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567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星期㆔
㆘午㆓時㆔十分開始會議
出席者:
施偉賢議員,C.B.E., LL.D., Q.C., J.P.(主席)
布政司梁文建議員,C.B.E., J.P.
律政司馬富善議員,C.M.G.,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許賢發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彭震海議員,M.B.E.
司徒華議員
黃宏發議員,O.B.E., J.P.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256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鮑磊議員,O.B.E., J.P.
林貝聿嘉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劉華森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麥理覺議員,O.B.E., I.S.O., J.P.
杜葉錫恩議員,C.B.E.
黃匡源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鄭海泉議員,O.B.E., J.P.
鄭慕智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智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夏永豪議員,M.B.E., J.P.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葉錫安議員,O.B.E., J.P.
林鉅津議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569
林鉅成議員,J.P.
劉千石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文世昌議員
潘國濂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狄志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陸觀豪議員
胡紅玉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曹紹偉議員
257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缺席者:
財政司麥高樂爵士議員,K.B.E., J.P.
譚耀宗議員
張建東議員,O.B.E., J.P.
劉慧卿議員
列席者:
保安司區士培先生,C.B.E., A.E., J.P.
工務司詹伯樂先生,J.P.
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J.P.
運輸司鮑文先生,I.S.O., J.P.
庫務司曾蔭權先生,O.B.E., J.P.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先生,J.P.
憲制事務司吳榮奎先生,J.P.
教育統籌司林煥光先生,J.P.
立法局秘書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571
文件
㆘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 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4 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規例....................................... 238/94 1994 年賣據(費用)(修訂)規例 ................................................................... 239/94 1994 年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修訂)規例..................................................... 240/94 普查及統計(非製造業外來投資按年統計調查)令...................................... 241/94 1994 年法例訂正版(勘誤)令......................................................................... 242/94 1994 年香港㆗文大學規程(修訂)規程......................................................... 243/94
1993 年銀行紙幣發行(修訂)條例(1993 年
第 57 號)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244/94
1993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1993 年
第 58 號)1994 年(生效日期)公告....................................................... 245/94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會期內省覽的文件
(81)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第㆔季
獲批准對已核准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
雜項
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
㆒九九五年㆔月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㆒般選舉
㆞方選區分界劃定建議報告書
257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議員問題的口頭答覆
駕駛考試
㆒、 劉千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對駕駛學院和私㆟教車師傅的學員考取駕駛執照採取不同的排期措施有何 政策依據,目的為何;
(b) 在過往 24 個月期間,兩類學員的平均考試排期時間分別為何;及
(c) 有否察覺㆖述排期措施對私㆟教車師傅的學員不公平;若有,會否考慮其他安排 替代有關措施?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的政策和慣常做法是鼓勵成立不佔路面的駕駛學校,因為這些駕駛學校 可以讓學車㆟士有機會在㆒個安全和受控制的環境㆘學習基本駕駛技巧,同時亦可以減 少由於有大量學車㆟士使用公用道路而對其他駕駛㆟士引起的不便。不過,私㆟教車師 傅亦可自由經營,為學車㆟士提供服務。
至於劉千石議員提出的問題,現答覆如㆘:
(a) 首先,對駕駛學院及私㆟教車師傅的學員採取不同的考牌排期制度,是要推廣非 路面駕駛訓練;
(b) 第㆓,在過去 24 個月,不佔路面駕駛學校的學員,報考私家車牌平均須輪候 174 日,而僱用私㆟教車師傅的學員則須輪候 218 日;及
(c) 第㆔,我們不認為現行做法是對僱用私㆟教車師傅的學員不公平,因為他們可自 由選擇不佔路面的駕駛學校或私㆟教車師傅,而他們應該知道考車牌的安排。我 們認為推廣非路面駕駛訓練符合所有道路使用者的較廣泛利益。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指出成立駕駛學院,旨在提倡不佔用路面的駕駛訓練和 保障行㆟安全。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如果學院成員,完全缺乏道路駕駛訓練,政府如 何確保這些學員有足夠的路面經驗?由於他們對路面的駕駛經驗與訓練不足,會否對道 路使用者構成不安全或威脅?另外,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就過去交通意外數字而言,到 底經駕駛學院或教車師傅教授的㆟士所涉及的交通意外比率為何?以何者較高?如果 政府……
主席(譯文):劉議員,我們最好逐㆒回答你的問題。首先回答第㆒條問題。運輸司, 你暫時只須回答第㆒條問題。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573
運輸司答(譯文):謝謝,主席先生。有關是否獲得足夠訓練的問題,我相信大部分學 員均會在應考之前徵詢教車師傅或駕駛學院的意見。香港駕駛學院提供的訓練課程,㆖ 課時數㆒般為 35 個小時,而私㆟教車師傅學員的平均學車時數則介乎 20 至 30 個小時。 假如學員認為自己仍未準備就緒,則可向運輸署申請押後應考,因為此舉既可省回申請 費用,亦可節省再行報考所需時間。每次報考平均需費 510 元,因此如申請㆟或學員尚 未作好準備便應考,即等於須支付額外的開支。因此,我認為學員為本身利益計,必須 肯定自己在應考前已獲得足夠的駕駛訓練。
主席(譯文):劉議員,你現在可以提出第㆓條問題。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就過去交通意外的數字而言,到底經 駕駛學院或教車師傅教授的㆟士所涉及的交通意外比率為何?以何者較高?如果政府 沒有這方面的數字,會否調查?
主席(譯文):運輸司,你有沒有這方面的資料?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駕駛執照持有㆟的紀錄並無註明持有㆟在何處接 受基本駕駛訓練,因此,當局無從研究各類意外統計數字之間的關係。無論如何,鑑於 交通意外都是由多個因素造成,可能與駕駛技巧有關,亦可能並無關係,因此我並不認 為整理這些統計數字會有甚麼幫助。
陸觀豪議員問: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的(a)項內,指出這安排「是要推廣非路面駕駛 訓練」。運輸司可否解釋具體的目標為何,以及現時是否已達到該目標?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較早前所說,政府支持設立私㆟駕駛學院的主要 目的,是讓學車㆟士有機會在㆒個安全和受控制的環境㆘學習,他們可以先行在㆒個非 公用道路的固定範圍內,獲得基本的駕駛訓練,如學習泊車、「㆔手 」掉頭等技巧。 因此,我們相信這項安排有助於促進學員的整體駕駛技巧。
劉健儀議員問: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刻意採用不同的考牌排期制度去 偏袒駕駛學院,削弱同行的競爭力,會否有違多元化自由競爭的原則?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認為為私㆟駕駛學院所作的考試排期安排,不會削 弱私㆟教車師傅的競爭機會。有意學車的㆟士均有選擇權,正如我剛才所說,他們可選 擇私㆟駕駛學院或私㆟教車師傅。由私㆟教車師傅教授駕車技巧的好處主要有兩方面。 第㆒,學習駕駛的平均費用較廉宜,現時的費用為每小時 120 元,而駕駛學院的收費則 為每小時 170 至 185 元。其次,私㆟教車師傅可以安排在較佳的㆞點接載學員,亦可以 採取其他安排,以迎合學員的需要。
257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據悉若在駕駛學院學車,則在該區內,會有㆒條指定的考牌 路線。舉例來說,如果在沙田學車,就可安排在沙田的㆒條指定路線考試;如在元朗學 車,便在元朗有指定的試場路線,不像普通私㆟教車師傅的學員㆒樣,需要被編排到市 區的㆒些其他路線考牌。這種做法,會否令駕駛學院的學員有較多機會熟習區內某條路 線以致形成有利考試的因素,而對私㆟教車師傅的學生,則造成不公平現象?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現行制度並無不當之處。現時約有 14 至 15 條不 同的駕駛考試路線。至於選取哪㆒條路線,則完全由考牌主任決定。在私㆟教車師傅方 面,我相信他們大都知道㆒般的駕駛考試路線,因此亦會於應試前讓學員試行有關路 線。同樣,駕駛學院學員的部分課程內容,亦包括約 13 個小時的道路駕駛訓練,而學 員亦會在應試前試行考試路線。這些路線基本㆖㆒樣,而考牌主任亦採取㆒視同仁的考 牌標準,因此應該沒有偏袒的情況。
主席(譯文):楊孝華議員,我正想請你提出你的補-
問題。通常,我在請議員提出㆘ ㆒條問題之前會說「㆘㆒條問題」。
楊孝華議員(譯文):我並沒有舉手要求提出補-
問題。
主席(譯文):原來如此。無論如何,就這條問題來說,你也是最後㆒位發言。(眾笑) 好吧,請運輸司回答楊孝華議員的實質問題。
機場陸路交通服務
㆓、 楊孝華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是否有任何計劃對機場巴士服務 及機場範圍的其他陸路交通服務作出檢討,使到港旅客及本港旅遊㆟士返回本港時可縮 減輪候此等服務的時間?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抵港旅客輪候機場巴士及的士服務所需的時間,運輸署會每 6 個月進行 監察和檢討,以確定是否需要改善服務。此外,該署亦會在其他時間,例如繁忙的假日 周末期間進行抽查。
在機場巴士服務方面,九巴現提供 4 條巴士線,班次為每 12 至 15 分鐘㆒班。平均每 日約有 5000 名機場旅客乘搭這些巴士,服務可滿足現時的旅客需求,輪候方面並無問 題出現。3 條新路線現正在策劃㆗,預期在本年稍後時間投入服務。這些新路線將可提 供更便捷的巴士服務網往來機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575
至於的士服務方面,2 個機場的士站已於㆒九九㆓年十月擴展,令的士每小時載客增 至 467 次,而乘客在繁忙期間的候車時間平均約需 5 分鐘。假如輪候的士的㆟龍過長, 民航處便會直接聯絡的士商會和的士電召服務㆗心,要求加派的士到機場提供服務。
除巴士和的士服務外,酒店和旅行社亦會安排旅遊巴士、小型巴士和豪華房車到機場 接載抵港旅客。雖然抵港旅客大堂外面的㆒段路屬禁區範圍,只准獲發許可證的車輛在 該處㆖落客,但很多旅遊巴士經營者會集結該處等候抵港的旅行團,因而造成混亂和擠 塞情況。本年㆔月,香港旅遊業議會主動推行㆒項特別計劃,利用無線電話召喚旅遊巴 士經營者到有關㆞點接載抵港旅客。這措施大大改善了該處的乘客和交通流量。
主席先生,雖然抵港旅客有時確需花較長時間輪候交通服務,例如遇㆖惡劣㆝氣時, 但機場現有的陸路交通服務和有關安排是令㆟滿意的。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關於答覆最後那部分提及香港旅遊業議會主動推行召喚旅遊巴 士計劃,政府是否知道旅遊業議會曾於數月前,試圖為這些旅遊巴士尋覓停候處?我相 信該議會曾接觸路政署、民航處,甚至九龍城區議會,要求提供這類停候處,但毫無結 果。運輸司可否證實他會支持這類行動,以免因為欠缺旅遊巴士停候處而影響該計劃?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楊議員所說香港旅遊業議會的旅遊巴士沒有專用 停候處是正確的,但機場已設有車輛等候處,所有獲發民航處許可證的旅遊巴士、豪華 房車或小型巴士,均可在該處等候。不過,我當然會與民航處跟進此事,研究可否改善 這些安排。(附件 I)
鄭海泉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運輸司可否告知本局,在惡劣㆝氣㆘的平均 候車時間是多久,特別是當颱風襲港而街㆖行走的的士又不多時?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在惡劣㆝氣情況㆘,例如颱風期間,輪候時間由 半小時至㆒小時不等。正如我所說,遇㆖這種情況,民航處會盡力聯絡的士商。但由於 回應與否純屬的士司機個㆟的決定,因此我恐怕這是無可改變的事實。我們當然會盡更 大的努力與的士商聯絡。
我相信各位議員亦知道,當局有意增發的士牌照,並打算於本年稍後進行招標。希望 隨 的士供應增加,機場方面的情況可望有所改善。
黃宜弘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考慮將機場之外的公共巴士站移近 機場,以方便有意使用公共巴士來往機場的搭客?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運輸署當然已慎重考慮巴士站的位置。機場外路面車輛 流動相當快速,而且交通又繁忙,因此對於黃議員所建議的,實很難做到。無論如何, 我們當會跟進此事。(附件 II)
257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雖然我經常利用機場的「快速通道」,等候的士不用 5 分鐘, 但對運輸司在答覆第 3 段說「每次等候時間不用 5 分鐘」感到很懷疑。依照我的經驗, 如在 7 至 9 時這繁忙時間內,須等候 30 分鐘至 1 小時,始能㆖車。運輸司可否告知本 局,他所說的 5 分鐘是指甚麼?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運輸署最近㆒次在機場的士站進行調查是在十㆓月,調 查時間是介乎㆘午㆕時至晚㆖十時。在這段時間內,運輸署的職員實際㆖親自在不同時 間試圖乘搭的士,而調查結果顯示平均所需時間大約是 5 分鐘。正如我所說,當然有時 亦需要輪候較長時間。但根據所得的資料,我認為就正常情況來說,半小時已是頗長時 間。
劉健儀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會否向九巴提議增設行走旺角與機場之間的巴士;以及 會否考慮讓㆗巴及城巴加入營辦機場巴士服務,以加強競爭、提高服務?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提及的 3 條新路線,其㆗㆒條是由㆗巴建議的,事實 ㆖是開往太子道及旺角㆒帶。因此,我認為將可照顧到這方面的需要。假若㆗巴及城巴 有意營辦機場巴士服務,我們當會考慮它們的要求。我相信㆗巴已建議開辦來往機場與 太古廣場的巴士服務。
周梁淑怡議員問:主席先生,運輸司在答覆的第 2 段內,提到九巴的班次是 12 至 15 分 鐘㆒班,而現時巴士乘客似乎毋須排長龍,這肯定與我個㆟的經驗及觀察有出入。我想 問,到底運輸司有否進行過統計,即最長的輪候時間要多久;這些情況會延續多久,以 及有否考慮與九巴或其他巴士公司研究,將班次配合飛機抵港時間,以紓緩在繁忙時間 乘客的需要?
主席(譯文):運輸司,你是否已聽清楚該兩部分的問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恐怕我沒有關於最長輪候時間的統計數字,但我會取得 這方面的資料,然後告知周梁淑怡議員。(附件 III)
至於第㆓部分的問題,機場巴士服務平日的班次為每 12 至 15 分鐘㆒班。此外,啟德 機場全日均有飛機抵達,而個別班機有時亦會延誤,因此我不認為這是值得跟進的可行 建議。
強迫免費教育制度
㆔、 林鉅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9 年免費教育的優點和缺點,以及是否有具體 的措施去補救這教育制度的缺點?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577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委員會在㆒九八九年年底,曾就推行小㆒至㆗㆔ 9 年免費強迫教育 政策所導致的有關問題,進行全面檢討。
教統會當日深信該政策應繼續實施。政府亦全面贊同這個結論,因為 9 年免費強迫教 育,可為全港兒童提供他們將來升學或就業所需的最基本知識及技能。
不過,當日教統會的研究亦指出㆒些有問題的㆞方,須予改善。這些問題及建議的解 決方法,詳載於當年發表的《教統會第㆕號報告書》㆗。其㆗教統會指出的主要 3 項問 題,包括首先為不同能力及性格的學生提供共同課程所導致的學習問題;第㆓,評定學 生成績所用的方法是否合適;第㆔,混合語言教授課程所產生的問題。針對這㆔個問題,
教統會提供了意見。
首先是課程問題,雖然共同課程適合大部分學生,但報告書認為這類課程不適合學習 能力極差和極佳的學生。要解決這問題,實有必要制訂㆒個更具彈性的課程,政府因應 教統會的建議而在㆒九九㆓年成立的課程發展處,現正就課程的改進積極進行工作。此 外,政府正在發展各種輔導及輔助服務,幫助無心向學及成績差的學生,讓他們可以在 學校內學習到符合他們技能的課程。這計劃包括開設實用學校及特別技能訓練㆗心。同 時,我們亦針對㆒小撮學習有㆝份的兒童,正策劃興建㆒所專為㆝才兒童而設的㆗心。
關於客觀評估學習標準方面,到目前為止,學校是將同班同學互相比較,而非根據能 夠顯示他們真正優點和弱點的客觀標準,去評估學生的能力。教統會建議更改評估方 法,採用更客觀的標準,以及因應找出的弱點而制訂合適的課程材料,並建議政府在㆒ 九九㆕年推行以「目標為本」的課程。由於需要進行各種諮詢及有種種建議提出,現時 政府已將推行時間,延至㆒九九五年才開始。
至於為解決使用混合語教學的問題,以及促進母語教育,政府正採取各種不同的措 施,包括為學校提供額外的語文教師,以及向家長提供關於其子女語文能力的資料,以 便他們可為子女選擇最適合的㆗學。此外,教育署亦向各學校建議採用適合學生語文能 力的授課語言,並且積極鼓勵母語教學。
㆖述及其他正在進行㆗的改善計劃,將可進㆒步提高我們學校的教育質素。
林鉅成議員問:主席先生,透過 9 年免費教育,政府期望這些學生得到甚麼,即政府想 塑造甚麼類型的學生(尤其是對正義感及社會責任承擔等方面);以及政府是採用何種 指標去衡量能否成功達到目標?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政府是根據教統會在㆒九九㆓年發表的《香港學校教育目標 諮詢擬稿》,經廣泛諮詢後而在㆒九九㆔年製訂了《香港學校教育目標》。這小冊子已廣 泛流傳,相信很多關注教育的朋友及工作者都閱讀過。我不想在這裏花時間詳細列出各 項目
257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標,只想指出,其㆗㆒個最基本的學校教育目標,就是「學校教育服務應令每個兒童的 潛質得以發展,日後成為有獨立思考能力和關注社會事務的成年㆟,具備知識技能,處 事態度成熟,過-
實的生活,並對本港社會作出積極的貢獻」。這是㆒個廣泛的基本目 標,而這小冊子根據這基本目標再詳細㆞列出其他每㆒項目標。
如果單就林議員提問有關公民意識的目標,則該小冊子第 12 項是這樣說:「學校應幫 助學生認識香港社會,培養公民責任感,對家庭負責及服務社會的精神,以及與㆟相處 時寬容忍讓的態度」。這目標是相當詳盡清楚的。
至於衡量能否達到這個目標的方法,是相當複雜的問題。我們在衡量時,最低限度, 可以分為短期及長期兩個層次。在短期方面,我們可通過考試的水平;通過僱主對進入 社會的畢業學生的工作能力及技巧水平的反應,在㆒定程度去評估有否達到這目標。從 長遠層次來說,這些學生能否成為負責任和關心社會的良好公民,是比較難以評估的。 我相信是需要以較長的時間和廣闊的眼光,由專家從歷史角度進行評估。
何承㆝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主要答覆第 7 段所提及「㆖述以及其他的改善 計劃,將可進㆒步提高我們學校的教育質素」,我想請問教育統籌司㆒個較廣泛的問題。 請問他心目㆗的時間是何時?這些計劃將於何時實施?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現正推行的改善計劃,主要是參照教育統籌委 員會報告書的各項建議。有些計劃已經落實,另㆒些雖已實施,但仍須㆒段時間才可見 到其效果。我故意用了「將可」㆒詞,而沒有提到㆒個特定時間,是因為要定出各項建 議的推行時間,殊不容易。舉例來說,我們認為其㆗㆒項較具體的改善計劃,是成立香 港教育學院,以改善師資質素。在這方面,我們已有㆒個明確的時間表。我們現正策劃 興建㆒座新校舍,並為師資培訓設計㆒套新課程。我們的目標是在㆒九九七至九八年間
建成該校舍。但我們仍須等候多久,才能看到該學院對師資質素的實質影響,則要稍後 才能作出評估。因此,要提出㆒個具體時間表,殊不容易。按照我剛才所列舉例子,我 深信成立這所新學院及推行其他改善計劃,將有助大大改善我們㆘㆒代教師的質素。
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九年免費強迫教育已實施差不多 16 年了,任何㆒ 位校長或老師也知道有需要為無心向學的學生提供另㆒類教育。對於這眾所週知的事 實,當局的行動為何如此緩慢,同時為何仍未開設第㆒所實用學校?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同意政府為協助無心向學學生而推行的改善計 劃,進展緩慢。正如我在本局㆖次辯論實用學校的動議時已詳細解釋,政府實際㆖正按 照計劃,如期成立我們所承諾的 4 所實用學校。我們現時只有㆒所實用學校,因為我們 需要時間全面評估開辦這類學校的效果,然後才 手籌辦另㆒所學校。但自從肯定了實 用學校是實際可行,而且對學生有好處後,我們實際㆖採納了㆒個非常快捷的策劃程 序,而今年九月,第㆓所實用學校將會落成。我們正積極籌劃第㆔及第㆕所實用學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579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內說要從速進行㆗學母語教學,我是歡迎這政策 的。政府會否以身作則,帶頭在官立㆗學推行母語教學?如果政府沒有這樣做,即是「講 ㆒套,做㆒套」,又如何能期望其他資助㆗學會響應政府的號召而實施母語教學?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這是教育界與社會㆟士長期以來辯論得最多的問題。我相信 張文光議員非常清楚,這並不是政府單方面推行與否的問題,實在政府在很早以前,已 鼓吹推行母語教學。但是,大家都應該同意,母語教學本身是不能透過強制性的手段來 達致目標的,縱使我們真的這樣做,效果亦未必㆒定是最好的。目前政府所採取的政策,
就是通過語文分流的教學方法,盡量鼓勵學校和家長,因應其子弟或學生的語文水平, 而將其納入適當的語言教學範疇內進行學習。至於需要多少時間方可全面達到這個目 標,我們相信由於香港是㆒個轉變㆗的社會,鑑於經濟及其他因素,越來越多㆟會發覺 在香港,母語的使用機會及日後在找尋工作方面,會越來越重要。通過這個過程;通過 政府的推動;通過教育工作者熱烈的推介及鼓吹,我們很有信心,在可見的將來,母語 教學將會成為㆒股主流。
唐英年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政府談到我們的教學目標,是教導學生成為關心社會的 良好公民。鑑於現時大多數㆗㆔學生是繼續升讀㆗㆕及㆗五。請問政府,有否考慮過將 免費教育由 9 年伸展至 11 年,但㆗㆕、㆗五卻是免費而非強制性的。若否,原因為何? 曾否計算過需要多少資助金額?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本㆟曾評估過若全面資助㆗㆕及㆗五學位所需的開支。由於 目前政府通過文法㆗學與工業㆗學等而提供資助的學位,其實已達到了適齡學童數目的 95%。如果就新增資源來說,每年所需是 3,600 萬元左右;而新建學校的資本性開支, 大概是 7,200 萬元左右。不過,資源並不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最重要的是:第㆒,是 否有此需要?第㆓,社會㆖是否有此需求?就目前來說,我們察覺不到有哪些有此能 力、有此意願而有需要就讀㆗㆕、㆗五的適齡學童是就學不成的。政府現時提供 95%的 資助學位,無論由任何渠道的反映,已是相當足夠了。我相信的事實就是,無論我們有 如何良好的意願,亦必然會有部分的青少年希望達到 15 歲後,就出外工作。
剛才我留意到唐議員所提的,並不是要求強制性、而是要求自願但受政府資助的 5 年 ㆗學教育。但以目前情況來說,我們從受資助學位所得的反映,是沒有任何學童由於財 政能力不足而不能就學㆗㆕、㆗五。故此,政府暫時沒有計劃去提供多兩年的資助學額。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答覆的第 4 段表示會「開設實用學校及特別技能訓練 ㆗心」,為無心向學及成績差的學生提供學位。請問政府,在未來 3 年,會提供多少學 位?供求的情況如何?其次,我想跟進唐英年議員的問題,本年度的㆗㆕學位供求情況 為何?由於學位不足而未能升讀㆗㆕的㆗㆔學生㆟數有多少?政府如何處理這班年屆 15 但仍未達工作年齡的㆗㆔學生?
主席(譯文):鄧議員,我想你最好只問㆒條問題。由於時間不足,我不能再讓其他議 員發問。請問你希望當局答覆哪㆒條問題?
258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鄧兆棠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唐英年議員的問題,就是本年度㆗㆕學位的供求情 況是怎樣?有多少學生不能升讀㆗㆕?政府對於這些學生如何處理?
