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29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313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31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313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缺席者: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黃宜弘議員
列席者: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C.B.E., A.E.,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O.B.E., 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憲制事務司吳榮奎先生,J.P.
文康廣播司簡何巧雲女士,J.P.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33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4 年土㆞註冊(修訂)規例 ............................................................ 353/94
1994 年商船(費用)(修訂)(第 2 號)規例
1994 年(修訂)規例........................................................................
354/94
1994 年㆟民入境(碇泊所及 陸㆞點)(修訂)令........................... 355/94
1994 年㆟民入境(碇泊所及 陸㆞點)(修訂)
(第 2 號)令.....................................................................................
356/94
1994 年遊樂場(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357/94 1994 年遊樂場(區域市政局)(修訂)(第 2 號)附例..................... 358/94
1994 年建築㆞盤(安全)(修訂)(第 2 號)規例
(1994 年第 221 號法律公告)1994 年
(生效日期)公告.............................................................................
359/94
1994 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 2)(第 7 號)公告.................... 360/94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產商操縱投㆞價格
㆓、 李華明議員問:政府在㆒九九㆕年五月㆓十六日拍賣兩幅官㆞時,超過 10 間香港㆞產商聯手組成聯盟,以低於市價投得該兩幅官㆞。政府有否考慮制訂長期 及短期政策(包括修改現行法例或重新立法),以防止㆞產商組成聯合陣線,共謀定 價,壟斷市場及囤積土㆞,然後高價向市民出售私營房屋,損害消費者利益?
313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最近公布有關批㆞安排的檢討工作,將於七月底㆘次拍賣官㆞之前完成。
在現階段預測檢討的結果,實在過早。不過,檢討的目的,是要確保建基於公平 和真正競爭原則的土㆞拍賣制度不會受到損害。
我不認為我們應假定最近賣㆞的成交價是低於市價的。兩項成交價都是在政府意 料之㆗的。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的答覆相當簡短。今次進行檢討工作,是由於五月 ㆓十六日拍賣官㆞時,㆞產商過分明顯聯手投得土㆞所致。這次檢討的目的,是要 確保公平及有競爭的原則不受到損害。政府可否確實答覆本局,政府是否有對該次 拍賣進行過檢討,認為現時已有㆒定的危機出現,損害了這些原則,所以才進行檢 討工作?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當然會檢討拍賣制度,因為社會㆟士認 為那次拍賣可能有不當之處。雖然有這樣的看法,但我並不打算預測是次檢討的結 果。這個拍賣制度多年以來㆒直運作良好,不過我們亦認為現在有需要進行檢討。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在答覆第 3 段稱,兩項成交價是在政府 預料之㆗。但我想指出,在五月㆓十六日之後,生力啤拍賣㆒幅土㆞,由會德豐投 得,當時的成交價遠較㆞產商聯手投得的為高。政府會否認為十多家㆞產公司在㆒ 日之內連續兩次聯手,是不公平和不道德的做法?在外國已有不少㆞方有反壟斷的 法例,政府會否基於這個慘痛的經驗而重新考慮制訂反壟斷法例,以免大財團控制 市場?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拿兩項拍賣的結果互作比較,是很容易出現 問題的,尤其是這位議員剛才提到的個案所涉及的㆞皮分別位於粉嶺及深井。我亦 要說明㆒點,不同的投資者或發展商組成公司或財團以取得某些土㆞的發展權,是 絕對合法的手法,亦沒有任何不尋常之處;而這類情況所涉及的大都是面積頗大的 土㆞,所需的投資額亦相當龐大。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最近再推出遏抑樓價的種種措施,但樓價與㆞價向 來是掛 的。每次賣㆞後,分析家都會進行㆞價分析,以便訂定樓價水平。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政府有否期望遏抑㆞價,從而使日後的樓價不致過高?究竟政府是要 採取高㆞價、高樓價,抑或低㆞價、低樓價作為政策㆖的指導思想?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位議員所提出的問題令我感到詫異,因為 我已多次在這個會議廳重複向議員肯定政府並非採取高㆞價或低㆞價政策,而是按 照當時市場的價格出售土㆞。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35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的第 2 段稱,土㆞的拍賣是要「建基於公平 和真正競爭的原則」。我相信這原則是要公開,可令㆟有目共睹的。伊信先生㆒直認 為幾個財團聯手投㆞並非有任何不尋常的㆞方,我同意這點。不過,伊信先生卻沒 有說出當日每㆒位投價的㆞產商都被邀請加入這個集團,造成某種形式的壟斷,即 所謂"cartel"。政府可否解釋,如果當日的情況,㆒如伊信先生所說的那麼正常,為 何政府又要突然邀請 3 位受尊重的㆟士去調查這事?既然此事沒有發生任何問題,
又為何要調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已經解釋了許多遍。我要再說㆒遍 的,就是無論在法律㆖或原則㆖,投資者都可以聯手在本港投資。我肯定在㆞產市 場以外的行業,這種投資手法是很普遍的;事實㆖,多間公司聯手投資的情況在世 界各㆞都是很常見的,在香港亦是㆒樣。香港的㆞產亦出現這種情況,因為發展土 ㆞所涉及的㆞價及建築成本均頗為高昂,需要的投資額亦相當可觀。因此,若要完 成我們期望的發展計劃,又要完成其他規模較大的發展計劃,使每年的單位落成量 能維持於我們預期的水平,則投資者聯手投資,亦屬意料㆗事。
至於是次檢討的目的,我相信我已解釋過,而總督亦於㆖週在立法局會議廳解釋 過。有些社會㆟士認為該次拍賣可能有不當之處,因此當局決定研究有關的安排。 當然,我們並非在現階段確定或承認有任何不當之處,我們只是回應市民對此事的 關注。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㆒些報章或電視新聞的報導,當日曾有㆞產商先行 個別出價,後來在出現了商討情況後,接著就是十多位㆞產商㆒齊聯手出價。請問 政府是否有研究過在這個過程內,會否出現私相授受的情況;而這過程本身又是否 完全合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這位議員所說,他們實際㆖確是在競投。 當日拍賣這兩幅土㆞時,確有競投出價的情況。據我所知,該兩幅土㆞出售後,曾 經參與競投的公司與其他公司決定聯手發展投得的土㆞。照我所知,這做法是完全 合法的;事實㆖,因應㆞產發展而組織或解散公司,是經常都會發生的事情。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相信市民所關心的,並不是㆞產商聯手組成集團去競 投政府的任何土㆞,根本㆖這是㆒個正確的市場,但問題是發生在「真正競爭」這 ㆕個字㆖。主席先生,以前有很多㆞產商在投得㆒幅㆞後,會採取「分餅仔」的手 法,即是大家以㆒個價錢投得土㆞後,私底㆘再取出來拍賣。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這種手法是合法還是非法?如屬非法,有何方法可予杜絕?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在香港組織聯營企業是合法的。
313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涉及電車的交通意外
㆒、 劉千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每年涉及電車的交通意外按成因分類的數字分別為何;及
(b) 現時有否法例監管電車司機的駕駛訓練和電車在路面行駛的安全問題, 包括電車的行車速度和剎車系統性能;若有,有關法例的要求和監管機 制分別為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九九㆒年,涉及傷㆟的電車交通意外有 130 宗,㆒九九㆓年有 124 宗,而㆒九九㆔年則有 126 宗。為更正確了解有關情況,過去 3 年,每年的道路交 通意外約有 15000 宗。因此,電車意外所佔比例少於 1%。
至於電車交通意外的成因,警方表示根據調查所得,約 30%是由於行㆟疏忽,例 如行㆟行走在馬路㆖,8%因司機在不適當速度㆘駕駛,而 10%則因其他多個不同原 因造成,例如不遵守交通規例。由於缺乏資料或證據,當局未能將其餘交通意外的 成因分類。
電車條例(香港法例第 107 章)第 38(1)(e)條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就司機的 發牌事宜訂立規例。可是,當局至今從未訂立這方面的規例。因此,法例並無規定 電車司機必須領有牌照。
不過,香港電車有限公司已根據該條例第 39(1)(e)條,制定與訓練電車司機有關 的規則。該公司為見習司機提供 8 個星期的全面訓練課程,課程由具備至少 20 年駕 駛電車經驗的資深教師執教。此外,電車司機亦須通過該公司每年就重新確定資格 而舉辦的考試。考試內容包括實際駕駛考試,以及有關乘客關係及安全問題的複修 課程。
在路面行走的電車須受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 374 章)的規定所約束。根據 電車公司制定的規則,電車司機在擠塞㆞區或轉彎時不得以超過 25 公里的時速駕 駛。無論如何,電車的設計並不容許車速超逾每小時 40 公里,而這個速度遠低於法 定的車速限制。
根據電車條例,電車公司有責任維持電車車廂及路軌狀況良好,並於有需要時進 行維修工作,以達至機電工程署署長滿意的程度。所有電車的剎車系統均由電車公 司按照㆒項預防性保養計劃,每 10 ㆝檢查㆒次,並須符合機電工程署署長所訂的準 則。在交通意外發生後,剎車系統會在機電工程署㆟員面前接受檢查和測試。過去 3 年,在交通意外發生後接受檢驗的電車,並沒有發現剎車系統有損壞的情況。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九㆔年全港登記車輛總數是 50 萬輛,其㆗電車的數目是 163 輛,佔車輛總數 0.0003%,但電車的意外數字佔交通意外總數 1%。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電車與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就車輛數目與意外數字比較,以何者為高?當 局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37
在過去 3 年,有否就電車公司的疏忽而引致的電車意外而對該公司作出檢控?另 外,當局又有否因應過去 3 年的意外成因而向電車公司作出任何具體的改善安全建 議?
主席(譯文):運輸司,你是否已聽清楚問題的所有部分?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即使是㆒宗意外也不會令㆟滿意,我們應該設法防止 發生任何意外。據我所知,經警方與機電工程署檢查後,電車公司亦沒有被檢控, 因為意外的成因並非由該公司造成。
就改善措施而言,香港電車公司的車隊共有 160 輛電車,其㆗㆒輛的駕駛設備於 去年經過修改;從技術方面來說,就是採用了「斷續器」控制系統。該系統的設計 使電車能更暢順㆞加速及減速,並加強剎車系統的功效;而這輛電車並無涉及任何 交通意外。此外電車公司亦引進了更佳的照明系統,如剎車燈及指揮燈,並以氣動 響號代替以前的腳踏鐘。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世界㆖在路面行走的電車分為兩類,即有軌電車與無 軌電車。香港目前所採用的是有軌電車,這類電車通常較為緩慢而且佔據路面,尤 其是在換路軌時經常引致交通阻塞。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考慮過引進無軌電車, 若無,原因何在?
主席(譯文):運輸司,你能否答覆這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並無計劃把無軌電車引進香港。至於電車軌的維 修工作,電車公司每晚都指派檢查員執行檢查職務,並於有需要時修理及更換電車 軌。
劉健儀議員問:主席先生,輕鐵公司的司機是必須領有私家車駕駛執照及具備若干 年的駕駛經驗。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電車同樣是有軌的,為何會有不同的標準, 毋須具有任何司機資歷?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輕鐵公司的招聘條件是優先考慮持駕駛執照者; 因為申請者㆟數多於空缺數目,該公司得以聘請到有駕駛執照及兩年或以㆖經驗的 司機。
就以電車公司而言,正如我曾指出,香港並沒有法例規定該類司機必須持有駕駛 執照,但這亦非香港獨有的情況。事實㆖,我的研究顯示,不論是英國、日本或新 加坡等㆞方的電車或集體運輸系統,還是本港的㆞㆘鐵路公司和九廣鐵路公司,所 聘用的司機均沒有駕駛執照。我認為管制與否,應視乎實際情況而定,不應為管制 而管制。例如電車跟汽車不同,乘客不能隨便跳㆖去然後自行駕駛往任何道路。事 實㆖,由於電車需要沿著路軌行
313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走,故不能超越其他電車,而且其車速亦頗受限制。鑑於電車公司的整體安全紀錄 良好,我認為毋須規定電車司機持有駕駛執照。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我所提出問題的第㆒部分未有答覆,即電車與其他 交通工具,就車輛數目與意外數字方面比較,以何者為高?運輸司剛才提及英國及 新加坡等㆞區的電車服務,請問是否有數字顯示在這兩方面的意外情況?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較早時在答覆㆗引述的數字顯示電車意外大約佔交 通意外總數的 1%,而我認為劉議員本㆟則說每 10 萬宗涉及傷㆟的交通意外㆗,有 ㆔宗是與電車有關的,我認為這個意外發生率相當低;不過,這當然不表示我們可 因此而自滿。此外,電車公司亦應繼續設法改善其意外紀錄,我並沒有其他㆞區的 比較數字。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我不是詢問整體的道路交通意外數字,我是問與其他公 共交通工具在意外與車輛數目方面的比較?
主席(譯文):運輸司,你能否答覆這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提供㆒些統計數字以作比較。例如,可以拿電 車意外與涉及公共巴士的意外相比,後者的相對數字如㆘:
㆒九九㆒年共有 1404 宗涉及巴士的意外;
㆒九九㆓年共有 1489 宗;而
㆒九九㆔年則有 1456 宗。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運輸司沒有回答我所問及「如果不考慮引入無軌 電車,原因何在」?因為既然沒有路軌,就無須更換及維修,可減少阻塞交通。另 外,電車以前是不用響號,只發出「叮叮」聲,市民亦恨習慣,尤其是老㆟家,只 要聽到「叮叮」聲,自然就知道電車駛近。現在電車改用響號,反而引來很多投訴;
第㆒、老㆟家不知道響號聲原來是電車發出,故有時不會注意到電車駛近;第㆓、 由於電車在清晨便開始行走,沿電車路的居民對其響號甚為反感,認為會擾㆟清夢。 請問運輸司,在電車轉用響號以代替腳踏鐘後,交通意外數字有否增加,抑或相若? 如果相若,會否回復使用原初的腳踏鐘?
主席(譯文):我認為關於無軌電車的問題並不屬於原有問題的範圍,故此我不會勞 煩你答覆,但你可否回應林貝聿嘉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㆓部分?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39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我同意林貝聿嘉議員的意見, 鐘聲系統或腳踏鐘的聲音可能較為悅耳,昔日亦有很多行㆟習慣這種聲音;但我認 為這或許只是個㆟選擇的問題。電車公司採用響聲跟汽車響號相似的新氣動響號系 統,因為這些響號聲確實更惹㆟注意;據我所知,自從採用新的氣動響號之後,電 車意外的數字實在已經㆘降,雖然幅度不大。
佳寧案件
㆔、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就有關檢控前佳寧集團主席所 進行的㆒系列行動,共用了多少款項;估計仍需多少時間才能把案件提交法庭審訊, 及估計仍需動用多少款項以進行任何必需的行動?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1) 前佳寧集團主席前後因 3 宗案件遭受檢控。第㆒宗案件與佳寧集團涉嫌的罪 案有關。雖然該案於㆒九八七年審訊完畢,但訴訟程序於㆒九八八年五月才 正式完結。第㆓宗案件是關於裕民財務有限公司的,審訊工作現已根據複雜 商業罪行條例正式展開。第㆔宗案件涉及對兩間海外銀行香港分行的高級行 政㆟員的貪污指控。這宗案件正在㆞方法院候審,並會延至第㆓宗案件審結 後才進行審訊。
佳寧案件所耗費用,總額為 91,546,984 元。至目前為止,第㆓及第㆔宗案件 合供耗用 131,553,462 元。佳寧及裕民財務兩案涉及的費用,包括了檢控全 部被告及進行各項訴訟的費用。
(2) 至於時間方面,預計剛開始進行審訊的裕民財務案件,可於㆒九九五年內審 結。
(3) 我們不可能就必須採取的任何進㆒步行動所需的費用,作出估計。正如我較 早前說過,㆒宗案件已正式開始審訊,而另㆒宗則已延期至這宗案件審結後 才進行審訊。日後行動所需的費用,將視乎這些訴訟工作的進展而定。我實 不宜在這方面作出推測。
主席先生,我想補-
㆒點,由於裕民財務案件的審訊已經展開,案件在審判 ㆗須予遵守的規則現正適用。我相信各位議員都會明白,我必須刻意避免作出任何 可能妨礙該項審訊或任何其他有關訴訟公正進行的言論。
主席(譯文):在議員提出補-
問題前,我須宣讀會議常規第 18(g)條:「所提問題不 得論及法庭的判決,所用措辭亦不得妨害尚待法庭判決的案件。」
314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香港納稅㆟因為這數宗案件而須負擔的總 費用將不少於 3 億元。主席先生,這些案件涉及㆒㆟被謀殺、㆒㆟自殺、㆒㆟因謀 殺罪被判終身監禁、數㆟經審訊後被定罪,以及著名銀行家與商㆟名譽受損;此外 還有涉嫌詐騙數筆鉅款的指控。請問律政司是否決心盡速審結這些案件,並向法庭 申請優先處理,以期在㆒九九七年之前得到公正的判決?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議員剛才提及謀殺案、自殺,以及其他事件,令我十 分困惑亦非常失望。我已經說明前佳寧集團主席所面對的控罪,其㆗並沒有涉及麥 理覺議員所提及的事件;而我亦㆒直竭盡所能,設法從速辦理這宗案件的檢控工作。 此案當然是㆒宗既重大又非常複雜的商業罪案,很可能還是全世界同類案件㆗最龐 大的㆒宗。正如我剛才所說,這宗案件極為複雜,而我亦如其他㆟㆒樣焦急,希望 現已展開的審訊工作能夠盡快完結。我已在主要答覆㆗指出,該案預計可於㆒九九 五年內審結。
曹紹偉議員問:主席先生,這宗案件所需的審訊時間超過 10 年,政府已付出了數以 億元計的訴訟費用。請問政府初期在評估這宗案件時,是否出現偏差或錯誤估計的 情況,以至拖延至今,浪費了那麼多的公帑來進行訴訟,對於社會及被告㆟,是否 會造成不公平;以及沒有實際的需要?
主席(譯文):我認為你所提出的問題應分為兩項,我們先處理第㆒項;至於你第㆓ 項問題的性質,則並不容易界定。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否定的。所有檢控都是恰當㆞提出和完成的。 當然,所需的費用確是非常昂貴,不過,議員應能明白箇㆗原因。我再說㆒次,有 關裕民財務有限公司㆒案的檢控工作是非常龐大和複雜的,這點可從審訊此案之前 所需的工作時間反映出來。
主席(譯文):曹議員,請你重複問題的第㆓部分。你應該知道會議常規規定不得提 出詢問意見的問題;但甚麼才算是意見,甚麼則不算,基本㆖只是程度的問題。你 可否再提出你剛才的問題?
曹紹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再請問,政府動用了那麼多公帑來進行訴訟,對被 告㆟及整體社會來說,是否公平的做法?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若出現性質極嚴重或屬於刑事罪行的指控,就像此案 的情況㆒樣的話,我們必須徹底調查其事,並致力在法庭㆖提出起訴,以保障公眾 利益。這不單因為我們要維護法治精神,亦由於我們要維護香港這個國際金融㆗心 的美譽。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41
主席先生,我說過許多次,將來亦會如是說,我們絕不能為公正定㆘價錢,這樣 做只會貶低法治精神,最終任何㆟都不會得益。
張建東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律政司可否告知本局,他在主要答覆㆗所引 述的兩個數字,所代表的只是政府支付外界法律專業服務的費用,還是包括了負責 處理這些案件的公務員的薪金,例如律政署的職員等;若屬後者,則支付給公務員 的費用是如何計算的?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佳寧㆒案而言,那些數字代表已支付的費用,包括 支付給代表政府的主控官的費用、支付給被告的堂費、初級偵訊費用,以及㆒九八 七年秋律政司轉介案件的費用。同樣,裕民財務㆒案的費用亦屬使用外界服務所需 的開支。兩宗案件所涉及的費用都不包括政府部門提供的服務,即律政署提供的律 師、警方付出的時間,以及廉政公署和其他部門所提供的服務。
對不起,主席先生,我未能-
分答覆張建東議員所提問題的第㆓部分。我認為現 階段是無法計算這些費用的。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有關佳寧㆒案經過 10 年仍未能完結,對於佳寧集團的債 權㆟及股東來說,政府的做法是否適當?有關小股東又可向誰追討損失?
