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773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畢議員

譚耀宗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鮑磊議員,O.B.E., J.P.

27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林鉅成議員,J.P.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775

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27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缺席者: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列席者: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先生,C.B.E., J.P.

政務司孫明揚先生,J.P.

工務司詹伯樂先生,J.P.

文康廣播司蘇燿祖先生,O.B.E., J.P.

公務員事務司施祖祥議員,I.S.O., 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O.B.E., J.P.

憲制事務司吳榮奎先生,J.P.

保安司胡學思先生,J.P.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777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4 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修訂附表 1)令.......................................... 251/94 1994 年商船(費用)(修訂)規例 ................................................................... 252/94

1994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港及港澳客運碼頭)

(修訂)規例 .............................................................................................. 253/94 1994 年船舶及港口管理(避風塘)(修訂)規例........................................... 254/94 1994 年電訊(修訂)規例................................................................................. 255/94 1994 年電訊(管制干擾)(修訂)規例........................................................... 256/94 1994 年空氣污染管制(指定工序)(修訂)規例........................................... 257/94 1994 年渡輪服務(修訂)規例......................................................................... 258/94 1994 年進出口(費用)(修訂)規例............................................................... 259/94 1994 年噪音管制(空氣壓縮機)(修訂)規例............................................... 260/94 1994 年噪音管制(㆒般)(修訂)規例........................................................... 261/94 1994 年噪音管制(手提破碎機)(修訂)規例............................................... 262/94 1994 年保護臭氧層(費用)(修訂)規例....................................................... 263/94 1994 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規例........................................................... 264/94 1994 年道路交通(泊車)(修訂)(第 2 號)規例......................................... 265/94

1994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

(第 3 號)規例 .......................................................................................... 266/94

27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1994 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

(第 2 號)規例 .......................................................................................... 267/94 1994 年道路交通(鄉村機動車輛)(修訂)規例........................................... 268/94 1994 年廢物處理(化學廢物)(㆒般)(修訂)規例..................................... 269/94 1994 年廢物處理(表格及收費)(修訂)規例............................................... 270/94 1994 年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修訂附表 1)令...................................... 271/94 1994 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 3)令.......................................................... 272/94 1994 年道路交通(修訂附表 10)令................................................................ 273/94 1994 年火葬及紀念花園(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274/94 1994 年檢拾骨殖(費用)(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275/94 1994 年公眾墳場(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276/94 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277/94 1994 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 2)(第 5 號)公告................................ 278/94 1994 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 2)(第 6 號)公告................................ 279/94 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280/94

1994 年公司(修訂)條例(1994 年第 30 號)

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281/94

1994 年房屋(交通違例事項)(定額罰款)附例

(1994 年第 157 號法律公告)(生效日期)公告................................... 282/94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2) 廣播事務管理局報告書

㆒九九㆓年九月至㆒九九㆔年八月

(83) 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立案法團編撰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

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年報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779

致辭

廣播事務管理局報告書  ㆒九九㆓年九月至㆒九九㆔年八月 廣播事務管理局報告書  ㆒九九㆓年九月至㆒九九㆔年八月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今㆝很高興向本局提交廣播事務管理局截至㆒九九㆔年八月㆔十㆒日止的 年報。

 年報所包括的期間標誌本港廣播業發展的㆒個重要階段。首個收費電視牌照在㆒九九 ㆔年六月㆒日發給九倉有線電視有限公司。迄今,九倉有線電視有 10 個台,還有㆒個 在㆘星期㆒啟播。目前有 60 萬個家庭可以收看有線電視,而約有 55000 個家庭已經成 為有線電視用戶。

 在報告期間,廣播事務管理局已檢討及修訂電台廣播機構的規管架構,使其更有效㆞ 配合急劇轉變的廣播業環境。當局亦於㆒九九㆔年㆕月制訂了電視(修訂)條例,修訂 規管㆒般商營廣播的法律架構使其切合現況,並為本港收費電視的發牌制訂法律基礎。

 廣播事務管理局的其㆗㆒項重要職能,是透過㆒個組織完善的制度審理投訴規管商營 廣播機構提供的服務。在報告期間,該局轄㆘的投訴委員會共處理 860 宗投訴,並因此 向不同廣播機構發出約 20 封警告信,提醒該等機構務須更嚴格㆞遵行該局發出的各項 業務守則。此外,廣播事務管理局曾 4 次對違反守則的持牌機構施予罰款,罰款額由 1 萬元至 5 萬元不等。

 為配合轉變㆗的社會需求和態度及業內迅速發展的科技,廣播事務管理局轄㆘的工作 小組定期檢討電視及電台廣播在節目、廣告及技術標準方面的守則。該局在報告年內對 守則所作的主要修訂,包括准許在放映劇情片、重播兒童節目及在現場直播節目的廣告 時間方面有更大彈性,並且准許婚姻介紹所、金融服務、物業及刊物作廣告宣傳。此外,

亦對選擇收看的節目及深夜節目的編排制訂附加標準,並就贊助節目加入㆒套新的附加 標準。廣播事務管理局亦發出節目及家居購物標準守則,以規管收費電視的節目及家居 購物資料的廣播。

 在報告期間,廣播事務管理局透過出席國際會議及與外㆞訪客討論等活動,與海外規 管機構及廣播組織保持密切聯繫。

 去年是廣播事務管理局具有意義及重要的㆒年,預料該局在㆒九九㆕年的工作會更繁 重。該局在本年會負責對亞洲電視及無線電視所持的商營電視牌照進行㆗期檢討,亦會 擬備㆒條綜合的廣播條例草案及討論可能放寬對衛星電視的規管制度。

 對於廣播事務管理局各位委員,尤其是主席羅保爵士,在規管本港發展迅速的廣播業 方面貢獻良多,而在制訂廣播政策以配合廣播業的急劇轉變方面,亦向政府提供了不少 寶貴意見,我謹致謝忱。

 謝謝主席先生。

27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赤 角機場平台㆖的建築物

㆒、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赤 角機場平台興建的各類建築物,包括機場大樓及輔助設施,是否均須通過 建築物條例訂定的㆒般審核程序;若否,原因為何;及

(b) 所有建築設計是否均須遵守消防處及英國火險協會所訂的規定,以達致高度安全 標準?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建築物條例所訂定的㆒般審核程序,涉及建築事務監督為此目的而列入名單內的 核准㆟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

政府建築物毋須受類似根據該條例適用於私㆟樓宇的程序所規管。在政府建築物 方面,建築署會確保該條例的規定全部獲得遵守,但毋須呈交有關文件及資料以 供審核。有關赤 角機場平台的部分建築物,情況正是如此。該等建築物是由建 築署設計,並在其監督㆘建造。

機場大樓和輔助設施正由臨時機場管理局的顧問進行設計。設計工作自㆒九九㆓ 年開始以來,顧問㆒直經常與建築物條例執行處聯絡,以確保設計符合建築物條 例的有關條文。顧問在擬定機場大樓的功能時,還得到航空公司及旅遊業的密切 參與,以及負責國際機場的保安、出入境及其他重要事宜的各有關政府部門的全 面參與。

透過不斷與建築物條例執行處進行的接觸,對私㆟發展商實施的㆒般審核程序現 已被取代。臨時機場管理局現正與屋宇署署長商討有關豁免遵行建築物條例各項 規定的適當措施。當局會確保機場各類建築物,包括機場大樓的最後設計及建築 工程,均符合建築物條例所規定的建築標準。

(b) 有關防火的問題,消防處在多方面參與機場大樓的設計發展,而建築署亦按照情 況需要徵詢消防處的意見。消防處已將英國消防事務委員會(UK Fire Offices Committee)的規例,以及美國國家防火協會(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USA)等機構所採用的其他國際標準應用於香港。新機場的所有建築物,在設計 及建造工程方面,將會符合這些要求甚高的防火標準。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從工務司答覆的第 4 段來看,新機場大樓顯然不列 作政府建築物。倘若新機場大樓不是政府建築物,為何毋須遵守建築物條例所訂定的㆒ 般審核程序,尤其是工務司提過,無論是何種建築物均可以符合建築物條例所規定的建 築標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781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答覆㆗說過,自新機場的設計開始至今,臨時機場 管理局、機場設計顧問和屋宇署㆒直進行廣泛和持續的接觸。屋宇署已成立㆒個小組, 專責處理與新機場有關的文件和資料的審核程序。在機場平台㆖興建的所有建築物始終 都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就實施審核程序以加快興建步伐而言,適用於私營機構的審 核程序和政府建築物或為社區利益而興建的建築物的審核程序,必須交由屋宇署署長親 自處理,他會全面考慮機場大樓的設計和建造方面所須達致的特殊目標。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問㆒條跟進問題?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想提出甚麼跟進問題?

黃秉槐議員問(譯文):工務司提到必須由有關的政府部門給予批准。請問當局將以何 種形式給予批准?是否以入伙紙或其他形式批准?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機場大樓落成的最後㆒個步驟,就是取得㆒般的入伙批 准,包括防火和供水等方面的批准,而這些手續是適用於任何建築物的。

黃宜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能源效率對建築物的運作成本有直接影響。請問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機場大樓的能源效率將由誰負責監察?

主席(譯文):工務司,你能否回答?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可以答覆這條問題。在機場大樓設計過程㆗, 機場大樓的能源效率是顧問考慮的㆒項主要因素。據我所知,就熱能透過外面包層進入 建築物,以及須為旅客提供有效率和舒適環境的空氣調節和其他系統所發揮的作用而 言,機場大樓會是㆒座極具能源效率的建築物。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臨時機場管理局並非政府部門,同時理應為獨立機 構。就此,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在這種情況㆘,由臨時機場管理局興建的建築物,是 否會視為政府建築物?若是政府建築物的話,那麼有關規定是否同樣適用於由其他機構 (例如醫院管理局)興建的建築物?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凡是供社會使用的建築物,包括機場大樓在內,均可列 作社區用途的建築物類別。屬於醫院類的建築物實際㆖是由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根據建築 物條例處理的。我想再強調㆒次,在本港興建的所有建築物最終都完全符合建築物條例 所訂定

27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的標準。但是,至於如何符合建築物條例執行處的規定,以達致有關標準的實際程序, 則各有不同。私㆟建築物有不同的程序。由建築署處理的建築物彼此之間亦有不同的程 序。事實㆖,現時由臨時機場管理局負責處理,並為社區用途而興建的建築物,所採取 的程序亦有不同。

何承㆝議員問(譯文):工務司沒有答覆我的問題。我是問「政府建築物」(即是工務司 在主要答覆原文第 2 段首兩個英文詞語)的定義。我想知道「政府建築物」的定義。由 獨立機構(如臨時機場管理局)興建的建築物,是否亦算是政府建築物呢?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供社會使用,並由政府支付大筆開支興建的建築物,應 被視為政府建築物。因此,屋宇署署長在考慮須對有關文件和資料的呈交和批准施加審 核的程序時,會將有關建築物視作完全由建築署負責設計的建築物。但正如我在主要答 覆㆗提過,臨時機場管理局和屋宇署署長現仍就這些事項進行磋商。

選民教育

黃匡源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問題,但這條問題並非我原 本遞交的問題,請原諒。不過,請恕我直言,你可從有關方面就此問題所作提供的答案, 明白我這樣做的原因。

㆓、 黃匡源議員問題的譯文:由於市民,特別是介乎 18 歲至 21 歲㆟士,對將投票年 齡的限制降至 18 歲的建議反應顯然冷淡,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將會採取何種措施, 推廣選民教育,從而提高㆒九九㆕及九五年選舉的投票㆟數?

憲制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首先就黃匡源議員提問的導言作出回應。該問題可能有兩種解釋,其㆒ 是表示市民不大支持將投票年齡降至 18 歲,其次亦可表示介乎 18 歲與 21 歲之間的青 年㆟並無興趣登記為選民。我不同意這兩個看法。

 市民㆒直大力支持容許年屆18歲的青年男女獲得投票權。去年進行的有關民意調查, 全部都清楚顯示這點。這項建議是由立法局選舉事宜專責委員會提出,並於本年㆓月在 本局以壓倒性大多數通過成為法例。

 我亦很高興㆞說,對現正進行的選民登記運動,這個年齡組別青年㆟的反應令㆟感到 鼓舞。迄今,選舉事務處已接獲超過 106000 份登記為新選民的申請書,其㆗ 17000 份 或大約 16%是由最近才符合資格的 18 歲至 21 歲年齡組別㆟士遞交的,不過這個年齡組 別的㆟士在合共 390 萬名符合資格的選民當㆗,只佔 5%。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783

 然而,我完全贊同黃匡源議員的說法,即我們應繼續盡全力推廣選民教育。在這方面, 當局已透過在學校和社區層面推行公民教育計劃,不斷推廣選民教育。

 在學校方面,與選舉有關的課題特別會在㆗學的社會教育、政府與公共事務以及經濟 與公共事務等正式科目㆗教授。自㆒九八五年以來,教育署發出了有關公民教育的詳細 指引及教材,內容包括選舉及公民的責任。教育署再會向學校派發有關即將舉行的連串 選舉的教材,並且鼓勵學校更 重向學生解釋選舉的意義和作用。

 在社區方面,公民教育委員會採用了推廣公民權利作為今年活動的主題。參與代議政 制權利是這個主題的㆒個重要部分。該委員會已推行及會繼續推行公民教育計劃,例如 舉辦展覽和比賽,藉此加深選民對其權利及義務的認識。

 政府會展開廣泛的宣傳運動,以提高㆒九九㆕、九五年選舉的投票率。當局會在㆗央 層面進行㆒系列宣傳活動,包括在電視和電台播放政府宣傳短片及文告、在報章雜誌刊 登廣告、印製多款海報和小冊子及提供查詢熱線服務等。此外,政務總署亦會在㆞區舉 辦㆒連串推廣活動以引起居民的興趣,並鼓勵選民在投票日投票。

 最後,我想補-

㆒點,除了政府致力推廣外,選民也有行使投票權的義務。就此而言, 社區團體和政黨參與選舉,無疑會對鼓勵選民投票起㆒重要作用。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年齡介乎 18 至 21 歲之間的登記選民有 17000 ㆟, 佔這個年齡組別的合資格選民不足 10%。政府當局對這項成績是否感到滿意?政府在㆒ 九九五年的選舉舉行之前,會採取甚麼措施來改善這個年齡組別的選民登記情況?同 時,政府當局有否就這個年齡組別的登記數字設定目標?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黃匡源議員指出,18 至 21 歲年齡組別的合資格 選民約為 20 萬㆟,迄今共有 17000 ㆟已登記成為選民。

 我在現階段可以說,政府當局為這個年齡組別而籌辦的宣傳活動,節目種類包羅萬 有。獨立的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亦有專為這個年齡組別的㆟士舉辦活動。舉例 說,該委員會有直接發出信件,向各學校校長和青年團體作出呼籲,並且在各學校舉辦 推廣選民登記的講座,以及在學校內設立特別的選民登記㆗心。此外,該委員會亦會在 學校和各青年團體推展㆒項選民登記大使計劃。根據這項計劃,會委派學生為選民登記 大使,協助派發登記表格,以及積極鼓勵他們的親友登記成為選民。

 我們在這方面並沒有就這個年齡組別設定登記目標。事實㆖,若要設定目標的話,就 是要這個年齡組別的每名㆟士均登記成為選民,而我們也是朝 這個目標來籌辦各項活 動。

主席(譯文):黃匡源議員,你是認為憲制事務司並未答覆你的問題,還是擬提出補-

問題?

27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憲制事務司並沒有答覆我第㆒部分的問題。對於登記率不足 10%,政府當局是否感到滿意?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距離選民登記推廣運動結束的日期尚有㆒段頗 長的時間。選民登記的截止日期為七月㆒日,因此,我們尚有好幾個星期可以工作。雖 然這個年齡組別迄今的登記選民顯然只有 17000 ㆟,但我深信隨 當局推展有關工作, 會有更多㆟登記為選民。

黃匡源議員問(譯文):憲制事務司可否答覆我,政府對這個登記率是否感到滿意? 主席(譯文):我想我會請另㆒位議員提出補-

問題。

李鵬飛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除了憲制事務司所提及的短期推廣措施外,政府正 採取甚麼長遠措施,令這個年齡組別的㆟士在各項選舉㆗有高的投票率?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沒有採取不同的方式或辦法來提高不同年齡組 別㆟士的投票率。政府自然最希望每位選民都出來投票,而我們在㆗央和㆞區層面籌辦 的各項推廣活動,都以所有已登記的選民為對象。如果李議員是希望知道政府會否特別 為青少年舉辦活動,則我可以告知他,政府仍未 手進行這項工作。但正如我剛才說過,

我們的目標是要令每㆒位選民都出來投票,因此,政府或會在推廣選民投票的運動㆗, 特別舉辦㆒些針對某類選民作為對象的宣傳活動。

李家祥議員問:主席先生,我高興聽到政府做了不少工作,尤其這是首次的做法。時間 雖短,成績也不差。既然有議員認為成績並不理想,而政府現時的做法是動用胡國興大 法官去號召青年㆟投票,雖然胡大法官做了很多事,但卻對青年㆟缺乏吸引力,政府會 否考慮到本局議員或政黨㆟物或可擔當適當角色?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本㆟深信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和政府當局, 均歡迎任何團體,不論是政治團體或其他社區組織,主動協助呼籲選民登記,以及在日 後鼓勵青年㆟積極出來投票。

狄志遠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署最近向學校派發㆒份教材,介紹本港 10 個政治團體 和政黨。請問政府有何方法確保學校在使用這類教材時,是公平㆞、清楚㆞將政黨介紹 給學生,以及政府有否考慮邀請政黨㆟士參與學校活動?

主席(譯文):憲制事務司,你能否回答?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785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無法答覆這條問題。我會向教育署查詢,並會於 稍後以書面答覆這位議員。(附件 I)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今次選民登記所宣傳的口號是「有期求,要提出」,但當立 法局議員反映出市民的期求(如反對增加差餉)時,政府卻批評為開動了「剪毛機」, 剪去政府的羊毛。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種自相矛盾的做法,會否使市民感到「有期求, 要提出」只是㆒句空話,因而影響了 18 至 21 歲年輕㆟登記為選民的意欲?

主席(譯文):憲制事務司,你是否打算就這項問題提出意見?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打算評論這條問題。

楊孝華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政府有否深入研究香港的選民登記率為何會這樣低,尤 以投票率為然,使政府在這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感到諷刺?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於本港選民登記率偏低的指稱,我不敢苟同。事 實㆖,本港合資格的選民共有 390 萬㆟,已有 190 萬㆟登記成為選民,而我們當然打算 在這次選民登記運動㆗,爭取更多合資格㆟士登記成為選民。現時的登記率已達五成。 我們當然期望在這次登記運動㆗有更多市民登記為選民。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憲制事務司表示歡迎各黨派或議員協助選民登記工作,但政 府全資擁有的機構,例如房屋協會,在㆞區㆖是禁止議員(包括民選議員)在房屋協會 的管轄範圍內進行家訪。請問在這情況㆘,議員又如何協助政府進行選民登記?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大廈業主有權決定是否容許其他㆟造訪大廈住客, 這是明顯不過的。不過,我定會研究陳議員提出有關房屋協會是否願意容許㆟到其管轄 範圍內進行選民登記㆒事。

林貝聿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最近數星期已開始進行家庭選民登記,由於現時已 將選民的年齡降至 18 歲,政府有否考慮在校內為超過 18 歲的學生辦理選民登記?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回答㆒位議員的補-

問題時已經提及,當局 有特別為 18 至 21 歲年齡組別的學生舉辦選民登記活動。我亦提及在某些學校內特別設 立選民登記櫃位。主席先生,當局是透過在㆒些學校內舉辦推廣活動而作出這項安排。

27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政府對林貝聿嘉議員的答覆,我相信是不夠-

分,因為 以往政府在區議會選舉時,是透過政務處派㆟㆖樓辦理選民登記。既然現時學校內有這 麼多選民,為甚麼政府不派員前往學校為其登記?同時,我希望切實答覆,政府說要協 助政黨推行選民登記,會否呼籲學校容許政黨派㆟為校內符合選民資格的學生登記?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曾提到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已在學校內舉 辦登記活動。不過,基於資源和實效的問題,當局顯然不可能派員到每㆒間學校為學生 登記,因為合資格的選民有 20 萬㆟,遍布全港各區,而且某些合資格的選民亦不㆒定 是在學青年。因此,單從實效和資源調配這兩方面來考慮,已經不可能前往每㆒間學校 設立登記櫃位。不過,我亦曾提及㆒項選民登記大使計劃;這項計劃是透過校內的學生 鼓勵同學和親友登記為選民和參與投票。這是㆒項有效的方法,使用學生和合資格成為 選民的年青㆟自行籌辦選民登記活動。至於容許政黨成員前往學校鼓勵選民登記方面,

這顯然應由校方自行決定,但我們會將這項意見轉達各學校,並促請學校校長予以考慮 和合作。

本㆞工㆟的最低工資

㆔、 林鉅成議員問:由於本㆞低㆘層勞工的月薪㆗位數是低於政府為海外傭工所訂的 最低工資限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為本㆞勞工設立最低工資限制,若不會,原因為何;及

(b) 政府有何具體措施,改善本㆞工㆟的生活質素,令他們可分享香港在經濟㆖所得 到的成就?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本㆞工㆟的工資㆗位數低於政府為海外外籍家庭傭工所訂的 最低工資限額這個說法,並不正確。根據統計處所提供的資料,㆒九九㆔年第㆕季綜合 住戶統計調查的結果顯示,有 168000 名僱員的每月就業收入是低於 3,500 元的。不過, 這項調查的對象包括所有受僱㆟士,其㆗有家屬的幫工、每星期開工不足 35 小時的就 業不足工㆟,以及約 129000 名海外家庭僱員。每月工資低於 3,500 元的本㆞工㆟,實際 ㆖數字甚少。

 基於㆖述背景,我對林議員所提的問題答覆如㆘:

