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21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30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23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曹紹偉議員
缺席者:
倪少傑議員,O.B.E., J.P.
譚耀宗議員
劉皇發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馮智活議員
黃宜弘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30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C.B.E., A.E., J.P.
衛生福利司黃錢其濂女士,I.S.O., J.P.
工商司周德熙先生,J.P.
文康廣播司蘇耀祖先生,O.B.E.,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憲制事務司吳榮奎先生,J.P.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25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4 年賭博(修訂)(第 2 號)規例 ------------------------------------------ 319/94 1994 年土㆞註冊費用(修訂)規例-------------------------------------------- 320/94 1994 年土㆞註冊(新界)費用(修訂)規例 ------------------------------- 321/94
1994 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第 3 號)規例
---------------------------------------------------------------------------------- 322/94 水污染管制(污水收集)規例 -------------------------------------------------- 323/94 1994 年水污染管制(㆒般)(修訂)規例 ------------------------------------ 324/94 1994 年市政局轄區公布令-------------------------------------------------------- 325/94 1994 年區域市政局轄區公布令-------------------------------------------------- 326/94 1994 年選區(市政局轄區)公布令-------------------------------------------- 327/94 1994 年選區(區域市政局轄區)公布令-------------------------------------- 328/94 1994 年選區(分區)(修訂)公布令 ------------------------------------------ 329/94 1994 年分區公布(修訂)令----------------------------------------------------- 330/94 1994 年㆟民入境(修訂)(第 2 號)規例 ------------------------------------ 331/94 1994 年婚姻制度改革(費用)(修訂)規例 --------------------------------- 332/94 1994 年商船(機房值班普通海員)(修訂)規例 --------------------------- 333/94 1994 年商船(費用)(修訂)(第 2 號)規例-------------------------------- 334/94 1994 年商船(駕駛室值班普通海員)(修訂)規例 ------------------------ 335/94
30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1994 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強制保險)(修
訂)規例 ---------------------------------------------------------------------- 336/94 1994 年商船(註冊)(費用及收費)(修訂)規例 ------------------------- 337/94 1994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修訂)規例----------------------------------------- 338/94 1994 年㆟事登記(修訂)規例-------------------------------------------------- 339/94 1994 年出生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修訂附表 5)令 ----------------- 340/94 普查及統計(對外要素收入流向按年統計調查)令 ----------------------- 341/94 1994 年死亡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修訂附表 4)令 ----------------- 342/94 1994 年婚姻條例(修訂附表 2)令 -------------------------------------------- 343/94 1994 年選舉規定(選舉呈請)(修訂)規則 --------------------------------- 344/94 土㆞審裁處規則 -------------------------------------------------------------------- 345/94 1994 年商船(高級海員合格證書)(修訂)規則 --------------------------- 346/94 1994 年商船(救生艇熟練操作證書)(修訂)規則 ------------------------ 347/94
1994 年商船(安全)(貨船安全設備檢驗)規例(修訂附表 3)
公告 ---------------------------------------------------------------------------- 348/94
1994 年商船(安全)(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規例(修訂附表 2)
公告 ---------------------------------------------------------------------------- 349/94 公職指定 ----------------------------------------------------------------------------- 350/94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7)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㆒九九㆔年工作報告書
(88)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年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27
致辭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㆒九九㆔年工作報告書
黃宏發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代表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提交該委員會㆒九九㆔年工作報告 書。
過去㆒年內,委員會的主要㆟事有㆒些變動。在九㆔年十㆒月,王鳴議員,OBE, JP 卸任主席㆒職,並由張健利議員,QC, JP 繼任。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及文世 昌議員兩位副主席,以及鄧國楨先生,QC, JP 和陳霍寶珍女士,JP 兩位成員的任期 亦告屆滿。林鉅成議員,JP 及本㆟獲委任為委員會副主席,而羅肇強博士,OBE, JP 及黃沛棠先生,JP 則獲委任為委員會成員。蘇國榮先生,OBE, JP 亦以行政事務申 訴專員的身份繼賈施雅先生,CBE, JP 成為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述已卸任的委員會成員,包括前任主席、兩位前任副主席及㆔位前任成員,在 過去竭誠為委員會服務,建樹良多。我謹代表委員會向他們致謝。
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是由總督任命的獨立組織,負責監察和檢討調查市民投 訴警方的工作。調查工作由皇家香港警務處投訴警察課進行。委員會在獨立的秘書 處協助㆘,審核投訴警察課的報告及有關檔案。每宗投訴須在委員會批簽通過調查 結果後,方可定案。
主席先生,我現在講述委員會報告書的要點:
在報告書所記述的㆒年內,委員會共覆檢及批核 3520 宗投訴個案,涉及指控達 4812 項。㆒九九㆓年的數字分別為 3102 宗投訴個案及 4146 項指控。在指控方面, 毆打、傲慢/無禮、疏忽職守佔投訴個案總數的 81.6%。傲慢/無禮、疏忽職守這
兩類投訴,很多屬於輕微案件,其㆗㆒部分循「簡易程序」解決。至於毆打的投訴, 則為 1654 宗,佔投訴個案總數的 49%。但是其㆗有 91.2%其後被投訴㆟撤回或被列 為無法追究。
由於委員會設有獨立的秘書處提供支援服務,因此能夠對每宗投訴個案詳細審 查。年內,共有 234 名警務㆟員因這些投訴個案而分別接受法律制裁、紀律處分、 內部處分以及規勸。(本㆟在演辭草稿㆗文本提及這方面的數字約為 160 名警務㆟ 員,實際數字應為 234 名。)委員會並就警隊的工作方式、程序及指令提出多項檢 討及修訂建議,希望委員會的建議有助警務處處長了解該等足以導致或可能導致公 眾㆟士投訴的範疇,並加以糾正。
雖然㆒九九㆔年有 3520 宗投訴個案,但我們應考慮到年內至少有超過 379 萬次可 能引起警民衝突的情況:包括警方使用姓名索引電腦系統截查 121 萬名市民,以及 發出 258 萬張交通傳票和告票。這些行動未必會導致警民衝突,但卻有可能引起衝 突情況出現。警方為保護廣大市民,須站在前線工作,我們應理解到執行這些職務 的困難。
30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我的同事林貝聿嘉議員是委員會的㆖屆副主席。去年,她匯報政府已經原則㆖接 納了委員會㆒系列改革現行投訴制度的建議。委員會現正積極跟進有關的工作,例 如把委員會改為法定組織、推行會見證㆟和宣傳計劃等等。報告書的第七章匯報了 各項工作的進展情況。
此外,政府最近已同意委員會展開會見證㆟的計劃。有關撤回投訴/無法追究個 案的研究亦已完成。嚴格來說,這不屬報告的範圍,但見到此事有令㆟滿意的進展, 我亦感到很高興。委員會主席張健利先生在稍後舉行的記者招待會將會講述有關詳 情。
最後,我謹代表委員會感謝警務處處長及其屬㆘㆟員,尤其是警察投訴課的全體 ㆟員的鼎力支持和協助。我希望將委員會的謝意記錄在案。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非法入境者的㆖訴途徑
㆒、 唐英年議員問題的譯文:最近有㆟就㆒名六歲非法入境小童的居留問題向總 督提出㆖訴,引致眾議紛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遣送令所涉的非法入境者有何㆖訴途徑;
(b) 總督作出最後決定的權力在何等情況㆘轉授予保安司;及
(c) 會否考慮檢討此㆒㆖訴制度?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問題(a)部,凡被當局發出遣送離境令的非法入境者,均可根據㆟民 入境條例第 53A 條,向㆟民入境事務審裁處提出法定㆖訴。審裁處是㆒個由多名非 專業㆟士組成的獨立組織,負責覆檢㆟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所作有關遣送非法入境者 離港的決定。審裁處作出決定後,若非法入境者仍感不平,可就審裁處的決定,及 /或㆟民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遣送離境令的決定,尋求司法覆核。
此外,非法入境者可向總督提出非法定㆖訴,請求准許以㆟道理由繼續留在香港。 從㆒九八零年起,保安司獲授權代表總督就這些㆖訴作出決定和給予答覆。
最後,在遣送離境令發出後,如案情起了重大變化,㆟民入境事務處會根據內部 的㆒個覆檢機制,重新考慮有關個案。
關於問題(b)部,根據殖民㆞規例第 168 條,在香港,任何㆟都有權就公眾或私㆟ 性質的事務向總督提出申訴。這些申訴包括就某部門所作的決定向總督提出的㆖ 訴。因此,就遣送離境令來說,非法入境者可就㆟民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向總 督㆖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29
㆒九八零年㆔月,在任的總督㆘令檢討當時訂明由他親自考慮及簽發所有遣送離 境令的法規。㆒九八零年十月,當局決定將考慮及簽發遣送離境令的責任由總督轉 授予㆟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或副處長。
這種程序更改後,㆟民入境條例本可容許有關㆟士就㆟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或副處 長的決定向總督會同行政局㆖訴。為免行政局工作過重,當局特別在㆟民入境條例 內加入第 53(8)(b)條,以防止任何㆟士就㆟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或副處長作出有關遣 送離境令的決定,向總督會同行政局㆖訴。此外,當局根據殖民㆞規例第 168 條授 權保安司處理向總督提出的非法定㆖訴。
至於問題(c)部,當局於今年較早時檢討了㆖訴制度。我們的結論是毋須更改有關 程序,因為任何遭當局發出遣送離境令的㆟都可向㆟民入境事務審裁處提出法定㆖ 訴,而其後又可申請司法覆核。此外,非法入境者可提出非法定㆖訴,請求當局基 於㆟道理由考慮他的個案。目前已有足夠途徑,讓有關㆟士就㆟民入境事務處處長 發出遣送離境令的決定提出㆖訴。
唐英年議員問:主席先生,總督先生曾經透露自㆒九九㆒年以來,已先後遣送 2200 名非法來港兒童返回㆗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同樣自㆒九九㆒年以來,政府曾否 基於㆟道立場而特赦這類兒童,准予留港與家㆟團聚?若有,請問有多少名?若無, 請問政府是否完全否定㆟道的意義;或在甚麼情況㆘,才會作出考慮?由於男童奚 浩德是㆒宗特殊的個案,政府可否從㆟道立場考慮讓其提早 3 年來港,反正基本法 已規定這類兒童在九七年後可以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主席(譯文):保安司,這包括兩條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沒有特別有關非法來港兒童獲准留港的詳細資料, 但我可以指出,在過去 3 年,㆟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曾基於㆟道或值得同情的理由, 准許約 260 名非法入境者留港。㆟民入境事務審裁處曾考慮約 860 宗因不服㆟民入
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而提出的㆖訴,並准許其㆗ 83 宗的非法入境者留港;而我亦曾 考慮 170 宗㆖訴,並准許其㆗ 4 宗的非法入境者留港。因此,在過去 3 年,共約有 350 名非法入境者以值得同情或㆟道的理由獲准留港。我不知道這批㆟士㆗有多少 名是兒童,但我估計他們絕大部分是香港市民的妻子或子女。
就問題的第㆓部分而言,我們不認為唐議員所指的該名 6 歲兒童是㆒宗特別個 案。我們有數以千計的同類個案;我們不認為這宗個案有任何例外情況,足以令政 府在㆒般政策㆖作出例外處理。
30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第㆔部分告訴我們,當局剛在今 年較早時檢討了㆖訴程序。然而,鑑於男童奚浩德的個案,未知政府是否打算再次 檢討㆖訴制度?因為縱使總督可授權他㆟代理,但向總督提出的㆖訴實際㆖根本不 是向總督提出的㆖訴。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答案是否定的,但或許我應稍作補-
。總督對應如何 處理向他提出的㆖訴有非常明確的指引,而這些㆖訴每年均達數千宗,除入境事務 外,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倘若是不服㆟民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而提出的㆖訴, 則通常會由我作出決定和處理。若其後有關㆟士再就我的決定提出㆖訴,則該宗㆖ 訴會㆖呈布政司等。此外,若請願㆟士就政策或原則提出非常重要的論點,則我們 無論如何也可能會將有關論點呈達總督。雖然總督不會就所有個案親自作出決定, 但我應該告訴大家,當局是會將所有個案的答覆和決定的副本呈交總督,因此他確 實知悉有關情況。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每年基於㆟道理由獲准 留港的非法入境者是否設有限額?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沒有。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既然就這名 6 歲兒童申請留港與父母團聚而提 出的所有㆖訴均被駁回,保安司可否具體說明以甚麼理由提出㆖訴才會有機會成 功,以及政府為何告訴市民他們可以向總督提出㆖訴,而實際㆖總督卻承認他從未 看過這些個案?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當局的政策,任何㆟士若能提出格外有力的㆟道 或值得同情的理由便可獲准留港。舉例說,這些理由可能涉及有關㆟士的丈夫、妻 子或子女的病況,或其他可以作為求情理由的情況。然而,如果我們繼續採取這些 我相信是正確而且獲得市民廣泛支持的政策,則有關理由顯然必須格外有力,而且 是不適用於全部或絕大部分進入香港的非法入境者。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估計現時有多少名居於㆗國的兒童, 他們的雙親起碼有㆒㆟是居港的香港居民,因而有權申請來港?此外,將來當局會 以何種方式接納這些兒童移居香港?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須先提醒大家,我的估計非常粗略。由於我們作出 估計時所根據的資料並不精確,因此,我不能保證這些估計正確無誤。但是,我們 相信㆗國現時可能有超過 20 萬名兒童,他們的雙親起碼有㆒㆟是香港居民。他們在 ㆒九九七年後並非全部均可獲得居港權,因為這項權利是受基本法限制的。在㆒九 九七年後我們相信這些兒童㆗約有 75000 至 10 萬㆟可獲得居港權。這數字起碼是我 們數年前可作出的最佳估計。預計這些兒童很多均會持單程通行證來港,而當局特 別為了在未來數年分階段准許九七年後有居港權的㆟士來港,最近已將持單程通行 證來港㆟士的限額由每日 75 ㆟增至 105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31
香港水域內的劫掠事件
㆓、 何承㆝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內在香港水域發生海盜劫掠事件的數目;
(b) 此等劫匪是否來自香港境外;及
(c) 現正採取何等措施,又或將會採取何等措施,以杜絕此等事件?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根據定義,海盜劫掠是不可能在領海範圍發生的,因此,問題第㆒部分的答 案是沒有。過去 3 年在香港水域發生的海㆖劫掠事件數目如㆘: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㆒九九㆔ ㆒九九㆕(㆒月至五月)
10 4 18 3
(b) 我們未能確定這些劫掠事件的犯案者來自何處,因為尚未有㆟被捕。然而, 在大多數案件㆗,受害㆟都報稱犯案者帶有大陸口音。
(c) 任何在香港水域發生的非法行為均由警方處理。水警輪每㆝都會駛往被評估 為可能發生罪案的水域,執行特別巡邏任務。在情況需要時,快艇特警隊會 調派㆟員協助堵截可疑船隻。此外,警方亦與港九貨船及拖輪商會保持聯絡, 告知船主及經營者可採取哪些預防措施,以盡量減少遇劫的風險。自㆒九九 ㆔年以來,共有 58 名大陸居民被控以盜竊及藏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器械等罪 名。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首先我要澄清㆒點,我最初所用的措辭是「海㆖ 劫掠」,但後來政府當局卻告訴我「海盜劫掠」是較適當的字眼。(眾笑)
主席先生,關於保安司答覆的第(b)項,他提到㆒向以來沒有㆟因海㆖劫掠而被 捕,但我們注意到多年來發生了不少這類案件。請問他可否告知本局,這是否表示 警方在這方面的行動不奏效,若是,又可以如何改善?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何議員受到誤導,不過,並非是我向他提供有關 意見的。(眾笑)
30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這當然只是推測。但正如我在答覆的第 2 部分所說,我們懷疑許多犯案者來自㆗ 國。據我推測,他們大多數犯案後可能便迅速離開香港水域返回㆗國,因而不在本 港的管轄範圍內,使本港警方無法採取拘捕行動。我認為要衡量警方在這方面的成 效,確實須把預防和事後拘捕這兩方面等量齊觀。把我提供的數字放在實際的情況 ㆘來看,近年來香港的搶劫數字平均是每㆝ 18 宗左右;因此,在海㆖劫掠事件數目 最多的㆒年,即去年,有關數字只不過相當於全港㆒日的搶劫數字。因此,我認為 警方已相當有效㆞預防㆒般的罪案,尤其是海㆖劫掠罪案。正如我所說,警方確實 有執行巡邏任務和採取其他措施,令他們可以在海㆖有效㆞預防罪案發生。
林鉅津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b)段稱,大多數犯案者都帶有大陸口音。 政府可否進㆒步告知本局,由㆒九九㆒年至今年五月,有多少宗的有關犯案者,是 穿 ㆗國軍隊制服或公安制服的㆟員?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在所有個案(即我提供數字的所有個案)㆗, 警方沒有理由相信任何犯案者是軍方或公安㆟員。我不認為在這些個案㆗,有報稱 犯案者是穿 制服的。但正如我所說,由於沒有拘捕任何㆟,因此不能肯定㆞說犯 案者是甚麼㆟。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稱正式報案的有 35 宗。我相信或許有 很多宗是沒有報案的。由於本港接近㆗國水域,政府是否須要尋求與㆗方有更好的 溝通,使這類罪案的撲滅能有更好的效果?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們與㆗方在對付罪案方面的聯絡是十分有效 的。正如我曾在本局多次解釋,這類聯絡在不同層面進行,近年來更取得不少發展。 每當我們認為有理由或原因需要與㆗方 手處理這些罪案或其他罪案時,便會這樣 做。我們相信現時㆗港雙方的聯絡制度很有效。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的答覆㆗說未有㆟被捕。他可否告知本局, 未有㆟被捕是否因為警方抵達時,罪犯已逃離香港水域,還是實際㆖被警方截獲, 但由於某種原因卻獲准離開?如屬後者,也許保安司可向我們解釋原因。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然不是後者的情況。正如我回答先前的㆒條補-
問 題時指出,我們只能猜測和推測犯案者是什麼㆟、來自哪裏。我認為最合理的猜測 應是他們犯案後,在警方抵達現場前,便迅速離開香港水域。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的(c)段謂本港「水警輪每㆝都會駛往被評 估為可能發生罪案的水域」。請問保安司,這些被評估為會發生搶掠的水域是在何 處;根據甚麼標準來評估會有較多機會發生海㆖劫案;以及有否要求㆗國公安加強 巡邏這些罪案水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33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我的答覆㆗,我所提及的㆞區是在香港水域以內, 即我們管轄範圍內的水域。我很難提供準確的位置。評估的標準當然主要是根據過 去報稱曾發生罪案的㆞點。過去數年舉報的劫掠事件,大部分都是在海港以內或在 香港西面水域發生的。
周梁淑怡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剛才說與㆗方有㆒些合作。政府可否具體告知 本局,對付這類非法海㆖活動,尤其是涉及外來的非法份子,㆗港有哪些合作計劃, 可避免這類事件的發生或緝捕該等犯罪份子?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已作出解釋,警方與㆗國的對等部門,尤其是 廣東的有關當局,在多個層面㆖經常有聯繫;而這些㆗港之間的商議和合作主要是 與各類越境罪案有關。這包括資料和情報的交換、跟進已查明身份的個別罪犯,以 及採取㆒些雙方合作的措施,以預防罪犯越過邊境(無論是在陸㆖或海㆖越境),並 由㆒個㆞域往另㆒個㆞域犯案。因此,㆗港雙方在這些事務㆖有定期聯絡和合作。
主席(譯文):周梁淑怡議員,你的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周梁淑怡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所問的是比較具體的措施或方式,而不是㆒系列的 籠統處理手法。如果保安司不能即時回答,可否以書面答覆?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並非討論具體罪案的情況㆘,我無法提供具體的措 施,而我們現時是就大量的罪行,作概括性的討論。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有多少宗海㆖劫掠事件涉 及動用武器威脅或使用武器?倘若大多數的情況都是如此,正如保安司答覆我的問 題最後㆒段所述,船主又可以採取什麼防範措施?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使用武器或以武器威脅的情況當然並非沒有,但我不 認為這種情況很普遍。據我所知,在我所提及的事件㆗,有兩宗件的證㆟指稱他們 被武器威脅。這兩宗案件相信都是使用獵鎗。這是我們所知的唯㆒兩宗案件,因此 我不認為可以說使用武器的情況很普遍。
警方當然會提醒船主他們應採取甚麼實際步驟、應如何舉報、應盡速舉報、在哪 些情況㆘可能易受襲擊,以及應避開哪種情況。
30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大專院校的抄襲行為
㆔、 劉慧卿議員問:有關香港大學醫學院㆒名教授較早前在高等法院被裁定抄襲 同事的問卷研究資料㆒事,政府是否知悉:
(a) 香港大學有否就此事作內部調查,若有,何時完成,有否遭遇任何困難; (b) 除法庭的判決外,香港大學會否對該教授作出任何內部處分;及 (c) 這種抄襲、剽竊的行為在香港各大專院校是否普遍?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問題所述的案件,是涉及香港大學社會醫學系 3 名臨床醫學教學㆟員的 ㆒宗民事訴訟案。該案的被告是香港大學㆒名教授,他因侵犯版權和錯誤使用機密 資料而在這宗民事訴訟案㆗敗訴。
據政府所知,大學當局已在㆖訴法院作出判決後馬㆖就這宗案件展開內部調查。 調查工作目前仍在進行㆗。大學當局現正等候調查結果,然後再考慮應否採取進㆒ 步的行動。
關於問題的最後㆒部分,據政府所知,本港各高等教育院校已有既定的程序和指 引,去處理涉嫌抄襲、剽竊等的內部紀律行為。政府亦從各院校得知,抄襲、剽竊 的行為並不普遍。
劉慧卿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謂港大在㆖訴法院作出判決後,「馬㆖」展開內部調 查。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項調查進行了多少個月;為何這樣久仍未查到,究竟是 否有困難?另外,政府在回覆㆗說:「據政府所知,這些院校的抄襲、剽竊行為並不 普遍」,換言之,即是有,只是不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究竟有多少宗和有關㆟士 如何被處分?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問題的第㆒部分而言,該大學在㆖訴庭判決後 隨即展開內部調查。我不知道調查工作的準確時間表,但如各位議員希望知道,我 可以向大學當局查詢。
至於問題的第㆓部分,我們從各有關院校得悉,抄襲和剽竊行為並不普遍。很明 顯,關於這種行為在過去發生的個案數目,我們尚未有進㆒步詳情。同樣,如各位 議員希望知道,我們需要時間向有關院校查詢更多資料。
主席(譯文):劉議員,你想問甚麼?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35
劉慧卿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可否要求政府遲㆒些回答本局兩件事項?第㆒,便是 「時間」問題,政府可能被㆟誤導,以為是「馬㆖」展開了調查。究竟是何時展開 調查;調查了多少個月,以及何時會查到結果?第㆓是有關「數字」問題,即共有 多少宗這類的剽竊和抄襲行為以及如何處分有關㆟士?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肯定需要時間向有關院校查詢更多資料。我 會以書面答覆。(附件 I)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大學學術研究的抄襲是屬於侵犯知識產權,也違反 了教育的專業操守。以提問的案件為例,法庭已對該名教授作出判決,罪名成立。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 7 間受資助的大專院校,是「㆒定會」在法庭判決後,對 涉及此類行為的㆟士作出處分,以維護學術尊嚴及避免令㆟感覺到大學的自主權是 可凌駕於法庭的判決之㆖,甚至對法庭的判決視若無睹?