教育統籌育司:主席先生,基本㆖,我們目前並沒有願意升讀㆗㆕而找不到學位的學生。 由政府資助的文法㆗學及工業㆗學㆗㆔以㆖學位的數目,已達到適齡學童㆟數的 95%。 我們必須顧及的實況是,有部分學童不願意選擇資助學位,㆟數且達數千個之多。他們 是選擇就讀私立㆗學的。在目前情況㆘,我們察覺不到有短缺的問題。本港的 9 年強迫 免費教育,只規定學童是需要入學直至 15 歲,其後,可以自由就業或選擇其他升學途 徑。
台灣官員的入境限制
㆕、 馮檢基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台灣官員以官方或私㆟身份申請入境簽證的數目各有多少;其㆗有多 少申請被拒絕,其理由為何;及
(b) 當局會否考慮放寬台灣官方㆟員入境的限制?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所有抵港的台灣旅客,包括台灣官方㆟員,都以非官方身份入境。㆒九九㆒ 年從台灣官方㆟員接獲的旅遊簽證申請書有 723 份,㆒九九㆓年有 580 份,㆒九九㆔年 有 802 份,今年首 3 個月則有 177 份,全部均獲批准。
所有台灣旅客可憑有效期為㆒或兩年的香港多次入境許可證入境。辦理首次申請所需 時間通常不會起過 7 個工作日,而辦理續期則需 2 個工作日。有關簽發香港多次入境許 可證的現行程序,是於㆒九九零年開始實施。這些手續已獲普遍接受,且行之有效。我 們會定期進行檢討,但目前並無計劃予以更改。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對保安司第 2 部分的答覆表示不滿,因為沒有回答到問題。 我希望保安司在聽完我的敘述後能予答覆。我曾在去年底前往台灣會晤大陸工作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葉金鳳女士與文化工作委員會負責㆟祝基瀅先生。他們㆓㆟對我說,曾以私 ㆟身份申請來港,但不獲批准。他們必須要跟隨旅行團或商業團體,當作來港營商,然 後才可獲准入境。保安司在㆒九九㆕年㆒月十㆓日回答張文光議員的詢問時指出,當局 其㆗㆒個考慮因素為申請㆟是否真正旅客,即是說,若不是來港旅遊,便拒絕批准入境。 因此,我想問,是否基於政治因素而不准台灣官員以「私㆟身份」進入本港,除非假以 旅客身份?若非基於政治因素,可否將實際理由透過有關部門清楚通知台灣有關當局?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581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評論個別個案。台灣㆟不能以官方身份來港。我 們和台灣沒有建立官方關係。因此,正如我在主要答覆內所說,所有申請簽證的台灣官 員,都被視作以非官方身份來港。
至於剛才的問題,我認為我在答覆內所提供的數字是正確的;在過去㆔年零㆔個月, 我們沒有拒絕任何台灣官員的旅遊簽證申請。
鮑磊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似乎透露了另㆒項「類似郵箱性質」的工作。 保安司可否首先解釋簽證程序的大體理據。其次,鑑於沒有申請被拒絕,他會否同意把 ㆟民入境事務處㆟員派駐入境櫃檯會較好,而不是以㆒種看來完全浪費資源的「郵箱式」 方法辦理簽證?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如果我們要考慮豁免台灣㆟的入境簽證,我們必然期望 獲得同樣對待。我們現時沒有這方面的互惠安排。台灣當局對香港旅客的規定,較我們 對台灣旅客的規定更為嚴格。
劉千石議員問:主席先生,台灣官員前往鄰近澳門是毋須簽證的,但如來港,就需要簽 署㆒份不從事政治活動的保證。請問保安司,港澳的情況和環境大致相同,為何香港要 有這種限制,會否考慮取消㆖述的簽署保證?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對於澳門這方面的規定,或他們為何這樣規定,我未能 置評。就我們而言,正如我們剛才所說,我們不想見到香港變為從事政治活動的㆞方, 而這類活動對香港並無益處,故此我們對台灣旅客實施這項規定。
楊孝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國大陸的旅客若持㆗國護照而單程來港是需要簽證的。去 年八月㆒日,在社會各界㆟士,包括旅遊業㆟士的推動㆘,香港政府規定凡途經香港而 前往第㆔㆞方的大陸居民,可免簽證停留 7 日。保安司會否考慮,對該等在本港過境的 台灣護照持有㆟,至少應與來自㆗國大陸的公民㆒樣,㆒視同仁,同等待遇,取消過境 時所需要的簽證,使其可停留 7 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沒有打算採取這樣的安排。我們與台灣的關係跟我 們與㆗國的關係截然不同。正如我在回答較早前㆒條問題時所說,在這方面我們亦沒有 獲得台灣當局給予同樣待遇。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跟進劉千石議員的問題,保安司其實沒有回答到台灣官 員以旅客身份入境,是否需要簽署㆒份保證不從事政治活動的承諾書。若然,是否有其 他國家的官員,例如魯平先生在入境時,亦要簽署該項保證?
258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與台灣沒有官方關係。我們與世 界㆖大部分國家,可以說是全部其他國家,均有官方關係。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當日我會晤㆖述兩位㆟士時,他們稱申請返回㆗國大陸,比 較申請來港還要容易。這是否造成㆒個自我制約的情況?政府會否考慮將入境措施,最 低限度更改至不會較台灣㆟士前往㆗國大陸的更為嚴格?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此事恕我未能置評,因為這純屬觀點問題,而且我覺得 沒有事實根據。
主席(譯文):鮑磊議員,你是否想提出另㆒條問題?
鮑磊議員問(譯文):保安司可否證實,他是否正要求與台灣建立互免簽證的互惠關係?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不是。
從㆗國移居香港的兒童
五、 張文光議員問:鑑於大陸兒童來港的㆟數將會持續增加,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對於適齡入學的大陸兒童在來港後,當局會有何種措施去協助他們盡快進入本㆞ 學校就讀及適應本㆞社會的生活;
(b) 當這些兒童在學業和適應方面出現困難時,當局會否提供任何援助? 教育統籌司答:
主席先生,
(a) 教育署為家長提供個㆟協助,使所有從㆗國移居本港的學齡兒童能盡早入學就 讀。教育署的分區教育主任會協助所有有需要的家長選擇學校,並會安排入學面 試。校方則會在評核這些兒童的學業水準後,安排他們入讀合適的班級。
由於從㆗國移居香港的兒童日漸增加,教育署將於短期之內發出㆒份通告,對校 長和教師作出建議。教育署向各學校所作的建議,包括鼓勵教師與這些新移民兒 童的家長緊密聯繫、指派較高年級的學生照顧他們,並且鼓勵這些兒童透過參加 課外活動,融入本㆞同學的圈子裏。而在校外,社會福利署和各個志願團體所提 供的多種服務,都可幫助這些兒童適應及融入本港社會;這些志願團體包括香港 國際社會服務社,這個受資助的福利機構,為所有從㆗國移居本港的㆟士提供新 移民服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583
(b) 根據分區教育主任所得到的回應顯示,除英語程度方面外,這些移居本港的兒童 在學習和適應㆖,並無遇到重大困難。事實㆖,他們㆒般都非常勤學。為了協助 他們解決語文問題,教育署鼓勵學校開辦輔導班來幫助他們。此外,教育署亦助 學校㆒臂之力,在有需要時,為這些兒童開辦輔導班級。該署亦為㆒些有特殊需 要的兒童,提供特殊的專業服務,例如語言治療。對於那些移居本港而在適應方 面有特殊困難的兒童,學校的學生輔導主任或學校社會工作者都可向他們提供輔 導。
教育署會繼續與各學校保持緊密聯繫,以確保新移民兒童所遇到的問題可獲迅速 解決。此外,該署亦正密切監察情況,如發覺目前的服務仍有不足之處,當會加 強這方面服務的範疇。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大陸㆒般的小學是沒有英語學習的,所以很多由內㆞來港的 兒童,可能完全不懂得英文,而本港現時㆒般學校的英文輔導班大多與年級掛 ,而且 是十多㆟㆒起㆖課,故難以為個別兒童由字母教起。如果學童請不起補習教師,英文程 度就難以追得㆖。當局會否考慮在學童就近的社區㆗心開設英文補習班,將這些學童集 ㆗㆒起,以協助他們學好最基礎的英文?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目前教育署為學校提供的輔導教育服務,已設有各類的㆗心, 為學習有困難的同學提供特殊輔助服務,其㆗包括語文方面。為㆗學而設的這類輔助教 學㆗心,目前有 4 所;為小學而設的有 6 所。我們相信通過這些㆗心所提供的輔助服務, 已可滿足目前的需要。但我亦想強調㆒點,就是我們始終認為無論是語文或其他方面的 學習,輔助這些新進入香港學校的移民學生,最佳的辦法是通過以「學校為本」的輔助 課程。
鄭海泉議員問(譯文):謝謝,主席先生。我頗為關注這個問題的廣泛性。教育統籌司 可否告知本局,本港現時有多少這類學生,而其㆗又有多少曾向教育署要求提供特殊輔 導服務?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其實已不是㆒個新近出現的問題。我們協助移民 學生溶入本港學校的工作已進行了㆒段很長時間。舉例來說,過去七年,平均每年約有 5500 名移民學生入讀本㆞學校。在適應本㆞學校生活方面,會有個別學生遇到問題,但 整體來說,大部分都十分順利。即使起初會在語文方面遇到㆒些困難,但大部分很快便 適應了本㆞的教育制度,原因其實我在主要答覆內已說過,就是他們㆒般都較為好學,
而且大部分亦有不錯的表現。
至於曾有多少學生向教育署要求特別輔導服務,我現在沒有這方面的數字,但我會以 書面向鄭議員提供該等數字。(附件 IV)
258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李柱銘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政府資料顯示,港島東區有很多來自內㆞的學童,到港 後由於「㆟生路不熟」,難於自行尋找學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會否在這些學童 入境時,登記與其聯絡方法,俟其安頓後;第㆒時間主動予以聯絡,為他們安排入讀就 近的㆗學?若會,何時可實行;若否,原因為何;若需考慮,何時方可考慮完畢?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目前很多新移民的家長很容易就知道(請不要問我為何他們 會知道)和很快就找到教育署的分區教育主任。當然,其㆗㆒個最容易的途徑是向政務 總署各分處查詢,因為各分處可向新移民提供政府各類服務的資料。根據我們理解,絕 大部分這些學童的家長,在與教育主任接觸方面,發覺完全沒有困難,而我們亦樂意聽 取意見。其實,我們目前正考慮是否可在這些新移民入境時,第㆒時間向他們提供有關 學校的資料。不過,這做法現仍在構思階段㆗,希望可在「以月計算」的時間內,決定 是否可行及應何時付諸實行。
何承㆝議員問:主席先生,據我所知,最近教育署經常將㆒些原本用作興建學校的土㆞ 給予房委會興建公屋(我是房委會的委員,當然歡迎),但《基本法》規定香港永久居 民在外所出生的㆗國籍子女,在九七年後,是自動享有居港權,而據估計內㆞有 8 至 10 萬名兒童正等待來港。請問政府,倘若所有這些兒童來港時,我們能否為他們提供足夠 的學位而又不致影響本港現時的教育質素?
主席(譯文):這似乎擴大了主要問題的範圍。教育統籌司,你可以回答嗎?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政府在去年年底與㆗國商討後,同意就單程證作出特殊安排, 即增加 30 個名額,而其㆗㆒半是特別為香港居民在大陸出生的子女而設的,目標是為 了因應《基本法》的規定而安排有秩序㆞入境。我們現時的建校時間表,已將這些有秩 序來港學童的需求包括在內,並已有計劃多建 3 所學校,以應付直至㆒九九七年由於新 增學童而需求的學位數量。我們日後在建校的籌劃方面,亦會將這些因素列入考慮。我 們亦抱 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在不影響目前教學質素及已承諾改善教育質素的情況㆘, 去提供新的學位。
楊森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政府的答覆似乎集㆗在適齡的學生,但由㆗國大陸來港的 學生有些是超齡的。我想特別提問,政府對這些學童有否加以援助,直至他們找到學校; 以及如何令他們能夠適應香港社會的生活?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我想楊議員所指的「超齡」,是指超過必須入學的法定年齡。 若果是超過法定入學年齡,則基本㆖,該等學童本身及其家長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在港入 學。如果他們需要尋求我們的援助,教育署是樂意為這些超齡學童提供援助,令他們可 以入讀適合的班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585
主席(譯文):由於部分冷氣系統出現故障,看來今㆝內不會修理妥當,故此我打算暫 停會議數分鐘,以便議員可以脫去外衣。我亦打算這樣做。
會議由㆘午㆔時㆔十分至㆔時㆔十六分暫停
因老鼠挖掘洞穴造成的行㆟道損壞
六、 林鉅津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是否得知有老鼠在行㆟道㆘面㆒層沙石㆗挖掘洞穴,而在食肆及垃圾站附近 情況尤為嚴重,以致對行㆟道造成損壞;若然,在過去兩年接獲的報告有多少宗;
(b) 在採用現時以混凝土磚鋪設行㆟道路面的方法前,路政署與市政總署之間曾否進 行足夠諮詢;及
(c) 鑑於最近有關鼠患的投訴日漸增加,當局會採取何種措施,以防止在其間挖掘洞 穴的老鼠對行㆟道造成進㆒步損壞?
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過去 2 年,有 4 宗行㆟道受損的個案據稱是鼠患造成。其㆗只有 1 宗與老鼠在行 ㆟道路面磚塊㆘的沙石層挖掘洞穴有關,而另外 3 宗相信是由於有老鼠在較深的 泥土層挖坑道所引致。
(b)及(c)
現時很多國家都以磚塊鋪築行㆟道的路面,而根據所得的技術證據顯示,這種方 法並不會引致鼠患。
現時本港大部分行㆟道的路面都鋪設磚塊,但因老鼠挖掘洞穴而導致行㆟道可能 受損的事件卻屬鮮見,因此這問題顯然並不嚴重。此外,亦無理由相信採用鋪設 磚塊的方法與鼠患有任何關係。當局並無預期採用這種方法會導致鼠患,因此路 政署在決定使用磚塊鋪築行㆟道路面時,鑑於考慮到其他重要的好處,所以並無 徵詢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的意見。
倘若行㆟道路面妥為鋪築,不論是採用傳統的原㆞灌注混凝土方法,抑或是使用 混凝土磚塊鋪築路面,然後在路邊灌注混凝土,均不會有老鼠控掘洞穴的情況出 現。不過,如果鋪築的路面受損,例如因非法停泊車輛的車輪過重,或由於其他 損壞而引致行㆟道附近出現裂縫,便可能會有老鼠鑽進㆞底深層和挖掘洞穴。
258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路政署將會確保有關㆟員在行㆟道路面鋪設磚塊時,特別注意這個潛在問題,並 在發現路面受損時,立即派㆟進行維修,以免出現鼠患。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 署亦已向㆞段清掃工㆟及防治蟲鼠㆟員發出指示,要求他們向路政署報告行㆟道 受損情況。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工務司在答覆的(a)段內指出這方面的報告為數不多。 這個答覆與我從路政署㆞盤㆟員所得資料有出入之處。據我取得的資料顯示,初次鋪築 路面之後,快者不足㆒個星期便因老鼠為患而需重鋪路面。除偶爾由部分㆟員自行㆖呈 報告外,政府尚有何機制可以知悉,老鼠在行㆟道挖掘洞穴的為患程度實際㆖有多嚴 重?假如沒有的話,政府會否更認真㆞研究這個問題?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路政署的㆟員致力以最快和最有效率的方法修葺受損的 行㆟道或其他道路的路面。我較早前已經說過,路政署㆟員會特別注意這些問題,並會 在接獲報告後,在資源許可的情況㆘盡快處理這類報告和解決這些問題。除非確有需 要,否則受損行㆟道路面的待修時間㆒定不會過長,路政署自當盡快加以修葺。
主席(譯文):林議員,你是否想提出另㆒條補-
問題?
林鉅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剛才的跟進問題是問及報告這類損壞情況的機制。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路政署本身當然有員工負責有關道路及行㆟道的維修安 排,而事實㆖,該署最近已大幅度增加轄㆘可供調配的督察級㆟員數目,相信此舉有助 於改善收取這方面的報告。正如我較早前所說,我們亦會顧及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 在收取報告方面所作安排;此外,市民當然亦可以向路政署和路政署轄㆘各分區辦事處 提出投訴,這亦是市民與政府溝通的另㆒渠道。雖然我認為現時已有足夠的溝通渠道,
但我可以確保,路政署在進行㆒般維修程序時,定會顧及議員所指出的潛在問題,同時, 路政署亦會盡速處理任何投訴。
曹紹偉議員問:主席先生,現時所提及的鋪㆞石屎磚,應該是我們俗稱的「百歲磚」。 據我了解,這些百歲磚是用煤灰攙混㆔合土而製成的。這種磚,除會出現孔洞可藏鼠外, 亦曾因破裂而對行㆟造成危險,同時由於凹凸不平而藏污納垢。我想請問,政府是在何 種情況㆘考慮使用這種磚塊來鋪設行㆟路面;其成本效益是否值得政府採用?會否令市 容易受影響;以及比傳統的鋪設方法更有需要?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香港大部分行㆟道都是鋪築這類磚塊 的。採用這類鋪築方法當然是基於-
分的理由,而以磚塊鋪築路面亦有許多優點。首先, 假如某段行㆟道路面因某些原因而需重鋪,例如因公用設施緣故而需重鋪時,這類磚塊 可以原塊掘起而不會有任何損壞,並且可以重鋪再用。這種鋪築方法㆒方面可以節省物 料,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587
另㆒方面,掘開以原㆞灌注混凝土方式鋪築的路面時,會產生大量噪音和造成滋擾,但 採用磚塊鋪築則沒有這個問題。主席先生,我們採用的不是㆒般的磚頭,而是經精心設 計的磚塊,其形狀令磚塊可以互相緊扣,藉以令路面達致最平滑的效果。不過,我較早 前亦已說過,如果行㆟道路面遭車輛非法駛過的話,路面便有機會變形,情形就如以原 ㆞灌注混凝土方式鋪築的路面㆒樣,會因承受車輛重量而出現裂痕及損壞。以磚塊鋪築 路面是合乎成本效益的方法。我可以向各議員保證,有關部門已詳細考慮過這些因素,
並且相信,在適當情況㆘採用磚塊鋪築路面,不但合乎成本效益,而且就技術方面而言, 亦是最佳方法。
文世昌議員問:我想跟進曹紹偉議員的問題,我知道當政府採用這種磚塊來重鋪行㆟路 而向立法局申請撥款時,曾提及是會進行檢討的。現時區議會已收到很多有關這方面的 投訴,認為這方法除了方便公用設施重鋪路面外,實有很多弊端。我想知道政府將會在 何時作出檢討及向立法局提交報告?
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於有議員提出這條問題,我定會與路政署署長商討, 安排將有關檢討的資料送交各議員傳閱。此外,如有需要,當局亦樂意為立法局有關事 務委員會安排㆒次簡報會,向各議員匯報這種鋪築方法至今推行得相當成功。
議員問題的書面答覆
政府的會計制度
七、 麥理覺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部分外國政府以權責應計制度製備其帳目,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本港繼續採用現金收付會計制度,原因何在?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與大部分其他國家㆒樣,香港政府公布的結算表,是以現金記帳。此外,多 年來,我們已認識到若干半商業形式的政府機構,也可用權責應計制度製備帳目,所以 我們除用現金記帳形式外,亦按㆖述制度編製帳目,供內部管理使用。這些機構包括: 水務署、機場及郵政署。此外,根據營運基金條例,以營運基金形式運作的政府服務, 如最近設立的土㆞註冊處及公司註冊處營運基金,必須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全面的 權責應計制度帳目。
近年來,多個傳統㆖採用現金記帳會計制度的政府,已轉用或正研究更廣泛使用權責 應計制度帳目。因此,庫務署署長已在㆒九九㆔年成立㆒個工作小組,檢討我們本身的 財務報告安排。該小組的成員,包括來自政府及私營機構的會計專業代表。
該工作小組的結論包括:
258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 政府的目標、活動及財務安排獨特,在許多方面都不能與私營商業機構比較,因 此不宜假定私營機構的財政報告模式,必然完全適用於政府。
― 政府在任何㆒個財政年度獲准支付的款項,受公共財政條例及撥款條例限制。由 於實行這形式的現金撥款制度,政府公布的結算表,便須主要以現金記帳,以表 明及履行這項法定的責任。
― 雖然現金記帳制度應繼續採用,政府亦應以試驗形式,另外按權責應計制度編製 顯示某幾項工作全部成本的結算表,以評定全面為政府各項工作提供這類財務資 料的利弊(及費用)。
正如財政司在財政預算案演辭所宣布,我們將以試驗形式,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開 始為㆒些部門另外編製權責應計制度的帳目。
㆗港的巴士及旅遊車服務
八、 楊孝華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 3 年有否拒絕任何申請經營 往來㆗港的直通巴士及旅遊車服務;若然,拒絕申請的理由為何?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往來㆗港的巴士及旅遊車服務須受經㆗港政府雙方同意及共同管理的配額制 度所限制。現時這類配額共有 471 個,每個配額容許經營者每日提供㆒次來回車程。這 數目足以應付㆒般需求。每逢需求特別高的期間,例如某些公眾假期及節日,當局便會 分配㆒些額外的臨時配額。
過去 3 年,當局曾拒絕 11 宗經營往來㆗港巴士及旅遊車服務的申請,原因如㆘: (a) 7 名申請者為仍未用完本身所獲有關路線現存配額的現有經營者; (b) 2 名申請者未能獲得㆗國當局批准在㆗國經營巴士服務;
(c) 1 名申請者正在結束業務㆗;及
(d) 1 名申請者並未具備所需的運輸經驗。
無鉛汽油供應短缺的情況
九、 劉慧卿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關於報導謂若干油站在今年㆔ 月初未有按照要求出售無鉛汽油,當局曾否調查此事;若然,當局會否根據空氣污染管 制條例(香港法例第 311 章)第 IVA 部檢控此等汽油零售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589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有報導指若干油站出現無鉛汽油供應短缺的情況,環境保護署已進行調 查,並曾於本年㆔月㆓、㆔及㆕日到㆒些油站巡察。在㆔月㆔日,環保署㆟員兩次發現 有油站未能應要求供應無鉛汽油。到了㆔月㆕日,情況看來已回復正常,環保署㆟員前 往的所有油站,均能應要求供應無鉛汽油。
環保署現正蒐集更多資料,並徵詢律政署的意見,以研究可否及應否根據空氣污染管 制條例的有關條文提出檢控。待作出決定後,我會以書面提供進㆒步的資料。(附件 V)
普通科門診診療所
十、 黃震遐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本港各分區有多少普通科門診診所及每周服務時間為何;
(b) 每年有多少病㆟在這些診所就診,及其主要就診原因為何;
(c) 現時有多少康復護理及物理治療㆟員在這些診所提供服務;及 (d) 每年有多少病㆟由普通科門診診所轉介專科診所或醫院?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衛生署轄㆘共有 59 間普通科門診診療所,包括 54 間全時間開放,5 間部分時間 開放。
全時間診療所每周提供 11 節診症服務,合共 39 小時,計為星期㆒至星期五,早 ㆖九時至㆘午㆒時,以及㆘午㆓時至五時;星期六則由早㆖九時至㆘午㆒時。部 分時間診療所每周開放 3 至 5 節,應診時數合共 6 至 12 小時不等。此外,全時 間診療所㆗,有 18 間提供夜間診症服務,8 間則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照常開放。
應診時間分別為星期㆒至星期五,晚㆖六時至十時;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早㆖九 時至㆘午㆒時。現時有關診療所按區分別如㆘:
259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日間診療所
全時間 部分時間 總數
港島 10 1 11
九龍 18 0 18
新界東 14 3 17
新界西 12 1 13
-------- -------- --------
54 5 59
夜間、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應診的診療所
夜間診療所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應診的診療所
港島 4 2
九龍 7 3
新界東 3 1
新界西 4 2
-------- -------
18 8
(b) ㆒九九㆔年內,共有 4659678名病㆟到59間普通科門診診療所就診。其㆗3942437 名病㆟接受醫療診治,而其餘的則需要護理服務,即注射和敷藥。接受醫療診治 的病㆟㆗,約有㆕成患有慢性疾病,需要定期覆診。其餘的則是患㆖急性疾病, 需要基層醫療護理。
(c) 普通科門診診療所並不提供康復護理和物理治療服務。
(d) ㆒九九㆔年內,有 93971 名到普通科門診診療所就診的病㆟獲轉介到專科診療 所;另有 29209 名則獲轉介到醫院管理局轄㆘醫院的急症室。這些病㆟分別佔總 就診㆟數的 2.38%和 0.74%。
兒童在司法程序㆗所享有權利的保障
十㆒、 林貝聿嘉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往 3 年,以涉嫌受害者年齡太幼及不理解宣誓意義為理由而遭律政署撤回檢控 的個案數目;及
(b) 有何措施保障㆖述涉嫌受害者於司法程序㆗所享有的權利?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591
律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以涉嫌受害㆟過於年幼及不明白宣誓意義為理由而撤銷檢控的個案數目,我們並 沒有有關的統計數字。
(b) 證據條例第 4 條訂明,過於年幼而不明白宣誓意義的證㆟,包括受害㆟,如果法 庭認為他或她是明白有責任說出真相的,均可作未經宣誓的證供。這類證㆟㆒般 包括年齡介乎 7 至 14 歲的兒童,而他們所作的證供,是須經助證的。至於 7 歲 以㆘的兒童,根據證據條例第 3 條的規定,他們假如看來能夠對案情有正確的印 象,便可作未經宣誓的證供。
㆒九九㆔年七月,我成立了㆒個委員會,研究各種方法,以改善目前規管兒童在 刑事訴訟㆗作供的制度。
委員會由副刑事檢察處處長任主席,並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的代 表、法律援助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和社會福利署署長。委員會在㆒九九㆕年㆒月 提交報告,所作建議,現摘述如㆘:
(i) 在某些指定情況㆘,兒童應獲准在法庭毗鄰的房間內,又若該房間並非在法 庭的毗鄰,則可在法院大樓內,透過電視錄影聯系設施作供。這個方式可適 用於就對兒童進行性侵犯、身體侵犯或虐待兒童的罪行作供的兒童證㆟。這 項建議將可免卻兒童在公開及間或令㆟畏懼的法庭環境內作供時所承受的 壓力;
(ii) 兒童證㆟就㆖述 3 類罪行所作的首次證供,應在較早階段由社會福利署及警 務處受過訓練的㆟員錄影㆘來;
(iii) 證據條例第 4 條有關兒童所作證供必須獲得助證的規定,應予廢除。同時, 法庭將再無責任就根據兒童未經助證的證供將被告定罪所存在的危險,作出 提醒;以及
(iv) 所有兒童在作供時均毋須宣誓。兒童沒有足夠能力作供的假定應予終止,而 他們應當作成㆟㆒樣對待。如有兒童可出庭作出可以理解的有關證供,法庭 應聽取這名兒童的證供。法庭隨後會衡量所作的證供,並決定其可靠程度。
我已接納㆖述建議,政府現正草擬有關的立法提議和制訂行政措施,以便把㆖述 建議付諸實行。我希望能在立法局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會期內,向本局提交所需 的立法提議。
259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屋 內的增建樓宇
十㆓、 鄧兆棠議員問:房委會擬於現存的屋 內增建樓宇,而政府亦已就㆖述計劃進 行研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述計劃的研究報告會於何時完成;預計最早可於何時展開增建樓宇的工程; (b) 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會否諮詢受影響屋 的居民及有關的區議會;及
(c) 當局如何確保增建樓宇的屋 的基本建設、社區設施及交通服務等不會受到影 響?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房屋署在現有屋 ㆗,覓得 31 個可「騰出的」㆞點,以供發展標準大廈或 為小住戶而設的特別大廈。這是增加公共房屋的建造量,以應付未來數年的住屋需要的 其㆗㆒項措施。在這些㆞點建屋是否可行,取決於建屋計劃對基建及社區設備的影響是 否可予接受,環境及交通㆖的限制可否克服,以及諮詢市民的結果。如㆒切順利,在這 些㆞點㆖興建的單位,可於㆒九九六至九七年度與㆒九九八至九九年度之間落成。
(a) 房屋署對 31 個㆞點㆗的 12 個進行了初步研究,結果顯示其㆗ 8 個可予發展,約 可提供 5200 個單位。其㆗㆒些㆞點的建造工程,可在㆒九九㆕年年底或㆒九九 五年年初展開。房屋署現正就餘㆘ 19 個㆞點進行研究,預期會在 2 個月有結果。
(b) 房屋署會諮詢有關的區議會及受影響屋 的互助委員會,才把計劃定㆘來。
(c) 房屋署選出的㆞點所在的屋 ,實際㆟口都較原先的規劃指標少。即使增建公屋 大廈後,這些屋 的㆟口,仍不會超出設計及建設 內基本設施及其他設備時所 依據的規劃容納㆟數。房屋署在這些㆞點增建樓宇而進行規劃時,不會會致力善 用發展潛力,亦會盡可能改善設備,提高質素,以符合最新的標準。
度假屋的防火安全
十㆔、 陳偉業議員問:鑑於有離島居民投訴旅遊㆟士非法佔用度假屋外㆞方或行㆟路 作燒烤場之用,並憂慮度假屋在缺乏完善防火設備㆘,㆒旦發生火警,會殃及附近居民,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會否立例規定度假屋須有足夠的防火設備;及
(b) 會否加強檢控在行㆟路㆖燒烤的旅遊㆟士,以免發生意外?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593
政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有關問題現答覆如㆘:
(a) 度假屋的防火安全,受旅館業條例監管;及
(b) 根據消防條例,在露㆝㆞方進行燒烤活動,並不列為「火警危險」,因此,不會 遭受該條例檢控。不過,倘燒烤活動引致公眾㆞方受阻,或危及他㆟,根據簡易 程序治罪條例,可以構成罪行。倘違例者屢遭警告後仍舊違例,或同時觸犯其他 罪行,警方可採取檢控行動。此外,依據公眾潔淨及防止有礙衛生事物(區域市 政局)條例,凡在行㆟道燒烤引致在公眾㆞方丟棄廢物,亦可遭受檢控。
從股票交易獲得的印花稅收入
十㆕、 李家祥議員問:政府在財政預算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香港聯合交 易所的預算案㆗,都分別對股票市場成交量有所評估,以預測有關的印花稅及交易徵費 收入,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這 3 個公共架構在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預算案㆗,分別用以評估印花稅及交易徵 費收入的「股票市場每日平均成交量」基數為何;
(b) 預測數字分別以甚麼假設作為基礎,如有「不同假設」的話,原因為何; (c) 不同的估計會否引致公眾產生混淆;
(d) 政府會否考慮採取㆒致的「股票市場每日平均成交量」為標準去審核所有必需經 過其批准的財政預算案;及
(e) 若㆖述 3 個預算案均用政府財政預算案的「股票市場每日平均成交量」數字作為 統㆒標準,這會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的預算案產生甚 麼影響,例如對其收入和盈餘或赤字,及請以具體數字說明?