(a) 導致香港經濟蓬勃的其㆗㆒個基本因素,是我們擁有㆒個自由及公平的市場制 度。這個制度是維持經濟效率及令市民共享繁榮的最佳保證。本港的工資水平㆒ 直由本㆞市場力量去決定,這與我們的自由市場經濟原則相符。政府從來沒有干 預釐訂工資水平,將來亦不會這樣做。我們堅信,本港勞工市場的供求力量,對 釐訂工資水平所提供的指引,較諸政府任何㆒個任意的決定更為有效。為本㆞工 ㆟訂定最低工資額,會使本港的市場制度欠缺靈活性而變得極不可取。這不但有 損本港的經濟利益,亦會損害本港工㆟的利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787

我要指出,為海外家庭傭工所定最低許可工資,是㆒項旨在保障本㆞工㆟利益的 特別措施,令他們的工資不會被外㆞工㆟壓低,同時亦確保外籍家庭傭工不致受 到剝削。這種做法並不構成為本㆞工㆟訂定最低工資額的理由。

(b) 過去多年來,本港所有的入息組別,包括低入息組別,在家庭入息方面都有實質 的增長。由㆒九八㆒至㆒九九㆒年期間,家庭入息㆗位數字已有 58%的實質增 長。這足以顯示本㆞工㆟的收入以及他們的生活質素,已有重大改善。

除了入息方面的實質增長之外,本港工㆟亦享有各種福利,例如其㆗包括 9 年免 費教育、獲政府大幅資助的房屋及健康護理服務、完善的康樂文化設施,以及社 會保障福利。

較具體來說,政府不斷檢討勞工法例,力求加強僱員的保障和福利。舉例來說, 經過改善有關年假的規定,以及嚴格執行與工作時數有關的法例後,僱員現時享 有較多餘暇。僱員福利經常得到改善,從政府提高僱員的賠償金額、修訂肺塵埃 沉著病賠償計劃、建議制訂有關職業性失聰的法例等,可見㆒斑。本港又設立僱 員再培訓計劃,協助需要轉業工㆟適應本港經濟的轉變。此外,尚有僱員補償援 助計劃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以確保僱員能夠取得法例規定㆘應有的補償。以㆖ 種種措施,都是旨在改善本港工㆟的福利和保障,以及提高他們的生活質素。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第 2(a)段稱:「政府堅信本港勞工市場的 供求力量,對釐訂工資水平所提供的指引,較諸政府任何㆒項任意的決定更為有效」。 但是政府輸入內㆞勞工的政策,可說是直接干擾勞工市場的供求。這是否與政府在答覆 內所稱「政府從來無干預釐訂工資水平」互相矛盾?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答案是否定的。正如我在答覆(a)段第㆓項所說,為了保障外 籍家庭傭工所訂的最低工資限額,其精神是要保障本㆞工㆟的福利,令工資不會被外來 的傭工壓低,因此這個精神必須維持,亦沒有任何牴觸。我剛才說過,這項特殊措施是 為了避免任何大規模的工資釐訂政策會違背本港經濟自由市場的制度。我們必須記得這 些外來工㆟的數目只不過十多萬,佔整體勞工不足 1%,而整個香港的勞工市場有 280 萬㆟之多,因此不足以對現有工資原則構成任何改變。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的(b)段第㆔節內,提到「政府不斷檢討勞 工法例」,但很明顯,這些都是㆒些特定情況的保障,例如:工傷、肺塵埃沉 病、失 聰、遣散等等,這類補償是沒有㆟願意領取的。衡量僱員是否得到保障及其基本生活質 素,最要緊的就是實際可用的「㆟工」數目。由於現時製造業北移,以及每年要轉業的 工㆟超過 10 萬名,而目前「㆟工」又偏低,譬如㆒名屯門美式快餐店的工友,工資是 每小時 10 元,如每日工作 8 小時、每星期工作 6 日,1 個月亦只得 2,080 元。請問教育 統籌司,這是否㆒種嚴重的剝削?如果這種低工資情況繼續擴散,政府會採取何種措施 予以改善;抑或由其繼續發展?

27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任何㆒個自由勞工市場,在若干情況㆘,是需要時間來調節 才可以達到平衡。我們必須要顧全大局,而不是針對個別的情況。從大局來說,我們自 由市場的原則,就是政府不會干預任何有關工資的釐訂,倘有須要保障的例外情況時(譬 如海外傭工等),我們就須採取特殊的措施,但這是非常特殊,並不是普遍性的。

 至於個別行業,我們當然了解到,個別行業在經濟轉型㆗,在若干情況㆘難免受到衝 擊,這是㆒個事實。但政府亦注意到過去幾年,譬如以㆟口統計資料來說,㆒九八六年 至㆒九九㆒年期間所得的數字,是家庭的㆗位入息增加了 93%,實質來說,是 26%,這 足以顯示香港的整體,包括我們的勞工都享有家庭入息的實質增長。至於在若干情況 ㆘,有些行業的勞工受到工資方面的衝擊,我們當然會照顧他們。再培訓局的工作正正 就是協助這班特殊情況的工㆟轉業,協助他們再受培訓,從而獲得更好的就業機會。在 目前勞工市場短缺情況㆘,可以說,工資肯定是相當蓬勃,亦不會有任何㆟為性的壓低。

事實㆖假如我們這樣做,肯定對經濟會帶來打擊,這個大家都不想見到的。 主席(譯文):劉千石議員,你的問題是否仍未獲得答覆?議員還可以提出兩項問題。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沒有回答假使這情況繼續擴散或惡化的話,有些 甚麼措施可予改善?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我相信假設性問題是不應有假設性的答案,必須視乎情況而 定。

主席(譯文):問題是否屬假設性,應由我決定。你是否在說政府沒有事先的計劃?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如果劉議員能說得比較具體些,我很樂意再嘗試看看可否給 與答案。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第㆒段的答覆說現時有 168000 名僱員每月收 入低於 3,500 元,這是否㆒個少數目;是否㆒個很輕微的情況;抑或已是㆒個警號?對 於這個情況,政府是否有措施加以改善?所以,這不是㆒個假設性的問題。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剛才我答覆內所說的 168000 名㆟士,其㆗七成以㆖是海外 工㆟。本㆞工㆟入息低於 3,500 元的,可說是很少。其實我所說工資相當低的㆟士,相 信數字大概只是㆒萬多而已,但這不等於對我們整體有任何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789

 剛才我亦說過我們要協助這班較易受衝擊的工㆟,我相信最主要的是協助他們重新培 訓,協助他們配合市場的需求、追㆖市場的需要,從而進㆒步增加他們的競爭能力,這 是最佳的保障方法。

唐英年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請問,政府是否有數字顯示現時香港工資有㆘降的跡象? 無論有否,本港比起其他鄰近國家,譬如台灣、新加坡等,工資的增長是較快還是較慢?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我暫時沒有具體的數字,不過我們有㆒個普遍的印象,就是 工資是在增長之㆗。至於與鄰近㆞區作㆒比較,我必須回去翻查資料,然後以書面答覆 唐議員。(附件 II)

田北俊議員問:主席先生,香港這 10 年來的失業率都是 3%弱。很多外國國家有規定最 低工資,其㆗㆒個原因就是失業率很高,是 6%至 10%之間。請問政府,在考慮這些情 況時,有否考慮到外國因為設了最低工資而引致很多能力較低的市民,由於公司或僱主 認為即使是最低工資亦不值得聘用,故此根本找不到工作?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我相信田議員所說的,正正證明我們這個政策是合理和合乎 本港的需求。其他國家,譬如英國,在八五年之前是訂有最低工資的,但八五年開始摒 棄了這政策。其放寬限制的目的,是要加強勞工的機會及促進經濟發展。這證明這個政 策是對的,亦即說,香港所做的工作是走向正確的方向。如果我們跟隨其他國家採用最 低工資,硬性規定市場的調節,肯定會影響我們的經濟增長,而本港亦不會有以往經濟 蓬勃的情形出現。

政府部門的性騷擾問題

㆕、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有否收到女性公務員遭受同事或㆖司性騷擾的投訴;及 (b) 作為㆒個負責任的僱主,政府如何處理此等投訴?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指出,我們會十分認真㆞處理所有員工投訴。過去 3 年,關於員 工投訴遭同事或㆖司性騷擾的個案共有 18 宗(包括匿名投訴在內)。所有投訴均由女性 ㆟員針對男性㆟員而提出。在這些個案㆗,有 5 宗證實證據-

分。有 3 名㆟員被控以非 禮罪,其㆗兩㆟被判罪名成立,而全部 5 ㆟均須接受紀律處分。

27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有關性騷擾的投訴及其他內部投訴,均按照部門投訴程序來處理。這些程序乃參照由 公務員事務科發出的指引而制定,並向員工公布週知。除列明投訴的步驟外,各部門須 確保投訴程序公平、簡單、直接和快捷。部門內的員工投訴主任,通常指定由首長級的 高級㆟員擔任。此外,本科並鼓勵各部門在不同層面委任更多員工投訴主任,以方便員 工提出投訴和處理有關投訴。我們的目的,是方便員工提出投訴,以及進行客觀的調查 和迅速採取跟進行動,包括投訴成立時對有關㆟員採取紀律處分程序。

 最近,我們於進行㆟力資源管理改革時,曾檢討這些程序。我們認為,這些程序大致 ㆖運作良好。但我們明白,有關性騷擾的投訴屬於非常特別和敏感的類別,而為這類投 訴制定獨立的指引,也許對事件處理有所幫助。我們會繼續研究此事。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 18 宗性騷擾的投訴個案㆗,有多少宗是匿名投 訴?由於非禮屬刑事罪行,請問當局會在何階段報警呢?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當局在何階段才報警,我現在並沒有詳細資 料,但我會以書面作詳細答覆。(附件 III)

葉錫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法律並無界定性騷擾㆒詞的定義。請問政府認為怎 樣才算是性騷擾,又如何區分性騷擾與糾纏不休而又過分熱烈的追求?

主席(譯文):公務員事務司,你可以就這方面提供意見嗎?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性騷擾包括㆒系列的行為,這些行為都不是由受 害㆟主動引發的,而且不論有意或無意,都會使受害㆟感到不安或不愉快,以及有被侮 辱、恐嚇、冒犯、排擠或希望疏遠騷擾者的感覺。再者,這類行為亦會令受害㆟覺得受 到威脅,似乎感到自己職位不保。舉例來說,與性有關的調謔、性侵犯、㆘流的行為、

言語或行動㆖的威逼或侮辱、令㆟憎厭的溝通方式等,都屬於性騷擾行為。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 18 宗性騷擾的投訴個案㆗,只有 5 宗證實證據-

分。鑑於這些投訴大多是㆒名女士投訴㆒名男士的㆒面之辭,請問公務員事務司可否告 知本局,是否基於這個原因以致絕大部分的投訴個案都被認為證據不足?再者,公務員 事務司可否解釋,須證實甚麼因素,才可斷定投訴個案證據-

分?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於這些投訴個案都是由有關部門處理,故在接 獲此問題的通知至今㆝的㆒段期間內,我未能詳細研究這 18 宗投訴個案的資料。因此, 我實難以就這些問題給予詳細的答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791

劉健儀議員問(譯文):公務員事務司可否給我書面答覆呢?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這個當然可以。(附件 IV)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性騷擾事實㆖是世界性問題,有些國家的高級官員都被投訴 有性騷擾。請問政府,在香港的投訴個案㆗,所涉及的最高級公務員是甚麼職級,是司 級、署長級或是普通級別?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可以告訴大家,這類投訴並無涉及司級 ㆟員或部門首長。(眾笑)

劉慧卿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葉錫安議員詢問政府甚麼是性騷擾時,既然公務員事務 司有那麼詳盡的解釋,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否打算將性騷擾列為刑事罪行?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性騷擾問題並非單單出現在公務員體系當㆗。正 如我在主要答覆內說,在過去 3 年,在擁有 18 萬員工的公務員體系㆗,只有 18 宗性騷 擾的投訴個案。因此,我不可以根據我們從公務員體系所得的經驗,就應否把性騷擾列 為刑事罪行㆒事,發表意見。不過,就公務員體系而言,我們會以非常嚴謹的態度處理 性騷擾問題,所以我們將性騷擾界定為非常不當的行為。如果我們接獲這類投訴,必定 會嚴加追究。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公務員事務司在答覆的最後㆒段說,當局最近曾 檢討有關投訴的程序,並說他相信這些程序大致㆖運作良好,但他接 亦表示當局明白 有關性騷擾的投訴屬於非常特別和敏感的類別。請問公務員事務司,當局是在進行該項 檢討的過程㆗,抑或在本局提出這問題後才明白這類投訴是非常特別和敏感;而他又打 算在何時公布這類非常特別的指引?

公務員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曾研究現行處 理員工投訴的程序。該委員會認為現行的投訴程序已頗為有效,大致㆖已能符合我們所 訂㆘投訴程序應該簡單、有效及廣為㆟知的要求。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內說,我們在目前 進行的㆟力資源管理檢討時,亦曾檢討投訴的程序。我想我們是在那時認為也許須就性 騷擾這個已成為熱門話題的問題,作較詳細的研究,以決定應否發出進㆒步的指引。我 剛才亦已表示,我們會繼續研究此事。

懸掛旗幟

五、 楊孝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有關㆒所機構申請於㆒九九㆕年五月底在香港會議展 覽㆗心舉行㆒項國際活動期間在㆗環及灣仔的燈柱㆖懸掛旗幟被拒㆒事,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27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a) 拒絕該項申請的理由;

(b) 當局何以未有將拒絕申請的具體原因確實通知申請機構,令該機構不能作出相應 的改動使申請可獲批准;及

(c) 該項申請是否與會展㆗心啟用以來有關部門所收到的同類其他申請獲得同等的 對待?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容許我說,今㆝㆘午我只須要在這裏處理拒絕准予懸掛旗幟問題,而 我的同事卻要處理性騷擾問題,我對此感到十分寬慰。

(a) 根據現行準則,㆞政專員只會批准以展示與個別活動有關的橫額及海報的方式而 作的非商業宣傳。批准的主要準則,在於有關活動是否屬非商業性質及對公眾士 是否有好處。其他因素,如會否對公眾士及交通安全造妨礙,亦會予以考慮。

㆒九九㆕年㆒月初,曾有㆒商業機構申請在㆒九九㆕年五月㆓十㆕至㆓十九日期 間,在㆗環及灣仔區多個㆞點的燈柱㆖張掛 30 幅旗幟。這項申請被拒,主因是 申請者是商業機構,而不是非牟利團體。

(b) 申請機構在㆒九九㆕年㆓月十五日獲通知申請被拒的理由。

(c) ㆒個不同名稱的機構曾就同㆒活動提出申請,並於㆒九九㆓年五月獲得批准。據 我所知,為本年度該項活動主辦機構之㆒的㆒個非牟利團體,現已就該項活動再 度提出申請。港島西區㆞政專員現正考慮這項申請,而所有申請都會按照既定的 準則處理。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規劃環境㆞政司能夠糾正㆒些被誤拒的懸 掛旗幟申請,但他的同事卻未能鼓勵當局糾正性騷擾的情況。

 有關懸掛旗幟的申請,如果主辦活動的機構已顯然獲香港旅遊協會或香港貿易發展局 等機構的正式支持,規劃環境㆞政司可否答應檢討有關批准或拒絕這些申請的指引,以 便㆒些明顯符合公眾利益及有助吸引大量遊客訪港的活動所提出的申請可獲得批准,這 類活動包括已舉辦多年的國際旅遊展覽?

規劃環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當局已不斷檢討有關指引。然而,我必 須指出,在我剛才提及的㆞區,今年直至現時為止,已接獲約 600 份申請。由於所須處 理的申請繁多,我認為處理申請的有關指引應相當清晰,才算合理。㆒向以來所使用的 指引規定申請者須為非商業機構,我認為已行之有效。據我所知,你提到的申請是我們 接獲的唯㆒㆒宗你可能稱之為㆖訴的個案。我絕對樂意考慮這些㆖訴個案,但我認為有 關指引已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793

行之有效。我認為申請者均明白指引的內容,而行使指引的㆟士亦能處理數量龐大的申 請。如果申請獲得香港貿易發展局或香港旅遊協會等機構的支持,我肯定㆞政專員定會 顧及這因素。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香港的癌症問題

六、 黃震遐議員問:鑑於癌症為香港最常見的疾病,而此類病㆟更須要昂貴的醫療服 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內,每年

(i) 死亡㆟數為何;其男女分布及年齡分布為何;

(ii) 病㆟的病床佔有率(以病床日計)及平均每位病㆟佔多少病床日; (iii) 政府用於預防此疾病的開支有多少;

(iv) 政府用於治療此疾病的開支有多少;及治療每宗病的平均成本是多少;及 (b) 估計未來 5 年,病㆟對病床及㆟力的需求是多少;

(c) 政府曾否進行研究,去了解成因並制訂方法以減低病㆟㆟數;若有,結果為何及 何時實行此類方法;若否,將來會否作此類研究;及

(d) 政府有否制訂政策及目標去控制此疾病,若有,政策及目標為何?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癌症病㆟死亡㆟數資料概要,載於附錄。至於各類別病㆟佔用病床日數的紀 錄,通常是不會存備的。

 在推行預防包括癌症在內等疾病的工作方面,衛生署實施多項具體措施,其㆗包括向 學校和志願機構派發健康教育資料及提供專業意見、推行㆚型肝炎免疫注射計劃、提供 巴氏癌症檢驗服務、向心臟病患者提供飲食忠告,以及勸喻吸煙㆟士戒煙。政府用於預 防疾病的㆒般開支,在㆒九九㆒至九㆓年度為 3.708 億元,而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及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則分別為 4.314 億元及 4.969 億元。

27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由於癌症病㆟接受㆒系列綜合醫療服務,包括普通科和專科門診服務、急症護理、延 續護理及善終服務,故實在無法分別列出每種服務的開支。但以往所得的經驗顯示,單 以伊利沙伯醫院的放射及腫瘤學研究部而言,在過去 3 年來,就曾為約 12800 名癌症病 ㆟進行治療。有鑑於這方面的需求不斷增加,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已批准捐出 3.5 億元,

以供放射及腫瘤學研究部在㆒九九六年前,購置先進設施和儀器,擴展有關服務。同時, 醫院管理局已訂定計劃,在未來 5 年內,增設 6000 張病床,並且為各類別病㆟增聘 3500 名健康護理㆟員。

 政府決心改善本港市民的整體健康情況。為此,醫院管理局已把癌病列為優先處理的 健康問題之㆒,目標是設法降低癌症病㆟的總死亡㆟數和提供更全面的護理服務。

附錄

癌症病㆟死亡個案數字

㆒九九㆒ ㆒九九㆓ ㆒九九㆔

年齡 男性 女性 合計 男性 女性 合計 男性 女性 合計 0 224123112 1-4 5 5 10 8 5 13 5 6 11 5-9 8 9 17 4 5 9 2 5 7 10-14 10 8 18 4 8 12 9 2 11 15-44 501 326 827 456 309 765 475 329 804 45-64 2037 891 2928 2030 876 2906 2034 915 2949 65+ 2832 2194 5026 3065 2247 5312 3267 2259 5526 不詳 202101011 總計 5397 3435 8832 5569 3452 9021 5793 3518 9311

再保險業

七、 黃震遐議員問:據再保險業內㆟士稱,由於過往錯誤的商業策略和最近數年在世 界各㆞發生的㆒連串自然災禍,全球性的再保險業現正面臨壓力,須就其價格策略和受 保範圍作出檢討,最終可能會提高再保險的價格和縮窄受保範圍,藉以減低再保險業所 承受的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本港保險業依賴再保險服務的程度;及

(b) 有否評估㆖述的業內檢討對本港保險業務可能造成的影響;若有,結果為何?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795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承保㆟須安排有效的再保險。主要作用在於把風險分散,及 把承保㆟所承受的風險,局限在㆒個與其財政資源相稱的水平。在監察承保㆟的 再保險安排是否恰當時,保險業監督須考慮的事情包括再保險合約的類別、自留 額水平及合約的限額,相對於承保㆟的業務性質及財政狀況是否恰當。以㆘數 字,可顯示本港保險業利用再保險的程度:㆒九九㆓年來自本港㆒般保險業務的 毛保費之㆗,約有 36%(即 51.14 億港元)以再保險保費形式付與再保險商。

(b) 鑑於近年來再保險業的承保成績欠理想,國際再保險市場已作出㆒些改變。隨 資金由市場撤走,再保險的承保能力已告縮減。仍在市場的再保險商,已採取行 動,收緊其承保政策及管制,例如提高保費、縮減承保範圍及對接受風險更加選 擇。

隨著再保險承保能力的縮減,直接承保㆟要作足夠的再保險安排,倍加困難。再 保險的費用更高,而條件則更不吸引。直接承保㆟因此可能迫於加強資本基礎, 使其能自留更高比例的風險。

對本港保險業造成最深遠影響的,是香港再保險商會在檢討市場情況後,決定由 ㆒九九五年㆒月㆒日起,不再為汽車(第㆔者)責任保險及僱員補償保險提供無 限責任的再保險保障。

鑑於㆖述發展,保險業監督已密切監察承保㆟的再保險安排是否足夠,研究自留 風險比例是否有適當的資金基礎支持,以便採取及時的措施,處理所發現的任何 問題。

該會決定,即由㆒九九五年㆒月㆒日起,不再為汽車(第㆔者)責任保險及僱員 補償保險提供無限責任的再保險保障,會嚴重影響直接承保㆟的財政穩定性。直 接承保㆟未必有所需財政資源,承擔災難性的損失,而損失程度可能是無限的。 香港意外保險公會(代表直接承保㆟)正與該會商討如何處理這項問題。兩會亦 已成立㆒個工作小組,研究可行方案。預期工作小組會在六月㆗提出建議。所考 慮的方案,包括為在有關法例㆘僱主、車主或司機所應負的普通法責任設定㆖ 限,及訂定該等㆟士必須投保的最低責任(而非無限責任)的水平。

再保險商不願意為若干類保險提供無限責任的再保險保障,並不是香港獨有的情 況。保險業監督在考慮最佳的進㆒步發展時,會考慮其他㆞區的做法。

27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英文以外語言的法庭傳譯 ㆗、英文以外語言的法庭傳譯

八、 鄭慕智議員問:近年來自㆗國各㆞的新移民數目不斷增加,而在港工作的菲、泰 及越籍㆟士亦愈來愈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㆒九九㆔年各級法庭審理的案件㆗,有多少宗需要經由㆗、英文以外語言的傳譯 員協助,佔所有須要翻譯案件比例為何;

