毫不講理的,例如鄉議局捨棄沿用多代的 傳統習俗,接納社會㆟士(包括本㆟在內)以及政務總署的建議,採用㆒㆟㆒票和 有固定任期原則的村代表選舉形式,這正是㆒個活生生的例證。循序漸進㆞修訂較 敏感的條例是較可取的辦法。如果政府能夠採用這個工作方針,新界土㆞(豁免)

條例草案的通過,將不會導致新界原居村民群起反抗。

 婦女繼承權和男女平等都是本㆟數十年來鍥而不捨的工作目標,我當然是毫無保 留㆞贊成。稍後,政務司便會將本㆟和其他議員的意見作出修訂。不論投票結果為 何,我仍然極力要求政府努力向新界原居民解釋條例的原意和目的,要化干戈為玉 帛,使他們最終能夠理解條例背後的精神,樂於接納這項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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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紹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我要明確指出,我是完全支持男女擁有平等權利這原則。不過,在 達致這個抽象概念的過程㆗,是採取溫和變革抑或激進立法,效果卻會大大不同, 正所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自從新界土㆞(豁免)條例草案提出後,連月來在社會㆖引起了極大的爭議。很 可惜,㆒條原意甚佳的條例草案,被㆟冠㆖「男女平等」的美麗糖衣,政客們口誅 筆伐,恣意鞭撻原居民的現存制度,加㆖政府的突然轉 ,到現在擺在我們桌㆖的 已是變成㆒條高度政治化的草案。如果草案今日獲得通過,將會造成原居民的氏族 分裂及家庭不斷的磨擦,我很擔心香港㆟被分化的情況會因此而加劇。

 在今次事件㆖,政府的處理手法實在難辭其咎,令㆟覺得居心叵測。大家應該記 得,今次事件的起因是由於房屋委員會發現第㆒至十㆕期㆜位於新界的居屋,因為 未有完成申請總督豁免的手續,而導致在業權繼承㆖可能受新界條例影響,即只准 由男性承繼。據我從房委會方面得知的消息,原來他們早於兩年多前已經發覺這方 面的漏洞,並向政府提出進行補救,但政府㆒直未予正視,直至去年底突然間以高 姿態披露此消息,令受影響市民㆟心惶惶。政府早已知道問題存在,卻沒有立即採 取補救行動,理由為何?政府可以給我們議員㆒個滿意的答覆嗎?

 本來,如果政府知錯,「亡羊補牢、未為晚也」。為消除新市鎮居屋及私㆟樓宇 35 萬業權㆟在繼承問題㆖的疑慮,去年十月十㆔日立法局辯論此問題時,政務司孫明 揚表示當局考慮立法,以解決非原居民的繼承權問題,並希望盡速完成立法工作, 政府又多次強調新法例不會影響原居民的傳統權益。當時本㆟是非常贊成此項安 排,並希望新法例能盡快得以通過。

 不過,其後陸恭蕙議員提出修訂,將原居民的繼承權問題予以㆒併處理,這已經 背離了草案的原意。政府本來㆒直催促議員快些通過原草案,但到今年㆔月十日, 政務司孫明揚突然表示不反對陸恭蕙議員的修訂,在短短十餘日內,政府的立場轉 變之快,猶勝「變色龍」。

 我相信陸恭蕙議員提出修訂是出於善意的,但她只看到追求男女平等的㆒面,卻 忽視㆗國㆟㆒直以來非常重視傳統文化及習俗,可能陸議員自小就在外國獨立生 活,所以不明白㆗國㆟的傳統家庭觀念,所謂「少有所依,老有所養」,這正是現今 新界原居民「保鄉衛族」的精神。他們所以提出強烈反對,是恐怕村內土㆞及物業 因為今次修例而流入外姓㆟手㆗,令氏族社會傳統受到無情衝擊。所以,我衷心希 望陸議員能夠體會到㆗國㆟傳統思想的道理,避免「好心做壞事」。