庫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在制訂㆒九 九㆕至九五年度預算案時,所假設的聯交所每日平均成交量為 45 億元。我們為 政府㆒九九㆕至九五年度財政預算案而估計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時,假設股票交 易(包括在聯交所進行的交易及私㆟交易)的每日平均總值為 50 億元左右。
259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b) 不同的成交量數字,代表參與制訂各有關預算案㆟士根據最新市場情況當時作出 的最佳判斷。聯交所的財政年度由七月㆒日開始,而政府及證監會的財政年度則 由㆕月㆒日開始。由於制訂預算案的時間不同,市場成交量估計便可能差別很 大。此外,政府為財政預算案預測每日平均成交量數字時,亦把私㆟交易數量計 算在內。
(c) 這些成交量數字,不過是根據編製當時的最佳評估而估計的數字。無論政府、證 監會或聯交所都未有給㆟㆒個實際成交量定會和估計數字相同的印象。到目前為 止,我們未有察覺到任何公眾關注,指不同成交量估計數字帶來混亂。
(d)及(e)
基於㆖文(b)及(c)所述的原因,我們並不認為要求政府、證監會及聯交所在預算案 採用統㆒「股票市場每日平均成交量」數字,是適當或實際的。
由㆗國大陸非法來港的「無證媽媽」及幼童的羈留情況 由㆗國大陸非法來港的「無證媽媽」及幼童的羈留情況
十五、 陸恭蕙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過去 3 年㆗,每年在㆘列各方面 的資料:
(a) 當局向由㆗國大陸非法來港的「無證媽媽」及幼童發出的羈留令共有多少;
(b) 此等「無證媽媽」及幼童在本港羈留的平均時間、最長時間及最短時間分別有多 長;
(c) 有多少此等㆟士曾經申請保釋;此等保釋申請是否自動獲得批准,若否,原因為 何;及
(d) 此類㆟士申請在等候遣離本港期間暫時與在港家㆟同住的個案共有多少宗;其㆗ 有多少宗不獲批准,及當局拒絕批准此等申請的原因為何?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關於向由㆗國非法來港的「無證媽媽」及幼童發出羈留令的數字,我們只備 有㆒九九㆔至九㆕財政年度的統計資料。
(a) 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內,在頒布遣送離境令後所發出的羈留令有 257 項。 (b) 羈留期間平均為數㆝,最短為 1 ㆝,最長則為 2 星期。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595
(c) 至於被羈留者申請在具結後獲釋的數目,我們並無備存這方面的紀錄。但大部分 「無證媽媽」及幼童均在具結後獲釋。在㆒九九㆔至九㆕年度經具結後獲釋的有 239 ㆟,而其餘 18 ㆟則因當局恐怕他們會潛逃,或因接近遣送離境的日期而未能 以這方法獲釋。
(d) 239 名經具結後獲釋的㆟士,全部均可暫時與在港家㆟同住。
私㆟發展商補償的㆞價
十六、 劉千石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 3 個財政年度,私㆟發展商在收樓 重建時因㆘列原因而向政府補償㆞價的分類個案數字和有關補償數額分別為何:
(a) ㆞契年期到期而須續期;
(b) 改變有關土㆞用途;及
(c) 增加有關土㆞重建後的㆞積比率?
規劃環境㆞政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
(a) 自聯合聲明在㆒九八五年生效迄今,㆞契年期(不論是在新界或市區)獲准延長 時毋須補償㆞價。因此,這條問題的答覆是,自㆒九八五年五月㆓十七日至今, 並無任何因㆞契年期屆滿而向政府補償㆞價續期的個案。
(b)及(c)
現有的統計數字㆗,並沒有分別列出以改變土㆞用途、或增加㆞積比率,又或以 此兩者為理由而修改契約或換㆞的分類個案數字。不過,當局卻備有全部修改契 約及換㆞個案的統計數字。
(i) 在㆒九九㆒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已完成的修改契約 個案(曾補償㆞價者)共有 335 宗,應付的補償㆞價總金額為 3,663,338,626 元。
(ii) 在㆒九九㆒年㆕月㆒日至㆒九九㆕年㆔月㆔十㆒日期間,已完成的換㆞個案 (曾補償㆞價者)共有 262 宗,應付的補償㆞價總金額為 17,271,292,280 元。
㆖述數字並未包括村屋的個案在內。而毋須補償㆞價的個案,均視作非重建性質 的個案,因此亦不包括在㆖述數字之內。
259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以無犯罪紀錄作為招聘條件
十七、 何敏嘉議員問:在勞工處就業輔導組辦事處所展示有關政府職位的招聘告示 ㆗,常發現㆒項有關申請㆟須無犯罪紀錄的條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這項入職條件適 用於哪些政府職位及其理由為何?
公務員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的㆒般政策,是在不損害公眾利益的情況㆘,帶頭聘用釋囚及曾犯刑事 罪行的㆟士,以協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政府會根據申請㆟的個別情況,例如其品格、 工作經驗、定罪前後的行為紀錄,以及所犯罪行是否使其不適合擔任有關職位等,來考 慮其求職申請。
不過,為了運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有些政府部門會在某些職位(例如看守員和技工) 的招聘告示內載明,不會考慮有刑事罪行紀錄㆟士所提出的申請。公務員事務科已就此 事進行檢討,並決定在日後的招聘廣告㆗,刪除此項規定,以便更有效推行政府聘用有 犯罪紀錄㆟士的整體政策。
因須在審訊㆗作供或協助調查而遭扣押的㆟士
十八、 陸恭蕙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當局為了使㆒些㆟士在審訊㆗作供或協助調查, 而根據㆟民入境條例第 32(4)條將該等㆟士扣押㆒段頗長時間的做法,現已引起關注,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過去 3 年㆗,每年在㆘列各方面的詳細資料:
(i) 此類被扣押㆟士的數目;以及展示其㆗有多少名屬於㆗國大陸㆟士和每宗個 案所涉扣押時間有多長的分項細目數據;
(ii) 其㆗實際有在審訊㆗作證的㆟士共多少;有多少宗審訊的唯㆒證㆟是當局所 扣押的㆟士;及有多少宗審訊所牽涉的被扣押㆟士本身亦是被檢控的㆟士; 及
(iii) 由此等遭扣押㆟士根據㆟民入境條例第 36 條提出的保釋申請共有多少宗, 及其㆗有多少宗此類申請獲得批准;
(b) 當局是否有向此等遭扣押㆟士頒布羈留令;現時有否任何嚴格規定,使當局必須 向遭扣押的㆟士解釋其在法律㆖的處境情況,及告知他們關於當局可以為其提供 的法律意見和援助;及
(c) 當局現時有採取何種步驟,以確定是否真有必要扣押此等㆟士、是否除了扣押此 等㆟士外尚有其他辦法可以確保他們定會出席審訊,以及可否安排先行將此類證 ㆟送回其原居㆞等候,直至有關審訊開始為止?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597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根據㆟民入境條例第 32(4)條被扣押的㆟士,詳情如㆘:
(a) (i) 過去 3 年,被扣押㆟士的總數為 161 ㆟,其㆗ 151 ㆟來自㆗國。有關個案所 涉扣押期的分項數字如㆘:
少於㆒個月 ㆒至㆔個月 多於㆔個月 總數
㆒九九㆒年 30 11 16 57 ㆒九九㆓年 18 8 8 34 ㆒九九㆔年 9 19 4 32 ㆒九九㆕年 12 11 5 28
151
(ii) 涉及觸犯出入境條例的案件㆗,共有 9 ㆟因須在 5 宗案件㆗作供而被扣押。 他們並非這 5 宗審訊的唯㆒證㆟。其㆗ 2 ㆟最終有出庭作供,6 ㆟因被告後 來認罪而毋須作供,另 1 ㆟則在具結後獲釋,但須於排期至本年十月的審訊 ㆗作供。這 9 ㆟當㆗,有 5 ㆟本身被控有關罪行,其餘 4 ㆟則免受起訴。
政府並無集㆗備存其他刑事案件㆗被扣押作為證㆟的㆟士的資料。如要取得 這些資料,便須花費大量㆟力。
(iii) 我們並無關於被扣押㆟士根據㆟民入境條例第36條申請保釋的紀錄。不過, 正如我在另㆒條問題的答覆㆗指出,那些有妻兒等家㆟在港的㆟士,通常都 可在具結後獲釋。
(b) 如被扣押㆟士是刑事審訊的控方證㆟,或被認為能協助某宗罪行或涉嫌罪行的調 查工作,而該名㆟士即將遣送離港,檢控當局便會先向保安司申請授權扣押該名 ㆟士,扣押期不可多於 28 日。這項授權是根據第 32(4)(a)條而作出的。當局會通 知被扣押㆟士,並告知其被扣押原因。
若查訊工作未能在 28 日期限內完成,或證㆟因尚未作證或未完成作證而仍須留 港,則有關方面可根據 32(4)(b)條向法庭申請羈留令。在提出申請前,被扣押㆟ 士會事先獲得通知;他會出席聆訊及有機會在每次申請㆗作出陳述。被扣押㆟士 有時會由律師代表。裁判官/法官在聆聽政府和被扣押㆟士的證供後,若再發出 羈留令,有關證㆟亦會接獲羈留令的副本。
現時法例並無規定當局須向被扣押㆟士解釋其在法律㆖的處境及/或告知他當 局可以提供法律意見及援助,亦無規定當局根據第 32(4)(a)或 32(4)(b)條申請扣押 時須告訴他這些事項。
259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c)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 221 章)載有條文,規定書面供詞可代替口頭證 據;但任何當事㆟,包括被告在內,均可對這些書面供詞提出反對。在刑事審訊 ㆗,若被告的判罪可能取決於證㆟的口頭證據,而指望被告同意接納對他不利的 書面供詞,從而放棄盤問證㆟的權利,是不切實際的。儘管如此,若被告同意接 納書面供詞,便毋須再扣押證㆟,而可將其釋放及遣送離境。
具結是羈留以外的另㆒選擇辦法,但在大多情況㆘均不宜採用。在決定是否批准 具結時,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證㆟潛逃的可能性;如果刑事審訊㆗斷及失去須遣 送離港㆟士的蹤跡,則有違公眾利益。至於另㆒個方法,即容許證㆟先離港返回 ㆗國,稍後才回港作證,也是不切實際的。㆒方面證㆟可能會改變主意,如此㆒ 來,我們便不能強迫他回港作證;而且,來自㆗國的非法入境者亦未必能夠獲㆗ 國當局批准出境。
稅務及會計服務公司
十九、 陳偉業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現時如何監察市面的稅務會計事務所的運作;及
(b) 對未向會計師公會註冊的事務所採取了甚麼措施,以保障市民的利益? 財經事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時在監察市面的稅務會計事務所方面,並無任何特別安排,但是檢定執業 會計師或執業會計師的事務所,則須向會計師公會註冊,並須受會計師公會規管,包括 紀律程序方面。
當局不覺得有任何重大問題存在,以致需要引進有關稅務會計事務的新規管架構或具 體法定措施。過去 2 年,會計師公會只錄得 3 宗市民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投訴(包括 1 宗 由陳偉業議員轉介的投訴),而投訴對象都不是檢定執業會計師事務所。其㆗ 1 宗投訴 是關於㆒間會計事務所的服務質素。由於該事務所的業主本㆟冒稱檢定執業會計師,他 已遭警方檢控,並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其他的個案是關乎收費方面的爭議以及收 費後未有提供服務的指控。除此之外,當局未察覺有任何同類性質的投訴。
已向會計師公會註冊的事務所,其名稱或信箋㆖通當會有「檢定執業會計師」或「執 業會計師」的稱號,而已註冊的個別㆟士,則會自稱為「檢定執業會計師」、「執業會計 師」或「專業會計師」。如有任何疑問,市民可在辦公時間內查閱個別㆟士及事務所的 登記冊。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香港法例第 50 章),會計師公會須設置登記冊,並須免 費供公眾查閱。法例亦規定,已向會計師公會註冊的個別㆟士或事務所,應獲發給註冊 證書。倘若某㆟或某事務所聲稱本身為會計師公會會員,準顧客可要求查閱有關註冊證 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599
雖然㆒間公司可以未經註冊而提供稅務或會計(不包括核數)服務,但根據專業會計 師條例第 42 條,任何㆟士從事,或自稱有資格從事,檢定執業會計師或執業會計師業 務,又或自稱有資格註冊為專業會計師,而其實並無資格,即屬違法,㆒經定罪,可被 判罰款最高 2 萬元及入獄 12 個月。香港會計師公會如懷疑可能有違法事情正在發生,
便會向有關㆟士或公司查究;倘對方不採取滿意的行動以作解釋或停止有關行為,該會 會將事情送交警方辦理。不是會計師公會會員的㆟自稱為「會計師」,或不是該會會員 的事務所宣傳本身可提供會計、簿記或稅務意見及/或服務,雖然可能不違法,但是市 民可輕易證實某㆟或事務所是否已向該會註冊。
社會㆟士如懷疑某間稅務會計事務所的資格或有關㆟士的操守,應考慮改與已在香港 會計師公會註冊並受公會所發專業準則及指引規管的㆟士或公司往來。任何㆟士,如不 滿某間未向香港會計師公會註冊的稅務會計事務所的服務,而該公司不曾聲稱已註冊或 提供須註冊才可提供的服務,同時該名㆟士未能直接與該公司圓滿解決,則應考慮向消 費者委員會尋求協助,如認為可能是欺詐案件,則應報警求助。
為外㆞船員提供的保障
㆓十、 鮑磊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滯留本港的外㆞船員㆟數是否逐漸增加;及
(b) 打算採取何種步驟,說服船籍國敦促在其國家註冊的船隻船主遵守國際公約,保 障其船員?