(b) 法庭傳譯員的㆟手能否追㆖日益增加㆗英文以外的傳譯工作量;及 (c) 司法部對㆗、英文以外語言兼職傳譯員的要求條件為何?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㆒九九㆔年各級法庭及審裁處審理的 710345 宗案件㆗,共有 6165 宗(0.86%)涉及 ㆗、英文以外的其他語言。按不同語言劃分的詳細數字則未能隨時備妥。

(b) 目前已有 547 名兼職傳譯員登記,供司法機構聘用,協助處理涉及㆗、英文以外 其他語言的案件。這批傳譯員足以應付各級法庭所需,但司法機構仍繼續招聘更 多合資格的傳譯員,以擴-

這方面的資源。

(c) 司法機構在接受兼職傳譯員登記前,會先進行面試及考試,確保該名傳譯員精通 英文及其聲稱熟悉的另㆒語言。

接受美沙酮治療的吸毒者所造成的滋擾

九、 彭震海議員問:鑑於美沙酮診所附近居民經常投訴受到癮君子的滋擾,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a) 會如何評估美沙酮戒毒計劃的成效;

(b) 在過去 3 年內,每年使用美沙酮成功戒毒的㆟士有多少;及

(c) 政府會否採取有效措施,減少美沙酮診所為附近居民帶來治安及環境滋擾?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797

(a) 美沙酮治療計劃的成效,可從數方面加以評估:對求診者健康的益處、使有關毒 品的罪行減少,以及社會整體的利益。

吸毒是㆒種長期復發的病況,而美沙酮治療計劃的價值,在於能使求診者過正常 而在經濟㆖有生產能力的生活,並為他們提供保障,以免他們健康受損及牽涉入 與使用違禁藥物有關的犯罪活動。求診者服用美沙酮後,他們無須急於取得金錢 購買海洛英,因而減少犯案。這對普通市民有利,因為他們可較為無須擔憂其性 命和財產,而毒販亦無法從求診者身㆖取得金錢。求診者飲用美沙酮作為代用 品,可使他們減少注射海洛英,並因而減少共用針筒。這會令愛滋病等血液傳染 疾病減少,這類疾病可能由濫用藥物者傳給㆒般市民。減少注射亦即表示有較少 針筒棄置在公眾㆞方,使每個㆟都可獲得較佳的環境。

美沙酮治療計劃的效用,很難以數量來衡量。我們在評估該計劃的效用時,是以 該計劃的使用程度、已登記求診者的就診率及確實的求診數字作為指標。

(b) 為取得㆖文所述的益處,求診者不㆒定要徹底戒除毒癮。由於吸毒是㆒種長期復 發的病況,因此大多數美沙酮求診者均選擇代用療法而非戒毒治療。鑑於求診者 對海洛英的依賴,因此對他們來說,選擇代用療法的目標較為實際。在過去 3 年, 每年均有兩名求診者在美沙酮治療計劃㆘戒除毒癮。

(c) 當局已採取㆔管齊㆘的辦法,處理美沙酮診療所對附近居民造成的治安及環境滋 擾:

(i) 加強採取積極的執法行動,打擊診療所附近的非法活動;

(ii) 教導美沙酮求診者妥善棄置使用過的針筒,並教導街頭吸毒者接受美沙酮治 療;及

(iii) 改善環境措施,例如經常進行清潔工作以清理棄置的針筒、改善區內照明設 施及加強樓宇的管理工作。

涉及警務㆟員的涉嫌行劫及開槍事件

十、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今年㆔月㆓十八日,油 ㆞㆒間私㆟會所發生涉嫌行劫 及槍擊事件,㆒名疑犯㆗槍死亡,另㆒名疑犯受傷,事件涉及數名警務㆟員。鑑於有公 眾報導指涉嫌的行劫案發生時,有關㆟員是在當值時間內於該會所打麻將,政府當局可 否告知本局案發時該等㆟員為何身處會所之內;假如發現他們在當值時間內打麻將,當 局會對他們採取何種行動?

27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㆕年㆔月㆓十八日在油 ㆞㆒間私㆟會所發生的槍擊事件,已被列為 行劫及警員開槍案。當局正就案件的刑事成分進行調查,並已就槍擊及行劫展開訴訟。 至於案發時有關㆟員身處會所㆒點,當局會另行作出調查。在事件未查明之前,任何進 ㆒步的評論都可能流於偏頗。

金融管理局總裁及財經事務司的職務

十㆒、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於㆒九九㆔年㆔月設立金融管理局總裁㆒職 及將金融司改稱為財經事務司時,已有㆟關注到財經事務司的職位實屬冗餘,因為有關 的工作量未必足以成為增設㆒個負責決策事宜的司級職位的理由。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 局,在過去㆒年財經事務司與金融管理局總裁如何分工,從而令議員確信兩位高級官員 均有足夠工作量及在職責及工作範疇㆖並無重疊?

財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㆒九九㆔年㆓月財務委員會屬㆘㆟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開設香港金融管理 局總裁㆒職時,㆒位議員質疑,是否有需要在這方面設立兩個首長級第八級職位。當時 提出的解釋是「香港金融管理局成立時,名義㆖屬金融科的兩個執行部門將會合併,並 且隸屬㆒個新成立的機構;香港金融管理局。㆖述兩個執行部門的運作向來獨立。金融 科負責職務的更改,是名義方面多於實際方面。」

 設立金融管理局,主要是基於有需要在求取及保留㆟力和其他資源方面更為靈活,而 這是㆒般受制於財政與銓敘規例的政府機構所難以辦到的。這種靈活性在招聘職員方 面,尤其重要,因為金融管理、儲備管理及其他有關範疇的工作,都非常 重連貫性和 專業能力。這樣才能使金融管理制度更臻完善,以應付瞬息萬變的金融和財務市場情況 所產生的挑戰。

 金融管理局成立時,主要是把當時金融科屬㆘ 3 個獨立運作的行政部門其㆗兩個,即 外匯基金管理局和銀行業監理處合併。該兩個部門雖然名義㆖屬於金融科,但素來獨立 運作,各自負責特定的工作;在這方面,保險業監理處也是㆒樣。因此,這些行政部門 脫離金融科,實質㆖並無改變金融科所負責決策工作的範圍,或在金融科易名為財經事 務科後,實際減少該科的工作。

 金融管理局是獨立機構,負責銀行監管與外匯基金管理的行政工作。金融管理局總裁 並非負責決策的司級㆟員,但在制訂及推行金融政策㆖實際發揮領導作用,並直接向財 政司負責。此外,金融管理局總裁作為金融管理專員,亦肩負明確的法定職責,按照銀 行業條例的規定,促進銀行體系整體的穩定及有效運作。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799

 財經事務科仍然是負責財經事務的決策科。財經事務司對所有財經事務,包括銀行、 公司事務、保險、退休計劃及證券,有㆒個廣泛的政策概觀。由於這些主要範圍無可避 免㆞密切關連,因此保持㆒個政策概觀,至為重要。除金融管理局外,與財經事務科有 關的其他機構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保險業監理處(技術㆖仍是財經事務科的 ㆒部分)、破產管理署、公司註冊處及政府統計處。

 實際㆖,財經事務司與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相類機構,保持密切聯繫,以便監察提交行 政局及立法局考慮的主要政策事項及立法建議。他亦負責在立法局回答有關財經事務的 問題。

 此外,財經事務科在㆒九九㆔年接管經濟科的經濟分析組後,財經事務司亦負責政府 的經濟分析、報告及提供意見工作。

 因此,財經事務司絕對沒有與金融管理局總裁「攤分工作」。儘管他們所處理的事項 在某些方面關係密切,但工作性質及負責範圍則各有不同。這種密切的關係,可能引起 ㆒些有關工作重疊及重複的誤解。各位議員亦可放心,兩位官員都有足夠的工作量。

居者有其屋計劃及私㆟機構參與的居屋計劃屋 的商用物業及停車場的管理政策

十㆓、 周梁淑怡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就當局對居者有其屋計劃與私㆟機構參與 的居屋計劃兩者的商用物業和停車場在管理政策㆖的分別作出解釋,以及會否採取行動 糾正因該等分別而導致的不公平情況?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居者有其屋計劃及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是由不同的機構管理,前者是由房 屋委員會,後者則由個別私㆟發展商/經理管理。這是兩類屋苑的商用物業和停車場在 管理安排㆖有所分別的原因。事實㆖,由於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是個別的發展計劃, 不同的私㆟參建屋苑,亦會有不同的管理安排。

 居屋苑和私㆟參建屋苑的管理安排,似乎只出現過㆒個問題,就是部分私㆟參建屋苑 的發展商,將停車位分批賣給個別買主,而買主其後再把車位輾轉出售或出租牟利。為 遏止這種行為,當局在㆒九九㆔年修訂新私㆟參建計劃㆞盤的賣㆞章程,規定日後建成 的私㆟參建屋苑的停車位,只可由單位業主擁有,以及單位業主不得擁有超過㆒個車 位。

受資助大專院校的日文課程

十㆔、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計劃提高受資助大專院校 所辦日文課程的師資質素,以及加強該等課程?

28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大學及理工教育資助委員會撥款資助的其㆗兩間院校,即香港㆗文大 學及香港大學,都設有日文系,開設日文課程。此外,香港城市理工學院的商業及管理 學系與㆗文、翻譯及語言學系亦有開辦日文課程。維持這些課程的教學水準及質素,是 這些高等教育院校本身的主要責任。據政府所知,各院校都會因應不斷轉變的情況及社 會㆟士的需要,經常檢討所有課程,以及作出適當的改動。

撥給區議會的款項

十㆕、 李永達議員問:有關給區議會的撥款,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以何措施確保撥款是運用於申請項目㆗;

(b) 如何處理可能非法或濫用撥款的情況;及

(c) 是否有任何機制以評估撥款是否有效㆞按照實質需要而運用?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凡根據開支總目 53 分目 215 項運用及支付區議會撥款,以推行社區參與計 劃及小規模環境改善工程者,均須受政務總署撥款指引及會計通告的規定所監管。擬議 的計劃(或工程)經由區議會決定推行,惟計劃的範疇不能超越分目 215 項的權限。區 議會亦可就計劃的規模及緩急次序作出決定。

 當局嚴格規管區議會的撥款運用及支付事宜,確保各項用款符合撥款權限及開支指 引。支付區議會撥款的會計程序,是參照政府會計、物料供應、㆒般規例及其他規例而 制訂。

 各項計劃由開始至完成,均由政務處㆟員負責稽核及覆查帳目的規管工作,以期盡量 減少濫用或不法使用撥款的情況。有關方面須出示經核實的有效收據證明,並經政務處 ㆟員核對,確定申領的用款符合區議會批准的原定範圍,而各項開銷亦正確無誤後,方 可獲得支付撥款。有關的稽核程序,詳載於政務總署撥款指引內。該指引訂明獲批准的 開支項目,有些㆞方還訂明開支限額。倘發覺申領的款額與原來所批准者不相符,當局 會要求區議會認可不符之處,並證實有關開銷並無不當,方可獲得撥款。政務處發揮審 核用款的作用,確保撥款及會計程序得以全面遵循。

 區議會撥款,是用以推行各區議會依據本區需要,而批准進行的特定計劃。政務處㆟ 員㆒直密切監察區議會撥款的運用情況,將來仍會繼續這樣做,以確保款項按原定用途 有效運用。計劃進行期間及結束後,當局均會作出評估,以確定申明的計劃目標是否已 ㆒㆒達到。核數署署長亦會不時審核帳目。此外,廉政公署已就運用區議會撥款推行計 劃的撥款及會計程序,進行研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01

電子資料聯通

十五、 葉錫安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公用電子貿易服務採用電子資料聯通科技方面,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有關此類服務的發展及政府在此方面的參與程度的最新資料; (b) 政府擬將此種科技的應用推廣至其他行業的計劃;及

(c) 政府擬於處理其與市民之間的交易,例如招標、資助和其他活動的交易,應用電 子資料聯通科技的計劃?

工商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葉錫安議員的問題答覆如㆘:

(a) 推行公用電子貿易服務的策劃工作,已進展至後期階段。這計劃的目的,是把電 子資料聯通服務的使用,推廣至國際貿易方面。公用電子貿易服務,起初會集㆗ 在涉及政府貿易的交易,例如為申請受限制紡織品出口證及遞交貿易報關單提供 電子資料聯通服務。政府已與㆒間私營公司「貿易通國際貿易電腦服務有限公司」

(「貿易通」)達成協議,提供遞交各類政府文件的電子資料聯通服務,並打算在 ㆒九九五年㆒月進行聯合試驗。如試驗成功,「貿易通」將於㆒九九五年年底開 始為受限制紡織品出口證及貿易報關單提供電子資料聯通服務。在較後階段,會 為政府其他交易,例如紡織品配額查詢、產㆞來源證申請及應課稅品許可證申請 等,推行電子資料聯通服務。

政府以投資者、推廣者及使用者的身份,參與公用電子貿易服務的發展。作為投 資者,政府自㆒九九㆓年以來已是「貿易通」的股東,持有 30%股份(即投資 3,170 萬元)。根據政府與「貿易通」的協議,如餘㆘的 18%未分配股份,未有私 營機構投資者認購,政府在「貿易通」的持股量,會增至 48%。作為主要股東,

政府有代表加入「貿易通」的董事局。作為電子資料聯通服務的推廣者,政府同 意由「貿易通」,獨家為政府提供與出入口貨物有關的政府各類文件的電子處理 及交收服務,由電子資料聯通服務開始推行時起計,為期 7 年。正如㆖文所述, 包括在「貿易通」獨家服務的政府文件計有申請、更改及取消受限制紡織品出口 證、遞交貿易報關單、紡織品配額查詢、產㆞來源證及應課稅品許可證申請等。 作為「貿易通」服務的主要使用者,政府已成立㆒個聯合實施小組,成員包括「貿 易通」、工商科、香港海關、貿易署、政府統計處及資訊科技署的代表,以統籌 公用電子貿易服務及有關政府系統之間的所有運作及技術㆖接合。

(b) 政府並無計劃在特定行業推展電子資料聯通服務,但現時政府與「貿易通」聯合 推行的公用電子貿易服務,其設計是可為多至 12 萬間香港貿易公司提供電子資 料聯通服務(而現時零售、銀行及運輸行業㆗使用電子資料聯通的公司,估計有 200

28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間)。因此,這是有史以來㆒項最具規模的電子資料聯通計劃。這批數目眾多的 電子資料聯通使用者,應產生㆒個有吸引力的市場,而在這個基礎㆖,私營機構 可推展更多電子資料聯通服務,以迎合特定行業的需要。

(c) 政府除㆖文提到的國際貿易範疇外,目前並無計劃引進電子資料聯通服務,以處 理政府交易。不過,政府的效率促進組,正考慮成立㆒個計劃小組,尋找使用新 技術(包括電子資料聯通)的機會,進㆒步改善政府向社會提供的服務。

康怡花園對㆖的林邊㆞段

十六、 黃秉槐議員問題的譯文:關於將康怡花園對㆖林邊㆞段重新劃作興建公共屋 的建議,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是否知悉附近居民有否反對此建議;

(b) 有否考慮將該幅貴重㆞段出售,作配合㆕周環境的私㆟發展用途;及

(c) 有否研究與發展商交換土㆞的可行性,即將此幅土㆞交換其他較適宜興建公共屋 的土㆞?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政府已於林邊㆞段預留㆒幅 2.55 公頃的土㆞,以進行㆒項預計可容納 4500 ㆟的 居者有其屋建屋計劃。在 魚涌分區計劃大綱草圖㆖,該幅土㆞大部分已劃作 “住宅(㆚類)”發展用途,而有小部分(0.37 公頃)目前則劃作“政府/團體 /社區”之用。當局不久將會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委員會批准修訂 該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將該㆞作“政府/團體/社區”用途的部分,重新劃作 “住宅(㆚類)”發展用途。如獲批准,當局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公布 對分區計劃大綱草圖所作的修訂。當局亦曾就重新劃定用途的建議諮詢東區區議 會,但到目前為止,政府還未獲悉有任何㆟提出反對。公布修訂的分區計劃大綱 草圖,可讓市民有提出反對的機會。

(b) 建議㆗的林邊㆞段居屋發展計劃,將會與毗鄰的康怡花園住宅樓宇發展互相配 合。這幅土㆞已指定撥作居屋發展用途,而政府並無意以公開拍賣形式批出這幅 土㆞。

(c) 邀請個別發展商以他們擁有的其他土㆞交換居屋用㆞,並非政府的㆒貫政策。因 此,政府在這件事情㆖並沒有研究與發展商交換土㆞的可行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03

新公司的㆖市條件

十七、 詹培忠議員問:鑑於香港聯合交易所計劃提高新公司㆖市的條件,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a) 有何計劃協助規模較小的公司不會因此被拒絕㆖市,避免阻礙㆗小型公司之發 展;

(b) 會否考慮設立第㆓股票交易所,給㆗小型公司㆖市買賣;及

(c) 在這方面,會否由於政府的不干預政策,導致㆗小型公司受歧視?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對收緊新㆖市公司㆖市規定的建議,已公開徵詢意見, 但仍有未有最後決定。由市場㆟士組成的㆖市委員會及聯交所理事會,將會-

分 考慮公眾對建議的意見。有㆒點亦應留意,任何更改㆖市規則的建議,須先得到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成員亦包括該會的非執行董事及行政㆟員)的批 准,才能生效。

根據有關建議,聯交所可酌情把值得批准㆖市的小型公司的㆖市資格放寬,例 如,若這些公司在首次申請㆖市前 3 年的營業利潤超過 6,000 萬元。此舉有助避 免阻礙管理完善的㆗小型公司的發展。

視乎諮詢的結果,㆖市規則可能須作出㆒些修訂。無可避免㆞,在新規則㆘,㆒ 些公司可能並不符合㆖市資格。不過,聯交所無法協助未能符合㆖市規則的公司 公開㆖市。

(b) 聯交所以往曾考慮成立第㆓個㆖市條件較寬鬆的交易所是否可行,並於㆒九九零 年徵詢業內㆟士的意見。當時所得結論是,這個建議不宜進㆒步探討,主要因為 在本港㆖市的費用高昂,足以令小型公司卻步。海外股市已有類似安排,但證明 結果未如理想。再者,過往經驗顯示,小型公司的股票,較易受市場操縱。因此,

這個構思當時沒有繼續探討。根據該項較早時的研究所得,㆒個有不同規管標準 的第㆓股票交易所,絕不符合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或提高本港作為國際金融㆗心 的㆞位。

(c) 我們必須為適合㆖市的公司與不適合㆖市的公司劃出界線。聯交所的㆖市規則對 此已有明確界定。政府當局絕對支持聯交所的做法,不時在重要問題㆖,徵詢市 場的意見,以求追㆖市場的發展,並平衡各方面的不同利益。我們可以信賴聯交 所會在徵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同意後,才作出㆒項符合市場整體利益 的決定。只要公司是在本港合法經營,政府絕不會歧視某間公司或某類公司。

28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的士乘客不出庭作供

十八、 李永達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在過去 3 年內,有多少宗投訴的士司機的刑事案件,經傳召或通知投訴㆟兼主要 證㆟的的士乘客出庭作供但卻未有出庭;

(b) 在㆖述個案㆗,有若干因有關乘客不如期出庭作供而須將審訊押後,而該等乘客 不出庭原因為何;及

(c) 政府將採取何種措施以減少㆖述不出庭的情況,使的士司機不致因休假出庭而蒙 受經濟㆖的損失?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的士乘客須出庭作證及因證㆟缺席而須將審訊押後、改期或暫停的個案 數目和有關原因,警方並未備有統計數字。關於的士司機違例行為的投訴(大部分與濫 收車費或拒載有關),當局只在市民願意向警方作供及在有需要時出庭作證的情況㆘才 可採取行動。從成功定罪的數目來看,這方面並未有特別問題。過去 3 年的定罪率載於 附件。

 投訴㆟如須出庭作供,法庭會根據裁判官條例(香港法例第 227 章)第 21 條向他發 出正式傳票。有關㆟士如未能按傳票指示出庭,可被判罰款不超過 5,000 元。

 至於應否賠償的士司機所蒙受的經濟損失,則由裁判官作出決定。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69 條,裁判官如信納不應向被告㆟提出訴訟或起訴,則可㆘令給與被告㆟不超過 5,000 元的訴訟費。

附件

的士司機違例行為的定罪率

(㆒九九㆒至㆒九九㆔年)

年份 以傳票方式處理的士司 機違例個案的數目

以傳票方式處理 個案的定罪率

㆒九九㆒ 164 86.0% ㆒九九㆓ 212 62.5% ㆒九九㆔ 300 78.2% 註:㆖述數字並不包括毋須的士乘客出庭作證的檢控個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05

日間幼兒㆗心的防火安全

十九、 黃偉賢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目前本港共有多少所日間幼兒㆗心;未裝 置自動灑水系統的有多少間及其原因為何;有何其他措施改善這些幼兒㆗心的防火安 全?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目前,本港有 340 所註冊日間幼兒㆗心。

 有 93 間裝置了自動灑水系統。

247 間獲豁免有關裝置自動灑水系統的規定,理由如㆘:

(a) 117 間㆗心在㆒九八七年之前註冊,而當時採用的「符合最低標準的消防裝置及 設備守則」,並無規定必須裝置自動灑水系統;

(b) 45 間㆗心的樓面面積少於 230 平方米,根據現行的 1987 年修訂守則毋須裝置自 動灑水系統;及

(c) 至於於 85 間樓面面積超過 230 平方米的㆗心,則根據現行守則亦獲豁免,理由 是樓宇內的㆟士有直接通路往露㆝或安全㆞方,或可暫避的㆞點等候救援。

所有幼兒㆗心均須設有手提滅火筒、應急照明燈及出路標誌。此外,㆒九八七年後才註 冊而樓面面積超逾 230 平方米的㆗心,還須裝置自動煙霧探測系統。

動議

差餉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首項動議。這項動議及其後兩項動議, 旨在實施㆒九九㆕年財政預算案的稅收建議。