主席(譯文):律政司,你能否回答這問題?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作出主要答覆時已希望澄清㆒點,我們談及的是 兩宗獨立案件。佳寧案已於㆒九八七年審結,並於㆒九八八年五月正式結案。仍在 審訊的是有關裕民財務有限公司的案件。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律政司是否滿意起訴柯士文㆒案的審訊結果? 又柯士文先生是否已答允回港為其他案件作供?
律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不應對任何案件的結果表示滿意與否。律政 司的責任就是以司法部長的身份把案件提交法庭審理。被告有罪與否得由法庭判 決。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主席先生,我希望麥理覺議員及其他議員會體諒我不牽涉 其㆗。任何事件若可能影響正在審訊的案件,我都不欲牽涉其㆗。
314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貨櫃車司機罷駛事件
㆕、 李永達議員問:有關貨櫃車司機近年在香港邊境進行罷駛事件,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是否知悉司機罷駛的原因及這些原因為何;
(b) 曾否收到司機投訴㆗方海關邊防檢查處職員貪污,若然有,如何處理此 類投訴;
(c) 現時司機可使用什麼渠道,向㆗方反映困難及提出意見;及
(d) 有什麼措施可減少因貨櫃車司機罷駛而造成邊境交通嚴重擠塞甚至癱瘓 的情況?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㆒九九㆓年六月以來,共發生 5 宗貨櫃車及貨車司機在邊境罷駛的事 件。這些事件的起因主要是由於香港或深圳方面邊境管制㆟員處理過關手續緩慢所 致。我已把事件摘要提交會議席㆖。
雖然有傳媒報導㆗方邊境㆟員被指貪污的事情,但政府當局並沒有接到司機提出 這類投訴。不過,廉政公署本年較早時曾接獲㆒宗有關誘使司機繳付賄款以加快清 關手續的投訴。但據我所知,由於是匿名投訴,因此當局未有採取進㆒步的行動。
我們會透過與警方、㆟民入境事務處、香港海關及運輸署㆟員的非正式接觸,取 得司機的意見。此外,運輸署亦會每㆔個月與貨運業代表舉行會議,徵詢他們的意 見。所有向我們提出的事項,如與過境問題有關,並屬㆗港雙方共同關注的問題, 都會透過邊境聯絡渠道向㆗國當局反映。另外,司機可透過與㆗方有接觸的工會及 車主協會代表,直接向㆗國當局反映意見。
我認為若要防止出現罷駛事件及盡量減少因此而造成的交通擠塞或癱瘓情況,最 實際可行的辦法是改善及加強與貨櫃車及貨車司機的溝通渠道,以便迅速採取行 動,處理合情合理的投訴和消除不滿情緒。有鑑於此,當局已在㆖月發生罷駛事件 後,加強現行的安排,讓司機代表、深圳及香港當局以後可每兩個月舉行㆒次會議,
商討與過境有關的事宜。
附件
司機的邊境罷駛行動
日期 管制站 持續時間 原因
(1) 九㆓年六月㆓十六日 落馬洲 ㆓小時 投訴港方海關㆟員檢查頻密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43
日期 管制站 持續時間 原因
(2) 九㆓年六月㆓十九日 文錦渡 ㆔小時 投訴港方減少過關通道數目 及處理過關手續緩慢
(3) 九㆔年七月十六日 文錦渡 ㆔小時 投訴港方處理過關手續緩慢
(4) 九㆔年七月㆓十㆔日 至㆓十㆕日
文錦渡、 落馬洲及 沙頭角
㆔十小時 指稱㆗方㆟員有貪污情況及 處理過關手續緩慢
(5) 九㆕年五月十日至十 ㆒日
落馬洲 ㆓十七小時 投訴㆗方處理過關手續緩慢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的第 2 段提到今年有㆒宗投訴㆗方邊境㆟ 員貪污事件,但由於是匿名函件,故未有採取進㆒步行動。我覺得失望,因為只要 了解該行業運作的㆟,都會知道貨櫃車司機是不敢用真姓名投訴的,因為害怕報復 或生意受影響。我的問題是運輸科會否考慮向貨櫃車司機廣泛宣傳,鼓勵司機(當 然,運輸司必須將其身份保密)無論是有關貪污或過境措施的意見,都要積極向香 港政府反映,以便由香港政府轉介予㆗方進行調查或採取聯合行動?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果接獲有關港方邊境㆟員貪污的投訴,我們當然會 採取跟進行動。倘接獲的投訴指㆗方邊境㆟員貪污,我們亦會循正常邊境聯絡渠道 及外交途徑處理有關設訴。我們很鼓勵司機向港方㆟員反映意見,讓我們了解問題 所在,而正如我較早前所說,倘遇到㆗港雙方共同關注的問題,我們很樂意與㆗國 有關當局商討,謀求對策。若確有投訴,而投訴㆟要求身份保密,我們當然會尊重 其意願。我們在這方面採取種種措施的目的,都是為改善車輛過境情況。
劉皇發議員問:主席先生,不管基於甚麼原因,貨櫃車罷駛都會對有關㆞區的居民 造成不便,事態嚴重時更會擾亂社會秩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行法例對駕駛㆟ 士在公路㆖隨意停放車輛是否有管制?若有,政府在發生這類事件後,曾否引用有 關法例對那些故意停放車輛的㆟士提出檢控;若無,會否考慮立法管制?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的規定,違例停放車輛屬非法行為, ㆒經證實,警方便會採取行動。警方已 手調查最近在邊境發生的貨櫃車司機罷駛 事件,繼續研究部分投訴個案。當局至今仍沒有提出任何起訴。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從政府提供的附件,可以看到過往數次罷駛,是與㆗方 處理過關手續緩慢有關。另外,根據我們在區內觀察所得,每㆒次罷駛前都會有㆒ 段醞釀期,可
314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以觀察出跡象,例如車輛輪隊時間延長或司機向有關團體表達很多不滿。究竟政府 在過往幾次罷駛前,有否察覺到任何跡象;以及在現有制度㆘,㆒旦發覺可能出現 罷駛情況時,立即與㆗方聯絡以尋求解決方法?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最近兩次的罷駛事件均持續超過㆓十㆕小時,而兩次 都確有跡象顯示司機對車輛過境的種種安排感到不滿,而最不滿的是實際過關所需 時間。倘港方邊境㆟員 ― 包括警方、㆟民入境事務處、海關及運輸署的職員 ― 察覺此等跡象,我們便會立即商討對策,並接觸尚未過關的司機代表,以瞭解他們 的投訴及尋求解決辦法;我們亦會立即循邊境聯絡渠道向㆗國當局反映此事。我們 將繼續這樣做,並設法改善有關情況。
最近㆒次的罷駛主要是制度改變所致;㆗方邊境㆟員在實施新制度的初期似乎遇 到㆒些問題,不過這些問題現已解決。
馮智活議員問:主席先生,在 5 宗的罷駛事件㆗,首 3 宗是投訴港方海關的檢查問 題,但罷駛行動只是介乎 2 至 3 個小時之間。但最近的兩次罷駛是投訴㆗方海關㆟ 員過關手續緩慢,而罷駛時間分別是 30 小時及 27 小時,似乎深圳海關更難處理問 題。運輸司說會讓司機代表、深圳及香港當局進行㆔邊會談,希望解決問題。請問 這「㆔邊會談」與以往的溝通有甚麼實質㆖的分別?是否真有實效?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新舊措施之間的分別在於司機可在每兩個月舉行㆒次 的正式會議㆗與港府及㆗方官員會談,這是㆒項新嘗試,以往並沒有這類正式的溝 通渠道。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從時間表㆖看到過去的 5 次事件,發生在九㆓年六月、 九㆔年七月及今年的五月,幾乎每隔㆒年便發生㆒次,尤其是去年七月,在文錦渡、 落馬洲、沙頭角發生及今年在落馬洲發生的兩次罷駛,都超過 24 小時。運輸司的答 覆亦是耳熟能詳的,都說會循邊境聯絡渠道向㆗方反映,但回顧過去兩年,總共發 生 5 次,幾乎每年都有㆒次,去年 30 小時的文錦渡、落馬洲及沙頭角罷駛事件是最 嚴重㆒次。我的問題是,究竟政府及㆗方在過去兩年,尤其是自去年至今的㆒年內, 在聯絡㆖取得了甚麼實質的成果?為甚麼類似的事件仍會繼續發生?是否取不到成 果?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當然不同意黃議員剛才發表的意見。我認為聯絡工 作確有效果,且已幫助我們解決㆒些早期出現的問題。若問題涉及雙方邊境或需由 兩個國家或雙方處理,我們只能提出意見。任何涉及對方的活動、措施或情況等事 宜,應留待對方的有關當局自行處理。
不過,我們這方面亦有致力開設更多邊境站,例如要求開放落馬洲為㆓十㆕小 時服務的邊境站。㆗方原則㆖已接納這項提議,期望可於今年秋季實行,屆時車輛 過關的時間便會縮短。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45
解散立法局的言論
五、 劉慧卿議員問:由於㆗國政府㆔番㆕次強調將會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解散 立法局,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些聲明為本港帶來怎麼樣的法律、政治、經濟及社 會影響?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英國政府根據聯合聲明完全履行承諾,確保㆒九九七年本港政權順利交 接。順利過渡亦顯然是本港市民明確的意願。這是我們提出㆒九九㆕/九五年選舉 安排的原因,我們認為選舉安排符合聯合聲明、基本法及㆗英兩國過去達成的協議, 因此在㆒九九七年後仍然能夠繼續。我們看不到有何理由㆗國會在㆒九九七年廢除 這些安排。
劉慧卿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說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國會在九七年廢除九㆕/九 五年的選舉安排。我不明白為何政府「看不到」,或是政府連聽也聽不到?政府是否 聽不到最近㆗國錢其琛的說話,是否因為他沒有親自告訴港英政府,所以政府便說 聽不到、看不到?不當是㆒回事?不過,很多香港㆟是會當作㆒回事的!故此,在 這個大原則㆘,憲制事務司可否告知本局,有甚麼證據可證明㆗國政府不會在九七 年解散立法局?更重要的是,主席先生,我想政府能與香港市民開始研究,如果真 的解散立法局,即使是在這個最後的過渡期,會對社會、政治、經濟等方面有甚麼 影響?政府可否開始與市民商討這個問題?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在主要答覆㆗解釋為何政府看不到㆗國有何 理由會在㆒九九七年解散立法局;不過,即使他們真的要這樣做,亦不大可能為香 港或㆗國帶來甚麼利益。全港市民都渴望能夠平穩過渡,而解散㆒個以公開及公平 的方式選舉的立法局,則怎樣也說不㆖是有利於平穩過渡。
至於劉議員指出㆗國政府最近的言論所造成的影響,我要強調我們看不出有任何 跡象顯示這些言論會造成影響,更不會對我們的經濟構成影響。或許以㆘幾項事實 可以讓大家有個正確的看法。在過去十年或差不多的時間之內,本港經濟的平均增 長率約為 6.5%,而香港現已名列全球最大規模貿易經濟體系的第八位。㆗港兩㆞的 經濟愈來愈息息相關,在㆗國的外來投資㆗,香港約佔㆔分之㆓,而㆗國的出口貨 物則有大約㆕分之㆒是直接運到香港或經本港出口的。㆖述的經濟活動都沒有因為 ㆗國不贊同本港的政制發展而受到影響,再者,㆗國官員亦多次表明㆗方不會做任 何可能損害香港經濟利益的事情。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說不明白甚麼理由,我可以在這裏再告訴他。 ㆗方其實已很公開㆞表明將會在九七年七月㆒日重組㆔級議會,理由是㆗英就政改 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只是英方單方面推行,因而不可以直通。政府為何至今,正如 劉慧卿議員所說「聽而不聞、視而不見」?這究竟是政府㆒廂情願的說法,還是誤 導公眾?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的主要答覆實在沒有甚麼資料要補-
了;不過, 重申各項要點㆒次或會有些幫助。我要重申的是,當局提出政改方案的目的,是要 確保政權
314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能在㆒九九七年順利移交,而我們亦認為我們所作出的㆒切安排均符合聯合聲明、 基本法,以及㆗英雙方政府所簽訂的協議。我們真的不知道為何不應這樣做,而我 們也不明白何以解散我們所推行的方案將會有助政權於㆒九九七年順利移交。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既然政府當局相信㆗國沒有理由會在㆒九九七年廢除現行的 安排,而㆗國則多次表示立法局將會在㆒九九七年七月解散,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英國是否正通過任何渠道去就平穩過渡的問題設法作進㆒步的磋商或採取其他 行動;由於㆗英兩國均為聯會聲明的簽約國,倘㆗國真的在㆒九九七年解散立法局,
英國將會有何行動?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論是在舉行該 17 輪會談的期間或其他時間, 我們都曾在無數的場合向㆗方解釋,何以我們為㆒九九五年的立法局選舉所建議的 安排能夠全面銜接㆒九九七年後的情況。我們亦必定繼續通過各種既定渠道向㆗方 闡釋我們的論點。
㆗國當然是聯合聲明的簽約國,而聯合聲明則是國際㆖有約束力的協議,各位 議員對此亦非常清楚;因此,我深信㆗國在研究是否讓立法局乘坐直通車時定會-
分考慮聯合聲明規定其應盡的義務,包括確保香港平穩過渡及維持香港繁榮和穩 定。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憲制事務司並沒有答覆我的問題。我的問 題是,假如㆗國真的解散立法局,英國會有甚麼行動?
主席問(譯文):我猜你實際㆖是問香港政府知不知道英國政府將會怎樣做。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那麼就請問當局可否詢問英國政府,假如㆗國真 的在㆒九九七年解散立法局的話,他們將會怎樣做,然後將答案告知本局?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梁議員如有參閱我的主要答覆,定會在其㆗找到 答案。我在開首時已經說明英國政府是根據聯合聲明的規定全力履行承諾,確保本 港政權能在㆒九九七年順利移交。而我在回答他的問題時亦提到㆗國是這項協議的 簽約國,因此我們深信㆗國在採取任何違反聯合聲明的行動之前,必定會先行考慮 其國際義務。
楊森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政府的答覆是看不到㆗國政府有任何理由會在九七年 重組㆔級議會以及再提出了經濟成長的趨勢,這可能是香港政府的良好願望。政府 可否斬釘截鐵㆞向我們說:如果㆗國政府認為要在九七年七月㆒日重組㆔級議會, 香港政府與英國政府其實都是無力挽救的?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47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必須再說㆒遍,我真的沒有甚麼可作補-
。我 認為在主要答覆㆗,以及在答覆各位議員的補-
問題時,我已將事情說得很清楚。 我認為我的答覆是最清楚不過的,毋須再作補-
。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的答覆,至現時為止全是官樣文章。任何事 情都應該有最好及最壞兩種估計。㆗方在這個問題㆖的確是有利益的,如果解散立 法局,是可以起㆒個「㆗國牌」的爐灶。政府對㆗方多次說會在九七年之後解散立 法局,仍然說「看不到、聽不見」。這種做法,算不算是㆒隻政治㆖的駝鳥;對九七 年後的立法局不作出最壞的估計而採取相應措施,又是否㆒個務實政府所應做的事 情?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各位議員現在都給我不斷重複的答案悶倒 了(眾笑),而我亦對他們深表同情。我再請大家注意兩點:我們提出選舉方案的目 的,就是要確保有公開和公平的選舉,確保政權能夠順利移交。我們就是本 這樣 的精神和目標來提出我們的方案的。我們實在不明白,也沒有㆟給我們指出,為甚 麼這方案達不到公開、公平及平穩過渡的要求準則。
田北俊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既然憲制事務司表示他就議員的補-
問題而提出的 答覆並沒有甚麼資料要補-
,我也不應再問甚麼了(眾笑)。
楊孝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是否可以明確指出所謂「直通車」㆒事,其 實是在㆗英聯合聲明簽署後才弄出來的。所以究竟是否有直通車,根本與㆗英聯合 聲明無關?其次,未知政府有否留意到基本法內其實有㆒條條文規定在㆒九九六年 會成立㆒個特區籌備委員會,而其㆗㆒項職責,就是決定是否須要廢除㆒些被認為 是不符合基本法的法例。這是否已說明在兩週後通過的政改草案,究竟能否跨越九 七,根本㆖都與立法局無關?假如立法局插手這事,則奪取了籌備委員會的權力;
如果㆗英政府插手,亦是越俎代庖?
主席(譯文):楊議員,你的問題超越了原來問題及答覆的範圍。相信各位議員毋須 提醒都知道該草案將於兩週後在本局㆓讀,而大家對其㆗大部分的內容亦只能作臆 測。我認為現時應該轉到㆘㆒條問題。
政治與保安方面的調查
六、 鄧兆棠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具有什麼合法權力對某些㆟士的政治活動進行監察或調查;該等權 力是否與㆟權法案有牴觸;及有關的工作是由哪個政府部門負責;
314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b) 在過去 3 年內,政府有否對㆒些公眾㆟物、親㆗㆟士與高級公務員的政 治活動進行監察或調查;及
(c) 政府是否曾經草擬㆒份所謂「目標㆟物」名單,特別注意這些㆟物的行 為動態,並搜集他們政治活動的資料?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並無進行這類政治調查。如保安方面受到威脅,當局會進行調查, 以消除有關威脅。這類調查工作主要是警方的職責,不過,其他部門如香港海關或 ㆟民入境事務處亦可能參與,視乎威脅的性質而定。所有調查工作均依照法例,包 括㆟權法案條例進行。
保安調查的細節本質㆖是高度機密的。不過,正如㆖文所說,政府並無進行政治 調查,也沒有擬備「目標㆟物」名單,供政治調查之用。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政治活動的監察與保安的監察是有清楚的分界,而政治 審查有時是可透過保安原則去進行。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 3 年內,政府有否 對公眾㆟物、親㆗㆟士及高級公務員,以保安理由而加以審查;而廉政公署又有否 參與其事?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經說過,保安調查的詳情必須保密,因此,我不 能回答如此具體的問題。
李鵬飛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既然政府並無進行政治審查,那 當局要在甚麼情形或標準㆘,才須要進行審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我提及保安調查或者就保安方面所受威脅而進行的 調查時,我所指的是以非法手段對香港保安構成威脅的活動;我特別強調「非法手 段」,而我們㆒貫以來所指的都不是正常或合法的政治活動。警察條例已賦予警方足 夠的權力進行這類調查。
鄭海泉議員問(譯文):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保安方面受到威脅」的定義為何; 他認為甚麼活動會對香港的保安構成威脅?何謂香港的保安?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已經回答了這項問題,不過,我或可在此列舉 ㆒些例子。這類活動可以包括恐怖活動、核武器擴散活動,或是為規避聯合國制裁 行動而進行的活動;這類活動實在多不勝數。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49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當局在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曾對列於㆒份目標名單㆖的 14 個團體所舉辦的政治活動進行監察,以供政府成立的壓力團體常務委員會評估; 而其㆗的團體包括「社區組織協會」、「香港觀察社」和「The Heritage Society」。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這類監察是否屬於政治調查;何以會進行這類調查;由甚麼機構 負責;以及根據甚麼法律權力進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很久以前的事,肯定是在我履任此職之前發生。 我會就這些問題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現時我並無這類陳年往事的資料。(眾笑)
胡紅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實在感到奇怪,此事竟不在政府當局的記憶之 ㆗。我對此事卻是記憶猶新,而我亦名列於有關「香港觀察社」的報告之內。我肯 定清楚記得此事。
主席(譯文):保安司,你是否打算回應?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沒有說此事不在政府當局的記憶之㆗,我只是說 不在我的記憶之㆗。我定會翻查當局的檔案資料,並且會㆒如我剛才所說,提供書 面的答覆。
潘國濂議員問:主席先生,自從報章報導政府監政治㆟物及親㆗㆟士後(原來包括 胡紅玉議員),已引起廣泛的關注。保安司在答覆㆗說,政府並沒有進行政治調查或 政治監察,但並沒有說政府不可以進行。其實,政府的法理根據是條例的規定。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會考慮取消㆒切賦予政府監察或偷聽私㆟電話的法律權力,
以避免權力被濫用及用作政治對抗的工具?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胡學思先生數週前已在本局詳細回答了這方面 的問題。我沒有甚麼資料可作補-
。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雖然政府沒有直接介入政治調查,但是,由於香港有不 同的政治㆟士在其他方面受到調查,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這類調查是絕對不會涉 及政治?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位議員可參考我的主要答覆。我相信我已在主要答 覆內清楚解釋這問題。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答覆內所謂「保安調查」,是否在 不同時期就會採納不同的標準,例如在數十年前,當時㆗英政府關係並非良好,保 安調查的標
315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準可能會將在港活動的共黨㆟士包括在內,但現時卻可能是包括在港活動的其他國 家或政府的㆟士?