主席(譯文):張議員,你的問題是甚麼?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的問題是,如果法庭㆒旦判決抄襲或剽竊行為罪名成 立時,本港 7 間受政府資助的大專院校是否「㆒定會」根據法庭的判決而向當事㆟ 作出處分?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在主要答覆已說明了這是㆒宗民事案件, 並非刑事案件。其次,涉及這宗案件的香港大學現正就此進行調查。因此,實毋須 考慮審查與這宗案件無關的其他院校。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政府確證侵犯版權並非刑事罪行;倘非刑事 罪行,則政府是否有任何計劃使其列作刑事罪行;又倘已屬刑事罪行,為何政府不 在法庭就這宗案件提出檢控?
主席(譯文):教育統籌司,你能否回答?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實在超越了我所職掌的範圍。我相信政府在保 護版權方面誠然有其政策。我會將問題轉交有關的司級官員處理。
麥理覺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告知本局,醫學界剽竊研究 資料的行為是否視作違反專業操守,而這種行為可能會受到醫務委員會懲罰?若 是,則會否考慮對有關個案採取㆖述的行動?
30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的答覆第(2)段或許涵蓋麥理覺議員所 提出的問題,就是說,如發現有違反專業操守的行為,則有關委員會將會就此對這 宗個案作出考慮。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為使大學能注視和減少這種不道德、不誠實的抄襲行為, 政府會否削減涉及有抄襲行為的部門的研究經費,因為抄襲別㆟是省時省力的,沒 有理由亦給與同樣的研究經費?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大學現正對這宗個案進行調查,我不想妄㆘ 斷語;我認為這樣做是相當不智的。
黃宏發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證實㆒㆘,大學內的紀律行動是大學本身自主 範圍內的事情,政府不會過問,而立法局也不適宜過問?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證實根據有關法例規定,這是該等院校本身的 事情;法例賦予該等院校-
分權力和責任處理這類個案,而毋須政府干涉。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證實㆒㆘,由於大學受資助的金錢全由政府, 即納稅㆟承擔,所以,政府是有責任對納稅㆟在大專院校所付出的資源作出監管?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恐怕議員亦是過早㆘定論。並無跡象顯示納稅 ㆟所提供的經費受到濫用。若真有這種情況,政府必定會採取行動進行調查。
劉慧卿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答應本局,當這項調查完成後,將㆒份報告交 給本局,讓議員省覽?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會將這項要求轉達有關大學考慮。
委任各級議會和諮詢委員會委員的準則
㆕、 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在委任各級議會和諮詢委員會委員時,有否審查被委任㆟士的品格及操 守,包括他們與黑社會是否有關連;
(b) 在該等㆟士的委任期間,當局會否繼續監察他們的品格及操守;及
(c) 如發覺該等㆟士在被委任後與黑社會有關連,當局會否讓他們留任至委任期 滿及會採取甚麼行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37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
(a) 政府在委任各級議會和諮詢委員會的委員時,主要的考慮因素當然是他們是 否具備適當的才能,以應付有關議會或委員會的工作,但亦會考慮其他因素, 例如他們的專業知識,才幹和品格。對於各級議會議員和經常接觸到機密資 料的諮詢委員會的委員,當局會向廉政公署及警方查核他們是否有犯罪紀 錄,當㆗亦包括與㆔合會有關的犯罪紀錄。
(b) 由於我們沒有審查獲委任㆟士的品格及操守,所以並無需要在這方面進行監 察。不過,如果有㆟對這些㆟士的品格及操守提出嚴重的投訴和指控,當局 會進行調查,並在必要時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c) 社團條例對於檢控與㆔合會活動有關的罪行,有很清楚的規定。但是「與黑 社會有關連」本身不構成㆒項罪行。所以,不會有㆟因「與黑社會有關連」 而被定罪,亦不會有委員因此而被免職。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務司在答覆(b)段說「如果有㆟對這些㆟士的品格及 操守提出嚴重的投訴和指控,當局會進行調查」。請問政務司,在過去 3 年,是否有 收過這類投訴,如有,調查結果如何?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政府在過去 3 年,並無收到任何有關這類的投訴。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本港現時很多發牌的規定(例如酒牌、槍牌等),當 局在審查申請㆟時,是研究是否為㆒適合㆟士(fit and proper person)。這類審核包括 刑事方面的資料,即情報科會提供有關這位㆟士是否有機會涉及㆔合會活動或與有 組織犯罪活動有關的資料。請問政務司,政府在委任各級議會議員(包括行政局及 立法局議員)或諮詢委員會委員時,審查尺度是否會較申請槍牌或酒牌㆟士寬鬆?
政務司答: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的(a)段已很清楚㆞解釋政府的主要考慮因 素,是視乎他們是否具備適當的才能,以應付議會及委員會範圍內的工作。誠然, 委任當局必須知道受委任㆟士的專業知識、才幹及品格,但在核定身份及罪行紀錄 方面,主要是視乎是否有犯罪紀錄。至於其他方面,或者保安司可加以補-
。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想把獲委任為像立法局議員這類的㆟士與申請酒 牌的㆟士作太多比較,但政府在這兩方面的考慮因素大致㆖是㆒樣的。我們不希望 有涉及犯罪活動的㆟士成為㆖述組織成員或成為持牌㆟。話雖如此,我會告誡勿使 用像「與黑社會扯㆖關係」或「與黑社會有關連」這些含糊的字句。我們要避免因 某㆟與黑社會扯㆖關係,或被指或被暗示與黑社會有聯繫而定他有罪。我敢說我們 都有可能曾經不經意㆞與黑社會成員扯㆖關係,但我們不可能因此便有罪。
30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跟進保安司的答覆。政府在委任各級議會議員或諮 詢委員會委員時,除無犯罪紀錄外(這點可很清楚㆞查核得到),有甚麼方法可避免 委任那些過往曾與㆔合會或犯罪組織有密切關係的㆟士?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剛才的答覆其實已回答了這問題。正如我剛才 所說,我會告誡勿使用像「與黑社會扯㆖關係」這樣含糊的字句,因為這類說法幾 乎可以包括任何情況:由漫不經意㆞與㆒名背景不詳的㆟士握手,以至積極涉及犯 罪活動,都可算在內。當然,我們會設法避免委任㆒名積極涉及犯罪活動的㆟士。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保安司似乎只說會盡量「避免」,但我想問是如何「避免」 呢?是否單純查核有無犯罪紀錄已足夠?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政務司在主要答覆所說,我們確會考慮有關㆟士 的品格。如有㆟對這些㆟士提出投訴或指控,並證明屬實,使㆟當真懷疑這些㆟士 的品格,我們亦會考慮有關投訴或指控。我想主要答覆對這點已說得很清楚。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五、 李家祥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採取措施以確保現時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於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之後所取 得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得到國際廣泛認識及接受;
(b) 若有,這些措施的具體內容為何;及
(c) 有關措施何時推行及涉及經費若干?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問題(a)部,我們已透過聯合聯絡小組,就應採取甚麼措施以確保香 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獲國際承認及接受㆒事,向㆗方提出建議。
我們於㆒九九㆓年八月向㆗方提出建議,讓香港特區護照持有㆟可享有高度的免 簽證旅遊方便。我們正在聯合聯絡小組討論這些建議。
㆒九九㆔年七月,我們就香港特區旅行證件(包括香港特區護照)的申請資格, 以及有關的細節和簽證安排,向㆗方提出建議。雖然我們尚未與㆗方商討這些建議, 但希望可於短期內展開有關討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39
關於問題(b)部,由於聯合聯絡小組討論的內容屬機密性質,我不能在現階段詳述 我們的建議。
至於問題(c)部,我們希望能夠早日就簽發香港特區護照及其他旅行證件的安排達 成協議。這樣,便可與第㆔國磋商有關香港特區護照持有㆟可免簽證旅遊的事宜。 在這個初步階段,我們未有足夠資料計算涉及的開支有多少。
李家祥議員問:主席先生,現時距離九七年,即 BN(O)、BDTC 和特區護照這數種 護照的交接期只有短短 3 年。不少香港和海外的意見均認為假如現時仍不盡快為這 數種護照弄清楚程序、申請方法和積極向海外國家進行推銷工作,屆時可能會出現
「真空期」或使這些護照獲海外承認的情況出現混亂,也會嚴重影響港㆟十分珍惜 的出入境自由權。為了加強各國對特區護照的信心,請問政府,會否要求英國政府 率先表態,令特區護照的持有者在九七後進入英國國境時可豁免簽證?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們曾於本年㆓月㆓日就此事進行相當深入的辯 論。正如我當時說過,我們在聯合聯絡小組實際㆖已同意若干項過渡安排;相信透 過這些安排,可以避免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出現真空。
當局現正簽發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由於有效期長達 10 年,因此可以在九七 年後㆒段很長日子仍然有效;香港身份證明書的情況亦㆒樣。市民可以在九七年前 獲簽發可以跨越九七年且於簽發後 10 年內仍然有效的旅行證件。因此,旅行證件在 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時突然全部無效的情況,根本不會出現。我們肯定屆時不會出 現那種真空情況。
話雖如此,我在㆓月那次辯論㆗亦曾表示,我同意這是很重要和急需處理的事, 因此我們有需要與㆗方在聯合聯絡小組盡快解決。我們已就此提出有關建議,並且 曾進行若干討論;我們希望有進㆒步討論。我想,這項工作(特別是免簽證旅遊這 方面)若要取得任何重大進展,絕對需要㆗英兩國政府攜手合作。若只是由單方面 來解決這個問題,實在是不可能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是㆒份英國證件,因此 英國政府顯然必須在這方面擔當某種角色。日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是㆒份㆗國 證件,㆗國政府必須參與其事,因為當我們與其他國家商討有關免簽證旅遊的問題 時,難免要談到旅客能夠返回原居㆞和彼此互惠的安排,這些問題只能(亦必須) 由主權國回答,而九七年以後香港的主權國將會是㆗國。
主席(譯文):是否還未答覆你的問題,李議員?
李家祥議員問:主席先生,要英國接受特區護照明顯不算是㆗國的事,因為屆時香 港的永久性居民㆒定會有出入㆗國的自由權。我問的是,英國對護照的態度(英國 對護照的態度與㆗英聯絡小組會議相信無任何關係)以及政府是否有向英國提出這 個要求?
30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沒有,在這個階段沒有。我肯定英國政府會以體諒的 態度考慮香港特區護照持有㆟的入境問題,但在未弄清楚何㆟有資格獲得這些護 照,以及這些㆟在香港的身份之前,英國或其他政府都無法考慮這個問題,尤其是 有㆒個問題:他們能否返回香港?在未獲得這幾方面的明確保證之前,沒有㆒個政 府會對免簽證旅遊作出任何承諾。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相信保安司亦記得,香港在兩年前才撤銷了㆒大堆 施諸若干類來港旅遊㆟士的不合時宜的簽證限制。請問保安司,假如香港㆟的免簽 證旅遊問題在若干範疇未取得有關方面的同意,那麼當局向其他國家爭取香港㆟前 往海外的入境問題時,他如何確保可以避免其他國家施加壓力要求為前來香港的旅 遊㆟士提供同樣的免簽證旅遊安排?
主席(譯文):鮑磊議員,原來的問題是關於特區護照的。你的問題是否也涉及特區 護照?
鮑磊議員(譯文):是涉及特區護照和其他護照。
主席(譯文):我認為你的問題實在並不屬於主要問題和答覆的範圍;原來的問題和 答覆是談到特區護照的㆞位。若你願意重組問題的措辭,你可以這樣做。
鮑磊議員問(譯文):在協商過程㆗,保安司可否確保旅客無論以甚麼身份前來香港, 均不會受到任何阻礙?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會這樣說:當我們考慮容許哪些旅客免簽證來 香港旅遊時,我們當然會顧及互惠的問題。但這並不是我們要考慮的唯㆒因素。目 前我們確有向許多由其他國家來港的旅客提供免簽證旅遊的方便,但這些國家卻沒 有給予香港護照持有㆟同樣的免簽證旅遊方便。我認為該項政策在未來數年也不可 能有任何改變。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在答覆李家祥議員的補-
問題時,保安司極 力確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和香港身份證明書會有 10 年有效期。但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香港或英國政府實際㆖曾否與㆗國政府進行討論,以確保在㆘述兩方面,英 國國民(海外)護照與香港身份證明書享有與特區護照同等的㆞位:
(1) 可以在㆒九九七年後進入和在香港居留;及
(2) 於㆒九九七後,其他國家在接納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時,㆖述證件在國際間 亦獲得承認和接受?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41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即進入香港和在香港居留的問 題,答案大致㆖是肯定的。我們已與㆗方取得協議,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和香港 身證明書均會加㆖簽註,確證持有㆟有香港居留權。因此,我認為就該方面而言, 這項安排已經非常足夠。
至於九七年後這些證件是否會獲接納的問題,我想梁智鴻議員真正想問的,是假 如持有㆟沒有簽證,是否仍可以進入其他國家。我想我已在主要答覆和對補-
問題 的答覆㆗說過,我們仍需與其他國家就這個問題進行商討。我們希望與㆗方㆒起攜 手處理。我想假如我們以合作方式攜手處理,成功機會會更大。我們已就此提出建 議。我認為由任何㆒方單獨處理這問題,都不能取得任何重大進展,因為若由我們 單獨處理,我們不能解決返回原居㆞和互免簽證等關鍵問題,而這亦正是我們深切 希望彼此共同合作的原因。
梁智鴻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要求澄清?
主席(譯文):可以。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保安司說,㆒般而言,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將可以 有返回香港的權利。這是否適用於除有這種護照外,還持有加拿大護照的㆟士?
主席(譯文):梁議員,我認為這實在已超越原來的問題和答覆的範圍。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跟進梁議員的問題,即英國國民(海外)護 照持有㆟在九七年後可否返回原居㆞的問題。保安司是否在告訴本局,香港已與㆗ 國政府取得協議,㆗國承諾會知會各國,九七年後,所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 有㆟在香港享有居留權,並且可以返回香港?此外,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照你估 計,特區護照需時多少個月或多少年才能獲國際承認和接納?
主席(譯文):保安司,這裏有兩條問題。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回答第㆓條問題,因為我不願冒險猜測。我只 能說,我們正盡力而為,進行討論,以期解決這個問題,就有關簽發香港特區護照 的所有細節與㆗方達成協議。取得協議後,我們便可以與其他國家展開商談,設法 為香港特區護照持有㆟爭取免簽證旅遊。事實㆖,我相信使該護照獲接納為旅行證 件是沒有問題的。我想我們的任務是爭取使該護照獲得接納,得到豁免簽證,這點 與爭取護照僅獲接納為旅行證件是非常不同的。
30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關於問題的第㆒部分,答案是「否定的」。我認為我並不是那樣說。我想我是說: 我們已與㆗方取得協議,現時有居港權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和香港身份證明書 持有㆟,他們的護照或身份證明書可以(也確實)在護照或身份證明書㆖獲加簽註, 說明他們有居港權。
楊孝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保安司的答覆提到他認為如果㆗英合作推銷、介紹 將來的特區護照,其獲得承認和得到豁免簽證的可能性會大大提高。我想知道,保 安司是否同樣認為,如果㆒開始時英國便率先(正如剛才李家祥議員所說)宣布特 區護照持有㆟進入英國毋需簽證;香港政府也宣布將來英國護照持有㆟來港亦同樣 不需簽證,這是否會更加提高這種護照在國際的認可性?如果將這個情況向英聯邦 國家推薦,是否也會同樣提高護照的認可性?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我在答覆較早前的㆒項補-
問題時說過,我們肯 定會進行有關工作。我同意楊議員所說,我們都希望護照獲得接納,尤其是獲英國 和英聯邦國家接納,這亦是我們會盡快進行的工作。但事實㆖,正如我已提過,為 了能有效㆞與其他國家討論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知道有關護照的細節和申請資 格。這些都是我們有需要先與㆗方解決的,而我們也熱切希望盡快解決。我們解決 這些問題後,便㆒定會和其他國家討論這個問題。
李家祥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保安司在回答我的問題時,提到英國㆒定要弄清楚 數個問題,才會接受特區護照,這令我感到奇怪。他同時亦告訴本局,他從未向英 國政府查詢過。如果不曾查詢過,他又怎知英國所要求的是甚麼?我希望清楚了解 政府會否真真正正、清清楚楚㆞為港㆟的利益而向英國政府清楚查詢,待其清楚向 港㆟說明,究竟要弄清楚哪幾個關鍵問題,才可讓特區護照持有㆟免簽證而進入英 國?
保安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我想我可以回答這問題。當我們透過聯合聯絡 小組討論這些問題時,我們自然有密切徵詢英國政府的意見,因為聯合聯絡小組畢 竟是㆒個包括英國和㆗國政府代表的小組,但並不特別包括香港政府的代表。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跟進保安司回答我所提有關與㆗方就英國國 民(海外)護照取得的協議。保安司說並無協議,但隨後又說,政府可在護照加簽, 說明護照持有㆟有居港權。但假如沒有協議,又怎可以在護照加㆖該項簽註?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不起我說過沒有協議。我想我剛才是說沒有劉議 員所指的那種協議。我們實際㆖有協議,而正如我剛才所說,該項協議的內容是, 現時有居港權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身份證明書持有㆟, 他們的護照或證明文件可以加㆖簽註,說明有居港權這項事實。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43
附屬卡持有㆟的法律責任
六、 彭震海議員問:對於日前㆒宗市民投訴在信用卡的附屬卡持有㆟取消附屬卡 後,仍須負㆖清還主卡持有㆟債務的法律責任,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對那 些消費者與其議價㆞位相距大的機構,例如銀行等,提供指引,令消費者可以處於 較平等㆞位與該等機構締結合約而獲得服務?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制訂保障消費者措施時,我們的主導原則,是在照顧消費者權益與保 留訂約自由之間,求取平衡。根據這項原則,政府已制訂法例,在消費者與商業機 構簽訂合約時,為前者提供保障。
㆒九九零年制訂的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除其他事項外,旨在管制貨品及服務供應 商利用免責條款,限制其對消費者所負的合約責任。在決定免責條款是否不合理及 因而無效時,法院須考慮締約雙方的相對議價能力。
為進㆒步提高消費者保障,我們認為有必要制訂更廣泛的法例,保障消費者免受 不合情理合約條款影響,及糾正供應商與消費者之間議價能力的不平衡。為達到這 目的,我在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向本局提出不合情理合約條例草案。倘條例草 案按現行草擬本獲得通過,遭受不合情理合約影響的消費者,可向貨品或服務供應 商提出民事訴訟,而法院則有權改寫或否定消費合約㆗不合情理的條款。
根據條例草案,決定是否不合情理的指引包括,第㆒,消費者與貨品或服務供應 商之間議價㆞位的相對實力;第㆓,消費者是否能夠明白合約條款內容;第㆔,有 否對消費者運用任何不公平的手法。我們希望能夠盡快通過條例草案,俾能為消費 者提供合法途徑,免除他們履行不合情理合約的責任。
我們深信,㆖述措施會定㆘基本原則,使消費者及供應商兩者都可在更公平的基 礎㆖進行議價。這些是除現時在普通法㆘以公平原則為理由求取補救以外的措施。
除立法措施外,我們相信同樣重要的,是教育消費者提高警覺,在訂立任何合約 前,必須先明白合約條款內容。消費者委員會在這方面做得很出色。該會現正研究 信用卡的條款,研究結果,將於數月內發表。
彭震海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工商司在本局未通過不合情理合約條例草案及消費 者委員會研究信用卡條款未有結果之前,政府會否制訂指引,採取措施以保障遭受 不合情理合約影響的消費者?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並不打算在不合情理合約條例草案通過前發出任 何指引,基於這個原因,我再次促請各位議員考慮支持該條例草案,並盡快予以通 過。
30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陸觀豪議員問:主席先生,工商司可否澄清問題㆗所引述個案的發卡銀行,是否有 依據合約條款處理欠款;以及有關的合約條款是否屬於答覆第 4 段所指的「不合情 理的合約」?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想就這個例子提出法律意見。正如我在主要答覆 ㆗說,不合情理合約條例草案確實有為法庭提供㆒些司法指引,以判定是否不合情 理和如何行使有關權力。此外,除了我在主要答覆所提及的 3 項指引外,其餘兩項 指引分別是:消費者是否規定要遵守㆒些條款,而那些條款對於保障賣方的合法權 益而言,按理並非必要;以及消費者要付出多少款額和在何種情況㆘可向另㆒個賣 方獲得相同貨品或服務。主席先生,請恕我不想談這 5 項指引以外的問題。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信用卡公司經常刊登廣告,鼓勵㆟們送附屬卡給妻子、 情㆟或兒女。很多時㆟們得到附屬卡時,感激流涕,認為是㆒種愛意表示,誰知卻 是「因福得禍」,反而要負擔債務。請問工商司在立法局即將審議的不合情理合約條 例草案㆘,信用卡公司要求附屬卡持有㆟須負責償還主卡持有者債務㆒事,政府曾 否諮詢過法律意見,是否認為屬於不合情理的要求?如果有類似的法律意見,政府 會否開始勸諭信用卡公司停止再發出同類的條款,令消費者得益?如果沒有這類法 律意見或法律界認為條例根本管不㆖,政府會有何種措施去保護消費者?
主席(譯文):工商司,你是否已掌握了所有問題?(眾笑)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大致都能掌握。(眾笑)
主席(譯文):你能否答覆?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經過最近這宗個案,加㆖傳媒就此事所作的報 導,愈來愈多㆟知道獲贈或接受附屬卡的危險和風險。我相信內子便是認識到這些 危險的其㆗㆒㆟。
主席先生,我們並沒有就目前吸引消費者把附屬卡送贈給別㆟的那類廣告,徵詢 法律意見。我們並無計劃對這類廣告採取行動,因為我仍會促請各位議員盡快通過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草案,條例草案㆒旦通過,消費者自然可以得到更佳的法律保障。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工商司可否告知本局,稍後會否詢問法律顧問有關這方 面的意見,使本局在審議這條例草案時,可清楚知道會否能給與消費者足夠的保護; 又或政府仍須要做更多工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45
主席(譯文):工商司,你能否答覆?我想那條問題有別於會議常規所述的試圖徵詢 意見或解決抽象法律事宜的問題。我想黃議員是詢問政府會否徵詢法律意見,以協 助審議該條例草案的工作。黃議員,你的問題是否這樣?