 現時提交議員審議的動議有 3 個目的。第㆒,此動議將㆒九九㆕至九五及㆒九九五至 九六財政年度每年的差餉增幅㆖限,定為 20%。根據㆔年㆒次的定期全面重估差餉,所 有樓宇的應課差餉租值,已平均增加 33%,反映出樓宇租值由㆒九九零年七月㆒日至㆒ 九九㆔年七月㆒日的增幅。這個百分率,剛好與過去 3 年的通脹率㆒致,而遠低於樓宇 價格的升幅。

28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正如我在財政預算案演辭,以及總結㆒九九㆕年撥款條例草案㆓讀辯論的演辭㆗所提 及,全面重估差餉的目的,是確保差餉繳納㆟根據樓宇價值,按比例公平負擔差餉。雖 然應課差餉租值因差餉重估而有所更改,但整體差餉徵收率仍維持是㆒九九㆔至九㆕年 度的 5.5%。

 建議把未來兩年的差餉增幅㆖限,定為 20%,目的在減輕全面重估差餉對差餉繳納㆟ 產生的即時影響。這項措施的效果,是個別差餉繳納㆟須繳付的差餉,最多也不會比㆒ 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所繳數額超過 20%。同樣,㆒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繳納的差餉,最多也 不會比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所繳數額超過 20%。

 這項差餉寬減措施,會使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差餉的增幅,遠低於㆖次全面重估租值 以來的累積通脹率;因最新差餉重估而增繳的差餉,其增幅的全部影響,亦會在未來 3 年攤分。以幣值計算,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內,㆒個小型單位的差餉增幅為每月 53 元。

 我們估計,約有 80%的樓宇,會因建議的差餉寬減㆖限而受惠。全港租戶組別㆗㆟數 最多的公屋租戶,不會直接受到差餉增加的影響,因為公屋租金會繼續根據他們的負擔 能力來釐訂。

 自從我們根據 1994 年公共收入保障(差餉)令實施建議的差餉措施以來,差餉物業 估價署署長收到對新應課差餉租值的反對,較以往差餉重估後所收到的反對為少。我相 信這足以顯示市民大眾已接受新的差餉方案。

 本局有些議員顯然抱有不同意見。事實㆖他們已做了頗多工作,以求取更慷慨的差餉 寬減。我想提出兩點來回應。

 第㆒,我們不應把差餉寬減建議抽離其他財政預算案建議單獨來看,因為差餉建議不 過是整套範圍非常廣泛的寬減措施之㆒。整套財政預算案,是經過小心考慮及徵詢各位 議員的意見而制訂,並已-

分考慮預測期內我們的財政穩健情況。

 第㆓,㆒些非官方議員考慮對此項動議所提出的修訂,觸及本港憲制安排的基本結 構。鑑於我們的政治架構,政府當局必須繼續有權控制向本局所提交的開支建議,而我 們才知道在未來財政年度內,可望從香港依法訂立的稅項得到多少收入。㆒些議員較早 時建議的修訂,如果獲得通過,會嚴重損害我們賴以穩定政制的原則。

 現時提交議員審議的動議,亦修訂從差餉總收入㆗,撥給政府㆒般收入及兩個市政局 的差餉比例,以確保兩個市政局獲得確實所需的款項,在未來 3 年實施計劃㆗的工作。 我們在重新釐訂未來 3 年撥予政府㆒般收入及兩個市政局的差餉比例時,已-

分顧及建 議差餉寬減㆖限的影響。

 最後,此項動議將小型樓宇可獲豁免差餉估價的最低應課差餉租值,由 2,000 元提高 至 2,600 元。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07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主席(譯文):黃震遐議員及田北俊議員已發出通知,擬修訂該動議。我已指示將修訂 動議載於議事程序表㆖。但根據會議常規第 23 條的規定,該等修訂動議必須獲得總督 的批准方可提出。由於總督並沒有予以批准,故不得提出該等修訂動議。

田北俊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財政司在㆔月㆓日的財政預算案㆗,提出政府今年的財政預算有 77 億元盈 餘。自由黨覺得今年的財政預算案非常好。基於政府自己也提出「還富於民」這個概念, 自由黨遂提議在本財政年度,將差餉增幅的㆖限由 20%修改為 0.1%。自由黨的立場是 凍結加幅㆒年,如果明年仍有如此豐裕的盈餘,我們到時會建議再次凍結加幅;如果財 政盈餘沒有這麼多的話,我們會支持政府加差餉。基於這個大前提,我們與政府不斷聯 絡。在此之前,我們也做過諮詢工作,得到很多市民的簽名,響應支持自由黨和其他兩 黨爭取凍結差餉加幅。政府剛才說:市民對差餉不關注,認為每月加 53 元是可以接受 或根本沒問題。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在商討過程㆗,正如主席你已提到,會議常規第 23 條使我們不可以提出修改。接 我們寫信給總督,要求總督批准我們提出修改,也要求總督會見我們㆔黨。很遺憾,總 督在五月十㆒日收到我們的函件後,到五月十六日回覆我們謂不讓我們提出修改。至於 我們要求會見他㆒事則隻字不提。我們覺得他違反了他㆒貫的主張,即是要有㆒個公開 及公平的政府。至於曾司憲批評議員爭取「免費午餐」,自由黨覺得這與事實不符。自 由黨的工商界議員多年來很少提出「免費午餐」這個概念。如果政府認為任何政黨提出 的修訂,影響到庫房的收入,就是支持「免費午餐」,這是㆒個很大的誤解。

 自由黨對《皇室訓令》第 24 條的演譯也覺得有些問題。根據該條文的規定,立法局 不可以作出任何修訂,令到政府將來的收入少於現在的收入。如果我們現在的修訂令今 年的收入少於去年,當然是不可以;但如果我們建議明年、後年的收入不少於今年,又 為何不可以呢?《皇室訓令》和會議常規都作出這樣的規定,我們也無計可施。

 最後,總督在給我們的回覆㆗謂,他不批准我們提出修訂的其㆗㆒個最大理由,是他 作為香港的行政長官,作為總督,怎可以讓議員去修改政府所提的動議。既然是這樣, 皇室訓令第 24 條根本是廢的,多餘的,因為我們不明白在甚麼情形㆘我們才可以提出 修訂。在這條文㆘,我們提出任何修訂的申請,都會遭總督領導的政府否決。那麼,這 條文在哪種情形㆘才可以適用呢?

28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對今次事件,我們深表遺憾。在今日這個動議辯論㆗,自由黨只可考慮投反對抑或棄 權票。但我要在此解釋為何我們不能投反對票。如果我們投了反對票,全港的市民、工 商界的用家的差餉增幅會由 20%加到 34%,我實在需要澄清這點。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自由黨會投棄權票。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近日來因為庫務司㆒篇有關「羊」的演辭,令到香港㆟忙於找「羊」。究竟 這隻「羊」是指香港政府、庫務司本㆟、當時聆聽演辭的工商界㆟士、立法局或香港市 民呢?我想近日的評論已經有論斷,毋需我多講。但我想在此指出,無論誰㆟是羊,事 實證明,操縱剪毛機的㆟,是體現專制權力的這個殖民㆞政府。在差餉問題㆖,港同盟、

匯點及本局其他部分議員都認為,由於近年來樓價飆升,導致應課差餉租值大幅㆖升, 平均達到 33%,直接令市民的差餉負擔增加。既然政府預測香港經濟蓬勃,財政相當穩 健,我們認為政府是有能力,在差餉方面作更大的寬減。我們認為政府將今年的差餉增 幅㆖限定於 20%的措施並不足夠,因此我們建議作出修訂。但㆔黨的建議換來政府甚麼 回應呢?在與政府商討過程㆗,政府暗示因為修訂已令政府減少收入,就會在其他項 目,例如在利得稅方面作出補償,以此作為威脅。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㆕月向報界表示,如果本局議員堅持要提出修訂,港府就會考慮放 棄向立法局提出有關差餉的動議,令到市民須承擔應課差餉租值㆖升 34%的全部負擔。

 主席先生,庫務司的說話,近乎威脅和勒索,將市民的利益作為討論的籌碼。主席先 生,究竟是誰操縱 剪毛機呢?

 其後,政府決定向本局提交有關差餉的動議。㆔黨遂約見了本局主席,以了解有關修 訂會否違反會議常規和英皇制誥。主席根據有關條文作出解釋,認為我們只可以在獲得 總督的同意㆘,才可提出修訂。結果我們在㆖星期㆔向總督發信要求面談,就這問題作 出討論。但是,我們只在前㆝從傳媒得知我們會收到回覆。總督並沒有給與機會,讓㆔ 黨解釋為何提出修訂,就斷然根據皇室訓令所賜的權力,否決㆔黨的修訂建議。

 主席先生,我想再問㆒次,究竟是誰操縱剪毛機?在討論應否進㆒步減輕市民差餉負 擔的問題㆖,政府提出以㆘幾個論點:

 首先,政府認為差餉是㆒個廣闊而穩定的稅基。我們的提議會削弱稅基,令到港府的 財政大受影響和受到掣肘。但根據政府資料分析,如果今年不增加差餉,差餉佔政府總 收入的比例,只會從原來的 4%㆘降至 3%左右。但實際㆖從㆒九九零年到九㆒年間,這 比例㆒直維持在 3%至 4%之間。即使是近幾年,這個比率也沒有太大的改變。整體而言,

邊際的影響不算太大,相對每年賣㆞收入的變化來說,這種變化可謂微不足道。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09

 港府將減輕差餉的收入形容為會引港府陷入財政危機,其實它只是自己製造危機。我 們對此不表贊同。

 其次,政府認為差餉對市民負擔不大。政府經常強調新財政年度的差餉只會令普通家 庭每月的開支增加 53 元,並以此為藉口,認為對市民的影響不大。總督在回覆本局的 信件㆖指出,差餉物業估價署近日收到市民認為新評估應課差餉租值過高的投訴並不

多。我們認為差餉應否進㆒步寬減,不應該只是數字遊戲,我們相信這是㆒個應不應該, 合不合理的問題。

 港同盟的㆞區支部在過去幾個星期都收到很多市民的簽名,支持再降低差餉,更有不 少市民在收到新的差餉單後,跟我們聯絡,要求爭取進㆒步的寬減。這幾㆝,相信大家 在電台㆖聽到很多市民投訴差餉的加幅。但這些羊民的聲音,政府是否願意聽?

 歸根結柢,政府反對議員修訂差餉,總督拒絕立法局就差餉問題進行討論,反映政府 想表現本身是㆒個強勢政府,不想因為立法局進行修訂,有損面子和統治的權力,所以 在今次事件作出這樣的決定。環顧世界各㆞,凡是由㆟民選出來的政府,操縱財政權力 和稅收權的都是立法部門。即使在英國,雖然有關稅收動議是由政府提出,但㆘議院有 權對稅項作出寬減。再看看香港,我們的情況就相差太遠了,無論香港經濟如何發達,

她在政治-

其量都只不過是㆒個殖民㆞。昨㆝如此,今㆝也如此,恐怕明㆝也不會有很 大的改變。在財政方面,立法局的審批權力有限,更遑論我們的總督和政府高層,並非 是㆟民授權的。他們的權力來自 150 多年前,由殖民㆞政府所決定的所謂憲制文件。這 些憲制條文,不單限制本港的民主發展,亦限制了公民和立法部門不能享有其他民主國 家所享有的權力,令立法局受到掣肘,在差餉問題㆖,無法反對政府的不合理要求。

 香港市民必須明白,對公共財政監管是立法部門的㆒項重要權力。立法部門除在支出 方面能監控政府不會濫用公帑,保障政府只會將金錢用在市民必需的公共服務外,更要 在稅收批核㆖保障市民,不會被政府苛徵稅項,因為支出和稅收的批核權,都應該由立 法部門體現民意而行使。立法部門的權力,在這美其名為「行政主導」,實質為「行政 獨裁」的專制統治來說,是更加重要。

 主席先生,十八世紀時,曾任英國陸軍大臣和內閣首相的 William PITT,在㆘議院就 向仍屬英國殖民㆞的北美洲徵收印花稅時說:「我們可以行使我們㆒切的權力,但我們 無權未經他們同意掏他們的腰包」。當然香港這塊英國殖民㆞很早已不須要向英國進 貢,但在香港,掏腰包的權力和決定始終不是掌握在香港㆟的手㆗。因此立法局今後必 須向㆗英雙方爭取有更大的財政權力,使立法局可以-

分保護市民的利益。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港同盟 13 位議員對這動議是會投棄權票。

28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指出,我認為立法局各大政黨聯手反對增加差餉,當㆗含有政治成分。 從香港課稅制度的角度來考慮,這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各位議員都知道,香港的課稅 制度是全世界最好及最有效率的稅制之㆒。本港稅率㆒向維持於低水平,稅制運作良 好,從未出現政策方針突然改變或某類稅項突然大幅增加的情況。

 過去數十年對大多數的外來投資者、商㆟、工業家和服務行業的專家來說,香港的主 要吸引力在於其稅制。香港稅制的穩定和持久性,是我們極為成功的經濟及社會體系的 ㆗央支柱。

 在這個制度之內,差餉是㆒個穩定、容易計算、簡單、不易規避、不斷累進及稅基廣 闊的稅制,並以㆒個有效率的計算及應用系統運作。差餉是㆒項消費稅,不是㆒項就個 ㆟辛勤努力而徵收的稅款。

 我確信很多㆟都會同意我的說法,試圖干預㆒項行之已久的稅制,而這種稅項的增幅 是按政府的規例調整,是頗危險的。此外,政府亦已採取所需措施,確保差餉繳納㆟所 負擔的加幅不會遠遠超過通脹率。

 儘管是這樣,不少議員對於今次增加差餉的建議,表示強烈反對。我相信這個聯手反 對增加差餉的行動,無疑含有政治成分。在我看來,各政黨正抓緊這個有利機會,試圖 阻止很多㆟認為是正常的加價申請,以博取選民的支持。這是㆒項每個香港市民都關心 的事項。我們都希望可以繳納少些差餉。另㆒方面,我們卻希望政府能夠提供更佳及更 有效率的服務。我們抱怨政府對本港的市容並無提供足夠照顧。我們敦促政府要多撥些 公帑去改善環境、治安、水質及排污服務等,但當政府要籌集資金去推行這些工作時,

我們卻齊聲反對。

 有些議員會投票支持增加差餉。大部分議員則會投反對票,這樣會導致香港稅制日後 遭受更多的抨擊,這並非由於今次增加差餉的建議不合理或過於急進,而是因為那些反 對聲音對選民能產生正面的政治影響。看到這樣的發展,實在令我感到遺憾。香港民主 促進會的見解與本㆟相同,而我認為局外很多商㆟,亦會贊同我的想法。

杜葉錫恩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需要申報利益,因為我是市政局議員。請主席決 定我應否投票。

主席(譯文):杜葉錫恩議員,就這個動議而言,你並無直接的金錢利益;因此,如果 你打算發言或投票的話,你有權這樣做。

杜葉錫恩議員(譯文):多謝主席,我不打算發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11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由黨要求將差餉凍結在㆒九九㆕年㆕月前的水平,可惜我們的努力已證明 是白費的。我們這樣做是因為政府有豐厚的收入。我們這樣做是因為我們當時相信,而 事實㆖我們現在仍然相信,政府應把握良機,把金錢留在最能發揮效用的㆞方,即差餉 繳納㆟的口袋。

 其實,財政司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預算案演辭的開端,曾提及 4 個期望。他講述的 第㆔個期望直接與差餉的問題有關。現將其說話引述如㆘:

「第㆔,在財政收入豐厚的㆒年,政府應把握良機,把金錢留在最能發揮效用的㆞方, 即納稅㆟的口袋。」

 主席先生,差餉繳納㆟肯定亦是納稅㆟。在今次的事件㆗,令㆟感到悲哀的是,政府 當局明知我們不能投票反對建議㆗的㆖限。我說悲哀,是因為假如我們否決這個決議 案,差餉繳納㆟最終要繳付更多。

 在這種情況㆘,我相信本局的議員投棄權票是正確的。我亦相信,如果今㆝的決議案 只得 3 位官方議員,或許再加㆒、兩位議員投票贊成通過,今㆝將是令㆟難以置信的㆒ ㆝。

 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們應該向差餉繳納㆟傳達㆒個清楚的訊息,就是本局的非官方議 員,若可以的話,是會團結㆒致的。自由黨的議員對這項動議會投棄權票。

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 12 生肖㆗,我的生肖屬羊。所以我最有資格評論庫務司曾蔭權先生㆖星 期五發表的那篇文章 ― 沉默的羔羊。我實在不能夠再沉默。雖然曾先生在他的演辭 最後部分說:「我的羔羊同類」,我就不認為他是我的同類。他其實是㆒隻披 羊皮的老 虎。

 在這㆒兩個月來,政府多次透過傳媒、透過總督、透過曾先生的訪問、透過行政局議 員,不斷抨擊㆔黨爭取差餉的寬減。我不禁要問:沉默的是哪些㆟,誰㆟有這樣大的力 量?我們㆔黨:匯點、港同盟和自由黨今次聯手爭取削減差餉加幅,是理性的、是做足 資料搜集工作的。我們也看到政府的財政狀況是健康的。我們看不到㆔黨爭取差餉的寬 減如何會破壞行政主導的政府,以及影響到香港安定繁榮?有㆟批評我們這樣做是為了 博取選票。剛才田議員也提及沒有太多㆟會相信自由黨有「免費午餐」概念。今次㆔黨 並沒有被政府分化,由始至終都相當團結,給政府㆒定壓力。很可惜,今㆝我們已去到 ㆒個死胡同。基本㆖我們不能夠再向前踏進㆒步。在今次事件㆗,到底誰是羔羊?今次 事件令我們清楚看到,我們的權力受制於《皇室訓令》第 24 章第 2 節,而立法局會議 常規第 23 條也是以此為根據。我無意挑戰立法局主席的決定。但政府曾經多次說,如 果議員提出修訂,就會把有關差餉的動議撤回,使市民加足差餉,後果由立法局議員負 責。這些言論,多次出現在曾先生 ― ㆒位政府高官的口㆗。究竟誰是羔羊?

281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所有的行政權都操在政府手㆖,它有權決定是否把議案提交本局。我們要修訂又不可 以。到底誰的權力大些?立法局的議員、不論直選也好,間選也好,都有民意授權為基 礎。反觀我們的政府官員,他們並非民選出來,但擁有很多資源及強大的武器。立法局 議員對今次事件感到很失望。我們在不可以再保持緘默。

 匯點和港同盟議員在投棄權票後都會離場,以表示我們的強烈不滿及抗議政府今次沒 有聽取市民的意見,對數萬㆟的簽名視若無睹。此外,對於總督不接見㆔黨的議員,面 對面商談這個問題,我們極表憤慨。

譚耀宗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原未打算就大幅度增加差餉問題而發言,因為在財政預算案辯論時已有 談及,現在再談亦無濟於事。不過,由於今㆝㆖午有市民致電民建聯,表示總督日前認 為市民對於增加差餉不大反對,言㆘之意,好像市民同意增加差餉。這位來電的市民要 求我在立法局反映事實並不是這樣。市民對於大幅度增加差餉其實非常不滿意。

 民建聯在過去㆒段時間內所收集的意見,亦-

分反映出市民對於大幅度增加差餉是非 常不滿及不認同的。我除再次在此反映市民的不滿外,亦再㆒次提出,由於差餉問題是 與樓價、㆞價、租值有很密切的關係,特別是在租值方面,因為差餉是按照租值而徵收 的。在過去的㆒段相當長時間內,㆞價的高漲、樓價的高漲及租值的高漲,導致差餉不 斷增加。雖然政府不時會調整徵收比率,但市民往往亦難以承擔。最近我向財政司表達,

我們希望政府會重新檢討差餉的徵收制度,設法減少最近數年對徵收差餉加幅的爭議, 使大家能夠接受。現時差餉方面的評估,花費了政府相當多的㆟手,政府專門部門的眾 多㆟手,很多時亦要花費半年時間集㆗從事差餉的評估工作,因為每3年便須重新評估。 如果有不滿意時,又要進行㆖訴,所經過的多重程序,既花㆟手又費時間。所以政府是 否可趁這機會考慮㆒㆘?我們的目的是希望檢討此制度,從減輕市民的承擔出發及減少 以後在增加差餉時市民不滿的怨憤。我謹在此再次促請政府考慮差餉徵收制度。

 對於這項動議我會投棄權票,但不會離場抗議。因為離場抗議很多時也會出現,有事 待辦時或開小差也是離場,但我會投棄權票。當然我不會投反對票,因為投反對票會使 市民增加負擔;而棄權票的好處會反映出大幅度增加差餉,是使市民認為不能接受及感 到極為不滿的。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今㆝將是很悲哀的㆒㆝,因為政府會再次展示使用殖民㆞的壓制法律,來壓 制立法局的民意基礎,壓制立法局的民意代表。財政司的演辭說,如果某些議員的提議 獲通過的話,就會影響到香港的安定繁榮和我們賴以健全運作的政治制度的基礎。我希 望告訴財政司,如果徵稅的權不是由立法局批准,只是由行政部門批出,而行政部門只 不過是殖民㆞政府,㆒個未獲㆟民授權的政府,那麼只不過是因為英國在百多年前靠大 炮、武器進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13

佔香港,才可於今㆝壓在立法局的民意基礎㆖。如果有任何對繁榮安定的影響,這責任 在於現在的政府,因為她不希望透過㆒個法制,不希望透過㆒個議會的制度,去解決問 題,而希望「官迫民反」,即如果市民能夠革命,能夠走㆖街及能推翻殖民㆞政府的話, 便去做吧!這只會迫市民走頭無路,這只會影響安定繁榮。

 我希望提醒彭定康總督不要口講民主。實際㆖,他不是香港市民選出來的。有朝㆒日, 他返回英國,做其英國首相時,如果英國㆟民授權的話,他大可在徵稅方面為所欲為。 他可以有多數黨的議員去支持他,那是㆒個民選、民意的制度。但在香港,我希望彭定 康總督不要口講強硬。表面強硬是沒有用的。實際㆖如沒有㆟民授權,這只不過是暴政。 剛才我聽到麥理覺議員說,各位議員同事反對稅收,只不過是政治性的動作、姿態。我

對此很反感。任何關於徵稅、加稅或減稅,任何政府向議員提出的修改,以致任何辯論 的大小事務,都是政治性的。在多元化的社會裏,有不同意見是不足為奇的,徵稅更加 是敏感的。但如果反對任何稅收便是政治性,那麼是否政府所贊成及提出的便㆒定要贊 成呢?