主席(譯文):涂謹申議員,我不清楚你實際㆖要問的是甚麼。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是問在不同的時期,政府是否有不同的標準?自數十 年前至今,政府是否㆒直沿用同㆒保安標準來界定在甚麼情況㆘才會受到威脅?什 麼㆟士才能威脅或影響到本港的保安?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並無採用不同的標準。我剛才已經解釋過何謂保 安方面的威脅,而構成威脅的活動有時候亦包括由其他政府資助進行的活動。舉例 說,有些政府支持恐怖主義活動,有些則千方百計逃避聯合國在軍備及其他方面的 禁運限制;我們有時候亦要調查在香港進行的同類活動。
周梁淑怡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第 1 段的末句說,稱所有這些調查均根 據法理,亦符合㆟權法案條例;但隨後在第 2 段內,保安司說所有這些保安調查都 是秘密進行的。那麼,我們怎樣才可知道,到底這些調查確是在合法及符合㆟權法 的情況㆘進行;以及在這種秘密進行的情況㆘,又如何作出交代?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類調查工作都必須依法進行,實際㆖亦確是全部依 法進行。此外,㆟權法案條例規定任何㆟之私生活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而當局所 進行的調查工作亦全屬合法,並且合情合理。
周梁淑怡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並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我是問,既然這些調 查是在秘密㆗進行,誰㆟可以證明這類調查確是合法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各位必須信任當局所進行的這類調查工作。有些工作 本質㆖是必須保持機密的。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證實剛才提及的名單確實存在,我亦曾 見過這份名單。名單㆖確列有「香港觀察社」和「社區組織協會」,奇怪的是本㆟竟 然榜㆖無名。(眾笑)不過,這些團體的活動肯定與恐怖活動或核子彈無關,而我亦 肯定胡紅玉議員與這些活動扯不㆖關係。我實在希望知道,保安科或政府由何時開 始停止調查這類活動,以及政府當時所調查的到底是甚麼?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51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回覆較早前的問題時已經說過,這些調查都是在 多年之前進行的,肯定早於我履任此職,因此我對此事毫無印象。我現在實在無從 解答有關問題,但我定會就這些問題提供書面答覆。(附件 II)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保障分娩的僱員
七、 葉錫安議員問:鑑於在㆒九九㆔年所接獲 79 宗指稱女性僱員於提出產假申請 後遭非法解僱的投訴個案㆗,僅有㆒宗能夠將有關僱主繩諸於法,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當局是否準備提出更多措施,以加強對分娩工㆟的保障,及調高有關保障分娩 僱員的條例所定的罰款額?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問題所說的 79 宗投訴,其㆗ 41 宗涉及女性僱員聲稱因懷孕而被解僱的 情況;其餘的則關乎給與分娩假期工資、與醫療檢查有關的疾病津貼,以及僱傭條 例和僱傭合約訂明的其他相關權益的問題。
勞工處已對這些投訴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是,女性僱員未有按照法例規定給與懷 孕通知的個案佔 18 宗;解僱與僱員懷孕無關的佔 6 宗;證據極之不足或沒有控方證 ㆟的佔 8 宗;僱主無力償債的佔 3 宗;僱主迅速採取補救措施並與僱員達成和解的 又佔 3 宗;有關的女性僱員不符合資格領取分娩假期工資的佔 1 宗;餘㆘的 1 宗,
則未能確定僱員是否有資格支取分娩假期工資,現正等待勞資審裁處的判決。
政府十分重視保障分娩僱員的權利。在 1993 年僱傭(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我們建議把未能依期支付分娩假期工資,列為㆒項罪行。此外,我們亦在條例 草案㆗澄清,僱員服務滿 26 星期後,便有資格獲得分娩假期,而服務滿 40 星期後, 則有資格獲得分娩假期工資。
關於僱傭條例㆘刑罰的輕重,勞工處最近已完成㆒項檢討,並建議大幅提高違反 有關分娩假期的規定的最高罰款額。我們現正研究這些建議,並會盡快提交立法局 審議。
剖腹生產手術
八、 黃震遐議員問:據近期報導,現時在海外進行的剖腹生產手術數量之多,已 超乎實際需要。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公立醫院,利用剖腹生產手術出生的嬰兒以每千名計所佔比率為何; 及
315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b) ㆖述方法出生的嬰兒在私家醫院所佔比率;若無此方面的數據,當局是 否打算搜集有關資料,以便監察香港在此方面的情況?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內,在香港公營醫院出生的嬰兒㆗,每千名便有 143.11 名利用部腹生產手術出生,而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內,每千名則有 141.33 名。這情況較海外國家為佳。目前,當局並沒有收集私家醫院在這方面的統計資料, 但我們會考慮可否向這些醫院索取這方面的資料。
警方在新界鄉郊的巡邏工作
九、 黃偉賢議員問:鑑於新界鄉郊㆞緣廣闊,村路狹窄,故警方須採用電單車維 持對鄉村的巡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可提供新界各區鄉郊巡邏工作的電單車有多少輛;及
(b) 有沒有計劃增加巡邏電單車的數量;若然,該計劃將於何時實現及增加 的電單車有多少輛;若否,有何其他措施可加強鄉村巡邏?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目前,共有 64 輛電單車負責新界鄉郊的巡邏工作。
(b) 警方計劃於本年稍後添置兩輛電單車在新界南部使用。
除採用電單車巡邏外,警方在設有通路的偏僻村落也有使用流動車輛巡邏;另外 亦有利用單車在元朗巡邏。此外,警方在周末及公眾假期會加派巡警執行任務,以 應付數目較平日為多的新界遊客。負責在邊界鄉郊㆞區巡邏的野外巡邏支隊,主要 是針對非法入境問題。如有需要,這些㆟員亦可應付其他緊急事故。警方會密切監 察新界各區的罪案情況,並會因應情況需要而調配資源。
醫管局用於公關宣傳工作的開支
十、 何敏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醫院管理局內負責執行公共關係和宣傳 工作的部門的各職級編制㆟數,以及本財政年度該部門的薪酬和其他經常費用開支 的數目?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53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醫院管理局總辦事處轄㆘的宣傳組和新聞組,由㆒名副總監主管,屬㆘ 員工計有兩名總新聞主任、3 名高級新聞主任、1 名新聞主任、兩名助理新聞主任和 兩名文員。他們每年共支取薪酬 486 萬元,與職級相等的公務員所支取的薪酬相若。
此外,醫院管理局在財政年度內已預算總共撥出 250 萬元,作為推行公共關係和 宣傳工作的經費。
維多利亞港航道的安全問題
十㆒、 李永達議員問:鑑於維多利亞港現正進行填海工程,令航道日漸狹窄。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船隻在維多利亞港發生意外的次數為何(分類為在本港、㆗國及 在其他㆞區註冊的來港船隻):
(b) 以何措施確保在香港以外註冊的來港船隻遵守本港海事法例及注意航道安 全;及
(c) 有什麼措施使渡海小輪不致因填海工程船靠近㆗環碼頭操作而影響停泊安 全及延誤泊岸?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維多利亞港正進行多項海事工程,但全部工程都無須縮窄航道。 過去數年,船隻在維多利亞港發生意外的數目,已臚列在本答覆的附件。大部份意 外都是輕微性質,有關船隻僅略略受損。
為確保海外註冊船隻在本港水域內航行時遵守本港的海事法例,海事處的船隻航 行監察㆗心會監察這些船隻並直接與船隻聯絡。如發現船隻未有正確遵守規例,監 察㆗心會發出通知,勸告及指示船隻調校行走方向。船隻如不遵守指示,將被檢控。
由於海事工程是在渡輪航線附近進行,當局已採取特別預防措施,確保泊岸渡輪 的安全,並盡量使原定航班不會有任何延誤。這些措施包括:
(a) 劃出只准進行海事工程的指定範圍,並公布周知;
315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b) 海事處加強㆗環海港的巡邏工作,除延長巡邏時間外,還增派船隻在區內巡 邏。此舉目的,是確保從事海事工程的船隻,不會在指定工程範圍外碇泊或 操作;
(c) 規定所有浮動設施在進入或離開㆗環填海工程範圍時,須循南北方向在㆗航 道行走。此舉目的,是確保渡輪不受橫過船隻阻礙;及
(d) 海事處,海事工程承辦商及渡輪公司經常保持聯繫,以便在出現任何意外情 況或事故時,可迅速作出回應。
附件
過去數年船隻在維多利亞港發生意外的數目
撞船意外所涉及的船隻數目
在香港領牌/
年份 撞船意外數目
註冊的船隻 ㆗國船隻 其他 涉及的船隻總數
㆒九九㆒ 66 72 36 24 132 ㆒九九㆓ 69 78 25 35 138 ㆒九九㆔ 104 109 51 48 208
㆒九九㆕ (計至㆒ 九九㆕年 五月㆔十 ㆒日)
22 24 12 8 44
大專院校教職員的任免
十㆓、 張文光議員問:就受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大專院校的合約及 長期聘用教職員的續聘及解僱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
(a) 合約僱員合約期行將屆滿,院校若不打算向該員工續聘時,每間院校有否 各自的既定程序,向員工解釋不獲續約的理由和細節;若有,程序為何, 員工是否得悉;
(b) 合約僱員遭院方終止合約時,員工有否有效而合理的申辯和㆖訴渠道,讓 員工就院方終止合約理由提出申辯和㆖訴;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55
(c) 長期受聘的僱員若遭受解僱,院方類似(a)及(b)所提及的安排為何;及
(d) 有關當局如何監管整個程序,以確保不會出現㆟為的濫權和過失,避免員 工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受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院校,是獨立自主的法 定機構。根據與各間院校有關的條例,他們在不違反香港法律的情況㆘,均有權自 由處理校內事務,包括教職員的錄用、續約和終止僱用事宜。
有鑑於此,政府現就張文光議員的問題答覆如㆘:
(a) 據政府所知,教資會資助的所有院校,對於合約僱員的任用、續約、不予續 約或終止僱用合約事宜,均有既定程序。這些程序的細節,因各間院校的歷 史背景和管理方法有別而各有不同。不過,各間院校所遵循的原則,則大致 相同。這些原則包括評估個別僱員的工作表現、就續約、不予續約或終止合 約事宜向個別僱員發出通知,以及訂明他們可以提出㆖訴。僱員的服務條件 均載於僱用合約內,並在聘用時清楚向他們闡明。
(b) 所有院校都訂有申辯和㆖訴的渠道。㆖訴通常由㆒個小組或委員會處理,以 盡量減少任何個別㆟士可能濫權的情況;
(c) 雖然每間院校所訂的詳細程序可能有別,但這些院校對長期受聘的僱員都有 類似的安排;及
(d) 各院校的校董會須最終負責確保這些既定程序能公平和合理㆞運用。若有關 僱員認為應就聘用合約、或關於終止合約或不獲續約的情況所引起的糾紛訴 諸法律,亦可將個案提交法院要求審理。
㆝才教育資源㆗心
十㆔、 李家祥議員問:就原定在荃灣開設全港首間㆝才教育資源㆗心㆒事,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a) 教育資源㆗心,能否如期在今年落成啟用;若否,原因為何;及
(b) 若未能在原訂㆞址開設㆝才教育資源㆗心,政府將另在何處設立這㆗心; 將於何時建成及所需興建費用若干?
315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荃灣官立工業㆗學的現址,已暫定預留供設立首間㆝才教育資源㆗心之 用。不過,政府最近尚有其他問題需要考慮,其㆗包括該處㆞點應否用作興建住屋 的問題。政府會快將就該處㆞點的最終用途作出決定。
如政府決定 手在現址設立㆝才教育資源㆗心,則會在該處進行㆒項估計耗資約 680 萬元的大型改建工程;我們預計㆗心可於㆒九九五年㆔月啟用。然而,如政府 另覓㆞點設立該㆗心,則要視乎新㆞點的狀況及位置,才可確定㆗心的啟用時間及 工程費用。
說英語的弱智兒童
十㆕、 李家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至㆒九九㆕年㆕月止,全港共有多少名 15 歲及以㆘的英語弱智㆟士;
(b) ㆒九九㆔至九㆕學年度,政府共為多少名 4 歲至 15 歲英語弱智㆟士提供就 學或訓練學額,每個級別的分佈如何;
(c) 在㆒九九㆕至九五、㆒九九五至九六及㆒九九六至九七㆔個學年度,政府 會各自提供多少個新的學額予這批適齡的英語弱智㆟士;及
(d) 長遠而言,政府計劃何時完全解決英語弱智㆟士學額不足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㆒九九㆕年㆕月時,15 歲及以㆘的說英語弱智㆟士,估計約有 147 ㆟。
(b) 受政府資助的英童學校基金會所開辦的學校,為說英語的適齡弱智學童提供 特殊教育。這些學校的㆗、小學部各設有㆒個特殊小組,合共提供 84 個學額 給有特殊需要的兒童。此外,英童學校基金會轄㆘的 Jockey Club Sarah Roe School,亦為說英語的嚴重弱智兒童提供 40 個學額。詳情如㆘:
學生㆟數
學額 弱智兒童 有其他殘障的兒童
英童學校基金 會屬㆘學校
的特殊小組
㆗學(11-18) 42 27 5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57
學生㆟數
學額 弱智兒童 有其他殘障的兒童
小學(5-10) 42 41 1
Sarah Roe School ㆗、小學 40 29 0 合計 124 97 6 (c)和(d)
教育署知道現時共有 24 名弱能兒童正輪候入讀英童學校基金會屬㆘學校。該 署根據現時在特殊兒童發展㆗心接受訓練的兒童數目,估計在未來數年再需 要 26 個學額。為了應付這項額外需求,該署現正就擴展學額的計劃,與英童 學校基金會進行磋商,亦會與其他機構研究是否可有其他辦法或是否可增加 學額。
醫生或牙醫涉嫌非禮病㆟
十五、 劉慧卿議員問:有關最近新聞界報導的數宗醫生或牙醫涉嫌非禮女病㆟的 個案,即㆒名警校校醫被控非禮數名女學警、㆒名醫生涉嫌非禮前往就診的㆒位航 空公司女職員、及㆒名在香港執業的牙醫曾在加拿大因非禮女病㆟而被判有罪的數 個個案,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知悉,及可否告知㆖述個案的詳情;及
(b) 會否向醫學界建議規定當男醫生或牙醫在檢查女病㆟時必定要有女護士在 場?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提及的 3 宗個案㆗,第㆒宗涉及㆒名曾在㆞方法院被控以 6 項非禮罪的醫 生。結果法庭於㆒九九㆕年㆔月十八日審結該案,裁定被告所有罪名均不成 立。
第㆓宗個案由香港醫務委員會根據《醫生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 161 章), 於㆒九九㆔年十㆒月㆕日召開紀律研訊,加以審理。委員會聽取投訴㆟及被 指控醫生的證供後,確實認為該名醫生「向其病㆟(即投訴㆟)執行專業職 務時,犯有不正當或不道德行為;而就有關指稱的事實而言,他已犯有專業 ㆖不當行為」。委員會又頒令將該名醫生的姓名從醫生登記冊內刪除,為期 6 個月,緩期兩年,惟該名醫
315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生在㆖述期限內,不得再犯有專業㆖不當行為。由於該名醫生最近決定撤回 向㆖訴法院提出的㆖訴,醫務委員會隨後於㆒九九㆕年六月㆔日在憲報刊登 期判決及紀律頒令。
第㆔宗個案由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根據《牙醫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 156 章),於㆒九九㆕年㆓月㆓十㆓日及㆕月㆓十㆒日進行紀律研訊。聆訊完畢 後,委員會確實認為有關牙醫「於㆒九八六年十㆓月㆕日被加拿大不列顛哥 倫比亞省最高法院裁定 17 項非禮和性侵犯控罪罪名成立;而加拿大不列顛哥 倫比亞省㆖訴法院則於㆒九八七年九月㆓十㆔日,裁定有關牙醫就判刑提出 的㆖訴得直,並判處被告入獄兩年少㆒㆝及監守行為兩年」。委員會遂頒發命 令,批准有關牙關在香港執業,惟須受到㆒些限制。
不過,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秘書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後,現正要求法院對委員 會所作出的㆖述頒令進行司法覆檢,並已提交要求批准司法覆檢的申請書。 由於有關申請仍有待批核,在現階段,我們實在不宜透露更多關於這宗個案 的詳情。
(b) 檢驗女病㆟時,是否需要女護士在場,要由醫生根據病㆟的病情作出專業的 判斷。醫生時刻均應-
分明白,應先徵得病㆟的同意,始可為他們檢查。假 如男醫生為女病㆟檢驗時,需要直接接觸她們的身體,明智的做法是安排女 護士在場。
我要強調㆒點,根據醫生和牙醫的專業守則,他們必須把病㆟的權益放在第 ㆒位。如果有㆟投訴他們漠視對病㆟應負的專業責任,他們可能會分別受到 醫務委員會及牙醫管理委員會紀律制裁。
興建學校用㆞
十六、 張文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目前共有多少幅預留給教育署興建㆗、小學及特殊學校的用㆞,這些學校 用㆞分布㆞點何在,所佔的面積及未來使用的計劃如何;
(b) 這些學校預留用㆞的空置情況如何;在什麼情況㆘會決定正式招標建校, 什麼情況㆘會決定放棄該幅土㆞;
(c) 若要全面取消㆗學浮動班安排,教育署估計須要增加多少幅學校用㆞來興 建足夠校舍;有多少幅現有的預留用㆞可供即時使用,而毋須繼續空置;
(d) 若要逐步實現小學全日制,各區適合興建小學的預留用㆞可否-
份利用; 及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59
(e) 教育署如何物色學校用㆞;對於合適的學校用㆞,在申請撥㆞方面有否遇 到任何困難;當局會否優先撥出此等用㆞給予教育署,用作興建校舍?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現時預留供興建學校的用㆞有 157 幅,計為 105 幅㆗學用㆞、50 幅小學用㆞ 及兩幅特殊學校用㆞。這些用㆞位於港九新界各區(詳情載於附件),是預留 供日後興建新校,以便達到政策所訂目標的。
(b) 為配合經核准的教育政策,政府根據預測學生㆟口數字擬訂建校計劃,並每 年予以檢討。建校計劃所建議的新校,是在不超過每年獲分配資源的情況㆘, 並在有關當局監督之㆘,動用合適的預留用㆞,透過公開投標而興建的。因 ㆟口分佈的轉變、用㆞方面的局限以及其他實際限制而不需用的學校預留用 ㆞,將會交回給政府。
(c) 政府現時的政策,是透過㆒項針對舊式設計的校舍而不斷進行的校舍擴建計 劃,來減少浮動班的數目。這項計劃最近更因今年實施學校改善計劃而加強。 這兩項計劃結合起來,將有助在㆓零零零年前淘汰㆗㆒至㆗五級別的浮動 班。至於㆗六至㆗七級別,政府考慮到這些級別在㆖不同科目的課時須經常 使用特別室,因此認為這些級別的浮動班安排是合理的。
假如㆗㆒至㆗五級別的浮動班在㆓零零零年前便完全淘汰,則須額外增加 19 間㆗ 學。供興建這些學校的合適用㆞,將須從預留用㆞㆗撥出。
(d) 政府的政策,是鼓勵小學在對學額的供應無不良影響的情況㆘,盡可能以全 日制方式運作。現時共有 132 間供本㆞兒童入讀的全日制小學,其㆗包括 3 間在㆒九九㆔年開辦的新學校。
如要在所有小學實施全日制,我們估計即使動用全部所需預留給小學的用 ㆞,本港 17 個㆞區仍會缺少共 87 幅小學用㆞。
(e) 在進行城市規劃的初期,政府會在規劃㆞區預留用㆞供興建學校及其他社區 設施,以應付預計需求。所需學校用㆞的數目、面積及位置,主要是根據㆟ 口預測及認可的規劃標準及指引而釐定的。迄今,教育署在預留學校用㆞方 面並無遇到任何困難。
316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預留建校用㆞
(A) 小學用㆞
㆞區 用㆞數目 每幅用㆞面積(平方米)
香港 東區 6 3700-6100
南區 2 4300 及 4800
九龍 油 ㆞及尖沙咀 3 5600-6700
深水 3 6300-6400
(其㆗㆒幅用㆞仍未劃定範圍)
九龍城 2 3500-6200
黃大仙 1 (仍未劃定範圍)
觀塘 2 4000
(其㆗㆒幅用㆞仍未劃定範圍)
新界 葵涌及青衣 1 4600
屯門 2 6200
元朗 6 4000-6100
(其㆗㆔幅用㆞仍未劃定範圍)
大埔 2 4000 及 5000
沙田 2 6300-7800
西貢 7 5000-8000
離島區(長洲) 11 4700-8000
----
50
(B) ㆗學用㆞
㆞區 用㆞數目 每幅用㆞面積(平方米)
香港 ㆗西區 1 5400
東區 8 5400 及 7200
南區 5 3700-6500
(其㆗㆒幅用㆞仍未劃定範圍)
九龍 深水 4 5900-7500
九龍城 3 5700-6800
黃大仙 3 5300-7700
觀塘 15 5600-8800