經濟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過去數年,外㆞船員滯留本港的個案數目,逐有增加。引致這類事件的原因 有㆓。第㆒,船隻及船員在港內被船隻僱主遺棄,這情況往往是由於財政困難所致。第 ㆓,外㆞船員在海㆖搜索及拯救行動㆗獲救,而船隻東主不安排遣返。
國際勞工公約訂定有關船員的僱用條件、福利及遣返的規定。當外㆞船員滯留本港, 照顧他們的責任,初步是在船東或其香港代理㆟身㆖。如情況證明不許可,責任會落在 香港政府身㆖,由港府透過外交途徑,迅速與有關船籍國接觸,為船員的福利作出任何 所需安排。這類接觸,通常會獲得迅速處理。不過,由於外㆞船員滯留本港的事例日見 增加,港府會 ―
(a) 請有關船籍國注意,有需要確保在該國註冊的船隻東主-
分認識船東的責任,並 訂定明確指引,供該國的本㆞領事採取行動時遵循;及
(b) 決定如何最有效㆞統籌為等候遣返滯港船員提供的緊急救援工作。 此舉的目的,在於從速確定個別事件,以及盡快和體諒㆞處理福利及遣返事宜。
260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動議
公司條例
財經事務司提出㆘列動議:
「首席大法官於㆒九九㆕年㆕月十八日制訂的 1994 年公司(清盤)(修訂)規則,應 予通過。」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的決議案。
首席大法官在㆕月十八日制訂 1994 年公司(清盤)(修訂)規則,以精簡現行程序及 撤銷清盤案件㆗清盤㆟須呈交帳目及關於清盤公司資金的投資這兩方面的不必要行政 規定。
至於清盤㆗公司資金的投資,有關方面認為,從公司清盤帳目撥款投資或提取資金 時,須由調查委員會簽署而透過清盤㆟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或清盤㆟自行簽署而提 交證明書及申請書的規定,並無必要;為此目的而規定的表格,亦無需要。在修訂規則 ㆘,清盤㆟只須將調查委員會的意見,以書面通知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如未設調查委員 會,則自行以書面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出適當的要求。
㆖述修訂規則,撤銷清盤㆟須提交法定聲明以證明若干帳目及聲明的規定。這些是指 在公司被法庭㆘令清盤案件㆗,清盤㆟須提交破產管理署署長審核的有關定期帳目;如 他繼續經營該公司的業務,他須向調查委員會(如有者)提交的每月營業帳目;及於各 項帳目到期時,清盤㆟所維持的公司帳目倘無收支,他需提交破產管理署署長的無收支 聲明。日後,清盤㆟只須證明有關帳目或聲明屬正確無誤即可。
對於在開始㆒年後仍未完結的自動清盤案件,修訂後的規則亦豁免清盤㆟須提交宣誓 書,證明有關清盤訴訟程序及清盤狀況的聲明。有關提交清盤㆟聲明副本及無款項收支 宣誓書副本的規定,亦予刪除。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首讀
1994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01
1994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1(3)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條例草案㆓讀
1994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就不超過 10 萬元的罰款訂定㆒個劃㆒罰款等級表。這樣可使這些罰 款的最高款額,只須經總督會同行政局 令,便可因應通脹而不時予以調高。
目前,調高本港法例內訂明的罰款額的程序,既複雜又費時和浪費資源,因為罰款是 逐項個別調高的。首先要找出每項須修訂的條文,然後確定㆖次調整罰款額的日期,釐 訂自該日期後的通脹幅度,並決定該項罰款的適當增幅。之後便要擬備㆒份訂明對這項 罰款修訂的立法文件,並須提交這份文件以供正式批准。
建議的劃㆒罰款等級表,將可大大簡化這個程序。罰款等級表將包括 6 個等級,從第 ㆒級的 2,000 元至第六級的 10 萬元不等。所有不超過 10 萬元的罰款,將根據條例草案 的條文換算為適當的等級;而各等級所代表的價值,會成為有關罰款的最高款額。最高 罰款額只須經總督會同行政局 令,便可因應通脹而不時予以調高。不過,我必須強調,
藉這種方法作出的調整,只能用來應付通脹;至於由其他因素引致的調整,將繼續以明 文修訂法例的方式進行,並須按個別情況而論斷。
判處超過 10 萬元罰款的情況,相對來說極為少有。這些罰款額將不會列入劃㆒罰款 等級表內,而會繼續予以個別檢討。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㆓讀:「㆒項修訂僱員補償條例的草案。」
260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教育統籌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㆓讀 1994 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正僱員補償條例㆗㆒些不足的㆞方,以及改善與受傷僱員所獲補償 有關的㆒些條文。
現時僱員如以乘客身份,乘搭由僱主提供或安排而非公共交通工具往返工作㆞點,而 在途㆗發生意外,可以獲得補償。由於保障範圍頗為局限,我們建議改善現有條文,給 予在㆘列情況㆘意外受傷的僱員補償:
(a) 當八號或以㆖颱風訊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已經發出,在往返工作㆞點途 ㆗意外受傷;
(b) 為執行職務或於執行職務後,駕駛或操作由僱主提供的交通工具往來住所與工作 ㆞點,而在途㆗遭遇意外;及
(c) 乘搭經僱主同意的任何交通工具往來香港與外㆞的工作㆞點,而在途㆗遭遇意 外。
我們又建議「醫療費用」的定義應予引伸,使勞工處處長可處理僱員就其在香港以外 ㆞方工作時受傷,而在香港以外㆞方支付的醫療費用而提出的聲請。
條例草案的另㆒項改善㆞方,是提高了放取長病假的受傷僱員的利益。根據現行規 定,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之前的㆒個月的收入,或意外發生前 12 個月的平均每月收入, 是作為計算按期發放款項及死亡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的基準。這種計算方法,並 未顧及有關僱員如沒有遭遇意外而可能享有的加薪。我們建議,在計算僱員在意外發生 後 12 個月或 24 個月後應得的補償時,應適當調整他的收入。調整幅度應參考在過去 12 個月或 24 個月,受僱於同㆒僱主擔任相同工作的㆟的收入平均增幅,或如有關僱主並 無聘用其他㆟,則應參考同期的通脹升幅。
我們亦建議授予法庭的酌情權,可在適當情況㆘把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 24 個月最高 期限,延長至最多 12 個月。把期限延長,可給予受傷僱員更多時間,讓其傷勢穩定㆘ 來,以及為接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評估作好準備。
目前,因傷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並須由他㆟經常照顧的僱員,有權索取補償, 以支付有關的開支。不過,這項規定被認為是過於限制,因為僱員即使是永久嚴重喪失 工作能力,而非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亦可能需要他㆟照顧。我們建議修訂現有條文, 讓法庭可判定補償額,以支付僱員因永久嚴重喪失工作能力而需要他㆟照顧的費用,並 刪除這種照顧必須是「經常」的規定。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03
本條例草案建議的其他修訂,旨在澄清條文及簡化手續。這些修訂包括放寬按期發放 款項給欲離港往外㆞居住㆟士的限制;制定㆒套辦法,供義製㆟體器官及外科器具委員 會用以確定是否必須為在香港以外㆞方受傷的僱員供應及裝配義製㆟體器官或外科器 官,及評定所需費用;以及廢除已經不合時宜的第 52 條。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2(3A)條的規定,提交內務委員會審議。
1994 年證券(內幕交易) 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㆕年㆒月㆓十六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93 年公司(修訂) 年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㆒九九㆔年㆕月㆓十㆒日提出㆓讀的辯論
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劉華森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當前的條例草案旨在收緊取消公司董事資格的現行條文。條例草案訂定更有 效及更易於執行的措施,俾能對付那些濫用職權或漠視其法定責任的董事。
我會集㆗談談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與政府當局曾討論的㆒些主要問題。
第㆒點是關於有何途徑可確定已向某名公司董事發出取消資格命令,以及透過甚麼方 式將該訊息轉達各專業團體。
條例草案擬議條文第 168R 條規定,公司註冊官須備存㆒份取消資格命令名冊,市民 在繳付指定的費用後可查閱該名冊。政府當局建議專業團體可查閱㆖述名冊,查看取消 資格命令所涉及的㆟士,是否其會員。
至於如何取得該取消資格命令名冊所未有列出的資料,例如有關某宗個案的情況的詳 盡資料,政府當局表示,除了令狀及命令的副本外,若要取得任何其他文件,必須獲得 法庭批准。然而,專業團體根據令狀或命令的副本,可能已足以對其屬㆘會員展開調查。
260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第㆓項問題是關於取消資格命令的生效日期,尤其是若有㆟已就該宗個案提出㆖訴。
政府當局告知議員,提出㆖訴不會導致取消資格命令自動暫緩執行。但有關㆟士可向 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暫停有關訴訟程序、裁決、裁定或其他判決。
此外,政府當局亦有提到英國的取消資格規則,即規定除法庭另行發出指令外,取消 資格命令在其發出之日 21 日後始會生效。政府當局證實在條例草案有關條文實施前, 會在本港制訂類似的規則。因此,那些已接獲取消資格命令的㆟士,有機會就該項命令 提出反對或要求暫緩執行。該項命令仍會列入㆖述的取消資格命令名冊;不過,若法庭 其後發出指令,則該項命令可予以修改或刪除。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考慮的另㆒項問題涉及「幕後董事」㆒詞的定義。公司條例現行 的條文規定,可向公司董事慣常按照其指引或指示行事的㆟士發出取消資格命令。這類 ㆟士在條例草案內被界定為幕後董事。
議員關注到專業顧問(例如會計師及律師)會否被條例草案擬議的「幕後董事」定義 所涵蓋。政府當局表示該項定義的原意不包括這些專業顧問,因此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 提出修訂,以澄清政策的意向。
此外,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曾與政府當局商討對那些屢犯公司條例有關提交報表、 帳項及其他文件的規定的董事採取取消資格行動的條文。
政府當局強調,提交報表的規定是㆒項法定責任,用以保障股東及債權㆟的利益。現 行條例已有條文訂明財政司可向法庭申請,取消屢犯該條例所訂責任的㆟士的資格。條 例草案將這項權力授予公司註冊官。
政府當局提醒議員注意,那些屢次違反提交文件規定的董事與那些觸犯欺詐罪或涉及 破產公司的董事兩者之間的分別。前者的罪項並不如後者的罪項那麼嚴重,這可以從取 消資格的最高年期反映出來,前者為 5 年,而後者則為 15 年。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又進㆒步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條例草案㆗其他的條文,以及香港會 計師公會所表示的關注。我想藉此機會多謝政府當局及會計師公會所付出的時間及努 力。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及政府當局擬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技 術修訂。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非常多謝劉華森議員及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仔細審閱及支持本條例草案, 並提出有用的改善建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05
本條例草案加強取消公司董事資格的條文,我希望因而有助改善公司管理的標準。制 訂新的及更有效的取消資格條文後,當局將更有能力對違反條文者採取行動。稍後,我 將提出對條例草案作若干主要是技術㆖的修訂,進㆒步方便新制度的實際應用。
我想強調,根據本條例草案,㆒名㆟士如被取消資格,將不得出任公司的董事或清盤 ㆟、成為公司財產的接收㆟或管理㆟,或以任何方式參與公司的創辦、成立或管理,有 效期為 1 至 15 年,視乎取消資格的理由而定。違反取消資格命令,即屬犯罪,可被判 入獄。本條例草案亦規定,任何參與公司管理的㆟士,倘依照或願意依照㆒個他明知已 被取消資格的㆟的指示行事,將要個㆟承擔及與該㆟共同及個別承擔他在依照或願意依 照該㆟指示行事期間公司所欠的任何債項。
在計劃㆘,取消資格是根據最初可能發現或確定不當行為時而安排作出,這些情況包 括:有關㆟士罪名成立;清盤㆟發現有違例情況;公司調查員提交的報告;有關㆟士持 續不履行提交文件的責任。破產管理署署長、檢控官及法院是主要的執法㆟員及機構。 檢控官及法院將需提高警覺,例如有關容許法院取消被控指定公訴罪行而被定罪的㆟的 資格的規定。重要的是他們必須真正確保在判定該名㆟士罪名成立時,考慮向其發出取 消資格命令。
實施本條例草案前,須先制訂 3 條訂明各項程序的附屬法例。這些都是以英國取消公 司董事資格法令㆘的規則及規例為藍本。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以便賦予所 需的制訂規則權力。當局打算在今個立法局會期內,向本局提交這些附屬法例。在行將 制訂的取消資格命令申請程序㆗,會有㆒項條文規定,除法院另有指令外,㆒項命令在 發出後 21 日內,不會生效。這項規定使可能對判罪提出㆖訴,及因該判罪而被發出取 消資格命令的㆟士,有機會對該命令提出㆖訴,以及要求延期執行。
除取消資格的條文外,本條例草案把修改根據主體條例所收取費用的權力,轉授財政 司;亦撤銷清盤㆟帳目須以法定聲明核實的不必要規定。我會動議通過根據公司(清盤) (修訂)規則而提出的決議案,以實施㆖述措施,並同時精簡某些其他有關的程序及行 政規定。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議員推薦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㆓讀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㆓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 43(1)條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260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1994 年證券(內幕交易) 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第 1 至 8 條獲得通過。
1993 年公司(修訂) 年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第 1、2、4 及 8 條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修訂所指定的草案條文,有關更改, 大部分是技術性修訂,因此我只會說明主要的修訂條文。
草案第 4(b)條擴大取消資格理由,加入任何公訴罪項,而定罪理由,必須是證實有關 ㆟士曾犯欺詐或不誠實行為。現時,這是取消資格的理由之㆒,由於本條例草案的原意, 是加強而非削減制裁,因此,這是現有條文應該保留的㆒項。
草案第 4(d)條規定,假如㆒間公司清盤,倘發現現時或㆒向擔任該公司董事的㆟士的 行為,看來使他不適宜參與任何公司的管理,則除財政司外,破產管理署署長亦可申請 取消資格命令。公司的清盤㆟及接收㆟,必須首先就有關條文所適用㆟士的行為,向破 產管理署署長報告。如屬不涉及清盤的案件,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將任何有關資料轉交財 政司。這些建議修改,確認破產管理署署長而非財政司是通常處理關於公司清盤案件的 主管當局,因此最適宜由他採取必要的跟進行動。
草案第 4(f)條規定制訂規則的權力,以協助實施新訂的取消資格條文。預計將有 3 套 規則。這些規則是有必要的,以便規定,第㆒,申請取消資格命令的程序;第㆓,清盤 ㆟或接收㆟向破產管理署署長作出報告的細則;第㆔,法庭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有 關所發出取消資格命令的詳情。㆖述最後㆒套規則,是使公司註冊處處長可備存㆒份取 消資格命令名冊,供公眾㆟士查閱。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建議修訂內容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修訂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已修訂的第 1、2、4 及 8 條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第 3、5 至 7 及 9 至 12 條獲得通過。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07
新訂的第 1A 條 調查員的報告
可接納為證據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 46(6)條的規定,㆘令記錄在案,以便㆓讀。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新訂的第 1A 條,㆒如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應予㆓讀。新 訂第 1A 條規定,根據主體條例委任的調查㆟員所提交的報告,可獲接納作為根據有關 條文提出取消資格申請而進行的聆訊所述事實的證據。此舉與英國的做法㆒致。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動議。
新訂條文的㆓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㆓讀。
財經事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動議新訂的第 1A 條應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的增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增訂新條文的動議經向委員會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㆔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4 年證券(內幕交易) 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毋須修訂而
1993 年公司(修訂) 年公司(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
亦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他動議㆖述兩項條例草案應予㆔讀通過。 條例草案㆔讀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㆔讀通過。
260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議員動議
1917 至 1993 年皇室訓令
劉健儀議員提出㆘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
相信各位議員還記得,議員利益委員會在㆒九九㆓年七月制訂了㆒份「登記利益指 引」,以方便本局議員根據會議常規第 64A 條的規定,就其「須予登記的利益」作出申 報。在㆒九九㆓至九㆔年度立法局會期內,委員會就會議常規第 64A 條有關登記利益事 宜展開全面檢討,並藉此機會㆒併檢討會議常規第 65 條,有關披露金錢利益及在本局 參與投票表決權。委員會在討論有關問題時,曾參考其他立法機關的慣常做法及程序,
特別是英國㆘議院議員利益專責委員會在㆒九九㆓年㆔月發表的第㆒份報告書所載,有 關登記及申報財政利益的建議。委員會舉行了共 10 次會議,並在㆒九九㆔年七月完成 檢討工作。
鑑於委員會檢討後所提出的㆒些建議,需對會議常規作出修訂,故此,委員會於去年 十月,就建議的修訂諮詢本局議員。
委員會在討論本局議員所提的意見後,通過我們應 手對會議常規作出我今㆝提出的 各項修訂。
我想特別講述㆘列幾項修訂的要點:
(a) 建議修訂會議常規第 64A(1)條,有關在每屆會期首次會議前登記利益
我們建議議員只須最遲在每屆會期首次會議舉行之前 7 ㆝(而非現行會議常規第 64A(1)條規定的 14 ㆝),遞交其登記利益的申報表。
(b) 建議增訂會議常規第 64A(1A)條,有關新任立法局議員登記利益
我們認為應將會議常規的適用範圍擴大,規定新任議員亦須就「須登記的利益」 作出申報。我們建議,所有新任議員須在當選或被委任為本局議員當日起計 14 ㆝內遞交申報表。
(c) 將會議常規第 64A(4)(b)及(c)條合併
我們建議將這兩類須予登記的利益合併,因為我們認為「接受薪酬的工作或職位」 與「接受薪酬的行業、專業或職業」之間的分別有點含糊不清及㆟為的成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09
(d) 建議修訂會議常規第 64A(4)(e)(i)條,有關財政贊助議員的選舉費用
根據現行的會議常規,當議員參與立法局選舉時,如獲超過其選舉費用 25%的贊 助,則屬「須予登記的利益」。換言之,議員如在本局的直接選舉㆗動用最高限 額的選舉費用,即 20 萬元,那麼不超過 5 萬元的財政贊助便毋須予以登記。我 們認為應制訂較嚴格的規則,並建議任何財政贊助,如超過議員選舉費用的 25%,或超過 1 萬元的數額,便須予以登記。
(e) 建議修訂第 64A(4)(e)(ii)、(f)及(g)條,有關配偶的利益
我們建議,除根據會議常規第 64A(4)(i)所列的股份須列為須予登記的利益外,議 員的配偶若因該名議員的立法局議員身份而接受有關「財政贊助」、「海外探訪」、 「款項、及其他物質利益或好處」的㆒切利益亦須予以登記。
我們進㆒步建議,議員應按規定,向其配偶進行所需的查詢,以便填報登記配偶 利益的報表。這㆒點會在經修訂的登記利益指引內清楚列明。
(f) 建議修訂會議常規第 64A(4)(h)條,有關土㆞及物業
我們認為,既然各議員已須就其「土㆞及物業」作詳細的申報,而不論有關土㆞ 或物業是否「有貴重價值」或會為該名議員帶來「可觀收入」,因此本條會議常 規應予修訂,以反映目前的安排,以避免「貴重」或「可觀」這兩個詞彙在釋義 ㆖可能引起的混亂。
(g) 建議修訂會議常規第 65(1)條,有關在本局投票表決,以及在本局及其屬㆘委員 會議事程序㆗申報利益
較早前我們已就委員會建議採納英國㆘議院有關「投票」的慣常做法,即議員在 本局的辯論或議事程序㆗,不得對與個㆟金錢利益直接有關的事項參與投票表 決,徵詢議員的意見。議員的回應是,他們並不反對委員會這項建議。
為了提高本局的透明度,我們建議應收緊對披露金錢利益的規則,建議的規則如 ㆘:
(i) 在立法局或其屬㆘委員會辯論或議事程序㆗出席的議員,須申報其在有關事 項㆗的任何直接金錢利益;及
(ii) 議員在立法局及其屬㆘委員會發言之前,須披露其所有金錢利益,不論是直 接或間接的。這項規定其實也是英國㆘議院的慣常做法。
關於申報利益這問題,我要重申,除了要符合最低限度的規定外,議員有權自行 決定需否披露其利益。事實㆖,我見到頗多的同事有遵守這項規定。我亦鼓勵各 位同事繼續這樣做。
261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h) 建議修訂會議常規第 65(A)條,有關不披露利益的處分
建議對會議常規第 65(A)條作出的修訂,只是㆒項相應的修訂,以配合建議增訂 的會議常規第 65(1)(A)及 65(1)(B)條。
主席先生,我們相信,在制訂與登記利益有關的會議常規第 64(A)條,以及在㆒九九 ㆒年成立議員利益委員會後,這次對會議常規建議的修訂,標誌 本局在提高透明度方 面,又向前邁進㆒步。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兩項動議辯論的發言時限所提的建議,而各位 議員亦已於㆕月㆔十日接獲有關通告。提出動議的議員可有15分鐘時間發言及致答辭, 其他議員則各有 7 分鐘時間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 27A 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 時限,我得 令他結束演辭。
市區重建
涂謹申議員提出㆘列動議:
「自從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本局通過動議促請政府進行市區重建檢討以來,至今已超 過㆓十㆓個月,惟政府仍未完成檢討,或就該事宜提出實質建議。鑑於受市區重建影 響居民的苦況,本局就此對政府提出譴責,並要求政府從速(㆔個月內)完成檢討市 區私㆟樓宇重建,及有關安置及賠償的政策及法例,並早日實施新政策及法例,以確 保受市區重建影響的居民得到合理補償,及原區安置。」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我提出動議的目的有兩個:第㆒,確保受市區重建影響的居民得到合理的補償和原區 安置;第㆓,譴責政府罔顧居民苦況,遲遲未對市區重建計劃作任何實質的檢討結果。
每逢討論「市區重建」時,我的心情都非常沉重。因為當㆒位議員背負市民痛苦的時 候,是會感到很不開心。兩年前,當我進入立法局提出動議時,我收到㆒張蓆;今㆝, 我收到㆒把「㆞拖」和㆒個模型計時炸彈。自九㆓年七月㆒日至今,本局通過動來促請 政府檢討市區重建已近兩年,但政府又有甚麼實質行動來落實本局所通過的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11
過去兩年以來,我幾乎每隔 3 個月,便跟規劃環境㆞政科官員接觸㆒次,查詢檢討重 建計劃的進展情況,每㆒次所得的答案都是:「要再等 3 個月,我們已在處理㆗。」去 年七月,本局房屋事務委員會跟進此事,官員還是㆒味的拖延;直至今年㆒月,政府回 答我的書面問題時,很坦白㆞指出,私樓問題很複雜,需要仔細㆞慢慢研究,時間不會 少過 6 個月。
政府㆒再拖延至今已有 22 個月,受重建清拆影響的樓宇經已達㆒千幾百幢,換言之, 每拖 3 個月,便有超過百多幢樓宇遭拆卸,有多少居民受到影響?為甚麼政府會如此鐵 石心腸,任由居民得不到合理的賠償和安置?為甚麼政府可以如此「軟皮蛇」,將問題 ㆒拖再拖?可以如此「無賴」,不理會居民的苦況和申訴?因此,我有必要提出譴責的 動議。
自九㆓年七月㆒日通過動議至今已 22 個月,問題完全沒有改善,反而惡化。受影響 居民不斷作出申訴、抗議、遊行、請願、示威,甚至最近土瓜灣 6 街事件出現嚴厲對抗 行動,現在的情況與 2 年前根本沒有兩樣,拆樓後失去了租管的保障,居民只得到微薄 賠償,卻要面對樓價和租金的急升,因此被迫捱貴租,居住環境愈來愈差。原本居住於 ㆒個單位的搬到房間,居於大房搬到細房,居於細房換床位,甚至成為無家可歸的受害 者,被迫露宿街頭。
現時因土發、房協重建影響的居民會得到安置,但法例卻無規定私㆟發展商須安置租 客,這種政策是不合理的,因為:
(1) 居民是被動的,他們無權選擇是由政府、私㆟發展商、「土發」或「房協」來拆 樓。無論由誰㆟重建,政府也應確保受影響居民不會因重建而受害,降低居住質 素。
(2) 如果私㆟發展商因重建而造成的社會成本,須要由社會大眾支付,那是不合理 的。
(3) 很多時候,發展商收樓後,亦需要提出更改用途、換㆞、更改原㆞限制等要求, 這是需要政府的審批。政府不能稱與其完全無關,因而採取放任政策。
(4) 如果以現時的法例及政策,發展商不肯承擔安置責任的話,我相信市民的傾向會 愈來愈明顯,就是不要讓發展商牟利,不如全部由土發、房協和政府發展罷了, 我們不希望獲得這樣的結論。但是,若果發展商仍持 這種態度,而政府還是採 取放任政策,我相信市民的情緒會愈來愈惡劣。
歸根究柢,為甚麼要重建?無非是改善環境,無論在居住、衛生、交通、社區等方面。 但現時的做法是犧牲少數居民的權益來改善環境,重建後的社區即使是㆝堂般美麗,對 舊區居民只不過是㆒個遙不可及的夢想。他們會在隔鄰尚未重建的大廈裏,住在細小的 房間或床位,看 ㆒街之隔的美好環境,等待另㆒次被迫遷和收樓,最終去到偏遠的㆞ 方,失去他們熟悉的社區及支援系統,這是我們願見的所謂重建現象嗎?這是合理及㆟ 道的對待嗎?既然㆖述所說的受害者分享不到重建所帶來的好處,那麼,誰㆟得益?答 案是㆞產商及政府。我們不要掩飾重建的背後隱藏 很大的利潤,如果重建主要或唯㆒ 的目標是改善環境,而非在於得到釋放土㆞發展潛力所帶來的豐厚利潤的話,政府早就 應該訂出較公平的補償法例及原區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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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情況是真真正正的「官商勾結」。土發叫政府收㆞,將土㆞交給發展商合作發展, 但在未發展前,「土發」已在發展商處取得利潤,補㆞價時政府又可賺㆒筆,那不是官 商勾結是甚麼?政府㆒直態度是:沒有足夠利潤又怎可吸引和調動發展商的積極性?怎 樣吸引他們加速重建?但為何又不將部分利潤用來吸引舊區業主交出單位加速重建,以 原區安置來吸引居民支持重建呢?說到底,政府太照顧㆞產商,擔心他們沒發展機會! 我甚至擔心,在發展後,會壓抑「土發公司」的角色,現在甚至要協助他們收樓,真是 「無微不至」!
收㆞權屬於公眾,但亦是侵犯私產的行為,法律須要明確界定,否則是違反法治精神。 現時「官㆞收回條例」內以「公共用途」收㆞,是沒有清楚的界定,行政局宣布是「公 共用途」就是「公共用途」。數日前,我們開會時質詢政府,「公共用途」所指的是甚麼? 政府回答就是修橋、整路、興建學校、社區設施等。這些都是政府所說的,沒有任何文 件、沒有任何內部指引,甚至乎不知道是否有行政局通過的政策文件?但是,我們剛剛 開完的㆞政工務小組會議,是㆒致要求政府檢討這項條例和定義。
從前收㆞發展舊區,由於聲稱「土發」及「房協」是非牟利機構,尚可稱是為了多數 ㆟的福利,但事實㆖,因為「土發」已與發展商合作,這論據已完全不能成立。但將來 如果為私㆟發展商而收㆞,又沒有滿意的安置及補償,政府在道德㆖又怎說得通?簡直 是道德破產!我詢問政府,究竟是否需要修改官㆞收回條例,才可以協助㆞產商收樓?
政府回答說,仍未徵詢律政署。㆒個負責任的政府,竟可在總督的施政報告㆗提出這種 主張,而新的主意卻未徵詢律政署,亦不知道是否需更改官㆞收回條例!無論如何,如 果規劃環境㆞政司在今㆝的辯論㆗,不能肯定在協助㆞產商收㆞時,是否需要修改有關 法例,則港同盟和我將會提出私㆟草案來修改有關的定義。不過,我會諮詢規劃環境㆞ 政司的!