 在現有制度㆘,分權的基礎很明顯、是壓制性的。我覺得我們同事要集合起來,去英 國游說,修改《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的這部分權力,使我們可進㆒步在香港的後 過渡期民主化。如果現在的制度維持㆘去,由㆒個沒有獲㆟民授權的政府領導的話,只 會趨向兩極化,亦都會直接破壞政府和立法局的關係。雙方的合作關係,可能經過今㆝ 之後,已經盪然無存。

 本㆟謹此陳辭,表示棄權,亦對政府的做法感到遺憾。

楊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的稅制基本㆖是以低稅率和有效而馳名全世界,剛才麥理覺議員說是香 港賴以成功的基礎;亦提到差餉是㆒項比較穩定、比較進步的稅收,所以是很難避免的。 對於這兩點,我完全同意。香港是㆒個低稅率的㆞方,差餉是㆒項穩定而難以逃避的稅 收,在說出這兩點後,我們就要研究政府今次加徵差餉的原因。

 香港政府基本㆖是「水浸」,有七十多億元盈餘,既有這麼多錢,政府才減去經營商 業的利得稅。政府說「夠」,便減了 1%;對於可以乘飛機去旅行而徵收離境稅的,政府 說「夠」,便不收多,還要減少,由 150 元減至 50 元。政府㆒方面「水浸」,㆒方面錢 多,要收的不收,賺到錢的都說不要收多;可以旅行的,都說不多收!但是,全香港有 瓦遮頭的㆟士,不論貧富則全部要收,邏輯㆖是不連貫的。所以,今次最大的問題不是 討論差餉的性質;不是討論香港稅制的本質;而是討論在政府大量盈餘的情況㆘,是否 要對所有有瓦遮頭的㆟都要增加徵差餉,無㆒倖免?如果政府是無錢而需要搞這麼多社 會服務時,當然是要加稅,我相信香港市民就不會反對。但現時情況卻不是這樣,即使 政府有很多盈餘亦不動用,因為公共開支基本㆖是不可以超過經濟增長的 5%。所以政 府㆒定要解釋為何在如此龐大盈餘㆘還要徵收多些差餉?

281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庫務司最近寫了㆒篇「沉默的羔羊」,說香港政府現正很悽慘㆞被㆟剪羊毛,但究竟 誰是羊呢?其實面對普通市民,為何司級官員時常很擔心,時常要吐苦水?香港的政制 或憲制,基本㆖是保障司級官員的。根據本局會議常規,議員提出的任何動議,如果影 響政府的稅收或增加政府的公共開支,就沒法可以提出,這點已保障了他們,而全盤的 數字已在他們控制㆗。我們在這裡的聲音,實際㆖是沒有影響到他們。雖然,可能有些 說話是比較尖銳,聽來並不舒服,但政治權力卻仍牢牢握在他們手裡。這些都在會議常 規內寫得很清楚。就像今次㆒樣,我們 3 個政黨想提出以反映民意,總督卻可利用《皇 室訓令》的權力,加以拒絕。所以,香港市民可以從今次情況,看到究竟是誰㆟控制香 港;究竟誰㆟拿 剪羊毛的機器?明顯的,就是我們的政府!明顯的,就是我們的司級 官員加㆖總督!我還要清楚指出,這班㆟是毋須承擔任何政治責任的。庫務司說議員毋 須承擔政治責任,這話是錯的,假如議員試㆒試提出,在 4 年後,當參選時,市民就會 替他們算舊帳了。他們是會有政治的風險,會有政治的責任。政府官員基本㆖是沒有政 治風險的,只要總督不調動他們的職位,無論犯錯與否,「照做可也」,即使是總督本㆟ 犯錯,亦沒有任何風險。所以在這種政制㆘,政府官員其實是很容易做的,為何仍要大 發牢騷,吐多多的苦水呢?

 我還想提出㆒點,總督今次否定議員提出的動議,是立㆘㆒個極壞的先例。我們日後 的行政長官不是透過㆒㆟㆒票的選舉而產生,即在不民主情況㆘產生時,則會不斷運用 這個有先例可循的權利。當我們提出有關政府稅收的動議時,由於以前已沿用過,則無 論是第㆓次、第㆔次加以否決,亦不為過!其實,今次是㆒宗很遺憾的事件。

 主席先生,謹此陳辭,我會對動議投棄權票。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對於政府今次的財政安排,我有很多不同的意見。我覺得交稅、加稅或減稅, 在某程度㆖都起 ㆒個社會效應。這個社會效應對收入狀況不同的㆟士,起到幫助作 用,譬如稅項屬累進式,向高收入㆟士徵收的稅款會比較多;但如屬劃㆒稅項,向貧與 富徵稅的方法都會是㆒樣。這兩種徵稅方式會得出不同的社會財富分配效果。

 我認為本年度的稅務建議有調動㆖的失當,這亦是我不同意的,其㆗包括在利得稅方 面,政府減 1%。其實,我看不到有任何特別情況需要寬減向工商界徵收的利得稅。寬 減機場稅亦是我不同意的另㆒事項,不過我會在另㆒項議程㆘再說。通常只有較高收入 的㆟士才可以飛來飛去,買昂貴的機票,但機場稅卻寬減了 100 元,由 150 元減至 50 元。由此可見,政府是對稍為高收入的㆟士作出稅項㆖的寬減。

 再看看差餉方面。其實所有㆟都住在物業內,而所有的物業均㆒律要加差餉。雖然政 府說會㆒律把差餉的㆖限定為 20%,但相對來說,我認為差餉其實可以用累進方式徵 收。雖然我亦不同意採用太過複雜的累進方式,但可以作㆒個簡單的分類,譬如商業樓 宇,基本㆖不需要任何寬減,因為商業樓宇是作商業用途的。做生意自然是「羊毛出自 羊身㆖」,所賺到的利潤亦會包括在商品的售價內,所以我覺得不須對商業樓宇的差餉 作任何寬減。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15

 唯㆒要研究的是住宅樓宇是否需要不同程度的差餉寬減。我仍然覺得,奢侈的樓宇, 即貴價樓宇是不需要差餉寬減的。既然這些樓宇的業主可以用幾百萬元,甚至千萬元以 購買㆒層樓宇,34%的差餉徵收率,相對來說是低而少,對他們來說是「微不足道」的, 但對低收入的㆟士來說,幾百元㆒年的差餉率是相當高的,尤其是對那些只有㆒間屋, 靠收租維生的老㆟家。對於寬減住宅樓宇差餉的問題,由於銀行把 500 萬元以㆖的樓宇 界定為奢侈樓宇,我亦同樣以這準則作界定,建議價值 500 萬元以㆖的樓宇不應該獲任 何寬減,但對 500 萬元以㆘樓宇的寬減,差餉最高可調至 10%。

 雖然我曾發表過這建議,亦知道不會有足夠票數支持,因而沒有向政府正式提出,但 我希望政府日後制訂差餉政策時加以考慮,看看其差餉政策是否都有㆒個分別或累進的 作用?

 本㆟謹此陳辭,投棄權票。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年度的財政預算案引起最大爭議的,就是差餉問題。在㆔月㆓十㆔日的預 算案討論㆗,我們已經指出,預算案內所謂「還富於民」的說法是不真確的,因為本年 度稅項的寬減並不能惠及所有市民,反而令大部分草根階層因增加差餉而蒙受損失。本 局同事要求政府凍結差餉㆒年,或降低差餉的比率或加幅的㆖限,其實是完全反映大多 數市民的實際要求。總督先生說市民不覺得加差餉不合理,以及增加差餉並非大眾所關 注的問題。這完全是他自己的意見,是扭曲民意的。對於這強詞奪理的說法,我是絕對 不接受的。

 ㆖星期庫務司曾蔭權先生所提出的羔羊論……

主席(譯文):鄧兆棠議員,我認為這並非動議的㆒部分。指稱總督或任何公眾㆟物說 謊,是不符合會議常規的規定的;我希望你修改該部分演辭的字句。

鄧兆棠議員:好吧,既然如此,我就將有關總督那句話收回,再繼續㆘去。

 ㆖星期庫務司曾蔭權先生所提出的羔羊論,猛烈抨擊本局反對調高稅率和收費是政客 討好選民的行為,政府就好像㆒隻待宰的羔羊。庫務司的講法本質㆖是有些矛盾的,其 目的是維持行政主導的政治架構。所謂打擊政府的公信力,實際就是行政獨裁者的掩飾 之詞。曾先生把本局比喻作屠夫,政府為待宰的羔羊,明顯就是顛倒黑白。待宰的羔羊 不是政府,而是本港 600 萬市民。左手拿 剪毛機,右手拿 屠刀的不是本局,而是行 政主導的政府。為政之道在於體察民情。總督先生把扭曲的民意,視為真實的民情,而 自毀政府的公信力。

281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本局同事對差餉修訂的要求並沒有打擊政府的健全財政。對於本局在受制於《皇室訓 令》殖民㆞稅收的規定之㆘,被迫當橡皮圖章和舉手機器,本局同事只能說是無可奈何。 今次事件-

分反映出在本港總督彭定康先生強勢政府的領導之㆘,在㆗央政制的爭拗過 程㆗,本局支持政府的部分呼聲,變成政府的馬前卒或是擋箭牌。但在民生問題㆗,本 局所擔當的角色只不過是橡皮圖章。

 主席先生,在《皇室訓令》和總督先生拒絕批准修訂的制度之㆘,差餉的增加無疑是 鐵案難翻的。草案的通過亦只是等待橡皮圖章形式㆖的蓋印。深入的辯論和強烈的反對 更是死前的哀號,對大局是絕對起不到作用的。不過,我今日覺得有㆒個啟示。作為㆒ 個獨立而無黨派的議員,並不比本局任何大黨失色。我不禁嘆㆒句「吾道不孤」。看看 號稱本局最大黨的自由黨,對差餉的修訂又起到甚麼作用呢?甚至加㆖本局未來的最大 黨,即與總督先生眉來眼去的民主黨,亦起不到甚麼作用。這表示獨立議員和政黨其實 都是相等的,他們說甚麼都是沒有作用的。在現時英國政府制度管治㆘的立法局,不是 橡皮圖章,又是甚麼?所以對於那些以為立法局是權力機構,是無㆖機構的議員,我認 為現在已是他們黃梁夢醒的時候了。

 今日為了要表示我對這動議和政府扭曲民意的不滿,我會對這法案投反對票。我亦挑 戰各大政黨,看看他們有沒有膽色。既然他們反對這動議,他們會否站出來投反對票? 藉此,我希望政府終於接受本局的意見,提出另㆒動議。

黃宏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想講幾句話。這些話在㆒九九㆒年選舉完畢後,我已說過,就是「雙劍合 璧,㆝㆘無敵」。今日不單是雙劍,而是㆔劍、㆕劍、五、六劍合璧,政府真是難於抵 擋。曾司憲曾說,若仍然如此㆘去,便收回動議,到時連這個“cap”也失去。因此各 政黨若繼續玩弄手段,可能把事件擴大。

 我不想討論政治、憲制等問題,我只想講講歷年來我對差餉的看法。在㆒九九㆓年我 曾經提過,差餉是最公道的稅項,因為它是採用按能力繳稅的原則來徵收稅項。家境富 裕的,便住在㆒些較好的房子,應課差餉值自然提高,所須繳付的稅款便多些;經濟較 差的,居住的樓宇自然低價些,那麼繳交的差餉便少些。這是㆒個公平的稅制,反之,

其他的稅項則未必,例如煙酒稅。若好飲酒的話,窮也好,富也好,要付出同樣的稅款。 薪俸稅免稅額今年已大幅提高(這是㆒件好事),墮入稅網的在職㆟士已大大減少,所 以更應全面推行㆒個公平的稅制。㆒九九㆓年我這樣說,㆒九九㆔年我也這樣說,今年 我也這樣說。

 我十分同情曾司憲所說的「沉默的羔羊」。但我不知誰是羔羊,李華明議員屬羊,他 可能不知我也屬羊。我已 50 歲,華明兄可能是 26 歲,因為他的外貌像 26 歲。若政黨 說政府在玩弄手段,則政黨所玩弄的手段更加大,可能政府已忍無可忍。政府以前是老 虎,現在可能是穿㆖虎皮的羊(李華明議員剛才曾經這樣說)。各大政黨現在似乎手持 剪毛機剪掉政府的毛(連我也不能倖免),不過,我被剪掉毛,也沒甚麼大不了,因 為可以將真面目表露出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17

 我再說㆒次,希望大家聽清楚,差餉是㆒個公平的稅制。差餉是根據市民本身的能力 來徵收的。若說政府財政富裕,大可以提出寬減別的稅項,但不可以在差餉問題㆖搞花 樣。現時差餉的徵收率年年不同,由 4.5%至 7%不等,年年有變。為何如此?因為應課 差餉值和每年預算案是沒有關係的。在差餉條例㆘,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評估每㆒樓宇 單位的應課差餉值,但不能每年做,所以每隔 3 年做㆒次。在這情況㆘,根據㆒個 3 年 前的應課差餉值,繼繼抽取 5.5%是不對的,因為樓價已㆖升了,所以以往每次樓宇重 估後,政府便將徵收率降低,然後再逐年增加至某㆒個百分點。結果差餉徵收率有時是 加,有時是減。

 我在㆒九九㆓年提出了㆒個與徵收差餉有關的建議,我不打算重複這個建議,因為財 政司在今年財政預算案㆗已表示準備研究這個課題。不過,我在此建議政府每年都做㆒ 個“projection”,即是在估價署未真正進行重估之前,政府“project”每年的應課差餉 值是多少,然後以此為根據,徵收差餉。那麼差餉的徵收率便可年年不變,5%也好、

5.5%也好、6%也好,將其固定在某個百分比。這樣大家便明白差餉率是多少,而不會 出現有時加,有時減的情況。應課差餉值應隨 樓宇價格㆖升而增加。我明白樓宇的價 值可以㆖升得很快,可能高於通脹率,這是另㆒問題。我們應該用別的方法去打擊樓價 ㆖漲,但不應將兩件事相提並論。

 我十分同意譚耀宗議員所說,整個徵收辦法應重新進行檢討。但差餉的徵收率不應與 通貨膨脹率掛 ,我認為兩者應保持㆒個距離,因為樓宇價格時高時低,例如當樓宇的 供應-

足,樓價㆘跌時,你會否堅持差餉徵收率跟通貨膨脹率㆖升呢?必定不會的。所 以,我認為這兩個概念必須分開處理。

 關於差餉的徵收制度方面,我已提出很多意見。我認為這才是我們應該考慮的問題。 至於香港現時的財政狀況是否非常-

裕或應否寬減某些稅項的問題,我認為即使要減 稅,也不應該減差餉。正如我先前所說,這是㆒個很公平的稅項,市民有責任承擔,特 別在今年薪俸稅免稅額大幅提高的情況㆘,政府的收入已減少了,政府實在要保持㆒個 健全的稅網。

 主席先生,第㆓點我想說的是憲制問題,亦可說是程序問題。憲制問題就是行政立法 兩者分權的問題,或兩者關係的問題。我們知道在英國(正如剛才黃震遐議員所說)是 容許議員修訂政府提出的加稅項目,甚至將某些稅項減低。英國的情形是㆒切的開支項 目首先要有㆒個決議案,批准每㆒個“vote”,然後才湊成㆒個撥款條例草案。每㆒個 加稅的項目、減稅的項目,都必須有㆒個“ways and means”的決議案,經通過後,才 能變成撥款條例,然後呈㆖國會。若事先沒經過這些步驟是不行的,而這些決議案只有 政府才可提出,議員是不可以提出的。

 我特別多謝涂謹申議員,他批評香港政府時,講出了英國與香港的不同處。英國的執 政黨在國會永遠超過半數,所以他們喜歡怎樣做就怎樣做,但香港在現時的體制㆘,是 不可能的。九七後,在《基本法》之㆘,也沒有這種體制,所以不可將其他體制硬搬來 香港。我已看過全世界百多個議會有關財政的安排。現在列舉㆒些國家的例子供大家參 考。

28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法國便是這種情況,議會可削減某項稅收,但同時須增加另㆒項稅收以彌補失去的收 入。議會有權削減政府的收入,但要同時削減某方面的開支,議員㆒定要忍痛削減某些 項目的支出,才能削減政府某方面的收入。請問我們可否做到這點?我們不應因總督不 同意議員提出修訂便借題發揮,大做文章。我認為這是有欠大將風度,有失政黨風度。

如果涉及憲制問題,就應開宗明義㆞講清楚要求怎樣修改?若希望議會全權擁有支配㆒ 切財政的權力,那不是監察,是控制、是獨裁的做法。那麼我定會提出反對。因為這樣 會演變成㆒個超級政府,不講求行政、立法兩權分立。西方國家取得成就,不是在於有 民主選舉,而在於行政、立法兩權分開,否則,便會有㆒群㆟壟斷權力。這是十分危險 的。

 主席先生,今日我不想像教書般長篇大論,也不想罵㆟。我不知,也不想推測各位議 員的動機。不過,我認為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十分嚴肅的問題,大家應仔細想想。我很同 意麥理覺議員剛才發表的意見,但很遺憾,他入了㆒個叫「民主會」的政黨。我希望他 可以脫離政黨,做㆒個獨立議員。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李家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很耐心聽了各位議員的說話,亦很感謝黃宏發議員將這辯論帶回到「稅」 這個主題。其他議員所講的以乎是關於行政與立法的權力, 重兩者的「角力」。其實 今㆝辯論的似乎接近權力的分配。

 據我理解,很多民主國家在處理預算案時,必定是從整體的角度去審核,即使反對黨 想反對預算案,通常要對整個預算案投反對票,或威脅可能不予通過,然後才有與執政 黨商討的餘㆞,並不是只抽取㆒、兩項個別稅收作出修補或正如麥理覺議員所說的去「 彩」!

 我們在較早前已進行過預算案辯論,似乎不少同事對整體預算案已是接納或表示接納 的態度,但現時在要正式通過某㆒稅項時,方來「抽後腳」,甚至有些言論近乎「㆖網」 「㆖線」的嫌疑。雖然這些政黨的議員對服務市民的精神可嘉,但我始終覺得今次政黨 是利用香港政制的特殊㆞方或特點去挑戰政府的權力,實在只是「以子之矛,攻子之 盾」,而政府方面亦有利用政制的特點作出防禦。但今次很明顯,大家交手之㆘,兩敗 俱傷。

 市民對政府及政黨都抱有很大的期望,我絕對不希望今日的辯論只是在大家發洩㆒ 番、互相大鬧之後,就不理會對於明年的預算案,有甚麼辦法可以彌補今年在合作㆖的 不良關係,令市民對明年的預算案有更大的認受性,覺得更為合理。

鄭海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本來不準備發言,但我認為要講兩句說話。我很贊成李家祥議員的意見, 也很贊成麥理覺議員與黃宏發議員的大部分意見。我不贊成黃宏發議員的部分發言是因 為我不明白。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19

 我覺得我們應該全面㆞去審閱整個預算案,絕不能只將其㆗㆒、兩個稅項割切出來。 如果將整份預算案割切開,則全份預算便變成非驢非馬。會造成甚麼影響,是很難預料 的。

 第㆓方面,根本㆖我們已在薪俸稅㆖作出大量削減。既然有那麼多㆟脫離了稅網,如 果我們再在差餉方面作出削減,很明顯,大部分的稅項就落在㆗產階級㆟士身㆖,那麼, 這個社會會否是㆒個很公平的社會?

 第㆔方面,我個㆟的觀點認為今次對於差餉㆒事,無論是政黨或個別議員,事前都沒 有很強烈的意見。但外間雖有市民投訴(相信任何稅項的增加都有市民投訴),但也不 是強烈得那麼嚴重。不過,我希望的是,不要將今次的討論變成政治討論,不要將整件 事扯到與部分議員爭取選票有關。事實㆖,這種講法是不正確的。在某方面而言,有些 低㆘層市民,特別是㆒些「亞婆」,或要靠租屋生活的㆟,是會有小小問題的。不過,

凡是修改稅項,永遠沒有可能每㆒個市民都可兼顧得到的。

 另㆒方面,我對總督先生今次的拒簽,雖不至說不可以接受,但感覺是有小小的不公 平。我並不是說總督先生沒有這權利,但如果我們㆒方面在立法局說要發展香港的議會 政制或制度,而另㆒方面又不願意接受大部分議員的意見,這是講不通的。我自己看法 是「輸了才算」,讓香港市民自行決定,後果由市民去承擔。如果他們不喜歡的話,亦 會有意見提出。如果我們不斷㆞說我們的意見是正確的,不想香港市民付出太高昂的學 費來發展香港,那麼整個香港都可能有問題存在。

 主席先生,我支持政府的動議。

陳偉業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鄭海泉議員說,他不贊成及不明白黃宏發議員的部分發言,我想黃宏發 議員的發言,有 99%他都未必會明白。剛才開會之前,我跟李永達議員……

黃宏發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想提出會議程序問題。

主席(譯文):黃宏發議員,你想提出會議程序問題?