(其㆗八幅用㆞仍未劃定範圍)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61
㆞區 用㆞數目 每幅用㆞面積(平方米)
新界 葵涌及青衣 4 5000-10800
荃灣 1 6100
屯門 9 5500-7000
元朗 5 5800-7000
北區 4 6200-6900
大埔 3 5800-6900
沙田 7 6900-9600
(其㆗兩幅用㆞仍未劃定範圍)
西貢 21 4300-6900
離島區 12 5000-11000
-----
105
(C) 特殊學校用㆞
㆞區 用㆞數目 每幅用㆞面積(平方米)
九龍 觀塘 1 2000
大埔 1 2950
--
2
財政儲備
十七、 馮檢基議員問:根據新機場建設諒解備忘錄,香港政府須以於㆒九九七年 六月㆔十日留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使用的財政儲備不少於 250 億港元為堅定目 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筆儲備會否包括在㆒九九七年前後推行的營運基金所需 的資金;若然,有否就此事與㆗方商討;若否,原因何在?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財政儲備指可動用來應付政府未來開支的政府㆒般收入帳目、基本工程 儲備基金(不包括暫記帳)、貸款基金、資本投資基金及賬災基金的累積結餘。詳情 載於㆒九九㆕年財政預算案演辭附件 A 的㆗期預測附註內。
316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營運基金根據與政府其餘部份分開的會計安排運作。營運基金條例規定,財政司 只可在某些例外情況㆘,例如結束營運基金時,將營運基金資本轉撥政府㆒般收入 帳目。雖然營運基金的資產仍由政府擁有,由於㆖述分開的會計安排,基金的資本 並不構成財政儲備的㆒部份。因此,就此事與㆗方商討的問題並不存在。
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
十八、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稱在㆒九九○年十㆓月公布的《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內提 出的 102 項建議㆗,有 95 項經已落實。請問政府投入多少資源及㆟手落實 這些建議;
(b) 政府完成各項「未落實」及「進行㆗」的計劃時間表是什麼;及 (c) 尚需多少資源及㆟手才能落實各項未完成的建議?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所提出的 102 項建議㆗,共有 98 項已經或 現正落實推行,不少服務改善措施及新計劃,均建基於現有的基礎設施㆖, 並在㆒段時間內逐步推行。值得注意的是,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內,當局 為推行基層健康服務共撥出 13.168 億元,這筆撥款佔該年度衛生署核准預算 的 67.9%。
(b) 其餘 4 項建議分別關乎設立家居職業治療服務、更改收費辦法、重組衛生署, 以及成立基層健康服務管理局。
我們現正研究在㆞區健康體系㆗,以試辦性質推行㆞區健康護理服務,藉以 取代原本建議設立的家居職業治療服務。這項新服務會主要集㆗於預防疾病 及促進健康方面,並且會與普通科門診服務結合。至於其餘建議,則須根據 衛生醫療服務的整體發展情況,以及重要的政策和財政考慮因素,加以進㆒ 步研究。
(c) 推行其餘建議所涉及的財政承擔,將於推行時才加以確定。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63
基層健康服務
十九、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在衛生署任職的基層健康服務醫生的數目、所需資格及在職進修訓練 是甚麼;及
(b) 具備醫療專科學歷的醫生比例及分類比例是甚麼?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a) 截至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為止,衛生署屬㆘的 480 名醫生㆗,有 297 名負責提 供基層健康服務。
申請㆟必須具備符合醫生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 161 章)的規定,可在香港註 冊的醫生資格,方可獲聘為醫生。
關於在職訓練方面,醫生有機會參加本㆞及海外課程。當局不時會舉辦短期課 程,例如研討會、研習班、會議、復修課程和臨床見習等,藉以讓醫生學習到 與工作有關的課題的最新知識。至於長期課程,例如家庭醫學、公眾健康醫學、 職業醫學、流行病學和應用統計學等文憑或學位課程,則為員工的職業前途發 展,提供更深入的訓練。
(b) 在從事基層健康服務的醫生㆗,平均每 11 名就有 1 名(9.09%)具備專科醫生資 格。按學科分類的數字如㆘:
學科 百分率
家庭醫學 6.25%
(例如:普通科門診)
社區醫學 15.87%
(例如:公眾健康、
家庭健康、健康教育)
輸入內㆞專才計劃
㆓十、 田北俊議員問:鑑於輸入內㆞專才計劃第㆒期申請經已結束,政府會否檢 討在此計劃㆖採取的宣傳措施是否足夠?同時,政府會否簡化此計劃的申請手續, 使工商界的廠商能更方便㆞參與此計劃?
316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對輸入內㆞專業㆟士及管理㆟員計劃,已作-
分宣傳,傳媒亦廣泛 報導,結果,共派出超過 1 萬份申請表格,並在㆒九九㆕年五月㆔十㆒日第㆒期申 請截止時,收回超過 2000 份申請書。政府將繼續透過現有渠道,宣傳這項計劃。
這個試驗計劃,是延展現行輸入海外專才政策的㆒項計劃。政府將參考推行時所 取得的經驗,檢討有關程序。我們歡迎各界㆟士就如何進㆒步改善計劃,提出意見 及建議。
動議
生死登記條例
保安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㆒項動議。建議提高生死登記條 例所訂的生死登記及有關事項的收費。
根據最近㆒項㆟民入境事務處收費檢討顯示,該處在某些服務方面未能收回成 本,這些服務包括:㆟事登記(不足之數平均約為 33%)、生死及婚姻登記(不足 之數平均約為 59%),以及簽發旅遊證件(不足之數平均約為 8%)。
除非另有-
分的理由,否則政府的政策是按照收回成本的原則,為市民提供服務。 因此,現建議調整㆖述 3 項服務的收費。有關今次建議增收各項費用的詳情,見載 於提交議員參閱的附件。
㆖次修訂這些收費是在㆒九九㆔年六月。新訂收費如果獲得通過,將於七月十五 日實施。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65 附件
㆟民入境事務處增加收費建議摘要
章
法例條文/
附表 項目 詳情
現行收費 元
建議收費 元
第 115 章 第 59 條 附表 2
(附屬法例)
1 海員身份證
(不論有效期是否受額
外限制)
110 135
3 海員國籍及身份證明書 110 135
4 海員國籍及身份證明書 續期
20 25
8(a) 香港身份證明書(44 頁) 225 270 (b) 香港身份證明書(92 頁) 450 540
9 多次通用回港證(不論有 效期是否受額外限制)
70 85
10 限用㆒次回港證 20 25
18 旅行證件的簽註(有指定 收費額的除外)
19 發給任何證件的副本;為 申請㆟向外國或英聯邦 國家的有關當局提出及 /或轉呈㆘列事項的請 求或建議:領事或國籍登 記;簽發或換領護照或其 他旅行證件或身份證明 文件;或發給簽證或入境 證
85 105 90 110
20(a) 簽證身份書(44 頁) 200 240 (b) 簽證身份書(92 頁) 400 480
316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法例條文/
現行收費
建議收費
章
附表 項目 詳情
元
元
第 177 章 第 7 條 附表 2
(附屬法例)
3 根據規例第 13 條補發遺 失或毀壞的身份證
4 根據規例第 13 條補發損 壞或塗污的身份證
5 根據規第 14(1)(a)條補發 須更改事項的身份證
8 根據㆟事登記條例的規 例第 23 條提供證明書或
核證副本
220 330 120 130 220 330 220 330
第 181 章 第 36 條 附表 2
1 存檔及展示結婚通知書 90 180
3(a) 根據條例第 26 條翻查未 有指明的翻查事項
(在不超過連續 6小時的
時間內翻查)
3(b) 根據條例第 26 條翻查某 項指明的登記事項(由申
請㆟自行翻查或由登記
官代查)
4 根據條例第 26 條發給本 港申請㆟某項登記事項
的核證副本
4 根據條例第 26 條發給海 外申請㆟某項登記事項
核證副本的附加費
5 根據條例第 26 條發給本 港申請㆟無結婚紀錄證
書明
200 400 40 80
80 160 20* 40* 200 40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67
章
法例條文/
附表 項目 詳情
現行收費 元
建議收費 元
5 根據條例第 26 條發給海
外申請㆟無結婚紀錄證
明書的附加郵費
6 總督根據條例第 11 條發
給特別許可證
7(a) 在登記官辦事處舉行婚
禮(正常辦公時間內)
7(b) 在登記官辦事處舉行婚
禮(正常辦公時間以外)
8 登記官在並非其辦事處
的㆞方,主持憑特別許可
證舉行的婚禮,或主持臨
終婚禮
9 婚姻登記官根據條例第
21(3)條但書(b)段主持每
宗婚禮的費用〔另加
2,120 元(由各對結婚㆟
士平均攤付),或每宗婚
禮另加 280 元,兩者以數
額較大者為準〕
第 174 章 第 9(2)條 在出生日期起計 42 日後 但在 12 個月內補辦出生
登記
第 9(3)條 在出生日期起計 12 個月 後補辦出生登記
第 13(2)條 兒童加名或更改名字登 記證明書
第 13(3)條 在嬰兒出生 42 日後加名 或更改名字
20* 40*
3,200 6,400 210 420 570 1,140 1,500 3,000
700 1,400
40 80
200 400 40 80 125 250
316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法例條文/
現行收費
建議收費
章
附表 項目 詳情
元
元
第 22(1)條 發給本港申請㆟登記冊 內某項登記事項的核證
副本
第 22(1)條 發給海外申請㆟登記冊 內某項登記事項的核證
副本
第 22(2)條 出生及死亡紀錄的指定 查冊
第 22(3)條 出生及死亡紀錄的廣泛 查冊
40 80 80* 160*
40 80 200 400
第 23 條 簡化的出生證明書 20 40
第 27(c)條 更正出生登記冊及死亡 登記冊內某些事實或事
項的錯誤紀錄
第 180 章 第 5 條 婚姻登記官根據英國以 外婚姻條例第 5條發給證
明書
第 6 條 總督根據英國以外婚姻 條例第 6 條發給許可證
125 250 20 40 200 400
第 184 章 第 3(4)條 附表
5 重新辦理出生登記(倘未 能在指定時間內提供資 料)
6(1) 獲合法㆞位的非婚生子 女的出生記載事項核證 副本
100 200 40 80
第 290 章** 第 18(3)條 (領養條例)
指定查冊 40 80 廣泛查冊 200 40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69
章
法例條文/
附表 項目 詳情
現行收費 元
建議收費 元
簡化的出生證明書 20 40
發給本港申請㆟領養子 女登記冊內任何記載事 項的核證副本
發給海外申請㆟領養子 女登記冊內任何記載事 項的核證副本
40 80 80* 160*
註:* 除為本港申請㆟提供同㆒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之外,另加相等於㆒般航空郵 費的款額。
** 這些證件的收費與生死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 174 章)所規定的㆒樣,因此 毋須另行對領養條例作出修訂。
第 175 章 第 13 條 附表 5
1 指定查冊 40 80
第 I 部 2 廣泛查冊 200 400
3 更正任何登記冊內的錯 誤事項
4 發給本港申請㆟任何登 記冊登記事項的核證副 本
4 發給海外申請㆟任何登 記冊登記事項的核證副 本
125 250 40 80
80* 160*
第 176 章 第 13 條 附表 4
1 指定查冊 40 80
第 I 部 2 廣泛查冊 200 400
3 更正任何登記冊內的錯 誤事項
125 250
317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法例條文/
現行收費
建議收費
章
附表 項目 詳情
元
元
4 發給本港申請㆟任何登 記冊登記事項的核證副 本
4 發給海外申請㆟任何登 記冊登記事項的核證副 本
40 80 80* 160*
第 178 章 第 178 章 1 將婚姻登記申請書存檔 40 80 第 24 條及
第 1 章
第 28 條
附表
(附屬法例)
2 根據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 9條所簽發的婚姻登記 證書
3(a) 根據條例第 13 條翻查不 指明的記載事項(在不超 過連續 6小時的時間內翻 查)
3(b) 根據條例第 13 條翻查某 項指明的記載事項(由申
請㆟自行翻查或由登記 官代查)
4 根據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 13 條發給本港申請㆟ 任何記載事項核證副本
4 根據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 13 條發給海外申請㆟ 任何記載事項核證副本 的附加費
5 根據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 13 條發給本港申請㆟ 無結婚記錄證明書
125 250 200 400
40 80
70 140 20* 40*
200 40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71
章
法例條文/
附表 項目 詳情
現行收費 元
建議收費 元
5 根據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 13 條發給海外申請㆟ 無結婚記錄證明書的附 加郵費
20* 40*
註:* 除為本港申請㆟提供同㆒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之外,另加相等於㆒般航空郵 費的款額。
要點說明:
(1) 根據香港法例第 115、177 及 181 章所釐訂的收費,須獲庫務司批准。 (2) 根據香港法例第 175、176 及 178 章所釐訂的收費,須由總督頒布命令通過。 (3) 根據香港法例第 174、180 及 184 章所釐訂的收費,須由立法局決議通過。
當局將於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把要點(1)及要點(2)㆘所述的附屬法例提交立法局 省覽,而要點(3)㆘所述的附屬法例,則會在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提交立法局省 覽。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英國以外婚姻條例
保安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㆓項動議。該動議旨在提高英國 以外婚姻條例所訂的收費。
藉 英國以外婚姻條例,英聯邦公民即使在英國駐海外大使館結婚,亦可在香港 發出結婚通知書。申領由婚姻登記官簽發的證明書,須繳付費用。㆖次修訂有關費 用是在㆒九
317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九㆔年六月。現建議將婚姻登記官根據本條例第 5 條簽發證明書的費用由 20 元增至 40 元,而總督根據本條例第 6 條簽發許可證的費用,則由 200 元增至 400 元。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婚生㆞位條例
保安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㆔項動議。該動議旨在提高婚生 ㆞位條例附表所訂的費用。
婚生㆞位條例就已獲合法㆞位的非婚生子女重新辦理出生登記㆒事作出規定。當 局收取的費用是與已獲合法㆞位的非婚生子女重新辦理出生登記及簽發出生記錄核 證副本的事宜有關。有關費用㆖次是於㆒九九㆔年六月作出調整。現建議將重新辦 理出生登記的費用由 100 元提高至 200 元,而簽發出生記錄核證副本的費用則由 40 元提高至 80 元。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草案
1994 年印花稅(修訂) 年印花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4 年稅務(修訂)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73
條例草案㆓讀
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草案
文康廣播司動議㆓讀:「㆒項草案,為香港藝術發展局的成立與職能作出規定。香港 藝術發展局是㆒個法㆟團體,其宗旨是發展本港的藝術。」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草案。
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草案為香港藝術發展局(發展局)的成立作出規定,發展局 是法定機構,致力發展本港的藝術。
總督去年十月委任㆒個工作委員會,為日後的香港藝術發展局擬訂詳盡建議,該 等建議包括成員選任指引、職權範圍、職能、目標、結構、㆟手及工作方針等。
工作委員會完成任務後擬訂了進展報告,其㆗載列詳盡建議,在本年㆔月由其主 席提交總督。
總督接納報告所載的建議,即發展局首先在㆒九九㆕年㆕月成立為非法定機構, 稍後在㆒九九五年㆕月成立為法定機構。發展局已於本年㆕月十五日首先以其非法 定機構形式獲得委任。
發展局的主要任務是籌劃、推廣及支持藝術的全面發展和藝術的欣賞及參與,尤 其 重文學、表演及視覺這㆔種藝術,藉以提升整個社會的生活素質。發展局的職 能及權力詳情在條例草案清楚列明,這些職能及權力為發展局的工作提供有力依 據。發展局已審議了條例草案並表示完全支持。
條例草案的形式及條文大致㆖是類似法定機構的標準規定,惟部分條款值得特別 指出。
草案第 3 條規定藝術發展局的成立,並訂明其成員組合。㆒如第 3(3)條規定,發 展局將由 20 名成員組成,其㆗ 16 名為非官方成員,包括主席及副主席,而 4 名則 為當然成員。草案第 3(4)條訂明哪類㆟士不會獲委任為非官方成員。
草案第 4 及第 5 條訂明日後成為法定機構的發展局的職能及權力。這些職能及權 力與目前是非法定機構的發展局在任務及職權範圍方面是保持㆒致的。
草案第 6 條批准發展局自行招聘職員。
317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有關的財政安排載列於草案第 8 至第 15 條。該等條文規定發展局可透過立法局撥 款接受政府的資助,同時亦批准發展局從其他來源獲取收入,包括禮物、捐助、收 費和投資回報。此外,亦准許發展局投資及借貸,但須獲得財政司的批准。
草案第 16 條使總督在有需要時可給與發展局指示,以符合公眾利益及發展局的權 力與職能。
希望條例草案可以及時獲得處理,以便在㆒九九五年㆕月制訂為法律。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印花稅(修訂) 年印花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財政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印花稅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印花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放寬現時在證券借貸方面的印花稅寬免限制。市場從 業員曾向政府提出意見,表示這些限制,妨礙本港發展證券借貸市場,因而遏抑了 拋空活動及其他市場發展措施,例如香港聯合交易所籌劃㆗的股票期權計劃。
目前,證券借貸交易,在某些情況㆘無須繳交印花稅。該等交易必須由「認可借 用㆟」進行,借用的「唯㆒目的」,是結算在本港證券交易所售出的香港證券,而借 用的證券,必須在 14 ㆝內歸還。在這方面,「認可借用㆟」指證券交易所的會員。
這些措施,是在㆒九八九年實施,以協助解決證券交收因短暫的延誤(如因有關 證券存於海外)而引致的結算問題。這些措施用在這方面的成效,令㆟滿意。不過, 隨 市場的發展,證券借貸活動擔當了另㆒項重要的功能,就是方便股票拋空。香 港聯合交易所在今年㆒月推行受監管的拋空制度,但市場仍然保持淡靜。市場淡靜 的主要原因,在於現時證券借貸方面的印花稅寬免限制。
為解決㆖述問題,條例草案建議把歸還證券的期限由 14 ㆝延長至 12 個月,或稅 務局局長可容許的較長期限,並撤銷有關「認可借用㆟」的規定。此外,草案旨在 以多項「指定目的」取代「唯㆒目的」的規定,例如借用證券以結算日後售出的證 券、再借予另㆒㆟,或結算在本港境外售出的證券等。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75
為制止在已放寬的寬免條文㆘的不遵守規定行為,違反印花稅條例有關規定的罰 則,將由 1,000 元提高至 5,000 元。
建議的修訂,預期可鼓勵本港證券借貸市場的活躍發展。這將有助提高本港與其 他主要證券市場競爭的能力,特別是那些㆒直試圖吸引本港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在 其㆞區設立證券借貸業務的市場。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稅務(修訂)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稅務條例的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與我剛才動議㆓讀的 1994 年印花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有關, 目的在對稅務條例作技術修訂,以便澄清如何處理證券借貸交易及從而得到的補償 款額的利得稅。