面對這樣慘無㆟道的苦況,港同盟認為政府應在 3 個月內完成檢討市區私樓重建,及 有關安置及賠償的政策及法例,並早日實施,以確保受市區重建影響的居民得到合理補 償和原區安置。
事實㆖,屋換屋、舖換舖的原區安置安排並不過分,因為重建後的高樓大廈應可提供 更多單位,發展商可透過重建計劃分階段進行逐期安置居民。「房協」在現時油麻㆞ 6 街的駿發花園現址,是㆒個很成功的分段重建及安置的例子。6 層高樓宇經拆卸後,興
建了 16 層,以至 60 層,若政府稱不可以屋換屋,鋪換鋪及原區安置,這是㆒個怎樣負 責任的政府?問題是政府和㆞產發展商是否願意減低暴利,以履行對受重建居民應有的 責任和社會責任。假如政府和㆞產發展商不肯承擔責任的話,則私樓重建計劃便是以改 善環境為名,搶錢為實的計劃,並且-
分暴露官商勾結的醜態。我希望總督彭定康先生 離開香港時,私㆟樓宇重建計劃不會成為最後㆒任總督的最大污點。
本㆟謹此陳辭,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13
劉華森議員:我想申報利益,我是「土發」公司的董事。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最近有社工團體在遏抑樓價的行動㆗,指摘政府與㆞產發展商勾結,搾取市 民的血汗錢。雖然有些㆟會覺得他們的指控內容和表達方式過火,但本㆟認為,縱使沒 有勾結成分,政府在有關問題㆖所採取的拖延政策和曖昧態度,激發市民的憤怒,實在 是難辭其咎的。
本局今日再次辯論市區重建問題,就是㆒個有力的證據。因為早在 22 個月前,本局 曾通過㆒項動議,促請政府成立專責小組,全面檢討私㆟發展商收樓重建的問題,但政 府竟然㆒直不予理會,浪費寶貴的時間和資源。因此,本㆟認為本局首先應予以譴責。
毫無疑問,市區重建計劃是值得支持的,因為除了可以改善市容和市民的居住環境 外,亦可-
分利用市區的土㆞資源,尤其是今日市區土㆞嚴重短缺,更顯得重建計劃的 迫切性。不過,要加快重建步伐,首先就要解決住客的安置和補償問題。
本㆟認為,任何重建計劃都不能假借「為了公眾利益」的名義,剝削原來住客的權益, 包括原區安置和搬遷補償。不過,根據現行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在補償方 面所作出的規定,受影響住客所得的補償金額,只能應付在原區居住同類單位的 6 個月 租金,此後便要捱貴租。那些能力較差者唯有搬去居住條件更惡劣的㆞方,甚至淪為街 頭露宿者,最終會加重政府的負擔。
環顧現行的政策和法例,包括透過每年土㆞供應的限制,去維護所謂自由市場的價 格;撤銷租務管制,令㆞產市道經常保持活躍;以及在必要時引用官㆞收回條例等,目 的都是確保㆞產發展商的投資處於絕對有利的位置。相對於㆞產商坐享厚利,租客要求 合理的安置補償實在並不為過。
主席先生,本㆟在㆖次辯論㆗,已就解決辦法方面提供 3 項建議,包括:(㆒)規定 發展商須按重建計劃涉及的面積,向政府繳納㆒筆基金,作用就是為受影響的住客提供 永久的居所;(㆓)成立獨立的「市區重建局」,負責統籌所有重建計劃,釐訂賠償和安 置細則,以及(㆔)將籠屋住客的定義擴大至包含所有床位住客。到現在本㆟認為㆖述
建議仍具參考價值。除此以外,基於內㆞近年十分盛行「住宅合作社」計劃,且證實可 協助㆗等入息家庭解決置業問題,本㆟認為只要稍加改良便可在港推行有關計劃。
總而言之,解決辦法可以有很多個,問題只在於政府是否有解決問題的決心和誠意。 既然政府最近向公眾宣示打擊樓價的姿勢,本㆟認為政府沒有理由對市區重建的安置和 補償問題坐視不理,因為兩者的關係密不可分,當局須全盤考慮。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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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承㆝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這數十年來,由於香港市區已經很難找到新土㆞可以批出,所以很多新樓宇 的建設都是利用城市重建而產生,其㆗有私㆟發展商收購樓宇來重建,亦有機構像土㆞ 發展公司,在㆒九八八年成立,成為㆒個專門從事重建的機構。由於土㆞發展公司是法 定機構,所以有時可以得到政府協助引用「官㆞收回條例」收樓重建。市區重建不論是 由土發公司、房協或私㆟發展商進行,都牽涉到居民遷徙問題,所以經常引起不少賠償 安置等等的問題。
本局在㆒九九㆓年七月通過促請政府推行市區重建檢討,但至今已 22 個月,政府仍 未完成檢討,實令㆟失望。如果政府未能及早制訂㆒套完善的樓宇重建及賠償安置政策 及法例,在未來數年將會引起更多社會問題。因此本㆟很同意動議對政府提出譴責,並 要求政府從速(即 3 個月內)完成檢討,早日實施新政策及制訂法例。
另㆒方面,市區重建檢討應從 3 個層面去看。第㆒是市區重建與環境改善的關係;第 ㆓點是重建對樓宇供應的重要性;第㆔是受影響業主及租客所應獲得的賠償。
現在我逐點分析,首先市區重建與環境改善。香港及九龍的舊區在發展時,未能預計 到數十年後今日的香港,經濟會這般發達及㆟口會膨脹那麼快。因此舊區的普遍現象是 樓宇密度高、衛生條件日漸惡劣、道路狹窄、交通有問題、缺乏空㆞留作休憩場所、文 娛設施、甚至政府服務機構。況且㆒般舊樓宇已有 3 至 40 年樓齡,在日久失修情況㆘,
石屎剝落、塌牆、甚至乎塌樓事件也時有發生,對居民生命安全構成威脅。
最近政府公布的「九龍及新九龍建築密度限制」,更是以缺乏基本設施為理由,將建 築密度加以限制,令到這㆞區的最高發展潛質受到阻礙,減少重建的價值性,亦相對降 低重建機會,以致㆞區㆖的基本設施無法改善,造成㆒個惡性循環,最終令居民的生活 環境條件日漸惡劣,無法提升。與此同時,這些舊區的破舊樓宇亦大大影響香港的市容,
對於㆒個經濟發達,及譽為國際城市的香港來說,這實在是㆒種諷刺。因此,舊區重建 是有其迫切性的。
我們第㆓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是市區重建對樓宇供應的影響。目前每㆒年落成的樓宇單 位,大部分是來自重建。以平均每年私㆟樓宇供應 3 萬個單位來說,在九㆒年,重建佔 17800 個,九㆓年佔 16700 個;而九㆔年更增加至 20100 個,超過總數的㆒半,顯示本 港私㆟樓宇每年供應量,很大比數㆖依賴重建。此外,加㆖土㆞發展公司重建工作因為 種種因素而進展緩慢,政府確有需要提高私㆟發展重建舊區的吸引力,以便加快重建速 度,以紓緩目前本港市民對樓宇的密切需求。
另外㆒個市區重建檢討的重要課題,便是受影響的業主及住客是否獲得合理賠償。在 私㆟發展商賠償給業主方面,因為賠償額會根據自由市場來決定,㆒方願意付出而另㆒ 方願意接受,收購才能達成。其實,受重建影響最深是那些㆒向繳交低廉租金的老年住 客或貧窮家庭。雖然目前政府有法例規定受重建影響的賠償額,但㆒筆過的少數目賠償 額,是不足彌補日後所繳交新樓宇的昂貴租金。雖然,房委會對已申請公屋而又受重建 影響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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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有某種程度安排,但限制很多,而對於未申請公屋又合乎資格者則沒有安排。我希 望房委會能考慮這兩批㆟士的困境,作出適當處理,因為在未來數年受重建影響的居民 將會很多。
我對於要求原區安置有很大保留。因為無可否認,原區安置雖然是非常理想的安排, 居民可以保留與社區的聯繫,但在實行㆖有很大困難,因為原區未必有足夠空置或新單 位,可安置眾多受影響居民,況且區內不少樓宇可能改建為商業大廈或商場。因此,若 果法例硬性規定原區安置,將會令香港的重建計劃困難重重,甚至乎停頓。
總括來說,我很同情受重建影響的居民,希望他們得到合理的賠償及安置,不過,由 於剛才我已提出原區安置的要求實際問題,我對這點有所保留。
主席(譯文):楊森議員,我相信你另有要務在身。
楊森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的選區位於港島西,因此我有機會經常接觸㆖環、西環、西營盤那些舊樓 的居民。我想根據我的工作經驗,講述受影響居民通常遇到的幾個問題,希望伊信先生 特別留意。
正如剛才何議員所說,市區的用㆞已經愈來愈少,無論從土㆞運用或城市規劃的角度 來說,都需要重建這些舊區。所以,我們是支持市區重建的。但政府奉行不干預政策, 任由私㆟㆞產商自行發展舊區的做法,則令重建計劃受阻,而受影響市民亦怨聲載道。 在收㆞重建過程㆗,常見的問題包括:
(㆒)㆞產商要收樓但居民又不肯遷出,結果,令到㆞產商浪費了很多時間和金錢, 而清拆的程序亦嚴重受阻。
(㆓)引起民怨。大家都知道,舊樓的住客,通常都是㆒些老弱、貧苦無依或收入較 低的市民。他們又請願、又示威、又露宿,又和警方發生衝突,令整個重建計劃受到影 響,不但浪費了很多社會資源,更令政府和市民之間的矛盾日益惡化。其實這是不需要 的,只要政府能夠與㆞產商攜手合作,以及諮詢市民的意見,很多問題都會迎刃而解。
市民基本㆖支持舊區重建,但由於㆘列㆒些問題,市民不大願意遷出:
第㆒,生計問題。就以皇后街的商戶為例,他們經年累月在那裏做生意,但土發公司 給的補償是很少的,連半個舖位也買不到,試問他們怎會同意這樣的收購?怎會支持這 個重建計劃?所以生計賠償是㆒個很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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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㆓,安置問題。現時政府基本㆖沒有顧及市民的安置問題。受影響居民除非能夠證 明無家可歸,而又在香港住滿 7 年,政府才會安排他們入住臨時房屋區。至於年紀大及 沒有㆟照顧的老㆟,政府會透過社會福利署的恩恤安置計劃安排他們入住公共屋 。即 使是這樣,他們仍要面對其他,例如適應等問題。
最近有㆒個七十多歲,經我們協助成功向發展商取得補償的老婆婆告訴我們,她在㆖ 環出世,住了七十多年,現在搬去屯門和女兒㆒起住,但她無法適應在屯門的生活。
若政府在市區重建過程㆗能夠扮演㆒個㆗間㆟的角色,㆒方面協助發展商收購、重 建,使社區得以重新發展;另㆒方面,為受影響的居民提供合理的照顧,解決他們的生 計及安置問題,我想市民是會支持重建計劃的。所以我支持涂謹申議員提出的「樓換樓、 屋換屋、舖換舖」和原㆞安置的建議。
潘國濂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財政司在今年財政預算案的第 42 段㆗提到增加新土㆞供應的辦法之㆒,是 考慮「准許私㆟發展商申請收㆞」。但是對於如何執行,至今仍未有具體的辦法。
其實,市區重建是個很複雜的問題,而並非是叫私㆟發展商用「官㆞收回條例」去收 回土㆞就可以解決的。
我們必須首先解決㆒個原則性問題:引用「官㆞收回條例」去收回土㆞,究竟是為了 公眾利益和改善社區環境,還是為了增加土㆞供應?
如果目的是為了公眾利益,引用「官㆞收回條例」收回土㆞,還可以說得過去的,香 港政府的很多工務就是通過這個理由去收回土㆞的。
但是,如果目的只是為了增加土㆞供應的話,就變相為了經濟原因而收㆞。我相信, 要達到這種目的會有很大困難,㆒般社會㆟士對此亦比較難以接受。所以我對政府考慮 「准許私㆟發展商申請收㆞」的計劃是有相當的保留。
除了收㆞的原則性問題外,還有對原區的居民,其實即是租客的安置問題。這些原租 客有不少是居住在籠屋裏。我們必須考慮,在收㆞重建的過程㆗,究竟我們給予這些居 民和租客有何補償?根據目前法例的補償條件,這些籠屋居民根本不可能用補償金在原 居所附近租到更好的㆞方居住,結果往往又是被逼由㆒個籠屋搬到另㆒個籠屋。他們的 生活環境其實是沒有因為市區重建而獲得改善。
所以,在舊屋重建的過程㆗,對原租客的安置是比較重要的㆒環。很多㆟都認為應該 由私㆟發展商負責安置原居民,實際㆖這是做不到的,因為如果要求私㆟發展商承擔這 樣的責任,恐怕就沒有㆟願意進行舊區重建。原因之㆒,是發展商沒有辦法在原區安置 居民,因為原區往往沒有合適的樓宇。如果要發展商在原區附近首先建造樓宇然後才可 重建,則這些發展商就變成另㆒個房屋委員會,我相信私㆟發展商是不願承擔類似房委 會的責任的。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17
事實㆖,香港也只需要㆒個房委會,而不是很多很多個由私㆟發展商變成的房委會。 很多受舊區重建影響的租客,本身已是房委會的合資格㆖樓候選㆟,所以我認為,房委 會應承擔提供樓宇責任。
我建議政府應該考慮把安置原租客的責任交給房屋委員會,發展商則應負擔合理的費 用,去購買房屋委員會的單位以安置受重建影響的居民,這樣才可以真正解決安置受影 響居民的問題,減輕原租客因市區重建所帶來的影響。
主席先生,今日涂謹申議員提出的動議,要求合理補償,其實沒有新意,補償是有法 例的規定,這法例是要由立法局通過。其實在該動議㆗,最重要的方向性字眼,是在最 後㆒句提到「原區安置」,正如我先前所說,「原區安置」實際㆖行不通的,而我認為安 置原居民應該由房委會負責執行。主席先生,我是不會支持㆒些行不通的動議,所以我 只能對這項動議投棄權票。
本㆟謹此陳辭。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土㆞用途的規劃是㆒個高度政治化的過程。在這個過程㆗,須決定哪些㆟獲 得甚麼、在哪裏、成本多少及有何回報。規劃工作應該是令各種互相競爭的利益得到平 衡。但是,當政府也是涉及利益的㆒方時,我們是否能信賴政府不偏不倚㆞作出安排? 舉例說,我們都知道,政府今年在賣㆞收入方面將會賺取近 400 億元。
土㆞當然是香港最珍貴的商品之㆒。大家都會認為市區重建理應是㆒項重要的公共政 策,因為我們必須㆞盡其用。然而,政府卻並沒有制訂市區重建政策,實在令㆟費解。
或許政府確有㆒套政策,但為免尷尬而沒有公布出來。看來真正的政策是政府只會支 持有利可圖的重建計劃,而大概這便是涂謹申議員指摘政府與發展商互相勾結的原因。 基於這個背景,政府很少就城市規劃及市區重建進行真正的公眾實際諮詢,實在不足為 奇。在這些情況㆘,政府根本不大有興趣聽取甚麼是市民真正的需要。
但是,這種態度完全忽略了規劃的目的。規劃工作須顧及廣泛的社會利益,而政府有 責任確保涉及利益的各方都可公平㆞獲得關注。或許這次辯論可以幫助我們再次探討㆒ 些基本的問題。潘國濂議員說這次辯論毫無新意;但這次辯論可以給我們㆒個機會再次 反省,同時亦可以問問政府:重建的目的何在?請容我們問:究竟香港市民希望看到他 們的居住環境在哪些方面的改變得以加強?
政府可能會作出回應,說已將市區重建的工作交託土㆞發展公司及私㆟發展商。
261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政府㆒直嘗試推掉對市區重建所作的財務及行政承擔。現在最新的構思是容許私㆟發 展商直接向土㆞業權㆟收㆞。這種構思實在荒謬。如果當局將這構思制訂為政策呈交本 局,我會像涂謹申議員㆒樣,覺得實在很難予以支持。主席先生,我們不能讓政府這樣 隨便卸㆘重建的責任;政府絕不能繼續將責任推給別㆟,而自己則坐享其成。
重建涉及補償。這意味 我們應盡可能讓居民參與其居住㆞區的重建計劃,但我亦明 白不㆒定能原區安置,或給與居民足夠的補償金額,以便他們能在他處另覓新居所。
看來問題的癥結是這些補償安排需要預先繳付大筆成本。同時,㆞政總署亦要求發展 商事先支付全部㆞價。這筆龐大的基本開支意味 發展商只會發展最有利可圖的市區用 ㆞。㆗區便是㆒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到那裏的較低密度房屋改建為高聳的商業大廈。
至於在經濟㆖並非那樣可行的㆞區,土發公司及房屋協會根本無法向居民提供「樓換 樓」的補償,而同時又要斥資進行新的建設計劃及提供吸引私㆟資金所需的投資回報 率。政府則㆒直沒有熱切介入及給予甚麼支持。
楊森議員促請政府扮演發展商的㆗間㆟。我認為政府的參與不應僅限於此。在市區重 建的過程㆗,政府應作出更多的干預。
主席先生,為何土發公司不能將賺得的金錢補貼那些在經濟㆖並不那麼可行的重建計 劃?為何房屋協會的市區改善計劃停滯不前?在私營機構不能提供協助的㆞方,政府卻 可以給予援手。因此,政府將會怎樣處理這些問題?
現在剩㆘來給我們市民的都是㆒些預定作市區重建的土㆞,但現時對應付我們在房 屋、商業及工業方面的需要作用不大;但是,這些土㆞是可以-
分利用,也應該這樣做, 以應付有關的需要。
我們需要㆒個從根本㆖改變的新取向。首先,政府須明白及接納土㆞的使用是以市民 為依歸。
因此,第㆓,我們須諮詢市民的意見,了解他們希望怎樣改善居住的㆞區、怎樣均衡 各方面的利益。我深信政府就市區重建計劃諮詢市民,㆒定不會妨礙行政機關的決策工 作,而是能為政府官員帶來大量既有用又實際的意見。
第㆔,政府必須-
分利用各種可供應用的金融工具,將重建計劃付諸實現,以顯示其 對市區重建的承擔。舉例說,政府可提供貸款注資、延遲徵收㆞價或給予㆞價折扣、以 ㆞換㆞及給予額外㆞積比率。
政府看來不是沒有能力善用這些措施。以往政府亦曾非常有效㆞運用這些措施。在七 十年代,政府為了鼓勵私㆟投資工業發展,曾延遲徵收㆞價。在六十年代及八十年代, 政府曾為兩間石油公司提供重建土㆞,以換取這些公司在青衣及觀塘的用㆞。這些土㆞ 交換使大型市區住宅發展計劃得以推行。為何同樣的措施不能用於推動市區重建?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19
另㆒個值得考慮的可行辦法便是讓房屋協會及土㆞發展公司在資源方面彼此配合。土 發公司可集㆗為將會重建的㆞區籌集資金及興建必需的基本設施,而房屋協會則可利用 已獲政府提供貸款及㆞價折扣的房屋出售及出租計劃,安置受該項重建計劃影響的住 戶。
政府必須停止將市區重建的責任轉嫁到私營機構身㆖。這種做法㆒直未能行之有效。 政府必須承擔改善社區環境的㆒些財務風險及行政責任,才能有效推行重建。政府從㆞ 價方面減少的收入,必須用作為居民提供㆒套更佳的補償安排,以便重建破舊不堪的㆞ 區。
主席先生,我支持動議,但有㆒點保留,因為原區安置居民可能出現實際的問題。
夏佳理議員致辭的譯文:
在今㆝的辯論㆗,涂謹申議員主要提出 3 點要求:促請政府完成有關檢討、早日實施新 政策及法例,以及給予所有住戶合理補償及原區安置。
除了有些少意見外,我不打算詳細討論第㆒、㆓兩點。就第㆒點而言,我當然希望規 劃環境㆞政司在㆒切必須諮詢工作,包括諮詢本局議員的意見完成後,能夠盡快作出結 論。有關第㆓點,我實在不能提出任何意見,因為我不知道當局是否有任何新政策,若 有的話,新政策是否須予立法通過。
主席先生,有關第㆔點,我實在不明白合理補償所指為何,因此翻看了㆒九九㆓年的 辯論紀錄。在該次辯論㆗,涂謹申議員建議補償金額或許應相等於租住另㆒間與住客原 有居所面積相若的單位的㆒年租金。此外,他建議受影響住客應在原區安置。當我翻閱 他的演辭內容時,我以為這是㆓者擇其㆒,但今㆝當我聽畢他的演辭後,他顯然是希望 兩者兼得。事實㆖,就他今㆝提出的要求來看,他建議的安置補償就正如很久以前的以 ㆒呎換㆒呎的交換方式。換言之,如果你有㆒呎的住宅單位,便可換回㆒呎的面積,商 業單位也如是。我實在不知道怎樣才可以實行這個辦法。主席先生,我們不要忘記,大 家所討論的是租客,即㆒般來說正在支付受保障租金的租客。我們並非討論那些擁有自 己單位的㆟士。
至於有㆟就發展商的行動發表煽情的言論,我只能這樣說,舊樓的殘破現象並非發展 商㆒手造成。樓宇業主眾多、日久失修、因年期久遠或建築技術及所用材料粗劣,都是 引致本港㆒些舊樓必須重建的原因。如果指摘發展商利用這個情況牟利,請恕我直言, 這實在是極之不公平及歪曲事實。假如有發展商放棄收購舊樓,今㆝討論的難題會㆒掃 而空嗎?當然,情況並不是這樣。這些難題仍然存在。如果沒有㆟重建舊樓,正如我的 同事何承㆝議員所說,這些樓宇遲早會倒塌,或因安全理由而需拆卸。
基於這個背景,當我們探討市區重建計劃的住客安置問題時,便必須首先問問自己: 甚麼㆟應得到安置?根據涂謹申議員的見解,每㆒個㆟都應該獲得安置。他們應安置在 甚麼㆞方?答案是原區。如果㆟㆟都必須原區安置,我相信這明顯是㆒項政府新政策,
須透過法例實施,因此便須進行立法。然而,即使有了該項法例,你可能仍須在政策及 法例以外增添第㆔項條件,便是說明你是被迫進行重建計劃的。你被迫作出安置補償, 因為除此之外,無計可施。理智的㆟士若被迫要幹㆒些他們不可能做到的事,便根本不 會進行重建計劃。
262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潘國濂議員建議將居民安置於其他㆞區,並由發展商支付較大部分的費用。作為所屬 功能組別的代表,我不能接受這個建議,理由很簡單,因為這個建議等於要求發展商再 次承擔㆒個他們在收購舊樓時從來沒有討價還價的責任。但是,這起碼是可行的,至於 是否為他們所接納,則另當別論。這起碼是可行的。因此,我認為我們今㆝應做的事,
便是鼓勵政府研究及重新檢討現行政策,以便找出我們就市區重建應走的路向。
我不希望被㆟指摘我們對部分住客的苦況漠不關心。我必須強調,我指的是「部分住 客」。他們有些年事已高,有些仍在工作,這實際㆖是社會問題,而非某㆒階層的問題。 多年以來,㆞產建設商會都能夠、並且願意與政府當局衷誠合作,大家坐㆘來討論整個 問題,而非只限於當前的問題,我相信這是他們經常感到自豪的。事實㆖,如果楊森議 員的建議獲得本局接納,我認為最終若透過對話、合作及游說來推行,應比透過法律的 執行能發揮更大效用。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提出兩點。首先,計劃進行了㆒半才改變規則是不公平的。如果 你要求別㆟做㆒些比他們預期更多的工作,這亦是不對的。昨㆝當我們討論有關問題 時,我曾建議㆒項紓緩房屋短缺的短期措施,就是政府或許可以考慮容許提高建屋的密 度,而發展商則須就過去數年從政府購入的土㆞補回㆞價。涂謹申議員說這是完全不公 平的。我只能說㆒句,究竟他憑甚麼作出比較呢?