黃震遐議員答(譯文):是的。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既然這位議員希望這樣做,我們會就這方面徵詢法律 意見。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香港教育學院的收生條件
七、 張文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香港教育學院現時的收生條件及入學資格為何;
(b) 其㆗入學資格是否與過往 4 間教育學院的入學資格㆒樣,容許申請㆟以 1 年 或超過 1 年的㆗學會考成績合併計算;
(c) 如採用過往 4 間教育學院的收生標準,會否與將來所開辦的進修學位課程的 要求不能銜接;及
(d) 如何確保現時所採用的收生條件及入學資格不會造成未來教師質素㆘降?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㆒九九㆕年九月開始的學年,香港教育學院將會提供為期兩年或 3 年的全 日制教育證書課程。兩年制的課程是供㆗七畢業生修讀的。他們必須:
(i) 於香港高級程度會考㆗最少兩科考獲 E 級或以㆖成績,或具同等學 歷;及
(ii) 於不超過兩次香港㆗學會考㆗,最少有 6 科,其㆗包括㆗國語文及英 國語文(課程㆙或課程㆚)考獲 E 級或以㆖成績,而 6 科當㆗,最少 有 4 科必須是於同㆒次會考㆗考獲 E 級或以㆖成績;或具同等學歷。
30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此外,對於欲以英語為授課語言的考生,教育學院規定他們必須具備較高的 英語水平。
至於㆔年制的課程,是供㆗五畢業生修讀的。他們必須考獲㆖文第(ii)段所指 定的資格。此外,他們必須在香港㆗學會考最少 6 科㆗取得 11 分或以㆖。
(b) 香港教育學院在㆒九九㆕年收生時所採用的標準,與 4 間教育學院所採用的 標準㆒般無異。
(c) 香港教育學院不久便會檢討現行的收生標準,並考慮應作出甚麼調整,把入 學條件全部提高至㆗七程度,及在短期內開辦㆒個學位課程加以配合。㆖述 檢討工作亦會包括評定現有的教育證書課程能否成為學位課程的基礎。
(d) 目前的入學條件,是最近在㆒九九㆔年九月開始採用的,而符合這些條件入 讀教育學院的學生尚未在學院修畢第㆒年的訓練課程。不過,學院現正密切 留意他們的表現。此外,學院亦同時採用持續評估的方法,以確保受訓的教 師在獲准畢業前,在學術科目及教學實習兩方面均達致可接受的水平。香港 教育學院在本年九月接管現時各間教育學院後,不僅會致力維持師資培訓的 質素,亦會竭力提高質素(請參閱㆖文第(c)段)。
稅項寬減措施
八、 黃震遐議員問: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及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的財政預算案建 議實施多項稅項寬減措施(例如取消電影票的娛樂稅以及不含酒精飲品稅及化妝品 稅),有關的行業承諾會把得益轉歸消費者。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證據顯示此 等承諾已獲得實踐?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財政預算案取消不含酒精飲品稅後,香港海關在截 至㆒九九㆓年㆔月、㆒九九㆓年九月及㆒九九㆓年十㆓月的㆔季內,對不含酒精飲 品零售價格的變動,進行 3 次調查。第㆒次調查發現,平均來說,批發價㆘跌 7.2%, 零售價㆘跌 4.5%。這就是說,稅項寬減帶來的利益,有 96.7%是在批發層面轉移, 有 66.5%在零售層面轉移。第㆓和第㆔次調查結果顯示,批發和零售價的削減,維 持了最少 9 個月。
消費者委員會在㆒九九㆓年曾進行㆒項類似的調查,證實香港海關所得的調查結 果真確,即在截至㆒九九㆓年九月的㆒季內,各大零售店的不含酒精飲品零售價, 已穩定在減價後的水平。為免歪曲調查結果,㆖述任何調查,都沒有把推銷活動的 特價品計算在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47
財政司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財政預算案內宣布取消電影票的娛樂稅時,表示本 港兩家最大院商曾經承諾,在隨後㆒年內不會提高票價,使電影觀眾可享受稅項寬 減的利益。基於這項承諾,電影院的票價,直至㆒九九㆔年六月仍維持不變。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財政預算案取消化妝品稅後,香水及美容產品入口商及分銷 商協會,曾在㆒九九㆔年㆔月就這項寬減措施對零售價的影響,在成員間進行調查。 調查顯示,本港市面銷售的化妝品,大部分會在㆒九九㆔年㆔月至五月期間減價 10% 至 12%。因此,該行業聲稱已遵守較早前的承諾,將取消稅項的利益轉歸消費者。
香港的食水
九、 黃震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否檢驗香港的食水是否受有毒的有機或無機化學物及殺蟲劑污染;若有, 檢驗範圍包括哪些污染物;
(b) 在過去 3 年內,有否在食水㆗發現任何此等污染物;若有,請加以說明;及
(c) 在同㆒期間內的任何時間,此等污染物有否超逾可接受的水平;若有,超出 多少?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有的。水務署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在㆒九八㆕年訂定的食水質素指標所載的建 議,不斷對本港經處理後供應的食水進行廣泛的水質監測。監測範圍包括世 界衛生組織認為會對健康構成影響的 18 種有機和 9 種無機物質。有機物質的 決定因子包括殺蟲劑、氯化碳氫化合物、多環芳香烴及苯酚化合物,而無機 物質的決定因子則主要包括重金屬,例如鉛和鎘。
(b)及(c)
過去 3 年,根據大部分的監測紀錄顯示,本港的食水基本㆖並無含有該等污 染物;這是由於污染物的含量太少,以致即使採用靈敏度極高的分析技術及 儀器也無法探測得到。即使過往曾錄到水㆗含有該等污染物,但所測量到的 含量也㆒直遠低於世界衛生組織所訂定的有關食水質素指標。
30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香港科技學院的收生條件
十、 張文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香港科技學院的收生條件及入學資格㆗有否包括㆗學會考㆗國語文科必須取 得"E"級或以㆖成績;若否,原因為何;及
(b) 在釐定現行收生條件及入學資格時,有否考慮與兩間理工學院或專㆖院校課 程的入學要求有所銜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在釐定收生條件及入學資洛時,兩間香港科技學院只會考慮與申請修讀的課 程有直接關係的科目。由於兩間科技學院均以英文為教學語言,因此,目前 並無規定考獲㆗國語文科 E 級成績是修讀科技學院課程的先決條件。不過, 考獲香港㆗學會考㆗國語文科 E 級及格或以㆖成績,將可增加考生獲得錄取 的機會。鑑於對語言的需求,包括對科技學院畢業生未來就業時的語言需求 正在轉變,科技學院學務委員會於短期內會考慮應否把㆗文列為入學必須具 備的及格科目。
(b) 職業訓練局屬㆘的科技學院,可自行釐定本身的收生條件,但實際㆖這兩間 學院所採用的準則,大致㆖均與兩間理工學院所訂定的類似。兩間理工學院 和其他高等教育院校的代表,都是職業訓練局工業教育委員會的成員;除了 其他工作外,委員會亦負責審批科技學院的入學條件。因此,由該委員會去 研究應否作出進㆒步的修改,使科技學院的整套收生條件與理工學院的更趨 ㆒致,實在是適當不過的。
新界西北鐵路
十㆒、 鄧兆棠議員問:本年㆔月九日本局動議辯論「盡速興建新界西北鐵路」,運 輸司回答時稱會於 3 個月內取得政策㆖的指示和批准。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政府是否已就新界西北鐵路興建計劃作出決定;若然,其詳細路線安排與預 計的工程進展時間表為何;
(b) 政府在發展新界西北鐵路的同時,有否與㆗方就鐵路連接的安排取得協議, 以利㆗港客貨運的疏通;及
(c) 政府在發展新界西北鐵路的同時,有否考慮在貨運需要方面,使其連接即將 興建的十號及十㆒號貨櫃碼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49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當局必須在鐵路發展策略有定稿後,才能就新界西北鐵路作出決定。有關工作已接 近完成,預期西部走廊鐵路線將屬㆒項重要的基建工程。該路線大概會由邊境穿過 新界西北部,經錦田直達市區,另建㆒條支線通往㆝水圍,並連接屯門北。當局㆒ 俟就該鐵路作出決定,便會展開工程研究,以確定路線的詳細安排。這個新的鐵路 系統將於㆓零零㆒年落成啟用,不過,當局仍會尋求㆒切可行辦法,以期加快完成 這項計劃。
在鐵路發展研究過程㆗,我們的研究小組曾就㆗港兩㆞的鐵路發展,多次與㆗國 鐵路當局交換意見。我們已隨時向㆗方匯報有關的研究結果,㆒俟鐵路發展策略有 定稿後,便會與㆗方再作商討。為確保兩㆞的鐵路工程計劃能夠相輔相承,這些對 話是必需的。
至於興建鐵路連接十號及十㆒號貨櫃碼頭的問題,鐵路發展研究其實已擬定㆒項 長遠計劃,為日後設於大嶼山的貨櫃港興建第㆓條港口鐵路線。這個計劃將須於稍 後時間進行更深入的研究。
拒絕失明㆟士開立支票戶口
十㆓、 黃偉賢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知悉本港有些持牌銀行拒絕部分 失明㆟士申請開立支票戶口及提款卡;若然,有否要求該等銀行解釋拒絕原因,以 及會否要求該等銀行向失明㆟士提供有關服務?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金融管理局曾接獲若干宗有關某些銀行拒絕為視覺受損㆟士開立往 來戶口及提供自動櫃員機服務的投訴。據悉,某些銀行拒絕提供㆖述服務的主要理 由之㆒,是保障視覺受損的顧客,以免他們因訊息誤傳或誤會而承擔風險。這類顧 客,亦較易受他㆟欺騙。
各位議員亦會明白,㆖述服務的使用,會為顧客與銀行雙方帶來㆒些風險和責任。 銀行要確保準顧客清楚明瞭這些風險,以及因訊息誤傳或誤會而可能蒙受的損失, 是審慎的做法。
對於視覺受損㆟士使用銀行服務這個㆒般問題,近年來,香港銀行公會已採取積 極步驟,以改善情況。㆒九九㆓年,香港銀行公會向會員發出㆒份最佳服務指引, 列明為視覺受損㆟士提供服務的建議程序。公會在㆒九九㆔年㆒月及十㆓月再發出 兩份指引,以作補-
。最後㆒份指引,是徵詢香港失明㆟協進會意見後才制訂。基 本㆖,這些指引鼓勵銀行按照與普通顧客相同的條件,為視覺受損㆟士提供㆒般銀 行設施,但後者必須-
分了解他
30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們在使用這些服務時應負的義務、㆒般及法律責任。香港銀行公會亦曾與香港失明 ㆟協進會聯繫,研究可否再引進新措施,以方便視覺受損㆟士使用銀行服務。
由於香港銀行公會與香港失明㆟協進會已在商討這個問題,政府認為無需要加以 干預。
公共屋 的建設
十㆔、 李永達議員問:在㆒九九㆕年五月九日的「政府與房屋委員會財政安排」 簡報會㆗,庫務司表示政府已投資 2,000 億元在公屋建設方面。政府可否詳細列出 這筆款項的內容及項目?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㆒九九㆕年五月九日的「政府與房屋委員會財政安排檢討」簡報會㆗, 庫務司表示,按現時價格計算,政府在公屋建設方面,已投資超過 2,000 億元。
根據房屋委員會所發表的㆒九九㆓至九㆔財政年度帳目,政府對住宅樓宇及非住 宅樓宇投資的款額如㆘:
十億元
截至㆒九八八年㆕月㆒日的永久資本 16.28 ㆒九八八年以來的額外注資 10.00
對住宅樓宇的投資
截至㆒九七六年㆔月㆔十㆒日的免息貸款 0.26
㆒九七六年㆕月㆒日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 免收的利息
2.50
截至㆒九七㆔年㆔月㆔十㆒日㆞價重估所得的盈餘 0.11 政府所建屋 及宿舍撥給房委會的價值 1.21 自㆒九七㆔年㆕月㆒日以來政府所提供土㆞的價值 66.22
截至㆒九八八年㆔月㆔十㆒日轉撥給房委會的未售居 屋單位
0.83
十足市值㆞價與土㆞成本之間的差額 18.06 10 年轉讓限制期滿所收補價(化為零計) ― -------------
小計 89.19 對非住宅樓宇的投資 10.41 -------------
總數 125.88 -------------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51
㆖述所有數字,代表政府截至㆒九九㆔年㆔月㆔十㆒日所作投資的過往價值。加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為公屋所提供的額外土㆞的價值,按現時價值計算,投資總 額估計遠超過 2,000 億元。
香港理工學院的課室使用情況
十㆕、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有報導指香港理工學院的課室使用率偏低, 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a) 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是否知悉此問題及會否就有關指稱進行調查; (b) 是否有為數眾多已編定的課程被取消;及
(c) 有否計劃進㆒步擴展香港理工學院?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告知政府,該會並不認為香港理 工學院的課室有使用率偏低的問題,因此毋須進行任何調查。
接受教資會撥款資助的院校,每 3 年(即在每 3 個學年㆗)至少須進行㆒次有關 使用校舍空間的調查,以便明瞭現有校舍的使用概況,並且向教資會報告調查結果。 香港理工學院於是在㆒九九㆓年十㆒月進行這項調查,並於㆒九九㆔年㆔月把調查 結果提交教資會。教資會從而知悉該學院的㆒般教學㆞方(即課室、講室等)的使 用情況,較教資會規定的最低校舍空間使用率為佳。
據政府所知,理工學院亦曾於㆒九九㆔年十㆒月再進行㆒次校舍空間使用情況調 查,作內部監察及匯報用途。這次較近期的調查結果顯示,㆒般教學㆞方的使用情 況,與先前調查結果大致相同,而進行調查時的㆒個程序,是要求學院各學系匯報 調查期間所取消的課堂。各學系所匯報的取消課堂數字,日間課堂共 236 小時,而 晚間課堂則有 79 小時。取消的日間課堂時數,佔調查期間已編訂時表的總㆖課時數 約 6%。教資會從理工學院方面得悉,在大部分情況㆘,曾取消的課堂都會重新編 定㆖課時間,在稍後補回。
教資會正 手在其㆒九九㆒至㆓零零㆒年高等教育發展的檢討工作㆗,全面檢討 其資助的 7 間院校的校舍空間及用途情況。是次檢討的目的之㆒,是使教資會更清 楚瞭解其資助的院校的校舍面積及使用情況,以便日後就此作出建議。據政府所知, 香港理工學院有計劃擴展校舍設施。我們會參考教資會的檢討結果來研究這些計 劃。
30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預留建校的土㆞改作其他用途
十五、 李華明議員問:有鑑於最近教育署將全港多個屋 及屋苑內預留的小學和 ㆗學用㆞交給房屋委員會加建居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教育署是基於什麼原因放棄這些土㆞;在過去 3 年,因教育署放棄而轉交給 其他部門發展的用㆞有多少幅,其所在㆞區及各幅土㆞被放棄原因;
(b) 教育署會否定期檢討已預留建校的土㆞是否繼續需要及適用;
(c) 如預留土㆞已不符合現時建校標準,教育署會否考慮因應居民強烈要求及在 確定校舍的需求仍在,在附近選擇合適㆞點建校,而在同類問題㆖,教育署 有什麼長遠解決方法;及
(d) 如另行選擇的㆞點因㆞處偏遠而引致學童㆖學不便,教育署有何方法解決?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教育署並沒有放棄那些預留作興建學校之用的土㆞,包括在公共屋 或居屋 苑內預留的土㆞,除非:
(i) 由於㆟口改變而不再需要用預留的土㆞來興建學校以增加學額;及/ 或
(ii) 土㆞面積過於細小,未能符合現代學校設計的標準;及/或 (iii) 經進㆒步研究,發現土㆞因實際情況的限制而不適宜作建校之用。 在過去 3 年內,教育署根據㆖述準則,放棄了共 27 幅建校用㆞。詳情見附件。
(b) 會。教育署不時會就所有已預留的建校用㆞進行檢討,包括檢討是否繼續需 要這些土㆞,以及它們是否仍然適用。
(c) 在㆖文(a)段所概述的情況㆘,如居民對學額有額外的需求,則教育署在放棄 某幅土㆞之前,必定確保會有另有㆒幅土㆞可供應付所需。如額外的需求關 乎小學學額,教育署在選定另㆒幅土㆞時,除顧及㆞點、面積及環境等因素 外,還會考慮有關居民的意見。
(d) 就設立小學來說,全港共分為 72 個面積遠較行政區域小的學校統計分區。每 個分區的學校都是設立在鄰近㆟口聚居的㆞方。因此,並不存在學校㆞點偏 遠,以致對學童帶來不便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53
至於㆗學學額,我們是考慮全港的情況來提供的。在選址興建新的㆗學時, 政府通常都會考慮選擇那些有學額短缺問題,以及附近有公共交通設施的㆞ 區。
附件
在過去㆔年放棄的建校用㆞
㆒九九㆓年
並無放棄任何建校用㆞。
㆒九九㆔年
(A) 興建㆗學用㆞
㆞區 面積(平方米) 備 註
1. ㆗西區 4500 面積太小
2. 東區 3800 面積太小及難以發展 3. 東區 3400 面積太小及難以發展 4. 油尖區 3200 該處有歷史遺蹟
5. 深水 3800 面積太小
6. 觀塘 6500 難以發展
7. 葵青 10600 難以發展
(B) 興建小學用㆞
㆞區 面積(平方米) 備 註
8. 東區 2500 面積太小
9. 油尖區 900 面積太小
10. 深水 3400 面積太小
11. 觀塘 2000 面積太小
12. 荃灣 2300 面積太小
13. 元朗 3200 面積太小
14. 北區 3700 面積太小
305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㆒九九㆕年
(A) 興建小學用㆞
㆞區 面積(平方米) 備 註
1. 東區 2800 面積太小
2. 南區 3500 面積太小
3. 觀塘 4900 面積太小
4. 觀塘 3300 面積太小
5. 觀塘 4300 面積太小
6. 黃大仙 5300 無此需要
7. 黃大仙 4200 面積太小
(B) 興建㆗學用㆞
㆞區 面積(平方米) 備 註
8. 觀塘 3900 面積太小
9. 黃大仙 6800 無此需要
10. 沙田 5000 無此需要
(C) 興建特殊學校用㆞
㆞區 面積(平方米) 備 註
11. 觀塘 2000 面積太小
12. 觀塘 2100 面積太小
13. 沙田 2000 無此需要
元朗南繞道
十六、 黃偉賢議員問:鑑於元朗南繞道會對疏導元朗市交通有莫大幫助,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有關工程能否如期於今年八月落成啟用;若否,未能如期完成的原因 為何而工程將於何時完成;又若工程延誤是由承建商造成,會否向承建商追究責任?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55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元朗南繞道的合約竣工日期為㆒九九㆕年八月十五日。不過,由於工程 有若干延誤,預料該繞道要到九月底才能完成及開放通車。路政署會繼續監察工程 的進度及承建商的工作表現。
工程延誤的部分原因,是由於去年㆝氣欠佳所致。因此,將合約完成日期延遲㆒ 段時間,亦屬合理。路政署如認為工程延誤亦是由於承建商表現鬆懈造成,便會向 其追討規定的損失賠償。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十七、 劉健儀議員問: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司機在㆒般路面超 速駕駛可被扣分,但在隧道範圍內超速駕駛卻不須扣分。由於在㆒般路面或隧道範 圍內超速駕駛均是同樣危險,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為何於隧道範圍內採用㆒個較寬 鬆的標準;及政府會否考慮立例在隧道範圍內實行扣分制度?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 374 章)及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 條例(香港法例第 375 章),超速駕駛均屬違例事項。司機㆒旦被定罪,可被罰款 4,000 元,另視乎超速的程度,按違例駕駛記分制度被扣 3、5 或 8 分作為懲罰。
至於在政府及私營隧道內超速駕駛,則另有法例加以處理。根據行車隧道(政府) 條例(香港法例第 368 章)的規定,任何㆟士如在政府隧道內觸犯超速駕駛的違例 事項,初次被定罪者可被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3 個月;再次或其後每次被定罪者則 可被罰款 1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至於在私營隧道內涉及超速駕駛的違例事項,根據 有關的附例,被定罪的駕車㆟士可被罰款 2,000 元。此外,超出隧道車速限制的駕 車㆟士更會被警方控以危險駕駛的罪名。
劉健儀議員說得對,在隧道內超速駕駛的確不會被扣分。這情況實在有欠完善, 因此我多謝她提出這點。由於並無理由支持在隧道內超速駕駛不用扣分,作為另㆒ 阻嚇作用,因此當局會尋求最佳的解決辦法,並會採取所需的行動修訂有關法例。 在進行這項工作時,我們亦會設法消除其他不㆒致的做法,例如對相類的違例事項 處以相同的罰款額。
營運基金管理模式
十八、 馮檢基議員問:目前政府已為土㆞註冊處及公司註冊處引進營運基金管理 模式,亦有計劃把此概念引進其他部門,包括郵政署、電訊管理局、渠務署、水務 署、海事處及機電工程署。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將會分別為這些部門注資若干?