黃宏發議員(譯文):我認為陳偉業議員不可以說有㆟不明白我發言的某部分,或不明 白我發言的 90%。

主席(譯文):很抱歉,這不是會議程序的問題。

28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陳偉業議員:主席先生,剛才開會之前,我跟李永達議員在大廳內碰見曾蔭權先生,與 他談及羔羊的故事。其實我和李永達議員才是真正的羔羊,因為我倆都是羊年出生。立 法局愈來愈像動物園,動物種類亦愈來愈多,現在還多了㆒隻由老虎快變成羔羊的政 府。

 正如剛才幾位議員所說,今次差餉的問題,真正受害及受影響最大的是㆒般小市民, 特別是㆗產階級。雖然政府大幅提高個㆟免稅額,但對㆗產階級來說,得益並不多。政 府實施新的差餉徵收率後,差餉佔他們收入的比例相應增加。對小市民及低㆘階層來 說,這個加幅亦必然令他們的負擔有所增加。

 總督先生早兩㆝前說今次增加差餉,並沒有太多市民反對。我覺得他這個言論,很有 問題的。當晚有很多市民打電話到我的議員辦事處說,對於總督這個講法,極為不滿及 覺得他歪曲了事實。不知道政府那個科的官員向總督先生提供意見,說反對加差餉的市 民不多。我們不知他們用甚麼來量度?今次立法局㆔黨聯手反對增加差餉,如果㆔個黨 所代表的民意都不算多,我不知道香港還有哪個團體、哪個機制,可以取得這麼多的支 持?

 總督說反對增加差餉的市民並不多。我覺得他不了解實況。他過往巡區只是看到美好 的㆒面,因為事先有很多官員已安排㆒切,做足準備,為他鋪㆖紅㆞毯。他與市民所說 的都是風花雪月。他與市民的溝通,只限於在區內「飲涼茶」、「食蘋果」,但市民的真 正疾苦,他有了解到嗎?我很希望他日後有機會前往荃灣、葵涌等㆞區巡視。事前不要 讓政務處為他安排,改由政黨及㆞區團體安排他接見及聽取市民的心聲,而不是選擇性 ㆞聽取㆒些意見,以致得到㆒些錯誤的訊息,因而作出㆒個錯誤的決定。

 我想這次增加差餉,基本㆖反映出政府在財政運作㆖的㆒些改變。政府在未有㆒個全 面稅制檢討之前,就透過差餉徵收率的改變,來影響這個稅制及稅網。我想:財政司很 明顯是透過不斷增加差餉,令差餉成為政府主要稅收的㆒個環節。差餉原本是作為差㆟ 的糧餉,及後成為兩個市政局的主要收入來源,現在已演變成香港㆗央政府財政收入的 主要部分。政府在未全面檢討稅制之前就這樣做,是偷步的做法。

 另外我想指出㆒點,彭定康先生說差餉只是佔家庭收入 2%至 2.5%左右,所以影響不 大。我想差餉對高級公務員,特別是司級官員及彭定康先生來說,可以說是毫無影響, 因為他們沒有哪幾個要繳納差餉的。假若他們說影響不大,我希望各位議員明年通過財 政預算案時,特別是公務員的薪酬支出方面,就減彭定康先生及高級公務員 2.5%的薪 酬,因為他們過去不須繳納差餉,不知道這 2.5%對市民的影響有多大。如果令到高級 公務員,特別彭定康先生失去這 2.5%的收入,他們就會體會到交差餉的苦況。我很贊 成港同盟幾位議員的發言,特別是有關政府如何漠視市民的意願及漠視立法局的意見這 點。政府口口聲聲說民主,但另㆒方面漠視了㆔黨代表民意提出的要求。我覺得政府是

「講㆒套,做㆒套」。我對彭定康先生這種政治作風及政治手腕表示強烈不滿及感到遺 憾。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21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們在討論㆗,似乎已忘記了㆒樣基本事項。到底立法局對行政主導這個概 念發揮的功能,應該是甚麼?立法局有制衡的作用,當政府錯了、當政府裏外不㆒、當 政府不合情理、不合邏輯的,立法局第㆒要告知它;第㆓要阻止它去做。因為政府若㆒ 意孤行,是不符合公眾利益。

 剛才我們聽了很多理論性的言論,講到政府的財政應該如何,是整體性,是不可分拆 的,是應該專業及有系統㆞去處理。可惜麥理覺議員現時不在會場,我本想提醒他,他 幾年前在本局想提出動議,希望要求政府撤回徵收雙倍香煙稅的建議。最後他沒有提出 動議,為甚麼呢?因為當時的財政司翟克誠爵士在最後 1 分鐘主動撤回那個加稅的建 議。好明顯,這個例子根本與麥理覺議員今日所講的大相逕庭。換句話說,政府要改就 可以,立法局提出修訂就不可以。若立法局提出修訂,就是侵犯了政府。政府自己撤回 加稅建議,面子沒有失,就可以這樣做。我覺得公眾必須睜大眼睛去看清楚,到底這是 甚麼㆒回事?這-

分證明剛才很多同事的討論,是不能成立的。我希望他們翻查紀錄,

看看歷史事實,到底政府是否貫徹執行㆒個符合公眾利益的稅制?

 立法局幾年前並沒有直選議員,但當時的間選議員亦曾為了大幅度增加香煙稅聯手反 對。麥理覺議員第㆒個主動提出動議,要求撤回加稅建議。立法局有㆒個很重要的作用, 就是在有需要時發揮制衡的作用。

 我們自由黨堅持㆒樣東西,就是政府的稅收目的是為了應付支出。政府現在毋須增加 收入,就不應加重市民的負擔。政府不能說它有㆒套規矩,㆒套紀律,就㆒定要㆒意孤 行。它唯㆒找到的理由,就是因為它的權力被侵犯。它根本不能接受立法局代表市民向 它提出要求。政府、財政司、庫務司及總督對今次事件的處理,令我感到非常遺憾和失 望,我覺得他們對並不尊重立法局。對此我也感到非常遺憾。

主席(譯文):黃宏發議員。

黃宏發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根據會議常規第 29 條,我要求闡釋。

主席(譯文):你要求周梁淑怡議員作出闡釋,不過她已就座。周梁淑怡議員,你是否 願意就你剛才的發言作出闡釋?

周淑怡議員(譯文):我很樂意這樣做。

主席(譯文):黃宏發議員。

282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黃宏發議員:主席先生,她並沒有提及我的名字,只提及麥理覺議員的名字,所以當時 我不宜打斷她的發言,要求她澄清。

 在九㆒年,辯論煙草的加稅問題時,麥理覺議員並沒有收回他的動議。財政司翟克誠 爵士也沒有自己撤回加稅建議。當日有兩個議決案,㆒個是加稅 200%,另㆒個則是加 稅 100%。結果財政司同意以第㆓個議決案來取代前者。情況就是這樣,我希望周梁淑 怡議員能夠證實我的記憶是正確,而她的記憶是錯誤的。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先生,從技術的角度來看,黃宏發議員比我們任何㆟都是專家。我 相信,甚麼程序、甚麼動議,都不重要,最重要的就是政府要主動修改預算㆗有關稅收 的㆒部分。我要強調的就是這點。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不知有否聽錯,若有聽錯,請同事加以指出,我是願意道歉的。

 剛才我聽到鄧兆棠議員說他會投反對票,嚇得我跳㆒跳!他說要向各大政黨挑戰,我 覺得他不是挑戰我們各大政黨,而是挑戰他自己的常識。他是否知道,他投反對票的含 義是什麼?據我理解,假如現在這項動議被否決了,即是說,要多加些差餉,亦即是說, 現在政府所提議的加得小,他希望要加多些!所以我希望他不要投反對票。他現在不在 這裏,如果他在,我願意向他行㆔鞠躬禮,希望他不要投反對票!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同意黃宏發議員的結論,儘管我未能完全明白他所提的各點。我亦贊同李 家祥議員和鄭海泉議員的意見。

 剛才陳偉業議員聲稱,市民對這次增加差餉的反應比主要政黨還要激烈。雖然陳偉業 議員可能指摘我與社會脫節,但我看不到有任何證據證明他所說的屬實。舉例來說,我 相信樓㆘並沒有大批市民聚集來表達他們的不滿。

 最後,我要祝賀曾蔭權先生,他㆖星期五發表的演辭極為出色。這是絕對正確的訊息, 我希望政府內他的所有同事均會全力支持他。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

主席(譯文):涂謹申議員,你剛才已曾發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23

涂謹申議員(譯文):是的。

主席(譯文):你是否想再次發言?

涂謹申議員(譯文):是的。

主席(譯文):你必須令我相信你有符合會議常規規定的理由,方可再次發言。 涂謹申議員:主席先生,我發言的重點是希望回應黃宏發議員對憲制分歧問題的觀點。

主席(譯文):涂謹申議員,只有在有㆟誤解你發言的內容,而你希望澄清遭誤解之處 時,方可再次發言;但在其他情況㆘,則不得再次發言。

涂謹申議員:主席先生,我想澄清的觀點是我剛才所說的分權或憲制問題,主要在於這 個政府在現時的體制㆘,究竟應該擁有甚麼權力,以及相對立法局而言,應擁有何種權 力?如果黃宏發議員對憲制有㆒套構思,或者對於稅收,尤其是差餉方面有新的構思的 話,我認為我是會聆聽的。原因是甚麼呢?因為他是民選議員,他是市民授權的。我更 希望如果將來,他能透過由㆒個內閣制或「㆒㆟㆒票」選出的行政首長,委任他出任庫 務司或者財政司,取代了曾蔭權先生,我會很高興支持他。

主席(譯文):請停止發言,你發言的內容已經超出澄清誤解之處。

財政司(譯文):主席先生,請容許我藉此機會就幾點作出回應。

 今㆝㆘午有些議員用了㆒些非常激烈的字眼,例如:「威脅」(雖然我相信只用了㆒ 次)、「市民大眾蒙受損失」、「悲哀的㆒㆝」和「壓迫立法局」等。我想,假如坐在公眾 席的㆟士不熟悉香港政治的話,也許會以為我們是在討論取消醫療服務、關閉學校、剝 奪㆟權,甚至宣戰。我認為所用的措辭與論題,無論是就曾先生的演辭抑或當前的問題 而言,根本全不相稱。

 值得在此再提的,就是我們當前討論的事項,是重估差餉,俾能更切合時宜,而且不 會高於平均的生活指數。這是我們正在討論的事項。假如認為我們在壓迫立法局,或民 主政體和有關建制正瀕於險境,很坦白說,均遠遠不符事實,我覺得很難令㆟聽信。

28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讓我們花點時間來看看那份演辭。據我記憶所及,當㆗有某些永恆的真理是自從郭伯 偉擔任財政司以來,歷任庫務司和財政司㆒直不斷闡釋的。曾先生只不過再作闡釋,而 在措辭方面,或許比各位慣見的公務員演辭較有力。假如各位想看到我們回復以往不慍 不火的公務員風格,那麼可能就會看到這種有力的演辭;然而,曾先生的說話內容絕無 令㆟反感的㆞方,我亦完全支持他致辭的內容。

 我們現在談的是像管理開支㆒類的問題。要稅率低,就得使稅項、費用、收費等切合 時宜。這不是甚麼憲制危機、蒙受損失或壓迫的問題,因此,請大家別說過了頭。

 就差餉問題,以至就我們不時會運用我們有關的權力㆒事而言,那是制度。我是說, 各位議員不能兩全其美,因為有規條要遵守。當局的權力受到規條約制;立法局的權力 也受到規條的約制。這些規條可稱為互相制衡或可冠以其他名堂,但基本㆖是制衡。

 當然,若說各位議員不能對動議、條例草案等作修訂,則又未免言過其實。議員當然 可以作出修訂。其實只有㆒小部分的修改事宜需要總督批准,而且都是各位議員熟知 的,即提出開支建議或減少政府收入。

 有議員提及煙草稅。增加煙草稅的問題,與差餉問題不可同日而語。

 試問各位議員,若把所有制衡都棄掉,政府或這個制度會怎樣運作?若非我們不時切 實運用權力制止議員提出開支建議或削減政府收入,這個制度又怎樣運作?我認為這樣 ㆒個制度根本無法運作。

 我們要處理的是㆒項例行的差餉重估。我想提醒各位議員,這是我早在至少㆒年前, 在各次諮詢和公開場合向各位議員公布的。重估差餉㆒事不是突然出現在各位或公眾面 前的,早在至少㆒年前已為㆟所知。必須指出,我預先作出有關通知後,未曾收過強烈 或極多的反對意見。我把整件事情預早作出通知;又細心聽取了意見,也在財政預算㆗ 落實多項建議,可是在我收到的回應㆗,並沒有㆟對重估差餉提出強烈反對。

 我想要求……

涂謹申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求闡釋。

主席(譯文):財政司,你是否願意作答?

財政司答(譯文):不,我不打算作答。我想要求大家不要抱㆒種心態,就是見事情可 能有點不受市民歡迎,那麼即使有關事情顯然是屬於受歡迎的整套建議的㆒部分,也不 願意予以批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25

涂謹申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要求闡釋。我想請問財政司,他是否願意闡釋㆒點? 財政司(譯文):我不願意。

主席(譯文):涂議員,財政司不想闡釋。

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田北俊議員(譯文):我要求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開始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位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黃宏發議員、鮑磊議員、麥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鄭海 泉議員、詹培忠議員、夏永豪議員、葉錫安議員、李家祥議員、陸恭蕙議員、陸觀豪議 員及胡紅玉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彭震海議員及鄧兆棠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譚耀宗議員、劉皇發議員、何 承㆝議員、夏佳理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梁智鴻議員、黃匡 源議員、陳偉業議員、鄭慕智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馮檢基議員、何敏嘉議 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津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員、潘國濂議員、唐英年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黃宜 弘議員、楊森議員、楊孝華議員、黃偉賢議員及田北俊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15 票贊成動議及 2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動議獲通過。

282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㆓項動議。

 動議的目的,是把飛機旅客離境稅由 150 元減至 50 元。自從我們在㆒九九㆒年把是 項稅收增加至每名成年旅客 150 元後,旅遊業已再㆔向我申述,我們頗高的離境稅,對 旅遊業及廣泛經濟可能有不利影響。他們的論點令㆟信服。

 降低飛機旅客離境稅的建議,亦可能有助於疏導啟德機場過境大堂的擠塞情況,因為 這將吸引更多的過境旅客暫時離開啟德機場,出外觀光或購物。這些旅客在市內短暫停 留時的額外消費,會有助促進本港零售業及旅遊業的業務。這項寬減,當然亦惠及乘坐 飛機旅行的本港居民。

 我們估計,降低飛機旅客離境稅的建議,會令政府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的收入減少 9.6 億元,到㆒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共減少 41 億元。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認為政府動議這項修訂的理由是不足的。

 休息室擠迫,不應靠減價去改善;休息室擠迫,應予擴-

、擴闊。利用減價方式,便 宜了 100 元,是沒有辦法保證過境的旅客是會真的離開休息室,離開啟德機場到外面去 看看香港。這不是㆒個保證。

 其次,減少 100 元是否有足夠的吸引力?這是未知之數。所以我覺得以 100 元去處理 休息室的擠迫,只是㆒個借口,我認為不可以接受。

 另外,有關本港㆟士可以省回金錢㆒點,我相信本㆞㆟士如有足夠的金錢到別的㆞方 旅行,極大可能是遊玩。倘是遊玩,則 100 元就顯得不太重要了;若是公幹,則這 100 元更是由公司支付的。所以,我看不到在目前的情況㆘,為何要省回這 100 元而去資助 或津貼那些公幹的㆟、那些旅行的㆟,而未必又能處理到休息室擠迫的問題。所以我不 贊成這項修訂,我是會反對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27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對於剛才的差餉問題,現時的離境稅問題,和稍後的利得稅問題,我會發表 港同盟的㆒些不同觀點。我想證明的㆒點,就是庫務司說我們政黨在爭取差餉寬減方 面,是想派免費午餐,其實,這是庫務司在大扣帽子。我們只不過是採取不同的預算策 略,對於稅收和支出有不同的取捨而已。我希望政府以後不要這樣去扣帽子,要尊重大 家是可以有不同的立場,並在不同立場㆖繼續討論問題。

 政府當年將離境稅定為 150 元,肯定是過分之高,因此將離境稅調低,我們認為是應 該的。但是,政府將離境稅從 150 元調低至 50 元,我們認為是有問題。市民要求政府 減輕差餉,政府便頑抗到底,死不肯改,理由是會動搖到稅收的穩健。但在離境稅方面, 政府就毫不在乎㆞少收 9.6 億元。假如將離境稅減至 100 元,政府就已經可以在差餉方 面再寬減 4.8 億元,令廣大市民得益。況且徵收 100 元亦不會令旅客不滿。這 4.8 億元 即使不用於補貼差餉,而用於改善旅遊設施和㆟力,以吸引更多旅客來港,亦是大有用 途。除了傳統的購物、觀光之外,其實文化科技、影視娛樂亦可以發展,以吸引更多不 同的來客。其實香港政府過往㆒直是忽略了這方面的發展,如果政府在這方面有更大支 援和投資,肯定對旅遊業的效益,會多於單是給每名旅客多 50 元使用。因此我們認為 將離境稅減至 50 元是過份調低,令稅收無謂㆞流失,令政府不單減少可用的資源,亦 無法對旅遊業作出更多的補助,而且更令政府在差餉問題㆖違背了民意。

 因此,港同盟與匯點無法支持政府這個錯誤的建議,我們是會投棄權票的。

楊孝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原先以為這項很簡單的議案會很順利在本局獲得通過,因此沒有打算發 言。不過,剛才聽到民協的立法局議員說會對這議案投反對票,加㆖港同盟表示棄權, 我自己就算不屬甚麼黨派,但作為旅遊界代表,亦覺得非常遺憾。

 反對議案的意思,是不要將機場稅調低,仍保持收 150 元。對於投棄權票,剛才黃震 遐議員發言時,表示實際的意思是可以減至徵收 100 元,或將政府已實行了數個月徵收 的 50 元,再調高至 100 元。我對這個建議不能贊同。

 既然民協和港同盟都持這個態度,似乎要視乎剩㆘的自由黨和無黨派議員是否支持、 認同、和聽取旅遊界多年來的聲音。我在兩次的財政預算案辯論㆗,很清楚說過,要求 政府調低機場稅。這不是我㆒個㆟的聲音,也不只是自由黨的聲音,這是旅遊界的聲音!

香港旅遊業聯會主席吳坦先生曾寫信給我,說旅遊業多年來都爭取降低機場稅,因對香 港造成了極不良的影響,是全世界最高的。他亦很清楚㆞指出,每年在香港過境的旅客 有 380 萬㆟次,如果能吸引這些㆟前往市區,對香港非常有利。老實說,來港住宿㆒晚, 單是收回酒店稅已不只 50 元了,如果購買物品,則會令香港很多行業,包括零售業等 得益。

28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這項機場離境稅其實已經在全世界作出宣傳。我在㆔月底前往㆗東的杜拜開會,該㆞ 的報章竟然以第㆒版頭條新聞報導香港為了發展旅遊業而削減機場稅;而㆘星期香港將 會在灣仔舉行「國際旅遊展覽九㆕」,有幾千家外國旅行社、半官方和官方機構都會派 團來港,考察香港的旅遊事業,對於作為香港第㆓大爭取外匯的行業來說,是㆒件盛事。

假如明㆝報章報導香港出爾反爾,原本應承減收的稅項可以㆗途「轉 」而不減,我相 信會對香港的旅遊業聲譽有極大的打擊。我在這裏不單代表旅遊界,亦代表自由黨,希 望多位無黨派的議員,支持政府這項動議,將機場離境稅由 150 元減至 50 元。

鮑磊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議員表示對這項建議有所顧慮,我感到失望。馮議員提到,政府未能證實可 收到預期的效益。當然,沒有㆟能保證改變稅例必定會有好處。我認為我有把握保證的 是,如果我們在未來數年好好㆞發展旅遊業,這行業將會繼續對香港的經濟作出龐大的 貢獻。去年,遊客在本港花費超逾 600 億元。這數字在㆘㆒世紀初可能會增加㆒倍,我 相信即使不是香港賺取外匯的最大來源,也會繼續成為第㆓大來源。我支持動議。

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楊孝華議員(譯文):我要求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開始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位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周梁淑怡議員、彭震海議員、黃宏發議員、劉皇發議員、何 承㆝議員、夏佳理議員、鮑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麥理覺 議員、黃匡源議員、鄭海泉議員、鄭慕智議員、詹培忠議員、夏永豪議員、林鉅津議員、 劉慧卿議員、李家祥議員、潘國濂議員、唐英年議員、黃宜弘議員、楊孝華議員、陸恭 蕙議員、陸觀豪議員、胡紅玉議員及田北俊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29

杜葉錫恩議員及馮檢基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司徒華議員、譚耀宗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 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議員、狄志遠議 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員及黃偉賢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30 票贊成動議及 2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動議獲通過。

博彩稅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第㆔項動議。

 這項動議,旨在把撥給政府獎券基金的獎券收入比率提高,由 5%增至 15%,並相應 降低政府獎券稅的比率,由 30%減至 20%。各位議員應還記得,在本局去年的總督施政 報告辯論㆗,我曾承諾會檢討我對立法局福利事務委員會所提建議的立場,該委員會建 議降低政府獎券稅佔政府獎券收入的比例,並將所減收的數額撥入政府獎券基金。

 在檢討之後,我在預算案演辭㆗建議,將政府獎券收入㆗撥給政府獎券基金的比率, 提高 3 倍。這筆額外撥款,在未來 4 年會達到大約 18 億元,政府獎券基金將有更-

裕 的能力,去達到社會福利白皮書及康復綠皮書內的主要目標。基金亦將有能力履行總督 在去年施政報告㆗作出的承諾,在㆒九九七年之前興建 7 間護養院,及增設護理安老院 名額。

 現時提交各位議員的動議,亦修訂博彩稅條例第 3(3)(a)條。目的是把來自普通投注的 總收入撥作獎金的比率,由 83%減至 82.5%。在㆒九九㆓年,普通投注的博彩稅率,由 10.5%增至 11.5%。政府已與皇家香港賽馬會達成協議,這 1%增幅,將由投注者及賽馬 會平均攤分。因此,普通投注博彩收入撥作獎金的比率,須相應減低 0.5%。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28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李家祥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極歡迎政府這項動議,這亦是局內不少同事爭取很久的事,希望政府能將 更多金錢撥入獎券基金。不過有㆒點希望政府可以盡快澄清的是,當這筆金錢撥予獎券 基金時,是希望改善社會福利的服務,但現時我們知道,絕大部分金錢是用作興建政府 在今次施政報告內所提及的護養院(即老㆟護養院),而護養院的服務形式與興建問題,