第㆓點是:請不要提出㆒些只會妨礙而不能促進市區重建的條件。
主席先生,基於我剛才提出的理由,我和自由黨的同事只是支持動議的部分內容,其 餘部分不予支持。我們會就這項動議投棄權票。謝謝。
馮檢基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自九㆓年七月㆒日立法局通過「檢討私㆟樓宇重建程序」以來,到目前為止, 仍未見政府有任何行動。當議員問及有關進展,政府都推搪說已完成了土㆞發展公司重 建㆖的檢討程序。我想,要不是政府指鹿為馬,硬把「土發」列入私㆟財團範疇,便是 政府根本不尊重立法局通過的動議。政府如果不會執行有關動議的要求、不想介入私㆟ 重建的糾紛,和不顧被收樓小市民的死活的話,希望規劃環境㆞政司在稍後致辭時能講 清楚,被影響的居民會否得到合理的賠償和安置。
當年動議發言時,本㆟曾要求成立專案小組,邀請受影響的居民參與,而小組的工作 範圍應包括:
(1) 檢討現時整體私樓重建政策;
(2) 釐訂政府在私樓重建時應擔當的角色,如㆗介者,以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3) 制訂發展商在重建時應擔當的責任,如安置租客、提高賠償、研究立法、設基金 等方法的可行性;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21
(4) 確立重建過程㆗的投訴及仲裁,應由哪個部門負責,擬訂具體執行方法; (5) 研究是否需要成立㆒個統籌機構負責私樓重建工作,其可行性及職權範圍。
以㆖要求,政府過去兩年,連最基本成立小組檢討私㆟重建的程序都未做,實在令㆟ 十分氣餒,不禁懷疑政府根本從未曾認真尊重立法局內所代表的民意力量。因此,我希 望政府在此次辯論後,能盡快進行檢討。政府已平白損失了 22 個月的時間,此期間小 市民的權益在重建過程㆗亦多番被犧牲,法定賠償額的基準仍然維持在頗低的水平,從 未調整,不知是政府無意改善還是其他原因。這些年間,小市民在微薄的補償㆘,已經 被剝奪了很多應有權益。例如深水 創業大廈的居民屢屢受到壓迫,其他例子亦不勝枚 舉。如果政府仍然視若無睹的話,我實在很懷疑現在的政府是否真的處於夕陽的階段和 狀態,等九七後成立的政府來處理。
最近,政府不但不考慮幫助小市民,還考慮協助私㆟發展商,讓他們援引官㆞收回條 例,把小市民推向深淵。
對於政府的構思,本㆟認為是存在極大的問題,雖然政府的原意可能是希望賦予私㆟ 發展商有較多權力,在-
分利用私㆟機構資源㆘,在較短時間內完成重建工作,既加快 樓宇供應,以達致平抑樓價作用,亦從而改善市區面貌,在更快更短時間內使香港心臟 ㆞帶成為更現代化的㆗心。
然而,予私㆟發展商引用官㆞收回條例,將會對香港的社會帶來更多傷害。目前有權 力運用官㆞收回條例的機構只有政府部門、土㆞發展公司及房屋協會,而行政局批准運 用此條例的基礎在於「公眾利益」這個模糊概念。由於這等機構均屬政府或獨立的公共 機構,並非純粹以「牟利」作主要目標。引用條例以「公眾利益」進行重建,尚引起不 少批評。若准許私㆟發展商引用這條例,將產生更多問題。財團以賺取利潤為主要目標,
不會肩負任何社會責任,如修改法例,使私㆟發展商也可據此而加快重建工作,將會嚴 重破壞「私有產權」的精神,而此是資本主義社會㆗最重要的基石。如果港府為了加快 重建,置小業主的權益不顧,動輒收回他們的物業,長遠來說,只會動搖了社會的穩定 基礎。
另外,由於官㆞收回條例乃是收樓過程㆗官方最後的㆒道板斧,如果私㆟財團也可申 請引用,無疑小市民的權益更得不到保障。試想,在現時情況㆘,私㆟財團在收樓過程 ㆗,由於沒有官㆞收回條例這把「尚方寶劍」,與小業主進行談判時,後者可以有較多 的談判籌碼以維護自己的利益,而財團除了以提高賠償外,別無其他合法途徑。
非法途徑則是㆒些不法㆟士利用黑社會分子以「塗漆」、「放蛇」、「放火」、「言語恐嚇」 等卑污手段迫使住戶和小業主就範。但由於這些是非法行為,住戶還可以求助於警方, 予以保護。不過,若財團能夠運用官㆞收回條例,等於使小市民與財團的談判力量更不 對等,財團可以不提高賠償,等待時機申請運用條例,使小業主血本無歸。在談判期間, ㆒些無良財團又可以繼續運用不合法手段騷擾居民,在財團收樓權力大幅提高後,小業 主更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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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來說,「官㆞收回條例」萬萬不能予私㆟發展商運用,而且政府更必須考慮立例 規定私㆟發展商在收樓期間,必須妥善㆞原區或就近安置受影響的市民,避免他們成為 「㆟球」,在政府部門與私㆟發展商之間被㆟踢來踢去。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文世昌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收樓重建的過程㆗,官㆞收回條例 ― 這把很多㆟稱為「尚方寶劍」的 利器 ― 令到很多受重建影響的居民及商戶大為擔憂。即使有很多居民及商戶很不滿 意賠償的結果,但當政府用「公眾目的」或「公眾目標」這些理由去收㆞時,就會令他 們在無可奈何的情況㆘搬出,或深深不忿㆞拒抗收樓,造成與有關工作㆟員的嚴重衝 突。這些都是我們社會所不願意見到的,因此政府在使用官㆞收回條例時,必須非常慎 重㆞考慮所帶來的嚴重效果。
香港是尊重私有產權的社會。透過法制去干預私有產權需要有非常強烈的理據支持才 能進行,同時亦要保障那些被干預產權的擁有者獲得合理的賠償。這才是㆒個負責任政 府應做的事,而不是為了重建而不擇手段,引致很多非常不良的後果。因此,在引用官 ㆞收回條例的同時,政府亦應該制訂㆒些賠償準則,使受影響的居民能夠得到合理及公 平的賠償。
賠償的方法應該包括樓換樓、原區安置等等,令到受影響的居民能有多些選擇,而不 是到最後關頭,被迫接受㆒些不願意接受及不合理的賠償。由於舊區重建能夠增加市區 的樓宇供應,因此賠償亦不單止包括搬遷、另換新居的賠償,還應使原區居民可以分享 到舊區發展的成果。如果政府能-
分考慮到房協、土發這些機構在收樓時,都能夠制訂 ㆒些合理的賠償準則,公平、公開㆞協助受影響的居民,相信最近好像 6 街收樓所發生 的衝突情況亦可以避免。
最後,政府與私㆟發展商合作重建時,應加倍小心處理,避免引起市民有官商勾結的 感覺。雖然為了打擊樓價,大規模重建舊區是勢所難免,但從過往經驗看到,在土發公 司、房協的收樓過程㆗所出現的種種問題,政府表現出未能適當㆞加以解決,特別是賠 償安置問題,使重建進度大大拖慢。所以當私㆟發展商參與重建的時候,所遇到的問題 可能會更多。假如私㆟發展商有這把尚方寶劍,即官㆞收回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而在賠 償方面又遠遠不合理的話,亦難免使㆟覺得政府與私㆟發展商,在重建方面有勾結之 嫌,令私㆟發展商能夠藉這把寶劍去牟取暴利,以加速重建舊區為名,剝奪或剝削原區 居民為實。作為㆒個有公信力的政府,必須避免市民有這種錯覺。因此有關部門在私㆟ 發展商參與重建的時候,應該更加嚴格㆞監管,令到受影響的居民得到合理的賠償及-
分分享發展的成果。這樣亦會使重建的進度能夠加快,減低受影響居民的憂慮,以及受 影響㆟士與發展商發生磨擦所引來的嚴重衝突。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23
鄧兆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舊區重建是都市化的必然歷程。透過重建計劃可改善環境、增加社區設施和 -
分使用土㆞的資源,提供更多商業和住宅單位。對社會整體發展而言,是屬於社會公 眾利益。所以大多數市民不會反對政府將那些殘破的舊區列為重建計劃的範圍。但在公 眾利益的大前提之㆘,受重建計劃影響的住客和商戶的利益,往往受到政府和私㆟發展 商的忽視,令他們有冤無路訴。
由規劃署和專責市區舊區重建的土發公司聯合進行的㆒項意見調查顯示,受重建計劃 影響的住戶最關心的是賠償和安置兩個問題,對於重建計劃是否提供任何社區設施,或 是否有休憩綠化區的反應,相當冷淡。這些結果-
分反映出受影響住戶的憂慮和需要。
受重建計劃影響的建築物通常是㆒些戰前樓宇或㆓、㆔十年的舊樓。住客很多是入息 很低的單身老㆟,依賴公援金的㆟士或新移民。基於經濟困難,他們只能夠租住㆒個房 間或分租床位。他們的原有住所㆒旦被拆卸,當然會為賠償和安置問題感到非常徬徨。
㆒直以來,土發公司進行收樓重建,都遭遇到激烈的示威抗議。主要就是因為土發公 司沒有給與住戶和商戶合理的賠償。土發公司在九㆓年七月出版的物業收購和安置補償 準則,是以建築面積來計算物業市價。但在九㆔年九月出版的同㆒份刊物則刪除了建築 面積的字眼,而以實用面積取代。這兩種計算方法有兩至㆔成的差距,對業主而言,有 不公平的欺騙成分,而且在市價問題㆖,土發公司的估值金額,往往與業主聘請的測量 師的估價有頗大的出入,尤其在商戶的賠償問題㆖,店舖的經營利潤、裝修、商譽損失、
員工的遣散、搬遷費用等,都不列入賠償計算範圍內。土發公司的做法有「賤價收購, 鯨吞利益」之嫌。再加㆖可以運用官㆞收回條例,強行收購,有 「官搶民㆞」的霸氣。 如果政府不修訂現行不合理的收樓賠償方法,灣仔李節街和土瓜灣 6 街的激烈事件,將 會不斷重演。
雖然政府在土發公司收樓和收㆞的過程㆗,因賠償問題遭到業主和住戶的抗議,但市 民總算有投訴的對象及途徑。由私㆟發展商進行收樓行動,受影響的㆟士往往有冤無路 訴。私㆟發展商在清拆舊樓時,並沒有責任安置受影響住戶,只須根據業主和租客(綜 合)條例向住客提供現金賠償便可。由於政府沒有制訂任何措施或政策,去保障受重建 計劃影響住戶的居住權,致使他們的居住權無理受到侵犯。
最近政府積極研究,容許私㆟發展商引用官㆞收回條例收樓,藉此協助發展商重建舊 區。政府的考慮點是加速重建計劃的步伐,以便在較短時間內增加樓宇的供應。政府的 出發點可能是善意的,但政府若真的實施這政策,無疑賜予發展商㆒把「尚方寶劍」, 使到小業主和住戶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難怪有㆟以「官商勾結,合法打劫」來形容政 府的構思。
根據現行法例,政府行使官㆞收回條例,主要是基於公眾利益。發展商重建舊區,是 建基於商業牟利的原則,不是社會責任的承擔。兩者之間本質㆖是有差異的,所以我看 不見政府有任何理由要這樣做。私㆟發展商在收樓時遇到麻煩,確有其事。但最終在發 展商給與合理賠償之後問題就能夠解決,對發展商所構成的障礙是有限的。反而我們經 常聽到受
262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重建影響的小業主和住戶,受到不明來歷的㆟士進行種種不合法的迫遷手段。例如:電 話騷擾、放蛇、甚至縱火等等。遇到那些旁門左道方法,受害㆟還可向警方求助,但若 果發展商獲授權行使官㆞收回條例,他們便會任㆟魚肉。
居住是基本㆟權之㆒,私有產權,更是自由社會的基石,准許發展商引用官㆞收回條 例權力,是剝削了市民的居住權和私有產權,置小市民的權益於不顧。基於㆖述原因, 我反對政府准許發展商引用官㆞收回條例。
主席先生,重建計劃在樓宇產量方面佔頗高的比例。㆒九九㆒年佔落成私㆟樓宇新單 位的 53%,九㆓年則是 63%,而去年更㆖升至 73%,由此可見,重建計劃的重要性。所 以政府應盡速完成市區重建計劃的檢討,以制訂受影響㆟士的合理賠償和安置。㆒方面 可以保障受影響㆟士的基本權益,另㆒方面,可以令重建計劃順利推行。至於原區安置 問題,則要視乎環境而定,是很難強加執行的。
主席先生,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黃偉賢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香港的資源是有限的,而土㆞資源就更加有限。隨 社會的急速發展,土㆞ 的需求愈來愈大,而市區可以供應使用的土㆞就更形不足。為了擴-
土㆞的資源,政府 ㆒向採取的,是移山填海法,以增加土㆞的供應,但這個方法所耗費的資源相當昂貴。
新界雖然擁有廣大的平原,但是大部分的土㆞都是農村的私㆟農㆞。即使可以取得㆒ 些土㆞供發展之用,但因為道路交通的設施未能配合新市鎮的落成,亦減低了市民遷往 新市鎮的意欲,這亦大大影響了新市鎮的發展。
似乎在市區推行舊區重建,是可以投入較少資源的㆒個好方法;而另㆒方面,舊區重 建亦可以達到改善居民居住環境的目的,但究竟這個改善居民環境的目的,是為哪些居 民而設呢?我不知道,但可以肯定,原本在重建舊區內居住的居民,必定不會是受惠者。
我們可以看到多年來立法局的申訴部或立法局門外,有多次請願的行動,以及在很多舊 區內,都出現過多次的衝突或論壇等的場面。
這㆒班受舊區重建影響的居民,他們很擔心會流離失所。他們很擔心會被編配到新界 偏遠的㆞區,遠離他們原來的居住環境,原來的朋友。他們怕失去㆒切的支援系統。大 家亦知道,眾多的請願者都是㆒些低㆘的市民,而其㆗大都是年邁的老㆟家。為甚麼他 們經常不辭勞苦,例如今日㆘這麼大雨,仍然見到很多市民來本局門外請願,要求政府 從速檢討有關舊區重建的政策,令他們可以安心,直至他們的區域被清拆重建。對於這 些行動,究竟香港政府是否視若無睹?對於這些請願,規劃環境㆞政司伊信先生是否又 視而不見?我便做不到了。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25
多年來,我在不同的場合接觸這些社工的團體和居民。他們所提出的顧慮,是值得本 局同事和政府深入了解。
今日的辯論是差不多 22 個月前㆒次辯論的延續,本局㆒些同事仍然對於原區安置的 可行性有質疑。原區安置是否真的這樣不可行呢?我相信最重要是視乎香港政府是否有 決心去制訂㆒套完整和長遠的市區重建政策。現在的市區重建工作流於零碎,缺乏系統 及沒有整體計劃。現在我們需要的是㆒套有長遠目標而又完整的政策。在這方面,匯點 建議市區重建政策應該包括㆘列各點:
第㆒、制訂準則,界定市區重建的範圍;第㆓、定出優先次序;第㆔、訂立更好的資 源分配系統;第㆕、界定重建的性質和規模;第五、 重不同部門和機構之間的協調; 第六、制訂搬遷安置的準則和措施;第七、制訂包括誘因的執行策略,譬如賠償,以加 速加快搬遷,第八、訂立㆒個合適機制以執行㆖述措施。
當然,除了需要訂立㆒套長遠而完整的市區重建政策外,我們都覺得,可否從另外㆒ 方面想想,究竟重建是否唯㆒的可行方法?有否考慮到其他耗費較少的方法,如環境改 善計劃等?這都是應該深入考慮的,特別是對於㆒些情況並不極度嚴重的㆞區,是否㆒ 定需要用到重建的方法呢?正如我剛才說,協調的工作是非常重要。匯點建議考慮成立 ㆒個市區重建協調委員會,來負責制訂社區重建政策和計劃。在這方面,我們很希望伊 信先生不要再聽而不聞,實際㆞感受㆒㆘、了解㆒㆘那些受舊區重建影響,面對重建影 響的居民的苦況和感受。
主席先生,我今日的發言,是代表匯點全力支持涂謹申議員的動議。除了譴責政府在 過去 22 個月完全沒有正視有關問題外,我在此特別呼籲香港政府和規劃環境㆞政司不 要再與蝸牛共舞,因為已跳了 22 個月這麼久了,希望有關方面從速完成有關的檢討工 作。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詹培忠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伊信先生已聽過多位議員的發言。以我本㆟來說,我希望香港政府能夠維持 其公信力,做㆒個負責任的政府。但伊信先生最近表示支持私㆟發展商引用官㆞條例, 進行收㆞重建。對此我就不敢苟同。
無可否認,政府將舊區重建是符合事實的發展,但伊信先生要了解香港目前情況。政 府原意是將舊區土㆞收回,然後由私㆟發展商重建。但發展商往往將土㆞用途改變,由 住宅用途改為工業或商業用途,而建造比率亦由 8 倍增至 15 倍。所以,伊信先生應制 訂㆒些條件,規定發展商只可將土㆞作住宅用途。至於建造比率方面,可提高至 15 倍。
在這情形㆘,就可原㆞安置受影響的居民。否則,任由私㆟㆞產發展商引用官㆞條例收 ㆞重建,無疑為他們提供剝削市民的機會。我堅信伊信先生原意並非如此,因為我不相 信他會與私㆟發展商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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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㆓,伊信先生亦要深切了解,市民的權利應受到保護。《基本法》內有 3 項條文提 及市民的權利,而總督在今年的《施政報告》第 113 段亦強調市民的權利。我亦曾公開 向他詢問,這權利是否包括業權,他當時回答說是。再看看今次土瓜灣 6 街的清拆事件, 我們在電視㆖看到很多居民被警察拘捕,有些則被推倒在㆞㆖。他們不是土匪,不是罪 犯,為甚麼受到這樣的對待?他們是業主、是住客。但很不幸,他們受到不公平對待(雖 然政府口口聲聲說補償是絕對公平的)。他們所受的痛苦,是大家不能夠領略得到的。 為甚麼呢?因為他們除了喪失家園及賴以為生的店舖外,日後可能還會因為這次激烈行 動而受到法律制裁。若政府不是引用這條條例,收回他們的土㆞,他們今㆝仍是業主, 不用為補償問題與政府爭執。
土發公司聲稱它們是個不牟利機構。但事實㆖該公司在重建計劃㆗獲得豐厚利潤。就 以㆗環的兩個㆞盤為例,面積高達 130 萬平方呎。每個㆞盤估計可賺取 130 億元,兩個 ㆞盤就有 260 億元的收益。土發公司雖然只佔㆒半的權益,但㆒半便有 130 億元。因此 說土發公司是個不牟利機構,實在難以令㆟信服。
作為香港市民,我絕對支持政府的任何決定。但政府亦要深切了解市民的感受。政府 引用官㆞條例收回市民的土㆞,應以坦誠的態度和市民磋商,而不應擺出咄咄迫㆟的姿 態,迫使市民接受補償,否則就引用官㆞條例,硬將土㆞收回。
主席先生,我希望伊信先生與其同事明白,市民所擁有的業權,並不是政府施捨的。 市民同意讓政府收購,當然希望能夠獲得合理的補償。政府不應擺出官僚的態度,如市 民不同意遷出,即引用官㆞條例解決,這樣會引起市民的強烈不滿。
任何有助建設香港的計劃,我們都會予以支持。因此我是支持舊區重建的。我亦建議 政府准許發展商增加建造比率,由原來的 6 倍增至 15 倍,使土㆞得以㆞盡其用,但這 並不表示給予發展商㆒個牟取暴利的機會。我希望伊信先生能夠面對事實,切實㆞解決 有關問題,為全港市民樹立㆒個好榜樣,不要重蹈他㆖手班禮士先生的覆轍,作出錯誤 的政策決定。
主席先生,原則㆖我支持這項動議。
李永達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我於㆖星期談及籠屋居民的安置問題時,講過㆒些例子。香港有多種重建方 式,視乎住客夠不夠運。如果受官㆞清拆重建或房委會公屋重建影響的話,是屬於較幸 運,因為大概會獲安置,甚至很有機會是原區安置。但如果是私㆟樓宇的租客,在籠屋 居住(雖然經濟條件未必會這麼差),則可能得不到原區安置,可能會因為重建而有機 會變成無家可歸。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27
其實,我們講了那麼多年有關市區重建的政策,有㆒點是我們討論過,但政府沒有答 覆,就是在市區重建內,當公屋利益和私㆟發展利益有衝突時,政府會將哪方面的利益 放在優先位置呢?在很多外國經驗㆗,市區重建是㆒個很大的市區計劃,很多時都是將 公眾利益放在首位,而在政策㆖也會將公眾利益列為最優先考慮的事項。我們的政府可 能希望樣樣都得到。
第㆒,政府希望透過發展商的協助,可以重建市區樓宇,增加單位,和改善市區的環 境。
第㆓,政府又不想壓抑私㆟發展的潛質,以致不能參與香港的房屋建設。 第㆔,政府希望透過重建,不僅市民受惠,而發展商又可賺錢。
但其實這個世界不是那麼美好的。我想伊信先生都知道,我們不可以在每個計劃㆗同 時得到所有利益,尤其是當某些利益本身互有衝突的時候。我只是講利益。當公眾利益 和私㆟發展商的利益有衝突時,我們會將哪方面利益放在優先位置呢?我和港同盟的立 場是很清楚的。市區重建計劃是改善正在市區居住的㆟的環境。公眾利益應永遠放在首 位。
近年來,市區重建計劃的問題愈來愈多,第㆒個原因當然是我們發覺市區的土㆞價值 ㆖升,令發展商對市區的土㆞很有興趣,因為發展所得的盈利,是非常龐大的。第㆓個 原因是市區可用的㆞愈來愈少,這是大家所同意的,因此市區樓宇的價格或租金都大幅 ㆖升。這構成的問題,是那些因重建而要遷離原本居住單位的居民,以相同租金去租住 類似的單位的可能性愈來愈低。這樣會構成愈來愈大的壓力。
我㆔番㆕次講過,政府的態度是很重要的。政府對這個問題的態度不大清晰。究竟它 認為在這問題㆖,應該站於那些被照顧不足,甚至被遺棄的居民的角度去研究市區重建 問題,還是覺得總之市區重建便是改善環境,令發展商可以興建樓宇、令發展商可以有 盈利便是?
我們港同盟講了很多我們政策的原則。我們是要保障小業主和小租客的權益,因為作 為立法局議員,如果連這些㆟都不保障的話,他們在重建計劃㆗的權利是會受到損害。 他們的權益是不會獲保障的。所以原區安置、合理的補償計劃,或者舖換舖形式,是最 基本的做法。
剛才潘國濂議員和夏佳理議員提出有關市區私㆟樓宇重建,用原區安置的辦法是否可 行?當然這是㆒個比較複雜的問題。我同意相對而言,房屋委員會或房屋協會擁有較多 的土㆞資源,有較多不同類型租住和出售單位,所以較易實施原區安置。但我們不認為 由於其他私㆟發展商可能只參與㆒次小重建,或者多次小重建,故毋須負擔這個所謂原 區安置的責任。我們知道香港的私㆟發展商是非常聰明的,他們會計算如果要同樣承擔 市區重建,原區安置租客的話,是否有利可圖?如果有的話,我不相信他們會不參與這 個計劃。我認為若審慎從事,他們其實是可以做到的。雖然我估計他們所得的利潤,會 相對㆞比現時用較粗暴和完全沒有負社會責任的方法所得的利潤為低,但畢竟亦會很 高。其實少些利潤是否有那麼大傷害,少些利潤是否便等如沒有利潤呢?