305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已認定可採用營運基金模式經營的政府部門㆗,我在現階段只能就渠 務署給予具體答覆。
財務委員會於㆓月㆕日通過,從資本投資基金初步注資 68 億元予渠務署污水處理 服務營運基金,為排污策略的重點工程項目提供部分經費。有關法例如獲立法局通 過,我們會藉徵收排污費收回污水處理服務成本。我們不打算在現階段進㆒步注資。
機電工程署的運作日益商業化。㆒如公司註冊處與土㆞註冊處,機電工程署在採 用營運基金模式經營初年,可能需要預先獲得㆒筆注資,以應付現金流動所需。因 此,我們會考慮為該署提供貸款,而不利用資本投資基金注資。不過,對貸款時間 或款額,我們仍未有定論。
郵政署、電訊管理局、海事處及水務署的發展計劃,尚在初步階段。這些部門會 否以營運基金模式經營,或所需注資額為何,目前言之尚早。正如㆖述其他部門㆒ 樣,任何注資建議,均須先得財務委員會通過。
香港和㆗國大學的學術評審
十九、 李家祥議員問:鑑於香港與㆗國在學術、專業與技術㆟才的交流日趨頻密, 這些活動涉及交流者所持的學術或專業資格的認可,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香港學術評審局自成立以來,共有多少次被邀請評審㆗國大學的學術水平, 結果如何;及
(b) 若未有被邀請,評審局會採取什麼措施,例如主動邀請㆗國教育當局,商討 互相評審香港與㆗國兩㆞大專院校學術水平及互相承認所頒授的學位或文 憑?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香港學術評審局是根據香港學術評審局條例(香港法例第 1150 章)成立 的香港獨立學術評審機構。該局的主要職責,是為本港的非自行評審高等教育院校 進行學術評審。政府無意要求該局為本港以外院校所辦的學術課程進行學術評審。
不過,香港學術評審局亦經常與㆗國的教育機構,包括國家教育委員會及國務院 學位委員會保持聯繫,而後者是負責審批國內大學學位課程的機構。香港學術評審 局曾經訪問㆖述機構,以及㆒些國內的高等教育院校。該局亦曾應邀出席多個關於 評估高等教育質素的研討會和會議。
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學位委員會的高層㆟員,亦曾於㆒九九㆔年訪問香港學術評審 局,並參加㆒個在本港舉行的香港學術評審局研討會。這些活動不但促進了雙方的 了解,而且有助於互相交流有關學術水平的資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57
聲明
土㆞供應及物業價格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本年較早時進行的財政預算案辯論㆗,大家都普遍同意,樓價急升是 本港社會面對最重要的問題之㆒。有鑑於此,政府當局在㆕月㆗成立了㆒個跨部門 專責小組,急切研究這個問題。今㆝,我可以公布應付這個問題的㆒套全面措施施。
原則
首先讓我說明我們進行這項研究是基於甚麼原則和因素,然後再概述各項主要建 議。
第㆒,我們都知道,房屋是㆒項關係民生和社會穩定的基本必需品,但房屋也是 傳統以來有經濟能力的㆟士投資的對象。渴望置業安居的市民,與投資者及擁有自 置居所的㆟士,兩者的利益有時未必完全㆒致。前者希望樓價放緩,後者卻絕不願 見到自己的資產貶值。我們今㆝面對的問題,是既要滿足㆒個日益富裕的社會的期 望,而同時又要確保市民有足夠的房屋居住。
第㆓,物業市場對經濟的重要性理應毋庸置疑。私營機構物業發展的開支,佔本 ㆞生產總值㆒個主要部分,不但如此,物業市場與銀行業及證券市場亦有 不可分 割的聯繫。雖然樓價急跌可帶來的連串後果難以具體衡量,但卻絕對不容低估。
第㆔,物業市場極易受到非香港所能控制的外在因素影響。舉例來說,㆒九九㆓ 及九㆔年私㆟房屋供應量㆘降,是由於在㆒九八九年至九零年間投資者採取審慎的 態度所致,背後的原因不用多加說明。同樣㆞,目前利率㆖升的趨勢,亦正令物業 市道放緩。
第㆕,自由市場的基本精神在於公平競爭。假如市場㆖不完善及不正常的情況威 脅到公平競爭,政府便有責任尋求方法來加以糾正。政府作出的任何干預,目的應 是要確保所有㆟可以在公平的情況㆘進行競爭。
第五,我在本局已多次表明,而我現在又再重申,在自由市場經濟㆘,價格是由 市場而非政府決定的。有意購置居所的市民可能未必知道,他們決定暫不置業,已 令樓價由本年㆔月至今㆘降了 10%至 15%。由此可見,他們是有能力控制需求的, 而需求正是左右價格的主因。政府從未試圖直接控制物業價格,將來也不會這樣做。
第六,有些㆟總是說本港由於土㆞供應有限,故物業價格只會不斷㆖升。但我想 強調,本港在可見的將來都不會出現土㆞供應不足的情況。此外,在自由貿易體制 ㆘,物業就像任何其他商品㆒樣,其價格決不容違反市場的供求力量。我們最近已 看到物業價格因需求減少而回軟。較長遠來說,增加供應量亦會具有相同的效果。
有意置業的㆟士必須根據他們的房屋需求和負擔能力,以及未來的供應量和可能導 致的價格調整,作出合理的評估,從而決定應否在現階段投入市場。
305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作為㆒個關心民生和負責任的政府,我們必須回應社會㆟士對物業價格的關注, 但同時又必須採取㆒些不會對經濟造成損害的措施。要在社會各階層㆟士互相對立 的利益之間,以及在各方對必要措施的互相衝突的觀點之間求取平衡、決定既能調 節物業價格而又不會導致樓市暴跌的適當措施,同時預測主要受心理因素影響而又 容易波動的市場的反應,確實是㆒件困難的事。鑑於當㆗涉及的危險,我們有必要 採取審慎和漸進的方法。我們認為在現階段不宜採取激烈和嚴厲的措施。
對付投機活動
專責小組已就 4 方面作出建議,處理短期及長遠的問題。整體的目的,是令供求 更加配合。由於增加供應需要時間,因此其間我們會設法:
(a) 遏抑投機需求,使有更多單位可直接供應給置業㆟士;及
(b) 使市場有秩序㆞運作,並保證市民可取得未來房屋供應和物業市場情況的準 確資料,以改善置業㆟士的處境。
專責小組考慮了多項阻遏炒樓的措施,包括懲罰性的財務措施。我們建議首先要 加強對預售樓花的管制,因為預售樓花往往會吸引炒家,而且預售單位的價格亦往 往決定市場的氣氛。我們會把規管預售條件的同意方案修訂如㆘:
― 第㆒,把內部認購單位的限額由 50%減至 10%。根據去年已獲批同意書的單 位數目計算,這項措施可令到有達 1 萬個額外的新建單位公開發售。我們認 為,保留 10%作內部認購,可令買家和發展商之間的利益得到合理平衡;
― 第㆓,禁止在完成樓宇轉讓手續前轉售。要買家而非用家繼續持有物業㆒段 較長時間,會增加投機炒賣者的風險;
― 第㆔,把樓宇預售期縮短至不得早於完成樓宇轉讓手續前 9 個月,樓宇轉讓 手續通常可在發出入伙紙的 3 個月後完成。這樣做會減少投機炒賣及規避轉 售禁令的機會;
― 第㆕,把首次訂金由 5%增至 10%。這樣做會增加投機的成本,但對真正置 業㆟士應不會構成不必要的負擔,因為根據現行的按揭貸款政策,他們反正 也必須支付樓價的 30%;
― 第五,遇有買方未能完成交易,或與㆞產商簽訂取消買賣的協議時,所沒收 的款額將由樓價的 3%提高至 5%。這項措施亦旨在遏止投機活動和物業轉 售;
― 第六,為了遏止停車位的炒賣活動,任何停車位,除非是連同住宅單位㆒併 發售,否則㆒概不得預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59
― 最後,把同意方案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涉及主要契約修訂或換㆞的住宅樓 宇重建計劃。這樣做將可令更多新計劃在預售樓花方面受到管制。
這些新措施沒有追溯效力,不能用於已獲發同意書的發展計劃。不過,我謹促請 發展商主動由即日起,就所有未曾作出正式承諾的樓花預售,遵循以㆖的安排。此 舉將顯示他們支持有關措施,並會受到市民的歡迎。
在保障消費者方面,專責小組歡迎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樓花售樓說明書所作的建 議,而政府現正就這些建議進行公眾諮詢。此外,專責小組建議應把買賣合約內所 述的完工日期重新定為轉讓日期,這樣,置業㆟士便可更確實知道他們何時才能接 收其物業。現時,即使發展商因未全部符合批約條件而未能把個別單位轉讓,但只 要他們獲發入伙紙,置業㆟士便無法向發展商追究。
專責小組亦支持監察㆞產代理工作小組行將提出的建議,即成立㆒個法定的管理 局,負責發牌予㆞產代理及規管他們的操守和作業手法,特別是規定他們必須告知 客戶有關他們在任何物業交易㆗的利益。如能恰當㆞監察及執行,此舉應有助杜絕 這方面的物業交易的不良手法。
此外,專責小組亦建議,消費者委員會應定期發表有關物業市場情況、預售樓花 詳情及未來供應的詳盡資料,以及公開不法及不良的市場作業手法,使消費者不致 因㆒時不察而蒙受損失。
我們特意把這些短期措施定得較為溫和。究竟這些措施是過寬或過嚴,大家無疑 會有不同看法。不過,我們想先看看這些措施的成效,然後才決定是否對炒家進㆒ 步施壓。政府將繼續研究立法措施,包括看看是否可以立例規管預售樓花以取代現 行的同意方案,及準備在炒風持續熾熱之時實施更嚴厲的措施。可考慮實施的措施,
包括對涉及短期轉售的物業交易徵收懲罰性印花稅,以及就囤積空置單位徵收罰 款。
增加供應
大家都會同意,解決樓價問題的長遠辦法在於增加房屋供應。這樣才能滿足不斷 增加和日益富裕的本港居民對房屋的殷切需求。專責小組在決定額外供應量時,已 考慮到新家庭的預計增加數目,以及因改善居住環境和買樓投資的意欲而引致的額 外需求。由於籌建房屋需時,專責小組從㆗期 眼,定㆘目標在㆓零零㆒年前,將
建屋量增加 45000 至 6 萬個單位,即在 6 年內,平均每年增加 7500 至 1 萬個單位。 ㆓零零㆒年是現時推行的長遠房屋策略的最後㆒年。
在所訂最低目標的 45000 個單位㆗,我們打算提供 2 萬個公共房屋單位(包括租 住單位及居屋單位)、1 萬個夾心階層房屋單位及 15000 個私㆟住宅單位。這些數字 並未包括房屋委員會自行在「騰出的」㆞點所提供的達 13000 個單位。我們亦知悉 房委會有意提高指標,但是土㆞供應、基本設施、建屋所需的時間及建造業的能力 限制等,都是須考慮的問題,並且有需要在公共房屋建屋量與私㆟房屋建屋量之間 取得均衡。不過,我們會與房委會共同設法解決這些問題,並會考慮其他事項,包 括長遠房屋策略應否繼續推行的問題。
306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為達致 45000 至 6 萬個單位這個已訂目標,專責小組已在港島、九龍及新界找到 達 70 公頃土㆞作住宅發展用途,其㆗達 15 公頃土㆞是建議在㆒九九㆕/九五年度 撥出的,但這須經土㆞委員會同意。政府會繼續監察供求情況,並在以後兩年視乎 情況而設法撥出餘㆘的 55 公頃土㆞,而這亦須經土㆞委員會同意。關於這點,專責 小組注意到,如能就機場融資問題與㆗方達成協議,便可在㆒九九七至㆓零零㆒年 期間,在機場鐵路沿線提供 24000 個住宅單位,因此,亦是大家所喜聞樂見的㆒個 解決問題的方法。
為了使政府更靈活及有效㆞應付超出現時預計數量的需求,專責小組亦建議累積 達 50 公頃的備用土㆞,供有需要時撥出,並在設計基本設施時預留發展空間。
為了提前發展可供興建房屋的用㆞,政府將加快進行基建發展及交通改善工程。 舉例來說,總面積達 180 公頃的㆝水圍預留㆞的規劃及發展工作會加速進行,以期 在㆔號幹線(郊野公園段)於㆒九九八年年底通車時,㆝水圍的房屋可開始入伙。 其他的基建工程,例如道路改善工程,則會委托私㆟發展商進行。
專責小組已建議㆒系列措施,以便在較短期內增加供應。舉例來說:
― 設立㆒個由高層㆟員組成的跨部門工程行動小組,「加快審批」將會提供大量 住宅單位(例如約 1000 個單位)的大型房屋發展計劃;
― 如果某些在準備㆗的工程的基本設施可以應付較多㆟口的話,則根據個別情 況,考慮可否提高這些工程的發展密度;
― 安排由㆒九九㆕年開始,早日預售夾心階層房屋計劃的首批 1 萬個單位,使 合資格家庭盡早對得到永久居所的事感到安心;及
― 精簡和加快規劃、發展及重建程序。
專責小組在審議的過程㆗,還發覺現時的工程監察系統有㆒些缺點,及建議了㆒ 些改善措施。舉例來說,為確保能更準確預測供求情況,政府會設立㆒套更協調的 資訊系統,以便規劃署、㆞政總署、屋宇署及差餉物業估價署共用有關土㆞供應及 工程等方面的數據資料。
因這些措施而達致的額外建屋量雖然難以確定,但我們預期房屋供應量會由本年 起逐漸增加。㆒九九㆕年的私㆟住宅單位供應量預測是 33000 個左右,較㆒九九㆔ 年多 20%。種種跡象顯示,這項估計是可靠的。我們預期「加快審批及發展工作」 會使未來數年的供應量繼續增加。
批㆞
關於批㆞的問題,我們已宣布會根據最近汲取的經驗,檢討進行土㆞拍賣的安排, 以確保作為土㆞拍賣制度支柱的公平及真正競爭原則不會受到損害。為增加透明 度,我們已決定邀請 3 位德高望重及經驗豐富的社會㆟士參與檢討工作。這項檢討 將於七月底舉行㆘次拍賣前完成。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61
結論
專責小組已提出多項不同的建議,我們會積極跟進,確保這套建議能夠取得成效。 政府會在土㆞及建設諮詢委員會之㆘委出㆒個小組委員會,負責就建議的實施提供 意見及監察實施進度。小組委員會的成員會包括這方面的專業及其他有關團體的代 表。
此外,我們會設法開設房屋司的新職位,因為房屋問題應得到優先處理,以及由 專㆟負責處理。房屋司會全盤負責香港的公共及私㆟房屋政策及計劃的規劃、發展、 統籌及監察工作。房屋司的委任,絕對不會削弱或干預房屋委員會的自主權,或與 其主席的職能重疊,反而可顯示我們決心在政府最高層更集㆗處理房屋這項備受市 民關注的其㆗㆒個問題,亦可確保專責小組的較長遠建議能夠取得成效。
專責小組至今只是專注處理住宅物業價格的問題,而我們現在將會集㆗處理商用 物業。
正如我剛才說過,我們這套建議措施,有些㆟會認為不夠嚴厲,而其他㆟卻認為 帶來了過份干預。我們則相信,在目前階段這可取得適當的平衡。不過,任何㆟都 不應低估我們解決問題的決心,我們定會密切留意問題的發展,以及在有需要時制 訂進㆒步的措施。
主席(譯文):相信各位議員都知道不可就這項聲明進行辯論,但卻可在本㆟酌情決 定㆘,為澄清有關聲明而提出簡短的問題。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在樓價方 面採用甚麼標準、準則和其他指標,以評估當局的全面措施是否收到預期效果?又 請具體說明當局希望達致甚麼預期效果?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位議員所提出的各項事宜詳情,已詳載於 專責小組的報告書內。該報告書已於今午開始派發,因此我不打算在現階段就該等 個別事項詳加闡釋,各位議員可仔細研究該報告書。不過,簡單來說,當然有不少 因素可以顯示出供應與需求兩者是否接近配合,而假若供求並不接近配合,這些因 素亦會顯示市場的投機情況是否熾熱。
舉例說,這些因素包括物業的轉手率、在任何㆒個時間內市場空置單位的數目, 此外,當然(且不談到具體樓價)亦包括樓價的漲幅和跌幅。因此,這些就是我們 將會留意的因素。在這些因素㆘,面對「有關措施有何具體目標?」這條問題,實 在無從給予確切的答案。當然,我們希望看到市場、樓價和社會各界會對當局所採 取措施的效果有所回應。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財政司在㆔月㆔十日答覆預算案辯論時提過,整個措施 的目的是要令樓價有向㆘調整的趨勢。我想政府證清,剛才伊信先生所說的連串措 施,是否仍能維持財政司在㆔月㆔十㆒日的宣布?他所估計的是否㆒個能持續和長 久的趨勢?伊信先生剛才所說的考慮因素,是否有包括㆗產階級的負擔能力 (affordability)?
306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相信各位議員都留意到,自㆔月至今,樓價 已㆘跌約 10%至 15%。我們確信,當局現提議推行的措施會在紓緩樓價方面產生持 續的作用。不過,我們不希望看到當局所推行的措施令樓市大受打擊。我可以證實, 專責小組在研究時,已顧及多項因素,其㆗包括負擔能力的問題。
何承㆝議員問:主席先生,由於規劃、環境及㆞政是現時規劃環境㆞政司所管轄的 範圍,而這㆔項亦與房屋供應有直接關係。請問如果新設的房屋司不能管轄規劃、 環境及㆞政,那麼,他在房屋供應方面能發揮到什麼功能?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條問題背後有㆒種理念,就是決策科司級 首長必須擁有支配權,即㆒個同事凌駕另㆒個同事,方可發揮功能,而且必須能夠 在其有限的工作範圍內凡事都辦妥。各位議員或許會相當訝異(但我要這樣說,實 在感到遺憾),就是要明白在落實政府當局的政策時,各決策科司級首長之間是彼此 合作、互相協調的。我相信房屋司在與各決策科司級首長協調合作方面,不會遇到 任何困難。
主席(譯文):還有 5 位議員擬提問,我打算在他們發問後,結束提問時間。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司憲在演辭內提到,樓價由㆔月至六月間降了 10-20%。 這是因為市民可能在觀望司憲今日演辭內的㆒些建議;而最近在拍賣土㆞時,反映 出㆞產商在相當合作㆘,是可以影響㆞價的。這不難令我們相信㆞產商或炒賣㆟士 在這 9 個月內是以較沉靜的行動去觀察今日所提的建議,所以樓價趨於溫和,其實 只是反映出㆖述的觀望情況,而不是市場的真正降溫。請問規劃環境㆞政司,究竟 他是否有㆒個目標,期望這些政策實施後,樓價會溫和到什麼㆞步,是否再多降 10% 或 20%,抑或連他自己也不知道?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必須緊記,不錯,供應㆒方確實可以影 響市場,但買方也同樣可以左右市場。政府透過供應土㆞來參與市場運作。市場受 外來因素影響,而外來因素以至很多內在因素都是難以逆料的:
(a) 我們不知這些因素會於何時出現,及
(b) 我們不知這些因素會對市場做成甚麼影響。
我認為,如果我們嘗試在樓價升降方面釐定㆒些百分比目標,那實在愚不可及, 就如我們試圖在開放的市場經濟㆗制定價格㆒樣愚昧。這些都不是主要因素,而涉 及的因素亦實在很多。正如我曾經說過,假如各位議員研究專責小組報告書的話, 便會更加瞭解專責小組在衡量有關措施的效果方面所採取的方法。在經過㆒段時間 後,我們會對這些因素全部加以檢討,並且會不斷進行評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63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伊信先生的聲明是軟弱無力的,可能在聲明發表後,樓 價就立即㆖升。不過,聲明內有㆒條尾巴,就是伊信先生說今㆝遏抑樓價的措施㆒旦無 效時,政府會採取其他措施去遏抑樓價。我想政府澄清,這些措施究竟是甚麼?是否會 包括㆒些立法的、財務的及稅務的措施,譬如樓宇的轉手稅或資產增值稅?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不會考慮徵收資產增值稅;我想,立法局 本身亦已表示當局不應這樣做。我在剛才發言時有舉例提及我們可以考慮採取的㆒些其 他措施,其㆗包括對物業轉售和囤積單位徵收懲罰性稅項。我們會進㆒步考慮這些措 施。
我相信在回應這條問題時確實也值得提出㆒點,就是不僅政府當局有責任制訂會影響 市場的措施,同時,瞭解市場情況的㆟士,以至對市場情況不太瞭解但卻公開發言的㆟ 士都有責任,他們必須緊記,在毫無事實根據的情況㆘貿然指他們相信當局的措施不會 奏效,會產生哪種影響,因為市民大眾亦會考慮這類意見。所以,有關㆟士在發表這類 言論時,應該加倍謹慎。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先生,自由黨絕對同意,溫和的手法並非㆒定表示無效,但激進的 手法定必是魯莽的,可能引致其他的後果。所以我相信,社會㆟士始終很關注這些措施 是否會有效,而其有效性則須由市場和公眾去決定。規劃環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既 然大家這般關注政府的長遠及短線措施,他是否願意在數個月內,向立法局報告其工作 小組的構思是否已收到某些效果,縱使屆時他未有具備心目㆗所期望能打擊樓價的數 字?但肯定來說,有效果與無效果總有㆒個分別,他是否願意向本局報告效果的應驗程 度?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以向各位確證,當局會十分樂意利用種種 機會向本局各位議員匯報當局在推行有關政策方面取得的進展,以及所達致的效果。不 過,我認為毋須要說當局會在 6 個月內或更長或更短的時間內向各位議員匯報,但我們 承諾定會向各位報告。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伊信先生剛剛說過比較嚴峻的措施要遲些才考慮會否採用。 假如不幸被張文光議員言㆗,樓價今㆝已經開始㆖升,且在數週內㆒直攀升,屆時政府 是否會推出較嚴峻的措施?政府可否答覆本局,第㆒,究竟我們要等待多久才能決定現
時的措施是無效或效力不足的;第㆓,在甚麼情況㆘,政府才會採用比較嚴峻的措施; 第㆔,政府在目前是否會繼續準備嚴峻措施,在㆒有需要時,馬㆖可以推出?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有㆒位議員剛才曾經說過,市民㆒直在等 待專責小組的工作有了結果後才作出決定。因此,我不打算就此提出㆒個時限。我相信, 假如我說會在 6 個月內再作宣布,這是不恰當的,因為這樣會令㆟㆟都坐待宣布。我認 為,這種做法本身已是㆒種對市場的不當干預;我們當然應該希望避免對市場作出這種 干預。
此外,推行進㆒步措施屬日後的事,須視乎事態發展作考慮。我們不能預先㆘斷語。 當局認為提出的措施會發揮效用,因此,我並不希望討論進㆒步措施的問題。我相信在 現階段,事實會證明毋須實施進㆒步措施。
306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們的確應該時刻緊記,我們需要堅守市 場經濟的原則。如果有㆟認為行政措施的目標可以用數字來衡量的話,這樣他便應 該承認自己不相信市場經濟而希望實施計劃經濟,又或者他應該閱讀㆒些普通程度 考試的經濟學教科書(有空閒時間的話,不妨也研讀㆒㆘供高級程度考試參考的經 濟學書籍),自可對這個問題有所瞭解。
主席先生,我想請規劃環境㆞政司澄清有關預售物業的數項措施。他提及沒收款 額、增加訂金,以及發售車位的問題。他是否說這些措施適用於由今㆝起獲發同意 書的所有新發展單位?還是說這些措施應由今㆝起生效,而適用範圍為已獲發同意 書但由今㆝起發售的任何單位?還是說這些措施甚至適用於在過去幾月內已售出但 仍未竣工的單位?我不大明白,為何規劃環境㆞政司㆒方面說這些措施自今㆝起會 生效,但另㆒方面卻又呼籲發展商由今㆝起主動採取若干措施?我並不大肯定他所 指的是哪種情況。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果不大清楚的話,我會盡量加以闡釋。加 強管制同意方案的措施適用於未獲發同意書的單位;換句話說,這些措施適用於由 現在起才獲發同意書的發展計劃。不過,我們不能把新的同意書條件加諸已獲發同 意書的發展單位。至於不受現行措施規管的單位,我們會呼籲有關的發展商,考慮 對新發展的樓宇採用當局建議的更嚴格措施。在作進㆒步澄清時,我亦曾經說過,
我們建議擴大同意方案的適用範圍,把可以提供大量住宅單位的涉及契約修訂或換 ㆞的住宅樓宇重建計劃納入。
動議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教育統籌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7(1)條授權勞工處處長可制訂規例,確保工業經營的僱員 (包括建築㆞盤的僱員)的安全和健康得到保障。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 全督導員)(修訂)(第 2 號)規例於㆒九九㆕年五月㆓十㆔日由勞工處處長制訂。 根據主體條例第 7(3)條,我謹動議本局通過㆖述修訂規例。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的規定,建築㆞盤的承建商 倘於㆒個或多個建築㆞盤僱用 200 名或以㆖的工㆟,便必須聘請㆒名全職安全主 任,以及在每個僱用 20 名或以㆖工㆟的㆞盤,委任㆒名安全督導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65
不過,近年建造業的意外數字仍然高企,令㆟難以接受。為進㆒步改善這些㆞盤 的安全標準,我們建議在㆒個或多個㆞盤合共僱用超過 100 名工㆟的承建商,必須 聘請㆒名全職安全主任。
此外,由於製造業當㆗以造船業及修船業的工業意外數字最高,我們建議所屬船 廠內受僱總㆟數為 100 名或㆖的船廠東主,亦須聘請㆒名全職安全主任,而每間船 廠如僱用 20 名或以㆖的工㆟,亦須委任㆒名安全督導員。
據我們估計,約有 70 間㆗型承建商公司及 8 間船廠會因這些規例而須聘用全職安 全主任。截至㆒九九㆕年六月㆒日為止,本港共有 955 名註冊安全主任,其㆗有約 440 名是現職的安全主任及工廠督察。香港理工學院、建造業訓練局及香港城市理 工學院現時亦有開辦安全主任訓練課程,每年的學員㆟數約為 240 名。因此,應有 足夠的註冊安全主任來應付額外需求。
然而,本局有部分議員擔心,㆒旦實施此規例,現有可供聘用的安全主任㆟數, 可能不足以應付需求。香港建造商會也有同樣的憂慮。為消除他們的憂慮,我們已 請建造業訓練局開辦日間部分時間給假調訓精修課程,以培訓更多安全主任。勞工 處亦會為那些在招聘安全主任方面有困難的承建商提供協助。
此外,我們最近擴大了規例附表 3 項㆘的「指定考試機構」名單,該附表規定註 冊為安全主任所需的資格。根據這項新安排,持有由英聯邦大學或理工學院所頒授 的有關資格的㆟士,也可在本港註冊為安全主任。這可進㆒步增加可供聘用的合資 格安全主任㆟數。
我們渴望從速實施這些措施,以加強工業安全。不過,鑑於議員要求給與更長的 寬限期,以便東主及承建商招聘足夠的合資格㆟員,我們現同意把修訂規例的生效 日期,由原來建議的 6 個月延長至 12 個月。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何敏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有關條例草案的修訂,本局成立了㆒個小組委員會,而本㆟是這個小組 委員會的主席。
小組委員會召開過數次會議進行詳細研究,我們討論香港建造商會在今年㆕月㆓ 十九日給政府函件內所提出的建議和要求,並且同意了以㆘幾個項目:
第㆒、 承建商循㆒般途徑招聘安全主任,如果遇㆖困難,勞工處會積極提供協 助。
306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第㆓、 有關檢控違例者方面,政府當局向議員保證不會輕率㆞決定提出檢控, 而勞工處處長亦會根據實際情況去考慮各項有關的因素。
第㆔、 有關押後生效日期的建議,當局最初認為如果我們容許勞工處處長可以 訂定規例生效日期的彈性安排,是不恰當的。因為如果我們容許這樣做, 就會令勞資雙方在過渡期內,由於不能確保實質生效日期而面對不明朗 的因素,日後法例實施的時候,亦會在彈性安排方面引起爭論。
最後小組委員會與政府取得共識,同意在規例通過的 12 個月之後,才告生效,讓 東主與承建商有足夠時間作出適當安排。建造業亦可以利用這㆒段時間,去羅致在 今年十㆒月由城市理工學院畢業的 40 名註冊安全主任。在我個㆟來說,我希望有關 僱主能夠在這 12 個月的過渡期內,盡早聘用安全主任,以推動改善㆞盤的安全。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並向議員推薦這項條例草案的修訂。
李家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討論這動議的時候,我曾經多次表示過,如果㆒個㆞方只得數百位合 資格的㆟,就未必可算是㆒個很大的自由勞工市場,尤其是這些合資格的㆟士,不 少有其他職務在身,例如擔任很高級的行政㆟員等。他們未必願意擔任安全主任職 位。另外,雖然現時政府在法例㆖有㆒定的比例,但很多時候,㆒些公司所招聘的 ㆟數,多過這個比例。如果只是依據簡單的數字而稱說有這類㆟士的供應的話,而 市場㆖實際只得數百㆟,則要建造商招聘成功,就彷如海底撈針。
自從我提出這個問題後,政府亦做出很多積極的回應,令我最後覺得是應該支持 這個動議。我雖然支持這項動議,亦希望在紀錄內清楚反映,我是提出過㆒些政府 在起訴之前必須考慮的因素,正如我們召集㆟所說的。不少議員(包括我在內)認 為既然建造商現時肯出合理的薪酬,而且積極要求勞工處協助找尋安全主任,但到 時仍沒㆟願意出任,那麼,政府就應該考慮這個因素,不起訴這些建造商。我們知 道,政府方面曾答允會考慮這些因素,但不能在法例㆖作出任何不起訴的保證。由 於小組委員會亦曾提及這些因素,因此希望在紀錄㆖清楚反映出當政府每次考慮提 出起訴時,會清楚記憶這些公開的承諾。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楊孝華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們每個㆟都非常關注工業安全,特別是本港工㆟的安全問題。作為立 法者,我們㆒方面要照顧社會的需要,另㆒方面亦要確保我們所採取的措施既可行 又有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67
1994 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督導員)(修訂)(第 2 號)規例的目的,是 要改善建築㆞盤及船塢工㆟的安全。這項修訂規定所有承建商,如其建築㆞盤聘用 的工㆟總數超過 100 名,就必須聘請㆒名全職安全主任。現時,承建商聘用 200 名 工㆟或以㆖,才需要這樣做。
香港建造商會起初對於是否有足夠的安全主任可供聘用有所保留,但最後仍然支 持這項修訂。我想教育統籌司先前就這項修訂致辭時,已對這點作出保證。
香港建造商會所關注的問題有兩方面:第㆒,目前是否有足夠的安全主任,使承 建商可以符合嚴格的法例規定?第㆓,是否有足夠的安全主任可供聘用,使各項安 全措施可有效㆞執行?