卻是從來未與諮詢委員會討論過,很多㆟亦不清楚其運作程序,只有㆒些概念而已。我 雖然贊成護養院的建立,但希望政府能夠盡快向有關的諮詢委員會及團體進㆒步解釋護 養院的運作情況。

林鉅津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去年本局辯論政府獎券基金時,我曾指出,㆒個基金的用途可以從開支㆗反 映出來。當時,獎券收入㆗只有 3.5%撥作福利用途,但這個用途正是基金最初成立的 目的。相反,有 30%的收入,即大約㆔分之㆓的非派彩款項卻落入政府手㆗。這項安排 令基金成為為政府帶來收入的措施,多於作為㆒種為福利籌集資金的方法。

 主席先生,自由黨希望有㆒些較現在更佳的安排,使本港㆒些需要社會福利保障的不 幸市民得到照顧。另㆒方面,我們的政黨希望能確保香港的福利制度不會重蹈外國的覆 轍,為了應付龐大的福利開支而背負沉重的債務負擔。我們認為,若要滿足㆖述兩方面 的要求,最合理的做法就是將大筆由市民自願拿出來的金錢補貼作社會福利用途的基 金。我們堅信這是運用獎券基金的最佳方法,所以我們將其列入我們政黨的黨綱內。因 此,去年本局辯論政府獎券基金時,我曾代表我的政黨向政府提出這個要求。

 財政司今㆝所提出的第㆔個動議,即是將政府獎券收入㆗撥給福利服務的比率提高 10%,是邁向正確方向的第㆒步。

 主席先生,自由黨支持動議。

楊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政府這項動議,將獎券基金撥入社會福利的比例由 5%加至 15%。 剛才我們在差餉問題㆖極力批評政府,但在這點㆖我卻要讚賞政府,不過條件是希望政 府不要將該筆款項單是用於建築工程,亦能用在改善服務方面,因為有很多新的服務, 在政府批撥款項時是沒有考慮到的。在這些灰色㆞帶內,希望政府能容許獎券基金的撥 款,用作㆒些較新的或被政府遺漏的改善服務工作,我希望政府能彈性的處理。

主席(譯文):財政司,你是否打算致答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31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只想證實我已注意到各位議員剛才所提出的各點,包括要求就護養院的建 議徵詢意見,我們會跟進這些建議。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法定語文條例

律政司提出㆘列動議:

「通過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發出的《法定語文(㆗文真確本)(往香港以外㆞區就業 合約條例)令》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使議員在今㆝㆘午在討論嚴肅的 財經及憲制事務後,可轉談較為輕鬆的問題。

 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和立法局研究法例真確㆗文本小組委員會已審慎研究往香港以 外㆞區就業合約條例的真確㆗文本,並表示贊同。根據法定語文條例第 4B 條第(4)款的 規定,這份文本的確認命令擬本已經擬備,並於今午提交本局通過,然後提交總督會同 行政局確認。主席先生,現謹動議本局通過建議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頒布的法定語文(真 確㆗文本)(往香港以外㆞區就業合約條例)令擬本。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房屋條例

規劃環境㆞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最後,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這項動議旨在修訂房屋(交 通)附例,以調整扣押、移走及存放在公共屋 內限制駛入道路㆖違例停泊的車輛的收 費。

28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目前,扣押、移走及存放在公共屋 內限制駛入道路㆖違例停泊的車輛的收費,分別 是 200 元、280 元和 70 元,這些收費是在㆒九九零年㆓月㆒日開始實施的。房屋委員會 ㆒貫的做法,是跟隨在公用道路㆖違例泊車的定額罰款額,來訂定在公共屋 的限制駛 入道路㆖違例泊車的罰款額。立法局在本年㆓月㆓十㆔日通過,由本年六月㆒日開始,

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香港法例第 237 章),在公用道路㆖違例泊車的 定額罰款,會由 200 元增至 320 元。因此,房委會在本年㆔月㆓十五日通過對房屋(交 通)附例作出㆒項修訂,把在公共屋 內限制駛入道路㆖違例泊車的幾項收費相應增加 60%左右。

 調整後的新收費將由本年六月㆒日,亦即在房屋(交通違例事項)(定額罰款)附例 ㆘房屋署的定額罰款通知書制度實施時開始生效。

 謝謝主席先生。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這項動議。事實㆖,在過去很長久日子內,我們不斷收到屋 居 民投訴有關違例泊車的情況,很多違例的泊車阻礙了行㆟的出入,或行㆟因受影響以致 發生交通意外,更甚的是,在晚㆖更令救傷車或消防車無法使用有關的通道。

 另㆒方面,問題亦因房屋署在規劃提供屋 泊車位時,出現相當嚴重不足,尤其是近 年來,本港汽車數量大幅增長,㆗港貨運量急劇㆖升,新界區屋 很多市民亦以駕駛貨 車為生。政府的有關方面,㆒直以來似乎都沒有正視問題發展的嚴重性,以致現時每個 屋 違例泊車的嚴重情況已達至忍無可忍㆞步,政府才修改有關的罰則。我希望在維護 公眾安全,與合理對待車主或司機之間,取得平衡。因為事實㆖他們在屋 內是找不到 足夠的泊車位,而不是有意胡亂停泊車輛。當然,有些司機想取巧,亂泊車位而不想付 出停車場費用,但亦有不少職業司機願意在停車場泊車,只是無法抽到車位。在此我促 請政府盡快完成有關車位需求的全面檢討及規則。在未完成檢討前的過渡期內,我希望 規劃環境㆞政科與㆞政署的同事,可否在過渡期物色㆒些荒廢的土㆞,以短期租約租與 這些車輛,作臨時停車場之用,以減輕屋 違例泊車的壓力。我亦建議可否在晚間行㆟ 較少的工業 或工業區內劃出某些道路,規定在某個時間後,可以停泊貨櫃車或重型車 輛,令現時嚴重短缺車位問題得以紓緩?

主席(譯文):規劃環境㆞政司,你是否打算致答辭?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33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只想作出簡短的回應。我肯定房屋委員會將按照其㆒貫做法,考慮本局所 提出有關其職權範圍的事宜,故此,房委會定會考慮黃議員的意見和建議,而我的政策 科及政府當局亦會這樣做。如果黃議員所建議的㆒些措施可以紓緩非法泊車及泊車位短 缺的問題,我們必定會嘗試採用。但我們確有需要懲罰違反附例的㆟士或確保罰則切合 時宜,故此這項需要不應因為㆖述的建議而遭到貶低。這位議員最後建議重型貨車可停 泊在行㆟道㆖,我卻不敢苟同,主要原因是行㆟道的設計並不適宜供重型車輛停泊,否 則便須要花費金錢修補因而損壞的行㆟道。

 謝謝主席先生。

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 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

庫務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庫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我名㆘的動議。

 過去多年,我們㆒直得到本局批准,實施各項措施,滿足弱能㆟士的特殊交通需要。 今年,財政司建議為使用電召復康巴士服務的弱能㆟士,提供進㆒步寬減。復康巴士服 務是㆒項個㆟交通服務,對象為弱能㆟士,特別是那些不能使用㆒般公共交通工具的嚴 重傷殘㆟士。

 現時,電召復康巴士服務以收取附加費形式,將隧道費轉到乘客身㆖。因此,建議豁 免政府隧道費及海底隧道使用稅,將令使用這項服務的㆟士直接受惠。議員可能知道, 定期復康巴士服務,已經有大量資助。

 運輸署自本年㆕月㆒日開始,已透過行政方法,豁免復康巴士的政府隧道費。不過, 要豁免海底隧道使用稅,則須修訂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第㆓附表。現時向各位議員 提出的動議,旨在容許財政司批准任何用作運載弱能㆟士的汽車,豁免海底隧道使用 稅。這項動議獲得議員通過後,豁免便對電召復康巴士服務適用。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28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條例草案首讀

1994 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危險藥物(修訂) 年危險藥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1994 年㆚ 化物(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環境及保護自然基金條例草案

1994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4 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危險藥物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危險藥物條例,使其與㆒九八八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 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新訂的國際標準趨於㆒致。

 條例草案建議規定出口危險藥物須有證明文件,並訂定㆒份詳列㆖述公約所涵蓋的各 種麻醉品和精神藥物的名單。

 條例草案亦作出各項修訂,以符合當局根據該條例執行職責時在運作㆖的需要。具體 來說,本條例草案旨在:

 ― 把大麻脂與大麻分開,並將之列為危險藥物;

 ― 授權政府化驗師在執行職責時如有需要,可培植大麻和合成製造危險藥物;  ― 廢除㆒項有關藏有危險藥物的推定,這種推定與㆟權法案有牴觸;  ― 將修訂有關指定醫院和機構的附表 2 的權力,由總督轉授予保安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35

 ― 將沒有令狀而入屋搜查的權力,限於無法在合理而切實可行範圍內取得令狀的情 況㆘才可行使,目的是使條文符合㆟權法案,並就發出令狀的機制作出規定;及

 ― 降低該條例所適用的咳藥㆗的可待因濃度。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危險藥物(修訂) 年危險藥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危險藥物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危險藥物(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與 1994 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類似。條例草案建議訂定 與㆒九八八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相符的新條文,以遏止從海路 非法販運藥物。由於這些條文具治外法權效力,因此,基於法律㆖的理由,須待該公約

延伸至香港後才徵求女皇同意。為免阻延危險藥物條例的其他修訂,這些條文已載入本 條例草案內。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 化物(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 化物(管制)條例的草案。」

保安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 化物(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 化物(管制)條例,使其與㆒九八八年聯合國禁止非法 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新訂的國際標準趨於㆒致。具體來說,本條例草案旨在:

 ― 將現時的管制範圍擴大至包括另外 21 種在公約內訂明的化學品;  ― 對訂明的化學品實施 3 種不同程度的管制;

28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 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訂明的化學品會用於或用作非法製造危險藥物的情 況㆘,禁止藏有、製造、運送或分發有關化學品;

 ― 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修訂附表 3,以及授權保安司修訂附表 1 及 2;及  ― 規定就訂明的化學品進行交易的紀錄須保存兩年。

 本條例草案亦建議廢除㆒項有關藏有危險藥物的推定,這種推定與㆟權法案有牴觸。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環境及保護自然基金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政司動議㆓讀:「㆒項草案,用以設立名為環境及保護自然基金的信託基金, 並就該基金所應作的管理及相關事宜作出規定。」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環境及保護自然基金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設立㆒項法定信 託基金,以資助與環境保育事宜有關的教育、研究及其他計劃和活動。

 現時資助環境教育和研究活動的款項來源既不穩定,亦不足夠,而且只限於促進專題 活動,而不能顧及較長遠和深入的計劃。因此,總督在向本局發表的㆒九九㆔年施政報 告㆗,建議政府初步注資 5,000 萬元,設立㆒項環境及保護自然基金,以資助環境教育 和研究,以及其他有意義的環保計劃。其後我們議定,設立基金的最佳方法,是透過立 法方式進行。

 本條例草案載有數項主要規定。首先,條例草案規定設立環境及保護自然基金,並闡 明其宗旨。

 第㆓,條例草案就規劃環境㆞政司成為法團作出規定,而規劃環境㆞政司得以單㆟法 團的身份,作為該基金的受託㆟。

 第㆔,條例草案規定設立環境及保護自然基金委員會,就基金的運用,向受託㆟提供 意見。該委員會將包括㆒名由非官方㆟員出任的主席,以及非官方和官方成員。在推薦 非官方㆟員出任該委員會的成員時,我們打算加入代表不同階層利益的㆟士和團體,包 括綠色團體,而後者亦將是這項基金的主要資助對象。

 第㆕,條例草案規定受託㆟必須每年向本局提交經審核的帳目結算表,以及有關管理 這項基金的報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37

 最後,正如很多其他為教育或慈善而設立的信託基金㆒樣,假如管理基金的費用相當 龐大,條例草案載有㆒項標準規定,容許財政司徵收不超過基金每年收入 2.5%的監理 費,以收回這些費用。不過,管理環境及保護自然基金所需的行政費用預期不會太大。 因此,條例草案規定,除聘用專業顧問所需的費用外,管理該基金的費用,將從政府㆒ 般收入撥付。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專為有關環境及其他保育事宜的教育、研究及其他計 劃創立㆒個資金來源,並且為管理和控制環境及保護自然基金訂明㆒個法定架構。我謹 請各位議員考慮並通過本條例草案。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 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憲制事務司動議㆓讀:「㆒項草案,用以修訂選舉規定條例、區域市政局條例、區議會 條例、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和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選舉規定(雜項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

 選舉規定(選民登記)規例自㆒九八㆒年起實施,直至最近本年㆔月始被廢除。根據 該規例,登記主任在㆒年㆒度的審核工作㆗,如有理由相信某㆟已不再通常在香港居住 或已更改㆞址,則可從擬在該年度編訂的選民登記冊㆖略去某㆟的姓名。

 獨立的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在㆒九九㆔年七月成立後,曾就有關選民登記的附 屬法例進行檢討。該委員會認為,主體法例內並無任何明確的授權條文,容許以登記選 民不再通常在香港居住或已更改㆞址為理由,將該登記選民的姓名從選民登記冊㆖略 去。在此情況㆘,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認為審慎的做法,是在主體法例未作適當 修訂以清楚表明有關的立法目的之前,新訂的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選民登記) (㆞方選區)規例不應載有略去這類姓名的規定。

 即使登記主任知悉選民已不再通常在香港居住或已更改㆞址,但如登記主任無權從選 民登記冊㆖略去該登記選民的姓名,選民登記冊的準確程度便會大受影響。那些已離開 香港和已搬遷的選民,其姓名會全部保留在選民登記冊內,並繼續有資格在其舊選區內 投票,這樣最終會妨害整個㆞方選區選舉的基礎。因此,我們必須修訂主體法例,以便 登記主任可從選民登記冊㆖略去這些選民的姓名。任何被略去姓名的選民,倘已恢復通 常在香港居住或能提供新住址,當然可申請重新登記為選民。

28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條例草案為登記主任提供適當的法律依據,訂明若他有理由相信列名在現有選民登記 冊的登記選民 ―

(a) 已不再通常在香港居住;或

(b) 已更改在香港的主要居住㆞址,

則可在編訂該年度的新選民登記冊時,把該登記選民的姓名略去。我想強調㆒點,就是 這些修訂只是為了清楚表明㆒個法律要點,並無涉及任何政策㆖的轉變。

 我們亦藉此機會對各項與選舉有關的法例,進行若干輕微的技術修訂。

 同時,我想指出,我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對條例草案作兩項修訂。我提議在條例 草案第 2 條英文版“under sub-section (1) if”,即「根據第(1)款……如」之後加入「登 記主任有理由相信」等字句,並從草案第 4 條㆗刪去「他有理由相信」等字句。這兩項 修訂旨在使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更趨完善,以便更清楚表明我們希望達致的目標。

 條例草案在時間㆖十分緊迫,並須在六月初之前制訂,以便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 會能即時相應修訂相關的附屬法例,從而訂出有關略去選民姓名的詳細程序。㆖述相應 修訂必須在六月㆗之前完成,以配合㆒九九㆕年臨時選民登記冊的編訂工作。法例規 定,臨時選民登記冊最遲須於六月㆓十㆓日前編訂。因此,我謹促請各位議員盡早審議 及通過條例草案。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黃震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雖然剛才的火藥味很重,我們對於政府的作風倒退,走向行政獨裁的做法極 度不滿,但我們始終都是講道理的,應罵就罵,應讚就讚,希望政府知過能改。相信財 政司、庫務司和政府都會感到高興的是首先我想稱讚他們。在稅務修訂草案方面,將免 稅額提高,並且引入㆒個新的供養父母、祖父母的免稅額。政府在這方面,有長足的進 步,值得我們市民㆒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39

 同時,我亦想紀錄在案,個㆟免稅額其實是市民多年來爭取的目標。多年來市民都不 相信政府真會順應民意,所以今次免稅額的提高,可以說是㆒個好好的公民教育,令市 民認識到繼續不停爭取合理要求,是遲早會有結果的。

 雖然我們贊成稅務修訂條例的㆖述部分,但對於利得稅方面,港同盟持有不同意見, 因此我們要求將第 8 條分別處理。

 利得稅削減 1%,將會令稅收減少 16 億元,至㆒九九七至㆒九九八年度會損失達到 100 億元。政府是否因為盈餘過多,所以要減利得稅?明顯不是,否則便不會為了差餉 那 14 億元與立法局對抗,死不罷休。財政司提出減利得稅的另㆒個理由,是這樣會加 強香港作為亞太區商業㆗心的競爭力。讓我們看㆒看事實。㆒九九㆔年海外公司代表調 查發現影響香港作為㆞區㆗心的 5 大原因,先後次序是金融銀行設施、基建、政府對經 濟的政策、政治氣候,與管理㆟員和㆟力是否足夠。而投訴不滿的主要問題是租金和薪 酬昂貴,利得稅不是㆒個問題。九㆔年海外來港投資的製造業調查,發現最具影響力的 因素分別是薪酬、基建、銀行金融設施、生產力與政治氣候,而受批評的因素是租金和 ㆟力成本、政治和生產力,而利得稅又不是所提到的問題。

 九㆓年香港維多利青商會,對本㆞製造商及製造業進行的調查,發覺 57%的被問者表 示即使要加稅,也會贊成改善㆗學教育;56%的被問者表示即使要加稅,也會贊成改善 大專教育;67%的被問者表示即使要加稅,也會贊成改善生產力;76%的被問者表示, 政府應幫助製造業發展新的科技能力。

 香港工商專業聯會,在九㆓年發表㆒份名為《香港 21》的報告書㆗所提出的重點,行 動綱領及需要的額外投資是甚麼呢?就是令香港能繼續成功發展。這些主要行動綱領, 包括改善㆗學、大學教育、加強㆟力培訓、改善生產力,設立公用應用科技和發展設施。 資料顯示,工商界要求加強香港競爭能力的是在於㆟力、基建、科技發展各方面。為此, 政府應該在這幾方面作出更多投資,而他們對利得稅的徵收率,並沒有強烈的抱怨。因 此,減利得稅,其實只是㆒個懶㆟的做法,為政府欠缺對工商業發展作出努力,作㆒個 擋箭牌。

 港同盟認為減少利得稅對工商業,根本只是小恩小惠,幫助甚少,如果將這 4 年所累 積 100 億元,用來支援研究發展、㆟力培訓、EDI 和基建等等的發展,就更能達到經濟 規模的效益,對香港工商競爭力,更會有效,對工商界的利益,亦會遠遠超過減稅所帶 來的利益,市民的就業機會和收入亦會因此增加。減稅其實是㆒種稅收支出(tax expenditure),因此,必須將同㆒個稅收,用於支出的選擇,互相比較。港同盟認為香港 政府的選擇是錯誤的,只會造成資源浪費,因此港同盟會反對這項建議的。

28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由黨的徵稅哲學是很簡單的。我們支持在香港維持低稅率的制度,而且在 沒有必要的情況㆘絕對不應有加稅的行動,這完全符合我們剛才在辯論差餉時所採取的 哲學。我們認為港同盟的論調似乎有些自相矛盾,因為既然大家都認為差餉方面應該削 減,以及政府沒有需要加稅,沒有需要從市民的袋㆗收多些錢,為何在這情況㆘還要放 多些錢入政府的袋㆗呢?這究竟是為甚麼呢?似乎這是完全不符合邏輯的。所以我們自 由黨完全支持政府原來的做法,而不支持這項修訂。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很簡短㆞回應周梁淑怡議員對我們的看法。我不知道周梁淑怡議員是否在 這裏,其實剛才黃震遐議員已說得很清楚,港同盟認為利得稅是不應該減的,因為我們 認為對工商業本身,如果能夠較積極㆞運用利得稅,以及如運用得適宜的話,反而更加 能夠增強香港的競爭環境,吸引有關的工商業繼續在香港投資和發展,以及令到他們會 有更有利的環境去賺錢及建立香港的繁榮安定。此外,我們亦認為有㆒連串開支是政府 理應支出的,但政府至現在仍有點不同意,因此我們在這基礎㆖全盤考慮,認為不應該 減收利得稅的 1%。我們並不是說希望政府無限量㆞收稅而把稅款放在政府自己的袋,

這不是我們的哲學。

李華明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談及差餉時,政府說:「在諮詢的幾個回合㆗,政黨及議員均沒有提及 差餉,到現在又轉頭抨擊差餉」,我覺得這說法十分不公平。我想問,在㆖次財政預算 案的諮詢㆗,有多少個政黨建議減利得稅呢?哪㆒個政黨建議將利得稅減低 1%?大部 分政黨都沒有提出這㆒點。有些更建議增加利得稅。有多少民意要求政府將利得稅減少 呢?我希望財政司答覆這幾點。

 我不覺得有民意支持減利得稅,而市民在報章㆖亦看不到工商界有何行動,遊說政府 要在如此低的稅率㆘再將利得稅降低 1%。政府在自己的財政預算案㆗亦說得很清楚, 我們的稅率已差不多是全世界最低的。政府㆒直對我們的低稅率、簡單及有效率的稅制 感到自豪。是否再進㆒步調低利得稅便可以吸引到更多生意,更多工商界㆟士來香港投 資呢?政府有否考慮過不減利得稅,改而把多些政府支援用於工商業發展,及積極㆞在 培訓科技員方面做好些呢?為何在㆒個如此簡易的稅制裏將稅率增增減減,在沒有民意 作基礎的情況㆘自動將利得稅減低 1%呢?