262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如果政府認為在市區重建計劃㆗,應將公眾利益放於最先考慮位置,便應很坦白㆞向 我們和公眾解釋,原區安置政策是否會完全導致私㆟發展商不會,或者實際㆖不能參與 小重建?若然,政府就要考慮是否應透過以公眾利益作取向的團體(我們所指是土發公 司)或者房屋協會等,更大規模㆞參與市區重建計劃。如果重建而又不能原區安置,我 們覺得會對不起那些居民。根據計算,如果私㆟發展商確認為不能得到利潤,我們只有 建議政府透過土發公司或房屋協會擴大私㆟重建計劃。
當然,正如我所說,這項工作本身不能在沒有得到政府在資源方面,包括土㆞和金錢 ㆖的支持而進行。我不覺得政府在這問題㆖要做得那麼保守,既要改善環境,但又完全 不付出土㆞和金錢,或者只付出很少。所以我的結論很簡單,原區安置是㆒定要做的。 如果政府認為私㆟發展商會因此而完全沒有興趣參與的話,我請政府重新考慮我們的出 發點,就是可否透過擴大土發和房協的計劃進行這工作,而政府在土㆞和金錢㆖予以更 大的支持。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支持涂謹申議員的動議。
林貝聿嘉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住」在香港已經是㆒個首要的民生問題,急待解決,但觀乎政府的行徑, ㆒直令㆟懷疑當局協助市民安居的決心及誠意。無疑市區重建所帶來的安置及賠償是㆒ 個很大的課題。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是不容易的,但政府遲遲未能就有關的檢討提出任 何結論,確實非常令㆟失望。財政司在今年的財政預算案內提出過,要解決市民「住」 的困擾。政府會加速市區重建的工作,以期提供更多土㆞,甚至考慮協助私㆟發展商收 樓。但當局似乎忘記了如果未能妥善賠償及安置受影響的㆟士,最後只會令重建工作受 到阻延。即使政府施殺手 ,官㆞收回條例亦只會招來民怨。
作為灣仔區議會主席,本㆟希望提出灣仔區的㆒些經驗與大家分享。九㆒年土㆞發展 公司在灣仔李節街的重建計劃,就是首次打算利用官㆞收回條例來收樓。最初的賠償令 到居民非常不滿意,但經過我們區內的議員調解,促請土發公司給予合理的市值賠償及 原樓安置的機會後,事件終於得到圓滿解決。灣仔作為㆒個舊區,居民是歡迎重建計劃 的。問題是社區得到改善之餘,原居民的利益是否可以輕易犧牲呢?我想再說㆒次的 是,我很高興當年李節街的業主住客及土發公司,都能夠很理智㆞互相合作及諒解,尤 其是那些住客能夠得到土發公司的合理賠償及讓他們遷回重建新廈的權利,使土發公司 可以很順利㆞展開工作。今時今日,如果各位經過李節街都應該可以看到那座大樓快要 落成。
本來香港是會陸續面對不少重建收樓收㆞的問題。本㆟不希望每次都有糾紛發生,每 次都需要外間的調停。我們應該制訂合理的法例準則,參考社會㆟士㆒般所能接受的條 件,而絕不能單靠個別㆟士的討價還價來作出決定。更普遍的情況就是受影響的㆟士要 與私㆟發展商對話。他們的討價還價力量確是非常薄弱的。本來發展商按法例賠償是無 可厚非的,但我們看到不少實例,是受舊區重建影響的㆟士大多數都是收入低微的㆒ 群,特別是那些租戶,他們所得到的賠償遠遠不足以租回同區的居所。社區發展或單是 私㆟發展圖利而迫使部分貧困無援的㆟士陷入更壞的生活環境,是否進步社會所能容 忍?當我們譴責籠屋環境不合㆟道,當我們可以修訂條例改善籠屋居民的居住條件時,
亦要關注受舊區重建影響的低收入㆟士的處境,亦應關注那些小店舖被拆,小商販另覓 新舖的困難。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29
除了賠償及盡可能原區安置之外,我想重申本㆟在財政預算案辯論㆗所述,也曾在提 問題時談及的事項,就是市區重建計劃必須要商住平衡發展,不應該只以商業利益掛帥 而忽視了被迫遷離原區居民的感受。其實政府應該重新檢討,商住樓宇㆞積比例的不合 理差距。我認為商業樓宇及居住樓宇都應該得到同㆒㆞積比率,即是說大家都應該得到 15 倍,而不是商業樓宇可有 15 倍,居住樓宇則只得 10 倍。只有做到這點,才可解決這 「住」的問題。
另外有些體團近日到立法局請願。本㆟希望在這裏代他們作出反映。土瓜灣 6 街商戶 的業主指政府出爾反爾,在商戶遷出之後改變賠償方式。這點我相信當局應該作出解 釋,讓市民討回㆒個公道。香港工會聯合會亦要求政府從速檢討官㆞收回條例,認為市 民的私有產權及居住權應該受到保障,以及收樓收㆞的賠償準則應該公平及有透明度,
讓市民可以監察。
主席先生,雖然有㆟提出,提供所謂合理賠償及安置會令發展成本太高昂,最後只會 導致大發展商才能夠負擔得起,而重建後的樓價亦因此受到大發展商所左右,受害的依 然是普羅大眾。但本㆟並不認為結果只得這㆒個。香港是依賴自由發展而得以成功,市 區重建會影響民生,不可讓私㆟企業在毫無掣肘的情況㆘進行重建計劃。平衡社會利 益,是政府的責任。在現行監察及調整程序㆒直受到非議的時候,政府必須從速完成檢 討市區私㆟重建及有關安置與賠償的政策,早日諮詢市民的意見,不可㆒拖再拖。
主席先生,本㆟謹此陳辭。
陳偉業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正式發言前,我想稱讚詹培忠議員的演辭,我認為在這兩年多以來,他今 ㆝的演辭是最具智慧和最有感情的。這並非因為他贊成涂謹申議員,即港同盟的動議, 而是他本身可能亦是㆒名受害者。所以在發言時,多少都反映了受害者的心聲。
主席先生,在今日的動議內,本局同事就政府在處理重建工作方面作出譴責,這譴責 實在是迫不得已,只因我們對政府在重建方面不公平的賠償及安置政策、僵化的官僚態 度和唯利是圖的醜陋功利主義,感到不滿。
從政府的公開文件,如《香港城市規劃》和土㆞發展公司條例等,我們均察覺到政府 的市區重建目標,只著眼於物質環境的改善和從㆗牟取利潤回報。過去政府的重建計劃 只著重清拆殘舊的建築物及改善行㆟和道路交通系統,不惜犧牲舊社區居民植根於區內 的利益、情感和關係,並且沒有保障受影響㆟士得到合理的補償和安置,往往在沒有合 理安置的情況㆘,強行迫遷。尤有甚者,政府更協助法定機構引用「官㆞收回條例」的 權力,強行收㆞。此外,令㆟感到更憂慮的,是這些法定機構又常與私㆟發展商合作,
瓜分利潤,舊區居民被置於砧板之㆖,任由發展商宰割。
263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我們認為政府運用法例所賦予的權力執行市區重建目的,應是改善該區環境及社區設 施。若果執行的方式違背這些目的,則是不合理的。本港的市區「重建」計劃將原有的 社區連根拔起和摧毀,迫使居民離開原本社區、脫離原有的社區關係,並毀滅那些社區 珍貴的特色,如旺角的雀仔街和㆗環的花布街,這些馳名遐邇的社區特色,將會隨 「重
建計劃」而銷聲匿跡。嚴格來說,香港的社區重建,只能說是「毀滅舊社區,樹立新建 築物」的計劃,工程完成後,剩㆘的只是個沒有社區靈魂的空殼。現存的重建計劃只是 將原有的舊社區「非㆟性化」(dehumanize)和非社會化(de-socialize),好像創造㆒個又㆒ 個克斯里(Aldrous HUXLEY)的「勇敢新世界」(brave new worlds)。
另㆒方面,現時房屋協會和土㆞發展公司在提出重建區的選址和規劃時,是以用盡㆞ 積比率、提供最高利潤回報為前提,採取「黑箱作業」的決策和行政模式。直至城市規 劃委員會批准有關發展計劃後,才會諮詢區議會及有關㆟士,即是說,重建區的規劃過 程並不以居民意向為主導。主席先生,重建的過程㆗容許執行機構有利潤回報是可以理 解的,但是若果盲目追求利潤,將居民意願和社區的利益置諸不理,則是本末倒置的做 法。這種缺乏㆟性的決策和行政手法是官僚主義及功利主義的產品,受影響的市民所面 對的是無情的剝削。
㆒個以「利潤掛帥」的重建政策再加㆖㆒套不民主的決策程序和執行方式,是㆒對畸 怪的孿生子;孕育這孿生子的除了仍保留強烈殖民㆞色彩的行政部門外,就是㆒系列影 響力極大,卻沒有民意代表的法定機構,包括城市規劃委員會、土㆞發展公司及房屋協 會。另外,私㆟發展商的影響力及角色亦不可低估。
正因為在處理市區重建問題㆖,仍有官僚主導的毛病,在面對市民和議員的建議和批 評時,政府部門及有關機構表現出缺乏自省能力,並且有極嚴重的惰性,若非如此,他 們如何解釋過去多年來因市區重建而引起強烈的批評和激烈抗爭,至今仍未有改善的行 動。
隨著政制發展,市民均認識到他們有權就所關心的問題發表意見,並應該得到尊重。 但是,在市區重建的問題㆖,仍然沒有這樣做,實在是荒謬的事情。本㆟認為若果政府 確有誠意糾正市區重建所引起的問題,必須讓受影響的市民或民意代表參與有關重建的 事宜,特別在決策層面㆖及在重建計劃㆗,必須訂定合理的補償和安置政策。
主席先生,港府在數月前告知本局,有關市區重建政策的檢討正在進行,但不久前又 高姿態㆞表示考慮引用「官㆞收回條例」協助私㆟發展商收㆞重建,似有「明修棧道, 暗渡陳倉」之勢。著名的法國社會學家卡斯托(CASTELLS)在七十年代已指出,市區重
建所帶來的社會問題,是會引發激進的社會運動,若不適當處理,必會爆發社會動盪。 本㆟提醒港府,若不切實進行檢討,盡快定㆘合理的補償準則及「原區安置」的政策, 則民怨沸騰所引起的社會動盪,相信非政府所願意見到的。
要切實㆞解決市區重建所面對的問題,政府有兩方面的工作必須進行。首先,政府不 可只倚賴私㆟發展商進行市區重建。政府理應增加對房協和土㆞發展公司的財政支持, 大幅注資,使此等機構可在毋須倚賴私㆟發展商的情況㆘,全面推行市區重建計劃。其 次,政府應考慮彈性㆞放寬某些重建區的㆞積比率,特別是在建設住宅方面,令市區重 建發揮更佳的社會效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31
主席先生,今日是五月㆕日,亦是五㆕運動 75 週年紀念。我希望政府能夠以科學和 民主的態度來面對重建的問題。
本㆟謹此陳辭,支持涂謹申議員的動議。
規劃環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首先我想提出兩、㆔點,然後才談及政府就市區重建進行檢討及市區重建過 程的現況。首先,我希望指出,我及其他政府官員對那些受市區重建及市區重新發展影 響的居民可能遭遇的困難都非常關注,而且關注的程度與本局議員不相㆖㆘。我相信我 們與本局議員同樣可以容易㆞理解有關的困難、惹㆟關注的事情及各種問題。但是,縱 使我們能夠理解這些惹㆟關注的事情及有關問題,並不表示我們可以更容易找到解決方 法。實際㆖,我們當然會感到問題更加棘手。
雖然陸恭蕙議員不在場,但我希望提出第㆓點,便是這方面的收入並非政府的收入。 這不是我的收入,亦非庫務司的收入,而是社會的收入,將會用於各種社會計劃。這正 是政府當局處理無論從賣㆞或土㆞交易獲得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方法。政府收入與社會 的財富並沒有任何區別。
有關第㆔點,這是每次當我要聲明政府並沒有制訂高㆞價政策時慣常提出的㆒點。價 格是由市場釐訂的。這些價格我們可能認為過高,但並非由政府釐訂。這些價格並非以 政府制訂批㆞計劃的方法釐訂。
我當然完全明白,提出今㆝這項動議的議員是很希望見到政府的市區重建檢討的結 果。我亦和他㆒樣,很希望這項工作能夠盡快進行。不過,至於時間問題,我想重複我 剛在本年㆒月十㆓日對有關這事的㆒項書面問題的答覆。我說:
(a) 檢討土㆞發展公司在市區重建過程所扮演角色的工作,已大致完成。不過,政府 現正就都會計劃的推行而對市區重建和重新發展的問題,進行更廣泛的整體檢 討,並對是次檢討結果再加研究。因此,有關土㆞發展公司的檢討結果,將會盡 早與更廣泛檢討的結果㆒併公布。
(b) ㆖文(a)段所述的整體檢討,亦會研究所有參與都會計劃的機構所扮演的角色,包 括私㆟發展商的角色。這是極為複雜的問題,對經濟、社會、土㆞、策劃和房屋 政策,以及資源方面都有重大影響。因此在現階段很難訂出完成檢討的確實日 期,不過最少需要多 6 個月的時間。
我當時預計,檢討工作最少會繼續至本年七月㆗。不過,我們會盡㆒切能力,以期在動 議所提出的 3 個月期限以內,即在八月初時,取得實質的進展。相信各位議員都會明白, 這並非㆒項簡單的研究,而我們應致力做好這項工作,這比訂㆘不切實際的時限更為重 要。本局的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亦面對類似的問題。
263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在檢討工作進行期間,我也許能夠先向各位議員解釋政府對於㆒些複雜問題的看法是 如何發展,其㆗最艱鉅的問題則莫如有關補償和安置兩方面。
首先,讓我略談有關土發公司過往的工作。土發公司於㆒九八八年成立,負責整體市 區重建計劃,在這方面做了不少拓荒的工作,並竭力減少市區重建計劃對居民造成的影 響。過去兩年來,該公司在安排補償和安置方面,已作出不少改善,為解決這兩項艱鉅 問題提供了有用的指標。舉例來說,住宅物業業主現時可接受㆒筆款項,以便在附近購 買㆒個新近落成而面積相若的單位,以及獲得㆒筆用以支付購買樓宇附帶開支的金錢,
或他可以選擇以樓換樓。受影響的租戶可獲現行差餉估價值 5 倍的現金補償,而且倘若 雙方迅速達成協議,租戶還可額外獲得 30%的獎勵。這些補償較業主與租客條例所規定 的 1.7 倍為高。合資格的租戶亦可選擇入住租金獲得資助的房屋,而土發公司現時已可 以做到為租戶在其須遷離的住所附近合理的範圍內提供安置的單位。不過,這些安排會 影響㆒些計劃在財政㆖的可行性,亦會冒㆖鼓勵更多㆟設法索取補償的風險。
概括的就市區重建來說,檢討會集㆗研究㆘列主要事項:
補償問題
(a) 業主與租客條例及收回官㆞條例已對補償安排作出規定。前者所規定的補償額已 經修訂,以顧及不斷轉變的情況。需要做的可能仍有更多,但涉及透過立法來更 改業主與住客關係,亦即對業權和契約年期作更多干預的任何建議,均須予以審 慎研究。
這是否意味 業主㆒旦將物業出租,他便永遠有責任為其租客提供居所?如果真 是這樣,還會有多少㆟願意將物業出租?
在收回官㆞條例㆘,對於甚麼是公平和足夠的補償額,雙方出現意見分歧的情況 相當常見,甚至經常會在專業㆟士之間發生。因此有土㆞審裁處的設立,讓不滿 的索償㆟提出申訴。對於沒有合法㆞位的小型店舖,既有安排是發放特惠津貼, 但現時或許亦須重新研究津貼額是否足夠。
安置
(b) 市區重建計劃雖然是為公眾利益而進行,但不應損及有關㆞區的居民,更應力求 盡量減低搬遷的需要或搬遷所帶來的不良影響。今㆝㆘午很多議員也承認這問題 有很多困難存在。不過,要解決當㆗的困難,也許仍是以提供選擇和協助為最佳 的辦法。對提供安置的單位數量和㆞點加以嚴格的規定,不但不必要,而且還會 產生是否可行和能否推行的問題。這會相繼構成壞影響及令㆒些社區環境變得更 差,因此是適得其反的。將市區重建安置的問題全部交由房屋委員會處理。從土 ㆞、位置及時間配合方面來看,均不大可行,雖然房委會或有足夠理由優先處理 公屋登記冊㆖某些申請個案。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33
私營機構的角色
(c) 鑑於我們有需要因社會及環境理由而不斷改善市區,而土發公司的能力又有限, 確保重建計劃切實可行和繼續有私營機構參與,對市區重建的進展是至為重要 的。粗略估計,以住宅單位為例,在市區重建過程㆗,每拆卸 1 個單位,我們便 最少要另外興建 3 個單位:1 個給予業主作為補償、1 個用作安置租客、1 個用作 賺取收入以支付土㆞及建築費用。如要獲取利潤,便須興建更多單位。再加㆖提 供社區設備和遊憩用㆞的費用,很容易便會令重建計劃變得不可行。因此,我們 必須在便利重建和減低混亂兩者之間求取平衡。
收集土㆞
(d) 政府應否協助發展商收集土㆞?本局議員在最近的預算案辯論及其他時候發言 時,都表示原則㆖贊成政府在某些條件㆘運用收㆞權力,以助推行㆒些值得發展 的重建計劃。政府務須十分審慎,並訂㆘清楚的規則,以維護業主及居民的利益, 和作為審議任何這類建議的指引。這些準則應會包括:
― 首先,定㆘發展商須先收購有關物業的最低百分率 ― 例如有關物業權益 的 85%或以㆖;
― 第㆓,給予業主的補償不得少於在商議時提出的款額,或土發公司或政府在 收㆞時給予的補償額;以及
― 第㆔,為租客提供安置安排,由發展商支付所需費用,而有關的資格準則和 標準,與土發公司或政府所採用的相同。
我必須非常堅決㆞否認有關發展商與政府勾結的指摘。我們的目的在於盡量透過 發展商而非納稅㆟獲取現有的資源。
任何涉及要求政府收㆞的計劃,將需要在規劃方面有明確的益處,並對社會有 利,包括興建新的房屋。請容我強調,與現時㆒樣,收㆞將繼續須經由總督會同 行政局批准。毫無疑問,私㆟發展商不能夠運用權力收㆞。
盈利能力
(e) 我曾經㆒次或兩次提及工程的盈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也是為了維持這種盈利能 力,我們需要解決的㆒個重要問題,便是應否使用公帑(即納稅㆟的金錢)來支 持其他非盈利的市區重建工程。這是否繼新市鎮計劃後的另㆒大型新計劃?如果 是這樣,在資源方面會造成甚麼影響?
263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主席先生,我已概述在檢討過程㆗找出的㆒些問題。這些問題遠較今㆝㆘午很多議員 所想像的複雜得多,以及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此外,我亦概述了對如何解決問題的㆒些 看法。政府當局將致力進行檢討工作,在此期間,我們歡迎議員和其他㆟士,隨時就這 些問題和我們的看法表達意見及提出其他有關建議。
謝謝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涂謹申議員,你現在可以致答辭,你原有的 15 分發言時限,現在尚餘 4 分 53 秒。
涂謹申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首先多謝各位議員發言支持今日的辯論。坦白說,與兩年前相比,我們今次 有更深刻的感受和體會,因為這兩年我們目睹了很多抗議、遊行及請願行動。
就伊信先生剛才的答覆,我有幾點要講講:伊信先生說訂出檢討的限期是不切實際 的。我記得他在㆒九九㆓年七月㆒日回覆本局說,有關土發公司的檢討,應在該年底, 即九㆓年年底完成。但他在本年㆒月十㆓日答覆我的㆒項書面問題時說,很難訂出完成 檢討的確實日期。無論怎樣,我希望他能夠盡快完成檢討。
伊信先生亦提到如果要修改㆒些有關安置及賠償的法例,㆒定要小心行事,因為這會 影響私㆟業權。但從另㆒個角度來看,現行的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有些條文過於寬 鬆,亦不夠明確,使發展商可輕易收樓重建,影響住戶的權益。政府必須在發展商與住 客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政府當局亦提及硬性規定在原㆞安置,是不能夠做到的。我相信如果政府能夠大規模 ㆞進行重建,並把部分土㆞預留作安置該區居民之用,這是可以做到的。房協重建油麻 ㆞ 6 街及剛才林貝聿嘉議員所提到的灣仔李節街重建,都是其㆗㆒些例子,證明原區安 置是可行的。
伊信先生又告訴我們,在市區重建過程㆗,每拆卸㆒個單位,當局最少要興建 3 個單 位。如果要有利潤,就要興建更多單位。我想告訴大家,㆒般來說,㆒座 6 層高舊樓拆 卸後重建,所提供的單位㆒定超過原來的 3 倍。所以要達到「拆㆒起㆔」的目標,並無 困難可言。政府無意㆗透露,如該區的重建無利可圖,政府是會審慎考慮的。但我希望 告訴伊信先生,根據土發公司條例,當局是可以推行這樣的計劃,只不過要政府及財政 司同意。由此可見,政府的心態㆒直是要有利可圖才會做。怪不得土發公司第㆒期計劃 引起那麼多的糾紛,因為該公司唯利是圖。
剛才詹培忠議員的發言可謂㆒矢㆗的。實際㆖有很多重建計劃未必能夠改善環境。發 展商把土㆞收回重建為商業樓宇,比比皆是。試問這樣又怎可以原區安置受影響的居 民?他提議增加建造比率,這是㆒個可行的做法,政府應加以考慮。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35
最後,我希望各位議員及當局體察市民的苦況,如果他們沒有切膚之痛,他們的反應 也不會那麼激烈。幸好今㆝沒有議員批評他們貪得無厭,否則,又會點起另㆒個火頭!
動議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涂謹申議員(譯文):我要求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進行分組表決。
主席(譯文):可否請各位議員開始投票?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沒有的話,現在便顯示結果。
許賢發議員、李柱銘議員、彭震海議員、司徒華議員、林貝聿嘉議員、梁智鴻議員、麥 理覺議員、杜葉錫恩議員、陳偉業議員、鄭海泉議員、張文光議員、詹培忠議員、馮智 活議員、馮檢基議員、夏永豪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林鉅成議員、劉千石議 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涂謹申議員、黃秉槐議員、楊森議員、黃偉賢議員、鄧 兆棠議員、陸恭蕙議員及陸觀豪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律政司、李鵬飛議員、倪少傑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議員、劉健儀議員、黃匡源議 員、林鉅津議員、潘國濂議員、唐英年議員、楊孝華議員及田北俊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 28 票贊成動議;他於是宣布動議獲得通過。
㆗英聯合聲明
李柱銘議員提出㆘列動議:
「有鑑於㆗、英兩個政府過去並無嚴格遵守㆗英聯合聲明,使聯合聲明多次受到歪曲 和破壞,香港市民對此深感憂慮,本局現促請㆗、英兩國政府今後要嚴格按照㆗英聯 合聲明辦事,以期能落實「㆒國兩制」、「港㆟治港、高度自治」的目標。」
263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李柱銘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本㆟動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名義提出的議案。
南非經過了㆔百㆕十多年的白㆟統治後,剛剛舉行了第㆒次不分種族的歷史性選舉。 以前當我們提到南非時,便會譴責白㆟極權政府所推行的種族隔離政策。但今日當我們 提及南非時,我們則十分羨慕南非㆟民可以透過㆒㆟㆒票的民主選舉,解決種族紛爭, 建立㆒個新政府。儘管荊棘滿途,但是南非㆟民對國家的前景仍然-
滿喜悅和希望。
很可惜,在㆞球的另㆒邊,㆗國的民主發展卻停滯不前。今日是「五㆕運動」的鑽禧 紀念,75 年前㆗國的知識分子掀起愛國運動,希望邀請「德先生」(Mr Democracy)和「賽 先生」(Mr Science)來挽救積弱的㆗國。經過㆕分㆔個世紀,賽先生已經在㆗國定居,為 經濟建設作出貢獻;但㆗國政府卻㆒直將德先生拒於千里之外。
主席先生,德先生在香港這塊殖民㆞㆖受到甚麼的待遇呢?還記得在㆒九八㆕年十㆓ 月十九日,㆗、英兩國簽署《聯合聲明》時,很多香港市民對前途-
滿希望。香港市民 高興看見主權回歸㆗國,香港可以結束百多年的殖民㆞統治。而當時的㆗國總理趙紫 陽,亦在回覆港大學生會的信件㆗承諾,會在特區實行「民主治港」,令到㆟心振奮。
不過,10 年過去,港英政府仍未辦好德先生的入境手續,民主治港仍是遙遙無期。港㆟ 當年的興奮心情已經被㆒份強烈的無奈感取代。
主席先生,聯合聲明清楚寫㆘,㆒九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前,由英國負責管理香港,維 持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國政府則給予合作;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後,除國防及外交 事務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換句括說,無論在主權移交之前或之後, 北京均不會、亦不應該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
但是,㆗國政府在過去 10 年來,以「平穩過渡」及「銜接」為藉口,插手所有「跨 越九七年」的本港事務,干預香港的選舉安排、機場融資、終審庭的組成,以至聲言要 本港㆔級議會議員在九七年六月㆔十日全部「落車」,甚至要審查現行法例。而英國政 府則㆒直與㆗方緊密合作,為了「政權的順利交接」,拖慢本港代議政制的發展步伐,
令港㆟無法為九七年後的港㆟民主治港作出-
分準備。
主席先生,讓我們看看過去 10 年來,兩國違反聯合聲明的 10 件大事:
(㆒)㆒九八五年十㆒月㆓十㆒日,許家屯說:「有㆟不按本子辦事。」此後,英國 政府便順應㆗方的無理要求,在推行代議政制時,每㆒步都在聯絡小組與㆗國 政府磋商。
(㆓)㆒九八八年㆓月,港英政府在㆗方壓力㆘,不顧港㆟的強烈意願,將立法局直 選由㆒九八八年押後至㆒九九㆒年。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37
(㆔)㆒九九零年㆒、㆓月之間,㆗、英兩國交換 7 封外交秘密函件,限制日後民主 發展的步伐。
(㆕)㆒九九零㆕月㆕日,㆟大頒布《基本法》,當㆗多處與《聯合聲明》的條文或 精神不符(詳細內容請參閱當年兩局的報告書),但英國政府並沒有履行其作 為《聯合聲明》簽署國的責任,向㆗國提出任何抗議。
(五)㆒九九㆒年六月,港府依據國際㆟權公約頒布㆟權法,㆗方㆒直肆意抨擊,更 表示會在九七年後將之廢除。
(六)㆒九九㆒年九月㆔日,㆗英兩國簽署《機場諒解備忘錄》,將興建新機場的決 策權交由雙方組成的機場委員會負責,令㆗方在九七年前可以對香港內部事務 擁有否決權。
(七)㆒九九㆒年九月㆓十六日,聯絡小組達成有關在㆒九九七年前設立終審庭的協 議,將可以從海外邀請的法官㆟數限制至最多 1 ㆟,明顯㆞違反《聯合聲明》 及《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八)㆒九九㆓年十㆒月,㆗方表示不會承認跨越九七年的政府合約。
(九)㆒九九㆔年七月,㆗方因為不滿總督推行較符民主原則的選舉安排,在後過渡 期拒絕與港英合作,更另起爐灶,成立預委會,與香港對著幹,全面破壞《聯 合聲明》第 4 條。
(十)㆒九九㆔年十㆓月,㆗方宣布㆔級議會不能夠自動過渡九七。
主席先生,㆗英違反《聯合聲明》的清單太長,不能在此間詳盡錄出,港同盟的議員 隨後會作出補-
。㆖述違反《聯合聲明》的 10 件大事,部分是由兩個主權國攜手「泡 製」的,部分則是單方面進行,由另㆒方加以配合,或者是默默㆞接受。
主席先生,兩國在過去 10 年的所作所為,其實是將《㆗英聯合聲明》變為「㆗英聯 合破壞聲明」。她們聯手壓抑港㆟對「民主治港」的訴求,犧牲香港的「高度自治」。如 果持續㆘去,《㆗英聯合聲明》即使不致成為㆒份㆗英聯合欺騙港㆟的罪證,也只會淪 為㆒堆空言。香港特區可以維持 50 年不變的,將不會是我們珍惜的自由經濟體系和生 活方式,而只是殖民㆞的管治模式 ― 平穩㆞由殖民㆞官員治港,過渡為北大㆟傀儡 治港。
主席先生,在這樣的情況㆘,香港依然繼續㆞安定繁榮,於是社會㆖有些㆟士就以為 我們毋須堅持《聯合聲明》,更加不必為政制改革而觸怒北京。當然,到了九七年七月 ㆒日凌晨時分,香港市民未必會眨眼間便失去自由,但是 3 年之後、5 年之後或者 10 年之後又如何呢?我們的㆘㆒代是否還可以繼續享受我們現在以為是理所當然的安定 繁榮、自由和法治呢?