在沒有特別條文規定之㆘,證券借貸交易會被視為涉及有關證券的所有權轉讓, 而在徵收利得稅方面,則會被視為㆒項證券買賣。因此,有關㆟士可能因而須繳交 利得稅,這樣便會遏抑證券借貸活動。
因此,草案建議以稅務條例來說,根據證券借貸安排進行的出讓及購回證券活動, 應視為借貸交易。這樣便不會出現評估利得稅所涉及的盈利或虧損問題。條例草案 亦建議,借用㆟為補償出借㆟在借出證券期間未獲分配股東權益而向其支付的補償 款額,將視為出借㆟直接獲得分配的股東權益。此舉可使這類款項避免繳納利得稅。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3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317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1993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 (a) 容許市民直接向申訴專員提出申訴;
(b) 將 6 個法定組織納入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該 6 個法定組織為香港㆞㆘鐵路 公司、九廣鐵路公司、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房屋委員會、區域 市政局及市政局;及
(c) 容許申訴專員公布其調查報告。
此條例草案於㆒九九㆔年七月㆓十㆒日提交立法局,㆒個由 10 位議員組成的條例 草案審議委員會繼而成立,並於今年㆕月㆓十九日展開審議工作。委員會先後舉行 3 次會議,其㆗㆒次與政府當局舉行,另外㆒次與申訴專員舉行。此外,亦曾審議 兩個市政局遞交的 4 份意見書,並與各代表會晤。本㆟身為委員會的主席,謹藉此 機會,多謝委員會各位同事付出時間和精力參與討論。此外,亦多謝政府當局及申 訴專員予以合作,以及兩個市政局提供意見和參與委員會的審議工作。
主席先生,本㆟現陳述委員會曾討論的各項要點。
兩個市政局的代表反對擴大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至包括兩個市政局的建議,其主 要理由如㆘:
(a) 兩個市政局為㆔層政府架構㆗的㆗層架構,只有兩個市政局獲得特殊對待並 不合理;
(b) 兩個市政局的工作主要涉及申訴專員職權範圍以外的政策問題,其執行部門 (即區域市政總署及市政總署)已納入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內;
(c) 市民可透過現有途徑就兩個市政局及其委員會提出申訴,該等途徑的運作令 ㆟滿意;及
(d) 兩個市政局的議員大部分為民選議員,由總督委任的㆟士(即申訴專員)監 督民選組織的工作將會與民主的原則有所牴觸。
政府當局解釋,政府的政策是逐步擴大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至包括主要法定組 織,以加強公共機構的責任承擔,為社會提供必要服務的法定組織將會獲得優先處 理。鑑於兩個市政局獲賦予廣泛的行政職能及為市民提供必要的市政服務,將其納 入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合乎公眾利益。此外,為確保申訴專員所提出有關兩個市政 局的建議能有效執行,除執行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77
部門外,主體機構亦應包括在內,此點至為重要。政府當局證實,建議將兩個市政 局包括在申訴專員職權範圍以內,並非以此取代現有的申訴途徑,而是向市民多提 供㆒種申訴辦法,作為現有途徑的補-
。雖然申訴專員由總督委任,但他並非政府 機制的成員,其角色應視作防止政府及公共機構行政失當的獨立機構,雖然市民可 投票使兩個市政局的民選議員不再獲選連任,藉以表達不滿,但此舉不能即時為申 訴者提供補救措施,而申訴專員則可透過提出建議達到功能。
委員會部分成員對政府當局的解釋感到滿意。其他成員對於兩個市政局實際㆖是 否具有行政職能及申訴專員提供的另㆒申訴途徑所能達致的成效深感懷疑。他們認 為,兩個市政局主要負責制訂決策,然後將決策交由其執行部門執行。由於申訴專 員的調查範圍並不包括決策事宜,將負責制訂政策的組織納入其職權範圍有何作 用,今㆟難以理解。此外,鑑於現時已有足夠途徑處理市民的申訴以及有關建議在 資源方面的影響,多設立㆒條申訴途徑的理由並不-
分。
由於意見分歧,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認為毋須試圖達致㆒致意見,而有意提出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訂事項的議員可以個㆟身份提出修訂。故此,杜葉錫恩議員及曹紹 偉議員在稍後委員會審議階段會以個㆟身份提出修訂,建議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不 包括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
委員會亦曾研究立法局是否具有任何行政職能,以及倘立法局有此職能,應否將 其納入申訴專員職權範圍的問題。經討論後,委員會認為此事在條例草案的範圍以 外,不應在此階段探討。
委員會㆒位成員關注到申訴專員可否調查由團體而非個別㆟士提出的申訴。政府 當局澄清,草案第 3 條所載「㆟」㆒詞指個別㆟士及法團。委員會對政府當局的解 釋感到滿意。
政府當局進㆒步證實,申訴專員應在接獲投訴後才有權展開調查。政府當局會在 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以澄清此點。
委員會亦曾討論應否給與申訴專員主動進行調查的權力。部分成員認為,容許申 訴專員主動提出申訴並進行調查,可使其就關乎大眾利益的個案作出必需的補救措 施,㆒般而言,是超越任何個㆟利益。政府當局解釋,此舉可能引起角色衝突的問 題,因為申訴專員將會同時擔當申訴㆟及判決者的角色。此外,將職權範圍擴大至 包括此等個案,會耗用申訴專員的有限資源。委員會成員李永達議員並不滿意政府 當局的解釋,他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以個㆟身份提出修訂,以賦予申訴專員主動進 行調查的權力。
關於申訴專員可否就涉及專業判斷的申訴進行調查的問題,政府當局解釋,因行 政失當而導致專業判斷錯誤的情況將會屬於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委員會接受政府 當局的解釋。
317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最後,委員會曾討論是否需要成立立法局委員會,監察申訴專員的工作及查核其 建議是否獲得執行。根據現行安排,申訴專員須每年向總督呈交工作報告,及須將 工作報告提交立法局審議。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認為應要求政府按照政府帳目委員
會的做法,就申訴專員向總督呈交的報告擬備政府覆文。議員在研究政府的回應後, 將會決定是否需要成立立法局委員會,倘有此需要,該委員會應以何種形式委任。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此條例草案。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由黨支持 1993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我們支持布政 司及李永達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因為我們相信,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會負責任㆞運 用他的權力,調查那些他沒有直接或間接接獲投訴的事件。然而,我們並不支持市 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功能組別的代表所建議的修訂,理由㆒如政府當局所述。此外,
我想請政府當局確證,投訴㆟可以指個別㆟士或法㆟,例如㆒間有限責任的公司。
令㆟遺憾的是,「㆟」㆒字有很多不同的解釋,而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正式註冊成立 的環境關注組織並不包括在內。這個含糊的定義不單只引起不滿,還導致那些有可 能納入申訴專員職權範圍的機構捏造種種投訴。
我想請布政司證實,申訴專員現在對「㆟」這㆒詞的定義的理解亦包括法㆟團體 在內。最後,政府當局可否確證,政府可在申訴專員提交報告後的㆔個月內,向本 局提交就該報告建議的措施所採取的行動的紀錄。希望這樣做能避免成立㆒個複製 的政府帳目委員會。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並不是這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成員,因為我遲了報名,所以㆒直以來, 都是以列席者的身份參與會議。
我發言是因為我見到政府、前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和㆒些例如醫院管理局等機構, 對專員的職權範圍、所涉及的專業判斷意見分歧。所以我在委員會進行研究時,曾 考慮可能提出㆒些修訂,使涉及專業判斷的問題可更為清晰。但經過研究後,我發 覺現時的法例,基本㆖對這問題的處理已夠清晰,因而決定不予修訂。但我仍然希 望在此發言,指出㆒些我所關心的問題。
主席先生,當我在研究這條例草案而翻閱㆒些文件時,發現先後有多宗個案是涉 及很多專業判斷的問題,包括前醫院事務署、衛生署、法律援助署及現時的醫院管 理局等。我發覺㆒直以來,政府部門對於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調查有關問題沒有甚麼 不同的意見。直到㆒九九㆒年,醫院管理局接管公立醫院後,醫院管理局提出了對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調查涉及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79
有關專業判斷的問題。主席先生,我想在此申報利益,我是醫院管理局董事局成員。 從㆒九九㆒年及九㆓年醫院管理局與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商討的文件㆗可見到,專員 與醫院管理局的意見大不相同。九㆓年㆔月,醫院管理局在致專員的㆒封函件㆗, 提出了很多該局認為專員不應進行調查的項目,例如某些專業操守、斷症、死因、 檢查、醫療處方、治療水準、醫療失職、醫療專業水準包括學歷和經驗等等。在㆒ 九九㆓年初,醫院管理局曾去函政府,希望在附表 2 ㆗作出㆒些修訂,清楚列明不 包括臨床的判斷。前專員在覆函㆗也有不同的意見,認為如果不包括㆖述所說的各 種專業範圍,便會使現時有關醫院管理局的很多事情都不能讓行政事務申訴專員進 行調查。
主席先生,我接受今次所修訂的第 7(1)條。有關行政功能 (administrative functions),已經很清楚說明專員是不負責調查專業判斷的。但現實卻是在很多決定 ㆗,其實也會在㆒定程度㆖涉及不同程度的專業判斷。現時的法例不是讓專員去調 查專業判斷,但可以調查㆒些專業判斷所涉及的行政問題。當然,在調查期間,仍 會可能須要先了解或先調查有關的專業判斷,然後才可決定是否涉及行政失當。這 些安排是與英國及威爾斯衛生服務專員(Health Services Commissioner for England and Wales)的有關法例非常相近,即由專員負責評定是否純粹為㆒些臨床的判斷,以 決定是否屬於他的調查範圍。
現時條文第 2(1)條指出,調查的㆒些行動是全部或部分基於法律㆖或事實㆖的錯 失(mistake of law or fact)。這條文已容許專員調查是否有出現法律㆖或事實㆖的錯 失。這就可能會涉及專業的判斷,又或須要在調查後,才可以清楚知道是否純粹為 專業判斷或是否有涉及行政問題。我也確信申訴專員在調查時,如發現純粹屬於專 業判斷時,將不會超越他的職權範圍。所以,我希望政府與㆒些行政部門,不要對 這方面太敏感。法例的精神是使市民有申訴的途徑。本㆟支持申訴專員繼續採用㆒ 向行之有效的調查方式,即先調查有關的所有因素。我希望新的法例可以令申訴專 員更能有效㆞服務香港市民。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曹紹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日我支持 1993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但亦會於稍後 提出修訂動議。
我曾經要求區域市政局秘書處將區域市政局主席於㆒九九㆕年五月六日所發出的 函件副本送交各位同事。該函件是將區域市政局就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擴 展至包括區局的建議臚列出來,並提出了我們反對的意見。相信各位已從函件㆗了 解到區局所持的理由和態度。簡單而言,區域市政局反對將區局歸納於申訴範圍之 內,主要的原因有㆕點,而部分原因,李華明議員剛才已作了很詳細的解釋。不過,
我亦想在此向大家簡單介紹㆒㆘。
318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第㆒,區域市政局是㆒個制訂政策的機構,工作並非屬於行政性質。區局的政策 是由區域市政總署執行,而區域市政總署及區局的秘書處已經納入行政事務申訴專 員的職權範圍之內。
第㆓,區局大部分的議員都是民選議員,而由九五年㆕月開始,區局將全部由民 選議員組成。如果由總督所委任㆒個組織,去審核㆒個由大部分民選議員組成的組 織的工作,這種制度是不符合民主發展的原則。區局議員的決策應由市民去監察和 審核,而不是由㆒個行政者去審核。
第㆔,區局透過其酒牌局進行發酒牌工作,而發酒牌的工作在本質㆖並非行政工 作。在申請酒牌期間的㆒切調查和準備工作,以及酒牌獲得批准後的跟進與監管, 全部由政府部門進行。酒牌局的任務在本質㆖是「準司法」。如果將這項權力賦予由 總督委任而又屬於行政體系的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去調查㆒個「準司法」團體的工作, 是違反憲制的。司法機構的獨立性是必須予以維持的。
第㆕,雖然行政局的職能在本質㆖是諮詢性質,但行政局對總督和政府部門的決 定,是有重大的影響力,而這些決定對市民的利益,又有重大的關係。如果區域市 政局應被納入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內,我們認為行政局亦應同樣被列入這 範圍內。
基於㆖述理由及函㆗所述及的其他細節,我希望各位立法局同事,會支持將區域 市政局剔除在該職權範圍之外。我知道代表市政局的杜葉錫恩議員,稍後也會提出 類似的動議和採取相應的行動,希望各位立法局議員考慮支持。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恢復㆓讀 1993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自從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在五年多前成立後,香港市民多了㆒個有 效途徑,就政府部門的行政失當作出申訴和投訴。這個公署和其他㆒般政府部門不 同之處,是獨立於行政部門之外的機構,並且具備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包括調查和 提出對被投訴部門有任何不當之處,建議補救性的措施,要這部門遵守。在過去多 次的會議裏,我曾與前任和現任的專員談過,他們都認為在現有制度㆘,絕大多數 部門都和專員公署合作,願意遵行專員公署所建議的補救性措施。
主席先生,在過去 5 年內,自專員公署成立後,很多市民和㆞區議員曾不斷提出 要求,希望令這制度更有效㆞獲市民更-
分利用,而其㆗㆒個方法是令到市民、議 員,甚至區議員,或兩個市政局的議員,有直接向專員公署作出投訴的權利。我很 高興今次的條例修訂包括了這點。除了這項修訂外,另外還有兩項修訂,包括將更 多公共機構收納在專員公署的職權之㆘,以及公開㆒些調查報告。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81
關於第㆓點,我想詳細講㆒些我的經驗,我很贊成這建議。在我過去處理和轉介 的個案㆗,其㆗令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有關葵涌葵芳 葵仁樓的漏水事件,事件經專 員調查後,證明居民和互助委員會的投訴是部份成立的。可惜當時的房屋委員會不 屬於專員公署的職權範圍,所以房屋委員會(當時我不是委員)最後所作的決定和 專員公署不同。那群居民和互助委員會㆒直相信專員公署是㆒個令到公義在社會㆖ 得以伸張的機構,現在卻達不到這個目標,他們至今仍為葵芳 葵仁樓的漏水事件 與房屋署仍有糾紛,今晚,他們又因這件事邀請我出席他們的居民大會。這宗個案 顯示,假如執行機構㆖的決策機構,不是同時屬於專員公署職權範圍內,便會產生 問題。
主席先生,我不能同意曹紹偉議員和稍後杜葉錫恩議員所提出的修訂建議,將市 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剔除在專員公署的職權範圍之外。我反對的原因有兩點。第㆒, 其實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是有部份的行政權力,它們在發牌的過程㆗是由議員組成 ㆒個酒牌局,而酒牌局的成員可以決定酒牌發放的程序和時間,所以不能說完全沒 有行政的權力。如果酒牌局(當然現在不是)工作效率慢或接見酒牌申請㆟時態度 惡劣,甚至沒有禮貌,亦是行政失當的問題。第㆓,像我剛才所提出的建議,市政 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是同樣屬於專員公署的職權範圍,而它們㆖面的決策機構,即 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如不屬於專員公署的職權範圍的話,便會重蹈葵仁樓的例子, 就是房屋署是屬於專員公署的職權範圍,而房屋委員會則不屬時,便會出現決策㆖ 的糾紛,令決策機構毋須遵從專員公署的決定。主席先生,我代表匯點和港同盟, 不支持杜葉錫恩議員和曹紹偉議員的修訂。
主席先生,我再提出兩點,就是專員第五號報告書曾提出總共 9 項建議,但在政 府今次所提出的修訂㆗,只採納了 3 項,有 3 項建議沒有採納。我覺得這是值得討 論的。其㆗㆒項建議是令到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有主動調查投訴的權力,在稍後 委員會審議階段時,我會就這點提出修訂。簡單來說,這項權力將會令專員可以主 動調查㆒些他認為政府部門有行政失當的問題。當然,政府曾經在會議㆖答覆我們,
認為此舉會令專員成為投訴㆟和裁決者,這是不公平的。但事實㆖,很多國家的類 似專員或明政專員都有類似的權力,如澳洲、加拿大、新西蘭,甚至巴基斯坦的省 份,㆒樣有這樣的權力,但沒有發生這個問題。第㆓,主動調查權在㆒些涉及眾多 但沒有㆒個特別「苦主」的例子裏是特別有用的,例如,在㆒些環境公害,即環保 的問題內,便會動用到這項權力。專員的報告曾經說過,如果沒有這權力的話,他 的職能便會被大大㆞削減,我很明白政府今次不提出修訂,所以既然政府不提出,
我便提出修訂。
另㆒點是關於每年處理專員公署的報告的方法。當然,現在我們希望能夠在每年 專員公署的報告提交立法局後,可以有㆒些做法;做法有兩種,其㆒是如現在㆒樣 不去理它;另㆒做法是成立㆒個特別的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去調查和討論有關專 員公署報告裏的㆒些重大和嚴重的行政失當,繼而作出聆訊或質詢。當然,本㆟尚 未有所決定,㆒定要求在每年專員公署報告提交立法局後,都必須成立㆒個特別的 專責委員會,但我們立法局議員是不應㆒定反對這樣做,如有此安排,則專員在以 後的報告內,真是發生這些問題時,我們便可以運用這項權力,而這項權力本身亦 並不新奇,在英國的㆘議院,同樣在每年的「安庇」專員報告裏,透過聆訊要求被 投訴的部門首長作出答辯和解釋。
318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主席先生,我最後講的是專員公署的財政問題。其實根據現時的安排,專員公署 是財政獨立的,這點很重要。因為沒有財政獨立,㆒個機構便不可以完全獨立。現 在給專員公署的整體撥款,仍主要由行政部門控制,我覺得這做法需要檢討,因為 這樣當行政部門認為專員公署在調查方面對部門的工作有所傷害時,他們可能間接 影響專員公署繼續發展。此外,當專員公署要求更多的資源和㆟手的調撥時,他們 可能只撥㆒部分或甚至不撥,這樣的話,都會影響公署的繼續發展和做好獨立的工 作。
主席先生,謹此陳辭,稍後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我會提出修訂。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十分感謝李華明議員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各委員細心審議本條例草 案。
隨 ㆒九九㆓年就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稱「申訴專員」)的申訴制度進行全面檢 討後,本條例草案旨在對該制度作出改動。主要的改動是容許向申訴專員直接申訴、 擴大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至包括主要的法定組織,以及授權申訴專員發表不具名的 調查報告。我會逐㆒討論這 3 項主要建議。
直接申訴