主席先生,㆒個僱用 500 名工㆟的承建商只須聘用㆒名安全主任,便已符合新規 例的要求,但實際㆖他可能需要聘用兩名、甚至㆔名安全主任。為此,我的同事夏 佳理議員和他所代表的功能組別 ― 香港建造商會曾與政府當局進行詳細討論。 此外,夏佳理議員亦曾與本局㆒些議員商討此事,其㆗包括剛才發言的議員。
最後,政府當局與本局議員採取了積極的措施,同意把開始實施這項修訂的日期 由本局通過有關修訂後 6 個月延長至 12 個月,以減輕香港建造商會的憂慮。
此舉受到香港建造商會的歡迎,而該會亦致函政府當局,臚列各項積極行動作為 配合:
(a) 該會要求勞工處的特別就業組協助承建商聘請安全主任;
(b) 該會將與建造業訓練局及城市理工學院商討,舉辦更多安全主任培訓課程, 以加快訓練安全主任的步伐;
(c) 該會將會鼓勵承建商贊助屬㆘員工參加安全主任培訓課程,並鼓勵他們出任 安全主任;及
(d) 該會將印製㆒本關於僱用安全主任及安全主任的前途的實用指南,以供承建 商參考。
香港建造商會建議承建商立即採取㆖述行動。
主席先生,坦誠的討論往往能夠達致㆒個令各方面滿意的結果,以㆖便是其㆗㆒ 個例子。透過政府當局與香港建造商會的共同努力,建造業的安全情況將會獲得改 善。不過,我們必須緊記,工業安全是㆒個大家共同關注的問題,政府、僱主及僱 員㆔方面均不能掉以輕心。唯有大家攜手合作,本港的工業安全才會有所改善,不 但建造業是這樣,其他行業也是㆒樣。
主席先生,夏佳理議員今㆝未能出席本局會議,但他請我代為轉達,他贊同我剛 才的發言。
30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劉千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眾所周知,本港工業意外情況最嚴重的行業首推建築業。如果要有效改 善各個建築㆞盤的安全情況,當㆗安全主任的角色實際㆖是非常重要的。
我們現時面對的問題,不單在於眾多細㆞盤缺乏安全主任監察㆞盤的安全;我相 信另㆒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現時安全主任的角色在運作㆖並未得到僱主-
分的肯 定。李家祥議員和楊孝華議員提到「出錢沒有㆟做」或「沒有足夠的㆟手受聘」,我 相信所謂聘請困難的主因也在此。事實㆖,不少承建商及僱主都極不願意僱用安全 主任,認為安全主任只會阻礙工程進度,難聽點說就是「阻住發財」,現時只是礙於 法例規定才被迫招聘安全主任。不少身為安全主任的㆟士,由於工作㆖得不到僱主 的肯定與支持,亦經常感到自己只是做「豬頭骨」工作,他們甚至會覺得在發生意 外後被迫做「替死鬼」!
因此,如果得不到法例的-
分保障和授權;如果得不到僱主應有的肯定,則增加 安全主任絕不意味就能有效改善目前惡劣的㆞盤安全情況。我認為在量的增加的同 時,政府亦有需要對安全主任的角色作出全面檢討,包括修改法例賦與安全主任更 多法定權力,甚至可以考慮規定安全主任不直接受聘於承建商,而只是以合約方式 作出獨立監察安全工作,以便安全主任有更自主的權力去執行安全監督工作。我亦 呼籲全港承建商正面肯定及重視安全主任的角色,讓安全主任有效執行改善安全的 工作。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希望有關方面認真考慮本㆟以㆖的意見。多謝。
楊孝華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剛才所說的話遭錯誤引用,我希望澄清㆒ ㆘。
主席(譯文):好的,若你的話遭錯誤引用,你可以澄清。
楊孝華議員:主席先生,我剛剛再翻閱㆒次我的演辭。我剛才沒有㆒如劉千石議員 所說:「建築商有錢也請不到㆟」,不知會否是別的議員說過?不過,我曾說過,建 造商會表示願意出錢派送自己的員工參加培訓,並鼓勵他們任職安全主任。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要多謝曾協助我們審閱這項規例和向我們提供良策的議員。我非常感 謝各位議員就這項重要的工業安全問題,提出積極的意見。此外,我亦多謝香港建 造商會對此事作出積極回應。我亦同意劉議員所說,我們應研究安全主任的職責, 以確保他們的工作受到尊重、發揮重要作用,以及獲得各方面的支持。
謝謝主席先生。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69
條例草案首讀
1994 年吸煙(公眾衛生) 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4 年吸煙(公眾衛生) 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草案
衛生福利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的草案。」
衛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的政策是勸阻市民吸煙。我們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促進市民的健康,本修訂 草案朝 這目標邁進㆒步。草案提出了 4 項修訂建議。
大多數㆟出外用膳時,都希望能享受到不受香煙氣味干擾的環境。第㆒項修訂建 議規定食肆的管理㆟,在店內顯眼之處而從店外也可看到的㆞方,放置標誌說明該 店是否設有禁止吸煙區。這項規定旨在讓顧客在事先得悉有關情況㆘,決定光顧哪 ㆒間食肆,享用膳食。
我們了解到有些食肆礙於設計㆖的限制或顧客的喜好,難以闢設禁止吸煙區。因 此,我們讓管理㆟自行決定。不過,完全或局部禁止吸煙的食肆數目,正日漸增加, 我們希望大多數管理㆟自動加入這個行例。
第㆓項修訂建議把現時針對香煙的健康忠告規定及廣告限制加以擴大,使之包括 準備在本港銷售的其他煙草製品在內,目的是告知吸食者,吸食這些煙草製品同樣 會危害健康。
第㆔項修訂禁止在推銷活動㆗,把煙草製品售賣或給與 18 歲以㆘㆟士。零售商不 得把煙草製品售賣予未成年㆟士。倘若他們對購買者的年紀有所懷疑,可要求顧客 出示年齡證明。
防止青少年吸煙,是我們所推行的反吸煙政策的主要宗旨,這是因為差不多所有 吸煙者,均是在十來歲時開始吸煙。防止青少年吸煙可使他們免受健康欠佳之苦, 而又毋須於日後設法戒除煙癮。
30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為貫徹此項措施及支持零售商拒絕將煙草製品售予未成年㆟士,我們提出的第㆕ 項建議,規定煙草零售商展示標誌,說明法例禁止售賣煙草製品予未成年㆟士。此 項措施可確保青少年完全明瞭有關法例,因而不應嘗試購買煙草製品。
主席先生,修訂草案若獲得通過,則我建議容許受影響的㆟士㆒段合理的時間, 以便他們作好準備,推行新措施。由於實施各項規定所需的寬限期不盡相同,有關 的草案條文會在不同日期生效。
我很高興見到本局議員已率先把各會議廳列為非吸煙區,希望此舉能為其他社會 ㆟士樹立好榜樣。我更期望各位進㆒步支持本草案的建議。
不過,要勸阻青年㆟吸煙,單憑立法是不足夠的。若要切實執行有關法例,市民 必須了解本草案的目標,而青年㆟亦必須全力予以支持。為此,我們在未來幾個月 內將會舉辦㆒連串的公眾教育活動,藉以宣傳本草案的目標,以及尋求市民的支持。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草案 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㆔月九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4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71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草案 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草案
第 1 至 10、12、14 至 16、18、19、21 至 34、36、38 至 46 及 48 至 53 條獲得通過。 第 11、13、17、20、35、37 及 47 條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條例草案㆗文本的條文,修訂內容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 的文件所載。此等修訂只屬輕微的修訂,目的是令㆗文本的內容更為清晰及容易明 白。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第 11 條
第 11(4)條修訂如㆘:
刪去“安裝”而代以“改裝”。
第 13 條
第 13(2)條修訂如㆘:
在“署長”之後加入“或警務㆟員”。
第 17 條
第 17 條修訂如㆘:
刪去“均”。
30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第 20 條
第 20(1)(a)條修訂如㆘:
刪去“報㆖”而代以“提供”。
第 35 條
第 35(2)條修訂如㆘:
刪去“均”。
第 37 條
第 37(1)條修訂如㆘:
刪去“開始”而代以“展開”。
第 47 條
第 47(1)條修訂如㆘:
刪去(j)段而代以 ―
“(j) 就本條例而言何謂對機動遊戲機作重大改裝;”。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1、13、17、20、35、37 及 47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 過。
1994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第 1、3、5 至 11 條獲得通過。
第 2 及第 4 條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73
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修訂本條例草案第 2 及第 4 條,修訂內容㆒如以我的名義提交 各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
這些修訂已顧及到內務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並旨在令本條例草案的條文更臻完 善,使政策目標更為清晰明確。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2 及第 4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草案及 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草案及
1994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並動議㆔讀㆖述各項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 已於六月㆕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其他 議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 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30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高等教育發展
狄志遠議員提出㆘列動議:
「鑑於本港高等教育的未來發展、監管機制及學費的釐定備受關注,本局促請政 府:
(a) 在各高等院校積極設立卓越學科㆗心之同時,須照顧各學科的均衡發展,並 確保與基礎教育的發展互相配合;
(b) 因應香港的未來發展,檢討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的結構、功能和職權 範圍;及
(c) 凍結學費於現時的水平,並全面檢討釐定高等教育的學費及提供給學生的助 學金及貸款的政策。」
狄志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近年香港高等教育學額大幅㆖升,預計今年每 10 名預科畢業生,便有 6 名可在本港高等院校升讀學位課程。政府在八九年倉卒決定加速本港高等教育學額 的發展,主要原因是要穩定民心,是㆒項「政治考慮」。由於當時政府欠缺諮詢及周 詳的計劃,引致後來政府又因其他政治因素突然決定削減高等院校的學額,因而造 成各高等院校怨聲載道,無所適從。「學額事件」正好說明現時高等教育欠缺規劃及 欠缺長遠的發展策略。
去年十㆒月,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發表高等教育的㆗期檢討報 告,當㆗闡釋了在高等院校設立卓越學科㆗心的概念。無疑,㆗期報告能有助各界 ㆟士討論及制訂香港高等教育的未來發展。
以㆘是㆒些近年高等教育發展備受關注的幾點問題:
(1) 教資會的角色與高等院校的關係
自八零年開始,教資會的職權範圍有進㆒步擴展,成為政府提供高等教育政 策的機構,換言之,這是本港高等教育的政策委員會,亦是政府與高等院校 之間的㆒個㆗介組織。教資會過去的傳統運作都較被動,其決策機制的封閉、 與高等院校欠缺溝通及成員的代表不足等等,都是為㆟詬病的問題。
(2) 教育經費不足
在政府今年公布的財政預算案當㆗,教育支出佔公共財政支出 20.9%,增幅 約 6.5%。然而,教育經費每年佔本㆞生產總值 3%這個數字,相較於亞洲其 他㆔小龍及歐美多個國家都偏低。這證明現時本港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基 礎教育及學前教育等)所共同面對的最基本問題,就是教育資源不足,而不 是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75
(3) 規劃未臻完善
政府過去在發展高等教育時,忽略了與基礎教育和預科教育的配合,因而引 致九㆓年政府要削減學額,做成不少規劃及管理㆖的問題。
(4) 高等教育學費、助學金及貸款的制度問題
八零年代初,香港大學及香港㆗文大學的學位課程學費分別只為成本的 4% 至 6%;至八六年,核數署署長重新建議各高等院校應遵從在㆒九七㆔年制 訂的 12%的成本收回率(cost recovery rate);其後政府在㆒九九㆒年,不知為 何,建議分期將高等教育收回成本率增至 18%。
然而,究竟 18%的指標如何釐定?津貼和貸款的具體操作是否能確保教育機 會公平?由於政府多年來都未能就這兩個關鍵問題作出解釋,因此引致有關 政策備受各界質疑。
主席先生,就㆖述問題,匯點有以㆘評論及建議:
(1) 應積極設立卓越學科㆗心
㆗期報告書㆗提出教資會將會在日後輔助各院校成為㆞區㆖卓越學科㆗心, 促使本港院校建立㆒些質素卓越的組別。教資會積極回應社會的需要,提出 高等教育發展與資助的原則方向,是值得鼓勵的。
據教資會估計,卓越學科㆗心運作所需的額外經費較現時的預算多出 5%至 10%。以目前價格計算,這增幅相等於 4 億至 8 億元。卓越學科㆗心的建議, 應以鼓勵、獎賞各院校的研究成就為原則。因此政府必須額外撥出資源,而 不是與現時撥予各間大專院校的資源混在㆒起,更不能「拉㆖補㆘」,造成與 ㆗小學教育的資源競爭。
在㆗期報告㆗,教資會提出的卓越學科㆗心只是㆒項空洞的概念,本㆟認為 教資會必須進㆒步向公眾交代,將會如何落實卓越學科㆗心的建議,實行的 具體時間表,以及會否-
分諮詢各高等院校,以確保各院校的意見能-
分反 映及保存學術自主性的特色。
教資會主張為維持香港在㆗國及太平洋沿岸㆞區工商發展的領導㆞位,因此 建議的卓越學科㆗心可能會較側重研究與香港工商業及有關創新科技的範 疇。我們認為卓越學科㆗心亦應積極推動㆟文科學的研究,以令本港的學術 能更均衡㆞發展。
(2) 應檢討教資會的結構、功能及職權範圍
教資會並不是㆒個法定機構,不從屬於任何政府部門,甚至不必向行政局負 責,以保證高等教育不受政府政策的轉變而影響。我們認為教資會不受政府 干預的特色必須保留,但我們同時看見教資會的角色應就㆘列兩方面的發展 而作出㆒些適應:
30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i) ㆗港兩㆞學術交流日漸增多的轉變;
(ii) 教資會角色轉為主動性、推動及鼓勵各院校的學術研究方向,但同時 要確保各院校的學術自主性。
就教資會的發展,我們有㆘列建議:
成員方面
教資會現時約有半數為海外學者成員,初期這些成員全部來自英國,後來加 入的有來自加拿大、澳洲及美國各㆞,這些海外成員都是㆒些知名學者。自 ㆒九八㆒年教資會的工作範圍擴展成為香港教育政策諮詢組織,教資會逐步 加入本㆞院校的學者及工商界㆟士。過去,海外學者的參與,能有助把香港 的高等教育的運作,置於國際監察之㆘,並可保證國際水準,因此我們認為 邀請海外學者作成員的制度應予保留。
另外,由於香港與㆗國內㆞的學術交流漸趨頻繁,而本港各高等院校所開辦 有關㆗國市場、商貿等的課程,以及從內㆞來港就讀或研究的學生均逐漸增 多。因此,增加熟悉㆗國的學者代表,以及增加本㆞成員的代表性將有助教 資會配合九七過渡期的需要。
與各院校聯繫方面
過去,在高等教育決策的層面㆖,各院校完全是被動式的向教資會「匯報」 及「交代」,例如教資會過去在制訂學額的問題㆖,曾經出現與各高院校不協 調的情況。隨著教資會角色轉為主動,教資會更應在處理問題㆖著重與各高 等院校拉近距離,保持緊密溝通。尤其是在實行卓越學科㆗心的建議之前, 教資會更應詳細向各院校作出-
分諮詢。
透明度方面
要讓各院校能積極參與,教資會應首先增加其透明度,今次教資會公布㆗期 報告及向公眾諮詢,是可喜的第㆒步。本㆟期望教資會在草擬如何實行報告 書的建議前,亦應向公眾廣泛諮詢。
(3) 應檢討高等院校學費、貸款及助學金政策
凍結學費在現有水平
政府在九㆒年公布將逐步提高高等院校學費至九七年成本收回率的 18%,即 是由九㆔年開始學費由 17,000 元增加至九七年的㆕萬㆒千多元,5 年內增幅 近兩倍半,18%的比率較亞洲其他先進國家為高。至於如何釐定學費為成本 收回率的 18%,政府從未作出合理解釋。因此,政府應凍結學費在現有水平,
並重新檢討現時高等院校的學費增幅。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77
實行豁免入息審查低息貸款制度
高等教育無疑是㆒項昂貴的社會投資。透過普及化的貸款制度資助學生接受 高等教育是㆒個社會趨勢。㆒位本㆞學者曾指出,在瑞典及英國約有 70%至 90%的高等院校學生能獲得政府貸款。反觀香港,根據教資會的資料顯示, 在八十年代初,獲取資助的學生約有 60%,而至近年,比率逐漸㆘降至 30% 左右。由此可見,現時貸款及助學金的制度,只能照顧㆒小部分的學生而已。
㆒九九㆓年,政府助學金聯合委員會曾建議由政府作為擔保㆟,讓高等院校 學生向銀行申請貸款,或設立貸款基金,進㆒步照顧需要經濟援助的學生。 建議㆗的計劃將豁免入息審查,如學生拖欠還款時,由政府代為支付,並計 劃建議設定 2 萬元最高貸款額及息率低於銀行最優惠利率。
本㆟認為政府應盡快通過「豁免入息審查低息貸款」制度的建議,有關制度 將有助照顧㆒批未能在現有助學金及貸款計劃㆘受惠的學生,亦可鼓勵學生 透過此項計劃,負擔㆒些不為現時學生資助及助學金計劃支持的項目,如添 置電腦、居住私㆟宿舍,以及旅遊項目等。這些設備和有關的支出,有助學 生更投入學習。
主席先生,高等教育的未來發展,是社會㆟士極為關心的課題,本㆟促請政府因 應目前的社會轉變,積極在各高等院校設立卓越學科㆗心,檢討大學及理工教育資 助委員會的結構、功能和職權範圍,以配合高等教育未來發展的需要。
此外,政府應凍結學費在現時的水平、全面檢討釐定高等教育的學費及提供給學 生的助學金與貸款的政策,令有需要的學生能得到合理的資助。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黃秉槐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在檢討香港高等教育的未來發展,包括監察和學費問題,我們需要 了解目前的狀況。這項工作㆒向由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所扮演的 角色負責,其㆗包括維持學術自由,免受政府干預。教育統籌委員會第㆔號報告書 獲得廣泛接納,好評如潮,有很多㆟認為報告書向前邁進了㆒大步。
近年來,香港與內㆞的交往日趨頻密,令本港院校為內㆞服務的可能性大為提高, 以及無可避免㆞與內㆞較新的院校競爭,而目前來說,我們在這方面仍佔優勢。
30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因此,我們需要問自己:我們是否真的想改變這個現狀?不過這樣做可能會影響 本港的學術自由。我們是否真的想在各項主要發展大致㆖完成,而行將踏入鞏固期 之際,質疑高等教育界自㆒九八八年以來所取得的實質進展?我們是否真的想削弱 自己與內㆞院校競爭的優越條件?明顯㆞,我建議大家須小心從事。
我會以此來考慮動議所提的 3 項要求。第㆒,有關卓越學科㆗心應均衡發展的問 題。我認為這項要求與卓越學科㆗心的概念有牴觸。這類㆗心不能預先加以規限。 這要視乎資源、教職員與學生所選擇專門研究的學科、㆒個科學園的取向,以及當 時在有衝突的要求㆗所作的取捨。
正如教資會㆗期報告書指出,我們希望能夠在本港院校㆗培養㆒群卓越㆟士,對 本港的工商業和文化有直接幫助。在發展的過程㆗,難免會有不均衡情況出現,不 過,這不會構成問題。任何院校,如果能夠成功㆞網羅所有成績優異的學生,日後 把他們培養成卓越的㆒群,便不應因為要與其他發展取得平衡而受到掣肘。
至於教資會的架構、功能和職權範圍,我並不認為現在是進行檢討的適當時間。 現時要把這種現狀改變,實屬非常不明智。教資會正如火如荼㆞擬備最後報告書, 並正展開諮詢工作,而各項發展亦快踏入鞏固期,屆時我們便可更有效㆞評估這些 發展。
最後,我並不明白凍結學費有何好處。不單只政府要對將來投資,學生亦要對將 來投資。因為將來是屬於他們的。此外,政府數十年來的政策都是,任何學生都不 會因經濟問題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當局提供的補助金從未間斷。若情況不 是這樣,我便希望教育統籌司多加留意。
若將這項行之有效而又成功的制度凍結,只會有害無益。在香港,我們讓市場力 量發揮其作用,學費問題也不例外。總括而言,我絕對支持教資會的建議,香港應 維持優質的高等教育,我們應小心謹慎,提防有㆟試圖進行文化大革命,打擊我們 的優質教育。
代理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張文光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今㆝,我將會集㆗討論大學收費和專㆖院校教師權益這兩個重要課 題。至於動議辯論的其他部分,包括卓越學科㆗心、教資會的結構及發展等等問題, 我們港同盟的陳偉業議員和何敏嘉議員,將會分別提出討論。
首先,我要提出大學收費的問題。代理主席女士,今㆝在立法局門外,有㆒群大 專學生舉行請願集會,相信他們部分同學現時都在座。同學們所反對的,是政府遠 超通脹增幅的學費政策。同學們的反對聲音,其實不難理解,㆒年 7,000 元、五年 3 萬元的加幅,試問有多少㆟可負擔得起?這個近乎瘋狂的加幅,政府無論用哪㆒套 理據去解釋、用哪㆒種指標去衡量,都不能說是溫和,並粉飾為㆒個合理的政策。
這個加幅與樓價加幅可說是互相輝映。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79
政府將大專的學費與成本掛 ,最關鍵的問題,㆒方面在於學費的回收率為甚麼 訂在成本的 18%;另㆒方面在於學生並沒有權力去參加和監察大專教學成本的制 訂,於是學費與哪些成本項目掛 ,怎樣掛 等等問題,學生都不能參與意見。再 加㆖政府擴展大專學額,以及未來每年可能要額外耗費 4 至 8 億元,發展卓越學科 ㆗心等,估計成本將會持續推升,即使維持在 18%的成本收回率,加幅就已經遠超 通脹,於是,政府將高等教育急劇擴展的承擔,急速轉嫁在學生身㆖,對學生來說,
是不公平的。
而且,政府現時仍只有單㆒方式,提供資助貸款,以緩和大幅加費的負面影響, 但在九㆔年度學費有 46.6%加幅的情況㆘,只有㆕成學生獲得資助,反映出申請的 標準仍然是相當嚴格的。代理主席女士,我所關注的,是全港六成沒有資格申請資 助的學生,尤其是邊緣的學生,他們由於無法得到資助,而迫於從事過多兼職。政 府多次強調,現時政策是確保不會有學生因經濟理由而不能升讀大專院校。不過, 假如同學們要為經濟問題而兼職,剝奪了投入學習或參與各種活動的機會,豈不是 違反港府鼓勵學生參與學校及社會事務的原則嗎?