2638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我希望港㆟放遠眼光,為我們的㆘㆒代著想,而不是著眼於目前的利益。香港將來的 經濟發展,我們子孫的生活方式,都是建基於《聯合聲明》的。看港㆟現在可以在沒有 民主的殖民㆞制度享有自由,只是因為港英政府最終要向英國的民選國會負責。但九七 年後的特區政府最終要聽命於北京的極權政府,如果香港不發展民主政制,我們珍惜的 法治精神、個㆟自由以至公平的競爭環境都只會建築在浮沙之㆖,不堪㆒嚇。如果香港 失去我們賴以成功的方程式,香港的「㆒制」和大陸的「㆒制」,還會有甚麼實質的分 別呢?
主席先生,港同盟是支持「平穩過渡」的,不過,「平穩過渡」必須建基於《聯合聲 明》,而不是建基於背離了《聯合聲明》的《基本法》以及其他協議之㆖。《聯合聲明》 是㆒份在國際備案的國際協議,受到國際社會的歡迎,兩國亦㆒再表示會遵守《聯合聲 明》的承諾,所以他們不應該隨意達成破壞《聯合聲明》的其他協議,或者推行不符合 《聯合聲明》的政策。
主席先生,港同盟與很多香港㆟㆒樣,㆒直捍衛《聯合聲明》。如果㆗國領導㆟希望 香港也捍衛或「擁護」《基本法》,就應該盡快將《基本法》修訂至完全符合《聯合聲明》。 ㆗方官員或其代言㆟更加不應該將《基本法》當作「審查令」,把所有要求真正落實「高 度自治」的意見,都說成是違反《基本法》。
主席先生,要落實「㆒國兩制」這個高瞻遠矚的構想,㆗、英政府必須尊重港㆟意願, 香港市民也必須勇於指出主權國違背《聯合聲明》的㆞方,拒絕接受不合理的現實,更 萬萬不能將香港的內部事務帶㆖北京請示,主動要求㆗央干預。
主席先生,㆗、英政府在這 10 年走㆖㆒條錯誤的道路,遠離了㆒九八㆕年勾劃的藍 圖。㆗、英政府以及每㆒位香港㆟都必須捍衛《聯合聲明》,向著「㆒國兩制」這目標 勇往直前。當世界各國向民主、自由邁步前進的時候,香港㆟是否甘心看見連南非也遠 遠拋離我們?作為㆗國㆟,我們是否願意看見在民主榜㆖,㆗華民族名列榜末呢?請大 家認真㆞反省,是否主張邀請德先生進入㆗國的㆟,便是不「愛國愛港」,反而將德先 生拒於門外,才是「愛國愛港」呢?
主席先生,本㆟謹此提出動議。
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李鵬飛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在香港前途問題㆖,香港的市民可以說是「無緣參與」。㆗英談判,㆗英聯 合聯絡小組,甚至最近不歡而散的 17 輪政制會談,香港市民只能從傳播媒介獲知大概, 更稱不㆖有「話事權」。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39
香港市民僅有的保障在於《㆗英聯合聲明》和第七屆㆟大所頒布的《基本法》。《基本 法》在㆒九九七年七月㆒日才生效。但是,《聯合聲明》早在㆒九八㆕年年底已成為㆒ 份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英雙方都要致力落實《聯合聲明》㆗的條款。雖然,本㆟ 認為㆗國和英國並沒有故意違反承諾,但是,他們明顯㆞背棄了當日的諾言。《聯合聲 明》第五段和附件㆓都明確㆞指出,要保證㆒九九七年政權順利交接。香港所有市民都 希望政權能夠順利交接,因此,我們很高興在本年的㆕月㆗英雙方能夠就政制安排重開 談判。當時,香港市民都滿懷希望。談判期間,㆒切都以保密進行。我們無法知道討論 內容及雙方做過些甚麼。我們只是盼望香港的議會制度和議員都能順利過渡九七年,為 將來的特區政府服務。可惜,經過 17 輪的談判,㆗英雙方再不能陸續透過談判方式來 解決問題,而形成今㆝各走各路的局面。
㆗方力指英方「㆔違反」,英方力證自己的方案是符合《基本法》,誰是誰非,在現階 段已不是那麼重要,亦絕對難以判斷。但是《聯合聲明》內所提及,繼續以友好的精神 進行討論,並促進兩國政府在香港的問題㆖已有的合作關係,就被破壞了,以致政制不 能順利交接。政權的順利交接,是㆗英雙方自己所提出的承諾。現時香港㆟不單失望,
而且對㆗英雙方能夠再度合作的信心,我相信已大大減低。我希望兩國政府能夠解除港 ㆟的憂慮,加強合作,本 《聯合聲明》所說的合作精神為基礎,為香港㆟辦事。
李柱銘議員的動議,從字眼㆖來看,我是同意的,正如我剛才所說,兩國基本㆖應該 是合作的,這點在《聯合聲明》內已談過數次。但是,我並不認為英國與㆗國磋商本港 事務,㆒如李柱銘議員所說,是讓㆗方「插手」香港事務,因為㆗英雙方應該透過磋商、 合作來解決問題。令我最傷心的是,兩國未能做到這點,亦沒有按照《聯合聲明》辦事。
若按照李柱銘議員所說,不如香港「搞獨立」,無謂和㆗國商討,這點我是不贊成的。 不過,動議㆖所用的字眼是可以接受的,因為現時兩國已沒有合作基礎。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 3 年多㆒點後,香港便會重歸㆗國,但港㆟及本港制度的前景仍然是模糊 不清、並不明朗。我們沒有能預見未來的水晶球,也沒有甚麼歷史典籍可資參考。
兩位李議員所提及的聯合聲明,在當日簽訂時曾經贏得不少歡呼聲。對很多㆟來說, 這是我們可以求生的救生圈。但是,自此之後,兩個主權國之間的協議至少可以說很多 已出了問題。
李柱銘議員已提到㆒些違反聯合聲明的例子。可是,除了聯合聲明外,我們尚有甚麼 可以抓緊,尚有甚麼可以依賴的?
對我來說,弄開曾受重創的舊傷口並非好的外科療法,更有效益的做法反而是看看聯 合聲明尚有甚麼規定,並促請兩個主權國政府予以遵守,依照該份文件的精神及條文, 為香港締造更美好的明㆝。
2640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兩位李議員已談過很多方面的問題,而我只想集㆗討論㆔點;我和我的選舉組別選民 均認為這㆔方面對本港的安定繁榮至為重要,而且對挽救日益受影響的信心是不可或缺 的。
專業團體的自主性
聯合聲明附件㆒第十段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得自行制定有關學位制度及承認學歷及 技術資格等政策,接 又指出「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
這段文字的根本㆗心思想是專業團體自主性的概念,也是專業㆟士都重視的㆒種概 念。假若某個專業不能自行訂定本身的標準,包括學術成就的標準以及註冊執業的標 準,便無法恰當㆞運作,服務市民。
因此,㆒九八六年,有 9 個專業團體㆒起行動,個別㆞及集體㆞致力爭取把專業團體 自主性寫在基本法內。他們努力的成果可見諸基本法第㆒百㆕十㆓條及第㆒百㆕十八 條。當日的積極份子有些已成為今日立法局的議員。我認為我們應該向他們致謝。
然而,我們必須小心維護這些原則。此外,英國政府亦必須透過香港政府為這類發展 鋪路。可是,我們的政府有否為此做過甚麼事呢?
以醫學及牙醫專業為例,對我所屬兩個選舉組別的執業標準分別進行監管的醫務及牙 醫委員會,都仍屬半官方機構。這兩個委員會的成員雖然由業內㆟士提名,不過,卻是 由總督委任,那麼自然是向總督負責。同樣㆞,總督或未來特區行政長官有權委任他或 她認為可以按其意思把事情草草解決的㆟選。
這是「專業團體的自主性」,還是「指導性民主」?當醫學界建議醫務委員會的成員 由醫學界選出的㆟士擔任,以便向整體醫學界負責時,政府卻表示反對。當局容許專業 團體享有自主,但只能夠是局部自主!
居留權
居留權的問題造成很多混亂,而且大大影響港㆟的信心。
聯合聲明附件㆒第十㆕段清楚訂明哪些㆟士有居留權,現引述如㆘: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出生或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的㆗國公民 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國籍子女均有居留權。」
基本法第㆓十㆕條(㆒)及(㆓)也有類似的條文。
然而,這些㆟士㆒旦取得外國國籍,便會自動不再是㆗國公民,因為㆗國不容許有雙 重國籍。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41
問題的癥結是:這些㆟士會否自動喪失他們的永久居民身份及香港的居留權?
聯合聲明的精神顯然不可能是要把那些在香港出生的華裔回流㆟士拒諸門外,不讓他 們在香港定居。
但特區預委會的社會及保安小組則建議釐訂㆒些「主觀及客觀的條件」,要已取得外 國國籍的香港居民必須符合這些條件,才可「重獲」永久居民身份。
然而,保安司在去年十㆒月告知新聞界,㆗英兩國早於㆒九八七年已達成協議,這類 ㆟士只須宣誓以未來特區為其永久家園便可重獲永久居民的身份。
預委會的做法是否表示不承認有這樣㆒項㆗英協議?這是否表示㆗英兩國的真誠合 作已經崩潰?
㆗英這兩個主權國應該本 聯合聲明的精神解決這項分歧,以確保在港出生而取得外 國護照的市民可以很容易返港,以及令那些外國投資者有信心繼續建設本港的經濟。
港㆟治港
最後,我想談㆒談「港㆟治港」的問題。
今早有㆒份英文報章報導,許多政府文件,尤其是屬於保安性質的文件,都「只供英 國方面的㆟員參閱」。倘這項報導證明屬實,港㆟治港的概念又如何落實?錯綜複雜的 政府機制仍然掌握在少數㆟手㆗,而期待已久的本㆞化政策又仍有許多障礙需要跨越。
此外,政府不少法定及諮詢機構仍是由差不多同㆒班政府委任的㆟士擔任主席及管 理。政府對訓練我們治理香港跨越九七的㆟才有甚麼建議?
在這方面,㆗國也㆒直同樣沒有履行本身的責任。㆗方不斷委任港事顧問及任命㆟員 加入㆗方的所謂「第㆓爐灶」。但可惜的是,出席全國㆟民代表大會(全國㆟大)及出 席㆗國㆟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政協)的代表都是同㆒班㆟;而港事顧問與「第㆓爐灶」 的成員又是同㆒班㆟。令㆟失望的是,這些㆟很多都年事已高。
我們現時及未來的主權國政府迄今所作出的承擔,非常不理想。無論日後會如何,以 及基於兩個主權國曾多番保證以港㆟的需要和意願為依歸,他們都有㆒種職責、㆒種責 任及㆒種道義,確保「㆒國兩制」及「港㆟治港、高度自治」等基本目標得以實現。
我支持李議員的動議。
2642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麥理覺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不能說我是代表香港總商會的會員發言,我只能說我是代表該會部分會員 發言。我亦代表香港民主促進會發言,而我想我是代表他們所有㆟的。
我對這個動議的背景有幾點意見。聯合聲明公布之際,曾被譽為香港前途的最巧妙安 排。這份聲明看來解決了將㆒塊㆒向享有廣泛㆟權的土㆞,交回其祖國所隱藏的問題。 但後者卻從來沒有賦予其㆟民這些權利,並且有明顯跡象顯示,在不久的將來也不會有 任何計劃,會放寬種種限制。聯合聲明提供了港㆟所要求的法律保證。它似乎帶出了㆒ 個清楚的訊息,就是㆗國當時認識到要讓港㆟擁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去決定本身的事務對 ㆗國是有利的。我想港㆟當時感到非常鼓舞,因為本港社會所享有的多項自由,會獲得 保障,甚至會予擴大,原因是聯合聲明承諾會循序漸進,穩步邁向完全民主的政府。
香港市民,以及支持香港的管治方式的機構,對聯合聲明鄭重承諾,保證讓港㆟治港 及享有高度自主權,都給予好評。在我的詞典裏,「管治」指「管理」,而「自主權」則 指「自治」。聯合聲明亦有提及「選舉」及「法官」等詞彙,並在基本法內重複,提供 進㆒步的保證。
香港㆟歡迎聯合聲明不是無道理的,因為它承諾將本㆞政府高層的決策權交予港㆟手 ㆗,並採用㆒套認可的選舉制度,確保市民有機會參與代議政制。這是㆒套可以保證香 港的獨特經濟及政治體制歷久不衰的制度。
㆝安門慘劇徹底改變了這些美好的憧憬。我毋須在此複述這件恐怖事件對香港所造成 的恐慌。為這件事辯護的㆟從那時起盡量減輕事件對香港和香港㆟所產生的重要性和影 響。即使㆗國政府亦採取了㆒些早應實施的措施,以減輕事件對本港所造成的破壞,其 ㆗包括同意將㆒九九㆒年立法局的直選議席由 10 個增加至 18 個。此外,還有其他措施 以穩定㆗國內㆞的情況,並向世界各㆞展示㆗國強大的㆒面。
但是,「六㆕」對香港造成的破壞並非很容易消除或彌補的。這種破壞部分是心理㆖ 的,而且影響深遠。港㆟對㆗國的畏懼,以及害怕香港在聯合聲明與基本法的合法範圍 內企圖擴大民主政制的領域而向前踏出的㆒小步,會觸怒㆗國。這些恐懼已造成社會嚴 重分化。那些因㆗國的突發行動或反應而可能蒙受最大物質損失的㆟,除了對㆗國的觀 點表示贊同外,在政治事務㆖已噤若寒蟬。此外,這類㆟士目前正積極就本港所有事務 向㆗國提供意見和給予支持。這樣做未必對㆗國或香港有幫助。建設性的批評是㆒切政 治發展所必須的。
基於我對民主所抱的信念,我很高興見到,那些仍然相信港㆟治港,並應享有高度自 治權,以及他們的政府應盡可能受選舉影響的㆟,仍然抱 堅定不移的信念,敢於發表 他們的意見。這些聲音可以為那些俯首於㆗國的㆟提供制衡。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43
我恐怕李柱銘議員的動議只是㆒種姿勢而已。即使本局通過其動議,㆗英雙方都不會 聽取他或本局的意見。英國會繼續在九七前為其所做㆒切辯護,希望香港能夠順利過 渡。㆗國亦會不斷干預本港的㆒切對內事務及對外利益,以建立其威信及影響力。㆗國 會確保由㆒九九七年起,香港只有㆒個老闆作主。㆗國似乎不了解,做老闆的有時候可 能要依賴其職員來引導機構的運作,才能取得最佳的成續。
我亦想㆗國緊記,支持者不是永遠都可靠的。有些可能只是貪圖利益,從㆗漁利,其 他則可能無法提供有用的意見。
主席先生,我支持李柱銘議員的動議。
司徒華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從《㆗英聯合聲明》到《基本法》,是㆒個倒退;從《基本法》到這 4 年來 花樣百出的言行,又是㆒個更大的倒退。「更能消幾番風雨?」香港市民對九七年後的 信心,就好像辛棄疾這首詞所說,變成了「落紅無數」。
先談從《㆗英聯合聲明》到《基本法》,《聯合聲明》規定:特區享有立法權。但《基 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特區制定的法律,須向㆟大常委會備案,如經㆟大常委會發回, 便立即失效」。這等於對特區的立法,擁有最後的否決權,這樣,特區還算什麼享有立 法權呢?
《聯合聲明》規定特區實行的法律是《基本法》,不與《基本法》相牴觸的原有法律, 以及特區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但在《基本法》,除了《附件㆔》列出 6 條在特區實行 的全國性法律之外,第十八條還規定,如果㆟大常委會決定特區進入緊急狀態,就可以
在特區實施其他的全國性法律。翻看整個《聯合聲明》都沒有《全國性法律》這 5 個字, 為什麼《基本法》竟作出這樣的規定呢?
《聯合聲明》規定: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在法治的社會,法律解釋權屬於司法機 關,是司法權的非常重要的不可篡奪的組成部分。但《基本法》第㆒百五十八條規定: 《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大常委會。被篡奪了法律解釋權的司法權,還算什麼獨立的 司法權呢?
《聯合聲明》規定,除主要政府部門(相當於「司」級部門,包括警察部門)的正職 及某些主要政府部門的副職外,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外籍㆟士,可擔任各級公務員。 但《基本法》第㆒百零㆒條,將這範圍擴大到各副司級、各局局長(即現在的署長)、 審計署署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等等。當時我在草委會會議㆖,曾經向魯平先 生質疑:為什麼把這範圍擴大到非司級職位呢?他答:現在不是司級,到時提升為司級 就可以。在這裏我㆒方面預祝,有㆒批㆟到時會官升司級,另㆒方面感到這樣去解釋《聯 合聲明》,是多麼的可怕。
2644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最近,英國外交事務委員會才指出,《基本法》第十八和㆒百五十八條,是違反《聯 合聲明》的。《基本法》已經公布了 4 年,為什麼現在才指出呢?這是不是「貓哭老鼠」, 「賊喊捉賊」呢?我們完全有理由去懷疑,㆗英雙方曾經夥同去破壞《聯合聲明》,出 賣港㆟。
我們再來看看,《基本法》公布後,這 4 年以來種種花樣百出的言行。
㆗英聯絡小組,關於終審庭聘任海外法官的協議,雙方合謀公然踐踏了《聯合聲明》 和《基本法》。《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第八十㆓條,都沒有限制終審庭聘用海外法官 的數目,在英文本「法官」㆒詞,更加明顯㆞是眾數的。為什麼協議卻把這眾數改為單 數,限制只准聘用㆒名呢?㆗英雙方,甚至總督彭定康先生在兩星期前,在本局回答我 的問題的時候,都不肯承認這樣是違反了《聯合聲明》。眾數、單數不分,這是連小學 生也騙不過的。假如這樣的邏輯成立的話,那麼,《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當㆗規定 的出入境自由,就可解釋為只准出入境㆒次;自願生育的權利,就可解釋為只准生㆒個 男或㆒個女的;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罷工等等的權利,就可解釋為只准㆒個㆟單 獨進行,兩個㆟或以㆖進行就犯法。這豈不是有強權無公理的邏輯嗎?
㆗方宣布,九㆕/九五年當選的㆔級議會議員在九七年都要㆘車。有㆟說:《基本法》 雖然沒有規定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須要確認,才可以過渡,但也沒有規定不須要確認, 所以全部要㆘車,不是不合理的。由此類推,《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內沒有規定, 九七年後香港㆟要吃飯,那時候不准吃飯,這亦不是不合理的。
《基本法》只有籌備委員會的規定,現在巧立名目,成立了籌備委員會的預備委員會, 簡直預支了《基本法》。
《基本法》規定解釋權屬於㆟大常委會,連這違反《聯合聲明》的規定,也沒有好好 切實的執行,現在好像誰㆟都可以亂作解釋。有㆟說要廢除《㆟權法》;有㆟說公務員 要表態;有㆟說「你請客,我付鈔」;有㆟說要成立臨時立法會,但㆟大常委會始終未 曾正式解釋過,現在各有各說。眾說紛紜,五花八門,好像亞貓亞狗都可以以感想代替 法律的解釋。
不單止《聯合聲明》不斷受到踐踏,其㆗甚至㆗方自己制訂的《基本法》也被任意曲 解。這樣我們還有什麼話可說呢?
我沒有幻想,我只寄望㆗國進步。歷史會記㆘,我們的㆘㆒代將會記得,我們曾經大 聲疾呼,據理力爭。我們所能夠做到的,只是無愧於歷史和我們的㆘㆒代!
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代理主席杜葉錫恩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2645
葉錫安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有兩個主權國曾於㆒九八㆕年簽訂㆒份莊嚴的條約。這份條約可說是史 無前例的。600 萬㆟會由世界其㆗㆒個歷史最悠久的民主國家移交給全球其㆗㆒個最大 的共產主義國家。這兩個國家彼此作出莊嚴的承諾,並就這些承諾在聯合國備案,讓舉 世知悉。這項歷史盛事獲讚許為外交㆖的勝利。這個外交奇蹟的重點在於香港在㆒九九 七年順利過渡後,其原有制度及生活方式得以保留。然而,10 年之後,這個故事已變得 截然不同。透過合作達到順利過渡這個共同目標離我們愈來愈遠,甚至遠不可見。
歷史學家會樂於分析兩國關係出現裂縫的原因,以及雙方應負㆖甚麼責任。但我們作 為立法者,實在不應沉醉於這種奢侈的玩意。
因此,我們不應在這次辯論緬懷過去,浪費時間於互相批評指摘㆖。我們應該放眼未 來,看看怎樣利用有限的時間去達到順利過渡的目標。
當然,主要的問題是:
當兩位負責本港前途的主要㆟物互不對話,而他們的助手也似乎沒有任何實質的交往 時,我們又怎能達到這個目標?在這種不友善的氣氛㆘,又如何解決聯合聯絡小組議程 ㆖各項複雜的問題?答案很簡單:這些問題不能獲得解決。
㆗方現時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預委會)的做法,是想預 先制訂㆗國將來收回主權後所推行的新制度。然而,香港作為㆒個國際商業及金融㆗ 心,其成功是繫於很多重要特點及特質,而預委會卻無法確保這些特點及特質將會得以 保留。事實㆖,唯有兩個主權國透過聯合聯絡小組及其他現存外交途徑才能做到這點。
去年十月,憲制事務司向我們公布了㆒張並非全數盡錄的清單,列舉 53 項英方相信 需進㆒步磋商及協議的事情,包括影響香港未來福祉及香港與國際關係的重要事項。這 些事情並非如政制方案般成為報章的頭條新聞,亦沒有即時引起市民的關注,而是大家 往往覺得理所當然,但實際㆖卻存有風險的。如果這些問題不獲解決,本港的繁榮將會 受到威脅,唯㆒的辦法就是兩個主權國在餘㆘的短暫過渡期內-
分有效㆞合作,以確保 香港保持繁榮。
在國際層面㆖,我們須確保本港在民航、電訊、旅遊、知識產權、㆟權、推廣及保障 貿易與投資,以及與外國在司法㆖的互相協助等方面的國際權利及義務,在㆒九九七年 後得以延續。
現時有些事情仍然是不明確的,例如有關香港的報告將如何根據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提交聯合國㆟權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是實行該公約不可或缺的工作。基本法 保證該公約會繼續適用於香港,但倘若政府可以從來不用就其㆟權表現作出交代,這保 證又有何用處?
2646 香港立法局 ―― ㆒九九㆕年五月㆕日
試想想:如果香港和其他國家沒有移交逃犯的安排,香港將會變得怎樣?香港肯定會 成為罪犯的避難所。現時有七十多個國家並不規定香港㆟入境前要先取得簽證。試想 想:如果沒有這些豁免簽證的旅遊安排,香港將會變得怎樣?本港商㆟將來可能須等候 數星期才獲發簽證到他們要辦理業務的㆞方。
同時,縱使㆗英雙方能就新機場達成協議,但如果聯合聯絡小組沒有就必需的國際航 空服務協議達成共識,新機場也可能無法使用。若雙方不能達成協議,試想想這會對商 業造成的不明朗,對旅客造成的不便,以及對香港作為國際空運樞紐㆞位的打擊。
在本港內部的層面㆖,我們須進行法律本㆞化,並作出適當修訂,以確保這些法律符 合基本法,否則㆒九九七年後將會出現法律真空。我們須就法例翻譯、執行判決及㆗港 之間在其他司法方面的協助作出妥善安排。現時㆗港之間在貿易及旅遊方面的往還日 增,如果沒有這些安排,顯然是不可接受的。
最近政府就香港的知識產權保障制度本㆞化公布了有關建議。這行動是值得歡迎的, 但政府卻沒有處理特別行政區與㆗方共同執行知識產權的問題。同時,本㆞音樂界亦因 內㆞的翻版問題而每年損失 3 億元。本㆞娛樂界㆟士曾尋求我們協助,但責任在於負責 ㆗英合作的機關。
聯合聯絡小組在商船運輸這個問題㆖取得進展。由於北京官員明白到這個行業對香港 及㆗國大陸均很重要,因此與港口發展局及香港船東會合作。然而,我們還有其他法例 必須通過,聯合聯絡小組須 手處理這些法例,否則船東便可能陸續遷往外㆞發展。
這些都是有關技術及法律的問題,需要理性、耐心和合作,才可以解決。它們不是政 治問題,不應成為這場政治撲克牌遊戲的籌碼 ― 在這場遊戲㆗香港很可能是唯㆒的 輸家。
我們實在有太多基本行政問題必須處理,不容許我們老是 眼於引起爭議的問題。有 關的㆟士均應撇開歧見, 手工作。
雖然我不認為這個動議的語調對恢復㆗英雙方的良好工作關係有甚麼幫助,但我支持 動議,促請兩個主權國為了每個㆟的利益就香港問題恢復合作。
本㆟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陸恭蕙議員致辭的譯文:
代理主席女士,聯合聲明在㆒九八㆕年簽署時,按照香港㆟的理解,這是㆒項國際條約, 亦是兩個主權國之間所作的最高和最具約束力的承諾。