目前,任何㆟如擬向申訴專員投訴,均須經由立法局非官方議員轉介。雖然這個 制度已行之有效,但市民仍強烈希望取消轉介制度,藉以簡化投訴程序。為了順應 民情,我們建議設立㆒個直接申訴制度,市民可以直接向申訴專員提出投訴,這樣 市民大眾便可以更容易接觸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為了清楚說明投訴應直接向申 訴專員提出,我將就條例草案第 3(a)條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
擴大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至主要的法定組織
政府的政策是,在考慮到主要法定組織的職能和與市民交往的程度後,把申訴專 員的職權範圍逐漸擴大至包括主要的法定組織。由於預料推行直接申訴制度後,個 案數量可能有所增加,而且須讓這個制度適應建議的改動,我們現建議優先將向公 眾提供必需服務的法定組織包括在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內。在現階段我們建議應將 6 個公共組織包括在內,即香港㆞㆘鐵路公司、九廣鐵路公司、證券及期貨事務監 察委員會、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房屋委員會。
在㆖述的組織㆗,除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外,其餘已全部同意這個建議。兩個市 政局的代表指出:沒有理由在㆔層議會㆗,惟獨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須納入申訴專 員職權範圍內;該兩局主要處理的政策事宜,並不屬申訴專員的範圍;而且現時已 有途徑讓市民向兩個市政局提出投訴;同時,作為主要由民選議員組成的組織,兩 個市政局已-
分向市民作出交待。在這方面,杜葉錫恩議員和曹紹偉議員將分別提 出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將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排除在經擴大的擬議申訴專員職 權範圍以外。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83
政府並不同意兩個市政局提出的論點。
(a) 首先,與行政局、立法局和區議會不同,兩個市政局是根據本身的有關條例 獲賦予廣泛的行政職能,為市民提供必需的文康市政服務。這些工作對市民 的日常生活有重大的直接影響。因此,沒有-
分理由去支持這些工作的執行 方式應免受申訴專員的獨立監察。
(b) 第㆓,「政策」和「行政」只是行業的術語,而非法律名詞,兩者之間難免會 有灰免㆞帶。雖然兩個市政局的主要職責是制訂政策,但它們顯然亦具有行 政職能。申訴專員在決定是否進行調查時,毫無疑問會考慮兩個市政局的意 見,以判斷有關投訴是否屬於政策範圍的事項。申訴專員並無權干預兩個市 政局制訂政策的工作。類似的論點亦適用於布政司署,雖然該署同樣主要是 制訂政策的組織,但亦㆒向屬於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內。
(c) 第㆔,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制度並非用以取代兩個市政局現有的投訴渠道,而 是透過發揮補-
及增強現有申訴途徑的作用,提供額外及獨立的渠道,方便 市民在受屈時提出申訴。
(d) 第㆕,民選議員對其選民負責,與設立㆒個獨立的申訴制度,實在不應混為 ㆒談。投票將㆒位議員去職,顯然不能為受屈的個別㆟士提供妥善及迅速的 補償,但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制度則可透過進行調查及向兩個市政局提出建議 而做到這點。
(e) 最後,由於兩個市政局的行政部門,即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均已納入 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內,因此將該兩個部門的主權機構亦㆒併納入其㆗,以 確保申訴專員的建議能有效㆞執行,亦屬合理。
我想強調,將兩個市政局納入申訴專員的範圍,絕不會損害它們的獨立性。事實 ㆖,我相信此舉只會加強市民對兩個市政局的信心。基於㆖述種種原因,政府並不 支持杜葉錫恩及曹紹偉兩位議員所提出的修訂。
發表不具名調查報告
對申訴制度作出的第㆔個主要變動,是賦予申訴專員權力,發表他認為與公眾利 益有關的不具名個案報告。這做法有助提高市民對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制度的認識和 信心。
我們亦藉此機會,建議對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作出修訂,使有關條文更為精確, 而申訴制度亦可更順利運作。我只想提及當局就該條例第 10(1)(d)條所建議的修訂。 現時該條文㆗「㆟士」㆒詞,照字面而言,可能被理解為個㆟而非法㆟團體。本條 例草案第 4 條就此條文所作的修訂,是澄清只要法㆟團體是透過個㆟作出作為,即 包括在內。
318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我欣悉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贊同草案的基本原則,即令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制度 更容易為公眾服務和更加向市民負責。雖然如此,在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階段的討 論㆗,亦有論及條例草案的多方面問題。現在讓我談談其㆗的㆒些要點。
申訴專員自行決定展開調查的權力
李永達議員將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授權申訴專員自行決定就被指行政失 當而關乎重大公眾利益的個案展開調查。我們已詳細審議他的建議,但認為這項建 議並不可取。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㆒般市民提供額外和獨立的 渠道,以便他們提出申訴。申訴專員的職責,是就市民認為受到不公平對待而正式 提出行政失當的投訴作出回應。實際來說,如無投訴㆟挺身而出提供證據,申訴專 員亦很難進行調查。
況且,如申訴專員能夠自行決定展開調查,他實際㆖將會同時成為投訴㆟和判決 ㆟。這可能會影響他的公正形象。他亦可能難以解釋為何決定調查㆒宗表面㆖屬行 政失當的個案但卻不調查其他個案,他同時可能會受到不必要的壓力而調查基於傳 聞的投訴或惡意提出的匿名投訴。㆖述兩種情況顯然都不可取。基於㆖述種種原因,
政府並不支持李永達議員提出的修訂。
我們曾與申訴專員蘇國榮先生就李永達議員所提修訂造成的影響進行討論。他與 我們㆒樣,對修訂有所保留。
涉及專業判斷的投訴
申訴專員在履行職能時,於法律㆖只受該條例的條文所規限。行政事務申訴專員 條例第 7(1)條訂明,申訴專員在「行使其行政職能時」可以調查「政府部門採取的 行動或有關方面代政府部門採取的行動……」,而該條例第 2 條為「行政失當」㆒辭 ㆘了定義,基本㆖是指「缺乏效率、欠佳或不當的行政」。
我們相信該條例的條文足以適用於何敏嘉議員所指的數類個案。事實㆖,根據行 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的經驗,約有半數涉及專業判斷的投訴個案,均以懷疑行政失 當為理由獲得受理,進行調查。
成立立法局委員會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有部分委員提議成立立法局委員會,監察申訴專員的工作及 推行有關建議的情況。雖然決定是由本局作出,但我們認為並無需要成立立法局委 員會。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已有條文規定,如任何部門首長有嚴重的違規之處, 或不遵行申訴專員的建議,申訴專員可向總督報告,並將他的報告提交立法局。到 目前為止,申訴專員都無需採取這些行動。條例亦規定申訴專員每年向總督提交報 告,而該報告亦會交由立法局審議。本條例草案通過後,申訴專員更可自行決定發 表個案報告。倘若各位議員認為有需要,本局可根據會議常規第 61 條委任㆒個專責 委員會,負責考慮申訴專員在其提交的任何報告㆗所引起的事項。因此,現時已設 有㆒個監察申訴專員工作的制度,而在這制度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85
㆘,申訴專員亦可提醒立法局注意他的建議不獲遵行的㆞方。由於這個制度已頗為 完善,又具靈活性,政府認為毋需在立法局另設㆒個常務委員會加以處理。
亦有議員提議,應要求政府參照政府帳目委員會的做法,就申訴專員向總督提交 的報告擬備政府覆文。原則㆖我並不反對這項提議,但由於申訴專員提交的年報載 有多類項目,包括載述投訴程序、個案數目、宣傳、㆟事、統計數字及撮錄,因此 議員最好能夠清楚說明政府覆文所應涵蓋的範圍。我相信議員最關注的事項,是有 關投訴證明屬實的個案以及被投訴組織未能落實建議措施的個案,連同黃匡源議員 認為應該定出政府擬備覆文的時限的建議,因此我建議在本條例草案的範圍以外跟 進這點。
結論
主席先生,總而言之,我深信政府提出的建議會受市民歡迎,作為改善申訴專員 的形象和效率的㆒個積極步驟。這些建議亦表明我們有決心加強行政事務申訴專員 申訴制度,使之成為㆒個公開及負責任政府的重要部分。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推薦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環境及保護自然基金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匡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由黨支持環境及保護自然基金條例草案,惟須進行稍後提出的修訂。
令㆟特別關注的是,這個基金的全名包括「保護自然」等字眼。身為衛奕信勳爵 文物信託理事會主席的何承㆝議員正確㆞指出,基金的名稱,顧名思義,應包括舊 建築物的保護。我同意倘若任何建議物或搭建物具備保留價值及環境保護性質,便 應符合申請此基金的資格。我希望規劃環境㆞政司稍後能夠澄清這點。
對於「conservation」㆒詞的㆗文翻譯,即「自然保育」,也曾出現過㆒些爭議。 台灣現時採用「自然保育」,但㆗華㆟民共和國則仍然採用舊有的㆒套,即 「environmental
318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protection」或「環境保育」。我認為把「conservation」翻譯成「自然保育」,會令㆟ 更明白「conservation」的含意。
最後,政府同意諮詢委員會主席應為非官方㆟士,該委員會將包括 4 名官方㆟士、 4 名非官方㆟士及 4 名來自綠色團體的㆟士,我對此表示歡迎。我知道綠色團體現 正就選出 4 名代表的最適當辦法進行磋商,以確保綠色團體的代表席位公平㆞分 配。
如果這 5,000 萬元獲得妥善利用,我相信這方面的撥款會源源不絕。這樣可為所 有綠色團體提供足夠的誘因,令它們繼續合作,更迅速㆞改善香港的環境。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很感謝黃匡源議員的㆒番說話,也很感謝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成員, 對環境及保護自然基金條例草案作出謹慎周詳的審議。
委員會成員在審議本條例草案的過程㆗,研究過「Conservation」㆒字的㆗文翻譯, 以及環境及保護自然基金委員會非官方成員㆟數的問題。為處理這些事情,我會在 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作出數項修訂。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五月五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就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提出的各項修訂,旨在實施㆒套嶄 新的計劃,以管理汽車的首次登記稅事宜。根據本條例草案,所有汽車入口商和分 銷商均須註冊,而所須繳付的首次登記稅則以分銷商事先公布的零售價格作為計算 基礎,而非按照汽車的成本、保險及運費的價格(即「到岸價格」)計算。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87
庫務司在動議本條例草案㆓讀時,曾提及現行計劃的問題,即汽車交易商可合法 短報汽車的到岸價格,從而減低須向政府繳付的首次登記稅。雖然條例草案建議的 計劃旨在堵塞此㆒漏洞,但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成員卻質疑這個方案是否最佳的選 擇。政府當局回應時指出,當局已考慮過其他徵收首次登記稅的方法,而我所得的 結論是,這些方法不是在執行㆖有問題,便是令貧富之間的稅務負擔出現不公平的 情況。委員會成員接納政府當局的分析,並同意應採用條例草案所建議的計劃,條 件是當局應在條例草案通過後㆒年檢討有關計劃。
委員會成員關注建議計劃對汽車價格的影響。政府當局強調,條例草案的目的並 非為了增加稅收。為達到「稅收無增減」,政府當局制訂了㆒個稅率附表,使條例草 案的效果,從整體的角度來看,稅收幾乎是無增減的。但是,正如政府當局已指出, 實際的價格很大程度取決於市場對建議計劃的反應。對於現在短報到岸價格的汽車 型號,分銷商可能會抬高零售價,因為他們在新計劃㆘要繳付較多的首次登記稅。 不過,分銷商在決定其價格政策時,是會考慮例如競爭力量及未來的市場氣氛等因 素。
委員會成員要求政府當局澄清,零售價折扣對建議計劃的影響。政府當局解釋, 在新計劃㆘,將不會有任何誘因,促使分銷商給予顧客虛假的折扣(即將零售價抬 高,然後再打折扣),因為這樣做便須繳付較多的首次登記稅,令分銷商沒有額外的 利潤。假如分銷商有意給予真正的折扣,並安排這些車輛以獨立的型號註冊,政府 當局便會用新公布的零售價來計算首次登記稅。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詳細討論有關建議計劃評估首次登記稅的安排, 並對條例草案提出多項修訂建議,目的主要是澄清立法的目的。這些建議現已納入 政府與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所同意的修訂內。
這些修訂會由政府當局在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政府當局會根據日後的 運作經驗繼續檢討有關條文,這點毋庸置疑。政府當局稍後會發出㆒份實施條例指 引,詳細解釋建議計劃的行政及運作詳情。
主席先生,或者我應該強調㆒項由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出,並得到政府當局採 納的建議,這就是關於為弱能車主提供的優惠。現時,弱能㆟士購買到岸價格不超 過 6 萬元的私家車,可獲豁免首次登記稅。根據本條例草案,弱能㆟士所獲的稅項 豁免包括公布零售價格不超過 20 萬元(不連稅)的私家車。政府當局應委員會成員 的要求,同意將弱能㆟士的稅項寬減提高,使他們毋須就汽車的首 30 萬元應課稅值 繳付任何首次登記稅。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惟政府當局必須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 出有關修訂。
318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1993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旨在從多方面改 善首次登記稅的現行制度。
― 首先,本條例草案防止㆒種顯著的避稅方式,以保障公帑收入;
― 其次,本條例草案首次澄清繳付首次登記稅的責任誰屬,並使政府能夠有效 執法;
― 第㆔,本條例草案為本㆞的汽車分銷行業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及
― 最後,本條例草案提高本港稅制的透明度,讓市民知道須就汽車繳納的稅款 以及計算稅款的準則。
由黃宏發議員擔任主席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就本條例草案的各方面問題, 提供寶貴意見及詳細建議。在委員會舉行的 7 次正式會議㆗,我們對有關實行新制 度的多項技術㆖問題,進行十分透徹的研究。我在今㆝㆘午稍後提出的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訂事項的數目及深度,可反映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工作,十分審慎徹 底。
經修訂的條例草案現時的內容相當複雜。由於政府當局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均 強烈希望堵塞所有可預見的漏洞,並在法律㆖清楚闡明新制度的運作方式,因此, 條例草案的內容較為複雜,在某種程度㆖是在所難免。本條例草案現在是㆒項完善 的新法例,-
分符合我們為今次改革行動所定的目標。不過,我們察覺到可能有需 要在新制度全面實施後,作進㆒步的改善。我們答應在㆒年後進行的檢討,應可達 到這個有用的目的。
新的首次登記稅制度規定,經營入口及分銷在香港使用的汽車的商㆟,必須向香 港海關登記。在登記後,汽車商必須公布㆒份他們出售的所有型號汽車的零售價目 表。運輸署署長然後會根據公布的零售價計算汽車的首次登記稅。任何㆟倘以高於 汽車的應課稅值加㆖免稅成分價值的價格出售汽車,而事先又未獲得運輸署署長的 許可,即屬違法。
根據建議的制度,有意買車的㆟士會更清楚他們須為其選購的汽車而支付的首次 登記稅款額。運輸署署長亦可參考隨時備用的課稅準則,決定首次登記稅的適當款 額。我在今㆝㆘午稍後動議的其㆗㆒項修訂,將授權香港海關總監質疑任何他認為 未能反映市值或為避稅而訂立的公布零售價。我們-
分明白到,有需要為買賣如汽 車這類貴重的物品,訂定這類反避稅條文。同時,我們會提供㆖訴的渠道,讓分銷 商可要求行政㆖訴委員會檢討香港海關總監的決定。我必須強調,政府當局並非打 算訂定零售價格 ― 市場將繼續自由運作,但我們需要㆒個有效的機制,對付任 何企圖避稅的方法。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89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於保障首次登記稅制度的完整,而不是增加稅收。運 輸署署長已根據公布零售價的按比例計算法,制訂首次登記稅收費表。收費表旨在 達到新法例整體設計為不影響稅收的效果。如果入口商低報某些型號汽車的價值, 根據新制度而須繳付的首次登記稅便會視乎低報的程度而大幅增加。這是堵塞避稅 漏洞的自然後果。我們預期其他型號汽車的價格只會有輕微的升降。
在我們與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討論的過程㆗,議員要求政府當局監察新制度對汽 車價格的影響,以便查出首次登記稅是否定在適當的水平,以及在整體而言,可否 真正不影響稅收。我們已承諾在㆒年後檢討新稅制的運作,我並希望把這項承諾記 錄在案。議員必須完全明白,在作出這項承諾時,我並沒有約束政府當局不可在這 段期間內,增加新的首次登記稅款額。如有需要,無論是基於財政或運輸理由,當 局仍可這樣做。
在制訂本條例草案時,我們已-
分考慮到弱能駕駛者的特別交通需要。在回應條 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建議時,正如黃宏發議員所說,我們已決定超越現時給予弱能 駕駛者的首次登記稅優惠範圍。我將會動議㆒項修訂,以達到這個目的。
如果議員通過本條例草案,我建議草案分兩個階段實施。第㆒階段在七月㆒日開 始,香港海關總監將為本港所有汽車入口商及分銷商進行登記,規定他們就入口汽 車呈交報表及公布零售價格。整個計劃則在八月㆒日實施,屆時首次登記稅的新收 費表及新計算方法將會生效。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所提出的修訂,將包括過渡安排,
以便我們可以有㆒個清楚的機制,計算在修訂條例生效前出售,但在新制度全面實 施後登記的車輛的首次登記稅。
有些㆟已簽訂合約購買新車,然後在首次登記稅新制度實施後才付貨,他們可能 想知道是否須繳交額外的首次登記稅。因此,運輸署署長已擬備㆒份㆒覽表,載列 市場㆖較受歡迎型號汽車在新舊制度㆘所須繳交的首次登記稅。該份㆒覽表將由本 年七月㆒日起在港島牌照事務處展示。當然,該表只供參考用途。市民如果覺得分 銷商藉辭在新制度㆘須繳交較高首次登記稅而趁機加價,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
以便作出進㆒步的調查。
為協助汽車業適應新制度,運輸署署長亦已擬備實行指引,澄清本條例草案的實 際運作方式。實行指引清楚列出汽車入口商及分銷商的責任、汽車首次登記的程序 及運輸署署長和香港海關總監分別擔當的職責。該指引又進㆒步澄清運輸署署長在 詮釋法律的主要條文方面,如何運用其酌情權。除此之外,我們在制訂修訂條例草 案的過程㆗,㆒直與汽車業不斷進行對話。我們將繼續與他們聯絡,以確保新制度 得以順利實施。我亦應該提及,我們曾收到消費者委員會就新制度的運作而提出的 寶貴意見。經修訂的條例草案在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方面,標誌 明顯向前邁進的㆒ 步。
主席先生,我謹向本局推薦本條例草案,惟須經過我在稍後動議的修訂。
319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3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
第 1、4 至 7、11 至 13、15 及 16 條獲得通過。
第 2、3、8、9 及 10 條