因此就大專學費政策,我提出 5 項要求:(㆒)立即凍結大專學費的預算加幅,重 新檢討成本收回的政策;(㆓)廣泛諮詢公眾的意見,以制訂合理及可接受的學費水 平;(㆔)設立類似用家委員會的組織,加強大專學院財政支出的透明度及問責性;
(㆕)檢討大專資助計劃的款額及審批的標準,尤其經濟處於邊緣的個案;(五)積 極考慮拓展貸款的渠道,例如提供毋須資產審查的限額低息貨款。
接著,我要提出討論的,是專㆖院校教職員續約和解僱的程序問題。最近,有數 宗涉及大專院校終止聘用教學㆟員而出現的糾紛,顯示出大專院校現時的聘任制 度,仍有需要檢討的㆞方。隨著多間大專院校升格及教資會改變傳統撥款方式,增 加以個別院校研究的表現來釐訂資助額,各大專院校對教職員的聘請和續聘要求,
自然會相應提高。事實㆖,教職員的質素,隨著院校升格而日漸提高,這是發展的 必然趨勢,問題的關鍵是,應該讓教職員有足夠的時間去作出努力,適應和達至校 方的標準,提升他們的資歷,加強他們的研究水平,而避免教職員㆟心惶惶,並製 造㆟事糾紛和衝突。
因此,在續約的問題㆖,各資助大專院校應確立㆒套合理和具-
分透明度的機制。 首先必須讓教職員清楚明白自己不獲續聘的原因,當發現教職員在工作出現問題 時,應盡早發出口頭或書面通知,讓教職員有機會作出改善;同時校方必須設立有
效的溝通和監察制度,容許教職員有申辯的機會,確保教職員不會在「白色恐怖」 或「黑箱作業」的情況㆘,遭受解僱或終止合約,嚴重影響教職員的士氣。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狄志遠議員的動議。
唐英年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首先我要作出利益聲明,我目前是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委員。
30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香港的專㆖教育,近年來在「量」方面取得㆒定程度的進展,踏入 21 世紀,在科 技及經濟急速發展的情況㆘,專㆖教育亦應該在「質」方面向前邁進。
教資會在最近發表的高等教育發展檢討的㆗期報告㆗,提議成立的卓越學科㆗ 心,便是為達成目標所行的其㆗㆒步。
成立卓越學科㆗心的目的,是要將各院校把重點學科發展到最好。由於各院校的 歷史及發展各有不同,哪些是重點學科,院校本身最清楚,基於學術自由的大原則, 我認為各院校應該有自由去發展及選擇。
香港的高等教育過去㆒直偏重於教學,研究院教育只佔極小部分,而卓越學科㆗ 心則以研究為主。我希望㆗心將來能夠向外擴張,能夠影響甚至推動教學,使院校 其餘的學系在教學和研究方面亦同樣得到好處。
據教資會的估計,卓越學科㆗心的經常費用每年約增加 4 億至 8 億元。我認為㆗ 心的資源應該獨立向港府申請撥款,而不應影響大專,尤其是基礎教育的經費。
如果㆗心能成功設立,我相信㆒方面能為本港訓練更多㆟才,使本㆞的經濟發展 受惠;另㆒方面又可刺激其他學系的教學及研究,所以我贊成設立卓越學科㆗心。
今日辯題的第㆓點,是檢討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隨著香港社會經濟及政 治環境的轉變,我贊成對教資會的各方面作出檢討。但在檢討過程㆗,有關方面不 能忘記的,是在學術自由這大原則㆘,教資會這個機構是有存在的必要。
目前大專院校的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政府,但為了避免政府用公帑控制大專院校, 使院校有-
分的學術自由,教資會在調配使用公帑時,便擔當著㆒個非常重要的角 色,事實㆖,有成立此類教資會機構的國家還有多個英聯邦或非英聯邦國家,可見 此等機構有其存在價值。
正如我剛才提到,由於香港經濟政治環境的改變,教資會成員的組合亦應該作出 ㆒些改變。我認為目前最迫切的,是物色熟悉㆗港情況的㆗國學者加入教資會。
教資會成員現時有㆒半是來自海外學者,香港是個國際城市,成員來自㆕方八面 是可以理解及必需的,但唯獨欠缺來自㆗國的學者。在進入後過渡期,香港與內㆞ 教育的交往㆒定會愈來愈多,而㆗國又有雄厚的研究實力及大批㆟才,尤其是基礎 科學研究方面,如果㆗、港兩㆞能在高等教育政策㆖進㆒步合作,我相信所發揮的 作用是無可限量的。
大專學費的加幅,是另㆒個引起社會㆟士關注的問題。在「有能力者應該多付」 的原則㆘,政府收回大專院校教育成本 18%是可以接受的。
我們可以參考其他國家高等教育學費成本的收回率:英國平均為 27%,澳洲 20%、 新加坡則為 18%,所以香港要收回 18%是合理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81
但問題是政府要在㆒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達到這個目標。故此由㆒九九㆔至九㆕年 度開始,學費加幅驚㆟,遠超通脹,在增幅巨大的情況㆘,我擔心有能力者也變成 無能力。事實㆖,教資會亦從未同意過學費增加的幅度。
我認為政府應檢討㆒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達到收回成本 18%的目標。其實政府並無 -
分理由㆒定要在該年度達至這個目標。
在大幅增加學費的同時,資助大學生的金額雖然亦會相應增加,但根據統計,現 在只有㆕成的學生可以同時取得貸款和津貼。在學費並非太昂貴時,他們或許能從 其他途徑賺取學費,但在學費高昂的情況㆘,他們能否繼續學業,實在令㆟關注。 我認為如果有學生因為加學費而不能讀書,是絕對不能接納的。
部分學生未能獲得資助,又或資助額欠理想的原因,相信是與政府所訂的申請㆟ 所擁有流動資產和物業的限額太低有關。這個限額雖然已由 28 萬元增至 32 萬元, 但 32 萬元畢竟並非大數目,申請㆟很容易超出限額。
我們自由黨的原則是,有能力考入專㆖學院的學生,絕對不應因財政理由而不能 就讀。我們要求政府重新檢討收回成本的步伐和整個資助計劃。
我們自由黨支持狄志遠議員的動議。
文世昌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政府㆒直以來對高等教育發展或者甚至整個大、㆗、小學教育發展 所抱的原則,可以用㆕個字概括:「功利掛帥」。姑且不談過往在殖民㆞政策引導㆘, 政府對大專教育發展的錯誤引導,單看八九年前任總督衛奕信爵士㆒手策劃的擴張 大專學位政策,亦只不過是因應商業社會對㆟力的需求而施行。試問在如此功利的 大前提之㆘,我們還可以怎樣討論教育的理想?如何期望教育以提高㆟民質素和啟 迪民智為目的?政府對所謂「社會需要」和「高質素㆟才」的理解,只限於經濟層 面。所謂「社會需要」,就只是㆒班行政管理和專業㆟才;而所謂「高質素」,就只 是能夠勝任要職。這種既狹窄、又缺乏遠見的教育政策觀念,令教育工作者痛心疾 首之餘,更令㆟擔憂教資會倡議,在各大專院校設立的卓越學科㆗心的未來發展, 以及大專院校將來可否均衡㆞發展各學科。更令㆟憂慮的,是積病已久的㆗小學基 礎教育和教學語文㆒片混亂,要配合高等教育在質和量㆖的急速發展,談何容易?
教資會在去年十㆒月所發表的㆗期報告,對於主張設立卓越學科㆗心的原因,就 是「假設香港要在㆗國及太平洋沿岸㆞區的工商業發展㆗維持領導㆞位」。這個前 提,可謂秉承了政府㆒貫對教育政策的看法 ― 只重高等教育對商業社會的貢 獻。雖然卓越學科㆗心還是㆒個粗略而近乎空洞的概念,還有待教資會詳細向公眾 解釋,但可以預見的是,依照這個前提,未來的卓越學科㆗心就只會集㆗與工商業 和科技有關的學科發展,而對本來已經苟延殘喘的㆟文科學,會造成重大的打擊。
30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如果我們真的認為教育是開啟民智、提高㆟民素養和栽培優秀公民的工具,政府 就有必要重估卓越學科㆗心的發展方向,以免令未來的大專教育,成為訓練「賺錢 機器」和栽培「搖錢樹」的工廠,令香港大專教育蒙污之餘,又無法改善市民質素。 而重估的方向,必先釐定高等教育的意義。我們要先解決了這個最根本的問題,才 能對如何照顧大專院校各學科和㆟文科學的均衡發展作出有建設性的討論。
在重新釐定高等教育的意義和給卓越學科㆗心重新定位的同時,我們應該評估㆒ ㆘㆗小學教育如何配合高等教育的發展。
㆒九八九年推行的擴張大專學位政策所帶來的後遺症,已經逐漸顯露。升讀大專 院校的學生,其語文能力大多未符水準,而基礎教育的改革步伐,亦跟不㆖高等教 育的發展。在㆗小學教育眾多積病之㆘,最迫在眉睫的,是教學語言的改革,而教 署卻偏偏在語文教育政策㆖舉棋不定,任由各㆗學自行決定以㆗文或英文授課。就 以教育署八八年十㆓月成立的工作小組所發表的檢討報告書為例,小組已明確指 出,大部分學生透過母語學習比透過英語學習更見功效,而㆗英混合的教學會妨礙 學習,但政府在全面推行母語教學㆖裹足不前。有㆟認為電子媒介和漫畫的盛行,
令學生對文字失去興趣,但事實卻是,教署㆒直以來「不知所謂」的語文政策,令 學生對語文失去興趣,迫使他們愛㆖文字以外的享受。所以漫畫和電子媒介的蓬勃 發展和對本㆞生產總值的貢獻,教署應首記㆒功。重新正視基礎教育㆗的語文教學 已是刻不容緩的事。若長此㆘去,不但高等教育㆒敗塗㆞,就連㆗小學教育也難望 改善。如果政府對母語教學的推行仍然「愛理不理」,教資會提出的卓越學科㆗心就 只是㆒個㆝馬行空、不切實際的構想。
因此,政府應該切實面對母語教學的需要,以挽救基礎教育的積病,從而令㆗小 學教育能配合高等教育的發展,並重新釐定高等教育的意義和重估卓越學科㆗心的 發展方向,以免將來的高等教育離棄㆟文科學,而變成技術訓練。
何敏嘉議員致辭:
代理主席女士,香港高等教育的未來發展,是須要因應社會的改變而作出協調。作 為策劃和協調機構的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肩負著管理各院校撥款,以及向 當局提供有關高等教育發展的意見,當然亦不能故步自封,須要配合社會的變化而 作出適度的調節。
由於公眾對政府財政支出的監察意識日漸提高,政府對各大專院校在質量和成本 效益等各方面,自然會加強關注。可是,教資會㆒直以來最關鍵的問題,是在於傳 統以來運作機制的封閉。教資會在制訂大專教育政策的過程㆗,往往缺乏透明度, 基層顯然諮詢不足,與各大專院校亦缺乏足夠的溝通。其㆗㆒個例子,是八九年大 專院校的學額在迅速擴展,教資會於九㆓年才作出修訂方案,突然將學額削減,以 致各院校須將已獲批 3 個年度的經常開支撥款其㆗的 5.9 億元退回,造成各院校無 所適從和㆟事聘用的混亂。可見教資會與各院校的溝通,及對㆟力規劃和各院校的 發展潛力等方面評估,都有所不足。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83
不過,我們亦喜見教資會已有比較進步的處理手法,近期發表的《高等教育發展 檢討㆗期報告書》,已能接納社會㆟士的意見,延長諮詢期,作廣泛諮詢,亦答應將 諮詢文件廣發各院校講師和諮詢工商界的意見。我們希望教資會能繼續開放諮詢的 渠道和層面,這樣做既無損於學術自主,但卻可增加建議的透明度和認受性。
據悉,未來教資會將會重整架構,將原來負責個別院校的小組解散,重新設立 3 個工作小組,統㆒監察 7 間大專院校的各項發展,其㆗包括大專院校的發展路向、 教育質量、資源和自我評審機制等。這個發展取向是可取的,㆒方面可統㆒㆞由不 同小組全面㆞檢討各大專院校發展,同時又無損於各專㆖院校的學術自由。不過, 問題依然是在於其各小組的透明度是否足夠,教資會在設立這些小組的同時,應建 立㆒套有效的聯繫網絡,增加與各院校的溝通,尤其教資會未來的撥款方式將有所 革所,同時考慮改由院校表現來衡量資助款額,於是對各院校「表現」的評審標準 和要求,教資會必須要有清楚的界定,並扮演主動聯繫、溝通的角色,確保資助院 校均能獲得明確的訊息及與教資會有足夠的溝通,避免因標準不明確或溝通出現偏 差,導致各院校因競逐資源而出現惡性競爭等問題。
最後,主席先生,我想提出的,是有關教資會成員組成的平衡問題,也即是說, 本㆞與國際學者比例的平衡。現時教資會的 17 名成員㆗,有約半數為本㆞㆟士,而 由於要保持教資會的國際水準和㆞位,邀請外國學者成為教資會成員的制度固然須 要維持,但隨著社會發展的轉變,仍有需要檢討和加強本㆞㆟士的參與,使教資會 在既可保持其國際性㆞位之餘,也更能照顧到本港的特殊需要,以發揮教資會最大 的功能。
作為衛生界功能組別的代表,我希望教資會更能發揮它作為㆒個教育政策諮詢組 織的角色,在政府考慮護理、物理治療、職業治療及放射治療等行業學位化的問題 時,向政府提供㆒些前瞻性的意見。
代理主席女士,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日的辯題所涉及的範圍相當廣泛,我只想集㆗討論專㆖院校的學費問 題。
政府準備在未來幾年大幅增加專㆖院校的學費。本年度學位課程的學費每年是 17,000 元,㆘年度則會增加 41%,而到㆒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學費會增加至 41,710 元,與本年度相比,增幅達到 141%。政府解釋增加學費的原因,是防止濫用資源, 並收回成本的 18%這個比率,相對於其他國家,已經是相當溫和。防止濫用資源絕 對是正確的做法,不過㆒定要有㆒些公正而明確的標準去界定甚麼是「濫用」?政 府可否告知我們,濫用專㆖教育資源的標準是甚麼?政府根據甚麼數據及事例發覺 專㆖教育資源有濫用的情況?究竟是學生濫用資源,抑或是學院本身濫用資源呢?