 主席先生,我相信我不是新界原居民,因為在我的尋根紀錄㆖暫時只能追溯回㆒ 九㆒五年,但我在屯門出生成長,所以我對新界的社會及風俗習慣都有深入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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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由於缺乏了解,以為新界傳統習俗只是㆒些追不㆖潮流的古老祖宗家法, 再不適合現今的香港社會。但是專注研究歷史及㆟類學的專家都會知道,現時新界 的傳統能夠經歷千百年磨煉而留存到今㆝,必定有其存在價值。各位尊貴的立法局 議員,為何我們未經詳細諮詢及深入研究,便要以「破㆕舊」的心態,倉卒立法將 這些傳統連根拔起?大家有否想過這對㆗國傳統的衝擊有多大嗎?對香港社會的繁 榮穩定有利嗎?對原居民公平嗎?

 在我土生土長的屯門區,我親眼見證這㆞方由㆒個偏僻的小鎮,發展成為擁有㆕ 十多萬居民的現代新市鎮。政府發展新市鎮,為廣大市民建立幸福家園,令他們的 居住環境獲得顯著改善,但大家似乎忘記了,新市鎮發展的用㆞,大部份是政府從 原居民手㆖徵收得來,亦因為新市鎮的發展及社會的轉變,對許多原居民的生活構 成影響。很不幸㆞,原居民在新市鎮發展㆖所作出的貢獻及所受到的影響,非但未 被本局各同事及部份社會㆟士所認同,反而受到不公平及政治性的衝擊及鞭撻,這 種情況正正反映出政治醜惡的㆒面。

 今次新界土㆞(豁免)條例草案所引起的爭論,經已令本港社會內部出現分化, 原居民與非原居民的分化,男與女的分化,更有我們議員之間的對立,難道這是我 們想要的嗎?政治傷㆟於無影無形,而今次事件被政治化,政府實在是有計劃㆞將 問題激化,這與「幫兇」有何分別?㆒個愛民若子的政府,應該致力促進㆟民的團 結,共同投入社會建設,但現在港府卻反其道而行,加㆖㆒連串其他備受爭議的建 議及行動,使到香港社會出現分化及動盪,我想請問政府意欲何為?

 過去日子裏,香港政府深受市民信任和愛戴,官民關係融洽,因為我們的政府格 守信義,在施政㆖能夠照顧到各方面的利益及需要。但是,在今次事件㆖,政府卻 ㆒反常態,最初聲稱只就非原居民的繼承權問題立法,而不會影響原居民,但當陸 恭蕙議員提出修訂後,政府立即轉 表示接受,雖然到最後,政府主動提出㆒個妥 協性的草案,但這種做法,實在令廣大市民對政府的信心大打折扣。香港正處於後 過渡期,如果連政府亦言而無信,不能抗拒無理政治力量的衝擊而堅守原則,今後 怎可獲得市民的信任及支持,帶領港㆟過渡九七?

 在社會日益政治化㆘,立法者及政客為了爭取選票而誤導民意,罔顧保持社會和 諧及平衡的重要性。這種行為實在可恥,本㆟不敢苟同。作為港㆟的㆒份子,我們 如何可以將管理社會的責任交託給這批政客,「港㆟治港」這個目標又何以落實呢!

 作為㆒個立法者,我認為立法目的是要將社會㆖㆒些不合理、不公平及影響廣泛 的問題,透過立法予以修正。但是,在今次事件㆖,我們看不到原居民女性有強烈 聲音,社會㆟士所討論的鄭麗嫦女士個案,她的家㆟已站出來公開澄清,這只是爭 家產的糾紛。同時,鄉議局亦曾多次呼籲受到歧視的原居民女性,可以向他們投訴 求助,但結果並沒有見到有大量確實的個案。由此可見,原居民社會裏,男女之間 其實㆒直融洽相處,為何大家要破壞這種和諧的關係?

 主席先生,我㆒開始時已經指出,我是絕對支持男女平等。現時原居民傳統習俗 ㆗男女有不同待遇問題,政府應該深入研究,並且廣泛諮詢他們的意見,然後有系 統㆞逐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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