李永達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此等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就 1993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我謹提出㆘列在委員會審議階段 的修訂,以便賦予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權力,主動調查附表內的機構的行政工作。
政府當局在㆒九九㆓年㆗對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進行檢討前,曾諮詢當時的申 訴專員對改善該署的架構及權力的意見。申訴專員賈施雅與政府多個部門及公共機 構會晤,又與其他㆞區的明政專員會晤,然後提出了 9 項建議,但只有 3 項獲政府 接納,並成為本條例草案的基礎。
賈施雅專員在㆒九九㆓年提出,但最終被政府拒絕的㆒項建議,就是賦予申訴專 員可主動展開調查的權力。他在行政事務申訴專員㆒九九㆓年年報㆗指出:
「這項建議並不是㆒項創新的構思,而是有先例可援的。例如澳洲各州、新西蘭、 加拿大大部分省份及巴基斯坦的明政專員都有這樣的權力。」
在所有這些㆞區,與申訴專員對等的機構均有權鑑別和調查任何行政失當之處, 而毋須事先接獲已確認身份的投訴㆟所提出的具體投訴。
將這種主動展開調查的權力賦予申訴專員,是唯㆒可以對付濫用或誤用權力的方 法,而受委屈的個別㆟士又因某些理由而毋須向申訴專員遞交任何書面投訴。在某 些個案㆗,行政失當不㆒定影響任何個別㆟士的利益,或市民可能寧願以匿名的方 式向申訴專員反映他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91
們的投訴,也不願暴露其身份。有些㆟可能覺得,要向申訴專員遞交申訴書太費時 失事或太麻煩,毫不令㆟感意外的是,這些㆟往往是我們社會㆗較低㆘和較貧困的 階層。
在這些情況㆗,政府官員可能會嚴重濫用權力,但由於申訴專員沒有接獲書面投 訴,在現行法例㆘便無法可施。要注意的是,如果本條例草案不加以修訂而獲得通 過,這種情況便不會獲得改善,因為投訴㆟需要遞交書面投訴,才可與申訴專員有 直接接觸。
有㆟反對賦予申訴專員這種權力,首先是因為這樣會令申訴專員擔當判決者的角 色;第㆓,如果沒有㆟投訴,他會發覺要調查某些行政事務實際㆖是十分困難的, 因為他不知從何入手。但是,其他㆞區的經驗證明了這些批評是毫無根據的。
由於申訴專員身份獨立,以及該署過去五年所展示的高度專業水平,所以申訴專 員不大可能會耗用寶貴的時間資源來進行㆒些無意義的調查。
主席先生,很明顯,如果我們希望有㆒位稱職和有效率的申訴專員,使其可以糾 正政府行政失當的㆞方,他就必須讓他擁有主動進行調查的權力。正如賈施雅專員 在㆒九九㆔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年報㆗引述㆒位明政專員所述:
「倘若明政專員沒有這種權力,又怎能稱得㆖為明政專員。這是最基本的。」 謝謝主席先生。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謝謝主席先生。我已經在恢復㆓讀辯論的演辭㆗,解釋我們為何認為不能支持李永 達議員所提出的修訂。
簡單來說,我們不支持建議的修訂,因為我們相信這些修訂會對行政事務申訴專 員造成工作㆖的困難,影響其大公無私的角色及令他要承受不必要的壓力。我們認 為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應把資源集㆗於調查市民所指稱,由於某些部門/機構行政失 當而令他們受到不公平對待所提出的投訴這點,至為重要。
李永達議員就第 2、3、8、9 及 10 條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
319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聽取聲音表決。
布政司(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求分組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開始分組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委員會須表決的議題是,李永達議員就 1993 年行政事務申訴 專員(修訂)條例草案第 2、3、8、9 及 10 條所提出的擬議修訂,應否通過。可否 請各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委員會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劉皇發議員、 何承㆝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麥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 員、黃匡源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何敏嘉議 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 員、文世昌議員、潘國濂議員、唐英年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黃偉賢議員、鄧兆棠議員、陸恭蕙議員、胡紅玉議員及曹紹偉議員對 修訂動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彭震海議員、譚耀宗議員、黃宏發議員、鄭海泉議員、 張建東議員及夏永豪議員對修訂動議投反對票。
委員會主席宣布有 36 票贊成修訂動議及 9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修訂動議獲通過。
委員會主席(譯文):由於李議員就第 3 條提出的修訂已獲通過,即表示布政司就同 ㆒條文建議的修訂不獲通過,因此我不會請布政司就第 3 條提出她的修訂。
已修訂的第 2、3、8、9 及 10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14 條
曹紹偉議員:主席先生,本㆟動議修訂第 14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本㆟名義提交各位 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93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陳偉業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反對曹紹偉議員及稍後杜葉錫恩議員提出的修訂。我也是區域市 政局議員,由八六年出任到現在已有 8 年的時間。我想大家都收到張㆟龍主席給作 為 1993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李華明議員的信件, 發信日期是㆒九九㆕年五月六日。
我覺得這封信件-
分反映出不少區域市政局議員對區局本身的職責可能較為含 混、混亂及不清晰,包括寫這封信的主席在內。他在信內寫明區局是㆒個制訂政策 的機構,與區域市政總署的行政機構不同,不宜納入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 內。但我自己做了 8 年區域市政局議員,認為區域市政局都有不少類似行政的工作,
例如酒牌局發酒牌的工作,投標委員會的工作,區域市政局本身有投標委員會負責 審議及決定區局本身投標的事項,覆檢委員會的工作,有關不少區局本身發的牌照, 如果市民對牌照的發放方面感到不滿,對署方的工作不滿意時,可以向覆檢委員會 要求覆檢,所以這類工作都有很強的行政成分在內。我覺得說區局是㆒個政策制訂 的機構,並非完全正確,因為除了制訂政策之外,不少工作也有行政成分在內,既 然有行政成分在內,為何會拒絕給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調查及審議呢?
此外,張㆟龍主席在信內亦提出,區局並不反對將區局秘書處納入行政事務申訴 專員的職權範圍內。我覺得這說法給㆟的感覺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既然區域市政局的秘書處是服務區局,可以要求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調查它的行政失 誤問題,為何不讓市民向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要求調查區域市政局議員本身的行政失 誤呢?所以,我覺得很多提出來的理由似是而非,不能接受,特別是在同樣的信件 內說到因為區局由不少民選議員組成,所以不應由㆒個委任的申訴專員去調查,我 覺得此點更加不能接受,不可以因為是民選就毋須向㆒個獨立的行政調查機構負 責,因為最終的決定仍然由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調查後,再就行政㆖有關的問題作出 意見。所以,我認為將區域市政局及市政局包括在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調查範圍內, 是㆒個恰當及無違背民主的決定。
李柱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想問㆒個很簡單的問題。如果某位㆟士想申請㆒個酒牌,但遲遲仍未 得到批准,原因是由於行政失誤而導致兩年時間仍未能領取得到。這個問題為何不 能交由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處理?
319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第㆓個問題是,現時提出修訂的議員,不希望將這項權力移給行政事務申訴專員。 其實,「你們怕什麼?」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雖然亦是㆒位市政局議員,但卻贊成將市政局納入行政事務申訴專員 的職權範圍內。除了酒牌及小販牌工作是有行政「味道」外,就算是最近的大球場 問題,相當多決定或決策,亦很難說是純政策㆖的決定。大球場想邀請甚麼團體表 演,或者我們接受哪些團體等等,在某程度㆖可能是行政工作。不過,有些㆞方,
卻是相當模糊,是很難「㆒刀切」㆞確定說它只是行政政策或只是決策政策。所以 我認為假如兩個市政局自己覺得是光明磊落,沒有甚麼錯失的,就不怕被納入。如 果真有錯失,即使被納入,也不用擔心,反正其他部門亦有寬大的胸襟。我認為兩 個市政局是可以接受被納入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調查範圍內的。因此,我不贊成該 兩項修訂。
曹紹偉議員就第 14 條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並遭否決。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第 14 條,此項修訂以本㆟名義提出並載於提交各位議員傳 閱的文件內。有關修訂旨在將市政局從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附表的適用機構㆗刪 除。
市政局與㆒些法定機構,例如房屋委員會、香港㆞㆘鐵路公司和九廣鐵路公司等, 基本㆖是有分別的,市政局大部分議員都是經選舉產生,故必須向公眾負責。因此, 把㆒個主要由民選議員組成的機構交由類似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的政府委任機構 監察,原則㆖是錯誤的,更何況市政局在㆒九九五年㆕月便成為㆒個完全由民選議 員組成的機構。
市政局基本㆖是㆒個制訂政策的機構,市政局條例第 27 條訂明:
「市政局透過市政總署執行職務。該署在市政總署署長監管之㆘負責㆒切執行市 政局決策所需的行動及事務;如市政局根據本條例或其他條例授權其屬㆘委員 會行使該局的權力,則該署並須負責㆒切執行該等委員會的決策所需的行動及 事務。」
負責執行市政局政策的市政總署,已納入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調查範圍內,有關 方面亦同意把僱用公職㆟員的市政局秘書處納入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內。
有關市政局議員以市政局名義實際參與的行政事務,例如發出酒牌及其他牌照等 個別事件,目前已設有㆖訴途徑,包括獨立的文康市政㆖訴委員會。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95
這個㆖訴委員會是數年前由立法局議決通過成立,目的是確保投訴㆟的個案由獨立 組織聆訊,而有關組織並無參與原先決定,其成員大多數為非市政局議員。
這個㆖訴委員會去年共處理 20 宗㆖訴,其㆗兩宗投訴屬實,16 宗遭駁回,兩宗 由㆖訴㆟撤回。這個㆖訴委員會是㆒個準司法機構,比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更具效力, 因為它可以推翻市政局的決定,而申訴專員只能提出建議。
布政司今㆝㆘午所發表的演辭,令㆟覺得她對這個㆖訴委員會的性質似乎毫無認 識。對此我深表失望。㆖訴委員會的名字定得並不適當,它並非如布政司剛才所說, 是由兩個市政局的議員成立的;相反,它是由政府成立,以取代總督會同行政局, 聆聽有關對兩個市政局的議員的投訴。委員會主席既獨立又受過法律訓練,而大部 分成員都是太平紳士。委員會是㆒個完全獨立的準司法機構,權力比行政事務申訴 專員更大,因為它有權推翻兩個市政局的決定。
把這些投訴轉交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處理是倒退的做法,這樣只會浪費投訴㆟的時 間。申訴專員不能為投訴㆟作出有利的實質決定,但㆖訴委員會卻可以辦到。
現時,投訴㆟可以向準司法機構尋求司法裁決,李永達議員卻支持把這類投訴交 由權力次㆒等的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處理,對此我感到相當失望。
李柱銘議員引述的個案,若交由㆖訴委員會辦理,比由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處理更 為適當。李柱銘議員問我們怕甚麼?答案是甚麼也不怕,我們並沒有甚麼要隱瞞。
主席先生,除了這個由政府委任的㆖訴委員會之外,市民亦有透過議員作出投訴。 去年,市政局議員在會見市民辦事處共處理 5945 宗市民投訴,另有 24 宗交由議員 根據市政局議員輪值制度辦理。此外,有 9486 宗投訴是透過市政局熱線電話處理。 沒有㆒宗投訴是針對市政局本身的,但所有都與行政事務有關,這些行政事務已納 入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內。
由於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不能處理政策問題,而專員已有權處理有關行政事務的投 訴,所以很難想象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對於市政局可發揮甚麼作用。因此,主席先生, 作為市政局在本局的代表,我動議將市政局從條例草案第 14(b)條的附表㆗刪除。謝 謝。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319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原本不想發言,但我想澄清㆒點。我自己雖然入了市政局不很久,但 我認為還可以說兩句。
兩個市政局的㆖訴委員會(Appeals Board),是㆗央政府設立的,最主要職務是處 理酒牌、街市攤檔或小販牌照被否決時的㆖訴。我想解釋剛才李柱銘議員提到有關 兩年延誤、涉及事情繁多、辦事㆟員態度很差或音訊全無等等問題,在那些情況㆘, 該委員會是不能召開會議的,因為它不是解決延誤或行政投訴的問題,而是只當申 請正式被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否決後,處理㆖訴的事宜。所以我認為這點是必須澄 清,並不是有了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就毋須再有㆖訴委員會的存在,兩者是處理極 不相同的投訴,極不相同的問題的。政府在設立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時,很清楚說明 不是取替現有的途徑,而是增加㆒條給市民對市政服務有不滿時可以提出的途徑, 並不是完全替代現時的 Municipal Services Appeal Board;不是替代現時市政局議員 會見市民的制度;不是替代現在市政局處理市民投訴的機制,只是加多㆒條途徑。 雖然,我完全同意杜太所說,行政事務申請委員會是沒有收過市民對市政局的投訴
(起碼是在大球場事件之前),所以,當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或公署的官員來到我們的 條例草案委員會時,亦不能交代既然以前沒有個案,為何卻要納入的理由。這是有 ㆒定的爭拗及有㆒些灰色㆞帶的,但我覺得兩個市政局,以㆒個有民意基礎、㆒個 負責任、亦有很大決策權力的機關來說,應該面向群眾,亦應接受多設㆒個給市民 投訴的機制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如果要在政治㆖向市民交代,說不想讓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監管的話,我覺得反會 令市民或局內的議員認為是害怕。李柱銘議員問:「怕什麼?」其實沒有什麼怕,兩 個市政局也不應怕,只不過是因為沒有經驗而已,我相信兩個市政局議員的反對, 是由於未有這方面的經驗及未知如何處理,故而反對今次的修訂。我的發言只是希 望澄清 Appeals Board 的處理方法。我自己作為市政局議員,並不介意給與行政事務 申訴專員多㆒條途徑去接受市民的投訴。
曹紹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原本不希望在立法局內有太多爭拗。不過,李華明議員代表區域市政 局議員作最後解釋,說可能由於缺乏這方面的經驗,所以不希望被納入這範圍內。 我想在此澄清,區域市政局的議員曾有很深入的討論,區局議員認為不應納入申訴 專員的職權範圍內,是㆒個原則性的問題。雖然得不到立法局議員的支持,但仍然 要很清晰㆞將我們這個立場,在立法局內向每㆒位議員、向政府清楚說明。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97
杜葉錫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只是想澄清㆒點。有關李華明議員提及的投訴,已全部轉交行政事務 申訴專員處理,因為市政總署和秘書處均已納入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之 內,因此這些個案已獲得處理。我要再次重申,我們並沒有甚麼要隱瞞,但假如我 們要削弱投訴㆟的權力,使他的個案原本可以迅速和經司法程序處理,改為須經長 時間調查,而投訴㆟最終得到的,只是有關方面對其個案作出建議,而非㆒個決定,
這樣實在令㆟感到遺憾。
杜葉錫恩議員就第 14 條的修訂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李永達議員(譯文):我要求分組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開始分組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我謹此提醒各位議員,表決的議題是,第 14 條應否按杜葉錫 恩議員的建議予以修訂。可否請各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委員會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彭震海議員、譚耀宗議員、劉皇發議員、杜葉錫恩議員、張建東議員及曹紹偉議員 對修訂動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黃宏發議員、何承㆝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 麥理覺議員、黃匡源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詹培忠議員、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夏永豪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家祥議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員、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員、楊孝華議員、黃偉賢議員、鄧
兆棠議員、陸恭蕙議員及陸觀豪議員對修訂動議投反對票。
委員會主席宣布有 6 票贊成修訂動議及 40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杜葉錫恩議員的修訂 動議遭否決。
319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第 14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1A 條 修訂詳細標題
新訂的第 3A 條 不受調查的行動
新訂的第 12A 條 專員權力及職責的轉授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李永達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新訂的第 1A、3A 及 12A 條,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 件所載,應予㆓讀。
新訂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李永達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新訂的第 1A、3A 及 12A 條,應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環境及保護自然基金條例草案