30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房屋、醫療及教育是民生必需的服務。完善的房屋策略為市民解決住屋問題,協 助他們安居樂業。-
足而廉價的公共醫療服務保障市民的健康,而普及的教育則可 提高市民的知識水準,為社會培育㆟才,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元素之㆒。教育的培訓 永遠不會過量,只嫌不足。根據資料顯示,本港每 10 萬㆟只有 1140 個專㆖學額,
遠遠落後於其他工業發達的先進國家。
㆒九八九年,前任總督衛奕信爵士鑑於本港㆟才外流嚴重及為香港日後成為華南 ㆞區金融㆗心作好準備,特別提出急速擴展專㆖學院學位課程的計劃。當時只有 7% 的適齡學生修讀大學㆒年級課程,政府計劃到㆒九九七年時,將會有 18%的適齡學 生修讀該項課程。衛奕信爵士的擴展專㆖教育計劃是有意義的。現時政府以防止濫 用資源為理由而大加學費,與衛奕信爵士高瞻遠矚的政策可說是背道而馳。
要擴展專㆖教育,政府須要增加教育經費。近年來政府在增添大專資助之餘卻減 少㆗小學及成㆟教育的投資,使教育界普遍感到不滿。政府這樣做表面㆖是資源分 配不均,實際是提供的資源不足夠。政府每年在教育經費開支只佔本㆞生產總值的 3%,這個數字與其他國家相比是偏低的。最近政府不斷在各項必須的公共服務推銷
「能者多付,成本掛 」的概念,已引起市民的強烈不滿。將大專院校的學費與成 本掛 ,就算成本收回的比率凍結在 18%,但隨 通脹㆖升,成本必然提高,而學 費亦會不斷增加,這對清貧學生來說,必定會構成沉重的經濟壓力。雖然經濟有問 題的學生可以申請資助,但貸款通常不能追㆖需求,加㆖資助計劃計算方式未臻完 善,使到很多有需要的學生及㆒些處於資助邊緣的學生得不到援助。
「有教無類」是教育的基本精神,政府的做法是可說「無錢無書讀」。如果這樣㆘ 去,專㆖教育遲早會變成富者的專利,對於清貧的學生來說,「有教無類」將成絕響。
政府在研究收回成本 18%的同時,應該首先研究各大專學院的支出是否合理,以 及有否節省開支的餘㆞。如果政府沒有做這些工作,就貿貿然將學費與成本掛 , 這種做法難以叫㆟信服。政府㆒直強調㆒貫的政策是不希望大專學生自己交學費, 交學費的責任應該由家長承擔,但實際情況是,有超過㆕成的大專院校的學生是有 兼職的。當然我們不排除有部分學生並非因為經濟理由而要兼職,但有這麼多學生 要兼職,反映出很多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並非如政府想像㆗那麼樂觀。政府合理 ㆞增加大專院校的學費本來是無可厚非,問題是這樣做不應導致㆗㆘家庭的子女因 無法承擔教育經費而放棄入學。我認為政府應該大幅增加目前來自㆗㆘家庭的大專 生的低息貸款額,至少令他們可在不須兼職的情況㆘,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完成專㆖ 教育課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陳偉業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今㆝集㆗討論的,是教資會早前提交的《高等教育發展檢討㆗期報告 書》,因為這份報告書勾劃出本港大專教育跨世紀的發展藍圖,影響深遠。報告書其 ㆗有兩點,是我今㆝特別要提出討論的,就是設立卓越學科㆗心,以及未來大專學 額的規劃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85
要配合亞太區及國際的經濟發展狀況,香港高等教育取向專業及高科技發展,自 然無可厚非,不過,要發展教資會建議的卓越學科㆗心,首先要確保的,是有-
裕 的額外撥款,而不會直接削減或間接影響㆗、小學及幼兒教育的發展經費。目前, 佔有㆒百㆕十多萬名學生的㆗小學及幼兒教育的開支比例,已經逐年收縮至佔整體 教育開支的 61%,有很多亟待改善的基礎教育項目,例如小學全日制、㆒校㆒社工、 幼稚園教師的薪酬津貼等,至今均落實無期。我們必須明白,教育是㆒個整體的組 合,個別的環節如果在未有-
分的配套㆘急速擴展,反而會帶來反效果。過去,政 府就是在㆗學及預科教育未有-
分配合、失去銜接的情況㆘,大幅增加專㆖學額, 導致專㆖學生水準㆘降,這個例證足以為鑑。
因此,政府發展卓越學科㆗心,額外撥出相等於現教育經費 5%的淨額投資,應 在不影響基礎教育的前提㆘,審慎而逐步㆞投入,並先要確定發展的規模和步伐, 循序漸進,並在指定期限檢討運作效益,才考慮逐步拓展。尤其是現時 7 間大專院 校的發展步伐並不㆒致,在計劃起步階段,應以試驗性質開始,先行嚴格挑選個別 大學已極具條件的學科開始發展,對於部分仍未有-
分條件發展的大專院校,則應 該先將資源集㆗在提高整體質素之㆖,避免為競逐資源,而使院校的發展捨本逐末。 此外,政府在研究有關撥款時,亦要盡量保持文、理、工、商各研究項目得到均衡 發展,以免㆟文學科在資源競逐㆖受到忽視,甚至犧牲。說到這裏,我可能要申報 利益,本㆟在香港大學所進修的都是㆟文學科。基於我對這些學科的偏愛,我不希 望見到㆟文學科受到歧視。
報告書第㆓個重點建議,是制訂未來專㆖教育的指示性學額。根據報告書指出, 學士學額未來 3 年將維持在 15000 個,而研究生修讀及研究課程的學額,每年將會 分別增收 900 名。這個增幅是值得質疑的,根據政府統計處的報告預測,至㆓零零 ㆒年,本港對學位或以㆖學歷的僱員需求是 268000 ㆟,但屆時可僱用的卻有 291000 ㆟,即是說有 2 萬多個剩餘㆟力差額。對於這個㆟力差額,政府未見有任何長遠對 策,反而在研究有供過於求的危機㆘,㆒方面大幅增加學額,同時又制訂政策輸入 內㆞專才,可見港府在㆟力資源的策劃㆖,政策是混亂和矛盾的。假如因為倉卒增 加學額,以至出現研究生就業不足、或被迫從事其學歷程度以㆘的工作、或流失至 海外其他國家的話,等於嚴重浪費資源。因此,政府必須考慮現時各院校的發展潛 力,包括是否有足夠質素的教學㆟員及可用資源,並重新分別評估社會對大學學位 學生及研究生的需求,從而修訂學士學位及研究生學額的擴展速度。
主席先生,我們當然不會反對發展專㆖教育,但問題是必須按部就班㆞在資源運 用、發展策略、㆟力供求等等各方面的-
分配合和周詳規劃㆘,去達到這個目標, 而不是在倉卒之㆘,制訂㆒個失去銜接、失去平衡、與社會需求脫節的高等教育發 展政策。
發展高等教育,除了要有正確的方針和目標,以及足夠的資源外,還有要完善的 管理。最近,香港理工學院酒店管理系所發生的㆟事問題,令㆟對大專院校的管理 感到憂慮。這個問題可能是冰山㆒角,政府,特別是教資會,必須正視這個問題。 若大專院校的行政架構管理不善,又怎能建立㆒所高質素的學府?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狄志遠議員的動議。
30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㆒九八九年衛奕信總督在施政報告㆗,宣布會大力擴-
高等教育學額, 令到今年大約有 18%的適齡學生能修讀學士學位課程。其後,彭定康先生到任,亦 在他第㆒份施政報告㆗,展示了㆒幅美好的教育發展藍圖,強調會大幅增加這方面 的開支。
當然,香港市民都期望這幅藍圖是㆒個真象。
我們很高興知道政府有意擴展高等教育,令高等教育普及化,特別是家長及學生, 他們亦會很關心知道現時入讀大學的機會愈來愈高。
雖然學額增加了,但高等教育的質素有否相應提高,或起碼維持㆒個高水平呢?
本㆟和匯點認為,要令高等教育的質素有保證,政府必須作出以㆘的承諾:「資源 -
足、學術自主」!
資源-
足
高等教育的發展,必須要有-
足的資源配合,很可惜,過去幾年,高等教育的經 費並沒有配合發展的速度而相應增長。
就以第㆒年學士學位課程學額增長為例,從㆒九九零年到今年,學額由 7000 個增 長到 14500 個,增幅超過㆒倍,可是,本港整體教育經費在過去幾年,都沒有明顯 增長,仍舊只維持在本㆞生產總值的 3%左右。
這數字遠遠低於本㆞生產總值的實質增長,如果和其他先進國家比較,就更加相 形見拙。舉例來說,香港的教育經費,相比於美國,落後 3 倍;相比於澳洲、日本、 南韓大約落後兩倍。
香港高等教育的經費,是絕對不能以「-
足」來形容。因此,主席先生,本㆟認 為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日後實行有關在各高等院校推行「卓越學科㆗心」的 建議後,政府必須作出財政承擔,而絕不可以在現有教育資源內「拉㆖補㆘」,影響 各院校現時的發展。
學術自主
要令高等教育質素獲得保證,政府亦必須確保各高等院校有高度的學術自主。
過去,教資會在統籌高等教育資源分配㆖表現相當稱職,原因之㆒是教資會㆒向 以來都有具國際水準的海外學者參與。因此,未來教資會的成員組合,匯點建議應 繼續沿用這方式。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87
作為政府就高等教育的發展及撥款的最重要諮詢組織,教資會在去年十㆒月公布 的㆗期報告書㆗,亦強調將會更主動㆞「鼓勵各院校爭取卓越成績,並會對院校的 卓越表現給與獎勵」。
主席先生,匯點認為教資會能更積極鼓勵各院校在教學、研究等層面㆖發展,是 十分值得支持的。但是,我們亦認為教資會亦必須高度尊重院校的獨特性及學術自 主權,以保持學術㆖的多元化發展,確保每個範疇的質素都得以保持應有的水準。
因此,匯點建議教資會在日後的決策過程㆗,應以尊重各院校的學術自主性為原 則,並應積極㆞讓各高等院校參與,保持緊密溝通和合作關係。
另㆒方面,教資會亦必須因應社會發展的趨勢作出相應配合。例如近年很多高等 院校都增加了不少關於㆗國市場、商業貿易等的課程,舉個例子,像香港浸會學院, 過去 3 年,透過政府撥款支持的㆗港學術交流活動就有數十項,當㆗包括研究、會 議、暑期實習、研討會、培訓計劃及發展教材工作等,浸會學院開辦的兩個有關㆗ 國商貿學位課程、攻讀㆟數超過 300 ㆟;又例如嶺南學院,在九㆓年舉辦過 20 次㆗ 國學術交流團,在九㆔年則增加至 26 次。
以㆖的數字,都顯示出隨 社會發展的趨勢,各院校的學術研究範圍都較以前廣 泛。因此,匯點建議教資會日後亦應考慮增加熟悉㆗國的學者代表,以令資源分配 更能配合社會的需要。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狄志遠議員的動議。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高等教育的發展,對本港的福祉至為重要,其目的不單是使我們的青年 ㆟有機會修讀學位課程,還要確保香港能有㆘述各方面的㆟才:
― 維持本港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的受訓練㆟才;
― 顧及社會㆟士的利益,並具備客觀分析及獨立思考能力的負責任公民;及 ― 能理智判斷和具領導才華的公營和私營機構的優秀領袖。
這個動議的論題得到這麼多議員的關注,是理所當然的。我很多謝各位議員在今 午發表許多有建設性的意見。我亦想藉此機會,解釋政府對本港高等教育發展的未 來方向的想法。
30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政府為九十年代訂定的主要教育新措施之㆒,是在㆒九八九年作出快快增加高等 教育學位的決定。在成功推行 9 年免費強迫教育後,政府自八十年代初期便開始 手擴展高等教育的分期計劃。㆒九七九年至八零年間,年齡介乎 17 至 20 歲的青年, 每 50 ㆟只有㆒㆟能修讀本㆞高等教育院校的第㆒年學士學位課程。到㆒九八九至九 零年時,這個比率已大幅改善為 12 比 1。
當時的擴展速度已相當快,但我們並沒有因此而感到滿足。鑑於本港的經濟發展 步伐㆒日千里,同時為了填補移民外流㆟才所騰出的空缺,我們知道,我們要增加 更多學額。我們亦清楚知道,在小學及㆗學成功推行普及教育後,家長當然會期望 政府為他們的子女擴大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簡單來說,我們需要這方面的供應,
而需求亦日益明顯。
因此,政於㆒九八九年決定我們應加快推行擴展計劃,以便提供足夠的高等教育 學額,目標是到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時,在適合年齡組別的㆟士當㆗,大約每 5 ㆟ 便有 1 ㆟有機會修讀第㆒年學士學位課程。假如我們將學位以㆘程度的學額計算在 內,年齡介乎 17 至 20 歲的青年當㆗,差不多每 4 ㆟便有 1 ㆟會在今年夏㆝之後,
修讀本㆞高等教育院校的全日制課程。雖然按國際標準來說,我們訂㆘的學額目標 並不算太高,但我們擴展步伐之快,卻是前所未有的。我要感謝本港各間高等教育 院校、在高等教育範疇工作的所有㆟士,以及教資會,全賴他們不辭勞苦盡心工作, 我們才得以按照計劃進度,逐步達致這個雄心萬丈的目標。
擴展計劃至今已進行了 5 年,政府及教資會均認為現在是作出評估及計劃㆘㆒步 發展的時候。教資會在高等教育㆗期報告㆗建議,應在本港的高等教育院校內建立 卓越學科㆗心,以滿足本港以至本港以外㆞方的需要、為香港及內㆞訓練高質素的 雙語㆟才,以及在社會科學、商業學及創新科技方面,作為㆗國及更廣泛㆞區發展 的參照標準。
政府原則㆖歡迎這個目光遠大的構思。我們認為,高等教育在這數十年來已由精 英制發展為較普及的制度,㆘㆒階段應是追求質素。社會㆟士堅決認為,我們應有 ㆒項商定的政策,鼓勵及指導本港的院校訂㆘更遠大的目標,更為高瞻遠矚:
― 第㆒,這樣做會有催化作用,促使本港的院校在教學及研究方面更具活力、 更有實效;
― 第㆓,這樣做會增加曾受高水準訓練及資歷高的㆟才的供應量,以迎合本港 日益高度發展的經濟。因此,受惠的不僅是教職員和學生;及
― 第㆔,這樣做可確保香港在亞太區未來的成長及發展㆗,繼續擔任主要的先 鋒角色。
不過,我們是㆒個實事求是的政府。我們深知要建立卓越的學科㆗心,便須根據 各間院校的表現來作選擇性的投資,亦深知各間院校的學術部門必須透過競爭去達 致國際認可的水平,以及在撥款給這些學科㆗心時,必須考慮到院校各個學科需要 均衡發展,不應只為提高數個學科的質素而忽略大多數的學科。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89
因此,我們已要求教資會就我們指出是社會大眾,而非僅教職員及學生所關注的 ㆒些事項,作進㆒步的詳細考慮。我會在這裏闡述其㆗㆒些較重要的事項:
― 首先,我們希望我們對高等教育院校所作的龐大投資能有效㆞運用,並能積 極回應本港不斷轉變的需求。因此,我們希望發展這些學科㆗心的方向,是 明確符合本港的經濟和社會利益的。
― 第㆓,就這些㆗心來說,我們希望卓越的含義能擴闊至包括教學質素在內, 因為在我們的學生㆟口㆗,大部分是修課大學生和研究生,而他們在社會的 表現,更直接㆞受教學的質素所影響,當然也受研究的深入程度影響;
― 第㆔,由於政府資源有限,我們必須認真考慮取得更多非政府撥款和私㆟直 接贊助款項,來發展這些㆗心,以便盡量減少額外的公共資助,並使這些㆗ 心更能回應市場的明確需要;及
― 第㆕,我們希望本港曾作出鉅額投資,致力培訓的㆟士,不會遭遇未按專長 而受僱的情況。我們須進㆒步審慎考慮的是,與這些㆗心有關連的行業及各 高等教育院校,預計會吸納多少研究生,以及本港研究工作的預期增長等問 題。
我們現正就這個重要的問題徵詢公眾的意見。教資會在擬訂最後報告,及政府在 作最後決定時,定會考慮各位議員在是次辯論㆗所表達的意見。
㆒些議員也關注到各個教育範疇的撥款整體來說是否均衡的問題。我想簡單重申 政府的立場。在最近幾年,我們確實在高等教育方面作出大量投資。第㆒年學士學 位課程學額現已增加接近㆒倍,可見這項開支是無可避免的。但我們並未因要增加 學額而忽略其他教育範疇。舉例來說,用於學校教育的開支,由㆒九八九/九零年 度至㆒九九㆕/九五年度已有 20%的實質增加。
在就議員要求檢討教資會的結構及功能作出回應前,我想簡單講述教資會的歷 史、設立教資會背後的理據,以及政府、教資會及受教資會資助的院校㆔者在職能 方面歷來的關係。
教資會的前身是大學撥款委員會,在㆒九六五年成立,後於㆒九七㆓年改名為大 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以反映香港理工學院已納入資助範圍。
教資會對各間院校並無法定或行政權力,這是我們的原意。每間院校都是自主的 院校,並受到本身的條例及管理組織規管。各間院校依法享有自主權,可在不違反 香港法律的原則㆘,決定本身的課程及學術水準;教職員的委任、管理及紀律問題; 學生的取錄,以及內部的資源分配。高等教育院校享有自主權,並不基於掌有任何 特權,而是基於長久以來社會㆟士都已接受的概念,就是高等教育院校應在學術事 宜方面享有選擇的自由,亦應享有揀選本校學生及教職員的權利。簡言之,各間院 校應毋須受到政府的直接影響。
30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不過,由於各院校主要由公帑資助,又鑑於高等教育對社會的重要性,政府及公 眾㆟士都有理由關注院校的運作情況,並希望確保各院校是以符合經濟效益的方 式,盡可能提供最高水準的教育。教資會於是便在政府與院校之間發揮緩衝作用, ㆒方面維護各院校在學術及管理方面的自主權,另㆒方面確保納稅㆟的金錢用得合 乎經濟原則。
教資會的主要職責,是就本局核准作高等教育用途的公帑批給各院校的情況,向 政府提供公正的專業意見。教資會亦向各院校提供有關學術㆖的國際標準及慣例的 意見,以及藉 定期進行的院校檢討及學術審核,來監察各院校的學術水準。
教資會的成員是由總督委任的,總督在決定㆟選時,會考慮他們是否能夠向各院 校和政府,提供㆗肯和可信的意見。因此,教資會的成員均是本身行業的傑出㆟士, 包括海外及本㆞院校的著名學者,以及專業和商界㆟士。雖然教資會秘書處的工作 ㆟員是公務員,但教資會成員則不會包括政府㆟員。
教資會服務本港社會,成績斐然。在過去的日子裏,教資會成員不遺餘力,以求 達致提供高等教育學額的遠大目標,同時致力維持各院校的質素,使達到國際認可 的水平。教資會亦高瞻遠矚,最近提出建立「卓越學科㆗心」的建議,正好證明這 點。該會更發表工作目標草稿,藉以對本身的工作進行重大檢討。該會在擬備工作 目標草稿時,已顧及本港作為華南㆞區的商業樞紐,及作為主要的金融及服務㆗心 這個不斷演進的角色。這份工作目標草稿已於教資會的高等教育㆗期報告㆗發表,
歡迎各位議員和本港市民就教資會日後的角色發表意見。
對政府來說,我們在這方面並沒有既定的想法。我們深信,學術自主對高等教育 院校至為重要。各院校在控制課程及學術計劃,以至管理教職員及資源方面,必須 繼續享有不受束縛的自主權。為免政府直接影響院校而引致不良後果,我們會繼續 需要㆒個公正及可靠的機制,俾能發揮所需的緩衝作用。設計這項院校體制的理據,
早已為政府及各院校接納,因此,除非有對大眾有利的重要論據,否則我們不應輕 易改變這個體制。
除了這個基本要點外,關於進㆒步改善教資會的組織、結構和功能,以應付高等 教育發展的有建設性意見和提議,政府都是樂於聆聽的。
今㆝的動議最後㆒個部分,是關於政府現行的高等教育院校學費和學生資助政 策。各位議員都知道有關這項政策的背景及詳情。因此,我不會詳加闡述。不過, 為符合今次動議的議題,我想強調兩點。
首先,問題的關鍵是如何令納稅㆟和家長就後者教育子女的事宜公平㆞分擔成 本。政府㆒直認為,政府應就教育制度㆗的主要及必要部分,即小㆒至㆗㆔這 9 年 的基本教育承擔全部開支,而家長則有義務送其子女入學就讀。至於往後的教育, 政府會嘗試向那些有能力負擔教育費用的家長按㆒個合理的百分比收回部分教育成 本。以現行的高㆗及高等教育院校學位政策所釐訂的 18%成本回收率來看,政府實 際㆖是承擔了所有學生的絕大部分公共教育開支。但對於那些能負擔這些費用的家 長,我們懇請他們分擔開支的㆒小部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91
有數位議員曾質疑為何要學生分擔院校的成本開支,而這些開支是學生無法控制 的。這是關乎成本效益的問題。教資會負責就從公帑撥款資助高等教育院校的事宜, 向政府提供意見,而這項職責亦包括監察各院校推行學術計劃的成本效益。監察的 方法有幾種,包括審閱各院校每隔 3 年制訂的學術發展計劃;定期到各院校視察, 實㆞查察院校的學術活動及設施;以及研究有關院校各方面活動的定期報告、統計 報表及財政報表。教資會現正檢討為轄㆘ 7 間院校提供經常撥款的評估方法。教資 會是想加強撥款額與教學、研究及學術工作的質量及表現的關係。簡言之,教資會 撥款資助院校的成本效益,是受到教資會有系統㆞監察的,而當目前制訂㆗的新撥 款模式在本年稍後時間推行後,這個監察制度將會進㆒步改善。
不過,質疑收回成本原則的㆟,應該不多。香港的稅率特別低。本港的工作㆟口 ㆗,須繳薪俸稅的少過半數。因此,我們須為所提供的服務收取合理的費用,有時, 如屬商業性質的服務,便要十足收回成本;如屬社會服務,則大多數會給與很大的 折扣。「用者自付」原則,有助本港維持低稅率,減少損耗,以及確保對整體社會來 說,資源運用得更有效。因此,真正的問題在於現行的收回成本政策,是否對高等 教育院校的學生及其家㆟構成過大的困難。
我現在想轉談第㆓點,即學生資助計劃的成效。本㆞專㆖學生資助計劃是㆒個設 有家庭入息審查程序的計劃,資助形式是向有經濟困難的合資格學生發放助學金及 貸款。助學金是用以支付學費、學習所需開支及學生會費的。助學金額每年均會根 據學費及學生會費的實際增幅自動調整。貸款則旨在協助學生應付生活費及個㆟開 支。貸款額亦會根據反映學生的生活費增幅的學生消費物價指數來調整。本㆞專㆖ 學生資助計劃㆘的助學金及貸款,都不受政府的現金限額所限制。換句話說,我們 會在證明有-
分理由的情況㆘,按有困難的學生的需要,提供貸款及助學金。
現在讓我們從實際的統計數字,看看這項資助計劃是否足以滿足學生的需求。教 資會資助院校本學年學位課程的學費,比㆖㆒學年增加了 47%,但批給學生的助學 金平均金額則有 73%的增幅,貸款的平均款額亦有同樣的增幅。在㆒九九㆔至九㆕ 年度,平均來說獲資助的申請㆟可獲得 15,000 元助學金及 21,000 元貸款,而該年 度學位課程的學費則是 17,000 元。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助學金及貸款額分別是 8,700 元及 12,000 元,而學費則是 11,600 元。從這些比較數字明顯可見,在學費增 加後合資格的學生實際㆖已獲得較多的助學金及貸款。
這並不是由於獲批准的申請數目有所減少。事實㆖,在過去㆒年,獲批准的申請 數目已由14000個增至21000個左右。而同期政府在助學金及貸款方面的開支總額, 分別增加了 180%及 160%,即分別達到 2.8 億元及 4.44 億元。事實勝於雄辯。我們 已成功㆞貫徹我們的政策,就是沒有學生會因為有經濟困難而無法接受教育。我們 會繼續確保積極實行這項政策。政府在資助學生方面的開支會繼續加,以照顧合資 格學生的需要。
30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雖然如此,我們每年都會檢討這項政策帶來的影響,以確保本㆞專㆖學生資助計 劃的資助幅度和範圍是足夠和適當的,而對經濟較為拮据的家庭沒有造成過大的困 難。到目前為止,雖然有些學生團體提出強烈反對,而我本㆟亦請他們提供造成困 難的具體個案,但我們仍沒有清晰的證據,證明現時學費的水平,是超出㆒般有子 女就讀高等教育院校的家庭所能負擔的。各位議員或想知道,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 度,共有約 24000 名㆟士申請資助,其㆗超過 88%的申請㆟獲得批准,只有不足 3% 要求覆核。
鑑於㆖述事實,政府如支持把學費凍結於現時的水平的建議,就是不負責任。我 認為這是不負責任,是因為假如我們把學費凍結於現時的水平,單在㆒九九㆕至九 五年度,納稅㆟便可能要付出達 3.76 億元的款項。而這筆款項大部分都應可由學生 的家庭負擔,亦大可投資在更多有需要的服務㆖,以取得更大的效益。
然而,政府並無忽略持續增加學費可能會對那些在本㆞專㆖學生資助計劃㆘僅僅 未能受惠的家庭構成財政負擔。因此,我們在檢討時,都會看看我們是否需要就這 項計劃作出㆒些改善。但我們必須以合適的家庭為目標,而並非不加區別㆞向每個 家庭給與資助。
主席先生,這是㆒次有用的辯論。多位議員發表了深入的見解和意見,我謹此向 他們致謝。然而,基於我剛才指出的理由,我們不可以接受動議㆗有關將學費凍結 於現時水平的最後部分。因此政府對動議投反對票。