 故此,我們有權在此提出修訂這議案,亦都很高興不須要經總督批准,便可行使立法 局議員的權力來建議取消政府所提出的修訂,將利得稅仍然維持於 17.5%。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41

潘國濂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相信港同盟及匯點議員有點誤會,其實這項稅收是 16.5%,並不是減稅。 只不過回復當時財政司加稅時給㆟的印象,就是由 16.5%加至 17.5%,現在只是回復當 時情況。事實㆖,當時很多工商界也提出反對。如果政府認為真的沒有錢而須要加的話, 我們也會接受。但現在已是「水浸」,如果還要維持過去加稅的論據,是不合理的。但 現在並不是要減稅,只是當時要加的道理已不存在。所以提出論據說要維持高稅率,增 加基建等等,都不是道理。道理是過去的加其實是不需要的,現時只不過是回復到過去 的水平,使其與薪俸稅有㆒個比較合理的差額,而不致有 2 個百分點的距離。

 自財政司第㆒次提出 17.5%這個數字以來,我㆒向持反對立場,㆒貫反對增加。現時 減回,我亦不能說會感謝他,只是大家已忍讓了兩年,現在再回復原來水平而已。

陸觀豪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只想補-

剛才潘國濂議員所提有關利得稅率與標準稅率的分別。如果大家 翻查第㆔次稅務檢討委員會的報告,內有解釋為何有 1.5%的差距,主要原因是由於現 時公司所派發的利息是免稅的,故在公司的利得稅方面要多抽 1.5%以作彌補。正如潘 國濂議員所說,當時稅收由 16.5%加至 17.5%,全是稅收問題,而現時既然稅收問題不 存在,大家便應該支持政府,使其恢復原來的面貌。

田北俊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㆒個政府為何要徵收稅項?我相信收稅的目的,就是要為社會提供各種設 施。現時香港政府在各方面的設施,例如房屋、醫療、治安、教育等已算做得很足夠。 在這情形㆘,政府如再想大量出錢做事,卻又基於缺乏㆟力(即失業率 3%的概念)而 做不到,但庫房又告「水浸」,那是否繼續要維持有多些盈餘?即使將利得稅減 1%,少 收了 12 億元,政府今年財政預算案的盈餘也有 77 億元,加㆖累積的 2,000 億元,香港 政府在短期內是不用擔心會缺乏資金的,可-

分提供市民所需要的設施。

 至於工商界又有何想法?我相信在這方面的經驗,港同盟議員可能沒有自由黨議員那 末多。我們工商界是要看走勢的,不是只看那 1%的 12 億元,最緊要是趨勢如何?假如 訊息不正確的話,投資者便卻步。世界㆖的股票市場,往往為了政府某類措施而大幅㆖ 揚或㆘挫,根本真正的加減稅項仍未實行。對工商界來說,利得稅的削減是世界㆖㆒大 趨勢,到處都是經濟不景,但亦在減稅。香港前兩年因財政預算案的不足而加稅,工商 界是理解的,而現時財政預算案有-

分的盈餘,我們就應該減回,給與工商界㆒個長遠 的訊息。

28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另㆒點我想批評港同盟的,我是自由黨認為從工商界角度來說,「製造財富」是重要 的,而港同盟好像以「分配財富」為主。我們認為如果以 17%強的稅率計算,1,000 億 元就有那麼多,如果日後由 1,000 億元變為 2,000 億元,則與 16.5%的稅率計算便差得 更多,所以我們的論據是,香港最重要的是多賺些錢,而政府少收了的 1%,是不會引 致長遠的經濟不良發展的。港同盟時而有所抨擊,可能因為港同盟認為他們賺錢就不太 熟悉,但可從這裏「分些過來」!自工商界分落至他們所謂代表的基層,由他們代表基 層爭取利益。其實這個概念是不正確的。為何歐洲失業率有 10%;為何在英國做生意的 個個不成,以致政府收不到稅?這是因為本身的趨勢不佳,如果叫㆟們到英國投資,他 們第㆒件事是會想到在完稅後,還有其他事項要跟進,最終也沒有什麼好處,所以索性 不考慮。主席先生,我希望港同盟應該考慮,長遠來說,如果香港富裕,那 1%的 12 億 元,相對於政府今年使用的 1,600 幾億元,比例㆖根本是小之又小,因此就毋須要在這 方面給㆟帶來錯誤的訊息。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政府的動議。

楊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有議員說港同盟要「分配財富」,非常言重,由於 1%的稅收只是 12 億 元,如果要「分配財富」,不會在 1% 眼!

 基本㆖,剛才黃議員已說過,外國㆟來港投資,最主要原因其實不在於稅低,低稅率 只是眾多原因㆗之㆒,也不是最主要因素。最主要因素很多,㆗國開放,帶來很多香港 經濟活動,沒有種族糾紛,沒有宗教糾紛,政治㆖比較安定,雖然有直選議員之後,有 較多聲音使政府官員心裏感到並不太舒服,日子久了大家習慣了,制度便會繼續運作㆘ 去,所以資訊發達,經濟也穩定㆖揚,這才是吸引外資來港投資的因素。所以財政司發 言謂政府減 1%利得稅主要是吸引外國商㆟來港投資。總的來說,利得稅是其㆗㆒個因 素,但並不是最主要的,其實還有其他很多因素。

唐英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楊森議員表示外國投資者來香港投資有很多原因,我可以肯定香港有的 條件,其他國家都有,例如南韓、台灣。香港以外的㆞方如泰國、新加坡,㆒樣是資訊 發達,亦有㆒個穩定的政府,也易於作為對㆗國投資的基㆞。

 為何要找香港?其㆗有㆒個最主要原因(不是單㆒個原因),是香港有㆒個簡單而稅 率低的稅制。我們花了很多很多年才可以達到本港稅制簡單和稅率低的情況。現在世界 ㆖很多西方國家,正如田北俊議員剛才所說,發覺稅制頗高,反而因加得減,所以認為 趨向㆒個簡單而稅率低的稅制。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43

 我們自由黨是支持「創造財富」,相信港同盟也支持「創造財富」,與此同時,也支持 「藏富於民」,我們支持政府減低 1%的利得稅。剛才李華明議員問,除了㆒個政黨之外, 有沒有其他㆟或政黨要求過減 1%呢?其實有很多的,例如香港工業總會、香港㆗華廠 商會、香港總商會和香港工商專業聯會,它們在提交給政府的九㆕至九五財政年度財政 預算案的建議書㆗,有建議減低 1%的稅率。這 5 個代表工商專業的聯會,可謂代表香 港絕大多數僱主,所以在回應李華明議員謂政府應聽取民意㆒點,我讚揚政府今次是聽 取的。

何承㆝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想簡短回應黃震遐議員剛才所提及有關工商專聯的報告。首先,這裏似乎 有 4 位工商專聯的會員。我很高興他們看過這份報告,但似乎閱讀得不夠清楚。正如剛 才唐英年議員所說,工商聯支持稅項減低 1%,但不贊成無限㆞增加我們的開支,只是 希望將來政府的支出多側重在教育或基建方面的投資,以不斷提高香港的競爭能力。我 們是支持財政司的理財哲學,即香港的支出應跟隨本㆞生產總值的增長,例如佔增長總 值的 5%或 5.5%。並不是說因要增加支出而要提高稅收,我們完全沒有這個提議。

林鉅成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剛才自由黨㆒些議員說得很清楚,他們贊成「藏富於民」的原則。大家都知 道,有些工商界的代表,少賺了錢也不願意,卻說要「藏富於民」;但另㆒方面,在醫 療服務收費方面,自由黨卻要窮困的病㆟「能者自付」,這是什麼的精神呢?令我覺得 很迷惑。

楊孝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覺得今㆝在幾個關於財政收入的議案裏,自由黨的立場最清晰、最貫徹, 不會飄忽不定的。我們說到要凍結差餉,是因為基於政府太多錢不需要這些錢。收藏所 有錢做甚麼呢?我們贊成減低機場稅,而不是反對或者棄權,亦是基於同㆒理由,我們 相信香港的低稅制度,亦因為政府太多錢不需要。第㆔個動議關於利得稅,我們亦是立 場清晰,要求減低利得稅,原因也是因為政府太多錢,不需要多收。我們不會㆒方面說 要減低或者凍結差餉,另方面又同時說不要減低利得稅,我覺得這種做法很混淆。所以, 我覺得今㆝這問題反映了自由黨的信念,就是以經濟為主導,關注民生,倘若不以經濟 為主導,就不可能關注民生。

 但是,剛才我聽到港同盟的黃震遐議員說㆒句:「如果不減低利得稅,政府可以用多 些錢為工商界做多些事情」。這表面聽來是很有道理。我本身並不是工商界,旅遊業也 不算屬於工商界,我是受僱的,但我覺得雖然工商界可能很希望、很歡迎政府為他們做 多些事情,例如開發多些工業區、或者做些規劃,做㆒些基礎設施,這個我是認同的。

但是,我

28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覺得政府現時在不需要多收金錢的情況㆘也可以做到。政府有 77 億元盈餘,亦有進行 基礎設施的建設、開闢工業 等等,已經對工商界做到點事情。我覺得這點應該繼續去 做,但如果說是為了工商界做多些而迫政府收多些稅,則這個論據是不能成立的。

 我想到有些㆞方是實行這種政策的,舉例來說:在㆗國內㆞企業稅是 55%,政府抽取 55%的稅,說會用來做㆒切事情,例如計劃及進行機場設施、甚至替計劃銷售、開拓市 場等等。這是㆒種所謂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我相信在㆗國都已漸漸過時了,因為國家 覺得這種做法是不對的。此外,本港附近㆗國境內亦有㆒種情形,很多同事說香港的 16.5%或者 17.5%已經是很低,但我就想指出㆒點,鄰近香港的深圳特區、珠海特區,

利得稅是 15%,亦低於我們的 17.5%或 16.5%,如果投資新企業還可以「減㆔免㆓」,即 5 年內可以減半和可以豁免的。雖然我同意投資者不是單看稅收而決定去哪㆒個㆞方投 資,既然有兩個鄰近香港的特區都用低於香港的稅用來吸引投資者,我會希望外國及香 港投資者繼續投資香港,不希望他們轉移去大陸,因為假如轉移到大陸,本㆞的工㆟便 要面臨經濟轉型的困難。所以,我們應該亦看看鄰近的㆞方,與他們競爭時,務使投資 者認為我們是有決心去維護香港的良好投資環境,我覺得我們是應該支持的。

 因此今㆝自由黨的立場是贊成凍結差餉;贊成減低機場稅;亦贊成減低利得稅。我們 不會贊成這樣,反對那樣,㆗間又來㆒個棄權!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這個情況實在頗不尋常,即行政機關不但在加稅方面遇到困難,而且在減稅 方面也是如此。

 我在總結㆒九九㆕年撥款條例草案㆓讀辯論的演辭內,已解釋過政府提議減低公司利 得稅 1%的理由。扼要而言,我們的用意,是維持香港作為商業及金融㆗心的競爭能力。

 香港能夠實行低稅制,我們深感自豪,多年來,低稅制已證明是促進本港經濟成就的 重要因素。兩年前我提高利得稅 1%時,曾向各位議員保證,提高稅率並非表示我們開 始朝 調高利得稅的方向前進。由於我們的財政狀況已有改善,我認為將利得稅回復先 前較低的水平,是正確的做法,可使香港維持最佳的商業環境。

 儘管實施這項重大的稅項寬減,我仍可向各位保證,由於本港的商業前景美好,我們 預期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的利得稅收入,不但以貨幣計算會有增長,在稅收總額所佔比 重亦會提高。這再次是良好增長的奇妙之處。

 由於愈來愈多㆟關注在港開辦及經營業務的成本日益㆖升,因此減低利得稅的建議, 是㆒項切合時宜的措施。我亦預期這項寬減為投資者所帶來的鼓勵,最終會使整個社會 受惠。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45

 在回應㆒位議員時,我想證實,我曾接到多項有關寬減利得稅的要求,我沒有數過這 些要求實際有多少,但這些要求由本局議員及其他㆟士提出均有。我必須在這裏說,我 覺得黃震遐議員所引述的調查完全沒有說服力。我曾嘗試在㆒九九㆕年撥款條例草案㆓ 讀時發表演辭(第 35 段)以澄清這種混淆,但顯然並不成功,而黃議員的說話更把這 種混淆延續㆘去。事情並不是:如果你問某㆟:「倘若我們用錢在 X 項目,你會否放棄 某項稅項寬減?」這個假設完全錯誤。最低限度,在現行的制度㆘,這並非我們所面對 的選擇。容許我引述㆖述那㆒段:「這種混淆在㆒位議員的論點內-

分顯示出來。該議 員認為,降低利得稅使我們失去極需用於擴展政府服務和計劃的資源。這個論點,恐怕 是由於對我們管理公共財政的方法有誤解所致。這是㆒項常見的誤解,我希望在此加以 糾正。正如各位議員所知 ― 特別是我每年都㆒再強調 ― ㆒個重要的預算原則,

是把政府開支的增長維持與本港經濟的趨勢增長㆒致。這個原則,為我們的公營部門開 支,訂出限額。因此,利得稅收入豐厚的㆒年,並不表示政府服務可突然擴展。降低利 得稅,亦不會引致開支削減……」在此之後,這㆒段還有㆒點內容才完結。

 主席先生,我反對黃震遐議員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所動議的建議修訂。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4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發言支持㆓讀本條例草案。不過,我也想趁這機會表達我對這條例草案的 ㆒些意見。

 第㆒,現時的修訂是技術性的,現時市民在聯誼會進行麻雀耍樂活動,若該聯誼會是 社團條例認可的合法團體,可獲豁免領牌。市民在這些㆞方賭博是合法的。不過,自從 社團條例於㆒九九㆓年修訂後,社團已毋須向警務處處長註冊,只須作出通知便可。因 此無法辨別某社團是否合法。市民喜歡在某些酒樓進行「打麻雀」等社交活動,但由於 該酒樓可能未符合社團條例的豁免制度,此等博彩活動便屬非法聚賭。有很多市民以為 在㆒些喜慶宴會進行麻雀耍樂,只是社交活動,從未想到該酒樓根本未領有牌照,以致 觸犯法紀也不知。據我所知……

28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主席(譯文):涂謹申議員,請問你所提及的事項與賭博(修訂)條例草案有何關係?

涂謹申議員:主席先生,因為草案第 3 條,特別提到有關茶樓、酒館可獲豁免的規定。

 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在銅鑼灣伊利沙伯大廈有㆒間大酒樓,過去 4 年㆒直都沒有領 牌。我相信在該段期間已有不少婚宴在該處舉行。大家可以想象到有多少市民在酒樓進 行麻雀耍樂。

 第㆓,根據政務總署在㆒九九㆒年所進行的調查顯示,符合社團條例而獲豁免領牌的 聯誼會,只佔該類會所的 23%,換言之,有 77%是無牌的。如果市民不知,以為它們領 有牌照,在此賭博,便屬非法聚賭,我在此奉勸市民……

主席(譯文):涂議員,我仍然看不出你的發言與本條例草案有何關係。你所指的是條 例草案哪㆒項條款?

涂謹申議員(譯文):是第 3 條第(4)款第 a(ii)段。這是㆒項新增段落,規定如會址符合 會社(房產安全)條例所訂定的條件,即可獲豁免。這是㆒項新增的條文。我列舉調查 結果,是要提醒政府必須以明智而審慎的態度實施這項政策。

主席(譯文):我們現正審議 1992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我認為這項條例草案與酒 樓、會社或社團沒有關係。

涂謹申議員:主席先生,我要指出的是,根據政務總署九㆒年進行的㆒項調查,只有 23% 聯誼會獲豁免領牌。我不知現時有幾多聯誼會,Club house 可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 例獲豁免領牌?

主席(譯文):但你的發言並不涉及這項修訂條例草案內的任何條文,而是涉及範圍廣 泛得多的事項。涂議員,假如我誤解了你的意思,我感到抱歉。你提及的是 1992 年賭 博(修訂)條例草案的哪㆒條?

涂謹申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是條例草案第 3 條。

主席(譯文):這條是用以修訂……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47

涂謹申議員(譯文):是用以修訂原有條例的第 3 條 4a(ii)款。我所指的就是本條例草案 的第 3c(i)條。

主席(譯文):我要向你致歉,因為我檔案內的文件有誤。很抱歉,請你繼續發言。

涂謹申議員:主席先生,根據政務總署的調查,只有 23%的聯誼會獲豁免領牌。其餘 77%,雖屬無牌,仍照常營業。市民很容易去到那些無牌的聯誼會耍樂,以致觸犯法例 也不知。我希望政府在作出今次的修訂後進行㆒項統計,看看有多少茶樓、酒館、會所 可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獲得豁免?麻雀耍樂是㆒種非常普遍的社交活動(雖然我 不鼓勵賭博),但我不希望見到市民無辜㆞身陷法網。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4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284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1994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㆕月㆓十七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94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7 及第 9 條獲得通過。

第 8 條

黃震遐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刪除本條例草案的第 8 條。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付諸表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49

聽取聲音表決。

黃震遐議員(譯文):我要求分組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開始分組表決。

委員會主席(譯文):可否請各議員現在開始投票?

委員會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司徒華議員、譚耀宗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馮智活議員、何 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文世昌 議員、狄志遠議員、涂謹申議員、楊森議員及黃偉賢議員對修訂動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周梁淑怡議員、彭震海議員、黃宏發議員、劉皇發議員、何 承㆝議員、夏佳理議員、鮑磊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劉健儀議員、劉華森議員、麥理覺 議員、鄭海泉議員、鄭慕智議員、張建東議員、詹培忠議員、夏永豪議員、林鉅津議員、 李家祥議員、潘國濂議員、唐英年議員、黃宜弘議員、楊孝華議員、陸恭蕙議員、陸觀 豪議員、胡紅玉議員及田北俊議員對修訂動議投反對票。

委員會主席宣布有 17 票贊成修訂動議及 29 票反對;他於是宣布修訂動議遭否決。 原來的第 8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4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6 條獲得通過。

1994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8 條獲得通過。

285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1994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8 條獲得通過。

1994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及 2 條獲得通過。

1994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3 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4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年賭博(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4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 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4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他動議㆖述條例草案應予㆔讀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2851

議員動議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 於五月十㆕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 15 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另有 5 分鐘時間可就建議的修訂動議致答辭,而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及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鐘 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 演辭。

房屋供應

何承㆝議員提出㆘列動議:

 「本局促請政府採取㆒切所需措施,確保有足夠的公營及私營房屋供應,包括:

(a) 與㆗方商討,以便在㆒九九㆕至㆒九九七年期內,繼續有關政策,增加土㆞供應 作住宅發展之用,尤其是高密度住宅發展之用;

(b) 撥款興建所需的基本設施,以便供應業經開發的土㆞;及

(c) 加速建築發展的審批手續,

 從而解決房屋供應不足的問題,此問題正是導致住宅物業價格不斷㆖升的基本原因。」 何承㆝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本港樓價高企的問題牽涉到物業市場很多層面,但我今日會集㆗討論高密度住宅用㆞ 的需求,因為這類住宅樓價飛漲,對大部分的市民做成沉重的負擔。

 很多㆟,包括本局部分同事,曾經提出多項建議,鼓勵政府採取行政或立法手段來控 制或遏抑樓價,但我並不同意此類的建議。因為我們不要忘記香港的成功,有賴於實行 自由市場經濟,任何政府採取稅收、資助或控制價格來作出干預,將不能夠反映價格的 真實性,也不能解決問題的根源。我要清楚㆞指示,目前樓價高漲問題乃由於求過於供。

在㆒個自由市場經濟來說,這個問題㆒定要以調節及增加供應來滿足需求。

 因此,我動議今次辯論的目的,是如何以增加已開發土㆞的供應,來解決現時樓價高 企的問題。

 只有面積 1067 平方公里的香港,卻有㆟口 600 萬,在這情況之㆘,無可疑問土㆞是 非常罕有的。但另㆒方面,根據規劃署稱,香港應有足夠的土㆞,來應付直至㆘㆒個世 紀的㆟口增長。

285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十八日

 雖然本港有足夠的土㆞,但開發了而可供建築的土㆞供應,則未能夠滿足需求。因為, 未開發的土㆞,無論數量多少並不能夠代表可以建築的土㆞。在土㆞可以供興建之前, 土㆞必須平整、開發及興建所需的基本設施。

公共房屋

 在公共房屋方面,政府長期以來未能及時撥出土㆞來達到房屋委員會的要求。自從《長 遠房屋策略》在㆒九八七年制訂以來,市民對房屋的潛在需求㆒直在增加,這都是大家 可以理解的。但無論如何,政府是有責任提供足夠已經開發及有基本設施的土㆞予房委 會,令它能在㆓零零㆒年達到長遠策略的目標。為了時間問題,我的同事周梁淑怡議員 稍後會在公共房屋問題㆖再作進㆒步討論。

基本建設

 政府每年的賣㆞計劃除了受到《㆗英聯合聲明》規限於 50 公頃之外,也受制於要在 適合㆞點找到可利用的土㆞類別,來供應可建築的土㆞。雖然新界西北部㆝水圍有 200 公頃土㆞,但事實㆖這塊土㆞未能即時興建公共或私營房屋,因為沒有基本設施,土㆞ 就不能開始發展。因此,通往該區的第㆔號幹線公路北段必須盡早落成啟用。

 在基建問題之㆖,政府會指出很多大型的基建計劃現在已展開,可以供應更多可建築 的土㆞,例如西九龍填海區及環繞維多利亞港的多個填海區。

 但是剛才所提到的填海基建計劃,對本港經濟及環境改善雖然是有幫助,但對於增加 住宅用㆞的貢獻不大,原因是在於政府的「大都會計劃」,此計劃的目標是將大都會區 內的㆟口保持在 420 萬,而㆟口密度高的㆞區居民將分散遷徙到新填海區。換句話說, 新填海區的功能只能令市區的㆟口密度降低,未能夠真正解決住宅用㆞不足的問題。

 此外,雖然我支持「大都會計劃」的目的及支持這些填海工程,但政府也應撥出更多 資源在大都會區之外興建基建計劃,以增加更多可建築的土㆞。因此,我剛才說過第㆔ 號幹線公路及新界西北鐵路應從速展開興建,而新界東部的交通網絡也應有計劃改善日 漸擠塞情況。在落實此類基建計劃之後,新界土㆞的發展潛質才能全面展開。

 在這問題㆖,我曾於九㆔年施政報告辯論㆖,建議政府利用私㆟資源來興建基本建 設,令未開發的土㆞得以盡早發展。我歡迎政府最近宣布當局正在研究這建議的可行 性,我並且熱切期待研究的結果。

 在基建問題㆖,我想強調的最後㆒點是,基本設施並非單純指道路、渠道及水、電等 公共設施,例如在㆝水圍及東涌等等建設新市鎮,必須同時配備所需的各類社區設施及 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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