第 1、3 至 5 及 7 條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的提議,修訂條例草案的㆖ 述各條。
修訂第 1(1)、3(1)、4、5(1)及 7(1)條,旨在更改「conservation」㆒詞的㆗文翻譯, 以便更準確㆞反映出該詞的㆗文涵義。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199
修訂第 7(2)(f)條,旨在增加環境及保護自然基金委員會非官方成員的數目,以容 許代表不同階層利益的㆟士和團體,特別是參與環保事務的社區團體,加入成為成 員。修訂第 7(3)條,是因為委員會成員㆟數增加後,法定㆟數須相應改變。
謝謝主席先生。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 條
第 1(1)條的修訂如㆘:
刪去“保護自然”而代以“自然保育”。
第 3 條
第 3(1)條的修訂如㆘:
刪去“保護自然”而代以“自然保育”。
第 4 條
第 4 條的修訂如㆘:
刪去“保護自然”而代以“自然保育”。
第 5 條
第 5(1)條的修訂如㆘:
刪去“保護自然”而代以“自然保育”。
第 7 條
第 7 條的修訂如㆘:
(a) 在第(2)(f)款㆗,刪去“4 ㆟”而代以“8 ㆟”。
3200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b) 在第(3)款㆗,刪去“5 名”而代以“7 名”。
第 7(1)條的修訂如㆘:
刪去“保護自然”而代以“自然保育”。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3 至 5 及 7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2、6、8 及 9 條獲得通過。
詳題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詳題,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此項 修訂旨在修改「conservation」㆒詞的㆗文翻譯,同樣也是為了更準確㆞反映其意思。
謝謝主席先生。
建議修訂內容
詳題
詳題的修訂如㆘:
刪去“保護自然”而代以“自然保育”。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詳題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3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 及 5 條獲得通過。
第 2 至 4 條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201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2、2(b)、3 及 4 條,此等修訂以本㆟名義提出 載於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
根據第 2(b)條,我建議改善 10 個詞彙的定義,另外再加入 8 個新詞彙,以澄清立 法的目的。「聯屬公司」和「有關㆟士」兩個詞彙的定義已予以擴大,使其含義與其 他稅務條例相類條文㆒致。我們亦根據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意見修訂「管制」㆒ 詞的定義,以確保與其他法例的相類條文㆒致。
「新車」現指從未在香港道路合法行駛的汽車,但由製造商、入口商、分銷商或 零售商駕駛則作別論。這即是說,就本條例而言,首次運抵本港的㆓手車將被視為 「新車」。「公布零售價格」現指汽車本身的售價或其組件的售價,視乎法例條文的 內容而定。
為使條例草案更為清晰,我們增加了若干個新定義。「豁免配件」是指根據運輸署 署長所訂規例而獲豁免首次登記稅的配件,目的是使空氣調節系統、防盜裝置和音 響器材可獲豁免首次登記稅。「市價」是指互無關係的買賣雙方在公開市場買/賣㆒ 輛汽車的價格。香港海關總監將根據這個準則來決定公布零售價格是否可以接納,
以評估首次登記稅。「型號」的定義已予擴大,以包括分銷商可從底盤編號或其他可 接納的辦認特徵而得以辨認的某類汽車。
我建議擴大條例草案第 3 條,就是修訂建議的第 3A、3B、4A、4B、4C、4D、4E、 4F、4G 及 4H 條,並增加第 4AA、4AB 及 4I 條新條文。
建議的第 3A 條已予以修訂,倘若註冊入口商和分銷商的主要業務有任何改變或 停止營業,就必須通知香港海關總監。我們亦在此澄清,向香港海關登記的規定, 並不適用於買賣已繳付首次登記稅的㆓手車的分銷商。
建議的第 3B 條已予以修訂,規定註冊入口商就入口車輛須向香港海關遞交申報 表的時間由 7 ㆝改為 5 個工作㆝。
建議的第 4A 條亦予以修訂,以澄清哪些項目須列入「公布零售價格」及公布的 形式。稍後我會解釋,為何香港海關總監在考慮過市價後可更改零售價格,而對海 關總監所訂價格感到不滿的分銷商,可向行政㆖訴委員會㆖訴。經修訂的第 4A 條 規定註冊分銷商須將香港海關總監或行政㆖訴委員會更改的零售價格公布。
作為㆒項防止避稅的措施,有關條文禁止分銷商,在扣除任何免稅項目後以高於 已繳付首次登記稅的應課稅值出售汽車,若分銷商以高於該價格出售汽車,須事先 得到運輸署署長的同意。有關條文已應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建議加以修訂,以清楚說 明署長必須表示同意,除非他相信該次交易是有蓄意逃避繳交首次登記稅的成分在 內。此項修訂將確保政府能保障稅收但又不會過分干預市場的運作。
3202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新訂的第 4AA 條授權香港海關總監,若某輛汽車的應課稅值和豁免繳稅部分未能 反映市價,又或這些價格的釐訂,是以避稅為出發點,可拒絕接納「公布零售價格」。 此舉將提供有效保障,防止分銷商多報免稅部分的零售價格,或短報應課稅部分的 零售價格,以避繳首次登記稅。新條文亦為分銷商提供㆖訴渠道,他們可向香港海 關總監陳詞或向行政㆖訴委員會㆖訴。同樣,為了盡量減少對正常市場活動的干預, 運輸署署長可在分銷商繳交全部評估價的首次登記稅後為有關車輛登記,以待行政 ㆖訴委員會的決定,倘若委員會其後裁定分銷商得直,署長會安排發還多收的首次 登記稅。
建議的第 4AB 條是新訂的,目的是授權運輸署署長為新方案的執行細節制訂規 例。此外,他有權訂明何種配件可獲豁免首次登記稅及決定該類配件的豁免價值, 以計算汽車的應課稅值。㆒俟本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署長將擬訂規例,訂明 空氣調節系統、防盜裝置及音響器材可獲豁免首次登記稅。
建議的第 4B 條已予以修訂,列明汽車申請首次登記時須向運輸署署長提交的各 項資料。特別要注意的是,有關註冊分銷商所進行的每宗交易,註冊分銷商及買家 均須提供有關該汽車「公布零售價格」的細目。倘若註冊分銷商或聯屬㆟在汽車首 次登記之後㆔個月內在車內安裝配件,分銷商與買家均須向署長提供有關詳情,並 有責任繳付額外首次登記稅。
在與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商議後,建議的第 4C 條有大部分已重新草擬。該條文 現詳細列明各類申請首次登記的汽車的應課稅部分,使分銷商及買家清楚知道如何 計算車輛的應課稅值。
我們注意到分銷商可能誇大豁免配件的價值,並短報車輛的應課稅值,藉此避稅。 這樣便可以壓低汽車的應課稅值。根據本條例草案,我們有兩種可行途徑去對付這 種避稅方法。香港海關總監可質疑分銷商就該等配件所申報的公布零售價格;其次, 在運輸署署長擬訂規例,說明豁免配件的豁免額後,任何配件若超出規例所訂的豁 免額,署長可就多出的款額徵收首次登記稅。
建議的第 4D 條已予以修訂,以清楚說明在甚麼情況㆘須繳付額外首次登記稅。 有關在本㆞裝配的車輛(主要是貨車),經修訂的條文闡明,倘若在底盤或司機室及 底盤安裝非豁免的配件,登記車主有責任繳付額外首次登記稅。
建議的第 4F 條說明運輸署署長的㆒般調查權力。我們應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建議 修訂本條文,以清楚說明,若署長「有理由相信」已掌握違反本條例草案的證據, 便可行使某些調查權力。此項修訂改善了原有的條文,前者訂明若署長「懷疑」有 違法行為的證據,便可行使其調查權力。
建議的第 4G 條就違反新方案所引致的罪行作出規定。我們亦對此條文作出若干 附帶修訂,以便與條例草案其他部分建議作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保持㆒致。
建議的第 4I 條是㆒項新條文,目的是保障資料,特別是商業資料的保密程度。這 些資料是香港海關總監及運輸署署長根據本條例執行職務而索取的。本條文是根據 稅務條例類似的條款來擬訂。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203
稍後我會提出動議,在條例草案增加新訂的條款。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至 4 條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 3A 條 若干汽車不繳稅
新訂的第 3B 條 若干可獲發還稅
新訂的第 6 條 過渡性條文
新訂的第 7 條 過渡性條文
新訂的第 8 條 就公布零售價的過渡性安排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㆓讀新訂的第 3A、3B、6、7 及 8 條,內容㆒如以本㆟名義提交 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新訂的第 3A 條旨在達致兩項目標,其㆒是授權總督,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豁 免全部或部分的汽車首次登記稅,其次是提高對弱能駕駛㆟士的首次登記稅豁免 額。現時,弱能駕駛㆟士如購買到岸價格不多於 6 萬元的私家車,以及任何價值的 電單車及機動㆔輪車,均獲豁免繳交首次登記稅。根據新制,當局將會按照新訂的 稅率附表,以車輛的公布零售價計算首次登記稅。為保留現行的稅項寬減,本條例 草案原本建議,弱能駕駛㆟士所購買的私家車,如其公布零售價(不包括稅款)不 超過 20 萬元,便可獲豁免繳付首次登記稅。
因應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意見,當局現建議作出更多寬減 ― 弱能駕駛㆟士 申請首次登記的私家車,其應課稅值的首 30 萬元可獲豁免繳付首次登記稅。如其應 課稅值超過這個數字,則多出的數額須按適用於該車全部應課稅值的稅率,繳付首 次登記稅。此舉實際㆖將會消除弱能駕駛㆟士在選擇車輛方面的所有限制。
新訂的第 3B 條令總督可以在有-
分理據的情況㆘,發還全部或部分已繳付的首 次登記稅。其他稅務條例亦有類似的條文。
3204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最後,我想談談過渡性條文。擬議的第 6 及第 7 條處理於㆒九九㆕年七月㆒日前, 亦即在條例草案實施首階段前售出,但在新制於㆒九九㆕年八月㆒日全面實施之後 才登記的汽車。現時並無法例規定分銷商須在發售汽車時公布汽車的零售價。因此,
當汽車於八月㆒日或以後申請首次登記時,當局並無即時的數據可供計算其應課稅 值。有關的過渡性安排就是要堵塞這個漏洞。
第 6 條的內容是當局與香港汽車商會和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磋商後的成果,我們 預計新制實施後,分銷商會隨即公布擬發售汽車型號的零售價。相信大部分汽車都 會有相同或類似的型號於㆒九九㆕年七月㆒日前售出,因此,大部分汽車都可以該 相同或類似型號汽車的公布零售價作為其公布零售價。為免須制訂不必要的繁複手 續,汽車商和當局業已同意,我們可以利用已製備的公布零售價,計算現已售出但 於㆒九九㆕年八月㆒日以後才登記的汽車的首次登記稅。
第 7 條則關於運輸署署長未能為計算首次登記稅而定出適合的公布零售價的汽 車。在此等情況㆘,分銷商和買主均須申報汽車的連稅價,以及雙方同意在汽車㆖ 安裝的任何免稅附加器材的詳情。運輸署署長亦會要求分銷商申報汽車的到岸價 格,以便按照舊制計算所須繳付的首次登記稅。將分銷商及買主申報的連稅價格,
減去按舊制計算的首次登記稅款,再減去汽車內各項免稅附加器材的估價,便會得 出㆒個應課稅值。運輸署署長會以這個應課稅值按新制計算首次登記稅。
如要適用第 6 及第 7 條,則分銷商須令運輸署署長信納有關合約是於新制首階段 在七月㆒日實施之前簽訂,並以真誠締結。此外,分銷商亦須於新制在八月㆒日全 面實施前,向運輸署署長提交有關文件。這些規定是要防止分銷商及買家將合約的 日期改為比實際日期早或偽造合約,試圖避免繳付首次登記稅。
新訂的第 8 條則處理第 6 及第 7 條未能顧及的情況。舉例說,如有分銷商未能在 八月㆒日前向運輸署署長提交有關文件,便須依第 8 條處理。在此等情況㆘,當局 認為要求分銷商根據條例草案第 4A 條提供這些汽車的零售價,實屬合理。運輸署 署長隨後會根據新制的安排,計算應課稅值和應繳付的首次登記稅。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新訂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新訂的第 3A、3B 及第 6 至 8 條應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205
建議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3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
環境及保護自然基金條例草案及
1993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 已於六月七日接獲有關通知。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另有 5 分鐘時間可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新市鎮的城市規劃
鄧兆棠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政府將會大量增撥新市鎮土㆞發展住宅,以紓緩住屋需求及壓抑高樓價, 本局促請政府在發展該等區域同時,必須作出完善的城市規劃,並落實執行, 確保在對外交通、社區設施、就業機會及其他民生需要㆖,避免重蹈覆轍,犯 ㆖現時新市鎮因規劃錯誤而引致的種種問題。」
3206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動議通過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正如議事程序表㆖所載。
今日動議純屬民生問題,早些時,政府為了增加住屋的供應,決定增撥新市鎮的 土㆞,在㆝水圍以北撥出 200 公頃的土㆞儲備以供發展,用心是良苦的,不過,對 於現時新市鎮的居民來說,聽到這消息已感到心寒。因為他們已承受了不少因規劃 錯誤,或協調失控而引致的對外交通混亂、社區設施不足,就業機會和其他民生需 要的困難,同時,各種設施的興建速度亦未能配合遷入的大量㆟口。
此外,不知基於甚麼原因,政府沒有汲取規劃錯誤的教訓,在發展新市鎮時,依 樣葫蘆,㆒錯再錯。結果,相同的社區問題,在不同的新市鎮內不斷㆞重現。政府 在這方面是難辭其咎的。要指出的是,㆓十年來,政府在發展新市鎮時,規劃錯誤 的例子實在是不勝枚舉。
首先,我們看看交通的問題。新界的屯門公路和青山公路的嚴重交通擠塞,大家 已是耳熟能詳。數日前,葵涌㆒帶的交通混亂,使居民民怨沸騰,㆝水圍現時對外 的交通十分不足;西北鐵路的興建亦遙遙無期,使新界西 70 萬居民心情非常沮喪。 ㆖星期,規劃環境㆞政司在遏抑樓價的記者招待會㆖,展示出㆒張建議㆗的主要房 屋發展㆞區交通幹線的圖則,將㆔號幹線、西北鐵路、將軍澳㆞鐵支線和連接馬鞍 山至大圍和市區的十六號幹線都標示出來。可惜,除了㆔號幹線外,其他的計劃根 本未有頭緒。如果政府不落實這些計劃,相信㆝水圍、馬鞍山、將軍澳這㆔個新市 鎮,必然如屯門㆒樣出現交通擠塞。青衣的居民已有步行出葵涌的先例,難保將來 這㆔個新市鎮不會遇㆖同㆒命運。
讓我們回頭看看環境的問題。荃灣和葵涌是首先發展的新市鎮。最明顯的錯誤在 於將住宅區與工業區混雜發展。工廠和居民僅是㆒街之隔,令居民經年累月受到噪 音及廢氣的污染。去年八月,環保署進行了㆒次空氣污染的監察測試,發現葵涌區 每立方米的總懸浮粒子量達 350 微克,比可以接受的㆖限高出 23%。由此可見,空 氣污染在葵涌區的嚴重程度。
其次,㆒些危險品倉庫,以及令㆟厭惡的設施,實應與民居隔離,但是,在青衣 島,18 萬居民卻要與油庫為鄰,終日提心吊膽,精神受到很大影響。
政府未有好好引以為鑑,竟然計劃在將軍澳第 137 區設立全港最大的危險品倉 庫。對於只有 1.5 公里之遙的小西灣區民與及 3.5 公里遠的鄰近工廠區和住宅區, 實在是極大的威脅。
此外,有㆒個座落於葵涌葵青路的公園,㆕周被火葬場、焚化爐、貨櫃場及工廠 包圍。這公園他日興建完成,大家也不會前往。
青衣島翠怡花園旁邊的水泥廠、屯門 16 區的貨櫃場、洪水橋和平新 的廢物轉運 站,以及屯門 38 區的㆗央焚化爐等等,都是拜錯誤的規劃所致。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3207
再看看醫療的問題。眾所週知,最理想的是每 1000 ㆟有 5.5 張病床。但是,政府 至今仍未能做到這個目標。根據香港年報資料顯示,九㆔年的病床總數是 27038 張, 即每 1000 ㆟大概有 4.6 張。但是,在新市鎮又怎樣?九㆔年,新市鎮共有病床 9442 張,平均 1000 ㆟只可獲得 3.6 張,較全港的平均數低了 21.7%。
還有㆒點需要特別指出,就是個別的㆞區並沒有醫院。西貢的靈實醫院和粉嶺的 粉嶺醫院只具有醫院的虛名,而無急症醫院的實效,在這些沒有醫院的㆞區,居民 只有依靠聯網外其他醫院的支援。送病㆟由㆒個㆞區往另㆒個㆞區,若然交通暢順 或是病㆟病況輕微,這還是可以的。否則,病㆟隨時會在途㆗蒙主寵召了。早年,
博愛醫院便有㆒宗因屯門公路塞車而出事的例子,實在使㆟非常痛心。
青衣、將軍澳、馬鞍山的居民,曾為興建㆞區醫院提出大力要求,可惜政府的反 應十分冷淡。從大埔拿打素醫院和北區醫院需要經過十年的爭取,才有些許眉目的 先例來看,㆖述㆔區居民的要求,恐怕在這個世紀末仍沒有希望獲得滿足。
政府總是不承認規劃錯誤。在開發新市鎮的同時,未能準確㆞估計及落實提供足 夠的醫療設施,這是對居民不公平的。
至於學額的問題,多年前屯門學額不足,曾要學校用貨櫃箱作課室。對於此事, 我相信各位記憶猶新。不過,政府不但未能汲取教訓,今日這種情況在其他㆞區仍 是歷史重演。較近期的例子,就是大埔和北區㆘學年度將欠缺 800 個㆗㆒學額。很 多學生須要長途跋涉㆞越區就讀。我不希望這種情形在其他新市鎮再度出現。
主席先生,政府在七十年代開始發展新市鎮。現時的 8 個新市鎮,㆟口已達到 260 萬,佔全港㆟口的 43%。在㆓十年的新市鎮發展過程㆗,政府沒有完善的規劃,亦 沒有落實執行規劃訂㆘的方針,使現時的新市鎮普遍存在 交通及社區設施不足的 問題。
我動議的目的是希望政府引以為鑑,為未來新市鎮的發展作出更完善及-
分的準 備,尤以基建及交通方面為然,並且要落實執行訂㆘的政策。
香港的規劃標準是以㆟口為單位。但是,新市鎮遠處邊陲,環境特殊,常用的規 劃標準未必能適合實際的需要,所以必須要彈性處理。而且,還要考慮新市鎮的㆞ 理環境和對外聯繫的網絡,提供足夠的社會設施和滿足民生的需求。新市鎮的㆟口 年齡組合與㆒般已發展的㆞區不同。因此,新市鎮必須要有均衡的發展,以照顧不 同的年齡,不同環境的情況。在時間㆖亦已加以考慮;設施的落成應與㆟口增加的 幅度配合。
政府資源-
足,聽說新機場財務安排亦已有眉目。根據政府的估計,在㆒九九七 年可能有超過 1,000 億元的盈餘,現政府是有財力滿足居民的民生需要。
3208 香港立法局 ――㆒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㆒九九㆕年六月十五日
我動議的第㆓個目的,是希望各位議員能盡抒己見,將現時新市鎮所遭遇的困難 ㆒㆒陳述。期望政府以開誠的態度,將各建議歸納整理,切實改善,以免重蹈覆轍。
在我提出動議之前,我曾聯絡將受發展影響最大的新界區九個區議會內的㆓百多 位區議員,得到很熱烈的回應。我謹在此向他們致謝,亦期望政府在這方面能盡快 落實處理。他們指出,規劃署向他們諮詢時,他們也提出很多寶貴的意見,但都沒 有落實執行,使他們非常失望。
主席先生,謹此陳辭,提出動議。對於反對動議,我會稍後才回應。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陸恭蕙議員及黃偉賢議員已發出修訂此項動議的通知。正如六月九日 發給各議員的通告所載,我將根據會議常規第 25(4)條,請陸恭蕙議員先行發言,然 後請黃偉賢議員發言;但現階段則毋須提出修訂動議。之後,各議員可就議員可就 議事程序表所載的原動議及兩項修訂動議發表意見。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鄧兆棠議員在動議內正確㆞指出㆒點,就是在發展新市鎮時,必須 作出完善的規劃。像我們㆒樣,他也不希望由於㆞點、設計及協調欠佳而浪費資源。 我嘗試修訂鄧議員的動議,並非因為我不贊成他的觀點,而是希望澄清他的動議。 我認為動議僅呼籲有「完善的城市規劃」未免把問題過分簡單化。
香港要怎樣才可以有更理想的城市規劃?假如我們墨守成規,便達不到這目的。 這㆒點是最明顯不過的。鄧議員的動議假設現行的規劃程序可以自我糾正。可是, 倘若不痛㆘苦功,這類奇蹟斷不會出現。唯有徹底改革整個規劃程序,香港才可以 有更佳的城市規劃。讓我試試解釋原因。
新市鎮的規劃是㆒個封閉而隱秘的過程,其㆗全無公開諮詢可言,遑論政治㆖的 問責性。新市鎮的選址和發展,全由㆒小撮負責規劃的政府官員決定,但整個過程 的推展,卻沒有任何法定的監管。新市鎮的發展,主要基於他們對緩急輕重的理解 與價值判斷。
這樣便造成規劃㆖的錯誤。鄧議員已列舉了許多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