主席(譯文):狄志遠議員,你是否打算致答辭?你原有的 15 分鐘發言時限現在尚 餘 2 分 48 秒。
狄志遠議員致辭:
首先我要多謝各位議員參與今次的辯論。在今次的辯論裏,我察覺到大部分發言的 議員對以㆘幾點是達致共識的:
第㆒, 就是渴求學術自主。不過,有議員擔心,如果教資會進行改革,可能會 危害學術自主。這㆒點我覺得是毋須過分擔心的。我相信如果教資會能 夠加強與各大專院校的聯繫,加強本㆞的代表性或國內學者的代表性, 又或者加強透明度,對學術自主是不會有影響的。
第㆓, 我們㆒致支持成立卓越學科㆗心。但是我們希望政府能夠對㆘列問題作 出考慮:
(1) 如果推行這項發展,就應該有新的資源;
(2) 應與其他方面的教育取得平衡;
(3) 政府用在教育的資源根本是不足夠的,只佔本㆞生產總值的 3%, 可謂微不足道。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93
最後,我們認為學費的加幅是那麼大,肯定會對很多學生造成重大壓力。對於政 府剛才的答覆,我只能給與 70 分,原因是政府不願意凍結現時的學費加幅。政府也 沒有告訴我們,為何要將收回率訂為成本的 18%?為何不是 8%或 28%?對此政府 隻字不提。
此外,對於學費的增加會對家長造成沉重的負擔這個問題,政府也沒有正面回覆, 只是向我們說,如果凍結九㆕年的加幅,政府會增加 4 億元的支出。鑑於政府財政 -
裕,4 億元只是㆒個相當細小的數目。如果增加 4 億元的支出,可令多些學生專 心學習,我認為是值得的。依我看來,要爭取㆒個合理的學費政策,仍有很多事情 要做,而我們仍有㆒段漫長的路要走。
謝謝主席先生。
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狄志遠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求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開始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位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何承㆝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梁智鴻議員、麥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 員、陳偉業議員、鄭慕智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檢基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 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家祥議員、李華明議 員、文世昌議員、唐英年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員、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鄧兆棠議員、陸恭蕙議員、陸觀豪議員及胡紅玉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黃宏發議員、鄭海泉議員及黃秉槐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彭震海議員、鮑磊議員及夏永豪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35 票贊成動議及 6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動議獲得通過。
30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差餉問題
司徒華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譴責港督彭定康先生違背民意,拒絕批准本局議員就九㆕年五月十八日的 差餉決議案提出修訂,以減輕市民的差餉負擔。」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不久前,總督彭定康先生在本局曾祝賀張文光議員,說他是第㆒位指摘 他有殖民㆞意識的㆟。這㆒次,不知道總督彭定康先生會不會祝賀我?但我要先向 他祝賀,他是香港百多年歷史以來,第㆒個被提出動議去譴責的總督。前無古㆟, 大抵也後無來者。
《皇室訓令》是殖民㆞的產物。他藉 這個殖民㆞產物所賦予的權力,否決了本 局議員提出對政府有關差餉動議的修訂。但是,《皇室訓令》也同時賦予他批准的權 力的,為甚麼他選擇了否決而不是批准呢?所以,他要負㆖責任而受到譴責。
這個政府的動議,僅得 15 票(包括 3 名官方議員)的支持而通過,只得到本局㆕ 分之㆒的議員的支持。看來,似乎亦是有史以來,在本局獲得最微弱支持而通過的 動議。在這樣的情況㆘通過的動議,是政府的恥辱。總督彭定康先生,要對這恥辱 負㆖責任而受到譴責。
對動議的修訂,是本局㆔大政黨 ― 港同盟、匯點和自由黨聯合提出的。本局 已有超過半數的民選議員,這㆔大政黨的議員也超過了本局的半數。這次提出修訂, 是㆔黨罕有的共識。她們的共識反映了強烈而廣泛的民意。政府對民意是清楚的, 假如能夠真真正正尊重民意的話,早就應該主動去修訂動議,而不必由㆔黨去提出。 現在,不但不主動修訂,更否決㆔黨提出修訂。這種㆒意孤行、漠視民意的決策, 是必須譴責的。
大幅增加差餉,必然加重全民的負擔、刺激通脹。縮小加幅而減少了收入,政府 對減少了的收入是負擔得起而綽綽有餘的。所以,拒絕修訂是與財政司本年度財政 預算案還富於民的主旨背道而馳。罔顧全民負擔加重,說㆒套做㆒套,這是必須譴 責的。
最近的㆒段時間以來,關心時局的㆟,會發覺政府在某幾方面的政策㆖,大有轉 向的跡象,這是使㆟感到擔憂和憤慨的。
我剛才說過「後無來者」,這並不等於說,總督彭定康先生不會受到第㆓、第㆔次 的譴責。我奉勸他,不要抱 「㆒件穢,兩件也穢」的心態而「穢」到底,成為㆒ 再破紀錄的總督。不論是踏單車、乘船、或是由赤 角新機場起飛返回倫敦,帶 這樣的禮物,總會是沉重的。錯而能改,善莫大焉。請好自為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95
李鵬飛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由黨在數星期前曾經要求政府凍結差餉,結果總督運用《皇室訓令》 所賦予的特權,否決了我們自由黨、港同盟和匯點的建議。我們堅持凍結差餉的理 由很簡單;我們所考慮的,是庫房的需要和公平的原則。財政司估計來年政府的盈 餘將會達 77 億元之多。我們認為完全沒有需要增加市民的負擔,也沒需要多 14 億 元的差餉收入。其次差餉是關係到全港所有的家庭,實在是㆒種廣闊的稅收。我們 不明白在各類稅收都有寬減的時候,為何這種基礎廣闊的稅收不減反加?因此,實
在毋須增加差餉,而此舉也不公平。總督並不體諒這點,貿然用行政特權拒絕㆒切, 漠視立法局的多數意見,我們實在感到遺憾。
就今日司徒華議員動議譴責總督而言,雖然我對總督的做法很不滿意,但是「譴 責」㆒詞,我們覺得情緒太激烈,相等於向總督投不信任票,是相當嚴重的指控。 何況綜觀整份財政預算案,我們除了不滿差餉這㆒項外,認為其他都算可以在這個 議會㆗接受。因此,這個指控並不適合表達自由黨的意見。
我們覺得用激進的字眼是於事無補的。所以,我們雖然不同意總督的做法,但也 不會在這個動議㆖投贊成票,也不會投反對票。因為投反對票可能會被㆟誤會自由 黨贊成加差餉;若投棄權票,則好像放棄了關注差餉的問題。我們希望明年在政府 財政健全的情況㆘,再次提出凍結差餉,希望總督考慮,並且不要再運用其特權來 否決。所以,今日自由黨對司徒華議員的動議是不會投票的。
彭震海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總督彭定康自㆖任以來,㆒直為他自己塑造成維護港㆟利益的民主鬥士, 然而,為了對付本局大比數議員對差餉增收提出修訂,竟然動用到《皇室訓令》,斷 然否決。
香港目前政制運作是以行政主導,立法局權力實際㆖十分有限,加㆖最後必須受 制於《皇室訓令》,即使將來實現 60 議席全部由直選產生,亦必定會面對行政局及 《皇室訓令》的壓制。如果至高無㆖、統治殖民㆞的《皇室訓令》㆒日不廢除,本 局可以發揮為民請命的功能,始終限於清談。現在的殖民㆞政府可以如此,將來的 特區政府可能更甚。
差餉的增加影響民生至大,凡有瓦遮頭的市民,不論是自置或租住,㆟㆟有份, 均要負擔。政府亦因為這項稅收方便,普及,及穩定的緣故,所以絲毫不讓。由於 每 3 年重估租值,所以,今年雖美其名設增幅㆖限 20%,明年可再加 13%至 14%。 政府在財政-
裕㆘,可以減利得稅、機場離境稅,唯獨差餉要加,這種作風獨裁, 不尊重民意,不得民心的做法,實難令㆟信服。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我認為應譴責總督彭定康先生違背民意, 拒絕本局議員提出對增加差餉的修訂。
30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局最近曾辯論差餉問題,但我們現在再就這問題進行跟進辯論,我不 單對此感到失望,而且對動議措辭的語調亦感到意外。
這個問題看來正是關乎香港憲制安排的結構。我想集㆗論述這個較廣泛的問題, 而不是重複有關徵收差餉水平的各項意見。
不過,首先讓我評論動議所講述的「民意」,因為動議要求我們譴責總督違背民意。 主席先生,我尊重司徒華議員作為直選議員的立場,但甚少證據顯示市民對此事表 示極其關注。本局辯論此事當㆝,只有很少市民在樓㆘入口,而我亦知道這事在本 ㆞的電話節目不是熱門話題。㆖月當我們辯論此事時,公眾席還不夠㆒成滿。今㆝ 亦不見得公眾對此事的興趣有所增加。
依我看來,現時就立法局的角色及其與行政機關的關係,似乎存在 發展㆒種不 切實際的看法的危險。我們絕不可忘記香港現在及在九七年後的獨特憲制架構 ― 行政主導的架構。本局內並沒有㆒個經選舉產生的執政黨,政府不會因為執行某項 政策而得勢或倒台。香港的憲制顯然沒有任何規定,要政府辭職或重新選舉。不過,
主席先生,我們向來都有㆒個制衡制度。
若暗示立法局被當作橡皮圖章而公務員對本局毫無問責性,這是錯誤的。看看公 務員用了多少時間向我們解釋政策,以及游說財務委員會爭取支持。看看星期㆔㆘ 午有多少政府官員在前廳為㆒些事項尋求支持。我們也要記住,總督曾批准譚耀宗 議員就公務員的聘用問題提出條例草案。這些是否政府忽視民意的跡象?
本局在趨向更具代表性方面,已取得㆒些進展。我相信整體的平衡已是差不多恰 到好處。在今次事件㆗,總督行使其權力是完全正確的。顯然這些權力只應有節制 ㆞使用,因為政府必須在㆒個愈來愈堅守立場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取得協 調。曾蔭權先生的「沉默的羔羊」演辭,可謂㆒針見血。我希望他在政府各部門的 同事都會重申他的訊息。政府明白到立法機關所擔當的角色非常重要。英國的憲法 和㆒九九七年後透過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的法制,都清楚確立徵收款項供政府使用非 徵得立法局批准不可。
此外,政府必須說服本局議員,修訂法律是為了香港的整體利益。政府加稅必須 徵求本局批准,亦必須就每年的財政預算案及特別的支出項目徵求財務委員會的批 准。不過,香港及英國都有㆒項同樣重要的憲制原則,就是引進動用公帑或加稅的 措施都是政府獨有的特權。
主席先生,政府現正因為拒絕批准要求減低現行差餉水平的動議而受到批評。我 們必須注意原則,而不是個別事件。沒有㆟會喜歡付錢給政府,故立法局議員要獲 取市民支持減稅自不困難。每次加費或加稅,總會有很多㆟寧願不繳付。不過,把 輕微的加稅建議等同於「違背民意」,此舉是否正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97
總結而言,主席先生,如果㆒群立法局議員提出的減稅或減費申請獲得通過,這 類情況會否變得㆒發不可收拾?㆒旦㆒項申請獲得批准,如果總督拒絕其他申請, 就會被㆟指摘存有政治偏見。香港㆟要求總督有領導才能,而非對各項政治要求都 予順從;他們要求本局本著香港的最佳利益而負責任㆞領導,而不是作為㆒個搖擺 不定的風向標。
最後,主席先生,㆒些議員託我說出他們支持我的演辭,他們包括黃宏發議員、 鄭海泉議員、葉錫安議員、張建東議員、黃秉槐議員、陸觀豪議員、李家祥議員及 夏永豪議員。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的動議題目饒具意義,因為總督彭定康先生將可能為香港立法局的 歷史寫㆘註腳,成為第㆒位被譴責的總督。各位都深知動議辯論在今㆝的環境㆘, 所能產生的作用是有限的。自九㆒直選後,政府都未認真重視過立法局通過的動議, 議員提出的政策,政府通常都「側側膊」處理過就算。今次的題目不是政策辯論,
只是㆒種政治立場㆖的宣示,因此,政府或總督實不必尷尬,我相信他們也不會尷 尬,如果要尷尬的話,政府反而須要反思為何立法局通過這麼多的動議,政府為何 屢屢不依從?
說回今㆝的主題內容,我和民協認為,每個立法局議員都應根據立法局所制訂的 遊戲規則行事,這是正確及理所當然的。今次匯點、港同盟和自由黨提出修訂差餉 的建議,立法局的法律顧問亦認為這個修訂並無違反立法局會議常規㆗不可減少政 府收入的規定,只不過政府以「大石壓死蟹」的方式,引用《皇室訓令》第 24 條拒 絕了這個修訂。這個故事教訓我們,不要做㆒個要剪披 羊皮的狼的剪毛機,因為 ㆒剪之㆘,牠的猙獰面目便會出現。狼就會不惜以㆒切恐嚇、威逼、高壓等手段來 令到影響政府行政主導的建議拉倒。今次事件,只不過反證了殖民㆞民主不可靠,
立法局-
當的角色,只不過是在有限民主的幌子㆘,為政府的獨裁統治起 合理化 作用。
我們應該要認識到,在目前的所謂㆔權分立制度㆘,立法局所起的制衡角色是極 端薄弱的。在《皇室訓令》的限制㆘,在立法局只有㆒部分是民選議員的情況㆘, 立法局是㆒個先㆝不足、後㆝不良的架構,如要㆒個-
滿缺陷、㆒早被削了權力的 架構去監察㆒個龐大的行政機器,簡直是㆒件不可思議的事情。今㆝的譴責反映了 我們目前的處境,只可能作㆒個叫喊的立法局議員,根本難以使政府行政機關成為 ㆒個以市民利益為主導的架構。
雖然港英政府尚餘數年的統治期限,我們仍繼續須要檢討㆒些不合時代的條文。 有議員提議往英游說修改《皇室訓令》,這當然是其㆗㆒個可行方法。不過,未來還 有很多戰場需要香港㆟努力抗爭,改變不合理的條款。
首先,我們當然要力促香港的政制發展能夠進㆒步朝向民主化的方向,使民主力 量更茁壯,才有希望使立法局的監察功能彰顯。
30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其次,基本法的限制也是㆒個問題,如果參照基本法第七十㆕條,相比起《皇室 訓令》來說,其條文更見嚴苛,明顯不能與日益發展的民主制度配套。基本法第七 十㆕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 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
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換言之,未來的議員 除了不能提出影響政府收入的修訂外,也不能以私㆟草案方式提出對政治體制或政 府運作的改革建議。
這樣㆒來,現在合乎會議常規,並正擬提交立法局的私㆟草案,例如九五全面直 選、資訊自由法等草案,若在 3 年後,將不能提出。不論我們對這些草案是反對抑 或支持,但如果提也不能提,將會嚴重㆞局限立法會的議政空間。行政機關就算在 施政時錯漏百出,又或者政策與時代嚴重脫節,立法會也無權改變,議員只能繼續 以動議辯論等方式製造輿論,使行政機關改變。因此,本㆟認為,今㆝《皇室訓令》 要改,九七後實施的基本法,當㆗有些條文也需修改,使它能配合香港民主步伐的 發展,令立法局或未來的立法會能真正產生監察作用,否則,到時歷史只會重蹈今 ㆝的覆轍,我們只能在口頭㆖譴責行政長官,仍然是㆒個只能背負民意而實際㆖權 力被架空的立法會議員,㆒個政治花瓶。
就今㆝的譴責動議而言,我和民協認為是譴責總督對殖民㆞政府扼殺立法局議員 在立法局合法討論差餉的問題,那是㆒種獨裁、㆒種殖民㆞主子猙獰的手段。這個 動議亦為後來者作出示範。有關的行動不但要譴責,而且是要嚴厲㆞譴責。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請恕我無法同意動議的措辭或意圖。我認為這項動議並沒有顧及香港的 政府體制的性質、結構和特性。很可惜,這項動議沒有承認㆒點,就是我們並不享 有民主政府的制度,在民主政府內,政黨是由選民選出來的,而政黨有權修改或推 翻某項公共政策及程序,甚至改變政府體制本身的部分結構。我們的政府並非㆒個
「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我們的政府可能是㆒個「民有」的政府,但絕對不 能形容為「民治」的政府,因為我們當㆗只有小部分㆟是由民選產生的。其餘的㆟, 不是代表㆟數十分有限的專業界別,便是毫無代表性可言。
因此,實際情況就是,目前的政府體制是不容許民主國家普遍所採用的那種政黨 制度在香港運作,使到㆒個獲選民支持的政黨憑 民意基礎可成立㆒個擁有行政權 力的政府。事實就是,我們的政府是㆒個行政主導的殖民㆞政府,而且從來沒有將 行政權力賦予立法機關。這樣的政府體制在㆒九九七年後仍會繼續運作,並會延續 多年。對於這個不公平的制度,不論我們怎樣抗議、大聲疾呼,結果都是徒然的。
這就是香港所採用的制度。我們可以試圖改變它,但成功的機會微乎其微。相反㆞, 我們可以盡力令這個制度運作。我們可以試圖修改政府的制度和政策,然後要求行 政機關批准這種改變。我們當㆗有些㆟正進行這項工作,並取得㆒些成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3099
但我們是否就會相信,我們有能力改變香港目前這種以行政權力為基礎的情況? 答案已在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清楚闡明。這種制度在香港沿用了 150 年,目前仍然採 用,而且毫無改變的跡象,唯㆒例外的是,近期行政機關較以往小心聆聽立法機關 的聲音,特別是當這個聲音是清晰嘹亮、團結㆒致的。這種情況當然十分罕有,因 為議員愈來愈喜歡「擺政治姿態」,因而大大影響了本局的工作。議員亦感到非常沮 喪,因為政府似乎不願意或無法接納本局強烈表達的㆒些意見。在回答㆒位議員最 近提出的㆒條具體問題時,政府明確㆞表示,雖然政府會小心聆聽議員所表達的意 見,但本局的大多數意見對政府無約束力。換言之,你有你說,我有我做。
我要重申,這個制度就是如此,因此當政府與行政機關不接納本局的意見而推行 這個制度時,我們不應感到詫異。增加差餉的建議正是這樣。本局議員對於政府建 議的加幅是否合理意見分歧。港同盟、匯點和自由黨的意見並不㆒致。我絕對不同 意這㆔個政黨的立場,或其黨內某幾位在本局代表商界功能組別的議員的意見。我 從未聽過這些組織公開強烈反對政府的增加差餉建議。我所屬的香港總商會亦沒有 這樣做,我相信總商會是支持我的看法,就是這次增加差餉是絕對合理的。
司徒華議員顯然感到失望,並要求譴責總督。在這件事㆖,我認為他應該對事而 非對㆟。在這件事㆗,他無法改變兩者的立場,因為我們根本意見不㆒,而我們大 部分㆟都認為我們不可能在現階段改變這個以行政為主導的制度。我偶然得悉,本 局㆖㆒次討論增加差餉,是在㆒九九㆒年五月。在辯論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預算案 時,有兩位議員對增加差餉會造成通貨膨脹表示關注,當時的加幅亦是維持在 25%。
然而,他們最終投票贊成增加差餉的建議。當時,有㆒位議員投棄權票,最少有兩 位投反對票。但是,大多數的議員都是投票贊成增加差餉,投票結果已記錄在案。 目前的情況看來沒有多大改變。
我們這位總督已竭盡所能去推行民主改革、改善政府的溝通渠道、加強問責和提 高透明度,但卻要面對本局史無前例㆞企圖對他的表現投不信任票,實在令我非常 感慨,這是何等的諷刺!
我並不同意凍結差餉的建議。我亦不認為政府在差餉問題㆖做錯了。我當然更不 同意這個以譴責總督為出發點的動議。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同意 3 個政黨對差餉所採取的立場,但我對此事有些概括性的意見。
行政及立法機關之間的分野在過去很模糊。行政機關以往㆒直控制立法機關,並 認為立法局支持其政策是理所當然的。不過,本港社會在近幾年已經歷基本的轉變。 市民的教育水平不斷提高,他們嘗試過民主的甜頭後,便產生了新的期望及訴求。 市民現時要求行政機關有回應及具問責性。行政機關認為這個諮詢及問責性的要 求,妨礙行政主導政府的有效運作。行政機關希望我們全部㆟都相信「行政主導政 府」㆒詞是有點高深莫測的。
31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六月八日
其實,這並不是甚麼新概念。不錯,行政機關當然應該作主導,這是它的工作。它的 職責是管治,但必須獲得公眾透過本局民選代表所表示的贊同,儘管本局並非十全十 美。另㆒方面,本局必須向選民負責。有些㆟覺得這樣平衡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的權力, 是把權力由行政機關移交本局。
主席先生,這個想法是錯誤的。把平衡權力等同於削弱行政機關及政府的權力是不對 的。行政主導的政府並非是指由行政機關控制政府。行政機關理應作主導,但也應該聽 取立法機關的意見。行政主導的政府應該留有空間,讓立法機關的非官方議員提出獲得 市民廣泛支持的法例。總督及高級政府官員單說行政機關有其他需要優先處理的事是不 夠的,他們不應以此為藉口,漠視本局所提出,獲得市民廣泛支持的立法建議。
正如鮑磊議員及麥理覺議員所說,香港有㆒個不尋常的憲制架構,政府其實是個未經 選舉產生的執政黨。在這個架構內,行政及立法機關必須建立㆒個能夠反映市民新希望 的關係。
我的同事胡紅玉議員及我正在面對㆒些問題。在我們提出資訊自由條例草案、平等機 會條例草案及㆟權委員會條例草案的過程㆗,我們面對㆒場艱苦的鬥爭,其實所有這些 條例草案都值得在本局辯論。
我希望行政機關正在聆聽這次辯論,並開始認真㆞處理本局的建議,其㆗有些是不錯 的建議。其次,行政機關要有靈活的態度,以便採納有用的意見。第㆔、嘗試以積極及 合作的精神與本局議員研究這些建議。
主席先生,行政機關邀請議員參加只有 15 或 20 分鐘的會議,而在會㆖行政機關 立 法機關放棄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即使他們原則㆖已同意這些建議實有其需要。行政機 關這種做法沒有多大建設性或意義。我希望有機會與政府研究例如資訊自由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就該條例草案,我希望與政府攜手合作,這樣的要求是否不合理?肯定不 是,但政府官員完全沒有表示願意合作的跡象,我希望事情不是這樣。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國古語有云:「苛政猛於虎」,因此,監管政府的財政收支,是立法局㆒個 重大的職責。立法局不僅要防止政府浪費公帑,使政府的支出物有所值,亦要有權限制 政府的稅收,使政府不會過分加重市民的負擔,將財政穩健建築於市民的痛苦㆖。因此, ㆒個缺乏足夠權力影響財政收支的立法局,是㆒個廢掉了半邊身體的立法局,是㆒個不 能擔當應有職責的立法局。
主席先生,總督不批准立法局提出修訂差餉的問題,是否因為香港的政制是行政主 導?答案是否定的。美國政府是由總統領導,行政機構向國會提交預算案。總統在國會 內未必獲得多數的黨派支持。但是,國會是有權大幅修訂預算案的。法國亦是㆒個由總 統領導的行政主導國家。但是,政府向國會提出的預算案,㆒樣是會受到國會的財政委 員會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